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投瑞银中证下游消费与服务产业指数证券投资
基金(LOF)招募说明书
(2021年3月第1次更新)
基金管理人:国投瑞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重要提示】
国投瑞银中证下游消费与服务产业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以下简称“本
基金”)经中国证监会2010年9月15日证监许可[2010]1279号文核准募集。本基
金基金合同于2010年12月16日正式生效。
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
证监会核准,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核准,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
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投资有风险,投资者认购(或申购)基金份额时应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全
面认识本基金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应充分考虑投资者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并对
认购(或申购)基金的意愿、时机、数量等投资行为作出独立决策。投资者根据所
持有份额享受基金的收益,但同时也需承担相应的投资风险。投资本基金可能遇到
的风险包括:市场风险、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合规性风险、基金管理风险、操
作风险及指数投资风险(包括标的指数的行业风险、标的指数跟踪误差风险、标的
指数变更风险、标的指数终止风险、跟踪误差控制未达约定目标的风险、指数编制
机构停止服务的风险、成份股停牌的风险)、存托凭证投资风险、股指期货等金融
衍生品投资风险、基金交易价格与份额净值发生偏离的等特定风险、其他风险等等。
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注意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后,
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导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本基金标的指数为中证下游消费与服务产业指数。指数编制方案请参见本招募
说明书附件,指数信息详见中证指数有限公司网站,网址:www.csindex.com.cn。
本基金为指数基金,基金投资的标的指数为中证下游消费与服务产业指数。本
基金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票及其备选成份股票市值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80%;
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票及其备选成份股票的市值加上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的
轧差合计值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90%;任何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
纳的交易保证金后,现金及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其中,上述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任何交易日
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任何交易日日
终持有的买入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0%;
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20%;
权证以及其他金融工具的投资比例符合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本基金为股
票型基金,属于较高风险、较高预期收益的基金品种,其风险和预期收益高于货币
市场基金、债券型基金和混合型基金。根据2017年7月1日施行的《证券期货投资
者适当性管理办法》,基金管理人和销售机构已对本基金重新进行风险评级,风险评
级行为不改变本基金的实质性风险收益特征,但由于风险等级分类标准的变化,本
基金的风险等级表述可能有相应变化,具体风险评级结果应以基金管理人和销售机
构提供的评级结果为准。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存托凭证,可能面临中国存托凭证价格大幅波动甚至出
现较大亏损的风险,以及与中国存托凭证发行机制相关的风险。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过往业绩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基金
管理人承诺以恪尽职守、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
证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本基金本次更新招募说明书对基金管理人相关信息、会计师事务所和经办注册
会计师信息、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进行更新,根据指数基金指引修订相关条款,
并增加存托凭证相关内容,本招募说明书其他所载内容截止日期为2020年9月29
日,其中投资组合报告与基金业绩截止日期为2020年6月30日。有关财务数据未
经审计。
目 录
一、绪言 ........................................................................................................................................................ 1
二、释义 ........................................................................................................................................................ 2
三、基金管理人 ............................................................................................................................................ 9
四、基金托管人 ...........................................................................................................................................21
五、相关服务机构 .......................................................................................................................................26
六、基金的募集与基金合同的生效 ...........................................................................................................59
七、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60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61
九、基金的投资 ...........................................................................................................................................75
十、基金的业绩 ...........................................................................................................................................87
十一、基金的财产 .......................................................................................................................................89
十二、基金资产估值 ...................................................................................................................................91
十三、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96
十四、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98
十五、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101
十六、基金的信息披露 .............................................................................................................................102
十七、基金的风险揭示 .............................................................................................................................109
十八、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 115
十九、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 118
二十、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141
二十一、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159
二十二、其他应披露事项 .........................................................................................................................160
二十三、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 .....................................................................................................161
二十四、备查文件 .....................................................................................................................................162
附件一:标的指数编制方案 .....................................................................................................................163
一、绪言
《国投瑞银中证下游消费与服务产业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招募说明书》
(以下简称“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
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
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
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规定》”)、《公开募集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深圳证券交
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指引第3号——指数
基金指引》(以下简称“《指数基金指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国投瑞银
中证下游消费与服务产业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
合同》)编写。
本招募说明书阐述了国投瑞银中证下游消费与服务产业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LOF)的投资目标、策略、风险、费率等与投资者投资决策有关的全部必要事项,
投资者在作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本基金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资料申请募集。本招募说明书由国投瑞银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解释。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
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基金合同》是
约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投资者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
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
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
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投资者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
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二、释义
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如下含义:
《基金合同》 《国投瑞银中证下游消费与服务产业指数证券投资基
金(LOF)基金合同》及对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的修
订和补充
中国 中华人民共和国(仅为《基金合同》目的不包括香港特
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
法律法规 中国现时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及规范性文件
《基金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销售办法》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运作办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流动性风险规定》 指《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
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信息披露办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指数基金指引》 指中国证监会2021年1月22日颁布、同年2月1日
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指引第3号——
指数基金指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元 中国法定货币人民币元
基金或本基金 依据《基金合同》所募集的国投瑞银中证下游消费与
服务产业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 《国投瑞银中证下游消费与服务产业指数证券投资基
金(LOF)招募说明书》,即用于公开披露本基金的基
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相关服务机构、基金的募集、
基金合同的生效、基金份额的交易、基金份额的申购
和赎回、基金的投资、基金的业绩、基金的财产、基
金资产的估值、基金收益与分配、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基金的信息披露、风险揭示、基金的终止与清算、基
金合同的内容摘要、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对基
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其他应披露事项、招募说明书
的存放及查阅方式、备查文件等涉及本基金的信息,
供基金投资者选择并决定是否提出基金认购或申购申
请的要约邀请文件,及其更新
托管协议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签订的《国投瑞银中证下游
消费与服务产业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托管协议》
及其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发售公告 《国投瑞银中证下游消费与服务产业指数证券投资基
金(LOF)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国投瑞银中证下游消费与服务产业指数证券投资基
金(LOF)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本基金基
金产品资料概要的编制、披露及更新等内容,将不晚
于2020年9月1日起执行)
上市交易公告书 《国投瑞银中证下游消费与服务产业指数证券投资基
金(LOF)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
业务规则 国投瑞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
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业务规则
中国证监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银行监管机构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或其他经国务院授权的机
构
基金管理人 国投瑞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份额持有人 根据《基金合同》及相关文件合法取得本基金基金份
额的投资者
基金代销机构 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
得基金代销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基金销售
与服务代理协议,代为办理本基金发售、申购、赎回
和其他基金业务的代理机构,其中深圳证券交易所交
易系统办理本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必须是具有中国证
监会认可的证券经营资格且具有基金代销业务资格、
并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
司认可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
销售机构 基金管理人及基金代销机构
基金销售网点 基金管理人的直销网点及基金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
注册登记业务 基金登记、存管、清算和交收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
资者基金账户管理、基金份额注册登记、清算及基金
交易确认、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
册等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 国投瑞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其委托的其他符合条件
的办理基金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本基金的注册登记
机构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基金合同》当事人 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受权利并
承担义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个人投资者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可以投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
金的自然人
机构投资者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的在
中国合法注册登记并存续或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设立
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
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中国境内合法募集的
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基金管理机构、保险公司、
证券公司以及其他资产管理机构
投资者 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法
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的
其他投资者的总称
基金合同生效日 基金募集达到法律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条件,
基金管理人聘请法定机构验资并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
续,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
募集期 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的期限
基金存续期 《基金合同》生效后合法存续的不定期之期间
日/天 公历日
月 公历月
工作日 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开放日 销售机构办理本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等业务的工作日
T日 申购、赎回或办理其他基金业务的申请日
T+n日 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
认购 在本基金募集期内投资者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发售 在本基金募集期内,销售机构向投资者销售本基金份
额的行为
申购 基金投资者根据基金销售网点规定的手续,向基金管
理人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本基金的日常申购自《基
金合同》生效后不超过3个月的时间开始办理
赎回 基金投资者根据基金销售网点规定的手续,向基金管
理人卖出基金份额的行为。本基金的日常赎回自《基
金合同》生效后不超过3个月的时间开始办理
巨额赎回 在单个开放日,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
申请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
购申请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
额)超过上一日本基金总份额的10%时的情形
上市交易 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者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
以集中竞价的方式买卖基金份额的行为
场外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外的销售机构办理基金份额认
购、申购和赎回的场所。通过该等场所办理基金份额
的认购、申购、赎回也称为场外认购、场外申购、场
外赎回
场内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内具有相应业务资格的会员单位
利用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
和上市交易的场所。通过该等场所办理基金份额的认
购、申购、赎回也称为场内认购、场内申购、场内赎
回
基金账户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给投资者开立的用于记录投资者持
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开放式基金份额情况的账户
交易账户 各销售机构为投资者开立的记录投资者通过该销售机
构办理基金交易所引起的基金份额的变动及结余情况
的账户
转托管 投资者将其持有的同一基金账户下的基金份额从某一
交易账户转入另一交易账户的业务
注册登记系统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放式基金登记结算
系统
证券登记结算系统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证券登记
结算系统
场外份额 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下的基金份额
场内份额 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下的基金份额
系统内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持有的基金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
内不同销售机构(网点)之间或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内
不同会员单位(席位)之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跨系统转登记 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持有的基金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
和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之间进行转登记的行为
基金转换 投资者向基金管理人提出申请将其所持有的基金管理
人管理的任一开放式基金(转出基金)的全部或部分
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任何其他开放式基
金(转入基金)的基金份额的行为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投资者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扣款日、
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
在投资者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基金申购申
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中证下游消费与服务产业指数 由中证指数有限公司编制并发布。中证指数有
限公司从上中下游的产业链传导结构角度出发,基于
可投资性、科学与明晰的原则,编制而成中证产业链
指数系列,共包括中证上游资源产业指数、中证中游
制造产业指数和中证下游消费与服务产业指数。根据
中证行业分类方法,将归属于汽车、消费者服务、耐
用消费品及服装、食品饮料、医疗保健、电信服务等
有消费与服务属性的行业的股票归为下游消费与服务
产业股票。中证下游消费与服务产业指数反映了沪深
A股市场中具有下游消费与服务产业链特征的公司股
票的整体表现
基金收益 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证券投资收益、
证券持有期间的公允价值变动、银行存款利息以及其
他收入
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所拥有的各类证券及票据、银行存款本息和本基
金应收款项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总值扣除负债后的净资产值
基金份额净值 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资产估值 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
值的过程
货币市场工具 现金;一年以内(含一年)的银行定期存款、大额存单;
剩余期限在三百九十七天以内(含三百九十七天)的债
券;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债券回购;期限在一年
以内(含一年)的中央银行票据;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
银行认可的其他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
股指期货 由中国证监会批准,在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上市交易
的以股票价格指数为标的的金融期货合约
有价证券 股票、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权
证、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
回购)等
流动性受限资产 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
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
10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
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限
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
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指定媒介 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
(简称“指定报刊”)和/或指定互联网网站(简称“指
定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
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
不可抗力 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
事件
三、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国投瑞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英文名称:UBS SDIC FUND MANAGEMENT CO., LTD
住所:上海市虹口区杨树浦路168号20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4028号荣超经贸中心46层
法定代表人:叶柏寿
设立日期:2002年6月13日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监会
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2】25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壹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限:持续经营
联系人:杨蔓
客服电话:400-880-6868
传 真:(0755)82904048
股权结构:
股东名称 持股比例
国投泰康信托有限公司 51%
瑞银集团 49%
合计 100%
(二)主要人员情况
1、董事会成员
叶柏寿先生,董事长,中国籍,经济学学士。现任国家开发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副总经济师、国投资本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兼任国投资本控股有限公司董事长、
国投泰康信托有限公司董事长、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曾任国家计委经济研
究所干部、研究室副主任,国家开发投资公司财务会计部干部、处长、副主任、主
任,深圳康泰生物制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国投资本控股有限公司副董事长。
李涛先生,董事,中国籍,管理学硕士。现任国投泰康信托有限公司财务总监。
曾任国投泰康信托有限公司信托财务部副经理、信托财务部经理、计划财务部总经
理,国家开发投资公司金融投资部项目经理,国融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证券投资部业
务主管、国投煤炭公司计划财务部业务主管,山东省茌平造纸厂设计部职员。
王惠玲女士,董事,中国籍,经济学博士。现任瑞银环球资产管理(中国)有限
公司总经理,董事总经理,曾任瑞银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投资银行部私募融资部主管、
董事总经理,资产管理部负责人、董事总经理,摩根士丹利华鑫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股权销售部及研究部主管、董事总经理,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级总
监,天治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泰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大通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银行部副总经理,曾任职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劳动
部社保所。
韦杰夫(Jeffrey R Williams)先生,董事,美国籍,哈佛大学商学院工商管理
硕士。现任瑞银慈善基金会董事,曾任汇添富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大
瀚人力资源集团咨询董事会委员,哈佛中心(上海)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深圳发
展银行行长,渣打银行台湾分行行长,台湾美国国际运通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美
国运通银行台湾分行副总裁,花旗银行香港分行副总裁、深圳分行行长,花旗银行
台湾分行信贷管理负责人,北京大学外国专家。
王彦杰先生,总经理,董事,中国台湾籍,台湾淡江大学财务金融硕士,兼任
国投瑞银资本管理有限公司董事。曾任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兼投资
总监,宏利投信台湾地区投资主管,复华投信香港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执行长,保德
信投信投资部投资主管,元大投信研究部股票分析师,日商大和证券研究部股票分
析师,国际证券研究部股票分析师,国泰人寿理赔业务部理赔专员。
史克通先生,独立董事,中国籍,法学学士。现任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高
级合伙人、律师,主要从事公司及证券业务,兼任中国忠旺控股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北京公共交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外部董事、渤海产业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独
立董事、北京爱慕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曾任职于北京市京都律师事务所、山东
鲁中律师事务所、威海市永达高技术总公司。
龙涛先生,独立董事,中国籍,经济学硕士。现任北京海问创业新技术投资管
理有限公司董事长。兼任庆铃汽车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中外名人文化传媒股份
有限公司独立董事、皇冠环球集团有限公司独立非执行董事(香港本地公司)、爱
慕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曾任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独立董事、中央财经大学会
计系副教授、北京海问咨询有限公司任董事长。曾在毕马威国际会计纽约分部担任
审计和财务分析工作。
邓传洲先生,独立董事,中国籍,经济学博士。现任致同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
兼任上海航天机电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曾任职于上海国家会计学院、北大未名
生物工程集团公司、厦门国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监事会成员
卢永燊先生,监事会主席,中国香港籍,工商管理硕士。现任瑞银资产管理(香
港)有限公司中国区财务部主管和瑞银资产管理(中国)有限公司监事。曾任瑞银资
产管理公司泛亚地区财务部主管。以往在金融服务及电信行业担任多个财务部管理
职位。
张宝成先生,监事,中国籍,资源产业经济学博士,经济师。现任国投泰康信
托有限公司股权管理部总经理。曾任国投创新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投资经理,国家开
发投资公司办公厅公司领导秘书,国投信托有限公司行政助理,中国石油管道分公
司内部控制处科员,中国石油管道秦京输油气分公司计划科科员。
杨俊先生,监事,中国籍,经济学学士。现任国投瑞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交易
部部门总经理。曾任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高级交易员,国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投
资部一级投资经理。
欧阳高文先生,监事,中国籍,经济学硕士。现任国投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