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银中国精选混合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基金管理人: 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二○年十一月
目 录
一 前言 ........................................................................................................................... 6
二 基金的基本情况 ....................................................................................................... 7
三 基金份额的场外认购 ............................................................................................... 8
四 基金份额的场内认购 ............................................................................................... 9
五 基金备案 ................................................................................................................. 11
六 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 ......................................................................................... 11
七 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 17
八 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 18
九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22
十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和程序 ..................................................... 27
十一 基金的托管 ............................................................................................................. 29
十二 基金份额的登记、系统内转托管和跨系统转登记 ............................................. 29
十三 基金份额的非交易过户与基金间转换 ................................................................. 30
十四 基金的销售及服务代理 ......................................................................................... 30
十五 基金的注册登记 ..................................................................................................... 30
十六 基金的投资 ............................................................................................................. 31
十七 基金的融资 ............................................................................................................. 38
十八 基金资产 ................................................................................................................. 38
十九 基金资产估值 ......................................................................................................... 39
二十 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 41
二十一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 42
二十二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43
二十三 基金的信息披露 ..................................................................................................... 44
二十四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 49
二十五 违约责任 ................................................................................................................. 50
二十六 争议的处理 ............................................................................................................. 51
二十七 基金合同的效力 ..................................................................................................... 51
二十八 其他事项 ................................................................................................................. 51
二十九 基金合同内容摘要 ................................................................................................. 51
释 义
在本基金合同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以下含义:
基金或本基金 指中银中国精选混合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或中银中国
基金
基金合同或本基金合同 指《中银中国精选混合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及对本基金合同的任何修订和补充
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 指《中银中国精选混合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
书》
发售公告或本发售公告 指《中银中国精选混合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份额发售
公告》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指《中银中国精选混合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
资料概要》及其更新
《基金法》 指2003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五次会议通过并于2004年6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运作办法》 指2004年6月29日中国证监会发布并于2004年7月1
日起施行的《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销售办法》 指2004年6月29日中国证监会发布并于2004年7月1
日起施行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信息披露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2019年7月26日颁布、同年9月1日实
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
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业务规则》 指2004年8月17日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并于2004年8
月17日起施行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开放式基金业务
规则》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指中国证监会2017年8月31日颁布、同年10月1日起
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
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中国证监会 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银行业监管机构 指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或其他经
国务院授权的机构
基金合同当事人 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受权利并承担义务
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管理人 指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 指中国工商银行
场外或柜台(场外) 指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外的销售机构进行基金份额认
购、申购和赎回的场所
场内或交易所(场内) 指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内的会员单位进行基金份额认
购、申购、赎回及上市交易的场所
销售机构 指基金管理人和基金销售代理人
基金销售代理人 指依据有关销售代理协议办理基金销售的代理机构
会员单位 指具有开放式基金代销资格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
注册登记人 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
注册登记系统 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注册登记系统
证券登记结算系统 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证券登记结算
系统
个人投资者 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可
以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投资者
机构投资者 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可
以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暂行办
法》规定的条件,经中国证监会批准投资于中国证券市
场,并取得国家外汇管理局额度批准的中国境外基金管
理机构、保险公司、证券公司以及其他资产管理机构
基金募集期 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
基金合同生效日 指基金募集期结束并达到成立条件后向中国证监会办理
基金合同备案手续并收到其书面确认之日
基金存续期 指基金合同生效至基金合同终止,基金存续的不定期之
期限
工作日 指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T日 指认购、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申请日
T+n 日 指自T 日起第n 个工作日(不包含T 日)
日/天 指公历日
月 指公历月
场外认购 指基金募集期内投资者通过场外销售机构申请购买本基
金份额的行为
场内认购 指基金募集期内投资者通过场内会员单位申请购买本基
金份额的行为
发售 指场外认购和场内认购
日常交易 指申购、赎回和上市交易
申购 指基金存续期间投资者通过场外销售机构向基金管理人
提出申请或场内的会员单位通过向交易系统申报的方式
购买本基金份额的行为
赎回 指基金存续期间持有本基金份额的投资者通过场外销售
机构向基金管理人提出申请或场内的会员单位通过向交
易系统申报的方式卖出本基金份额的行为
摆动定价机制 指当开放式基金遭遇大额申购赎回时,通过调整基金份
额净值的方式,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
配给实际申购、赎回的投资者,从而减少对存量基金份
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
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上市交易 指基金存续期间投资者通过场内会员单位以集中竞价的
方式买卖基金份额的行为
系统内转托管 指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内不同销售
机构(网点)之间或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内不同会员单位
(席位)之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跨系统转登记 指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和证券登记
结算系统间进行转登记的行为
开放式基金账户 指注册登记人给投资者开立的用于记录投资者持有基金
份额的账户,记录在该账户下的基金份额登记在注册登
记人的注册登记系统
证券账户 指注册登记人给投资者开立的用于记录投资者持有证券
的账户,包括人民币普通股票账户和证券投资基金账户,
记录在该账户下的基金份额登记在注册登记人的证券登
记结算系统
流动性受限资产 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
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10 个
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
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新股及
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
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指定媒介 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及
指定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
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一 前言
(一) 订立《中银中国精选混合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1. 订立《中银中国精选混合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目的是保护基金投资者
合法权益、明确本基金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规范中银中国基金的运作。
2. 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2003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
五次会议通过并于2004年6月1日起施行的《基金法》、2004年6月29日中国证监
会发布并于2004年7月1日起施行的《运作办法》和《销售办法》、2019年7月26
日中国证监会发布并于2019年9月1日起施行的《信息披露办法》以及2004年8
月17日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并于2004年8月17日施行的《业务规则》、2017年8
月31日中国证监会颁布并于同年10月1日起施行的《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其他
有关规定。
3. 订立本基金合同的原则是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二) 经中国证监会批准,本基金由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依照《基
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发起设立。
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设立的批准,并不表明其对基金的价值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
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
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三) 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投资者
自依基金合同的规定认购了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
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本基金合同的当事
人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受权利,承担义务。
(四)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本基金合同之外披露的涉及本基金的信息,其内容涉及
界定本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以本基金合同的规定为准。
(五) 本基金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数不得达到或超过基金份额总数的50%,但在基金运
作过程中因基金份额赎回等情形导致被动达到或超过50%的除外。
(六) 本基金合同约定的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编制、披露与更新要求,自《信息披露办法》
实施之日起一年后开始执行。
(七)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存托凭证,若投资可能面临中国存托凭证价格大幅波动甚至
出现较大亏损的风险,以及与创新企业、境外发行人、中国存托凭证发行机制以及
交易机制等相关的风险。
二 基金的基本情况
(一) 基金名称
中银中国精选混合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二) 基金类型
契约型开放式混合基金
(三) 基金运作方式
上市开放式
上市开放式基金是指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同时拥有证券交易所场
内集中交易和场外认购、申购、赎回两种交易方式。
(四) 基金投资目标
基金管理人致力于研究全球经济和行业发展的趋势,紧随中国经济独特的发展节奏,挖
掘中国主题,努力为投资者实现基金资产中、长期资本增值的目标,追求稳定的、优于业绩
基准的回报。
(五) 最低募集份额总额
2亿份
(六) 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
中等偏上风险
(七) 基金份额面值
1.00元人民币
(八) 发售规模
本基金不设发售目标规模
(九) 基金份额价格
本基金场内基金份额交易价格按照交易所交易系统集中竞价产生,场内及场外基金份额
申购赎回价格按照基金份额净值加减一定的手续费产生
(十) 基金存续期限
不定期
三 基金份额的场外认购
本基金为上市契约型开放式基金。基金存续期限为不定期。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
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并经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
[2004]154号及证监基金字[2004]183号文批准发起设立。
设立募集期内,基金份额同时采用销售机构办理开放式基金业务的网点公开发售以及深
圳证券交易所上网定价发售的方式发售,二种方式均不设募集规模上限。投资者可通过柜台
(场外)认购和交易所(场内)认购二种方式认购本基金。
本章是有关基金的场外认购,发售后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的基金份额适用本章的相关规
定。本章不适用于发售后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的基金份额,此等份额适用下一章《基金
份额的场内认购》的相关规定。除法律、行政法规或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任何
与基金份额发售有关的当事人不得预留和提前发售基金份额。
(一) 基金份额的募集期限、销售渠道、销售对象
1. 募集期限: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
2. 销售渠道:本公司的直销网点和销售代理人的代销网点(具体名单见发售公告)。
3. 销售对象:合格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法律、法规和有
关规定禁止购买者除外)。
(二) 认购的程序
1. 申请方式:书面申请或基金管理人公布的其他方式。
2. 认购款项支付:基金投资者认购时,采用全额缴款方式,若资金未全额到账则认购无
效,基金管理人将认购无效的款项退回。
(三) 认购的时间
具体时间由基金管理人与销售代理人约定(见发售公告及销售代理人相关公告)。
(四) 募集目标
本基金不设固定的募集目标。
(五) 认购方式与费率结构
投资者在募集期内可以多次认购基金份额,但认购资金一旦交付,撤销申请不予接受。
本基金份额的面值为人民币一元,按面值发售,投资者认购采用全额缴款的认购方式。
柜台(场外)认购费率 认购金额 认购费率
100万元以下 1.2%
100万元(含)至500万元 0.7%
500万元(含)至1000万元 0.1%
1000万元(含)以上 0.01‰
认购费用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募集期间发生的信息披露费、会计
师费和律师费等发生的各项费用,不从基金资产中列支。
(六) 认购的确认
当日(T日)在规定时间内提交的申请,投资者通常可在T+2日到网点查询交易情况,
在募集截止日后4个工作日内可以到网点打印交易确认书。
(七) 认购的数额约定
本基金销售代理人首次认购和追加认购的最低金额按照基金管理人和销售代理人的约
定为准。本基金直销网点最低认购金额由基金管理人制定和调整。
(八) 认购期利息的处理方式
认购款项在基金合同生效前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持有人所有,其中利息
以注册登记人的记录为准。
(九) 有关本基金认购份额的计算
通过柜台(场外)认购时,基金采用“金额认购,份额确认”方法,计算公式如下:
净认购金额 = 认购金额/(1+认购费率)
认购费用 = 净认购金额×认购费率
认购份额 =(认购金额-认购费用+认购利息)/基金份额面值
注: 认购费用以人民币为单位,以四舍五入方式保留至小数点后2位,认购份额以四
舍五入方式保留至0.01份基金份额。由此产生的损失由基金资产承担,取得的收益归入基
金资产。
四 基金份额的场内认购
本基金为上市契约型开放式基金。基金存续期限为不定期。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
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并经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
[2004]154号及证监基金字[2004]183号文批准发起设立。
设立募集期内,基金份额同时采用销售机构办理开放式基金业务的网点公开发售以及深
圳证券交易所上网定价发售的方式发售,二种方式均不设募集规模上限。投资者可通过柜台
(场外)认购和交易所(场内)认购二种方式认购本基金。
本章是有关基金的场内认购,发售后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的基金份额适用本章的相
关规定。本章不适用于发售后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的基金份额,此等份额适用上一章《基金
份额的场外认购》的相关规定。除法律、行政法规或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任何
与基金份额发售有关的当事人不得预留和提前发售基金份额。
(一) 基金份额的募集期限、销售渠道、销售对象
1. 募集期限: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
2. 销售渠道:本基金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上网定价发售,销售渠道为深圳证券交易所会
员单位(具体名单见发售公告)。
3. 销售对象:合格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法律、法规和有
关规定禁止购买者除外)。
(二) 认购的时间
在发售期内,深圳证券交易所将于交易日交易时间内持续挂牌定价销售本基金份额(具
体时间见发售公告)。
(三) 募集目标
本基金场内认购不设固定的募集目标。
(四) 认购方式与费率结构
投资者在募集期内可以多次认购基金份额,但认购资金一旦交付,撤销申请不予接受。
本基金份额的面值为人民币一元,挂牌价格为基金面值。投资者认购采用全额缴款的认
购方式。投资者场内认购需缴纳发售费用。
会员单位可参照下表设定交易所(场内)的认购费率
交易所(场内)认购费率 认购份额 认购费率
100万份以下 1.2%
100万份(含)至500万份 0.7%
500万份(含)至1000万份 0.1%
1000万份(含)以上 0.01‰
认购费用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募集期间发生的信息披露费、会计
师费和律师费等发生的各项费用,不从基金资产中列支。
(五) 认购的数额约定
本基金场内认购最低份额按照基金管理人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约定的为准(见发售公告及
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公告)。
(六) 认购期利息的处理方式
认购款项在基金合同生效前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持有人所有。利息折算
的份额保留至1份,余额计入基金资产。
(七) 认购金额和利息折算的份额的计算
通过交易所(场内)认购时,基金采用“份额认购、份额确认”的方法,计算公式如下:
认购费用=认购份额×挂牌价格×认购费率
认购金额=认购份额×挂牌价格+认购费用
认购利息结转份额=认购利息/挂牌价格
实得认购份额=认购份额+认购利息结转份额
注1:认购费用以人民币为单位,以四舍五入方式保留小数点后2位,认购份额的最小
计价单位为1份。由此产生的损失由基金资产承担,取得的收益归基金资产。
注2:认购期内本基金份额的面值为1元,挂牌价格为基金份额面值。
五 基金备案
(一) 基金备案的条件
投资者缴纳认购基金份额的款项时,基金合同成立。
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2亿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2亿元人
民币且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人数不少于200人的条件下,基金管理人依法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
金备案手续。自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备案手续办理完毕,基金合同生效。基金
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予以公告。
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应当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二) 基金募集期限届满,不符合基金备案条件时的处理方式
如果基金在规定时间内无法达到募集份额不少于2亿份,募集金额不少于2亿元人民币
且认购户数不少于200人的条件,则不符合基金备案的条件,本基金合同不生效。
如基金合同未能生效,基金管理人将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本基金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
和费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30日内通过注册登记机构返还基金认购人已缴纳的款项,并
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三) 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限制
本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
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连续20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
应当向中国证监会说明原因和报送解决方案。
六 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
(一) 申购、赎回的场所
1. 本公司直销网点;
2. 经本公司委托,具有销售本基金资格的商业银行或其他机构的营业网点。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基金销售代理人,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 投资
者可通过基金管理人或者指定的基金销售代理人以电话或互联网等形式进行申购赎回。
(二) 申购、赎回的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本基金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2个月开始办理申购、赎回。具体申购、赎回
业务办理时间由基金管理人与销售机构约定。基金管理人最迟于开放日前3个工作日在指定
媒介刊登公告。
基金的开放日是指为投资者办理基金申购、赎回等业务的证券交易所交易日。具体由基
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中规定。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或交易所交易时间更改或其它
原因,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进行相应的调整并公告。
(三) 申购、赎回的原则
1. “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 “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 当日的申购、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前撤销。
4.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运作的实际情况更改上述原则。基金管理人必须于新规则开始
实施日前3个工作日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5. 当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履行适当程序后,采用摆动定价机
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具体处理原则和操作规范须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
管部门、自律规则的规定。
(四) 申购、赎回的程序
1. 申购、赎回的申请方式
基金投资者必须根据基金管理人和基金销售代理人规定的手续,在开放日的交易时间段
内提出申购、赎回的申请。
2. 申购、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在基金申购、赎回的交易时间段内收到申购、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
赎回申请日(T日),并在T+1工作日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投资者可在T+2工作日
或之后到其提出申购、赎回申请的网点进行成交查询。
3. 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申购采用全额缴款方式。若资金未全额到帐则申购无效,基金管理人将申购无效的款项
退回投资者账户。
投资者赎回申请确认后,赎回款将在T+7个工作日内划往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人)
账户。在发生巨额赎回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本《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4.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前提下,根据市场情况和
要求,制定各类基金促销计划, 针对特定区域、范围、行业、背景的基金投资者以及
特定交易方式等进行基金交易的基金投资者开展定期和不定期的基金促销活动。在前
述基金促销活动期间, 基金管理人可以针对促销活动范围内的基金投资者,对基金申
购费率和基金赎回费率进行调整。
(五) 申购和赎回的数额限制
本基金申购和赎回的数额限制由基金管理人确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规定。
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应当
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
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具体请参见相关规定。
(六) 申购费率和赎回费率
申购费率 申购金额 申购费率
100万元以下 1.5%
100万元(含)至500万元 1.0%
500万元(含)至1000万元 0.2%
1000万元(含)以上 0.02%
赎回费率 持有期 赎回费率
少于7日 1.5%
7日(含)-1年以内 0.5%
1年(含)-2年以内 0.25%
2年(含)以上 0%
注1: 就赎回费率的计算而言,1年指365日或366日,2年指730日或731日,以此类推。
注2: 上述持有期是指在注册登记系统内,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的连续期限。
注3: 就赎回持有期的计算而言,如果该基金份额发生过跨系统转登记,则由证券结算系统跨系统转
登记至注册登记系统的日期将被视为确定赎回持有期的起始日。
1. 申购费用由申购人承担,由基金管理人和销售代理人收取,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
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
2. 赎回费用由赎回人承担,在扣除注册登记等相关费用后,对于持续持有期少于7日的
投资者收取的赎回费并全额计入基金财产,对于持续持有期不少于7日投资者收取的
赎回费总额的25%归入基金资产所有。
3. 各销售机构在技术条件许可的情况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