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宏利货币市场基金
托管协议
基金管理人: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零二三年六月
目 录
一、托管协议当事人 .............................................. 1
二、托管协议的依据、目的、原则和解释 ............................ 2
三、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之间的业务监督、核查 .................. 3
四、基金资产的保管 .............................................. 5
五、指令的发送、确认和执行 ...................................... 7
六、交易安排 ................................................... 10
七、基金认购、申购、赎回和基金转换的资金清算 ................... 13
八、基金资产估值、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 14
九、投资组合比例监控 ........................................... 16
十、基金收益分配 ............................................... 18
十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 19
十二、信息披露 ................................................. 19
十三、基金有关文件和档案的保存 ................................. 20
十四、基金托管人报告 ........................................... 21
十五、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的更换 ............................. 21
十六、基金费用 ................................................. 24
十七、禁止行为 ................................................. 25
十八、违约责任和责任划分 ....................................... 26
十九、适用法律与争议解决 ....................................... 29
二十、托管协议的效力和文本 ..................................... 30
二十一、托管协议的修改和终止 ................................... 30
二十二、其他事项 ............................................... 30
二十三、托管协议当事人盖章及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签订地、签订
日 ............................................................. 31
宏利货币市场基金托管协议
鉴于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是一家依照中国法律合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有
限责任公司;
鉴于中国农业银行系一家依照中国法律合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银行,按照相
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具备担任基金托管人的资格和能力;
鉴于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拟担任宏利货币市场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中国农
业银行拟担任宏利货币市场基金的基金托管人;
为明确宏利货币市场基金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特
制订本协议。
一、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或简称“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高贵鑫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针织路23号楼中国人寿金融中心6层02-07单元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针织路23号楼中国人寿金融中心6层02-07单元
成立时间:2002年6月6日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2]37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壹亿捌仟万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二)基金托管人(或简称“托管人”)
名称: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69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28 号凯晨世贸中心东座九层
邮政编码:100031
法定代表人:谷澍
成立时间:2009 年1 月15 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3 号
注册资本:34,998,303.4 万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
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
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从事同业拆借;买卖、代理买卖外汇;结汇、售汇;从
事银行卡业务;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提供保管箱服务;代理
资金清算;各类汇兑业务;代理政策性银行、外国政府和国际金融机构贷款业务;
贷款承诺;组织或参加银团贷款;外汇存款;外汇贷款;外汇汇款;外汇借款;
发行、代理发行、买卖或代理买卖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外汇票据承兑和贴
现;自营、代客外汇买卖;外币兑换;外汇担保;资信调查、咨询、见证业务;
企业、个人财务顾问服务;证券公司客户交易结算资金存管业务;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业务;企业年金托管业务;产业投资基金托管业务;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
内证券投资托管业务;代理开放式基金业务;电话银行、手机银行、网上银行业
务;金融衍生产品交易业务;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等监管部门批准的其
他业务;保险兼业代理业务。
二、托管协议的依据、目的、原则和解释
(一)依据
本协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以下称“《基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称“《运作办法》”)、《货币市场基
金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监督管理办法》”)、《关于实施<货币市场基金监
督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规定》、《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
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
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与《宏利货币
市场基金基金合同》制订(以下称“《基金合同》”)。
(二)目的
本协议的目的是明确宏利货币市场基金基金托管人和宏利货币市场基金基
金管理人之间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登记、基金资产的保管、基金资产的管理
和运作、基金的申购、赎回及相互监督等有关事宜中的权利、义务及职责,以确
保基金资产的安全,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三)原则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本着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协商一致,签
订本协议。
(四)解释除非文义另有所指,本协议的所有术语与《基金合同》的相应术
语具有相同含义。
三、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之间的业务监督、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核查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监督管理办法》和有关证券法规的规定,基
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对象、基金资产的投资组合比例、基金资产的核算、基金
资产净值的计算、基金管理人报酬的计提和支付、基金托管人报酬的计提和支付、
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基金收益分配等行为的合法性、合规性进行监督和核查。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金法》、《运作办法》、《监督管理办法》
等有关证券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行为,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予以纠正,基
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及时核对确认并进行调整。基金托管人有权对通知事项进行
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及时
纠正的,基金托管人须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须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
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如基金托管人认为基金管理人的作为或不作为违反了法律法规、《基金合同》
或本托管协议,基金托管人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有权利并有义务
行使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本托管协议赋予、给予、规定的基金托管人的任
何及所有权利和救济措施,以保护基金资产的安全和基金投资者的利益,包括但
不限于就更换基金管理人事宜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代表基金对因基金管理
人的过错造成的基金资产的损失向基金管理人索赔。
(二)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监督、核查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监督管理办法》及其他有关规
定,基金管理人就基金托管人是否及时执行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是否将基金资产
和自有资产分账管理、是否擅自动用基金资产、是否按时将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收益划入分红派息账户等事项,对基金托管人进行监督和核查。
1、基金管理人定期对基金托管人保管的基金资产进行核查。基金管理人发
现基金托管人未对基金资产实行分账管理、擅自挪用基金资产、因基金托管人的
过错导致基金资产灭失、减损、或处于危险状态的,基金管理人应立即以书面的
方式要求基金托管人予以纠正和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基金管理人有义务要求基
金托管人赔偿基金因此所遭受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的行为违反《基金法》、《运作办法》、《基金
合同》、《监督管理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
托管人限期纠正,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管理人
发出回函。在限期内,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托管
人改正。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管
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3、如基金管理人认为基金托管人的作为或不作为违反了法律法规、《基金合
同》或本托管协议,基金管理人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有权利并有
义务行使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本托管协议赋予、给予、规定的基金管理人
的任何及所有权利和救济措施,以保护基金资产的安全和基金投资者的利益,包
括但不限于就更换基金托管人事宜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代表基金对因基金
托管人的过错造成的基金资产的损失向基金托管人索赔。
(三)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有义务配合和协助对方依照本协议对基金业
务执行监督、核查。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对方根据
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节
严重或经监督方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监督方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四、基金资产的保管
(一)基金资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资产的保管责任,由基金托管人承担。基金托管人将遵守《基金法》、
《信托法》、《运作办法》、《监督管理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为基
金份额持有人的最大利益处理基金事务。基金托管人保证恪尽职守,依照诚实信
用、勤勉尽责的原则,谨慎、有效的持有并保管基金资产。
2、基金托管人应当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
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资产托管事宜;建
立健全内部风险监控制度,对负责基金资产托管的部门和人员的行为进行事先控
制和事后监督,防范和减少风险。
3、基金托管人应当购置并保持对于基金资产的托管所必要的设备和设施(包
括硬件和软件),并对设备和设施进行维修、维护和更换,以保持设备和设施的
正常运行。
4、除依据《基金法》、《信托法》、《运作办法》、《监督管理办法》、本《基金
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基金托管人违反此
义务,利用基金资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方谋取利益,所得利益归于该基金资产;
基金托管人不得将基金资产转为其固有财产,不得将固有资产与基金资产进行交
易,或将不同基金资产进行相互交易;违背此款规定的,将承担相应的责任,包
括但不限于恢复相关基金资产的原状、承担赔偿责任。
5、基金托管人必须将基金资产与自有资产严格分开,将基金资产与其托管
的其他基金资产严格分开;基金托管人应当为基金设立独立的账户,建立独立的
账簿,与基金托管人的其他业务和其他基金的托管业务实行严格的分账管理。
6、除依据《基金法》、《信托法》、《运作办法》、《监督管理办法》、《基金合
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资产;
7、基金托管人应安全、完整地保管基金资产;未经基金管理人的正当指令,
不得自行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资产。
(二)基金合同生效时募集资金的验证和入账
1、基金设立募集期满或基金宣布停止募集时,由基金管理人聘请具有从事
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进行验资,并分别出具验资报告,出具的验
资报告应由参加验资的2名以上(含2名)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有效。
2、基金管理人应将属于本基金资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基金托管人基金银行账
户中,并确保划入的资金与验资确认金额相一致。
(三)基金的银行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应负责本基金的银行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2、基金托管人以本基金的名义开设本基金的银行账户。本基金的银行预留
印鉴,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和使用。本基金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包括但不限于投
资、支付赎回金额、支付基金收益、收取申购款,均需通过本基金的银行账户进
行。
3、本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
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其他任何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
基金的任何银行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4、基金银行账户的管理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银行账户运作
办法》、《现金管理条例》、《中国人民银行利率管理的有关规定》、《支付结算办法》
以及其他有关规定。
(四)基金证券账户和资金账户的开设和管理、基金托管人应当代表本基金,
以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设证券账户。
2、本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
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和未经另一方同意擅自转让本基金的任何证券账
户;亦不得使用本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托管人以自身法人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结算
备付金账户,用于办理基金托管人所托管的包括本基金在内的全部基金在证券交
易所进行证券投资所涉及的资金结算业务。结算备付金、结算互保基金的收取按
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执行。
4、基金证券账户和资金账户的开设和管理可以根据当时市场的通行做法办
理,而不限于上述关于账户开设、使用的规定。
5、在本托管协议订立日之后,本基金被允许从事其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
的,涉及相关账户的开设、使用的,若无相关规定,则基金托管人应当比照并遵
守上述关于账户开设、使用的规定。
(五)国债托管专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负责以基金的名义申请并取得进入全国银行间
同业拆借市场的交易资格,并代表基金进行交易;基金托管人负责以基金的名义
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设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托管账户,并代表基
金进行债券和资金的清算。在上述手续办理完毕之后,由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管
理人向银行监管部门进行报备。
(六)基金资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的保管
实物证券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托管银行的保管库,但要与非本基金的其他实
物证券分开保管;也可存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或中国证券登记结算
有限责任公司的代保管库。保管凭证由基金托管人持有。实物证券的购买和转让,
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办理。
(七)与基金资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由基金托管人
保管。
五、指令的发送、确认和执行
基金管理人在运用基金财产时向基金托管人发送资金划拨及其他款项收付
指令,基金托管人执行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办理基金名下的资金往来等有关事项。
基金管理人发送指令应采用电子指令或传真或双方共同确认的方式。
(一)电子指令方式总体约定
1、 基金管理人通过基金托管人提供的清算管理系统客户端发送电子指
令,或基金管理人通过调用基金托管人提供的数据接口发送电子指令。
2、 基金托管人向基金管理人提供客户证书,基金管理人认可使用客户
证书及相应密码办理相关业务,不会否认其向基金托管人发出的电子指令的效
力。凡同时通过客户证书和密码认证的电子指令,均视作基金管理人所为,由此
导致的一切后果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3、 基金管理人应尽到合理注意义务,在安全的环境中使用客户端,采
取及时更新防病毒软件、安装系统安全补丁等合理措施;设置安全性较高的密码,
避免使用简单密码或容易被他人猜到的密码等;妥善保管客户证书及相应密码。
如发生客户证书被盗用、密码泄露等情况,应及时通知基金托管人进行证书变更
和密码重置,在此之前造成的一切后果,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当电子指令无法正常发送时,双方按传真方式办理相关业务。
(二)基金管理人对传真方式发送指令人员的书面授权
1、基金管理人应指定专人、专用传真号码向基金托管人发送指令。
2、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书面授权文件,该文件中应含有基金管
理人预留印鉴,该预留印鉴为托管人确定管理人所发送指令表面一致性的唯一依
据。基金管理人向托管人发送授权文件后,应及时电话确认,以保证托管人及时
查收。
3、基金托管人收到授权文件的传真件并经基金管理人电话确认后,授权文
件即生效。基金管理人应于发送传真后三个工作日内将授权文件原件送达基金托
管人,若托管人收到的授权文件原件和传真件不一致,以传真件为准。
4、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授权文件负有保密义务,其内容不得向被授
权人及相关操作人员以外的任何人泄漏。
(三)指令的内容
1、指令包括付款指令(含赎回、分红付款指令、银行间业务划款指令)以及
其他资金划拨指令等。
2、基金管理人发给基金托管人的指令应写明款项事由、支付时间、到账时
间、金额、账户资料等,并加盖预留印鉴。
(四)指令的发送、确认及执行的时间和程序
1、指令的发送与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在其合法的经营权限和交易
权限内发送指令。
基金管理人通过电子指令方式发送指令后,指令状态将变成“托管行已接收”
或“托管行处理中”。上述指令状态改变时间视为指令到达基金托管人时间。基
金管理人在发送指令后,应及时查询指令状态,发现未发送成功或指令状态有误,
应立即与基金托管人联系共同解决。基金托管人通过客户端向基金管理人提供银
行间成交单信息、基金申赎款信息以及管理费、托管费、销售费、席位佣金等应
付款信息。基金管理人应对根据上述信息生成的电子指令进行核对或确认,基金
托管人不承担由于提供上述信息造成生成指令金额错误的责任。
基金管理人通过传真方式发送加盖预留印鉴的指令后,应及时以电话方式向
基金托管人确认。基金管理人应在交易结束后将全国银行间交易成交单加盖预留
印鉴后及时传真给基金托管人,并电话确认。基金托管人指定专人接收基金管理
人的指令和银行间交易成交单,答复基金管理人的确认电话。指令或成交单到达
基金托管人后,基金托管人应指定专人根据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授权文件进行表面
一致性审查,及时审慎验证有关内容及印鉴,基金托管人对指令的真实性不承担
责任。如有疑问必须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在发送指令时,应为基金托管人留出执行指令留出至少2个工作
小时。由基金管理人的原因造成的指令传输不及时、未能留出足够的划款时间,
未准备足够资金,致使资金未能及时到账所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2、指令的时间和执行
基金托管人对指令验证后,应及时执行。
基金管理人应确保基金托管人在执行指令时,基金托管资金账户有足够的资
金余额,否则基金托管人可不予执行,但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
审核、查明原因,确认此交易指令无效,基金托管人不承担因未执行该指令造成
损失的责任。
对于申购新股等时效性要求高的指令,基金管理人必须及时将指令发送至托
管人并进行电话确认,为托管人预留充足的指令处理时间。
对于发送时资金不足的指令,托管人有权不予执行,基金管理人确认该指令
不予取消的,以资金备足并通知托管人的时间视为指令收到时间,因账户资金余
额不足导致的投资损失不由托管人承担。
(五)基金管理人发送错误指令的情形和处理程序
基金托管人发现指令错误,提示基金管理人改正后再予以执行,若由此造成
的延误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六)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暂缓、拒绝执行指令的情形和处理程序
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
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拒绝执行,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
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
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由
此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七)基金托管人未按照基金管理人指令执行的处理方法
基金托管人由于其自身原因未能执行或错误执行基金管理人指令致使本基
金的利益受到损害,应在发现后,及时采取措施予以弥补,给基金份额持有人造
成损失的,对由此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负赔偿责任。
(八)授权通知的变更
1、基金管理人若对授权通知的内容进行修改,应当提前至少三个工作日电
话通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需提供书面的变更授权通知文件,在加盖公章后
以传真或其他双方约定的方式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同时以电话形式向基金托管人
确认。变更授权通知文件在基金托管人收到相关文件传真件和基金管理人的电话
确认时生效。基金管理人在此后三个工作日内将变更授权通知文件原件送交基金
托管人。若原件与传真件不一致,以传真件为准。
2、基金托管人更改接受基金管理人指令的人员及联系方式,应至少提前1
个工作日以传真方式发送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更改接受基金管理人指令的人
员及联系方式自基金管理人电话确认后生效。
(九)其他事项
1、基金托管人在接收指令时,应对指令的要素是否齐全、印鉴是否与预留
的授权文件内容相符进行表面一致性检查,如发现问题,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
2、除因其自身原因致使基金的利益受到损害而负赔偿责任外,基金托管人
按照法律法规、本托管协议的规定执行基金管理人指令而引起的任何可能发生的
损失,均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六、交易安排
(一)基金管理人负责选择代理本基金证券买卖的证券经营机构。
1、选择代理证券买卖的证券经营机构的标准:
(1)资金雄厚,信誉良好。
(2)财务状况良好,经营行为规范,最近一年未因重大违规行为而受到有
关管理机关的处罚。
(3)内部管理规范、严格,具备健全的内控制度,并能满足本基金运作高
度保密的要求。
(4)具备基金运作所需的高效、安全的通讯条件,交易设施符合代理基金
进行证券交易的需要,并能为基金提供全面的信息服务。
(5)研究实力较强,有固定的研究机构和专门研究人员,能及时、定期、
全面地为基金提供宏观经济、行业情况、市场走向、股票分析的研究报告及周到
的信息服务,并能根据基金投资的特定要求,提供专题研究报告。
2、选择代理证券买卖的证券经营机构的程序
基金管理人根据以上标准进行考察后确定证券经营机构的选择。基金管理人
与被选择的证券经营机构签订委托协议,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3、相关信息的通知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基金专用席位号、佣金费率等
基金基本信息以及变更情况。
(二)证券交易的资金清算与交割
1、资金划拨
(1)基金管理人的资金划拨指令,基金托管人在复核无误后应在规定期限
内执行,不得延误。如基金管理人的资金划拨指令有违法、违规的,基金托管人
应不予执行并立即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要求其变更或撤销相关指令,若基金管理
人在基金托管人发出上述通知后仍未变更或撤销相关指令,基金托管人应不予执
行,并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管理人在发送资金划拨指令时,应为基金托管人执
行资金划拨指令留出执行指令时所必需的时间。指令传输不及时未能留出足够的
划款时间,致使资金未能及时到账所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2)资金划拨指令的下达程序应当按照本协议第五条规定的程序办理。
2、结算方式
支付结算可使用汇兑、汇票、支票、本票等(限本基金专用存款账户使用)。
3、证券交易资金的清算
(1)因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发生的所有场内、场外交易的清算交割,全部由
基金托管人负责办理。
(2)本基金证券投资的清算交割,由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登记结算公司的
结算规则办理。
基金管理人应采取合理措施,尽力确保在T+1日上午9:00前有足够的资金
头寸用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上海分公司和深圳分公司的资金结算;基金托管
人应采取合理措施,保证本基金资金结算的正常运作。
基金托管人以自身法人名义在中国农业银行上海分行、深圳分行开立结算资
金专用存款账户,上述账户作为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资金结算的指定账户。
由于基金管理人的原因,造成其管理的基金资金透支,基金管理人同意由基
金托管人在交收日(T+1日)15:00之前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提交透支扣
券申请书,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暂扣透支基金证券账户内相当于透支金额
120%的证券。如果该基金证券账户内所有证券价值不足透支金额的120%,则扣
该基金的全部证券。
基金管理人在T+2日内补足透支款及违约金,基金托管人申请中国证券登
记结算公司解除证券的暂扣。否则,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自T+3日开始卖出
暂扣证券,以卖出款弥补透支和违约金。如卖出款不能全额弥补透支款和违约金,
差额仍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或在基金承担后由基金托管人向基金管理人追偿。如弥
补后有剩余,余额转入基金资产。
若由于基金管理人的原因造成透支,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向基金托管人计
收的违约金,卖出或买入证券的费用、损失、基金持有人提出的赔偿要求和其他
法律责任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基金托管人可以在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中扣收或向
基金管理人追偿。
(三)交易记录、资金和证券账目的对账
基金管理人每一工作日编制交易记录,在当日全部交易结束后传送给基金托
管人,基金托管人按日对当日交易记录进行核对;对该基金的资金、证券账目,
由双方每日对账一次,确保双方账目相符;对实物券账目,每月月末双方进行账
目核对。
(四)申购、赎回和基金间转换的业务安排
1、基金的申购从基金合同生效日后3个工作日开始办理。基金的赎回从基
金合同生效日后3个工作日开始办理。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在基金申购、
赎回与基金间转换的时间、场所、方式、程序、价格、费用、收款或付款等各方
面相互配合,积极履行各自的义务,保证基金的申购、赎回基金间转换工作能够
顺利进行。
(五)基金份额持有人申购、赎回基金份额的清算、过户与登记方式
基金的投资者可通过该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和销售代理人的代销网点进
行申购和赎回申请,并由该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指定的机构办理资金清算和
过户登记。
七、基金认购、申购、赎回和基金转换的资金清算
(一)认购
在认购截止日或基金管理人宣布停止认购之日后三个工作日,基金管理人聘
请具有相应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该基金验资专户进行验资、出具验资报
告,并向存放认购资金的银行下达划款指令,将认购款项全额划向该基金托管账
户(即基金银行存款账户)。基金托管人收到基金认购款项后应立即将资金到账
凭证传真给基金管理人,双方进行账务处理。
(二)申购、赎回和转换
1、T日,投资者进行基金申购、赎回和转换申请,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分别计算基金资产净值、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并进行核
对;基金管理人将双方盖章确认的或基金管理人决定采用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
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以公告的形式传真至相关媒体,注册登记机构同时根据每万
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对投资者的份额进行相应的调增和调减。
2、T+1日, 注册登记人根据T日基金份额净值计算申购份额、赎回金额及
转换份额,更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据库;并将确认的申购、赎回及转换数据向基
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传送。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根据确认数据进行账务处
理。
3、基金托管账户与“基金清算账户”间的资金清算遵循“全额交收”的原
则,即按照托管账户应收额(包括净申购资金及基金转换净转入款)从“基金清
算账户”划往基金托管账户,托管账户应付额(含净赎回资金、应付赎回费、基
金转换净转出款及应付转换费)从基金托管账户划往“基金清算账户”。
4、T+2日12:00前,销售机构将申购资金(不含申购费)划到“基金清算
账户”,由基金清算账户汇总。基金管理人将托管账户应收额在T+2日16:00前
从“基金清算账户”划到基金的托管账户,托管人在资金到账后应立即通知基金
管理人,并将有关收款凭证传真给基金管理人进行账务管理;托管行按管理人的
划款指令将托管账户应付额在T+2日12:00前划到代理行“基金清算账户”,托
管人在资金划出后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将有关书面凭证交给基金管理人进行
账务管理。
八、基金资产估值、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一)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和复核
1、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基金份额资产净值
是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该基金份额总数后的价值。
2、基金管理人应每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估值原则应符合《基金合同》、
《监督管理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会计核算业务指引》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由基金管理人负
责计算,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工作日结束后计算得出当日的每
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最近一日的七日年化收益率,并在盖章后以传真方式或双
方约定的其他方式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进行复核后,
以传真方式或双方约定的其他方式将复核结果传送给基金管理人;如果基金托管
人的复核结果与相应的基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存在差异,且双方经协商未能达成
一致,基金管理人有权按照其对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的计算
结果对外予以公布,相应的基金托管人有权将相关情况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基金账册的建账和对账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应按照双方约
定的同一记账方法和会计处理原则,分别独立地设置、登记和保管基金的全套账
册,对双方各自的账册定期进行核对,互相监督,以保证基金资产的安全。若双
方对会计处理方法存在分歧,应以基金管理人的处理方法为准。
2、双方应每日核对账目,如发现双方的账目存在不符的,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必须及时查明原因并纠正,保证双方平行登录的账册记录完全相符。
(三)基金财务报表与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1、基金财务报表由相应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每月分别独立编制。月
度报表的编制,应于每月终了后5日内完成;季度报告在本基金《基金合同》生
效后每季度公告一次,在每季终了后10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毕,并于每季终了后
15工作日内予以公告;《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的信息发生重大变
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指定网站
上;除重大变更事项之外,基金招募说明书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
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中期
报告在会计年度半年终了后40日内编制完毕并于会计年度半年终了后两个月内
予以公告;年度报告在会计年度结束后60日内编制完毕并于会计年度终了后三
个月内予以公告。
2、基金管理人在月度报表完成当日,将报表盖章后提供相应的基金托管人
复核;托管人在收到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
人。基金管理人在季度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
托管人在收到后10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更新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复核,基
金托管人在应在收到后30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
理人。基金管理人在中期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复核,基
金托管人应在收到后30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
人。基金管理人在年度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
管人应在收到后45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之间的上述文件往来均以传真的方式或双方商定的其
他方式进行。
3、基金托管人在复核过程中,发现双方的报表存在不符时,该基金的基金
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共同查明原因,进行调整,调整以双方认可的账务处理方
式为准;若双方无法达成一致以该基金管理人的账务处理为准。核对无误后,基
金托管人在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报告上加盖公章或进行电子确认,双方各自留存一
份。如果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不能于应当发布公告之日之前就相关报表达成
一致,基金管理人有权按照其编制的报表对外发布公告,基金托管人有权就相关
情况报证监会备案。
九、投资组合比例监控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应当符合以下规定:
1、本基金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不得超过120天,平均剩余存续期不得
超过240 天;
2、本基金与由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得
超过该证券的10%;
3、同一机构发行的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及其作为原始权益人的
资产支持证券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10%,国债、中央银行票据、
政策性金融债券除外;
4、存放在具有基金托管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存款、同业存单,合计不得
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存放在不具有基金托管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存款、
同业存单,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5%;
5、除发生巨额赎回、连续3个交易日累计赎回20%以上或连续5个交易日
累计赎回30%以上的情形下,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6、本基金投资于固定期限银行存款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0%,
但如果基金投资有存款期限,但协议中约定可以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不受该比
例限制;
7、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
计不得低于5%;
8、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五个交易日内到期的
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10%;
9、到期日在10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银行定期存款等流动性受限资产投
资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30%;
10、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
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20%;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
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11、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AAA以上(含AAA)的资产支持证券。
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
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2、本基金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140%;
13、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由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货币市场基金投资
于同一商业银行的银行存款及其发行的同业存单与债券,不得超过该商业银行最
近一个季度末净资产的10%;
14、当本基金前10 名份额持有人的持有份额合计超过基金总份额的50%时,
本基金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不得超过60 天,平均剩余存续期不得超过120
天;投资组合中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5 个交易日
内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30%;
15、当本基金前10 名份额持有人的持有份额合计超过基金总份额的20%时,
本基金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不得超过90 天,平均剩余存续期不得超过180
天;投资组合中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5 个交易日
内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20%;
16、本基金投资于主体信用评级低于AAA 的机构发行的金融工具占基金资
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10%,其中单一机构发行的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
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2%;前述金融工具包括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
银行存款、同业存单、相关机构作为原始权益人的资产支持证券及中国证监会认
定的其他品种;
17、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因证券市场波动、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
本条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8、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
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本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
保持一致;
19、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其他比例限制。
本基金于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3个月内,在正常情况下应达到上述比例限
制。
除上述1、7、11、17、18外,因市场波动、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
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不符合上述比例规定的,基金管理人应在十个工作日内进
行调整,以使基金投资符合上述规定,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有关
法律、法规、规章或中国证监会对上述比例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十、基金收益分配
(一)基金收益分配的依据
1、基金收益分配,是指将该基金的净收益根据持有该基金份额的数量按比
例向该基金份额持有人进行分配。基金净收益是该基金收益扣除按国家有关规定
可以在基金收益中提取的有关费用等项目后得出的余额。
2、收益分配应该符合《基金合同》关于收益分配原则的规定。
(二)基金收益分配的时间和程序
1、同一基金类别中的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的分红收益权;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为红利再投资,免收再投资的费用。
3、“每日分配、按日支付”。本基金根据每日基金收益情况,以每万份基金
已实现收益为基准,为投资人每日计算当日收益并分配,且每日进行支付。投资
人当日收益分配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小数点后第3位按去尾原则处理,
因去尾形成的余额进行再次分配,直到分完为止。
4、本基金根据每日收益情况,将当日收益全部分配,若当日已实现收益大
于零时,为投资人记正收益;若当日已实现收益小于零时,为投资人记负收益;
若当日已实现收益等于零时,当日投资人不记收益。
5、本基金每日进行收益计算并分配时,每日收益支付方式只采用红利再投
资(即红利转基金份额)方式,投资人可通过赎回基金份额获得现金收益;投资人
在当日收益支付时,若当日净收益大于零时,则增加投资人基金份额;若当日净
收益等于零时,则保持投资人基金份额不变;基金管理人将采取必要措施尽量避
免基金净收益小于零,若当日净收益小于零时,缩减投资人基金份额。
6、当日申购的基金份额自下一个工作日起享有基金的分配权益;当日赎回
的基金份额自下一个工作日起不享有基金的分配权益。
7、在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可酌情调整本基金
收益分配方式,此项调整并不需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8、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相关约
定内容相应调整,且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十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包括基金设立募集期结束时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基金权益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登记日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名册、每月最后一个交易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
规的规定妥善保管之。为基金托管人履行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职责之
目的,基金管理人(注册登记机构)应当提供任何必要的协助。
十二、信息披露
(一)保密义务
1、除按照《基金法》、《运作办法》、《监督管理办法》、《基金合同》及中国
证监会关于基金信息披露的有关规定进行披露以外,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
基金的有关信息均应恪守保密的义务。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对本基金的任何
信息,不得在其公开披露之前,先行对双方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以外的任何机构、组织和个人泄露。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除为合法履行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本协议
规定的义务所必要之外,不得为其他目的使用、利用其所知悉的基金的保密信息,
并且应当将保密信息限制在为履行前述义务而需要了解该保密信息的职员范围
之内。但是,如下情况不应视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违反保密义务:
(1)非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原因导致保密信息被披露、泄露或公
开;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为遵守和服从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或中国证
监会等监管机构的命令、决定所做出的信息披露或公开。
(二)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信息披露中的职责和信息披露程序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规定各自
承担相应的信息披露职责。
2、本基金的信息披露文件主要包括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基金净值信息、基金份额申购、赎回
价格、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以
及临时报告、澄清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3、基金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需经具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
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后,方可披露。
4、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报刊中选择一家报刊披露本基金信
息。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报送拟披露的
基金信息,并保证相关报送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5、信息文本的存放与备查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
规规定将信息置备于公司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保证文本的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十三、基金有关文件和档案的保存
(一)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完整保存各自的记录本基金业务活动的原
始凭证、记账凭证、基金账册、交易记录、持有人名册和重要合同等,保存期限
为15年。
(二)有关基金的全部合同的正本,应由基金托管人负责保管,保存期限为
15年。
基金管理人签署重大合同文本后,应及时将合同文本正本送达基金托管人
处。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将与本基金账务处理、资金划拨等有关的合同、协议传真
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有权保留其作为合同签署方而应持有的合同正本。
(三)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变更后,未变更的一方有义务协助接任人接
收基金的有关文件。
十四、基金托管人报告
基金托管人应按《基金法》、《运作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
管理办法》、《监督管理办法》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出具基金托管人报告。基
金托管人报告说明该(半)年度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履行《基金合同》的情
况,是基金(半)年度报告的组成部分。
十五、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的更换
(一)基金管理人的更换
1、基金管理人的更换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更换基金管理人:
(1)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的;
(2)被依法取消基金管理资格的;
(3)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
的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要求基金管理人退任;
(4)中国证监会有充分理由认为基金管理人不能继续履行基金管理职责。
2、基金管理人的更换程序
(1)提名:临时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单独或合计持有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征集新任基金管理人提名人选。新任基金管理
人提名人选由临时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单独或合计持有10%以上(含10%)
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的人选构成;
(2)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在六个月内选任新基金管理人,对被
提名的新任基金管理人形成决议;新的基金管理人产生前,由中国证监会指定临
时基金管理人;
(3)临时基金管理人:新任基金管理人产生之前,临时基金管理人由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单独或合计持有10%以上(含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提名,中国证监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的规定,从
提名人选中择优临时指定临时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单独或合计持
有10%以上(含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均不提名的,由中国证监会
指定临时基金管理人;
(4)备案:更换基金管理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五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5)公告:基金管理人更换后,将由基金托管人在更换基金管理人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之日起两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6)交接与责任划分: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应当妥善保管基金管理业
务资料,及时办理基金管理业务的移交手续,新基金管理人或者临时基金管理人
应当及时接收。基金管理人、临时基金管理人、新任基金管理人应对各自履职行
为依法承担责任;
(7)审计: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规定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基
金财产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8)基金名称变更:基金管理人更换后,应相关权利人要求,变更基金名
称中“宏利”的字样。
(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
1、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更换基金托管人:
(1)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的;
(2)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
的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要求基金托管人退任;
(3)中国证监会和中国银监会有充分理由认为基金托管人不能继续履行基
金托管职责。
2、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1)提名:新任基金托管人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基金管理人提名;
(2)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在六个月内选任新基金托管人,对被
提名的新任基金托管人形成决议;新基金托管人产生前,由中国证监会指定临时
基金托管人;
(3)备案:更换基金托管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五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4)公告:基金托管人更换后,由基金管理人在更换基金托管人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之日起两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公告。新任基金托管人与原基
金托管人进行资产管理的交接手续,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资产总值;
(5)交接: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当妥善保管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
务资料,及时办理基金托管业务的移交手续,新基金托管人或者临时基金托管人
应当及时接收。
(6)审计: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规定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基
金财产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和中国银监会备案。
(三)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
1、提名: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由单独或合计持有基金
总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分别按上述程序进行;
3、公告:新任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相关决议通
过,并在更换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之日起两
日内在指定媒介上联合公告。
十六、基金费用
(一)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基金管理人的基金管理费按基金资产净值的0.15%年费率计提。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15%年费率计提。计
算方法如下:
H=E×0.15%÷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管理费
E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底。
对于已确认的管理费,由基金托管人按月划付。基金管理人应于次月前两个
工作日内将上月已确认管理费的计算结果通知基金托管人并做出划付指令;基金
托管人应在收到计算结果当日完成复核,并于当日从该基金资产中一次性支付已
确认管理费给该基金管理人。
(二)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基金托管人的基金托管费按基金资产净值的0.05%年费率计提。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05%年费率计提。计
算方法如下:
H=E×0.05%÷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个月月末,按月支付,基金管理人应于
次月前两个工作日内将上月基金托管费的计算结果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并做出
划付指令;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计算结果后当日完成复核,并于当日从该基金资
产中一次性支付托管费给该基金托管人。
(三)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年费率为0.25%,对于由B类降为A类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年基金销售服务费率应自其降级后的下一个工作日适用A
类基金份额的费率。B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年费率为0.01%,对于由A类升
级为B类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年基金销售服务费应自其升级后的下一个工作日
起享受B类基金份额的费率。各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计算方法如下:
H=E×R÷当年天数
H:为每级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为前一日该级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
R:为该级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
基金销售服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底,按月支付,由基金托管人
于次月前两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支
付给各代销机构,专门用于本基金的销售与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
(四)从基金资产中列支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和销售
服务费之外的其他基金费用,应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规定;对
于任何《基金合同》中没有载明、未经公告的基金费用(包括基金费用的计提方
法、计提标准、支付方式等),不得从任何基金资产中列支。
十七、禁止行为
(一)除《基金法》、《运作办法》、《监督管理办法》、其他法律法规、《基金
合同》及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得为自身和任何第三
人谋取利益;
(二)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经营过程中任何尚未按有关法规规定
的方式公开披露的信息,不得对他人泄露,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三)基金管理人不得在没有充足资金的情况下向基金托管人发出投资指令
和赎回、分红资金的划拨指令,也不得违规向基金托管人发出指令;基金托管人
对基金管理人的正常指令不得拖延和拒绝执行;
(四)除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或《基金合同》另有规定的,基金托管人不得
动用或处分任何基金资产;
(五)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应在行政上、财务上互相独立,其高级管理
人员不得相互兼职;
(六)《基金合同》中规定的禁止投资的行为;
(七)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禁止的其他行为。
十八、违约责任和责任划分
(一)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的违约,造成本协议不能履行或者
不能完全履行的,由违约一方承担违约责任;如果由于双方违约,造成本协议不
能履行或者不能完全履行的,根据实际情况,由双方分别承担各自应负的违约责
任。
(二)本协议任何一方当事人的违约行为给任何基金资产造成实际损害的,
违约方应承担赔偿责任,另一方有权利并且有义务代表基金对违约方进行追偿。
本协议任何一方当事人的违约行为给基金投资者造成实际损害的,该方当事人应
当赔偿基金投资者的损失。但是发生下列情况,当事人可以免责:
1、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或当时有效的法律、法
规或规章的作为或不作为而造成的损失等;
2、在没有欺诈或过失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由于按照本《基金合同》规定
的投资原则而行使或不行使其投资权而造成的损失等。
(三)如果由于本协议一方当事人(“违约方”)的违约行为给任何基金资产
或基金投资者造成损失,而另一方当事人(“守约方”)赔偿了该基金资产或基金
投资者的损失,则守约方有权向违约方追索,违约方应赔偿和补偿守约方由此发
生的所有成本、费用和支出,以及由此遭受的所有损失。
(四)当事人一方违约,另一方在职责范围内有义务及时采取必要的措施,
尽力防止损失的扩大。
(五)违约行为虽已发生,但本托管协议能够继续履行的,在最大限度地保
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继续履行本协
议。
(六)由于不可抗力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
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的,由此造成基金资产或基金投
资者损失,相应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但该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七)为明确责任,在不影响本协议第十七条其他规定的普遍适用性的前提
下,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由于如下行为造成的损失的责任承担问题,明确
如下:
1、由于下达违法、违规的指令所导致的责任,由有关基金管理人承担;如
相应的托管人未发现其中问题并执行该指令,该基金托管人也应承担部分未尽监
督义务的责任;
2、指令下达人员在授权通知载明的权限范围内下达的指令所导致的责任,
由有关基金管理人承担,即使该人员下达指令并没有获得该基金管理人的实际授
权(例如该基金管理人在撤销或变更授权权限后未能及时通知相应的基金托管
人);但如果相应的基金托管人明知或应当知道指令下达人员所下达的指令未获
得授权或超越权限,则责任应由该基金托管人承担;
3、基金托管人未能正确识别指令上签名和印鉴与预留签字样本和预留印鉴
是否一致,导致基金托管人执行了应当无效的指令,由此产生的责任应由该基金
托管人承担;
4、基金托管人拒绝执行或延误执行基金管理人合法、合规的指令,由此产
生的责任应由该基金托管人承担;
5、任何基金资产(包括实物证券)在相应的基金托管人保管(包括委托他
人保管)期间的损坏、灭失,由此产生的责任应由该基金托管人承担;
6、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或基金管理人委托的代理销售机构未能将其收取
的相应基金份额认购款项全额、及时汇至指定的临时银行账户,由此产生的责任
应由该基金管理人承担;
7、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或基金管理人委托的代理销售机构未能将其收取
的相应基金份额申购款项全额、及时汇至本基金开设的银行账户,由此产生的责
任应由该基金管理人承担;
8、基金管理人制定错误的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此产生的责任应按下面情
况确定:如果相应的基金托管人经复核不同意该分配方案,则不承担责任,由相
应的基金管理人承担责任;如果基金托管人经复核同意该分配方案,则双方按过
错程度分担责任;
9、基金管理人对其应收取的管理费数额计算错误,由此产生的责任应按下
面情况确定:如果相应的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不同意基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该基
金托管人不承担责任而由基金管理人承担责任;如果基金托管人复核后同意该基
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则双方按过错程度分担责任;
10、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应收取的托管费数额计算错误,由此产生的责
任应按下面情况确定其责任:如果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不同意该基金管理人的计算
结果,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责任而由基金管理人承担责任;如果基金托管人复核后
同意基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则双方按过错程度分担责任;
11、由于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的任何基金净值数据错误,导致该基金资产或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实际损失,如果上述导致损失的净值数据未得到相应的基金托
管人的复核一致,基金托管人对该损失不承担责任。如果经基金托管人复核一致
的基金净值数据在公布后被证明是错误的,且造成了该基金资产或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损失,则双方按过错程度分担责任。如果上述错误造成了该基金资产或基金
份额持有人的不当得利,该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有权就各自承担的赔偿金额
向不当得利之主体主张返还不当得利。
12、由于基金管理人或托管人原因导致本基金不能依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
限责任公司的业务规则及时清算的,由过错方承担由此产生的不利后果。
13、在资金交收日,各基金资金账户资金首先用于除新股申购以外的其他资
金交收义务,交收完成后资金余额方可用于新股申购。如果因此资金不足造成新
股申购失败或者新股申购不足,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如基金份额持有人
因此提出赔偿要求,相关法律责任和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14、由于基金管理人的原因,造成其管理的基金资金透支,基金管理人同意
由基金托管人在交收日(T+1日)10:00之前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提交透支
扣券申请书,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暂扣透支基金证券账户内相当于透支金额
120%的证券。如果该基金证券账户内所有证券价值不足透支金额的120%,则扣
该基金的全部证券。
上述“由于基金管理人的原因”包括但不限于基金管理人和其工作人员的故
意或过失,基金管理人交易系统的技术问题。
15、基金管理人在T+2日内补足透支款及违约金,基金托管人申请中国证
券登记结算公司解除证券的暂扣。否则,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自T+3日开始
卖出暂扣证券,以卖出款弥补透支和违约金。如卖出款不能全额弥补透支款和违
约金,差额仍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或在基金承担后由基金托管人向基金管理人追
偿。如弥补后有剩余,余额转入基金资产。
16、由于基金管理人的原因,其管理的基金发生债券超额卖出或卖出回购质
押债券而导致债券卖空行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T+1日将暂扣卖空证券价
款,基金管理人须以自有资产在两个交易日内补足卖空债券。补足卖空债券后,
卖空款解除暂扣,以卖空价和管理人买入价中较低价返回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
人未补足卖空债券,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将以暂扣卖空价款买入与卖空等量的
债券。暂扣卖空款不足买入与卖空等量的债券,差额仍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或基金
承担后基金托管人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17、上述情况下,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向基金托管人计收的违约金,卖出
或买入证券的费用、损失、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出的赔偿要求和其他法律责任由基
金管理人承担。基金托管人可以在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中扣收或向基金管理人追
偿。
18、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基金进行债券回购业务,应确保有足额质押债券,如
因质押券不足导致债券融资回购未到期量超过标准券数量,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
司在T+1日暂不交付超额融资回购款项,直至该基金标准券数量足够符合质押
券要求,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归还暂扣的回购款项,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均由
基金管理人承担。
以上责任划分仅指基金/基金管理人、基金/基金托管人之间的责任划分,并
不影响承担责任一方向其他责任方追索的权利。
十九、适用法律与争议解决
(一)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并从其解释。
(二)基金/基金管理人、基金/基金托管人之间因本协议产生的或与本协议
有关的争议可通过友好协商解决,但若争议未能以协商方式解决的,则任何一方
有权将争议提交位于北京的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提交仲裁时该会
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仲裁各方当事人均具有约束力。除
提交仲裁的争议之外,各方当事人仍应履行本协议的其他规定。争议处理期间,
双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基金管理人和基金/基金托管人职责,各自继续忠实、勤
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合法权益。
二十、托管协议的效力和文本
(一)本协议经双方当事人盖章以及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经
中国证监会批准后,自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生效。本协议的有效期自生效
日起至下列第二十一条第2款所述之情形发生时止。
(二)本基金信息披露事项以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约定为准。
(三)本协议一式陆份,协议双方各执贰份,上报中国证监会和中国银监会
各壹份,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二十一、托管协议的修改和终止
(一)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进行修改。修改后的新协
议,其内容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修改后的新协议,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
(二)发生以下情况,本托管协议终止:
1、基金或《基金合同》终止;
2、本基金更换基金托管人;
3、本基金更换基金管理人;
4、发生《基金法》、《运作办法》、《监督管理办法》或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
终止事项。
二十二、其他事项
本协议未尽事宜,当事人依据《基金合同》、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协商办
理。
二十三、托管协议当事人盖章及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签订地、签
订日
见签署页。
(本页为《宏利货币市场基金托管协议》签署页,无正文)
基金管理人: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签章):
基金托管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签章):
签订地点:
签 订 日: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