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信中证锐联基本面4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21年3号)
基金管理人:泰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本报告送出日期:二〇二一年八月
重要提示
1、泰信中证锐联基本面4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由泰信中证锐联基本面400指数分
级证券投资基金变更而来。泰信中证锐联基本面400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于2012年2月27日
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2]252号文核准募集。泰信中证锐联基本面400指数分级证券投资
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为泰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托管人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基
金管理人于2012年9月7日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泰信中证锐联基本面400指数分级证券
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生效。泰信中证锐联基本面400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经2019年2月20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9]241号《关于准予泰信中证锐联基本面400指数分级
证券投资基金变更注册的批复》准予变更注册。2020年9月15日至2020年10月20日17:00,
泰信中证锐联基本面400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以通讯方式召开,大
会审议通过了泰信中证锐联基本面400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合同变更议案,将“泰
信中证锐联基本面400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转型为 “泰信中证锐联基本面400指数证券
投资基金(LOF)”,具体内容包括泰信中证锐联基本面400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变更基金名
称、投资范围、投资策略、投资限制、估值方法、收益分配等。上述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
议事项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自2020年11月24日起,原《泰信中证锐联基本面400指数分
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失效,《泰信中证锐联基本面4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
合同》生效。
2、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
会注册,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
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中国证监会不对基金的投资价值及市场前景等作
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
3、本基金的标的指数是中证锐联基本面400指数。
(1)指数样本空间
同中证全指数的样本空间。具体为由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非ST、*ST沪深A股和红筹企
业发行的存托凭证组成:
1)科创板证券:上市时间超过一年。
2)其他证券:上市时间超过一个季度,除非该证券自上市以来日均总市值排在前30
位。
(2)选样方法
1)对样本空间内证券按照过去一年的日均成交金额由高到低排名,剔除排名后20%
的证券;
2)对样本空间内剩余证券计算其基本面价值(FV),计算方法如下:
①以过去5年的年报数据计算以下4个基本面指标,若可用年报数据少于5年,
那么按可用年限的数据计算:
? 营业收入:公司过去5年营业收入的平均值;
? 现金流:公司过去5年现金流的平均值;
? 净资产:公司在定期调整时的净资产;
? 分红:公司过去5年分红总额的平均值;
②计算每只证券单个基本面指标占样本空间所有证券这一指标总和的百分比:
? 营业收入占样本空间所有证券营业收入总和的百分比;
? 现金流占样本空间所有证券现金流总和的百分比;
? 净资产占样本空间所有证券净资产总和的百分比;
? 分红占样本空间所有证券分红总和的百分比;
③基本面价值由上述4个百分比数据的简单算术平均值乘以10,000,000得出;
3)将上述待选证券按照基本面价值由高到低排名,选取排名第201至第600名的证
券作为中证锐联基本面400指数的样本。
(3)指数采用调整市值加权,并设置权重因子。权重因子介于 0 和 1 之间,以使样
本 采用经自由流通比例调整后的基本面价值加权。
有关标的指数具体编制方案及成份股信息详见中证指数有限公司网站,网址:
www.csindex.com.cn。
3、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资有风
险,投资者申购基金时应认真阅读基金合同、本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信息披露
文件,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全面认识本基金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充分考
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对申购基金的意愿、时机、数量等投资行为作出独
立决策。投资者在获得基金投资收益的同时,亦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可能包括:
证券市场整体环境引发的系统性风险、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大量赎回或暴跌导致
的流动性风险、基金管理人在投资经营过程中产生的操作风险以及本基金特有风险等。基金
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
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本基金为股票型基金,具有较高风险、较高预期收益的特征,其风险和预期收益高于混
合型基金、债券型基金和货币市场基金。
5、本基金采用指数化投资策略,指数化投资特有跟踪偏离风险。以下因素可能导致基
金投资组合的收益率无法紧密跟踪标的指数的收益率:
(1)基金运作过程中发生的费用,包括交易成本、市场冲击成本、管理费和托管费等;
(2)基金发生申购或赎回:本基金在实际管理过程中由于投资者申购而增加的资金可
能不能及时地转化为目标指数的成份股票、或在面临投资者赎回时无法将股票及时地转化为
现金,这些情况使得本基金在跟踪指数时存在一定的跟踪偏离风险;
(3)在指数化投资过程中,管理人对指数基金的管理能力,如跟踪技术手段、买入卖
出的时机选择等都会对本基金的收益产生影响,从而影响本基金对业绩比较基准的跟踪程
度;
(4)当标的指数调整成份股构成,或成份股公司发生配股、增发等行为导致该成份股
在指数中的权重发生变化,或标的指数变更编制方法时,基金在相应的组合调整中可能暂时
扩大与标的指数的构成差异,而且会产生相应的交易成本,导致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扩大;
(5)基金参与新股申购、成份股派发现金股息、法律法规限制等其他可能导致跟踪误
差的情形。
其他因素产生的跟踪误差。如因受到最低买入股数的限制,基金投资组合中个别股票的
持有比例与标的指数中该股票的权重可能不完全相同;因缺乏卖空、对冲机制及其他工具造
成的指数跟踪成本较大;因指数发布机构指数编制错误等产生的跟踪偏离度与跟踪误差。
6、本基金投资于中证锐联基本面400指数成份股及备选成份股的资产不低于基金资产净
值的90%,现金以及到期日在1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其中,现金不包
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本基金可以投资资产支持证券,资产支持证券具有一定的价格波动风险、流动性风险、
信用风险等风险。价格波动风险指的是市场利率波动会导致资产支持证券的收益率和价格波
动。流动性风险指的是受资产支持证券市场规模及交易活跃程度的影响,资产支持证券可能
无法在同一价格水平上进行较大数量的买入或卖出,存在一定的流动性风险。信用风险指的
是基金所投资的资产支持证券之债务人出现违约,或在交易过程中发生交收违约,或由于资
产支持证券信用质量降低导致证券价格下降,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本基金可以投资中小企业
私募债券,中小企业私募债券是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由非上市中小企业采用非公开方式发行的
债券。由于不能公开交易,一般情况下,交易不活跃,潜在较大流动性风险。当发债主体信
用质量恶化时,受市场流动性所限,本基金可能无法卖出所持有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由此
可能给基金净值带来更大的负面影响和损失。
本基金的一般风险及特有风险详见本招募说明书的“风险揭示”部分。
7、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并不构成
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8、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
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本招募说明书的本次更新为依据《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相关规
定,对基金经理及董监事相关信息进行更新。
除上述事项外,其余所载内容截至2021年2月28日,财务数据和净值表现截至2020
年12月31日(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目 录
一、绪言..................................................................... 1
二、释义..................................................................... 2
三、基金管理人 ............................................................... 7
四、基金托管人 .............................................................. 16
五、相关服务机构 ............................................................ 22
六、基金的历史沿革与存续 .................................................... 45
七、基金的上市交易 .......................................................... 46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 48
九、基金的投资 .............................................................. 59
十、基金的业绩 .............................................................. 70
十一、基金的财产 ............................................................ 72
十二、基金资产的估值 ........................................................ 73
十三、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 77
十四、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 78
十五、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81
十六、基金的信息披露 ........................................................ 82
十七、风险揭示 .............................................................. 88
十八、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 93
十九、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 95
二十、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 118
二十一、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 134
二十二、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 ........................................... 137
二十三 其他应披露事项 ..................................................... 138
二十四、备查文件 ........................................................... 140
一、绪言
《泰信中证锐联基本面4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招募说明书》(以下简称“本招募
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证券投资基
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
下简称“《运作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
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
管理规定》”)《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5号<招募说明书的内容与格式>》、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指引第3号——指数基金指引》(以下简称“《指数基金指引》”)
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泰信中证锐联基本面4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以下
简称“基金合同”)编写。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
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
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
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
合同当事人之间基本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其他与本基金相关的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
利义务关系的任何文件或表述,均以基金合同为准。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投资者自依基金合同取得本基金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
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
受。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为必要条件。基金合
同当事人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者欲了
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二、释义
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泰信中证锐联基本面4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泰信中证锐联
基本面4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由泰信中证锐联基本面400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转
型而来
2.基金管理人:指泰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指《泰信中证锐联基本面4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及对
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泰信中证锐联基本面400指
数证券投资基金(LOF)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指《泰信中证锐联基本面4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7.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泰信中证锐联基本面4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产
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
8.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司法解释、
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及对该等法律法规不时
作出的修订
9. 上市交易公告书:指《泰信中证锐联基本面400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LOF)上
市交易公告书》
10.《基金法》:指2003年10月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
议通过,2012年12月28日经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
自2013年6月1日起实施,并经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七部法律
的决定》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20年8月28日颁布、同年10月1日实施的《公开
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9年7月26日颁布、同年9月1日实施的,并
经2020年3月20日中国证监会《关于修改部分证券期货规章的决定》修正的《公开募集证
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4年7月7日颁布、同年8月8日实施的《公开募
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会2017年8月31日颁布、同年10月1日起
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
订
15. 《指数基金指引》:指中国证监会2021年1月22日颁布、同年2月1日实施的《公
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指引第3号——指数基金指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6.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7.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18.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
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9.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20.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登记并
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21.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证券市场并
取得国家外汇管理局外汇额度批准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2.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
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的合称
23.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者
24.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
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5.销售机构:指泰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
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代理协议,代为办理基
金销售业务的机构,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本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必须是具
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证券经营资格且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
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认可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
26.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者开放
式基金账户/深圳证券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
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7.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泰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接
受泰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本基金的登记机构为中国证券登记
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28. 开放式基金账户:指投资者通过场外销售机构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的、用于记录投资者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证券投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9.深圳证券账户:指投资者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开立的深圳
证券交易所人民币普通股票账户或证券投资基金账户
30.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者开立的、记录投资者通过该销售机构办理申购、
赎回、转换及转托管等业务而引起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31.基金合同生效日:指《泰信中证锐联基本面4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
生效日,原《泰信中证锐联基本面400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自同一日起失效
32.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产清算完毕,
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3.存续期:指《泰信中证锐联基本面400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生效至《泰
信中证锐联基本面4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4.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5.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者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开放日
36.T+n日: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n为自然数
37.开放日:指为投资者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38.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39.《业务规则》:指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实施的《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交易和
申购赎回实施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及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中
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发布实施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市开放式基金
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及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以及销售机构业务规则等相关业务规则和
实施细则
40.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者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
份额的行为
41.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条件要
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2.上市交易: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者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以集中竞价的方式
买卖基金份额的行为
43.场外: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外的销售机构利用其自身柜台或其他交易系统
办理本基金份额申购和赎回的场所。通过该等场所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也称为场外申
购、场外赎回
44.场内: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内具有相应业务资格的会员单位利用深圳证券交易所交
易系统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和上市交易等业务的场所。通过该等场所办理基金份额的申
购、赎回也称为场内申购、场内赎回
45.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规定的条件,
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
金份额的行为
46.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持基金份额
销售机构的操作,包括系统内转托管和跨系统转托管
47.登记结算系统: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放式基金登记结算系统
48.证券登记系统: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证券登记系统
49.场外份额:登记在登记结算系统下的基金份额
50.场内份额:登记在证券登记系统下的基金份额
51.系统内转托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持有的基金份额在登记结算系统内不同销售机
构(网点)之间或证券登记系统内不同会员单位(交易单元)之间进行转登记的行为
52.跨系统转托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持有的基金份额在登记结算系统和证券登记系
统之间进行转登记的行为
53.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者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购日、扣款
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者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受
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54.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
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
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
55.元:指人民币元
56.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息、
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57.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款项及其他
资产的价值总和
58.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9.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60.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
额净值的过程
61.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理价格
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10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
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
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62.摆动定价机制:指当本基金遭遇大额申购赎回时,通过调整基金份额净值的方式,
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赎回的投资者,从而减少对存量基金
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63.规定媒介:指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及《信息
披露办法》规定的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
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64.不可抗力:指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
三、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泰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浦东南路256号37层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浦东南路256号36、37层
法定代表人:万众
设立日期:2003年5月23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3]68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2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限:持续经营
联系电话:021-20899188
电话:(021)20899188
传真:(021)20899008
联系人:姚慧
发展沿革:
泰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First-Trust Fund Management Co.,Ltd.)是原山东省国际
信托投资有限公司(现更名为山东省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联合江苏省投资管理有限责任
公司、青岛国信实业有限公司共同发起设立的基金管理公司。公司于2002年9月24日经中
国证券监督委员会批准正式筹建,2003年5月8日获准开业,是“好人举手”制度下,获
准筹建的第一家以信托公司为主发起人的基金管理公司。
公司目前下设上海锐懿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营销支持中心、产品研发部、渠道服务部、
战略客户部、机构业务部、深圳分公司、北京分公司、金融科技部、权益投资部、固收投资
部、研究部、专户投资部、清算会计部、集中交易部、计划财务部、信息技术部、风险管理
部、监察稽核部、综合管理部。截至2021年2月末,公司有正式员工102人,多数具有硕士
以上学历。所有人员在最近三年内均未受到所在单位及有关管理部门的处罚。
截至2021年2月末,泰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共有泰信天天收益货币、泰信先行策
略混合、泰信双息双利债券、泰信优质生活混合、泰信优势增长混合、泰信蓝筹精选混合、
泰信债券增强收益、泰信发展主题混合、泰信债券周期回报、泰信中证200指数、泰信中小
盘精选混合、泰信行业精选混合、泰信基本面400、泰信现代服务业混合基金、泰信鑫益定
期开放债券、泰信国策驱动混合、泰信鑫选混合、泰信互联网+混合、泰信智选成长混合、
泰信鑫利混合、泰信竞争优选混合共21只开放式基金及17个资产管理计划。
(二)注册资本、股权结构
泰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注册资本2 亿元人民币。其中,山东省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
出资9000 万元,占公司总股本的45%;江苏省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出资6000 万元,占
公司总股本的30%;青岛国信实业有限公司出资5000 万元,占公司总股本的25%。
股东单位名称 现金出资金额 股权比例
山东省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 9000万元 45%
江苏省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6000万元 30%
青岛国信实业有限公司 5000万元 25%
合计 2亿元 100%
(三)主要人员情况
1、基金管理人董事、监事、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基本情况
(1)董事会成员
万众先生,董事长,高级经济师,硕士;曾任山东省鲁信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总经理、董事长,山东省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总经理,山东省鲁信投资控股集
团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现任山东省鲁信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山东省国际信托
股份有限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
高宇先生,董事,中级经济师,经济学博士;曾任沈阳市轻工业管理局办公室职员,中
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行资金计划处科长、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交易中心(上海)
副总经理,花旗银行(中国)有限公司金融市场部总监,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证券投资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