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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河通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更新)
基金管理人: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重要提示】
本基金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12年2月2日《关于核准银河通利
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的批复》(证监许可[2012]149号)的核准,进行
募集。
本基金由银河通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2年期届
满,《基金合同》约定转换而来。2014年4月29日,基金管理人公告《银河通
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2年期届满基金份额转换结果的公告》,基金份
额转换完成,基金名称变更为银河通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基金管理人保证《银河通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招募说明书》(以
下简称“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
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核准,并不表明其对
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
资者在投资本基金前,需充分了解本基金的产品特性,并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
各类风险,包括:因整体政治、经济、社会等环境因素对证券价格产生影响而形
成的系统性风险,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由于基金投资人连续大量赎回
基金产生的流动性风险,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实施过程中产生的基金管理风
险,本基金的特定风险,启用侧袋机制的风险等等。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人基金
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投资人作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
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人自行承担。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
绩并不构成对本基金表现的保证。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
产,但不保证投资于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当本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履行相
应程序后,可以启用侧袋机制,具体详见基金合同和本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
等有关章节。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管理人将对基金简称进行特殊标识,并
不办理侧袋账户的申购赎回。请基金份额持有人仔细阅读相关内容并关注本基
金启用侧袋机制时的特定风险。
投资有风险,投资人认购(或申购)本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本次更新内容仅涉及基金管理人主要人员情况变化,5月24日对调低本基
金管理费、托管费相关内容进行更新。本招募说明书所载内容截止日为2023年
4月25日,有关财务数据截止日为2023年3月31日(财务数据未经审计),净值
表现截止日为2022年12月31日(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原招募说明书与本次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不一致的,以本次更新的招募说明
书为准。
目录
一、绪言.................................................................................................................4
二、释义.................................................................................................................5
三、基金管理人...................................................................................................11
四、基金托管人...................................................................................................21
五、相关服务机构...............................................................................................25
六、基金的历史沿革...........................................................................................48
七、基金的募集...................................................................................................49
八、基金合同生效...............................................................................................49
九、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与转托管...........................49
十、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71
十一、基金的投资...............................................................................................73
十二、基金的业绩...............................................................................................86
十三、基金财产...................................................................................................89
十四、基金资产估值...........................................................................................90
十五、基金收益与分配.......................................................................................96
十六、基金的费用与税收...................................................................................98
十七、基金的会计与审计.................................................................................101
十八、基金的信息披露.....................................................................................102
十九、侧袋机制.................................................................................................109
二十、风险揭示.................................................................................................112
二十一、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清算.........................................120
二十二、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123
二十三、基金托管协议内容摘要.....................................................................144
二十四、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165
二十五、其他应披露事项.................................................................................166
二十六、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167
二十七、备查文件.............................................................................................168
一、绪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
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
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
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
定》”)、其他有关规定及《银河通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
“基金合同”)编写。
本招募说明书阐述了银河通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的投资目标、策
略、风险、费率等与投资人投资决策有关的必要事项,投资人在做出投资决策
前应仔细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
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资料申请募集的。本招募说明书由本基
金管理人解释。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
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基金合同是约定
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
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
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
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人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
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二、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基金或本基金:指银河通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基金管理人:指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指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合同或本基金合同:指《银河通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及对本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银河通利分级债
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招募说明书:指《银河通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招募说明书》及其
更新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银河通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银河通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产品资
料概要》及其更新
上市交易公告书:指《银河通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上市交易公告
书》
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地
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及
其不时修订
《基金法》:指自2013年6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
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1年6月9日颁布、同年10月1日实施的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9年7月26日颁布、同年9月1日实
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
修订
《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4年7月7日颁布、同年8月8日实施的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会2017年8月31日颁布、同年10
月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
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银河通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的A类份额:本基金依据《基金合同》
约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则转换为银河通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后,
根据申购费用收取方式的不同将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在投资者申购时收
取申购费用,在赎回时根据持有期限收取赎回费用的基金份额,称为银河通利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的A类份额
银河通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的C类份额:本基金依据《基金合同》
约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则转换为银河通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后,
根据申购费用收取方式的不同将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从本类别基金资产
中计提销售服务费、不收取申购费用,对于持有期限不少于30日的本类别基
金份额的赎回亦不收取赎回费,但对持有期限少于30日的本类别基金份额的
赎回收取赎回费的基金份额,称为银河通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的C类
份额
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
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机构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
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注册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
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现行有效的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中
国境内证券市场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投资人: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
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代销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
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
务
场外:指不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而通过自身的柜台或者其他交易
系统办理本基金基金份额认购、申购和赎回等业务的基金销售机构及其场所
场内:指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具有相应业务资格的会员单位并利用深圳证
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本基金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以及本基金基金份额
上市交易等业务的场所
直销机构:指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场外代销机构:指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
基金代销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代理协议,代为办理基
金场外销售业务的机构
场内代销机构:代为办理场内基金销售业务,具有基金代销资格且符合深
圳证券交易所风险控制要求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
代销机构:除特别说明外,指场外代销机构和场内代销机构的合称
销售机构:指直销机构和代销机构
注册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
括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注册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
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注册登记机构:指办理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本基金注册登记机构为中国
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登记系统: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放式基金登记结算系
统
证券登记结算系统: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证券登
记结算系统
基金账户:指基金投资人通过场外销售机构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
公司注册的开放式基金账户,用于记录投资人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基
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基金投资人办理场外认购、场外申购和场外赎回等
业务时需具有开放式基金账户。记录在该账户下的基金份额登记在注册登记机
构的注册登记系统
深圳证券账户:指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开设的深
圳证券交易所人民币普通股票账户或证券投资基金账户。基金投资人通过深圳
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基金交易、场内申购和场内赎回等业务时需持有深圳
证券账户。记录在该账户下的基金份额登记在注册登记机构的证券登记结算系
统
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构
买卖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
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
的日期
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产
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不
得超过3个月
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工
作日
T+n日: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
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交易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业务规则》: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市开放式基金登记结
算业务实施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深圳证券交
易所开放式基金申购赎回业务实施细则》、《上市开放式基金业务指引》、《银河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等相关业务规则及其不时修订,是规
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注册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
管理人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
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要求将
其持有的本基金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本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
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
金管理人管理的、且由同一注册登记机构办理注册登记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
行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的场内基金份额需经跨
系统转托管至注册登记系统后方可申请办理基金转换业务
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所持有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从一个销售
机构托管到另一销售机构的行为,包括系统内转托管和跨系统转登记
系统内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内不
同销售机构(网点)之间或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内不同会员单位(席位)之间进
行转托管的行为
跨系统转登记: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和证
券登记结算系统之间进行转登记的行为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扣款
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
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本基金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
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
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
元:指人民币元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
相关费用后的余额
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申
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
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摆动定价机制:指当开放式基金遭遇大额申购赎回时,通过调整基金份额
净值的方式,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赎回的投
资者,从而减少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
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
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10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
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
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
或交易的债券等
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及指定互
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
网站)等媒介
侧袋机制:指将基金投资组合中的特定资产从原有账户分离至一个专门账
户进行处置清算,目的在于有效隔离并化解风险,确保投资者得到公平对待,
属于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原有账户称为主袋账户,专门
账户称为侧袋账户
特定资产:包括:(一)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
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二)按摊余成本计量且计提资产减值准备仍
导致资产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三)其他资产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
的资产
不可抗力:指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无法预见、无法避免、无法克服且在本基
金合同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签署之日后发生的,使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无
法全部或部分履行本基金合同的任何事件,包括但不限于洪水、地震及其他自
然灾害、战争、骚乱、火灾、政府征用、没收、恐怖袭击、传染病传播、法律
法规变化、突发停电或其他突发事件、证券交易所非正常暂停或停止交易
三、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基金管理人: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富城路99号21-22层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富城路99号21-22层
法定代表人:宋卫刚
成立日期:2002年6月14日
注册资本:2.0亿元人民币
电话:(021)38568888
联系人:罗琼
股权结构:
持股单位 出资额(万元) 占总股本比例
中国银河金融控股有限责任公司 10000 50%
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有限公司 2500 12.5%
上海城投(集团)有限公司 2500 12.5%
首都机场集团有限公司 2500 12.5%
湖南电广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2500 12.5%
合 计 20000 100%
(二)主要人员情况
1、基金管理人董事、监事、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本情况
董事长宋卫刚先生,中共党员,经济学博士,高级经济师。现任中国银河金
融控股有限责任公司党委副书记、执行董事、总经理,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党
委书记、董事长。历任财政部办公厅科员、副主任科员,财政部办公厅部长办公
室副科级、科级、副处级、正处级秘书,财政部经济建设司调研员、处长、副司
长级干部;中国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有限责任公司副董事长、党委委员;中国银
河金融控股有限责任公司党委委员、副总经理,中国银河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党委
书记、董事长。
董事史平武先生,中共党员,研究生学历,硕士学位。历任中国农业银行山
西省分行直属国贸支行副行长、太原市分行副行长;大华银行(中国)有限公司
助理副总裁、金融机构部负责人;农银金融租赁有限公司交通运输部副总经理(主
持工作)、国际业务部总经理;中建投租赁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董事、总经
理、党委委员、党委副书记。2023年5月起加入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
党委副书记、总经理。
董事吕智先生,中共党员,哲学博士。现任中国银河金融控股有限责任公司
董事、中国银河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历任
斯伦贝谢公司现场工程师、高级现场工程师、总现场工程师、现场服务经理、市
场拓展经理、技术经理,中投海外直接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中投君义资产管理有限
责任公司高级经理,中国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董事总经理。
董事杨茂铎先生,中共党员,军事硕士。2019年10月被选举为银河基金第
四届董事会董事。历任福建省军区海防13师代理副师长,南京军区联勤部物资
油料部副部长,航务军事代表办事处主任。现任上海城投(集团)有限公司党委
副书记、董事。
董事付维刚先生,硕士学历,曾任快乐购股份有限公司董秘办高级总监,江
西博胜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财务总监。现任湖南电广传媒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副总
经理、财务总监。
董事付华杰先生,中共党员,硕士研究生学历。2018年3月被选举为银河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董事。历任金飞民航经济发展中心投资主管,首
都机场地产集团有限公司部门经理助理,首都机场集团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部门经
理。现任首都机场集团公司资本运营部副总经理。
董事戚振忠先生,中共党员,企业管理硕士,高级经济师。2017年2月被
选举为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董事。历任大港油田总机械厂技术
员、大港油田局办公室科员、大港油田经济研究所科员,现任中石油集团公司资
本运营部处长。
独立董事王福山先生,中共党员,大学本科学历,高级工程师。2002年6
月被选举为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第二届、第三届、第
四届董事会连任。历任北京大学教师,国家地震局副司长,中国人民保险公司部
门总经理,中国人保信托投资公司副董事长,深圳阳光基金管理公司董事长等职。
现任中国人寿保险公司巡视员。
独立董事王建宁先生,中共党员,硕士,律师。2015年11月被选举为银河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历任国家建设委员会干部,国家经济
委员会外事局干部,国家计划委员会工业经济联合会国际部干部,日本野村证券
株式会社总部投资及咨询顾问,全国律协会员法律助理,现任北京德恒律师事务
所律师、合伙人。
独立董事郭田勇先生,2014年4月被选举为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独立董
事。中央财经大学金融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中央财经大学中国银行业研究中
心主任。亚洲开发银行高级顾问、中国人民银行货币政策委员会咨询专家、中国
银监会外聘专家、中国支付清算协会互联网金融专家委员会委员、中国国际金融
学会理事。
独立董事楼建波先生,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北京大学房地产
法研究中心主任。兼任中国法学会商法学研究会理事,北京市物权法研究会副会
长;曾任英国剑桥大学中国商法讲师。
监事刘晓彬女土,大学本科学历。曾任职于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2003
年3月入职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为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运营部总
监。
监事赵斌先生,中共党员,大学本科学历。2015年11月被选举为银河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监事。先后任职于北京城建华城监理公司、银河证券
有限公司。现为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渠道业务部副总监兼北京分公司总经理。
总经理史平武先生,中共党员,研究生学历,硕士学位。历任中国农业银行
山西省分行直属国贸支行副行长、太原市分行副行长;大华银行(中国)有限公
司助理副总裁、金融机构部负责人;农银金融租赁有限公司交通运输部副总经理
(主持工作)、国际业务部总经理;中建投租赁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董事、
总经理、党委委员、党委副书记。2023年5月起加入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现任党委副书记、总经理。
副总经理金立国先生,中共党员,研究生学历,硕士学位。历任北京NEC集
成电路设计有限公司财务投资专员;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承保人、产品经理;
中证互联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副总经理、纪委委员。2018年3月加入银河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历任总经理助理、党委委员、纪委书记,现任党委委员、副总经
理。
副总经理吴磊先生,中共党员,研究生学历,管理学博士。2004年4月加
入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研究员、市场部总监、产品规划部总监、战略规
划部总监、专户投资部总监、总经理助理、银河资本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
董事长等职。现任公司党委委员、副总经理。
督察长秦长建先生,中共党员,研究生学历,硕士学位。持有中国注册会计
师、国际注册内部审计师、法律职业资格证书、中国注册资产评估师等专业资格
证书,先后在会计师事务所、上市公司等行业从事内审、财务、资产评估等工作。
2007年加入银河基金,先后任监察部监察稽核(内审)、财务部总监、综合管理
部总监。
副总经理徐琳女士,中共党员,工商管理硕士。曾先后在南方证券有限公司
上海分公司、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从事营销、管理等工作。2016年12月加入
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总经理助理、市场部总监。
首席信息官管良权先生,研究生学历,硕士学位。曾先后在上海神通电信有
限公司、金信证券、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从事系统开
发、信息技术管理等相关工作。2021年12月加入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
首席信息官。
2、本基金基金经理
何晶先生,硕士研究生,15年金融行业相关从业经历。曾任职于上海东证
期货有限公司研究部,江海证券有限公司研究部、德邦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投资
研究部、恒越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固定收益部从事固定收益、数量化和大宗商品
等研究及固定收益投资相关工作,2017年5月加入我公司。2019年1月至2020
年12月任银河如意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9年1月至2023年4月
任银河睿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9年4月起担任银河中
债-1-3年久期央企20债券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9年9月至2020年
9月任银河君欣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9年12月起担任银河通
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经理。2020年4月至2022年12月担任银河
久益回报6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20年8月起任银河
臻优稳健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21年8月至2023年7月担任
银河兴益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22年6月至
2022年11月任银河旺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22年6
月起任银河嘉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22年10月起至2024
年1月任银河季季盈90天滚动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23年3
月起担任银河泰利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银河丰利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
金的基金经理。2023年3月至2023年5月担任银河恒益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的基金经理。2023年9月起担任银河久泰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银河君信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郑可成先生,厦门大学金融学硕士,22年证券行业从业经历。曾先后就职
于闽发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福建儒林投资顾问有限公司、益民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从事固定收益的研究、投资等工作。2023年3月
加入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固定收益部总监。2024年5月起担任银河招
益6个月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24年5月起担任银河通利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的基金经理。
本基金历任基金经理:
张矛先生:2012年4月2014年7月;索峰先生:2012年4月至2016年4
月;周珊珊女士:2014年7月至2016年4月;杨鑫先生:2016年4月至2017
年4月;韩晶先生:2017年4月至2019年8月;蒋磊先生:2017年4月至2019
年12月;何晶先生,2019年12月至今;郑可成先生,2024年5月至今。
3、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权益投委会:总经理史平武先生,股票投资部总监郑巍山先生,股票投资部
副总监袁曦女士。
固收投委会:总经理史平武先生,固定收益部基金经理张沛先生,研究部固
收研究员洪汉先生。
4、上述人员之间均无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职责
基金管理人应严格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
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
资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
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
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
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
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9、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
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10、按规定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1、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2、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13、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
义务;
14、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
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
不得向他人泄露;
15、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
分配收益;
16、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
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7、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8、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
其他法律行为;
19、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
变现和分配;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按规定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资料;
23、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4、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25、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26、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
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和直接
管理;
27、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四)基金管理人承诺
1、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基金法》的行为,并承诺建立健全内部控
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基金法》行为的发生;
2、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以下违反《基金法》的行为,并建立健全内部控
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的发生:
(1)将基金管理人固有财产或者其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
资;
(2)不公平地对待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谋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3、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
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越权或违规经营;
(2)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故意损害基金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权益;
(4)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5)拒绝、干扰、阻挠或者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7)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
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8)除按本公司制度进行基金运作投资外,直接或间接进行其他股票投
资;
(9)协助、接受委托或以其他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10)违反证券交易场所业务规则,利用对敲、倒仓等手段操纵市场价格,
扰乱市场秩序;
(11)贬损同行,以提高自己;
(12)在公开信息披露和广告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诈成分;
(13)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14)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
(15)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行为。
4、基金管理人关于禁止性行为的承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
行的股票或者债券;
(6)买卖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五)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敬业、诚信和谨慎的原则
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不协助、接受委托或者以其他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
易,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任何第三者谋取利益;
3、不违反现行有效法律、法规、规章、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
定,不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
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不从事损害基金财产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证券交易及其他活动。
(六)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制度
基金管理人的内部风险控制体系包括内控架构体系、管理制度体系和风险定
位管理系统等。其中,内控架构体系分成员工自律、各部门内设风险经理的监督
和检查、总经理领导下的监察部的监督和检查、董事会领导下的专门委员会及督
察长办公室的监督和指导等四个层次。
与此相适应,基金管理人建立了一个多层次的管理制度体系来加强和完善内
部风险控制,包括公司章程、内部控制指引、基本管理制度、部门管理暂行办法
与业务手册等五个层次;风险定位管理系统则是在分析公司业务和流程中的风险
点、评估风险的大小和等级、针对潜在风险点制定相应的控制措施等基础上形成
的风险管理信息系统。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国内外市场形势的变化,对内部风险控
制体系进行及时的修整和完善。
基金管理人依据内部控制指引制定了监察稽核制度、财务管理制度、人力资
源管理制度等基本制度和一系列部门规章制度、业务操作程序与风险控制措施,
从而进一步防范风险,保护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完整,促进各项经营活动的有效实
施。
1、监察稽核制度
基金管理人在董事会专门设立了合规审查与风险控制委员会,并下设督察长
办公室作为其常设机构,负责对公司的经营管理情况进行审查,指导公司监察部
的日常工作。督察长可列席公司的任何会议,每季出具独立的监察稽核报告,分
别报送中国证监会及合规审查与风险控制委员会。如发现有重大违规违法行为,
督察长将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合规审查与风险控制委员会及公司董事长报告。
2、财务管理制度
基金管理人的公司财务管理与基金会计核算严格区分。公司财务管理主要
通过严格执行国家有关会计政策、制度和准则,如实、准确地反映公司各项业务
活动及成本开支情况。与此同时,基金管理人制定了基金会计工作操作流程和会
计岗位工作手册,根据全面性、独立性、相互制约等原则针对各个风险点建立起
了严密的基金会计控制系统。
3、人力资源管理制度
人力资源管理制度是规范公司员工行为、激发员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提高
员工素质和工作效率、保护员工的正当权利、促进公司发展的制度基础。为此,
基金管理人建立了一整套科学化、标准化的聘用、培训、考评、晋升及淘汰制度
体系,提高员工业务与道德素质,努力塑造出业内一流的员工队伍。
4、投资控制制度
(1)投资决策与执行相分离。投资决策委员会负责制定投资原则并审定资
产配置比例,基金经理小组在投资决策委员会确定的范围内,负责确定与实施投
资策略、进行具体的证券选择、构建和调整投资组合并下达投资指令,中央交易
室交易员负责交易执行;
(2)投资决策权限控制。基金经理小组对单只证券投资超过一定比例的,
须提交书面报告,经投资总监或投资决策委员会(视投资比例而定)批准后才能
执行;
(3)警示性控制。中央交易室对有问题的交易指令进行预警,并在投资组
合中各类资产的投资比例将达到法规和公司规定的比例限制时进行预警。对投资
比例的预警是通过交易系统设置各类资产投资比例的预警线,在达到接近限制比
例前的某一数值时,系统自动预警,中央交易室及时向基金经理小组反馈预警情
况;
(4)禁止性控制。根据法律、法规和公司规定的禁止行为,制定证券投资
限制表,包括受限制的证券和受限制的行为(如反向交易、对敲和单只证券投资
的一定比例等)。基金经理小组构建组合时不能突破这些限制,同时中央交易室
对此进行监控,通过预先的设定,交易系统能对这些情况进行自动提示和限制;
(5)一致性控制。对基金经理小组下达的投资交易指令、交易员输入交易
系统的交易指令和基金会计成交回报进行一致性复核,确保交易指令得到准确执
行;
(6)多重监控和反馈。中央交易室对投资行为进行一线监控(包括上述警
示性控制和禁止性控制)。中央交易室本身同时受基金经理小组及监察稽核的双
重监控:基金经理小组监控交易指令的正确执行;监察稽核部门监控有问题的交
易。
5、会计控制制度
(1)具有基金会计核算办法和会计核算业务的操作及控制规程,确保会计
业务有章可循;
(2)按照相互制约原则,建立了基金会计业务的双人复核制度以及与托管
行相关业务的相互核查监督制度;
(3)为了防范基金会计在资金头寸管理上出现透支风险,制定了资金头寸
管理制度;
(4)制定了完善的档案保管和财务交接制度。
6、技术系统控制制度
为保证技术系统的安全稳定运行,公司对硬件设备的安全运行、数据传输
与网络安全管理、软硬件的维护、数据的备份、信息技术人员操作管理、危机
处理等方面都制定了完善的制度。
四、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情况
1、基本情况
名称: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北京银行)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甲17号首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丙17号
法定代表人:霍学文
成立时间:1996年01月29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上市)
注册资本:人民币2114298.4272万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联系人:盖君
官方客服电话:95526
基金托管资格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08]776号
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国内结算;
办理票据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
府债券;从事同业拆借;提供担保;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管
箱业务;办理地方财政信用周转使用资金的委托贷款业务;外汇存款;外汇贷
款;外汇汇款;外币兑换;同业外汇拆借;国际结算;结汇、售汇;外汇票据
的承兑和贴现;外汇担保;资信调查、咨询、见证业务;买卖和代理买卖股票
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自营和代客外汇买卖;证券结算业务;开放式证券投资
基金代销业务;债券结算代理业务;短期融资券主承销业务;经中国银行业监
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其它业务。
2、发展概况:
北京银行成立于1996年,抢抓时代机遇,相继实现引资、上市、跨区域等
发展突破,在北京、天津、上海、西安、深圳、杭州、长沙、南京、济南、南
昌、石家庄、乌鲁木齐、青岛、宁波、苏州等十余个中心城市设立630余家分
支机构。近年来,坚持以数字化转型统领发展模式、业务结构、客户结构、营
运能力、管理方式“五大转型”,着力建设儿童友好型银行、伴您一生的银行、
专精特新第一行、企业全生命周期服务银行、投行驱动的商业银行“五大特色
银行”,致力于打造一家不一样、有特色、让人想得起、记得住的银行。
截至2023年末,北京银行资产总额3.75万亿元,2023年实现净利润256.24
亿元,成本收入比28.88%,不良贷款率1.32%,拨备覆盖率216.78%,资本充
足率13.37%,各项经营指标均达到国际银行业先进水平。品牌价值876亿元。
入选全国系统重要性银行。一级资本排名全球千家大银行53位,连续十年跻身
全球银行业百强。
北京银行凭借优秀的经营业绩和优质的金融服务,赢得了社会各界的高度
赞誉,先后荣获“全国文明单位”“亚洲十大最佳上市银行”“中国最佳城市
商业零售银行”“最佳区域性银行”“最佳支持中小企业贡献奖”“中国上市
公司百强企业”“中国社会责任优秀企业”“最具持续投资价值上市公司”“中
国最受尊敬企业”“最受尊敬银行”“最值得百姓信赖的银行机构”“中国优
秀企业公民”“最佳供应链金融银行”“年度最佳科创金融服务银行”等称号。
3、资产管理与托管部主要人员情况
闫朝女士,1996年加入北京银行,历任总行营业部、香港代表处等多个部
门及分支机构领导,2015年加入总行资产托管部,现任资产托管部副总经理,
具有丰富的托管业务营销及运营管理经验。
北京银行资产托管部充分发挥作为新兴托管银行的高起点优势,搭建了由
高素质人才组成的专业团队,内设估值核算岗、资金清算岗、投资监督岗、系
统管理岗、内控稽核岗等岗位,各岗位人员均分别具有相应的会计核算、资产
估值、资金清算、投资监督、风险控制等方面的专业知识和丰富的业务经验。
4、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北京银行资产托管部秉持“严谨、专业、高效”的经营理念,严格履行托
管人的各项职责,切实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为基金提供高质量的
托管服务。经过多年稳步发展,北京银行托管资产规模不断扩大,托管业务品
种不断增加,已形成包括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专户理财、证券公司资产管理计
划、信托计划、银行理财、保险资金、股权投资基金等产品在内的托管产品体
系,北京银行专业高效的托管服务赢得了客户的广泛高度认同。
截至2023年末,北京银行共托管证券投资基金94只,规模共计1254亿元。
(二)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目标
作为基金托管人,北京银行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托管业务的法律法规、行业监
管规章和内部有关管理规定,守法经营、规范运作、严格管理,确保基金托管
业务的稳健运行,保证基金财产的安全完整,确保有关信息的真实、准确、完
整、及时披露,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2、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北京银行总行设立内控与操作风险管理委员会,负责审议总行重要内部控制
制度、流程,开展总行内部控制体系建设规划,并组织实施。总行法律合规与
内控部作为内部控制管理职能部门,牵头内部控制体系的统筹规划、组织落实
和检查评估,总行审计部履行对内部控制的监督职能,负责对内部控制的充分
性和有效性进行审计。资产托管部设有专职内控稽核岗。
3、内部控制原则
(1)全覆盖原则。内部控制应当贯穿决策、执行和监督全过程,覆盖各项
业务流程和管理活动,覆盖所有部门、岗位和人员,任何决策或操作均应当有
案可查。
(2)制衡性原则。内部控制在治理结构、机构设置及权责分配、业务流程
等方面形成相互制约、相互监督机制。
(3)审慎性原则。内部控制应当坚持风险为本、审慎经营的理念,尤其是
设立新的机构或开办新的业务,均应当体现“内控优先”的要求。
(4)相匹配原则。内部控制应与本行管理模式、业务规模、产品复杂程度、
风险状况等相适应,并根据情况变化及时进行调整。
4、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北京银行资产托管部具备系统、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体系,建立了业务管
理制度、内部控制制度、业务操作流程,可以保证托管业务的规范操作和顺利
进行;业务人员均具备从业资格;业务操作严格实行经办、复核、审批制度,
授权工作实行集中控制,制约机制严格有效;业务印章按规程保管、存放、使
用,账户资料严格保管,未经授权不得查看;业务操作区实行独立封闭管理,
配备音像监控;业务信息由专职业务人员负责复核、信息披露,防止泄密;业
务实现系统自动化操作,有效预防人为操作风险的发生;技术系统完整、独立。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的相关规定,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
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
应当拒绝执行,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及时向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告。基金
托管人如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
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
及时向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告。
五、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1、直销机构
(1)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富城路99号21-22层
法定代表人:宋卫刚
网址:www.cgf.cn(支持网上交易)
客户服务电话:400-820-0860
直销业务电话:(021)38568981/38568507
传真交易电话:(021)38568985
联系人:徐佳晶、郑夫桦
(2)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月坛西街6号院A-F座三层(邮编:100045)
电话:(010)56086900
传真:(010)56086939
联系人:郭森慧
(3)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
地址:广州市天河区广州大道中988号2602房(邮编510610);
电话:(020)88524556
联系人:王晓萍
2、场外代销机构
(1)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甲17号首层
法定代表人:霍学文
客户服务电话:95526
网址:www.bankofbeijing.com.cn
(2)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69号
法定代表人:谷澍
客户服务电话:95599
网址:www.abchina.com
(3)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55号
法定代表人:陈四清
客户服务电话:95588
网址:www.icbc.com.cn
(4)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25号
法定代表人:田国立
客户服务电话:95533
网址:www.ccb.com
(5)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银城中路188号
法定代表人:任德奇
客户服务电话:95559
网址:www.bankcomm.com
(6)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缪建民
客户服务电话:95555
网址:www.cmbchina.com
(7)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2号
法定代表人:高迎欣
客户服务电话:95568
网址:www.cmbc.com.cn
(8)东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广东省东莞市东城区鸿福东路2号
法定代表人:王耀球
客户服务电话:(0769)961122
网址:www.drcbank.com
(9)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25号、甲25号中国光大中心
法定代表人:王江
客户服务电话:95595
网址:www.cebbank.com
(10)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号
法定代表人:张金良
客户服务电话:95580
网址:www.psbc.com
(11)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江滨中大道398号兴业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吕家进
客户服务电话:95561
网址:www.cib.com.cn
(12)厦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厦门市湖滨北路101号商业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姚志萍
客户服务电话:400-858-8888
网址:www.xmbankonline.com
(13)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南京市玄武区中山路288号
法定代表人:胡升荣
客户服务电话:95302
网址:www.njcb.com.cn
(14)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北京市丰台区西营大街8号院1号楼青海金融大厦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5号2-6层
法定代表人:陈亮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888或95551
网址:www.chinastock.com.cn
(15)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中山南路119号东方证券大厦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中山南路119号东方证券大厦
法人代表:金文忠
客户服务电话:95503
网址:www.dfzq.com.cn
(16)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商城路61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静安区南京西路768号国泰君安大厦
法定代表人:贺青
服务热线:95521/4008888666
网址:www.gtja.com
(17)中信证券华南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西路5号广州国际金融中心主塔19层、20层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西路5号广州国际金融中心主塔19层、20层
法定代表人:胡伏云
客户服务电话:95548
网址:www.gzs.com.cn
(18)金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海口市南宝路36号证券大厦4楼
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4001号时代金融中心17层
法定代表人:蒋浩
客户服务电话:95372
网址:www.jyzq.cn
(19)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江苏省常州市延陵西路23号投资广场18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1928号东海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钱俊文
客户服务电话:95531;400-8888-588
网址:www.longone.com.cn
(20)华龙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静宁路308号
办公地址: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东岗西路638号
法定代表人:祁建邦
客户服务电话:95368
网址:www.hlzq.com
(21)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安徽省合肥市政务文化新区天鹅湖路198号
办公地址:安徽省合肥市政务文化新区天鹅湖路198号财智中心B1座
法定代表人:李工
客户服务电话:95318
网址:www.hazq.com
(22)天相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19号富凯大厦B座701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5号新盛大厦B座4层
法定代表人:林义相
客户服务电话:(010)66045678
网址:www.txsec.com/jijin.txsec.com
(23)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66号4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门内大街188号
法定代表人:王常青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108
网址:www.csc108.com
(24)国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无锡市县前东街168号
办公地址:江苏省无锡市太湖新城金融一街8号
法定代表人:雷建辉
客户服务热线:95570
网址:www.glsc.com.cn
(25)江海证券有限公司
住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赣水路56号
办公地址:哈尔滨市松北区创新三路833号
法定代表人:赵洪波
客户服务电话:956007
网址:www.jhzq.com.cn
(26)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9号院1号楼
法定代表人:张志刚
客户服务电话:95321
网址:www.cindasc.com
(27)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福州市五四路157号新天地大厦7、8层
办公地址:福州市五四路157号新天地大厦7至10层
法定代表人:黄金琳
客户服务电话:(0591)96326
网址:www.hfzq.com.cn
(28)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南京市建邺区江东中路228号华泰证券广场
法定代表人:周易
客户服务电话:95597
网址:www.htsc.com.cn
(29)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建国门外大街1号国贸大厦2座27层及28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建国门外大街1号国贸大厦2座6层
法定代表人:金立群
客户服务电话:400-910-1166
网址:www.cicc.com.cn
(30)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杭州市杭大路15号嘉华国际商务中心201、501、502、1103、1601-1615、
1701-1716
法定代表人:沈继宁
客户服务电话:95336
网址:www.ctsec.com
(31)中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南山区创业路1777号海信南方大厦21、22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区创业路1777号海信南方大厦21、22层
法定代表人:李永湖
客户服务电话:95329
网址:www.zszq.com
(32)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益田路5023号平安金融中心B座第22-25
层
法定代表人:何之江
客户服务电话:95511-8
网址:www.stock.pingan.com
(33)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1012号国信证券大厦十六层至二十六层
法定代表人:张纳沙
客户服务热线:95536
网址:www.guosen.com.cn
(34)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1508号
法定代表人:刘秋明
客户服务电话:95525
网址:www.ebscn.com
(35)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湖北省武汉市新华路特8号长江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尤习贵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999或95579
网址:www.95579.com
(36)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989号45层
法定代表人:杨玉成
客服电话:95523或4008895523
网址:www.swhysc.com
(37)申万宏源西部证券有限公司
住所:新疆乌鲁木齐市高新区(新市区)北京南路358号大成国际大厦20楼
2005室
办公地址:新疆乌鲁木齐市高新区(新市区)北京南路358号大成国际大厦20
楼2005室(邮编:830002)
法定代表人:王献军
客户服务电话:95523、4008895523
网址:www.swhysc.com
(38)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8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法定代表人:张佑君
客服电话:95548
网址:www.citics.com
(39)中航证券有限公司
住所:江西省南昌市抚河北路291号
办公地址:南昌市红谷滩新区红谷中大道1619号国际金融大厦A座41楼
法定代表人:丛中
客户服务电话:95335、400-889-5335
网址:www.avicsec.com
(40)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广州市天河区马场路26号广发证券大厦
办公地址:广州天河北路大都会广场18、19、36、38、41和42楼
法定代表人:林治海
客户服务电话:95575或02095575
网址:www.gf.com.cn
(41)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222号1号楼20层
法定代表人:冯恩新客户服务电话:95548
网址:sd.citics.com
(42)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广西桂林市辅星路13号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竹子林四路光大银行大厦3楼
法定代表人:张雅锋
客户服务电话:95563
网址:www.ghzq.com.cn
(43)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A座38-45层
法定代表人:宫少林
客户服务电话:95565、0755-95565
网址:www.cmschina.com
(44)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4018号安联大厦35层、28层A02单元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2008号中国凤凰大厦1栋9层
法定代表人:黄炎勋
客户服务电话:95517
网址:www.essence.com.cn
(45)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朝阳门外大街18号中国人寿大厦1901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28号民生金融中心A座16-18层
法定代表人:岳献春
客户服务电话:4006198888
网址:www.mszq.com/
(46)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经七路86号
法定代表人:李玮
客户服务电话:95538
网址:www.zts.com.cn
(47)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广东路689号海通证券大厦
办公地址:上海市广东路689号海通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周杰
客户服务电话:95553/021-95553/400-888-8001
网址:www.htsec.com
(48)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湘江中路二段36号华远华中心4、5号楼3701-3717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北四环中路27号盘古大观40层
法人代表人:施华
客户服务电话:95571
网址:www.foundersc.com
(49)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山西省太原市府西街69号山西国贸中心东塔楼
法定代表人:侯巍
客户服务电话:95573
网址:www.i618.com.cn
(50)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长春市生态大街6666号
法定代表人:李福春
客户服务电话:95360
网址:www.nesc.cn
(51)中国中金财富证券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与福中路交界处荣超商务中心A栋第18层-21层
及第04层01、02、03、05、11、12、13、15、16、18、19、20、21、22、23
单元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6003号荣超商务中心A栋第04、18层至
21层
法定代表人:高涛
客户服务电话:400-600-8008、95532
网址:www.ciccwm.com
(52)上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上海市黄浦区四川中路213号7楼
法定代表人:李俊杰
客户服务电话:(021)962518
网址:www.962518.com
(53)中信期货有限公司
住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8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13层
1301-1305室、14层
法定代表人:张皓
客户服务电话:4009908826
网址:www.citicsf.com
(54)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四川省成都市东城根上街95号
法定代表人:冉云
客户服务电话:95310
网址:www.gjzq.com.cn
(55)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一路115号投行大厦20楼
法定代表人:刘学民
客户服务电话:95358
网址:www.firstcapital.com.cn
(56)华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天府二街198号华西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杨炯洋
网址:www.hx168.com.cn
客户服务电话:95584、4008-888-818
(57)华鑫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4018号安联大厦28层A01、B01(b)单元
法定代表人:俞洋
客户服务电话:95323,4001099918
网址:www.cfsc.com.cn
(58)南京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南京市江东中路389号
办公地址:南京市江东中路389号
法人代表:李剑锋
客户服务电话:95386
网址:www.njzq.com.cn
(59)东方财富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西藏自治区拉萨市柳梧新区国际总部城10栋楼
法定代表人:戴彦
客户服务电话:95357
网址:www.18.cn
(60)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光华路10号院1号楼6-30层、32-42层
法定代表人:朱鹤新
客户服务电话:95558
网址:bank.ecitic.com
(61)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16号
法定代表人:白涛
客户服务电话:95519
网址:www.e-chinalife.com
(62)阳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海南省三亚市迎宾路360-1号三亚阳光金融广场16层
法定代表人:李科
客户服务电话:40088-95510
网址:fund.sinosig.com
(63)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宁东路345号
法定代表人:陆华裕
客户服务电话:95574
网址:www.nbcb.com.cn
(64)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深南东路5047号深圳发展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谢永林
客户服务电话:95511-3或95501
网址:bank.pingan.com
(65)华宝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浦电路370号2,3,4层
法定代表人:刘加海
客户服务电话:400-820-9898
网址:www.cnhbstock.com
(66)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福州市湖东路268号
法定代表人:杨华辉
客户服务电话:95562
网址:www.xyzq.com.cn
3、第三方销售机构:
(1)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浦东新区峨山路613号6幢551室
法定代表人:其实
客户服务电话:400-1818-188
网址:www.1234567.com.cn
(2)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虹口区场中路685弄37号4号楼449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南路1118号鄂尔多斯国际大厦903~906室
法定代表人:杨文斌
客户服务电话:400-8850-099
网址:www.howbuy.com
(3)蚂蚁(杭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杭州市江南大道3588号
法定代表人:陈柏青
客户服务电话:400-0766-123
网址:www.fund123.cn
(4)深圳众禄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5047号发展银行大厦25楼I、J单元
法定代表人:薛峰
客户服务电话:400-6788-887
网址:www.zlfund.cn或www.jjmmw.com
(5)上海长量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高翔路526号2幢220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大道555号裕景国际B座16层
法定代表人:张跃伟
客户服务电话:400-089-1289
网址:www.erichfund.com
(6)和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22号泛利大厦1002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18号保利广场18层
法定代表人:王莉
客户服务电话:400-920-0022/(021)20835588
网址:licaike.hexun.com
(7)北京展恒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顺义区后沙峪镇安富街6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德胜门外华严北里2号民建大厦6层
法定代表人:闫振杰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6661
网址:www.myfund.com
(8)深圳市新兰德证券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华强北路赛格科技园4栋10层1006#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5号国企大厦C座9层
法定代表人:马令海
客户服务电话:400-850-7771
网址:t.jrj.com.cn
(9)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浙江省杭州市文二西路一号元茂大厦903室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翠柏路7号杭州电子商务产业园2楼
法定代表人:凌顺平
客户服务电话:4008-773-772
网址:www.5ifund.com
(10)北京增财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南礼士路66号1号楼12层1208号
法定代表人:王昌庆
客户服务电话:400-001-8811
网址:www.zcvc.com.cn
(11)一路财富(北京)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车公庄大街9号五栋大楼C座702室
法定代表人:吴雪秀
客户服务电话:400-001-1566
网址:www.yilucaifu.com
(12)上海利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宝山区蕴川路5475号1033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989号中达广场201室
法定代表人:盛大
客户服务电话:400-067-6266
网址:www.leadfund.com.cn
(13)上海汇付金融服务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黄浦区中山南路100号19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虹梅路1801号凯科国际大厦7层
法定代表人:冯修敏
客户服务电话:400-820-2819
网址:fund.bundtrade.com
(14)上海联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富特北路277号3层310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长宁区金钟路658弄2号楼B座6楼
法定代表人:燕斌
客户服务电话:4000-466-788
(15)海银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1217号16楼B单元
法定代表人:刘惠
客户服务电话:400-808-1016
网址:www.fundhaiyin.com
(16)珠海盈米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珠海市横琴新区宝华路6号105室-3491
办公地址:广州市海珠区琶洲大道东1号保利国际广场南塔12楼1201-1203
室
法定代表人:肖雯
客户服务电话:(020)89629066
网址:www.yingmi.cn
(17)诺亚正行(上海)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金山区廊下镇漕廊公路7650号205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8楼801
法定代表人:汪静波
客户服务电话:400-821-5399
网址:www.noah-fund.com
(18)济安财富(北京)资本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中路7号4号楼40层4601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中路7号北京财富中心A座46层
法定代表人:杨健
客户服务电话:400-075-6663
网址:www.pjfortune.com
(19)上海陆金所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源深路1088号7层(实际楼层6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源深路1088号7楼
法定代表人:陈祎彬
联系人:缪刘颖
客户服务电话:400-821-9031
网址:www.lu.com
(20)奕丰金融服务(深圳)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1号A栋201室
办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区海德三路海岸大厦东座1116室
法定代表人:TAN YIK KUAN</p>客户服务电话:400-6846-500
网址:www.ifastps.com.cn
(21)中证金牛(北京)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丰台区东管头1号2号楼2-45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外大街甲一号环球财讯中心A座5层
法定代表人:彭运年
客户服务电话:(010)59336512
网址:www.jnlc.com
(22)泛华普益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建设路9号高地中心1101室
法定代表人:于海锋
客户服务电话:400-8878-566
网址:www.pyfund.cn
(23)北京钱景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海淀区丹棱街6号1幢9层1008-1012
法定代表人:赵荣春
客户服务电话:400-678-5095
网址:www.niuji.net
(24)厦门市鑫鼎盛控股有限公司
住所:厦门市思明鹭江道2号第一广场15楼
法定代表人:陈洪生
客户服务电话:400-6980-777
网址:www.xds.com.cn
(25)北京汇成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大街11号11层1108室
法定代表人:王伟刚
客户服务电话:400-6199-059
网址:www.fundzone.cn
(26)上海基煜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崇明县长兴镇路潘园公路1800号2号楼6153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昆明路518号北美广场A栋1002室
法定代表人:王翔
客户服务电话:(021)65370077
网址:www.jiyufund.com.cn
(27)凤凰金信(银川)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阅海湾中央商务区万寿路142号14层
1402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紫月路18号院朝来高科技产业园18号楼
法定代表人:程刚
客户服务电话:400-810-5919
网址:www.fengfd.com
(28)京东肯特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知春路76号(写字楼)1号楼4层1-7-2
办公地址:北京市通州区亦庄经济技术开发区科创十一街18号院京东集团
总部A座17层
法定代表人:邹保威
客户服务电话:95118
公司网站:kenterui.jd.com
(29)上海华夏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虹口区东大名路687号1幢2楼268室
法定代表人:李一梅
客户服务电话:400-817-5666
网址:www.amcfortune.com
(30)北京雪球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创远路34号院6号楼15层1501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创远路34号院融新科技中心C座22层
法定代表人:李楠
客户服务电话:400-159-9288
公司网站:www.danjuanfunds.com
(31)上海万得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福山路33号11楼B座
法定代表人:王廷富
客户服务电话:400-821-0203
网址:www.520fund.com.cn
(32)上海挖财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杨高南路799号5层01、02/03室
法定代表人:胡燕亮
客户服务电话:400-025-6569
网址:www.wacaijijin.com
(33)上海长量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高翔路526号2幢220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大道555号裕景国际B座16层
法定代表人:张跃伟
客户服务电话:400-089-1289
网址:www.erichfund.com
(34)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场中路685弄37号4号楼449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南路1118号鄂尔多斯国际大厦903~906室
法定代表人:杨文斌
客户服务电话:400-8850-099
网址:www.howbuy.com
(35)蚂蚁(杭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3幢5层599室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西溪路556号
法定代表人:王珺
客户服务电话:95188-8
网址:www.fund123.cn
(36)中证金牛(北京)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丰台区东管头1号2号楼2-45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外大街甲一号环球财讯中心A座5层
法定代表人:彭运年
客户服务电话:010-59336512
公司网站:www.jnlc.com
(37)北京度小满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北旺东路10号院西区4号楼1层103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北旺东路10号院西区4号楼
法定代表人:葛新
客户服务电话:95055
网址:www.baiyingfund.com
(38)江苏汇林保大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南京市高淳区经济开发区古檀大道47号
办公地址:南京市鼓楼区中山北路2号绿地紫峰大厦2005室
法定代表人:吴言林
客户服务电话:025-66046166
网址:www.huilinbd.com
(39)中证金牛(北京)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丰台区东管头1号2号楼2-45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外大街甲一号环球财讯中心A座5层
法定代表人:彭运年
客户服务电话:010-59336512
网址:www.jnlc.com
(40)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场中路685弄37号4号楼449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南路1118号鄂尔多斯国际大厦903~906室
法定代表人:杨文斌
客户服务电话:400-8850-099
网址:www.howbuy.com
(41)北京新浪仓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东北旺西路中关村软件园二期(西扩)N-1、N-2地
块新浪总部科研楼5层518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东北旺西路中关村软件园二期(西扩)N-1、N-2地
块新浪总部科研楼5层518室
法定代表人:赵芯蕊
客户服务电话:010-62675369
网址:www.xincai.com
(42)泰信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乙118号10层1206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乙118号10层1206
法定代表人:彭浩
客服电话:4000048821
网址:www.taixincf.com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代理销
售本基金,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
4、场内代销机构:
场内发售机构为具有基金代销资格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具体以深
圳证券交易所最新公布名单为准。
(二)基金注册登记机构
名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17号
法定代表人:于文强
电话:(010)50938782
联系人:赵亦清
(三)律师事务所和经办律师
名称:上海源泰律师事务所
地址:上海浦东南路256号华夏银行大厦14层(200120)
负责人:廖海
电话:(021)51150298
传真:(021)51150398
经办律师:刘佳、张兰
(四)会计师事务所和经办注册会计师
名称: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号东方广场东2座办公楼8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号东方广场东2座办公楼8层
法定代表人:邹俊
联系电话:+86 (10) 8508 5000
传真:+86 (10) 8518 5111
经办注册会计师:王国蓓汪霞
联系人:汪霞
六、基金的历史沿革
本基金由银河通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2年期届
满,《基金合同》约定转换而来。
《银河通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于2012年4月25日生效,
根据《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2年期届满,本基
金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基金名称变
更为“银河通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银河通利A、银河通利B的基
金份额将以各自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的份额,
并办理基金的申购与赎回业务。本基金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后,登记
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的基金份额仍将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本基金银河通利A转为银河通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场外的C类份
额,场外的银河通利B份额转为银河通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场外的A
类份额,且均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下;本基金场内的银河通利B份额转为银河通
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场内的A类份额,仍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下。
本基金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后,本基金的投资目标、投资策略、
投资范围、投资限制、投资管理程序等将保持不变。
根据《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基金合同》生效后2年期届满,基金管
理人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终止银河通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之通利债B
上市交易,并获得深圳证券交易所《终止上市通知书》(深证上[2014]135号)
的同意。对投资者认购或通过上市交易购买并持有到期的每一份银河通利A和
银河通利B,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2年届满日(即2014年4月25日),按照基
金合同约定的资产及收益的计算规则计算银河通利A和银河通利B的基金份额
净值,并以各自的份额净值为基础,分别转换为银河通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的不同类别份额(即转型后的银河通利C和银河通利份额)。
2014年4月29日,基金管理人公告《银河通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2
年期届满基金份额转换结果的公告》,基金份额转换完成,基金名称变更为银河
通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转换详情具体请见基金管理人发布的相关转
换公告。
七、基金的募集
(一)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基
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本基金募集申请已经中国证监会2012年2月2日
证监许可【2012】149号文核准。
(二)基金类型与存续期间
1、基金类型:债券型
2、存续期间:不定期
3、基金的运作方式:契约型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2年内,银河通利A自《基金合同》生效
之日起每满6个月开放一次,银河通利B封闭运作并上市交易。2年届满后,
本基金转换为契约型上市开放式基金(LOF)。
八、基金合同生效
根据有关规定,本基金满足基金合同生效条件,基金合同已于2012年4月
25日正式生效。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本基金管理人正式开始管理本基金。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
值低于5000万元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连续20个工作日
出现上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向中国证监会说明原因并报送解决方案。
九、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与转托管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2年内,投资者可在银河通利A的开放日
对银河通利A进行申购与赎回;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2年期届满,本基
金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后,投资者可通过场外或场内两种方式对本基
金进行申购与赎回。
(一)银河通利A的申购与赎回
1、申购与赎回的开放日
银河通利A自《基金合同》生效后每满6个月开放一次,接受投资者的申
购与赎回。
本基金办理银河通利A的申购与赎回的开放日为自《基金合同》生效后每
满6个月的最后一个工作日,开放日的具体计算见招募说明书第六部分“银河
通利A的运作”的相关内容。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无法按时开放银
河通利A的申购与赎回的,开放日为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影响因素消除之日的
下一个工作日。银河通利A的开放日以及开放日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的具体事
宜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2、申购与赎回的账户
投资者办理银河通利A的申购、赎回应使用经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及基金管
理人认可的账户(账户开立、使用的具体事宜见相关业务公告)。
3、申购与赎回场所
银河通利A的销售机构包括基金管理人和基金管理人委托的基金代销机
构。
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
供的其他方式办理银河通利A的申购与赎回。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
减基金代销机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
4、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确定价”原则,即银河通利A的申购、赎回价格以人民币1.00元
为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基金
管理人、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4)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者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
行顺序赎回;
(5)基金管理人、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可根据基金运作的实际情况并在不影
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实质利益的前提下调整上述原则。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
开始实施前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
5、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者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业务办理时间向销售机
构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者在申购银河通利A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投资
者在提交银河通利A赎回申请时,必须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
申购、赎回的申请无效而不予成交。
(2)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时间
在每个开放日(T日)的下一个工作日(T+1日),银河通利A的基金注册
登记机构对投资者的申购与赎回申请进行有效性进行确认和成交确认。在T+2
日后(包括该日)投资者可向销售机构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购
与赎回的成交情况。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依法对上述申
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时间进行调整,并必须在调整实施日前按照《信息披露办
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成交确认原则
在每一个开放日,本基金以银河通利B的份额余额为基准,在不超过7/3
倍银河通利B的份额余额范围内对银河通利A的申购进行确认。
在每一个开放日,所有经确认有效的银河通利A的赎回申请全部予以成交
确认。在发生巨额赎回的情形时,按照本部分“一、银河通利A的申购与赎回”
对巨额赎回的有关规定执行。
对于银河通利A的申购申请,如果对银河通利A的全部有效申购申请进行
确认后,银河通利A的份额余额小于或等于7/3倍银河通利B的份额余额,则
所有经确认有效的银河通利A的申购申请全部予以成交确认;如果对银河通利
A的全部有效申购申请进行确认后,银河通利A的份额余额大于7/3倍银河通
利B的份额余额,则在经确认后的银河通利A份额余额不超过7/3倍银河通利
B的份额余额范围内,对全部有效申购申请按比例进行成交确认。
银河通利A每次开放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确认办法及确认结果见基金管理
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基金销售机构对银河通利A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
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银河通利A申购和赎回申请。银河通利A申
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以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
(4)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申购采用全额缴款方式,若申购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
功,若申购不成功或无效,申购款项将退回投资者账户,由此产生的利息等损
失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投资者T日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通过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及其相
关销售机构在T+7日(包括该日)内将赎回款项划往基金份额持有人账户。
在发生巨额赎回的情形时,款项的支付办法按照《基金合同》的有关条款处理。
6、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1)代销网点每个账户单笔申购的最低金额为单笔1,000元。直销网点
每个账户首次申购的最低金额为50,000元,追加申购的最低金额为单笔1,000
元;已在直销网点有该基金认购记录的投资者不受首次申购最低金额的限制。
代销网点的投资者欲转入直销网点进行交易要受直销网点最低金额的限制。投
资者当期分配的基金收益转购基金份额时,不受最低申购金额的限制。通过基
金管理人网上交易系统办理基金申购业务的不受直销网点单笔申购最低金额的
限制,申购最低金额为单笔1,000元。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调整本基
金首次申购的最低金额。投资者可多次申购,对单个投资者的累计持有份额不
设上限限制。
(2)基金份额持有人在销售机构赎回时,每次对本基金的赎回申请不得低
于50份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时或赎回后在销售机构(网点)保留
的基金份额余额不足50份的,在赎回时需一次全部赎回。
(3)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合理调整对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
限制,基金管理人进行前述调整须按照《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在指定
媒介上刊登公告。
7、申购费用和赎回费用
(1)银河通利A的申购费率:
银河通利A不收取申购费。
(2)银河通利A的赎回费率
银河通利A不收取赎回费。
(3)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合同》的相关约定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
基金管理人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2个工作日在至少一家指定
媒介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
8、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
(1)银河通利A申购份额的计算
采用“金额申购”方式,银河通利A申购份额的计算公式:
申购份额=申购金额/基金份额净值
例1:某投资者投资10万元申购本基金的银河通利A份额,假设申购当日
银河通利A份额净值为1.000元,则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申购份额=100,000/1.000=100,000份
即:投资者投资10万元申购本基金的银河通利A份额,假设申购当日银河
通利A份额净值为1.000元,则其可得到100,000份基金份额。
(2)银河通利A赎回金额的计算
采用“份额赎回”方式,赎回金额计算公式:
赎回总金额=赎回份额×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用
例1:某投资者在场外赎回本基金1万份银河通利A基金份额,持有时间
为一年六个月,对应的赎回费率为0%,假设赎回当日银河通利A基金份额净值
是1.000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总金额=10,000×1.000=10,000元
赎回费用=0元
净赎回金额=10,000元
即:投资者在场外赎回本基金1万份银河通利A基金份额,持有期限为一
年六个月,假设赎回当日银河通利A基金份额净值是1.000元,则其可得到的
赎回金额为10,000元。
(3)银河通利A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银河通利A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3位,小数点后第4位
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T日的银河通利A基金份
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T+1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
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4)银河通利A申购份额、余额的处理方式
银河通利A的申购份额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
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5)银河通利A赎回金额余额的的处理方式
赎回金额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
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9、申购和赎回的注册登记
银河通利A申购与赎回的注册登记业务,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
公司的有关规定办理。
投资者申购银河通利A成功后,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T+1日为投资者登记
权益并办理注册登记手续。
投资者赎回银河通利A成功后,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T+1日为投资者办理
扣除权益的注册登记手续。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可依法对上述相关规定予以调整,并最迟
于开始实施前3个工作日在指定媒介公告。
10、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除非出现如下情形,基金管理人不得暂停或拒绝基金投资者对银河通利A
的申购申请:
(1)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证券交易场所在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当日基金资产净值无法计
算;
(3)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可能
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4)根据申购规则和程序导致部分或全部申购申请没有得到成交确认;
(5)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可暂停申购的情形;
(6)基金管理人认为会有损于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某笔申购。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的,申购款项将全额退还投资者。发生上述(1)到(5)
项暂停申购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指定媒介刊登暂停申购公告。
11、暂停赎回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除非出现如下情形,基金管理人不得拒绝接受或暂停基金份额持有人
对银河通利A的赎回申请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证券交易场所依法决定临时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
产净值;
3)银河通利A在开放日巨额赎回,导致本基金的现金支付出现困难(具体
处理方式详见下文“(2)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4)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的,除上述第(3)项规定外,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立即
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成功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将足额支付;如暂时
不能足额支付的,可延期支付部分赎回款项,按每个赎回申请人已被接受的赎
回申请量占已接受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由基金
管理人按照发生的情况制定相应的处理办法在后续工作日予以支付。
(2)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单个开放日,经过赎回申请的成交确认后,银河通利A的净赎回金额超过
本基金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10%时,即认为发生了巨额赎回。
当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本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
支付全部赎回款项或延缓支付部分赎回款项。
1)支付全部赎回款项: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者的全部赎回申
请时,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延缓支付部分赎回款项: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有困
难或认为支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可能会对基金的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
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10%的前提下,对
其余已经接受的有效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20个工作
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介公告。对于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应当按照
其申请赎回份额占当日申请赎回总份额的比例,确定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当
日办理的赎回份额。
3)巨额赎回的公告:当发生巨额赎回并顺延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在2日
内通过指定媒介或基金代销机构的网点刊登公告。
12、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为一天,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介刊登
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公布最近一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如果
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一天但少于两周,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
基金管理人应提前2个工作日在指定媒介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
告,并在重新开始办理申购或赎回的开放日公告最近一个工作日的基金份额净
值。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两周,暂停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每两周至少重复
刊登暂停公告一次。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
2个工作日在指定媒介连续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在重新开
放申购或赎回日公告最近一个工作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二)基金合同生效后2年期届满并进行基金转换后的申购与赎回
1、申购与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场外销售机构包括基金管理人和基金管理人委托的代销机构,场
外申购的基金份额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下;本基金的场内销售机构为具有相应
业务资格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场内申购的基金份额登记在证券登记结
算系统下。
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
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
基金代销机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
2、申购与赎回的账户
投资者办理本基金申购、赎回应使用经本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及基金管理人
认可的账户(账户开立、使用的具体事宜见相关业务公告)。
3、申购与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本基金的申购、赎回自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之日起不超过30日
内开始办理,基金管理人应在开始办理申购赎回的具体日期前2日在至少一家
指定媒介及基金管理人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网站”)公告。
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为证券交易所交易日(基金管理人公告暂停申购或赎
回时除外),投资者应当在开放日办理申购和赎回申请。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
时间在相关业务公告中载明或另行公告。
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或交易所交易时间更改或实际情况需要,基金管
理人可对申购、赎回时间进行调整,但此项调整应在实施日2日前在指定媒介
公告。
4、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
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基金
管理人、基金注册登记机构或证券交易所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4)场外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者持有份额登记日期的
先后次序进行顺序赎回;
(5)本基金暂不采用摆动定价机制;
(6)基金管理人、基金注册登记机构或证券交易所可根据基金运作的实际
情况并在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实质利益的前提下调整上述原则。基金管理人
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并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5、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基金投资者必须根据基金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业务办理时间
向基金销售机构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者在申购本基金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投资者在
提交赎回申请时,必须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申购、赎回的申
请无效而不予成交。
(2)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T日规定时间受理的申请,正常情况下,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T+1日内为
投资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在T+2日后(包括该日)投资者应及时向
销售机构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购与赎回的成交情况。
基金销售机构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
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购和赎回申请。申购和赎回的确认以基金注册登记机构
或基金管理人的确认结果为准。
(3)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申购采用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缴款,若申购不成功或无效,申购款项
将退回投资者账户,由此产生的利息等损失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投资者T日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通过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及其相
关基金销售机构在T+7日(包括该日)内将赎回款项划往基金份额持有人账户。
在发生巨额赎回的情形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的有关条款处理。
6、申购和赎回的金额限制
(1)投资者场外通过销售机构首次申购单笔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0元,追
加申购单笔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0元。
(2)本基金场内申购的单笔申购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000元。
(3)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将其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某笔赎回导致基金
份额持有人在某一销售机构某一交易账户的基金份额余额少于10份的,基金管
理人有权强制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全部赎回其在该销售机构该交易账户持有的基
金份额。
(4)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
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
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合法权益。具体请参见相关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对申购
的金额和赎回的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生效前依照《信息披
露办法》的有关规定至少在一家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7、申购费用和赎回费用
(1)申购费率
本基金的申购费用由基金申购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金
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
在投资者申购时收取申购费用,在赎回时根据持有期限收取赎回费用的基
金份额,称为银河通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份额(基金简称:银河通利,
基金代码:161505);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不收取申购费用,
对于持有期限不少于30日的本类别基金份额的赎回亦不收取赎回费,但对持有
期限少于30日的本类别基金份额的赎回收取赎回费的基金份额,称为银河通利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C份额(基金简称:银河通利C,基金代码:161506)。
本基金的银河通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份额场内场外均可进行申购
赎回,银河通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C份额只能在场外进行申购赎回;
其中银河通利和银河通利C份额分别设置代码。由于基金费用的不同,银河通
利基金份额和银河通利C基金份额将分别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公式为计算
日各类别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发售在外的该类别基金份额总数。
投资者在场外申购本基金时交纳申购费用。投资者交纳前端申购费用时,
按申购金额采用比例费率。投资者在一天之内如果有多笔申购,适用费率按单
笔分别计算。
表:基金的场外申购费率结构
银河通利
申购金额M 申购费率
M<50万元 0.80%
50万元≤M<200万元 0.50%
200万元≤M<500万元 0.30%
M ≥500万元 按笔收取,1000元/笔
银河通利C
申购费率 0%
因红利自动再投资而产生的基金份额,不收取相应的申购费用。
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应按照本基金招募说明书约定的场外申购费率设
定投资者的场内申购费率。申购费用由投资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
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
(2)赎回费率
本基金赎回费用由基金赎回人承担。
基金的场外赎回费率结构:
银河通利 持有期限 赎回费率
Y<7日 1.5%
7日≤Y<1年 0.1%
1年≤Y<2年 0.05%
Y≥2年 0
银河通利C 持有期限 赎回费率
Y<7日 1.5%
7日≤Y<30天 0.1%
Y≥30天 0
基金的场内赎回费率:
银河通利 持有期限 赎回费率
Y<7日 1.5%
Y≥7日 0.1%
对于所收取的基金份额赎回费,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25%应归入基金财产,
其余部分用于支付注册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其中对持续持有期少于7
日的投资者收取不低于1.5%的赎回费,并将上述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其中,在场外认购、申购并赎回的投资者其份额持有年限以份额实际持有
年限为准;在场内认购、场内申购以及场内买入,并转托管至场外赎回的投资
者其份额持有年限自份额转托管至场外之日起开始计算。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合同的相关约定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基金管理
人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2个工作日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介公
告。
8、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
(1)本基金场外申购份额的计算方式
1)本基金的银河通利基金份额,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方式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申购份额的计算结果均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小数点后两位,由此误差
产生的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
例1:某投资者投资10万元申购本基金的银河通利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
日银河通利基金份额净值为1.050元,对应的申购费率为0.80%,则可得到的
申购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100,000/(1+0.80%)=99,206.35元
申购费用=100,000-99,206.35=793.65元
申购份额=99,206.35/1.050=94,482.24份
即:投资者投资10万元申购本基金的银河通利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银
河通利基金份额净值为1.050元,则其可得到94,482.24份基金份额。
2)银河通利C基金份额
如果投资人选择申购银河通利C基金份额,则申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申购份额=申购金额/申购当日银河通利C基金份额净值
申购份额计算结果均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小数点后两位,由此误差产
生的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
例1:某投资者投资10万元申购本基金的银河通利C基金份额,假设申购
当日银河通利C基金份额净值为1.050元,则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申购份额=100,000/1.050=95,238.10份
即:投资者投资10万元申购本基金的银河通利C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
银河通利C基金份额净值为1.050元,则其可得到95,238.10份基金份额。
(2)本基金场内申购份额的计算方式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T日基金份额净值
场内申购份额计算结果保留到整数位,整数位后小数点部分对应的份额以
现金方式返还给投资者。
例1:某投资者投资10万元申购本基金的银河通利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
日银河通利基金份额净值为1.050元,且对应的申购费率为0.80%,则可得到
的申购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100,000/(1+0.80%)=99,206.35元
申购费用=100,000-99,206.35=793.65元
申购份额=99,206.35/1.050=94,482.24份
返还金额=0.24?1.05=0.25元
因场内申购份额采用截位法保留至整数份,故投资者申购所得份额为
94,482份,整数位后小数部分0.24份的申购份额对应的资金返还给投资者。
即:某投资者投资10万元申购本基金,假设申购当日银河通利基金份额净
值为1.050元,则可得到94,482份基金份额,返还金额0.25元。
(3)本基金场外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
采用“份额赎回”方式,赎回价格以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1)场外银河通利基金份额赎回金额计算方法
赎回总金额=赎回份额×T日银河通利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用
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以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并扣除
相应的费用,赎回金额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
分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例1:某投资者在场外赎回本基金1万份银河通利基金份额,持有时间为
26天,对应的赎回费率为0.1%,假设赎回当日银河通利基金份额净值是1.250
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总金额=10,000×1.250=12,500元
赎回费用=12,500×0.1%=12.5元
净赎回金额=12,500-12.5=12,487.5元
即:投资者在场外赎回本基金1万份银河通利基金份额,持有期限为26天,
假设赎回当日A类基金份额净值是1.250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12,487.5
元。
2)场外银河通利C基金份额赎回金额计算方法
赎回总金额=赎回份数×T日C类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用
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以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并扣除
相应的费用,赎回金额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
分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例1:某投资者在场外赎回本基金1万份银河通利C基金份额,持有时间
为35天,假设赎回银河通利C基金份额净值是1.250元,对应的赎回费率为0,
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总金额=10,000×1.250=12,500元
赎回费用=12,500×0=0元
净赎回金额=12,500-0=12,500元
即:投资者在场外赎回本基金1万份银河通利C基金份额,持有时间为35
天,假设赎回当日银河通利C基金份额净值是1.250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
额为12,500元。
(4)本基金场内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
赎回总金额=赎回份数×T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用
例1:某投资者在场内赎回本基金1万份银河通利基金份额,假设赎回当
日基金份额净值是1.250元,赎回费率为0.10%,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总金额=10,000×1.250=12,500元
赎回费用=12,500×0.10%=12.50元
净赎回金额=12,500-12.50=12,487.50元
即:投资者在场内赎回本基金1万份银河通利基金份额,假设赎回当日基
金份额净值是1.250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12,487.50元。
(5)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3位,小数点后第4位四舍
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
市后计算,并在T+1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
迟计算或公告。
(6)申购份额的计算及余额的处理方式:本基金转为上市开放式基金后的
银河通利基金份额在申购时收取基金申购费用;银河通利C基金份额不收取申
购费。场外申购时,申购的有效份额为按实际确认的申购金额在扣除相应的费
用后,以申请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计算,四舍五入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
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场内申购时,申购的有效份额为
按实际确认的申购金额在扣除相应的费用后,以申请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
计算,保留到整数位,剩余部分按每份基金份额申购价格折回金额返回投资人,
折回金额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小数点2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
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7)赎回金额的计算及处理方式:本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详见招募说明书,
赎回金额单位为元。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
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8)申购费用由投资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
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
(9)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
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对于所收取的基金份额赎回费,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25%
应归入基金财产,其余部分用于支付注册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10)本基金的申购费率不超过5%,赎回费率不超过5%。基金管理人可以
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
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11)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
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针对以特定交易方式(如网上交易、电话交易
等)等进行基金交易的投资人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
活动期间,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
金申购费率和基金赎回费率。
9、申购和赎回的注册登记
本基金申购与赎回的注册登记业务,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的有关规定办理。
投资者申购基金成功后,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T+1日为投资者登记权益并
办理注册登记手续,投资者自T+2日(含该日)后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投资者赎回基金成功后,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T+1日为投资者办理扣除权
益的注册登记手续。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可依法对上述相关规定予以调整,并最迟
于开始实施前3个工作日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介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
10、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基金管理人可因如下情形,暂停或拒绝基金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1)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证券交易场所在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当日基金资产净值无法计
算;
(3)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可能
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4)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可暂停申购的情形;
(5)基金管理人认为会有损于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某笔申购;
(6)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
金份额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50%,或者变相规避50%集中度的情形时;
(7)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会超过基金管理人设定的单日净申购比例上
限、本基金总规模上限、单一投资者单日或单笔申购金额上限的;
(8)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
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
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的措施。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的,申购款项将全额退还投资者。发生上述(1)、(2)、
(3)、(4)、(8)项暂停申购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介刊登
暂停申购公告。
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并依
照有关规定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介及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公告。
11、暂停赎回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基金管理人可因如下情形,拒绝接受或暂停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或
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证券交易场所依法决定临时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
资产净值;
(3)因市场剧烈波动或其他原因而出现连续2个或2个以上开放日巨额赎
回,导致本基金的现金支付出现困难;
(4)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
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
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的
措施;
(5)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已接
受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将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的,可延期支付
部分赎回款项,按每个赎回申请人已被接受的赎回申请量占已接受赎回申请总
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由基金管理人按照发生的情况制定相
应的处理办法在后续开放日予以支付。
同时,在出现上述第(3)款的情形时,对已接受的赎回申请可延期支付赎
回款项,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并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介公告。投资者在申请
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
暂停基金的赎回,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介刊登暂停赎回公
告。
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依
照有关规定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介上公告。
12、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
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
超过上一日基金总份额的10%时,即认为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本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
全额赎回或部分顺延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者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
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顺延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
支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可能会对基金的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
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日基金总份额的10%的前提下,对其余赎回申
请延期予以办理。对于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应当按照其申请赎回
份额占当日申请赎回总份额的比例,确定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当日办理的赎
回份额;投资者未能赎回部分,除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选择将当日未获办
理部分予以撤销外,延迟至下一个开放日办理,赎回价格为下一个开放日的价
格。依照上述规定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的赎回不享有赎回优先权,并以此类推,
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部分顺延赎回不受单笔赎回最低份额的限制。
若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在出现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过基金总份额10%的
赎回申请(“大额赎回申请人”)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对大额赎回申请人的
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即按照保护其他赎回申请人(“小额赎回申请人”)利益的
原则,基金管理人应当优先确认小额赎回申请人的赎回申请,对小额赎回申请
人的赎回申请在当日被全部确认,且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
金总份额的10%的前提下,在仍可接受赎回申请的范围内对大额赎回申请人的
赎回申请按比例确认。对大额赎回申请人当日未予确认的部分,在提交赎回申
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当日未获处理的赎回申
请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至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
当日未获受理的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
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
类推,直至全部赎回为止。如大额赎回申请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
大额赎回申请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如小额赎回申请人的赎回
申请在当日未被全部确认,则对全部未确认的赎回申请(含小额赎回申请人的
其余赎回申请与大额赎回申请人的全部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基金管理人应当
对延期办理事宜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3)巨额赎回的公告:当发生巨额赎回并顺延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在2日
内通过指定媒介及基金管理人的网址或代销机构的网点刊登公告。同时以邮寄、
传真或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并说明有关处理方法。
本基金连续2个开放日以上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
暂停接受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
20个工作日,并应当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介公告。
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有关业务规则执行。
13、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为一天,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至少一家指定
媒介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公布最近一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
值。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一天但少于两周,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
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2个工作日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介刊登基金重新开放
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在重新开始办理申购或赎回的开放日公告最近一个工作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两周,暂停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每两周至少重复
刊登暂停公告一次。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
2个工作日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介连续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
在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公告最近一个工作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三)基金的转换
为方便基金份额持有人,未来在各项技术条件和准备完备的情况下,投资
者可以依照基金管理人的有关规定选择在本基金(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之
日起2年年内,为银河通利A)和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进行基金转
换。基金转换的数额限制、转换费率等具体规定可以由基金管理人届时另行规
定并公告。
(四)转托管
1、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2年内,银河通利A的基金份额登记
在注册登记系统基金份额持有人开放式基金账户下,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将持有
的银河通利A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内不同销售机构(网点)之间进行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变更办理银河通利A赎回业务的销售机构(网点)时,可办
理已持有银河通利A的基金份额的系统内转托管。具体办理方法参照《业务规
则》的有关规定以及基金代销机构的业务规则。
银河通利B的转托管与以下“本基金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后的
转托管”相同。
2、本基金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后的转托管
本基金的份额采用分系统登记的原则。场外转入或申购买入的基金份额登
记在注册登记系统基金份额持有人开放式基金账户下;场内转入、申购或上市
交易买入的基金份额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基金份额持有人证券账户下。登
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中的基金份额既可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也可
以直接申请场内赎回。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中的基金份额可申请场外赎回。
本基金的转托管包括系统内转托管和跨系统转托管。
(1)系统内转托管
系统内转托管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内不
同销售机构(网点)之间或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内不同会员单位(席位)之间进
行转托管的行为。
基金份额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变更办理基金赎回业务
的销售机构(网点)时,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的系统内转托管。
基金份额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变更办理上市交易
或场内赎回的会员单位(席位)时,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的系统内转托管。
具体办理方法参照《业务规则》的有关规定以及基金代销机构的业务规则。
(2)跨系统转托管
跨系统转托管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和证
券登记结算系统之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本基金跨系统转托管的具体业务按照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规定办理。
(五)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者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
在届时发布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确定。
(六)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非交易过户是指不采用申购、赎回等基金交易方式,将一定数量的基金份
额按照一定规则从某一投资者基金账户转移到另一投资者基金账户的行为,或
者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或国家有权机关另有要求的方式进行处理的行为。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只受理继承、捐赠、司法强制执行和经注册登记机构认
可的其他情况下的非交易过户。其中,“继承”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
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
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体的情形;
“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
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
过户必须提供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受理上述情况下的非交易过户,其他销售机构不得办理
该项业务。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业务规则》的有关规定办理。
(七)基金的冻结与解冻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
以及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认可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基金份额被冻结的,
被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按照我国法律法规、监管规章以及国家有权机关的要求
来决定是否冻结。在国家有权机关作出决定之前,被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先行
一并冻结。被冻结部分份额仍然参与收益分配与支付。
(八)实施侧袋机制期间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本基金的申购和赎回安排详见本招募说明书“侧
袋机制”章节或相关公告。
十、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一)上市交易的基金份额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2年内,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有关规定,
申请本基金银河通利B份额上市交易。基金份额上市后,投资人可通过深圳证
券交易所内的会员单位以集中竞价的方式买卖银河通利B份额。登记在证券登
记结算系统中的银河通利B份额可直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登记在注
册登记系统中的银河通利B份额可通过办理跨系统转托管业务将基金份额转
托管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中,再上市交易。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中的银河通利A
份额不能通过办理跨系统转托管业务将基金份额转托管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
中,进行上市交易,只能在银河通利A基金开放日通过场外进行申购和赎回。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2年期届满,本基金按照《基金合同》约定及
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则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份额,转换后,本基金银河
通利A将转为银河通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场外的C类份额,场外的银
河通利B份额将转为银河通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场外的A类份额,且
均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下;本基金场内的银河通利B份额将转为银河通利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场内的A类份额,仍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下。转换
后的基金份额将继续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基金上市后,银河通利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场内的A类份额可直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银
河通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场外的A类份额可通过办理跨系统转托管业
务将基金份额转托管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中,再上市交易。银河通利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金(LOF)场外的C类份额不能转为银河通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场内的A类份额和场外的A类份额,不能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只能通
过场外进行申购和赎回。
1、上市交易的地点
深圳证券交易所
2、上市交易的时间
银河通利B份额在基金合同生效后3个月内开始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
易。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2年期届满,本基金按照《基金合同》约定及
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则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份额后,本基金将自转换为
上市开放式基金(LOF)之日起30日内继续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在确定上市交易的时间后,基金管理人最迟在上市前3个工作日在至少一
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介上刊登公告。
3、上市交易的规则
(1)本基金在封闭期内银河通利B上市首日的开盘参考价为前一交易日银
河通利B的参考净值;本基金封闭期届满,本基金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
基金份额后,基金份额上市首日的开盘参考价为前一工作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2)本基金实行价格涨跌幅限制,涨跌幅比例为10%,自上市首日起实行;
(3)本基金买入申报数量为100份或其整数倍;
(4)本基金申报价格最小变动单位为0.001元人民币;
(5)本基金的上市交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和深圳证
券交易所的相关业务规则执行。
4、上市交易的费用
银河通利B份额上市交易的费用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及有关规定
办理。
5、上市交易的行情揭示
银河通利B份额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交易行情通过行情发布系统
揭示。行情发布系统同时揭示基金前一交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6、上市交易的停复牌、暂停上市、恢复上市和终止上市
银河通利B份额的停复牌、暂停上市、恢复上市和终止上市按照相关法律
法规、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业务规则执行。
(二)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对基金上市交易的规
则等相关规定内容进行调整的,本基金合同相应予以修改,且此项修改无须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十一、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在合理控制风险的前提下,力求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创造高于业绩比较基准
的投资收益。
(二)投资理念
在有效管理风险的前提下,追求投资收益最大化与投资本金稳妥的和谐统
一。
(三)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
的国家债券、金融债券、次级债券、中央银行票据、企业债券、公司债券、短
期融资券、中期票据、资产支持证券、可转换债券、可分离债券和回购、银行
存款等金融工具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固定收益证券
品种(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本基金也可投资于权益类金融工具。本基金不直接从二级市场买入股票、
权证等权益类资产,但可以参与A股股票(包括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
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的新股申购或增发新股,并可持有因可转债转股所形
成的股票、因所持股票所派发的权证以及因投资可分离债券而产生的权证,以
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投资的其他权益类品种(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
相关规定)。因上述原因持有的股票和权证等资产,本基金应在其可交易之日起
的30个交易日内卖出。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
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投资于固定收益类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其中,投资于信用债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20%;投资于权益类资
产的比例不高于基金资产的20%,现金和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
基金资产净值的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本基金所指信用债券是指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企业债、公司债、金融
债(不含政策性金融债)、地方政府债、次级债、资产支持证券等除国债和央行
票据之外的非国家信用的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
本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
上述相关规定。
(四)投资策略
本基金以自上而下的分析方法为基础,根据国内外宏观经济形势、市场利
率、汇率变化趋势、债券市场资金供求等因素分析研判债券市场利率走势,并
对各固定收益品种收益率、流动性、信用风险、久期和利率敏感性进行综合分
析,在严格控制风险的前提下,通过积极主动的管理构建及调整固定收益投资
组合。
债券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在债券配置上将采取久期偏离、收益率曲线配置和类属配置等积极
投资策略.
(1)久期偏离策略
久期偏离是根据对利率水平的预期,在预期利率下降时,增加组合久期,
以较多地获得债券价格上升带来的收益,在预期利率上升时,减小组合久期,
以规避债券价格下降的风险。
本基金通过对影响债券投资的宏观经济状况和货币政策等因素的分析判
断,形成对未来市场利率变动方向的预期,主动地调整债券投资组合的久期,
提高债券投资组合的收益水平。
本基金主要考虑的宏观经济政策因素包括:经济增长、就业、固定资产投
资、市场销售、工业生产、居民收入等反映宏观经济运行态势的重要指标,银
行信贷、货币供应和公开市场操作等反映货币政策执行情况的重要指标,以及
居民消费物价指数和工业品出厂价格指数等反映通货膨胀变化情况的重要指标
等。
(2)收益率曲线策略
本基金通过对债券市场微观因素的分析判断,形成对未来收益率曲线形状
变化的预期,相应地选择子弹型、哑铃型或梯形的短-中-长期债券品种的组合
期限配置,获取因收益率曲线的形变所带来的投资收益。
本基金主要考虑的债券市场微观因素包括:收益率曲线、历史期限结构、
新债发行、回购及市场拆借利率等。
(3)类属配置策略
本基金根据对金融债、企业债等债券品种与同期限国债之间收益率利差的
扩大和收窄的预期,主动地增加预期利差将收窄的债券类属品种的投资比例,
降低预期利差将扩大的债券类属品种的投资比例,获取不同债券类属之间利差
变化所带来的投资收益。
债券品种选择策略
在以上债券资产久期、期限和类属配置的基础上,本基金根据债券市场收
益率数据,运用利率模型对单个债券进行估值分析,并结合债券的信用评级、
流动性、息票率、税赋、提前偿还和赎回等因素,选择具有良好投资价值的债
券品种进行投资。
对于非国家信用债券的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短期融资券、分离交易
可转债等债券,本基金将深入分析其等发行人所处行业发展前景、发展状况、
市场地位、财务状况、管理水平、债务水平、抵押物质量等因素,并结合内部
信用评价模型进一步评价债券发行人的信用风险。为控制基金债券投资的信用
风险,本基金投资的企业债券需经国内评估机构进行信用评估,要求其信用评
级为投资级以上。如果债券获得主管机构的豁免评级,本基金根据对债券发行
人的信用风险分析,决定是否将该债券纳入基金的投资范围。
动态增强策略
在以上债券投资策略的基础上,本基金还将根据债券市场的动态变化,采
取多种灵活策略,获取超额收益,主要包括:
(1)骑乘策略
骑乘策略是指当收益率曲线相对陡峭时,买入期限位于收益率曲线陡峭处
的债券,也即收益率水平处于相对高位的债券,随着债券剩余期限缩短,债券
的收益率水平将会较投资期初有所下降,通过债券的收益率的下滑,获得资本
利得收益。
(2)息差策略
息差策略是指通过不断正回购融资并持续买入债券的操作,只要回购资金
成本低于债券收益率,就可以达到杠杆放大的套利目标。
本基金将根据对市场回购利率走势的判断,适当地选择杠杆比率,谨慎地
实施息差策略,提高投资组合的收益水平。
附权债券投资
附权债券指对债券发行体授予某种期权,或者赋予债券投资者某种期权,
从而使债券发行体或投资者有了某种灵活的选择余地,从而增强该种金融工具
对不同发行体融资的灵活性,也增强对各类投资者的吸引力。当前附权债券的主
要种类有可转换公司债券、分离交易可转换公司债券以及含赎回或回售选择权
的债券等。
(1)可转换公司债券投资策略
可转换公司债券不同于一般的企业(公司)债券,其投资人具有在一定条
件下转股和回售的权利,因此其理论价值应当等于作为普通债券的基础价值加
上可转换公司债内含期权价值,是一种既具有债性,又具有股性的混合债券产
品,具有抵御价格下行风险,分享股票价格上涨收益的特点。
可转换公司债券可以按照约定价格转换为上市公司的股票,因此在日常交
易过程中可能会出现可转换公司债券市场与股票市场之间的套利机会。本基金
持有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可以转换成股票。基金管理人在日常交易过程中,会密
切关注可转换公司债券市场与股票市场之间的互动关系,恰当的选择时机进行
套利。
(2)其它附权债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利用债券市场收益率数据,运用利率模型,计算含赎回或回售选择
权的债券的期权调整利差(OAS),作为此类债券投资估值的主要依据。
分离交易可转换公司债券,是认股权证和公司债券的组合产品,该种产品
中的公司债券和认股权证可在上市后分别交易,即发行时是组合在一起的,而
上市后则自动拆分成公司债券和认股权证。本基金因认购分离交易可转换公司
债券所获得的认股权证自可交易之日起30个交易日内全部卖出,分离交易可转
换公司债券上市后分离出的公司债券的投资按照普通债券投资策略进行管理。
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通过对资产支持证券的资产池的资产特征进行分析,估计资产违约
风险和提前偿付风险,并根据资产证券化的收益结构安排,模拟资产支持证券
的本金偿还和利息收益的现金流过程,利用合理的收益率曲线对资产支持证券
进行估值。本基金投资资产支持证券时,还将充分考虑该投资品种的风险补偿
收益和市场流动性,控制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的风险,获取较高的投资收益。
权证投资策略
本基金采用数量化期权定价公式对权证价值进行计算,并结合行业研究员
对权证标的证券的估值分析结果,选择具有良好流动性和较高投资价值的权证
进行投资。采用的策略包括但不限于下列策略或策略组合:
(1)本基金采取现金套利策略,兑现部分标的证券的投资收益,并通过购
买该证券认购权证的方式,保留未来股票上涨所带来的获利空间。
(2)本基金根据权证与标的证券的内在价值联系,合理配置权证与标的
证券的投资比例,构建权证与标的证券的避险组合,控制投资组合的下跌风险。
同时,本基金积极发现可能存在的套利机会,构建权证与标的证券的套利组合,
力争获取较高的投资风险回报。
新股申购策略
为保证新股发行成功,新股发行一级市场价格通常相对二级市场价格存在
一定的折价。本基金根据新股发行人的基本情况,以及对认购中签率和新股上
市后表现的预期,谨慎参与新股申购,获取股票一级市场与二级市场的价差收
益,申购所得的股票在可上市交易后30个交易日内全部卖出。
(五)投资决策
1、投资决策依据
(1)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
(2)国内外宏观经济发展状况、宏观经济政策导向、微观经济运行环境
和证券市场发展态势;
(3)投资资产的预期收益率及风险水平等。
2、投资程序
(1)研究与分析
本基金管理人内设研究部,通过对宏观经济状况、货币政策和证券市场情
况的分析,制定投资策略和投资建议。
本基金管理人内设绩效与风险评估小组,运用风险模型及监测指标对市场
风险实施监控。市场部根据每日基金申购赎回的数据,提供分析报告,供基金
经理参考。
(2)构建投资组合
投资决策委员会在基金合同规定的投资框架下,决定基金资产配置方案,
并审批重大单项投资决定。
基金经理在投资决策委员会的授权下,参考研究部和绩效与风险评估小组
的研究分析,制定基金的投资策略,在其权限范围内进行基金的日常投资组合
管理工作。
(3)交易
基金经理制定具体的操作计划并通过交易系统或书面指令形式向中央交
易室发出交易指令。中央交易室依据投资指令具体执行买卖操作,并将指令的
执行情况反馈给基金经理。
(4)组合监控与调整
基金经理负责向投资决策委员会汇报基金投资执行情况。监察部对基金投
资进行日常监督。绩效与风险评估小组定期对基金投资进行绩效评估和风险分
析,并通过监察部呈报给合规审查与风险控制委员会及督察长办公室、投资决
策委员会、基金经理及相关人员。在监察部和绩效与风险评估小组提供的绩效
评估和风险分析报告的基础上,基金经理定期对证券市场变化和基金投资阶段
成果和经验进行反思,对基金投资组合不断进行调整和优化。
(六)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编制并发布的中
债综合全价指数。
该指数的样本券包括了商业银行债券、央行票据、证券公司债、证券公司
短期融资券、政策性银行债券、地方企业债、中期票据、记账式国债、国际机
构债券、非银行金融机构债、短期融资券、中央企业债等债券,综合反映了债
券市场整体价格和回报情况。该指数以债券托管量市值作为样本券的权重因子,
每日计算债券市场整体表现,是目前市场上较为权威的反映债券市场整体走势
的基准指数之一。
该指数合理、透明、公开,具有较好的市场接受度,可以较好的体现本基
金的投资特征与目标客户群的风险收益偏好。为此,本基金选取中债综合全价
指数作为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
如果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或者有更权威的、更能为市场普遍接受的业
绩比较基准推出,或者是市场上出现更加适合用于本基金的业绩基准的指数时,
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本基金可以在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变更
业绩比较基准并及时公告。
(七)风险收益特征
从基金资产整体运作来看,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属于证券投资基金中的
较低风险品种,其预期风险与预期收益高于货币市场基金,低于混合型基金和
股票型基金。
从本基金所分离的两类基金份额来看,由于本基金资产及收益的分配安排,
银河通利A份额将表现出低风险、收益相对稳定的特征;银河通利B份额则表
现出较高风险、收益相对较高的特征。
(八)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本基金在投资策略上兼顾投资原则以及本基金的固有特点,通过分散投资
降低基金财产的非系统性风险,保持基金组合良好的流动性。基金的投资组合
将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2)本基金与由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共同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
券,不超过该证券的10%;
(3)投资于固定收益类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其中,投资于信
用债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20%;投资于权益类资产的比例不高于基金
资产的20%;
(4)现金和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其中
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5)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40%;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1年,债
券回购到期后不展期;
(6)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
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7)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20%;
(8)同一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证券投资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
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9)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市值不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20%;
(10)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
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
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1)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的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基金管理人
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同一权证的比例不超过该权证的10%;
(12)本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所申报的金额不得超过本基金的总资
产,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得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3)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
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15%;
(1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
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30%;
(15)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
净值的15%;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
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述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
限资产的投资;
(16)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
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
范围保持一致;
(17)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规定的其它投资限制。
如果法律法规对本基金合同约定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以变更后
的规定为准。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
在履行适当程序后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除上述第(4)、(10)、(15)、(16)项以外,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
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
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
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开始。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发行的股票或者债券;
(6)买卖与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其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
券;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依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9)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
再受相关限制。
(九)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股东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股东权利,保护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利益;
2、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不参与所投资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
3、有利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
4、不通过关联交易为自身、雇员、授权代理人或任何存在利害关系的第三
人牟取任何不当利益。
(十)基金的融资、融券
本基金可以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进行融资、融券。
(十一)侧袋机制的实施和投资运作安排
当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根据最大限度保护基
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咨询会计
师事务所意见后,可以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启用侧袋机制,无需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本部分约定的投资组合比例、投资策略、组合限制、
业绩比较基准、风险收益特征等约定仅适用于主袋账户。
侧袋账户的实施条件、实施程序、运作安排、投资安排、特定资产的处置
变现和支付等对投资者权益有重大影响的事项详见本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
章节的规定。
(十二)基金投资组合报告(截止2023年3月31日)
本投资组合报告已经基金托管人复核,保证复核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本报告中所列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1.1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序号 项目 金额(元) 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
1 权益投资 - -
其中:股票 - -
2 基金投资 - -
3 固定收益投资 487,442,222.75 84.47
其中:债券 487,442,222.75 84.47
资产支持证券 - -
4 贵金属投资 - -
5 金融衍生品投资 - -
6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80,035,857.56 13.87
其中:买断式回购的买入返售金融 资产 - -
7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金合计 9,524,356.57 1.65
8 其他资产 79,148.58 0.01
9 合计 577,081,585.46 100.00
1.2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1.2.1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境内股票投资组合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票。
1.2.2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港股通投资股票投资组合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港股通股票。
1.3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股票投资明细
1.3.1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票。
1.4报告期末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序号 债券品种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1 国家债券 21,304,354.23 3.74
2 央行票据 - -
3 金融债券 271,467,403.15 47.62
其中:政策性金融债 231,399,292.12 40.59
4 企业债券 40,912,884.94 7.18
5 企业短期融资券 - -
6 中期票据 40,986,945.21 7.19
7 可转债(可交换债) 112,770,635.22 19.78
8 同业存单 - -
9 其他 - -
10 合计 487,442,222.75 85.50
1.5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债券投资明细
序号 债券代码 债券名称 数量(张)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1 220202 22国开02 1,200,000 120,235,377.05 21.09
2 220211 22国开11 500,000 50,513,739.73 8.86
3 220215 22国开15 400,000 40,621,665.75 7.13
4 110059 浦发转债 200,000 21,234,684.93 3.72
5 163550 20蒙资01 200,000 20,520,043.84 3.60
1.6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券
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1.7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贵金属投资明
细
本基金未进行贵金属投资。
1.8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权证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权证。
1.9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1.9.1本期国债期货投资政策
本基金未投资国债期货。
1.9.2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本基金未投资国债期货。
1.9.3本期国债期货投资评价
本基金未投资国债期货。
1.10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10.1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本期是否出现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
或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形
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中,没有发行主体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的情形,在报告编制
日前一年内也没有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形。
1.10.2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是否超出基金合同规定的备选股票库
报告期内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中没有在基金合同规定备选股票库之外的股票。
1.10.3其他资产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元)
1 存出保证金 79,148.58
2 应收证券清算款 -
3 应收股利 -
4 应收利息 -
5 应收申购款 -
6 其他应收款 -
7 其他 -
8 合计 79,148.58
1.10.4报告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序号 债券代码 债券名称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1 110059 浦发转债 21,234,684.93 3.72
2 110075 南航转债 9,515,165.21 1.67
3 113024 核建转债 7,046,819.18 1.24
4 123138 丝路转债 6,949,301.37 1.22
5 128137 洁美转债 6,750,219.18 1.18
6 110053 苏银转债 6,322,758.81 1.11
7 113639 华正转债 6,191,436.99 1.09
8 113582 火炬转债 5,811,817.81 1.02
9 113598 法兰转债 5,284,343.84 0.93
10 128133 奇正转债 5,097,545.21 0.89
11 113044 大秦转债 4,516,668.49 0.79
12 113621 彤程转债 2,996,249.32 0.53
13 113050 南银转债 1,140,542.47 0.20
14 127043 川恒转债 717,575.48 0.13
15 123116 万兴转债 1,882.25 0.00
1.10.5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不存在流通受限情况。
1.10.6投资组合报告附注的其他文字描述部分
因四舍五入原因,投资组合报告中市值占净值比例的分项之和与合计可能存在尾差。
十二、基金的业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
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投资有风险,
投资人申购基金时应认证阅读本招募说明书。有关业绩数据经托管人复核。(数据截止2022
年12月31日)
转型前(银河通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阶段 份额净值增长率① 份额净值增长率标准差② 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③ 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标准差④ ①-③ ②-④
2012.04.25-2012.12.31 4.23% 0.09% 0.18% 0.06% 4.05% 0.03%
2013.01.01-2013.12.31 3.89% 0.16% -3.75% 0.08% 7.64% 0.08%
2014.01.01-2014.03.31 1.05% 0.19% 1.62% 0.08% -0.57% 0.11%
自基金合同生效起至2014.4.25 11.69% 0.15% -1.47% 0.08% 13.16% 0.07%
自基金合同生效以来基金累计净值增长率变动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
率变动的比较
注:银河通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生效日为2012年4月25日,根据《银河
通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规定,本基金应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六个月内使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银河通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已于
2014年4月26日转型为银河通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转型后(银河通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银河通利
阶段 净值增长率① 净值增长率标准差② 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③ 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标准差④ ①-③ ②-④
2014.04.26-2014.12.31 24.33% 0.62% 4.26% 0.12% 20.07% 0.50%
2015.01.01-2015-12.31 17.55% 0.83% 4.19% 0.08% 13.36% 0.75%
2016.01.01-2016.12.31 0.95% 0.06% -1.63% 0.09% 2.58% -0.03%
2017.01.01-2017.12.31 1.23% 0.05% -3.38% 0.06% 4.61% -0.01%
2018.01.01-2018.12.31 7.18% 0.18% 4.79% 0.07% 2.39% 0.11%
2019.01.01-2019.12.31 4.61% 0.09% 1.31% 0.05% 3.30% 0.04%
2020.01.01-2020.12.31 7.40% 0.42% -0.06% 0.09% 7.46% 0.33%
2021.01.01-2020.12.31 2.17% 0.35% 2.10% 0.05% 0.07% 0.30%
2022.01.01-2022.12.31 -9.09% 0.32% 0.51% 0.06% -9.60% 0.26%
自基金合同生效起至今 67.02% 0.40% 12.39% 0.08% 54.63% 0.32%
通利债C
阶段 净值增长率① 净值增长率标准差② 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③ 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标准差④ ①-③ ②-④
2014.04.26-2014.12.31 23.91% 0.62% 4.26% 0.12% 19.65% 0.50%
2015.01.01-2015-12.31 17.21% 0.83% 4.19% 0.08% 13.02% 0.75%
2016.01.01-2016.12.31 0.55% 0.06% -1.63% 0.09% 2.18% -0.03%
2017.01.01-2017.12.31 1.00% 0.06% -3.38% 0.06% 4.38% 0.00%
2018.01.01-2018.12.31 6.76% 0.18% 4.79% 0.07% 1.97% 0.11%
2019.01.01-2019.12.31 4.39% 0.10% 1.31% 0.05% 3.08% 0.05%
2020.01.01-2020.12.31 7.11% 0.42% -0.06% 0.09% 7.17% 0.33%
2021.01.01-2020.12.31 1.89% 0.35% 2.10% 0.05% -0.21% 0.30%
2022.01.01-2022.12.31 -9.41% 0.32% 0.51% 0.06% -9.92% 0.26%
自基金合同生效起至今 62.51% 0.40% 12.39% 0.08% 50.12% 0.32%
自基金合同生效以来基金累计净值增长率变动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
率变动的比较
注:银河通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生效日为2012年4月25日,于2014年4
月26日正式转型为银河通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根据《银河通利分级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规定,本基金应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六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
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
十三、基金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申
购款以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本基金财产以基金名义开立银行存款账户,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开立证券
交易清算资金的结算备付金账户,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开立基金
证券账户,以本基金的名义开立银行间债券托管账户。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和注册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
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处分
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代销机构的固有财产,并由基
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基金财产的管理、运用或者其他情
形而取得的财产和收益归入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可以按基金合
同的约定收取管理费、托管费以及其他基金合同约定的费用。基金财产的债权、
不得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固有财产的债务相抵销,不同基金财产的债权
债务,不得相互抵销。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以其自有资产承担法律责任,
其债权人不得对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和其他权利。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
原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
非因基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十四、基金资产估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正常营业日以及国家法律
法规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营业日。
(二)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权证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
易所挂牌的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
未发生重大变化,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
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
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交易所上市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
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
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3)交易所上市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
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
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
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
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
确定公允价格。
(4)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交易所上市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
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
的同一股票的市价(收盘价)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
价)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和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
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交
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市价(收盘价)估值;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
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因持有股票而享有的配股权,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
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4、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采用
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5、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
值。
6、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
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
值。
7、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
程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
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
人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
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
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三)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权证、债券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他投资等
资产和负债。
(四)估值程序
基金日常估值由基金管理人进行。基金管理人完成估值后,将估值结果以
双方认可的方式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
的估值方法、时间、程序进行复核,复核无误后,以双方认可的方式发送给基
金管理人;月末、年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2年内,在银河通利A的开放日计算银河通利A
的基金份额净值;在银河通利B的封闭期届满日分别计算银河通利A和银河通
利B的基金份额净值。
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2年内,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净值计算的基础
上,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采用“虚拟清算”原则计算并公告银河通利A和
银河通利B基金份额参考净值。基金份额参考净值是对两类基金份额价值的一
个估算,并不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可获得的实际价值。银河通利A与银河通利
B基金份额参考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3位,小数点后第4位四舍五入。
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2年届满,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对银河通利A
类与银河通利C类单独进行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并按各自的基金份额净值进行
资产和收益分配及份额转换。
(五)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
值的准确性、及时性。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3位以内(含第3位)发生差错
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差错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注册登记机构、
或代销机构、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差错,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
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差错遭受损失当事人(“受损方”)的直接损失按下述
“差错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差错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
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对于因技术原因引起的差错,若
系同行业现有技术水平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则属不可抗力,按照
下述规定执行。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造成投资人的交易资料灭失或被错误处理或造成其他差
错,因不可抗力原因出现差错的当事人不对其他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但因该
差错取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仍应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2、差错处理原则
(1)差错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差错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
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差错发生的费用由差错责任方承担;由于差错责任方未
及时更正已产生的差错,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差错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
赔偿责任;若差错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
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差错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
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差错已得到更正。
(2)差错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并且
仅对差错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差错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差错
责任方仍应对差错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
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差错责任方应赔偿受损
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
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
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
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差错责任方。
(4)差错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差错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5)差错责任方拒绝进行赔偿时,如果因基金管理人过错造成基金财产损失
时,基金托管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如果因基金托管人过错造
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基金管理
人和托管人之外的第三方造成基金财产的损失,并拒绝进行赔偿时,由基金管
理人负责向差错方追偿;追偿过程中产生的有关费用,应列入基金费用,从基
金资产中支付。
(6)如果出现差错的当事人未按规定对受损方进行赔偿,并且依据法律法
规、基金合同或其他规定,基金管理人自行或依据法院判决、仲裁裁决对受损
方承担了赔偿责任,则基金管理人有权向出现过错的当事人进行追索,并有权
要求其赔偿或补偿由此发生的费用和遭受的直接损失。
(7)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则处理差错。
3、差错处理程序
差错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差错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差错发生的原因确定
差错的责任方;
(2)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差错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差错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
偿损失;
(4)根据差错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注册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金
注册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差错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差错处理的原则和方法如下:
(1)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
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
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5%时,基金管理人应
当公告。
(3)因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给基金或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失的,应由
基金管理人先行赔付,基金管理人按差错情形,有权向其他当事人追偿。
(4)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由于各自技术系统设置而产生的净值计算尾
差,以基金管理人计算结果为准。
(5)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
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
资产价值时;
3、当特定资产占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经与基金托管人协
商一致后,应暂停基金估值;
4、占基金相当比例的投资品种的估值出现重大转变,而基金管理人为保障
投资人的利益,已决定延迟估值;
5、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他情形。
(七)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
算,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
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
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八)特殊情况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6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
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由于证券交易所及注册登记机构发送的数据错误,
或国家会计政策变更、市场规则变更等,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
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未能发现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
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九)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资产估值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应根据本部分的约定对主袋账户资产进行估值并
披露主袋账户的基金净值信息,暂停披露侧袋账户的基金份额净值。
十五、基金收益与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
相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
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
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三)收益分配原则
1、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2年内的收益分配原则
(1)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2年内,本基金不进行收益分配;
(2)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本基金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后的收益分配原则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2年期届满,本基金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
后,本基金的收益分配原则如下:
(1)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每年收益分配次数最多
为12次,每次收益分配比例不得低于该次可供分配利润的20%;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
场外转入或申购的基金份额,投资者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按除权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金默
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投资者在不同销售机构的不同交易账户可选择
不同的分红方式,如投资者在某一销售机构交易账户不选择收益分配方式,则
按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处理;
场内转入、申购和上市交易的基金份额的分红方式为现金分红,投资者不
能选择其他的分红方式,具体收益分配程序等有关事项遵循深圳证券交易所及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规定;
(3)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4)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
的时间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5)每一同类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银河通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A类份额及银河通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C类份额因其净值不同,
根据本章原则计算的可供分配利润可能有所不同;
(6)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收益分配基准日以及该日的可供分配利润、基
金收益分配对象、分配原则、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支付方
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的时间和程序
1、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订,由基金托管人复核,依照《信息
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2、在收益分配方案公布后,基金管理人依据具体方案的规定就支付的现金
红利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按照基金管理人的有效指令及时
进行分红资金的划付。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当
投资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于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
金注册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红利再投
资的计算方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七)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收益分配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侧袋账户不进行收益分配,详见本招募说明书“侧
袋机制”章节的规定。
十六、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一)与基金运作有关的费用
1、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的销售服务费;
(4)基金财产拨划支付的银行费用;
(5)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基金信息披露费用;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有关的会计师费和律师费;
(8)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9)基金上市初费和上市月费;
(10)依法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二)上述基金费用由基金管理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参照公允的市场价
格确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三)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3%年费率计提。计
算方法如下:
H=E×年管理费率÷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
理费划付指令,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2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
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1%年费率计提。计
算方法如下:
H=E×年托管费率÷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
管费划付指令,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2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
一次性支付给基金托管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支付日期顺延。
3、基金的销售服务费
基金的销售服务费用于支付销售机构佣金、基金的营销费用以及基金份额
持有人服务费等。
(1)本基金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2年内的销售服务费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2年内,银河通利A基金份额收取销售服务费,年
费率为0.3%,银河通利B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
在通常情况下,销售服务费按前一日银河通利A基金资产净值的0.3%年费
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年销售服务费率÷当年天数
H为银河通利A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为前一日银河通利A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与银河通利A的基金份额数的
乘积
基金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
金销售服务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2个工作日内从基金
财产中划出,由基金管理人按相关合同规定支付给基金销售机构。若遇法定节
假日、休息日,支付日期顺延。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满2年后,本基金转换为银河通利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LOF)的销售服务费
自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满2年后,本基金将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
银河通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其中A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
C类基金份额收取销售服务费,年费率为0.3%。
在通常情况下,销售服务费按前一日银河通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的C类基金资产净值的0.3%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年销售服务费率÷当年天数
H为银河通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的C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
售服务费
E为银河通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的C类基金份额前一日基金资产
净值
基金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
金销售服务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2个工作日内从基金
财产中划出,由基金管理人按相关合同规定支付给基金销售机构。若遇法定节
假日、休息日,支付日期顺延。
4、除管理费、托管费、基金销售服务费外的基金费用,由基金托管人根据
其他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的规定,按费用支出金额支付,列入或摊入当期基金
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四)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
金财产的损失,以及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等不列入基金费用。
基金合同生效前所发生的信息披露费、律师费、会计师费以及其他费用不从基
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根据基金发展情况调整基金管理费率、
基金托管费率和销售服务费率。降低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和销售服务
费率,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日
2日前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六)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费用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与侧袋账户有关的费用可以从侧袋账户中列支,
但应待侧袋账户资产变现后方可列支,有关费用可酌情收取或减免,但不得收
取管理费,详见本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章节或相关公告的规定。
(七)基金税收
基金和基金份额持有人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纳税义务。
十七、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的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会计责任方;
2、本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每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如果基金首次
募集的会计年度,基金合同生效少于2个月,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年度;
3、本基金的会计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的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金管理人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计核算,按照有
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金托管人定期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
并书面确认。
(二)基金的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具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
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年度财务报表及其他规定事项进行审计。会计师事务所及
其注册会计师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时,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经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可
以更换。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基金管理人应当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
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十八、基金的信息披露
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基金合
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其他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
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根本出发点,依法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
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简明性和易得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
和非法人组织。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其他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按规定
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披露事项在规定时间内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
刊(以下简称“指定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指定网站”)等媒
介披露。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息
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不同文本的内容一致。不同文本之间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
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
币元。
(一)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1、招募说明书
招募说明书是基金向社会公开发售时对基金情况进行说明的法律文件。
基金管理人按照《基金法》、《信息披露办法》、基金合同编制基金招募说明
书,并在基金份额发售的3日前,将基金招募说明书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基金招募说明书其
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
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
2、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份额发售的3日前,将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
和网站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将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登载在各自网站
上。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是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摘要文件,用于向投资者提供简明
的基金概要信息。《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
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并登载在指定
网站及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
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产
品资料概要。
3、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将按照《基金法》、《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就基金份额
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披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
定报刊和网站上。
4、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将在基金合同生效的次日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登载基金合同生
效公告。基金合同生效公告中将说明基金募集情况。
5、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
银河通利B基金份额获准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
金份额上市交易的3个工作日前,将相关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登载在指定
报刊和网站上。
6、基金净值信息
(1)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生效后,在银河通利A的首次开放日或银河通利B
上市交易前,基金管理人将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以
及银河通利A和银河通利B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2)在银河通利A的首次开放或银河通利B上市交易后,基金管理人将在
每个交易日的次日,通过网站、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基金份
额净值、银河通利A和银河通利B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以及各自的基金份额累
计参考净值;
(3)基金管理人将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的基金资产净
值、基金份额净值和银河通利A和银河通利B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基金管理
人应当在上述市场交易日的次日,将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银河通利
A和银河通利B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以及各自的基金份额累计参考净值登载在
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4)基金托管人对银河通利A和银河通利B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封闭期
届满时基金份额净值及相关披露内容进行复核;
(5)在本基金封闭期届满并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后: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
基金资产净值以及银河通利A和银河通利C的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
日的次日,通过指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基金
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指定网站披露
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7、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价格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本基金的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
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人能
够在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8、基金年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基金季度报告
(1)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
将年度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
师事务所审计;
(2)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中期报
告,将中期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
上;
(3)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
度报告,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
报刊上;
(4)基金合同生效不足2个月的,本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
中期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5)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2年内,在基金定期报告中应当计算
并公告银河通利A和银河通利B的基金份额配比。
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
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基金运作期间,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
总份额20%的情形,为保障其他投资者的权益,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基金定
期报告“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
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产品的特有风险,中国证监
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9、临时报告与公告
在基金运作过程中发生如下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
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事件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2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
并登载在指定报刊和指定网站上: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定的事项;
(2)基金合同终止、基金清算;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基金合并;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基金改聘会计师
事务所;
(5)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份额登记、核算、估值
等事项,基金托管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核算、估值、复核等事
项;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7)基金管理人变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权的股东、基金管理人的实际控
制人变更;
(8)基金募集期延长;
(9)基金管理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
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10)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最近12个月内变更超过50%,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最近12个月内变动超过30%;
(11)涉及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业务、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仲裁;
(12)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因基金管理业务相关行为
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基金托管人或其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因基
金托管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13)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
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
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事项,但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14)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5)管理费、托管费、销售服务费、申购费、赎回费等费用计提标准、
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6)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0.50%;
(17)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18)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19)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20)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或重新接受申购、赎回申请;
(21)本基金暂停上市、恢复上市或终止上市;
(22)本基金银河通利A的收益率设定及其调整;
(23)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2年期届满时的基金转换;
(24)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2年期届满,本基金转换为上市开放式
基金(LOF)后的上市交易以及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5)本基金实施基金份额折算;
(26)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的重大
事项;
(27)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
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或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本基金合同
规定的其他事项。
10、澄清公告
在本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
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以及可能损害基金
份额持有人权益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
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
1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12、清算报告
基金合同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法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对基金财产
进行清算并作出清算报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
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13、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信息披露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基金合
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进行信息披露,详见本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章节的
规定。
14、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门部门
及高级管理人员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
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等法律法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
约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
价格、基金定期报告、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清算报告
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进行书面或电子
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报刊中选择一家报刊披露本基金信息。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报送拟披露的基
金信息,并保证相关报送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介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披露信息
外,还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公共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指
定媒介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披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
当一致。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按法律法规要求披露信息外,也可着眼于为投
资者决策提供有用信息的角度,在保证公平对待投资者、不误导投资者、不影
响基金正常投资操作的前提下,自主提升信息披露服务的质量。具体要求应当
符合中国证监会及自律规则的相关规定。前述自主披露如产生信息披露费用,
该费用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三)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
法规规定将信息置备于各自住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
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将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
(四)本基金信息披露事项以法律法规规定及本章节约定的内容为准。
十九、侧袋机制
(一)侧袋机制的实施条件和实施程序
当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根据最大限度保护基
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咨询会计
师事务所意见后,可以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启用侧袋机制,无需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启用侧袋机制当日报中国证监
会及基金管理人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启用侧袋机制当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服务机构应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原
有账户份额为基础,确认相应侧袋账户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份额。当日收到
的申购申请,视为投资者对启用侧袋机制后的主袋账户提交的申购申请办理;
当日收到的赎回申请,仅办理主袋账户的赎回申请并支付赎回款项。
(二)侧袋机制实施期间的基金运作安排
1、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1)侧袋账户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管理人不办理侧袋账户的申购、赎回和转换。基
金份额持有人申请申购、赎回或转换侧袋账户基金份额的,该申购、赎回或转
换申请将被拒绝。
(2)主袋账户
基金管理人将依法保障主袋账户份额持有人享有基金合同约定的赎回权
利,并根据主袋账户运作情况合理确定申购事项,具体事项届时将由基金管理
人在相关公告中规定。
(3)基金份额的登记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管理人和登记机构应对侧袋账户份额实行独立管
理,主袋账户沿用原基金代码,侧袋账户使用独立的基金代码。
(4)侧袋机制实施期间,相关证券交易所和/或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对本基金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及份额登记另有规定的,从其最新规定。
具体安排请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2、基金的投资安排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招募说明书“基金的投资”部分的投资组合比例、投
资策略、组合限制、业绩比较基准、风险收益特征等约定仅适用于主袋账户。
本基金的各项投资运作指标和基金业绩指标应当以主袋账户资产为基准。
基金管理人原则上应当在侧袋机制启用后20个交易日内完成对主袋账户
投资组合的调整,但因资产流动性受限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侧袋账户中进行除特定资产处置变现以外的其他投资操
作。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管理人、基金服务机构在计算基金业绩相关指标
时仅考虑主袋账户资产,分割侧袋账户资产导致的基金净资产减少在计算基金
业绩相关指标时按投资损失处理。基金管理人、基金服务机构在展示基金业绩
时,应当就前述情况进行充分的解释说明,避免引起投资者误解。
3、基金的费用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侧袋账户资产不收取管理费,其他费用详见届时发布
的相关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以将与侧袋账户有关的费用从侧袋账户资产中列支,但应待
侧袋账户资产变现后方可列支,有关费用可酌情收取或减免。因启用侧袋机制
产生的咨询、审计费用等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4、基金的收益分配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在主袋账户份额满足基金合同收益分配条件的情形下,
基金管理人可对主袋账户份额进行收益分配。侧袋账户不进行收益分配。
5、基金的信息披露
(1)基金净值信息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披露侧袋账户的基金份额净值和
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2)定期报告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基金定期报告
中披露报告期内侧袋账户相关信息,基金定期报告中的基金会计报表仅需针对
主袋账户进行编制。侧袋账户相关信息在定期报告中单独进行披露,包括但不
限于:报告期内的特定资产处置进展情况;特定资产可变现净值或净值区间,
该净值或净值区间并不代表特定资产最终的变现价格,不作为基金管理人对特
定资产最终变现价格的承诺。
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年度报告进行审计时,应对报告期内基金侧袋机制运
行相关的会计核算和年度报告披露,执行适当程序并发表审计意见。
(3)临时报告
基金管理人在启用侧袋机制、处置特定资产、终止侧袋机制以及发生其他
可能对投资者利益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后应及时发布临时公告。侧袋机制实施
期间,若侧袋账户资产无法一次性完成处置变现,基金管理人在每次处置变现
后均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及时发布临时公告。
启用侧袋机制的临时公告内容应当包括启用原因及程序、特定资产流动性
和估值情况、对投资者申购赎回的影响、风险提示等重要信息。
处置特定资产的临时公告内容应当包括特定资产处置价格和时间、向侧袋
账户份额持有人支付的款项、相关费用发生情况等重要信息。
6、特定资产的处置清算
基金管理人将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最大化原则,采取将特定资产予以
处置变现等方式,及时向侧袋账户份额持有人支付对应款项。无论侧袋账户资
产是否全部完成变现,基金管理人都将及时向侧袋账户份额持有人支付已变现
部分对应的款项。
侧袋账户资产完全清算后,基金管理人应注销侧袋账户。
7、侧袋的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启用侧袋机制和终止侧袋机制后,及时聘请符合《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并披露专项审计意见。
(三)本部分关于侧袋机制的相关规定,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或监管规
则的部分,如将来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取消或变更的,或
将来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针对侧袋机制的内容有进一步规定的,或相关证券交
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新增相关业务规则且适用于本基金的,
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履行适当程序后,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无需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二十、风险揭示
(一)投资于本基金的风险
本基金的投资风险包括投资组合的风险、本基金的特定风险、管理风险、
合规性风险、操作风险以及其他风险。
1、投资组合风险
投资组合的风险主要包括市场风险、流动性风险和信用风险。
(1)市场风险
证券市场价格因受各种因素的影响而产生波动,使基金财产面临潜在的风
险。影响证券市场价格波动的风险主要包括以下市场风险因素:
1)政策风险
因货币政策、财政政策和产业政策等国家宏观经济政策发生变化,导致证
券市场价格波动,影响基金投资收益的风险;
2)经济周期风险
经济运行具有周期性的特点,证券市场的收益水平受到宏观经济运行状况
的影响,也呈现周期性变化。基金投资于债券与上市公司的股票,其收益水平
也会随之发生变化,从而产生风险。
3)利率风险
市场利率的波动会导致股票市场及债券市场的价格变动,同时也将影响企
业的融资成本和利润水平。基金投资于股票和债券,其收益水平会受到利率变
化的影响,从而产生风险。
4)通货膨胀风险
基金持有人的收益将主要通过现金形式来分配,如果发生通货膨胀,现金
的购买力会下降,从而影响基金的实际收益。
5)上市公司经营风险
上市公司的经营受多种因素影响。如果基金所投资的上市公司经营不善,
其股票价格可能下跌,或者能够用于分配的利润减少,使基金投资收益下降。
虽然本基金可通过分散化投资减少这种非系统性风险,但并不能完全消除该种
风险。
6)债券收益率曲线风险
因债券收益率曲线非平行移动,导致单一的久期指标并不能充分反映这一
风险的存在。如果基金债券组合在期限配置上不当,将影响基金投资收益。
7)再投资风险
因市场利率下降,导致债券组合的利息收入再投资的收益率下降,将影响
基金投资收益。
8)提前偿付风险
基金投资资产支持证券品种时,证券化的信托财产中债务人提前还款会造
成信托财产的现金流量失衡,从而与设计的现金流量规划不同,影响基金投资
资产支持证券的收益。除受债务人自身的财务状况影响外,市场利率的变化,
其他融资成本的变化等因素都将影响债务人提前还款。由于影响因素多且不确
定,因此债务人提前还款的时间和数量都很难准确预计。
(2)流动性风险
因市场交易量不足,导致证券不能迅速、低成本地转变为现金的风险。流
动性风险还包括由于本基金出现投资者大额赎回,致使本基金没有足够的现金
应付基金赎回支付的要求所引致的风险。
(3)信用风险
债券发行人出现违约、拒绝支付到期本息,或由于债券发行人信用质量降
低导致债券价格下降的风险,信用风险也包括证券交易对手因违约而产生的证
券交割风险。
2、本基金的特定风险
(1)特定投资对象风险
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在具体投资管理中,本基金主要投资债券类资产,
同时参与一级市场新股申购,因此,本基金可能因投资债券类资产而面临较高
的市场系统性风险,也可能面临新股发行放缓甚至停滞,或者新股申购收益率
下降甚至出现亏损所带来的风险。
(2)信用违约风险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信用债券,因此基金资产中一旦出现信用违约事件,
基金净值,尤其是银河通利B级份额净值将产生较大波动。
(3)银河通利A的特有风险
1)持有人面临的流动性风险
银河通利A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每满6个月的最后一个工作日开放一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只能在开放日赎回银河通利A份额,在非开放日,基金份额持
有人将不能赎回银河通利A而出现流动性风险。另外,如遇不可抗力等原因银
河通利A的开放日可能延后,导致基金份额持有人不能按期赎回而出现风险。
2)利率风险
本基金管理人将在银河通利A的每个开放日根据届时执行的1年期银行
定期存款利率设定银河通利A的年收益率。如果利率下调,银河通利A的年
收益率将相应向下进行调整;如果在非开放日出现利率上调,银河通利A的年
收益率并不会立即进行相应调整,而是等到下一个开放日再根据实际情况作出
调整,从而出现利率风险。
3)开放日的赎回风险
在银河通利A的每个开放日,银河通利A的基金份额净值调整为1.000
元,银河通利A将同时进行基金份额折算,其份额数将发生变化。基金份额折
算后,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银河通利A时,可能出现不能全部赎回的风险。
4)基金的收益分配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2年内,本基金将不进行收益分配。对于银河通利
A,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对银河通利A实施基金份额折算。
银河通利A进行基金份额折算后,如果出现新增份额的情形,投资者可通过赎
回折算后新增份额的方式获取投资回报。但是,投资者通过赎回折算后的新增
份额以获取投资回报的方式并不等同于基金收益分配,投资者可能须承担相应
的交易成本,还可能面临基金份额赎回的价格波动风险。
5)极端情形下的损失风险
银河通利A具有低风险、收益相对稳定的特征,但是,本基金为银河通利
A设置的收益率并非保证收益,在极端情况下,如果基金在短期内发生大幅度
的投资亏损,银河通利A可能出现不能获得收益甚至面临投资受损的风险。
6)基金转型后风险收益特征变化风险
基金合同生效后2年期届满日,本基金将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
基金类型为债券型。在基金转型前,基金份额持有人可选择将其持有的银河通
利A份额赎回、或是转入“银河通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投资者
不选择的,其持有的银河通利A份额将被默认为转入“银河通利债券型证券投
资基金(LOF)”C类份额。银河通利A的基金份额转入上市开放式基金(LOF)
C类份额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将面临风险收益特征变化的风
险。
(4)银河通利B的特有风险
1)杠杆机制风险
在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2年内的分级基金运作期内,本基金在扣除银河通
利A的应计收益分配后的全部剩余收益将归银河通利B享有,亏损以银河通
利B的资产净值为限由银河通利B承担,因此,银河通利B在可能获取放大
的基金资产增值收益预期的同时,也将承担基金投资的全部亏损,极端情况下,
银河通利B可能遭受全部的投资损失。
2)利率风险
在银河通利A的每次开放日,本基金将根据届时执行的1年期银行存款
利率重新设定银河通利A的年收益率,如果届时的利率上调,银河通利A的
年收益率将相应向上作出调整,银河通利B的资产分配份额将减少,从而出现
利率风险。
3)份额配比变化风险
本基金的银河通利A、银河通利B的份额配比原则上不超过7:3,由于银
河通利A、银河通利B将独立发售,两级份额在基金募集设立时的具体份额配
比可能低于7:3;本基金成立后,由于银河通利A每次开放后的基金份额余额
是不确定的,在银河通利A每次开放结束后,银河通利A、银河通利B的
份额配比可能发生变化,从而出现份额配比变化风险。
4)杠杆率变动风险
银河通利B具有较高风险、较高收益预期的特性,由于银河通利B内含
杠杆机制,基金资产净值的波动将以一定的杠杆倍数反映到银河通利B的基金
份额参考净值波动上。但是,银河通利B的预期收益杠杆率并不是固定的,在
两级份额配比保持不变的情况下,银河通利B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越高,杠杆
率越低,收益放大效应越弱,从而产生杠杆率变动风险。
5)上市交易风险
银河通利B的封闭期为2年,封闭期内上市交易。银河通利B上市交易
后可能因信息披露导致基金停牌,投资者在停牌期间不能买卖银河通利B份
额,产生风险;银河通利B上市后也可能因交易对手不足产生流动性风险。
6)折/溢价交易风险
银河通利B上市交易后,受市场供求关系等的影响,银河通利B的上市
交易价格与其基金份额参考净值之间可能发生偏离从而出现折/溢价交易的风
险。
7)基金的收益分配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2年内,本基金将不进行收益分配。银河通利B上
市交易后,投资者可通过买卖基金份额的方式获取投资回报,但是,投资者通
过变现基金份额以获取投资回报可能须承担相应的交易成本,还可能面临基金
份额价格波动及折价交易等风险。
8)基金转型后风险收益特征变化风险
基金合同生效后2年期届满日,本基金将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
基金类型为债券型。在基金转型时,所有银河通利B份额将自动转入上市开放
式基金(LOF)A类份额。在基金份额转换后,上市开放式基金(LOF)A类份额
将不再内含杠杆机制,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将面临风险收益特征
变化的风险。
3、启用侧袋机制的风险
当本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基金管理人经与基
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咨询会计师事务所意见后,可以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
同的约定启用侧袋机制。侧袋机制实施期间,侧袋账户份额将停止披露基金净
值信息,并不得办理申购、赎回和转换,基金份额持有人可能面临无法及时获
得侧袋账户对应部分的资金的流动性风险。基金管理人将按照持有人利益最大
化原则,采取将特定资产予以处置变现等方式,及时向侧袋账户份额持有人支
付对应款项,但因特定资产的变现时间具有不确定性,最终变现价格也具有不
确定性并且有可能大幅低于启用侧袋机制时的特定资产的估值,基金份额持有
人可能因此面临损失。
实施侧袋机制期间,因本基金不披露侧袋账户的基金净值信息,即便基金
管理人在基金定期报告中披露报告期末特定资产可变现净值或净值区间的,也
不作为特定资产最终变现价格的承诺,因此对于特定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最终变
现价格,基金管理人不承担任何保证和承诺的责任。
基金管理人将根据主袋账户运作情况合理确定申购政策,因此实施侧袋机
制后主袋账户份额存在暂停申购的可能。
启用侧袋机制后,基金管理人计算各项投资运作指标和基金业绩指标时仅
需考虑主袋账户资产,并根据相关规定对分割侧袋账户资产导致的基金净资产
减少按投资损失处理,因此本基金披露的业绩指标不能反映特定资产的真实价
值及变化情况。
4、管理风险
在基金管理运作过程中,由于基金管理人对宏观经济形势和证券市场判断
有误、获取的信息不完全等因素影响基金的收益水平。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的管理水平、管理手段和管理技术等都可能影响基金的收益水平。
5、操作风险
基金运作过程中,因内部控制存在缺陷或者人为因素造成操作失误或违反
操作规程等引致的风险,例如,越权违规交易、会计部门欺诈、交易错误、IT
系统故障等风险。
6、合规性风险
在基金管理运作过程中,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
规定,或者基金投资违反基金合同有关规定的风险。
7、本基金基金资产的流动性风险及措施
流动性风险是指基金资产不能迅速转变成现金,或者不能应付可能出现的
投资者大额赎回的风险。在开放式基金交易过程中,可能会发生巨额赎回的情
形。巨额赎回可能会产生基金仓位调整的困难,导致流动性风险,甚至影响基
金份额净值。
(1)投资市场、行业及资产的流动性风险评估
1)投资市场的流动性风险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
的国家债券、金融债券、次级债券、中央银行票据、企业债券、公司债券、短
期融资券、中期票据、资产支持证券、可转换债券、可分离债券和回购、银行
存款等金融工具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固定收益证券
品种(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本基金也可投资于权益类金融工具。
本基金不直接从二级市场买入股票、权证等权益类资产,但可以参与A股股票
(包括中小板、创业板及其它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的新股申购或增
发新股,并可持有因可转债转股所形成的股票、因所持股票所派发的权证以及
因投资可分离债券而产生的权证,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投资的其他
权益类品种(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因上述原因持有的股票和权证
等资产,本基金应在其可交易之日起的30个交易日内卖出。
上述资产均存在规范的交易场所,运作时间长,市场透明度较高,运作方
式规范,历史流动性状况良好,正常情况下能够及时满足基金变现需求,保证
基金按时应对赎回要求。极端市场情况下,上述资产可能出现流动性不足,导
致基金资产无法变现,从而影响投资者按时收到赎回款项。根据过往经验统计,
绝大部分时间上述资产流动性充裕,流动性风险可控,当遇到极端市场情况时,
基金管理人会按照基金合同及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及时启动流动性风险应对措
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2)投资行业的流动性风险
本基金以自上而下的分析方法为基础,根据国内外宏观经济形势、市场利
率、汇率变化趋势、债券市场资金供求等因素分析研判债券市场利率走势,并
对各固定收益品种收益率、流动性、信用风险、久期和利率敏感性进行综合分
析,在严格控制风险的前提下,通过积极主动的管理构建及调整固定收益投资
组合。本基金在债券配置上将采取久期偏离、收益率曲线配置和类属配置等积
极投资策略。
本基金也可投资于权益类金融工具。本基金不直接从二级市场买入股票、
权证等权益类资产,但持有因可转债转股所形成的股票、因所持股票所派发的
权证以及因投资可分离债券而产生的权证。因上述原因持有的股票和权证等资
产,本基金应在其可交易之日起的30个交易日内卖出。
因此本基金在投资运作过程中的债券资产配置较为灵活,在综合考虑宏观、
中观、微观因素的前提下进行配置,不以投资于某单一行业为投资目标,行业
分散度较高,受到单一行业流动性风险的影响较小。权益类资产在其可交易之
日起的30个交易日内卖出,因此对本基金流动性影响较小。
3)投资资产的流动性风险
本基金针对流动性较低资产的投资进行了严格的限制,以降低基金的流动
性风险: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15%。
本基金绝大部分基金资产投资于7个工作日可变现资产,包括可在交易所、
银行间市场正常交易的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及同业存单,7个工作
日内到期或可支取的逆回购、银行存款,7个工作日内能够确认收到的各类应
收款项,以及部分股票、权证等权益类资产等,上述资产流动性情况良好。
本基金开放式运作,在遵守本基金有关投资限制与投资比例的前提下,密
切关注基金的赎回申请情况,以应对可能发生的巨额赎回。同时将通过合理配
置组合期限结构等方式,积极防范流动性风险,在满足组合流动性需求的同时,
尽量减小基金净值的波动。
(2)巨额赎回情形下的流动性风险管理措施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
定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同时,如本基金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单个开放
日申请赎回基金份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一定比例以上的,基金管理人
有权对前述单个赎回申请人赎回申请进行延期办理。具体内容详见本招募说明
书第八章。
(3)实施备用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的情形、程序及对投资者的潜在影响:
1)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
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
确认后,采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申购赎回申请的措施。基金份
额持有人存在不能及时赎回基金份额的风险。
2)若本基金发生了巨额赎回,基金管理人有可能采取延期办理的措施以应
对巨额赎回,具体措施请见基金合同及招募说明书中“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
非交易过户与转托管”部分“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因此在巨额赎回情形发生
时,基金份额持有人存在不能及时赎回基金份额的风险。
3)本基金对持续持有期少于7日的投资人,收取1.5%的赎回费,并将上
述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赎回费在投资者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
4)暂停基金估值。5)启用侧袋机制。本基金侧袋机制的情形及程序详见
本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章节的规定。
8、其他风险
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的出现,将会严重影响证券市场的运行,
可能导致基金资产的损失。金融市场危机、行业竞争、代理商违约等超出基金
管理人自身直接控制能力之外的风险,可能导致基金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受损。
(三)声明
1、本基金未经任何一级政府、机构及部门担保。投资人自愿投资于本基金,
须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2、除基金管理人直接办理本基金的销售外,本基金还通过代销机构代理销
售,但是,基金并不是代销机构的存款或负债,也没有经代销机构担保或者背
书,代销机构并不能保证其收益或本金安全。
二十一、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基金合同变更内容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应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合同变更的内容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同
意。
(1)终止基金合同;
(2)转换基金运作方式,但本基金依照基金合同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
(LOF)除外;
(3)变更基金类别;
(4)变更基金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或投资策略;
(5)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6)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7)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但法律法规要求提高该等
报酬标准的除外;
(8)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9)终止基金份额上市交易,但因基金份额不再具备上市条件而被深圳证
券交易所终止上市的除外;
(10)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1)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但出现下列情况时,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由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同意变更后公布,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销售服务费和其他应由基金承担的费
用;
(2)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
回费率、变更收费方式;
(4)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
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6)除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以外的其他情形。
2、本基金转型为银河通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后,在其基金合同
生效后的存续期内,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本基金终止或与其他基金合并:
(1)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连续60个工作日达不到200人;
(2)基金资产净值连续60个工作日低于3000万元;
(3)本基金前十大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份额数之和在本基金总份额数中所
占比例连续60个工作日达到百分之九十以上。
3、关于变更基金合同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
案,并于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出具无异议意见后生效执行,并自生效之日起2日
内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介公告。
(二)本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基金合同将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事由,不能继续担任基金管理人的职
务,而在6个月内无其他适当的基金管理公司承接其原有权利义务;
3、基金托管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事由,不能继续担任基金托管人的职
务,而在6个月内无其他适当的托管机构承接其原有权利义务;
4、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组
(1)基金合同终止时,成立基金财产清算组,基金财产清算组在中国证监会
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
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组
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
财产清算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2、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基金合同终止,应当按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对基金财产进行
清算。基金财产清算程序主要包括:
(1)基金合同终止后,发布基金财产清算公告;
(2)基金合同终止时,由基金财产清算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3)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4)对基金财产进行估价和变现;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审计;
(6)聘请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
(7)将基金财产清算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8)参加与基金财产有关的民事诉讼;
(9)公布基金财产清算结果;
(10)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3、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组在进行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
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4、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若在封闭期届满前基金合同终止,则本基金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
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
偿基金债务后,将优先满足银河通利A的本金及应计收益分配,剩余部分(如
有)由银河通利B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根据其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若在封闭期届满,即本基金转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后基金合同终止,
则本基金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
除基金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
有的基金份额比例及该类基金份额净值进行计算后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合同终止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
基金财产清算组公告;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
结果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由基金财产清算组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6、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二十二、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义务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与义务
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
基金合同当事人,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
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完全承认和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金合同当
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为: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发售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
的行为依法提起诉讼;
(9)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每份基金份额在各自份额类别内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2、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为:
(1)遵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2)交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3)在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
责任;
(4)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6)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自基金管理人及基金管理人的
代理人、基金托管人、代销机构、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处获得的不当得利;
(7)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基金管理人的权利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为:
(1)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规定
独立运用基金财产;
(2)依照基金合同获得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
其他收入;
(3)发售基金份额;
(4)依照有关规定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5)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
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的规则,在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
定的范围内决定和调整基金的除调高托管费率和管理费率之外的相关费率结构
和收费方式;
(6)根据本基金合同及有关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对于基金托管人违反
了本基金合同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
成重大损失的情形,应及时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及相关
当事人的利益;
(7)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
(8)依据本基金合同的约定,转换本基金运作方式;
(9)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融
券;
(10)自行担任或选择、更换注册登记机构,获取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并对注册登记机构的代理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11)选择、更换代销机构,并依据基金销售服务代理协议和有关法律法
规,对其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12)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
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3)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14)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5)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管理人的义务为: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
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
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
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
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自己及任何
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折算比例;
(9)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
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10)按规定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1)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2)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13)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
告义务;
(14)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
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
不得向他人泄露;
(15)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
人分配收益;
(16)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7)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8)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
施其他法律行为;
(19)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
变现和分配;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
益,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按规定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资料;
(23)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
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4)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25)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26)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
利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和直
接管理;
(27)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及义务
1、基金托管人的权利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为:
(1)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
的其他收入;
(2)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
(3)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保管基金资产;
(4)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
(5)根据本基金合同及有关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对于基金管理人违反
本基金合同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对基金资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
重大损失的情形,应及时呈报中国证监会,并依法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及相
关当事人的利益;
(6)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7)按规定取得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资料;
(8)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托管人的义务为:
(1)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
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
立;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自己及任何
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
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
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出具意见,
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
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
适当的措施;
(9)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0)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
交割事宜;
(11)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2)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
份额折算比例、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13)按照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4)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5)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
和赎回款项;
(16)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7)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
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18)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向基金
管理人追偿;
(19)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
和分配;
(20)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
会和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22)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23)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4)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
权代表共同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在其对应的份额类别内
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1、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2年内,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审议事
项应分别由银河通利A、银河通利B的份额持有人独立进行表决。银河通利A、
银河通利B在各自的份额类别内拥有同等的投票权。
2、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2年届满,本基金无需召开份额持有人
大会,自动转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基金类别分为银河通利A、银河通利C。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审议事项应分别由转型后的银河通利A、银河通利C的
份额持有人独立进行表决。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银河
通利A、银河通利C在各自的份额类别内拥有同等的投票权。
(二)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经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单
独或合计持有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下同)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基金管
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
(2)转换基金运作方式,但本基金依照基金合同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
(LOF)除外;
(3)变更基金类别;
(4)变更基金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或投资策略;
(5)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6)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7)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但法律法规要求提高该等
报酬标准的除外;
(8)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9)终止基金份额上市交易,但因基金份额不再具备上市条件而被深圳证
券交易所终止上市的除外;
(10)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1)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在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2年内,依据《基金合同》享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召集提议权、自行召集权、提案权、新任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提名权的
“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10%以上(含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或类似表述均指“单独或合计持有银河通利A基金份额达到该类份额10%
以上且银河通利B基金份额亦达到该类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在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2年期届满并进行基金转换后,依据《基金合同》
享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提议权、自行召集权、提案权、新任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提名权的“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10%以上(含10%)基金
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类似表述均指“单独或合计持有银河通利A类基金
份额达到该类份额10%以上且银河通利C类基金份额亦达到该类份额10%以上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
2、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基金合
同,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销售服务费和其他应由基金承担的费
用;
(2)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
回费率、变更收费方式;
(4)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
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6)除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以外的其他情形。
3、本基金转型为银河通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后,在其基金合同
生效后的存续期内,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本基金终止或与其他基金合并:
(1)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连续60个工作日达不到200人;
(2)基金资产净值连续60个工作日低于3000万元;
(3)本基金前十大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份额数之和在本基金总份额数中所
占比例连续60个工作日达到百分之九十以上。
(三)召集人和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
人召集。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者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2、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
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
自行召集。
3、单独或合计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
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单独或合计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
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
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
4、单独或合计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合计
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但应当至少提前30日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5、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四)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以下简称“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
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必须于
会议召开日前30日在指定媒介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须至少载明以下
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出席方式;
(2)会议拟审议的主要事项;
(3)会议形式;
(4)议事程序;
(5)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登记日;
(6)代理投票的授权委托书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
权限和代理有效期限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7)表决方式;
(8)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
(9)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10)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用通讯方式开会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召集人决定通讯方式和书面
表决方式,并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
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
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书
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
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
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
计票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
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五)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1、会议方式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方式包括现场开会、通讯方式开会或法律
法规和监管机关允许的其他方式;
(2)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但更换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必须以现场开会方式召开;
(3)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通过授权委托书委派其代理人
出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出席,如基金管理
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出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4)通讯方式开会指按照本基金合同的相关规定以通讯的书面方式进行表
决;
(5)在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允许的情况下,经会议通知载明,基金份额持
有人也可以采用网络、电话或其他方式进行表决,或者采用网络、电话或其他
方式授权他人代为出席会议并表决。
2、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条件
(1)现场开会方式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现场会议方可举行:
①对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统计显示,全部有效凭证所对应
的基金份额不少于在权益登记日各自基金总份额的50%(含50%,下同);
在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2年内,全部有效凭证所对应的每一类别基金份额
均应占权益登记日各自类别的基金总份额的50%以上,即银河通利A基金份额
达到该类份额50%以上且银河通利B基金份额亦达到该类份额50%以上;在基金
合同生效之日起2年期届满并进行基金转换后,全部有效凭证所对应的每一类
别基金份额均应占权益登记日各自类别的基金总份额的50%以上,即银河通利A
类基金份额达到该类份额50%以上且银河通利C类基金份额亦达到该类份额50%
以上。
②到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身份证明及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代理人身份证
明、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授权委托代理手续完备,到会者出具的相关
文件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及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
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注册登记资料相符。
(2)通讯开会方式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会议方可举行:
①召集人按本基金合同规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2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
关提示性公告;
②召集人按基金合同规定通知基金托管人或/和基金管理人(分别或共同
称为“监督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③召集人在监督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和
统计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经通知拒不
到场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④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和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不少于在权益登记日各自基金总份额的50%
在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2年内,全部有效凭证所对应的每一类别基金份额
均应占权益登记日各自类别的基金总份额的50%以上,即银河通利A基金份额
达到该类份额50%以上且银河通利B基金份额亦达到该类份额50%以上;在基金
合同生效之日起2年期届满并进行基金转换后,全部有效凭证所对应的每一类
别基金份额均应占权益登记日各自类别的基金总份额的50%以上,即银河通利A
类基金份额达到该类份额50%以上且银河通利C类基金份额亦达到该类份额50%
以上。
⑤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书面意见的
代理人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授权委托书等文件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
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注册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六)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1)议事内容为本基金合同规定的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事由所涉及的
内容。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单独或合计持有权益登记日基金份额10%
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在大会召集人发出会议通知前就召开事由向大会召
集人提交需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也可以在会议通知发出后
向大会召集人提交临时提案,临时提案应当在大会召开日至少30天前提交召
集人并由召集人公告。
召集人对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的临时提案进行
审核,符合条件的应当在大会召开日30天前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3)大会召集人应当按照以下原则对提案进行审核:
关联性。大会召集人提案涉及事项与基金有直接关系,并且不超出法律法
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职权范围的,应提交大会审议;对于
不符合上述要求的,不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如果召集人决定不将提
案提交大会表决,应当在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进行解释和说明。
程序性。大会召集人可以对提案涉及的程序性问题做出决定。如将其提案
进行分拆或合并表决,需征得原提案人同意;原提案人不同意变更的,大会主
持人可以就程序性问题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做出决定,并按照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决定的程序进行审议。
(4)单独或合计持有权益登记日基金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提交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未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通过,就同一提案
再次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其时间间隔不少于6个月。法律法规另有
规定的除外。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开会议的通知后,如果需要对原
有提案进行修改,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30日前公告。否则,会议的
召开日期应当顺延并保证至少与公告日期有30日的间隔期。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规定程序宣布会议议事程序
及注意事项,确定和公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
表决,经合法执业的律师见证后形成大会决议。
大会由召集人授权代表主持。基金管理人为召集人的,其授权代表未能主
持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则由出席会议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以所代表
的基金份额50%以上多数选举产生一名代表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
持人。
在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2年内,推举主持人须同时经参加大会的银河通利
A、银河通利B各自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50%以上通过。
在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2年期届满并进行基金转换后,推举主持人须同时经参
加大会的银河通利A类、银河通利C类各自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
表决权的50%以上通过。
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
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数量、委托人姓名(或
单位名称)等事项。
(2)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表决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30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
表决截止日期后第2个工作日在公证机关及监督人的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
有效表决并形成决议。如监督人经通知但拒绝到场监督,则在公证机关监督下
形成的决议有效。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七)决议形成的条件、表决方式、程序
1.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一基金份额在其对应份额类别内享有平等的表决
权。
2、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
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基金份额表决权
的50%以上通过方为有效;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2年内,一般决议须同时经
参加大会的银河通利A、银河通利B各自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
决权的50%以上(含50%)通过方为有效;在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2年期届满并
进行基金转换后,一般决议须同时经参加大会的银河通利A类、银河通利C类
各自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50%以上(含50%)通过方为有
效。
除下列(2)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
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
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基金份额表决
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可做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2年
内,特别决议须同时经参加大会的银河通利A、银河通利B各自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为有效;在基
金合同生效之日起2年期届满并进行基金转换后,特别决议须同时经参加大会
的银河通利A类、银河通利C类各自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
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为有效。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终止基金合同以特
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
并予以公告。
4、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
表面符合法律法规和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即视为有效的表决,表决意
见模煳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
开审议、逐项表决。
(八)计票
1、现场开会
(1)如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则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
理人中推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
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
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推举两名基金份
额持有人代表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
但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未出席,则大会主持人可自行选举
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由大会主持人当
场公布计票结果。
(3)如大会主持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异议,可以对投票数进行重新清
点;如大会主持人未进行重新清点,而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
大会主持人宣布的表决结果有异议,其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重新清
点,大会主持人应当立即重新清点并公布重新清点结果。重新清点仅限一次。
2、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方式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票人
在监督人派出的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
公证;如监督人经通知但拒绝到场监督,则大会召集人可自行授权3名监票人
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九)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后的公告时间、
方式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过的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
日起5日内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自中
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者出具无异议意见之日起生效。
2、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
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自生效之日起2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如果
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
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十)实施侧袋机制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特殊约定
若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则相关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的比例指主袋份额持有
人和侧袋份额持有人分别持有或代表的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符合该等比例,但若
相关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和审议事项不涉及侧袋账户的,则仅指主袋份额
持有人持有或代表的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符合该等比例:
1、基金份额持有人行使提议权、召集权、提名权所需单独或合计代表相关
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
2、现场开会的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
记日相关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
3、通讯开会的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相关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
分之一);
4、若参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投票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小
于在权益登记日相关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召开时间的3个月以后、6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之一)相关基金份额的持有人参
与或授权他人参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投票;
5、现场开会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50%以上
(含50%)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
人;
6、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
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过;
7、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
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涉及主袋账户和侧袋账
户的,应分别由主袋账户、侧袋账户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进行表决,同一主侧袋
账户内的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平等的表决权。表决事项未涉及侧袋账户的,侧袋
账户份额无表决权。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相关规定以本节特殊约定
内容为准,本节没有规定的适用本部分的相关规定。
(十一)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
定。
三、基金合同解除和终止的事由、程序以及基金财产清算方式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基金合同变更内容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应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合同变更的以下内容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
议同意。
(1)终止基金合同;
(2)转换基金运作方式,但本基金依照基金合同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
(LOF)除外;
(3)变更基金类别;
(4)变更基金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或投资策略;
(5)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6)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7)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但法律法规要求提高该等
报酬标准的除外;
(8)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9)终止基金份额上市交易,但因基金份额不再具备上市条件而被深圳证
券交易所终止上市的除外;
(10)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1)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但出现下列情况时,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由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同意变更后公布,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销售服务费和其他应由基金承担的费
用;
(2)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
回费率、变更收费方式;
(4)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
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6)除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以外的其他情形。
2、本基金转型为银河通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后,在其基金合同
生效后的存续期内,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本基金终止或与其他基金合并:
(1)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连续60个工作日达不到200人;
(2)基金资产净值连续60个工作日低于3000万元;
(3)本基金前十大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份额数之和在本基金总份额数中所
占比例连续60个工作日达到百分之九十以上。
3、关于变更基金合同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
案,并于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出具无异议意见后生效执行,并自生效之日起2日
内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介公告。
(二)本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基金合同将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事由,不能继续担任基金管理人的职
务,而在6个月内无其他适当的基金管理公司承接其原有权利义务;
3、基金托管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事由,不能继续担任基金托管人的职
务,而在6个月内无其他适当的托管机构承接其原有权利义务;
4、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组
(1)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成立清算组,基金管
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组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
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
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
金财产清算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2、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基金合同终止,应当按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对基金财产进行
清算。基金财产清算程序主要包括:
(1)基金合同终止后,发布基金财产清算公告;
(2)基金合同终止时,由基金财产清算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3)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4)对基金财产进行估价和变现;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审计;
(6)聘请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
(7)将基金财产清算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8)参加与基金财产有关的民事诉讼;
(9)公布基金财产清算结果;
(10)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3、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组在进行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
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4、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若在封闭期届满前基金合同终止,则本基金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
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
偿基金债务后,将优先满足银河通利A的本金及应计收益分配,剩余部分(如
有)由银河通利B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根据其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若在封闭期届满,即本基金转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后基金合同终止,
则本基金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
除基金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
有的基金份额比例及该类基金份额净值进行计算后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合同终止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
基金财产清算组公告;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
结果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由基金财产清算组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6、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四、争议解决方式
对于因基金合同的订立、内容、履行和解释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争议,基
金合同当事人应尽量通过协商、调解途径解决。不愿或者不能通过协商、调解
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按照中国
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北京市。
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各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基金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继续忠实、勤勉、尽
责地履行基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基金合同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管辖。
五、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份额发售的3日前,将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
和网站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将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登载在各自网站
上。
本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人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代销机构
和注册登记机构办公场所查阅,但其效力应以基金合同正本为准。
二十三、基金托管协议内容摘要
一、托管协议当事人
1、基金管理人
名称: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富城路99号21-22层
法定代表人:宋卫刚
成立时间:2002年6月14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2]21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2.0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以及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它业务。
2、基金托管人
名称: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甲17号首层
法定代表人:霍学文
成立时间:1996年1月29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上市)
注册资本:2114298.4272万元人民币
批准设立机关和设立文号:中国人民银行1995年12月28日《关于北京城
市合作银行开业的批复》(银复[1995]470号)
基金托管资格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08]776号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国内结算;
办理票据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
府债券;从事同业拆借;提供担保;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管
箱业务;办理地方财政信用周转使用资金的委托贷款业务;外汇存款;外汇贷
款;外汇汇款;外币兑换;同业外汇拆借;国际结算;结汇、售汇;外汇票据
的承兑和贴现;外汇担保;资信调查、咨询、见证业务;买卖和代理买卖股票
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自营和代客外汇买卖;证券结算业务;开放式证券投资
基金代销业务;债券结算代理业务;短期融资券主承销业务;经中国银行业监
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其它业务。
二、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之间的业务监督与核查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行为行使监督权
1、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基
金投资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
的国家债券、金融债券、次级债券、中央银行票据、企业债券、公司债券、短
期融资券、中期票据、资产支持证券、可转换债券、可分离债券和回购、银行
存款等金融工具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固定收益证券
品种(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本基金也可投资于权益类金融工具。本基金不直接从二级市场买入股票、
权证等权益类资产,但可以参与A股股票(包括中小板、创业板及其它经中国
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的新股申购或增发新股,并可持有因可转债转股所形
成的股票、因所持股票所派发的权证以及因投资可分离债券而产生的权证,以
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投资的其他权益类品种(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
相关规定)。因上述原因持有的股票和权证等资产,本基金应在其可交易之日起
的30个交易日内卖出。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
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2、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基金
投融资比例进行监督:
(1)按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的投资资产配置比
例为:
本基金投资于固定收益类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其中,投资
于信用债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20%;投资于权益类资产的比例不高于
基金资产的20%,现金和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本基金所指信用债券是指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企业债、公司债、金融
债(不含政策性金融债)、地方政府债、次级债、资产支持证券等除国债和央行
票据之外的非国家信用的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
(2)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投资组合遵循以
下投资限制:
1)本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2)本基金与由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共同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
不超过该证券的10%;
3)投资于固定收益类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其中,投资于信
用债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20%;投资于权益类资产的比例不高于基金
资产的20%;
4)现金和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其中现
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5)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40%;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1年,债
券回购到期后不展期;
6)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
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7)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20%;
8)同一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证券投资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
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9)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市值不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20%;
10)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
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
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1)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的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基金管理人管
理的全部基金持有同一权证的比例不超过该权证的10%;
12)本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所申报的金额不得超过本基金的总资
产,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得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3)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
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15%;
1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
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30%;
15)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
值的15%;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
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述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
限资产的投资;
16)基金管理人承诺,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
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
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17)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规定的其它投资限制。
如果法律法规对本基金合同约定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以变更后
的规定为准。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
在履行适当程序后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3)法规允许的基金投资比例调整期限
除上述第4)、10)、15)、16)项以外,由于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
或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原因导致的投资组合不符合上述约定的比
例,不在限制之内,但基金管理人应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以达到规定
的投资比例限制要求。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在出现可预见资产规模大幅变动的情况下,至少提前2个工
作日正式向基金托管人发函说明基金可能变动规模和公司应对措施,便于基金
托管人实施交易监督。
(4)本基金可以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进行融资融券。
(5)相关法律、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比例限制。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的监督和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3、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基金
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
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
行的股票或债券;
(6)买卖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基金合同》规定禁止从事的其他
行为。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
后可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4、基金托管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于基金关
联投资限制进行监督。
根据法律法规有关基金禁止从事的关联交易的规定,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应事先相互提供与本机构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与本机构有其他重大利害关
系的公司名单及其更新,加盖公章并书面提交,并确保所提供的关联交易名单
的真实性、完整性、全面性。基金管理人有责任保管真实、完整、全面的关联
交易名单,并负责及时更新该名单。名单变更后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发送基金托
管人,基金托管人于2个工作日内进行书面回函确认已知名单的变更。如果基
金托管人在运作中严格遵循了监督流程,基金管理人仍违规进行关联交易,并
造成基金财产损失的,由基金管理人承担责任。
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与关联交易名单中列示的关联方进行法律法
规禁止基金从事的关联交易时,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并协助基金管理人采取
必要措施阻止该关联交易的发生,若基金托管人采取必要措施后仍无法阻止关
联交易发生时,基金托管人有权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对于交易所场内已成交的
违规关联交易,基金托管人应按相关法律法规和交易所规则的规定进行结算,
同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5、基金托管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
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
(1)基金托管人按以下方式对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市场交易的交易对手
资信风险控制措施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及行业标准的银行间市场交易
对手的名单,并按照审慎的风险控制原则在该名单中约定各交易对手所适用的
交易结算方式。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名单后2个工作日内回函确认收到该名单。
基金管理人应定期或不定期对银行间市场现券及回购交易对手的名单进行更
新,名单中增加或减少银行间市场交易对手时须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申请,
基金托管人于2个工作日内回函确认收到后,对名单进行更新。基金管理人收
到基金托管人书面确认后,被确认调整的名单开始生效,新名单生效前已与本
次剔除的交易对手所进行但尚未结算的交易,仍应按照协议进行结算。
如果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与不在名单内的银行间市场交易对手进行
交易,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撤销交易,经提醒后基金管理人仍执行交易并造
成基金财产损失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责任,发生此种情形时,基金托管人有
权报告中国证监会。
(2)基金托管人对于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市场交易的交易方式的控制
基金管理人在银行间市场进行现券买卖和回购交易时,需按交易对手名单
中约定的该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进行交易。如果基金托管人发现基
金管理人没有按照事先约定的有利于信用风险控制的交易方式进行交易时,基
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与交易对手重新确定交易方式,经提醒后仍未
改正时造成基金财产损失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责任。
(3)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市场交易的核心交易对手为北京银行、中国
工商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和交通银行,基金管理人
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可以根据当时的市场情况调整核心交易对手名单。
基金管理人有责任控制交易对手的资信风险,在与核心交易对手以外的交易对
手进行交易时,由于交易对手资信风险引起的损失先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其后
有权要求相关责任人进行赔偿,如果基金托管人在运作中严格遵循了上述监督
流程,则对于由于交易对手资信风险引起的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
6、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选择存款银行进行监督。
本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信用风险主要包括存款银行的信用等级、存款银行
的支付能力等涉及到存款银行选择方面的风险。本基金核心存款银行名单为北
京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和交通银行,
本基金投资除核心存款银行以外的银行存款出现由于存款银行信用风险而造成
的损失时,先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偿,之后有权要求相关责任人进行赔偿,如
果基金托管人在运作过程中遵循上述监督流程,则对于由于存款银行信用风险
引起的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可以根
据当时的市场情况对于核心存款银行名单进行调整。
7、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监督
(1)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应遵守《关于规范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证券
行为的紧急通知》、《关于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等流通受限证券有关问题的
通知》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2)流通受限证券,包括由《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规范的非公开
发行股票、公开发行股票网下配售部分等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锁定期的可交
易证券,不包括由于发布重大消息或其他原因而临时停牌的证券、已发行未上市
证券、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证券。
(3)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首次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经
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批准的有关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投资决策流程、风险控
制制度。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基金管理人还应提供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批
准的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上述资料应包括但不限于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
投资额度和投资比例控制情况。
基金管理人应至少于首次执行投资指令之前两个工作日将上述资料书面发
至基金托管人,保证基金托管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审核。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
上述资料后两个工作日内,以书面或其他双方认可的方式确认收到上述资料。
(4)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
法规要求的有关书面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拟发行证券主体的中国证监会批准文
件、发行证券数量、发行价格、锁定期,基金拟认购的数量、价格、总成本、
总成本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已持有流通受限证券市值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
例、资金划付时间等。基金管理人应保证上述信息的真实、完整,并应至少于
拟执行投资指令前两个工作日将上述信息书面发至基金托管人,保证基金托管
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审核。
(5)基金托管人应对基金管理人是否遵守法律法规、投资决策流程、风险
控制制度、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情况进行监督,并审核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有关
书面信息。基金托管人认为上述资料可能导致基金出现风险的,有权要求基金
管理人在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就该风险的消除或防范措施进行补充书面说明,
并保留查看基金管理人风险管理部门就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出具的风险评估
报告等备查资料的权利。否则,基金托管人有权拒绝执行有关指令。因拒绝执
行该指令造成基金财产损失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并有权报告中国
证监会。
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无法达成一致,应及时上报中国证监会请求解
决。如果基金托管人切实履行监督职责,则不承担任何责任。如果基金托管人
没有切实履行监督职责,导致基金出现风险,基金托管人应承担连带责任。
(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
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银河通利A的年收益率计算、银河通
利A和银河通利B的份额配比、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
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
行监督和核查。
(三)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及其他运作违反《基金法》、
《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
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在下一个工作日及时核对,并以书面
形式向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进行解释或举证。
在限期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书面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
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
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托管人有义务要求基金管理人赔偿因其违反《基
金合同》而致使投资者遭受的损失。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反关法律法规规定或者违反《基
金合同》约定的,应当拒绝执行,立即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向中国证监会
报告。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书面通知
基金管理人,并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必须在规定时间
内答复基金托管人并改正,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对基金托管
人按照法律法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基金管理人应积极
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
时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基金管理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基金托管人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
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基金托管人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
金托管人提出书面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四)当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根据最大限度
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咨
询会计师事务所意见后,可以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启用侧袋机制,
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本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投资策略、组合限制、业绩
比较基准、风险收益特征等约定仅适用于主袋账户。
侧袋账户的实施条件、实施程序、运作安排(包括但不限于对基金赎回的
影响、信息披露、费用列支等)、投资安排、特定资产的处置变现和支付等对投
资者权益有重大影响的事项详见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侧袋机制启用、
特定资产处置和信息披露等方面进行复核和监督。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本协议规定,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
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核查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基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
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
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银河通利A的年收益率、银河通利A和银河通利B的份
额配比,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
作等行为。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账管
理、未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违
反《基金法》、《基金合同》、本托管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
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确认
并以书面形式向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在限期内,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
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并予协助配合。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
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
管理人有义务要求基金托管人赔偿基金因此所遭受的损失。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
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
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提交相关
资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
管理人并改正。
基金托管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基金管理人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
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基金管理人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
金管理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三、基金财产保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未经基金管理人的正当指令,不得自
行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财产。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4、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与基金托管人的其
他业务和其他基金的托管业务实行严格的分账管理,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
立。
对于因基金认(申)购、基金投资过程中产生的应收财产,应由基金管理
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到
达基金托管人处的,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由
此给基金造成损失的,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的损失,基金
托管人有义务在合理且必要的范围内配合基金管理人进行追偿,但对此不承担
责任。
(二)基金募集期间及募集资金的验资
募集期内销售机构按销售与服务代理协议的约定,将认购资金划入基金管
理人在具有托管资格的商业银行开设的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认购专户。
该账户由基金管理人开立并管理。基金募集期满,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基金
募集金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等有关规定后,
由基金管理人聘请具有从事证券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出具验资
报告,出具的验资报告应由参加验资的2名以上(含2名)中国注册会计师签
字有效。验资完成,基金管理人应将募集的属于本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基
金托管人为基金开立的资产托管专户中,基金托管人在收到资金当日出具确认
文件。
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未能达到《基金合同》生效的条件,由基金管理人
按规定办理退款事宜。
(三)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基金托管人应负责本基金银行存款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基金托管人以基金
托管人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设资产托管专户,保管基金的银行存款。该资产
托管专户是指基金托管人在集中托管模式下,代表所托管的基金与中国证券登
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进行一级结算的专用账户。该账户的开设和管理由基金托
管人承担。本基金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均需通过基金托管人的资产托管专户
进行。
资产托管专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
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其他任何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基
金的任何银行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资产托管专户的管理应符合《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现金管理
暂行条例》、《人民币利率管理规定》、《利率管理暂行规定》、《支付结算办法》
以及银行监管机构的其他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严格管理基金在基金托管人处开立的银行存款账户、及时核
查基金银行存款账户余额。
(四)基金证券账户和结算备付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开设证券账户。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
公司/深圳分公司开立基金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用于证券清算。
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
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和未经对方书面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
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五)债券托管专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负责以基金的名义申请并取得进入全国
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的交易资格,并代表基金进行交易;基金托管人负责以基
金的名义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设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托管自营
账户,并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基金的债券的后台匹配及资金的清算。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一起负责为基金对外签订全国银行间国债市场
回购主协议,正本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保存副本。
(六)其他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在本托管协议订立日之后,本基金被允许从事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
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时,如果涉及相关账户的开设和使用,
由基金管理人协助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开
立有关账户。该账户按有关规则使用并管理。
(七)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等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基金托管人的保管库;
其中实物证券也可存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或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
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或票据营业中心的代保管库。实物证券的购
买和转让,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正当指令办理。属于基金托管人实
际有效控制下的实物证券及银行定期存款存单等有价凭证在基金托管人保管期
间的损坏、灭失,由此产生的责任应由基金托管人承担。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托
管人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证券不承担保管责任。
(八)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应由基金
托管人、基金管理人保管。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基金管理人在代表基金签署
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时应保证基金一方持有两份以上的正本,以便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基金管理人在合同签署后5个工
作日内通过专人送达、挂号邮寄等安全方式将合同原件送达基金托管人处。合
同原件应存放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各自文件保管部门,保存期限按照法
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对于无法取得二份以上的正本的,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加盖授
权业务章的合同传真件,未经双方协商或未在合同约定范围内,合同原件不得
转移。
四、基金资产净值计算与复核
(一)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
1、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复核与完成的时间及程序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本基金《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2年内,基金管理人按照《基金合同》约定分别计算基金份额净值、
银河通利A和银河通利B的基金份额净值。
本基金在《基金合同》生效后2年期届满时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
后,基金份额净值是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份额后的
数值。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3位,小数点后第4位四舍五入,
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基金管理人应每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估值原则应符合《基金合同》、《证
券投资基金会计核算办法》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
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管
理人应于每个工作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份额资产净值并以双方认可的
方式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后以双方认可的方式
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根据《基金法》,基金管理人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基金托管人复核、
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因此,本基金的会计责任方是基金管理
人,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双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
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法
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规
定估值。
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因此,就与
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本基金的会计责任方是基金管理人,如经双方在平等
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
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二)基金资产估值方法
1、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权证、债券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
资产。
2、估值方法
本基金的估值方法为: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①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权证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
挂牌的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
生重大变化,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
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
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②交易所上市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
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
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③交易所上市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
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
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
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
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
定公允价格;
④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交易所上市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
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①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
同一股票的市价(收盘价)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
估值;
②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和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③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交易
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市价(收盘价)估值;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
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因持有股票而享有的配股权,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
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4)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采
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5)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
估值。
(6)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
估值。
(7)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三)估值差错处理
因基金估值错误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应先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基金管理人
对不应由其承担的责任,有权向差错责任方追偿。
当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已由基金托管人复核确
认后公告的,由此造成的投资者或基金的损失,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投资
者或基金支付赔偿金,就实际向投资者或基金支付的赔偿金额,由基金管理人
与基金托管人按照管理费率和托管费率的比例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由于一方当事人提供的信息错误,另一方当事人在采取了必要合理的措施
后仍不能发现该错误,进而导致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造成投
资者或基金的损失,以及由此造成以后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计
算顺延错误而引起的投资者或基金的损失,由提供错误信息的当事人一方负责
赔偿。
由于证券交易所及其注册登记机构发送的数据错误,或由于其他不可抗力
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
查,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
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当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与基金托管人的计算结果不一致时,双
方应本着勤勉尽责的态度重新计算核对,如果最后仍无法达成一致,应以基金
管理人的计算结果为准对外公布,由此造成的损失以及因该交易日基金资产净
值计算顺延错误而引起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赔偿责任,基金托管人不负赔
偿责任。
(四)基金账册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应按照双方约定的同一
记账方法和会计处理原则,分别独立地设置、登录和保管本基金的全套账册,
对双方各自的账册定期进行核对,互相监督,以保证基金资产的安全。若双方
对会计处理方法存在分歧,应以基金管理人的处理方法为准。
经对账发现双方的账目存在不符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必须及时查
明原因并纠正,保证双方平行登录的账册记录完全相符。若当日核对不符,暂
时无法查找到错账的原因而影响到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和公告的,以基金管理
人的账册为准。
(五)基金定期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每月分别独立编制。月度报表的
编制,应于每月终了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
在《基金合同》生效后每六个月结束之日起45日内,基金管理人对招募说
明书更新一次并登载在网站上,并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体
上。基金管理人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季度报告编制并公
告;在会计年度半年终了后60日内完成半年报告编制并公告;在会计年度结束
后90日内完成年度报告编制并公告。
基金管理人在月度报表完成当日,对报表加盖公章后,以加密传真方式将
有关报表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在3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
核结果及时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季度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
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后7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
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半年报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
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后30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
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年度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
复核,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后45日内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在复核过程中,发现双方的报表存在不符时,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应共同查明原因,进行调整,调整以双方认可的账务处理方式为准。
核对无误后,基金托管人在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报告上加盖业务印鉴或者出具加
盖托管业务部门公章的复核意见书,双方各自留存一份。如果基金管理人与基
金托管人不能于应当发布公告之日之前就相关报表达成一致,基金管理人有权
按照其编制的报表对外发布公告,基金托管人有权就相关情况报证监会备案。
基金托管人在对财务会计报告、半年报告或年度报告复核完毕后,需盖章
确认或出具相应的复核确认书,以备有权机构对相关文件审核时提示。
基金定期报告应当在公开披露的第2个工作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
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
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
资产价值时;
3、当特定资产占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经与基金托管人协
商一致后,应暂停基金估值;
4、占基金相当比例的投资品种的估值出现重大转变,而基金管理人为保障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已决定延迟估值时;
5、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他情形。
(七)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资产估值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应根据本部分的约定对主袋账户资产进行估值并
披露主袋账户的基金净值信息,暂停披露侧袋账户的基金份额净值。
五、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登记与保管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须分别妥善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包括《基
金合同》生效日、《基金合同》终止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权益登记日、银河
通利A的开放日、银河通利B封闭期届满日、每年6月30日、12月31日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必须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
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本基金的基金注册登记机构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基金份额
持有人名册由基金的基金注册登记机构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编制和保管,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照目前相关规则分别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保
管方式可以采用电子或文档的形式。保管期限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向基金托管人提交下列日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基金合同》生效日、《基金合同》终止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权益登记日、
银河通利A的开放日、银河通利B封闭期届满日、每年6月30日、每年12月
31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必须包括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其中每年12月31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
于下月前十个工作日内提交;《基金合同》生效日、《基金合同》终止日等涉及
到基金重要事项日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于发生日后十个工作日内提交。
基金托管人以电子版形式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并定期刻成光盘
备份,保存期限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基金托管人不得将所保管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用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
若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由于自身原因无法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
册,应按有关法规规定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六、争议解决方式
双方当事人同意,因本协议而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除经友
好协商可以解决的,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当时有效的仲
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的地点在北京市,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双方均有约
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双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继续忠
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受中国法律管辖。
七、托管协议的修改与终止
(一)托管协议的变更与终止
1、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的内容进行变更。变更后的
托管协议,其内容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基金托管协议的
变更报中国证监会核准后生效。
2、基金托管协议终止的情形
发生以下情况,本托管协议在履行适当程序后终止:
(1)《基金合同》终止;
(2)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有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
金资产;
(3)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有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
金管理权;
(4)发生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
(二)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情形之日起30个工作日
内成立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
进行基金清算。
2、在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接管基金财产之前,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
照《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规定继续履行保护基金财产安全的职责。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
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4、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5、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发生后,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基金清算组作出清算报告;
(5)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审计;
(6)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7)将基金清算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8)公布基金清算公告;
(9)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6、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
算费用由基金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7、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本基金在《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2年内清算时的基金清算财产分配
若在封闭期届满前基金合同终止,则本基金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
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
基金债务后,将优先满足银河通利A的本金及应计收益分配,剩余部分(如有)
由银河通利B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根据其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2)本基金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后的基金清算财产分配
若在封闭期届满,即本基金转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后基金合同终止,
则本基金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
基金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
基金份额比例及该类基金份额净值进行计算后分配。
二十四、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基金管理人树立并倡导“以客户为中心”的服务理念以及“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至上”的企业价值观,致力于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完善的理财服务解
决方案和卓越的服务体验实践。基金管理人通过完善服务过程,为基金份额持
有人创造价值,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专业和优质的理财服务体验。基金管理
人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需求、业务发展和技术变迁,不断完善服务内容,提升
服务品质。
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共性需求,基金管理人主要利用两个公共接触点:
网址和呼叫中心(CallCenter)来提供公共服务;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个性化
需求与隐性需求,基金管理人采用服务定制的方式以及通过专业的理财顾问团
队与基金份额持有人接触拜访、沟通和交流的机制,提供个性化服务。
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持续完善服务。
主要服务内容如下:
(一)资料寄送
1、对账单服务
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需求向基金份额持有人以电子文件或纸质
形式定期或不定期寄送对账单。
2、其他相关的信息资料。
(二)基金收益分配申购基金份额
基金管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将现金收益转换基金份额申购的服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事先选择将所获分配的现金收益,按照基金合同有关基金
份额申购的约定转为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事先未做出选择的,基金管理
人将支付现金。
(三)基金转换服务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在条件成熟的情
况下提供本基金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服务。基金转换可以
收取一定的转换费,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
的规定制定并公告,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四)呼叫中心及网站服务
基金管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预设基金查询密码,预设的基金账户查询的
缺省密码为基金持有人开户证件号码的后六位(若开户证件号码的后六位包含
特殊字符或中文,该位字符以“0”替换)。为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账户的安
全和隐私权不受侵犯,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其知晓基金账号后,及时拨打基金
管理人呼叫中心全国统一客服电话400-820-0860或登录基金管理人网站
www.cgf.cn修改基金查询密码。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通过电话和网站查询其账
户及交易信息。
基金管理人呼叫中心(400-820-0860)自动语音系统提供7*24小时账户余
额、交易等信息的查询;呼叫中心人工坐席提供5*8小时的人工服务,为基金
份额持有人提供业务咨询、账户信息查询、资料修改、投诉受理等服务。
基金份额持有人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www.cgf.cn可以得到各种网上在线
服务。基金份额持有人通过基金管理人网上基金平台可以进行自助开户、基金
交易、账户查询、信息修改等。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和呼叫中心全国统一客服电话进
行服务定制。
(五)投诉和建议受理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通过基金管理人提供的呼叫中心自动语音留言、呼叫
中心人工座席、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等渠道对基金管理人和代销机构所提供
的服务进行投诉或提出建议。基金份额持有人还可以通过代销机构的服务电话
对该代销机构提供的服务进行投诉。
二十五、其他应披露事项
本报告期内,本系列基金及基金管理人在本公司网站(www.cgf.cn)和中
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http://eid.csrc.gov.cn/fund)和《证券时报》
刊登了如下公告:
1、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行业高级管理人员变更公告(2022.5.12)
2、银河通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更新(2022.6.7)
3、银河通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更新(2022.6.7)
4、银河通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招募说明书更新(2022.6.7)
5、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增加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为
代销机构并开通定投、转换业务及参加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2022.6.8)
6、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2022年第2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2022.7.20)
7、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终止北京微动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办理旗下
基金相关销售业务的公告(2022.8.25)
8、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2022年中期报告(2022.8.26)
9、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2022年第三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2022.10.25)
10、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行业高级管理人员变更公告(2022.12.10)
11、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行业高级管理人员变更公告(2023.1.11)
12、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新增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为代销机构并开通定投、转换业务及参加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2023.1.11)
13、银河通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溢价风险提示及停复牌公告
(2023.1.19)
14、银河通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溢价风险提示公告(2023.1.20)
15、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2022年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2023.3.29)
16、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2023年第一季度提示性公告(2023.4.21)
二十六、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
本招募说明书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和代销机构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投资
人可免费查阅,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的复制件或复
印件。基金管理人保证文本的内容与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二十七、备查文件
备查文件包括:
(一)中国证监会核准银河通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的文件
(二)《银河通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三)《银河通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四)《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
(五)法律意见书
(六)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和公司章程
(七)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八)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以上备查文件存放在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投
资人可以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查阅或下载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托管协议
及基金的各种定期和临时公告。
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4年5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