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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城久富核心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基金合同
基金管理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二三年八月
目 录
一、前言 .................................................................................................................................................. 2
二、释义 .................................................................................................................................................. 3
三、基金的基本情况 .............................................................................................................................. 9
四、基金的历史沿革 ............................................................................................................................ 11
五、基金的存续 .................................................................................................................................... 13
六、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申购、赎回与转换 ................................................................................ 14
七、基金的非交易过户与转托管 ........................................................................................................ 24
八、基金份额的冻结、解冻及质押 .................................................................................................... 25
九、基金合同当事人及其权利义务 .................................................................................................... 26
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33
十一、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和程序 ........................................................................ 40
十二、基金托管 .................................................................................................................................... 43
十三、基金的销售 ................................................................................................................................ 44
十四、基金份额的注册登记 ................................................................................................................ 45
十五、基金的投资 ................................................................................................................................ 46
十六、基金的融资、融券 .................................................................................................................... 50
十七、基金的财产 ................................................................................................................................ 51
十八、基金财产估值 ............................................................................................................................ 53
十九、基金费用与税收 ........................................................................................................................ 59
二十、基金收益与分配 ........................................................................................................................ 61
二十一、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63
二十二、基金的信息披露 .................................................................................................................... 64
二十三、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 69
二十四、业务规则 ................................................................................................................................ 71
二十五、违约责任 ................................................................................................................................ 72
二十六、争议的处理 ............................................................................................................................ 73
二十七、基金合同的效力 .................................................................................................................... 74
一、前言
(一)订立《长城久富核心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以下简称“本
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1) 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
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是明确本基金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规范长城久富核心成长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以下简称“本基金”)的运作,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
益。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
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
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
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
风险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
(3)订立本基金合同的原则
订立本基金合同的原则是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二)中国证监会有关本基金的核准,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
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由于证
券投资具有一定的风险,因此不保证投资于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最
低收益。
(三)本基金合同是约定本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基本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其他与本基
金相关的涉及本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任何文件或表述,均以本基金合同为
准。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投资人自依
本基金合同取得本基金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
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本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本基金合同当
事人并不以在本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为必要条件。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基金法》、
本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二、释义
本基金合同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基金或本基金: 基金久富: 基金合同或本基金合同: 招募说明书: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托管协议 中国证监会: 中国银监会: 深交所: 《基金法》: 《运作办法》: 指长城久富核心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本基金由久富证券投资基金转型而成,并自长城久富核心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更名而来; 指久富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方式为契约型封闭式; 指《长城久富核心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及对本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本基金合同由《久富证券投资基金合同》修订而成; 指《长城久富核心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指《长城久富核心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 指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签订的《长城久富核心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托管协议》及其不时做出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本托管协议由《久富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修订而成; 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指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指深圳证券交易所; 指2012年1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自2013年6月1日起实施,并经2015年4 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指中国证监会2014年7月7日颁布、同年8月8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销售办法》: 《信息披露办法》: 《流动性风险规定》: 元: 基金合同当事人: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转型: 本基金合同生效日: 集中申购期 注册登记业务: 注册登记人: 指中国证监会2013年3月15日颁布、同年6月1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指中国证监会2019年7月26日颁布、同年9月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指中国证监会2017年8月31日颁布、同年10月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指人民币元; 指受本基金合同约束,根据本基金合同享受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指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指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指依照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指对包括基金久富由封闭式转为开放式基金,调整存续期限,终止上市,调整投资目标、范围和策略,修订基金合同,并更名为“长城久富核心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等一系列事项的统称; 指本《长城久富核心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生效起始日,本基金合同自久富证券投资基金终止上市之日起生效,原《久富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自同一日起失效; 指本基金合同生效后仅开放申购、不开放赎回的一段时间,最长不超过1个月; 指本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交收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人基金账户管理、基金份额注册登记、清算和结算、基金销售业务确认、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指办理基金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本基金的注册登记人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登记系统: 证券登记结算系统: 会员单位: 投资人: 个人投资者: 机构投资者: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销售场所 场外: 场内: 上市交易: 存续期: 工作日: 申购: 赎回: 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注册登记系统; 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证券登记结算系统; 指具有开放式基金代销资格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 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 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可以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指在中国境内合法注册登记或经有权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和有效存续并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它组织; 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可以投资于中国证券市场,并取得国家外汇管理局额度批准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指按照本基金合同之规定召集、召开并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进行表决的会议; 指场外销售场所和场内交易场所,分别简称场外和场内; 指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外的销售机构进行基金份额认购、申购和赎回的场所; 指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内的会员单位进行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上市交易的场所; 指基金存续期间投资者通过会员单位以集中竞价的方式买卖基金份额的行为; 指自《久富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至本《长城久富核心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终止且基金财产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之日止的不定期期限; 指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指在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存续期间,投资人申请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要求基金管理人
巨额赎回: 基金转换: 系统内转托管: 跨系统转登记: 费用类别: 投资指令: 代销机构: 销售机构: 基金销售网点: 指定媒介: 基金账户: 交易账户: 购回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指在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基金净赎回申请份额(基金赎回申请总份额扣除申购申请总份额之余额)与净转出申请份额(基金转出申请总份额扣除转入申请总份额之余额)之和超过上一开放日本基金总份额10%的情形。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本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的业务规则进行的本基金份额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份额间的转换行为; 指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内不同销售机构(网点)之间或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内不同会员单位(席位)之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指持有人将持有的A类基金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和证券登记结算系统间进行转登记的行为。除非基金管理人另行公告,本基金不支持C类基金份额进行跨系统转登记; 指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A类基金份额依据其选择以前端或后端收费方式缴纳认购/申购费用所划分成的不同份额级别类型; 指基金管理人在运用基金财产进行投资时,向基金托管人发出的资金划拨及实物券调拨等指令; 指接受基金管理人委托代为办理本基金认购、申购、赎回和其他基金业务的具有基金代销业务资格的机构; 指基金管理人及本基金代销机构; 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及基金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 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指注册登记人为基金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由该注册登记人办理注册登记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指销售机构为基金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由该销售机构办理认购、申购、赎回、转换及转托管等业务的基金份额余额及
开放日: T 日: T+n日: 基金收益: 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份额类别: A 类基金份额: C 类基金份额: 销售服务费: 流动性受限资产: 基金财产估值: 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指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日期; 指销售机构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日期; 指T日起(不包括T日)的第n个工作日; 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息及其他合法收入;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本基金购买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银行存款本息、债券的应计利息、基金应收的申购基金款、缴存的保证金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余额总数后得出的基金份额的资产净值; 指根据申购费用、赎回费用、销售服务费收取方式等事项的不同将本基金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各基金份额类别分别设置代码,并分别计算和公告基金份额净值 指在投资人申购时收取申购费用但不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赎回时根据持有期限收取赎回费用的基金份额类别 指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而不收取申购费用、赎回时根据持有期限收取赎回费用的基金份额类别 指从C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中计提的,用于本基金市场推广、销售以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的费用 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10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指计算评估基金财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摆动定价机制: 法律法规: 不可抗力: 指当开放式基金遭遇大额申购赎回时,通过调整基金份额净值的方式,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赎回的投资者,从而减少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司法解释、地方法规、地方规章、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对于该等法律法规的不时修改和补充; 指无法预见、无法克服、无法避免的任何事件和因素,包括但不限于洪水、地震及其他自然灾害、战争、骚乱、火灾、政府征用、没收、法律变化、突发停电或其他突发事件、证券交易场所非正常暂停或停止交易等。
三、基金的基本情况
(一)基金名称
长城久富核心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二)基金的类别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三)基金的运作方式
契约型上市开放式。
(四)基金投资目标
投资于具有核心竞争力的企业,分享其在中国经济高速、平稳增长背景下的持续成长所
带来的良好收益,力争为基金持有人实现稳定的超额回报。
(五)基金份额面值
人民币1.00元。
(六)基金存续期限
不定期。
(七)基金份额的类别
本基金根据申购费用、赎回费用、销售服务费收取方式等事项的不同,将基金份额分为
不同的类别。其中:
1、在投资者申购时收取申购费用,在赎回时根据持有期限收取赎回费用、但不计提销
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称为A类基金份额。
2、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而在投资者申购时不收取申购费用、在赎回时
根据持有期限收取赎回费用的基金份额,称为C类基金份额。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和C类基金份额分别设置代码。其中,A类基金份额可通过场外和场
内两种方式申购,并在交易所上市交易(场内份额上市交易,场外份额不上市交易);C类
基金份额仅通过场外方式申购,不在交易所上市交易。由于基金费用的不同,本基金A类基
金份额和C类基金份额将分别计算和公告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公式分别为计算日各类别基金
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发售在外的该类别基金份额总数。
有关基金份额类别的具体设置、费率水平等由基金管理人确定,并在招募说明书或相关
公告中公告。根据基金销售情况,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以及不损害已有基金份额持
有人权益的情况下,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增加、减少或调整基金份额类别设置和对基金份
额分类办法及规则进行调整等,调整实施前基金管理人需及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不
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投资者可自行选择申购基金份额类别。
四、基金的历史沿革
长城久富核心成长混合型投资基金(LOF)由长城久富核心成长股票型投资基金(LOF)
更名而来,长城久富核心成长股票型投资基金(LOF)由久富证券投资基金转型而成。
(一)久富证券投资基金
久富证券投资基金是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久富证券投资基金上市、
续期并扩募及久嘉证券投资基金设立的批复》(证监基金字[2002]11号)批准,由原富岛
基金、兴沈基金、久盛基金经清理规范、合并而成的契约型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发起
人为长城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和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久富于2002年4月18日在深交
所上市,基金存续期延长五年(至2007年5月20日)。本基金于2002年5月28日成功扩
募至5亿份基金单位,每份基金单位面值1元,发起人认购500万份,其余49500万份由社
会公众持有,扩募部分于2002年6月6日在深交所上市交易。
2007年1月15日,久富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以现场方式召开,大会讨论
通过了基金久富转型议案,内容包括基金久富由封闭式基金转为开放式基金、调整存续期限、
终止上市、调整投资目标、范围和策略以及修订基金合同等。依据中国证监会2007年1月
31日证监基金字[2007]25号文核准,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依据持有人大会决议,基金管
理人将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基金终止上市,自基金终止上市之日起,原《久富证券投资基
金基金合同》失效,《长城久富核心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生效,基金
正式转型为开放式基金,存续期限调整为无限期,基金投资目标、范围和策略调整,同时基
金更名为“长城久富核心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现更名为《长城久富核心成长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
(二)富岛基金、兴沈基金、久盛基金
富岛基金:海南富岛基金于92年4月经中国人民银行海南省分行[琼银字(1992)市
管字23号文]批准设立的。基金管理人为海南省证券公司,托管人为交通银行海南分行。富
岛基金为封闭型信托投资基金,封闭期为20年,基金规模为16000万单位。基金从1992
年8月3日起,在海南证券交易中心上市交易。富岛基金在1992年,送股比例为10送2
股;1996年为每10个基金派发现金1.50元(含税);1997年为每10个基金派发现金1.50
元(含税);其余年度均未进行分配。
兴沈基金:兴沈基金是于1992年5月经中国人民银行沈阳市分行[沈银金字(1992)100
号文]批准设立的封闭式契约型不定存续期基金。沈阳市信托投资公司为发起人和管理人。
兴沈基金规模为3510万份基金单位,沈阳市信托投资公司作为发起人持有300万份基金单
位,其余3210万份基金单位均上市流通。兴沈投资基金于1992年10月23日在沈阳证券交
易中心上市,并于1994年3月7日与上海证券交易所联网上市。兴沈基金在1993年送股比
例为10送1.7股;1994年至1997年每年分红为每10个基金派发现金1.9元、1.5元、0.8
元、0.5元;以后年度均未进行分配。
久盛基金:久盛投资基金是江西省证券公司于1992年6月经中国人民银行江西省分行
[赣银字(1992)157号文]批准设立的封闭式契约型不定存续期基金。江西省证券公司为发
起人和管理人。久盛投资基金规模为3509万份基金单位,江西省证券公司作为发起人持有
290万份基金单位,其余3219万份基金单位均上市流通。久盛投资基金于1993年9月17
日在沈阳证券交易中心上市,并于1994年3月7日与上海证券交易所联网上市。久盛投资
基金历年平均分配率为10.20%。
依据《暂行办法》、《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国证监会
知》(国办发(1999)28 号)及中国证监会《关于海南省原有投资基金清理规范方案的批复》
(证监基金字[2000]47号)、《关于江西省原有投资基金清理规范方案的批复》(证监基金字
[2000]20号)、《关于沈阳兴沈基金清理规范方案的批复》(证监基金字[2000]64号)的有关
精神,富岛、久盛、兴沈投资基金现被清理规范。
五、基金的存续
(一)基金份额的变更登记
自基金久富终止上市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基金管理人将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
公司申请办理基金份额的变更登记。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
司取得终止上市权益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之后,将进行基金份额更名以及必要的信
息变更,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将根据基金管理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
司深圳分公司提供的明细数据进行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初始登记。
(二)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存续期内,连续 20 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
值低于5000 万元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60 个工作日出现前述
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
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六、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申购、赎回与转换
(一)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有关规定,申请本基金的基金份额上市交易。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已申请上市交易,本基金的C类基金份额不上市交易。
如无特别说明,本节内容仅适用于A类基金份额。
1、上市交易的地点
深圳证券交易所。
2、上市交易的时间
本基金拟在合同生效后6个月内开始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在确定上市交易的时间后,基金管理人最迟在上市前3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指定报刊
和网站上刊登公告。
3、上市交易的规则
(1)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上市首日的开盘参考价为前一交易日A类基金份额净值;
(2)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实行价格涨跌幅限制,涨跌幅比例为10%,自上市首日起实
行;
(3)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买入申报数量为100份或其整数倍;
(4)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申报价格最小变动单位为0.001元人民币;
(5)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上市交易遵循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业务规则的规定。
4、上市交易的费用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上市交易的费用比照封闭式基金的有关规定办理。
5、上市交易的行情揭示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交易行情通过行情发布系统揭示。
行情发布系统同时揭示基金前一交易日的A类基金份额净值。
6、上市交易的停复牌 、暂停上市、恢复上市和终止上市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停复牌、暂停上市、恢复上市和终止上市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
的相关业务规则执行。
(二)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投资者可通过场外或场内两种方式对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进行申购与赎回。投资者仅可
通过场外方式对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进行申购、赎回。
1、场内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如无特别说明,本节所述基金份额仅指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
(1)申购与赎回办理的场所
具有基金代销业务资格且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风险控制要求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
位(具体名单见开放申购赎回公告)。
(2)申购、赎回账户
投资人通过场内申购、赎回应使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开立的人
民币普通股票账户或证券投资基金账户。
(3)申购与赎回办理的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①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深圳证券交易所的工作日为本基金的场内申购赎回开放日。业务办理时间为深圳证券交
易所交易时间。在基金合同约定时间外提交的申请按下一交易日申请处理。
②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变更登记完成后开始办理申购,暂不开放赎回,集中申购期不超过1
个月。集中申购具体业务办理规则及时间在本基金相关公告中规定。集中申购期结束后,本
基金可暂停办理申购和赎回,暂停期间不超过3个月。暂停期间结束后,本基金将开放申购、
赎回。
基金管理人应于申购开始日、赎回开始日前至少3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介公告。
(4)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①“未知价”原则,即基金的申购与赎回价格以受理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
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②基金采用金额申购和份额赎回的方式,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申购、
赎回申报单位以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为准。
③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当日交易结束时间前撤销,在当日的交易时间结束后不
得撤销。
④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应
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
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具体规定请参见相关公告。
(5)申购和赎回的费用及其用途
①申购费用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率最高不超过5%,在申购时收取并由申购人承担,用于
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具体办理规则和申购费用标准详见招募说
明书。
②赎回费用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率最高不超过3%,其中,对持续持有期少于7日的投资
者收取不低于1.5%的赎回费。赎回费用在投资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其中,对持续持有
期少于7日的投资者收取的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期不少于7日的投资者所
收取的赎回费25%归入基金财产,其余的用于支付注册登记费及其他必要的手续费。具体办
理规则和赎回费用标准详见招募说明书。
③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申购费用和赎回费用标准,调整后的申
购费用和赎回费用标准在最新的招募说明书及基金产品资料概要中列示。上述费用标准如发
生变更,基金管理人最迟应于新的费用标准实施日前3日内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公告。
④当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履行适当程序后,采用摆动定价机
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
自律规则的规定。
(6)基金申购份额、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根据该类基金份额净值计算申购份额和赎回金额。
① A类基金份额申购份额的计算方法: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手续费=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A类基金份额净值
场内申购份额保留到整数位,不足1份额对应的资金返还至投资者资金账户。
② 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方法:
赎回总金额=赎回份数×赎回当日A类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手续费=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赎回总金额-赎回手续费
赎回总金额、净赎回金额按四舍五入的原则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
(7)申购与赎回的登记结算
基金申购、赎回的登记结算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有关规定办理。
2、场外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和C类基金份额均可通过场外方式进行申购与赎回。
(1)申购与赎回场所
①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
办理基金的申购、赎回。具体的销售网点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或者基金管理人网站
披露并不时更新的销售机构名录中列明。
②基金管理人可以酌情增加或减少基金销售机构。
③销售机构可以酌情增加或减少其销售网点、变更营业场所。
(2)申购、赎回的办理时间
①开放日
基金开放日为投资者办理基金申购、赎回等业务的工作日。基金开放日为上海证券交易
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交易日。具体业务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交
易时间。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或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更改或其他原因,基金管理人将视
情况进行相应的调整并公告。在基金合同约定时间外提交的申请按下一交易日申请处理。
②申购、赎回的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变更登记完成后开始办理申购,暂不开放赎回,集中申购期不超过1
个月。集中申购期结束后,本基金可暂停办理申购和赎回,暂停期间不超过3个月。暂停期
间结束后,本基金将开放申购、赎回。
基金管理人应于申购开始日、赎回开始日前至少3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介公告。
(3)申购、赎回的原则
①“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受理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
为基准进行计算。
②“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持有的基金份额申请。
③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人申(认)购的先后次序进行顺序赎回。
④当日的申购、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前撤销。
⑤基金管理人在不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情况下可更改上述原则。在变更上述原则
时,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在新规则实施日前3日内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上公告。
(4)申购、赎回的程序
①申请方式:书面申请或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
②投资人在提交申购基金的申请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投资人在
提交赎回申请时,账户中必须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申购、赎回的申请无效
而不予成交。
③申购、赎回的确认与通知:T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可在T+2日到销售网点柜台或
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
④申购、赎回款项的支付:基金申购采用全额缴款方式。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申请确认
后,基金管理人将在T+7日(包括该日)内将赎回款项划往基金份额持有人账户。
⑤T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T+1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可以适
当延迟计算或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5)申购、赎回的数额约定
①投资人在各销售机构首次申购和单次申购的最低金额以及单次赎回的最低份额,详见
本基金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②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每个交易账户的最低基金份额余额,具体规定请
参见招募说明书。
③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限,具体规定请参见
招募说明书。
④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应
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
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具体规定请参见相关公告。
⑤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调整申购金额、赎回份额及最低持有份额的数量限制,
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的2日前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上公告。
(6)申购、赎回的费用
本基金分为A类和C类基金份额。投资人在申购A类基金份额时支付申购费用,申购C
类基金份额不支付申购费用,而是从该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A类基金份额的申
购费用由申购A类基金份额的投资者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用于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
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申购费率不超过5%。赎回费用由投资者承担,对于A类基金份额而
言,其中对持续持有期少于7日的投资者收取的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期不
少于7日的投资者收取的赎回费用的25%计入基金财产,其余作为注册登记费和其他手续费,
对于C类基金份额而言,对C类基金份额持有人收取的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各类基金
份额的赎回费率均不超过3%,其中对持续持有期少于7日的投资者收取不低于1.5%的赎回
费。
本基金申购、赎回费率由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确定并在招募说明书及基金
产品资料概要中列示。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有权根据市
场情况调整收费方式及相关费率,但最迟应于调整生效前3个工作日内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
介上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背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
金促销计划,针对以特定交易方式(如网上交易、电话交易等)等进行基金交易的投资者定
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基金管理人可以按中国证监会要求
履行必要手续后,可以适当调低基金申购费率和基金赎回费率。
当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履行适当程序后,采用摆动定价机
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
自律规则的规定。
(7)基金申购份额、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
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根据该类基金份额净值计算申购份额和赎回金额。本基金A类基金
份额收取申购费用,C类基金份额不收取申购费用,但从该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
① 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方法:
1)申购A类基金份额的计算方法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手续费=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A类基金份额净值
申购份额以当日A类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计算,计算结果以四舍五入的原则保留到小数
点后两位。
2)申购C类基金份额的计算方法
申购份额=申购金额/申购当日C类基金份额净值
申购份额以当日C类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计算,计算结果以四舍五入的原则保留到小数
点后两位。
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公式由基金管理人确定,如有变更,以基金管理人的公告或招募说
明书为准。
② 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方法:
赎回总金额=赎回份额×赎回当日该类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手续费=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赎回总金额-赎回手续费
赎回总金额、净赎回金额按四舍五入的原则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
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公式由基金管理人确定,如有变更,以基金管理人的公告或招募说
明书为准。
(8)申购、赎回的注册登记
投资人申购基金成功后,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T+1日自动为投资人登记权益并办理注册
登记手续,投资人在T+2日(含该日)后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投资人赎回本基金成功
后,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T+1日自动为投资人扣除权益并办理注册登记手续。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注册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整,但不得
实质影响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并最迟于开始实施前3个工作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上公告。
3、基金份额的注册登记
①本基金的份额采用分系统登记的原则。场外认购或申购买入的基金份额登记在注册
登记系统持有人开放式基金账户下;场内认购、申购或上市交易买入的基金份额登记在证
券登记结算系统持有人证券账户下。
②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中的基金份额可通过基金销售机构申请赎回,但不可卖出。
③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中的基金份额既可上市交易,也可直接申请赎回。
4、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除出现如下情形,基金管理人不得拒绝或暂停基金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①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②证券交易场所在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
③基金规模过大,使相应的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可能对基金业绩产
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④基金管理人认为会有损于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某笔申购;
⑤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代销机构和登记注册机构的技术保障或人员支持等不
充分;
⑥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的比例
达到或者超过50%,或者变相规避50%集中度的情形时,基金管理人有权对该等申购申请进
行部分确认或拒绝接受该等申购申请;
⑦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
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
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
⑧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基金暂停申购,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上公告。暂停期间结束基金重新
开放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最新的基金份额净值。
5、暂停赎回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除出现如下情形,基金管理人不得拒绝接受或暂停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或者延缓
支付赎回款项:
①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②证券交易场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当日基金资产净值无法计算;
③因市场剧烈波动或其他原因而出现连续巨额赎回,导致本基金的现金支付出现困难;
④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
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
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⑤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立即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备案。已接受的赎回
申请,基金管理人将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支付的,可支付部分按每个赎回申请人已被接受
的赎回申请量占已接受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由基金管理人按
照发生的情况制定相应的处理办法在后续开放日予以支付。
同时在出现上述第③款的情形时,对已接受的赎回申请可延期支付赎回款项,最长不超
过20个工作日,并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上公告。投资者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
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
暂停基金的赎回,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赎回公告。
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
6、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一个工作日内的基金净赎回申请(净赎回申请=有效赎回申请总数-有效申购申请总
数)与净转出申请份额(基金转出申请总份额扣除转入申请总份额之余额)之和超过前一日
该基金总份额的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本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或部
分顺延赎回。
①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②部分顺延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可能会对基金的资
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该基金总份额的10%的前
提下,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该基
金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赎回未受理部分可延迟至下一个开放日
办理,但投资者可在申请赎回时选择将当日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顺延至下一开放日的赎
回申请不享有赎回优先权,并将以下一个开放日的该类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计算赎回金额,
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场内的赎回申请在遇到巨额赎回时不予办理延期赎回,当日
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
③若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且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超过上一日基金总份额的
20%,基金管理人有权先行对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出20%的赎回申请实施延期办理,而
对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20%以内(含20%)的赎回申请与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或巨额赎回份额占比情况决定全额赎回或部
分延期赎回。所有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
日的该类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具体见相关公
告。
(3)巨额赎回的公告:当发生巨额赎回并顺延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
或者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3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
并在两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本基金连续2个开放日以上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赎回
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并应当在中
国证监会指定媒介上公告。
7、其他暂停申购和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发生基金合同或招募说明书中未予载明的事项,但基金管理人有正当理由认为需要暂停
基金申购、赎回申请的,应当报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在中国证监会指定
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8、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为一天,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上刊登
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一个开放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一天但少于两周,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
管理人应提前一个工作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在
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公告最近一个工作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两周,暂停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每两周至少重复刊登暂停公告
一次。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3个工作日在中国证监会指
定媒介上连续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在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公告最近一个
开放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
9、基金的转换
为方便基金份额持有人,未来在各项技术条件和准备完备的情况下,投资者可以选择在
本基金和本基金管理人旗下在同一注册登记机构办理注册登记的其他基金之间进行基金转
换。基金转换的数额限制、转换费率等具体规定可以由基金管理人届时另行规定。
10、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者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在届时发布公
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确定。投资者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
额,每期扣款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
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11、基金份额的系统内转托管和跨系统转登记
(1)系统内转托管
①系统内转托管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内不同销售机
构(网点)之间或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内不同会员单位(席位)之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②份额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变更办理基金赎回业务的销售机构
(网点)时,销售机构(网点)之间不能通存通兑的,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的系统内转托
管。
③份额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变更办理上市交易的会员单位
(席位)时,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的系统内转托管。
(2)跨系统转登记
①跨系统转登记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A类基金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和证券登
记结算系统之间进行转登记的行为。除非基金管理人另行公告,本基金不支持C类基金份额
进行跨系统转登记。
②本基金跨系统转登记的具体业务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规定办
理。
12、 其他特殊交易
在相关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的条件下,基金管理人还可办理除上述业务以外的其他特
殊交易业务。
七、基金的非交易过户与转托管
(一)非交易过户是指不采用申购、赎回等基金交易方式,将一定数量的基金份额按照
一定规则从某一投资人基金账户转移到另一投资人基金账户的行为,包括继承、捐赠、强制
执行,及基金注册与过户登记人认可的其它行为。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 接受划转的主
体必须是合格的个人投资者或机构投资者。其中:
(1)“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
(2)“捐赠”仅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
或其他具有社会公益性质的社会团体。
(3)“强制执行”是指国家有权机关依据生效的法律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
金份额强制执行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基金注册登记人可以办理的非交易过户情形,以其公告的业务规则为准。
(二)办理非交易过户业务必须提供基金注册登记人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直接向基金
注册登记人或其指定的机构申请办理。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变更办理基金申购与赎回等业务的销售机构(网点)时,投资
人可根据各销售机构的实际情况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的转托管。基金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
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八、基金份额的冻结、解冻及质押
(一)基金注册登记人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基金份
额被冻结的,被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包括现金分红和红利再投资)一并冻结。
(二)在不违反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条件下,基金注册登记人将可以办理基金份额的
质押业务或其他业务,公布并实施相应的业务规则。
九、基金合同当事人及其权利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
(1)基金管理人基本情况
名称: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莲花街道福新社区鹏程一路9号广电金融中心36层DEF单元、38
层、39层
法定代表人:王军
成立日期: 2001年12月27日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1]55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1.5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2)基金管理人的权利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基金管理人依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管理基金
财产;
3)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制订、修改并公布有关基金募集、认购、
申购、赎回、转托管、基金转换、非交易过户、冻结、收益分配等方面的业
务规则;
4)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获得基金管理费;
5)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前提下,决定本基金的相关费率结构和收
费方式;
6)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之规定销售基金份额,收取认购费、申购费、基金
赎回手续费及其它法律法规规定的费用;
7)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
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对基金财产、其它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
损失的,应及时呈报中国证监会和中国银监会,以及采取其它必要措施以保
护本基金及相关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利益;
8) 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选择适当的基金代销机构并有权依照代销协议对基金
代销机构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9) 自行担任基金注册登记人或选择、更换基金注册登记代理机构,办理基金
注册登记业务,并按照基金合同规定对基金注册登记代理机构进行必要的监
督和检查;
10) 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和赎回的申请;
11)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12)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制订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3)按照法律法规,代表基金对被投资企业行使股东权利,代表基金行使因投
资于其它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4)在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15)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
法律行为;
17)选择、更换律师、审计师、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并确定有关费率;
18)法律法规、基金合同以及依据基金合同制订的其它法律文件所规定的其它
权利。
(3)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
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
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 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办理基金份额的认购、申购和赎回业务;
6) 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和相应的技术设施进行基金的注册登记或委托其他机
构代理该项业务;
7)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
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资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
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8) 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以基金财产为自己
及任何第三人谋取非法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9) 接受基金托管人依法进行的监督;
10)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价格的方法符合基
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照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
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
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以保密,
不得向他人泄露;
13)按基金合同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14)按照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
赎回和分红款项;
15)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和直接管理;
16)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
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7)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8)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的财务会计报告;
19)编制基金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20)确保需要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内发出;
保证投资人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
公开资料,并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21)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
分配;
22)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时,及时报告中国
证监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3)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4)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5)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财产及本基金其他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26)公平对待所管理的不同基金,防止在不同基金间进行有损本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利益及资源分配;
27)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
法律行为;
28)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托管人
(1)基金托管人基本情况
名称: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188号
法定代表人:任德奇
成立日期:1987年3月30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5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742.62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办理票据承
兑与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
从事同业拆借;买卖、代理买卖外汇;从事银行卡业务;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
款项业务;提供保管箱服务;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经营结汇、售
汇业务。
(2)基金托管人的权利
1)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依照基金合同的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
违反基金合同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的,不予执行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4)在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5)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如认为基金管理人违反了
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对基金财产、其它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
损失的,应及时呈报中国证监会和中国银监会,以及采取其它必要措施以保
护本基金及相关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利益;
7)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其它权利。
(3)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
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确保基金财
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资产以及不同的基金财
产相互独立;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
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名册登记、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
独立;
4) 除依据《基金法》、本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以基金财产为自己
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 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 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7) 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
事宜;
8)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
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9) 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及基金份
额申购、赎回价格;
10)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1)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
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
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
的措施;
12)按规定保存有关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保存基金的会计账册、报表和记录等15 年以上;
13)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4)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5)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
基金转换转出款项;
16)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7)按照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8)参加基金财产清算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时,及时报告中国
证监会和银行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20)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托管人应为基金向
基金管理人追偿;
21)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责任不因其退
任而免除;
22)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基金合同其他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23)法律、法规、本基金合同和依据本基金合同制定的其他法律文件所规定的
其他义务。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
(1)基金投资人购买或通过其他合法方式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
同的承认和接受,基金投资人自依据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取得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即成为
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当事人,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作
为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为必要条件。同一类别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
权益。
(2)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转让或者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
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发售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
提起诉讼;
9)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其它权利。
(3)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
1)遵守基金合同;
2)缴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3)在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4)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利益的活动;
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6)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自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基金管理
人的代理人处获得的不当得利;
7)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一)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
的授权代表共同组成。
(二)有以下事由情形之一时,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
(2)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更换基金管理人;
(5)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或提高销售服务费率,但根据法律法规
的要求提高该等报酬标准或提高销售服务费率的除外;
(6)本基金与其它基金的合并;
(7)变更基金类别;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它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事
项。
(三)以下情况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调低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
(2) 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变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赎回费率、调低销
售服务费率或收费方式;
(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对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5)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6)除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以外的其它情形。
(四) 召集人和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集。
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者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2)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
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
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
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自行召集并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
登记日。
(3)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
同)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
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
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
(4)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应当至少提前30日向中国证监会备
案。
(5)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
(五)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必须于会议召开日前40天在指定媒介公告。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须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方式;
2)会议拟审议的主要事项;
3)会议形式;
4)议事程序;
5)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权益登记日;
6)授权委托书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理有效期
限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7)表决方式;
8)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
9)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10)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用通讯方式开会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召集人决定通讯方式和书面表决方式,
并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
联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达意见的寄交和收取方式及截止时间。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
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书
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六) 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1)会议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方式包括现场开会和通讯方式开会。
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通过授权委托书委派其代理人出席,现场开会时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出席。
通讯方式开会指按照本基金合同的相关规定以通讯的书面方式进行表决。
会议的召开方式由召集人确定,但决定更换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必须以现场开会方
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2)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条件
1)现场开会方式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现场会议方可举行:
① 对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统计显示,有效的基金份额应占权益登记日
基金总份额的50%以上(含50%);若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少于本基
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3个月以后、6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应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
基金总份额的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
② 到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身份证明及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代理人身份证明、委托人
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授权委托代理手续完备,到会者出具的相关文件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及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未能满足上述条件的情况下,则召集人可另行确定并公告重新开会的时间和地点,但确
定有权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资格的权益登记日不变。
2)通讯开会方式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会议方可举行:
① 召集人按本基金合同规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2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
告;
② 召集人在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和统计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书面表决意见;
③ 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
金份额应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以上(含50%);若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
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
总份额的50%,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3个月以后、6个月
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
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之一)基金份额的持有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
具书面意见;
④ 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书面意见的其他代表,同
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登记注册机
构记录相符。
如果开会条件达不到上述条件,则召集人可另行确定并公告重新表决的时间,但确定有
权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资格的权益登记日不变。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表面符合法律法
规和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即视为有效的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
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七)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1)议事内容为本基金合同规定的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事由所涉及的内容以
及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单独或合并持有权益登记日本基金总份额10%以
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在大会召集人发出会议通知前就召开事
由向大会召集人提交需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也可以在会
议通知发出后向大会召集人提交临时提案。临时提案应当在大会召开日前35
天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对于临时提案应当在大会召开日前30天公布。
3)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的提案(包括临时提案),大会召集人应当按照以下
原则对提案进行审核:
关联性。大会召集人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涉及事项与基金有直接关系,并且不超出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职权范围的,应提交大会审议;对于不符合
上述要求的,不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如果召集人决定不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提
交大会表决,应当在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进行解释和说明。
程序性。大会召集人可以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提案涉及的程序性问题作出决定。如将其
提案进行分拆或合并表决,需征得原提案人同意;原提案人不同意变更的,大会主持人可以
就程序性问题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决定,并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程序进
行审议。
4)单独或合并持有权利登记日基金总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提交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未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通过,就同一提案
再次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其时间间隔不少于6个月。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开会议的通知后,如果需要对原有提案
进行修改或增加新的提案,应当最迟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日前30日
公告。否则,会议的召开日期应当顺延并保证至少与公告日期有30日的间
隔期。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规定程序宣布会议议事程序及注意事项,
确定和公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在公证机关监督下进行表决,经
合法执业的律师见证后形成大会决议。
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主持。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会的情况下,由基
金托管人授权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则由出席
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以所代表的基金份额50%以上多数选举产生一名代表作为
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
身份证号码、住所地址、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托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2)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表决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30天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
期第2天在公证机构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并形成决议。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八)决议形成的条件、表决方式、程序
(1)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平等的表决权。
(2)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
一般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50%以上(含50%)
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小项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
通过;
2)特别决议
特别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
为有效;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转换基金运作方式、终止基金合同、本基金与
其他基金合并等重大事项必须以特别决议方式通过。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
(4)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议、
逐项表决。
(九)计票
(1)现场开会
1)如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则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
人中推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
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
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推举3名
基金份额持有人担任监票人。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
计票结果。
3)如会议主持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可以对投票数进行重新清点;如
会议主持人未进行重新清点,而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会议
主持人宣布的表决结果有异议,其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重新清
点,会议主持人应当立即重新清点并公布重新清点结果。重新清点仅限一次。
4)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参加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或拒不配合计票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方式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管人
授权代表(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
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
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的生效与公告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2)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均有约束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决定。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自表决通过之日起5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并予以公告。
(十一)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十一、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和程序
(一)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
1)基金管理人被依法取消基金管理资格;
2)基金管理人依法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
3)基金管理人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时,应当依照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在六个月内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选任新的基金管理人;新基金管理人产生前由中国证监会指定临时基金管理人。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
1)基金托管人被依法取消基金托管资格;
2)基金托管人依法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
3)基金托管人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时,应当依照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在六个月内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选任新的基金托管人;新基金托管人产生前由中国证监会指定临时基金托管人。
(二)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1)基金管理人的更换程序
1)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由基金托管人或代表10%以上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提名。
2)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更换基金管理人形成决议。
3)临时基金管理人:新任基金管理人产生之前,由中国证监会指定临时基金管
理人;
4)备案并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选任基金管理人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
生效,并自表决通过之日起5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管理人更换后,
由基金托管人在更换基金管理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2日内在
指定媒介公告。
5)交接: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应当妥善保管基金管理业务资料,及时办理
基金管理业务的移交手续,新基金管理人或者临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接
收。新任基金管理人应与基金托管人核对基金资产总值和净值。
6)审计并公告: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规定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基
金财产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7)基金名称变更:基金管理人更换后,本基金应替换或删除基金名称中与原基
金管理人有关的名称或商号字样。
(2)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1)提名:新任基金托管人由基金管理人或代表10%以上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提名。
2)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更换基金托管人形成决议。
3)临时基金托管人:新任基金托管人产生之前,由中国证监会指定临时基金托
管人;
4)备案并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更换基金托管人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
生效,并自表决通过之日起5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托管人更换后,
由基金管理人在更换基金托管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2日内在
指定媒介公告。
5)交接: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当妥善保管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资料,
及时办理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的移交手续,新基金托管人或者临时基金
托管人应当及时接收。新任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核对基金资产总值和净
值。
6)审计并公告: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规定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基
金财产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
1)提名: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由单独或合计持有基金总份
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2)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同时更换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形成决议。
3)临时基金管理人和临时基金托管人:新任基金管理人和新任基金托管人产生
之前,由中国证监会指定临时基金管理人和临时基金托管人。
4)备案并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决议自表
决通过之日起生效,并自表决通过之日起5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新任基
金管理人和新任基金托管人应在更换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2日内在指定媒介上联合公告。
5)交接: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应当妥善保管基金管理业务资料,及时办理
基金管理业务的移交手续,新基金管理人或者临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接
收。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当妥善保管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资料,
及时办理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的移交手续,新基金托管人或者临时基金
托管人应当及时接收。新任基金管理人与新任基金托管人核对基金资产总值
和净值。
6)审计并公告: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规定聘请会计
师事务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
7)基金名称变更:基金管理人更换后,本基金应替换或删除基金名称中与原基
金管理人有关的名称或商号字样。
十二、基金托管
本基金财产由基金托管人依法持有并保管。基金管理人应与基金托管人按照《基金法》、
本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订立《长城久富核心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托管协议》,
以明确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之间在基金财产的保管、基金财产的管理和运作及相互监督
等相关事宜中的权利、义务及职责,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十三、基金的销售
(一)本基金的销售业务指接受投资人申请为其办理的本基金的认购、申购、赎回、转换、
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定期定额投资和客户服务等业务。
(二)本基金的销售业务由基金管理人及基金管理人委托的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办理。基金
管理人委托其他机构办理本基金认购、申购、赎回业务的,应与代理机构签订委托代理协议,
以明确基金管理人和代销机构之间在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等事宜中的权利和义务,确
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护基金投资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销售机构应严格按照法
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办理本基金的销售业务。
十四、基金份额的注册登记
(一)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注册登记业务指本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交收业务,
具体内容包括投资人基金账户管理、基金份额注册登记、清算和结算、基金销售业务确认、
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二)本基金的注册登记业务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委托的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办
理。基金管理人委托其他机构办理本基金注册登记业务的,应与代理机构签订委托代理协议,
以明确基金管理人和代理机构在投资人基金账户管理、基金份额注册登记、清算和结算及基
金销售业务确认、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事宜中的权利和义务,
保护基金投资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基金份额的注册登记业务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办理。
(三)注册登记人履行如下职责
(1)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开户资料、交易资料、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2)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办理本基金的注册登记业务;
(3)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办理本基金的注册登记业务;
(4)接受基金管理人的监督;
(5)妥善保存登记数据,并将基金份额持有人名称、身份信息及基金份额明细等数据
备份至中国证监会认定的机构。其保存期限自基金账户销户之日起不得少于20年;
(6)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基金账户信息负有保密义务,因违反该保密义务对投资人或
基金带来的损失,须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但司法强制检查情形除外;
(7)按本基金合同及招募说明书、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的规定,为投资人办理非交易过
户业务、提供其他必要的服务;
(8)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注册登记业务的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并最迟于开
始实施前3个工作日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9)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注册登记人履行上述职责后,有权取得注册登记费。
十五、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投资于具有核心竞争力的企业,分享其在中国经济高速、平稳增长背景下的持续成长所
带来的良好收益,力争为基金持有人实现稳定的超额回报。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投资于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并上市交易的公司股票
(包含存托凭证)、债券、权证、资产支持证券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
的其他金融工具。本基金投资组合的资产配置为:股票资产占基金总资产60%-95%,债券
占基金总资产0%-35%,权证投资占基金资产净值0%-3%,本基金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现金类资产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
证金、应收申购款。本基金股票资产中,不低于80%的资金将投资于具有核心成长优势的上
市公司发行的股票。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
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三)投资理念
本基金将依托长城基金公司富有效率的研究团队,执行严格风险收益配比原则与选股流
程,重估值、弱偏好,努力突破自身的习惯性束缚,以追求知行合一、坚持不懈的工作理念
构建均衡而富有活力的投资组合。
(四)投资策略
基金投资的核心策略是“自下而上、精选个股”,同时根据市场偏好适度配置主题类资
产以保持组合的均衡性。精选原则将继承基金久富以往富有成效的核心企业评价体系,以“具
备核心竞争力、能够在市场中获取超额收益的企业”为主,构建均衡的投资组合。
1、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对于股票、债券、现金及其他金融产品等大类资产的配置策略,
主次分明,以股票为主。基于对各类资产风险收益水平的分析,结合主要投资对象—具备核
心竞争力上市公司持续成长能力及估值水平,参考基金流动性要求,在重点投资于具备持续
成长能力与获取超额利润能力的优势企业的前提下实现大类资产配置,以求基金资产在股
票、债券及短期金融工具的投资中实现风险和收益的最佳匹配。
2、股票投资策略
本基金的股票投资策略将立足于公司的估值体系,在平衡市场总体估值水平的基础上,
将重点投资于具备核心竞争力的持续成长性企业,强调对公司核心竞争力的判断,及核心竞
争力所拥有的超额收益能力的评估。同时适度兼顾因行业发展、重组购并等要素的变化而导
致的估值调整所带来的阶段性机会;对于新经济、新业务模式等创新型公司依据供求关系、
市场地位、发展前景给予一定估值弹性;对于主题类资产则重点把握市场心理与企业重估的
实质性基础。股票组合构建所追求的目标是双高:高α、高夏普比率。
对于存托凭证投资,本基金将在深入研究的基础上,通过定性分析和定量分析相结合的
方式,精选出具有比较优势的存托凭证。3、基金操作策略
本基金的操作策略核心有二,一是保持组合获得超额收益的能力,主要在于股票类资产
的操作倾向于长、中、短期类目标的处理,其中长期类资产依据估值水平的变化调整权重,
而中、短期类资产的选择是为了发掘新的长期投资目标。二是降低组合的风险系数,保持组
合均衡,主要通过行业配置、主题配置、持股集中度的调整以及均值偏离度的评估等操作来
保持组合的均衡,降低组合的风险。
4、债券及短期金融工具投资策略
本基金认为股票市场投资风险较大时,将择机把部分股票资产转换为债券资产以获取较
稳定的收益。由于目前中国债券市场仍处于制度完善与规则建立的发展阶段,本基金采取组
合久期控制下的主动性投资策略,结合收益率曲线选择有利投资品种,构建债券投资组合,
并综合运用久期控制、期限结构配置、跨市场套利、相对价值判断和信用风险评估等管理手
段实现债券组合的动态优化调整。
5、衍生金融工具套利和风险锁定策略
本基金在进行权证等金融工具投资时将在严格控制风险的前提下谋取最大的收益,以不
改变投资组合的风险收益特征为首要条件,运用有关数量模型进行估值和风险评估,谨慎投
资。对于其他金融衍生产品则以控制风险为目标,作为主动型基金将始终保持较高的股票投
资仓位,金融衍生产品将会是本基金锁定风险的工具,但不作为投资目标。
(五)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75%×沪深300指数收益率+25%×中证综合债指数收益率。
沪深300指数选择中国A股市场中市值规模最大、流动性强和基本因素良好的300家上
市公司作为样本股,充分反映了A股市场的行业代表性,描述了沪深A股市场的总体趋势,
是目前市场上较有影响力的股票投资业绩比较基准。中证综合债指数是综合反映银行间和交
易所市场国债、金融债、企业债、央票及短期融资券整体走势的跨市场债券指数,该指数的
推出旨在更全面地反映我国债券市场的整体价格变动趋势。基于本基金的股票、债券和现金
比例,选用该业绩比较基准能够忠实反映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
(六)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是较高预期收益较高预期风险的产品,其预期收益与风险高于债券基金与货币市
场基金,但低于股票基金。
(七)投资禁止行为与限制
(1)禁止用本基金财产从事以下行为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发行的股票或者债券;
6)买卖与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本基金的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
内承销的证券;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2)基金投资组合比例限制
1)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2)本基金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总和,不超过
该证券的10%,并按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3)本基金股票投资比例为60%-95%;
4)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总资产,本
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5)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1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展
期;
6)在银行间市场进行债券回购融入的资金余额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40%;
7)基金的投资组合中保留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合计
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其中,现金类资产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
金、应收申购款;
8)权证投资比例遵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9)资产支持证券投资比例遵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10)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包括开放式基金以及处于开放期的定
期开放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
流通股票的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
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30%;
11)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
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
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
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2)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
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
保持一致;
13)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比例限制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与境内上
市交易的股票合并计算;
14)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比例限制。
(3)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修改或取消上述限制规定时,本基金不受上述投资组合限制
并相应修改限制规定。
(八)投资组合比例调整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
的约定。除第(七)条第(2)款的第7)、11)、12)项外,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
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不符合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比例
规定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进行调整。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十六、基金的融资、融券
本基金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融资、融券。
十七、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本基金购买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银行存款本息、债券的应计利息、
基金应收的申购基金款、缴存的保证金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其构成主要有:
1、银行存款及其应计利息;
2、结算备付金及其应计利息;
3、根据有关规定缴存的保证金;
4、应收证券交易清算款;
5、应收申购基金款;
6、股票投资及其估值调整;
7、债券投资及其估值调整和应计利息;
8、其他投资及其估值调整;
9、其他资产等。
(二)基金资产净值
本基金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本基金需按有关规定开立基金专用银行存款账户以及证券账户,上述账户与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自有的资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资产账户独立。
如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调整,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有权依据新规定执行。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及处分
(1)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并由基金托管人保管。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基金财产的管理、运用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和
收益,归基金财产。
(3)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
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范围。
(4)基金财产的债权债务不得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固有财产的债权债务互相抵
消;不同基金财产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消。非因基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不得对基金
财产强制执行。
十八、基金财产估值
(一)估值目的
基金财产的估值目的是客观、准确地反映基金财产的价值,并为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提供计价依据。
(二)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基金合同生效后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正常营业日。
(三)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债券、权证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和其他投资等资产。
(四)估值方法
1、股票估值方法
(1)上市流通股票按估值日其所在证券交易所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但最近
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且最近
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将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
整最近交易日收盘价,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如有充足证据表明最近交易日收盘价不能真
实地反映公允价值的,应对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进行调整,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2)未上市股票的估值:
1)首次发行的股票,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
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估值日其所在证券
交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以第(1)条确定的估值价格进行估值。
3)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新股等方式发行的股票,按估值日该上市公司在证券
交易所挂牌的同一流通股票的以第(1)条确定的估值价格进行估值。
4) 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按如下方法进行估值:
①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同一股票的以第(1)条确定的估值价格低于非公开
发行股票的初始取得成本时,采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同一股票的以第(1)条确定的
估值价格作为估值日该非公开发行股票的价值;
②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同一股票的以第(1)条确定的估值价格高于非公开
发行股票的初始取得成本时,应按下列公式确定估值日该非公开发行股票的价值:
FV=C+(P-C)×(Dl-Dr)/Dl (FV为估值日该非公开发行股票的价值;C为该非公开发行股票的
初始取得成本(因权益业务导致市场价格除权时,应于除权日对其初始取得的成本作相应调
整);P为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同一股票的市价;Dl为该非公开发行股票锁定期
所含的交易所的交易天数;Dr为估值日剩余锁定期,即估值日至锁定期结束所含的交易所的
交易天数,不含估值日当天)。
(3)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估值核算,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
(4)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2、债券估值方法
(1)在证券交易所市场挂牌交易的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估值日
无交易的,但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估值
日无交易,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将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
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日收盘价,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如有充足证据表明最近交
易日收盘价不能真实地反映公允价值的,应对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进行调整,确定公允价值
进行估值。
(2)在证券交易所市场挂牌交易的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
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但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
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所含的最近交易日债券应收利息后的净
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无交易,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将参考类似投资
品种的现行市价(净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日收盘价(净价),确定公允价值
进行估值。如有充足证据表明最近交易日收盘价(净价)不能真实地反映公允价值的,应对
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净价)进行调整,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3)首次发行未上市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的公允价值进行估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
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4)在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根据行业协会指导的处理标准或意见并综合考虑市
场成交价、市场报价、流动性及收益率曲线等因素确定其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5)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3、权证估值方法
(1)上市流通权证按估值日其所在证券交易所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但最近
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且最近
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将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
整最近交易日收盘价,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如有充足证据表明最近交易日收盘价不能真
实地反映公允价值的,应对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进行调整,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2)首次发行未上市的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
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停止交易、但未行权的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4)因持有股票而享有的配股权证,以配股除权日起到配股确认日止,若收盘价高于
配股价,则按收盘价和配股价的差额进行估值,若收盘价低于配股价,则估值为零。
(5)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4、资产支持证券估值方法
(1)交易所以大宗交易方式转让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
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全国银行间市场交易的资产支持证券,根据行业协会指导的处理标准或意见并综
合考虑市场成交价、市场报价、流动性及收益率曲线等因素确定其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3)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5、其他资产的估值方法
其他资产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估值。
6、在任何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如采用上述估值方法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均应被认为
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但是,如基金管理人认为上述估值方法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不能客
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在综合考虑市场各因素的基础上,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
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7、当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对本基
金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
8、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以
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发现方应及时通知对方,
以约定的方法、程序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估值,以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9、根据《基金法》,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
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基金管
理人有权按照其对基金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五)估值程序
基金日常估值由基金管理人同基金托管人一同进行。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完
成估值后,将估值结果以书面形式和电子文档报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按基金合同规定
的估值方法、时间、程序进行复核,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签章返回给基金管理人。月末、
年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财产价值时;
3、占基金相当比例的投资品种的估值出现重大转变,而基金管理人为保障投资人的利
益,已决定延迟估值;
4、如出现基金管理人认为属于紧急事故的任何情况,会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出售或评
估基金资产的;
5、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
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
暂停基金估值;
6、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他情形。
(七)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T日各类基金份额净值=T日该类基金资产净值/T日该类基金份额余额
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均精确到0.0001 元,小数点第五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
定的,从其规定。
(八)估值错误的处理
1、当基金财产的估值导致任一类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四位内(含第四位)发生差错
时,视为该类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财产估值的准确性、及
时性。当任一类基金份额净值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并采取合理的措
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计价错误达到或超过该类基金资产净值的0.25%时,基金管理人应
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告中国证监会;计价错误达到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的0.5%时,基金管
理人应通报基金托管人,按本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差错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注册登记人、代理销售机构或
投资人自身的原因造成差错,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差错遭受损
失的当事人(“受损方”)按下述“差错处理原则”给予赔偿。
上述差错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计算差错、系
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对于因技术原因引起的差错,若系同行业现有技术水平无法
预见、无法避免、无法抗拒,则属不可抗力。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造成投资人的交易资料灭失或被错误处理或造成其他差错,因不可抗
力原因出现差错的当事人不对其他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但因该差错取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
仍应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3、差错处理原则
因基金估值错误给投资人造成损失的应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的规
定予以承担。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对不应由其承担的责任,向责任人追偿。本基金合同
的当事人应将按照以下约定的原则处理基金估值差错。
(1)差错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差错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及时进
行更正,因更正差错发生的费用由差错责任方承担;由于差错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差
错,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差错责任方承担;若差错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
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由此造成或扩大的损失由差错责任方和未更正方
依法分别各自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差错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
保差错已得到更正;
(2)差错的责任方对可能导致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并且
仅对差错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差错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差错责任方仍
应对差错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
人的利益损失,则差错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
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
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
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差错责任方;
(4)差错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差错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5)如果因基金管理人原因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托管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
管理人追偿,如果因基金托管人原因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
金托管人追偿。除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之外的第三方造成基金财产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
责向差错方追偿;
(6)如果出现差错的当事人未按规定对受损方进行赔偿,并且依据法律、行政法规、
本基金合同或其他规定,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自行或依据法院判决、仲裁裁决对受损方
承担了赔偿责任,则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有权向出现过错的当事人进行追索,并有权要
求其赔偿或补偿由此发生的费用和遭受的损失;
(7)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则处理差错。
4、差错处理程序
差错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差错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当事人,根据差错发生的原因确定差错责任方;
(2)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差错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差错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损失;
(4)根据差错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注册登记人的交易数据的,由基金注册登记
人进行更正,并就差错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5)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计价错误达到该类基金份额净值0.5%时,基金管理人应
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九)特殊情形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按估值方法的第6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份额净值错
误处理。
2、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由于证券交易所及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未能发现错误的,由此
造成的基金财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应当
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十九、基金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
(4)因基金的证券交易或结算而产生的费用;
(5)基金合同生效以后的信息披露费用;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基金合同生效以后的会计师费和律师费;
(8)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列入的其他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年管理费率为1.2%。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 =E×年管理费率÷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个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
发送基金管理费划付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1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
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
(2)基金托管人的基金托管费
本基金的年托管费率为0.2%。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 =E×年托管费率÷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个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
发送基金托管费划付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1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资产中一
次性支付给基金托管人。
(3)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年费率为0.6%。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按前一日C类基金份额基金资产净值的0.6%年费率计提。计算方
法如下:
H=E×0.6%÷当年天数
H为C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为前一日C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
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
送销售服务费划付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1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资产中一次
性划出,经登记机构分别支付给各个基金销售机构。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
顺延。
(4)本条第(一)款第(4)至第(8)项费用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
规及相应协议的规定,列入当期基金费用。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损
失,以及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等不列入基金费用。
(四)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和销售服务费的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协商酌情调低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和销售服务费
率,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日前2日在中国证
监会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五)其他费用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其他的费用,并
按照相关的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公告或备案。
(六)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依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纳税义务。
二十、基金收益与分配
(一)收益的构成
1、买卖证券差价;
2、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
3、银行存款利息;
4、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
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或费用的节约应计入收益。
基金净收益为基金收益扣除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在基金收益中扣除的费用等项
目后的余额。
(二)收益分配原则
本基金收益分配应遵循下列原则:
1、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在费用收取上不同,其对应的可分配收益可能有所不同。本基
金同一类别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2、如果基金投资当期出现净亏损,则不进行收益分配;
3、基金当年收益先弥补上一年度亏损后,方可进行当年收益分配;
4、基金收益分配后各类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
5、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人自行承担。
6、本基金收益每年最多分配4次,年度收益分配比例不低于可分配收益的40%;
7、本基金收益以现金形式分配,但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事先选择将所获分配的现金收
益,按照基金合同有关基金份额申购的约定转为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事先
未做出选择的,基金管理人应当支付现金;
8、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载明基金收益的范围、基金收益分配对象、分配原则、分配时间、
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及有关手续费等内容。
(四)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与公告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在2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五)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1、采用现金分红方式,可从现金红利中提取一定的数额或比例用于支付注册登记手续
费。如收取该项费用,具体提取方式在更新的招募说明书或公告中规定。
2、收益分配时发生的银行转账等手续费用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承担。
二十一、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每年1 月1 日至12 月31 日,如果基金成立少于2个月,
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年度。
(2)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3)会计制度按国家有关的会计制度执行。
(4)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5)本基金会计责任人为基金管理人。
(6)基金管理人应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
编制基金会计报表,基金托管人定期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
并以书面方式确认。
(二)基金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独立的、具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
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等机构对基金年度财务报表及其他规定事项进行
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经基金托管
人(或基金管理人)同意后可以更换。基金管理人应在更换会计师事务所后在2日内公告。
二十二、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披露原则
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基金合同及其
他有关规定。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根本出发点,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
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简明
性和易得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国
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指定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指定网
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投资人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
露的信息资料。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
应保证不同文本的内容一致。不同文本之间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二)基金相关信息披露
(1)基金管理人应当在集中申购的3日前,将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
媒介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将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各自公司网站上。
(2)集中申购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集中申购的具体事宜编制集中申购公告,并在披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
登载于指定报刊和指定网站上。
(3)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生效的次日在指定媒介上登载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4)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
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基金招募说明书其他信息发生变更
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
(5)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是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摘要文件,用于向投资者提供简明的基金概要信
息。《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
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并登载在指定网站及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
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6)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
基金份额获准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份额上市交易的3个工
作日前,将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三)定期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由基金管理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颁布的有关证券投资基金信息
披露内容与格式的相关文件的规定单独编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
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1)基金年度报告: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
报告,将年度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年
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2)中期报告: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中期报
告,将中期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3)基金季度报告: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
季度报告,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2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中期报告或者年度
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
分析等。
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20%的情形,为保障其他
投资者的权益,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定期报告“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项下披
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产品的特有风
险,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四)基金净值信息
1、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交易日的次日,通过指定网站、基金
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交易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2、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指定网站披露半年度和
年度最后一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五)临时报告
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2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并登载在指定
报刊和指定网站上。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
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定的事项;
(2)基金终止上市交易、基金合同终止、基金清算;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基金合并;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5)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份额登记、核算、估值等事项,基
金托管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核算、估值、复核等事项;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7)基金管理人变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权的股东、基金管理人的实际控制人变更;
(8)基金集中申购期的延长或提前终止;
(9)基金管理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
生变动;
(10)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最近12个月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最近12个月内变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11)涉及基金管理业务、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仲裁;
(12)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因基金管理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
处罚、刑事处罚,基金托管人或其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因基金托管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
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13)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
关联交易事项,但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14)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5)管理费、托管费、销售服务费、申购费、赎回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
率发生变更;
(16)某一类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7)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18)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19)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20)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或重新接受申购、赎回申请;
(21)本基金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项;
(22)基金管理人采用摆动定价机制进行估值;
(23)调整本基金份额类别设置;
(24)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
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六)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体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
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以及可能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相关信息披露
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上
市交易的证券交易所。
(七)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八)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门部门及高级管理人
员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
格式准则等法规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
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清算报告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
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进行书面或电子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报刊中选择一家报刊披露本基金信息。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报送拟披露的基金信息,并保证相关报送信
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介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公共
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指定媒介和基金上市交易的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
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的专业机构,应
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10年。
(九)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将信
息置备于各自住所、基金上市交易的证券交易所网站,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
二十三、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基金合同变更涉及本基金合同第十节第(二)项规定的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
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同意。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依法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在指定媒介公告。
(2)除上述第(1)项规定的情形外,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可对基金合同的
内容进行变更,该等变更应当在2日内由基金管理人进行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基金合同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六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承接的;
(3)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责令终止的;
(4)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合同终止,应当按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组
1)自基金合同终止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由基金管理人组织成立基金财产清算
组,在基金财产清算组接管基金财产之前,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照
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的规定继续履行保护基金财产安全的职责。
2)基金财产清算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注册登记人、具有从
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
组成。基金财产清算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
清算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3)清算程序
1) 基金合同终止后,由基金财产清算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2) 基金财产清算组根据基金财产的情况确定清算期限;
3) 基金财产清算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4) 对基金财产进行评估和变现;
5) 基金清算组作出清算报告;
6) 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审计;
7) 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8) 将基金清算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9) 公布基金清算公告;
10)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4)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由
基金清算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5)基金剩余财产的分配
基金财产按如下顺序进行清偿:
1)支付基金财产清算费用;
2)缴纳基金所欠税款;
3)清偿基金债务;
4)清算后如有余额,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6)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小组成立后2日内应就清算小组的成立进行公告;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
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组做出的清算报告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
计,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组应当将清算
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7)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二十四、业务规则
本基金合同当事人应遵守本基金注册登记人颁布的相关业务规则。业务规则由注册登记
人在符合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前提下制定、修改和解释。
二十五、违约责任
(一)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履行各自职责的过程中,违反《基金法》等法律法规的规
定或者基金合同的约定,给基金财产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害的,应当分别对各自的行
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因共同行为给基金财产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连
带赔偿责任。
(二)由于基金合同当事人违反基金合同,给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
偿责任。当发生下列情况时,当事人可以免责:
(1)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按照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作为或不作为而造成的损失等;
(2)在没有欺诈或过失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由于按照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投资原则进
行的投资所造成的损失等;
(3)不可抗力。
(三)在发生一方或者多方当事人违约的情况下,基金合同能够履行的应当继续履行。
(四)本合同当事人一方违约后,其他当事方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
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守约方因防止损失扩大而支出的合
理费用由违约方承担。
(五)因第三方的过错而导致本基金合同当事人一方违约造成其他当事人损失的,违约方并
不免除其赔偿责任。
二十六、争议的处理
(一)本基金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并从其解释。
(二)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之间因本基金合同产生的或与本基金合同有关的争议可首先通过
友好协商或调解解决。自一方书面要求协商解决争议之日起六十日内如果争议未能以协商或
调解方式解决,则任何一方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上海分会,根据提
交仲裁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上海。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仲裁各方当事
人均具有约束力。
(三)除争议所涉内容之外,本基金合同的其他部分应当由本基金合同当事人继续履行。
二十七、基金合同的效力
(一)本基金合同由《久富证券投资基金合同》修订而成,并自长城久富核心成长股票型证
券投资基金(LOF)更名而来。《长城久富核心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
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盖章以及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报中国证监会核准
并履行相关备案手续后生效,原《久富证券投资基金合同》自同一日起失效。
(二)本基金合同自生效之日起对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内的基
金合同各方当事人具有同等的法律约束力。
(三)本基金合同正本一式六份,除上报有关监管机构一式二份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各持有二份,每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四)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住所,供投资人查阅,基金合
同条款及内容应以基金合同正本为准。
(本页为签署页,无正文)
基金管理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签订地:上海
签订日: 年 月 日
(本页为签署页,无正文)
基金托管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签订地:上海
签订日: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