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华恒生中国企业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QDII-LOF)基金合同
(由银华恒生中国企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终止分级运作
变更而来)
修订记录
日 期 修改内容
2021年1月29日 根据《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侧袋机制指引(试行)》和《存托凭证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试行)》修改部分内容
基金管理人: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一年一月
目 录
一、前言 .............................................................................................................................................. 3
二、释义 .............................................................................................................................................. 5
三、基金的基本情况 ........................................................................................................................ 11
四、基金的历史沿革 ........................................................................................................................ 12
五、基金的存续 ................................................................................................................................ 13
六、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14
七、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15
八、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 25
九、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34
十、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和程序 ......................................................................... 43
十一、基金的托管 ............................................................................................................................ 46
十二、基金份额的登记..................................................................................................................... 47
十三、基金的投资 ............................................................................................................................ 48
十四、基金的财产 ............................................................................................................................ 55
十五、基金资产的估值..................................................................................................................... 56
十六、交易的清算与交割................................................................................................................. 62
十七、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63
十八、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65
十九、基金的会计和审计................................................................................................................. 67
二十、基金的信息披露..................................................................................................................... 68
二十一、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 74
二十二、违约责任 ............................................................................................................................ 76
二十三、争议的处理 ........................................................................................................................ 77
二十四、基金合同的效力................................................................................................................. 78
二十五、其他事项 ............................................................................................................................ 79
二十六、基金合同内容摘要............................................................................................................. 80
一、前言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1.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是保护投资人合法权益,明确基金合同当事人的权
利义务,规范基金运作。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证券投
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
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管理试行办法》(以
下简称《试行办法》)、《关于实施<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管理试行办
法〉有关问题的通知》、《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
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有关法律法规和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3.订立本基金合同的原则是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投资人合法权益。
(二)基金合同是规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基本法律文件,其
他与基金相关的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任何文件或表述,如与
基金合同不一致或有冲突,均以基金合同为准。基金合同当事人按照基金合同及
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基金合同》当事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
投资人自依本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本基金合同的当
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
(三) 银华恒生中国企业指数证券投资基金(QDII-LOF)由银华恒生中国企业
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终止分级运作变更而来,银华恒生中国企业指数分级证券
投资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
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核准。
中国证监会对银华恒生中国企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终止分级运作并变更
为本基金的备案,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
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投资于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本基金合同之外披露涉及本基金的信息,其
内容涉及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如与基金合同不一致或有冲
突,以基金合同为准。
(五)本基金按照中国法律法规成立并运作,若基金合同的内容与届时有效
的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一致,应当以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准。
(六)当本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履
行相应程序后,可以启用侧袋机制。请基金份额持有人仔细阅读相关内容并关注
本基金启用侧袋机制时的特定风险。
(七)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存托凭证,若投资可能面临中国存托凭证价格
大幅波动甚至出现较大亏损的风险,以及与创新企业、境外发行人、中国存托凭
证发行机制以及交易机制等相关的风险。
二、释义
在本基金合同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银华恒生中国企业指数证券投资基金(QDII-LOF),由银
华恒生中国企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终止分级运作变更而来
2.基金管理人:指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或本基金合同:指《银华恒生中国企业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QDII-LOF)基金合同》及对本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银华恒生中国企
业指数证券投资基金(QDII-LOF)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
补充
6.招募说明书:指《银华恒生中国企业指数证券投资基金(QDII-LOF)招募
说明书》及其更新
7.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
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8.《基金法》:指2003年10月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五次会议通过,自2004年6月1日起实施,并经2012年12月28日第十一届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
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9.《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于2011年6月9日颁布、自同年10月1日起
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9年7月26日颁布、同年9月1日
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
修订
11.《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于2004年6月29日颁布、自同年7月1日
起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试行办法》:指中国证监会于2007年6月18日公布、自同年7月5日
起实施的《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管理试行办法》及发布机关对其不
时做出的修订
13.《业务规则》:指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实施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开放
式基金业务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开放式基金申购赎回业务实施细则》、《深圳
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发布实施的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市开放式基金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及销
售机构业务规则等相关业务规则和实施细则,是规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
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14.《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会2017年8月31日颁布、同年10
月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
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5.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6.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
会
17.国家外汇局:指国家外汇管理局或其授权的代表机构
18.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
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9.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20.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
境内合法注册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
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21.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
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
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2.投资人: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
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3.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24.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代销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办理基金份额
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5.销售机构:指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
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
务代理协议,代为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以及可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
统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会员单位。其中可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本基
金销售业务的机构必须是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
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认可的、可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本基金销
售业务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
26.基金销售网点:指直销机构的直销中心及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
27.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
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
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8.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银华基金管理股份
有限公司或接受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本基
金的登记机构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29.境外投资顾问: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为本基金境外证券投资提供
证券买卖建议或投资组合管理等服务并取得收入的境外金融机构;境外投资顾问
由基金管理人选择、更换和撤消
30.境外托管人: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接受基金托管人委托,负责本
基金境外资产托管业务的境外金融机构;境外托管人由基金托管人选择、更换和
撤消
31.开放式基金账户:指投资人通过场外销售机构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注册的开放式基金账户,用于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基金份
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投资人办理场外申购和场外赎回等业务时需具有开
放式基金账户,记录在该账户下的基金份额登记在登记机构的登记结算系统
32.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构
买卖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33.深圳证券账户:指投资人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开
设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人民币普通股票账户或证券投资基金账户。投资人通过深圳
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场内申购、场内赎回、上市交易等业务时需持有深圳证
券账户,记录在该账户下的基金份额登记在登记机构的证券登记结算系统
34.基金合同生效日:指《银华恒生中国企业指数证券投资基金(QDII-LOF)
基金合同》生效日,《银华恒生中国企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自同一
日失效
35.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产
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6.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7.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8.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即上
海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日,但本基金投资的主要市场因节假日而休市的日期除
外,主要市场的定义参见招募说明书,下同)
39.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工
作日
40.T+n日: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
41.交易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42.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
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3.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
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4.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持
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包括跨系统转托管和系统内转托管
45.会员单位:指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认可的
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
46.上市交易: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者通过会员单位以集中竞价的方式买卖
基金份额的行为
47.场外:指不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而通过自身的柜台或者其他交易
系统办理基金份额申购和赎回业务的基金销售机构和场所。通过该等场所办理基
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也称为场外申购、场外赎回
48.场内:指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基
金份额申购、赎回和上市交易业务的场所。通过该等场所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赎回也称为场内申购、场内赎回
49.登记结算系统: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放式基金登记结算系
统,通过场外销售机构申购的基金份额登记在本系统
50.证券登记结算系统: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证券登
记结算系统,通过场内会员单位申购或买入的基金份额登记在本系统
51.系统内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登记结算系统内不
同销售机构(网点)之间或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内不同会员单位(交易单元)之间
进行转登记的行为
52.跨系统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登记结算系统和证
券登记结算系统间进行转登记的行为
53.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扣款
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户
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54.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
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
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
55.日/天:指公历日
56.月:指公历月
57.元:指人民币元
58.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
存款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59.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申
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60.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本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
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已开通基金转换业务的某一基金
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已开通基金转换业务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
的行为
61.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62.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63.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
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64.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及指定
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
网站)等媒介
65.不可抗力:指本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
件
66.中华人民共和国:就本基金合同而言,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
行政区和台湾地区
67.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银华恒生中国企业指数证券投资基金(QDII-LOF)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
68.摆动定价机制: 指当开放式基金遭遇大额申购赎回时,通过调整基金份额
净值的方式,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赎回的投资
人,从而减少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投资人的合法权益不
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69.侧袋机制:指将基金投资组合中的特定资产从原有账户分离至一个专门账
户进行处置清算,目的在于有效隔离并化解风险,确保投资者得到公平对待,属
于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原有账户称为主袋账户,专门账户
称为侧袋账户
70.特定资产:包括:(一)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
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二)按摊余成本计量且计提资产减值准备仍
导致资产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三)其他资产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
资产
三、基金的基本情况
(一)基金的名称
银华恒生中国企业指数证券投资基金(QDII-LOF)
(二)基金的类别
股票型
(三)基金的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
(四)基金标的指数
恒生中国企业指数
如果恒生中国企业指数被停止编制及发布,或恒生中国企业指数由其他指数
替代,或由于指数编制方法等重大变更导致恒生中国企业指数不宜继续作为标的
指数,或证券市场上出现其他更合适投资的指数作为本基金的标的指数,本基金
管理人可以依据审慎性原则,在充分考虑持有人利益的前提下,依据市场代表性、
流动性、与原指数的相关性等诸多因素选择确定新的标的指数, 并在履行适当程
序后,更换本基金的标的指数、业绩比较基准和基金名称。
若标的指数变更涉及本基金投资范围或投资策略的实质性变更,则基金管理
人应就变更标的指数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
若标的指数变更对基金投资无实质性影响(包括但不限于编制机构变更、指数更
名、指数编制方法变化等),则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后及时公告。
(五)基金的投资目标
本基金力争对恒生中国企业指数进行有效跟踪,并力争将本基金的净值增长
率与业绩比较基准之间的日均跟踪偏离度的绝对值控制在0.5%以内,年跟踪误差
控制在5%以内,以实现基金资产的长期增值。
(六)基金存续期限
不定期
(七)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场内的基金份额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四、基金的历史沿革
银华恒生中国企业指数证券投资基金(QDII-LOF)由银华恒生中国企业指数
分级证券投资基金终止分级运作并变更而来。
银华恒生中国企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系于2013年11月7日证监许可
【2013】1433号文核准募集,基金管理人为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基金托
管人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基金管理人于2014年4月9日获得中国证监
会书面确认,《银华恒生中国企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生效。
根据《银华恒生中国企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约定,银华恒生
中国企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应根据《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
务的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规定终止恒中企A份额与恒中企B份额的运作,无需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据此,基金管理人已于2020年12月2日在指定媒介
发布《关于银华恒生中国企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之恒中企A份额与恒中企B
份额终止运作、终止上市并修改基金合同的公告》,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银华恒
生中国企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之恒中企A份额和恒中企B份额两级子份额退
市,并于2020年12月31日(基金折算基准日)进行基金份额折算,《银华恒生
中国企业指数证券投资基金(QDII-LOF)基金合同》于基金折算基准日次一日正
式生效,《银华恒生中国企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同时失效。
五、基金的存续
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存续期内,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
净值低于5000万元,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
连续20个工作日达不到200人,或连续20个工作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
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说明出现上述情况的原因并提出解决方
案。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六、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一)上市交易的基金份额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符合法律法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上市条件的情况
下,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规定,申请本基金的基金份额上市交易。
(二)上市交易的地点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上市交易的地点为深圳证券交易所。
(三)上市交易的时间
基金上市后,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中的基金份额可直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
上市交易;登记在登记结算系统中的基金份额通过办理跨系统转托管业务将基金
份额转至场内后,方可上市交易。
(四)上市交易的规则
本基金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上市交易需遵循《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
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等有关规定。
(五)上市交易的费用
基金份额上市交易的费用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办理。
(六)上市交易的行情揭示
基金份额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交易行情通过行情发布系统揭示。行情
发布系统同时揭示基金前一交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七)上市交易的停复牌、暂停上市、恢复上市和终止上市
基金份额的停复牌、暂停上市、恢复上市和终止上市按照《基金法》相关规定
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执行。
(八)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对基金上市交易的规则等
相关规定内容进行调整的,基金合同相应予以修改,且此项修改无须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
(九)若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增加了基金上市
交易的新功能,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履行适当的程序后增加相应功能。
七、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本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可通过场内或场外两种方式对基金份额进行申购
与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场内申购和赎回业务的场所为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且
具有场内基金申购赎回资格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投资人需使用深圳证券
账户,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基金份额场内申购、赎回业务。
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场外申购和赎回业务的场所为基金管理人直销机构和场
外代销机构。投资人需使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放式基金账户办理
基金份额场外申购、赎回业务。
投资人应当在基金管理人和场内、场外代销机构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业
务的营业场所或按基金管理人和场内、场外代销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
额的申购和赎回。本基金场内、场外代销机构名单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
或其他公告中列明。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代销机构,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若基
金管理人或其指定的代销机构开通电话、传真或网上等交易方式,投资人可以通
过上述方式进行申购与赎回,具体办法由基金管理人另行公告。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本基金的开放日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和香港交易所的共同交
易日。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开放日的具
体业务办理时间在招募说明书中载明。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
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
应在实施日前依照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赎回或者转换。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