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确保证券投资基金估值的合理性和公允性,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
会关于证券投资基金估值业务的指导意见》(证监会公告【2017】13号)和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发布的《证券投资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股票估值指引(试行)》(中基协发【2017】6号)(以下简称估值指引),本公司已于2017年12月31日前按照估值指引要求完成了实施工作。经与相关托管银行、会计师事务所协商一致,本公司将自旗下证券投资基金持有流通受限股票之日起,参考估值指引进行估值,敬请投资者予以关注。
特此公告。
摩根士丹利华鑫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8年2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