景顺长城鼎益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基金合同
基金管理人: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零二一年六月
目 录
一、前言.......................................................................................................................... 1
第二部分 释义 ................................................................................................................. 3
三、基金的基本情况 ........................................................................................................ 8
四、基金份额的场外认购 ................................................................................................. 9
五、基金份额的场内认购 ................................................................................................11
六、基金备案................................................................................................................. 13
七、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 14
八、基金的申购和赎回................................................................................................... 16
九、基金合同当事人及其权利和义务.............................................................................. 24
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31
十一、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和程序......................................................... 39
十二、基金份额的非交易过户及基金间的转换................................................................ 41
十三、基金的托管.......................................................................................................... 42
十四、基金的销售及服务代理 ........................................................................................ 43
十五、基金份额的登记、系统内转托管和跨系统转登记.................................................. 44
十六、基金的注册登记................................................................................................... 45
十七、基金的投资.......................................................................................................... 46
十八、基金的融资.......................................................................................................... 52
十九、基金财产 ............................................................................................................. 53
二十、基金财产的估值................................................................................................... 55
二十一、基金费用与税收 ............................................................................................... 60
二十二、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62
二十三、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64
二十四、基金的信息披露 ............................................................................................... 65
二十五、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和基金财产的清算......................................................... 71
二十六、违约责任.......................................................................................................... 73
二十七、争议的处理 ...................................................................................................... 74
二十八、基金合同的效力 ............................................................................................... 75
二十九、其他事项.......................................................................................................... 76
一、前言
重要提示
中国证监会对景顺长城鼎益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募集的核准,并不
表明其对基金的价值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
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投资于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一)订立《景顺长城鼎益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的目的、
依据和原则
1、订立《景顺长城鼎益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以下简称
“基金合同”或“本基金合同”)的目的是保护基金投资者合法权益、明确本基金合
同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规范景顺长城鼎益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以下
简称“本基金”)的运作。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
信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和《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
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2019年7月26日中国证
监会颁布并于 2019年9月1日起施行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
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以及 2004年 8月 17日深圳证券交易所发
布并于 2004年 8月 17日施行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
(以下简称《业务规则》)、《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以下简称《流动性规定》)及其他有关规定。
3、订立本基金合同的原则是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投资者合法权
益。
(二)基金合同是规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基本法律文件,
其他与本基金相关的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任何文件或表述,
均以基金合同为准。
(三)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自基金合同签定之日起成为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基金投
资人自依基金合同的规定取得了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
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本基金
合同的当事人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受权利,承担义务。
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信息
披露文件,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本基金合同之外披露的涉及本基金的信息,
其内容涉及界定本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以本基金合同的规定为
准。
(五)现行法规变更引起本基金合同事项变更,或者相关事项变更对持有人
权利或权益无不良影响,经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协商,并经监管机关批准,可以
不召开持有人大会对本合同进行修改。
(六)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存托凭证,若投资可能面临中国存托凭证价格
大幅波动甚至出现较大亏损的风险,以及与创新企业、境外发行人、中国存托凭
证发行机制以及交易机制等相关的风险。
二、释义
在本基金合同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 基金合同:指《景顺长城鼎益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
及对本基金合同的任何修订和补充;
2、 《基金法》:指2003年10月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经2012年1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
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自2013年6月1日起实施,并经2015年
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
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七部法律
的决定》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
时做出的修订;
3、 《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4年7月7日颁布、同年8月8日实施
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
修订;
4、 《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20年8月28日颁布、同年10月1日实
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
不时做出的修订;
5、 《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9年7月26日颁布、同年9月1
日实施的,并经2020年3月20日中国证监会《关于修改部分证券期货
规章的决定》修正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
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6、《业务规则》:指 2004年 8月 17日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并于 2004年 8
月 17日起施行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
7、元:指人民币元
8、本基金:指景顺长城鼎益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由景顺长城鼎益
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变更而来
9、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指《景顺长城鼎益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招募说明书》及其任何有效修订与更新
10、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景顺长城鼎益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
11、 发售公告或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本基金根据《运作办法》变更为
混合基金前的《景顺长城鼎益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份额发售公
告》
12、 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3、 中国银监会:指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14、 基金管理人:指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15、 基金托管人:指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银行”)
16、 注册登记业务:指本基金登记、存管、清算和交收业务,具体内容
包括投资人基金账户管理、基金份额注册登记、清算及基金交易确认、
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17、 注册登记代理机构:指接受基金管理人委托代为办理本基金注册登
记业务的机构
18、 销售场所:指场外销售场所和场内交易场所,分别简称场外和场内
19、 场外:指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外的销售机构进行基金份额认购、申
购和赎回的场所
20、 场内:指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内的会员单位进行基金份额认购、上
市交易的场所
21、 代销机构:指接受基金管理人委托代为办理本基金的认购、申购、
赎回及转托管等业务的机构
22、 销售机构:指基金管理人及基金代销机构
23、 会员单位:指具有开放式基金代销资格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
24、 注册登记人: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
25、 注册登记系统: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注册登记
系统
26、 证券登记结算系统: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证券
登记结算系统
27、 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本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
承担义务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28、 基金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和机构投资者
29、 个人投资者: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
可以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投资者
30、 机构投资者: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
可以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31、 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期结束并达到合同生效条件后向中国
证监会办理基金合同备案手续并收到其书面确认之日
32、 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最长不超过 3个月
33、 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基金合同终止,基金存续的不定期之期
限
34、 日/天:指公历日
35、 月:指公历月
36、 发售:指场外认购和场内认购
37、 场外认购:指基金募集期内投资者通过场外销售机构申请购买本基
金份额的行为、
38、 场内认购:指基金募集期内投资者通过场内会员单位申请购买本基
金份额的行为
39、 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40、 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者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
请的日期
41、 T+N日:指自 T日起第 N个工作日(不包含 T日)
42、 开放日:指为投资者办理基金申购、赎回等业务的工作日
43、 认购:指在本基金募集期内,投资者申请购买本基金份额的行为
44、 申购:指在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者申请购买本基金份额的
行为
45、 赎回: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要求基金管理
人购回本基金份额的行为
46、 上市交易:指基金存续期间投资者通过场内会员单位以集中竞价的
方式买卖基金份额的行为
47、 系统内转托管:指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内不同
销售机构(网点)之间或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内不同会员单位(席位)之
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48、 跨系统转登记:指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和证券
登记结算系统间进行转登记的行为
49、 开放式基金账户:指注册登记人给投资者开立的用于记录投资者持
有基金份额的账户,记录在该账户下的基金份额登记在注册登记人的注
册登记系统
50、 证券账户:指注册登记人给投资者开立的用于记录投资者持有证券
的账户,包括人民币普通股票账户和证券投资基金账户,记录在该账户
下的基金份额登记在注册登记人的证券登记结算系统
51、 巨额赎回:指在单个开放日内,本基金净赎回申请份额(本基金赎
回申请总份额扣除申购申请总份额之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本基金总份
额的 10%的情形
52、 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债券利息、股票分红、买卖证券价差、
银行存款利息及其他合法收入
53、 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购买的各类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及其他投资
等的价值总和
54、 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5、 基金份额净值:指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基金份额总数
56、 基金财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
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57、 不可抗力:指任何无法预见、无法避免和无法克服的事件或因素,
包括但不限于地震、洪水等自然灾害,战争、骚乱、火灾、政府征用、
没收,相关法律、法规的变更,突发停电或其他突发事件、证券交易场
所暂停或停止交易
58、 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及
指定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
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59、 《流动性规定》:指中国证监会2017年8月31日颁布、同年10月1
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
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60、 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
无法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10个交易日以
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
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
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61、 摆动定价机制:指当开放式基金遭遇大额申购赎回时,通过调整基
金份额净值的方式,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
购、赎回的投资者,从而减少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
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62、 侧袋机制:指将基金投资组合中的特定资产从原有账户分离至一个
专门账户进行处置清算,目的在于有效隔离并化解风险,确保投资者得
到公平对待,属于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原有账户
称为主袋账户,专门账户称为侧袋账户
63、 特定资产:包括:(一)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
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二)按摊余成本计量且计提资
产减值准备仍导致资产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三)其他资产价
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
三、基金的基本情况
(一)基金的名称
景顺长城鼎益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二)基金的类别
混合型基金
(三)基金的运作方式
上市契约型开放式基金。上市基金是指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开放式证券投资
基金,同时拥有证券交易所场内集中交易和场外认购、申购、赎回两种交易方式。
(四)基金的投资目标
通过主动的基本面选股和最优化风险收益配比获取超额收益,力求基金财产
长期稳定的回报。
(五)基金最低募集份额总额
2亿份
(六)基金份额面值
1.00元人民币
(七)基金认购费用
本基金认购费用在投资人认购基金份额时收取。具体费率请参见招募说明书。
(八)基金份额净值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按照开放日收市后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金份额
的余额数量计算。
(九)基金份额价格
本基金场内基金份额交易价格按照交易所交易系统集中竞价产生,场外基金
份额申购赎回价格按照基金份额净值加减一定的手续费产生。
(十)基金募集规模
本基金不设募集规模上限。
(十一)基金存续期限
不定期。
四、基金份额的场外认购
本基金为上市契约型开放式基金。基金存续期限为不定期。本基金由基金管
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并
经中国证监会 2005年 1月 12日证监基金字[2005]7号文核准募集。
本基金的发售包括场外认购和场内认购两种方式。本章是有关基金的场外认
购,发售后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的基金份额适用本章的相关规定。本章不适用于
发售后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的基金份额,此等份额适用下一章《基金份额的
场内认购》的相关规定。除法律、行政法规或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
任何与基金份额发售有关的当事人不得预留和提前发售基金份额。
(一)基金份额的募集期限、销售渠道、销售对象
1、募集期限: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不超过 3个月。
2、销售渠道:本公司的直销网点和销售代理机构的代销网点(具体名单见
发售公告)。
3、销售对象:合格的个人投资者和机构投资者(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禁
止购买者除外)。
(二)认购的时间
具体时间由基金管理人与销售代理人约定(见发售公告及销售代理人相关公
告)。
(三)认购的程序
1、申请方式:书面申请或管理人公布的其他方式。
2、认购款项支付:基金投资者认购时,采用全额缴款方式,若资金未全额
到账则认购无效,基金管理人将认购无效的款项退回。
(四)募集目标
本基金不设募集规模上限。
(五)认购方式与费率结构
投资者在募集期内可以多次认购基金份额,但认购资金一旦交付,撤销申请
不予接受。本基金份额的面值为人民币一元,按面值发售,投资者认购采用全额
缴款的认购方式。
本基金的认购费率不高于 1.0%,随认购金额的增加而递减,如下表所示:
认购金额(M) 认购费率
M<50万 1.0%
50 万≤M<500 万 0.8%
500 万≤M<1000 万 0.6%
M≥1000万 按笔收取,1000 元/笔
(六)认购的确认
销售网点受理申请并不表示对该申请是否成功的确认,而仅代表销售网点确
实收到了认购申请。申请是否有效应以基金注册登记与过户机构的确认登记为准。
投资人可在基金正式宣告成立后到各销售网点查询最终成交确认情况和认购的
份额。
(七)认购的数额约定
本基金代销机构首次认购和追加认购的最低金额按照基金管理人和代销机
构约定的为准。本基金直销网点最低认购金额由基金管理人制定和调整。
(八)认购期利息的处理方式
认购款项在基金财产验资前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
人所有,其中利息以注册登记人的记录为准。
(九)有关本基金认购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场外认购采用金额认购的方式。认购份额的计算采用四舍五入的方法
保留至0.01份,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资产。
本基金认购份额的计算如下:
认购费用=认购金额/(1+认购费率)×认购费率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1+认购费率)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利息)/基金份额面值
五、基金份额的场内认购
本基金为上市契约型开放式基金。基金存续期限为不定期。本基金由基金管
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并
经中国证监会 2005年 1月 1日证监基金字[2005]7号文核准募集。
本基金的发售包括场内认购和场外认购两种方式。本章是有关基金的场内认
购,发售后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的基金份额适用本章的相关规定。本章不适
用于发售后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的基金份额,此等份额适用上一章《基金份额的
场外认购》的相关规定。
除法律、行政法规或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任何与基金份额发售
有关的当事人不得预留和提前发售基金份额。
(一)基金份额的募集期限、销售渠道、销售对象
1、募集期限: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不超过 3个月。
2、销售渠道:本基金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上网定价发售,每份 1.00元,销
售渠道为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具体名单见发售公告)。
3、销售对象:合格的个人投资者和机构投资者(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禁
止购买者除外)。
(二)认购的时间
在发售期内,深圳证券交易所将于交易日交易时间内持续挂牌定价销售本基
金份额(具体时间见发售公告)。
(三)募集目标
本基金不设募集规模上限。
(四)认购方式与费率结构
投资者在募集期内可以多次认购基金份额,但认购资金一旦交付,撤销申请
不予接受。本基金份额的面值为人民币一元,挂牌价格为基金面值。投资者认购
采用全额缴款的认购方式。
本基金的认购费率不高于 1.0%,随认购金额的增加而递减,如下表所示:
认购金额(M) 认购费率
M<50万 1.0%
50 万≤M<500 万 0.8%
500 万≤M<1000 万 0.6%
M≥1000万 按笔收取,1000 元/笔
(五)认购的数额约定
本基金场内认购每次申报的认购份额必须为 1000 份或 1000 份的整数倍,
且不超过99,999,000 份基金单位。
(六)认购期利息的处理方式
认购款项在基金财产验资前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
人所有。利息折算的份额保留至 1份,余额计入基金资产。
(七)认购金额和利息折算的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场内认购采用份额认购的方式。本基金认购金额和利息折算的份额的
计算如下:认购金额=挂牌价格×(1+认购费率)×认购份额
认购费用=挂牌价格×认购份额×认购费率
净认购金额=挂牌价格×认购份额
利息折算的份额=利息/挂牌价格
六、基金备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投资者缴纳认购的基金份额的款项时,基金合同成立。
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两亿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
于 2亿元人民币且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人数不少于 200人的条件下,基金管理人
应当在 10日内聘请验资机构验资,并在收到验资报告后 10日内依法向中国证
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自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备案手续办理完毕,基金合同生效。基
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予以公告。
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应当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
人不得动用。
(二)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的处理方式
基金募集期限届满,不能达到下述条件,即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两亿份,
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 2亿元人民币且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人数不少于 200人时,
基金管理人保证履行以下责任: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 30日内返还投资人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
同期存款利息。
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得请求报酬。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为本基金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担。
(三)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限制
本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
于 5000万元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连续 20个工作日出现
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说明原因和报送解决方案。
七、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本基金的日常交易包括上市交易和申购赎回两种方式。本章是有关基金的上
市交易,
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的基金份额进行日常交易时适用本章的相关规定。
本章不适用于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的基金份额,此等份额适用下一章《基金份额
的申购和赎回》的相关规定。
(一)上市交易的地点
深圳证券交易所。
(二)上市交易的时间
本基金合同生效后三个月内开始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在确定上市交易的时间后,基金管理人最迟在上市前3 个工作日在指定媒
介上刊登公告。
(三)上市交易的规则
本基金上市交易遵循《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及《业务规则》的相关规
定。
(四)上市交易的费用
本基金上市交易的费用遵循《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及《业务规则》的
相关规定。
(五)上市交易的行情揭示
本基金在深圳交易所挂牌交易,交易行情通过行情发布系统揭示。行情发布
系统同时揭示基金前一交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六)上市交易的注册登记
投资者T日买入成功后,注册登记人在T日自动为投资者登记权益并办理
注册登记手续,投资者自T+1 日(含该日)后有权卖出该部分基金;
投资者T日卖出成功后,注册登记人在T 日自动为投资者办理扣除权益的
注册登记手续。
(七)上市交易的停复牌
本基金的停复牌按照《业务规则》的相关规定执行。
(八)暂停上市的情形和处理方式
本基金上市后,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应暂停上市交易:
(1)基金份额持有人数连续20个工作日低于1000人;
(2)基金总份额连续20个工作日低于2亿份;
(3)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被中国证监会决定暂停上市;
(4)深圳证券交易所认为须暂停上市的其他情况。
发生上述暂停上市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在接到深圳证券交易所通知后,应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