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银动态策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20年第3号)
基金管理人: 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
重要提示
本基金经中国证监会2008年2月15日证监基金字[2008]262号文件核准募集,基金合同
于2008年4月3日正式生效。
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
核准,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核准,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做出实质性
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
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资者在投
资本基金前,应全面了解本基金的产品特性,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
场,并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包括:因政治、经济、社会等环境因素对证券价
格产生影响而形成的系统性风险、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由于基金投资人连续大
量赎回基金产生的流动性风险、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实施过程中产生的基金管理风险、
本基金的特定风险等等。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存托凭证,若投资可能面临中国存托凭证价格大幅波动甚至出
现较大亏损的风险,以及与创新企业、境外发行人、中国存托凭证发行机制以及交易机制
等相关的风险。
投资有风险,投资人申购本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和基金
产品资料概要。基金管理人建议投资人根据自身的风险收益偏好,选择适合自己的基金产
品,并且中长期持有。
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本基金
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本基金的过往业绩及其净值高低并不预示其未来业绩表现。
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人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做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
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人自行负担。
本更新招募说明书所载内容截止日为2020年11月30日,有关财务数据和净值表现截止
日为2020年9月30日(财务数据未经审计)。本基金托管人已复核了本招募说明书中的财务
指标、净值表现和投资组合报告等内容。
目 录
一、 绪言 ....................................................................................................................................1
二、 释义 ....................................................................................................................................2
三、 基金管理人 ........................................................................................................................7
四、 基金托管人 ......................................................................................................................14
五、 相关服务机构 ..................................................................................................................19
六、 基金的募集 ......................................................................................................................28
七、 基金合同的生效 ..............................................................................................................29
八、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30
九、 基金份额的登记 ..............................................................................................................39
十、 基金的投资 ......................................................................................................................41
十一、 投资组合报告 ..............................................................................................................49
十二、 基金的业绩 ..................................................................................................................53
十三、 基金的财产 ..................................................................................................................54
十四、 基金资产的估值 ..........................................................................................................56
十五、 基金的收益分配 ..........................................................................................................60
十六、 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61
十七、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63
十八、 基金的信息披露 ..........................................................................................................64
十九、 风险揭示 ......................................................................................................................70
二十、 基金合同的终止与基金财产清算 ..............................................................................75
二十一、 基金合同摘要 ..........................................................................................................77
二十二、 托管协议摘要 ..........................................................................................................92
二十三、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 108
二十四、 其他事项 ................................................................................................................ 109
二十五、 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 111
二十六、 备查文件 ................................................................................................................ 112
一、 绪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证券投
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中银动态策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
称“基金合同”)编写。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
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招募说明书由本基金管理人解
释。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
招募说明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
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者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时起,即成为基
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
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者欲
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本基金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数不得达到或超过基金份额总数的50%,但在基金运作
过程中因基金份额赎回等情形导致被动达到或超过50%的除外。
招募说明书关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编制、披露与更新要求,自《信息披露办法》实施之
日起一年后开始执行。
二、 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如下含义:
《基金合同》 指《中银动态策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其任何有
效的修订和补充
中国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仅为本《招募说明书》目的不包括香港特
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
法律法规 指中国现时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
范性文件
《基金法》 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2012 年 12 月 28 日第十一届全国人
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自 2013年 6 月 1
日起实施,并经 2015 年 4 月 24 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
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
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修改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
的修订
《销售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 2013 年 3 月 15 日颁布、同年 6 月 1 日实
施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
的修订
《运作办法》 指2014年7月7日中国证监会发布、同年8月8日起施行的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
做出的修订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
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信息披露办法》 指2019年7月26日中国证监会发布并于2019年9月1日起
施行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
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元 指中国法定货币人民币元
基金或本基金 指依据《基金合同》所募集的中银动态策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
招募说明书 指《中银动态策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即用于
公开披露本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相关服务机构、基金的
募集、基金合同的生效、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基金的投资、
基金的业绩、基金的财产、基金资产的估值、基金收益与分配、
基金的费用与税收、基金的信息披露、风险揭示、基金的终止
与清算、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对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其他应披露事项、招募说明书的存放
及查阅方式、备查文件等涉及本基金的信息,供基金投资者选
择并决定是否提出基金认购或申购申请的要约邀请文件,及其
更新
托管协议 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签订的《中银动态策略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其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指《中银动态策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
其更新
发售公告 指《中银动态策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业务规则》 指《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管理规则》
中国证监会 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银行监管机构 指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或其他经国务院授权的机构
基金管理人 指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 指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份额持有人 指根据《基金合同》及相关文件合法取得本基金基金份额份额
的投资者
基金销售机构 指基金管理人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
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基金销售
与服务代理协议,代为办理本基金发售、申购、赎回和其他基
金业务的代理机构
场外或柜台 指不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的开放式基金销售系统办理基金份
额认购、申购和赎回等业务的销售机构和场所
场内或交易所 指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作为销售机构通过深圳证券交易
所开放式基金销售系统办理基金份额认购、申购和赎回等业务
的销售机构和场所
基金销售网点 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网点及基金管理人指定的其他基金销售
机构的销售网点
注册登记业务 指基金登记、存管、清算和交收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者基
金账户管理、基金份额注册登记、清算及基金交易确认、发放
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基金份额注册登记机构 指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其委托的其他符合条件的办理基
金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
《基金合同》当事人 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受权利并承担义
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
人
个人投资者 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可以投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的
自然人
机构投资者 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国
合法注册登记并存续或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并存续的
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规定的
条件,经中国证监会批准投资于中国证券市场,并取得国家外
汇管理局额度批准的中国境外基金管理机构、保险公司、证券
公司以及其他资产管理机构
投资者 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法律法规
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的
总称
基金合同生效日 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条件,基金
管理人聘请法定机构验资并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获得中国
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
募集期 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的期限
基金存续期 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合法存续的不定期之期间
日/天 指公历日
月 指公历月
工作日 指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开放日 指销售机构办理本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等业务的工作日
T日 指申购、赎回或办理其他基金业务的申请日
T+n日 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
认购 指在本基金募集期内投资者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发售 指在本基金募集期内,销售机构向投资者销售本基金份额的行
为
申购 指基金投资者根据基金销售网点规定的手续,向基金管理人购
买基金份额的行为。本基金的日常申购自《基金合同》生效后
不超过3个月的时间开始办理
赎回 指基金投资者根据基金销售网点规定的手续,向基金管理人卖
出基金份额的行为。本基金的日常赎回自《基金合同》生效后
不超过3个月的时间开始办理
巨额赎回 指在单个开放日,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总
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总数及
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日本基金总
份额的10%时的情形
摆动定价机制 指当开放式基金遭遇大额申购赎回时,通过调整基金份额净值
的方式,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
购、赎回的投资者,从而减少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
利影响,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基金账户 指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给投资者开立的用于记录投资者持有基
金管理人管理的开放式基金基金份额情况的账户
交易账户 指各销售机构为投资者开立的记录投资者通过该销售机构办
理基金交易所引起的基金份额的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转托管 指投资者将其持有的同一基金账户下的基金份额从某一交易
账户转入另一交易账户的业务
基金转换 指投资者向本基金管理人提出申请将其所持有的基金管理人
管理的任一开放式基金(转出基金)的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转
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任何其他开放式基金(转入基金)的基
金份额的行为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指投资者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扣款日、扣款
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者指定
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销售服务费 指本基金用于持续销售和服务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费用,该笔费
用从基金资产中扣除,属于基金的营运费用
基金收益 指基金投资所得的股票红利、股息、债券利息、票据投资收益、
买卖证券差价、银行存款利息以及其他收益和因运用基金财产
带来的成本或费用的节约
基金资产总值 指基金所拥有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银行存款本息和本基金
应收的申购基金款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基金资产净值 指基金资产总值扣除负债后的净资产值
基金份额净值 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后的值
基金资产估值 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的过
程
流动性受限资产 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理价
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10个交易日以上
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
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
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指定媒介 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及指定
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
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不可抗力 指本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
三、 基金管理人
(一) 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200号中银大厦45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200号中银大厦10楼、11楼、26楼、45楼
法定代表人:章砚
设立日期:2004年8月12日
电话:(021)38834999
联系人:高爽秋
注册资本:1亿元人民币
股权结构:
股 东 出资额 占注册资本的比例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人民币8350万元 83.5%
贝莱德投资管理(英国)有限公司 相当于人民币1650万元的美元 16.5%
(二) 主要人员情况
1、 董事会成员
章砚(ZHANG Yan)女士,董事长。国籍:中国。英国伦敦大学伦敦政治经济学院公共
金融政策专业硕士。现任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历任中国银行总行全球金融市场部
主管、助理总经理、总监,总行金融市场总部、投资银行与资产管理部总经理。
李道滨(LI Daobin)先生,董事。国籍:中国。清华大学法学博士。中银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执行总裁。2000年10月至2012年4月任职于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市场部副总
监、总监、总经理助理和公司副总经理。
韩温(HAN Wen)先生,董事。国籍:中国。首都经济贸易大学经济学学士。现任中国
银行总行人力资源部副总经理。历任中国银行北京市分行公司业务部高级经理,通州支行副
行长,海淀支行副行长,上地支行副行长(主持工作)、行长,丰台支行行长等职。
杨柳(YANG Liu)先生,董事。国籍:中国。2019年9月起担任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董事。武汉大学经管学院企业管理硕士研究生。现任中国银行财富与私人银行部副总经理。
曾任中国东方信托投资公司(原中国银行信托公司)副处长、处长,中国银行托管部处长、
副总经理。
曾仲诚(Paul Tsang)先生,董事。国籍:中国。为贝莱德亚太区首席风险管理总监、
董事总经理,负责领导亚太区的风险管理工作,同时担任贝莱德亚太区执行委员会成员。曾
先生于2015年6月加入贝莱德。此前,他曾担任摩根士丹利亚洲首席风险管理总监,以及
其亚太区执行委员会成员,带领独立的风险管理团队,专责管理摩根士丹利在亚洲各经营范
围的市场、信贷及营运风险,包括机构销售及交易(股票及固定收益)、资本市场、投资银
行、投资管理及财富管理业务。曾先生过去亦曾于美林的市场风险管理团队效力九年,并曾
于瑞银的利率衍生工具交易\结构部工作两年。曾先生现为中国清华大学及北京大学的风险管
理客座讲师。他拥有美国威斯康辛大学麦迪逊分校工商管理学士学位,以及宾夕法尼亚大学
沃顿商学院工商管理硕士学位。
赵欣舸(ZHAO Xinge)先生,独立董事。国籍:中国。美国西北大学经济学博士。曾
在美国威廉与玛丽学院商学院任教,并曾为美国投资公司协会(美国共同基金业行业协会)
等公司和机构提供咨询。现任中欧国际工商学院金融学与会计学教授、副教务长和金融MBA
主任,并在华宝信托担任独立董事。
杜惠芬(DU Huifen)女士,独立董事。国籍:中国。山西财经大学经济学学士,美国
俄克拉荷马州梅达斯经济学院工商管理硕士,澳大利亚国立大学高级访问学者,中央财经大
学经济学博士。现任中央财经大学金融学院教授,兼任新时代信托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曾任山西财经大学计统系讲师、山西财经大学金融学院副教授、中央财经大学独立学院(筹)
教授、副院长、中央财经大学金融学院副院长等职。
付磊(Fu Lei)先生,独立董事。国籍:中国。首都经济贸易大学管理学博士。现任首
都经济贸易大学会计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兼任中国商业会计学会常务理事、中国内部审
计协会理事、中国会计学会会计史专业委员会主任、北京会计学会常务理事、北京总会计师
协会学术委员,江河创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北京九强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
董事、航天长征化学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国投泰康信托有限公司独立董事等职。
孙祁祥(SUN Qixiang)女士,独立董事。国籍:中国。北京大学经济学博士。现任北
京大学经济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兼任北京大学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研究中心主
任、北京大学中国保险与社会保障研究中心主任。曾任北京大学经济学院院长、亚太风险与
保险学会主席、美国哈佛大学访问教授。
2、 监事
卢井泉(LU Jingquan)先生,监事,国籍:中国。南京政治学院法学硕士。历任空
军指挥学院教员、中国银行总行机关党委组织部副部长、武汉中北支行副行长、企业年
金理事会高级经理、投资银行与资产管理部高级交易员。
赵蓓青(ZHAO Beiqing)女士,职工监事,国籍:中国,研究生学历。历任辽宁省
证券公司上海总部交易员、天治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交易员、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交易
员、交易主管。现任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交易部总经理。
3、 管理层成员
李道滨(LI Daobin)先生,董事、执行总裁。简历见董事会成员介绍。
欧阳向军(Jason X. OUYANG)先生,督察长。国籍:加拿大。中国证券业协会-沃
顿商学院高级管理培训班(Wharton-SAC Executive Program)毕业证书,加拿大西部大学毅
伟商学院(Ivey School of Business, Western University )工商管理硕士(MBA)和经济学硕
士。曾在加拿大太平洋集团公司、加拿大帝国商业银行和加拿大伦敦人寿保险公司等海
外机构从事金融工作多年,也曾任蔚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现英大证券)研究发展中心
总经理、融通基金管理公司市场拓展总监、监察稽核总监和上海复旦大学国际金融系国
际金融教研室主任、讲师。
张家文(ZHANG Jiawen)先生,副执行总裁。国籍:中国。西安交通大学工商管理
硕士。历任中国银行苏州分行太仓支行副行长、苏州分行风险管理处处长、苏州分行工
业园区支行行长、苏州分行副行长、党委委员。
王圣明(WANG Shengming)先生,副执行总裁。国籍:中国。北京师范大学教育管
理学院硕士。现任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执行总裁。历任中国银行托管业务部副总经
理。
闫黎平(YAN Liping)女士,副执行总裁。国籍:中国。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法学
硕士。2019年加入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执行总裁。曾
任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总裁助理兼保险机构业务部总经理。
奚鹏洲(XI Pengzhou)先生,投资总监(固定收益),国籍:中国。曾在中国银行交易
中心(上海)担任高级交易员。2009年进入公司,先后在投资管理部担任固定收益投资总监、
基金经理。2012年11月至今担任固定收益投资部总经理、基金经理。
李建(LI Jian)先生,投资总监(权益),国籍:中国。曾在深圳市有色金属财务有限
公司研究部、联合证券有限公司上海总部、恒泰证券有限公司、上海远东证券有限公司工作。
2005年加入公司,先后担任投资管理部研究员、基金经理,固定收益投资部副总经理、基金
经理。2016年6月至今担任公司权益投资部总经理、基金经理。
4、 基金经理
现任基金经理:
王帅(WANG Shuai)先生,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助理副总裁(AVP),管理学硕
士。2008年加入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曾任股票交易员、研究员、基金经理助理、专
户投资经理。2015年7月至今任中银蓝筹基金基金经理,2017年3月至今任中银品质
生活基金基金经理,2017年7月至2018年8月任中银移动互联基金基金经理,2019年
9月至今任中银策略基金基金经理,2020年2月至今任中银中国基金基金经理,2020
年8月至今任中银科技创新基金基金经理。具有13年证券从业年限。具备基金从业资
格。
曾任基金经理:
陈志龙(CHEN Zhilong)先生,2008年4月至2010年6月担任本基金基金经理。
李志磊(LI Zhilei)先生,2008年4月至2011年10月担任本基金基金经理。
彭砚(PENG Yan)先生,2010年6月至2013年5月担任本基金基金经理。
张琦(ZHANG Qi)先生,2013年5月至2015年5月担任本基金基金经理。
邬炜(WU Wei)先生,2015年5月至2019年9月担任本基金基金经理。
5、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的姓名及职务
主席:李道滨(执行总裁)
成员:奚鹏洲(投资总监(固定收益))、李建(投资总监(权益))、张发余(研究
部总经理)、方明(专户理财部总经理)、李丽洋(财富管理部副总经理)
列席成员:欧阳向军(督察长)、施扬(风险管理部总经理)
5、 上述人员之间均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 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 依法募集资金,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和登记事宜;
2、 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 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 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5、 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 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7、 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 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 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 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
行为;
12、 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 基金管理人的承诺
1、 基金管理人承诺
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信息披露办法》
等法律法规的活动,并承诺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法行为的
发生。
2、 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从业人员的禁止性行为
1) 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