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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华永兴纯债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LOF)
招募说明书更新
(2021年第2号)
基金管理人: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重要提示
本基金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于2012年11
月28日证监许可【2012】1593号文核准募集。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日期为2013年1月18日。
根据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已达到3年期届满日,即
2016年1月18日,本基金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已自动转换为上市开放
式基金(LOF),基金名称变更为“银华永兴纯债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LOF)”。
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
国证监会核准,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核准,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
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是一种长期投资工具,其主要功能是分
散投资,降低投资单一证券所带来的个别风险。基金不同于银行储蓄和债券等能
够提供固定收益预期的金融工具,投资人购买基金,既可能按其持有份额分享基
金投资所产生的收益,也可能承担基金投资所带来的损失。投资人应当充分了解
基金定期定额投资和零存整取等储蓄方式的区别。定期定额投资是引导投资人进
行长期投资、平均投资成本的一种简单易行的投资方式。但是定期定额投资并不
能规避基金投资所固有的风险,不能保证投资人获得收益,也不是替代储蓄的等
效理财方式。
基金分为股票基金、混合基金、债券基金、货币市场基金等不同类型,投资
人投资不同类型的基金将获得不同的收益预期,也将承担不同程度的风险。一般
来说,基金的收益预期越高,投资人承担的风险也越大。
本基金按照基金份额初始面值1.00元发售,在市场波动等因素的影响下,基
金份额净值可能低于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
资人在投资本基金前,需充分了解本基金的产品特性,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
能力,理性判断市场,并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包括市场风险、管理
风险、流动性风险、合规性风险、操作和技术风险、本基金的特定风险。本基金
为债券型基金,其风险收益预期高于货币市场基金,低于混合型基金和股票型基
金。
本基金为发起式基金,在基金募集时,基金管理人将运用公司固有资金分别
认购本基金永兴A份额、永兴B份额的金额均不低于1000万元,认购的永兴A份
额、永兴B份额持有期限均不低于三年。但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发起认购,并
不代表对本基金的风险或收益的任何判断、预测、推荐和保证,发起资金也并不
用于对投资者投资亏损的补偿,投资者及发起份额认购人均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截止2016年1月18日,基金管理人的发起资金已持有所认购的本基金份额满三年
时间,基金管理人将根据自身情况决定是否继续持有已认购的本基金份额,届时
基金管理人有可能赎回认购的本基金份额。
本基金转型前的永兴A(基金份额简称:永兴A,基金代码:161824)已转为
银华永兴纯债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LOF)场外的C类份额,场外的永兴B
(基金份额简称:永兴B,基金代码:150116)已转为银华永兴纯债债券型发起
式证券投资基金(LOF)场外的A类份额,且均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下;本基金场
内的永兴B(基金份额简称:永兴B,基金代码:150116)份额已转为银华永兴纯
债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LOF)场内的A类份额,仍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
统下。
当本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履行相应
程序后,可以启用侧袋机制。请基金份额持有人仔细阅读相关内容并关注本基金
启用侧袋机制时的特定风险。
投资人在进行投资决策前,请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及基
金产品资料概要,了解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并根据自身的投资目的、投资期
限、投资经验、资产状况等判断基金是否和投资人的风险承受能力相适应。
基金管理人承诺以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
产,但不保证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本基金的过往业绩及其净值
高低并不预示其未来业绩表现。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其它基金的业绩并不构成对
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人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
在做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人自
行负担。
投资人应当通过基金管理人或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的其他机构购买和赎回
基金,基金代销机构名单详见本招募说明书、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以及相
关披露。
招募说明书(更新)所载内容截止日为2021年07月28日,有关财务数据截止
日为2021年06月30日,净值表现截止日为2021年06月30日,所披露的投资组合为
2021年第2季度的数据(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目 录
重要提示 ....................................................................... 1
一、绪言 ....................................................................... 5
二、释义 ....................................................................... 6
三、基金管理人 ................................................................ 14
四、基金托管人 ................................................................ 28
五、相关服务机构 .............................................................. 31
六、基金份额的分级 ............................................................ 46
七、基金的募集 ................................................................ 52
八、基金合同的生效 ............................................................ 54
九、基金份额折算 .............................................................. 55
十、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 56
十一、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 58
十二、基金转型后的基金份额转换 ................................................ 77
十三、基金的投资 .............................................................. 80
十四、基金的业绩 .............................................................. 90
十五、基金的财产 .............................................................. 92
十六、基金资产估值 ............................................................ 93
十七、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 98
十八、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 100
十九、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103
二十、基金的信息披露 ......................................................... 104
二十一、侧袋机制 ............................................................. 111
二十二、风险揭示 ............................................................. 113
二十三、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 118
二十四、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 122
二十五、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 123
二十六、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 124
二十七、其他应披露事项 ....................................................... 126
二十八、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 127
二十九、备查文件 ............................................................. 128
一、绪言
《银华永兴纯债分级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证券
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公开募集
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
定》”)《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银华永兴纯债分级债券型发
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编
写。
本招募说明书阐述了银华永兴纯债分级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的投资目
标、策略、风险、费率等与投资人投资决策有关的全部必要事项,投资人在作出投
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招募说明书由银华基
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解释。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
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基金合同是
约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
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
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
金合同上书面签章为必要条件。基金合同当事人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
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人欲了解基金
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二、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银华永兴纯债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LOF)
2.基金管理人:指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指《银华永兴纯债分级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
对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银华永兴纯债分级
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指《银华永兴纯债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LOF)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7.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银华永兴纯债分级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份额
发售公告》
8.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司
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9.《基金法》:指2003年10月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
次会议通过,自2004年6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
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20年8月28日颁布、同年10月1日实施的《公
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9年7月26日颁布、同年9月1日实施的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04年6月29日颁布、同年7月1日实施的《公
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会2017年8月31日颁布、同年10月1
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
时做出的修订
14.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5.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16.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
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7.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8.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
境内合法注册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
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19.合格境外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
资者境内证券期货投资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经中国证监会批准,使用
来自境外的资金进行境内证券期货投资的境外机构投资者,包括合格境外机构投资
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20.投资人、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投资者以及法律
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1.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22.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代销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
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3.销售机构:指直销机构和代销机构
24.直销机构:指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25.代销机构:指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
代销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代理协议,代为办理基金销售业
务的机构
26.基金销售网点:指直销机构的直销中心及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
27.注册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
括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注册登记、基金交易业务的确认、清算
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8.注册登记机构:指办理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本基金的注册登记机构为中
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29.开放式基金账户:指投资者通过场外销售机构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注册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基金份额余
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投资人通过场外销售机构办理基金份额的场外认购、场外
申购和场外赎回等业务时需持有开放式基金账户,记录在该账户下的基金份额登记
在注册登记机构的注册登记系统
30.深圳证券账户:指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开设的深
圳证券交易所人民币普通股票账户或证券投资基金账户。投资人通过深圳证券交易
所交易系统办理场内认购、场内申购、场内赎回、上市交易等业务时需持有深圳证
券账户,记录在该账户下的基金份额登记在注册登记机构的证券登记结算系统
31.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构
买卖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32.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
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
期
33.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产
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4.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不
得超过3个月
35.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6.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7.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工作
日
38.T+n日: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
39.开放日:指基金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
工作日
40.交易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41.《业务规则》:指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实施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开放式
基金业务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开放式基金申购赎回业务实施细则》、《深圳证券
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发布实施的《中
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市开放式基金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及销售机构
业务规则等相关业务规则和实施细则
42.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
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3.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
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4.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
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5.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规
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所持有的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已开通基金转换业务的开放式基金
(转出基金)的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转换为同一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已开通基金转
换业务的其他开放式基金(转入基金)的基金份额的行为
46.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持
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包括跨系统转托管和系统内转托管
47.场外:指不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而通过自身的柜台或者其他交易
系统办理基金份额认购、申购和赎回业务的基金销售机构和场所。通过该等场所办
理基金份额的认购、申购、赎回也称为场外认购、场外申购、场外赎回
48.场内:指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基
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上市交易业务的场所。通过该等场所办理基金份额的认
购、申购、赎回也称为场内认购、场内申购、场内赎回
49.注册登记系统: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放式基金登记结算系
统,通过场外销售机构认购、申购的基金份额登记在本系统
50.证券登记结算系统: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证券登
记结算系统,通过场内会员单位认购、申购或买入的基金份额登记在本系统
51.上市交易:指投资人在本基金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3年内通过场内会员单
位以集中竞价的方式买卖永兴B份额的行为
52.《上市交易公告书》:指《银华永兴纯债分级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之
永兴B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
53.系统内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内不
同销售机构(网点)之间或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内不同会员单位(交易单元)之间进
行转登记的行为
54.跨系统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和证
券登记结算系统间进行转登记的行为
55.基金份额分级:指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3年内,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划分为
永兴A、永兴B两级份额,两者的份额配比原则上不超过7∶3
56.永兴A:指银华永兴纯债分级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之永兴A份额。永
兴A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获取约定收益,并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每满6个月开放一
次,接受申购与赎回申请
57.永兴B:指银华永兴纯债分级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之永兴B份额。本
基金在扣除永兴A的应计收益后的全部剩余收益归永兴B享有,亏损以永兴B的资产
净值为限由永兴B承担;永兴B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3年内封闭运作,封闭期为3
年,如届满日为非工作日,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
58.永兴A的开放日:指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3年内每满6个月的最后一个工作
日,封闭期届满日除外。如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无法按时开放申购与赎
回业务的,开放日为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影响因素消除之日的下一个工作日
59.永兴A的基金份额折算:指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3年内每满6个月的最后一
个工作日,永兴A的基金份额净值调整为1.000元,其基金份额数按折算比例相应增
加或减少的行为
60.永兴A份额的约定年基准收益率:永兴A份额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获取约定
收益,其基准收益率将在每个开放日设定一次并公告。永兴A份额的约定年基准收
益率为“1.4×人民币一年期银行定期存款利率”。在基金合同生效日当日,基金
管理人将根据届时中国人民银行执行的金融机构人民币一年期银行定期存款基准利
率设定永兴A份额的首次约定年基准收益率,该收益率即为永兴A基金合同生效后最
初6个月的年收益率,适用于基金合同生效日(含)到第1个开放日(含)的时间
段;在永兴A份额的每个开放日(最后1个开放日除外),基金管理人将根据该日中
国人民银行执行的金融机构人民币一年期银行定期存款基准利率重新设定永兴A的
年收益率,该收益率即为永兴A接下来6个月的年收益率,适用于该开放日(不含)
到下个开放日(含)的时间段;在永兴A的最后1个开放日,基金管理人将根据该日
中国人民银行执行的金融机构人民币1年期银行定期存款基准利率重新设定永兴A的
年收益率,该收益率适用于该开放日(不含)到基金合同生效后3年期届满日
(含)的时间段。根据约定年基准收益率所计算的永兴A份额持有人的可得收益仅
为对永兴A份额持有人可得收益的估计,并不代表永兴A份额持有人的实际可得收
益。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市场情况,保留将永兴A份额的约定年基准收益率在此基
础上上调20%的权利。基金管理人并不承诺或保证永兴A份额持有人的该等收益,如
在某一永兴A 的6个月运作期内本基金资产出现极端损失情况下,永兴A份额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可能会面临无法取得约定可得收益的风险甚至损失本金的风险
61.永兴B的封闭期:指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至3年后对应日止。如该对应日
为非工作日,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
62.届满日:指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后3年的对应日。如该对应日为非工作日,
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基金合同生效后3年期届满日与永兴B 的封闭期届满日相
同
63.银华永兴纯债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LOF)的A类份额:本基金依据
基金合同约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则转换为银华永兴纯债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
金(LOF)后,根据申购费、销售服务费收取方式的不同将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
别。在投资者申购时收取申购费用,在赎回时根据持有期限收取赎回费用的基金份
额,称为银华永兴纯债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LOF)的A类份额
64.银华永兴纯债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LOF)的C类份额:本基金依据
基金合同约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则转换为银华永兴纯债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
金(LOF)后,根据申购费、销售服务费收取方式的不同将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
别。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不收取申购费用,对于持有期限大于30
日的本类别基金份额的赎回亦不收取赎回费,但对持有期限少于等于30日的本类别
基金份额的赎回收取赎回费的基金份额,称为银华永兴纯债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
基金(LOF)的C类份额
65.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本基金依据基金合同约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则转
换为银华永兴纯债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LOF)后,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
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扣款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
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受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本
基金在3年封闭期内不设置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66.巨额赎回:指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3年内,在永兴A的单个开放日,经过
申购与赎回申请的成交确认后,永兴A的净赎回份额超过本基金前一日永兴A总份额
的10%时的情形;也指本基金依据基金合同约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则转换为银华
永兴纯债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LOF)后,本基金单个开放日,本基金基金
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
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
额的10%
67.流动性受限资产:是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
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10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
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
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68.日/天:指公历日
69.月:指公历月
70.元:指人民币元
71.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
存款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72.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申
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73.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74.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75.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
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76.基金份额参考净值:指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3年内,基金管理人在计算基金
资产净值的基础上,采用“虚拟清算”原则分别计算并公告永兴A和永兴B的基金份
额参考净值,其中,永兴A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计算日不包括永兴A的开放日和永兴
B的封闭期届满日。基金份额参考净值是对两级基金份额价值的一个估算,并不代
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可获得的实际价值
77.规定媒介:指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
及《信息披露办法》规定的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
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78.不可抗力:指基金合同当事人无法预见、无法抗拒、无法避免且在基金合
同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签署之日后发生的,使基金合同当事人无法全部或部
分履行基金合同的任何事件,包括但不限于洪水、地震及其他自然灾害、战争、骚
乱、火灾、政府征用、没收、恐怖袭击、传染病传播、法律法规变化、突发停电或
其他突发事件、证券交易所非正常暂停或停止交易
79.发起式基金:指符合《运作办法》及中国证监会发布的《关于增设发起式
基金审核通道有关问题的通知》中相关条件募集,且募集资金中发起资金不少于规
定金额的开放式基金
80.发起资金:指用于认购发起式基金且来源于基金管理人的股东资金、基金
管理人固有资金、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或基金经理(指基金管理人员工中依法
具有基金经理资格者,包括但可能不限于本基金的基金经理,下同)等人员的资金
81.发起资金提供方:指以发起资金认购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的股东、基金管
理人、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或基金经理等人员
82.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银华永兴纯债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LOF)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
83.侧袋机制:指将基金投资组合中的特定资产从原有账户分离至一个专门账
户进行处置清算,目的在于有效隔离并化解风险,确保投资者得到公平对待,属于
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原有账户称为主袋账户,专门账户称为
侧袋账户
84.特定资产:包括:(一)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
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二)按摊余成本计量且计提资产减值准备仍
导致资产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三)其他资产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
资产
三、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 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6008号特区报业大厦19层
办公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号东方广场东方经贸城C2办公楼15层
法定代表人 王珠林 设立日期 2001年5月28日
批准设立机关 中国证监会 批准设立文号 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1]7号
组织形式 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 2.222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 持续经营 联系人 冯晶
电话 010-58163000 传真 010-58163090
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成立于2001年5月28日,是经中国证监会批准(证监基
金字[2001]7号文)设立的全国性资产管理公司。公司注册资本为2.222亿元人民
币,公司的股权结构为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出资比例44.10%)、第一创业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出资比例26.10%)、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出资比例18.90%)、山
西海鑫实业有限公司(出资比例0.90%)、珠海银华聚义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出资比例3.57%)、珠海银华致信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出资比例3.20%)及
珠海银华汇玥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出资比例3.22%)。公司的主要业务是基
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及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公司注册地为广东省
深圳市。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的法定名称已于2016年8月9日起变更为“银华基金
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治理结构完善,经营运作规范,能够切实维护基金投资人的利益。公司董
事会下设“战略委员会”、“风险控制委员会”、“薪酬与提名委员会”、“审计
委员会”四个专业委员会,有针对性地研究公司在经营管理和基金运作中的相关情
况,制定相应的政策,并充分发挥独立董事的职能,切实加强对公司运作的监督。
公司监事会由4位监事组成,主要负责检查公司的财务以及对公司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的行为进行监督。
公司具体经营管理由总经理负责,公司根据经营运作需要设置投资管理一部、
投资管理二部、投资管理三部、量化投资部、境外投资部、FOF投资管理部、研究
部、营销管理与服务部、渠道业务总部、机构业务总部、养老金业务总部、交易管
理部、风险管理部、产品开发部、运作保障部、信息技术部、互联网金融部、战略
发展部、投资银行部、监察稽核部、内部审计部、人力资源部、公司办公室、财务
行政部、深圳管理部等25个职能部门,并设有北京分公司、青岛分公司和上海分公
司。此外,公司设立投资决策委员会作为公司投资业务的最高决策机构,同时下设
“主动型A股投资决策、固定收益投资决策、量化和境外投资决策、养老金投资决
策、基金中基金投资决策及基金投资顾问投资决策”六个专门委员会。公司投资决
策委员会负责确定公司投资业务理念、投资政策及投资决策流程和风险管理。
(二)主要人员情况
1、基金管理人董事、监事、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王珠林先生:董事长,经济学博士。曾任甘肃省职工财经学院财会系讲师,甘
肃省证券公司发行部经理,中国蓝星化学工业总公司处长,蓝星清洗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西南证券副总裁,中国银河证券副总裁,西南证券
董事、总裁;还曾先后担任中国证监会发行审核委员会委员、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
并购重组审核委员会委员、中国证券业协会投资银行业委员会委员、重庆市证券期
货业协会会长、中国证券业协会绿色证券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委员、中证机构间报价
系统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现任公司董事长,兼任银华国际资本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长、银华长安资本管理(北京)有限公司董事、中国上市公司协会并购融资委员会
执行主任、中国证券业协会证券行业文化建设委员会顾问、深圳证券交易所理事会
创业板股票发行规范委员会委员、中国退役士兵就业创业服务促进会副理事长、北
汽福田汽车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天阳宏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王芳女士:董事,法学硕士、清华五道口金融EMBA。曾任大鹏证券有限责任公
司法律支持部经理,第一创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首席律师、法律合规部总经理、合
规总监、副总裁,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常务副总裁、合规总监。现任第一创
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总裁,第一创业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执行董事。
李福春先生:董事,中共党员,硕士研究生,高级工程师。曾任一汽集团公司
发展部部长;吉林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副主任;吉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副主任;长
春市副市长;吉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任;吉林省政府党组成员、秘书长。现任
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党委书记,东证融汇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长,中证机构间报价系统股份有限公司监事,深圳证券交易所第四届理事会战略发
展委员会委员,上海证券交易所第四届理事会政策咨询委员会委员。
吴坚先生:董事,中共党员。曾任重庆市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主任科员,重庆
市证券监管办公室副处长,重庆证监局上市处处长,重庆渝富资产经营管理集团有
限公司党委委员、副总经理,重庆东源产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重庆机电股
份有限公司董事,重庆上市公司董事长协会秘书长,西南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董事,
安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副董事长,重庆银海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董事长,重庆直
升机产业投资有限公司副董事长,华融渝富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董事长,
西南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西南证券股份有限
公司副总裁。现任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总裁、党委副书记,重庆股份转让
中心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西证国际投资有限公司董事长,西证国际证券股份有限
公司董事会主席,重庆仲裁委仲裁员,重庆市证券期货业协会会长。
王立新先生:董事,总经理,经济学博士。中国证券投资基金行业最早的从业
者之一,从业经验超过20年。他参与创始的南方基金和目前领导的银华基金是中国
优秀的基金管理公司。曾就读于北京大学哲学系、中央党校研究生部、中国社会科
学院研究生部、长江商学院EMBA。先后就职于中国工商银行总行、中国农村发展信
托投资公司、南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基金部;参与筹建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并
历任南方基金研究开发部、市场拓展部总监。现任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总经
理、银华长安资本管理(北京)有限公司董事长、银华基金投资决策委员会主席。
此外,兼任中国基金业协会理事、香山财富论坛发起理事、秘书长、香山财富管理
研究院院长、《中国证券投资基金年鉴》副主编、《证券时报》第三届专家委员会委
员、北京大学校友会理事、北京大学企业家俱乐部理事、北京大学哲学系系友会秘
书长、北京大学金融校友联合会副会长。
郑秉文先生:独立董事,经济学博士,教授,博士生导师,曾任中国社会科学
院研究生院副院长,欧洲所副所长,拉美所所长和美国所所长。现任第十三届全国
政协委员,中国社科院世界社保研究中心主任,研究生院教授、博士生导师,政府
特殊津贴享受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咨询专家委员会委员,保监会重大决策咨
询委员会委员,在北京大学、中国人民大学、国家行政学院、武汉大学等十几所大
学担任客座教授。
刘星先生:独立董事,管理学博士,重庆大学经济与工商管理学院会计学教
授、博士生导师、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获得者,全国先进会计(教育)工作
者,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非执业会员。现任中国会计学会理事,中国会计学会对外
学术交流专业委员会副主任,中国会计学会教育分会前任会长,中国管理现代化研
究会常务理事,中国优选法统筹与经济数学研究会常务理事。
邢冬梅女士:独立董事,法律硕士,律师。曾任职于司法部中国法律事务中心
(后更名为信利律师事务所),并历任北京市共和律师事务所合伙人。现任北京天达
共和律师事务所管理合伙人、金融部负责人,同时兼任北京朝阳区律师协会副会
长。
封和平先生:独立董事,会计学硕士,中国注册会计师。曾任职于财政部所属
中华财务会计咨询公司,并历任安达信华强会计师事务所副总经理、合伙人,普华
永道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北京主管合伙人,摩根士丹利中国区副主席;还曾担任
中国证监会发行审核委员会委员、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审核委员会委员、
第29届奥运会北京奥组委财务顾问。
马东军先生,监事会主席,研究生,注册会计师、注册评估师。曾任天勤会计
师事务所和中天勤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深圳同盛创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合伙人,
日域(美国)国际工程有限公司财务部国际财务总监,深圳发展银行(现更名为平
安银行)总行稽核部副总经理(主持工作),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计划财务
部负责人,兼任第一创业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董事、第一创业期货有限责任
公司监事、第一创业期货有限责任公司董事等职务。现任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
司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兼财务总监、第一创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董事、深圳第一
创业创新资本管理有限公司董事兼总经理。
李军先生:监事,中共党员,博士研究生。曾任西南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成都营
业部总经理助理、业务总监,经纪业务部副总经理,重庆市国资委副处长、处长兼
重庆渝富资产经营管理集团有限公司外部董事。现任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经纪业
务事业部执行总裁兼运营管理部总经理、西南期货有限公司董事、西证创新投资有
限公司董事。
龚飒女士,监事,硕士学历。曾任湘财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分支机构财务负责
人,泰达荷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事业部副总经理(主持工作),湘财证券有限
责任公司稽核经理,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运营部总经理,银华基金管理股
份有限公司运作保障部总监、机构业务部总监。现任公司总经理助理兼养老金业务
总部总监。
杜永军先生:监事,大专学历。曾任五洲大酒店财务部主管,北京赛特饭店财
务部主管、主任、经理助理、副经理、经理,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财务行政
部总监助理。现任公司财务行政部副总监。
周毅先生:副总经理。硕士学位,曾任美国普华永道金融服务部部门经理、巴
克莱银行量化分析部副总裁及巴克莱亚太有限公司副董事等职,曾任银华全球核心
优选证券投资基金、银华沪深3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银华抗通胀主题证券
投资基金(LOF)、银华中证800等权重指数增强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及银华深证100指
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和公司总经理助理职务。现任公司副总经理,兼任公
司量化投资总监、量化投资部总监以及境外投资部总监、银华国际资本管理有限公
司总经理,并同时兼任银华深证1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经理职务。
凌宇翔先生:副总经理,工商管理硕士。曾任职于机械工业部、西南证券有限
责任公司;2001年起任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现任公司副总经理。
苏薪茗先生:副总经理。博士研究生,获得中国政法大学法学学士、清华大学
法律硕士、英国剑桥大学哲学硕士、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经济学博士(金融学
专业)学位。曾先后担任福建日报社要闻采访部记者,中国银监会政策法规部创新
处主任科员,中国银监会创新监管部综合处副处长,中国银监会创新监管部产品创
新处处长,中国银监会湖北银监局副局长。现任公司副总经理、银华长安资本管理
(北京)有限公司董事、银华国际资本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杨文辉先生,督察长,法学博士。曾任职于北京市水利经济发展有限公司、中
国证监会。现任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督察长,兼任银华长安资本管理(北
京)有限公司董事、银华国际资本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2、本基金基金经理
瞿灿女士:硕士学位。2011年至2013年任职于安信证券研究所;2013年加盟银
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曾担任研究员、基金经理助理职务。自2015年5月25日至
2017年7月13日担任银华永益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2015年5月25日
至2016年1月17日兼任银华永兴纯债分级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
2016年1月18日起兼任银华永兴纯债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经理,
自2016年2月15日至2018年9月6日兼任银华永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
2016年3月18日至2018年8月22日兼任银华合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
2016年4月6日至2019年3月2日兼任银华双动力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
2016年10月17日至2020年6月1日兼任银华增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自2018年6月27日至2020年1月18日兼任银华中证5年期地方政府债指数证券投资基
金、银华中证10年期地方政府债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2018年6月27日至
2020年4月2日兼任银华上证5年期国债指数证券投资基金、银华上证10年期国债指
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2018年6月27日至2020年11月4日兼任银华中债-5年期
国债期货期限匹配金融债指数证券投资基金、银华中债-10年期国债期货期限匹配
金融债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2018年6月27日至2020年9月11日兼任银华中
债AAA信用债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2018年12月7日至2019年12月18日兼任
银华安盈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2019年2月13日至2020年2月17日兼
任银华安鑫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2019年3月14日至2020年8月5日
兼任银华安享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2019年8月21日至2020年5月30
日兼任银华稳裕六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2020年3月5日起
兼任银华永盛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2020年12月23日至2021年7月30日
兼任银华长江经济带主题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2021年3月24日起兼任
银华添润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及银华添益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
金经理,自2021年7月23日起兼任银华岁丰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
金经理。具有从业资格。国籍:中国。
本基金历任基金经理:
张翼女士,管理本基金的时间为2013年1月18日至2014年5月8日。
经惠云女士,管理本基金的时间为2014年5月8日至2015年6月18日。
3、公司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委员会主席:王立新
委员:周毅、王华、姜永康、倪明、董岚枫、肖侃宁、李晓星
王立新先生:详见主要人员情况。
周毅先生:详见主要人员情况。
王华先生:高级董事总经理,经济学硕士。曾就职于西南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2000年10月加入银华基金,历任基金经理、总经理助理,现任投资管理一部总监、
投资经理及A股基金投资总监、主动型股票投资决策专门委员会主任,公司业务副
总经理,自2017年9月起担任高级董事总经理。
姜永康先生:高级董事总经理,理学硕士。曾就职于中国平安保险(集团)股
份有限公司。2005年10月加入银华基金,历任基金经理、总经理助理,现任固定收
益基金投资总监、投资管理三部总监、投资经理以及银华长安资本管理(北京)有
限公司董事、银华国际资本管理有限公司董事,公司业务副总经理,自2017年9月
起担任高级董事总经理。
倪明先生:经济学博士;曾在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从事研究分析工作,历任
债券信用分析师、债券基金助理、行业研究员、股票基金助理等职,并曾任大成创
新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职务。2011年4月加盟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现任投资管理一部副总监兼基金经理。曾任银华内需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银华估值优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现任银华核心价值优选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银华领先策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银华战略新兴灵活配置定期
开放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银华明择多策略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银华稳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及银华丰享一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经理。
董岚枫先生:清华大学工学学士、硕士、博士。曾就职于中国五矿集团。2010
年10月加入银华基金,历任研究部助理行业研究员、行业研究员、研究组长、研究
部总监助理、副总监,现任公司总经理助理兼研究部总监。
肖侃宁先生:硕士研究生。曾在南方证券武汉总部任投资理财部投资经理,天
同(万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任天同180指数基金、天同保本基金及万家货币基金
基金经理,太平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投资管理中心任投资经理管理企业年金,在
长江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历任投资管理部副总经理、总经理、投资总监、公司总
经理助理(分管投资和研究工作)。2016年8月加入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现
任公司FOF投资管理部总监,兼任银华尊和养老目标日期2035三年持有期混合型基
金中基金(FOF)、银华尊和养老目标日期2040三年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基金中基金
(FOF)、银华尊和养老目标日期2030三年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基金中基金(FOF)、
银华尊尚稳健养老目标一年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基金中基金(FOF)基金经理。
李晓星先生:硕士学位,2006年8月至2011年2月任职于ABB(中国)有限公
司,历任运营发展部运营顾问、集团审计部高级审计师等职务。2011年3月加盟银
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行业研究员、基金经理助理职务,现任投资管理一部基
金经理。曾任银华战略新兴灵活配置定期开放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银华稳
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银华估值优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银华明择多
策略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及银华港股通精选股票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
金经理。现任银华中小盘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银华盛世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
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银华心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银华心怡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银华大盘精选两年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银华丰享
一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银华心佳两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及银华
心享一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4、上述人员之间均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为: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独立运用基金
财产;
2.依照基金合同获得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收
入;
3.依法募集基金并销售基金份额;
4.依照有关规定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5.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
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的规则,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决定
和调整基金的除调高托管费率和管理费率之外的相关费率结构和收费方式;
6.根据基金合同及有关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对于基金托管人违反了基金合同
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
形,应及时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及相关当事人的利益;
7.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
8.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融券;
9.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
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更换注册登记机构,获取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并对
注册登记机构的代理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10.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并依据基金销售服务代理协议和有关法律法
规,对其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检查和处理;
11.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
务的外部机构;
12.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13.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4.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5.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益行
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6.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
其他法律行为;
17.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管理人的义务为: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
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
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
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
管理的基金财产和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
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
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9.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
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10.按规定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1.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2.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13.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
务;
14.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得向他
人泄露;
15.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
收益;
16.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
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7.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8.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
法律行为;
19.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
和分配;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应
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按规定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资料;
23.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
知基金托管人;
24.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25.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26.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益行
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和直接管理;
2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证
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
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28.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事
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9.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30.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四)基金管理人承诺
1.本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按照招募说明书列明的投资目标、策
略及限制全权处理本基金的投资。
2.本基金管理人不从事违反《证券法》的行为,并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
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证券法》行为的发生。
3.本基金管理人不从事违反《基金法》的行为,并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
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的发生:
(1)本基金投资于其他基金;
(2)以基金的名义使用不属于基金名下的资金买卖证券;
(3)动用银行信贷资金从事证券买卖;
(4)将基金资产用于抵押、担保、资金拆借或者贷款;
(5)从事证券信用交易;
(6)以基金资产进行房地产投资;
(7)从事有可能使基金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8)从事证券承销行为;
(9)将基金资产投资于与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有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
证券;
(10)违反证券交易业务规则,利用对敲、倒仓等行为来操纵和扰乱市场价
格;
(11)进行高位接盘、利益输送等损害基金持有人利益的行为;
(12)法律、法规及监管机关规定禁止从事的其他行为。
4.本基金管理人将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有
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行为:
(1)越权或违规经营,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2)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利益;
(3)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材料中弄虚作假;
(4)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5)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6)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
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7)其他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禁止的行为。
5.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
人谋取最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及其代理人、代表人、受雇人或任何第三人谋取
利益;
(3)不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
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不以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五)基金管理人的风险管理体系和内部控制制度
1.风险管理体系
本基金在运作过程中面临的风险主要包括市场风险、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
操作或技术风险、合规性风险、声誉风险和外部风险。针对上述各种风险,本公司
建立了一套完整的风险管理体系,具体包括以下内容:
(1)建立风险管理环境。具体包括制定风险管理战略、目标,设置相应的组
织机构,配备相应的人力资源与技术系统,设定风险管理的时间范围与空间范围等
内容。
(2)识别风险。辨识组织系统与业务流程中存在什么样的风险,为什么会存
在以及如何引起风险。
(3)分析风险。检查存在的控制措施,分析风险发生的可能性及其引起的后
果。
(4)度量风险。评估风险水平的高低,既有定性的度量手段,也有定量的度
量手段。定性的度量是把风险水平划分为若干级别,每一种风险按其发生的可能性
与后果的严重程度分别进入相应的级别。定量的方法则是设计一些风险指标,测量
其数值的大小。
(5)处理风险。将风险水平与既定的标准相对比,对于那些级别较低的风
险,则承担它,但需加以监控。而对较为严重的风险,则实施一定的管理计划,对
于一些后果极其严重的风险,则准备相应的应急处理措施。
(6)监视与检查。对已有的风险管理系统要监视及评价其管理绩效,在必要
时适时加以改变。
(7)报告与咨询。建立风险管理的报告系统,使公司股东、公司董事会、公
司高级管理人员及监管部门了解公司风险管理状况,并寻求咨询意见。
2.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的原则
1)全面性原则。内部控制制度覆盖公司的各项业务、各个部门和各级人员,
并渗透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经营环节。
2)独立性原则。公司设立独立的督察长与监察稽核部门,并使它们保持高度
的独立性与权威性。
3)相互制约原则。公司部门和岗位的设置权责分明、相互牵制,并通过切实
可行的相互制衡措施来消除内部控制中的盲点。
4)有效性原则。公司的内部风险控制工作必须从实际出发,主要通过对工作
流程的控制,进而达到对各项经营风险的控制。
5)防火墙原则。公司的投资管理、基金运作、计算机技术系统等相关部门,
在物理上和制度上适当隔离。对因业务需要知悉内幕信息的人员,制定严格的批准
程序和监督处罚措施。
6)适时性原则。公司内部风险控制制度的制定,应具有前瞻性,并且必须随
着公司经营战略、经营方针、经营理念等内部环境的变化和国家法律、法规、政策
制度等外部环境的改变及时进行相应的修改和完善。
(2)内部控制的主要内容
1)控制环境
公司董事会重视建立完善的公司治理结构与内部控制体系。本公司在董事会下
设立了风险控制委员会,负责针对公司在经营管理和基金运作中的风险进行研究并
制定相应的控制制度。在特殊情况下,风险控制委员会可依据其职权,在上报董事
会的同时,对公司业务进行一定的干预。
公司管理层在总经理领导下,认真执行董事会确定的内部控制战略,为了有效
贯彻公司董事会制定的经营方针及发展战略,设立了投资决策委员会,就基金投资
等发表专业意见及建议。
此外,公司设有督察长,组织指导公司的监察与稽核工作,对公司和基金运作
的合法性、合规性进行全面检查与监督,发生重大合规事件时向公司董事长和中国
证监会报告。
2)风险评估
公司风险控制人员定期评估公司风险状况,范围包括所有能对经营目标产生负
面影响的内部和外部因素,评估这些因素对公司总体经营目标产生影响的程度及可
能性,并将评估报告报公司董事会及高层管理人员。
3)操作控制
公司内部组织结构的设计方面,体现部门之间职责有分工,但部门之间又相互
合作与制衡的原则。基金投资管理、基金运作、市场等业务部门有明确的授权分
工,各部门的操作相互独立,并且有独立的报告系统。各业务部门之间相互核对、
相互牵制。
各业务部门内部工作岗位分工合理、职责明确,形成相互检查、相互制约的关
系,以减少舞弊或差错发生的风险,各工作岗位均制定有相应的书面管理制度。
在明确的岗位责任制度基础上,设置科学、合理、标准化的业务操作流程,每
项业务操作有清晰、书面化的操作手册,同时,规定完备的处理手续,保存人员进
行处理。
4)信息与沟通
公司建立了内部办公自动化信息系统与业务汇报体系,通过建立有效的信息交
流渠道,保证公司员工及各级管理人员可以充分了解与其职责相关的信息,保证信
息及时送达适当的人员进行处理。
5)监督与内部稽核
本公司设立了独立于各业务部门的监察稽核部,其中监察稽核人员履行内部稽
核职能,检查、评价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合法合规性。监察稽核人员具有相对的独立
性,定期出具合规报告,报公司督察长、董事会及中国证监会。
(3)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制度的声明
1)基金管理人确知建立、实施和维持内部控制制度是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及管
理层的责任;
2)上述关于内部控制制度的披露真实、准确;
3)基金管理人承诺将根据市场环境的变化及基金管理人的发展不断完善内部
控制制度。
四、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情况
(一)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建设银行)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25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1号院1号楼
法定代表人:田国立
成立时间:2004年09月17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贰仟伍佰亿壹仟零玖拾柒万柒仟肆佰捌拾陆元整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12号
联系人:李莉
联系电话:(021)6063 7111
(二)主要人员情况
中国建设银行总行设资产托管业务部,下设综合处、基金市场处、证券保险资
产市场处、理财信托股权市场处、全球托管处、养老金托管处、新兴业务处、运营
管理处、跨境托管运营处、社保及大客户服务处、托管应用系统支持处、合规监督
处等12个职能处室,在安徽合肥设有托管运营中心,在上海设有托管运营中心上海
分中心,共有员工300余人。自2007年起,托管部连续聘请外部会计师事务所对托
管业务进行内部控制审计,并已经成为常规化的内控工作手段。
(三)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作为国内首批开办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的商业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一直秉持
“以客户为中心”的经营理念,不断加强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严格履行托管人的
各项职责,切实维护资产持有人的合法权益,为资产委托人提供高质量的托管服
务。经过多年稳步发展,中国建设银行托管资产规模不断扩大,托管业务品种不断
增加,已形成包括证券投资基金、社保基金、保险资金、基本养老个人账户、
(R)QFII、(R)QDII、企业年金、存托业务等产品在内的托管业务体系,是目前国内
托管业务品种最齐全的商业银行之一。截至2021年一季度末,中国建设银行已托管
1097只证券投资基金。中国建设银行专业高效的托管服务能力和业务水平,赢得了
业内的高度认同。截至目前,中国建设银行先后多次被《全球托管人》、 《财资》、
《环球金融》杂志及《中国基金报》评选为“最佳托管银行”、连续多年荣获中央
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中债)“优秀资产托管机构”、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
份有限公司(上清所)“优秀托管银行”奖项、并在2017、2019及2020年分别荣获
《亚洲银行家》颁发的“最佳托管系统实施奖”、“中国年度托管业务科技实施
奖”以及“中国年度托管银行(大型银行)”奖项。
二、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一)内部控制目标
作为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托管业务的法律法规、行业
监管规章和本行内有关管理规定,守法经营、规范运作、严格检查,确保业务的稳
健运行,保证基金财产的安全完整,确保有关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保
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二)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中国建设银行设有风险与内控管理委员会,负责全行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工
作,对托管业务风险控制工作进行检查指导。资产托管业务部配备了专职内控合规
人员负责托管业务的内控合规工作,具有独立行使内控合规工作职权和能力。
(三)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资产托管业务部具备系统、完善的制度控制体系,建立了管理制度、控制制
度、岗位职责、业务操作流程,可以保证托管业务的规范操作和顺利进行;业务人
员具备从业资格;业务管理严格实行复核、审核、检查制度,授权工作实行集中控
制,业务印章按规程保管、存放、使用,账户资料严格保管,制约机制严格有效;
业务操作区专门设置,封闭管理,实施音像监控;业务信息由专职信息披露人负
责,防止泄密;业务实现自动化操作,防止人为事故的发生,技术系统完整、独
立。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一)监督方法
依照《基金法》及其配套法规和基金合同的约定,监督所托管基金的投资运
作。利用自行开发的“新一代托管应用监督子系统”,严格按照现行法律法规以及
基金合同规定,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的投资比例、投资范围、投资组合等情况进
行监督。在日常为基金投资运作所提供的基金清算和核算服务环节中,对基金管理
人发送的投资指令、基金管理人对各基金费用的提取与开支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二)监督流程
1.每工作日按时通过新一代托管应用监督子系统,对各基金投资运作比例控制
等情况进行监控,如发现投资异常情况,向基金管理人进行风险提示,与基金管理
人进行情况核实,督促其纠正,如有重大异常事项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2.收到基金管理人的划款指令后,对指令要素等内容进行核查。
3.通过技术或非技术手段发现基金涉嫌违规交易,电话或书面要求基金管理人
进行解释或举证,如有必要将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五、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1、直销机构
(1)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北京直销中心
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号东方广场东方经贸城C2办公楼15层
电话 010-58162950 传真 010-58162951
联系人 展璐
(2)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网上直销交易系统
网上交易网址 trade.yhfund.com.cn/etrading
移动端站点 请到本公司官方网站或各大移动应用市场下载“银华生利宝”手机APP或关注“银华基金”官方微信
客户服务电话 010-85186558, 4006783333
投资人可以通过基金管理人网上直销交易系统办理本基金的开户和认购手续,
具体交易细则请参阅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
2、代销机构
1)银华永兴份额场外代销机构
C类份额其他销售机构:
(1)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188号
法定代表人 任德奇
客服电话 95559 网址 www.bankcomm.com
(2)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69号
法定代表人 周慕冰
客服电话 95599 网址 www.abchina.com
(3)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25号
法定代表人 田国立
客服电话 95533 网址 www.ccb.com
(4)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2号
法定代表人 高迎欣
客服电话 95568 网址 www.cmbc.com.cn
(5)上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8号15-20楼、22-27楼
法定代表人 冀光恒
客服电话 021-962999;400-696-2999 网址 www.srcb.com
(6)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7088号
法定代表人 缪建民
客服电话 95555 网址 www.cmbchina.com
(7)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甲17号首层
法定代表人 张东宁
客服电话 95526 网址 www.bankofbeijing.com.cn
(8)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北大街9号
法定代表人 李庆萍
客服电话 95558 网址 http://bank.ecitic.com
(9)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复兴门内大街1号
法定代表人 刘连舸
客服电话 95566 网址 www.boc.cn
(10)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500号
法定代表人 郑杨
客服电话 95528 网址 www.spdb.com.cn
(11)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杭州市庆春路46号杭州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 吴太普
客服电话 0571-96523;400-888-8508 网址 www.hzbank.com.cn
(12)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中国北京复兴门内大街55号
法定代表人 陈四清
客服电话 95588 网址 www.icbc.com.cn
(13)乌鲁木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新疆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会展大道599号新疆财富中心A座4层至31层
法定代表人 任思宇
客服电话 0991-96518 网址 www.uccb.com.cn
(14)东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广东省东莞市东城区鸿福东路2号
法定代表人 王耀球
客服电话 0769-961122 网址 www.drcbank.com
(15)爱建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世纪大道1600号32楼
法定代表人 钱华
网址 www.ajzq.com
(16)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天目山路198号
法定代表人 陆建强
客服电话 95336;400-869-6336 网址 www.ctsec.com
(17)新时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海淀区北三环西路99号院1号楼15层1501
法定代表人 林雯
客服电话 95399 网址 www.xsdzq.cn
(18)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商城路618号
法定代表人 贺青
客服电话 95521 网址 www.gtja.com
(19)华鑫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莲花街道福中社区深南大道2008号中国凤凰大厦1栋20C-1房
法定代表人 俞洋
客服电话 95323;400-109-9918 网址 www.cfsc.com.cn
(20)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6008号特区报业大厦16、17层
法定代表人 张巍
客服电话 0755-33680000;400-6666-888 网址 www.cgws.com
(21)中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蔚蓝海岸社区创业路1777号海信南方大厦21层、22层
法定代表人 吴小静
客服电话 95329 网址 www.zszq.com
(22)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济南市市中区经七路86号
法定代表人 李玮
客服电话 95538 网址 www.zts.com.cn
(23)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苏州工业园区星阳街5号东吴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 范力
客服电话 95330 网址 http://www.dwzq.com.cn
(24)华龙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兰州市城关区东岗西路638号兰州财富中心21楼
法定代表人 陈牧原
客服电话 95368 网址 www.hlzq.com
(25)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4018号安联大厦35层、28层A02单元
法定代表人 黄炎勋
客服电话 400-800-1001 网址 www.essence.com.cn
(26)华融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8号
法定代表人 张海文
客服电话 95390 网址 www.hrsec.com.cn
(27)大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会展路129号大连国际金融中心A座-大连期货大厦38、39层
法定代表人 赵玺
客服电话 4008-169-169 网址 www.daton.com.cn
(28)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一路115号投行大厦20楼
法定代表人 刘学民
客服电话 95358 网址 www.firstcapital.com.cn
(29)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广州市天河北路183-187号大都会广场43楼
法定代表人 孙树明
客服电话 95575或致电各地营业网点 网址 http://www.gf.com.cn
(30)中航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南昌市红谷滩新区红谷中大道1619号国际金融大厦A座41楼
法定代表人 王宜四
客服电话 400-8866-567 网址 www.avicsec.com
(31)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222号1号楼2001
法定代表人 姜晓林
客服电话 95548 网址 http://sd.citics.com/
(32)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湖北省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关东园路2号高科大厦4楼
法定代表人 余磊
客服电话 95391;400-800-5000 网址 www.tfzq.com
(33)五矿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4028号荣超经贸中心办公楼47层01单元
法定代表人 赵立功
客服电话 400-184-0028 网址 www.wkzq.com.cn
(34)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中山南路318号2号楼22-29层
法定代表人 潘鑫军
客服电话 95503 网址 www.dfzq.com.cn
(35)东方财富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西藏自治区拉萨市柳梧新区国际总部城10栋楼
法定代表人 徐伟琴
客服电话 95357 网址 www.18.cn
(36)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1508号
法定代表人 刘秋明
客服电话 95525 网址 www.ebscn.com
(37)长城国瑞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厦门市莲前西路2号莲富大厦17楼
法定代表人 王勇
客服电话 400-0099-886 网址 www.gwgsc.com
(38)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A座38-45层
法定代表人 霍达
客服电话 400-8888-111;95565 网址 www.cmschina.com
(39)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8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法定代表人 张佑君
客服电话 95548 网址 www.cs.ecitic.com
(40)德邦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曹杨路510号南半幢9楼
法定代表人 姚文平
客服电话 400-888-8128 网址 www.tebon.com.cn
(41)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长沙市天心区湘江中路二段36号华远华中信4、5号楼3701-3717
法定代表人 施华
客服电话 95571 网址 www.foundersc.com
(42)上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黄浦区四川中路213号7楼
法定代表人 李俊杰
客服电话 021-962518 网址 www.shzq.com
(43)金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海南省海口市南宝路36号证券大厦4层
法定代表人 王作义
客服电话 400-888-8228 网址 www.jyzq.cn
(44)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福建省福州市湖东路268号
法定代表人 杨华辉
客服电话 95562 网址 www.xyzq.com.cn
(45)湘财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湘府中路198号新南城商务中心A栋11楼
法定代表人 孙永祥
客服电话 95351 网址 www.xcsc.com
(46)粤开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科学大道60号开发区金控中心21、22、23层
法定代表人 严亦斌
客服电话 95564 网址 www.ykzq.com
(47)中信证券华南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珠江西路5号广州国际金融中心主塔19层、20层
法定代表人 胡伏云
客服电话 95396 网址 www.gzs.com.cn
(48)大同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大同市城区迎宾街15号桐城中央21层
法定代表人 董祥
客服电话 400-712-1212 网址 www.dtsbc.com.cn
(49)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66号4号楼
法定代表人 王常青
客服电话 400-888-8108 网址 www.csc108.com
(50)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福州市五四路157号新天地大厦7、8层
法定代表人 黄金琳
客服电话 96326(福建省外请先拨0591) 网址 www.hfzq.com.cn
(51)中国中金财富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与福中路交界处荣超商务中心A栋第18层-21层及第04层01.02.03.05.11.12.13.15.16.18.19.20.21.22.23单元
法定代表人 高涛
客服电话 95532 网址 www.ciccwm.com
(52)国融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锡林南路18号
法定代表人 张智河
客服电话 400-660-9839 网址 www.grzq.com
(53)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南京市江东中路228号
法定代表人 张伟
客服电话 95597 网址 www.htsc.com.cn
(54)恒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新城区海拉尔东街满世尚都办公商业综合楼
法定代表人 庞介民
客服电话 956088 网址 www.cnht.com.cn
(55)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广西桂林市辅星路13号
法定代表人 张雅锋
客服电话 95563 网址 www.ghzq.com.cn
(56)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1012号国信证券大厦16-26层
法定代表人 何如
客服电话 95536 网址 www.guosen.com.cn
(57)华宝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100号57层
法定代表人 陈林
客服电话 400-820-9898 网址 www.cnhbstock.com
(58)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江苏省常州市延陵西路23号投资广场18层
法定代表人 钱俊文
客服电话 95531;400-888-8588 网址 www.longone.com.cn
(59)华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西藏自治区拉萨市柳梧新区国际总部城3幢1单元5层5号
法定代表人 林立
客服电话 全国统一客服热线400-188-3888 网址 www.chinalin.com
(60)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9号院1号楼
法定代表人 张志刚
客服电话 95321 网址 www.cindasc.com
(61)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5号国际企业大厦C座2-6层
法定代表人 陈共炎
客服电话 400-888-8888;95551 网址 www.chinastock.com.cn
(62)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989号45层
法定代表人 杨玉成
客服电话 95523;400-889-5523 网址 www.swhysc.com
(63)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天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第二大街42号写字楼101室
法定代表人 王春峰
客服电话 400-651-5988 网址 www.ewww.com.cn
(64)财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茶子山东路112号滨江金融中心T3、T4及裙房718
法定代表人 刘宛晨
客服电话 95317 网址 www.cfzq.com
(65)南京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南京市江东中路389号
法定代表人 步国旬
客服电话 95386 网址 www.njzq.com.cn
(66)世纪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南山街道桂湾五路128号前海深港基金小镇对冲基金中心406
法定代表人 李强
网址 www.csco.com.cn
(67)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武汉市新华路特8号长江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 李新华
客服电话 95579;400-8888-999 网址 www.95579.com
(68)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成都市青羊区东城根上街95号
法定代表人 冉云
客服电话 95310 网址 www.gjzq.com.cn
(69)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5033号平安金融中心61层-64层
法定代表人 何之江
客服电话 95511-8 网址 www.stock.pingan.com
(70)中信期货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8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13层1301-1305室、14层
法定代表人 张皓
客服电话 400-990-8826 网址 www.citicsf.com
(71)国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3号国华投资大厦9层、10层
法定代表人 翁振杰
客服电话 400-818-8118 网址 www.guodu.com
(72)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安徽省合肥市政务文化新区天鹅湖路198号
法定代表人 章宏韬
客服电话 95318 网址 www.hazq.com
(73)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山西省太原市府西街69号山西国际贸易中心东塔楼
法定代表人 王怡里
客服电话 95573 网址 www.i618.com.cn
(74)江海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赣水路56号
法定代表人 赵洪波
客服电话 956007 网址 www.jhzq.com.cn
(75)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重庆市江北区桥北苑8号
法定代表人 廖庆轩
客服电话 400-809-6096 网址 www.swsc.com.cn
(76)西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西安市新城区东新街319号8幢10000室
法定代表人 徐朝晖
客服电话 95582 网址 www.westsecu.com
(77)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广东路689号
法定代表人 周杰
客服电话 95553或拨打各城市营业网点咨询电话 网址 www.htsec.com
(78)财富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长沙市芙蓉中路二段80号顺天国际财富中心
法定代表人 蔡一兵
客服电话 400-88-35316 网址 www.cfzq.com
(79)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安徽省合肥市寿春路179号
法定代表人 蔡咏
客服电话 400-8888-777 网址 www.gyzq.com.cn
(80)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28号民生金融中心A座16-18层
法定代表人 余政
客服电话 400-619-8888 网址 www.mszq.com
(81)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长春市生态大街6666号
法定代表人 李福春
客服电话 95360 网址 www.nesc.cn
(82)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1118号鄂尔多斯国际大厦9楼(200120)
联系人 罗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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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3)诺亚正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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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 韩爱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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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9)北京汇成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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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 宋子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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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珠海盈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广州市海珠区琶洲大道东1号保利国际广场南塔12楼B1201-1203
联系人 黄敏嫦
客服电话 020-89629066 网址 www.yingmi.cn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和基金合同等的规
定,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代理销售本基金,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
2)银华永兴场内代销机构
具有基金代销业务资格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和基金合同等的规
定,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代理销售本基金,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
3)网上直销
投资者可以通过本公司网上直销交易系统办理本基金的开户和认购手续,具体
交易细则请参阅本公司网站公告。
网址:www.yhfund.com.cn
(二)注册登记机构
名称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 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17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17号
法定代表人 于文强 联系人 赵亦清
电话 010-50938782 传真 010-50938991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 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住所及办公地址 上海市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19楼
负责人 韩炯 联系人 陈颖华
电话 021-31358666 传真 021-31358600
经办律师 黎明、陈颖华
(四)会计师事务所及经办注册会计师
名称 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及办公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号东方广场安永大楼17层01-12室
执行事务合伙人 毛鞍宁 联系人 贺耀
电话 010-58153000 传真 010-85188298
经办注册会计师 王珊珊、贺耀
六、基金份额的分级
(一)基金份额分级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3年内,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划分为永兴A、永兴B两
级份额,所募集的基金资产合并运作。
1.基金份额配比
永兴A、永兴B的份额配比原则上不超过7∶3。
本基金募集设立时,永兴A、永兴B的份额配比将不超过7∶3。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3年内,永兴A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每满6个月开
放一次,永兴B封闭运作。在永兴A的每次开放日,基金管理人将对永兴A进行基金
份额折算,永兴A的基金份额净值调整为1.000元,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永兴A份
额数按折算比例相应增减。因此,在永兴A 的单个开放日,如果永兴A未发生赎回
或者发生的净赎回份额极小,永兴A、永兴B在该开放日后的份额配比可能出现大于
7∶3的情形;如永兴A发生的净赎回份额较多,永兴A、永兴B 在该开放日后的份额
配比可能会出现小于7∶3的情形。
2.永兴A的运作
(1)约定年基准收益率
永兴A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获取约定收益,其约定年基准收益率将在每个开放
日重新设定一次并按照《信息披露办法》有关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进行相关公
告。计算公式为:
永兴A份额的约定年基准收益率=1.4×人民币一年期银行定期存款利率
永兴A份额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获取约定收益,其基准收益率将在每个开放日
设定一次并公告。永兴A份额的约定年基准收益率为“1.4×人民币一年期银行定期
存款利率”。在基金合同生效日当日,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届时中国人民银行执行的
金融机构人民币一年期银行定期存款基准利率设定永兴A份额的首次约定年基准收
益率,该收益率即为永兴A基金合同生效后最初6个月的年收益率,适用于基金合同
生效日(含)到第1个开放日(含)的时间段;在永兴A份额的每个开放日(最后1
个开放日除外),基金管理人将根据该日中国人民银行执行的金融机构人民币一年
期银行定期存款基准利率重新设定永兴A的年收益率,该收益率即为永兴A接下来6
个月的年收益率,适用于该开放日(不含)到下个开放日(含)的时间段;在永兴
A的最后1个开放日,基金管理人将根据该日中国人民银行执行的金融机构人民币1
年期银行定期存款基准利率重新设定永兴A的年收益率,该收益率适用于该开放日
(不含)到基金合同生效后3年期届满日(含)的时间段。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市场情况,保留将永兴A份额的约定年基准收益率在此基
础上上调20%的权利。
永兴A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以基金合同生效日或开放日永兴A折算后的1元为基
准采用约定年基准收益率单利进行计算。
基金管理人并不承诺或保证永兴A份额的本金安全或约定收益,在极端亏损的
情况下,永兴A份额的持有人可能面临无法足额取得约定收益乃至本金损失的风
险。
(2)开放日
永兴A的第一次开放日为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届满6个月之日,如该日为非工作
日,则为该日之前的最后一个工作日;第二次开放日为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届满12
个月之日,如该日为非工作日,则为该日之前的最后一个工作日;以此类推。例
如:基金合同于2012年11月12日生效,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届满6个月、12个月、
18个月之日分别为2013年5月11日、2013年11月11日、2014年5月11日,以此类推。
2013年5月11日为非工作日,该日之前的最后一个工作日为2013年5月10日,则第一
次开放日为2013年5月10日。其他各个开放日的计算类同。
(3)规模限制
本基金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3年内,永兴A的份额余额原则上不得超过7/3倍
永兴B的份额余额。按照募集规模上限20亿元计算,永兴A的份额余额上限为14亿
元,基金发售结束后,基金管理人将以永兴B 的最终发售规模为基准,在不超过
7/3 倍永兴B 的最终发售规模范围内,对永兴A 的有效认购申请进行确认。具体规
模限制及其控制措施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以及基金管理人发布的其他相关公告。
(4)基金份额折算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3年期内每满6个月的最后一个工作日,即与永兴A
的开放日为同一个工作日,基金管理人将对永兴A进行基金份额折算,永兴A的基金
份额净值调整为1.000元,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永兴A份额数按折算比例相应增
减。
具体折算方式如下:
折算基准日日终,永兴A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调整为1.000元,折算后,基金份
额持有人持有的永兴A份额的份额数按照折算比例相应增减。
永兴A份额的基金份额折算公式如下:
永兴A份额的折算比例=折算基准日折算前永兴A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1.000
永兴A份额经折算后的份额数=折算前永兴A份额的份额数×永兴A份额的折算
比例
永兴A份额经折算后的份额数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两位以后的部分舍
去,舍去部分所代表的资产归基金所有,计算的结果以注册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在实施基金份额折算时,折算基准日折算前永兴A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永兴A
份额的折算比例的具体计算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3.永兴B的运作
(1)在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3年内,永兴B封闭运作,封闭期内不接受申购
与赎回申请。
永兴B的封闭期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至3年后对应日止。如该对应日为非工
作日,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
(2)基金管理人可决定在满足上市条件的情况下永兴B份额在深圳证券交易所
上市交易,也可决定永兴B份额不进行上市交易。
(3)本基金在扣除永兴A的应计收益后的全部剩余收益归永兴B享有,亏损以
永兴B的资产净值为限由永兴B承担。
4、基金份额发售
永兴A、永兴B将分别通过各自发售机构的销售网点独立进行公开发售。
5、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T日基金份额净值=T日闭市后的基金资产净值/T日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总数
本基金作为分级基金,T日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总数为银华永兴A份额和银华永兴
B份额的份额数之和。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T+1日公告。如
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6、永兴A和永兴B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在永兴A的开放日计算永兴A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封闭
期届满日分别计算永兴A和永兴B的基金份额净值。
设自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设为自永兴A份额自基金合同生效日或上一开放日
次日至T日的运作天数,为T日闭市后的基金资产净值,为T日永兴A份额的份额余额,为T日永
兴B份额的份额余额,R为在永兴A份额为基金合同生效日或上一次开放日设定的永兴A份额的约
定年基准收益率,为运作当年的实际天数,即指基金合同生效日或永兴A份额上一次开放日所
在年度的实际天数。
(1)永兴A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1)若T日闭市后,本基金基金资产净值大于或等于“1.00元乘以T日永兴A份额的份额余额
加上T日全部永兴A份额应计收益之和”,则T日永兴A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公式如
下:
“T日全部永兴A份额应计收益”计算公式如下:
2)若T日闭市后,本基金基金资产净值小于“1.00元乘以T日永兴A份额余额加
上T日全部永兴A份额应计收益之和”,则:
(2)永兴B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永兴B份额封闭期届满日(T日),永兴B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公式如下:
永兴A份额、永兴B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3位,小数点
后第4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T日的永兴A份额和永兴B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T+1日内
公告。如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7、永兴A和永兴B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计算
本基金封闭期届满日前,基金管理人在计算基金资产净值的基础上,采用“虚
拟清算”原则分别计算并公告永兴A和永兴B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其中,永兴A的
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计算日不包括永兴A的开放日。基金份额参考净值是对两级基金
份额价值的一个估算,并不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可获得的实际价值。
(1)永兴A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计算
1)若T日闭市后,本基金基金资产净值大于或等于“1.00元乘以T日永兴A份额的份额余额
加上T日全部永兴A份额应计收益之和”,则T日永兴A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计
算公式如下:
“T日全部永兴A份额应计收益”计算公式如下:
2)若T日闭市后,本基金基金资产净值小于“1.00元乘以T日永兴A份额余额加
上T日全部永兴A份额应计收益之和”,则:
(2)永兴B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计算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3年内,永兴B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计算公式
如下:
上式中,在永兴A非开放日,为永兴A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在永兴A的
开放日,为永兴A的基金份额净值。
永兴A、永兴B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3位,小数点后第4
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T日的永兴A和永兴B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T+1日内公
告。如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基金托管人对永兴A和永兴B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或各自的基金份额净值、封闭
期届满时基金份额净值及相关披露内容进行复核。
(二)基金合同生效后3年期届满时的基金份额转换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3年期届满,本基金将按照基金合同约定转换为银华永
兴纯债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LOF),永兴A、永兴B的基金份额将以各自的基
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的不同类别份额,并办理基金的
申购与赎回业务。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3年期届满时的基金转换及基金份额净值计算见基金合
同第十部分及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根据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已达到3年期届满日,即2016
年1月18日,本基金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已自动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
(LOF),基金名称变更为“银华永兴纯债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LOF)”。
本基金转型前的永兴A(基金份额简称:永兴A,基金代码:161824)已转为银
华永兴纯债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LOF)场外的C类份额(基金简称:永兴债
C,基金代码:161824),场外的永兴B(基金份额简称:永兴B,基金代码:
150116)已转为银华永兴纯债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LOF)场外的A类份额
(基金简称:银华永兴,基金代码:161823),且均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下;本基
金场内的永兴B(基金份额简称:永兴B,基金代码:150116)份额已转为银华永兴
纯债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LOF)场内的A类份额(基金简称:银华永兴,基
金代码:161823),仍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下。
(三)发起式基金认购份额说明
基金管理人将使用发起资金分别认购本基金永兴A和永兴B份额的金额各自不少
于1000万元,且持有期限不少于3年。本基金发起资金的认购情况见基金管理人届
时发布的公告。
七、基金的募集
(一)基金募集的依据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信息披露办
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经中国证监会2012年11月28日证监许可【2012】
1593号文核准募集。募集期募集的基金份额及利息转份额共计1,912,380,568.83
份,其中A级份额1,338,636,993.44份,B级份额573,743,575.39份,有效认购总户
数为9,638 户。
(二)基金类型
债券型基金
(三)基金的运作方式
契约型、发起式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3年内,永兴A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每满6个月开
放一次,永兴B封闭运作;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3年期届满,本基金转换为上市开
放式基金(LOF)。
(四)基金存续期间
不定期
(五)上市交易
基金管理人可决定在满足上市条件的情况下永兴B份额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交易,也可决定永兴B份额不进行上市交易。基金合同生效后3年期届满,本基金转
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后,本基金将继续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六)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基金份额的初始面值为人民币1.00元。
(七)发起式基金
发起资金提供方将使用发起资金分别认购本基金永兴A和永兴B份额的金额各自
不少于1000万元,且发起资金认购的基金份额持有期限不少于3年。
本基金管理人于2013年1月9日通过代销机构认购永兴A份额10,000,000.00元,
认购费用为0元,折合永兴A份额为10,000,000.00份(不含募集期利息结转的份
额);于2013年1月7日通过代销机构认购永兴B份额10,001,000.00元,认购费用为
1,000元,折合永兴B份额为10,000,000.00份(不含募集期利息结转的份额)。以上
固有资金作为本基金的发起资金,自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所认购的基金份
额持有期限不低于三年。
八、基金合同的生效
本基金的基金合同已于2013年1月18日生效。
基金合同生效后的3年内,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
于2000万元,或者基金合同生效满3年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
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连续20个工作日出
现前述任一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说明出现上述情况的原因并提出
解决方案。
基金合同生效满3年之日,若基金资产规模低于2亿元,基金合同自动终止,且
不得通过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延续基金合同期限。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九、基金份额折算
本基金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3年内,永兴A将按以下规则进行基金份额折算。
(一)折算基准日
永兴A的基金份额折算基准日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每满6个月的最后一个工
作日。永兴A的基金份额折算基准日与其开放日为同一个工作日。基金份额折算基
准日的具体计算见基金合同第四部分中“永兴A的运作”的相关内容。
(二)折算对象
基金份额折算基准日登记在册的永兴A所有份额。
(三)折算频率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每满6个月折算一次。
(四)折算方式
折算基准日日终,永兴A的基金份额净值调整为1.000元,折算后,基金份额持
有人持有的永兴A的份额数按照折算比例相应增减。永兴A的基金份额折算公式如
下:
永兴A的折算比例=折算基准日折算前永兴A的基金份额净值/1.000
永兴A经折算后的份额数=折算前永兴A的份额数×永兴A的折算比例
永兴A份额经折算后的份额数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两位以后的部分舍
去,舍去部分所代表的资产归基金所有,计算的结果以注册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在实施基金份额折算时,折算基准日折算前永兴A的基金份额净值、永兴A的折
算比例的具体计算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五)基金份额折算期间的基金业务办理
为保证基金份额折算期间本基金的平稳运作,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深圳证券交易
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业务规定暂停永兴B的上市交易等业
务,具体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六)基金份额折算的公告
1.基金份额折算方案须最迟于实施日前2日在规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
2.基金份额折算结束后,基金管理人应在2日内在规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
十、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一)上市交易的基金份额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3年内,基金管理人可决定在满足上市条件的情况下永
兴B份额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也可决定永兴B份额不进行上市交易。永兴B
份额上市后,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中的永兴B份额可直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
市交易;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中的永兴B份额可通过办理跨系统转托管业务将永兴B
份额转托管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中再上市交易。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3年期届满,本基金按照基金合同约定及深圳证券交易
所规则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份额,转换后,本基金永兴A将转为银华永兴
纯债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LOF)场外的C类份额,场外的永兴B份额将转为
银华永兴纯债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LOF)场外的A类份额,且均登记在注册
登记系统下;本基金场内的永兴B份额将转为银华永兴纯债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
基金(LOF)场内的A类份额,仍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下。转换后场内的基金份
额已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基金上市后,银华永兴纯债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
资基金(LOF)场内的A类份额可直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银华永兴纯债债
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LOF)场外的A类份额可通过办理跨系统转托管业务将基
金份额转托管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中,再上市交易。银华永兴纯债债券型发起式证
券投资基金(LOF)场外的C类份额不能转为银华永兴纯债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
金(LOF)场内的A类份额和场外的A类份额,不能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只
能通过场外进行申购和赎回。
(二)上市交易的地点
深圳证券交易所。
(三)上市交易的时间
基金管理人可决定在满足上市条件的情况下永兴B份额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交易,也可决定永兴B份额不进行上市交易。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3年期届满,本基金已按照基金合同约定及深圳证券交
易所规则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份额,转换后场内的基金份额已于2016年2
月17日开始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四)上市交易的规则
本基金银华永兴份额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上市交易需遵循《深圳证券交易所证
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等有关规定,包括但不限于:
1.本基金封闭期届满,本基金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后,本基金上市
首日的开盘参考价为前一个工作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2.本基金实行价格涨跌幅限制,涨跌幅比例为10%,自上市首日起实行;
3.本基金买入申报数量为100份或其整数倍;
4.本基金申报价格最小变动单位为0.001元;
5.本基金上市交易遵循《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及相关规定。
(五)上市交易的费用
本基金(指银华永兴份额)上市交易的费用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及有
关规定执行。
(六)上市交易的行情揭示
本基金(指银华永兴份额)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交易行情通过行情发
布系统揭示。行情发布系统同时揭示前一交易日的银华永兴份额的参考净值。
(七)上市交易的停复牌、暂停上市、恢复上市和终止上市
本基金(指银华永兴份额)的停复牌与暂停、终止上市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
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执行。
(八)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对基金上市交易的规则等相关规定内
容进行调整的,基金合同相应予以修改,且此项修改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十一、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3年内,投资人可在永兴A份额的开放日对永兴A份
额进行申购和赎回,永兴B份额在分级运作期内封闭运作,不开放申购赎回;本基
金基金合同生效后3年期届满,本基金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后,投资者可
通过场外或场内两种方式对本基金进行申购与赎回。
(一)永兴A份额的申购和赎回
1.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机构及场外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
进行,具体的销售网点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基金
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予以公告。若基金管理人或其指定的销
售机构开通电话、传真或网上等交易方式,投资人可以通过上述方式进行申购与赎
回。
2.永兴A份额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永兴A份额自基金合同生效后每满6个月开放一次,投资人可在永兴A份额的开
放日办理永兴A份额的申购和赎回。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
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
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3.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确定价”原则,即永兴A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以1.000元为基准进行计
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人份额登记日期先后次序进行
顺序赎回;
(4)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5)投资人申购永兴A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人交付款项后,申购
申请方为有效。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运作的实际情况依法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
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4.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
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人在提交申购申请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投资人在提
交赎回申请时须持有足够的可用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申购、赎回申请无效
而不予成交。
投资人办理申购、赎回等业务时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手续、办理时间、处理规
则等在遵守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前提下,以各基金销售机构的具体规定为
准。
(2)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回申
请日(T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T+1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
确认。T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应在T+2日后(包括该日)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
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否则,如因申请未得到基金管理人或
注册登记机构的确认而造成的损失,由投资人自行承担。基金销售机构对永兴A申
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请。
永兴A申购与赎回的确认以注册登记机构或基金管理人的确认结果为准。因投资人
怠于履行该项查询等各项义务,致使其相关权益受损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基金销售机构不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或不利后果。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基金管理人可根据业务规则,对上述业务办理时间
进行调整并按照有关规定公告。
在永兴A每一个开放日,本基金以永兴B的份额余额为基准,在不超过7/3倍永
兴B的份额余额范围内对永兴A的申购申请进行确认。
在永兴A每一个开放日,所有经确认有效的永兴A的赎回申请全部予以成交确
认。在发生巨额赎回的情形时,按照本部分“10、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对
巨额赎回的有关规定执行。
对于永兴A的申购申请,如果对永兴A的全部有效申购申请进行确认后,永兴A
的份额余额小于或等于7/3倍永兴B的份额余额,则所有经确认有效的永兴A的申购
申请全部予以成交确认;如果对永兴A的全部有效申购申请进行确认后,永兴A的份
额余额大于7/3倍永兴B的份额余额,则在经确认后的永兴A份额余额不超过7/3倍永
兴B的份额余额范围内,对全部有效申购申请按比例进行成交确认。永兴A每次开放
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确认办法及确认结果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基金销售机构对永兴A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
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永兴A申购和赎回申请。永兴A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以基
金注册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
(3)封闭期内永兴A份额的规模控制
本基金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3年内,永兴A份额的份额余额原则上不得超过
7/3倍永兴B的份额余额。按照募集规模上限20亿份计算,永兴A的份额余额上限为
14亿份,具体规模限制及其控制措施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以及基金管理人发布的其
他相关公告。
(4)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申购采用全额缴款方式,若申购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功。
若申购不成功或无效,投资人已缴付的申购款项将退还投资人账户。
投资人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通过注册登记机构及销售机构在T+7日
(包括该日)内将赎回款项划往基金份额持有人银行账户,但在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
时除外。在发生巨额赎回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5.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限制
(1)永兴A在本基金代销网点及直销网上交易系统进行场外申购时,每个基金
账户首笔申购的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0元,每笔追加申购的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0元。
直销中心办理业务时以其相关规则为准,基金管理人直销机构的直销中心或各代销
机构对最低申购限额及交易级差有其他规定的,以其业务规定为准。
(2)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将其全部或部分永兴A份额赎回,每笔赎回申请的最低
份额为10份。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将其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但基金份额持有人
赎回时或赎回后在销售机构(网点)单个交易账户保留的基金份额余额不足10份
的,余额部分基金份额必须一同赎回。各销售机构对赎回份额限制有其他规定的,
以各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定为准。
(3)投资人可多次申购,对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份额不设上限限制。法律法
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4)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市场情况,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
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生效前依照《信息披露
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6.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
(1)永兴A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价格为1.000元。
(2)永兴A不收取申购和赎回费用。申购的有效份额为申购金额除以当日的基
金份额净值,有效份额单位为份。赎回金额单位为元。
7.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
(1)申购份额的计算及余额的处理方式
申购份额=申购金额/申购当日永兴A基金份额净值
申购的有效份额单位为份,上述计算结果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2
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某投资人投资500,000元场外申购本基金的永兴A基金份额,其对应的申购
费率为0,申购当日A类基金份额净值为1.000元,则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申购份额=500,000/1.000=500,000份
即:投资人投资500,000元场外申购本基金的永兴A基金份额,申购当日永兴A
基金份额净值为1.000元,则其可得到永兴A基金份额500,000份基金份额。
(2)赎回金额的计算及处理方式
赎回总金额=赎回份额×赎回当日永兴A基金份额净值
净赎回金额=赎回总金额
上述各计算结果均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小数点后两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
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某投资人场外赎回本基金永兴A10,000份基金份额,对应的赎回费率为0,
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1.000元,则其可得到的净赎回金额为:
赎回金额=10,000×1.000=10,000元
即:某投资人持有10,000份本基金永兴A基金份额通过场外赎回,则其可得到
的净赎回金额为10,000元。
8.申购和赎回的注册登记
永兴A申购与赎回的注册登记业务,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有
关规定办理,永兴A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
投资人申购永兴A份额成功后,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T+1日为投资人登记权益并
办理注册登记手续。
投资人赎回永兴A份额成功后,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T+1日为投资人办理扣除权
益的注册登记手续。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可依法对上述相关规定予以调整,并最迟于开
始实施前3个工作日在规定媒介公告。
9.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因特殊原因(包括但不限于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或依法决定
临时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3)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4)基金管理人认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
额持有人利益时。
(5)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
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根据申购规则和程序导致部分或全部申购申请没有得到成交确认。
(7)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情形之一(第(4)项除外)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拒绝或暂停
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
购公告。
10.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
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因特殊原因(包括但不限于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或依法决定
临时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3)永兴A在单个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导致本基金的现金支付出现困难。
(4)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5)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除上述第(3)项规定外,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投
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
接受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可由基金管理人
按照发生的情况制定相应的处理办法在后续工作日予以延期支付。在暂停赎回的情
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依照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予
以公告。
11.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单个开放日,经过申购与赎回申请的成交确认后,永兴A的净赎回份额超过本
基金前一日永兴A份额的10%时,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及
时支付全额赎回款项或延期支付赎回款项,但永兴A的赎回价格均以一元为准。
1)及时支付全额赎回款项: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
请时,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延期支付赎回款项: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
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基金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
动时,基金管理人对已经接受的有效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
20个工作日,并应当在规定媒介公告。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
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延期支付赎回款项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
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
方法,同时在规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12.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应依法及时向中国证监会
备案,并按照《信息披露办法》规定的期限在规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2)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消除的,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公布最近1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3)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暂停申购或赎回的时间,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
有关规定,最迟于重新开放日在规定媒介上刊登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也可
以根据实际情况在暂停公告中明确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时间,届时不再另行发布
重新开放的公告。
(二)基金合同生效后3年期届满并进行基金转换后的申购与赎回
1.申购与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场外销售机构包括基金管理人和基金管理人委托的基金代销机构,场
外申购的基金份额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中;本基金的场内销售机构为具有相应业务
资格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场内申购的基金份额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
中。
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
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基金代销
机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
2.申购与赎回的账户
投资者办理本基金申购、赎回应使用经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及基金管理人认可的
账户(账户开立、使用的具体事宜见相关业务公告)。
3.申购与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本基金已于2016年2月1日起开始办理银华永兴纯债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LOF)A类份额、C类份额的日常申购、赎回业务。
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为证券交易所交易日(基金管理人公告暂停申购或赎回时
除外),投资者应当在开放日办理申购和赎回申请。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
招募说明书中载明或另行公告。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或交易所交易时间更改或
实际情况需要,基金管理人可对申购、赎回时间进行调整,但此项调整应在实施日
2日前在规定媒介公告。
4.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
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基金管
理人、基金注册登记机构或证券交易所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4)场外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者持有份额登记日期的先
后次序进行顺序赎回;
(5)投资人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基金份额的场内申购、赎回业
务时,需遵守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业务规则;
(6)基金管理人、基金注册登记机构或证券交易所可根据基金运作的实际情
况并在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实质利益的前提下调整上述原则。基金管理人必须在
新规则开始实施前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公告。
5.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基金投资者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业务办理时间向销售机
构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者在申购本基金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投资者在提交
赎回申请时,必须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申购、赎回的申请无效而
不予成交。
(2)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T日规定时间受理的申请,正常情况下,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T+1日内为投资者
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在T+2日后(包括该日)投资者应向销售机构或以销
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购与赎回的成交情况。
销售机构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
确实接收到申购和赎回申请。申购和赎回的确认以基金注册登记机构或基金管理人
的确认结果为准。
(3)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申购采用全额缴款方式,若申购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功,
若申购不成功或无效,申购款项将退回投资者账户,由此产生的利息等损失由投资
者自行承担。
投资者T日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通过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及其相关销
售机构在T+7日(包括该日)内将赎回款项划往基金份额持有人账户。在发生巨额
赎回的情形时,款项的支付办法按照基金合同的有关条款处理。
6.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1)在本基金代销网点及直销网上交易系统进行场外申购时,每个基金账户
首笔申购的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0元,每笔追加申购的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0元。直销
中心办理业务时以其相关规则为准,基金管理人直销机构的直销中心或各代销机构
对最低申购限额及交易级差有其他规定的,以其业务规定为准。
投资者办理场内申购时,每笔申购的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0元,每笔追加申购的
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0元。
(2)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
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
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具体
规定请参见基金管理人发布的相关公告。
(3)基金份额持有人办理场外赎回时,每笔赎回申请的最低份额为10份基金
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办理场内赎回时,每笔赎回申请的最低份额为10份基金份
额,同时赎回份额必须是整数份额,且单笔赎回最多不超过99,999,999份基金份
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将其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但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时或
赎回后在销售机构(网点)单个交易账户保留的基金份额余额不足10份的,余额部
分基金份额必须一同赎回。
(4)投资人将场外申购的基金份额当期分配的基金收益转为基金份额时,不
受最低申购金额的限制。
(5)本基金不对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限进行限制。
(6)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合理调整对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
制,基金管理人进行前述调整须按照《信息披露办法》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刊登
公告。
7.申购费用和赎回费用
(1)本基金转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后的A类基金份额在申购时收取基金
申购费用,申购费用由投资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
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C类基金份额不收取申购费。
(2)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申购费率按照申购金额递减,即申购金额越大,所适
用的申购费率越低。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率如下表所示:
A类份额的申购费率 申购金额(M,含申购费) 费率
M<50万元 0.8%
50万元≤M<100万元 0.6%
100万元≤M<200万元 0.5%
200万元≤M<500万元 0.3%
M≥500万元 按笔固定收取1,000元/笔
投资人在一天之内如有多笔申购,适用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当需要采取比例
配售方式对有效申购金额进行部分确认时,投资人申购费率按照申购申请确认金额
所对应的费率计算,申购申请确认金额不受申购最低限额的限制。
(3)本基金的赎回费率按照持有时间递减,即相关基金份额持有时间越长,
所适用的赎回费率越低。本基金的场外赎回费率如下表所示:
A类份额场外赎回费 持有期限(Y) 费率
Y<7天 1.5%
7天≤Y<1年 0.025%
1年≤Y<2年 0.0125%
Y≥2年 0
A类份额场内赎回费 持有期限(Y) 费率
Y<7天 1.5%
7天≤Y 0.025%
C类份额场外赎回费 持有期限(Y) 费率
Y<7天 1.5%
7天≤Y≤30天 0.75%
Y>30天 0
注:1年指365天,2年指730天。
其中,在场外认购以及本基金转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之后场外申购的投
资者其份额持有年限以份额实际持有年限为准;在场内认购、场内申购以及场内买
入,并转托管至场外赎回的投资者份额持有时间记录规则以登记结算机构最新业务
规则为准,具体持有时间以登记结算机构系统记录为准。
(4)投资者可将其持有的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本基金收取赎回费用,C
类基金份额持有期大于30天则不收取赎回费。对于所收取的A类基金份额赎回费,
全部归入基金财产。对于持有期限少于或者等于30日的C类基金份额所收取的赎回
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其中,对于持续持有期少于7日的投资者收取不低于1.5%的
赎回费,并将上述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5)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合同的相关约定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基金管
理人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规定在规定媒
介公告。
8.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
(1)申购份额的计算及余额的处理方式
1)A类基金份额申购份额的计算公式: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注:对于适用固定金额申购费的认购,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固定申购费
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2)C类基金份额申购份额的计算公式:
申购份额=申购金额/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3)通过场外方式进行申购的,申购份额计算结果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
数点后两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通过场内方式进行申购的,
申购份额计算结果采用截尾法保留至整数位,不足1份部分对应的申购资金将返还
给投资人。
例:投资人通过场内申购A类基金份额的计算
某投资人投资500,000元通过场内申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其对应的场内申购
费率为0.6%,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1.050元,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500,000/(1+0.6%)=497,017.89元
申购费用=500,000-497,017.89=2,982.11元
申购份额=497,017.89/1.050=473,350份(保留整数)
即:投资人投资500,000元场内申购本基金的A类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A类
基金份额净值为1.050元,则其可得到A类基金份额473,350份。
例:投资人通过场外申购A类基金份额的计算
某投资人投资500,000元场外申购本基金的A类基金份额,其对应的申购费率为
0.6%,假设申购当日A类基金份额净值为1.050元,则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500,000/(1+0.6%)=497,017.89元
申购费用=500,000-497,017.89=2,982.11元
申购份额=497,017.89/1.050=473,350.37份
即:投资人投资500,000元场外申购本基金的A类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A类
基金份额净值为1.050元,则其可得到A类基金份额473,350.37份。
例:投资人通过场外申购C类基金份额的计算
某投资人投资100,000元场外申购本基金的C类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C类基
金份额净值为1.060元,则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申购份额=100,000/1.060=94,339.62份
即:投资人投资100,000元场外申购本基金的C类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C类
基金份额净值为1.060元,则其可得到C类基金份额94,339.62份。
(2)赎回金额的计算及处理方式
赎回金额=赎回份额×T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赎回份额×T 日基金份额净值×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赎回金额-赎回费
赎回金额单位为元,计算结果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误
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享有或承担。
例:投资人通过场内赎回金额的计算
某投资人在深交所场内赎回本基金10,000份A类基金份额,持有时间为60天,
对应的赎回费率为0.025%,假设赎回当日A类基金份额净值是1.048元,则其可得到
的净赎回金额为:
赎回总金额=10,000×1.048=10,480元
赎回费用=10,480×0.025%=2.62元
净赎回金额=10,480-2.62=10,477.38元
即:某投资人持有10,000份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60天后在深交所场内赎回,假
设赎回当日本基金A类份额净值是1.048元,则其可得到的净赎回金额为10,477.38
元。
例:投资人通过场外赎回金额的计算
某投资人通过场外赎回本基金10,000份A类基金份额,持有时间为60天,对应
的赎回费率为0.025%,假设赎回当日A类基金份额净值是1.048元,则其可得到的净
赎回金额为:
赎回总金额=10,000×1.048=10,480元
赎回费用=10,480×0.025%=2.62元
净赎回金额=10,480-2.62=10,477.38元
即:某投资人持有10,000份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60天后通过场外赎回,假设赎
回当日本基金A类份额净值是1.048元,则其可得到的净赎回金额为10,477.38元。
例:投资人通过场外赎回金额的计算
某投资人场外赎回本基金10,000份C类基金份额,持有时间为20天,对应的赎
回费率为0.75%,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1.018元,则其可得到的净赎回金额
为:
赎回总金额=10,000×1.018=10,180元
赎回费用=10,180×0.75%=76.35元
净赎回金额=10,180-76.35=10,103.65元
即:某投资人持有10,000份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20天后通过场外赎回,假设赎
回当日本基金C类份额净值是1.018元,则其可得到的净赎回金额为10,103.65元。
9.申购和赎回的注册登记
本基金申购与赎回的注册登记业务,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有
关规定办理。投资者申购基金成功后,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T+1日为投资者登记权
益并办理注册登记手续,投资者自T+2日(含该日)后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投资者赎回基金成功后,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T+1日为投资者办理扣除权益的注册
登记手续。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可依法对上述相关规定予以调整,并最
迟于开始实施前3 个工作日在规定媒介公告。
10.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除非出现如下情形,基金管理人不得暂停或拒绝基金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1)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证券交易场所在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当日基金资产净值无法计算;
(3)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可能对基
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4)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
资人的申购申请。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
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
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的措施;
(5)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可暂停申购的情形;
(6)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人持有基金份
额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50%,或者变相规避50%集中度的情形时;
(7)申请超过基金管理人设定的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单一投资者单日或
单笔申购金额上限的;
(8)基金管理人认为会有损于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某笔申购。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或拒绝基金投资者申购申请,申购款
项将全额退还投资者。发生上述(1)到(5)项暂停申购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在规
定媒介刊登暂停申购公告。
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并依照有
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11.暂停赎回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除非出现如下情形,基金管理人不得拒绝接受或暂停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
请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证券交易场所依法决定临时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
产净值;
(3)因市场剧烈波动或其他原因而出现连续2个或2个以上开放日巨额赎回,
导致本基金的现金支付出现困难;
(4)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 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
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
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
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
受基金赎回申请的措施;
(5)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赎回或延期支付赎回款项的,基金管
理人应在当日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已接受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将足额支
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的,可延期支付部分赎回款项,按每个赎回申请人已被接
受的赎回申请量占已接受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由基
金管理人按照发生的情况制定相应的处理办法在后续开放日予以支付。
同时,在出现上述第(3)款的情形时,对已接受的赎回申请可延期支付赎回
款项,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并在规定媒介公告。投资者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
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
暂停基金的赎回,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在规定媒介刊登暂停赎回公告。在暂停赎
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依照有关规定在规定
媒介上公告。
12.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
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
日基金总份额的10%时,即认为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本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
赎回或部分顺延赎回。当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转换中转出份额的申请的处理方式
遵照相关的业务规则及届时开展转换业务的公告。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者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
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顺延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支
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可能会对基金的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
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日基金总份额的10%的前提下,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予以
办理。对于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应当按照其申请赎回份额占当日申请
赎回总份额的比例,确定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当日办理的赎回份额;投资者未能
赎回部分,除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选择将当日未获办理部分予以撤销外,延迟
至下一个开放日办理,赎回价格为下一个开放日的价格。依照上述规定转入下一个
开放日的赎回不享有赎回优先权,并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部分顺延赎回
不受单笔赎回最低份额的限制。
3)在本基金出现巨额赎回且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超过上一开放日
基金总份额的20%时,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有困
难或认为因支付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全部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
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对于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当日提出的赎回申请中超过上一
开放日基金总份额20%的部分(不含20%),基金管理人可以延期办理。对于未能赎
回部分,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
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
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
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
请将被撤销。如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该单个基
金份额持有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部分延期赎回不受单笔赎回最低
份额的限制。当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转换中转出份额的申请的处理方式遵照相关
的业务规则及相关公告。
对于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当日提出的赎回申请中未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
20%的部分(含20%),基金管理人可以采取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的方式,与其
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一并办理,并且对于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其他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采取相同的处理方式。对于前述未能赎回部分,基金份额持有
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
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
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
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如该单个基金份
额持有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未能赎回部分作
自动延期赎回处理。部分延期赎回不受单笔赎回最低份额的限制。基金转换中转出
份额的申请的处理方式遵照相关的业务规则及相关公告。
4)巨额赎回的公告:当发生巨额赎回并顺延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在2日内通
过规定媒介刊登公告。同时以邮寄、传真或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通知基金份
额持有人,并说明有关处理方法。
本基金连续2个开放日以上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
接受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20个工作
日,并应当在规定媒介公告。
5)深圳证券交易所和注册登记机构对于发生巨额赎回时的场内份额的处理方
式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
13.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为一天,基金管理人将于重新开放日在中国证监会规定媒
介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公告最近一个工作日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净
值。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一天但少于两周,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
时,基金管理人将提前1个工作日在中国证监会规定媒介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
赎回的公告,并在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公告最近一个工作日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净
值。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两周,暂停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每两周至少重复刊登
暂停公告一次。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3个工作
日在中国证监会规定媒介连续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在重新开放
申购或赎回日公告最近一个工作日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
当连续暂停时间超过两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调整刊登公告的频率。
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全额退还给投资人。在暂
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三)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基金
管理人管理已开通基金转换业务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
定的转换费,基金转换的数额限制、转换费率等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
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永兴A与永兴B不得相互转换。
(四)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不采用申购、赎回等基金交易方式,将一定数量的基金
份额按照一定规则从某一投资人基金账户转移到另一投资人基金账户的行为。无论
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
人。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只受理继承、捐赠、司法强制执行而产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
注册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其中,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
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
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体;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
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
法人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
料,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注
册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受理上述情况下的非交易过户,其
他销售机构不得办理该项业务。
(五)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基金销
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1.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日起3年内的转托管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日起3年内,永兴A的基金份额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基金份
额持有人开放式基金账户下,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将持有的永兴A在注册登记系统内
不同销售机构(网点)之间进行转托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变更办理永兴A赎回业
务的销售机构(网点)时,可办理已持有永兴A的基金份额的系统内转托管。具体
办理方法参照《业务规则》的有关规定以及基金代销机构的业务规则。
永兴B的转托管与以下“本基金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后的转托管”相
同。
2.本基金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后的转托管
本基金的份额采用分系统登记的原则。场外转入或场外申购的基金份额登记在
注册登记系统基金份额持有人开放式基金账户下;场内转入、场内申购或上市交易
买入的基金份额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基金份额持有人证券账户下。登记在证券
登记结算系统中的基金份额既可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也可以直接申请场
内赎回。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中的基金份额可申请场外赎回。
本基金的转托管包括系统内转托管和跨系统转托管。
(1)系统内转托管
1)系统内转托管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内不
同销售机构(网点)之间或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内不同会员单位(交易单元)之间进
行转托管的行为。
2)基金份额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变更办理基金赎回业务
的销售机构(网点)时,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的系统内转托管。
3)基金份额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变更办理上市交易
或场内赎回的会员单位(交易单元)时,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的系统内转托管。
具体办理方法参照《业务规则》的有关规定以及基金代销机构的业务规则。
(2)跨系统转托管
1)跨系统转托管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和证
券登记结算系统之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2)本基金跨系统转托管的具体业务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
关规定办理。
(六)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在届
时发布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确定。投资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
约定每期扣款金额,每期扣款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
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七)基金的冻结和解冻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
及注册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基金份额被冻结
的,被冻结部分产生权益一并冻结。
(八)实施侧袋机制期间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本基金的申购和赎回安排详见本招募说明书“侧袋机
制”部分的规定或相关公告。
十二、基金转型后的基金份额转换
(一)基金转型后的基金存续形式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3年期届满,本基金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自
动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基金名称变更为“银华永兴纯债债券型发起式证
券投资基金(LOF)”。永兴A、永兴B的基金份额将以各自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
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的份额,并办理基金的申购与赎回业务。本基金转
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后,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的基金份额仍将在深圳
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二)基金转型时永兴A的处理方式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3年期届满前,基金管理人将提前公告并提示永兴A的处
理方式。永兴A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在届时公告规定的时间内按照公告规定的方式
做出选择赎回永兴A份额,赎回价格以“未知价”原则,即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
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如果基金份额持有人不选择的,其持有
的永兴A份额将被默认为转入“银华永兴纯债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LOF)”C类份额。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3年期届满日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后3年的对应日。如
该对应日为非工作日,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基金合同生效后3年期届满日与永
兴B的封闭期届满日相同。
(三)基金转型时的份额转换
1.基金份额转换规则
对投资者持有到期的每一份永兴A和永兴B,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3年届满
日,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资产及收益的计算规则计算永兴A和永兴B的基金份额净
值,并以各自的份额净值为基础,按照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转换为银华永兴纯债
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LOF)的不同类别份额。无论基金份额持有人单独持
有或同时持有永兴A和永兴B,均无需支付转换基金份额的费用。其中,本基金永兴
A将转为银华永兴纯债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LOF)场外的C类份额,场外的
永兴B份额将转为银华永兴纯债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LOF)场外的A类份
额,且均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下;本基金场内的永兴B份额将转为银华永兴纯债债
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LOF)场内的A类份额,仍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下。
永兴A和永兴B的份额转换基准日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后3年的对应日。如该
对应日为非工作日,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转换基准日确定日期,届时见基金管
理人公告。
2.份额转换方式
在份额转换基准日,本基金转换成银华永兴纯债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LOF)后的基金份额净值调整为1.000元。
在份额转换基准日日终,以份额转换后1.000元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基金
管理人将根据永兴A和永兴B转换比例对转换基准日登记在册的基金份额实施转换。
3.份额转换计算公式:
永兴A份额的转换比率=份额转换基准日永兴A的基金份额净值/1.000
永兴B份额的转换比率=份额转换基准日永兴B的基金份额净值/1.000
永兴A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转换后上市开放式基金(LOF)份额=基金份额持
有人持有的转换前永兴A份额数×永兴A份额的转换比率
永兴B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转换后上市开放式基金(LOF)份额=基金份额持
有人持有的转换前永兴B份额数×永兴B份额的转换比率
在实施基金份额转换时,永兴A份额(或永兴B份额)的转换比率、永兴A(或
永兴B)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转换后上市开放式基金(LOF)份额的具体计算见基
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四)份额转换后的基金运作
永兴A、永兴B的份额全部转换为银华永兴纯债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LOF)份额之日起30日内,本基金将上市交易,并接受场外与场内申购和赎回。
份额转换后本基金上市交易、开始办理申购与赎回的具体日期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
布的相关公告。
银华永兴纯债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LOF)之A类份额已于2016年2月17
日开始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场内简称为“银华永兴”,交易代码:
161823。
(五)份额转换的公告
1.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3年期届满时,本基金将转换为银华永兴纯债债券型
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管理人已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就本基金进行
基金转换的相关事宜进行了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在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3年期届满日前30个工作日,基金管理人已就本基
金进行基金转换的相关事宜进行了提示性公告;
3.永兴A、永兴B进行份额转换结束后,基金管理人已在2个工作日内在规定媒
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六)基金转型后基金的投资管理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3年期届满,本基金转换为银华永兴纯债债券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LOF)后,本基金的投资目标、投资策略、投资范围、投资限制、
投资管理程序等将按基金合同保持不变。
(七)转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后,T日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T日A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T日闭市后的A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T
日A类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
T日C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T日闭市后的C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T
日C类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
本基金A类和C类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3位,小数点后第4位四
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T日的A类和C类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T+1日内公告。如遇特殊
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十三、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以债券为主要投资对象,在控制信用风险、谨慎投资的前提下,主要获
取持有期收益,追求基金资产的长期稳定增值。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对象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债
券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本基金主要投资于具
有良好流动性的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包括国债,中央银行票据,中期票据,金融债,
企业债,公司债,短期融资券,回购,次级债,资产支持证券,期限在一年以内的银行存
款,以及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本基金不投
资股票(含一级市场新股申购),权证和可转换公司债券(含可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
债券).本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投资于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比例不低于基
金资产的80%,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如法
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
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三)投资策略
本基金通过对宏观经济增长、通货膨胀、利率走势和货币政策四个方面的分析
和预测,确定经济变量的变动对不同券种收益率、信用趋势和风险的潜在影响。在
封闭期内,主要以久期匹配、精选个券、适度分散、买入持有等为基本投资策略,
获取长期、稳定的收益;辅以杠杆操作,资产支持证券等其他资产的投资为增强投
资策略,力争为投资者获取超额收益。封闭期结束后,将更加注重组合的流动性,
将在分析和判断国内外宏观经济形势、市场利率走势、信用利差状况和债券市场供
求关系等因素的基础上,自上而下确定大类债券资产配置和信用债券类类属配置,
动态调整组合久期和信用债券的结构,依然坚持自下而上精选个券的策略,在获取
持有期收益的基础上,优化组合的流动性。
封闭期内的投资策略如下:
1.久期匹配
为合理控制本基金封转开的流动性风险,满足转开放后的流动性需求,本基金
在封闭式将采用适当的期限匹配策略,以降低利率波动对组合收益率的影响。
2.精选个券
本基金将利用公司内部信用评级分析系统,针对发债主体和具体债券项目的信
用情况进行深入研究并及时跟踪。主要内容包括:公司管理水平和公司财务状况、
债券发行人所处行业的市场地位及竞争情况,并结合债券担保条款、抵押品估值、
选择权条款及债券其他要素,对债券发行人信用风险和债券的信用级别进行细致调
研,并做出综合评价,着重挑选信用评级被低估以及公司未来发展良好,信用评级
有可能被上调的券种。
3.分散投资策略
适当分散行业选择和个券配置的集中度,以降低个券和行业的信用事件给组合
带来的冲击。
4.买入持有策略
在精选个券的基础上,以买入持有策略为主,获取债券的持有期收益。
5.杠杆策略
在综合考虑债券品种的票息收入和融资成本后,在控制组合整体风险的基础
上,当回购利率低于债券收益率时,买入收益率高于回购成本的债券,通过正回购
融资操作来博取超额收益,从而获得杠杆放大收益。
6.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深入分析资产支持证券的市场利率、发行条款、支持资产的构成及质
量、提前偿还率、风险补偿收益和市场流动性等基本面因素,估计资产违约风险和
提前偿付风险,并根据资产证券化的收益结构安排,模拟资产支持证券的本金偿还
和利息收益的现金流过程,辅助采用数量化定价模型,评估其内在价值。
封闭期结束后的投资策略如下:
1.久期调整策略
期满转为LOF基金后,本基金根据中长期的宏观经济走势和经济周期波动趋
势,判断债券市场未来的走势,并形成对未来市场利率变动方向的预期,动态调整
组合的久期。当预期收益率曲线下移时,适当提高组合久期,以分享债券市场上涨
的收益;当预期收益率曲线上移时,适当降低组合久期,以规避债券市场下跌的风
险。
2.收益率曲线配置策略
本基金除了考虑系统性的利率风险对收益率曲线平移的影响之外,还将考虑债
券市场微观因素对收益率曲线的影响,如历史期限结构、回购及市场拆借利率等,
形成一定阶段内的收益率曲线形状变动趋势的预测,据此调整债券投资组合。当预
期收益率曲线变陡时,本基金将采用子弹型策略;当预期收益率曲线变平时,将采
用哑铃型策略。
3.信用债券投资策略
在投资市场选择层面,本基金将在控制市场风险与流动性风险的前提下,根据
交易所市场和银行间市场信用债券到期收益率相对变化、流动性情况和市场规模
等,相机调整不同市场的信用债券所占的投资比例。
在品种选择层面,本基金将基于各品种信用债券类金融工具信用利差水平的变
化特征、宏观经济预测分析和信用债券供求关系分析等,综合考虑流动性、绝对收
益率等因素,采取定量分析和定性分析结合的方法,在各种不同信用级别的信用债
券之间进行优化配置。
4.精选个券
本基金将利用公司内部信用评级分析系统,针对发债主体和具体债券项目的信
用情况进行深入研究并及时跟踪。主要内容包括:公司管理水平和公司财务状况、
债券发行人所处行业的市场地位及竞争情况,并结合债券担保条款、抵押品估值、
选择权条款及债券其他要素,对债券发行人信用风险和债券的信用级别进行细致调
研,并做出综合评价,着重挑选信用评级被低估以及公司未来发展良好,信用评级
有可能被上调的券种。
5.杠杆策略
在综合考虑债券品种的票息收入和融资成本后,在控制组合整体风险的基础
上,当回购利率低于债券收益率时,买入收益率高于回购成本的债券,通过正回购
融资操作来博取超额收益,从而获得杠杆放大收益。
6.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深入分析资产支持证券的市场利率、发行条款、支持资产的构成及质
量、提前偿还率、风险补偿收益和市场流动性等基本面因素,估计资产违约风险和
提前偿付风险,并根据资产证券化的收益结构安排,模拟资产支持证券的本金偿还
和利息收益的现金流过程,辅助采用数量化定价模型,评估其内在价值。
(四)投资决策依据和决策流程
1.决策依据
(1)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
(2)国家宏观经济环境及其对债券市场的影响;
(3)国家货币政策、财政政策以及证券市场政策;
(4)债券发行人财务状况、行业处境、经济和市场需求状况;
(5)货币市场、资本市场资金供求状况及未来走势。
2.投资管理程序
本基金实行A股基金投资决策委员会领导下的基金经理负责制。A股基金投资决
策委员会负责确定本基金的重大投资决策。基金经理在A股基金投资决策委员会确
定的投资范围内制定并实施具体的投资策略,向交易管理部下达投资指令。交易管
理部负责执行投资指令。
具体投资管理程序如下:
(1)基金经理根据市场的趋势、运行的格局和特点,结合本基金的基金合同
和投资风格拟定投资策略报告,并提交给A股基金投资决策委员会。
(2)A股基金投资决策委员会审批决定基金的投资比例、大类资产分布比例、
组合基准久期和回购比例等重要事项。
(3)基金经理根据批准后的投资策略确定最终的资产分布比例、组合基准久
期和个券投资分布方式等事项。
(4)基金经理对已投资品种进行跟踪,对投资组合进行动态调整。
(五)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转为“银华永兴纯债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LOF)后,业绩比较
基准为中证全债指数。
如果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或者有更权威的、更能为市场普遍接受的业绩比
较基准推出,或者是市场上出现更加适合用于本基金的业绩基准时,本基金经基金
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可以在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变更业绩比较基准并及
时公告,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六)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其风险收益预期高于货币市场基金,低于混合型基金和
股票型基金。
(七)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本基金在投资策略上兼顾投资原则以及开放式基金的固有特点,通过分散投资
降低基金财产的非系统性风险,保持基金组合良好的流动性。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遵
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
10%;
(2)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
产净值的40%;
(3)本基金投资于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现金或到期
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
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4)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10%;
(5)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6)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
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7)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
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8)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15%;因证券市场波动、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
前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9)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
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
布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0) 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
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
一致;
(11)本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基金管理人应事先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与基金托管人在本基金托管协议中明确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比例,根据比例进
行投资。基金管理人应制订严格的投资决策流程和风险控制制度,防范流动性风
险、法律风险和操作风险等各种风险。
(12)法律法规、监管部门以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它投资限制。
如果法律法规对本基金合同约定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以变更后的规
定为准。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
适当程序后,不需召开持有人大会,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除上述第(3)、(8)、(9)、(10)项外,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
金规模变动、股权分置改革中支付对价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
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
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开始。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
行的股票或者债券;
(6)买卖与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其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依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9)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再
受相关限制。
(八)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债权人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债权人权利,保护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利益;
2.有利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
3.不通过关联交易为自身、雇员、授权代理人或任何存在利害关系的第三人牟
取任何不当利益。
(九)基金的融资、融券
本基金可以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进行融资、融券。
(十)侧袋机制的实施和投资运作安排
当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根据最大限度保护基金份
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咨询会计师事务所
意见后,可以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启用侧袋机制。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本部分约定的投资组合比例、投资策略、组合限制、业绩
比较基准、风险收益特征等约定仅适用于主袋账户。
侧袋账户的实施条件、实施程序、运作安排、投资安排、特定资产的处置变现
和支付等对投资者权益有重大影响的事项详见本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部分的规
定。
(十一)投资组合报告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根据本基金合同规定,复核了本报告中的财务指标、
净值表现和投资组合报告等内容,保证复核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
重大遗漏。
本投资组合报告所载数据截至2021年06月30日(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1、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序号 项目 金额(元) 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
1 权益投资 - -
其中:股票 - -
2 基金投资 - -
3 固定收益投资 157,550,600.00 98.10
其中:债券 157,550,600.00 98.10
资产支持证券 - -
4 贵金属投资 - -
5 金融衍生品投资 - -
6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
其中:买断式回购的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
7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金合计 616,851.73 0.38
8 其他资产 2,439,355.73 1.52
9 合计 160,606,807.46 100.00
2、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2.1 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境内股票投资组合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票。
2.2 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港股通投资股票投资组合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港股通股票投资。
3、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股票投资明细
3.1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投资明细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票。
3.2 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
统挂牌股票投资明细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股票。
4、报告期末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序号 债券品种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1 国家债券 - -
2 央行票据 - -
3 金融债券 150,531,000.00 113.72
其中:政策性金融债 150,531,000.00 113.72
4 企业债券 7,019,600.00 5.30
5 企业短期融资券 - -
6 中期票据 - -
7 可转债(可交换债) - -
8 同业存单 - -
9 其他 - -
10 合计 157,550,600.00 119.03
5、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债券投资明细
序号 债券代码 债券名称 数量(张)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1 092018003 20农发清 发03 300,000 30,201,000.00 22.82
2 210312 21进出12 300,000 30,114,000.00 22.75
3 190214 19国开14 200,000 20,076,000.00 15.17
4 210212 21国开12 200,000 20,070,000.00 15.16
5 200407 20农发07 200,000 20,064,000.00 15.16
6、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券
投资明细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7、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贵金属投资明
细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贵金属投资。
8、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权证投资明细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权证。
9、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未持有国债期货投资。
10、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0.1 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本期受到调查以及处罚的情况的说
明
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本期不存在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或在报
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形。
10.2 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超出基金合同规定的备选股票库情况的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票,因此本基金不存在投资的前十名股票超出基金
合同规定的备选股票库之外的情形。
10.3 其他资产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元)
1 存出保证金 25,044.17
2 应收证券清算款 -
3 应收股利 -
4 应收利息 2,414,036.56
5 应收申购款 -
6 其他应收款 275.00
7 其他 -
8 合计 2,439,355.73
10.4 报告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可转换债券。
10.5 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票。
10.6 投资组合报告附注的其他文字描述部分
由于四舍五入的原因,比例的分项之和与合计可能有尾差。
十四、基金的业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
现。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比较表:
银华永兴
阶段 净值增长率① 净值增长率标准差② 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③ 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标准差④ ①-③ ②-④
2016.1.19(基金转换基准日后第一个工作日)-2016.12.31 1.30% 0.10% 1.52% 0.09% -0.22% 0.01%
2017年 1.48% 0.06% -0.34% 0.06% 1.82% 0.00%
2018年 5.93% 0.06% 8.85% 0.07% -2.92% -0.01%
2019年 4.59% 0.05% 4.96% 0.05% -0.37% 0.00%
2020年 2.46% 0.08% 3.05% 0.10% -0.59% -0.02%
2021.1.1-2021.6.30 1.37% 0.06% 2.31% 0.04% -0.94% 0.02%
2016.1.19(基金转换基准日后第一个工作日)-2021.6.30 18.30% 0.07% 21.86% 0.08% -3.56% -0.01%
永兴债C
阶段 净值增长率① 净值增长率标准差② 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③ 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标准差④ ①-③ ②-④
2016.1.19(基金转换基准日后第一个工作日)-2016.12.31 0.90% 0.10% 1.52% 0.09% -0.62% 0.01%
2017年 0.89% 0.06% -0.34% 0.06% 1.23% 0.00%
2018年 5.50% 0.06% 8.85% 0.07% -3.35% -0.01%
2019年 4.19% 0.05% 4.96% 0.05% -0.77% 0.00%
2020年 2.14% 0.08% 3.05% 0.10% -0.91% -0.02%
2021.1.1-2021.6.30 1.14% 0.05% 2.31% 0.04% -1.17% 0.01%
2016.1.19(基金转换基准日后第一个工作日)-2021.6.30 15.60% 0.07% 21.86% 0.08% -6.26% -0.01%
十五、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申购款
以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本基金财产以基金名义开立银行存款账户,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开立证券交易
清算资金的结算备付金账户,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开立基金证券账
户,以本基金的名义开立银行间债券托管账户。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和注册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
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处分
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代销机构的固有财产,并由基金托
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基金财产的管理、运用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
的财产和收益归入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可以按基金合同的约定收取
管理费、托管费以及其他基金合同约定的费用。基金财产的债权、不得与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固有财产的债务相抵销,不同基金财产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
销。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以其自有资产承担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基金财
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和其他权利。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
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
非因基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十六、基金资产估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正常工作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
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工作日。
(二)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交易所上市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
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如最
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
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交易所上市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
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
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
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
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3)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交易所上市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
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
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采用估值
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4.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5.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
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6.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
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
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
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
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
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
理人对基金净值信息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三)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债券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产和负债。
(四)估值程序
1.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金份额的
余额数量计算,精确到0.001元,小数点后第四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
其规定。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3年内,在永兴A的开放日计算永兴A的基金份额净值;
在永兴B的封闭期届满日分别计算永兴A和永兴B的基金份额净值。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3年内,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净值计算的基础上,按
照基金合同的规定采用“虚拟清算”原则计算并公告永兴A和永兴B基金份额参考净
值。基金份额参考净值是对两类基金份额价值的一个估算,并不代表基金份额持有
人可获得的实际价值。永兴A与永兴B基金份额参考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3
位,小数点后第4位四舍五入。
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3年届满,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对银华永兴纯债债券型
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LOF)A类与C类单独进行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并按各自的基
金份额净值进行资产和收益分配及份额转换。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
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
产估值后,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
金管理人对外公布。月末、年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五)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
准确性、及时性。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3位以内(含第3位)发生差错时,视为基
金份额净值错误。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差错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深圳证券交易所、
或注册登记机构、或代销机构、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差错,导致其他当事人遭
受损失的,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差错遭受损失当事人(“受损方”)的直接损
失按下述“差错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差错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计算
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对于因技术原因引起的差错,若系同行业
现有技术水平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则属不可抗力,按照下述规定执
行。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造成投资人的交易资料灭失或被错误处理或造成其他差错,
因不可抗力原因出现差错的当事人不对其他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但因该差错取得
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仍应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2.差错处理原则
(1)差错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差错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
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差错发生的费用由差错责任方承担;由于差错责任方未及时
更正已产生的差错,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差错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
任;若差错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
而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差错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
进行确认,确保差错已得到更正。
(2)差错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并且仅
对差错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差错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差错责
任方仍应对差错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
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差错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
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
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
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
差额部分支付给差错责任方。
(4)差错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差错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5)差错责任方拒绝进行赔偿时,如果因基金管理人过错造成基金财产损失
时,基金托管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如果因基金托管人过错造成基
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基金管理人和托管
人之外的第三方造成基金财产的损失,并拒绝进行赔偿时,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向差
错方追偿;追偿过程中产生的有关费用,应列入基金费用,从基金资产中支付。
(6)如果出现差错的当事人未按规定对受损方进行赔偿,并且依据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或其他规定,基金管理人自行或依据法院判决、仲裁裁决对受损方承担了
赔偿责任,则基金管理人有权向出现过错的当事人进行追索,并有权要求其赔偿或
补偿由此发生的费用和遭受的直接损失。
(7)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则处理差错。
3.差错处理程序
差错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差错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差错发生的原因确定差
错的责任方;
(2)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差错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差错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损
失;
(4)根据差错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注册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金注
册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差错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差错处理的原则和方法如下:
(1)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金
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
(3)因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给基金或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失的,应由基
金管理人先行赔付,基金管理人按差错情形,有权向其他当事人追偿。
(4)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由于各自技术系统设置而产生的净值计算尾差,
以基金管理人计算结果为准。
(5)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它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
价值时;
3.当特定资产占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
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估值;
4.占基金相当比例的投资品种的估值出现重大转变,而基金管理人为保障投资
人的利益,已决定延迟估值;如出现基金管理人认为属于紧急事故的任何情况,会
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出售或评估基金资产的;
5.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在上述第3项情形下,基金管理人还应当采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
金申购赎回申请的措施。
(七)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
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
产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
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份额净值予以公布。
(八)特殊情况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5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
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由于证券交易所及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或
国家会计政策变更、市场规则变更等,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
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未能发现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
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
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九)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资产估值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应根据本部分的约定对主袋账户资产进行估值并披露
主袋账户的基金净值信息,暂停披露侧袋账户份额净值。
十七、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关
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实
现收益的孰低数。
(三)收益分配原则
1.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3年内,本基金的收益分配原则如下:
(1)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3年内,本基金不进行收益分配;
(2)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3年期届满,本基金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
后,本基金的收益分配原则如下:
(1)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人自行承担。当投资
人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以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注册登
记机构可将投资人的现金红利按除权日的份额净值自动转为基金份额;
(2)本基金收益每年最多分配6次,每次基金收益分配比例不低于收益分配基准
日可供分配利润的50%;
(3)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为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
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的基金份额,投资人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按除权
日的份额净值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人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
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投资人在不同销售机构的不同交易账户可选择不同的分红方
式,如投资人在某一销售机构交易账户不选择收益分配方式,则按默认的收益分配
方式处理。
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的基金份额的分红方式为现金分红,投资人不能选择
其他的分红方式,具体收益分配程序等有关事项遵循深圳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券登
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规定;
(4)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至日)的时
间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5)基金收益分配后每一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
的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份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6)由于银华永兴纯债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LOF)A类基金份额不收取
销售服务费,而C类基金份额收取销售服务费,各基金份额类别对应的可供分配利
润将有所不同,本基金同一类别的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7)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收益分配基准日以及该日的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
益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的时间和程序
1.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订,由基金托管人复核,依照《信息披露
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2.在收益分配方案公布后,基金管理人依据具体方案的规定就支付的现金红利
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按照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及时进行分红资金
的划付。
(六)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收益分配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侧袋账户不进行收益分配,详见本招募说明书“侧袋
机制”部分的规定。
十八、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财产拨划支付的银行费用;
4.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基金信息披露费用;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有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仲裁费和诉讼费;
7.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8.基金的开户费用、账户维护费用;
9.基金上市初费和上市月费;
10.销售服务费;
11.依法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二)上述基金费用由基金管理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参照公允的市场价格确定,法律法规
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三)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315%年费率计提。计算
方法如下:
H=E×年管理费率÷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托管人根据与基金管理人核对一致的
财务数据,自动在月初5个工作日内按照指定的账户路径进行资金支付,基金管理
人无需再出具资金划拨指令。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等,支付日期顺延。费用自
动扣划后,基金管理人应进行核对,如发现数据不符,应及时联系基金托管人协商
解决。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1%年费率计提。计算方
法如下:
H=E×年托管费率÷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托管人根据与基金管理人核对一致的
财务数据,自动在月初5个工作日内按照指定的账户路径进行资金支付,基金管理
人无需再出具资金划拨指令。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等,支付日期顺延。费用自
动扣划后,基金管理人应进行核对,如发现数据不符,应及时联系基金托管人协商
解决。
3.基金的销售服务费
基金的销售服务费用于支付销售机构佣金、基金的营销费用以及基金份额持有
人服务费等。
(1)本基金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3年内的销售服务费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3年内,永兴A基金份额收取销售服务费,年费率为
0.4%,永兴B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
在通常情况下,销售服务费按前一日永兴A基金资产净值的0.4%年费率计提。
计算方法如下:
H=E×年销售服务费率÷当年天数
H为永兴A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为前一日永兴A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与永兴A的基金份额数的乘积
基金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满3年后,本基金转换为银华永兴纯债债券型发起
式证券投资基金(LOF)的销售服务费
自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满3年后,本基金将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
(LOF),其中A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类基金份额收取销售服务费,年费
率为0.4%。
在通常情况下,销售服务费按前一日银华永兴纯债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LOF)的C类基金资产净值的0.4%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年销售服务费率÷当年天数
H为银华永兴纯债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LOF)的C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
提的销售服务费
E为银华永兴纯债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LOF)的C类基金份额前一日基
金资产净值
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托管人根据与基金管理人核对一致的
财务数据,自动在月初5个工作日内按照指定的账户路径进行资金支付,基金管理
人无需再出具资金划拨指令。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等,支付日期顺延。费用自
动扣划后,基金管理人应进行核对,如发现数据不符,应及时联系基金托管人协商
解决。
4.除管理费、托管费和销售服务费之外的基金费用,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其他有
关法规及相应协议的规定,按费用支出金额支付,列入或摊入当期基金费用。
(四)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
产的损失,以及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等不列入基金费用。基金合
同生效前所发生的信息披露费、律师费和会计师费以及其他费用不从基金财产中支
付。
(五)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根据基金发展情况调整基金管理费率和基金托管费率。基
金管理人必须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日2日前在规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六)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费用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与侧袋账户有关的费用可以从侧袋账户中列支,但应
待侧袋账户资产变现后方可列支,有关费用可酌情收取或减免,但不得收取基金管
理费,详见本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部分的规定。
(七)基金税收
基金和基金份额持有人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纳税义务。
十九、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的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会计责任方;
2.本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每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
3.本基金的会计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的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计
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金托管人定期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并书
面确认。
(二)基金的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
册会计师对本基金年度财务报表及其他规定事项进行审计。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
会计师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时,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经通报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可
以更换。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基金管理人应当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
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二十、基金的信息披露
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其他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依法披
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
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根本出发点,按照法律法
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
性、及时性、简明性和易得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
通过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规定报刊”)及《信息披
露办法》规定的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规定网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
资人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息披露
义务人应保证不同文本的内容一致。不同文本之间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
元。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招募说明书是基金向社会公开发售时对基金情况进行说明的法律文件。
基金管理人按照《基金法》、《信息披露办法》、基金合同编制并在基金份额发
售的3日前,将基金招募说明书登载在规定媒介上。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
明书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
书并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基金招募说明书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
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是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摘要文件,用于向投资者提供简明的基
金概要信息。《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
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并登载在规定网站及基金
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
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二)基金合同、托管协议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份额发售的3日前,将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规定媒介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将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登载在各自网站上。
(三)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将按照《基金法》、《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就基金份额发售
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披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规定媒介
上。
(四)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将在基金合同生效的次日在规定媒介上登载基金合同生效公告。基
金合同生效公告中将说明基金募集情况。
(四)基金净值信息
1.基金合同生效后,在永兴A份额首次开放日及永兴B份额上市交易前,基金管
理人将至少每周公告一次永兴A份额和永兴B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2.在永兴A份额首次开放或永兴B份额上市交易后,基金管理人将在每个交易日
的次日,通过网站、基金销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交易日的永兴A份额和永兴B
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或各自的基金份额净值;
3.基金管理人将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或自然日)基金资产
净值以及永兴A份额和永兴B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或各自的基金份额净值。基金
管理人应当在上述市场交易日(或自然日)的次日,将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
值、永兴A份额和永兴B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或各自的基金份额净值登载在规定
报刊和网站上;
4.基金托管人对永兴A和永兴B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或各自的基金份额净值、封
闭期届满时基金份额净值及相关披露内容进行复核;
5.在本基金封闭期届满并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后: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银华
永兴纯债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LOF)A类份额和银华永兴纯债债券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LOF)C类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交易日的
次日,通过规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交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规定网站披露半年
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六)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公告
本基金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本基金的基金合
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
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人能够在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查阅或者复制
前述信息资料。
(七)基金年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基金季度报告
1.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将年
度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基金年度
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
所审计后,方可披露;
2.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中期报告,将
中期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3.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
将季度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4.基金合同生效不足2个月的,本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中期
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5.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3年内,在基金定期报告中应当计算并公告永兴A
和永兴B的基金份额配比。
6.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人持有基金份额比例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20%的情
形,为保障其他投资者权益,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
告等定期报告文件中“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人的类
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本基金的特有风险。
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
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八)在基金运作过程中发生如下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
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事件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2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并
登载在规定报刊和规定网站上。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定的事项;
2.基金合同终止、基金清算;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基金合并;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
所;
5. 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份额登记、核算、估值等事
项,基金托管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核算、估值、复核等事项;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7.基金管理人变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权的股东、基金管理人的实际控制人变
更;
8.基金募集期延长;
9.基金管理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
人发生变动;
10.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最近12个月内变更超过50%,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最近12个月内变动超过30%;
11.涉及基金管理业务、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仲裁;
12. 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因基金管理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
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基金托管人或其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因基金托管业务
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13.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
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事项,但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14.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5.管理费、托管费、销售服务费、申购费、赎回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
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6.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0.5%;
17.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18.本基金进行基金份额折算;
19.永兴B份额上市交易、暂停上市、恢复上市或终止上市;
20.永兴A份额收益率设定及其调整;
21.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3年期届满时的基金转换;
22.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3年期届满,本基金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
后的上市交易以及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3.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办理;
24.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3年期届满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后,连续
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25.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或重新接受申购、赎回申请;
26.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27.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项时;
28.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
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或中国证监会规定或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事项。
(九)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体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
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以及可能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
权益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
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上市交易的证券交易所。
(十)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生效公告、基金年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和基
金季度报告中分别披露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等投资管
理人员以及基金管理人股东持有基金的份额、期限及期间的变动情况。
(十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
(十二)清算报告
基金合同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法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对基金财产进行
清算并作出清算报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
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十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十四)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信息披露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
招募说明书的规定进行信息披露,详见本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部分的规定。
(十五)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门部门及高
级管理人员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
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等法律法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
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定期报告、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清算报告等公开披露
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进行书面或电子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规定报刊中选择一家报刊披露本基金信息。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报送拟披露的基金信
息,并保证相关报送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规定媒介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据需要在
其他公共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规定媒介、基金上市交易的证
券交易所网站披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的专业
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10年。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按法律法规要求披露信息外,也可着眼于为投资者
决策提供有用信息的角度,在保证公平对待投资者、不误导投资者、不影响基金正
常投资操作的前提下,自主提升信息披露服务的质量。具体要求应当符合中国证监
会及自律规则的相关规定。前述自主披露如产生信息披露费用,该费用不得从基金
财产中列支。
(十六)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
规定将信息置备于各自住所和基金上市交易的证券交易所,供社会公众查阅、复
制。投资人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复制件或复印件。
(十七)本基金信息披露事项以法律法规规定及本章节约定的内容为准。
二十一、侧袋机制
(一)侧袋机制的实施条件、实施程序
当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根据最大限度保护基金份
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咨询会计师事务所
意见后,可以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启用侧袋机制。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启用侧袋机制后及时发布临时公告,并及时聘请符合《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并披露专项审计意见。
(二)侧袋机制实施期间的基金运作安排
1、基金份额的交易、申购与赎回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本基金场外份额的申购与赎回、场内份额的交易、申购与
赎回遵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规则执行,具体
安排请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2、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投资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本招募说明书“基金的投资”部分约定的投资组合比例、
投资策略、组合限制、业绩比较基准、风险收益特征等约定仅适用于主袋账户。基
金管理人计算各项投资运作指标和基金业绩指标时仅需考虑主袋账户资产。
基金管理人原则上应当在侧袋机制启用后20个交易日内完成对主袋账户投资组
合的调整,因资产流动性受限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侧袋账户中进行除特定资产处置变现以外的其他投资操作。
3、实施侧袋账户期间的基金费用
(1)侧袋机制实施期间,侧袋账户资产不收取基金管理费。
(2)与侧袋账户有关的费用可从侧袋账户中列支,但应待侧袋账户资产变现
后方可列支,有关费用可酌情收取或减免。
4、基金的收益分配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在主袋账户份额满足基金合同收益分配条件的情形下,基
金管理人可对主袋账户份额进行收益分配。侧袋账户不进行收益分配。
5、侧袋机制的信息披露
(1)基金净值信息
基金管理人应按照本招募说明书“基金的信息披露”部分规定的基金净值信息
披露方式和频率披露主袋账户的基金净值信息。实施侧袋机制期间本基金暂停披露
侧袋账户份额净值。
(2)定期报告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定期报告中披露报告期内特定资产
处置进展情况,披露报告期末特定资产可变现净值或净值区间的,该净值或净值区
间并不代表特定资产最终的变现价格,不作为基金管理人对特定资产最终变现价格
的承诺。
(3)临时公告
基金管理人在启用侧袋机制、处置特定资产、终止侧袋机制以及发生其他可能
对投资者利益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后应及时发布临时公告。
启用侧袋机制的临时公告内容应当包括启用原因及程序、特定资产流动性和估
值情况、对投资者申购赎回的影响、风险提示等重要信息。
处置特定资产的临时公告内容应当包括特定资产处置价格和时间、向侧袋账户
份额持有人支付的款项、相关费用发生情况等重要信息。
6、侧袋账户中特定资产的处置变现和支付
特定资产以可出售、可转让、恢复交易等方式恢复流动性后,基金管理人应当
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最大化原则,采取将特定资产予以处置变现等方式,及时
向侧袋账户份额持有人支付对应款项。
终止侧袋机制后,基金管理人及时聘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
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并披露专项审计意见。
(三)本部分关于侧袋机制的相关规定,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的
部分,如将来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取消或变更的,或深圳证券
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新增相关业务规则且适用于本基金的,基
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履行适当程序后,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
改和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二十二、风险揭示
本基金面临的风险主要有以下五种:
(一)市场风险
证券市场价格受到经济因素、政治因素、投资心理和交易制度等各种因素的影
响,导致基金收益水平变化,产生风险,主要包括:
1.政策风险。因国家宏观经济政策(如货币政策、财政政策、产业政策、地区
发展政策等)发生变化,导致证券价格波动,影响基金收益。
2.经济周期风险。随着经济运行的周期性变化,证券市场也呈现出周期性变
化,从而引起债券价格波动并影响股票和权证的投资收益,基金的收益水平也会随
之发生变化。
3.利率风险。当金融市场利率水平变化时,将会引起债券的价格和收益率变
化,同时也直接影响企业的融资成本和利润水平,造成股票和权证市场走势变化,
进而影响基金的净值表现。例如当市场利率上升时,基金所持有的债券价格将下
降,若基金组合久期较长,则基金资产面临损失。
4.信用风险。基金所投资债券的发行人如果不能或拒绝支付到期本息,或者不
能履行合约规定的其他义务,或者其信用等级降低,将会导致债券价格下降,进而
造成基金资产损失。
5.购买力风险。基金投资于债券所获得的收益将主要通过现金形式来分配,而
现金可能受通货膨胀的影响以致购买力下降,从而使基金的实际收益下降。
6.债券收益率曲线变动风险。该种风险是指收益率曲线没有按预期变化导致基
金投资决策出现偏差。
7.再投资风险。该风险与利率风险互为消长。当市场利率下降时,基金所持有
的债券价格会上涨,而基金将投资于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所得的利息收入进行再投
资将获得较低的收益率,再投资的风险加大;反之,当市场利率上升时,基金所持
有的债券价格会下降,利率风险加大,但是利息的再投资收益会上升。
8.经营风险。此类风险与基金所投资债券的发行人的经营活动所引起的收入现
金流的不确定性有关。债券发行人期间运营收入变化越大,经营风险就越大;反
之,运营收入越稳定,经营风险就越小。
(二)管理风险
在基金管理运作过程中,基金管理人的知识、经验、判断、决策、技能等会影
响其对信息的占有和对经济形势、证券价格走势的判断,从而影响基金收益水平,
造成管理风险。基金管理人的管理水平、管理手段和管理技术等对基金收益水平也
存在影响。
(三)流动性风险
流动性风险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在某种情况下因市场交易量不足,某些投资
品种的流动性不佳,可能导致证券不能迅速、低成本地转变为现金,进而影响到基
金投资收益的实现;二是在本基金的开放期内投资人的连续大量赎回将会导致基金
的现金支付出现困难,或迫使基金以不适当的价格大量抛售证券,使基金的净值增
长率受到不利影响。
(四)本基金特有的风险
1、信用违约风险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信用债券,因此基金资产中一旦出现信用违约事件,基
金净值,尤其是永兴 B 级份额净值将产生较大波动。
2、永兴A 的特有风险
(1)流动性风险
永兴A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每满6个月的最后一个工作日开放一次,基金份额
持有人只能在开放日赎回永兴 A 份额,在非开放日,基金份额持有人将不能赎回
永兴 A 而出现流动性风险。另外,如遇不可抗力等原因永兴A 的开放日可能延
后,导致基金份额持有人不能按期赎回而出现风险。
(2)利率风险
本基金管理人将在永兴A的每个开放日根据届时执行的 1 年期银行定期存款利
率设定永兴 A 的年收益率。如果利率下调,永兴 A 的年收益率将相应向下进行调
整;如果在非开放日出现利率上调,永兴A 的年收益率并不会立即进行相应调整,
而是等到下一个开放日再根据实际情况作出调整,从而出现利率风险。
(3)开放日的赎回风险
在永兴 A 的每个开放日,永兴 A 的基金份额净值调整为 1.000 元,永兴 A
将同时进行基金份额折算,其份额数将发生变化。基金份额折算后,基金份额持有
人赎回永兴 A 时,可能出现不能全部赎回的风险。
(4)基金的收益分配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3年内, 本基金将不进行收益分配。对于永兴A,基金
管理人将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对永兴 A 实施基金份额折算。永兴 A 进行基金
份额折算后,如果出现新增份额的情形,投资者可通过赎回折算后新增份额的方式
获取投资回报。但是,投资者通过赎回折算后的新增份额以获取投资回报的方式并
不等同于基金收益分配,投资者可能须承担相应的交易成本,还可能面临基金份额
赎回的价格波动风险。
(5)极端情形下的损失风险
永兴 A 具有低风险、收益相对稳定的特征,但是,本基金为永兴 A 设置的收
益率并非保证收益,在极端情况下,如果基金在短期内发生大幅度的投资亏损,永
兴A 可能出现不能获得收益甚至面临投资受损的风险。
(6)基金转型后风险收益特征变化风险
基金合同生效后3年期届满日, 本基金将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 (LOF) ,
基金类型为债券型。在基金转型前,基金份额持有人可选择将其持有的永兴A 份额
赎回、或是转入“银华永兴纯债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LOF)”。投资者不
选择的,其持有的永兴 A 份额将被默认为转入“银华永兴纯债债券型发起式证券
投资基金(LOF)”C类份额。永兴A 的基金份额转入上市开放式基金 (LOF) C类
份额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将面临风险收益特征变化的风险。
3、永兴B 的特有风险
(1)杠杆机制风险
在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3年内的分级基金运作期内,本基金在扣除永兴 A 的应
计收益分配后的全部剩余收益将归永兴 B 享有,亏损以永兴 B 的资产净值为限由
永兴 B 承担,因此,永兴 B 在可能获取放大的基金资产增值收益预期的同时,也
将承担基金投资的全部亏损,极端情况下,永兴 B可能遭受全部的投资损失。
(2)利率风险
在永兴 A 的每次开放日,本基金将根据届时执行的 1 年期银行存款利率重新
设定永兴 A 的年收益率,如果届时的利率上调,永兴 A 的年收益率将相应向上作
出调整,永兴B 的资产分配份额将减少,从而出现利率风险。
(3)份额配比变化风险
本基金的永兴A、永兴B 的份额配比原则上不超过7:3,由于永兴A、永兴B将独
立发售,两级份额在基金募集设立时的具体份额配比可能低于7:3;本基金成立
后,由于永兴 A 每次开放后的基金份额余额是不确定的, 在永兴A 每次开放结束
后, 永兴A、 永兴B 的份额配比可能发生变化,从而出现份额配比变化风险。
(4)杠杆率变动风险
永兴 B 具有较高风险、较高收益预期的特性,由于永兴 B 内含杠杆机制,基
金资产净值的波动将以一定的杠杆倍数反映到永兴 B 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波动
上。但是,永兴 B 的预期收益杠杆率并不是固定的,在两级份额配比保持不变的
情况下,永兴B 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越高,杠杆率越低,收益放大效应越弱,从而
产生杠杆率变动风险。
(5)上市交易风险
永兴 B 上市交易后可能因信息披露导致基金停牌,投资者在停牌期间不能买
卖永兴 B 份额,产生风险;永兴B 上市后也可能因交易对手不足产生流动性风
险。
(6)折/溢价交易风险
永兴 B 上市交易后,受市场供求关系等的影响,永兴 B 的上市交易价格与其
基金份额参考净值之间可能发生偏离从而出现折/溢价交易的风险。
(7)基金的收益分配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3 年内,本基金将不进行收益分配。永兴 B 上市交易
后,投资者可通过买卖基金份额的方式获取投资回报,但是,投资者通过变现基金
份额以获取投资回报可能须承担相应的交易成本,还可能面临基金份额价格波动及
折价交易等风险。
(8)基金转型后风险收益特征变化风险
基金合同生效后3年期届满日, 本基金将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 (LOF) ,
基金类型为债券型。在基金转型时,所有永兴 B 份额将自动转入上市开放式基金
(LOF)A类份额。在基金份额转换后,上市开放式基金(LOF)A类份额将不再内含
杠杆机制,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将面临风险收益特征变化的风险。
(五)侧袋机制的相关风险
侧袋机制是一种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是将特定资产分离至专门的侧袋账户进
行处置清算,并以处置变现后的款项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进行支付,目的在于有效隔
离并化解风险。但基金启用侧袋机制后,侧袋账户份额将停止披露基金净值信息,
并不得办理申购、赎回和转换,仅主袋账户份额正常开放赎回,因此启用侧袋机制
时持有基金份额的持有人将在启用侧袋机制后同时持有主袋账户份额和侧袋账户份
额,侧袋账户份额不能赎回,其对应特定资产的变现时间具有不确定性,最终变现
价格也具有不确定性并且有可能大幅低于启用侧袋机制时的特定资产的估值,基金
份额持有人可能因此面临损失。
实施侧袋机制期间,因本基金不披露侧袋账户份额的净值,即便基金管理人在
基金定期报告中披露报告期末特定资产可变现净值或净值区间的,也不作为特定资
产最终变现价格的承诺,因此对于特定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最终变现价格,基金管理
人不承担任何保证和承诺的责任。
基金管理人将根据主袋账户运作情况合理确定申购政策,因此实施侧袋机制后
主袋账户份额存在暂停申购的可能。
启用侧袋机制后,基金管理人计算各项投资运作指标和基金业绩指标时仅需考
虑主袋账户资产,基金业绩指标应当以主袋账户资产为基准,因此本基金披露的业
绩指标不能反映特定资产的真实价值及变化情况。
(六)其他风险
1.因技术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基金在交易时所采用的电脑系统可能因突发性
事件或不可抗原因出现故障,由此给基金投资带来风险;
2.因业务快速发展而在制度建设、人员配备、内控制度建立等方面不完善而产
生的风险;
3.其他不可预见或不可抗力因素导致的风险,如战争、自然灾害等会导致基金
财产损失,影响基金收益水平。
二十三、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基金合同变更内容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应召开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合同变更的内容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同意。
(1)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2)变更基金类别;
(3)变更基金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或投资策略(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
合同另有规定的除外);
(4)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事程序和表决程序;
(5)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6)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但根据适用的相关规定提高该
等报酬标准的除外;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9)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但出现下列情况时,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同意变更后公布,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和其他应由基金承担的费用;
(2)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
率或在中国证监会允许的条件下调整收费方式;
(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必须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对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5)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6)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在不提高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适用
的费率的前提下,设立新的基金份额级别,增加新的收费方式;
(7)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8)基金管理人、注册登记机构、基金销售机构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调整
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的规则;
(9)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10)按照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形。
2.关于变更基金合同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
并于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出具无异议意见后生效执行,并自生效之日起2日内在规定
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将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事由,不能继续担任基金管理人的职务,
而在6个月内无其他适当的基金管理公司承接其原有权利义务;
3.基金托管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事由,不能继续担任基金托管人的职务,
而在6个月内无其他适当的托管机构承接其原有权利义务;
4.基金合同生效满三年之日,若基金资产规模低于2亿元的;
5.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组
(1)基金合同终止时,成立基金财产清算组,基金财产清算组在中国证监会的
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规定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
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
产清算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2.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应当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
金财产进行清算。基金财产清算程序主要包括:
(1)基金合同终止后,发布基金财产清算公告;
(2)基金合同终止时,由基金财产清算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3)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4)对基金财产进行估价和变现;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审计;
(6)聘请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
(7)将基金财产清算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8)参加与基金财产有关的民事诉讼;
(9)公布基金财产清算结果;
(10)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3.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组在进行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4.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支付清算费用;
(2)交纳所欠税款;
(3)清偿基金债务;
(4)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1)-(3)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3年内,如果本基金发生基金财产清算的情形,则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
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将优先满足永兴A份额的本金及应计收
益分配,剩余部分(如有)由永兴B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根据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比例进行分配。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3年期届满,本基金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后,
如果发生基金财产清算的情形,则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
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
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
计,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
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
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6.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二十四、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详见本基金管理人网站( HYPERLINK
"http://www.yhfund.com.cn" www.yhfund.com.cn)。
二十五、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详见本基金管理人网站( HYPERLINK
"http://www.yhfund.com.cn" www.yhfund.com.cn)。
二十六、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务。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
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增加或变更服务项目。主要服务内容如下:
(一)资料寄送
1.基金投资人对账单
对账单服务采取定制方式,未定制此服务的投资人可通过互联网站、语音电
话、手机网站等途径自助查询账户情况。纸质对账单按季度提供,在每季度结束后
的10个工作日内向该季度内有交易的持有人寄送。电子对账单按月度和季度提供,
包括微信、电子邮件等电子方式,持有人可根据需要自行选择。
2.其他相关的信息资料
(二)红利再投资
本基金收益分配时,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选择将所获红利再投资于本基金,注
册登记机构将其所获红利按除息日的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资
免收申购费用。
(三)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本基金于2016年2月1日开通定期定额业务。投资者通过本基金管理人指定的销
售机构申请,约定每月扣款时间、扣款金额、扣款方式,由指定销售机构于每月约
定扣款日在投资者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和基金申购申请。定期定额申购费
率与普通申购费率相同。本基金的最低定期定额投资金额不少于人民币10元(含10
元),具体金额遵从代销机构相关规定。
(四)咨询、查询服务
1.信息查询密码
基金查询密码用于投资人查询基金账户下的账户和交易信息。投资人请在知晓
基金账号后,及时登录公司网站www.yhfund.com.cn修改基金查询密码,为充分保
障投资人信息安全,新密码应为6-18位数字加字母组合。
2.信息咨询、查询
投资者如果想了解认购、申购和赎回等交易情况、基金账户余额、基金产品与
服务等信息,请拨打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中心电话或登录公司网站进行咨询、查
询。
客户服务中心:400-678-3333、010-85186558
公司网址:www.yhfund.com.cn
(五)在线服务
基金管理人利用自已的线上平台定期或不定期为基金投资人提供投资资讯及基
金经理(或投资顾问)交流服务。
(六)电子交易与服务
投资者可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线上交易系统进行基金交易,详情请查看公司网站
或相关公告。
(七)如本招募说明书存在任何您/贵机构无法理解的内容,请通过上述方式联系基金管
理人。请确保投资前,您/贵机构已经全面理解了本招募说明书。
二十七、其他应披露事项
自上次定期更新招募说明书以来,涉及本基金的重要公告:
本基金管理人于2021年2月26日披露了《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修订
旗下部分公募基金基金合同的公告》,本基金自2021年2月26日起增加侧袋机制,并
对基金合同及托管协议的相应条款进行了修订。
二十八、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本基金招募说明书存放在基金管理人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投资人可免费查
阅。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的复制件或复印件,但应以本
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正本为准。
投资人还可以直接登录基金管理人的网站(www.yhfund.com.cn)查阅和下载
招募说明书。
二十九、备查文件
1.中国证监会核准银华永兴纯债分级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的文件;
2.《银华永兴纯债分级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3.《银华永兴纯债分级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4.关于申请募集银华永兴纯债分级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之法律意见书;
5.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6.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7.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存放在基金托管人处;基金合同、托管协
议及其余备查文件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处。投资人可在营业时间免费到存放地点查
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复印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