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万菱信量化小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基金合同
基金管理人:申万菱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二○年十一月
目录
第一部分 前言和释义 2
第二部分 基金的基本情况 11
第三部分 基金份额的发售 12
第四部分 基金备案 15
第五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17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28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30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38
第九部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和程序 47
第十部分 基金的托管 50
第十一部分 基金份额的注册登记 51
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投资 53
第十三部分 基金的财产 64
第十四部分 基金资产估值 66
第十五部分 基金费用与税收 71
第十六部分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73
第十七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75
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76
第十九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83
第二十部分 违约责任 86
第二十一部分 争议的处理和适用的法律 87
第二十二部分 基金合同的效力 88
第二十三部分 其他事项 89
第二十四部分 基金合同内容摘要 90
第一部分 前言和释义
前言
为保护基金投资者合法权益,明确《基金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规范
申万菱信量化小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以下简称“本基金”或“基金”)
运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
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
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
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
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管理规定》”)、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6号《基金合同的内容与格式》及其他
有关规定,在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基金投资者及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
益的原则基础上,特订立《申万菱信量化小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
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或“《基金合同》”)。
《基金合同》是规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基本法律文件,其
他与本基金相关的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任何文件或表述,
如与《基金合同》有冲突的,均以本合同为准。《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包括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投资者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
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
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基金合同》的当事人按照法律法
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享有权利,同时需承担相应的义务。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募集,并经中国证
监会核准。中国证监会对基金募集的核准与变更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
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投资者投资于
本基金,必须自担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投资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最低收益。
《基金合同》应当适用《基金法》及相应法律法规之规定,若因法律法规的
修改或更新导致《基金合同》的内容与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不一致,应当
以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准,及时作出相应的变更和调整,同时就该等变
更或调整进行公告。
本基金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数不得达到或超过基金份额总数的50%,但
在基金运作过程中因基金份额赎回等情形导致被动达到或超过50%的情形除外。
本基金合同约定的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编制、披露与更新要求,自《信息披露
办法》实施之日起一年后开始执行。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存托凭证,若投资可能面临中国存托凭证价格大幅波
动甚至出现较大亏损的风险,以及与创新企业、境外发行人、中国存托凭证发行
机制以及交易机制等相关的风险。
释义
《基金合同》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如下含义:
本合同、《基金合同》 《申万菱信量化小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
合同》及对本合同的任何有效的修订和补充
中国 中华人民共和国(仅为《基金合同》目的不包括香港特
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
法律法规 中国现时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及规范性文件
《基金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销售办法》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运作办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信息披露办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流动性管理规定》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元 中国法定货币人民币元
基金或本基金 依据《基金合同》所募集的申万菱信量化小盘股票型证
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 《 申万菱信量化小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招募
说明书》,即用于公开披露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及基金
托管人、相关服务机构、基金的募集、基金合同的备案、
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基金份
额的登记、系统内转托管和跨系统转登记等其他相关业
务、基金的投资、基金的财产、基金资产估值、基金的
收益与分配、基金的费用与税收、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基金的信息披露、风险揭示、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
基金财产的清算、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基金托管协议
的内容摘要、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招募说明书存
放及查阅方式、备查文件等涉及本基金的信息,供基金
投资者选择并决定是否提出基金认购或申购申请的要约
邀请文件,及其更新
托管协议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签订的《申万菱信量化小盘股
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托管协议》及其任何有效修
订和补充
发售公告 《申万菱信量化小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
份额发售公告》
上市公告书 《申万菱信量化小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上市
交易公告书》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指《申万菱信量化小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
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
《业务规则》 申万菱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
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业务规则
中国证监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银行监管机构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或其他经国务院授权的机构
基金管理人 申万菱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份额持有人 根据《基金合同》及相关文件合法取得本基金基金份额
的投资者
基金代销机构 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
基金代销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基金销售与服
务代理协议,代为办理本基金发售、申购、赎回和其他
基金业务的代理机构,以及可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
系统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会员单位
会员单位 指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会员单位
销售机构 基金管理人及基金代销机构
基金销售网点 基金管理人的直销网点及基金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
注册登记业务 基金登记、存管、清算和交收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
者基金账户管理、基金份额注册登记、清算及基金交易
确认、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 申万菱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其委托的其他符合条件的
办理基金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本基金的注册登记机构
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上市交易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
《基金合同》当事人 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受权利并承
担义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
金份额持有人
个人投资者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可以投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的自然人
机构投资者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
国合法注册登记并存续或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并
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及
者 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中国境内合法募集的证券
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基金管理机构、保险公司、证券
公司以及其他资产管理机构
投资者 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法律
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
投资者的总称
基金合同生效日 基金募集达到法律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条件,基
金管理人聘请法定机构验资并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
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
募集期 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的期限
基金存续期 《基金合同》生效后合法存续的不定期之期间
日/天 公历日
月 公历月
工作日 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开放日 销售机构办理本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等业务的工作日
T日 申购、赎回或办理其他基金业务的申请日
T+n日 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
销售场所 场外销售场所和场内销售场所,分别简称“场外”和“场
内”
场外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外的销售机构办理本基金
基金份额的认购、申购和赎回的场所。通过该等场所办
理基金份额的认购、申购和赎回也称为场外认购、场外
申购和场外赎回
场内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内具有相应业务资格的会员单位利
用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认
购、申购、赎回和上市交易的场所。通过该等场所办理
基金份额的认购、申购、赎回也称为场内认购、场内申
购、场内赎回
认购 在本基金募集期内投资者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发售 在本基金募集期内,销售机构向投资者销售本基金份额
的行为
申购 基金投资者根据基金销售网点规定的手续,通过场内或
场外向基金管理人购买本基金份额的行为。本基金的日
常申购自《基金合同》生效后不超过3个月的时间开始
办理
赎回 基金投资者根据基金销售网点规定的手续,通过场内或
场外向基金管理人卖出本基金份额的行为。本基金的日
常赎回自《基金合同》生效后不超过3个月的时间开始
办理
巨额赎回 在单个开放日,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
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
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
额)超过上一日本基金总份额的10%时的情形
上市交易 投资者通过场内会员单位以集中竞价的方式买卖基金份
额的行为
基金账户 基金投资者通过场外销售机构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注册的开放式基金账户,用于记录投资者持有
的、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
基金投资者办理场外认购、场外申购和场外赎回等业务
时需具有开放式基金账户。记录在该账户下的基金份额
登记在注册登记机构的注册登记系统
深圳证券账户 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开设的深
圳证券交易所人民币普通股票账户或证券投资基金账
户。基金投资者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基金
交易、场内认购、申购和场内赎回等业务时需持有深圳
证券账户。记录在该账户下的基金份额登记在注册登记
机构的证券登记结算系统
交易账户 各销售机构为投资者开立的记录投资者通过该销售机构
办理基金交易所引起的基金份额的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
户
注册登记系统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放式基金注册登记系
统。通过场外销售机构认购、申购的基金份额登记在注
册登记系统
证券登记结算系统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证券登记结
算系统。通过场内会员单位认购、申购或买入的基金份
额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
场外份额 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下的基金份额
场内份额 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下的基金份额
系统内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持有的基金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内
不同销售机构(网点)之间或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内不同
会员单位(交易单元)之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跨系统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持有的基金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和
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之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基金转换 按照本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规定的条
件,投资者向基金管理人提出申请将其所持有的基金管
理人管理的任一开放式基金(转出基金)的全部或部分
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任何其他开放式基金
(转入基金)的基金份额的行为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投资者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扣款日、
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
投资者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基金申购申请的
一种投资方式
基金收益 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证券投资收益、
证券持有期间的公允价值变动、银行存款利息以及其他
收入
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所拥有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银行存款本息和本
基金应收的申购基金款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总值扣除负债后的净资产值
基金份额净值 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资产估值 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
的过程
流动性受限资产 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
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10个
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
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新股及
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
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摆动定价机制 指当本基金遭遇大额申购赎回时,通过调整基金申购赎
回价格的方式,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
配给实际申购、赎回的投资者,从而减少对存量基金份
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
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指定媒介 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及
指定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
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不可抗力 本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
件
第二部分 基金的基本情况
一、基金名称
申万菱信量化小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二、基金的类别
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三、基金的运作方式
上市契约型开放式
四、上市交易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
五、基金的投资目标
本基金采用数量化的投资方法精选个股,严格按照纪律执行,力争获取长期
稳定的超越业绩比较基准的投资回报。
六、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
本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为2亿份。
七、基金份额面值和认购费用
本基金基金份额发售面值为人民币1.00元。
本基金认购费率最高不超过5%,具体费率按招募说明书的规定执行。
八、基金存续期限
不定期
第三部分 基金份额的发售
本基金基金份额发售面值为人民币1.00元,按发售面值发售。
一、募集期
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具体发售时间见《招募说明书》及《发
售公告》。
二、发售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及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
三、募集目标
本基金最低募集规模为2亿份基金份额。
四、发售方式和销售渠道
本基金通过场外、场内两种方式公开发售。场外将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
心及基金场外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发售(具体名单详见《发售公告》)。场内将通
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内具有基金代销业务资格的会员单位发售(具体名单详见发售
公告或相关业务公告)。本基金募集期结束前获得基金代销业务资格的会员单位
也可代理场内基金份额的发售。
通过场内认购的基金份额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投资者的深圳证券账户
下。通过场外认购的基金份额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投资者的基金账户下。
本基金认购采取全额缴款认购的方式。基金投资者在募集期内可多次认购,
认购一经受理不得撤销。本基金的具体发售方式和发售机构见招募说明书或《发
售公告》。
基金发售机构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发售机构
确实接收到认购申请。认购的确认以注册登记机构或基金管理公司的确认结果为
准。
五、认购费用
本基金场外认购以认购金额为基数采用比例费率计算认购费用,认购费率最
高不超过5%,具体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本基金场内认购采用份额认购方法,
场内会员单位可按照基金招募说明书中约定的场外认购的认购费率设定投资者
场内认购的发售费率,具体费率、基金认购份额具体的计算方法详见招募说明书
的规定。基金认购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
登记等募集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
六、募集期利息的处理方式
《基金合同》生效前,投资者的认购款项只能存入专门账户,不得动用。认
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其中利
息转份额以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七、基金认购份额的计算
(一)场外认购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场外认购采用金额认购方式,认购金额包括认购费用和净认购金额。
计算公式为: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1+认购费率)
认购费用=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资金产生的利息)∕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认购份额的计算结果采用四舍五入的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2 位,由此误差
产生的收益或损失归入基金财产。
(二)场内认购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场内认购采用份额认购的方式,认购价格为1.00 元∕份。计算公式
为:
认购金额=认购价格×认购份额×(1+认购费率)
认购费用=认购价格×认购份额×认购费率
利息折算的份额=认购利息∕认购价格
认购份额总额=认购份额+利息折算的份额
场内认购份额按整数申报(详见招募说明书),认购金额的计算保留到小数
点后两位,小数点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归入基
金财产。利息折算的份额保留至整数位(最小单位为1份),余额计入基金财产。
场内认购份额的计算结果保留至整数位(最小单位为1份),余额计入基金财产。
(三)本基金的认购费率将按照《运作办法》、《销售办法》的规定,参照行
业惯例,结合市场实际情况收取。具体费率详见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和《发
售公告》。
八、基金份额的认购和持有限额
基金管理人可以对每个账户的认购和持有基金份额进行限制,具体限制请参
见《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第四部分 基金备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3个月内,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2亿份,
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2亿元人民币且基金认购户数不少于200户的条件下,基金
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在10日内聘请法
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
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
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基
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
任何人不得动用。
《基金合同》生效时,认购款项在募集期内产生的利息将折合成基金份额归
投资者所有,其中利息转份额以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二、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募集资金的处理方式
如果《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30日内返还投资者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
期存款利息。
如果《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不得请求报酬。基金
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担。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2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
连续60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
决方案,如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第五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者可通过场外或场内两种方式对本基金进
行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与赎回场所
本基金场外申购与赎回的场所包括基金管理人和基金管理人委托的代销机
构,投资者可使用基金账户,通过基金管理人、场外代销机构办理场外申购、赎
回业务;场内申购与赎回的场所为具有基金代销业务资格且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
风险控制要求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投资者使用深圳证券账户,通过深圳
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场内申购、赎回业务。
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
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基
金代销机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
二、申购与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本基金的申购、赎回自《基金合同》生效后不超过3个月的时间内开始办理,
基金管理人应在开始办理申购赎回的具体日期前2日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介及基
金管理人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网站”)公告。
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为证券交易所交易日(基金管理人公告暂停申购或赎回
时除外),投资者应当在开放日办理申购和赎回申请。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
间在招募说明书中载明或另行公告。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本基金的申购、赎
回。投资者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申请的,其申购、
赎回的价格为下一开放日本基金申购、赎回的价格。
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或交易所交易时间更改或实际情况需要,基金管理
人可对申购、赎回时间进行调整,但此项调整应在实施日2日前在指定媒介公告。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
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本基金的场内申购、赎回等业务,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
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业务规则执行。若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深圳证
券交易所或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对申购、赎回业务等规则有新的规定,
按新规定执行;
5、本基金暂不采用摆动定价机制。待未来条件成熟,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
当程序后,可以对本基金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具体处
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届时有效的相关法律法规及监管部门、自律组织的规定。
基金管理人、基金登记结算机构或证券交易所可根据基金运作的实际情况并
在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实质利益的前提下调整上述原则。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
规则开始实施前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及基金管理人网站
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基金投资者必须根据基金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业务办理时间向
基金销售机构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者在申购本基金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投资者在提
交赎回申请时,必须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申购、赎回的申请无
效而不予成交。
投资者办理申购、赎回等业务时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手续、办理时间、处理
规则等在遵守《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前提下,以各销售机构的具体规
定为准。
2、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T日规定时间受理的申请,正常情况下,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T+1日内为投
资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在T+2日后(包括该日)投资者可向销售机
构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及时查询申购与赎回的成交情况。
基金销售机构受理申请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
收到申购申请。申购和赎回的确认以基金注册登记机构或基金管理公司的确认结
果为准。
3、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申购采用全额缴款方式,若申购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功,
若申购不成功或无效,申购款项将退回投资者账户,由此产生的利息等损失由投
资者自行承担。
投资者T日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通过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及其相关
基金销售机构在T+7日(包括该日)内将赎回款项划往基金份额持有人账户。
在发生巨额赎回的情形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的有关条款处理。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业务办理时间进行调整,
并提前公告。
五、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1、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投资者首次申购和每次申购的最低金额以及每次赎
回的最低份额。具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
2、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投资者每个交易账户的最低基金份额余额。具体规
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
3、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单个投资者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限。具体规定请
参见《招募说明书》;
4、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
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管理人基于投资运作与风险控制的需要,可采取上述措施对基金规模予以控
制。具体见基金管理人相关公告;
5、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对申
购的金额和赎回的份额、最低份额余额和累计持有份额上限的数量限制,基金管
理人必须在调整生效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至少在一家指定媒介及
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六、申购费用和赎回费用
1、本基金的申购费用由基金申购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