易方达标普生物科技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一年四月
重要提示
本基金根据2016年9月26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准予易方达标普生物科技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16】2198号)进行募集。本基金基
金合同于2016年12月13日正式生效。
基金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
监会注册,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投资价值、市场前景
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
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本基金标的指数为标普生物科技精选行业指数。标普生物科技精选行业指数由特定的全
球行业分类标准(GICS)子行业或子行业分组组成的股票的表现。
编制方案:
(1)指数样本空间:GICS子行业中的生物技术、生命科学工具和服务。
(2)选样方法:考虑流动性和市值要求。
(3)加权方式:等权重。
有关标的指数具体编制方案及成份股信息详见标普道琼斯指数网站,网址:
www.spglobal.com。
本基金投资于股票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本基金投资标的指数成份股、备选成
份股、跟踪同一标的指数的公募基金的资产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80%。本基金投资于证
券期货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期货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资者在投资本基金前,
请认真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和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信息披露文件,全面认识
本基金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对
申购基金的意愿、时机、数量等投资行为作出独立决策,承担基金投资中可能出现的各类风
险。投资本基金可能遇到的主要风险包括:(1)本基金特有的风险,主要包括标的指数的风
险、标的指数波动的风险、标的指数成份股行业集中风险、基金收益率与业绩比较基准收益
率偏离的风险、跟踪误差控制未达约定目标的风险、指数编制机构停止服务的风险、成份股
停牌的风险、基金份额二级市场交易价格折溢价的风险、退市风险、第三方机构服务的风险、
管理风险、创新风险、关于引入境外托管人的相关风险等;(2)投资风险,主要包括市场风
险、政府管制风险、监管风险、政治风险、汇率风险、利率风险、衍生品风险、金融模型风
险、信用风险等;(3)流动性风险;(4)运作风险,主要包括操作风险、会计核算风险、法
务及税务风险、交易结算风险、证券借贷/正回购/逆回购风险等;(5)本基金法律文件中涉
及基金风险特征的表述与销售机构对基金的风险评级可能不一致的风险;(6)其他风险,包
括不可抗力风险、第三方风险等。本基金属股票指数基金,预期风险与收益水平高于混合基
金、债券基金与货币市场基金。本基金跟踪境外市场股票指数,基金净值会因境外证券市场
波动等因素而产生波动,同时面临汇率风险等投资境外市场的特殊风险。如果境外投资市场
的货币相对于人民币贬值,将对基金收益产生不利影响;此外,外币对人民币的汇率大幅波
动也可能加大人民币份额基金净值波动的幅度;由于本基金外币份额的净值计算与汇率挂钩,
外币对人民币的汇率大幅波动也可能加大外币份额净值波动的幅度。
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后,基金
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本基金由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独立管理,未聘请境外投资顾问。
投资有风险,投资者投资本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
其未来表现。
本基金本次更新招募说明书对基金经理、基金管理人章节相关信息进行更新,相关信息
更新截止日为2021年4月15日。本基金基金合同、托管协议修订相关信息更新截止日为
2021年4月1日。除非另有说明,本招募说明书其他所载内容截止日为2020年9月16日,
有关财务数据截止日为2020年6月30日,净值表现截止日为2020年6月30日。(本报告
中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目录
第一节 绪言 ..................................................... 1
第二节 释义 ..................................................... 2
第三节 风险揭示 ................................................. 7
第四节 基金的投资 .............................................. 15
第五节 基金的业绩 .............................................. 29
第六节 基金管理人 .............................................. 31
第七节 基金的份额类别 .......................................... 42
第八节 基金的募集 .............................................. 43
第九节 基金合同的生效 .......................................... 44
第十节 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 45
第十一节 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 .................................... 46
第十二节 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 59
第十三节 基金的财产 .............................................. 62
第十四节 基金资产估值 ............................................ 63
第十五节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 68
第十六节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70
第十七节 基金的信息披露 .......................................... 71
第十八节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 77
第十九节 基金托管人 .............................................. 79
第二十节 境外资产托管人 .......................................... 82
第二十一节 相关服务机构 ............................................ 83
第二十二节 基金合同内容摘要 ....................................... 118
第二十三节 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 132
第二十四节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 147
第二十五节 其他应披露事项 ......................................... 148
第二十六节 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 ............................... 150
第二十七节 备查文件 ............................................... 151
第一节 绪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
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
露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5号<招募说明书的内容与格式>》、《合
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管理试行办法》(以下简称“《试行办法》”)、《关于实施<
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管理试行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公
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管理规定》”)、《公开募集证
券投资基金运作指引第3号——指数基金指引》(以下简称《指数基金指引》)等有关法律法
规以及《易方达标普生物科技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编写。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
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
集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
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基金合同是约定基
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者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
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
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者欲了
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第二节 释义
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易方达标普生物科技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2、基金管理人:指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境外托管人: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根据基金托管人与其签订的合同,为本
基金提供境外资产托管服务的境外金融机构
5、基金合同:指《易方达标普生物科技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及对该基
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易方达标普生物科技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LOF)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7、招募说明书:指《易方达标普生物科技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招募说明书》及其
更新
8、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易方达标普生物科技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产品资
料概要》及其更新
9、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易方达标普生物科技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份额发
售公告》
10、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司法解释、
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11、《基金法》:指2003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
通过,2012年1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自2013
年6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3年3月15日颁布、同年6月1日实施的《证券投
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9年7月26日颁布、同年9月1日实施的《公
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4年7月7日颁布、同年8月8日实施的《公开募
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5、《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会2017年8月31日颁布、同年10月1日实施的《公开
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6、《试行办法》:指中国证监会于2007年6月18日公布、自同年7月5日起实施的《合
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管理试行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7、《通知》:指中国证监会于2007年6月18日公布、自同年7月5日起实施的《关于
实施<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管理试行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及颁布机关对其不
时做出的修订
18、《指数基金指引》:指中国证监会2021年1月22日颁布、同年2月1日实施的《公
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指引第3号——指数基金指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9、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20、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21、外管局:指国家外汇管理局
22、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
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23、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24、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登记并
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25、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
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6、投资人、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
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7、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28、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办理基金
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9、销售机构:指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
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协议,办理基金销售
业务的机构
30、登记结算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人
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
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31、登记结算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本基金人民币基金份额的登记结算机构为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公司),美元基金份额的登记结算机
构为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管理人也可以自行或委托其他机构担任登记结算机构
32、注册登记系统: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放式基金登记结算系统
33、证券登记结算系统: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证券登记结算系
统
34、基金账户:指登记结算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
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35、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构买卖基金
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36、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基金管理
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期
37、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产清算完毕,
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8、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不得超过3
个月
39、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40、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41、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开放日
42、T+n日: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n为自然数
43、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44、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45、《业务规则》:指深圳证券交易所、登记结算机构、基金管理人及基金销售机构的相
关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和投资者共同遵守
46、场内:通过具有相应业务资格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利用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
系统办理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认购、申购、赎回和上市交易等业务的场所。通过该等场所办理
基金份额的认购、申购、赎回也称为场内认购、场内申购、场内赎回
47、场外: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外的销售机构利用其自身柜台或者其他交易系统
办理本基金基金份额认购、申购和赎回业务的基金销售机构和场所。通过该等场所办理基金
份额的认购、申购和赎回也称为场外认购、场外申购和场外赎回
48、基金份额类别:指本基金根据认购、申购、赎回所使用货币的不同,将基金份额分
为不同的类别。以人民币计价并进行认购、申购、赎回的份额类别,称为人民币基金份额;
以美元计价并进行认购、申购、赎回的份额类别,称为美元基金份额(特指美元现汇基金份
额)。
49、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50、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
份额的行为
51、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
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52、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规定的条件,
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
金份额的行为
53、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持基金份额
销售机构的操作。对于人民币基金份额,转托管包括系统内转托管和跨系统转托管
54、系统内转托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人民币基金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内不同销
售机构(网点)之间或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内不同会员单位(交易单元)之间进行转登记的行
为
55、跨系统转托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人民币基金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和证券登
记结算系统间进行转登记的行为。除非基金管理人另行公告,本基金不支持基金份额持有人
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登记系统或登记结算系统与易
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注册登记系统之间进行转托管
56、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购日、扣款
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受
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57、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
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
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
58、上市交易:指投资者通过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以集中竞价的方式买卖人民币基金份
额的行为
59、《上市交易公告书》:指《易方达标普生物科技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上市交易
公告书》
60、元:如无特指,指人民币元
61、人民币:指中国法定货币及法定货币单位
62、美元:指美国法定货币及法定货币单位
63、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息、
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64、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申购款及其
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65、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66、基金份额净值:人民币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指以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
日基金份额余额后得出的单位基金份额的价值,计算日基金份额余额为计算日各币种基金份
额余额的合计数;美元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以人民币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
按照计算日的估值汇率进行折算
67、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
额净值的过程
68、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站
(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69、基金份额折算:指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运作的需要,在基金资产净值不变的前提下,
按照一定比例调整基金份额总额及基金份额净值
70、境外投资顾问:指符合《试行办法》规定的条件,根据合同为基金管理人境外证券
投资提供证券买卖建议或投资组合管理等服务并取得收入的境外金融机构
71、不可抗力:指本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
72、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理价格
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10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
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
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第三节 风险揭示
本基金的投资运作中可能出现的风险包括本基金特有的风险、投资风险、流动性风险、
运作风险、本基金法律文件中涉及基金风险特征的表述与销售机构对基金的风险评级可能不
一致的风险及其他风险等,其中,本基金特有的风险主要包括标的指数的风险、标的指数波
动的风险、标的指数成份股行业集中风险、基金收益率与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偏离的风险、
基金份额二级市场交易价格折溢价的风险、退市风险、第三方机构服务的风险、管理风险、
创新风险、关于引入境外托管人的相关风险等;投资风险主要包括市场风险、政府管制风险、
监管风险、政治风险、汇率风险、利率风险、衍生品风险、金融模型风险、信用风险等;流
动性风险主要包括投资标的的流动性风险以及基金管理人综合运用各类流动性风险管理工
具可能对投资者带来的风险;运作风险主要包括操作风险、会计核算风险、法律及税务风险、
交易结算风险、证券借贷/正回购/逆回购风险等;其他风险主要包括不可抗力风险及第三方
风险等。
一、 本基金特有风险
1、标的指数的风险
如果指数发布机构变更或停止该指数的编制及发布、或由于指数编制方法等重大变更导
致该指数不宜继续作为标的指数,或证券市场有其他代表性更强、更适合投资的指数推出时,
本基金管理人可以依据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原则,变更本基金的标的指数。若基金标的指
数发生变更,基金业绩比较基准随之变更。投资者须承担指数变更带来的风险。此外,如果
指数公司提供的指数数据出现差错,基金管理人依据该数据进行投资,可能会对基金的投资
运作产生不利影响。
2、标的指数波动的风险
标的指数成份股的价格可能受到政治因素、经济因素、上市公司经营状况、投资者心
理和交易制度等各种因素的影响而波动,导致指数波动,从而使基金收益水平发生变化,产生
风险。
3、标的指数成份股行业集中风险
本基金标的指数成份股主要集中于生物科技行业,须承受因政府政策变化、行业景气
度变化等影响生物科技行业的因素所带来的行业风险。
4、基金收益率与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偏离的风险,主要影响因素包括:
(1)本基金主要采取完全复制法进行投资,即参考标的指数的成份股组成及权重构建
股票投资组合,并根据标的指数的成份股组成及权重变动对股票投资组合进行相应调整。当
市场流动性不足、法规规定本基金不能投资关联方股票、基金管理人认定不适合投资的股票
等情况导致本基金无法按照指数构成及权重进行组合构建时,基金管理人将通过投资其他成
份股、非成份股进行替代。基金投资组合与标的指数构成可能存在差异,从而可能导致基金
实际收益率与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产生偏离;
(2)由于标的指数调整成份股或变更编制方法,使本基金在相应的组合调整中产生跟
踪误差;
(3)由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发生配股、增发等行为导致成份股在标的指数中的权重发生
变化,使本基金在相应的组合调整中产生跟踪误差;
(4)由于成份股摘牌或流动性差等原因使本基金无法及时调整投资组合或承担冲击成
本而产生跟踪误差;
(5)成份股派发现金红利、送配等所获收益可能导致基金收益率偏离业绩比较基准收
益率,从而产生跟踪误差;
(6)由于基金投资过程中的证券交易成本,以及基金管理费和托管费的存在,使基金投
资组合与业绩比较基准产生跟踪误差;
(7)在指数化投资过程中,基金管理人对指数基金的管理能力例如跟踪指数的技术手
段、买入卖出的时机选择等都会对本基金的收益产生影响,从而影响本基金对业绩比较基准
的跟踪程度;
(8)其他因素产生的偏离。如因受到最低买入股数的限制,基金投资组合中个别股票
的持有比例与标的指数中该股票的权重可能不完全相同;基金申购与赎回带来的现金变动等。
5、跟踪误差控制未达约定目标的风险
本基金力争将年化跟踪误差控制在4%以内,日跟踪偏离度绝对值的平均值控制在0.35%
以内,但因标的指数编制规则调整或其他因素可能导致跟踪误差超过上述范围,本基金净值
表现与指数价格走势可能发生较大偏离。
6、指数编制机构停止服务的风险
本基金的标的指数由指数编制机构发布并管理和维护,未来指数编制机构可能由于各种
原因停止对指数的管理和维护,本基金将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自该情形发生之日起十个工作
日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更换基金标的指数、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
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在6个月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投资人将面临
更换基金标的指数、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风险。
自指数编制机构停止标的指数的编制及发布至解决方案确定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按照指
数编制机构提供的最近一个交易日的指数信息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维持基金投
资运作,该期间由于标的指数不再更新等原因可能导致指数表现与相关市场表现存在差异,
影响投资收益。
7、成份股停牌的风险
标的指数成份股可能因各种原因临时或长期停牌,发生成份股停牌时可能面临如下风险:
(1)基金可能因无法及时调整投资组合而导致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扩大。
(2)停牌成份股可能因其权重占比、市场复牌预期等因素影响本基金二级市场价格的折
溢价水平。
(3)在极端情况下,标的指数成份股可能大面积停牌,基金可能无法及时卖出成份股以
获取足额的符合要求的赎回价格,由此基金管理人可能采取暂停赎回的措施,投资者将面临
无法赎回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的风险。
8、基金份额二级市场交易价格折溢价的风险
尽管本基金的运作力求使基金份额二级市场交易价格的折溢价控制在一定范围内,但基
金份额在证券交易所的交易价格受诸多因素影响,存在不同于基金份额净值的情形,即存在
价格折溢价的风险。
9、退市风险
因本基金不再符合证券交易所上市条件被终止上市,或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提
前终止上,导致基金份额不能继续进行二级市场交易的风险。
10、第三方机构服务的风险
本基金的多项服务委托第三方机构办理,存在以下风险:
(1)登记结算机构可能调整结算制度,从而对投资者基金份额、资金等的结算方式发
生变化,制度调整可能给投资者带来理解偏差的风险。同样的风险还可能来自于证券交易所
及其他代理机构。
(2)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与期货登记结算机构、基金托管人及其他代理机
构可能违约,导致基金或投资者利益受损的风险。
11、管理风险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等相关当事人的业务发展状况、人员配备、管理水平与内部控
制等对基金收益水平存在影响。因业务扩张过快、行业内过度竞争、对主要业务人员过度依
赖等可能会产生影响投资者利益的风险。
相关当事人在业务各环节操作过程中,可能因内部控制存在缺陷或者人为因素造成操作
失误或违反操作规程等引致风险,例如,越权违规交易、欺诈行为及交易错误等风险。
12、创新风险
本基金是在境内募集和上市交易、投资于境外市场、跟踪境外特定指数的上市开放式
指数基金,涉及到境内、境外两个市场,境外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与期货登记结
算机构的交易规则、业务规则和市场惯例与境内有较大差异,基金管理人和相关市场参与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