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宏利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重要提示
本基金于2005年9月21日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5]161号文核准,基
金合同于2005年11月10日正式生效。
本基金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
证监会核准,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核准,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
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投资有风险,投资人认购(或申购)本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本基金的未来表现。
投资者购买货币市场基金并不等于将资金作为存款存放在银行或者存款类金
融机构,本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
财产,但不保证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本基金本次更新招募说明书对基金产品名称及证监会要求的相关事项进行更
新,相关信息更新截止日为2023年6月20日,其他所载内容截止日为2022年11
月10日,有关数据和净值表现截止日为2022年9月30日。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我公司已于2022年11月30日发布《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公司股东及
实际控制人变更的公告》,原股东天津市泰达国际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将其持有
的本公司51%股权转让给宏利投资管理(新加坡)私人有限公司。变更后的股东及
持股比例分别为:宏利投资管理(新加坡)私人有限公司:51%;宏利投资管理(香
港)有限公司:49%。本次股权变更后,本公司的注册资本保持不变。
我公司已于2023年4月22日发布《关于公司法定名称变更的公告》,基金管理
人名称由“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变更为“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该名
称变更事项已于2023年4月完成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目 录
重要提示 .............................................................................................................. 1
一、绪 言 ............................................................................................................ 3
二、释 义 ............................................................................................................ 4
三、基金管理人 .................................................................................................. 8
四、基金托管人 ................................................................................................ 18
五、相关服务机构 ............................................................................................ 21
六、基金的申购和赎回 .................................................................................... 49
七、基金的转换 ................................................................................................ 57
八、基金的非交易过户和转托管 .................................................................... 58
九、基金的投资 ................................................................................................ 59
十、基金的业绩 ................................................................................................ 72
十一、基金的财产 ............................................................................................ 77
十二、基金资产的估值 .................................................................................... 78
十三、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 82
十四、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 84
十五、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86
十六、基金的信息披露 .................................................................................... 86
十七、风险揭示 ................................................................................................ 91
十八、基金合同的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 92
十九、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 94
二十、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 108
二十一、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 116
二十二、其他应披露事项 .............................................................................. 118
二十三、招募说明书存放及其查阅方式 ...................................................... 123
二十四、备查文件 .......................................................................................... 123
一、绪 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
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
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货币市场基金监
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监督管理办法》)、《关于实施<货币市场基金监督
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规定》、《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
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宏利货
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编写。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
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
任何解释或者说明。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
核准。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人自依
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
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
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人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
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二、释 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以下含义:
基金或本基金: 指宏利货币市场基金
基金合同: 指《宏利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
招募说明书: 指《宏利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招募说明书: 指本基金合同生效后依法对招募说明书更新的文件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指《宏利货币市场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
发售公告: 指《泰达宏利货币市场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托管协议: 指《宏利货币市场基金托管协议》
《证券法》: 指2005年10月27日经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的自2006年1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及不时做出的修订
《基金法》: 指2012年12月28日经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的自2013年6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不时做出的修订
《信托法》: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
《运作办法》: 指2014年7月7日由中国证监会公布并于2014年8月8日起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包括配套《关于实施<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规定》)及颁布机关不时做出的修订
《销售办法》: 指2013年2月17日由中国证监会第二十八次主席办公会议通过的自2013年6月1日起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不时做出的修订
《信息披露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2019年7月26日颁布、同年9月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监督管理办法》: 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中国人民银行于2015年12月17日联合发布并实施的《货币市场基金监督管理办法》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指中国证监会2017年8月31日发布、同年10月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发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流动性受限资产 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10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中国证监会: 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银监会: 指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元: 指人民币元
基金合同当事人: 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本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管理人: 指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 指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份额持有人: 指依法并依据本基金合同及相关法律文件合法取得并持有本基金份额的投资者
投资者: 指个人投资者和机构投资者(包括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个人投资者: 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可以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投资者
机构投资者: 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可以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法人、社会团体、其它组织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暂行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合法募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包括但不限于中国境外基金管理机构、保险公司、证券公司以及其他资产管理机构)
注册登记业务: 指本基金的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注册登记、基金交易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注册登记人: 指办理本基金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本基金的注册登记人为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接受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基金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
代销机构: 指符合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要求的条件并与本基金管理人签订了销售服务代理协议,代为办理本基金销售服务业务的机构
销售机构: 指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和代销机构
基金合同的生效: 指本基金募集完成,符合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基金备案手续办理完毕,本基金合同生效
基金合同的终止: 指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规定的或者本基金合同约定的基金终止事由出现时,按照本基金合同规定的程序终止本基金合同
募集期限: 指本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及相关公告中规定的本基金份额的发售时间段,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最长不超过3个月
存续期: 指本基金合同生效日至终止日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开放日: 指为投资者办理基金申购、赎回等业务的工作日
工作日: 指证券交易场所的正常交易日
T日: 指销售机构受理投资者对本基金的认购、申购、赎回、基金间转换或其他业务的申请日
T+n日: 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
日/天: 指公历日
月: 指公历月
认购: 指投资者在本基金募集期内申请购买本基金份额的行为
申购: 指投资者在本基金合同生效后申请购买本基金份额的行为
赎回: 指本基金份额持有人按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要求基金管理人购回其所持基金份额的行为
基金间转换: 指在本基金存续期间,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持有的本基金份额转换为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基金份额的行为
巨额赎回: 指基金单个开放日,本基金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包括基金间转换导致的本基金减少的份额)扣除本基金申购份额和其它基金转换为本基金份额后的总余额超过上一日本基金总份额的10%时的情形
销售服务费: 指本基金支付基金销售代理人佣金以及基金管理人的营销广告费、促销活动费、持有人服务费等的费用。本基金对各类基金份额按照不同的费率计提销售服务费,该笔费用从基金资产中扣除,属于基金的营运费用
基金账户: 指基金注册登记人为投资者开立的记录其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及其变更情况的账户
交易账户: 指销售机构为基金投资者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由该销售机构办理认购、申购、赎回及转换等业务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投资指令: 指基金管理人在运用基金财产进行投资时,向基金托管人发出的资金划拨及实物券调拨等指令
基金资产总值: 指本基金购买的各类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申购款及其他财产的价值总和
基金资产净值: 指本基金财产总值减去本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基金资产估值: 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行为
摊余成本法: 指计价对象以买入成本列示,按票面利率或协议利率并考虑其买入时的溢价与折价,在其剩余存续期内按实际利率法摊销,每日计提损益
影子定价法: 为了避免采用“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与按市场利率和交易市价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发生重大偏离,从而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产生稀释和不公平的结果,基金管理人于每一估值日,采用估值技术,对基金持有的估值对象进行重新评估,即“影子定价”
基金收益: 指本基金投资所得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息及其他合法收入
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 按照相关法规计算的每万份基金份额的日已实现收益
基金七日收益率: 指以最近七日(含节假日)收益所折算的年资产收益率
基金份额类别 指本基金根据投资者持有本基金的份额等级,对投资者持有的基金份额按照不同的费率计提销售服务费,因此形成的不同的基金份额类别。各类基金份额单独设置基金代码,并单独公布各类基金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
基金份额的升级 指当投资者在所有销售机构保留的某类基金份额之和达到上一类基金份额的最低份额要求时,基金的注册登记机构自动将投资者在所有销售机构保留的该类基金份额全部升级为上一类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的降级 指当投资者在所有销售机构保留的某类基金份额之和不能满足该类基金份额最低份额限制时,基金的注册登记机构自动将投资者在所有销售机构保留的该类基金份额全部降级为下一类基金份额
指定媒介: 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不可抗力: 指本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签署本基金合同之日后发生的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无法预见、无法克服、无法避免的,使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无法全部或部分履行本合同的任何事件,包括但不限于洪水、地震及其他自然灾害、战争、骚乱、火灾、政府征用、没收、法律变化、突发停电或其他突发事件、证券交易场所非正常暂停或停止交易等
三、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设立日期:2002年6月6日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针织路23号楼中国人寿金融中心6层02-07单元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针织路23号楼中国人寿金融中心6层02-07单元
法定代表人:高贵鑫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信息披露联系人:张强
联系电话:010-66577762
注册资本:一亿八千万元人民币
股权结构:宏利投资管理(新加坡)私人有限公司:51%;宏利投资管理(香
港)有限公司:49%
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原名湘财合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湘财荷银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泰达荷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成立于2002年
6月。截至目前,公司管理着包括宏利价值优化型系列基金、宏利行业精选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宏利风险预算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宏利货币市场基金、宏利效率
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宏利首选企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宏利市值
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宏利集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宏利品质生活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宏利红利先锋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宏利沪深300指数增强
型证券投资基金、宏利领先中小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宏利聚利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LOF)、宏利中证500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宏利逆向策略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宏利宏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宏利淘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宏利转型机遇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宏利改革动力量化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宏利复兴伟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宏利新起点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宏利蓝筹价值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宏利创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宏利活期友货币市场基金、宏利汇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宏利睿智稳
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宏利京元宝货币市场基金、宏利纯利债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宏利溢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宏利恒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宏利全
能优选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宏利交利3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
资基金、宏利金利3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宏利绩优增长灵活
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宏利泽利3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宏利泰和平衡养老目标三年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宏利印度机会股票
型证券投资基金(QDII)、宏利永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宏利消费行业量化精选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宏利中证主要消费红利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宏利泰和稳健
养老目标一年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宏利价值长青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宏利中证申万绩优策略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宏利乐盈66个月定期开放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宏利高研发创新6个月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宏利波
控回报12个月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宏利消费服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宏利新能源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宏利中债1-5年国开行债券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宏利悠然养老目标日期2025一年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宏利新兴景气
龙头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宏利景气领航两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宏利中
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宏利先进制造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宏利景气智选18
个月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宏利昇利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
金、宏利闽利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宏利悠享养老目标日期
2030一年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宏利添盈两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
资基金在内的六十多只证券投资基金。
(二)主要人员情况
1、董事会成员基本情况
金旭女士,董事长,北京大学及美国纽约大学硕士研究生。1993年7月至2001
年11月在中国证监会工作。2001年11月至2004年7月在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任副总经理。2004年7月至2006年1月在宝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任总经理。2006
年1月至2007年5月在梅隆全球投资有限公司北京代表处任首席代表。2007年5
月至2014年12月任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2015年1月至2022年1月先
后任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及/或副董事长。2022年1月至2022年10月任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总行巡视员。2022年11月加入宏利投资(上海)有限公司,
现任中国区财富及资产管理主席及宏利投资(上海)有限公司执行董事、总经理兼
法定代表人。2022年12月23日起任公司董事长。
高贵鑫先生,董事。毕业于上海交通大学、中国人民大学,分获学士、硕士学
位。2000年10月加入华夏基金任高级经理等职;2006年3月加入大成基金,历任
副总监、总监等职;2012年3月加入国泰基金任公司执委会委员、总经理助理等
职;2015年4月加入大成基金任公司执委会委员、总经理助理等职;2020年1月
加入渤海银行任总行资产管理部副总经理等职;2021年11月加入方正证券,任资
管分公司总经理等职。2022年12月加入公司,任公司总经理(法定代表人)兼首
席信息官兼财务负责人。
杜汶高先生,董事。毕业于美国卡内基梅隆大学,持有数学及管理科学学士学
位,现为宏利投资管理(亚洲)总裁兼亚洲区主管及宏利投资管理(新加坡)私人
有限公司、宏利投资管理(香港)有限公司董事,掌管亚洲(包括日本)的资产管
理业务,负责推动宏利在亚洲区内资产管理业务规模的不断发展与壮大。出任现职
前,杜先生掌管宏利于亚洲区(香港除外)的资产管理业务。2001年至2004年,
杜先生驻于波士顿,负责领导机构息差产品的开发工作。杜先生于2001年加入宏
利,之前任职于一家国际评级机构,曾获派驻纽约、伦敦及悉尼担任杠杆融资及资
产担保证券等不同部门的主管。杜先生拥有三十多年的资本市场及资产管理经验。
张凯女士,董事,拥有美国曼荷莲学院经济学学士、美国哥伦比亚大学工商管
理硕士学位。现任中宏人寿保险有限公司首席执行官兼总经理。出任现职前,张凯
女士曾担任花旗中国副行长、零售金融业务总裁。加入花旗前,张凯女士曾担任麦
肯锡管理咨询公司顾问以及华信惠悦咨询公司的精算分析师。张凯女士在北美和亚
洲金融业拥有20多年的经验。
查卡拉·西索瓦先生,独立董事。拥有艾戴克高等商学院(北部)工商管理学
士、法国金融分析学院财务分析学位、芝加哥商学院工商管理学硕士等学位。曾担
任欧洲联合银行(巴黎)组合经理助理、组合经理,富达管理与研究有限公司(东
京)高级分析师,NatWest Securities Asia亚洲运输研究负责人,Credit Lyonnais
International Asset Management研究部主管、高级分析师,Comgest远东有限公
司董事总经理、基金经理及董事。现任Jayu Ltd.负责人。
樸睿波先生,独立董事。拥有美国西北大学经济学学士、美国西北大学凯洛格
管理学院管理学硕士、美国西北大学凯洛格管理学院金融学博士等学位。曾担任联
邦储备系统管理委员会金融经济师,芝加哥商业交易所高级金融经济师,Ennis
Knupp & Associates合伙人、研究主管,Martingale资产管理公司(波士顿)董
事,Commerz 国际资本管理(CICM)(德国)联合首席执行官/副执行董事,德国商
业银行(英国)资产管理部门董事总经理。现任上海交通大学高级金融学院实践教
授。
陆敏,独立董事。毕业于上海交通大学和美国纽约州立大学,分别获得工学学
士学位和工商管理硕士学位。1985年7月至1987年6月任上海第二工业大学材料
系助教,1987年7月至1990年6月任海上世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旅游部经
理,1994年9月至2000年9月任怡富证券上海代表处首席代表,2001年10月至
2002年7月任荷兰合作银行上海分行副总裁,2002年8月至2006年4月任荷兰银
行资产管理上海代表处首席代表,2006年5月至2007年5月担任光辉国际上海合
伙人,2007年6月至2016年2月任荷宝基金上海代表处首席代表,2016年2月至
2017年7月任荷宝投资(上海)有限公司总经理,2018年3月至2021年6月任瀚
亚投资管理(上海)有限公司顾问/总经理,2021年7月至今担任同济校友基金投
资合伙人,同时在其投资的上海百年恺歌广告有限合伙企业担任投资合伙人委派代
表。
2、监事成员基本情况
邓嘉明先生,监事。拥有香港科技大学,工商管理硕士;资讯系统管理学硕士;
香港城市大学,仲裁及争议解决学法学硕士学位。1986年-1990年在罗兵咸会会计
师事务所担任审计主管,负责审计工作;1990年-1996年在香港证券及期货监察委
员会担任中介团体监察科高级经理,负责监察工作;1996年-1999年在大和证券
(香港)担任监察及内部核算部主管,负责监察及内部核算工作;1999年-2002年
在汇富集团(Kingsway Group)担任监察科董事/业务拓展部董事,负责监察/业务
拓展工作;2002年-2003年在Alpha Alliance Group担任营运总监,负责营运管
理工作;2004年-2007年在景顺集团(INVESCO)担任监察科董事/业务拓展部董事,
负责监察/业务拓展工作;2007年-2008年在荷银投资管理(亚洲)担任大中华区
监察、法律及风险管理部门主管,负责监察、法律及风险管理工作;2008年-2013
年在德意志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担任监察部主管,负责监察工作;2013年至今在宏
利投资管理(香港)有限公司担任亚洲区财富及资产管理规管部主管,负责监察工
作。
薛涛先生,职工监事。毕业于中国人民大学,工商管理专业硕士。曾就职于北
京燕金源置业有限公司。2011年7月加入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行政主管、
综合管理部总经理助理、综合管理部副总经理、综合管理部总经理。
3、高级管理人员基本情况
高贵鑫先生,公司总经理(法定代表人)兼首席信息官兼财务负责人,简历同
上。
汪兰英女士,常务副总经理;毕业于浙江大学与北京大学,分别获得工学学士
和法学学士学位;2001年7月至2002年2月曾任职于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风险
投资部;2002年2月至2013年11月曾任职于中国证监会基金监管部;2013年12
月至2016年7月曾任职于中国人寿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基金投资部等部门,担任部
门负责人;2016年9月至2020年12月任职于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曾担任
公司首席大类资产配置官(副总经理级);2021年1月至2022年8月,曾任职于
国新投资有限公司,担任副总经理兼国新新格局私募证券投资基金总经理;2022年
9月加入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2022年10月至2022年12月起任公司常务副总
经理并代任公司总经理。现任公司常务副总经理。
刘晓玲女士,副总经理,毕业于河北大学,获经济学学士学位。2002年9月至
2011年7月就职于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任零售业务部渠道总监;2011年7月
至2013年9月任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零售业务部负责人;2013年9月至2015
年4月任泰康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公募事业部市场总监;2015年4月加入融通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2015年9月至2018年7月任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
理;2018年8月加入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2018年9月起任宏利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副总经理。
徐娇女士,督察长,毕业于西北政法大学,经济法学硕士。2011年7月至2013
年4月就职于南京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任项目经理;2013年4月至2016年4月就职
于中国证券业协会任高级主办;2016年4月至2019年6月就职于第一创业证券股
份有限公司任部门负责人;2019年6月至2021年2月就职于金鹰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任督察长;2021年2月加入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2021年2月起任公司督察
长。
4、本基金基金经理
周丹娜女士:法国里尔第二大学国际金融分析硕士研究生;2014年9月至今任
职于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先后担任交易部助理交易员、交易员、交易主管、
交易部总经理助理、固定收益部研究员,现任固定收益部基金经理。2022年4月11
日至今担任宏利货币市场基金基金经理;2022年4月11日至今担任宏利活期友货币
市场基金基金经理;2022年9月5日至今担任宏利京元宝货币市场基金基金经理;
2023年2月15日至今担任宏利添盈两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具
备9年基金从业经验,具有基金从业资格。
本基金历任基金经理:
梁钧先生(2005年10月至2007年03月);
彭泳先生(2006年12月至2008年03月);
沈毅先生(2008年03月至2009年05月);
胡振仓先生(2008年08月至2015年06月);
丁宇佳女士(2015年03月至2019年11月);
李祥源先生(2019年10月至2021年12月);
杜磊先生(2020年01月至2022年09月)。
5、投资决策委员会
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由公司总经理高贵鑫、常务副总经理汪兰英、总经理助
理兼投资总监(权益)刘欣、权益投资部总经理王鹏、研究部总监张勋、资深基
金经理吴华、宏观策略投资部副总经理兼首席策略分析师兼基金经理庄腾飞、固
定收益部总经理助理兼基金经理宁霄、基金经理李宇璐、基金经理高春梅、固收
研究部总经理陈星屹。
投资决策委员会根据决策事项,可分类为固定收益类事项、权益类事项、其
它事项:
(1)固定收益类事项由高贵鑫、汪兰英(主任委员)、宁霄、李宇璐、陈星
屹、高春梅表决。
(2)权益类事项由汪兰英(主任委员)、刘欣、王鹏、张勋、吴华、庄腾飞
表决。
(3)其它事项由全体成员参与表决。
6、上述人员之间均不存在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
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本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
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7、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
法律行为;
12、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基金管理人承诺
1、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
法》”)的行为,并承诺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证券
法》行为的发生。
2、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基金法》的行为,并承诺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
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的发生:
(1)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资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资产;
(3)承销证券;
(4)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5)从事可能使基金财产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6)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3、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证券法规规定禁止从事的其他行为。
4、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有
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越权或违规经营;
(2)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权益;
(4)在包括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进行虚假信息披露;
(5)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玩忽职守、滥用职权,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7)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
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或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
公开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8)除按本公司制度进行基金运作投资外,直接或间接进行其他股票投资;
(9)协助、接受委托或以其他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10)违反证券交易场所业务规则,利用对敲、对倒、倒仓等手段操纵市场价
格,扰乱市场秩序;
(11)贬损同行,以提高自己;
(12)在公开信息披露和广告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诈成分;
(13)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14)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
(15)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行为。
5、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勤勉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
持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受雇人或任何第三者谋取利益;
(3)不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
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或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
相关的交易活动;
(4)不以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五、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的原则
(1)全面性原则:内部控制必须覆盖公司的所有部门和岗位,渗透各项业务过
程和业务环节;
(2)独立性原则:设立独立的监察稽核与风险管理部,监察稽核与风险管理部
保持高度的独立性和权威性,负责对公司各部门风险控制工作进行稽核和检查;
(3)相互制约原则:各部门在内部组织结构的设计上要形成一种相互制约的机
制,建立不同岗位之间的制衡体系;
(4)定性和定量相结合原则:建立完备的风险管理指标体系,使风险管理更具
客观性和操作性。
2、内部控制的体系结构
公司的内部控制体系结构是一个分工明确、相互牵制的组织结构,由最高管理
层对内部控制负最终责任,各个业务部门负责本部门的风险评估和监控,监察稽核
部负责监察公司的风险管理措施的执行。具体而言,包括如下组成部分:
(1)董事会:负责制定公司的内部控制政策,对内部控制负完全的和最终的责
任;
(2)督察长:独立行使督察权利;直接对董事会负责;及时向董事会及/或董
事会下设的相关专门委员会提交有关公司规范运作和风险控制方面的工作报告;
(3)投资决策委员会:负责指导基金财产的运作、制定本基金的资产配置方案
和基本的投资策略;
(4)风险控制委员会:负责对基金投资运作的风险进行测量和监控;
(5)监察稽核部:负责对公司风险管理政策和措施的执行情况进行监察,并为
每一个部门的风险管理系统的发展提供协助,使公司在一种风险管理和控制的环境
中实现业务目标;
(6)业务部门:风险管理是每一个业务部门最首要的责任。部门经理对本部门
的风险负全部责任,负责履行公司的风险管理程序,负责本部门的风险管理系统的
开发、执行和维护,用于识别、监控和降低风险。
3、内部控制的措施
(1)建立、健全内控体系,完善内控制度:公司建立、健全了内控结构,高管
人员关于内控有明确的分工,确保各项业务活动有恰当的组织和授权,确保监察稽
核工作是独立的,并得到高管人员的支持,同时置备操作手册,并定期更新;
(2)建立相互分离、相互制衡的内控机制:建立、健全了各项制度,做到基金
经理分开,投资决策分开,基金交易集中,形成不同部门、不同岗位之间的制衡机
制,从制度上减少和防范风险;
(3)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建立、健全了岗位责任制,使每个员工都明确自
己的任务、职责,并及时将各自工作领域中的风险隐患上报,以防范和减少风险;
(4)建立风险分类、识别、评估、报告、提示程序:分别建立了公司营运风险
和投资风险控制委员会,使用适合的程序,确认和评估与公司运作和投资有关的风
险;公司建立了自下而上的风险报告程序,对风险隐患进行层层汇报,使各个层次
的人员及时掌握风险状况,从而以最快速度作出决策;
(5)建立内部监控系统:建立了有效的内部监控系统,如电脑预警系统、投资
监控系统,能对可能出现的各种风险进行全面和实时的监控;
(6)使用数量化的风险管理手段:采取数量化、技术化的风险控制手段,建立
数量化的风险管理模型,用以提示指数趋势、行业及个股的风险,以便公司及时采
取有效的措施,对风险进行分散、控制和规避,尽可能地减少损失;
(7)提供足够的培训:制定了完整的培训计划,为所有员工提供足够和适当的
培训,使员工明确其职责所在,控制风险。
4、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制度的声明
(1)基金管理人承诺以上关于内部控制制度的披露真实、准确;
(2)基金管理人承诺根据市场变化和基金管理人发展不断完善内部合规控制。
四、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情况
1、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农业银行)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69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28号凯晨世贸中心东座
法定代表人:谷澍
成立日期:2009年1月15日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中国银监会银监复[2009]13号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3号
注册资本:34,998,303.4万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联系电话:010-66060069
传真:010-68121816
联系人:秦一楠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是中国金融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总行设在北京。
经国务院批准,中国农业银行整体改制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并于2009年
1月15日依法成立。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承继原中国农业银行全部资产、
负债、业务、机构网点和员工。中国农业银行网点遍布中国城乡,成为国内网点
最多、业务辐射范围最广,服务领域最广,服务对象最多,业务功能齐全的大型
国有商业银行之一。在海外,中国农业银行同样通过自己的努力赢得了良好的信
誉,每年位居《财富》世界500强企业之列。作为一家城乡并举、联通国际、功
能齐备的大型国有商业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一贯秉承以客户为中心的经营理念,
坚持审慎稳健经营、可持续发展,立足县域和城市两大市场,实施差异化竞争策
略,着力打造“伴你成长”服务品牌,依托覆盖全国的分支机构、庞大的电子化
网络和多元化的金融产品,致力为广大客户提供优质的金融服务,与广大客户共
创价值、共同成长。
中国农业银行是中国第一批开展托管业务的国内商业银行,经验丰富,服务
优质,业绩突出,2004年被英国《全球托管人》评为中国“最佳托管银行”。
2007年中国农业银行通过了美国SAS70内部控制审计,并获得无保留意见的
SAS70审计报告。自2010年起中国农业银行连续通过托管业务国际内控标准
(ISAE3402)认证,表明了独立公正第三方对中国农业银行托管服务运作流程的
风险管理、内部控制的健全有效性的全面认可。中国农业银行着力加强能力建
设,品牌声誉进一步提升,在2010年首届“‘金牌理财’TOP10颁奖盛典”中成
绩突出,获“最佳托管银行”奖。2010年再次荣获《首席财务官》杂志颁发的
“最佳资产托管奖”。2012年荣获第十届中国财经风云榜“最佳资产托管银行”
称号;2013年至2017年连续荣获上海清算所授予的“托管银行优秀奖”和中央
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授予的“优秀托管机构奖”称号;2015年、2016年荣
获中国银行业协会授予的“养老金业务最佳发展奖”称号;2018年荣获中国基金
报授予的公募基金20年“最佳基金托管银行”奖;2019年荣获证券时报授予的
“2019年度资产托管银行天玑奖”称号;2020年被美国《环球金融》评为中国
“最佳托管银行”;2021年荣获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首次设立的“银行间本
币市场优秀托管行”奖。
中国农业银行证券投资基金托管部于1998年5月经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人民银
行批准成立,目前内设综合管理部、业务管理部、客户一部、客户二部、客户三
部、客户四部、风险合规部、产品研发与信息技术部、营运一部、营运二部,拥
有先进的安全防范设施和基金托管业务系统。
2、主要人员情况
中国农业银行托管业务部现有员工近310名,其中具有高级职称的专家60
名,服务团队成员专业水平高、业务素质好、服务能力强,高级管理层均有20年
以上金融从业经验和高级技术职称,精通国内外证券市场的运作。
3、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截止到2022年9月30日,中国农业银行托管的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和开放
式证券投资基金共765只。
(二)、基金托管人的内部风险控制制度说明
1、内部控制目标
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托管业务的法律法规、行业监管规章和行内有关管理规
定,守法经营、规范运作、严格监察,确保业务的稳健运行,保证基金财产的安
全完整,确保有关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
权益。
2、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风险管理委员会总体负责中国农业银行的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工作,对托管
业务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工作进行监督和评价。托管业务部专门设置了风险管理
处,配备了专职内控监督人员负责托管业务的内控监督工作,独立行使监督稽核
职权。
3、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具备系统、完善的制度控制体系,建立了管理制度、控制制度、岗位职责、
业务操作流程,可以保证托管业务的规范操作和顺利进行;业务人员具备从业资
格;业务管理实行严格的复核、审核、检查制度,授权工作实行集中控制,业务
印章按规程保管、存放、使用,账户资料严格保管,制约机制严格有效;业务操
作区专门设置,封闭管理,实施音像监控;业务信息由专职信息披露人负责,防
止泄密;业务实现自动化操作,防止人为事故的发生,技术系统完整、独立。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基金托管人通过参数设置将《基金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托管协
议规定的投资比例和禁止投资品种输入监控系统,每日登录监控系统监督基金管
理人的投资运作,并通过基金资金账户、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等监督基金管理
人的其他行为。
当基金出现异常交易行为时,基金托管人应当针对不同情况进行以下方式的
处理:
1、电话提示。对媒体和舆论反映集中的问题,电话提示基金管理人;
2、书面警示。对本基金投资比例接近超标、资金头寸不足等问题,以书面方
式对基金管理人进行提示;
3、书面报告。对投资比例超标、清算资金透支以及其他涉嫌违规交易等行
为,书面提示有关基金管理人并报中国证监会。
五、相关服务机构
(一)销售机构及联系人
1.直销机构
(1)名称:宏利基金微信公众账号:manulifefund_BJ
支持快钱支付及农行快捷支付。
客户服务电话:4006988888/010-66555662
客户服务信箱:irm@manulifefund.com.cn
名称: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中心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针织路23号楼中国人寿金融中心6层02-07单元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针织路23号楼中国人寿金融中心6层02-07单元
联系人:刘恋
联系电话:010-66577617
客服信箱:irm@manulifefund.com.cn
客服电话:4006988888/010-66555662
传真:010-66577760/61
公司网站:www.manulifefund.com.cn
(2)网上交易系统网址:https://etrade.manulifefund.com.cn/etrading
支持本公司旗下基金网上直销的银行卡(含第三方支付):中国银行卡、农
业银行卡、建设银行卡、交通银行卡、兴业银行卡、中信银行卡、光大银行卡、
浦发银行卡和平安银行卡等。
2.代销机构
(1)名称: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69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69号
法定代表人:谷澍
客服电话:95599
联系人:张伟
银行网站:www.abchina.com
(2)名称: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宁东路345号
办公地址:宁波市鄞州区宁南南路700号
法定代表人:陆华裕
联系人:胡技勋
客户服务热线:95574
公司网站:www.nbcb.com.cn
(3)名称: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缪建民
联系人:季平伟
客户服务电话:95555
网址:www.cmbchina.com
(4)名称: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甲17号首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丙17号
法定代表人:霍学文
客户服务电话:95526
联系人:盖君
公司网站:www.bankofbeijing.com.cn
(5)名称: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1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1号
法定代表人:刘连舸
客服电话:95566
联系人:刘文霞
银行网站:www.boc.cn
(6)名称: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光华路10号院1号楼6-30层、34-42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光华路10号院1号楼6-30层、34-42层
法定代表人:朱鹤新
客服电话:95558
联系人:王晓琳
网址:www.citicbank.com
(7)名称: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会展路1316号
办公地址: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会展路1316号
法定代表人:陈宏强联系人:林波
客户服务热线:浙江省96699,上海962699,其他地区(0577)96699
公司网站: www.wzbank.cn
(8)名称: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银城中路18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188号
法定代表人:任德奇
客服电话:95559
联系人:王菁
银行网址:www.bankcomm.com
(9)名称: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天津市河东区海河东路218号
办公地址:天津市河东区海河东路218号
法定代表人:李伏安
客服电话:95541
联系人:王宏
公司网站:www.cbhb.com.cn
(10)名称: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深南东路5047号s
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东路5047号
法定代表人:谢永林
联系人:赵杨
客户服务热线:95511-3
公司网站:bank.pingan.com
(11)名称: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中山东一路12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中山东一路12号
法定代表人:郑杨
联系人:肖武侠
客户服务热线:95528
公司网站:www.spdb.com.cn
(12)名称: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22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22号
法定代表人:李民吉
联系人:郑鹏
客户服务电话:95577
网址:www.hxb.com.cn
(13)名称:天津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天津市河西区友谊路15号
办公地址:天津市河西区友谊路15号
法定代表人:孙利国
联系人:李岩
客户服务热线:4006-960296
公司网站:www.bank-of-tianjin.com
(14)名称: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江滨中大道398号兴业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路167号兴业大厦9层
法定代表人:吕家进
客户服务电话:95561
联系人:李博
网站:www.cib.com.cn
(15)名称:东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东莞市莞城区体育路21号
办公地址: 广东省东莞市莞城区体育路21号
法定代表人:卢国锋
联系人:朱杰霞
客服电话:4001196228
公司网址:www.dongguanbank.cn
(16)名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25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1号院1号楼
法定代表人:田国立
客服电话:95533
联系人:王琳
银行网站:www.ccb.com
(17)名称: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包头市青山区钢铁大街6号
办公地址:包头市青山区钢铁大街6号
法定代表人:周学东
联系人:张建鑫
客服电话:95352
(18)名称:大华银行(中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银城路116号、128号大华银行大厦
三层、五层501室(实际四层)、十三层(实际十二层)、十五层(实际十三层)、十
六层(实际十四层)、十七层(实际十五层)、十八层(实际十六层)、十九层(实际十
七层)、二十层(实际十八层)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路116号、128号大
华银行大厦三层、五层 501 室(实际四 层)、十三层(实际十二层)、十五层
(实际十三层)、十六层(实际十四层)、 十七层(实际十五层)、十八层(实
际十六层)、十九层(实际十七层)、 二十层(实际十八层)
法定代表人:黄一宗
客服电话:400 166 6388
联系人:杨馥溶
公司网站:https://www.uobchina.com.cn
(19)名称:星展银行(中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环路1318号1301、1306、
1701、1801单元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环路1318号1301、1306、
1701、1801单元
法定代表人:葛甘牛
客服电话:400-820-8988
联系人:吴欣莹
银行网站:www.dbs.com.cn
(20)名称: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中山南路119号东方证券大厦
办公地址:
法定代表人:金文忠
客服电话:95503
联系人:胡月茹
公司网站:www.dfzq.com.cn
(21)名称:中信证券华南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简称:中信证券(华南)
注册地址:广州市天河区临江大道395号901室(部位:自编01),1001室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西路5号广州国际金融中心主塔19楼、20楼
法定代表人:胡伏云
客服电话:95396
联系人:梁微
网址:www.gzs.com.cn
(22)名称: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长沙市天心区湘江中路二段36号华远华中心4、5号楼3701-
3717公司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北四环中路盘古大观A座40层
法定代表人: 施华
联系人:丁敏
客户服务热线:95571
网址:www.foundersc.com
(23)名称: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福华一路111号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38-45层
法定代表人:霍达
联系人:黄婵君
客户服务电话:95565,400-888-8111
公司网址:www.newone.com.cn
(24)名称: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150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1508号
法定代表人:刘秋明
联系人:何耀
客户服务电话:95525
公司网址:www.ebscn.com
(25)名称: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
英文名称:Shenwan Hongyuan Securities Co., Ltd.
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989号45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989号45层(邮编:200031)
法定代表人:杨玉成
电话:021-33389888
传真:021-33388224
客服电话:95523或4008895523
网址: www.swhysc.com
联系人:余洁
(26)名称: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福州市湖东路26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长柳路36号
法定代表人:杨华辉
联系人:乔琳雪
网址: www.xyzq.com.cn
客户服务电话:95562
(27)名称: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1012号国信证券大厦十六层至二十六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1010号国际信托大厦21楼
法定代表人:张纳沙
客服电话:95536
联系人:李颖
公司网站:www.guosen.com.cn
(28)名称: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8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亮马桥路48号中信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张佑君
联系人:郑慧
公司网址:http://www.cs.ecitic.com/newsite/
客服热线:95548
(29)名称: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益田路5023号平安金融中心B座第22-25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莲花街道金田路4036号荣超大厦18层
法定代表人:何之江
客服电话:0755-22627723
联系人:王阳
公司网站: www.stock.pingan.com
(30)名称: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222号1号楼2001
办公地址:青岛市市南区东海西路28号龙翔广场东座5层
法定代表人:陈佳春
客服热线:95548
联系人:刘晓明
公司网址:http://sd.citics.com/
(31)名称: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66号4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内大街188号
法定代表人:王常青
客服电话:95587/4008-888-108
联系人:权唐
公司网站: www.csc108.com
(32)名称: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丰台区西营街8号院1号楼7至18层101
办公地址:北京市丰台区西营街8号院1号楼青海金融大厦
法定代表人:陈亮
客服电话:4008-888-888或95551
联系人:辛国政
公司网站:www.chinastock.com.cn
(33)名称:东方财富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西藏自治区拉萨市柳梧新区国际总部城10栋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宛平南路88号东方财富大厦16楼
法定代表人:郑立坤
联系人:周艳琼
公司网址:www.xzsec.com
客服热线:95357
(34)名称:中银国际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200号中银大厦39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200号中银大厦40层
法定代表人:宁敏
客服电话:400-620-8888
联系人:王炜哲
公司网站:www.bocichina.com
(35)名称: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浦明路8号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浦明路8号
法定代表人:冯鹤年
公司网址:www.mszq.com
客服热线:400-619-8888
(36)名称:湘财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湘府中路198号新南城商务中心A栋11层
办公地址: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湘府中路198号新南城商务中心A栋11层
法定代表人:高振营
客服电话:95351
联系人:李欣
公司网站:www.xcsc.com
(37)名称: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长春市生态大街6666号
办公地址:长春市自由大路1138号
法定代表人:李福春
联系人:安岩岩
客户服务电话:95360
网址:www.nesc.cn
(38)名称:新时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名称:新时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北三环西路99号院1号楼15层1501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北三环西路99号院1号楼15层1501
法定代表人:叶顺德
联系人:田芳芳
客户服务电话:95399
公司网址:www.xsdzq.cn
(39)名称:国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3号国华投资大厦9层10层
(100007)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3号国华投资大厦9层10层
(100007)
法定代表人:翁振杰
联系人:黄静
客户服务电话:400-818-8118
网址:www.guodu.com
(40)名称:金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海南省海口市南宝路36号证券大厦4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4001号时代金融中心17楼
法定代表人:王作义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228
联系人:马贤清
网站:www.jyzq.cn
(41)名称:德邦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普陀区曹杨路510号南半幢9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福山路500号城建国际中心26楼
法定代表人: 武晓春
客服电话:400-888-8128
联系人:朱磊
公司网站:www.tebon.com.cn
(42)名称: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鼓屏路27号1#楼3层、4层、5层
办公地址:福州市五四路157号新天地大厦7至10层
法定代表人:黄金琳
客服电话:96326(福建省外请先拨0591)
联系人:王虹
公司网站:www.hfzq.com.cn
(43)名称: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重庆市江北区金沙门路32号
办公地址:重庆市江北区桥北苑8号西南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吴坚
客服热线:400-809-6096、95355
联系人:周青
公司网址:www.swsc.com.cn
(44)名称:上海华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浦东新区世纪大道100号环球金融中心9楼
办公地址:上海黄浦区南京西路399号明天广场22楼
法定代表人:陈灿辉
客服电话:4008-205-999
联系人:李颖
公司网站:www.shhxzq.com
(45)名称:红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云南省昆明市北京路155号附1号红塔大厦9楼
办公地址:云南省昆明市北京路155号附1号红塔大厦9楼
法定代表人:沈春晖
公司网址:www.hongtastock.com
客服热线:400-871-8880
(46)名称: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中新广州知识城腾飞一街2号618室
办公地址:广东省广州天河北路大都会广场5、18、19、36、38、39、41、
42、43、44楼
法定代表人:林传辉
客服电话:95575或致电各地营业网点
联系人:黄岚
公司网站:www.gf.com.cn
(47)名称: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商城路61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静安区南京西路768号国泰君安大厦
法定代表人:贺青
客服电话:95521
联系人:黄博铭
公司网站:www.gtja.com
(48)名称:申万宏源西部证券有限公司
英文名称:Shenwan Hongyuan Securities (Western) Co., Ltd.
注册地址:新疆乌鲁木齐市高新区(新市区)北京南路358号大成国际大厦
20楼2005室
办公地址:新疆乌鲁木齐市高新区(新市区)北京南路358号大成国际大厦
20楼2005室(邮编:830002)
法定代表人:王献军
电话:0991-2307105
传真:0991-2301927
客户服务电话:95523或4008895523
网址:www.swhysc.com
联系人:梁丽
(49)名称:中信期货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8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13
层1301-1305、14层
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8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13
层1301-1305、14层
法定代表人:张皓
客服电话:400-990-8826
联系人:梁美娜
公司网站:www.citicsf.com
(50)名称: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福华一路119号安信金融大厦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福华一路119号安信金融大厦
法定代表人:黄炎勋
客服电话:95517
联系人:周楷钰
网址:http://www.essence.com.cn/
(51)名称: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第二大街42号写字楼101室
办公地址:天津市南开区宾水西道8号
法定代表人:安志勇
联系人:蔡霆
客户服务电话: 400-651-5988
网址:www.bhzq.com
(52)名称:财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长沙市芙蓉中路二段80号顺天国际财富中心26楼(410005)
办公地址:长沙市芙蓉中路二段80号顺天国际财富中心26楼(410005)
法定代表人:蔡一兵
联系人:郭磊
客服电话:95317
网址:www.cfzq.com
(53)名称: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济南市市中区经七路86号
办公地址:济南市市中区经七路86号
法定代表人:李峰
客服电话:95538
联系人:张峰源010-59013769
公司网站:www.zts.com.cn
(54)名称: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武汉市新华路特8号长江证券大厦
办公地址:武汉市新华路特8号长江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李新华
客户服务热线:95579或400-888-8999
联系人:奚博宇
长江证券客户服务网站:www.95579.com
(55)名称: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东城根上街95号
办公地址: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东城根上街95号
法定代表人:冉云
客服电话:95310
公司网站:www.gjzq.com.cn
(56)名称:世纪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南山街道桂湾五路128号前海深港基金小镇
对冲基金中心406
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金田路2026号能源大厦北塔23-25
楼
法定代表人:李强
联系人:王雯
客服电话:4008323000
公司网站:www.csco.com.cn
(57)名称:南京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南京市江东中路389号
办公地址:江苏省南京市江东中路389号
法定代表人:李剑锋
联系人:王万君
客户服务电话:95386
公司网址:www.njzq.com.cn
(58)名称: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金田路2026号能源大厦南塔楼10-19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6008号特区报业大厦14、16、17层
法定代表人:张巍
联系人:金夏
客户服务电话:0755-33680000 400-6666-888
公司网址:www.cgws.com
(59)名称:诚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北三环西路99号院1号楼15层1501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北三环西路99号院1号楼15层1501
法定代表人:张威
联系人:田芳芳
客户服务电话:95399
网址:www.cctgsc.com.cn
(60)名称:恒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新城区海拉尔东街满世尚都办公商业综
合楼
办公地址: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新城区海拉尔东街满世尚都办公商业综
合楼
法定代表人:庞介民
联系人:阴冠华
公司网址:www.cnht.com.cn
客服电话:956088
(61)名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广东路689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广东路689号海通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周杰
客服电话:95553,400-8888-001
联系人:金芸
公司网站:www.htsec.com
(62)名称: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南京市江东中路228号
办公地址:南京市建邺区江东中路228号华泰证券广场
法定代表人:张伟
客户服务电话:95597
联系人:郭力铭
公司网站:www.htsc.com.cn
(63)名称: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江苏省常州延陵西路23号投资广场18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1928号东海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钱俊文
联系人:王一彦
客服电话:95531;400-8888-588
网址:www.longone.com.cn
(64)名称:中银国际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200号中银大厦39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200号中银大厦40层
法定代表人:许刚
客服电话:400-620-8888
联系人:王炜哲
公司网站:www.bocichina.com
(65)名称:万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东路11号18、19楼全层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东路13号高德置地广场E栋12层
法定代表人:王达
联系人:丁思
公司网址:www.wlzq.cn
客服热线:95322
(66)名称:中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南山区创业路1777号海信南方大厦21、22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区创业路1777号海信南方大厦21、22层
法定代表人:吴小静
联系人:罗艺琳
公司网址:www.zszq.com
客服热线:95329
(67)名称:财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茶子山东路112号滨江金融中心T2栋(B
座)26层
办公地址:湖南省长沙市芙蓉中路二段80号顺天国际财富中心36层
(410005)
法定代表人:刘宛晨
联系人:刘智辉
客服电话:95317
网址:www.cfzq.com
(68)名称:深圳众禄基金销售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梨园路8号HALO广场4楼
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梨园路8号HALO广场4楼
法定代表人:薛峰
客服电话:4006-788-887
公司网址:www.zlfund.cn;www.jjmmw.com
(69)名称: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190号2号楼2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宛平南路88号东方财富大厦
法定代表人:其实
客服电话:400-1818-188
公司网址:www.1234567.com.cn
(70)名称: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场中路685弄37号4号楼449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南路1118号鄂尔多斯国际大厦9楼
法定代表人:杨文斌
客服电话:400-700-9665
公司网址:www.ehowbuy.com
(71)名称:诺亚正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金山区廊下镇漕廊公路7650号205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杨浦区长阳路1687号2号楼
法定代表人:汪静波
公司网址:www.noah-fund.com
客服电话:400-821-5399
(72)名称:和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22号1002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22号泛利大厦10层
法定代表人:王莉
客服电话:400-920-0022
公司网址:http://licaike.hexun.com/
(73)名称:上海陆金所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1333号14楼09单元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1333号14楼
法定代表人:王之光
客服电话:400-821-9031
公司网址:www.lufunds.com
(74)名称:珠海盈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珠海市横琴新区宝华路6号105室-3491
办公地址:广州市海珠区琶洲大道东路1号保利国际广场南塔1201-1203室
法定代表人:肖雯
客服电话:020-89629066
公司网址:www.yingmi.cn
(75)名称:北京汇成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大街11号11层1108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大街11号11层1138号
法定代表人:王伟刚
客服电话:400-619-9059
公司网址:www.hcjijin.com
(76)名称: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文二西路一号元茂大厦903室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同顺街18号同花顺大楼4层
法定代表人:凌顺平
客服电话:4008-773-772
公司网址:www.5ifund.com
(77)名称: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16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16号中国人寿广场A座4层
法定代表人:白涛
联系人:秦泽伟
电话:010-63631539
公司网址:www.e-chinalife.com
客服热线:95519
(78)名称:蚂蚁(杭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3幢5层599室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西溪路556号
法定代表人:王珺
联系人:韩爱彬
客户服务电话:95188-8
网址: www.fund123.cn
(79)名称:上海基煜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崇明县长兴镇潘园公路1800号2号楼6153室(上海泰和
经济发展区)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488号太平金融大厦1503室
法定代表人:王翔
客服电话:400-820-5369
公司网址:www.jiyufund.com.cn
(80)名称:京东肯特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三旗建材城中路12号17号平房157
办公地址:北京市通州区亦庄经济技术开发区科创十一街18号院京东集团总
部A座17层
法定代表人:王苏宁
客服电话:95118
传真:010-89189566
公司网站: kenterui.jd.com
(81)名称:北京度小满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北旺东路10号院西区4号楼1层103室
办公地址: 北京市海淀区西北旺东路10号院西区4号楼
法定代表人:孙博超
客服电话:95055-4
公司网址:www.baiyingfund.com
(82)名称:北京蛋卷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阜通东大街1号院6号楼2单元21层222507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阜通东大街1号院6号楼2单元21层222507
法定代表人:钟斐斐
客服电话:4001599288
公司网址:https://danjuanapp.com/
(83)名称:嘉实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8号上海国金中心办公楼二期53层
5312-15单元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91号金地中心A座6层
法定代表人:赵学军
客服电话:400-021-8850
公司网址:www.harvestwm.cn
(84)名称:上海中正达广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腾大道2815号302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腾大道2815号302室
法定代表人:黄欣
客服电话:400-6767-523(021-33635338)
公司网址:www.zhongzhengfund.com
(85)名称:玄元保险代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张杨路707号1105室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张杨路707号1105室
法定代表人:马永谙
客服电话:400-080-8208
公司网址:www.licaimofang.cn
(86)名称:北京植信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密云区兴盛南路8号院2号楼106室-67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惠河南路盛世龙源10号
法定代表人:王军辉
客服电话:4006-802-123
公司网址:www.zhixin-inv.com
(87)名称:北京唐鼎耀华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延庆县延庆经济开发区百泉街10号2栋236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19号A座1505室
法定代表人:张冠宇
客服电话:400-819-9868
(88)名称:海银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银城中路8号402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8号4楼
法定代表人:惠晓川
客服电话:400-808-1016
公司网址:www.fundhaiyin.com
(89)名称:泛华普益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公司名称:泛华普益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成都市成华区建设路9号高地中心1101室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西路15号珠江城大厦42楼
法定代表人:于海锋
客服电话:028-8661-6229
公司网址: https://www.puyifund.com/
(90)名称:大连网金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大连市沙河口区体坛路22号诺德大厦202
办公地址:中国大连市沙河口区体坛路22号诺德大厦2F
法定代表人:樊怀东
客服电话:4000-899-100
公司网址:www.yibaijin.com
(91)名称:上海长量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高翔路526号2幢220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1267号11层
法定代表人:张跃伟
客服电话:4008202899
公司网址:www.erichfund.com
(92)名称:北京展恒基金销售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顺义区后沙峪镇安富街6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苑路15-1号邮电新闻大厦6层
法定代表人:闫振杰
客服电话:400-818-8000
公司网址:www.myfund.com
(93)名称:一路财富(北京)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宝盛南路1号院20号楼9层101-14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奥北科技园-国泰大厦9层
法定代表人:吴雪秀
客服电话:400-001-1566
公司网址:www.yilucaifu.com
(94)名称:上海汇付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黄河路333号201室A区056单元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宜山路700号普天信息产业园2期C5栋2楼
法定代表人:金佶
客服电话:021-34013996
公司网址:https:// www.hotjijin.com
(95)名称:深圳市新兰德证券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民田路178号华融大厦27层2704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外大街28号富卓大厦A座6层
法定代表人:马勇
客服电话:400-166-1188
公司网址:http://8.jrj.com.cn/
(96)名称:上海联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富特北路277号3层310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长宁区福泉北路518号8座3层
法定代表人:燕斌
客服电话:400-166-6788
公司网址:www.66zichan.com
(97)名称:武汉市伯嘉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泛海国际SOHO城(一期)2301室
办公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台北一路环亚大厦B座6楼
法定代表人:陶捷
客服电话:4000279899
公司网址:www.buyfunds.cn
(98)名称:北京恒天明泽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宏达北路10号五层5122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北路甲19号SOHO嘉盛中心30层3001室
法定代表人:周斌
客服电话:400-8980-618
公司网址:www.chtwm.com
(99)名称:北京广源达信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新街口外大街28号C座六层605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宏泰东街浦项中心B座19层
法定代表人:齐剑辉
客服电话:400-623-6060
公司网址:http://www.niuniufund.com
(100)名称:北京晟视天下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怀柔区九渡河镇黄坎村735号03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甲6号万通中心D座21-28层
法定代表人:蒋煜
客服电话:010-58170761
公司网址:www.shengshiview.com
(101)名称:北京新浪仓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东北旺西路中关村软件园二期(西扩)N-1、N-2地块
新浪总部科研楼5层518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北旺东路10号院东区3号楼为明大厦C座
法定代表人:赵芯蕊
客服电话:010-62675369
公司网址:http://www.xincai.com/
(102)名称:上海云湾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新金桥路27号、明月路1257号1
幢1层103-1、103-2办公区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新金桥水路27号1号楼
法定代表人:冯轶明
客服电话:400-820-1515
公司网址:www.zhengtongfunds.com
(103)名称:上海万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福山路33号11楼B座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明路1500号万得大厦11楼
法定代表人:王廷富
客服电话:4007991888
公司网址:www.520fund.com.cn
(104)名称:北京格上富信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北路19号楼701内09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北路19号楼701内09室
法定代表人:李悦章
客服电话:400-066-8586
公司网址:www.igesafe.com
(105)名称:上海利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宝山区蕴川路5475号1033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虹口区东大名路1098号浦江国际金融广场53楼
法定代表人:李兴春
客服电话:4009217755
公司网址:www.leadfund.com.cn
(106)名称:济安财富(北京)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太阳宫中路16号院1号楼3层307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太阳宫中路16号院1号楼3层307
法定代表人:杨健
客服电话:400-673-7010
公司网址:www.jianfortune.com
(107)名称:万家财富基金销售(天津)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天津自贸区(中心商务区)迎宾大道1988号滨海浙商大厦公寓
2-2413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丰盛胡同28号太平洋保险大厦A座5层
法定代表人:李修辞
客服电话:010-59013825
公司网址:www.wanjiawealth.com
(108)名称:宜信普泽(北京)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88号9号楼15层1809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88号楼soho现代城C座18层1809
法定代表人:戎兵
客服电话:400-6099-200
公司网址:www.yixinfund.com
(109)名称:阳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海南省三亚市迎宾路360-1号三亚阳光金融广场16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阳门外大街乙12号院1号昆泰国际大厦12层
法定代表人:李科
客服电话:95510
公司网址:http://fund.sinosig.com/
(110)名称:北京辉腾汇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8号2-2-1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8号富华大厦F座12层B
法定代表人:许宁
客服电话:400-829-1218
公司网址:www.htfund.com
(111)名称:江苏汇林保大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南京市高淳区经济开发区古檀大道47号
办公地址:南京市鼓楼区中山北路2号绿地紫峰大厦2005室
法定代表人:吴言林
客服电话:025-66046166
公司网址:www.huilinbd.com
(112)名称:深圳盈信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莲花街道商报东路英龙商务大厦8楼A-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莲花街道商报东路英龙商务大厦8楼A-
法定代表人:苗宏升
客服电话:4007903688
公司网址:http://www.fundying.com/
(113)名称:上海挖财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杨高南路799号5楼01、02、03室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杨高南路799号5楼01、02、03室
法定代表人:冷飞
客服电话:400-711-8718
公司网址:www.wacaijijin.com
(114)名称:奕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1号A栋201室(入住深圳市前
海商务秘书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区海德三道航天科技广场A座17楼1704室
法定代表人:TEO WEE HOWE
客服电话:400-684-0500
公司网址:www.ifastps.com.cn
(115)名称:南京苏宁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苏宁大道1-5号
办公地址: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苏宁大道1-5号
法定代表人:王锋
客服电话:95177
公司网址:www.snjijin.com
(116)名称:上海攀赢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闸北区广中西路1207号306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银城中路488号太平金融大厦603室
法定代表人:沈茹意
客服电话:021-68889082
公司网址:http://www.pytz.cn/
(117)名称:和耕传承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河南自贸试验区郑州片区(郑东)东风南路东康宁街北6号楼503
办公地址: 河南自贸试验区郑州片区(郑东)东风南路东康宁街北6号楼503
法定代表人: 温丽燕
客服电话:400—0555—671
公司网址:www.hgccpb.com
(118)名称:中宏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88号金茂大厦6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虹口区西江湾路388号凯德龙之梦虹口广场B栋11层
法定代表人:何达徳(Michael Edward Huddart)
客服电话:95383
公司网址:https://funds.manulife-sinochem.com/
(二)注册登记机构
名称: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针织路23号楼中国人寿金融中心6层02-07单元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针织路23号楼中国人寿金融中心6层02-07单元
法定代表人:高贵鑫
联系人:石楠
联系电话:010-66577769
传真:010-66577750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和经办律师
名称:上海源泰律师事务所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256号华夏银行大厦14楼
负责人:廖海
电话:(021)51150298
传真:(021)51150398
经办律师:梁丽金、刘佳
(四)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和经办注册会计师
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环路1318 号星展银行大厦507 单
元01 室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市黄浦区湖滨路202号领展企业广场2座普华永道中心11
楼
执行事务合伙人:李丹
联系电话:(021)23238888
传真:(021)23238800
联系人:楼茜蓉
经办注册会计师:魏益佳、楼茜蓉
六、基金的申购和赎回
(一)申购、赎回的场所
投资者应当在本招募说明书“五、相关服务机构”所列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
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的申购、赎回和基金间
转换。基金管理人可以酌情增加或减少代销机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销
售机构可以酌情增加或减少其销售网点、变更营业场所。
(二)申购、赎回的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基金的申购自基金合同生效日后3个工作日开始办理。
基金的赎回自基金合同生效日后3个工作日开始办理。
申购、赎回的开放日为证券交易场所交易日,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
由基金管理人与销售代理人约定。
在确定了基金开放日申购、赎回的时间后,由基金管理人最迟在开放前两日
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本基金已于2005年11月15日起每个开放日开始办理日常申购、赎回的交易
业务。
(三)申购、赎回的原则
1、本基金采用“确定价”原则,即本基金的申购、赎回价格为每份基金份额
1.00元。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份额申请。
3、投资者在全部赎回本基金余额时,其账户内待结转的基金收益将全部结
转,再进行赎回款项结算;部分赎回基金份额时,剩余的基金份额必须足以弥补
其当前累计收益为负时的损益,否则将自动按部分赎回份额占投资者基金账户总
份额的比例结转当前部分累计收益,再进行赎回款项结算。
4、当日的申购、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前撤销。
5、基金管理人在不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情况下可更改上述原则。基金
管理人必须于新规则开始实施日前的三个工作日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四)申购、赎回的程序
1、申请方式:书面申请或销售机构公布的其它方式。
2、投资者在提交申购基金的申请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
金;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账户中必须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
的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无效而不予成交。
3、确认与通知:T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者可在T+1日到销售网点柜台或
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
4、款项支付:基金申购采用全额缴款方式。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申请确认
后,基金管理人应指示基金托管人于T+1日将赎回款项从基金托管专户划出,通
过销售机构划往赎回投资者指定的银行账户。在发生巨额赎回的情形时,款项的
支付办法参照本基金合同的有关条款处理。
5、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
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
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管理人基于投资运作与风险控制的需要,可采取上述措施对基金规模予以控
制,具体请参见相关公告。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额约定
1、对于本基金份额持有人,首次申购的最低金额为0.01元人民币,追加申
购的最低金额为0.01元人民币。在不低于上述规定的前提下,销售机构有权调整
最低申购金额下限。
2、单笔赎回的最低份额为0.01份基金份额,基金持有人可将其全部或部分
基金份额赎回。本基金的最低保留份额为0.01份,当持有人持有基金份额低于
0.01份时,基金管理人有权将该持有人持有的该基金份额全部赎回。
3、基金管理人可以依照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在特定市场条件
下暂停或者拒绝接受一定金额以上的资金申购,具体以基金管理人的公告为准。
4、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调整申购金额、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
管理人必须在开始调整之日的3个工作日之前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自2016年9月23日起,本公司针对网上直销系统以及部分代销机构降低货币
基金A类申购下限。投资者通过本公司网上直销和微信公众平台(微信号:
manulifefund_BJ)以及部分代销机构首次申购货币A类基金的最低申请金额由单
笔1元调整至单笔0.01元;追加申购金额为单笔0.01元;定期定额申购单笔最
低金额为0.01元。
(六)申购费率、赎回费率
申购费率和赎回费率均为0。为确保基金平稳运作,避免诱发系统性风险,在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对当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申请赎回基金
份额超过基金总份额1%以上的赎回申请(超过基金总份额1%以上的部分)征收
1%的强制赎回费用,并将上述赎回费用全额计入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
管人协商确认上述做法无益于基金利益最大化的情形除外。
(1)当本基金持有的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5个
交易日内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低于5%且偏离度为负
时;
(2)当本基金前10 名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持有份额合计超过基金总份额
50%,且本基金投资组合中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5
个交易日内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低于10%且偏离度为
负时。
(七)申购份额、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
本基金份额净值保持为人民币1.00元。
1、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
申购份额为申购金额除以基金份额净值,有效份额单位为份,基金份额份数
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误差产生的损失
和收益归属基金财产所有。
申购份额=申购金额/基金份额净值
2、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
赎回金额的确定分两种情况处理。
(1)部分赎回
投资者部分赎回基金份额时,如其未付收益为正或该笔赎回完成后剩余的基
金份额按照一元人民币为基准计算的价值足以弥补其累计至该日的未付收益负值
时,赎回金额如下计算:
赎回金额 = 赎回份额×基金份额净值
投资者部分赎回基金份额时,如其该笔赎回完成后剩余的基金份额按照一元
人民币为基准计算的价值不足以弥补其累计至该日的未付收益负值时,则将自动
按比例结转当前未付收益。
(2)全部赎回
投资者在全部赎回本基金余额时,基金管理人自动将投资者的未付收益一并
结算并与赎回款一起支付给投资者,赎回金额包括赎回份额和未付收益两部分,
具体的计算方法为:
赎回金额 = 赎回份额×基金份额净值+ 该份额对应的未付收益
注:上述公式适用于不收取赎回费的情形。
(八)申购、赎回的注册登记
投资者申购基金成功后,注册登记人在T+1 日自动为投资者登记权益并办理
注册登记手续,投资者自T+2 日(含该日)后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投资者赎回
基金成功后,注册登记人在T+1 日自动为投资者办理扣除权益的注册登记手续。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注册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
整,并最迟于实施日3 个工作日前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九)暂停或拒绝申购、赎回和基金间转换的情形和处理方式
1、出现以下情况之一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或拒绝接受基金投资者的申购和
基金间转换申请:
(1)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可能对
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持有人的利益;
(2)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3)证券交易场所非正常停市或其他情形;
(4)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某笔申购申请会影响到其他基金持有人利益时,可拒
绝该笔申购申请;
(5)当影子定价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与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的正
偏离度绝对值0.5%时;
(6)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
投资人的申购申请。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
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
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
(7)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
份额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50%,或者变相规避50%集中度的情形时;
(8)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它暂停申购情形。
发生上述暂停或拒绝申购情形时,申购款项将相应退还投资者。基金发生上
述第(1)、(2)、(3)、(5)、(6)、(8)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
理人决定暂停申购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或网
站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
发生基金合同或招募说明书中未予载明的事项,但基金管理人有正当理由认
为需要暂停基金申购,应当报中国证监会批准;经批准后,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
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
2、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或暂缓接受基金投资者的赎回和基金
间转换申请:
(1)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证券交易场所非正常停市或其他情形;
(3)因市场剧烈波动或其它原因而出现连续巨额赎回,导致本基金的现金支
付出现困难;
(4)为公平对待不同类别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
在单个开放日申请赎回基金份额超过基金总份额10%的,基金管理人可以采取延
期办理部分赎回申请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措施;
(5)当影子定价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与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的负
偏离度绝对值连续两个交易日超过0.5%时,基金管理人决定履行适当程序终止基
金合同的;
(6)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
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
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基金估值,并采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
赎回申请的措施;
(7)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它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已确认的申请,基
金管理人将足额兑付;如暂时不能足额兑付,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
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在后续开放日予以支
付,但不得超过正常支付时间20个工作日。投资者在申请赎回时可选择将当日未
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
发生基金合同或招募说明书中未予载明的事项,但基金管理人有正当理由认
为需要暂停基金赎回,应当报中国证监会批准;经批准后,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
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暂停期间,每两周至少刊登一次提示性公告。以上情形消除后,暂停期间结
束,基金重新开放赎回业务时,基金管理人应公告最近一个工作日的每万份基金
已实现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
(十)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指基金单个开放日,本基金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包括基金间转换导致的本基
金减少的份额)扣除本基金申购份额和其它基金转换为本基金份额后的总余额超
过上一日本基金总份额的10%时的情形。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兑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时,按正常
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顺延赎回:巨额赎回申请发生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和基
金间转换比例不低于本基金总份额的10%的前提下,可以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
理。对于当日的赎回和基金间转换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和基金间转换申请
量占赎回和基金间转换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和基金间转换份
额;赎回未受理部分可延迟至下一个开放日办理,基金间转换未受理部分不做延
迟处理,但投资者可在申请赎回时选择将当日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转入下一
开放日的赎回申请不享有赎回优先权,并将以下一个开放日的本基金份额净值为
基准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发生巨额赎回和基金间转换
并延期支付时,基金管理人将通过邮寄、传真或者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
其他方式、在规定的时间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并在2日
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并说明有关处理方法;通知和
公告的时间最长不得超过三个证券交易场所交易日。
(3)基金连续两个开放日以上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
暂停接受赎回和基金间转换申请;已经确认的赎回和基金间转换申请可以延期支
付赎回款项和基金间转换份额,但不得超过正常支付时间后的20个工作日,并应
当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4)若基金发生巨额赎回的,在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过基金总份额20%以
上的赎回申请情形下,按以下两种情形处理:
①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可以
全部赎回;
②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投资人的赎
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可
以延期办理赎回申请,具体措施如下,
a.对单个投资者超过基金总份额20%以上的赎回申请和未超过基金总份额20%
的赎回申请分开设定当日赎回确认比例,前者设定的赎回确认比例不高于对后者
设定的赎回确认比例;
b.对于未能赎回部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
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
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
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部分延期赎回不受单笔赎回最低份额的限制。
(十一)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为一天,基金管理人应在第二个工作日在指定媒介上刊
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和基金间转换公告并公布最近1个工作日的每万份基
金已实现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一天但少于两周,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
赎回和基金间转换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1个工作日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基金重新
开放申购或赎回和基金间转换公告,并在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和基金间转换日公
告最近1个工作日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如果发生暂停的
时间超过两周,暂停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每两周至少重复刊登暂停公告一次;当
连续暂停时间超过两个月时,可将重复刊登暂停公告的频率调整为每月一次。暂
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和基金间转换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3个工作
日在指定媒介上连续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和基金间转换公告并在重新开
放申购或赎回和基金间转换日公告最近一个工作日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七
日年化收益率。
(十二)基金份额分类
根据投资者持有份额按照不同的费率计提销售服务费,形成不同的基金类
别,即A、B两类份额。两类份额单独设置基金代码,并分别公布每万份基金已实
现收益、七日年化收益。
(十三)基金份额的升级和降级
当投资者在所有销售机构保留的某类基金份额之和达到上一类基金份额的最
低份额要求时,基金的注册登记机构自动将投资者在所有销售机构保留的该类基
金份额全部升级为上一类基金份额等级。
当投资者在所有销售机构保留的某类基金份额之和不能满足该类基金份额最
低份额限制时,基金的注册登记机构自动将投资者在所有销售机构保留的该类基
金份额全部降级为下一类基金份额。
在投资者持有的某类基金份额满足升降级条件后,基金的注册登记机构自动
为其办理升降级业务,投资者持有的基金份额等级在升降级业务办理后的当日按
照新的基金份额等级享有基金收益。如果注册登记机构在T日对投资者持有的基
金份额进行了升降级处理,那么投资者在该日对升降级前的基金份额提交的赎
回、基金转换转出、转托管等交易申请将确认失败,基金管理人不承担由此造成
的一切损失;投资者可于T+1日就升级或降级后的基金份额提交赎回、基金转换
转出及转托管申请。
基金份额升降级的相关规则以基金管理人和注册登记机构的最新业务规则为
准。
(十四)基金份额的转让
在法律法规允许且条件具备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受理基金份额持有人通
过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交易场所或者交易方式进行份额转让的申请并由登记机构办
理基金份额的过户登记。基金管理人拟受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的,将提前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应根据基金管理人公告的业务规则办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
七、基金的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由同一注册登记机构办理登记结算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
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
律法规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本基金已于2005年11月28日起开放办理基金转换业务。
八、基金的非交易过户和转托管
(一)非交易过户
非交易过户是指不采用申购、赎回等基金交易方式,将一定数量的基金份额
按照一定规则从某一投资者基金账户转移到另一投资者基金账户的行为,包括继
承、捐赠、遗赠、自愿离婚、分家析产、国有资产无偿转让、股权变更、机构合
并与分立、资产售卖、机构清算、企业破产清算、司法执行和经注册登记机构认
可的其它情况下的非交易过户。其中:
1、“继承”指基金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
2、“捐赠”指受理基金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
金会或社会团体的情形;
3、“遗赠”指基金持有人立遗嘱将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赠给法定继承人以外的
其他人;
4、“自愿离婚”指原属夫妻共有财产的基金份额因基金持有人自愿离婚而使
原在某一方名下的部分或全部基金份额划转至另一方名下;
5、“分家析产”指原属家庭共有(如父子共有、兄弟共有等)的基金份额从
某一家庭成员名下划至其他家庭成员名下的行为;
6、“国有资产无偿划转”指因管理体制改革、组织形式调整或资产重组等原
因引起的作为国有资产的基金份额在不同国有产权主体之间的无偿转移;
7、“机构合并或分立”指因机构的合并或分立而导致的基金份额的划转;
8、“资产售卖”指一企业出售它的下属部门(独立部门、分支机构或生产
线)的整体资产给另一企业的交易,在这种交易中,前者持有的基金份额随其他
经营性资产一同转让给后者,由后者一并支付对价;
9、“机构清算”是指机构因组织文件规定的期限届满或出现其他原因解散,
或因其权力机构作出解散决议,或依法被责令关闭或撤销而导致解散,或因其他
原因解散,从而进入清算程序(破产清算程序除外),清算组(或类似组织,下
同)将该机构持有的基金份额分配给该机构的债权人以清偿债务,或将清偿债务
后的剩余财产中的基金份额分配给机构的股东、成员、出资者或开办人;
10、“企业破产清算”是指一企业法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被宣告破产,清算组依法将破产企
业持有的基金份额直接分配给该破产企业的债权人所导致的基金份额的划转;
11、“司法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持有人持有的基金
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办理非交易过户业务必须提供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材料,并直
接向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统一申请办理。
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自申请受理2个月内办理,申请人按基金注册登
记机构规定的相关标准缴纳过户费用。
(二)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变更办理基金赎回业务的销售机构(网点)时,销售机构
(网点)之间不能通存通兑的,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的转托管。办理转托管业
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原销售机构(网点)办理转托管转出手续后可以到其新选
择的销售机构(网点)办理转托管转入手续。对于有效的基金转托管申请,基金
份额将在办理转托管转入手续后转入其指定的销售机构(网点)。
九、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在确保本金安全性和基金财产流动性的基础上,力争为投资者获取超过业绩
比较基准的收益。
(二)投资方向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货币市场工具,主要包括现金、期限在1年以内(含1
年)的银行存款、债券回购、中央银行票据和同业存单,剩余期限在397天内
(含397天)的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资产支持证券,以及中国证监
会、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其他具有良好流动性的货币市场工具。
(三)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在遵守投资纪律并有效管理风险的基础上,实施稳健的投资风格和
谨慎的交易操作。以价值分析为基础,数量分析为支持,采用自上而下确定投资
策略和自下而上个券选择的程序,运用供求分析、久期偏离、收益率曲线配置和
类属配置等积极投资策略,实现基金资产的保值增值。
(四)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税后一年期银行定期存款利率。
在合理的市场化利率基准推出的情况下,本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投资目标,投
资方向和投资策略,确定变更业绩比较基准,并提前公告。
(五)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属于证券投资基金中高流动性、低风险的品种,其预期收益率和预期
风险均低于股票型、混合型和债券型基金。
(六)投资程序
本基金将采用自上而下的投资流程。
首先采用MVS模型对包括宏观市场、价值、市场气氛等进行分析,确定投资
组合的久期并进行资产配置。之后在收益率和定价研究的基础上进行个券选择,
从而构建投资组合。投资组合的构建建立在金融工程的组合测试基础上,并通过
完善的风险控制和投资限制保证组合的收益:
1、资产配置
本组合的资产配置分为两层,即战略性资产配置和战术性资产配置。战略性
资产配置由投资决策委员会确定,主要指组合久期的配置范围,战略性资产配置
一般每年/半年确定,每月进行跟踪,特殊情况发生时也可以临时调整。基金经理
在投资决策委员会确定的范围内,确定具体的久期并根据对各资产类别相对价值
和价格变化的判断进行战术性资产配置和波段操作。
2、个券选择
(1)收益率曲线分析法
我们认为对于普通债券,包括国债、金融债和企业债的估值,主要基于收益
率曲线的拟合。在正确拟合的收益率曲线的基础上,我们可以及时发现偏离市场
收益率的债券,并帮助我们找出这些债券价格偏离的原因,同时,基于收益率曲
线我们可以判断出定价偏高或偏低的期限段,从而指导相对价值投资。
(2)优先选择流动性好的个券进行投资
在其他条件相同或相似的情况下,优先选择流动性较好的债券进行投资。并
且,在关注组合中债券的流动性的同时,关注债券市场其他品种的流动性的变
化,并适时地进行流动性换券。例如,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新发行的债券,
因为新券的流动性相对较好。
3、组合构建
(1)类属配置
类属配置指组合在国债、金融债和企业债以及现金之间的配置比例。
类属配置将基于对各类属的相对投资价值和走势预测,在基准资产分布的基
础上增持能给组合带来相对较高回报的类属,减持给组合带来相对较低回报的类
属。各类属的相对价值将根据以下因素确定:
1)资产类属的信用风险比较
从信用风险的角度考虑,国债的信用风险最小,金融债次之,企业债的信用
风险最高。金融债则属于政策性质,由国家担保,因此金融债的信用风险也很
小。
2)资产类属的流动性风险比较
不同类属的债券流动性风险差别较大,国债是目前国内最为活跃的交易品
种。债券现券存量和二级市场的交易量的绝对数都比较大,也可以使得其保持较
好的市场流动性。
3)各类属收益的预期
a. 历史收益分析及未来收益预期
历史收益主要分析各类属指数收益率,未来收益主要分析到期收益率和未来
利率变化。
b. 预测利差变化
利差是对流动性风险和信用风险的补偿,利差的变化反映各类属相对价值的
变化。利差的变化有其时间性,利差变化将与该期间因收益率曲线平移效应导致
的类属固定收益一起考虑,组合将超额持有利差变化和固定收益导致的总回报较
大的类属。
利差分析主要集中于信用质量和流动性的变化。对债券类属供需的变化也将
引起利差的变化,本组合将重视分析影响各债券类属供需的因素,包括市场参与
主体行为分析、税收、交易制度、其它投资机会的影响等。本基金将主要采用类
属配置和个券选择的管理模式来运作债券组合。
(2)收益率曲线配置
即在不同期限债券间进行的配置。在期限配置方面,将在久期决策的基础
上,集中于决定期限利差变化的因素,以在不增加总体利率风险的情况下,从不
同期限的债券的相对价值变化中实现超额收益。首先根据利率水平预期决定久期
偏离度,然后根据对收益率的曲线形状变化的预测,决定集中、两端、梯形策略
的应用。在该策略的使用中,将重视运用利率的期限结构理论,包括利率预期理
论、流动性偏好理论及市场分割理论的具体运用,结合考虑利率的期限结构及其
它影响各期限债券价格变化的因素对收益率曲线的形状变化趋势进行分析和预
测,并决定各期限品种债券的配置及调整。
(3)组合优化
根据我们自行开发设计的组合优化模型,在满足拟定组合收益和久期要求,
整个类属债券组合久期相等、个券集中度、组合分散度等的条件下,得出最优资
产配置方案,使得组合在未来期望收益一定的条件下,风险最小。
(4)套利策略
本基金将采用回购策略进行套利。
回购在债券投资中的作用非常重要,一方面逆回购可以代替短期债券,另一
方面,通过回购可以进行放大,在市场上升的时候增加获取收益的能力。我们将
精确计算回购操作的风险和收益,积极利用回购操作进行套利,获取收益。
(5)组合调整
1)市场短期失衡
当由于资金供给等原因导致市场发生短期失衡的情况下,我们将根据对收益
率水平短期波动的预期进行波段性操作。另外,由于市场的短期波动也可能会造
成不同类属资产之间的利差波动,使我们可以有机会在不同类属之间进行波段性
类属配置操作。
2)品种置换
由于新券上市之后,其流动性呈逐渐下降的趋势,因此未来保持投资组合的
流动性,需要对投资组合中的个券进行调整。而同时随着我国金融深化程度的不
断提高和加入WTO以后我国金融市场与国际市场的逐步接轨,我国的债券的投资
品种也不断增加,新的投资品种也会带来新的投资机会,我们也将相应在价值分
析的基础上进行组合的调整,参与新品种的投资。
4、投资执行
设置独立的交易部,基金经理以电子文档或书面形式向交易部递交投资计划
书或发出交易指令。交易部经理收到基金经理的交易指令或投资计划书后,将交
易计划分配给具体交易员执行。交易进行过程中,交易员应及时反馈市场信息,
与基金经理保持联系和沟通。交易完成后,交易员以电子文档或书面形式向基金
经理汇报交易执行情况。
5、风险与绩效评估
进行债券回报评估与归因分析,首先将债券组合在某一阶段的资本损益和息
票收入进行计算,然后将总回报分解,找出市场上的关键因子变化而带来的相应
损益。
(1)衡量债券投资组合业绩,首先要考虑资金进入、流出后,连同债券价值及
累积利息,计算组合的每日回报率。其次,采用税后一年期银行定期存款利率作
为债券投资组合的基准,与组合每日回报率相减,得到组合的超额回报率。
(2)在对业绩进行衡量之后,对债券投资组合业绩进行归因分析。
(七)投资组合比例限制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应当符合以下规定:
1、本基金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不得超过120天,平均剩余存续期不得超
过240天;
2、本基金与由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得超
过该证券的10%
3、同一机构发行的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及其作为原始权益人的资
产支持证券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10%,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
策金融债券除外;
4、存放在具有基金托管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存款、同业存单,合计不得超
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存放在不具有基金托管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存款、同
业存单,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5%;
5、除发生巨额赎回、连续3个交易日累计赎回20%或连续5个交易日累计赎
回30%以上的情形下,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6、本基金投资于固定期限银行存款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0%,但
如果基金投资有存款期限,但协议中约定可以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不受该比例
限制;
7、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
不得低于5%;
8、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五个交易日内到期的其
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10%;
9、到期日在10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银行定期存款等流动性受限资产投
资占资产净值的比例不得超过30%;
10、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
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20%;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
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11、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为AAA以上(含AAA)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
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
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2、本基金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140%
13、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货币市场基金投资于同一商业银行的银行存款
及其发行的同业存单与债券,不得超过该商业银行最近一个季度末净资产的
10%;
14、当本基金前10 名份额持有人的持有份额合计超过基金总份额的50%时,
本基金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不得超过60 天,平均剩余存续期不得超过120
天;投资组合中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5 个交易日内
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30%;
15、当本基金前10 名份额持有人的持有份额合计超过基金总份额的20%时,
本基金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不得超过90 天,平均剩余存续期不得超过180
天;投资组合中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5 个交易日内
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20%;
16、本基金投资于主体信用评级低于AAA 的机构发行的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
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10%,其中单一机构发行的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
比例合计不得超过2%;前述金融工具包括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银行
存款、同业存单、相关机构作为原始权益人的资产支持证券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
其他品种;
17、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因证券市场波动、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本
条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8、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
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本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
保持一致;
19、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其他比例限制。
本基金于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3个月内,正常情况下应达到上述比例限制。
除上述1、7、11、17、18外,因市场波动、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
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不符合上述比例规定的,基金管理人应在十个工作日内进行
调整,以使基金投资符合上述规定,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有关法
律、法规、规章或中国证监会对上述另有时,从其规定。
(八)基金的禁止行为
1、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禁止的
其他活动。
如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发生变更,上述禁止行为应相应变更。
2、本基金不得投资以下金融工具:
(1)股票;
(2)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
(3)信用等级在AA+级以下的债券与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
(4)以定期存款为基准利率的浮动利率债券,已进入最后一个利率调整期的
除外;
(5)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禁止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6)本基金拟投资于主体信用评级低于AA+的商业银行的银行存款与同业存
单的,应当经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批准,相关交易应当事先征得基金托管人的
同意,并作为重大事项履行信息披露程序。
(九)基金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
1、计算公式
其中: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资产包括现金类资产(含银行存款、清算备付
金、交易保证金、证券清算款、买断式回购履约金)、一年以内(含一年)的银
行定期存款、大额存单、剩余期限在397天以内(含397天)的债券、期限在一
年以内(含一年)的逆回购、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中央银行票据、买断
式回购产生的待回购债券、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其他具有良好流动
性的货币市场工具。
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负债包括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正回购、买断
式回购产生的待返售债券等。
采用“摊余成本法”计算的附息债券成本包括债券的面值和折溢价;贴现式
债券成本包括债券投资成本和内在应收利息。
2、各类资产和负债剩余期限的确定
银行存款、清算备付金、交易保证金的剩余期限为0天;证券清算款的剩余
期限以计算日至交收日的剩余交易日天数计算;买断式回购履约金的剩余期限以
计算日至协议到期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一年以内(含一年)银行定期存款、大额存单的剩余期限以计算日至协议到
期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组合中债券的剩余期限是指计算日至债券到期日为止所剩余的天数,以下情
况除外:
允许投资的浮动利率债券的剩余期限以计算日至下一个利率调整日的实际剩
余天数计算。
回购(包括正回购和逆回购)的剩余期限以计算日至回购协议到期日的实际
剩余天数计算。
中央银行票据的剩余期限以计算日至中央银行票据到期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
算。
买断式回购产生的待回购债券的剩余期限为该基础债券的剩余期限。
买断式回购产生的待返售债券的剩余期限以计算日至回购协议到期日的实际
剩余天数计算。
(十)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所投资证券产生权利的原则及方法
1、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债权人权利,保护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利益;
2、有利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有利于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十一)基金投资组合报告(未经审计)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本基金托管人中国农业银行根据本基金合同规定,于2022年11月22日复核
了本报告中的财务指标、净值表现和投资组合报告等内容,保证复核内容不存在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投资组合报告所载数据截止2022年9月30日,本报告中所列财务数据未
经审计。
1、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序项目 金额(元) 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 号
其中:买断式回购的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
2、报告期债券回购融资情况
序号 项目 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
其中:买断式回购融资 - -
注:报告期内债券回购融资余额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为报告期内每个交易
日融资余额占资产净值比例的简单平均值。
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额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的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未出现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额超过基金资产净值20%的情
况。
3、基金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
(1)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基本情况
项目 天数
报告期末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 81
报告期内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最高值 90
报告期内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最低值 64
报告期内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超过120天情况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内未出现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超过120天的情况。
(2)报告期末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分布比例
各期限资产占基金序各期限负债占基金资平均剩余期限 资产净值的比例号 产净值的比例(%) (%)
2 30天(含)—60天 27.85 -
其中:剩余存续期超过397天的浮动利率债 - -
4、报告期内投资组合平均剩余存续期超过240天情况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内未出现投资组合平均剩余存续期超过240天的情况。
5、报告期末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序号 债券品种 摊余成本(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9 合计 1,114,554,878.80 77.75
率债券
6、报告期末按摊余成本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十名债券投资明细
序债券代债券数量摊余成本占基金资产净值比债券名称 号 码 (张) (元) 例(%)
1 210411 21农发11 500,000 51,047,701.90 3.56
2 229936 22贴现国债36 500,000 49,949,163.12 3.48
3 112105212 21建设银行CD212 500,000 49,927,506.75 3.48
4 112105209 21建设银行CD209 500,000 49,926,398.33 3.48
5 112111228 21平安银行CD228 500,000 49,901,833.68 3.48
6 112110445 21兴业银行CD445 500,000 49,867,255.72 3.48
7 112115320 21民生银行CD320 500,000 49,860,952.61 3.48
8 112115338 21民生银行CD338 500,000 49,819,108.41 3.48
9 112209035 22浦发银行CD035 500,000 49,427,105.68 3.45
10 112209025 22浦发银行CD025 400,000 39,585,219.39 2.76
7、“影子定价”与“摊余成本法”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的偏离
项目 偏离情况
报告期内偏离度的绝对值在0.25(含)-0.5%间的次数 0
报告期内偏离度的最高值 0.2273%
报告期内偏离度的最低值 0.1465%
报告期内每个工作日偏离度的绝对值的简单平均值 0.1886%
报告期内负偏离度的绝对值达到0.25%情况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内未出现负偏离度的绝对值达到0.25%的情况。
报告期内正偏离度的绝对值达到0.5%情况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内未出现正偏离度的绝对值达到0.5%的情况。
8、报告期末按摊余成本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券投
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9、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基金计价方法说明
本基金采用摊余成本法计价,即计价对象以买入成本列示,按票面利率或商
定利率每日计提利息,并考虑其买入时的溢价与折价在其剩余期限内平均摊销。
本基金通过每日分红使基金份额净值维持在1.0000元。
(2)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本期是否出现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
或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形
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中,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于2022年3月21
日曾受到银保监会公开处罚;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22年3月21日曾受到
银保监会公开处罚;平安银行于2022年3月21日曾受到银保监会公开处罚;兴
业银行于2022年3月21日曾受到银保监会公开处罚;浦发银行于2022年3月
21日曾受到银保监会公开处罚、于2021年11月15日、2022年9月2日曾受到
国家外汇管理局上海市分局公开处罚、于2022年8月17日曾受到上海市市场监
管局公开处罚。
本基金对上述主体发行的相关证券的投资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
合同的要求。除上述主体外,本基金投资的其他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本期没有
出现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或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
形。
(3)其他资产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元)
1 存出保证金 -
2 应收证券清算款 -
3 应收利息 -
4 应收申购款 9,135.00
5 其他应收款 -
6 - -
7 其他 -
(4)投资组合报告附注的其他文字描述部分
1.由于四舍五入的原因,分项之和与合计项之间可能存在尾差。
2.报告期内没有需说明的证券投资决策程序。
十、基金的业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现。
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合同生效日为2005年11月10日,基金合同生效以来的投资业绩及与
同期业绩比较基准的比较如下表所示:
历史各时间段收益率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比较
宏利货币A
基金净比较基
基金净值值收益比较基准准收益
阶段 ①-③ ②-④
收益率① 率标准收益率③ 率标准
差② 差④
2006年1
月1日-
1.9697% 0.0065% 1.8799% 0.0003% 0.0898% 0.0062%
12月31
日
2007年1
月1日-
3.0564% 0.0083% 2.7268% 0.0019% 0.3296% 0.0064%
12月31
日
2008年1
月1日-
2.9010% 0.0060% 3.7725% 0.0012% -0.8715% 0.0048%
12月31
日
2009年1月1日-12月31日 1.3487% 0.0046% 2.2500% 0.0000% -0.9013% 0.0046%
月1日-12月31日
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至2022年9月30日 63.1319% 0.0064% 37.9924% 0.0022% 25.1395% 0.0042%
宏利货币B
基金净比较基基金净值值收益比较基准准收益阶段 ①-③ ②-④ 收益率① 率标准收益率③ 率标准差② 差④
2016年1 2.7219% 0.0020% 1.5041% 0.0000% 1.2178% 0.0020%
月1日-12月31日
注:1、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一年期银行定期存款利率(税后)。
2、B类份额成立于2014年8月6日。
(二)宏利货币基金自基金合同生效以来基金累计净值收益率与业绩比较基准收
益率历史走势对比图
注:本基金A类份额成立于2005年11月10日,B类份额成立于2014年8月6
日。本基金在建仓期结束时及截止报告期末各项投资比例已达到基金合同规定的
比例要求。
十一、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运用基金募集资金购买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和
基金应收的申购基金款以及其他投资形成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管人代表本基金,以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开立证券账户,以本
基金名义在托管银行开立银行存款账户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托管人以自身
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结算备付金账户,用于办理基金托管
人所托管的包括本基金在内的全部基金在证券交易场所进行证券投资所涉及的资
金结算业务。本基金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代理人、注册登
记人自有资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处分
1、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不得将本基金财产归入其固有财产。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本基金财产的管理、运用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
的财产和收益,归入本基金财产。
3、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
原因进行清算的,本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4、基金财产的债权,不得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固有财产的债务相抵
销;不同基金财产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
5、非因本基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不得对本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6、除依据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
分。
十二、基金资产的估值
(一)估值目的
基金资产估值的目的是客观、准确地反映基金资产的价值。依据经基金资产
估值后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出基金份额收益。本基金采用固定份额净值,基
金账面份额净值始终保持为人民币1.00元。
(二)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正常营业日以及国家法律法
规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营业日。
(三)估值方法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每个交易日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
1、本基金估值采用摊余成本法,即计价对象以买入成本列示,按实际利率并
考虑其买入时的溢价与折价,在其剩余期限内按实际利率法摊销,每日计提收益
或损失。本基金不采用市场利率和上市交易的债券和票据的市价计算基金资产净
值:
本基金目前投资工具的估值方法如下:
(1)基金持有的短期债券采用折溢价摊销后的成本列示,按票面利率计提应
收利息;
(2)基金持有的回购协议(封闭式回购)以成本列示,按实际利率在实际持
有期间内逐日计提利息;
(3)买断式回购以协议成本列示,所产生的利息在实际持有期间内逐日计
提。回购期间对涉及的金融资产根据其资产的性质进行相应的估值。回购期满
时,若双方都能履约,则按协议进行交割。若融资业务到期无法履约,则继续持
有现金资产,实际持有的相关资产按其性质进行估值。
(4)基金持有的银行存款以本金列示,按银行实际协议利率逐日计提利息。
2、在有关法律法规允许交易所短期债券可以采用摊余成本法前,本基金暂不
投资于交易所短期债券。
3、为了避免采用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与按市场利率和交易市价计
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发生重大偏离,从而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产生稀释和不公
平的结果,基金管理人于每一估值日,采用市场利率和交易价格,对基金持有的
估值对象进行重新评估,即“影子定价”。 当“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
值与“影子定价”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的负偏离度绝对值达到0.25%时,基金管
理人应当在5个交易日内将负偏离度绝对值调整到0.25%以内。当正偏离度绝对
值达到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申购并在5个交易日内将正偏离度绝对
值调整到0.5%以内。当负偏离度绝对值达到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使用风险准
备金或者固有资金弥补潜在资产损失,将负偏离度绝对值控制在0.5%以内。当负
偏离度绝对值连续两个交易日超过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采用公允价值估值方
法对持有投资组合的账面价值进行调整,或者履行适当程序后采取暂停接受所有
赎回申请并终止基金合同进行财产清算等措施。基金管理人应根据法规要求,履
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4、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规定不能客观反映基金资产公允价值的,基金管
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在与基金托管人商议后,按最能反映基金资产公允价值的
方法估值。
5、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估值。
(四)估值程序
基金日常估值由基金管理人进行。用于公开披露的基金资产估值由基金管理
人完成估值后,将估值结果报告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按照本基金合同、托
管协议规定的估值方法、时间与程序进行复核,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签字返回
给基金管理人;月末、年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五)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场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它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其它任何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
价值时;
3、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
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
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基金估值;
4、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情况。
(六)估值错误的处理方式
1、本基金采用四舍五入的方法,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保留小数点后四位,
七日年化收益率保留小数点后三位,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经基金管理人计算并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采
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性和及时性。
3、当基金资产的估值导致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小数点后四位或七日年化收
益率小数点后三位以内发生差错时,视为估值错误。
4、当基金管理人确认已经发生估值错误情形时,基金管理人立即公告、予以
纠正,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错误偏差达到基金资产净值的
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5、差错类型
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注册登记人、或代
理销售机构、或投资者自身的过错造成差错,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
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差错遭受损失的当事人(“受损方”)按下述“差错处理
原则”给予赔偿。
上述差错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计
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对于因技术原因引起的差错,若系同
行业现有技术水平无法预见、无法避免、无法抗拒,则属不可抗力。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造成投资者的交易资料灭失或被错误处理或造成其他差
错,因不可抗力原因出现差错的当事人不对其他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但因该差
错取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仍应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6、差错处理原则
因基金估值错误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分别对
各自的行为承担赔偿责任;因共同行为给基金资产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害
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没有过错的一方承担了赔
偿责任的,有权根据过错原则,向过错人追偿,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
约定处理:
(1)差错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差错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
方,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差错发生的费用由差错责任方承担;由于差错责任方
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差错,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差错责任方承担;若差错责任
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
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差错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确保差错已得到更正。
(2)差错的责任方对可能导致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
责,并且仅对差错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差错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差错
责任方仍应对差错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
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差错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
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
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
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
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差错责任方。
(4)差错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差错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5)如果因基金管理人过错造成基金资产损失时,基金托管人应为基金的利
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如果因基金托管人过错造成基金资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
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除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之外的第三方造成基
金资产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向差错方追偿。
(6)如果出现差错的当事人未按规定对受损方进行赔偿,并且依据法律、行
政法规、本《基金合同》或其他规定,基金管理人自行或依据法院判决、仲裁裁
决对受损方承担了赔偿责任,则基金管理人有权向出现过错的当事人进行追索,
并有权要求其赔偿或补偿由此发生的费用和遭受的损失。
(7)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则处理差错。
7、差错处理程序
差错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差错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当事人,根据差错发生的原因确定差错
责任方;
(2)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差错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差错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
损失;
(4)根据差错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注册与过户登记人的交易数据的,
由基金注册与过户登记人进行更正,并就差错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5)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基金资产净值计算错误偏差达到基金资产净值
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七)特殊情形的处理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由于证券交易场所及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未
能发现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以免
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十三、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一)基金收益的构成
1、本基金投资所得债券利息;
2、本基金买卖证券价差;
3、本基金银行存款利息;
4、其他收入。
因运用基金资产带来的成本或费用的节约计入收益。
(二)基金净收益
基金净收益为基金收益扣除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在基金收益中扣除的费用
后的余额。
(三)收益分配原则
1、同一基金类别的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的分红收益权;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为红利再投资,免收再投资的费用。
3、“每日分配、按日支付”。本基金根据每日基金收益情况,以每万份基金
已实现收益为基准,为投资人每日计算当日收益并分配,且每日进行支付。投资
人当日收益分配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小数点后第3位按去尾原则处理,
因去尾形成的余额进行再次分配,直到分完为止。
4、本基金根据每日收益情况,将当日收益全部分配,若当日已实现收益大于
零时,为投资人记正收益;若当日已实现收益小于零时,为投资人记负收益;若
当日已实现收益等于零时,当日投资人不记收益。
5、本基金每日进行收益计算并分配时,每日收益支付方式只采用红利再投资
(即红利转基金份额)方式,投资人可通过赎回基金份额获得现金收益,投资人
在当日收益支付时,若当日净收益大于零时,则增加投资人基金份额;若当日净
收益等于零时,则保持投资人基金份额不变;基金管理人将采取必要措施尽量避
免基金净收益小于零,若当日净收益小于零时,缩减投资人基金份额。
6、当日申购的基金份额自下一个工作日起享有基金的分配权益;当日赎回的
基金份额自下一个工作日起不享有基金的分配权益。
7、在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可酌情调整本基金收
益分配方式,此项调整并不需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8、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相关约定
内容相应调整,且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四)收益公告
本基金每工作日公告截至日前一工作日(含节假日)的基金日每万份基金已
实现收益和基金七日年化收益率。基金收益公告由基金管理人编制,并由基金托
管人复核后公告。遇特殊情况,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日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当日基金已实现收益/当日基金份额总额]×10000
上述收益的精度为0.0001 元,第五位采用四舍五入的方式。
本基金收益分配是按日结转份额的,七日年化收益率以最近七个自然日的每
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折算出的年收益率。计算公式为:
基金七日年化收益率=
其中:Ri 为最近第i 公历日(i=1,2…..7)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基金
七日年化收益率采取四舍五入方式保留小数点后三位。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与公告与实施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核实后确定。本基金
每日例行对当天实现的收益进行收益结转(如遇节假日顺延),每日例行的收益
结转不再另行公告。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收益分配采用红利再投资的方式,免收再投资的费用。
十四、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销售服务费;
4、基金证券交易费用;
5、基金合同生效后的信息披露费用;
6、基金合同生效后的会计师费和律师费;
7、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8、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列支的其它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管理费按基金前一日的资产净值的0.15%的年费率计提,具体计算方法
如下:
H=E×0.15%÷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底,按月支付,由基金托管人于次
月前两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基金托管费按基金前一日的资产净值的0.05%的年费率计提,具体计
算方法如下:
H=E×0.05%÷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底,按月支付,由基金托管人于次
月前两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
3、基金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年费率为0.25%,对于由B类降为A类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年基金销售服务费率应自其降级后的下一个工作日适用A类基金
份额的费率。B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年费率为0.01%,对于由A类升级为B类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年基金销售服务费应自升级后的下一个工作日起享受B类基
金份额的费率。各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计算方法如下:
H=E×R÷当年天数
H:为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为前一日该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
R:为该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
基金销售服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底,按月支付,由基金托管人
于次月前两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支
付给各代销机构。
基金管理人可以调整基金销售服务费率,但销售服务费年费率不得超过
0.25%。基金管理人必须在开始调整之日的3个工作日之前至少在一家中国证监
会指定的媒体上刊登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4、上述(一)4至8项费用由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的规定,
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支付,列入当期基金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
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本基
金财产的损失,以及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等不列入基金费用。
基金合同生效之前的律师费、会计师费和信息披露费用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四)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
纳税义务。
十五、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记账单位是人民币元;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的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
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金托管人每月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并
以书面方式确认。
(二)基金审计
1、本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相独立并具有相关从业资格
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对基金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
计;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并具有
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须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同意。
3、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经基
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同意,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编制完成更
换会计师事务所的临时报告,予以公告。
十六、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基金信息披露的原则
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信息披露办法》、《监督管理办
法》、本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
的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
“指定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指定网站”)等媒介披露,并保
证投资人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
料。
(二)基金募集信息披露
1、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份额发售的三
日前,将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应当将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2、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
披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3、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生效的次日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登载基金合同
生效公告。
4、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
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基金招募说明书
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
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
5、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是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摘要文件,用于向投资者提供简明
的基金概要信息。《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
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并登载在指定网
站及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
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产品资
料概要。
(三)基金运作信息披露
1、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
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基金日收益和基金七日收益率。
基金管理人应于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当日,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披露截止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合同生效至前一日期间的每万份基金已实
现收益、前一日的七日收益率。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指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
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七日年化
收益率。若遇法定节假日,应于节假日结束后第二个自然日,披露节假日期间的
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节假日最后一日的七日年化收益率,以
及节假日后首个开放日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
率。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指定网站披露半
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
率。
2、基金年度报告: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编制完成基
金年度报告,将年度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
定报刊上。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
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3、基金中期报告: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
基金中期报告,将中期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
指定报刊上。
4、基金季度报告: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季度报告提示性公
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两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中期报
告或者年度报告。
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比例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20%的情
形,为保障其他投资者的权益,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
度报告等定期报告文件中“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
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本基金的特有
风险。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
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本基金应当在年度报告、中期报告中,至少披露报告期末基金前10名份额持
有人的类别、持有份额及占总份额的比例等信息。
(四)临时报告与公告
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两日内编制临时报告,并登
载在指定报刊和指定网站上。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
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定的事项;
(2)基金合同终止、基金清算;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基金合并;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注册登记机构,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
所;
(5)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份额登记、核算、估值等
事项,基金托管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核算、估值、复核等事项;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7)基金管理人变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权的股东、变更基金管理人的实际
控制人;
(8)基金募集期延长;
(9)基金管理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
负责人发生变动;
(10)基金管理人的董事最近12个月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最近12个月内变动超过百分之三
十;
(11)涉及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业务、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仲裁;
(12)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因基金管理业务相关行为受
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基金托管人或其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因基金托
管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13)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
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
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事项,但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14)基金收益分配事项,但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15)管理费、托管费、销售服务费、申购费、赎回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
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6)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偏差达到基金资产净值的0.5%;
(17)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18)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19)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20)暂停接受基金申购、赎回申请或重新接受申购、赎回申请;
(21)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人赎回等重大事项
时;
(22)本基金投资于主体信用评级低于AA+的商业银行的银行存款与同业存
单;
(23)当“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与“影子定价”确定的基金资
产净值偏离度绝对值达到或超过0.5%的情形;
(24)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
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或证监会规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五)澄清公告与说明
在基金合同期限内,任何公共传播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
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引起较大波动,以及可能损害基金份额持有
人权益的,相关的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
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六)清算报告
基金合同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法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对基金财产进
行清算并作出清算报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
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七)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1、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指定专门部门及高级管理人员负责信息披露
事务。
2、基金托管人须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
益、七日年化收益率、基金定期报告、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基金清算报告等公开披露的相关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就此向基金管理人进行
书面或电子确认。
3、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
法规规定将信息置备于公司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应保证与所公告文本的内容完全一致。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按法律法规要求披露信息外,也可着眼于为投资
者决策提供有用信息的角度,在保证公平对待投资者、不误导投资者、不影响基
金正常投资操作的前提下,自主提升信息披露服务的质量。具体要求应当符合中
国证监会及自律规则的相关规定。前述自主披露如产生信息披露费用,该费用不
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八)本基金信息披露事项以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内容为准。
十七、风险揭示
(一)市场风险
短期金融市场价格受到经济因素、政治因素、投资心理和交易制度等各种因
素的影响,导致基金收益水平变化,产生风险,主要包括:
1、政策风险。因国家宏观政策(如货币政策、财政政策、行业政策、地区发
展政策等)发生变化,导致市场价格波动而产生风险。
2、利率风险。金融市场利率的波动会导致证券市场价格和收益率的变动。利
率直接影响着债券的价格和收益率,影响着企业的融资成本和利润。
3、信用风险。主要是指债务人的违约风险,若债务人经营不善,资不抵债,
债权人可能会损失掉大部分的投资,这主要体现在企业债中。
4、债券收益率曲线变动风险。债券收益率曲线变动风险是指与收益率曲线非
平行移动有关的风险,单一的久期指标并不能充分反映这一风险的存在。
5、再投资风险。再投资风险反映了利率下降对固定收益证券利息收入再投资
收益的影响,这与利率上升所带来的价格风险(即前面所提到的利率风险)互为
消长。具体为当利率下降时,基金从投资的固定收益证券所得的利息收入进行再
投资时,将获得比之前较少的收益率
(二)管理风险
在基金管理运作过程中基金管理人的知识、经验、判断、决策、技能等,会
影响其对信息的占有和对经济形势、证券价格走势的判断,从而影响基金收益水
平。因此,本基金可能因为基金管理人的因素而影响基金收益水平。
(三)流动性风险
本基金属于开放式基金,在基金的所有开放日,基金管理人都有义务接受投
资者的赎回。由于应对基金赎回的经验不足,在市场下跌时经常出现交易量急剧
减少的情况,如果在这时出现较大数额的基金赎回申请,则使基金资产变现困
难,基金面临流动性风险。
(四)相对风险与绝对风险
对于证券投资的风险衡量上,我们还应该区分相对风险与绝对风险。绝对风
险主要是指我们上面已经提到的各种风险,由于这些风险的存在,投资者可能会
承担资本损失。而相对风险主要是指单位收益所对应的风险。
(五)其他风险
1、因技术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电脑系统不可靠产生的风险;
2、因基金业务快速发展而在制度建设、人员配备、内控制度建立等方面不完
善而产生的风险;
3、因人为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内幕交易、欺诈行为等产生的风险;
4、对主要业务人员如基金经理的依赖而可能产生的风险;
5、因业务竞争压力可能产生的风险;
6、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可能导致基金资产的损失,影响基金收益水
平,从而带来风险;
7、其他意外导致的风险。
(六)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风险:因违法经营或者出现重大风险等情况,可
能发生基金管理人被依法取消基金管理资格或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
宣告破产等情况。在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情况下,投资者面临基金管理人变更或
基金合同终止的风险。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涉及基金管理人、临时基金管理
人、新任基金管理人之间责任划分的,相关基金管理人对各自履职行为依法承担
责任。
十八、基金合同的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终止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合同期限届满而未延期的;
2、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3、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六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
金托管人承接的;
4、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基金合同终止时,基金管理人或临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组织清算组对基金财产
进行清算。清算组由基金管理人或临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以及相关的中介
服务机构组成。自基金合同终止之日起,与基金有关的所有交易应立即停止。在
基金清算小组组成并接管基金财产之前,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照基金合
同和托管协议的规定继续履行保护基金财产安全的职责。
清算小组作出的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
后,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备案并公告。
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应当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二)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1、基金合同终止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成立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清算小组必
须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对终止后的基金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或临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
有证券、期货从业资格的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
人员组成。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以及上述会计师事务所和律师事务所应在基
金合同终止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将本方参加清算小组的具体人员名单函告其他各
方。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请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接管基金财产后,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
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三)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的职责
1、基金合同终止后,发布基金清算公告;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终止后的基金财产;
3、对终止后的基金财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4、对终止后的基金财产进行估价;
5、对基金财产进行变现;
6、将基金清算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7、以自身名义参加与基金有关的民事诉讼;
8、公布终止后的基金清算结果公告;
9、进行终止后的基金剩余资产的分配。
(四)清算程序
1、基金财产的接管;
2、基金财产的清理;
3、基金财产的确认;
4、基金财产的评估;
5、基金财产的分配。
(五)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
用由清算小组优先从终止的基金财产中支付。
(六)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支付清算费用;
2、交纳所欠税款;
3、清偿基金债务;
4、按终止后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1至3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七)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律
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公告,基
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
载在指定报刊上。
(八)清算帐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帐册及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十九、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
1、基金份额持有人权利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转让或者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发售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
依法提起诉讼;
(9)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
(1)遵守基金合同;
(2)缴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按照规定支付相应费用;
(3)在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
任;
(4)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利益的活动;
(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6)法律、法规、规章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和义务
1、基金管理人的权利
(1)依法申请并募集基金,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照法律及基金合同的
规定运用并管理基金财产;
(2)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及其他约定和法定的费用;
(3)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
了基金合同或国家有关法律规定,致使基金财产或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产生重大
损失的,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中国银监会,必要时应采取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
利益;
(4)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决定基金的相关费率结构和收费方式,
但本《基金合同》规定应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批准的,从其规定;
(5)发售基金份额,收取认购、申购和基金间转换费用;
(6)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7)代表本基金对其所投资的企业依法行使股东权利;
(8)行使因投资于其它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9)担任注册登记人或委托其他合法机构担任注册登记人;
(10)委托合法的销售代理机构,并对其销售服务代理行为进行监督;根据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制订、修改并公布有关基金募集、认购、申购、赎
回、转托管、基金转换、非交易过户、冻结、收益分配等方面的业务规则;
(11)在基金合同规定的情形出现时,决定暂停受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
和基金间转换;
(12)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3)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提名新基金托管人;
(14)于基金终止时,组建或参加基金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
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5)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1)遵守基金合同;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并运用基金
财产;
(3)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
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办理基金份额的认购、申购、赎回和基金间转换业
务或委托其他机构代理该项业务;
(5)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进行基金的注册登记或委托其它机构代理该项业
务;
(6)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7)确保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自有资产相互独立,确保所管理
的每只基金在资产运作、财务管理等方面相互独立;
(8)除法律、法规、规章和基金合同另有规定外,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
谋取利益,不得转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9)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10)按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份额的认购、申购、赎回和基金间转换价格的
方法;
(11)按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和报告义
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法律、法规、规章及基金合同另有规定外,在
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但因遵守和服从司法机构、中
国证监会或其他监管机构的判决、裁决、决定、命令而做出的披露或为了基金审
计的目的而做出的披露不应视为基金管理人违反基金合同规定的保密义务;
(13)按约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14)按约定受理申购、赎回和基金间转换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和转换后的基金份额;
(15)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和直接管理;
(16)依照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托
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7)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15 年
以上;
(18)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人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的时间内发出;
并且保证投资人能够按照招募说明书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
的公开资料,并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9)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
变现和分配;
(20)当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财产时,及时报
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1)基金管理人因违反本基金合同规定处分基金财产,或者因违背本基金
合同规定的管理职责、处理基金事务不当而致使基金财产受到损失的,应采取适
当、合理的方式向基金投资人进行赔偿,其违约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2)基金托管人因违约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向基金
托管人追偿;
(23)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基金其他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24)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25)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
其他法律行为;
(26)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27)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和义务
1、基金托管人的权利
(1)依法持有并保管基金财产;
(2)依照基金合同的规定,取得基金托管费;
(3)依法监督基金的投资运作;
(4)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提名新基金管理人;
(5)提议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法律、法规、规章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1)遵守基金合同,依法持有基金财产;
(2)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安全保管基金的全部资产;
(3)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合格
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专职人员从事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4)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确
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资产相互独立;对
其托管不同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帐管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名册
登记、账户设置、资金划拨、帐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5)除法律、法规、规章及基金合同另有规定外,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
谋取利益,不得转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6)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7)以本基金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设本基金的银行账户;以托管人和本基
金联名的方式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和深圳分公司开立一
个或多个证券账户;以托管人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结算备
付金账户;以基金的名义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设银行间债券市场
债券托管账户,并代表基金进行债券和资金的清算。严格执行基金管理人的投资
指令,认真办理基金投资于证券的清算交割及基金名下的资金往来;
(8)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法律、法规、规章及本基金合同另有规定外,在
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9)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或基金份额资产净值;
(10)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开放式基金份额的认购、申购、赎回和基金
间转换等事项符合基金合同等有关法律文件规定;
(11)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基金管理人用以计算开放式基金份额的认
购、申购、赎回、基金间转换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有关法律文件规定;
(12)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基金投资和融资的条件符合基金合同等有关
法律文件规定;
(13)按规定出具基金业绩和基金托管情况的报告,并报中国银监会和中国
证监会;
(14)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约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在定期
报告内出具托管人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
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
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5)按有关规定,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6)按照有关规定,保存基金的会计账册、报表和记录15年以上;
(17)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及时核对;
(18)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基金收益和
赎回款项支付到专用账户;
(19)参加基金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
配;
(20)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时,及时报告
中国证监会和中国银监会,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21)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
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22)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违约责任
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3)监督基金管理人按基金合同的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因基金管理人违
约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4)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25)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授权的代表
共同组成。
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设日常机构,如今后设立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日
常机构,日常机构的设计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执行。
2、召开事由
(1)有以下事由情形之一时,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修改基金合同,但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2)提前终止基金合同;
3)变更基金类别;
4)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5)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6)更换基金管理人;
7)更换基金托管人;
8)本基金与其它基金合并;
9)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提高该等
报酬标准的除外;
10)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10%以上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
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涉及本基金的同一事项以书面方式提
议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就涉及本基金的事项提议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
12)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2)以下情况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
商后进行修改:
1)除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外,调低其他应由基金承担的费用;
2)在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变更基金的申购费率、赎回费率、基金间转换费
率或收费方式;
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必须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对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5)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6)按照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形。
3、召集人和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
金管理人召集,开会的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由基金管理人确定;
(2)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
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
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
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自行召集并确定开会时
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并且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并告知基
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3)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
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
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
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
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
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
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4)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30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5)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4、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当至少提前30天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
上公告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至少应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方式;
(2)会议拟审议的主要事项、议事程序;
(3)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权益登记日;
(4)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
(6)如采用通讯表决方式,则载明投票表决的截止日以及表决票的送达地
址;
(7)采取通讯方式开会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召集人决定通讯方式和书面
表决方式,并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
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的寄交和收取方式。
5、召开方式
(1)会议方式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方式包括现场开会和通讯方式开会;
2)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通过授权委托书委派其代理人出
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出席;
3)通讯方式开会指按照基金合同的相关规定以通讯的书面方式进行表决;
4)会议的召开方式由召集人确定。但决定基金管理人更换或基金托管人更换
的事项必须以现场开会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2)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条件
1)现场开会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现场会议方可举行:
①对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统计显示,有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
代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若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
额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3个月以后、6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
效的基金份额应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三分之一(含三分之
一)。
②到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身份证明及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代理人身份证
明、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授权委托代理手续完备,到会者出具的相关文
件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基金合同及会议通知的规定。
2)通讯方式开会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会议方可举行:
①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
代表的基金份额不少于代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若到会者在权益登记
日持有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小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召集人可
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3个月以后、6个月以内,就原定
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
代表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以上基金份额的持有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
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
②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受托代表他人出具书面意见的其他
代表,同时提交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身份证明及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代理人身份
证明及授权委托代理手续完备,出具的相关文件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基
金合同及会议通知的规定;
对于通讯开会方式的表决,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表面
符合法律、法规和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即视为有效的表决;表决意见模
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无效表决。代理人在通讯方式开会中进行表决时,应向
召集人同时提交有关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具的有效的授权委托书;
③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在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
收取和统计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
④会议通知公布前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6、审议事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就未经公告的事项进行表决。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单独或合计持有基金份额10%以上基金份额持有人
可以在大会召集人发出会议通知前向大会召集人提交需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
议表决的提案;也可以在会议通知发出后向大会召集人提交临时提案,临时提案
最迟应当在大会召开日前10日提交召集人。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现场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审议事项
的修改及增加临时提案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日5日前公告。
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的提案(包括临时提案),大会召集人应当按照以
下原则对提案进行审核:
1)关联性。大会召集人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涉及事项与本基金有直接关
系,并且不超出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职权范围
的,应提交大会审议;对于不符合上述要求的,不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
议。如果召集人决定不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提交大会表决,应当在该次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上进行解释和说明。
2)程序性。大会召集人可以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提案涉及的程序性问题作出
决定。如将其提案进行分拆或合并表决,需征得原提案人同意;原提案人不同意
变更的,大会主持人可以就程序性问题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决定,并按
照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程序进行审议。
单独或合并持有权利登记日基金总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未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通过,就同一提
案再次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需由单独或合并持有权利登记日基金总份
额2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未获得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通过,就同一提案再次
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其时间间隔不少于六个月。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规定程序宣布会议议事程序及
注意事项,确定和公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
决,后形成大会决议。
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主持。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会的情
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
能主持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以所代表的基金份额50%
以上多数选举产生一名代表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
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住所地址、持有或者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托
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2)通讯方式开会在通讯方式开会的情况下,由召集人在开会通知中公告审议
事项、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寄
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等。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期第二日统计全部有效表
决,在公证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7、表决
(1)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享有一票表决权。
(2)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
对一般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50%以上都
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2)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
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提前终止基金合同、
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为特别决议事项,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
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4)采取通讯开会方式进行表决时,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视为
有效表决。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
开审议、逐项表决。
8、计票
(1)现场开会
1)如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则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
选举两名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
额持有人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
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三名代表担任监票人;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
布计票结果;
3)如果大会主持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可以对所投票数进行重新清
点;如果大会主持人未进行重新清点,而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者代理人
对大会主持人宣布的表决结果有异议,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进行重新
清点,监票人应当立即重新清点,重新清点仅限一次。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
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点结果。
计票过程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
(2)通讯开会
在通讯方式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
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并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公告公证书全文、公证机关及公证员姓名。
9、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通过的事项,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五日内报中
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另
有规定的除外。
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及基金
托管人均有法律约束力。
(五)基金合同变更和终止的事由及程序
1、变更基金合同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合同变更的内容应经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同意。
有以下事由情形之一时,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修改基金合同,但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2)提前终止基金合同;
(3)变更基金类别;
(4)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5)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6)更换基金管理人;
(7)更换基金托管人;
(8)本基金与其它基金合并;
(9)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提高该
等报酬标准的除外;
(10)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10%以上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基金管
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涉及本基金的同一事项以书面方式
提议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就涉及本基金的事项提议召开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
(12)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但出现下列情况时,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就变更内容协商一致后公布,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1)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并属于基金合同必须遵照进行变更的情
形;
(2)基金合同的变更并不导致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发生变化的;
(3)因为当事人名称、注册地址、法定代表人变更,当事人分立、合并等原
因导致基金合同内容必须作出相应变动的。
2、基金合同变更后应报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备案,并在变更后两日内公
告。
3、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终止:
(1)基金合同期限届满而未延期的;
(2)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3)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六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
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4)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基金合同终止时,基金管理人或临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组织清算组对基金财产
进行清算。清算组由基金管理人或临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以及相关的中介
服务机构组成。自基金合同终止之日起,与基金有关的所有交易应立即停止。在
基金清算小组组成并接管基金财产之前,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照基金合
同和托管协议的规定继续履行保护基金财产安全的职责。
清算小组作出的清算报告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
计,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备案并公告,基
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
载在指定报刊上。
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应当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争议的解决
基金合同各方当事人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一切争议,如经协商或调解未
能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地点
在北京,按照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
裁决是终局的,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
(七)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本基金合同存放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办公场所、注册登记中心、基
金销售机构处,投资者可在营业时间免费查阅。基金投资人在支付工本费后,可
在合理时间内取得基金合同的复印件。对投资者按上述方式所获得的文件及其复
印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保证与所公告文本的内容完全一致。
二十、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一)托管协议当事人
1、基金管理人:
法定名称: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针织路23号楼中国人寿金融中心6层02-07单元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针织路23号楼中国人寿金融中心6层02-07单元
法定代表人:高贵鑫
注册资本:1.8亿元人民币
经营范围:基金管理业务、发起设立基金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营业期限:持续经营
2、基金托管人(或简称“托管人”)
名称: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农业银行)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69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28号凯晨世贸中心东座
法定代表人:谷澍
成立日期:2009年1月15日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中国银监会银监复[2009]13号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3号
注册资本:34,998,303.4万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联系电话:010-66060069
传真:010-68121816
联系人:秦一楠
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 算;
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
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从事同业拆借;买卖、代理买卖外汇;结汇、售汇;从
事银行卡业务;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提供保管箱服务;代理
资金清算;各类汇兑业务;代理政策性银行、外国政府和国际金融机构贷款业
务;贷款承诺;组织或参加银团贷款;外汇存款;外汇贷款;外汇汇款;外汇借
款;发行、代理发行、买卖或代理买卖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外汇票据承兑
和贴现;自营、代客外汇买卖;外币兑换;外汇担保;资信调查、咨询、见证业
务;企业、个人财务顾问服务;证券公司客户交易结算资金存管业务;证券投资
基金托管业务;企业年金托管业务;产业投资基金托管业务;合格境外机构投资
者境内证 券投资托管业务;代理开放式基金业务;电话银行、手机银行、网上银
行业务;金融衍生产品交易业务;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等监管部门批准
的其他业务;保险兼业代理业务。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二)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之间的业务监督、核查
1、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核查
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货
币市场基金监督管理办法》和有关证券法规的规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对
象、基金资产的投资组合比例、基金资产的核算、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基金管
理人报酬的计提和支付、基金托管人报酬的计提和支付、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基
金收益分配等行为的合法性、合规性进行监督和核查。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
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货币市场基金监督管理办法》等有关证券法规规定和
《基金合同》的行为,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予以纠正,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及
时核对确认并进行调整。基金托管人有权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
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及时纠正的,基金托管人须
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须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
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如基金托管人认为基金管理人的作为或不作为违反了法律法规、《基金合
同》或本托管协议,基金托管人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有权利并有
义务行使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本托管协议赋予、给予、规定的基金托管人
的任何及所有权利和救济措施,以保护基金资产的安全和基金投资者的利益,包
括但不限于就更换基金管理人事宜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代表基金对因基金
管理人的过错造成的基金资产的损失向基金管理人索赔。
2、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监督、核查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监督管理办法》及其他
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就基金托管人是否及时执行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是否将基
金资产和自有资产分账管理、是否擅自动用基金资产、是否按时将分配给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收益划入分红派息账户等事项,对基金托管人进行监督和核查。
(1)基金管理人定期对基金托管人保管的基金资产进行核查。基金管理人发
现基金托管人未对基金资产实行分账管理、擅自挪用基金资产、因基金托管人的
过错导致基金资产灭失、减损、或处于危险状态的,基金管理人应立即以书面的
方式要求基金托管人予以纠正和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基金管理人有义务要求基
金托管人赔偿基金因此所遭受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的行为违反《基金法》《运作办法》、《基
金合同》、《监督管理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
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管
理人发出回函。在限期内,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
托管人改正。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
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3)如基金管理人认为基金托管人的作为或不作为违反了法律法规、《基金
合同》或本托管协议,基金管理人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有权利并
有义务行使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本托管协议赋予、给予、规定的基金管理
人的任何及所有权利和救济措施,以保护基金资产的安全和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包括但不限于就更换基金托管人事宜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代表基金对因基
金托管人的过错造成的基金资产的损失向基金托管人索赔。
3、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有义务配合和协助对方依照本协议对基金业务执
行监督、核查。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对方根据本协
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
或经监督方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监督方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三)基金资产的保管
1、基金资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资产的保管责任,由基金托管人承担。基金托管人将遵守《基金
法》、《信托法》、《运作办法》、《监督管理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
关规定,为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最大利益处理基金事务。基金托管人保证恪尽职
守,依照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谨慎、有效的持有并保管基金资产。
(2)基金托管人应当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
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资产托管事宜;建
立健全内部风险监控制度,对负责基金资产托管的部门和人员的行为进行事先控
制和事后监督,防范和减少风险。
(3)基金托管人应当购置并保持对于基金资产的托管所必要的设备和设施
(包括硬件和软件),并对设备和设施进行维修、维护和更换,以保持设备和设
施的正常运行。
(4)除依据《基金法》、《信托法》、《运作办法》、《监督管理办法》、
本《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基金托管
人违反此义务,利用基金资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方谋取利益,所得利益归于该基
金资产;基金托管人不得将基金资产转为其固有财产,不得将固有资产与基金资
产进行交易,或将不同基金资产进行相互交易;违背此款规定的,将承担相应的
责任,包括但不限于恢复相关基金资产的原状、承担赔偿责任。
(5)基金托管人必须将基金资产与自有资产严格分开,将基金资产与其托管
的其他基金资产严格分开;基金托管人应当为基金设立独立的账户,建立独立的
账簿,与基金托管人的其他业务和其他基金的托管业务实行严格的分账管理。
(6)除依据《基金法》、《信托法》、《运作办法》、《监督管理办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资产。
(7)基金托管人应安全、完整地保管基金资产;未经基金管理人的正当指
令,不得自行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资产。
2、基金合同生效时募集资金的验证和入账
(1)基金设立募集期满或基金宣布停止募集时,由基金管理人聘请具有从事
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进行验资,并分别出具验资报告,出具的验
资报告应由参加验资的2名以上(含2名)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有效。
(2)基金管理人应将属于本基金资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基金托管人基金银行账
户中,并确保划入的资金与验资确认金额相一致。
3、基金的银行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应负责本基金的银行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2)基金托管人以本基金的名义开设本基金的银行账户。本基金的银行预留
印鉴,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和使用。本基金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包括但不限于投
资、支付赎回金额、支付基金收益、收取申购款,均需通过本基金的银行账户进
行。
(3)本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
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其他任何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
基金的任何银行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4)基金银行账户的管理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银行账户运
作办法》、《现金管理条例》、《中国人民银行利率管理的有关规定》、《支付
结算办法》以及其他有关规定。
4、基金证券账户和资金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应当代表本基金,以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在中国证券
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设证券账户。
(2)本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
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和未经另一方同意擅自转让本基金的任何证券账
户;亦不得使用本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托管人以自身法人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结算
备付金账户,用于办理基金托管人所托管的包括本基金在内的全部基金在证券交
易场所进行证券投资所涉及的资金结算业务。结算备付金、结算互保基金的收取
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执行。
(4)基金证券账户和资金账户的开设和管理可以根据当时市场的通行做法办
理,而不限于上述关于账户开设、使用的规定。
(5)在本托管协议订立日之后,本基金被允许从事其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
的,涉及相关账户的开设、使用的,若无相关规定,则基金托管人应当比照并遵
守上述关于账户开设、使用的规定。
5、国债托管专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负责以基金的名义申请并取得进入全国银行间
同业拆借市场的交易资格,并代表基金进行交易;基金托管人负责以基金的名义
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设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托管账户,并代表基
金进行债券和资金的清算。在上述手续办理完毕之后,由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
人向银行监管部门进行报备。
6、基金资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的保管
实物证券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托管银行的保管库,但要与非本基金的其他实
物证券分开保管;也可存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或中国证券登记结算
有限责任公司的代保管库。保管凭证由基金托管人持有。实物证券的购买和转
让,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办理。
7、与基金资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由基金托管人保
管。
(四)基金资产净值计算与会计复核
1、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和复核
(1)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基金份额资产净值
是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该基金份额总数后的价值。
(2)基金管理人应每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估值原则应符合《基金合
同》、《监督管理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会计核算办法》及其他法律、法规的
规定。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基金七日年化收益率由基金
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工作日结束后计算得出
当日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最近一日的七日年化收益率,并在盖章后以加密
传真方式或双方约定的其他方式发送给相应的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
算结果进行复核后,以传真方式或双方约定的其他方式将复核结果传送给相应的
基金管理人;如果基金托管人的复核结果与相应的基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存在差
异,且双方经协商未能达成一致,基金管理人有权按照其对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
益和基金七日年化收益率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相应的基金托管人有权将相
关情况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基金账册的建账和对账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应按照双方约
定的同一记账方法和会计处理原则,分别独立地设置、登记和保管基金的全套账
册,对双方各自的账册定期进行核对,互相监督,以保证基金资产的安全。若双
方对会计处理方法存在分歧,应以基金管理人的处理方法为准。
(2)双方应每日核对账目,如发现双方的账目存在不符的,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必须及时查明原因并纠正,保证双方平行登录的账册记录完全相符。
3、基金财务报表与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1)基金财务报表由相应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每月分别独立编制。月
度报表的编制,应于每月终了后5日内完成;季度报告在本基金《基金合同》生
效后每季度公告一次,在每季终了后10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毕,并于每季终了后
15工作日内予以公告;《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的信息发生重大变
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指定网站
上;除重大变更事项之外,基金招募说明书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
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中期
报告在会计年度半年终了后40日内编制完毕并于会计年度半年终了后两个月内予
以公告;年度报告在会计年度结束后60日内编制完毕并于会计年度终了后三个月
内予以公告。
(2)基金管理人在月度报表完成当日,将报表盖章后提供给相应的基金托管
人复核;托管人在收到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
理人。基金管理人在季度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复核,基
金托管人在收到后10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更新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复核,基
金托管人在应在收到后30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
人。基金管理人在中期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
托管人应在收到后30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在年度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
人应在收到后45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
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之间的上述文件往来均以加密传真的方式或双方商定的其他
方式进行。
(3)基金托管人在复核过程中,发现双方的报表存在不符时,该基金的基金
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共同查明原因,进行调整,调整以双方认可的账务处理方
式为准;若双方无法达成一致以该基金管理人的账务处理为准。核对无误后,基
金托管人在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报告上加盖公章,双方各自留存一份。如果基金管
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不能于应当发布公告之日之前就相关报表达成一致,基金管理
人有权按照其编制的报表对外发布公告,基金托管人有权就相关情况报证监会备
案。
(五)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登记与保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包括基金设立募集期结束时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基金权益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登记日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名册、每月最后一个交易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
规的规定妥善保管之。为基金托管人履行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职责之
目的,基金管理人(注册登记机构)应当提供任何必要的协助。
(六)适用法律与争议解决
1、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并从其解释。
2、基金/基金管理人、基金/基金托管人之间因本协议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
的争议可通过友好协商解决,但若自一方书面提出协商解决争议之日起60日内争
议未能以协商方式解决的,则任何一方有权将争议提交位于北京的中国国际经济
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提交仲裁时该会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
的,对仲裁各方当事人均具有约束力。除提交仲裁的争议之外,各方当事人仍应
履行本协议的其他规定。争议处理期间,双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基金托管人职责,各自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
规定的义务,维护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七)托管协议的修改和终止
1、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进行修改。修改后的新协议,
其内容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修改后的新协议,报中国证监会
批准后生效。
2、发生以下情况,本托管协议终止:
(1)基金或《基金合同》终止;
(2)本基金更换基金托管人;
(3)本基金更换基金管理人;
(4)发生《基金法》、《运作办法》、《暂行规定》或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
终止事项。
二十一、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务。以下是主要的服务内
容,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增加或变更服务项
目。主要服务内容如下:
一、基金投资者交易资料的对账服务
基金投资者可登陆本公司网站(www.manulifefund.com.cn)查阅对账单。
基金投资者也可向本公司定制纸质、电子或短信形式的定期或不定期对账
单。
具体查阅和定制账单的方法可参见本公司网站或拨打客服热线咨询。
二、网上直销服务
(1)网上交易系统网址:https://etrade.manulifefund.com.cn/etrading
(2)宏利基金微信公众账号:manulifefund_BJ
三、客服电话服务
基金管理人客服中心为投资者提供7×24小时的电话语音服务,投资者可通过
客服电话4006988888/010-66555662的语音系统或登录公司网站
www.manulifefund.com.cn,查询基金净值、基金账户信息、基金产品介绍等情况,
人工座席在工作时间还将为投资者提供周到的人工答疑服务。
四、投诉建议受理
投资者可以拨打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中心电话4006988888 /010-66555662或
客服信箱:irm@manulifefund.com.cn向客服中心提交投诉和建议。
五、如本招募说明书存在任何您/贵机构无法理解的内容,请通过上述方式联
系本基金管理人。请确保投资前,您/贵机构已经全面理解了本招募说明书。
二十二、其他应披露事项
本基金的其他应披露事项将严格按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
法》、《信息披露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内容与格式进行披露,并在指定
媒介上公告。
1.本基金管理人已于2021年11月17日发布《关于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旗下部分基金参与西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申购费率(含定期定额投资)优惠活
动的公告》。
2.本基金管理人已于2021年11月18日发布《关于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旗下部分基金参与新时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申购费率(含定期定额投资)优惠
活动的公告》。
3.本基金管理人已于2021年11月24日发布《关于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旗下部分基金参与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申购费率(含定期定额投资)优惠活
动的公告》。
4.本基金管理人已于2021年12月4日发布《泰达宏利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
募说明书》。
5.本基金管理人已于2021年12月8日发布《关于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旗下部分基金参与中信证券、中信证券华南、中信证券山东、中信期货申购费
率(含定期定额投资)优惠活动的公告》。
6.本基金管理人已于2021年12月9日发布《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推
出直销网上交易定期不定额投资业务的公告》。
7.本基金管理人已于2021年12月10日发布《关于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旗下部分基金参与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购费率(含定期定额投资)优惠活
动的公告》。
8.本基金管理人已于2021年12月14日发布《泰达宏利货币市场基金基金经
理变更公告》。
9.本基金管理人已于2021年12月28日发布《关于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旗下部分基金参与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购费率(含定期定额投资)优惠活
动的公告》。
10.本基金管理人已于2021年12月29日发布《关于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旗下部分基金参与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申购费率(含定期定额投资)
优惠活动的公告》。
11.本基金管理人已于2021年12月29日发布《关于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旗下部分基金参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购费率(含定期定额投资)
优惠活动的公告》。
12.本基金管理人已于2021年12月29日发布《关于泰达宏利货币市场基金
元旦假期前暂停申购及转换转入业务的公告》。
13.本基金管理人已于2021年12月30日发布《关于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旗下部分基金参与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申购费率(含定期定额投资)优惠
活动的公告》。
14.本基金管理人已于2022年1月1日发布《关于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旗下部分基金参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购费率(含定期定额投资)优惠活
动的公告》。
15.本基金管理人已于2022年1月6日发布《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
于旗下部分基金新增泰信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为销售机构并参加其费率优惠活
动的公告》。
16.本基金管理人已于2022年1月8日发布《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
于旗下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执行新金融工具相关会计准则的公告》。
17.本基金管理人已于2022年1月21日发布《关于调整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直销网上交易申购及定投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18.本基金管理人已于2022年1月22日发布《关于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旗下部分基金参与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申购费率(含定期定额投资)优惠活
动的公告》。
19.本基金管理人已于2022年1月22日发布《关于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旗下部分基金参与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申购费率(含定期定额投资)优惠活
动的公告》。
20.本基金管理人已于2022年1月24日发布《泰达宏利货币市场基金2021
年第4季度报告》。
21.本基金管理人已于2022年1月25日发布《关于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旗下部分基金参与东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购费率(含定期定额投
资)优惠活动的公告》。
22.本基金管理人已于2022年1月26日发布《关于泰达宏利货币市场基金春
节假期前暂时申购及转换转入业务的公告》。
23.本基金管理人已于2022年2月15日发布《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
于参加北京雪球基金销售有限公司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4.本基金管理人已于2022年2月17日发布《关于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旗下部分基金参与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申购费率(含定期定额投资)优惠活
动的公告》。
25.本基金管理人已于2022年3月18日发布《关于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旗下部分基金参与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申购费率(含定期定额投资)优惠活
动的公告》。
26.本基金管理人已于2022年3月19日发布《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
于高级管理人员变更的公告》。
27.本基金管理人已于2022年3月19日发布《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
于高级管理人员变更的公告》。
28.本基金管理人已于2022年3月23日发布《关于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旗下部分基金参与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申购费率(含定期定额投资)优
惠活动的公告》。
29.本基金管理人已于2022年3月24日发布《关于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旗下部分基金参与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申购费率(含定期定额投资)优惠活
动的公告》。
30.本基金管理人已于2022年3月31日发布《泰达宏利货币市场基金2021
年年度报告》。
31.本基金管理人已于2022年4月11日发布《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
于参加中宏人寿保险有限公司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32.本基金管理人已于2022年4月12日发布《泰达宏利货币市场基金基金经
理变更公告》。
33.本基金管理人已于2022年4月13日发布《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
于旗下部分基金新增北京创金启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为销售机构并参加其申购
(含定期定额投资申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34.本基金管理人已于2022年4月20日发布《关于终止北京晟视天下基金销
售有限公司办理旗下基金相关销售业务的公告》。
35.本基金管理人已于2022年4月20日发布《关于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旗下部分基金参与天津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购费率(含定期定额投资)优惠活
动的公告》。
36.本基金管理人已于2022年4月22日发布《泰达宏利货币市场基金2022
年第1季度报告》。
37.本基金管理人已于2022年4月26日发布《关于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旗下部分基金参加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同业易管家平台申购费率(含定期定
额投资)优惠活动的公告》。
38.本基金管理人已于2022年4月27日发布《关于泰达宏利货币市场基金劳
动节假期前暂停申购及转换转入业务的公告》。
39.本基金管理人已于2022年4月30日发布《关于终止北京唐鼎耀华基金销
售有限公司办理旗下基金相关销售业务的公告》。
40.本基金管理人已于2022年5月19日发布《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
于旗下部分基金参加腾安基金销售(深圳)有限公司基金转换业务申购补差费优
惠活动的公告》。
41.本基金管理人已于2022年6月1日发布《关于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旗下部分基金参加东方财富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申购(含定期定额投资申购)费
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42.本基金管理人已于2022年6月3日发布《关于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旗下部分基金参加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购费率(含定期定额投资)优惠活
动的公告》。
43.本基金管理人已于2022年6月23日发布《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
于旗下部分基金参加北京雪球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基金转换业务申购补差费优惠活
动的公告》。
44.本基金管理人已于2022年7月8日发布《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
于参加诺亚正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申购(含定期定额投资申购)费率优惠活动的
公告》。
45.本基金管理人已于2022年7月14日发布《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
于暂停喜鹊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办理旗下基金相关销售业务的公告》。
46.本基金管理人已于2022年7月21日发布《泰达宏利货币市场基金2022
年第2季度报告》。
47.本基金管理人已于2022年7月21日发布《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
于参加嘉实财富管理有限公司申购(含定期定额投资申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
告》。
48.本基金管理人已于2022年7月21日发布《关于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旗下部分基金参加泰信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申购(含定期定额投资申购)费
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49.本基金管理人已于2022年7月29日发布《关于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旗下部分基金参与东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购费率(含定期定额投资)优惠活
动的公告》。
50.本基金管理人已于2022年8月16日发布《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
于终止北京植信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办理本公司旗下基金相关销售业务的公告》。
51.本基金管理人已于2022年8月31日发布《泰达宏利货币市场基金2022
年中期报告》。
52.本基金管理人已于2022年9月3日发布《泰达宏利货币市场基金基金经
理变更公告》。
53.本基金管理人已于2022年9月16日发布《关于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旗下部分基金新增恒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为销售机构的公告》。
54.本基金管理人已于2022年9月24日发布《关于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旗下部分基金参加恒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申购(含定期定额投资申购)费率优
惠活动的公告》。
55.本基金管理人已于2022年9月28日发布《关于泰达宏利货币市场基金国
庆节假期前暂停申购及转换转入业务的公告》。
56.本基金管理人已于2022年9月30日发布《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
于旗下部分基金参加武汉伯嘉基金销售有限公司申购(含定期定额投资申购)费
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57.本基金管理人已于2022年10月13日发布《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关于开展泰达宏利货币市场基金A类份额销售服务费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58.本基金管理人已于2022年10月15日发布《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行业高级管理人员变更公告》。
59.本基金管理人已于2022年10月20日发布《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关于暂停武汉市伯嘉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办理旗下基金相关销售业务的公告》。
60.本基金管理人已于2022年10月26日发布《泰达宏利货币市场基金2022
年第3季度报告》。
二十三、招募说明书存放及其查阅方式
存放地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发售机构的住所。
查阅方式:投资者可通过指定信息披露报纸(《证券日报》)或登陆基金管
理人互联网网址(www.manulifefund.com.cn)查阅。
二十四、备查文件
本基金备查文件包括下列文件:
1、中国证监会核准基金募集的文件;
2、基金合同;
3、托管协议;
4、法律意见书;
5、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6、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7、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存放地点: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住所
查阅方式:基金投资者可在营业时间免费查阅,或基金投资人也可通过指定
信息披露报纸(《证券日报》)或登陆本基金管理人互联网网址
(www.manulifefund.com.cn)查阅。
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3年6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