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鹰中小盘精选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基金管理人:金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时间:二〇二〇年一月
重要提示
金鹰中小盘精选证券投资基金经中国证监会2004年3月9日《关于同意金鹰中小盘精选
证券投资基金设立的批复》(证监基金字[2004]25号)批准发起设立。基金合同于2004年5
月27日正式生效。
投资有风险,投资人申购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招募说明书。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
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核
准,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核准,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
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承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
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资者在投资
本基金前,应全面了解本基金的产品特性,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
并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包括:因政治、经济、社会等环境因素对证券价格产生
影响而形成的系统性风险、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由于基金投资人连续大量赎回基
金产生的流动性风险、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实施过程中产生的基金管理风险、本基金的特
定风险等等。
投资有风险,投资者投资本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和基金产
品资料概要。基金管理人建议投资人根据自身的风险收益偏好,选择适合自己的基金产品,
并且中长期持有。
本招募说明书已经本基金托管人复核。除非另有说明,本招募说明书所载内容截止日为
2019年12月31日(其中基金管理人信息截止日为2020年1月6日),有关财务数据截止
日为2019年9月30日,净值表现截止日为2019年12月31日,本报告中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本招募说明书关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编制、披露及更新等内容,自《信息披露办法》
实施之日起一年后开始执行。
目录
一、绪言.....................................................................................................................................................2
二、释义.......................................................................................................................................................3
三、基金管理人...........................................................................................................................................7
四、基金托管人.........................................................................................................................................18
五、相关服务机构.....................................................................................................................................22
六、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69
七、基金转换.............................................................................................................................................76
八、基金的投资.........................................................................................................................................77
九、基金的业绩.........................................................................................................................................85
十、基金的财产.........................................................................................................................................87
十一、基金资产的估值.............................................................................................................................88
十二、基金的收益分配.............................................................................................................................93
十三、基金的费用与税收.........................................................................................................................95
十四、基金的会计与审计.........................................................................................................................98
十五、基金的信息披露.............................................................................................................................99
十六、风险揭示.......................................................................................................................................105
十七、基金合同的终止与清算...............................................................................................................108
十八、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110
十九、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121
二十、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127
二十一、其他应披露事项.......................................................................................................................129
二十二、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132
二十三、金鹰中小盘精选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备查文件..........................................................133
一、绪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
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
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
称《信息披露办法》)、《证券投资基金托管资格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托管办法》)、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5号<招募说明书的内容与格式>》、《公开募集开
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金鹰中
小盘精选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及其它有关规定等编写。
本招募说明书阐述了金鹰中小盘精选证券投资基金的投资目标、策略、风险、费率等与
投资人投资决策有关的全部必要事项,投资人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
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
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
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
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
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
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人欲了解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二、释义
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有如下含义:
基金或本基金:指依据《基金合同》所设立的金鹰中小盘精选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或《基金合同》:指《金鹰中小盘精选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基金合同的任
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招募说明书:指《金鹰中小盘精选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托管协议:指《金鹰中小盘精选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协议的任何修订
和补充
销售代理协议:指《金鹰中小盘精选证券投资基金销售代理协议》及对该协议的任何
修订和补充
《信托法》:指2001年4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
通过,自2001年10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
《证券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基金法》:指2003年10月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
通过2012年1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
次会议修订自2013年6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
法》及不时做出的修订
《反洗钱法》:指2006年10月31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
会议通过,自2007年1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及
颁布机关对其不时作出的修订;
《运作办法》:指2004年6月29日由中国证监会公布,于2004年7月1日起实施并
于2014年7月7日修订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
不时做出的修订;
《托管办法》:指《证券投资基金托管资格管理办法》
《销售办法》:指由中国证监会公布并于2013年6月1日起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
管理办法》及不时做出的修订
元:指人民币元
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基金管理人:指金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发起人:指金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指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销售机构:指直销机构及销售代理机构
直销机构:指金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销售代理机构:指依据有关《销售代理协议》办理本基金申购、赎回和其他基金业务
的代理机构
注册登记业务:指本基金登记、存管、清算和交收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人基金账
户
管理、基金份额注册登记、清算及基金交易确认、代理发放红利、建
立
并保管基金持有人名册等
注册登记机构:指办理本基金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本基金的注册登记机构为中国证
券
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和/或机构投资者
个人投资者: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可以投资于证券
投
资基金的自然人投资者
机构投资者: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可以投资于证券
投资基金的法人、社会团体、其它组织或投资主体以及合格境外机构
投资者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条
件,经中国证监会批准投资于中国证券市场,并取得国家外汇管理局
额度批准的中国境外基金管理机构、保险公司、证券公司以及其他资
产管理机构
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法取得和持有依据基金合同发行的基金份额的投资者
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合同达到生效条件后,基金管理人宣布基金合同生效的日期
设立募集期:指自《招募说明书》公告之日起到基金合同生效日止的时间段,最长
不超过3个月。本基金的募集期为2004年4月12日到2004年5月20日
认购:指在本基金设立募集期内,投资者申请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申购:指在本基金存续期间内,投资者申请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赎回:指基金持有人按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要求基金管理人购回本基金基
金份额的行为
转换:指本基金转换为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行为
基金账户:指注册登记机构为基金投资者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由该注册登记机构
办理注册登记的本基金或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开放式基金份额及其
变动情况的账户
交易帐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者开立的记录投资者通过该销售机构买卖本基金或
基
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开放式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帐户
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并存续的不定期之期限
开放日:指为投资者办理基金申购、赎回等业务的工作日
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T日:指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申请日
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
息及其他合法收入
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购买的各类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的申购基金款以及
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
净值的过程
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
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
露网站)等媒介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会2017年8月31日颁布、同年10月1日实施的《公
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
时做出的修订
流动性受限资产:是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理价格予
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
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
的债券等
摆动定价机制:指当开放式基金遭遇大额申购赎回时,通过调整基金份额净值的方式,
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赎回的投资者,
从而减少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投资者的合法
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9年7月26日颁布、同年9月1日实施的《公开募
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金鹰中小盘精选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
三、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简况:
名称:金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海滨路171号11楼自编1101之一J79
办公地址: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珠江东路28号越秀金融大厦30楼
设立日期:2002年12月25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2]97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5.102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限:持续经营
联系电话:020-83936180
股权结构:
发起人名称 出资额(万元) 出资比例
东旭集团有限公司 33770 66.19%
广州越秀金融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12250 24.01%
广州白云山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5000 9.8%
总计 51020 100%
(二)主要人员情况
1、董事会成员
李兆廷先生,董事长,北京交通大学软件工程硕士。曾任石家庄市柴油机厂技术员、车
间主任、总经理助理、副总经理等职务。现任东旭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西藏金融租赁有限
公司董事长、中国生产力学会副会长。
王中女士,董事,中国科学院大学工商管理硕士,现任东旭集团有限公司高级副总经理、
东旭资本控股集团常务副总经理、东旭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刘志刚先生,董事,数量经济学博士,历任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产品开发经理,
安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产品部总监,东方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量化投资部总经理、基
金经理,金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总经理等职务。
苏丹先生,董事,管理学硕士,历任华为技术有限公司人力资源部绩效考核岗、韬睿惠
悦咨询有限公司咨询顾问、德勤咨询公司咨询经理、越秀集团人力资源部高级主管、广州证
券股份有限公司人力资源部副总经理,现任广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战略管理部总经理。
王毅先生,董事,工商管理硕士、经济师,历任广州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营业部经理、营
业部总经理助理、营业部副总经理,办公室副主任(主持全面工作)、合规总监、董事会秘书。
现任广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兼任董事会秘书、首席风险官、合规总监。
黄雪贞女士,董事,英语语言文学硕士,历任深圳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助
理和证券事务代表、广州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处副主任、主任、证券事务代表。现
任广州白云山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室主任、证券事务代表、董事会秘书。
刘金全先生,独立董事,数量经济学博士。历任吉林大学经济管理学院讲师、商学院教
授、院长,现任广州大学经济与统计学院特聘教授。
杨之曙先生,独立董事,数量经济学博士。历任云南航天工业总公司财务处助理经济师,
现任清华大学经济管理学院教授。
王克玉先生,独立董事,法学博士。历任山东威海高技术开发区进出口公司法务、山东
宏安律师事务所律师、北京市重光律师事务所律师,现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副院长、博士生
导师。
2、监事会成员
姚志智女士,监事,党校本科学历、会计师、经济师。历任郴州电厂职员、郴州市农业
银行储蓄代办员、飞虹营业所副主任、国北所主任、广州天河保德交通物资公司主管会计、
广州珠江啤酒集团财务部主管会计、广州荣鑫容器有限公司财务部经理、总经理助理、广州
白云山侨光制药有限公司财务部副部长、广州白云山制药有限公司财务部副部长、广州白云
山化学制药创新中心财务负责人、广州白云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财务部高级经理、财务部
部长、广州医药海马品牌整合传播有限公司监事,现任广州白云山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财
务副总监。
赖德昌先生,监事,本科学历,历任广东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审计员、广发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交易员,现任金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集中交易部总监。
姜慧斌先生,监事,管理学硕士。曾任宇龙计算机通信科技(深圳)有限公司人力资源
部组织发展经理,现任金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综合管理部总监。
3、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姚文强先生,副总经理,经济学硕士,历任上海中央登记结算公司深圳代办处财务部负
责人,上海中央登记结算公司深圳代办处主管,浙江证券深圳营业部投资咨询部经理、大成
基金管理公司市场部高级经理,汉唐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市场总监,招商基金营销管理部总经
理助理,国投瑞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华南总经理,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零售南方总经理,
金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等职务。经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四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
并已按规定报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及广东证监局备案,现任金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
经理。经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五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自2020年1月3日起代行金鹰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总经理职责。
徐娇娇女士,督察长,法学硕士研究生,历任南京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银行部项目经
理、中国证券业协会会员服务三部高级主办、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总裁办公室新业务/
产品管理组负责人、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资产管理运营部负责人。经公司第六届董事
会第四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并已按规定报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及广东证监局备案,现
任金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
刘盛先生,副总经理,首席信息官,化学工程硕士,历任长江证券有限公司电脑主管、
平安证券有限公司电脑主管、巨田证券有限公司总裁助理、宏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技术总监、
广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天源证券有限公司总经理、广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等
职务。经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四十八次会议、第五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并已按规定报中国
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及广东证监局备案,现任金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兼首席信息官
职务。
4、基金经理
吴德瑄,曾任广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研究员。2015年1月加入金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任研究部研究员、基金经理助理职务。2016年12月起任金鹰技术领先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7年9月起任金鹰元禧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7年9月至
2019年3月担任金鹰元丰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7年9月至2019年4月担任金
鹰元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本基金历任基金经理情况:汪旻杰先生,管理时间为2004年5月27日至2005年10月
20日;崔海鸿先生,管理时间为2005年10月20日至2007年1月12日;罗荣女士,管理
时间为2007年1月10日至2008年1月23日;刘保民先生,管理时间为2007年10月22
日至2008年12月27日;龙苏云先生,管理时间为2008年1月23日至2009年9月8日;
杨绍基先生,管理时间为2009年9月8日至2015年1月31日;朱丹女士,管理时间为2010
年7月30日至2015年2月17日。于利强先生,管理时间为2015年1月15日至2020年1
月3日。
5、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有:
本公司采取集体投资决策制度,相关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有:
(1)公司投资决策委员会
姚文强,投资决策委员会主席,副总经理(代行总经理职责);
王超伟先生,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总经理助理;
王喆先生,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权益投资部总监,基金经理;
林龙军先生,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绝对收益投资部总监,基金经理;
陈立先生,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权益投资部副总监,基金经理;
刘丽娟女士,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固定收益部总监,基金经理。
(2)权益投资决策委员会
姚文强,权益投资决策委员会主席,副总经理(代行总经理职责);
王超伟先生,权益投资决策委员会副主席,总经理助理;
王喆先生,权益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权益投资部总监,基金经理;
陈立先生,权益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权益投资部副总监,基金经理;
陈颖先生,权益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权益投资部副总监,基金经理。
(3)固定收益投资决策委员会
姚文强,固定收益投资决策委员会主席,副总经理(代行总经理职责);
林龙军先生,固定收益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绝对收益投资部总监,基金经理;
林暐先生,固定收益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基金经理;
龙悦芳女士,固定收益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固定收益部副总监,基金经理;
戴骏先生,固定收益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固定收益部副总监,基金经理。
上述人员之间均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权利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并管理基金财
产;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费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基
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
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
(9)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并获得《基金
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2)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与债权人权利,为基金的利益
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融券;
(14)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
律行为;
(15)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期货经纪机构或其他为基
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6)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
和非交易过户等业务规则;
(17)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决定除调高基金托管费、基金管理费之外的
基金费率结构和收费方式;
(18)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义务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
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
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
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
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
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
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
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
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
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
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15
年以上;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证投资者
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
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
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时,应
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托管人违
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
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