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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
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和《华宝港股通恒生
香港35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的相关
规定,现将华宝港股通恒生香港35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以下简称“本基
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情况
华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基金管理人”)以通讯方式召开了本基
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大会投票表决时间自2023 年3 月2 日起,至2023 年3
月22 日17:00 止。2023 年3 月23 日,在基金托管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授
权代表的监督下,基金管理人对本次大会表决进行了计票,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
所对计票过程进行了见证,上海市东方公证处对计票过程及结果进行了公证。
经统计,参加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投票表决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
人所持基金份额共计18,492,158.74 份,占权益登记日(2023 年3 月1 日)本
基金基金总份额34,946,198.73 份的52.92%,达到法定开会条件,符合《基金
法》、《运作办法》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本次大会审议了《关于华宝港股
通恒生香港35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终止基金合同并终止上市有关事项的议
案》(以下简称“本次会议议案”)并由参加本次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对本次会
议议案进行表决,表决结果为:同意票所代表的基金份额为18,492,158.74 份,
反对票所代表的基金份额为0 份,弃权票所代表的基金份额为0 份。同意本次会
议议案的参会份额占参加本次大会表决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
权的100%,达到参加本次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
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和《基金合同》的有关
规定,本次会议议案获得通过。
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包括公证费10,000 元、律师费30,000 元,前
述持有人大会费用由基金财产承担。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情况
本次会议通过的表决事项为基金管理人于2023 年2 月20 日在规定媒介刊登
的《华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华宝港股通恒生香港35 指数证
券投资基金(LOF)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公告》之附件《关于华宝港股通恒生
香港35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终止基金合同并终止上市有关事项的议案》。
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即华宝港股通
恒生香港35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于2023 年3 月23 日
表决通过了本次会议议案,本次大会决议自该日起生效。基金管理人将自表决通
过之日起五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相关事项实施情况
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根据持有人大会通过的议案及说明,
基金管理人将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业务规定申请本基金终止上市等业务。根据
持有人大会相关安排,本基金已于2023 年3 月23 日开市起停牌,不再复牌直至
终止上市;本基金申购及定期定额投资业务已于2023 年3 月15 日暂停,不再恢
复直至终止申购;本基金赎回和转托管业务于2023 年3 月24 日暂停,不再恢复
直至终止赎回。
本基金的最后运作日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公告日,即2023 年3
月24 日。本基金将于2023 年3 月25 日起进入清算期,本基金进入清算程序后,
将不再收取基金管理费、托管费。基金管理人将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组织
成立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履行基金财产清算程序,并将清算结果及时予以公告。
四、备查文件
1、华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华宝港股通恒生香港35 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公告;
2、华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华宝港股通恒生香港35 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第一次提示性公告;
3、华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华宝港股通恒生香港35 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第二次提示性公告;
4、上海市东方公证处出具的公证书;
5、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关于华宝港股通恒生香港35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LOF)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法律意见。
特此公告。
华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3 年3 月2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