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宏利货币市场基金
基金合同
基金管理人: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零二三年六月
目 录
第一节 前言 ................................................................................................................................ 1
第二节 释义 ................................................................................................................................ 2
第三节 基金的基本情况 ........................................................................................................ 8
第四节 基金份额的发售 ........................................................................................................ 9
第五节 基金备案和基金合同的生效 ............................................................................... 11
第六节 基金的申购、赎回和基金间转换 ..................................................................... 12
第七节 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 20
第八节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27
第九节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和程序 ............................................. 34
第十节 基金的托管 ................................................................................................................ 37
第十一节 基金份额的注册登记 ........................................................................................ 38
第十二节 基金的投资 ........................................................................................................... 39
第十三节 基金的财产 ........................................................................................................... 46
第十四节 基金资产的估值 .................................................................................................. 47
第十五节 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 52
第十六节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 54
第十七节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56
第十八节 基金的信息披露 .................................................................................................. 57
第十九节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 62
第二十节 违约责任 ................................................................................................................ 65
第二十一节 争议的处理 ............................................................................................................... 66
第二十二节 基金合同的效力 ....................................................................................................... 67
第二十三节 基金合同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 68
第二十四节 其他事项 ................................................................................................................... 69
第二十五节 基金合同当事人盖章及法定代表人签字、签订地、签订日 ............................... 70
第一节 前言
为保护基金投资者合法权益,明确基金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规范基金运作,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
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
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
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货币市场基金监督管理办法》(以下
简称《监督管理办法》)、《关于实施<货币市场基金监督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规定》、《公
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等有关法律法规,在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的原则基础
上,订立《宏利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本基金合同”或“基金合同”)。
宏利货币市场基金(以下简称“基金”或“本基金”)由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依照《基金
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信息披露办法》、《监督管理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并
获中国证监会核准募集。
中国证监会对基金募集的核准,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
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承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投资者购买本基金并不等于将资金作为存款存放在银行或存款类金融机构, 本基金管
理人不保证投资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投资有风险,投资人认购或申购本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及基
金产品资料概要。
本基金合同是约定本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
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投资人自依本基金合同取得基金
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
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
承担义务。基金投资人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阅读本基金合同。
本基金合同约定的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编制、披露与更新要求,自《信息披露办法》
实施之日起一年后开始执行。
第二节 释义
本基金合同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基金或本基金: 指宏利货币市场基金
基金合同: 指《宏利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
招募说明书: 指《宏利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招募说明书: 指本基金合同生效后依法对招募说明书更新的文件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指《宏利货币市场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
发售公告: 指《泰达宏利货币市场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托管协议: 指《宏利货币市场基金托管协议》
《证券法》: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基金法》: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信托法》: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
《运作办法》: 指《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销售办法》: 指《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信息披露办法》: 指《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监督管理办法》: 指《货币市场基金监督管理办法》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指中国证监会2017年8月31日发布、同年10月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发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流动性受限资产 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10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
或交易的债券等
中国证监会: 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银监会: 指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元: 指人民币元
基金合同当事人: 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本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管理人: 指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 指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份额持有人: 指依法并依据本基金合同及相关法律文件合法取得并持有本基金份额的投资者
投资者: 指个人投资者和机构投资者(包括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个人投资者: 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可以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投资者
机构投资者: 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可以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法人、社会团体、其它组织或投资主体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暂行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合法募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包括但不限于中国境外基金管理机构、保险公司、证券公司以及其他资产管理机构)
注册登记业务: 指本基金的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注册登记、基金交易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代销机构: 指符合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要求的条件并与本基金管理人签订了销售服务代理协议,代为办理本基金销售服务业务的
机构
销售机构: 指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和代销机构
基金合同的生效: 指本基金募集完成,符合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基金备案手续办理完毕,本基金合同生效
基金合同的终止: 指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的或者本基金合同约定的基金终止事由出现时,按照本基金合同规定的程序终止本基金合同
募集期限: 指本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及相关公告中规定的本基金份额的发售时间段,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最长不超过3个月
存续期: 指本基金合同生效日至终止日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开放日: 指为投资者办理基金申购、赎回等业务的工作日
工作日: 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T日: 指销售机构受理投资者对本基金的认购、申购、赎回、基金间转换或其他业务的申请日
T+n日: 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
日/天: 指公历日
月: 指公历月
认购: 指投资者在本基金募集期内申请购买本基金份额的行为
申购: 指投资者在本基金合同生效后申请购买本基金份额的行为
赎回: 指本基金份额持有人按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要求基金管理人购回其所持基金份额的行为
基金间转换: 指在本基金存续期间,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持有的本基金份额转换为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基金份额的行为
巨额赎回: 指基金单个开放日,本基金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包括基金间转换导致的本基金减少的份额)扣除本基金申购份额和其它基金
转换为本基金份额后的总余额超过上一日本基金总份额的10%时的情形
销售服务费: 指本基金支付基金销售代理人佣金以及基金管理人的营销广告费、促销活动费、持有人服务费等的费用。本基金对各类基金份额按照不同的费率计提销售服务费,该笔费用从基金资产中扣除,属于基金的营运费用
基金账户: 指基金注册登记人为投资者开立的记录其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及其变更情况的账户
基金份额类别: 指本基金根据投资者持有本基金的份额等级,对投资者持有的基金份额按照不同的费率计提销售服务费,因此形成的不同的基金份额类别。各类基金份额单独设置基金代码,并单独公布各类基金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
基金份额的升级: 指当投资者在所有销售机构保留的某类基金份额之和达到上一类基金份额的最低份额要求时,基金的注册登记机构自动将投资者在所有销售机构保留的该类基金份额全部升级为上一类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的降级: 指当投资者在所有销售机构保留的某类基金份额之和不能满足该类基金份额最低份额限制时,基金的注册登记机构自动将投资者在所有销售机构保留的该类基金份额全部降级为下一类基金份额
交易账户: 指销售机构为基金投资者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由该销售机构办理认购、申购、赎回及转换等业务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投资指令: 指基金管理人在运用基金财产进行投资时,向基金托管人发出的资金划拨及实物券调拨等指令
基金资产总值: 指本基金购买的各类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申购款及
其他财产的价值总和
基金资产净值: 指本基金财产总值减去本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基金资产估值: 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行为
摊余成本法: 指计价对象以买入成本列示,按票面利率或协议利率并考虑其买入时的溢价与折价,在其剩余存续期内按实际利率法摊销,每日计提损益
影子定价 为了避免采用“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与按市场利率和交易市价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发生重大偏离,从而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产生稀释和不公平的结果,基金管理人于每一估值日,采用估值技术,对基金持有的估值对象进行重新评估,即“影子定价”
基金收益: 指本基金投资所得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息及其他合法收入
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 按照相关法规计算的每万份基金份额的日已实现收益
七日年化收益率: 指以最近七日(含节假日)收益所折算的年资产收益率
指定媒介: 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不可抗力: 指本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签署本基金合同之日后发生的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无法预见、无法克服、无法避免的,使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无法全部或部分履行本合同的任何事件,包括但不限于洪水、地震及其他自然灾害、战争、骚乱、火灾、政府征用、没收、法律变化、突发停电或其他突发事件、证券交易场所非正常暂停或停止交易等
第三节 基金的基本情况
(一)基金的名称:宏利货币市场基金
(二)基金的类别:货币市场基金
(三)基金的运作方式:契约型开放式
(四)基金的投资目标:在确保本金安全性和基金财产流动性的基础上,力争为投
资者获取超过业绩比较基准的收益
(五)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2亿份
(六)基金的最高募集规模:本基金不设最高募集规模
(七)基金份额面值:每份基金份额面值为人民币1.00元
(八)基金份额分级:根据投资者持有份额按照不同的费率计提销售服务费,形成
不同的基金类别,即A、B两类份额。两类份额单独设置基金代码,并分别公布每万份
基金已实现收益、七日年化收益。
(九)基金的认购费用:无认购费
(十)存续期限:不定期
第四节 基金份额的发售
(一)发售期限
指本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及相关公告中规定的本基金份额的发售时间段,自基金份额
发售之日起最长不超过3个月。
(二)发售方式
基金通过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销售机构网点及其他的合法方式公开发售。
(三)发售对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可以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
投资者和机构投资者及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四)投资者认购原则
1、投资者认购前,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认购的金额。
2、在发售期内,投资者可多次认购基金份额。已经受理完成的认购申请不得撤销。
3、销售网点的投资者首次对基金的认购金额详见招募说明书。可以重复认购。
4、发售期间不设置投资者单个账户最高认购金额限制。
(五)认购费用
本基金不收取认购费用。
(六)首次募集期间认购资金利息的处理方式
基金合同生效前,投资者的认购款项只能存入商业银行,不得动用。募集资金在募
集期所产生的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时归入投资者认购金额中,折合成基金份额,归
投资者所有。
(七)基金认购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的认购份数由认购金额加上认购资金在募集期间的利息后除以基金份额面值
确定。有效份额单位为份,基金份额份数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
分四舍五入,舍去部分所代表的资产归属基金财产。
认购份额=(认购金额+认购金额利息)/基金份额面值
(八)基金募集规模
本基金不设募集规模上限。
第五节 基金备案和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以及基金合同的生效
自本基金发售之日起三个月内,如果基金募集满足以下条件:
1、基金份额总额不少于2亿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2亿元人民币;
2、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达到或超过200人;
则基金管理人按照相关规定办理验资手续,并向中国证监会申请备案,自中国证监
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
(二)基金募集失败
1、基金募集期满,如果基金募集不能达到以上条件中的任一款,或者设立募集期内
发生不可抗力使基金无法募集,则基金募集失败。
2、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应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加计银行活期
存款利息在设立募集期届满后30天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3、基金募集失败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销售机构不得请求报酬。基金管理
人承担为基金募集产生之一切费用及债务。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金额
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存续期内,基金有效份额持有人数量连续20个工作日达不到200
人,或连续20个工作日基金财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人民币,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
告中予以披露;连续60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
告,说明出现上述情况的原因以及解决方案,如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
止基金合同等,并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六节 基金的申购、赎回和基金间转换
(一)申购、赎回和基金间转换的场所
1、基金的销售机构包括直销机构和基金管理人委托的代销机构。
2、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
式办理基金的申购、赎回和基金间转换。
3、基金管理人可以酌情增加或减少代销机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
4、销售机构可以酌情增加或减少其销售网点、变更营业场所。
(二)申购、赎回和基金间转换的办理时间
1、开放日
申购、赎回的开放日为证券交易所交易日,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由基金管
理人与销售代理人约定。
在确定了基金开放日申购、赎回的时间后,由基金管理人最迟在开放前两日在至少
一种指定报刊或网站上刊登公告。
2、申购的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本基金自基金合同生效后3个工作日开始办理基金的申购。
3、赎回和基金间转换的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本基金自基金合同生效后3个工作日开始办理基金的赎回。
4、申购、赎回和基金间转换的公告
在确定申购、赎回和基金间转换开始时间后,由基金管理人最迟于开始日前两日内
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报刊和网站上公告。
(三)申购、赎回和基金间转换的原则
1、“确定价”原则,即本基金的申购、赎回价格为每份基金份额1.00元。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基金间份额转换”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基金
间转换以持有的基金份额申请。
3、投资者在全部赎回本基金余额时,其账户内待结转的基金收益将全部结转,再进
行赎回款项结算;部分赎回基金份额时,剩余的基金份额必须足以弥补其当前累计收益
为负时的损益,否则将自动按部分赎回份额占投资者基金账户总份额的比例结转当前部
分累计收益,再进行赎回款项结算。
4、当日的申购、赎回和基金间转换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前撤销。
5、基金管理人在不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情况下可更改上述原则。在变更上述
原则时,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在新规则实施日前两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四)申购、赎回和基金间转换的程序
1、申请方式:书面申请或销售机构公布的其他方式。
2、投资者在提交申购基金的申请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投资
者在提交赎回和基金间转换申请时,账户中必须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
申购、赎回和基金间转换的申请无效而不予成交。
3、申购、赎回和基金间转换的确认与通知:T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者可在T+1
日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
4、申购、赎回款项和基金间转换份额的支付:基金申购采用全额缴款方式。基金份
额持有人赎回申请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指示基金托管人于T+1日将赎回款项从基金托
管专户划出,通过销售机构划往赎回投资者指定的银行账户。在发生巨额赎回的情形时,
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本基金合同的有关条款处理。
5、申购、赎回和基金份额转换的数额约定
(1)基金管理人有权决定投资者每次申购、赎回、基金间转换和在登记注册机构保
留的基金最小限额,具体数额限制请参见招募说明书或最新的更新招募说明书(以最新
公告的文件为准)。
(2)基金管理人保留规定单个投资者累计持有基金份额上限的权利,必要时予以实
施。
(3)基金管理人可以依照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在特定市场条件下暂
停或者拒绝接受一定金额以上的资金申购,具体以基金管理人的公告为准。
(4)在不违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有权根
据市场情况调整上述各项限制。基金管理人最迟应于该调整生效前两日内在指定媒介上
刊登公告。
(5)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
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
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管理人基于投资
运作与风险控制的需要,可采取上述措施对基金规模予以控制,具体请参见相关公告。
(五)申购、赎回的费用和基金间转换的费用
申购费率和赎回费率均为0。为确保基金平稳运作,避免诱发系统性风险,在发生下
列情形之一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对当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申请赎回基金份额超过基金
总份额1%以上的赎回申请(超过基金总份额1%以上的部分)征收1%的强制赎回费用,
并将上述赎回费用全额计入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上述做法无益
于基金利益最大化的情形除外。
(1)当本基金持有的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5个交易日
内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低于5%且偏离度为负时;
(2)当本基金前10 名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持有份额合计超过基金总份额50%,且本
基金投资组合中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5 个交易日内到期的
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低于10%且偏离度为负时。
本基金的基金间转换费率,见本基金招募说明书和基金管理人公告。
(六)申购份额、赎回金额和基金间转换份额的计算方式
本基金份额净值保持为人民币1.00元
1、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
申购份额为申购金额除以基金份额净值,有效份额单位为份,基金份额份数保留到
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误差产生的损失和收益归属基
金财产所有。
申购份额=申购金额/基金份额净值
2、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
赎回金额的确定分两种情况处理。
(1)部分赎回
投资者部分赎回基金份额时,如其未付收益为正或该笔赎回完成后剩余的基金份额
按照一元人民币为基准计算的价值足以弥补其累计至该日的未付收益负值时,赎回金额
如下计算:
赎回金额 = 赎回份额×基金份额净值
投资者部分赎回基金份额时,如其该笔赎回完成后剩余的基金份额按照一元人民币
为基准计算的价值不足以弥补其累计至该日的未付收益负值时,则将自动按比例结转当
前未付收益。
(2)全部赎回
投资者在全部赎回本基金余额时,基金管理人自动将投资者的未付收益一并结算并
与赎回款一起支付给投资者,赎回金额包括赎回份额和未付收益两部分,具体的计算方
法为:
赎回金额 = 赎回份额×基金份额净值+ 该份额对应的未付收益
注:上述公式适用于不收取赎回费的情形。
(七)基金份额的升级和降级
当投资者在所有销售机构保留的某类基金份额之和达到上一类基金份额的最低份额
要求时,基金的注册登记机构自动将投资者在所有销售机构保留的该类基金份额全部升
级为上一类基金份额等级。
当投资者在所有销售机构保留的某类基金份额之和不能满足该类基金份额最低份额
限制时,基金的注册登记机构自动将投资者在所有销售机构保留的该类基金份额全部降
级为下一类基金份额。
在投资者持有的某类基金份额满足升降级条件后,基金的注册登记机构自动为其办
理升降级业务,投资者持有的基金份额等级在升降级业务办理后的当日按照新的基金份
额等级享有基金收益。如果注册登记机构在T日对投资者持有的基金份额进行了升降级
处理,那么投资者在该日对升降级前的基金份额提交的赎回、基金转换转出、转托管等
交易申请将确认失败,基金管理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投资者可于T+1日就升
级或降级后的基金份额提交赎回、基金转换转出及转托管申请。
基金份额升降级的相关规则以基金管理人和注册登记机构的最新业务规则为准。
(八)申购、赎回和基金间转换的注册登记
投资者申购基金成功后,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T+1日自动为投资者登记权益并办理
注册登记手续,投资者在T+2日(含该日)后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或基金间转换该基金
份额。投资者赎回本基金成功后,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T+1日自动为投资者扣除权益并
办理注册登记手续。投资者进行基金转换成功后,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T+1日自动为投
资者扣除基金转换前原持有基金的权益并办理转换后持有基金权益的注册登记手续。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注册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并
最迟于实施日3 个工作日前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九)拒绝或暂停申购、赎回和基金间转换的情形与处理
1、出现以下情况之一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基金投资者的申购和基金间
转换申请:
(1)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可能对基金业
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持有人的利益;
(2)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3)证券交易场所非正常停市或其他情形;
(4)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某笔申购申请会影响到其他基金持有人利益时,可拒绝该笔
申购申请;
(5)当影子定价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与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的正偏离度
绝对值0.5%时;
(6)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
的申购申请。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
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
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
(7)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的
比例达到或者超过50%,或者变相规避50%集中度的情形时;
(8)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它暂停申购情形。
发生上述暂停或拒绝申购情形时,申购款项将相应退还投资者。发生上述第(1)、(2)、
(3)、(5)、(6)、(8)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申购时,基金管理人
应当立即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
发生基金合同或招募说明书中未予载明的事项,但基金管理人有正当理由认为需要
暂停基金申购,应当报中国证监会批准;经批准后,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在指定媒介上
刊登暂停申购公告。
2、发生下列情形之一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或暂缓接受基金投资者的赎回和基金间
转换申请:
(1)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证券交易场所非正常停市或其他情形;
(3)因市场剧烈波动或其它原因而出现连续巨额赎回,导致本基金的现金支付出现
困难;
(4)为公平对待不同类别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单个
开放日申请赎回基金份额超过基金总份额10%的,基金管理人可以采取延期办理部分赎
回申请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措施;
(5)当影子定价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与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的负偏离度
绝对值连续两个交易日超过0.5%时,基金管理人决定履行适当程序终止基金合同的;
(6)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
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
理人应当暂停基金估值,并采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的措施;
(7)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它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已确认的赎回和基金间
转换申请,基金管理人将足额按时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
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和基金间转换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在
后续开放日予以支付,但不得超过正常支付时间20个工作日。
暂停期间,每两周至少刊登一次提示性公告。以上情形消除后,暂停期间结束,基
金重新开放赎回和基金间转换业务时,基金管理人应公告最近一个工作日的每万份基金
已实现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
(十)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
1、巨额赎回的认定
指基金单个开放日,本基金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包括基金间转换导致的本基金减少
的份额)扣除本基金申购份额和其它基金转换为本基金份额后的总余额超过上一日本基
金总份额的10%时的情形。
2、巨额赎回的处理
(1)全额赎回和基金间转换: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兑付投资者的赎回和基金间
转换申请时,按正常赎回和基金间转换程序执行。
(2)顺延赎回和基金间转换:巨额赎回申请发生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和
基金间转换比例不低于本基金总份额的10%的前提下,可以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
对于当日的赎回和基金间转换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和基金间转换申请量占赎回和
基金间转换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和基金间转换份额;赎回未受理部分
可延迟至下一个开放日办理,基金间转换未受理部分不做延迟处理,但投资者可在申请
赎回时选择将当日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消。转入下一开放日的赎回申请不享有赎回优先
权,并将以下一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
回为止。发生巨额赎回和基金间转换并延期支付时,基金管理人将通过邮寄、传真或者
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规定的时间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
处理方法。并在2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并说明有关处理
方法;通知的时间最长不得超过三个证券交易所交易日。
(3)基金连续两个开放日以上发生巨额赎回和基金间转换,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
要,可暂停接受赎回和基金间转换申请;已经确认的赎回和基金间转换申请可以延期支
付赎回款项和基金间转换份额,但不得超过正常支付时间后的20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
定媒介上公告。
(4)若基金发生巨额赎回的,在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过基金总份额20%以上的赎
回申请情形下,按以下两种情形处理:
①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可以全部赎
回;
②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
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可以延期办理赎
回申请,具体措施如下,
a.对单个投资者超过基金总份额20%以上的赎回申请和未超过基金总份额20%的赎
回申请分开设定当日赎回确认比例,前者设定的赎回确认比例不高于对后者设定的赎回
确认比例;
b.对于未能赎回部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
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
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
理,无优先权,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
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部分延期赎回不受单笔赎回最低份额的
限制。
(十一)暂停申购或赎回和基金间转换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和基金间转换
的公告
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和基金间转换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
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为一天,基金管理人应在第二个工作日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基金
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和基金间转换公告并公布最近1个工作日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
和七日年化收益率。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一天但少于两周,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和
基金间转换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1个工作日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
回和基金间转换公告,并在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和基金间转换日公告最近1个工作日的
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两周,暂停期间,
基金管理人应每两周至少重复刊登暂停公告一次;当连续暂停时间超过两个月时,可将
重复刊登暂停公告的频率调整为每月一次。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和基金
间转换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3个工作日在指定媒介上连续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
回和基金间转换公告并在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和基金间转换日公告最近一个工作日的每
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
(十二)基金份额的转让
在法律法规允许且条件具备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受理基金份额持有人通过中国
证监会认可的交易场所或者交易方式进行份额转让的申请并由登记机构办理基金份额的
过户登记。基金管理人拟受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的,将提前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应根
据基金管理人公告的业务规则办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
第七节 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
1、基金管理人简况
基金管理人: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高贵鑫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针织路23号楼中国人寿金融中心6层02-07单元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针织路23号楼中国人寿金融中心6层02-07单元
成立时间:2002年6月6日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2]37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壹亿捌仟万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2、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基金管理人的权利
(1)依法申请并募集基金,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照法律及基金合同的规定运
用并管理基金财产;
(2)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及其他约定和法定的费用;
(3)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基金
合同或国家有关法律规定,致使基金财产或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产生重大损失的,应呈
报中国证监会和中国银监会,必要时应采取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决定基金的相关费率结构和收费方式,但本《基
金合同》规定应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批准的,从其规定;
(5)发售基金份额,收取认购、申购和基金间转换费用;
(6)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7)代表本基金对其所投资的企业依法行使股东权利;
(8)行使因投资于其它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9)担任注册登记人或委托其他合法机构担任注册登记人;
(10)委托合法的销售代理机构,并对其销售服务代理行为进行监督;根据法律法
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制订、修改并公布有关基金募集、认购、申购、赎回、转托管、
基金转换、非交易过户、冻结、收益分配等方面的业务规则;
(11)在基金合同规定的情形出现时,决定暂停受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和基金
间转换;
(12)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3)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提名新基金托管人;
(14)于基金终止时,组建或参加基金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
价、变现和分配;
(15)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1)遵守基金合同;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并运用基金财产;
(3)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
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办理基金份额的认购、申购、赎回和基金间转换业务或委
托其他机构代理该项业务;
(5)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进行基金的注册登记或委托其它机构代理该项业务;
(6)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7)确保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自有资产相互独立,确保所管理的每只
基金在资产运作、财务管理等方面相互独立;
(8)除法律、法规、规章和基金合同另有规定外,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
益,不得转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9)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10)按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份额的认购、申购、赎回和基金间转换价格的方法;
(11)按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和报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法律、法规、规章及基金合同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
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但因遵守和服从司法机构、中国证监会或其
他监管机构的判决、裁决、决定、命令而做出的披露或为了基金审计的目的而做出的披
露不应视为基金管理人违反基金合同规定的保密义务;
(13)按约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14)按约定受理申购、赎回和基金间转换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和转换
后的基金份额;
(15)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和直接管理;
(16)依照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7)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15 年以上;
(18)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人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的时间内发出;并且保
证投资人能够按照招募说明书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
并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9)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
分配;
(20)当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财产时,及时报告中国
证监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1)基金管理人因违反本基金合同规定处分基金财产,或者因违背本基金合同规
定的管理职责、处理基金事务不当而致使基金财产受到损失的,应采取适当、合理的方
式向基金投资人进行赔偿,其违约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2)基金托管人因违约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向基金托管人
追偿;
(23)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基金其他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24)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25)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
律行为;
(26)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27)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托管人
1、基金托管人基本情况
本基金之基金托管人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基本情况如下:
名称: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农业银行)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69 号
法定代表人:谷澍
成立时间:2009 年1 月15 日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中国银监会银监复【2009】13 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34,998,303.4 万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3 号
2、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和义务
1)基金托管人的权利
(1)依法持有并保管基金财产;
(2)依照基金合同的规定,取得基金托管费;
(3)依法监督基金的投资运作;
(4)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提名新基金管理人;
(5)提议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法律、法规、规章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1)遵守基金合同,依法持有基金财产;
(2)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安全保管基金的全部资产;
(3)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合格的熟悉
基金托管业务专职人员从事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4)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确保基金
财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资产相互独立;对其托管不同基
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帐管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名册登记、账户设置、资
金划拨、帐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5)除法律、法规、规章及基金合同另有规定外,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
益,不得转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6)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7)以本基金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设本基金的银行账户;以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
的方式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和深圳分公司开立一个或多个证券
账户;以托管人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结算备付金账户;以基金的
名义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设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托管账户,并代表基金
进行债券和资金的清算。严格执行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认真办理基金投资于证券的
清算交割及基金名下的资金往来;
(8)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法律、法规、规章及本基金合同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
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9)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或基金份额资产净值;
(10)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开放式基金份额的认购、申购、赎回和基金间转换
等事项符合基金合同等有关法律文件规定;
(11)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基金管理人用以计算开放式基金份额的认购、申购、
赎回、基金间转换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有关法律文件规定;
(12)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基金投资和融资的条件符合基金合同等有关法律文
件规定;
(13)按规定出具基金业绩和基金托管情况的报告,并报中国银监会和中国证监会;
(14)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约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在定期报告内
出具托管人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
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
适当的措施;
(15)按有关规定,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6)按照有关规定,保存基金的会计账册、报表和记录15年以上;
(17)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及时核对;
(18)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基金收益和赎回款
项支付到专用账户;
(19)参加基金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20)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
监会和中国银监会,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21)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
(22)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违约责任不因其
退任而免除;
(23)监督基金管理人按基金合同的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因基金管理人违约造成
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4)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25)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投资者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基金投资者自取
得依据基金合同发行的基金份额,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本
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本基金合同上签字盖章为必要条件。
每份基金份额代表同等的权利和义务。
1、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转让或者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
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发售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
起诉讼;
(9)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
(1)遵守基金合同;
(2)缴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按照规定支付相应费用;
(3)在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4)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利益的活动;
(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6)法律、法规、规章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八节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授权的代表共
同组成。
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设日常机构,如今后设立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日常机构,
日常机构的设立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执行。
(二)召开事由
1、有以下事由情形之一时,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修改基金合同,但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2)提前终止基金合同;
(3)变更基金类别;
(4)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5)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6)更换基金管理人;
(7)更换基金托管人;
(8)本基金与其它基金合并;
(9)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提高该等报酬
标准的除外;
(10)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10%以上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
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涉及本基金的同一事项以书面方式提议召开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就涉及本基金的事项提议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2、以下情况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进行
修改:
(1)除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外,调低其他应由基金承担的费用;
(2)在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变更基金的申购费率、赎回费率、基金间转换费率或
收费方式;
(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必须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对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5)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6)按照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形。
(三)召集人和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
召集,开会的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由基金管理人确定;
2、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
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
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
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自行召集并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
和权益登记日,并且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
应当配合。
3、 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
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
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
管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
起60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4、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30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5、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四)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当至少提前30天在指定媒介上公告通知。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至少应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方式;
2、会议拟审议的主要事项、议事程序;
3、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权益登记日;
4、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
6、如采用通讯表决方式,则载明投票表决的截止日以及表决票的送达地址;
7、采取通讯方式开会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召集人决定通讯方式和书面表决方式,
并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
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的寄交和收取方式。
(五)召开方式
1、会议方式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方式包括现场开会和通讯方式开会;
(2)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通过授权委托书委派其代理人出席,现
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出席;
(3)通讯方式开会指按照基金合同的相关规定以通讯的书面方式进行表决;
(4)会议的召开方式由召集人确定。但决定基金管理人更换或基金托管人更换的事
项必须以现场开会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2、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条件
(1)现场开会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现场会议方可举行:
①对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统计显示,有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代表权
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若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少于本基金
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
的3个月以后、6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应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
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
②到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身份证明及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代理人身份证明、委托
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授权委托代理手续完备,到会者出具的相关文件符合有关法律、
法规和规章、基金合同及会议通知的规定。
(2)通讯方式开会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会议方可举行:
①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
基金份额不少于代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若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持有的有效
的基金份额小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3个月以后、6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以上基
金份额的持有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
②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受托代表他人出具书面意见的其他代表,
同时提交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身份证明及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代理人身份证明及授权委
托代理手续完备,出具的相关文件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基金合同及会议通知的
规定;
对于通讯开会方式的表决,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表面符合法
律、法规和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即视为有效的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
矛盾的视为无效表决。代理人在通讯方式开会中进行表决时,应向召集人同时提交有关
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具的有效的授权委托书;
③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在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和
统计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
④会议通知公布前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六)审议事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就未经公告的事项进行表决。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单独或合计持有基金份额10%以上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
在大会召集人发出会议通知前向大会召集人提交需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
案;也可以在会议通知发出后向大会召集人提交临时提案,临时提案最迟应当在大会召
开日前10日提交召集人。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现场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审议事项的修改
及增加临时提案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日5日前公告。
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的提案(包括临时提案),大会召集人应当按照以下原则对
提案进行审核:
(1)关联性。大会召集人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涉及事项与本基金有直接关系,
并且不超出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职权范围的,应提交大
会审议;对于不符合上述要求的,不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如果召集人决定不
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提交大会表决,应当在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进行解释和说
明。
(2)程序性。大会召集人可以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提案涉及的程序性问题作出决定。
如将其提案进行分拆或合并表决,需征得原提案人同意;原提案人不同意变更的,大会
主持人可以就程序性问题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决定,并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决定的程序进行审议。
单独或合并持有权利登记日基金总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未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通过,就同一提案再次提请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需由单独或合并持有权利登记日基金总份额20%以上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提交;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未
获得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通过,就同一提案再次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其
时间间隔不少于六个月。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规定程序宣布会议议事程序及注意事
项,确定和公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后形成大会
决议。
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主持。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会的情况下,
由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
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以所代表的基金份额50%以上多数选举产生一
名代表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
称)、身份证号码、住所地址、持有或者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托人姓名(或单位
名称)等事项。
(2)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方式开会的情况下,由召集人在开会通知中公告审议事项、具体通讯方式、
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等。
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期第二日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七)表决
1、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享有一票表决权。
2、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
对一般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50%以上都通过
方为有效;除下列(2)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
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提前终止基金合同、本基金
与其他基金合并为特别决议事项,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
之二以上通过。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4、采取通讯开会方式进行表决时,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议、
逐项表决。
(八)计票
1、现场开会
(1)如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则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代
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
理人中选举三名代表担任监票人;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计
票结果;
(3)如果大会主持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可以对所投票数进行重新清点;
如果大会主持人未进行重新清点,而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者代理人对大会主持
人宣布的表决结果有异议,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进行重新清点,监票人应当
立即重新清点,重新清点仅限一次。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点结
果。
计票过程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
2、通讯开会
在通讯方式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
管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并在公告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公告公证书全文、公证机关及公证员姓名。
(九)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通过的事项,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五日内报中国证监
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
的除外。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之日起两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
均有法律约束力。
第九节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和程序
(一)基金管理人的更换
1、基金管理人的更换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更换基金管理人:
(1)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的;
(2)被依法取消基金管理资格的;
(3)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
二以上表决通过要求基金管理人退任;
(4)中国证监会有充分理由认为基金管理人不能继续履行基金管理职责。
2、基金管理人的更换程序
(1)提名:临时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单独或合计持有10%以上(含10%)
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征集新任基金管理人提名人选。新任基金管理人提名人选由
临时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单独或合计持有10%以上(含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提名的人选构成;
(2)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在六个月内选任新基金管理人,对被提名的新
任基金管理人形成决议;新的基金管理人产生前,由中国证监会指定临时基金管理人;
(3)临时基金管理人:新任基金管理人产生之前,临时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单独或合计持有10%以上(含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中
国证监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的规定,从提名人选中择优临时指定
临时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单独或合计持有10%以上(含10%)基金份额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均不提名的,由中国证监会指定临时基金管理人;
(4)备案:更换基金管理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当自通过之日起五日内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5)公告:基金管理人更换后,将由基金托管人在更换基金管理人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决议生效之日起两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6)交接与责任划分: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应当妥善保管基金管理业务资料,
及时办理基金管理业务的移交手续,新基金管理人或者临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接收。
基金管理人、临时基金管理人、新任基金管理人应对各自履职行为依法承担责任;
(7)审计: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规定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财产进
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8)基金名称变更:基金管理人更换后,应相关权利人要求,变更基金名称中“宏
利”的字样。
(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
1、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更换基金托管人:
(1)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的;
(2)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
二以上表决通过要求基金托管人退任;
(3)中国证监会和中国银监会有充分理由认为基金托管人不能继续履行基金托管职
责。
2、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1)提名:新任基金托管人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基金管理人提名;
(2)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在六个月内选任新基金托管人,对被提名的新
任基金托管人形成决议;新基金托管人产生前,由中国证监会指定临时基金托管人;
(3)备案:更换基金托管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当自通过之日起五日内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4)公告:基金托管人更换后,由基金管理人在更换基金托管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决议生效之日起两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公告。新任基金托管人与原基金托管人进行资
产管理的交接手续,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资产总值;
(5)交接: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当妥善保管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资料,
及时办理基金托管业务的移交手续,新基金托管人或者临时基金托管人应当及时接收。
(6)审计: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规定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财产进
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和中国银监会备案。
(三)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
1、提名: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由单独或合计持有基金总份额10%
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分别按上述程序进行;
3、公告:新任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相关决议通过,并在
更换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之日起两日内在指定媒介
上联合公告。
第十节 基金的托管
基金的财产由基金托管人持有并保管。基金管理人应与基金托管人按照《基金法》、
《运作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订立《宏利货币市场基金托管协议》,以明确基
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之间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登记、基金财产的保管、基金财产的
管理和运作及相互监督、基金资料的保管等相关事宜中的权利和义务,确保基金财产的
安全,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第十一节 基金份额的注册登记
(一)基金的注册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清算和交收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
资者基金账户管理、基金份额注册登记、清算及基金交易确认、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
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二)基金的注册登记业务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委托的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
办理。基金管理人委托其他机构办理本基金注册登记业务的,应与代理机构签订委托代
理协议,以明确基金管理人和代理机构在投资者基金账户管理、基金份额注册登记、清
算及基金交易确认、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事宜中的权利和
义务,保护基金投资者和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三)注册登记人享有如下权利:
1、取得注册登记费;
2、保管基金持有人开户资料、交易资料、基金持有人名册等;
3、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四)注册登记人承担如下义务:
1、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办理基金的注册登记业务;
2、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办理基金的注册登记业务;
3、妥善保存登记数据,并将基金份额持有人名称、身份信息及基金份额明细等数据
备份至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定的机构。其保存期限自基金账户销户之日起不得少
于二十年;
4、对基金持有人的基金账户信息负有保密义务,因违反该保密义务对投资者或基金
带来的损失,须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5、按基金合同及招募说明书、公开说明书规定为投资者办理非交易过户业务、提供
其他必要的服务;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二节 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在确保本金安全性和基金财产流动性的基础上,力争为投资者获取超过业绩比较基
准的收益。
(二)投资对象和投资范围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货币市场工具,主要包括现金,期限在1年以内(含1年)的银
行存款、债券回购、中央银行票据和同业存单,剩余期限在397天以内(含397天)的
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资产支持证券,以及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认可
的其他具有良好流动性的货币市场工具。
(三)投资策略
为了达到投资目标,本基金将在遵守投资纪律并有效管理风险的基础上,实施稳健
的投资风格和谨慎的交易操作。以价值分析为基础,数量分析为支持,采用自上而下确
定投资策略和自下而上个券选择的程序,运用供求分析、久期偏离、收益率曲线配置和
类属配置等积极投资策略,实现基金资产的保值增值。
(四)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税后一年期银行定期存款利率。
在合理的市场化利率基准推出的情况下,本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投资目标,投资方向
和投资策略,确定变更业绩比较基准,并提前公告。
(五)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属于证券投资基金中高流动性、低风险的品种,其预期收益率和预期风险均
低于股票、混合和债券型基金。
(六)投资程序
本基金将采用自上而下的投资流程。
首先采用MVS模型对包括宏观市场、价值、市场气氛等进行分析,确定投资组合的
久期并进行资产配置。之后在收益率和定价研究的基础上进行个券选择,从而构建投资
组合。投资组合的构建建立在金融工程的组合测试基础上,并通过完善的风险控制和投
资限制保证组合的收益:
1、资产配置
本组合的资产配置分为两层,即战略性资产配置和战术性资产配置。战略性资产配
置由投资决策委员会确定,主要指组合久期的配置范围,战略性资产配置一般每年/半年
确定,每月进行跟踪,特殊情况发生时也可以临时调整。基金经理在投资决策委员会确
定的范围内,确定具体的久期并根据对各资产类别相对价值和价格变化的判断进行战术
性资产配置和波段操作。
2、个券选择
(1)收益率曲线分析法
我们认为对于普通债券,包括国债、金融债和企业债的估值,主要基于收益率曲线
的拟合。在正确拟合的收益率曲线的基础上,我们可以及时发现偏离市场收益率的债券,
并帮助我们找出这些债券价格偏离的原因,同时,基于收益率曲线我们可以判断出定价
偏高或偏低的期限段,从而指导相对价值投资。
(2)优先选择流动性好的个券进行投资
在其他条件相同或相似的情况下,优先选择流动性较好的债券进行投资。并且,在
关注组合中债券的流动性的同时,关注债券市场其他品种的流动性的变化,并适时地进
行流动性换券。例如,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新发行的债券,因为新券的流动性相对
较好。
3、组合构建
(1)类属配置
类属配置指组合在国债、金融债和企业债以及现金之间的配置比例。
类属配置将基于对各类属的相对投资价值和走势预测,在基准资产分布的基础上增
持能给组合带来相对较高回报的类属,减持给组合带来相对较低回报的类属。各类属的
相对价值将根据以下因素确定:
1)资产类属的信用风险比较
从信用风险的角度考虑,国债的信用风险最小,金融债次之,企业债的信用风险最
高。金融债则属于政策性质,由国家担保,因此金融债的信用风险也很小。
2)资产类属的流动性风险比较
不同类属的债券流动性风险差别较大,国债是目前国内最为活跃的交易品种。债券
现券存量和二级市场的交易量的绝对数都比较大,也可以使得其保持较好的市场流动性。
3)各类属收益的预期
a. 历史收益分析及未来收益预期
历史收益主要分析各类属指数收益率,未来收益主要分析到期收益率和未来利率变
化。
b. 预测利差变化
利差是对流动性风险和信用风险的补偿,利差的变化反映各类属相对价值的变化。
利差的变化有其时间性,利差变化将与该期间因收益率曲线平移效应导致的类属固定收
益一起考虑,组合将超额持有利差变化和固定收益导致的总回报较大的类属。
利差分析主要集中于信用质量和流动性的变化。对债券类属供需的变化也将引起利
差的变化,本组合将重视分析影响各债券类属供需的因素,包括市场参与主体行为分析、
税收、交易制度、其它投资机会的影响等。本基金将主要采用类属配置和个券选择的管
理模式来运作债券组合。
(2)收益率曲线配置
即在不同期限债券间进行的配置。在期限配置方面,将在久期决策的基础上,集中
于决定期限利差变化的因素,以在不增加总体利率风险的情况下,从不同期限的债券的
相对价值变化中实现超额收益。首先根据利率水平预期决定久期偏离度,然后根据对收
益率的曲线形状变化的预测,决定集中、两端、梯形策略的应用。在该策略的使用中,
将重视运用利率的期限结构理论,包括利率预期理论、流动性偏好理论及市场分割理论
的具体运用,结合考虑利率的期限结构及其它影响各期限债券价格变化的因素对收益率
曲线的形状变化趋势进行分析和预测,并决定各期限品种债券的配置及调整。
(3)组合优化
根据我们自行开发设计的组合优化模型,在满足拟定组合收益和久期要求,整个类
属债券组合久期相等、个券集中度、组合分散度等的条件下,得出最优资产配置方案,
使得组合在未来期望收益一定的条件下,风险最小。
(4)套利策略
本基金将采用回购策略进行套利。
回购在债券投资中的作用非常重要,一方面逆回购可以代替短期债券,另一方面,
通过回购可以进行放大,在市场上升的时候增加获取收益的能力。我们将精确计算回购
操作的风险和收益,积极利用回购操作进行套利,获取收益。
(5)组合调整
1)市场短期失衡
当由于资金供给等原因导致市场发生短期失衡的情况下,我们将根据对收益率水平
短期波动的预期进行波段性操作。另外,由于市场的短期波动也可能会造成不同类属资
产之间的利差波动,使我们可以有机会在不同类属之间进行波段性类属配置操作。
2)品种置换
由于新券上市之后,其流动性呈逐渐下降的趋势,因此未来保持投资组合的流动性,
需要对投资组合中的个券进行调整。而同时随着我国金融深化程度的不断提高和加入
WTO以后我国金融市场与国际市场的逐步接轨,我国的债券的投资品种也不断增加,新
的投资品种也会带来新的投资机会,我们也将相应在价值分析的基础上进行组合的调整,
参与新品种的投资。
4、投资执行
设置独立的交易部,基金经理以电子文档或书面形式向交易部递交投资计划书或发
出交易指令。交易部经理收到基金经理的交易指令或投资计划书后,将交易计划分配给
具体交易员执行。交易进行过程中,交易员应及时反馈市场信息,与基金经理保持联系
和沟通。交易完成后,交易员以电子文档或书面形式向基金经理汇报交易执行情况。
5、风险与绩效评估
进行债券回报评估与归因分析,首先将债券组合在某一阶段的资本损益和息票收入
进行计算,然后将总回报分解,找出市场上的关键因子变化而带来的相应损益。
(1)衡量债券投资组合业绩,首先要考虑资金进入、流出后,连同债券价值及累积利
息,计算组合的每日回报率。其次,采用税后一年期银行定期存款利率作为债券投资组
合的基准,与组合每日回报率相减,得到组合的超额回报率。
(2)在对业绩进行衡量之后,对债券投资组合业绩进行归因分析。
(七)投资组合比例限制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应当符合以下规定:
1、本基金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不得超过120天,平均剩余存续期不得超过240
天;
2、本基金与由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得超过该证
券的10%;
3、同一机构发行的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及其作为原始权益人的资产支持
证券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10%,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
除外;
4、存放在具有基金托管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存款、同业存单,合计不得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20%;存放在不具有基金托管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存款、同业存单,合计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5%;
5、除发生巨额赎回、连续3个交易日累计赎回20%以上或连续5个交易日累计赎回
30%以上的情形下,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6、本基金投资于固定期限银行存款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0%,但如果基
金投资有存款期限,但协议中约定可以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不受该比例限制;
7、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低
于5%;
8、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五个交易日内到期的其他金融
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10%;
9、到期日在10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银行定期存款等流动性受限资产投资占基
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30%;
10、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
证券规模的10%;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
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11、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AAA以上(含AAA)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
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
起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2、本基金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140%;
13、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货币市场基金投资于同一商业银行的银行存款及其发
行的同业存单与债券,不得超过该商业银行最近一个季度末净资产的10%;
14、当本基金前10 名份额持有人的持有份额合计超过基金总份额的50%时,本基
金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不得超过60 天,平均剩余存续期不得超过120天;投资组合
中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5 个交易日内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
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30%;
15、当本基金前10 名份额持有人的持有份额合计超过基金总份额的20%时,本基
金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不得超过90 天,平均剩余存续期不得超过180天;投资组合
中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5 个交易日内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
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20%;
16、本基金投资于主体信用评级低于AAA 的机构发行的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
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10%,其中单一机构发行的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
得超过2%;前述金融工具包括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银行存款、同业存单、
相关机构作为原始权益人的资产支持证券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品种;
17、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因证券市场波动、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本条所规定比
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8、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
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本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19、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其他比例限制。
本基金于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3个月内,在正常情况下应达到上述比例限制。
除上述1、7、11、17、18外,因市场波动、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
致使基金投资不符合上述比例规定的,基金管理人应在十个工作日内进行调整,以使基
金投资符合上述规定,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或中
国证监会对上述比例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八)基金的禁止行为
1、本基金不得投资以下金融工具:
(1)股票;
(2)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
(3)信用等级在AA+级以下的债券与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
(4)以定期存款为基准利率的浮动利率债券,已进入最后一个利率调整期的除外;
(5)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禁止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6)本基金拟投资于主体信用评级低于AA+的商业银行的银行存款与同业存单的,
应当经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批准,相关交易应当事先征得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作为
重大事项履行信息披露程序。
2、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禁止的其他活
动。
如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发生变更,上述禁止行为应相应变更。
(九)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所投资证券产生权利的原则及方法
1、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债权人权利,保护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利益;
2、有利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有利于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第十三节 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运用基金募集资金购买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
收的申购基金款以及其他投资形成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管人代表本基金,以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开立证券账户,以本基金名
义在托管银行开立银行存款账户,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托管人以自身法人名义在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结算备付金账户,用于办理基金托管人所托管的包
括本基金在内的全部基金在证券交易场所进行证券投资所涉及的资金结算业务。本基金
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代理人、注册登记人自有资产账户以及其他
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处分
1、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不得将基金财产归入其固有财产。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基金财产的管理、运用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和
收益,归入基金财产。
3、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
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4、基金财产的债权,不得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固有财产的债务相抵销;不同
基金财产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
5、非因基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6、除依据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处分外,本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
第十四节 基金资产的估值
(一)估值目的
基金资产估值的目的是客观、准确地反映基金资产价值。依据经基金资产估值后确
定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出基金份额收益。本基金采用固定份额净值,基金账面份额净值
始终保持为人民币1.00元。
(二)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正常营业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
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营业日。
(三)估值方法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每个交易日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
1、本基金估值采用摊余成本法,即计价对象以买入成本列示,按实际利率并考虑其
买入时的溢价与折价,在其剩余期限内按实际利率法摊销,每日计提收益或损失。本基
金不采用市场利率和上市交易的债券和票据的市价计算基金资产净值:
本基金目前投资工具的估值方法如下:
(1). 基金持有的短期债券采用折溢价摊销后的成本列示,按票面利率计提应收利息;
(2). 基金持有的回购协议(封闭式回购)以成本列示,按实际利率在实际持有期间内
逐日计提利息;
(3). 买断式回购以协议成本列示,所产生的利息在实际持有期间内逐日计提。回购期
间对涉及的金融资产根据其资产的性质进行相应的估值。回购期满时,若双方
都能履约,则按协议进行交割。若融资业务到期无法履约,则继续持有现金资
产,实际持有的相关资产按其性质进行估值。
(4). 基金持有的银行存款以本金列示,按银行实际协议利率逐日计提利息。
2、在有关法律法规允许交易所短期债券可以采用摊余成本法前,本基金暂不投资于
交易所短期债券。
3、为了避免采用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与按市场利率和交易市价计算的基
金资产净值发生重大偏离,从而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产生稀释和不公平的结果,基
金管理人于每一估值日,采用市场利率和交易价格,对基金持有的估值对象进行重新评
估,即“影子定价”。当“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与“影子定价”确定的基金
资产净值的负偏离度绝对值达到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在5个交易日内将负偏离度
绝对值调整到0.25%以内。当正偏离度绝对值达到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申
购并在5个交易日内将正偏离度绝对值调整到0.5%以内。当负偏离度绝对值达到0.5%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使用风险准备金或者固有资金弥补潜在资产损失,将负偏离度绝对值控
制在0.5%以内。当负偏离度绝对值连续两个交易日超过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采用公
允价值估值方法对持有投资组合的账面价值进行调整,或者履行适当程序后采取暂停接
受所有赎回申请并终止基金合同进行财产清算等措施。基金管理人应根据法规要求,履
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4、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规定不能客观反映基金资产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
根据具体情况,在与基金托管人商议后,按最能反映基金资产公允价值的方法估值。
5、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估值。
(四)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一切有价证券等资产。
(五)估值程序
基金日常估值由基金管理人进行。用于公开披露的基金资产估值由基金管理人完成
估值后,将估值结果报告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按照本基金合同、托管协议规定的
估值方法、时间与程序进行复核,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返回给基金管理人;月末、年
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六)估值错误的处理方式
1、本基金采用四舍五入的方法,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保留小数点后四位,七日年
化收益率保留小数点后三位,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经基金管理人计算并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采取必要、
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性和及时性。
3、当基金资产的估值导致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小数点后四位或七日年化收益率小
数点后三位以内发生差错时,视为估值错误。
4、当基金管理人确认已经发生估值错误情形时,基金管理人立即公告、予以纠正,
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错误偏差达到基金资产净值的0.5%时,基金管
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5、差错类型
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注册登记人、或代理销售
机构、或投资者自身的过错造成差错,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的责任人应当
对由于该差错遭受损失的当事人(“受损方”)按下述“差错处理原则”给予赔偿。
上述差错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计算差错、
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对于因技术原因引起的差错,若系同行业现有技术水
平无法预见、无法避免、无法抗拒,则属不可抗力。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造成投资者的交易资料灭失或被错误处理或造成其他差错,因不
可抗力原因出现差错的当事人不对其他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但因该差错取得不当得利
的当事人仍应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6、差错处理原则
因基金估值错误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分别对各自的
行为承担赔偿责任;因共同行为给基金资产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害的,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没有过错的一方承担了赔偿责任的,有权根据
过错原则,向过错人追偿,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差错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差错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及时
进行更正,因更正差错发生的费用由差错责任方承担;由于差错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
生的差错,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差错责任方承担;若差错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
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差
错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差错已得到更正。
(2)差错的责任方对可能导致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并
且仅对差错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差错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差错责任方
仍应对差错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
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差错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
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
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
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差错责任方。
(4)差错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差错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5)如果因基金管理人过错造成基金资产损失时,基金托管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
金管理人追偿,如果因基金托管人过错造成基金资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的利
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除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之外的第三方造成基金资产的损失,由基
金管理人负责向差错方追偿。
(6)如果出现差错的当事人未按规定对受损方进行赔偿,并且依据法律、行政法规、
本《基金合同》或其他规定,基金管理人自行或依据法院判决、仲裁裁决对受损方承担
了赔偿责任,则基金管理人有权向出现过错的当事人进行追索,并有权要求其赔偿或补
偿由此发生的费用和遭受的损失。
(7)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则处理差错。
7、差错处理程序
差错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差错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当事人,根据差错发生的原因确定差错责任方;
(2)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差错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差错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损失;
(4)根据差错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注册与过户登记人的交易数据的,由基金
注册与过户登记人进行更正,并就差错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5)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基金资产净值计算错误偏差达到基金资产净值0.5%
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七)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场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其他任何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
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
人应当暂停基金估值;
4、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情况。
(八)特殊情形的处理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由于证券交易场所及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未能发现错误的,
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
理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第十五节 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销售服务费;
4、基金证券交易费用;
5、基金合同生效后的信息披露费用;
6、基金合同生效后的会计师费和律师费;
7、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8、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列支的其它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管理费按基金前一日的资产净值的0.15%的年费率计提,具体计算方法如下:
H=E×0.15%÷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底,按月支付,由基金托管人于次月前两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基金托管费按基金前一日的资产净值的0.05%的年费率计提,具体计算方
法如下:
H=E×0.05%÷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底,按月支付,由基金托管人于次月前两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
3、基金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年费率为0.25%,对于由B类降为A类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年基金销售服务费率应自其降级后的下一个工作日适用A类基金份额的费率。
B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年费率为0.01%,对于由A类升级为B类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年基金销售服务费应自其升级后的下一个工作日起享受B类基金份额的费率。各类基金
份额的销售服务费计算方法如下:
H=E×R÷当年天数
H:为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为前一日该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
R:为该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
基金销售服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底,按月支付,由基金托管人于次月
前两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支付给各代销机
构。
基金管理人可以调整基金销售服务费率,但销售服务费年费率不得超过0.25%。基
金管理人必须在开始调整之日的3个工作日之前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4、上述(一)4至8项费用由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的规定,按费用
实际支出金额支付,列入当期基金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本基金财产
的损失,以及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等不列入基金费用。基金合同生效
之前的律师费、会计师费和信息披露费用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四)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纳税义
务。
第十六节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一)基金收益的构成
1、本基金投资所得债券利息;
2、本基金买卖证券价差;
3、本基金银行存款利息;
4、其他收入。
因运用基金资产带来的成本或费用的节约计入基金收益。
(二)基金净收益
基金净收益为基金收益扣除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在基金收益中扣除的费用后的余
额。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同一基金类别的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的分红收益权。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为红利再投资,免收再投资的费用。
3、“每日分配、按日支付”。本基金根据每日基金收益情况,以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
益为基准,为投资人每日计算当日收益并分配,且每日进行支付。投资人当日收益分配
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小数点后第3位按去尾原则处理,因去尾形成的余额进行
再次分配,直到分完为止。
4、本基金根据每日收益情况,将当日收益全部分配,若当日已实现收益大于零时,
为投资人记正收益;若当日已实现收益小于零时,为投资人记负收益;若当日已实现收
益等于零时,当日投资人不记收益。
5、本基金每日进行收益计算并分配时,每日收益支付方式只采用红利再投资(即红
利转基金份额)方式,投资人可通过赎回基金份额获得现金收益;投资人在当日收益支付
时,若当日净收益大于零时,则增加投资人基金份额;若当日净收益等于零时,则保持
投资人基金份额不变;基金管理人将采取必要措施尽量避免基金净收益小于零,若当日
净收益小于零时,缩减投资人基金份额。
6、当日申购的基金份额自下一个工作日起享有基金的分配权益;当日赎回的基金份
额自下一个工作日起不享有基金的分配权益。
7、在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可酌情调整本基金收益分配
方式,此项调整并不需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8、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相关约定内容相
应调整,且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四)收益公告
本基金每工作日公告截至日前一工作日(含节假日)的基金日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
益和基金七日年化收益率。基金收益公告由基金管理人编制,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后公
告。遇特殊情况,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日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当日基金已实现收益/当日基金份额总额]×10000
上述收益的精度为0.0001 元,第五位采用四舍五入的方式。
本基金收益分配是按日结转份额的,七日年化收益率以最近七个自然日的每万份基
金已实现收益折算出的年收益率。计算公式为:
7
365/7
基金七日年化收益率={[(1/10000)]-1}100% =?+?Ri
i=1
其中,Ri 为最近第i公历日(i=1,2…..7)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基金七日年化
收益率采取四舍五入方式保留小数点后三位。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与公告与实施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核实后确定。
本基金每日例行对当天实现的收益进行收益结转(如遇节假日顺延),每日例行的收益
结转不再另行公告。
(六)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收益分配采用红利再投资方式免收再投资的费用。
第十七节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基金会计责任方;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帐本位币,记帐单位是人民币元;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的会计制度;
5、各基金独立建帐、独立核算;
6、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基金会计帐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计
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金托管人每月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并以书面
方式确认。
(二)基金审计
1、本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相独立并具有相关从业资格的会计
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基金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
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并具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须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经基金托管
人(或基金管理人)同意,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编制完成更换会计师事务
所的临时报告,予以公告。
第十八节 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基金信息披露的原则
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信息披露办法》、《监督管理办法》、本基金合
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时间内,将应予披露
的基金信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指定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
站(以下简称“指定网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投资人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
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二)基金募集信息披露
1、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份额发售的三日前,
将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
将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2、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披露招
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3、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生效的次日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登载基金合同生效公
告。
4、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
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基金招募说明书其他信息发生
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
募说明书。
5、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是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摘要文件,用于向投资者提供简明的基金
概要信息。《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
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并登载在指定网站及基金销售机构网
站或营业网点;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
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三)基金运作信息披露
1、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
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
基金管理人应于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当日,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披露截
止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合同生效至前一日期间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前一
日的七日年化收益率。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指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
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若遇
法定节假日,应于节假日结束后第二个自然日,披露节假日期间的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
份基金已实现收益、节假日最后一日的七日年化收益率,以及节假日后首个开放日各类
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指定网站披露半年度和
年度最后一日的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
2、基金年度报告: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
报告,将年度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
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3、基金中期报告: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中
期报告,将中期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4、基金季度报告: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编制完
成基金季度报告,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
报刊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两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中期报告或者
年度报告。
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比例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20%的情形,为
保障其他投资者的权益,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
报告文件中“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
有份额及占比、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本基金的特有风险。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
殊情形除外。
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
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本基金应当在年度报告、中期报告中,至少披露报告期末基金前10名份额持有人的
类别、持有份额及占总份额的比例等信息。
(四)临时报告与公告
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两日内编制临时报告,并登载在指
定报刊和指定网站上。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
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定的事项;
(2)基金合同终止、基金清算;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基金合并;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注册登记机构,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5)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份额登记、核算、估值等事项,
基金托管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核算、估值、复核等事项;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7)基金管理人变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权的股东、变更基金管理人的实际控制人;
(8)基金募集期延长;
(9)基金管理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
发生变动;
(10)基金管理人的董事最近12个月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最近12个月内变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11)涉及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业务、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仲裁;
(12)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因基金管理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
行政处罚、刑事处罚,基金托管人或其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因基金托管业务相关行
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13)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
其他重大关联交易事项,但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14)基金收益分配事项,但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15)管理费、托管费、销售服务费、申购费、赎回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
和费率发生变更;
(16)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偏差达到基金资产净值的0.5%;
(17)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18)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19)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20)暂停接受基金申购、赎回申请或重新接受申购、赎回申请;
(21)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人赎回等重大事项时;
(22)本基金投资于主体信用评级低于AA+的商业银行的银行存款与同业存单;
(23)当“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与“影子定价”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
偏离度绝对值达到或超过0.5%的情形;
(24)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
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或证监会规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五)澄清公告与说明
在基金合同期限内,任何公共传播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
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引起较大波动,以及可能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相
关的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
国证监会。
(六)清算报告
基金合同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法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
并作出清算报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
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七)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1、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指定专门部门及高级管理人员负责信息披露事务。
2、基金托管人须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七日
年化收益率、基金定期报告、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清算报告等
公开披露的相关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就此向基金管理人进行书面或电子确认。
3、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
定将信息置备于公司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保证文本的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按法律法规要求披露信息外,也可着眼于为投资者决策
提供有用信息的角度,在保证公平对待投资者、不误导投资者、不影响基金正常投资操
作的前提下,自主提升信息披露服务的质量。具体要求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及自律规则
的相关规定。前述自主披露如产生信息披露费用,该费用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八)本基金信息披露事项以法律法规规定及本章节约定的内容为准。
第十九节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合同变更的内容应经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决议同意。
有以下事由情形之一时,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修改基金合同,但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2)提前终止基金合同;
(3)变更基金类别;
(4)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5)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6)更换基金管理人;
(7)更换基金托管人;
(8)本基金与其它基金合并;
(9)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提高该等报酬
标准的除外;
(10)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10%以上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
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涉及本基金的同一事项以书面方式提议召开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就涉及本基金的事项提议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但出现下列情况时,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就变更内容协商一致后公布,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1)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并属于基金合同必须遵照进行变更的情形;
(2)基金合同的变更并不导致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发生变化的;
(3)因为当事人名称、注册地址、法定代表人变更,当事人分立、合并等原因导致
基金合同内容必须作出相应变动的。
2、基金合同变更后应报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备案,并在变更后两日内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终止:
1、基金合同期限届满而未延期的;
2、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3、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六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托管
人承接的;
4、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基金合同终止时,基金管理人或临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组织清算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
算。清算组由基金管理人或临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以及相关的中介服务机构组成。
自基金合同终止之日起,与基金有关的所有交易应立即停止。在基金清算小组组成并接
管基金财产之前,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照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的规定继续履行
保护基金财产安全的职责。
清算小组作出的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备案并公告。
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应当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1)基金合同终止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成立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清算小组必须在
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对终止后的基金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或临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证
券、期货从业资格的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以及上述会计师事务所和律师事务所应在基金合同终止之日起
15个工作日内将本方参加清算小组的具体人员名单函告其他各方。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
以聘请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接管基金财产后,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
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的职责
(1)基金合同终止后,发布基金财产清算公告;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终止后的基金财产;
(3)对终止后的基金财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4)对终止后的基金财产进行估价;
(5)对基金财产进行变现;
(6)将基金清算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7)以自身名义参加与基金有关的民事诉讼;
(8)公布终止后的基金清算结果公告;
(9)进行终止后的基金剩余资产的分配。
3、清算程序
(1)基金财产的接管
(2)基金财产的清理
(3)基金财产的确认
(4)基金财产的评估
(5)基金财产的分配
4、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由清
算小组优先从终止的基金财产中分别支付。
5、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支付清算费用;
(2)交纳所欠税款;
(3)清偿终止后的基金债务;
(4)按终止后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1)至(3)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6、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报告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
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
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7、清算帐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帐册及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第二十节 违约责任
(一)由于基金合同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
当承担违约责任;如属基金合同双方或多方当事人原因造成违约的,根据实际情况,由
违约方分别承担各自应负的违约责任。但发生以下情况的,有关当事人可以免责:
1、不可抗力;
2、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照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或规章的规定作为或不作为
而造成的损失等;
3、基金管理人由于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投资原则投资或不投资造成的损失或潜在损
失等。
(二)当事人违反基金合同给其他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进行赔偿。
(三)在发生一方或多方违约的情况下,在最大限度保护持有人利益的前提下,基
金合同能继续履行的,应当继续履行。
(四)本基金合同当事人一方违约后,其他当事方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
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守约方因防止损
失扩大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承担。
第二十一节 争议的处理
基金合同各方当事人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
如经协商或调解未能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
仲裁地点在北京,按照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
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
第二十二节 基金合同的效力
(一)基金合同在募集结束后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盖章以及法定代表人或授
权代表签字并经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后生效。基金合同的有效期自生效之日起至本基金
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之日止。
(二)基金合同自生效之日起对基金合同当事人具有同等的法律约束力。
(三)基金合同正本一式六份,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各持有两份,报送中国证
监会两份。每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四)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服务代理
人和注册登记人办公场所查阅;投资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基金合同复制件或复印件,但
应以基金合同正本为准。
第二十三节 基金合同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本基金合同存放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办公场所、注册登记中心、基金销售
机构处,投资者可在营业时间免费查阅。基金投资人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
取得基金合同的复印件。对投资者按上述方式所获得的文件及其复印件,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保证与所公告文本的内容完全一致。
第二十四节 其他事项
本基金合同如有未尽事宜,由本基金合同当事人各方通过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程序及
有关法规和规定协商解决。
第二十五节 基金合同当事人盖章及法定代表人签字、签订地、
签订日
(后附签字页)
(本页为《宏利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签署页,无正文)
基金管理人: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签章):
基金托管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签章):
签订地点:
签 订 日: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