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商增荣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招商增荣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本基金已根据基金合同约定转换为招商增荣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基金管理人: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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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增荣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目 录
一、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 3
二、基金托管协议的依据、目的和原则 ---------------------------------- 5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 6
四、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 19
五、基金财产的保管 ------------------------------------------------- 21
六、指令的发送、确认及执行 ----------------------------------------- 26
七、交易及清算交收安排 --------------------------------------------- 31
八、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 37
九、基金收益分配 --------------------------------------------------- 46
十、基金信息披露 --------------------------------------------------- 48
十一、基金费用 ----------------------------------------------------- 52
十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登记与保管 ------------------------------- 54
十三、基金有关文件档案的保存 --------------------------------------- 55
十四、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 --------------------------------- 56
十五、禁止行为 ----------------------------------------------------- 60
十六、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 61
十七、违约责任 ----------------------------------------------------- 64
十八、争议解决方式 ------------------------------------------------- 66
十九、托管协议的效力 ----------------------------------------------- 66
二十、其他事项 ----------------------------------------------------- 67
二十一、托管协议的签订 --------------------------------------------- 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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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增荣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鉴于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系一家依照中国法律合法成立并有
效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具备担任基金管理
人的资格和能力,拟募集发行招商增荣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鉴于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系一家依照中国法律合法成立并有
效存续的银行,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具备担任基金托管人的资格
和能力;
鉴于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拟担任招商增荣灵活配置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管理人,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拟担任招商增荣灵
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托管人;
为明确招商增荣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
金”或“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特制订本托管协议;
除非另有约定,《招商增荣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
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中定义的术语在用于本托管协议时应
具有相同的含义;若有抵触应以基金合同为准,并依其条款解释。
一、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708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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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刘辉
成立时间:2002年12月27日
批准设立文号:证监基金字[2002]100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13.1亿元
经营范围:基金管理业务,发起设立基金,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
他业务。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杭州市庆春路288号
法定代表人:沈仁康
电话:057187659342
传真:057187659965
联系人:何燕燕
成立时间:1993年4月16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115亿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证监许可[2013]151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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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国
内外结算;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
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从事同业拆借;买卖、
代理买卖外汇;从事银行卡业务;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
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管箱服务;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
构批准的其他业务。经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可以经营结汇、售汇业
务。
二、基金托管协议的依据、目的和原则
(一)订立托管协议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
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
“《流动性风险规定》”)、《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
则第7号<托管协议的内容与格式〉》、《招商增荣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订立本托管协议。
(二)订立托管协议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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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增荣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本协议的目的是明确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之间在基金财产
的保管、投资运作、净值计算、收益分配、信息披露及相互监督等相
关事宜中的权利义务及职责,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护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合法权益。
(三)订立托管协议的原则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本着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基
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原则,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协议。
(四)解释
除非本协议另有约定,本协议的所有术语与基金合同的“释义”
部分的相应术语具有相同含义。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投资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运用相关技术系统,
对基金实际投资是否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进行监督,对存在疑义的事
项进行核查。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
发行、上市的股票(包括主板、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
核准发行上市的股票)、债券(包括国债、央行票据、金融债、企业
债、公司债、可转债(含可分离交易可转换债券)、次级债、短期融
资券、中期票据、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等)、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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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存款、货币市场工具、股指期货、国债期货、权证以及法律法规
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它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
相关规定)。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封闭期内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范
围为0%-100%;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后股票资产占基金资
产的比例范围为0%-95%;投资于权证的比例不超过基金资产的3%。
在封闭期内,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和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
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于交易保证金一倍的现金。转换为上
市开放式基金(LOF)后,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和股指期
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投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
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
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二)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投资、融资、融券比例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按下述比例和调
整期限进行监督:
(1)封闭期内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范围为0%-100%;转换
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后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范围为0%-95%;
(2)在封闭期内,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和股指期货
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于交易保证金一倍的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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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后,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
和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
政府债券投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其中,现金不包
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3)封闭期内,本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200%;转
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后,本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
的140%;
(4)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
净值的10%;
(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
不超过该证券的10%;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包括
开放式基金以及处于开放期的定期开放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
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15%;本基金管理
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
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30%;
(6)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7)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
该权证的10%;
(8)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
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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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10)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
产净值的20%;
(11)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12)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
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13)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以上(含BBB)的资产
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
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4)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
本基金的总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
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5)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40%;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1年,债券回购
到期后不得展期;
(16)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
入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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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在封闭期内,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和股
指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0%;
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后,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
债期货和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
净值的95%;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
的政府债券)、权证、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
式回购)等;
(18)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
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20%;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
持有的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债券总市值的30%;
(19)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
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20%;本基金在任
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国债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
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30%;
(20)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
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述所规定比例限制
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21)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
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
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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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投资限制和《基金合同》
约定的其他投资比例限制。
除上述第(2)、(13)、(20)、(21)项外,因证券、期货
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
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
定。
本基金持有证券期间,如发生证券处于流通受限状态等非基金管
理人原因导致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前述规定的,基金管理人应在上述
情形消除后的10个交易日内调整完毕。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
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
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期间,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
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
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但需提
前公告,不需要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三)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
下述基金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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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
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5.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
活动;
6.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本
基金投资可不再受相关限制或按变更后的规定执行。
基金托管人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托管协议约定履行了
监督职责,基金管理人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禁
止行为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的,由基金管理人承担责任,基金托管人
不承担任何责任。
(四)基金托管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
于基金关联投资进行监督。
根据法律法规有关基金从事的关联交易的规定,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应事先相互提供与本机构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与本机构有
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名单及其更新,并确保所提供的关联交易名
单的真实性、完整性、全面性。基金管理人有责任保管真实、完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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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面的关联交易名单,并负责及时更新该名单。名单变更后基金管理
人应及时发送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于2个工作日内进行向基金管
理人电话确认已知名单的变更。相关交易必须事前得到托管人的同意,
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如果基金托管人在运作中严格依照相关法律
法规、基金合同及托管协议约定履行了监督职责,基金管理人仍违规
进行关联交易,并造成基金资产损失的,由基金管理人承担责任,基
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五)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
1.基金托管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于
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市场交易时面临的交易对手资信风险进行监
督。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投资运作之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经慎重选
择的、本基金适用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并按照审慎的风
险控制原则在该名单中约定各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基金
托管人在收到名单后2个工作日内电话确认收到该名单。基金托管人
监督基金管理人是否按事前提供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进
行交易。基金管理人可以定期对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进行更
新,如基金管理人根据市场情况需要临时调整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
手名单,应向基金托管人说明理由,在与交易对手发生交易前2个工
作日内与基金托管人确认,基金托管人于1个工作日内向基金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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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确认,新名单自基金托管人确认当日生效。新名单生效前已与本
次剔除的交易对手所进行但尚未结算的交易,仍应按照协议进行结算。
如果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与不在名单内的银行间市场交
易对手进行交易,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撤销交易,经提醒后基金管
理人仍执行交易并造成基金资产损失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责任,发
生此种情形时,基金托管人有权报告中国证监会。
2.基金托管人对于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市场交易的交易方式
的控制
基金管理人负责对交易对手的资信控制和交易方式进行控制,按
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交易规则进行交易,基金托管人则根据银行间债券
市场成交单对合同履行情况进行监督。如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
没有按照事先约定的交易对手或交易方式进行交易时,基金托管人应
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撤销交易,基金管理人仍不撤销的,基金托管人
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损失和责任,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因交
易对手不履行合同造成的基金财产的损失,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责任,
但有权报告中国证监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基金管理人在银行间市场进行现券买卖和回购交易时,需按交易
对手名单中约定的该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进行交易。如果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没有按照事先约定的有利于信用风险控
制的交易方式进行交易时,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与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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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手重新确定交易方式。基金管理人仍不重新确定交易方式的,基金
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损失和责任,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六)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管理人选择存款银行进行监督。
基金投资银行定期存款的,基金管理人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
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符合条件的所有存款银行的名单,并及时提供
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应据以对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交易对手是
否符合有关规定进行监督。
本基金投资银行存款应符合如下规定:
1.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与存款银行建立定期对账机制,
确保基金银行存款业务账目及核算的真实、准确。
2.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应根据相关规定,就本基金银行存
款业务另行签订书面协议,明确双方在相关协议签署、账户开设与管
理、投资指令传达与执行、资金划拨、账目核对、到期兑付、文件保
管以及存款证实书的开立、传递、保管等流程中的权利、义务和职责,
以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3.基金托管人应加强对基金银行存款业务的监督与核查,严格
审查、复核相关协议、账户资料、投资指令、存款证实书等有关文件,
切实履行托管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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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在开展基金存款业务时,应严格遵
守《基金法》、《运作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家有关账户管
理、利率管理、支付结算等的各项规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在选择存款银行时有违反有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的行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
理人在10个工作日内纠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
项未能在10个工作日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基
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在10个工作日内纠正或拒绝结算,若基金管理
人拒不执行造成基金财产的损失,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七)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监督
1.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应遵守《关于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
票等流通受限证券有关问题的通知》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2.流通受限证券,包括由《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规范的
非公开发行股票、公开发行股票网下配售部分等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
限锁定期的可交易证券,不包括由于发布重大消息或其他原因而临时
停牌的证券、已发行未上市证券、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证
券。
3.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首次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向基金托管人
提供经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批准的有关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投资
决策流程、风险控制制度。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基金管理人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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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提供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批准的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上述资料应包
括但不限于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投资额度和投资比例控制情况。
基金管理人应至少于首次执行投资指令之前两个工作日将上述
资料书面发至基金托管人,保证基金托管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审核。
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上述资料后两个工作日内,以书面或其他双方认
可的方式确认收到上述资料。
4.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
合法律法规要求的有关书面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拟发行证券主体的中
国证监会批准文件、发行证券数量、发行价格、锁定期,基金拟认购
的数量、价格、总成本、总成本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已持有流通
受限证券市值占资产净值的比例、资金划付时间等。基金管理人应保
证上述信息的真实、完整,并应至少于拟执行投资指令前两个工作日
将上述信息书面发至基金托管人,保证基金托管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
审核。
5.基金托管人应按照《关于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等流通受限
证券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对基金管理人是否遵守法律法规进行监
督,并审核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有关书面信息。基金托管人认为上述资
料可能导致基金出现风险的,有权要求基金管理人在投资流通受限证
券前就该风险的消除或防范措施进行补充书面说明,并保留查看基金
管理人风险管理部门就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出具的风险评估报告
等备查资料的权利。否则,基金托管人有权拒绝执行有关指令。因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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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增荣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绝执行该指令造成基金财产损失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并
有权报告中国证监会。
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无法达成一致,应及时上报中国证监
会请求解决。如果基金托管人切实履行监督职责,则不承担任何责任。
如果基金托管人没有切实履行监督职责,导致基金出现风险,基金托
管人应承担连带责任。
(八)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
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
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如果基金管理人未经基金托管人的审核擅自将不实的业绩表现
数据印制在宣传推介材料上,则基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并
将在发现后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九)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上述事项及投资指令或实际
投资运作中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规定,应及时以
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
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在下一工作日前及
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
行解释或举证,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
改正。在上述规定期限内, 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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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
在上述规定期限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有权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
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拒绝执行,立即通知基金管
理人及时改正。如基金管理人拒绝改正的,基金托管人有权报告中国
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违反
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
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十)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
报告的事项,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十一)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应
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
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管理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对方根据本协
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
情节严重或经基金托管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
国证监会。
四、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一)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核
查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基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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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及时、准确复核基金管理人计
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
收且如遇到问题应及时反馈、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是否
对非公开信息保密等行为。
基金管理人定期和不定期地对基金托管人保管的基金资产进行
核查。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包括但不限于:
提交相关资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
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理人并改正。
(二)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
财产实行分账管理、未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
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违反《基金法》、基金合同、本协议及其他有关
规定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