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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通创业板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
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23年第1号)
基金管理人: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日 期:二○二三年九月
重要提示
融通创业板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经中国证监会2011年10
月8日证监许可[2011]1595号文核准募集。本基金基金合同于2012 年4月6 日正式生效。
基金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核准,
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核准,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
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投资有风险,投资者认购(或申购)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标的指数为创业板指数。有关标的指数具体编制方案详见本招募说明书“二十
五、指数编制方案”,编制方案后续更新及成份股信息详见国证指数网,网址:
www.cnindex.com.cn。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不构成对本基
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
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资者根据所
持有的基金份额享受基金收益,同时承担相应的投资风险。本基金投资中的风险包括:因整
体政治、经济、社会等环境因素对证券市场价格产生影响而形成的系统性风险、个别证券特
有的非系统性风险、由于基金份额持有人连续大量赎回基金产生的流动性风险、基金管理人
在基金管理实施过程中产生的积极管理风险、创业板市场的特殊风险等。
本基金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数不得达到或超过基金份额总数的50%,但在基金运作
过程中因基金份额赎回等情形导致被动达到或超过50%的除外。
本基金是股票型基金,风险高于货币市场基金、债券基金和混合基金,属于高风险、高
收益的品种。本基金的主要投资标的是创业板指数成份股和备选成份股,面临创业板市场的
特殊风险,包括但不限于:规则差异风险、上市公司退市风险、上市公司经营风险、股价大
幅波动风险、技术失败风险等,请投资者特别注意。
本基金为增强型指数基金,在基金的投资运作过程中可能面临指数基金特有的风险,包
括但不限于标的指数下跌的风险、标的指数成份股公司股价大幅波动风险、标的指数回报与
股票市场平均回报偏离的风险、基金投资组合回报与标的指数回报偏离的风险、跟踪误差控
制未达约定目标的风险、指数编制机构停止服务的风险、成份股停牌的风险等。具体详见本
招募说明书“风险揭示”章节。
本基金如投资于科创板股票,会面临科创板机制下因投资标的、市场制度以及交易规则
等差异带来的特有风险,包括但不限于市场风险、流动性风险、信用风险、集中度风险、系
统性风险、政策风险等。本基金可根据投资策略需要或市场环境的变化,选择将部分基金资
产投资于科创板股票或选择不将基金资产投资于科创板股票,本基金并非必然投资于科创板
股票。
投资者在投资本基金之前,请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和基金合同、基金产品资料
概要,全面认识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并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
判断市场,谨慎做出投资决策。
本更新招募说明书所载内容截止日为2023年9月12日,其中有关财务数据截止日为
2022年9月30日,净值表现截止日为2022年6月30日(本招募说明书中的财务资料未经
审计),关于基金管理人信息的内容截止日为2023年9月12日。
目 录
重要提示 ............................................................... 1
一、绪言 ............................................................... 4
二、释义 ............................................................... 5
三、基金管理人 ........................................................ 10
四、基金托管人 ........................................................ 19
五、相关服务机构 ...................................................... 23
六、基金的募集 ........................................................ 54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 55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与转换 ........................................ 56
九、基金的投资 ........................................................ 69
十、基金的业绩 ........................................................ 80
十一、基金的财产 ...................................................... 82
十二、基金资产的估值 .................................................. 84
十三、基金的收益分配 .................................................. 89
十四、基金费用与税收 .................................................. 91
十五、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93
十六、基金的信息披露 .................................................. 94
十七、风险揭示 ....................................................... 100
十八、基金的终止与清算 ............................................... 106
十九、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 108
二十、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 132
二十一、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 148
二十二、其他应披露事项 ............................................... 150
二十三、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 ..................................... 152
二十四、备查文件 ....................................... 错误!未定义书签。
二十五、指数编制方案 ................................................. 154
一、绪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
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
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
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
规定》”)、《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指引第3号——指数基金指引》(以下简称“《指数
基金指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以及《融通创业板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编
写。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
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
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
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
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者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
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
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者欲了解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二、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词语代表如下含义:
基金合同或《基金合同》 《融通创业板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基
金合同的任何有效的修订和补充
中国 中华人民共和国(仅为《基金合同》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
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
法律法规 中国现时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
规范性文件
《基金法》 指2003年10月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五次会议通过,2012年12月28日经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
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自2013年6月1日起
实施,并经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
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修改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
做出的修订
《销售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2013 年3 月15 日颁布、2013 年6 月1 日实
施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
做出的修订
《运作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2014年7月7日颁布、同年8月8日实施的《公
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
做出的修订
《信息披露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2019年7月26日颁布、同年9月1日实施的《公
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
不时做出的修订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指中国证监会2017年8月31日颁布、同年10月1日实施的《公
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
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指数基金指引》 指中国证监会 2021 年 1 月 22 日颁布、同年 2 月 1 日
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指引第3号——指数基
金指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元 中国法定货币人民币元
基金或本基金 依据《基金合同》所募集的融通创业板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
金
招募说明书 《融通创业板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即用于
公开披露本基金的信息,供基金投资者选择并决定是否提出基
金认购或申购申请的要约邀请文件,及其更新
托管协议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签订的《融通创业板指数增强型证券
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其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发售公告 《融通创业板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业务规则》 《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管理规则》
中国证监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银行监管机构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或其他经国务院授权的机构
基金管理人 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份额持有人 根据《基金合同》及相关文件合法取得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
者
基金代销机构 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代
销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基金销售与服务代理协议,
代为办理本基金发售、申购、赎回和其他基金业务的代理机构
销售机构 基金管理人及基金代销机构
基金销售网点 基金管理人的直销网点及基金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
注册登记业务 基金登记、存管、清算和交收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者基金
账户管理、基金份额注册登记、清算及基金交易确认、发放红
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 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其委托的其他符合条件的办理基金
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
《基金合同》当事人 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受权利并承担义务
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个人投资者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可以投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的自
然人
机构投资者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国合
法注册登记并存续或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并存续的企
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及相关法
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中国境内合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
中国境外的基金管理机构、保险公司、证券公司以及其他资产
管理机构
投资者 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法律法规或
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的总
称
基金合同生效日 基金募集达到法律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条件,基金管理
人聘请法定机构验资并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获得中国证监
会书面确认之日
募集期 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的期限
基金存续期 《基金合同》生效后合法存续的不定期之期间
日/天 公历日
月 公历月
工作日 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开放日 销售机构办理本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等业务的工作日
T日 申购、赎回或办理其他基金业务的申请日
T+n日 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
认购 在本基金募集期内投资者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发售 在本基金募集期内,销售机构向投资者销售本基金份额的行为
申购 基金投资者根据基金销售网点规定的手续,向基金管理人购买
基金份额的行为。本基金的日常申购自《基金合同》生效后不
超过3个月的时间开始办理
赎回 基金投资者根据基金销售网点规定的手续,向基金管理人卖出
基金份额的行为。本基金的日常赎回自《基金合同》生效后不
超过3个月的时间开始办理
巨额赎回 在单个开放日,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总数
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总数及基
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日本基金总份
额的10%时的情形
基金账户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给投资者开立的用于记录投资者持有基金
管理人管理的开放式基金份额情况的账户
交易账户 各销售机构为投资者开立的记录投资者通过该销售机构办理
基金交易所引起的基金份额的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转托管 投资者将其持有的同一基金账户下的基金份额从某一交易账
户转入另一交易账户的业务
基金转换 投资者向基金管理人提出申请将其所持有的基金管理人管理
的任一开放式基金(转出基金)的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转换为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任何其他开放式基金(转入基金)的基金份
额的行为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投资者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扣款日、扣款金
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者指定银
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基金收益 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证券投资收益、证券持
有期间的公允价值变动、银行存款利息以及其他收入
销售服务费 指从基金资产中计提的,用于本基金市场推广以及基金份额持
有人服务的费用
基金份额分类 本基金自2017年7月5日起实施份额分类,在现有份额的基
础上增设收取销售服务费的C类基金份额,原在投资者申购时
收取前端申购费用,而不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
的基金份额转为A类份额;原在投资者赎回时收取后端申购费
用,而不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转为
B类份额。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分别设置代码。由于基金费用
的不同,本基金A/B 类基金份额和C类基金份额将分别计算
并公告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购买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银行存款本息
和基金应收的申购基金款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基金资产估值 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的过程
货币市场工具 现金;一年以内(含一年)的银行定期存款、大额存单;剩余期
限在三百九十七天以内(含三百九十七天)的债券;期限在一年
以内(含一年)的债券回购;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中央银
行票据;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其他具有良好流动
性的金融工具
流动性受限资产 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基金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
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10个交易日
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
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
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
等
指定媒介 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及指定互
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
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不可抗力 本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指《融通创业板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及其更新
三、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 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南山区华侨城汉唐大厦13、14层
设立日期:2001年5月22日
法定代表人:张威
办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区华侨城汉唐大厦13、14、15层
电话:(0755)26947517
联系人:赖亮亮
注册资本:12500万元人民币
股权结构:诚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60%、日兴资产管理有限公司(Nikko Asset
Management Co.,Ltd.)40%。
二、主要人员情况
1、现任董事情况
董事长张威先生,经济学博士,2022年5月起至今任诚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
曾任中国诚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金融管理部总经理、诚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中企大象
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董事长、诚通商业保理有限公司董事长、南航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
副董事长、诚通保险经纪(上海)有限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监事。
2022年5月起至今,任公司董事长。
独立董事李曙光先生,法学博士,现任中国政法大学教授、中国政法大学法与经济学研
究院院长、中国政法大学破产法与企业重组研究中心主任、中国法学会理事、中国法学会经
济法研究会学术委员会副主任、最高人民法院应用法学研究所研究员、中国经济体制改革研
究会研究员、中国银行间交易商协会法律专业委员会特别顾问,兼任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大悦城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2022
年7月起至今,任公司独立董事。
独立董事宗文龙先生,会计学博士,现任中央财经大学会计学院教授,兼任中视传媒股
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宁夏嘉泽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大唐国际发电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中海油能源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曾任长春税务学院讲师。2022年7月
起至今,任公司独立董事。
独立董事席德应先生,工商管理硕士,现任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复星保德信人寿保险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曾任中国工商银行(阿根廷)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
中国工商银行(亚洲)有限公司非执行董事、中国工商银行(巴西)有限公司非执行董事、
中国工商银行战略管理与投资者管理部资深专家、中国工商银行机构金融业务部资深专家、
中国工商银行机构金融业务部总经理、中国工商银行机构业务部副总经理、中国工商银行总
行资金营运部副总经理、中国工商银行香港分行高级经理、中国工商银行总行财务会计部结
算处处长、中国工商银行广东省东莞市分行副行长、中国工商银行总行财务会计部财务处副
处长、中国工商银行总行财务会计部主任科员、中国人民银行总行会计稽核司科员。2022
年7月起至今,任公司独立董事。
董事罗小平先生,工商管理硕士,现任诚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曾任诚通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董事、国海海工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监事、诚通商业保理有限公司董事、中国物流股
份有限公司董事、中国诚通香港有限公司董事、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中国诚通控股
集团有限公司战略发展中心总监、中国诚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派出董事、中华企业咨询有限
公司执行总裁、华夏证券有限公司投资银行部门总经理等职务。2022年7月起至今,任公
司董事。
董事罗林先生,金融学博士,现任诚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主席,曾任中国诚通控
股集团有限公司金融管理部副总经理、诚通财务有限责任公司监事、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场外市场部总经理、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融资六部高级经理、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
有限责任公司机构业务部高级经理、太平洋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固定收益部高级经理、中国人
民银行征信中心职员。2022年7月起至今,任公司董事。
董事江涛先生,经济学硕士,现任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常务副总经理兼融通国际资产
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曾任交通银行安徽省分行国际业务部副总经理、交通银行东京分行国
际部总经理、交通银行安徽省分行个人金融部总经理、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副
总经理、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总经理、圆信永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2023年4月至今,任公司董事。
董事Allen Yan(颜锡廉)先生,工商管理硕士,现任日兴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专务执
行役员兼CFO、战略规划负责人,曾任日兴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部长,富达投资公司(日本东京)
经理,富达投资公司(美国波士顿)分析员,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常务副总经理、首席信息
官,融通国际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2015年6月至今,任公司董事。
董事张帆先生,工商管理硕士,清华大学EMBA。曾任新时代证券(现诚通证券)副总
经理、总经理助理、经纪业务管理总部董事总经理职务。2017年6月至今,任公司董事。
2、现任监事情况
监事刘宇先生,金融学硕士、计算机科学硕士,现任公司法律合规部兼稽核审计部总经
理。曾任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法律监察稽核部副总监、安永会计师事务所高级审计员、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银行部项目助理。2015年8月至今,任公司监事。
3、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情况
总经理张帆先生,工商管理硕士,清华大学EMBA。曾任新时代证券(现诚通证券)副
总经理、总经理助理、经纪业务管理总部董事总经理职务。2017年6月至今,任公司总经
理。
常务副总经理江涛先生,经济学硕士,曾任交通银行安徽省分行国际业务部副总经理、
交通银行东京分行国际部总经理、交通银行安徽省分行个人金融部总经理、融通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北京分公司副总经理、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总经理、圆信永丰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副总经理。2022年12月至今,任公司常务副总经理兼融通国际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总经理。
副总经理邹曦先生,金融学硕士,现任公司副总经理兼权益投资总监、融通行业景气证
券投资基金等基金的基金经理。2001年5月加入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曾任权益投资总
监、权益投资部总经理、研究部总经理、基金经理、行业研究员。2020年6月至今,任公
司副总经理。
副总经理杜国彦先生,管理学硕士,曾任大通证券太原东缉虎营营业部市场总监、中国
国际期货经纪有限公司交易助理、华安基金北京分公司高级投资顾问、华安基金北方机构部
总监、华安基金机构一部总监。2023年3月至今,任公司副总经理。
副总经理商小虎先生,经济学博士,曾任上海社会科学院研究助理、和昇投资咨询(上
海)有限公司研究员、上海国鑫发展有限公司投资经理、鼎通投资有限公司(香港)投资部
副总经理、中银国际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资产管理部副总经理、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投资总
监、上海禧弘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兼投资总监。2023年4月至今,任公司副总经
理。
督察长涂卫东先生,法学硕士。曾在中国证监会法律部和基金监管部、原国务院法制办
公室财金司工作,曾是中国证监会公职律师。2011年3月至今,任公司督察长。
财务负责人王智鲲先生,工程硕士学位,曾任中铁物产控股发展有限公司职员、中国铁
路物资股份有限公司高级经理、中国诚通集团有限公司高级经理、国务院国资委人事局(挂
职锻炼)三级调研员、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2023年4月至今,任公司财务
负责人。
首席信息官高翔先生,计算机及应用本科,曾任中信建投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首席信息官,元达信资本管理(北京)有限公司执行监事,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信息技术
部总监,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信息技术部总监,华夏证券深圳分公司电脑部业务主办、系
统分析师(部门副经理级),深圳蛇口新欣软件产品有限公司开发三部程序员、高级程序员。
2023年1月至今,任公司首席信息官。
4、基金经理
(1)现任基金经理情况
蔡志伟先生,计算机应用技术硕士,金融风险管理师(FRM),12年证券、基金行业从
业经历,具有基金从业资格。2006年7月至2008年8月就职于汇丰软件开发(广东)有限公
司任高级软件工程师。2011年6月加入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风险管理专员、金融
工程研究员、融通量化多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9年8月21日起
至2021年2月17日),现任融通巨潮1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经理(2015年2月
11日起至今)、融通深证成份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6年11月19日起至今)、
融通创业板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6年11月19日起至今)、融通创业板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20年8月12日起至今)、融通量化多策略灵
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22 年12月16日起至今)。
吕寒先生,经济学博士,5年证券基金行业从业经历,具有基金从业资格。2018年7
月至2020年3月就职于金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担任指数及量化投资部研究员。2020年3月
加入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曾任指数与量化投资部量化研究员。现任融通创业板交易型开
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23年9月12日起至今)、融通创业板指数增强型证券
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23年9月12日起至今)。
(2)曾任基金经理情况
自2012年4月6日起至2015年1月8日,由王建强先生和李勇先生共同担任本基金的
基金经理。
自2015年1月9日起至2016年11月18日,由李勇先生担任本基金的基金经理。
自2016年11月19日起至2017年1月7日,由李勇先生和蔡志伟先生共同担任本基金
的基金经理。
自2017年1月8日起至2023年9月11日,由蔡志伟先生担任本基金的基金经理。
自2023年9月12日起至今,由蔡志伟先生和吕寒先生共同担任本基金的基金经理。
5、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公司权益公募基金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公司副总经理兼权益投资总监、基金经理邹曦
先生,权益投资部基金经理万民远先生,研究部总经理、基金经理范琨女士,组合投资部总
监、基金经理余志勇先生,风险管理部总经理任飞先生。
6、上述人员之间均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
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7、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2、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基金管理人关于遵守法律法规的承诺
1、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证券法》的行为,并承诺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
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证券法》行为的发生;
2、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以下违反《基金法》的行为,并承诺建立健全的内部风险控
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的发生:
(1)将基金管理人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3、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有关法律、
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越权或违规经营;
(2)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权益;
(4)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5)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7)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
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8)除按本公司制度进行基金运作投资外,直接或间接进行其他股票投资;
(9)协助、接受委托或以其他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10)违反证券交易场所业务规则,利用对敲、对仓等手段操纵市场价格,扰乱市场秩
序;
(11)贬损同行,以提高自己;
(12)在公开信息披露和广告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诈成分;
(13)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14)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
(15)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行为。
五、基金管理人关于禁止性行为的承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法律法规和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行的股票或
债券;
6、买卖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主承销的证券;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基金合同》规定禁止从事的其他行为。
对上述事项,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六、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最
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受雇人或任何第三者谋取利益;
3、不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
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不以任何形式为其他机构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七、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制度概述
为了保证公司规范运作,有效地防范和化解管理风险、经营风险以及操作风险,确保基
金财务和公司财务以及其他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从而最大程度地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利益,本基金管理人建立了科学合理、控制严密、运行高效的内部控制制度。
内部控制制度是指公司为实现内部控制目标而建立的一系列组织机制、管理方法、操作
程序与控制措施的总称。内部控制制度由内部控制大纲、基本管理制度、部门业务规章等组
成。
公司内部控制大纲是对公司章程规定的内控原则的细化和展开,是对各项基本管理制度
的总揽和指导,内部控制大纲明确了内控目标、内控原则、控制环境、内控措施等内容。
基本管理制度包括内部会计控制制度、风险控制制度、投资管理制度、监察稽核制度、
基金会计制度、信息披露制度、信息技术管理制度、资料档案管理制度、业绩评估考核制度
和紧急应变制度等。
部门业务规章是在基本管理制度的基础上,对各部门的主要职责、岗位设置、岗位责任、
操作守则等的具体说明。
2、内部控制原则
健全性原则。内部控制机制必须覆盖公司的各项业务、各个部门或机构和各级人员,并
涵盖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运作环节。
有效性原则。通过科学的内控手段和方法,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维护内控制度的有效
执行。
独立性原则。公司各机构、部门和岗位在职能上应当保持相对独立,公司基金资产、自
有资产、其他资产的运作应当分离。
相互制约原则。公司内部部门和岗位的设置必须权责分明、相互制衡,并通过切实可行
的措施来实行。
成本效益原则。公司应充分发挥各机构、各部门及各级员工的工作积极性,运用科学化
的方法尽量降低经营运作成本,提高经济效益,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3、主要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会计控制制度
公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金融企业会计制度》、《证券投资基金会计核
算业务指引》、《企业财务通则》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订了基金会计制度、公司财务会
计制度、会计工作操作流程和会计岗位职责,并针对各个风险控制点建立严密的会计系统控
制。
内部会计控制制度包括凭证制度、复核制度、账务处理程序、基金估值制度和程序、基
金财务清算制度和程序、成本控制制度、财务收支审批制度和费用报销管理办法、财产登记
保管和实物资产盘点制度、会计档案保管和财务交接制度等。
(2)风险管理控制制度
风险控制制度由风险控制委员会组织各部门制定,风险控制制度由风险控制的目标和原
则、风险控制的机构设置、风险控制的程序、风险类型的界定、风险控制的主要措施、风险
控制的具体制度、风险控制制度的监督与评价等部分组成。
风险控制的具体制度主要包括投资风险管理制度、交易风险管理制度、财务风险控制制
度以及岗位分离制度、防火墙制度、岗位职责、反馈制度、保密制度、员工行为准则等程序
性风险管理制度。
(3)监察稽核制度
公司设立督察长,负责组织指导公司监察稽核工作,督察长由总经理提名,经董事会聘
任,并经全体独立董事同意。
除应当回避的情况外,督察长可以列席公司任何会议,调阅公司相关档案,就内部控制
制度的执行情况独立地履行检查、评价、报告、建议职能。督察长应当定期或不定期向董事
会报告公司内部控制执行情况,董事会应当对督察长的报告进行审议。
公司设立监察稽核部门,具体执行监察稽核工作。公司配备了充足合格的监察稽核人员,
明确规定了监察稽核部门及内部各岗位的职责和工作流程。
监察稽核制度包括内部监察稽核管理办法、内部监察稽核工作准则等。通过这些制度的
建立,检查公司各业务部门和人员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公司内控制度的情况,检查
基金和公司运作的合法合规情况及公司内部风险控制情况。
4、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制度的声明
(1)本公司承诺以上关于内部控制的披露真实、准确;
(2)本公司承诺根据市场变化和公司发展不断完善内部合规控制。
四、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55号
成立时间:1984年1月1日
法定代表人: 陈四清
注册资本:人民币35,640,625.7089万元
联系电话:010-66105799
联系人:郭明
(二)主要人员情况
截至2022年3月,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部共有员工214人,平均年龄34岁,
95%以上员工拥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高管人员均拥有研究生以上学历或高级技术职
称。
(三)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作为中国大陆托管服务的先行者,中国工商银行自1998年在国内首家提供托管服
务以来,秉承“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宗旨,依靠严密科学的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
体系、规范的管理模式、先进的营运系统和专业的服务团队,严格履行资产托管人职
责,为境内外广大投资者、金融资产管理机构和企业客户提供安全、高效、专业的托
管服务,展现优异的市场形象和影响力。建立了国内托管银行中最丰富、最成熟的产
品线。拥有包括证券投资基金、信托资产、保险资产、社会保障基金、基本养老保险、
企业年金基金、QFII资产、QDII资产、股权投资基金、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证券公司定向资产管理计划、商业银行信贷资产证券化、基金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
QDII专户资产、ESCROW等门类齐全的托管产品体系,同时在国内率先开展绩效评估、
风险管理等增值服务,可以为各类客户提供个性化的托管服务。截至2022年3月,中
国工商银行共托管证券投资基金1304只。自2003年以来,本行连续二十年获得香港
《亚洲货币》、英国《全球托管人》、香港《财资》、美国《环球金融》、内地《证券时
报》、《上海证券报》等境内外权威财经媒体评选的81项最佳托管银行大奖;是获得奖
项最多的国内托管银行,优良的服务品质获得国内外金融领域的持续认可和广泛好评。
(四)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部自成立以来,各项业务飞速发展,始终保持在资产托管
行业的优势地位。这些成绩的取得,是与资产托管部“一手抓业务拓展,一手抓内控
建设”的做法是分不开的。资产托管部非常重视改进和加强内部风险管理工作,在积
极拓展各项托管业务的同时,把加强风险防范和控制的力度,精心培育内控文化,完
善风险控制机制,强化业务项目全过程风险管理作为重要工作来做。从2005年至今共
14次顺利通过评估组织内部控制和安全措施最权威的ISAE3402审阅,全部获得无保留
意见的控制及有效性报告。充分表明独立第三方对我行托管服务在风险管理、内部控
制方面的健全性和有效性的全面认可,也证明中国工商银行托管服务的风险控制能力
已经与国际大型托管银行接轨,达到国际先进水平。目前,ISAE3402审阅已经成为年
度化、常规化的内控工作手段。”
1、内部风险控制目标
保证业务运作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监管规则,强化和建立守法经营、规范
运作的经营思想和经营风格,形成一个运作规范化、管理科学化、监控制度化的内控体系;
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保证托管资产的安全完整;维护持有人的权益;保障资产托管业务安
全、有效、稳健运行。
2、内部风险控制组织结构
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业务内部风险控制组织结构由中国工商银行稽核监察部门(内
控合规部、内部审计局)、资产托管部内设风险控制处及资产托管部各业务处室共同组成。
总行稽核监察部门负责制定全行风险管理政策,对各业务部门风险控制工作进行指导、监督。
资产托管部内部设置专门负责稽核监察工作的内部风险控制处,配备专职稽核监察人员,在
总经理的直接领导下,依照有关法律规章,对业务的运行独立行使稽核监察职权。各业务处
室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实施具体的风险控制措施。
3、内部风险控制原则
(1)合法性原则。内控制度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的监管要求,并贯穿于
托管业务经营管理活动的始终。
(2)完整性原则。托管业务的各项经营管理活动都必须有相应的规范程序和监督制约;
监督制约应渗透到托管业务的全过程和各个操作环节,覆盖所有的部门、岗位和人员。
(3)及时性原则。托管业务经营活动必须在发生时能准确及时地记录;按照“内控优
先”的原则,新设机构或新增业务品种时,必须做到已建立相关的规章制度。
(4)审慎性原则。各项业务经营活动必须防范风险,审慎经营,保证基金资产和其他
委托资产的安全与完整。
(5)有效性原则。内控制度应根据国家政策、法律及经营管理的需要适时修改完善,
并保证得到全面落实执行,不得有任何空间、时限及人员的例外。
(6)独立性原则。设立专门履行托管人职责的管理部门;直接操作人员和控制人员必
须相对独立,适当分离;内控制度的检查、评价部门必须独立于内控制度的制定和执行部门。
4、内部风险控制措施实施
(1)严格的隔离制度。资产托管业务与传统业务实行严格分离,建立了明确的岗位职
责、科学的业务流程、详细的操作手册、严格的人员行为规范等一系列规章制度,并采取了
良好的防火墙隔离制度,能够确保资产独立、环境独立、人员独立、业务制度和管理独立、
网络独立。
(2)高层检查。主管行领导与部门高级管理层作为工行托管业务政策和策略的制定者
和管理者,要求下级部门及时报告经营管理情况和特别情况,以检查资产托管部在实现内部
控制目标方面的进展,并根据检查情况提出内部控制措施,督促职能管理部门改进。
(3)人事控制。资产托管部严格落实岗位责任制,建立“自控防线”、“互控防线”、
“监控防线”三道控制防线,健全绩效考核和激励机制,树立“以人为本”的内控文化,增
强员工的责任心和荣誉感,培育团队精神和核心竞争力。并通过进行定期、定向的业务与职
业道德培训、签订承诺书,使员工树立风险防范与控制理念。
(4)经营控制。资产托管部通过制定计划、编制预算等方法开展各种业务营销活动、
处理各项事务,从而有效地控制和配置组织资源,达到资源利用和效益最大化目的。
(5)内部风险管理。资产托管部通过稽核监察、风险评估等方式加强内部风险管理,
定期或不定期地对业务运作状况进行检查、监控,指导业务部门进行风险识别、评估,制定
并实施风险控制措施,排查风险隐患。
(6)数据安全控制。我们通过业务操作区相对独立、数据和传真加密、数据传输线路
的冗余备份、监控设施的运用和保障等措施来保障数据安全。
(7)应急准备与响应。资产托管业务建立专门的灾难恢复中心,制定了基于数据、应
用、操作、环境四个层面的完备的灾难恢复方案,并组织员工定期演练。为使演练更加接近
实战,资产托管部不断提高演练标准,从最初的按照预订时间演练发展到现在的“随机演练”。
从演练结果看,资产托管部完全有能力在发生灾难的情况下两个小时内恢复业务。
5、资产托管部内部风险控制情况
(1)资产托管部内部设置专职稽核监察部门,配备专职稽核监察人员,在总经理的直
接领导下,依照有关法律规章,全面贯彻落实全程监控思想,确保资产托管业务健康、稳定
地发展。
(2)完善组织结构,实施全员风险管理。完善的风险管理体系需要从上至下每个员工
的共同参与,只有这样,风险控制制度和措施才会全面、有效。资产托管部实施全员风险管
理,将风险控制责任落实到具体业务部门和业务岗位,每位员工对自己岗位职责范围内的风
险负责,通过建立纵向双人制、横向多部门制的内部组织结构,形成不同部门、不同岗位相
互制衡的组织结构。
(3)建立健全规章制度。资产托管部十分重视内控制度的建设,一贯坚持把风险防范
和控制的理念和方法融入岗位职责、制度建设和工作流程中。经过多年努力,资产托管部已
经建立了一整套内部风险控制制度,包括:岗位职责、业务操作流程、稽核监察制度、信息
披露制度等,覆盖所有部门和岗位,渗透各项业务过程,形成各个业务环节之间的相互制约
机制。
(4)内部风险控制始终是托管部工作重点之一,保持与业务发展同等地位。资产托管
业务是商业银行新兴的中间业务,资产托管部从成立之日起就特别强调规范运作,一直将建
立一个系统、高效的风险防范和控制体系作为工作重点。随着市场环境的变化和托管业务的
快速发展,新问题、新情况不断出现,资产托管部始终将风险管理放在与业务发展同等重要
的位置,视风险防范和控制为托管业务生存和发展的生命线。
五、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销售机构
1、直销机构
(1)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深圳市南山区华侨城汉唐大厦13、14、15层
邮政编码:518053
联系人:陈思辰
联系电话:(0755)26948034
客户服务中心电话:400-883-8088(免长途通话费用)、(0755)26948088
(2)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北路27号楼10层(09)1002
邮编:100020
联系人:柴玏
联系电话:(010)6619 0982
传真:(010)88091635
(3)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501号上海中心大厦34层3405号
邮编:200120
联系人:刘佳佳
联系电话:(021)38424889
传真:(021)38424884
(4)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上直销
网址:www.rtfund.com
地址:深圳市南山区华侨城汉唐大厦13、14、15层
邮政编码:518053
联系人:韦荣涛
联系电话:(0755)26947504
传真:(0755)26948079
2、其他销售机构
(1)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55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55 号
法定代表人:陈四清
电话:(010)66107909
联系人:郭明
客户服务电话:95588
公司网址:www.icbc.com.cn
(2)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25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25号
法定代表人:田国立
客户服务电话:95533
公司网址:www.ccb.com
(3)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18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188号
法定代表人:任德奇
电话:021-58781234
传真:021-58408483
联系人:王勇
客户服务电话:95559
公司网址:www.bankcomm.com
(4)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7088号
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7088号
法定代表人:缪建民
电话:0755-83198888
联系人:季平伟
客户服务电话:95555
公司网址:www.cmbchina.com
(5)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9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9号
法定代表人:朱鹤新
电话:(010)65557062
传真:(010)65550827
客户服务电话:95558
公司网址:www.citicbank.com
(6)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中山东一路12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中山东一路12号
法定代表人:郑杨
客户服务电话:95528
公司网址:www.spdb.com.cn
(7)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湖东路154号
办公地址: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湖东路154号
法定代表人:吕家进
电话:0591-87824863
客户服务电话:95561
公司网址:www.cib.com.cn
(8)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2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2号民生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高迎欣
客户服务电话:95568
公司网址:www.cmbc.com.cn
(9)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号
法定代表人:张金良
联系人:李雪萍
客户服务电话:95580
公司网址:www.psbc.com
(10)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16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168号
法定代表人:金煜
电话:(021)63371293
联系人:汤征程
客户服务电话:95594
公司网址:www.bosc.cn
(11)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5047号
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中路1099号平安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谢永林
电话:(0755)25879453
传真:(0755)25859591
客户服务电话:95511-3
公司网址:bank.pingan.com
(12)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宁东路345号
办公地址: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宁东路345号
法定代表人:陆华裕
联系人:黄海平
客户服务电话:95574
公司网址:www.nbcb.com.cn
(13)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天津市海河东路218号
办公地址:天津市海河东路218号
法定代表人:李伏安
电话:022-58316666
联系人:王宏
客户服务电话:95541
公司网址:http://www.cbhb.com.cn
(14)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江苏苏州工业园区钟园路728号
办公地址:江苏苏州工业园区钟园路728号
法定代表人:王兰凤
电话:0512-69868373
联系人:吴骏
客户服务电话:96067
公司网址:http://www.suzhoubank.com
(15)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南大街24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开平路88号瀛通绿地大厦
法定代表人:陈颖
电话:021-63890179
传真:021-63890209
联系人:李胜贤
客户服务电话:95395
公司网址:www.hfbank.com.cn
(16)天相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19号富凯大厦B座701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新街口外大街28号C座505
法定代表人:林义相
电话: 010-66045182
传真:010-66045518
联系人: 谭磊
客户服务电话:010-66045678
公司网址:www.txsec.com
(17)深圳市新兰德证券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民田路178号华融大厦27层2704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外大街28号富卓大厦A座6层
法定代表人:洪弘
电话:010-83363099
传真:010-83363072
联系人:文雯
客户服务电话: 400-166-1188
公司网址:8.jrj.com.cn
(18)和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22号1002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22号泛利大厦10层
法定代表人: 王莉
电话:010-85657353
传真:010-65884788
联系人:陈慧慧
客户服务电话:4009200022
公司网址: http://licaike.hexun.com/
(19)厦门市鑫鼎盛控股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厦门市思明区鹭江道2号1501-1502室
办公地址:厦门市思明区鹭江道2号1501-1502室
法定代表人:林劲
电话:0592-3122757
传真:0592-3122701
联系人:梁云波
客户服务电话:400-6533-789
公司网址:www.xds.com.cn
(20)江苏汇林保大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南京市高淳区经济开发区古檀大道47号
办公地址:南京市鼓楼区中山北路2号绿地紫峰大厦2005室
法定代表人:吴言林
电话:025-66046166-810
传真:025-56878016
联系人:林伊灵
客户服务电话:025-66046166
公司网址:www.huilinbd.com
(21)上海挖财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杨高南路799号5层01、02、03室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杨高南路799号5层01、02、03室
法定代表人:冷飞
电话:021-50810687
传真:021-58300279
联系人:孙琦
客户服务电话:021-50810673
公司网址:www.wacaijijin.com
(22)腾安基金销售(深圳)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1号A栋201室 (入驻深圳市前海
商务秘书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区海天二路33号腾讯滨海大厦15楼
法定代表人:刘明军
电话:18621730132
联系人:郑骏锋
客户服务电话:95017-1-8
公司网址:https://www.tenganxinxi.com/
(23)民商基金销售(上海)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北京东路666号H区(东座)6楼A31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张杨路707号生命人寿大厦32楼
法定代表人:贲惠琴
电话:15626219801
传真:021-50206001
联系人: 林志枫
客户服务电话: 021-50206003
公司网址:www.msftec.com
(24)北京度小满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北旺东路10号院西区4号楼1层103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北旺东路10号院西区4号楼
法定代表人:葛新
电话:010—59403028
传真:010—59403027
联系人:孙博超
客户服务电话:95055-4
公司网址:www.baiyingfund.com
(25)诺亚正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飞虹路360弄9号3724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杨浦区长阳路1687号2号楼
法定代表人:汪静波
电话:400-821-5399
传真:021-80358749
联系人:黄欣文
客户服务电话:4008-215-399
公司网址:www.noah-fund.com
(26)深圳众禄基金销售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笋岗街道笋西社区梨园路8号HALO广场一期四层12-13室
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笋岗街道笋西社区梨园路8号HALO广场一期四层12-13室
法定代表人:薛峰
电话:0755-33227950
传真:0755-33227951
联系人: 龚江江
客户服务电话:4006-788-887
公司网址:www.zlfund.cn/ www.jjmmw.com
(27)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190号2号楼2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宛平南路88号金座大楼(东方财富大厦)
法定代表人:其实
电话:021-54509998
传真:021-64385308
联系人:屠彦洋
客户服务电话:95021 / 4001818188
公司网址:1234567.com.cn
(28)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欧阳路196号26号楼2楼41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南路1118号鄂尔多斯国际大厦903~906室
法定代表人:杨文斌
电话:021-36696312
传真:021-68596919
联系人:鲁育铮
客户服务电话:400-700-9665
公司网址:www.ehowbuy.com
(29)蚂蚁(杭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3幢5层599室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西溪路556号
法定代表人:王珺
联系人:韩爱彬
客户服务电话:95188-8
公司网址:www.fund123.cn
(30)上海长量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高翔路526号2幢220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1267号11层
法定代表人:张跃伟
电话: 021-2069-1831
传真:021-2069-1861
联系人:王敏
客户服务电话: 4008202899
公司网址: www.erichfund.com
(31)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杭州市文二西路1号903室
办公地址: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同顺街18号 同花顺大楼
法定代表人:凌顺平
电话:0571-88911818
传真:0571-86800423
联系人:董一锋
客户服务电话:952555
公司网址:www.5ifund.com
(32)北京展恒基金销售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顺义区后沙峪镇安富街6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苑路15-1号邮电新闻大厦2层
法定代表人:闫振杰
电话:010-59601366-7024
传真:010-62020355
联系人:宋晋荣
客户服务电话:4008188000
公司网址:http://www.myfund.com/
(33)上海利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宝山区蕴川路5475号1033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虹口区东大名路1098弄浦江国际金融广场53楼
法定代表人:李兴春
电话:021-50585353
传真: 021-61101630
联系人:张仕钰
客户服务电话:95733
公司网址:www.leadfund.com.cn
(34)嘉实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8号上海国金中心办公楼二期53层5312-15单元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91号金地中心A座6层
法定代表人: 赵学军
电话:010-65215588
传真:010-85097308
联系人:李雯
客户服务电话: 400-021-8850
公司网址:www.harvestwm.cn
(35)北京创金启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白纸坊东街2号院6号楼712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白纸坊东街2号院6号楼712室
法定代表人:梁蓉
电话:010-66154828
传真:010-63583991
联系人:魏素清
客户服务电话:010-66154828
公司网址:www.5irich.com
(36)泛华普益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成都市成华区建设路9号高地中心1101室
办公地址:成都市金牛区花照壁西顺街399号1栋1单元龙湖西宸天街B座1201号
法定代表人:杨远芬
联系人:曾健灿
客户服务电话:400-080-3388
公司网址:https://www.puyifund.com/
(37)南京苏宁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南京市玄武区苏宁大道1-5号
办公地址:南京市玄武区苏宁大道1-5号
法定代表人:王锋
电话:025-66996699
传真:025-66996699
联系人:冯鹏鹏
客户服务电话:95177
公司网址: www.snjijin.com
(38)通华财富(上海)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同丰路667弄107号201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金沪路55号通华科技大厦10层
法定代表人:沈丹义
电话:021-60818249/13564799493
联系人:杨徐霆
客户服务电话:400-101-9301
公司网址:www.tonghuafund.com
(39)北京中植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宏达北路10号五层5122室
办公地址:北京朝阳区大望路金地中心A座28层
法定代表人:武建华
电话:010-59313555
传真:(010)56642623
联系人:丛瑞丰
客户服务电话:400-8180-888
公司网址:http://www.zzfund.com
(40)北京汇成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大街11号11层1108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外大街甲1号环球财讯中心D座401
法定代表人:王伟刚
电话:400-619-9059
传真:010-62680827
联系人:王骁骁
客户服务电话:400-619-9059
公司网址:www.hcfunds.com
(41)一路财富(北京)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宝盛南路1号院20号楼9层101-14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奥北科技园-国泰大厦9层
法定代表人:吴雪秀
电话:010-88312877
传真:010-88312099
联系人:董宣
客户服务电话:400-001-1566
公司网址:www.yilucaifu.com
(42)天津国美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第一大街79号MSDC1-28层2801
办公地址: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第一大街79号MSDC1-28层2801
法定代表人:丁东华
电话:010-59287105
传真:010-59287825
联系人:许艳
客户服务电话:400-111-0889
公司网址:www.gomefund.com
(43)上海大智慧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杨高南428号1号楼1102单元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市浦东新区杨高南路428号1号楼1102单元
法定代表人:申健
传真:021-20219923
联系人:王悦伟
客户服务电话:021-20292031
公司网址:www.wg.com.cn
(44)北京新浪仓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东北旺西路中关村软件园二期(西扩)N-1、N-2地块新浪总
部科研楼5层518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东北旺西路中关村软件园二期(西扩)N-1、N-2地块新浪总
部科研楼5层518室
法定代表人:赵芯蕊
电话:010-62675768
联系人:韩宇琪
客户服务电话:010-62675369
公司网址:www.xincai.com
(45)济安财富(北京)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太阳宫中路16号院1号楼3层307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太阳宫中路16号院1号楼冠捷大厦3层307
法定代表人:杨健
电话:010-65309516
传真:010-65330699
联系人:李海燕
客户服务电话:400-673-7010
公司网址:www.jianfortune.com
(46)上海万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福山路33号11楼B座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明路1500号万得大厦11楼
法定代表人:黄祎
电话:021-5071 2782
传真:021-5071 0161
联系人:徐亚丹
客户服务电话:400-799-1888
公司网址:www.520fund.com.cn
(47)上海联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富特北路277号3层310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长宁区福泉北路518号8座3层
法定代表人:尹彬彬
电话:兰敏
传真:021-52975270
联系人:021-52822063
客户服务电话:400-118-1188
公司网址:www.66liantai.com
(48)深圳市金海九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1号A栋201室(入驻深圳市前海商务秘书
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区航天科技广场A座32楼
法定代表人:彭维熙
电话:0755-81994266
传真:0755-84333886
联系人:彭维熙
客户服务电话:4000993333
公司网址:http://www.jhjzfund.com/
(49)上海汇付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黄河路333号201室A区056单元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宜山路700号C5幢1楼
法定代表人:金佶
电话:021-34013996-3011
联系人: 甄宝林
客户服务电话:021-34013999
公司网址: www.hotjijin.com
(50)泰信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甲92号-4至24层内10层1012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乙118号京汇大厦1206
法定代表人:张虎
联系人:孔安琪
客户服务电话:400-004-8821
公司网址:www.taixincf.com
(51)上海基煜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广东路500号30层3001单元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488号太平金融大厦1503室
法定代表人:王翔
电话:021-65370077
传真:021-55085991
客户服务电话: 400-820-5369
公司网址:www.jiyufund.com.cn
(52)上海中正达广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腾大道2815号302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腾大道2815号302室
法定代表人:黄欣
电话:021-33768132
传真:021-33768132-802
联系人:戴珉微
客户服务电话:400-6767-523
公司网址:www.zhongzhengfund.com
(53)上海陆金所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1333号14楼09单元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1333号
法定代表人:陈祎彬
电话:021-20665952
传真:021-22066653
联系人:郑理
客户服务电话:4008219031
公司网址:www.lufunds.com
(54)珠海盈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珠海市横琴新区宝华路6号105室-3491
办公地址:广州市海珠区琶洲大道东1号保利国际广场南塔12楼1201-1203
法定代表人:肖雯
电话:020-89629099
传真:020-89629011
联系人:邱湘湘
客户服务电话:020-89629066
公司网址:www.yingmi.cn
(55)和耕传承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河南自贸试验区郑州片区(郑东)东风南路东康宁街北6号楼5楼503
办公地址: 河南自贸试验区郑州片区(郑东)东风南路东康宁街北6号楼5楼503
法定代表人:王旋
电话:0371-85518396
传真: 0371-85518397
联系人:董亚芳
客户服务电话:400-0555-671
公司网址:www.hgccpb.com
(56)奕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1号A栋201室(入驻深圳市前海商务秘书
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区海德三道航天科技广场A座17楼1704室
法定代表人:TEO WEE HOWE
电话:0755-89460500
传真:0755-21674453
联系人:叶健
客户服务电话:400-684-0500
公司网址:www.ifastps.com.cn
(57)中证金牛(北京)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丰台区东管头1号2号楼2-45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外大街甲1号环球财讯中心A座5层
法定代表人:钱昊旻
电话: 010-59336544
传真:010-59336586
联系人:沈晨
客户服务电话:4008-909-998
公司网址:www.jnlc.com
(58)上海爱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西藏中路336号1806-13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民生路1299号丁香国际大厦西塔19层02/03室
法定代表人:马金
电话:021-60608983
传真:021-60608950
联系人:黄子珈
客户服务电话:021-60608980
公司网址:www.ajwm.com.cn
(59)京东肯特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三旗建材城中路12号17号平房157
办公地址:北京市通州区亦庄经济技术开发区科创十一街18号院京东集团总部A座17
层
法定代表人:王苏宁
传真:010-89189566
客户服务电话:95118
公司网址:kenterui.jd.com
(60)大连网金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体坛路22号诺德大厦2层
办公地址: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体坛路22号诺德大厦2层
法定代表人:樊怀东
电话:0411-39027810
传真:0411-39027835
联系人:于秀
客户服务电话:4000899100
公司网址:www.yibaijin.com
(61)北京雪球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原为:北京蛋卷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阜通东大街1号院6号楼2单元21层222507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创远路 34 号院融新科技中心 C 座 17 层
法定代表人:钟斐斐
电话:010-61840688
传真:010-61840699
联系人:蒋凯帆
客户服务电话:400-159-9288
公司网址:http://danjuanfunds.com
(62)深圳市前海排排网基金销售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1号A栋201室(入驻深圳市前海商务秘书
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强路4001号文化创意园C馆5楼
法定代表人:李春瑜
电话:13560729634
联系人:刘有华
客户服务电话:4006803928
公司网址:www.simuwang.com
(63)万家财富基金销售(天津)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天津自贸区(中心商务区)迎宾大道1988号滨海浙商大厦公寓2-2413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丰盛胡同28号太平洋保险大厦5层
法定代表人:李修辞
电话:010-59013842
传真:010-59013707
联系人:王茜蕊
客户服务电话:010-59013842
公司网址:http://www.wanjiawealth.com/
(64)上海华夏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东大名路687号1幢2楼268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3号通泰大厦B座8层
法定代表人:毛淮平
电话:010-88066632
传真: 010-63136184
联系人:张静怡
客户服务电话: 400-817-5666
公司网址:www.amcfortune.com
(65)中信期货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8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13层
1301-1305、14层
法定代表人:张皓
电话:(0755)82791065
联系人:刘宏莹
客户服务电话:4009908826
公司网址:www.citicsf.com
(66)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商城路618号
法定代表人:贺青
电话:(021)62580818
联系人:钟伟镇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666
公司网址:www.gtja.com
(67)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66号4号楼
法定代表人:王常青
电话:(010)85130236
联系人:刘畅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108
公司网址:www.csc108.com
(68)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1012号国信证券大厦十六层至二十六层
法定代表人:张纳沙
电话:(0755)82130833
联系人:李颖
客户服务电话:95536
公司网址:www.guosen.com.cn
(69)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福华一路111号
法定代表人:霍达
电话:(0755)82943511
联系人:黄蝉君
客户服务电话:95565
公司网址:www.cmschina.com.cn
(70)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州市天河区马场路26号广发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林传辉
电话:(020)66338888
联系人:黄岚
客户服务电话:95575
公司网址:www.gf.com.cn
(71)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8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法定代表人:张佑君
电话:(010)60834768
联系人:杜杰
客户服务电话:4008895548
公司网址:www.cs.ecitic.com
(72)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5号2-6层
法定代表人:陈共炎
电话:(010)66568292
联系人:辛国政
客户服务电话:95551
公司网址:www.chinastock.com.cn
(73)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989号45层
法定代表人:杨玉成
电话:(021)33389888
联系人:胡馨文
客户服务电话:4008895523
公司网址:www.swhysc.com
(74)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新华路特8号
法定代表人:李新华
电话:(021)68751860
联系人:奚博宇
客户服务电话:95579
公司网址:www.95579.com
(75)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福华一路119号安信金融大厦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福华一路119号安信金融大厦
法定代表人:黄炎勋
电话:(0755)82558266
联系人:彭洁联
客户服务电话:95517
公司网址:www.essence.com.cn
(76)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重庆市江北区桥北苑8号
法定代表人:吴坚
电话:(023)63786141
联系人:王静
客户服务电话:95355
公司网址:www.swsc.com.cn
(77)万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东路11号18、19楼全层
法定代表人:袁笑一
电话:(020)-83988334
联系人:丁思
客户服务电话:95322
公司网址:www.wlzq.cn
(78)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第二大街42号写字楼101室
法定代表人:安志勇
电话:(022)28451709
联系人:王星
客户服务电话:4006515988
公司网址:www.ewww.com.cn
(79)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南京市江东中路228号
法定代表人:张伟
联系人:庞晓芸
客户服务电话:95597
公司网址:www.htsc.com.cn
(80)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222号1号楼2001
法定代表人:冯恩新
电话:(0532)85023924
联系人:孙秋月
客户服务电话:95548
公司网址:http://sd.citics.com
(81)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苏州工业园区星阳街5号
法定代表人:范力
电话:(0512)62938690
联系人:马场含之
客户服务电话:95330
公司网址:www.dwzq.com.cn
(82)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9号院1号楼
法定代表人:祝瑞敏
电话:(010)63080994
联系人:王薇安
客户服务电话:95321
公司网址:www.cindasc.com
(83)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1508号
法定代表人:刘秋明
联系人:姚巍
客户服务电话:95525
公司网址:www.ebscn.com
(84)中信证券华南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西路5号501房
法定代表人:胡伏云
电话:(020)88836999
联系人:宋丽雪
客户服务电话:95548
公司网址:www.gzs.com.cn
(85)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长春市生态大街6666号
法定代表人:李福春
电话:(0431)85096517
联系人:付雅静
客户服务电话:95360
公司网址:www.nesc.cn
(86)诚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北三环西路99号院1号楼15层1501
法定代表人:张威
电话:(010)83561146
联系人:廖晓
客户服务电话:95399
公司网址:www.xsdzq.cn
(87)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益田路5023号平安金融中心B座第22-25层
法定代表人:何之江
联系人:王超
客户服务电话:95511转8
公司网址:www.stock.pingan.com
(88)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安徽省合肥市政务文化新区天鹅湖路198号
法定代表人:章宏韬
电话:(0551)65161821
联系人:孙懿
客户服务电话:4008096518
公司网址:www.hazq.com
(89)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西桂林市辅星路13号
法定代表人:何春梅
电话:(0755)83709350
联系人:李键
客户服务电话:0771-95563
公司网址:www.ghzq.com.cn
(90)国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3号国华投资大厦9层10层
法定代表人:翁振杰
电话:(010)84183122
联系人:刘河斌
客户服务电话:4008188118
公司网址:www.guodu.com
(91)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常州市延陵西路23号投资广场18层
法定代表人:钱俊文
电话:(021)20333910
联系人:王一彦
客户服务电话:95531
公司网址:www.longone.com.cn
(92)恒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新城区海拉尔东街满世尚都办公商业综合楼
法定代表人:庞介民
电话:(0471)4972675
联系人:熊丽
客户服务电话:956088
公司网址:www.cnht.com.cn
(93)国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区子实路1589号
法定代表人:周军
电话:(0791)86283080
联系人:占文驰
客户服务电话:956080
公司网址:www.gszq.com
(94)申万宏源西部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新疆乌鲁木齐市高新区(新市区)北京南路358号大成国际大厦20楼2005
室
法定代表人:王献军
电话:0991-2307105
联系人:梁丽
客户服务电话:4008895523
公司网址:www.swhysc.com
(95)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济南市市中区经七路86号
法定代表人:李玮
电话:(021)20315290
联系人:朱琴
客户服务电话:95538
公司网址:www.zts.com.cn
(96)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一路115号投行大厦20楼
法定代表人:刘学民
电话:(0755)25831754
联系人:常科丰
客户服务电话:95358
公司网址:www.95358.com
(97)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鼓屏路27号1#楼3层、4层、5层
法定代表人:黄金琳
电话:(021)20655183
联系人:王虹
客户服务电话:95547
公司网址:www.hfzq.com.cn
(98)华龙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兰州市城关区东岗西路638号兰州财富中心21楼
法定代表人:陈牧原
客户服务电话:953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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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9)中国中金财富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与福中路交界处荣超商务中心A栋第18-21层
法定代表人:高涛
客户服务电话:955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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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东方财富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西藏自治区拉萨市柳梧新区国际总部城10栋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宛平南路88号东方财富大厦
法定代表人:郑立坤
电话:0891-6811841
联系人:付佳
客户服务电话:95357
公司网址:http://www.18.cn
(101)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成都市青羊区东城根上街95号
法定代表人:冉云
电话:(028)86690057
联系人:陈瑀琦
客户服务电话:953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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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太平洋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云南省昆明市北京路926号同德广场写字楼31楼
法定代表人:李长伟
电话:(010)88321613
联系人:王婧
客户服务电话:95397
公司网址:www.tpyzq.com
(103)联储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岗厦社区深南大道南侧金地中心大厦9楼
法定代表人:吕春卫
电话:(0755)36991933
联系人:龚愫雪
客户服务电话:4006206868
公司网址:www.lczq.com
(104)华瑞保险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嘉定区南翔镇众仁路399号运通星财富广场1号楼B座13、14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向城路288号国华人寿金融大厦8层806
法定代表人:路昊
电话:021-68595698
传真:021-68595766
联系人:茆勇强
客户服务电话:952303
公司网址:www.huaruisales.com
(105)玄元保险代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张杨路707号1105室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张杨路707号1105室
法定代表人: 马永谙
电话:021-50701053
传真:021-50701053
联系人: 卢亚博
客户服务电话:400 080 8208
公司网址:www.100bbx.com
(106)阳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景辉街33号院1号楼阳光金融中心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景辉街33号院1号楼阳光金融中心
法定代表人:李科
电话:010-85632771
传真:010-85632773
联系人:王超
客户服务电话:95510
公司网址:http://fund.sinosig.com/
(107)方德保险代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阜成门大街2号19层A2017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3号楼7层711
法定代表人:林柏均
电话:010-68091380
传真:010-68091380
联系人:马浩
客户服务电话:010-64068617
公司网址:www.fundsure.cn
(108)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16号
法定代表人:王滨
客户服务电话:95519
公司网址:www.e-chinalife.com
(二)注册登记机构
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区华侨城汉唐大厦13、14、15层
设立日期:2001年5月22日
法定代表人:张威
电话:(0755)26948075
联系人:杜嘉
(三)律师事务所
名称:广东嘉得信律师事务所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笋岗东路中民时代广场A座201
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笋岗东路中民时代广场A座201
法定代表人:闵齐双
联系人: 尹小胜
经办律师: 闵齐双 刘少华 尹小胜 崔卫群
电话:(0755)33382888(总机) 075533033096(直线) 13480989076
传真:(0755)33033086
(四)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环路1318号星展银行大厦507单元01室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市浦东新区东育路588号前滩中心42楼
执行事务合伙人:李丹
联系电话:(021)23238888
传真:(021)23238800
联系人:陈逦迤
经办注册会计师:沈兆杰、陈逦迤
六、基金的募集
本基金经中国证监会2011 年10 月8 日证监许可2011【1595】号文核准募集。募集期
自2012 年3月5日至2012 年3月30 日。经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验资,
按照每份基金份额面值人民币1.00 元计算, 募集的基金份额及利息转份额共计
487,321,720.94份基金份额,有效认购户数为8,747户。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 基金合同的生效
本基金《基金合同》于2012 年4 月6 日正式生效。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本基
金管理人正式开始管理本基金。
(二)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限制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2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
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60个工作日
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转换运作方式、与
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与转换
(一)申购、赎回与转换场所
本基金的销售机构包括基金管理人和基金管理人委托的代销机构。
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
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与转换。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基金代销机构,并
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
(二)申购、赎回与转换的开放日及时间
基金合同生效后,自2012年5月7日起开放申购、赎回、定期定额投资业务。本基金
已于2014年5月27日及后续公告的相关日期起,开放通过直销机构及部分代理销售机构办
理本基金与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它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具体详情请查看公司网站或相关
公告。
本基金的开放日是指开放办理投资者基金申购、赎回与转换等业务的上海、深圳证券交
易所交易日。具体业务办理时间以销售机构公布时间为准。投资者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
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转换价格为下次办理基金
份额申购、赎回或转换时间所在开放日的价格。
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或交易所交易时间更改或实际情况需要,基金管理人可对申
购、赎回时间进行调整,但此项调整应在实施日2日前在指定媒介公告。
(三)申购和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为基
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运作的实际情况并在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实质利益的前提
下调整上述原则。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
指定媒介公告。
(四)基金转换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基金转换价格以受理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转出及转入基金的
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采用份额转换的方式,即基金转换以份额申请;
3、基金转换无基金份额持有时间限制;
4、基金转换转出的基金在申请日有权益,确认日开始无权益;基金转换转入的基金在
申请日无权益,确认日开始记权益;
5、转入的基金份额的持有时间自转入的基金份额被确认之日起重新开始计算;
6、在发生基金转换时,转出基金必须为允许赎回状态,转入基金必须为允许申购状态;
7、在发生限制申购或巨额赎回的情况下,所涉及到的基金转换按比例确认。如果发生
连续巨额赎回,基金转换不顺延;
8、由于前端费用和后端费用的费率结构差异较大,因此,本基金的转换只允许在缴纳
前端认购(申购)费用的基金份额之间或者缴纳后端认购(申购)费用的基金份额之间进行。
不能将缴纳前端认购(申购)费用的基金份额转换为缴纳后端认购(申购)费用的基金份额,
或将缴纳后端认购(申购)费用的基金份额转换为缴纳前端认购(申购)费用的基金份额。
本基金不同基金份额类别之间不得互相转换;
9、转换业务遵循"先进先出"的业务规则,即份额注册日期在前的优先转出,份额注册
日期在后的后转换出;
10、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
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五)申购、赎回与转换的程序
1、申购、赎回与转换的申请方式
基金投资者必须根据基金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业务办理时间向基金销售机
构提出申购或赎回或转换的申请。
投资者在申购本基金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投资者在提交赎回或转
换申请时,必须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申购、赎回或转换的申请无效而不予
成交。
2、申购、赎回与转换申请的确认
基金销售机构对于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
该申请。申请的确认以注册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
T日规定时间受理的申请,正常情况下,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T+1日内为投资者对该交
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在T+2日后(包括该日)投资者可向销售机构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
其他方式查询申购、赎回与转换的成交情况。
3、申购、赎回与转换的款项支付
申购采用全额缴款方式,若申购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功,若申购不
成功或无效,申购款项将退回投资者账户。
投资者T日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通过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及其相关基金销售机
构在T+5日(包括该日)内将赎回款项划往基金份额持有人账户。在发生巨额赎回的情形
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的有关条款处理。
(六)申购、赎回与转换的数额和价格
1、申购金额、赎回份额及余额的处理方式
(1)投资者通过代销机构和直销机构网上直销申购本基金,单笔最低申购金额(含申
购费)为1元人民币,各销售机构对申购限额及交易级差有规定的,以各销售机构的业务规
则为准。通过直销机构直销柜台申购本基金,单笔最低申购金额(含申购费)为10万元,
追加申购单笔最低金额(含申购费)为10万元。
(2)本基金每笔最低赎回份额、最低转换份额为1份,投资者可将其持有的全部或部
分基金份额赎回或转换。投资者基金账户的最低持有份额为1份,在投资者的基金份额余额
低于规定的最低持有份额时,基金管理人有权将其基金份额一次性全部赎回。
(3)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
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
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4)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调整申购、赎回或转换份额的数量限制,调整前的
2个工作日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5)申购或转换入份额及余额的处理方式:本基金的申购或转换入有效份额为按实际
确认的申购或转换入金额在扣除相应的费用后,以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计算并保留小数
点后两位,小数点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6)赎回或转换出金额的处理方式:本基金的或转换出金额按实际确认的有效或转换
出份额乘以当日基金份额净值并扣除相应的费用。计算结果保留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两位
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2、申购、赎回与转换费率
(1)申购费率
前端申购费率:
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不收取前端申购费。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率如下:
申购金额(M) 前端申购费率
M<100万 1.20%
100万≤M<500万 0.80%
M≥500万 单笔1000元
本基金B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率(后端申购费率):
持有时间(T) 后端申购费率
T<1年 1.50%
1年≤T<2年 1.12%
2年≤T<3年 0.75%
3年≤T<4年 0.37%
T≥4年 0
基金份额每多持有一年,其后端申购费率按25%递减,最低为零,精确到小数点后四位,
小数点后第五位舍去。
注:上表中,1年以365日计算。
基金管理人可以对养老金客户开展申购费率优惠活动,详见基金管理人发布的相关公
告。
(2)本基金A/B类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率
本基金A/B类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率随赎回基金份额持有期限的增加而递减,赎回的具体
费率如下:
持有时间(T) 赎回费率
T<7日 1.5%
7日≤T<1年 0.50%
1年≤T<2年 0.25%
T≥2年 0
注:上表中,1年以365日计算。
本基金的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
对持续持有期少于7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收取的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
有期不少于7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其赎回费总金额的25%归基金财产所有,其余部分用于
支付注册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基金管理人可以对养老金客户开展赎回费率优惠活动,详见基金管理人发布的相关公
告。
(3)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率
持有时间(T) 赎回费率
T<7日 1.50%
7日≤T<30日 0.50%
T≥30日 0
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赎回费全部归基金财产所有。
(4)转换费率
1) 基金转换费用包括转换费和补差费;
2) 转换费:按转出基金正常赎回时的赎回费率收取费用。
3) 补差费:对于缴纳前端认购(申购)费用的基金份额,转出基金的申购费率(或
认购费率)高于转入基金的申购费率(或认购费率)时,补差费为0;转出基金的申购费率
(或认购费率)低于转入基金的申购费率(或认购费率)时,按申购费率(或认购费率)的
差额收取补差费;对于缴纳后端认购(申购)费用的基金份额,在基金转换时,不收取补差
费;对于缴纳后端认购(申购)费用的基金份额,在基金转换至货币型基金时,补差费按照
转出基金正常赎回时的后端费用收取;
4) 基金补差费的收取以该基金份额曾经有过的最高申(认)购费率为基础计算,累
计不超过最高认购(申购)费率与最低认购(申购)费率的差额;
5) 基金转换费用由申请转换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其中本基金A/B类基金份额的
转换费的25%归转出基金的基金财产(但对持续持有期少于7日的客户收取的转换费全额计
入基金财产),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的转换费全部归转出基金的基金财产,基金转换费用的其
余费用作为市场推广、注册登记费和其他手续费;
6) 基金管理人可以对养老金客户开展转换费率优惠活动,详见基金管理人发布的相
关公告。
目前参与本基金的转换业务的其他开放式基金的费率详见各相关基金最新招募说明书
或公告的约定。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范围内调整申购、赎回与转换费率。费率如
发生变更,基金管理人应在调整实施日前2个工作日在指定媒介及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刊登公
告。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背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
基金促销计划,针对特定地域范围、特定行业、特定职业的投资者以及以特定交易方式(如
网上交易、电话交易等)等进行基金交易的投资者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
金促销活动期间,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申购、赎回与转换费率。
3、申购份额的计算
(1)投资者选择申购A类基金份额,即交纳前端申购费用,申购费用适用比例费率时,
申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日A类基金份额净值。
申购费用为固定金额时,申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申购费用=固定金额;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申购费用;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日A类基金份额净值。
例:某投资者申购融通创业板指数A类基金份额6,000元,基金份额净值为1.200元,
则其获得的基金份额计算如下:
净申购金额=6,000/(1+1.20%)=5,928.85元
申购费用=6,000-5,928.85=71.15元
申购份额=5,928.85/1.200=4,940.71份
即投资者缴纳申购款6,000元,获得4,940.71份融通创业板指数A类基金份额。
(2)投资者选择申购B类基金份额,即交纳后端申购费用,则申购份额的计算公式为:
申购份额=申购金额/申购日B类基金份额净值
例:某投资者申购融通创业板指数B类基金份额6,000元,基金份额净值为1.200元,
则其获得的基金份额计算如下:
申购份额=6,000/1.200=5,000份
(3)投资者选择申购C类基金份额,则申购份额的计算公式为:
申购份额=申购金额/申购日C类基金份额净值
例:某投资者申购融通创业板指数C类基金份额6,000元,基金份额净值为1.200元,
则其获得的基金份额计算如下:
申购份额=6,000/1.200=5,000份
4、赎回金额的计算
(1)如果投资者在申购本基金时选择A类基金份额,即交纳前端申购费用,则赎回金
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赎回总金额=赎回份额×赎回日A类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用
例:假定T日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为1.200元,投资者赎回其持有的前端费用模式下
的10,000份基金份额,持有期10个月,则:
赎回总金额=10,000×1.200元=12,000元
赎回费用=12,000×0.50%=60元
净赎回金额=12,000-60=11,940元
(2)如果投资者在申购本基金时选择B类基金份额,即交纳后端申购费用,则赎回金
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赎回总金额=赎回份数×赎回日B类基金份额净值;
后端申购费用=赎回份额×最小值(申购日B类基金份额净值,赎回日B类基金份额净
值)×对应的后端申购费率;
赎回费用=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赎回总金额-后端申购费用-赎回费用。
例:假定某投资者选择以后端收费方式申请申购,经确认,获得后端费用类别下的基金
份额20,000份,申购申请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1.200元。1年后该投资者申请赎回10,000
份,对应的后端申购费率为1.13%,赎回当日的基金份额值为1.400元,该笔赎回扣除的赎
回费用、后端申购费用和获得的赎回金额计算如下:
赎回总金额=10,000×1.400=14,000元
后端申购费用=10,000×1.200×1.13%=135.60元
赎回费用=14,000×0.25%=35元
净赎回金额=14,000-135.60-35=13,829.40元
(3)如果投资者在申购本基金时选择C类基金份额,则赎回金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赎回总金额=赎回份数×赎回日C类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率 ;
净赎回金额=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用。
例:假定T日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为1.200元,投资者赎回其持有的C 类基金份额
10,000份,持有期20天,则:
赎回总金额=10,000×1.200元=12,000元
赎回费用=12,000×0.50%=60元
净赎回金额=12,000-60=11,940元
5、转换份额的计算
转换份额计算方法如下:
转换金额=转出份额×转出基金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转换费=转换金额×转换费率
补差费=[(转换金额-转换费)/(1+补差费率)]×补差费率
转入份数=(转换金额-转换费-补差费)/转入基金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1)转入情况的计算
例:投资者转换1万份基金X至本基金,则其可得到转换入的本基金基金份额为:
基金X转出份额10,000份;
基金X转换申请日份额净值(NAV) 1.20元;
本基金的份额净值(NAV) 1.000元;
假设基金X转换至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转换费率0.3%,补差费率为0.2%;
转换金额=10,000×1.20=12,000元;
转换费=12,000×0.3%=36元;
补差费=[(12,000-36)/(1+0.2%)]×0.2%=23.88元;
转入份数=(12,000-36-23.88)/1=11,940.12份。
即投资者转换1万份基金X至本基金,获得本基金的基金份额为11,940.12份。
注:由于转换基金所对应的费率不相同,上述示例仅作参考。
(2)转出情况的计算
例:投资者转换1万份本基金至基金X,则其可得到的转换入的基金X份额为:
本基金转出份额10,000份;
基金X转换申请日份额净值(NAV) 1.20元;
本基金的份额净值(NAV) 1.000元;
假设本基金转换至基金X的转换费率0.5%,补差费率为0.2%;
转换金额=10,000×1=10,000元;
转换费=10,000×0.5%=50元;
补差费=[(10,000-50)/(1+0.2%)]×0.2%=19.86元;
转入基金X的份数=(10,000-50-19.86)/1.20=8,275.12份。
即投资者转换1万份本基金至基金X,获得基金X份额为8,275.12份。
注:由于转换基金所对应的费率不相同,上述示例仅作参考。
6、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公式
基金份额净值=(基金总资产-基金总负债)/已售出的基金份额总数
本基金每个工作日公告基金份额净值,当日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下一
工作日公告。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
(七)申购、赎回与转换的注册登记
投资者申购或转换入基金成功后,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T+1日为投资者登记权益并办理
注册登记手续,投资者自T+2日(含该日)后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投资者赎回或转换出基金成功后,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T+1日为投资者办理扣除权益的
注册登记手续。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注册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整,但不得
实质影响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并最迟于开始实施前3个工作日在指定媒介公告。
(八)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除非出现如下情形,基金管理人不得暂停或拒绝基金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1)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证券交易场所在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当日基金资产净值无法计算;
(3)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可能对基金业绩
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4)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可暂停申购的情形;
(5)基金管理人认为会有损于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或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的某笔申购。
(6)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数的
比例达到或者超过基金份额总数的50%,或者有可能导致投资者变相规避前述50%比例要求
的情形时。
(7)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
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
当采取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的措施。
(8)当申购申请超过基金管理人设定的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
例上限、基金总规模的。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的,申购款项将全额退还投资者。发生上述(1)到(4)、(7)项暂
停申购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指定媒介刊登暂停申购公告。
(九)暂停赎回或延续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除非出现如下情形,基金管理人不得拒绝接受或暂停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或者延
缓支付赎回款项:
(1)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证券交易场所依法决定临时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3)因市场剧烈波动或其他原因而出现连续2个或2个以上开放日巨额赎回,导致本
基金的现金支付出现困难;
(4)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
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
当采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的措施;
(5)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已接受的赎回申请,
基金管理人将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的,可延期支付部分赎回款项,按每个赎回申
请人已被接受的赎回申请量占已接受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由
基金管理人按照发生的情况制定相应的处理办法在后续开放日予以支付。
同时,在出现上述第(3)款的情形时,对已接受的赎回申请可延期支付赎回款项,最
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并在指定媒介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投资者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
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
暂停基金的赎回,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在指定媒介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刊登暂停赎回公告。
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依照有关规定在
指定媒介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
(十)拒绝或暂停转换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当转出基金暂停赎回,或转入基金暂停申购时,基金管理人暂停接受基金投资者的转换
申请;当转入基金拒绝申购时,基金管理人拒绝接受基金投资者的转换申请。
(十一)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
后扣除申购申请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日基金总份额的
10%时,即认为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本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或部
分顺延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者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
程序执行。
(2)部分顺延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支付投资
者的赎回申请可能会对基金的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
低于上一日基金总份额的10%的前提下,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予以办理。对于单个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赎回申请,应当按照其申请赎回份额占当日申请赎回总份额的比例,确定该单个基
金份额持有人当日办理的赎回份额;投资者未能赎回部分,除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选择
将当日未获办理部分予以撤销外,延迟至下一个开放日办理,赎回价格为下一个开放日的价
格。依照上述规定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的赎回不享有赎回优先权,并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
为止。部分顺延赎回不受单笔赎回最低份额的限制。
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时,对于在开放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
30%以上的赎回申请,可以全部自动进行延期办理。对于该基金份额持有人未超过上述比例
的部分,基金管理人有权根据前段“(1)全额赎回”或“(2)部分顺延赎回”的约定方式与
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一并办理。但是,如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选
择取消赎回,则其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
(3)巨额赎回的公告:当发生巨额赎回并顺延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在2日内在指定
媒介上刊登公告,同时以邮寄、传真或《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
并说明有关处理方法。
本基金连续2个开放日以上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赎回
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
定媒介公告。
(十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或转换的公告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为一天,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介及基金管理人网站
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公布最近一个开放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一天但少于两周,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
金管理人应提前2个工作日在指定媒介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
公告,并在重新开始办理申购或赎回的开放日公告最近一个工作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两周,暂停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每两周至少重复刊登暂停公告
一次。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2个工作日在指定媒介及
基金管理人网站连续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在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公告
最近一个工作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
(十三)转托管
本基金目前实行份额托管的交易制度。投资者可将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从一个交易账户转
入另一个交易账户进行交易。具体办理方法参照《业务规则》的有关规定以及基金代销机构
的业务规则。
(十四)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本基金A/B类基金份额已于2012年5月7日起,开放通过直销机构及部分其他销售机
构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已于2018年3月9日起,开放通过直销机
构及部分其他销售机构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详情请查看公司网站或相关公告。
(十五)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非交易过户是指不采用申购、赎回等基金交易方式,将一定数量的基金份额按照一定规
则从某一投资者基金账户转移到另一投资者基金账户的行为。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只受理继承、捐赠、司法强制执行和经注册登记机构认可的其他情况
下的非交易过户。其中,“继承”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
承人继承;“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
社会团体的情形;“司法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
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受
划转的主体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持有本基金份额的投资者的条件。办
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受理上述情况下的非交易过户,其他销售机构不得办理该项业务。
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业务规则》的有关规定办理。
(十六)基金的冻结与解冻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自愿要求的
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注册登记机构认可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具体办理方法参
照《业务规则》的有关规定。
九、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在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通过严格的投资纪律约束和数量化风险管理手段,结
合增强收益的主动投资,力争将本基金净值增长率与业绩比较基准之间的日均偏离度控制在
0.5%以内、年化跟踪误差控制在7.75%以内、基金总体投资业绩超越创业板指数的表现。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投资于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包含中小板、
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债券、货币市场工具、权证、资产支持证券
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
定。投资于股票资产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90%,其中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备选成份股
的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低于80%,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
等)及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
如以后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上述品种之外的其他金融工具,本基金可以
依照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的规定,基金管理人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三)投资理念
本基金选择能够反映创业板市场快速成长,并具有良好市场代表性和流动性的创业板指
数为股票组合的跟踪标的,力求通过指数化、分散化的投资方式,坚持买入并持有的长期投
资策略,以获取中国创业板市场长期增长带来的收益,从而使基金份额持有人分享中国经济
长期增长的回报。
(四)投资策略
本基金为增强型指数基金,对指数投资部分,采用完全复制指数的投资策略,按照成份
股在标的指数中的基准权重构建指数化投资组合,并根据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其权重的变化进
行相应调整。本基金对主动投资部分采取积极配置策略,力争在跟踪误差控制范围内,获取
超越基准的业绩表现。
当成份股发生分红、配股、增发等行为时,或因基金的申购、赎回与转换等对本基金跟
踪业绩比较基准的效果可能带来影响时,或因某些特殊情况导致流动性不足时,或因其他原
因导致无法有效复制和跟踪基准指数时,基金管理人可以对投资组合管理进行适当变通和调
整,最终使跟踪误差控制在限定的范围之内。
本基金建仓时间为3个月,3个月之后本基金投资组合比例达到《基金合同》的相关规
定。
1、资产配置
本基金将不低于80%的基金资产投资于创业板指数成份股和备选成分股,现金或者到
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基金管理人将综合考虑股票市场情况、
基金资产的流动性要求等因素确定各类资产的具体配置比例。
本基金将根据市场的实际情况,在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适当调整主动投资部分基金资
产的配置比例,以争取实现对标的指数的超越。
2、股票组合构建
对指数投资部分,本基金主要采取完全复制法进行投资,即按照创业板指数的成份股组
成及权重构建股票投资组合。但是当以下情况发生时,基金管理人将对投资组合进行适当调
整,以实现本基金对业绩比较基准的紧密跟踪:(1)基金管理人预期指数成份股或权重发生
变化;(2)由于市场因素影响、法律法规限制等原因,本基金无法根据指数构建组合;(3)
基金发生申购赎回、成份股派发现金股息等可能影响跟踪效果的情形。
对主动投资部分,本基金依托公司投研团队的研究结论,在结合国内外宏观经济状况,
充分把握各个行业景气水平和估值水平的基础上,深入挖掘估值偏低或合理,并且成长性良
好的股票品种,进行优选配置,力争获取超额收益。
3、股票组合调整
在基金运作过程中,当发生以下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将对投资组合进行调整,以降低跟
踪误差,实现对业绩比较基准的紧密跟踪。
(1)指数编制方法发生变更。基金管理人将评估指数编制方法变更对指数成份股及权
重的影响,适时进行投资组合调整。
(2)指数成份股定期或临时调整。基金管理人将预测指数成份股调整方案,并判断指
数成份股调整对投资组合的影响,在此基础上确定组合调整策略。
(3)指数成份股出现股本变化、增发、配股、派发现金股息等情形。基金管理人将密
切关注这些情形对指数的影响,并据此确定相应的投资组合调整策略。
(4)基金发生申购赎回、参与新股申购等影响跟踪效果的情形。基金管理人将分析这
些情形对跟踪效果的影响,据此对投资组合进行相应调整。
(5)法律法规限制、股票流动性不足、股票停牌等因素导致基金无法根据指数建立组
合。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市场情况,以跟踪误差最小化为原则对投资组合进行调整。
(6)根据主动增强策略,对增强部分头寸进行主动性的调整,在控制跟踪误差原则下,
增强组合收益。主动增强策略主要为:本基金依托公司投研团队的研究结论,在结合国内外
宏观经济状况,充分把握各个行业景气水平和估值水平的基础上,深入挖掘估值偏低或合理,
并且基本面和成长性良好的股票品种,进行主动优选配置,力争获取超额收益。同时,在对
相关证券发行主体的基本面研究的基础上,综合估值水平、溢价率等指标,本基金将有选择
性地参与一级市场上新股、新债的发行或已上市券种的增发,力争获取超额收益。
(7)指数成份股发生明显负面事件面临退市风险,且指数编制机构暂未作出调整的,
基金管理人将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综合考虑成份股的退市风险、其在指数
中的权重以及对跟踪误差的影响,据此制定成份股替代策略,并对投资组合进行相应调整。
(五)投资决策及投资操作程序
1、投资决策依据
(1)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
(2)创业板指数的编制方法及调整公告等;
(3)对证券市场发展趋势的研究与判断。
2、投资操作程序
本基金实行投委会领导下的基金经理负责制。投资决策委员会审定基金经理提交的资产
配置提案;基金经理负责日常投资组合的构建和维护,执行具体的投资方案。研究部、风险
管理小组、交易部在决策过程中起到重要的支持作用。决策体系如下图所示:
跟踪误差监控
风险报告 信息交流
风
基金经理 险
交易部 管提交组合调整报告
理
组合模拟 交易建议 (权限内自主决策) 部
组合管理 重大投资提案
投资决策委员会 组合模拟
风险报告
图 投资决策体系
本基金投资决策及操作流程如下:
(1)风险管理部运用风险监测模型以及各种风险监控指标,对指数化投资的偏差风险
和流动性风险进行测算,供基金经理决策参考;
(2)投资决策委员会定期召开会议,提出资产配置的指导意见,如遇重大事项,投资
决策委员会及时召开临时会议做出决策;
(3)基金经理根据指数成份股权重变化、申购赎回情况以及跟踪误差的风险监控,适
时进行投资组合的调整;
(4)基金经理根据投资组合实施方案制定具体的操作计划,并以投资指令的形式下达
至交易部;
(5)交易部依据投资指令具体执行买卖操作,并将指令的执行情况反馈给基金经理;
(6)监察稽核部对投资的决策和执行过程进行日常监督,风险管理部负责向基金经理
及投资决策委员会提交绩效评估报告及风险评估报告。
(六)标的指数和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以创业板指数为标的指数。创业板指数是从创业板股票中选取100只组成样本
股,反映创业板市场层次的运行情况。创业板指数是深交所多层次资本市场的核心指数之一,
由市值较大、成交活跃度高、和最具代表性的100家创业板上市企业股票组成,反映创业板
市场层次的运行情况。创业板指数样本股中新兴产业、高新技术企业占比高,成长性突出,
兼具价值尺度与投资标的的功能。
本基金业绩比较基准为:创业板指数收益率×95% + 银行活期存款利率×5%
由于本基金为增强型指数基金,跟踪标的为创业板指数,因此本基金采用上述业绩比较
基准。
未来若出现标的指数不符合要求(因成份股价格波动等指数编制方法变动之外的因素致
使标的指数不符合要求的情形除外)、指数编制机构退出等情形,基金管理人应当自该情形
发生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更换基金标的指数、转换运作
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在6个月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
表决。
自指数编制机构停止标的指数的编制及发布至解决方案确定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按照指
数编制机构提供的最近一个交易日的指数信息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维持基金
投资运作。
(七)投资限制
1、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行的股票
或债券;
(6)买卖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基金合同》规定禁止从事的其他行为。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本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不受上
述规定的限制。
2、投资组合限制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股票,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但完全按
照目标指数的构成比例进行证券投资不受此限;
(2)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10%,
但完全按照目标指数的构成比例进行证券投资不受此限;
(3)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40%;
(4)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5%,
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的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并由基金托管人
托管的全部基金持有同一权证的比例不超过该权证的10%。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
的,遵从其规定;
(5)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和到期日不超过1年的
政府债券不低于5%;
(6)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7)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
持证券规模的10%;
(8)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并由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
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9)本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所申报的金额不得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所申报
的股票数量不得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0)本基金持有的所有流通受限证券,其公允价值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5%;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流通受限证券,其公允价值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3%,经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可对以上比例进行调整;
(11)本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40%;
(12)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持有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
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15%,但完全按照目标指数的构成比例进行证券投资不受此限;
(13)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
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30%,但完全按照目标指数的构成比例进行证券投资不受此限;
(14)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5%;因
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
前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5)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
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16)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规定的其它投资限制。
如《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
不受上述限制。
除上述第(5)、(14)、(15)项外,由于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或基金规模变动
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原因导致的投资组合不符合上述约定的比例不在限制之内,但基金管理
人应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以达到标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八)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股票型指数基金,属于高风险高收益的基金品种,其收益和风险均高于混合型
基金、债券型基金和货币市场基金。
(九)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股东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不参与所投资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
2、有利于基金资产的安全与增值;
3、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股东权利,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利益;
4、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 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债权人权利,保护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利益。
(十)基金的融资融券
本基金可以根据届时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进行融资融券。
(十一)基金投资组合报告
本基金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根据基金合同规定复核了本投资组合报告部分的内容,保证
复核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投资组合报告所载数据截至2022年9月30日。
1.1 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序号 项目 金额(元) 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
1 权益投资 463,016,839.46 93.93
其中:股票 463,016,839.46 93.93
2 基金投资 - -
3 固定收益投资 244,154.81 0.05
其中:债券 244,154.81 0.05
资产支持证券 - -
4 贵金属投资 - -
5 金融衍生品投资 - -
6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
其中:买断式回购的买入返售金融 资产 - -
7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金合计 27,821,419.22 5.64
8 其他资产 1,838,423.29 0.37
9 合计 492,920,836.78 100.00
1.2 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1.2.1 报告期末指数投资按行业分类的境内股票投资组合
代码 行业类别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A 农、林、牧、渔业 15,869,407.40 3.24
B 采矿业 - -
C 制造业 320,717,647.65 65.42
D 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 - -
E 建筑业 - -
F 批发和零售业 - -
G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 -
H 住宿和餐饮业 - -
I 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 9,893,834.40 2.02
J 金融业 30,596,548.30 6.24
K 房地产业 - -
L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 -
M 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 15,880,962.42 3.24
N 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 - -
O 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 - -
P 教育 - -
Q 卫生和社会工作 15,803,476.84 3.22
R 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3,125,470.80 0.64
S 综合 - -
合计 411,887,347.81 84.02
1.2.2 报告期末积极投资按行业分类的境内股票投资组合
代码 行业类别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A 农、林、牧、渔业 - -
B 采矿业 4,579,794.68 0.93
C 制造业 44,558,239.59 9.09
D 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 - -
E 建筑业 - -
F 批发和零售业 18,679.98 0.00
G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 -
H 住宿和餐饮业 - -
I 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 1,847,011.91 0.38
J 金融业 - -
K 房地产业 - -
L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 -
M 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 21,323.35 0.00
N 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 67,660.64 0.01
O 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 - -
P 教育 - -
Q 卫生和社会工作 31,314.50 0.01
R 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5,467.00 0.00
S 综合 - -
合计 51,129,491.65 10.43
1.2.3 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港股通投资股票投资组合
无。
1.3 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股票投资明细
1.3.1 报告期末指数投资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投资明细
序号 股票代码 股票名称 数量(股)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1 300750 宁德时代 198,937 79,751,853.93 16.27
2 300059 东方财富 1,670,587 29,435,742.94 6.00
3 300760 迈瑞医疗 71,400 21,348,600.00 4.36
4 300274 阳光电源 161,200 17,831,944.00 3.64
5 300124 汇川技术 298,642 17,174,901.42 3.50
6 300014 亿纬锂能 200,960 17,001,216.00 3.47
7 300498 温氏股份 773,740 15,869,407.40 3.24
8 300015 爱尔眼科 479,252 13,740,154.84 2.80
9 300142 沃森生物 256,644 9,521,492.40 1.94
10 300122 智飞生物 104,619 9,042,220.17 1.84
1.3.2 报告期末积极投资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股票投资明细
序号 股票代码 股票名称 数量(股)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1 300633 开立医疗 43,800 2,027,064.00 0.41
2 603309 维力医疗 97,800 1,983,384.00 0.40
3 688639 华恒生物 13,000 1,843,790.00 0.38
4 603668 天马科技 98,600 1,829,030.00 0.37
5 688072 拓荆科技 6,080 1,814,880.00 0.37
1.4 报告期末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序号 债券品种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1 国家债券 - -
2 央行票据 - -
3 金融债券 - -
其中:政策性金融债 - -
4 企业债券 - -
5 企业短期融资券 - -
6 中期票据 - -
7 可转债(可交换债) 244,154.81 0.05
8 同业存单 - -
9 其他 - -
10 合计 244,154.81 0.05
1.5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债券投资明细
序号 债券代码 债券名称 数量(张)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1 123158 宙邦转债 1,990 199,005.23 0.04
2 118014 高测转债 340 45,149.58 0.01
1.6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券投资明细
无。
1.7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贵金属投资明细
无。
1.8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权证投资明细
无。
1.9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1.9.1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无。
1.9.2 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的投资政策
无。
1.10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1.10.1 本期国债期货投资政策
无。
1.10.2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无。
1.10.3 本期国债期货投资评价
无。
1.11 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11.1 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本期没有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或在报告编制
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
1.11.2 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未超出本基金合同规定的备选股票库。
1.11.3 其他资产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元)
1 存出保证金 37,980.84
2 应收证券清算款 -
3 应收股利 -
4 应收利息 -
5 应收申购款 1,800,442.45
6 其他应收款 -
7 其他 -
8 合计 1,838,423.29
1.11.4 报告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无。
1.11.5 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1.11.5.1 报告期末指数投资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无。
1.11.5.2 报告期末积极投资前五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无。
1.11.6 投资组合报告附注的其他文字描述部分
无。
十、基金的业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
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现。投资有风险,投
资者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基金合同生效日为2012年4月6日,业绩表现截止日为2022年6月30日。自基金合
同生效以来,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的比较如下:
融通创业板指数A/B
阶段 份额净值增长率① 份额净值增长率标准差② 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③ 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标准差④ ①-③ ②-④
2012年4月6日(基金合同生效日)起至2012年12月31日 -2.78% 1.24% 2.31% 1.42% -5.09% -0.18%
2013年度 75.62% 1.94% 77.74% 1.89% -2.12% 0.05%
2014年度 7.80% 1.49% 12.33% 1.50% -4.53% -0.01%
2015年度 70.26% 3.24% 85.83% 3.03% -15.57% 0.21%
2016年度 -25.93% 2.17% -21.44% 2.03% -4.49% 0.14%
2017年度 -15.60% 1.00% -10.09% 0.99% -5.51% 0.01%
2018年度 -25.34% 1.66% -27.29% 1.66% 1.95% 0.00%
2019年度 42.46% 1.57% 41.45% 1.56% 1.01% 0.01%
2020年度 64.56% 1.89% 61.28% 1.86% 3.28% 0.03%
2021年度 8.78% 1.77% 11.60% 1.66% -2.82% 0.11%
2022年上半年 -13.92% 1.98% -14.59% 1.95% 0.67% 0.03%
融通创业板指数C
阶段 份额净值增长率① 份额净值增长率标准差② 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③ 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标准差④ ①-③ ②-④
2017年7月5日起至2017年12 -8.73% 1.06% -4.30% 1.07% -4.43% -0.01%
月31日
2018年度 -25.52% 1.65% -27.29% 1.66% 1.77% -0.01%
2019年度 42.17% 1.57% 41.45% 1.56% 0.72% 0.01%
2020年度 63.85% 1.89% 61.28% 1.86% 2.57% 0.03%
2021年度 8.16% 1.77% 11.60% 1.66% -3.44% 0.11%
2022年上半年 -14.03% 1.97% -14.59% 1.95% 0.56% 0.02%
注:本基金于2017年7月5日起新增C类份额。
十一、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财产的构成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购买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收的申购基金款
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其构成主要有:
1、银行存款及其应计利息;
2、清算备付金及其应计利息;
3、根据有关规定缴纳的保证金及其应收利息;
4、应收证券交易清算款;
5、应收申购款;
6、股票投资及其估值调整;
7、债券投资及其估值调整和应计利息;
8、权证投资及其估值调整;
9、其他投资及其估值调整;
10、其他资产等。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二)基金财产的账户
本基金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开立资金结算账户和托管专户用于基金的资金结算业务,并
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开立基金证券账户、以本基金的名义开立银行间债券托管
账户并报中国人民银行备案。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代销机
构和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三)基金财产的保管与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代销机构的财产,并由基金托管人保
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得将基金财产归入其固有财产;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
基金财产的管理、运用或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和收益,归入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和基金代销机构以其自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法律责任,其债权
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或其他权利。除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
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
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不得与其固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消;
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消。
十二、基金资产的估值
(一)估值目的
基金资产估值的目的是客观、准确地反映基金资产是否保值、增值,依据经基金资产估
值后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而计算出的基金份额净值,是计算基金申购、赎回与转换价格的基
础。
(二)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正常营业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对外
披露基金净值的非营业日。
(三)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权证、债券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四)估值程序
基金日常估值由基金管理人进行。基金管理人完成估值后,将估值结果以双方认可的方
式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估值方法、时间、程序
进行复核,复核无误后,以双方认可的方式发送给基金管理人;月末、年中和年末估值复核
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五)估值方法
本基金按以下方式进行估值: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权证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
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以最近交
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
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交易所上市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
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
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
确定公允价格。
(3)交易所上市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
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
化,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
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4)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交易所上
市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
下,按成本估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
的市价(收盘价)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和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
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交易所上市的
同一股票的市价(收盘价)估值;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
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因持有股票而享有的配股权,从配股除权日起到配股确认日止,如果收盘价高于配
股价,按收盘价高于配股价的差额估值。收盘价等于或低于配股价,则估值为零。
4、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采用估值技术确
定公允价值。
5、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6、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
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7、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
规定估值。
根据《基金法》,基金管理人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基金托管人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
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
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六)基金份额净值的确认和估值错误的处理
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3位,小数点后第4位四舍五入。当估值或份
额净值计价错误实际发生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纠正,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
扩大。当错误达到或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0.25%时,基金管理人应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当估
值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因
基金估值错误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应先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基金管理人对不应由其承担的
责任,有权向过错人追偿。
关于差错处理,本合同的当事人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差错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注册登记机构、或代理销售
机构、或投资者自身的过错造成差错,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
于该差错遭受损失的当事人(“受损方”)按下述“差错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差错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计算差错、系
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对于因技术原因引起的差错,若系同行业现有技术水平无法
预见、无法避免、无法抗拒,则属不可抗力,按照下述规定执行。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造成投资者的交易资料灭失或被错误处理或造成其他差错,因不可抗
力原因出现差错的当事人不对其他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但因该差错取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
仍应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2、差错处理原则
(1)差错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差错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及时进
行更正,因更正差错发生的费用由差错责任方承担;由于差错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差
错,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差错责任方承担;若差错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
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差错责任方应对更
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差错已得到更正。
(2)差错的责任方对可能导致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并且
仅对差错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差错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差错责任方仍
应对差错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
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差错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
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
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
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差错责任方。
(4)差错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差错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5)差错责任方拒绝进行赔偿时,如果因基金管理人过错造成基金资产损失时,基金
托管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如果因基金托管人过错造成基金资产损失时,基
金管理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除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之外的第三方造成基金
资产的损失,并拒绝进行赔偿时,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向差错方追偿。
(6)如果出现差错的当事人未按规定对受损方进行赔偿,并且依据法律、行政法规、
《基金合同》或其他规定,基金管理人自行或依据法院判决、仲裁裁决对受损方承担了赔偿
责任,则基金管理人有权向出现过错的当事人进行追索,并有权要求其赔偿或补偿由此发生
的费用和遭受的损失。
(7)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则处理差错。
3、差错处理程序
差错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差错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差错发生的原因确定差错的责
任方;
(2)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差错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差错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损失;
(4)根据差错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的交易数据的,由基金注册登
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差错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5)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25%
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偏差
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七)暂停估值的情形
1、与本基金投资有关的证券交易场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
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的;
4、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八)特殊情形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按估值方法的第6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
误处理;
2、由于证券交易所及其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或由于其他不可抗力原因,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该错
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十三、基金的收益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关费用后的
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实现收益
的孰低数。
(三)收益分配原则
1、由于本基金A/B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而C类基金份额收取销售服务费,
各基金份额类别对应的可分配收益将有所不同。本基金同一类别的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
配权。
2、基金收益分配后任一类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任一
类基金份额净值减去该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3、在满足以上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每年收益分配次数最多为12次,每份基
金份额每次收益分配比例不低于收益分配基准日每份基金份额可供分配利润的90%。若《基
金合同》生效不满3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4、若截至12月31日,每份基金份额的可供分配利润大于0.02元且当年没有进行收益
分配,则应于该年度结束后15个工作日内就此可供分配利润实施收益分配。
5、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者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
现金红利自动转为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
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6、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与公告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益分配对象、
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依照《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的时间不得超过
15个工作日。
(五)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当投资者的现金
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以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法,依照《业务规
则》执行。
十四、基金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
4、《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5、《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和诉讼费;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8、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9、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本基金终止清算时所发生费用,按实际支出额从基金财产总值中扣除。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1.00%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1.00%÷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
送基金管理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2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
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等,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20%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算方法如
下:
H=E×0.20%÷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
送基金托管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2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
取。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3、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年费率为0.4%,销售服务费计提的计算公式如下:
H=E×0.4%÷当年天数
H为每日C类基金份额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为前一日C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
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
送基金销售服务费划付指令, 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2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资产中一次
性支付给登记机构,登记机构收到后按相关合同规定支付给基金销售机构。若遇法定节假日、
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基金销售服务费用于基金的销售与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等。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4~9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按费
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
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包括但不限于验资费、会计师和律师费、信息披露
费用等费用;
4、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四)费用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可根据基金发展情况调整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
管费率、基金销售费率等相关费率。
调整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或基金销售费率等费率,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审议;调低基金销售费率,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日前2日在指定媒介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公告。
(五)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行。
十五、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1月1日至12月31日;基金首次募集的会计年度按
如下原则:如果《基金合同》生效少于2个月,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年度;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计核算,
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金托管人每月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并以书面方
式确认。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
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报基金托管人。更换会计师事
务所需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十六、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披露原则
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基金合同》及其
他有关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及其日常机构(如有)等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非
法人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根本出发点,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
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简明
性和易得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国
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指定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指定网
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
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信息披露的文字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
保证不同文本的内容一致。不同文本之间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1、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3日前,将基金招募
说明书、《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应当将《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1)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说明基金
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
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
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基金招募说明书其他信息发
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募
说明书。
(2)《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
法律文件。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运作监督等
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4)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是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摘要文件,用于向投资者提供简明的基金
概要信息。《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
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并登载在指定网站及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
网点;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
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2、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披露招募说明
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媒介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
3、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生效的次日在指定媒介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登载《基金
合同》生效公告。
4、基金净值信息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
在指定网站披露一次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
过指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
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指定网站披露半年度和年度
最后一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5、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申购、赎
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
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6、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将年度报告登载
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
告应当经过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中期报告,将中期报告登
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将季度报
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2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中期报告或者
年度报告。
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20%的情形,为保障其
他投资者利益,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项下披露该
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本基金的特有风险,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
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7、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2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并登载在指
定报刊和指定网站上。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
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定的事项;
(2)《基金合同》终止、基金清算;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基金合并;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5)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份额登记、核算、估值等事项,基
金托管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核算、估值、复核等事项;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7)基金管理人变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权的股东、基金管理人的实际控制人变更;
(8)基金募集期延长或提前结束募集;
(9)基金管理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
生变动;
(10)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最近12个月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最近12个月内变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11)涉及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业务、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仲裁;
(12)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因基金管理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
处罚、刑事处罚,基金托管人或其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因基金托管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
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13)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
关联交易事项,但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14)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5)管理费、托管费、销售服务费、申购费、赎回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
率发生变更;
(16)任一类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7)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18)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19)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20)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或者重新接受申购、赎回申请;
(21)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项时;
(22)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
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8、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
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以及可能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相关
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
9、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备案,并予以公
告。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应当至少提前40日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
开时间、会议形式、审议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等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对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不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召集人应当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10、清算报告
基金合同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法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并作
出清算报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
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11、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门部门及高级管理人
员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
格式准则等法律法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
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清算报告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
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进行书面或电子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报刊中选择一家报刊披露本基金信息。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报送拟披露的基金信息,并保证相关报送信
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介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公共
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指定媒介披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
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的专业机构,应
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10年。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按法律法规要求披露信息外,也可着眼于为投资者决策提供
有用信息的角度,在保证公平对待投资者、不误导投资者、不影响基金正常投资操作的前提
下,自主提升信息披露服务的质量。具体要求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及自律规则的相关规定。
前述自主披露如产生信息披露费用,该费用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将信
息置备于各自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
(八)本基金信息披露事项以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内容为准。
十七、风险揭示
(一)市场风险
基金主要投资于证券市场,而证券市场价格因受到经济因素、政治因素、投资心理和交
易制度等各种因素的影响而产生波动,从而导致基金收益水平发生变化,产生风险。主要的
风险因素包括:
1、政策风险
因财政政策、货币政策、产业政策、地区发展政策等国家宏观政策发生变化,导致市场
价格波动,影响基金收益而产生风险。
2、经济周期风险
随着经济运行的周期性变化,证券市场的收益水平也呈周期性变化,基金投资的收益水
平也会随之变化,从而产生风险。
3、利率风险
金融市场利率的波动会导致证券市场价格和收益率的变动。利率直接影响着债券的价格
和收益率,影响着企业的融资成本和利润。基金投资于债券和股票,其收益水平可能会受到
利率变化的影响。
4、上市公司经营风险
上市公司的经营状况受多种因素的影响,如管理能力、行业竞争、市场前景、技术更新、
财务状况、新产品研究开发等都会导致公司盈利发生变化。如果基金所投资的上市公司经营
不善,其股票价格可能下跌,或者能够用于分配的利润减少,使基金投资收益下降。上市公
司还可能出现难以预见的变化。虽然基金可以通过投资多样化来分散这种非系统风险,但不
能完全避免。
5、通货膨胀风险
基金投资的目的是基金资产的保值增值,如果发生通货膨胀,基金投资于证券所获得的
收益可能会被通货膨胀抵消,从而影响基金资产的保值增值。
6、债券收益率曲线变动的风险
债券收益率曲线变动风险是指与收益率曲线非平行移动有关的风险,单一的久期指标并
不能充分反映这一风险的存在。
7、再投资风险
市场利率下降将影响固定收益类证券利息收入的再投资收益率,这与利率上升所带来的
价格风险互为消长。
(二)信用风险
基金在交易过程中可能发生交收违约或者所投资债券的发行人违约、拒绝支付到期本息
等情况,从而导致基金资产损失。
(三)管理风险
基金管理人的专业技能、研究能力及投资管理水平直接影响到其对信息的占有、分析和
对经济形势、证券价格走势的判断,进而影响基金的投资收益水平。同时,基金管理人的投
资管理制度、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健全,能否有效防范道德风险和其他合规性风险,
以及基金管理人的职业道德水平等,也会对基金的风险收益水平造成影响。
(四)流动性风险
我国证券市场作为新兴转轨市场,市场整体流动性风险较高。基金投资组合中的股票和
债券会因各种原因面临较高的流动性风险,使证券交易的执行难度提高,买入成本或变现成
本增加。此外,基金投资者的赎回需求可能造成基金仓位调整和资产变现困难,加剧流动性
风险。
为了克服流动性风险,本基金将在坚持分散化投资和精选个股原则的基础上,通过一系
列风险控制指标加强对流动性风险的跟踪、防范和控制,但基金管理人并不保证完全避免此
类风险。
基金存在巨额赎回风险,即当单个交易日基金的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总数加上基金转
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
上一日本基金总份额的10%时,投资者将可能无法及时赎回持有的全部基金份额。
(1)拟投资市场、行业及资产的流动性风险评估
本基金以创业板指数为标的指数,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备选成份股的资产占基金资
产的比例不低于80%。本基金拟投资的市场和拟投资的投资标的都具有较高的流动性,在正
常情况下,其开放日开放申购赎回的机制安排、分散化投资的制度安排等可以满足本基金日
常的投资管理需要及应对赎回的资金调拨需求。但在极端的、特殊的市场情况下,若所投资
的市场普遍面临流动性风险,本基金投资标的的流动性风险也将在一定程度上影响本基金的
资产变现能力及赎回款项支付能力。
(2)巨额赎回情形下的流动性风险管理措施
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情形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或巨额赎回份
额占比情况决定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同时,对于在开放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过上
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30%以上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可以全部自动进行延期办理。
(3)实施备用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的情形、程序及对投资者潜在的影响
在市场大幅波动、流动性枯竭等极端情况下发生无法应对投资者巨额赎回的情形时,基
金管理人将以保障投资者合法权益为前提,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谨慎选取
延期办理巨额赎回申请、暂停接受赎回申请、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收取短期赎回费等流动性
风险管理工具作为辅助措施。对于各类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的使用,基金管理人将依照严格
审批、审慎决策的原则,及时有效地对风险进行监测和评估。在实际运用各类流动性风险管
理工具时,投资者的赎回申请、赎回款项支付等可能受到相应影响,基金管理人将严格依照
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进行操作,全面保障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五)操作和技术风险
基金的相关当事人在各业务环节的操作过程中,可能因内部控制不到位或者人为因素造
成操作失误或违反操作规程而引致风险,如越权交易、内幕交易、交易错误和欺诈等。
此外,在开放式基金的后台运作中,可能因为技术系统的故障或者差错而影响交易的正
常进行甚至导致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受到影响。这种技术风险可能来自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注册登记机构、销售机构、证券交易所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
(六)合规性风险
指基金管理或运作过程中,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有关规定的风险。
(七)本基金特有风险
本基金的主要投资标的是创业板指数成份股和备选成份股,投资面临创业板市场的特殊
风险,包括但不限于:
1、规则差异风险
创业板市场发行、上市等业务规则与现有的主板、中小企业板市场的相关业务规则存在
一定差别。
2、上市公司经营风险
与主板市场上市公司相比,创业板市场上市公司一般处于发展初期,经营历史较短,规
模较小,经营稳定性相对较低,抵抗市场风险和行业风险的能力相对较弱。创业板市场上市
公司发展潜力虽然可能巨大,但新技术的先进性与可靠性、新模式的适用面与成熟度、新行
业的市场容量与成长空间等都具有较大不确定性,投资者对创业板市场上市公司高成长的预
期并不一定会实现,风险较主板大。
3、上市公司退市的风险
创业板市场上市公司具有业绩不稳定、经营风险较高、退市风险相对较大等特点。由于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创业板指数成份股,如果创业板指数成份股公司退市,本基金基金资产可
能遭受损失。
4、上市公司技术失败风险
创业板市场上市公司高科技转化为现实的产品或劳务具有不确定性,相关产品和技术更
新换代较快,存在出现技术失败而造成损失的风险。
5、标的指数下跌的风险
标的指数成份股的价格可能由于政治因素、经济因素、上市公司经营状况、投资者心理
和交易制度等各种因素的影响而波动。当创业板指数下跌时,本基金面临基金净值与创业板
指数同步下跌的风险。
6、标的指数成份股公司股价大幅波动风险
以下原因可能导致创业板市场上市公司股价发生大幅波动:
(1)公司经营历史较短,规模较小,抵抗市场风险和行业风险的能力相对较弱,股价
可能会由于公司业绩的变动而大幅波动;
(2)公司流通股本较少,盲目炒作会加大股价波动,也相对容易被操纵;
(3)公司业绩可能不稳定,传统的估值判断方法可能不尽适用,投资者的价值判断可
能存在较大差异。
7、标的指数回报与股票市场平均回报偏离的风险
标的指数并不能完全代表整个股票市场,标的指数成份股的平均回报率与整个股票市场
的平均回报率可能存在偏离。
8、基金投资组合回报与标的指数回报偏离的风险
由于基金投资过程中存在流动性风险、交易成本和创业板指数成份股调整等情况导致基
金投资组合回报与标的指数回报存在跟踪偏离风险。主要影响因素可能包括:
(1)基金运作过程中发生的费用,包括交易成本、市场冲击成本、管理费和托管费等;
(2)基金发生申购或赎回:本基金在实际管理过程中由于投资者申购而增加的资金可
能不能及时地转化为目标指数的成份股票、或在面临投资者赎回时无法将股票及时地转化为
现金,这些情况使得本基金在跟踪指数时存在一定的跟踪偏离风险;
(3)在指数化投资过程中,管理人对指数基金的管理能力,如跟踪技术手段、买入卖
出的时机选择等都会对本基金的收益产生影响,从而影响本基金对业绩比较基准的跟踪程
度;
(4)基金参与新股申购、成份股派发现金股息、法律法规限制等其他可能导致跟踪误
差的情形。
本基金将进行被动型的股票投资并通过多项风险控制工具降低跟踪风险。
9、跟踪误差控制未达约定目标的风险
本基金力争将净值增长率与业绩比较基准之间的日均偏离度控制在0.5%以内、年化跟
踪误差控制在7.75%以内,但因标的指数编制规则调整或其他因素可能导致跟踪误差超过上
述范围,本基金净值表现与指数价格走势可能发生较大偏离。
10、指数编制机构停止服务的风险
本基金的标的指数由指数编制机构发布并管理和维护,未来指数编制机构可能由于各种
原因停止对指数的管理和维护,本基金将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自该情形发生之日起十个工作
日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更换基金标的指数、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
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在6个月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投资人将面临
更换基金标的指数、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风险。
自指数编制机构停止标的指数的编制及发布至解决方案确定并实施前,基金管理人应按
照指数编制机构提供的最近一个交易日的指数信息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维持
基金投资运作,该期间由于标的指数不再更新等原因可能导致指数表现与相关市场表现存在
差异,影响投资收益。
11、成份股停牌的风险
标的指数成份股可能因各种原因临时或长期停牌,发生成份股停牌时可能面临基金可能
因无法及时调整投资组合而导致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扩大的风险。
12、本基金如投资于科创板股票,会面临科创板机制下因投资标的、市场制度以及交易
规则等差异带来的特有风险,包括但不限于市场风险、流动性风险、信用风险、集中度风险、
系统性风险、政策风险等。本基金可根据投资策略需要或市场环境的变化,选择将部分基金
资产投资于科创板股票或选择不将基金资产投资于科创板股票,本基金并非必然投资于科创
板股票。
投资科创板股票存在的风险主要包括:
(1)市场风险
科创板股票集中来自新一代信息技术、高端装备、新材料、新能源、节能环保及生物医
药等高新技术和战略新兴产业领域。大多数企业为初创型公司,企业未来盈利、现金流、估
值均存在不确定性,与传统二级市场投资存在差异,整体投资难度加大,个股市场风险加大。
科创板股票上市前五日无涨跌停限制,第六日开始涨跌幅限制在正负20%以内,个股波
动幅度较其他股票加大,市场风险随之上升。
(2)流动性风险
科创板整体投资门槛较高,个人投资者必须满足交易满两年并且资金在50万以上才可
参与,二级市场上个人投资者参与度相对较低,机构持有个股大量流通盘导致个股流动性较
差,基金组合存在无法及时变现及其他相关流动性风险。
(3)信用风险
科创板试点注册制,对经营状况不佳或财务数据造假的企业实行严格的退市制度,科创
板个股存在退市风险。
(4)集中度风险
科创板为新设板块,初期可投标的较少,投资者容易集中投资于少量个股,市场可能存
在高集中度状况,整体存在集中度风险。
(5)系统性风险
科创板企业均为市场认可度较高的科技创新企业,在企业经营及盈利模式上存在趋同,
所以科创板个股相关性较高,市场表现不佳时,系统性风险将更为显著。
(6)政策风险
国家对高新技术产业扶持力度及重视程度的变化会对科创板企业带来较大影响,国际经
济形势变化对战略新兴产业及科创板个股也会带来政策影响。
(八)其他风险
1、因基金业务快速发展而在制度建设、人员配备、风险管理和内控制度等方面不完善
而产生的风险;
2、因金融市场危机、行业竞争压力可能产生的风险;
3、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的出现,可能严重影响证券市场运行,导致基金资
产损失;
4、其他意外导致的风险。
十八、基金的终止与清算
(一)基金终止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6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托管人
承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基金合同终止时,基金管理人应予公告并组织清算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
(二)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成立清算小
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
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
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
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后,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
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个月。
(三)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
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四)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
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五)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
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
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合同》终止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进行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
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六)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十九、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义务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义务
基金投资者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基金投资
者自取得依据《基金合同》募集的基金份额,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
事人,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
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同一类别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
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
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诉讼;
(9)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
于:
(1)遵守《基金合同》;
(2)缴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3)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4)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5)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自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代销机构处获
得的不当得利;
(6)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基金;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并管理基金
财产;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费
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基
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
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择、委托、更换基金代销机构,对基金代销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
(9)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办理基金注册登记业务并
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赎回与转换申请;
(12)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业务规则》,决定
和调整除调高管理费率和托管费率之外的基金相关费率结构和收费方式;
(13)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
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4)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融券;
(15)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
律行为;
(16)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
部机构;
(17)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
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如认为基金代销机构违反《基金合同》、基金销售与服务代
理协议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
投资者的利益;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
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
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
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
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
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
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合
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
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赎回与转换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
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15
年以上;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证投资者
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
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
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时,应
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托管人违
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
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事务的行
为承担责任;但因第三方责任导致基金财产或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受到损失,而基金管理人
首先承担了责任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有权向第三方追偿;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金
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定期或不定期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份额持有
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保管基金财
产;
(2)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收
入;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金合同》及
国家法律法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应呈报中国证监
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以基金托管人和基金联名的方式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和深圳
分公司开设证券账户;
(5)以基金托管人名义开立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用于证券交易资金清算;
(6)以基金的名义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公司开设银行间债券托管账户,负责基金
投资债券的后台匹配及资金的清算;
(7)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8)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9)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
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确保基金财
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基金财产相互独立;对
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名册登记、
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
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
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
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价格;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
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
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15年以上;
(12)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款项;
(15)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8)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监管
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
退任而免除;
(20)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管
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表共同组成。基
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一)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或调高销售服务费;
(6)变更基金类别;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10%以上(含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
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
(12)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的事项。
2、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调低销售服务费;
(2)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
(4)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基
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6)除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以外的其他
情形。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
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
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
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
4、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
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
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
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
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
之日起60日内召开。
5、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合计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30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
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
扰。
6、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40天,在指定媒介及基金管理人
网站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形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授权委托书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理有效期限等)、
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会议召集人决定通讯方式和书面表决方
式,并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
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
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
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
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意见的计票效力。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或通讯开会方式召开。
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但更换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必须以现场开会方
式召开。
1、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委派代表出席,现
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或
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现场开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
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利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有效的基金
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含50%)。
2、通讯开会。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书面形式在表决
截至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规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2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
提示性公告;
(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规定通知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
理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会议召集人在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
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书面表决意见的,不
影响表决效力;
(3)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
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含50%);
(4)上述第(3)项中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书面意
见的代理人,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
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
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注册机构记录相符,并且委托人出具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符合法律
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5)会议通知公布前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提交符合会议通
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表面符合法律法规和会议通
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即视为有效的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
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五)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基金合同》的重大修改、决定终
止《基金合同》、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他基金合并、法律法规及《基金
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单独或合并持有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10%(含10%)以上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在大会召集人发出会议通知前向大会召集人提交需由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也可以在会议通知发出后向大会召集人提交临时提案,临时提案应
当在大会召开日至少35天前提交召集人并由召集人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当在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日30天前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召集人对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的临时提案进行审核,符合
条件的应当在大会召开日30天前公告。大会召集人应当按照以下原则对提案进行审核:
(1)关联性。大会召集人对于提案涉及事项与基金有直接关系,并且不超出法律法规
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职权范围的,应提交大会审议;对于不符合上述
要求的,不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如果召集人决定不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提交大
会表决,应当在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进行解释和说明。
(2)程序性。大会召集人可以对提案涉及的程序性问题做出决定。如将提案进行分拆
或合并表决,需征得原提案人同意;原提案人不同意变更的,大会主持人可以就程序性问题
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做出决定,并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程序进行审议。
单独或合并持有权利登记日基金总份额10%(含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或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表决的提案,未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通过,就同一提案再次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审议,其时间间隔不少于6个月。法律法规另有规定除外。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开会议的通知后,如果需要对原有提案进行修改,
应当最迟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30日公告。否则,会议的召开日期应当顺延并保证
至少与公告日期有30日的间隔期。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布监票人,
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
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
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
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50%以上(含50%)选举产生一名基
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不出席或主
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
称)、身份证号码、住所地址、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托人姓名(或单位名称)
等事项。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30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期后
2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六)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50%
以上(含50%)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2项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
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
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可做出。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
管人、终止《基金合同》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提交符合会议通知中
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
见视为有效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议、逐项表
决。
(七)计票
1、现场开会
(1)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
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
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
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但是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
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计票
结果。
(3)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可以在
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监票人应当进行重新清点,重新清点以
一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点结果。
(4)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大会的,不影
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管人授权
代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
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5日内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
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2日内在指定媒介及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公告。如
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公证机
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
议。
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均有
约束力。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执行方式
(一)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由于本基金A/B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而C类基金份额收取销售服务费,
各基金份额类别对应的可分配收益将有所不同。本基金同一类别的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
配权。
2、基金收益分配后任一类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任一
类基金份额净值减去该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3、在满足以上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每年收益分配次数最多为12次,每份基
金份额每次收益分配比例不低于收益分配基准日每份基金份额可供分配利润的90%。若《基
金合同》生效不满3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4、若截至12月31日,每份基金份额的可供分配利润大于0.02元且当年没有进行收益
分配,则应于该年度结束后15个工作日内就此可供分配利润实施收益分配。
5、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者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
现金红利自动转为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
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6、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益分配对象、
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三)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依照《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的时间不得超过
15个工作日。
(四)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当投资者的现金
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以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四、与基金财产管理、运作有关费用的提取、支付方式与比例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
4、《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5、《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和诉讼费;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8、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9、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本基金终止清算时所发生费用,按实际支出额从基金财产总值中扣除。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1.0%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1.0%÷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
送基金管理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2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
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等,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2%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2%÷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
送基金托管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2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
取。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3、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年费率为0.4%,销售服务费计提的计算公式如下:
H=E×0.4%÷当年天数
H为每日C类基金份额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为前一日C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
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
送基金销售服务费划付指令, 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2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资产中一次
性支付给登记机构,登记机构收到后按相关合同规定支付给基金销售机构。若遇法定节假日、
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基金销售服务费用于基金的销售与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等。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4~9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按费
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
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包括但不限于验资费、会计师和律师费、信息披露
费用等费用;
4、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四)费用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可根据基金发展情况调整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
管费率、基金销售费率等相关费率。
调整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或基金销售费率等费率,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审议;调低基金销售费率,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日前2日在指定媒介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公告。
(五)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行。
五、基金财产的投资方向和投资限制
(一)投资方向
本基金在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通过严格的投资纪律约束和数量化风险管理手段,结
合增强收益的主动投资,力争将本基金净值增长率与业绩比较基准之间的日均偏离度控制在
0.5%以内、年化跟踪误差控制在7.75%以内、基金总体投资业绩超越创业板指数的表现。
本基金投资于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包含中小板、
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债券、货币市场工具、权证、资产支持证券
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
定。投资于股票资产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90%,其中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备选成份股
的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低于80%,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
等)及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
如以后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上述品种之外的其他金融工具,本基金可以
依照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的规定,基金管理人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二)投资限制
1、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行的股票
或债券;
(6)买卖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基金合同》规定禁止从事的其他行为。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本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不受上
述规定的限制。
2、投资组合限制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股票,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但完全按
照目标指数的构成比例进行证券投资不受此限;
(2)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10%,
但完全按照目标指数的构成比例进行证券投资不受此限;
(3)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40%;
(4)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5%,
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的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并由基金托管人
托管的全部基金持有同一权证的比例不超过该权证的10%。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
的,遵从其规定;
(5)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和到期日不超过1年的
政府债券不低于5%;
(6)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7)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
持证券规模的10%;
(8)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并由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
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9)本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所申报的金额不得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所申报
的股票数量不得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0)本基金持有的所有流通受限证券,其公允价值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5%;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流通受限证券,其公允价值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3%,经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可对以上比例进行调整;
(11)本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40%;
(12)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持有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
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15%,但完全按照目标指数的构成比例进行证券投资不受此限;
(13)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
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30%,但完全按照目标指数的构成比例进行证券投资不受此限;
(14)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5%;因
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
前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5)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
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16)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规定的其它投资限制。
如《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
不受上述限制。
除上述第(5)、(14)、(15)项外,由于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或基金规模变动
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原因导致的投资组合不符合上述约定的比例不在限制之内,但基金管理
人应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以达到标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六、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方法和公告方式
(一)估值目的
基金资产估值的目的是客观、准确地反映基金资产是否保值、增值,依据经基金资产估
值后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而计算出的基金份额净值,是计算基金申购、赎回与转换价格的基
础。
(二)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正常营业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对外
披露基金净值的非营业日。
(三)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债券、权证和银行存款本息等资产和负债。
(四)估值程序
基金日常估值由基金管理人进行。基金管理人完成估值后,将估值结果以双方认可的方
式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估值方法、时间、程序
进行复核,复核无误后,以双方认可的方式发送给基金管理人;月末、年中和年末估值复核
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五)估值方法
本基金按以下方式进行估值: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权证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
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以最近
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
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交易所上市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
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
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
确定公允价格。
(3)交易所上市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
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
化,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
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4)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交易所上
市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
下,按成本估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
的市价(收盘价)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和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
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交易所上市的
同一股票的市价(收盘价)估值;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
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因持有股票而享有的配股权,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
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4、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采用估值技术确
定公允价值。
5、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6、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
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7、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
规定估值。
根据《基金法》,基金管理人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基金托管人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
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
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六)基金份额净值的确认和估值错误的处理
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3位,小数点后第4位四舍五入。当估值或份
额净值计价错误实际发生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纠正,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
扩大。当错误达到或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0.25%时,基金管理人应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当估
值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因
基金估值错误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应先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基金管理人对不应由其承担的
责任,有权向过错人追偿。
关于差错处理,本合同的当事人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差错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注册登记机构、或代理销售
机构、或投资者自身的过错造成差错,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
于该差错遭受损失的当事人(“受损方”)按下述“差错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差错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计算差错、系
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对于因技术原因引起的差错,若系同行业现有技术水平无法
预见、无法避免、无法抗拒,则属不可抗力,按照下述规定执行。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造成投资者的交易资料灭失或被错误处理或造成其他差错,因不可抗
力原因出现差错的当事人不对其他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但因该差错取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
仍应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2、差错处理原则
(1)差错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差错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及时进
行更正,因更正差错发生的费用由差错责任方承担;由于差错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差
错,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差错责任方承担;若差错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
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差错责任方应对更
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差错已得到更正。
(2)差错的责任方对可能导致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并且
仅对差错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差错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差错责任方仍
应对差错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
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差错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
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
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
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差错责任方。
(4)差错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差错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5)差错责任方拒绝进行赔偿时,如果因基金管理人过错造成基金资产损失时,基金
托管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如果因基金托管人过错造成基金资产损失时,基
金管理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除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之外的第三方造成基金
资产的损失,并拒绝进行赔偿时,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向差错方追偿。
(6)如果出现差错的当事人未按规定对受损方进行赔偿,并且依据法律、行政法规、
《基金合同》或其他规定,基金管理人自行或依据法院判决、仲裁裁决对受损方承担了赔偿
责任,则基金管理人有权向出现过错的当事人进行追索,并有权要求其赔偿或补偿由此发生
的费用和遭受的损失。
(7)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则处理差错。
3、差错处理程序
差错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差错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差错发生的原因确定差错的责
任方;
(2)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差错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差错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损失;
(4)根据差错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的交易数据的,由基金注册登
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差错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5)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25%
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偏差
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七)暂停估值的情形
1、与本基金投资有关的证券交易场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
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的;
4、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八)特殊情形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按估值方法的第6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
误处理;
2、由于证券交易所及其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或由于其他不可抗力原因,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该错
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七、基金合同解除和终止的事由、程序以及基金财产的清算方式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以下变更《基金合同》的事项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1)更换基金管理人;
(2)更换基金托管人;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或调高销售服务费;
(5)变更基金类别;
(6)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程序;
(9)终止《基金合同》;
(10)其他可能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
但出现下列情况时,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
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1)调低销售服务费;
(2)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且对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
不利影响的前提下,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或变更收费方式、调整本基金的
基金份额类别的设置;
(4)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基
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6)除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以外的其他
情形。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后方可执行,自《基金合
同》生效之日起在指定媒介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6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托管人
承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成立清算小
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
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
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
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后,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
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个月。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
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
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
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
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合同》终止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进行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
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八、争议解决方式
各方当事人同意,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如经友
好协商未能解决的,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当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
仲裁,仲裁地点为北京,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各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仲裁费由败诉方
承担。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九、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代销机构的办公场所
和营业场所查阅;投资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基金合同》复制件或复印件,但内容应以《基
金合同》正本为准。
二十、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一、托管协议当事人
1、基金管理人
名称: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南山区华侨城汉唐大厦13、14层
法定代表人:张威
成立时间:2001年5月22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1]8号
注册资本: 12500万元人民币
组织形式: 有限责任公司
经营范围:发起设立基金,基金管理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电话:(0755)26947517
联系人:赖亮亮
2、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55号(100032)
法定代表人:陈四清
电话:(010)66105799
联系人:郭明
成立时间:1984年1月1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35,640,625.71万元
批准设立机关和设立文号:国务院《关于中国人民银行专门行使中央银行职能的决定》
(国发[1983]146号)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办理人民币存款、贷款、同业拆借业务;国内外结算;办理票据承兑、贴现、
转贴现、各类汇兑业务;代理资金清算;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销售业务;代理发行、
代理承销、代理兑付政府债券;代收代付业务;代理证券投资基金清算业务(银证转账);
保险代理业务;代理政策性银行、外国政府和国际金融机构贷款业务;保管箱服务;发行金
融债券;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证券投资基金、企业年金托管业务;企业年金受托管理
服务;年金账户管理服务;开放式基金的注册登记、认购、申购和赎回业务;资信调查、咨
询、见证业务;贷款承诺;企业、个人财务顾问服务;组织或参加银团贷款;外汇存款;外
汇贷款;外币兑换;出口托收及进口代收;外汇票据承兑和贴现;外汇借款;外汇担保;发
行、代理发行、买卖或代理买卖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自营、代客外汇买卖;外汇金融
衍生业务;银行卡业务;电话银行、网上银行、手机银行业务;办理结汇、售汇业务;经国
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行为行使监督权
1、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基金投资范围、
投资对象进行监督。
本基金将投资于以下金融工具:
本基金投资于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包含中小板、
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债券、货币市场工具、权证、资产支持证券
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
定。其中,创业板指数的成份股及其备选成份股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现金
(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
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
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而无须经持有人大会审议。
本基金不得投资于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基金合同》禁止投资的投资工具。
2、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基金投融资比例
进行监督:
(1)按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的投资资产配置比例为:
本基金投资于股票资产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90%,其中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备选
成份股的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低于80%,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
申购款等)及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
因基金规模或市场变化等因素导致投资组合不符合上述规定的,基金管理人应在合理的
期限内调整基金的投资组合,以符合上述比例限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本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并可依据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适时合理地调整投资范围。
(2)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投资组合遵循以下投资限制:
①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40%;
②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5%,
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的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并由基金托管人
托管的全部基金持有同一权证的比例不超过该权证的10%。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
的,遵从其规定;
③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和到期日不超过1年的政府
债券不低于5%;
④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⑤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
券规模的10%;
⑥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并由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
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⑦本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所申报的金额不得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所申报的股
票数量不得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⑧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股票,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但完全按照目
标指数的构成比例进行证券投资不受此限;
⑨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10%,但完
全按照目标指数的构成比例进行证券投资不受此限;
⑩本基金持有的所有流通受限证券,其公允价值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5%;本基金
持有的同一流通受限证券,其公允价值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3%,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协商,可对以上比例进行调整;
?本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40%;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并由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开放式基金持有上市公司发行的可
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15%,但完全按照目标指数的构成比例进行证
券投资不受此限;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并由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
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30%,但完全按照目标指数的构成比例进行
证券投资不受此限;
?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5%;因证券
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款
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
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规定的其它投资限制。
如《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
不受上述限制。
除投资资产配置外,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和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
始。
(3)法规允许的基金投资比例调整期限
除上述第③、?、?项外,由于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或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
管理人之外的原因导致的投资组合不符合上述约定的比例,不在限制之内,但基金管理人应
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以达到规定的投资比例限制要求。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
定。
基金管理人应在出现可预见资产规模大幅变动的情况下,至少提前2个工作日正式向基
金托管人发函说明基金可能变动规模和公司应对措施,便于托管人实施交易监督。
(4)本基金可以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进行融资融券。
(5)相关法律、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比例限制。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的监督和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3、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基金投资禁止行
为进行监督:
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提供担保;
(3)从事可能使基金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行的股票
或债券;
(6)买卖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基金合同》规定禁止从事的其他行为。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不受上述
规定的限制。
4、基金托管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于基金关联投资限制
进行监督。
根据法律法规有关基金禁止从事的关联交易的规定,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事先相
互提供与本机构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与本机构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名单及其更新,加
盖公章并书面提交,并确保所提供的关联交易名单的真实性、完整性、全面性。基金管理人
有责任保管真实、完整、全面的关联交易名单,并负责及时更新该名单。名单变更后基金管
理人应及时发送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于2个工作日内进行回函确认已知名单的变更。如
果基金托管人在运作中严格遵循了监督流程,基金管理人仍违规进行关联交易,并造成基金
资产损失的,由基金管理人承担责任。
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与关联交易名单中列示的关联方进行法律法规禁止基金
从事的关联交易时,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并协助基金管理人采取必要措施阻止该关联交易
的发生,若基金托管人采取必要措施后仍无法阻止关联交易发生时,基金托管人有权向中国
证监会报告。对于交易所场内已成交的违规关联交易,基金托管人应按相关法律法规和交易
所规则的规定进行结算,同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5、基金托管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
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
(1)基金托管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于基金管理人参与
银行间市场交易时面临的交易对手资信风险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及行业标准的银行间市场交易对手的名单,
并按照审慎的风险控制原则在该名单中约定各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基金托管人
在收到名单后2个工作日内回函确认收到该名单。基金管理人应定期或不定期对银行间市场
现券及回购交易对手的名单进行更新,名单中增加或减少银行间市场交易对手时须向基金托
管人提出书面申请,基金托管人于2个工作日内回函确认收到后,对名单进行更新。基金管
理人收到基金托管人书面确认后,被确认调整的名单开始生效,新名单生效前已与本次剔除
的交易对手所进行但尚未结算的交易,仍应按照协议进行结算。
如果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与不在名单内的银行间市场交易对手进行交易,应及时
提醒基金管理人撤销交易,经提醒后基金管理人仍执行交易并造成基金资产损失的,基金托
管人不承担责任,发生此种情形时,托管人有权报告中国证监会。
(2)基金托管人对于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市场交易的交易方式的控制
基金管理人在银行间市场进行现券买卖和回购交易时,需按交易对手名单中约定的该
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进行交易。如果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没有按照事先约
定的有利于信用风险控制的交易方式进行交易时,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与交易
对手重新确定交易方式,经提醒后仍未改正时造成基金资产损失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责任。
(3)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市场交易的核心交易对手为中国工商银行、中国银行、中
国建设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和交通银行,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可以根据当
时的市场情况调整核心交易对手名单。基金管理人有责任控制交易对手的资信风险,在与核
心交易对手以外的交易对手进行交易时,由于交易对手资信风险引起的损失先由基金管理人
承担,其后有权要求相关责任人进行赔偿,如果基金托管人在运作中严格遵循了上述监督流
程,则对于由于交易对手资信风险引起的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
6、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选择存款银行进行监督。
本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信用风险主要包括存款银行的信用等级、存款银行的支付能力等
涉及到存款银行选择方面的风险。本基金核心存款银行名单为中国工商银行、中国银行、中
国建设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和交通银行,本基金投资除核心存款银行以外的银行存款出现由
于存款银行信用风险而造成的损失时,先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偿,之后有权要求相关责任人
进行赔偿,如果基金托管人在运作过程中遵循上述监督流程,则对于由于存款银行信用风险
引起的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可以根据当时的市场
情况对于核心存款银行名单进行调整。
7、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监督
(1)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应遵守《关于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等流通受限证券
有关问题的通知》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2)流通受限证券,包括由《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规范的非公开发行股票、
公开发行股票网下配售部分等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锁定期的可交易证券,不包括由于发布
重大消息或其他原因而临时停牌的证券、已发行未上市证券、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
限证券。
(3)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首次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经基金管理人
董事会批准的有关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投资决策流程、风险控制制度。基金投资非公开
发行股票,基金管理人还应提供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批准的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上述资料应
包括但不限于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投资额度和投资比例控制情况。
基金管理人应至少于首次执行投资指令之前两个工作日将上述资料书面发至基金托管
人,保证基金托管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审核。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上述资料后两个工作日内,
以书面或其他双方认可的方式确认收到上述资料。
(4)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
有关书面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拟发行证券主体的中国证监会批准文件、发行证券数量、发行
价格、锁定期,基金拟认购的数量、价格、总成本、总成本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已持有
流通受限证券市值占资产净值的比例、资金划付时间等。基金管理人应保证上述信息的真实、
完整,并应至少于拟执行投资指令前两个工作日将上述信息书面发至基金托管人,保证基金
托管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审核。
(5)基金托管人应对基金管理人是否遵守法律法规、投资决策流程、风险控制制度、
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情况进行监督,并审核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有关书面信息。基金托管人认
为上述资料可能导致基金出现风险的,有权要求基金管理人在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就该风险
的消除或防范措施进行补充书面说明,并保留查看基金管理人风险管理部门就基金投资流通
受限证券出具的风险评估报告等备查资料的权利。否则,基金托管人有权拒绝执行有关指令。
因拒绝执行该指令造成基金财产损失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并有权报告中国证监
会。
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无法达成一致,应及时上报中国证监会请求解决。如果基金
托管人切实履行监督职责,则不承担任何责任。如果基金托管人没有切实履行监督职责,导
致基金出现风险,基金托管人应承担连带责任。
(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资产净值
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收益分配、相关
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三)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及其他运作违反《基金法》、《基金合同》、
基金托管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
收到通知后应在下一个工作日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向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进行解释或
举证。
在限期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
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
托管人有义务要求基金管理人赔偿因其违反《基金合同》而致使投资者遭受的损失。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反关法律法规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
的,应当拒绝执行,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
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必须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托
管人并改正,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规要求需向中国证
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
理人限期纠正。
基金管理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基金托管人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
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基金托管人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托管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
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核查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基金托管
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
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根据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
等行为。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账管理、无故未执
行或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违反《基金法》、《基金合同》、
本托管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基
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确认并以书面形式向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在限期内,基金
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并予协助配合。基金托管人对
基金管理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管理
人有义务要求基金托管人赔偿基金因此所遭受的损失。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业监督管理
机构,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
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提交相关资料以供基金
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理人并改正。
基金托管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基金管理人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
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基金管理人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管理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
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未经基金管理人的正当指令,不得自行运用、处
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财产。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4、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与基金托管人的其他业务和其
他基金的托管业务实行严格的分账管理,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5、对于因基金认(申)购、基金投资过程中产生的应收财产,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
有关当事人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到达基金托管人处的,基
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由此给基金造成损失的,基金管理人应
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的损失,基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责任。
(二)募集资金的验证
募集期内销售机构按销售与服务代理协议的约定,将认购资金划入基金管理人在具有托
管资格的商业银行开设的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认购专户。该账户由基金管理人开立并
管理。基金募集期满,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基金募集金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基
金法》、《运作办法》等有关规定后,由基金管理人聘请具有从事证券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
所进行验资,出具验资报告,出具的验资报告应由参加验资的2名以上(含2名)中国注册
会计师签字有效。验资完成,基金管理人应将募集的属于本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基金托
管人为基金开立的资产托管专户中,基金托管人在收到资金当日出具确认文件。
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未能达到《基金合同》生效的条件,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办理退
款事宜。
(三)基金的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设资产托管专户,保管基金的银行存
款。该资产托管专户是指基金托管人在集中托管模式下,代表所托管的基金与中国证券登记
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进行一级结算的专用账户。该账户的开设和管理由基金托管人承担。本基
金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均需通过基金托管人的资产托管专户进行。
资产托管专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
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其他任何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银行账户进行本基
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资产托管专户的管理应符合《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现金管理暂行条例》、
《人民币利率管理规定》、《利率管理暂行规定》、《支付结算办法》以及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
的其他规定。
(四)基金证券账户与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
司/深圳分公司开设证券账户。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
公司开立基金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用于证券清算。
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
人不得出借和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
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五)债券托管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负责以基金的名义申请并取得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
拆借市场的交易资格,并代表基金进行交易;基金托管人负责以基金的名义在中央国债登记
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设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托管自营账户,并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基金的债券
的后台匹配及资金的清算。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一起负责为基金对外签订全国银行间国债市场回购主协
议,正本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保存副本。
(六)其他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在本托管协议订立日之后,本基金被允许从事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的
其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时,如果涉及相关账户的开设和使用,由基金管理人协助托管人根
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开立有关账户。该账户按有关规则使用并管
理。
(七)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银行定期存款存单等有价凭证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基金托管人的保管库;其中实物证券
也可存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或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
圳分公司或票据营业中心的代保管库。实物证券的购买和转让,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
人的指令办理。属于基金托管人实际有效控制下的实物证券在基金托管人保管期间的损坏、
灭失,由此产生的责任应由基金托管人承担。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托管人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
制的证券不承担保管责任。
(八)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应由基金托管人、基金
管理人保管。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基金管理人在代表基金签署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时应
保证基金一方持有两份以上的正本,以便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
件。基金管理人在合同签署后5个工作日内通过专人送达、挂号邮寄等安全方式将合同原件
送达基金托管人处。合同原件应存放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各自文件保管部门15年以
上。
五、基金资产净值计算与复核
(一)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
1、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复核的时间和程序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基金份额净值是指计算日基金
资产净值除以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份额后的数值。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3
位,小数点后第4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基金管理人应每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估值原则应符合《基金合同》、《证券投资基金
会计核算业务指引》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
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工作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份额资
产净值并以双方认可的方式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后以双方认
可的方式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按规定予以公布。
根据《基金法》,基金管理人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基金托管人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
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因此,本基金的会计责任方是基金管理人,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
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
值信息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
事项,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
会计问题,本基金的会计责任方是基金管理人,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
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信息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二)基金资产估值方法
1、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债券、权证和银行存款本息等资产及负债。
2、估值方法
本基金的估值方法为: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①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权证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价
(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以最近交易
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
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②交易所上市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
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
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
定公允价格;
③交易所上市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
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如最
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
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④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交易所上市的
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
按成本估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①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的市
价(收盘价)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②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和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
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③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交易所上市的同一
股票的市价(收盘价)估值;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
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因持有股票而享有的配股权,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
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4)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采用估值技术
确定公允价值。
(5)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6)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
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7)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
新规定估值。
(三)估值差错处理
因基金估值错误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应先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基金管理人对不应由其承
担的责任,有权向过错人追偿。
当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净值信息已由基金托管人复核确认后公告的,由此造成的投资
者或基金的损失,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投资者或基金支付赔偿金,就实际向投资者或基
金支付的赔偿金额,由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按照管理费率和托管费率的比例各自承担相
应的责任。
由于一方当事人提供的信息错误,另一方当事人在采取了必要合理的措施后仍不能发现
该错误,进而导致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造成投资者或基金的损失,以及由
此造成以后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顺延错误而引起的投资者或基金的损
失,由提供错误信息的当事人一方负责赔偿。
由于证券交易所及其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或由于其他不可抗力原因,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的,
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当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净值信息与基金托管人的计算结果不一致时,相关各方应本着
勤勉尽责的态度重新计算核对,如果最后仍无法达成一致,应以基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为准
对外公布,由此造成的损失以及因该交易日基金净值信息计算顺延错误而引起的损失由基金
管理人承担赔偿责任,基金托管人不负赔偿责任。
(四)基金账册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应按照相关各方约定的同一记账方法
和会计处理原则,分别独立地设置、登录和保管本基金的全套账册,对相关各方各自的账册
定期进行核对,互相监督,以保证基金资产的安全。若双方对会计处理方法存在分歧,应以
基金管理人的处理方法为准。
经对账发现相关各方的账目存在不符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必须及时查明原因并
纠正,保证相关各方平行登录的账册记录完全相符。若当日核对不符,暂时无法查找到错账
的原因而影响到基金净值信息的计算和公告的,以基金管理人的账册为准。
(五)基金定期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每月分别独立编制。月度报表的编制,应于每
月终了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
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基金招募说明书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
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
管理人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季度报告编制并公告;在上半年结束之日
起两个月内完成中期报告编制并公告;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完成年度报告编制并公
告。
基金管理人在月度报表完成当日,对报表加盖公章后,以加密传真方式将有关报表提供
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在3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及时书面通知基金管
理人。基金管理人在季度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在收
到后7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中期报告完
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后30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
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年度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
复核,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后45日内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在复核过程中,发现相关各方的报表存在不符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应共同查明原因,进行调整,调整以相关各方认可的账务处理方式为准。核对无误后,基金
托管人在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报告上加盖业务印鉴或者出具加盖托管业务部门公章的复核意
见书,相关各方各自留存一份。如果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不能于应当发布公告之日之前
就相关报表达成一致,基金管理人有权按照其编制的报表对外发布公告,基金托管人有权就
相关情况报证监会备案。
基金托管人在对财务会计报告、中期报告或年度报告复核完毕后,需盖章确认或出具相
应的复核确认书,以备有权机构对相关文件审核时提示。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登记与保管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须分别妥善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包括《基金合同》生
效日、《基金合同》终止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权利登记日、每年6月30日、12月31日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必须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
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基金的基金注册登记机构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编制和保管,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照目前相关规则分别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保管方式可以采
用电子或文档的形式。保管期限为15年。
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向基金托管人提交下列日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合同》
生效日、《基金合同》终止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权利登记日、每年6月30日、每年12
月31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必须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
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其中每年12月31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于下月前十个工作日内
提交;《基金合同》生效日、《基金合同》终止日等涉及到基金重要事项日期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名册应于发生日后十个工作日内提交。
基金托管人以电子版形式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并定期刻成光盘备份,保存期
限为15年。基金托管人不得将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
用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
若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由于自身原因无法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按有关
法规规定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七、争议解决方式
相关各方当事人同意,因本协议而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除经友好协商可
以解决的,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当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
裁的地点在北京,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相关各方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相关各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继续忠实、勤勉、
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受中国法律管辖。
八、托管协议的修改和终止
1、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的内容进行变更。变更后的托管协议,
其内容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报中国证监会核
准后生效。
2、基金托管协议终止的情形
发生以下情况,本托管协议终止:
(1)《基金合同》终止;
(2)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有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资产;
(3)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有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管理权;
(4)发生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
二十一、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务。以下是主要的服务内容,基金
管理人将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增加或变更服务项目。主要服务内容如
下:
一、客户服务中心电话服务
持有人拨打基金管理人客服热线400-883-8088(国内免长途话费)、0755-26948088可
享有如下服务:
A、自助语音服务:提供7×24 小时电话自助语音服务,可进行账户查询、基金净值、
信息定制等自助服务。
B、人工坐席服务:提供工作日人工坐席服务(法定节假日除外)。持有人可以通过该
热线获得业务咨询、账户查询、服务投诉及建议、信息定制、资料修改等专项服务。
二、综合对账单服务
基金管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综合对账单服务,服务形式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
(www.rtfund.com)自助查询、官方微信公众号自助查询、官方APP自助查询、电子邮件对
账单定制、手机短信对账单定制、客服热线查询等。
三、网站自助服务
基金管理人网站(www.rtfund.com)为持有人提供基金账户及交易情况查询、资料修
改、手机短信和电子邮件信息定制等自助服务,提供公司公告、热点问答、市场评述等资讯
服务。同时,网站还设有电子邮箱服务(客户服务邮箱:service@mail.rtfund.com)。
四、网上交易服务
基金管理人提供开放式基金网上直销服务。投资者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
www.rtfund.com 可以办理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撤单、基金定投、分红方式修改、
账户资料修改、交易密码修改、交易情况查询、积分查询和账户信息查询等各类业务。
五、客户投诉建议受理服务
持有人可以通过基金管理人客服热线、网站、电子邮件及信函等渠道进行投诉或提出
建议。对于工作日受理的投诉,原则上当日答复,当日未能答复的,我们也会在当日将处理
进展情况及时告知持有人。
六、联系方式
1、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客户服务热线:
400-883-8088(国内免长途电话费)、0755-26948088
2、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互联网站
公司网址:http://www.rtfund.com
电子信箱:service@mail.rtfund.com
3、客户服务传真:0755-26948079
4、邮寄地址:深圳市南山区华侨城汉唐大厦13楼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客户服务中心
(邮编:518053)。
二十二、其他应披露事项
序号 公告事项 法定披露方式 披露日期
1 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资产管理产品执行新金融工具相关会计准则的公告 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及网站 2022-01-01
2 融通创业板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暂停大额申购、定期定额投资、转换转入业务的公告 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及网站 2022-01-07
3 融通创业板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第九次分红公告 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及网站 2022-01-17
4 融通创业板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恢复大额申购、定期定额投资、转换转入业务的公告 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及网站 2022-01-19
5 融通关于旗下部分开放式基金参加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及网站 2022-01-25
6 关于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基金参与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及网站 2022-01-25
7 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暂停部分销售机构办理相关销售业务的公告 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及网站 2022-02-21
8 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向养老金客户开展认购、申购、赎回及转换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及网站 2022-02-21
9 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参加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前端申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及网站 2022-02-21
10 关于旗下部分开放式基金新增申万宏源西部证券有限公司为销售机构并开通定期定额申购、转换业务及参加其申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及网站 2022-03-07
11 融通关于旗下部分开放式基金新增诺亚正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为销售机构并参加其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及网站 2022-03-15
12 融通关于旗下部分开放式基金新增和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为销售机构并参加其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及网站 2022-03-28
13 融通关于旗下部分开放式基金新增嘉实财富管理有限公司为销售机构并参加其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及网站 2022-03-29
14 融通关于旗下部分开放式基金新增北京中植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为销售机构并参加其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及网站 2022-04-06
15 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公司实际控制人变更的公告 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及网站 2022-04-13
16 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新增部分基金在网上直销平台开通基金定投业务的公告 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及网站 2022-04-20
17 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新增部分基金在网上直 中国证监会指定报 2022-04-20
销平台开通基金转换业务的公告 刊及网站
18 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终止与深圳前海凯恩斯基金销售有限公司相关销售业务的公告 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及网站 2022-04-25
19 融通旗下部分开放式基金新增宁波银行为销售机构并开通定投、转换及参与其费率优惠的公告 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及网站 2022-05-16
20 融通关于终止北京植信基金销售有限公司等部分销售机构办理相关销售业务的公告 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及网站 2022-05-27
21 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高级管理人员变更的公告 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及网站 2022-05-30
22 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公司股东名称变更的公告 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及网站 2022-06-10
23 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开放式基金参加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定期定额投资业务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及网站 2022-06-17
24 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公司董事变更情况的公告 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及网站 2022-07-16
25 关于旗下部分开放式基金新增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为销售机构并开通定期定额投资及转换业务的公告 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及网站 2022-08-02
26 关于旗下部分开放式基金新增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为销售机构并开通定期定额投资业务、转换业务的公告 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及网站 2022-08-24
27 关于旗下部分开放式基金新增销售机构并开通定期定额投资、转换业务及参与其前端申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及网站 2022-09-26
28 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开放式基金新增深圳众禄基金销售股份有限公司为销售机构并开通定期定额投资业务、转换业务及参加其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及网站 2022-09-30
29 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所持有的停牌股票估值方法调整的公告 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及网站 2022-11-02
30 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开放式基金新增中证金牛(北京)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为销售机构并参加其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及网站 2022-11-11
31 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开放式基金新增上海中欧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为销售机构并参加其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及网站 2022-11-25
二十三、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
本基金招募说明书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代销机构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
投资者可免费查阅。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的复制件或复印件。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保证上述文本的内容与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二十四、备查文件
(一)中国证监会核准融通创业板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的文件;
(二)《融通创业板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三)《融通创业板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四)《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
(五)法律意见书;
(六)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七)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上述备查文件存放在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投资者可在办公
时间免费查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复印件。
二十五、指数编制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