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中银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修改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的公告
根据中国证监会2017年8月31日发布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对已经存续的开放式基金,原基金合同内容不符合《规定》的,应当在《规定》施行之日起6个月内予以调整。
根据《规定》等法律法规,经与基金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并报监管机构备案,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对旗下中银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的《中银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进行修改,《中银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的相应部分一并修改。具体修改内容请见附件。
本公司将在本基金的更新招募说明书中,对上述内容进行相应调整。
上述修改系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进行的修改,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并已履行了规定的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上述修改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生效。
投资者可访问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站(www.bocim.com)或拨打本公司的客户服务电话:021-38834788/400-888-5566咨询相关情况。
特此公告
附件一:《中银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改前后对照表
附件二:《中银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修改前后对照表
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一八年三月二十四日
附件一:《中银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修改前后对照表
章节 修改前 修改后
一.前言和释义
前言
为保护基金投资者合法权益,明确基金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规范中银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运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国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货币市场基金管理暂行规定》、《基金管理公司进入银行间同业市场管理规定》及其他有关规定,在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基金投资者及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的原则基础上,特订立《中银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或基金合同)。 前言
为保护基金投资者合法权益,明确基金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规范中银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运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国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货币市场基金管理暂行规定》、《基金管理公司进入银行间同业市场管理规定》、《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其他有关规定,在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基金投资者及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的原则基础上,特订立《中银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或基金合同)。
一.前言和释义 前言 前言
新增:
本基金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数不得达到或超过基金份额总数的50%,但在基金运作过程中因基金份额赎回等情形导致被动达到或超过50%的除外。
一.前言和释义 释义 释义
新增: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10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五.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与转换 (五)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五)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新增:
4.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具体请参见相关规定。
五.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与转换 (六)申购与赎回的费用
1.本基金不收取申购费用;
2.本基金不收取赎回费用。 (六)申购与赎回的费用
本基金一般情况下不收取申购费用和赎回费用,当本基金前10名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持有份额合计超过基金总份额50%,且本基金投资组合中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5个交易日内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低于10%且偏离度为负时;为确保基金平稳运作,避免诱发系统性风险,对当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申请赎回基金份额超过基金总份额的1%以上的赎回申请(超过1%的部分)征收1%的强制赎回费用,并将上述赎回费用全额计入基金资产。
五.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与转换 (九)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和处理方式
(九)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和处理方式
新增:
2.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7.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50%,或者变相规避50%集中度的情形时。
五.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与转换 (十)暂停赎回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和处理方式
(十)暂停赎回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和处理方式
新增:
2.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五.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与转换 (十一)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十一)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新增:
3)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在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申请超过前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10%的情形下,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者因支付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全部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可以对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出10%的赎回申请实施延期办理。对于未能赎回部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具体参照上述(2)方式处理。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而对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10%以内(含10%)的赎回申请与其他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按上述(1)、(2)方式处理,具体见相关公告。
六.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
1.基金管理人概况
法定代表人:谭炯 (一)基金管理人
1.基金管理人概况
法定代表人:章砚
六.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二)基金托管人
1.基金托管人概况
法定代表人:姜建清
注册资本:3490.19亿元人民币 (二)基金托管人
1.基金托管人概况
法定代表人:易会满
注册资本:35,640,625.71万元人民币
十一.基金的投资
(六)投资组合限制
2.本基金投资组合遵循如下投资限制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3个月内使基金投资符合上述投资限制和资产配置比例的规定。因证券市场波动、发债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投资组合不符合1)、2)、3)项规定的,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期限内进行调整,以达到标准。 (六)投资组合限制
2.本基金投资组合遵循如下投资限制
新增:
1)当本基金前10名份额持有人的持有份额合计超过基金总份额的50%时,本基金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不得超过60天,平均剩余存续期不得超过120天;投资组合中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5个交易日内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30%;当本基金前10名份额持有人的持有份额合计超过基金总份额的20%时,本基金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不得超过90天,平均剩余存续期不得超过180天;投资组合中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5个交易日内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20%;
4)本基金投资于主体信用评级低于AAA的机构发行的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10%,其中单一机构发行的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2%。前述金融工具包括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银行存款、同业存单、相关机构作为原始权益人的资产支持证券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品种;且本基金投资于主体信用评级低于AA+的商业银行的银行存款与同业存单的,应当经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批准,相关交易应当事先征得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作为重大事项履行信息披露程序;
6)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货币市场基金投资同一商业银行的银行存款及其发行的同业存单与债券,不得超过该商业银行最近一个季度末净资产的10%;
10)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因证券市场波动、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述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1)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3个月内使基金投资符合上述投资限制和资产配置比例的规定。因证券市场波动、发债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投资组合不符合上述规定的,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期限内进行调整,以达到标准。
对上述事项,法律法规有新的规定时,基金管理人有权按新的规定作出调整。
十三.基金资产估值 (七)暂停估值的情形 (七)暂停估值的情形
新增:
3.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估值。
十七.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5.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一)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5.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新增:
基金管理人应在半年度报告、年度报告等文件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本基金应当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中,至少披露报告期末基金前10名份额持有人的类别、持有份额及占总份额的比例等信息。
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比例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20%的情形,为保障其他投资者利益,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定期报告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本基金的特有风险。
十七.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6.临时报告
(一)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6.临时报告
新增:
27)本基金投资于主体信用评级低于AA+的商业银行的银行存款与同业存单;
28)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项时;
附件二:《中银货币市场基金托管协议》修改前后对照表
章节 修改前 修改后
一.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法定代表人:谭炯 (一)基金管理人
法定代表人:章砚
一.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托管人
法定代表人:姜建清
注册资本:3490.19亿元人民币 (一)基金托管人
法定代表人:易会满
注册资本:35,640,625.71万元人民币
二.订立托管协议的依据、目的和原则 本协议依据《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中银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制订。 本协议依据《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中银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制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