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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银转债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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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银转债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22 年第 3 号)
基金管理人: 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二年八月
中银转债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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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提示
本基金的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2011年4月27日证监许可【2011】608号文核准,基金
合同于2011年6月29日正式生效。
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券监
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核准,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核准,并不
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
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当本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履行相应程序后,
可以启用侧袋机制,具体详见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侧袋机制”章节。侧袋机制实施
期间,基金管理人将对基金简称进行特殊标识,并不办理侧袋账户的申购赎回。请基金份
额持有人仔细阅读相关内容并关注本基金启用侧袋机制时的特定风险。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资人在投
资本基金前,应全面了解本基金的产品特性,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
场,并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包括:因政治、经济、社会等环境因素对证券价
格产生影响而形成的系统性风险、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由于基金投资人连续大
量赎回基金产生的流动性风险、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实施过程中产生的基金管理风险、
本基金的特定风险等等。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存托凭证,若投资可能面临中国存托凭证价格大幅波动甚至出
现较大亏损的风险,以及与创新企业、境外发行人、中国存托凭证发行机制以及交易机制
等相关的风险。
投资有风险,投资人认购(或申购)本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基金
合同、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管理人建议投资人根据自身的风险收益偏好,选择适合自
己的基金产品,并且中长期持有。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
本更新招募说明书所载内容截止日为2022年7月15日,基金投资组合报告和基金业绩
表现等相关财务数据截止日为2022年6月30日(财务数据未经审计)。本基金托管人招商银
行股份有限公司已复核了本招募说明书中的财务指标、净值表现和投资组合报告等内容。中银转债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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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一、 释义................................................................................................................................ 5
二、 基金管理人..................................................................................................................10
三、 基金托管人..................................................................................................................18
四、 相关服务机构..............................................................................................................24
五、 基金的募集..................................................................................................................36
六、 基金合同的生效..........................................................................................................37
七、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38
八、 基金份额的登记..........................................................................................................47
九、 基金的投资..................................................................................................................48
十、 投资组合报告..............................................................................................................58
十一、 基金的业绩..............................................................................................................63
十二、 基金的财产..............................................................................................................66
十三、 基金资产的估值......................................................................................................67
十四、 基金的收益分配......................................................................................................73
十五、 基金的费用与税收..................................................................................................75
十六、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77
十七、 基金的信息披露......................................................................................................78
十八、 侧袋机制..................................................................................................................84
十九、 风险揭示..................................................................................................................87
二十、 基金合同的终止与基金财产清算......................................................................... 94
二十一、 基金合同摘要......................................................................................................96
二十二、 托管协议摘要....................................................................................................116
二十三、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134
二十四、 其他应披露事项................................................................................................135
二十五、 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140
二十六、 备查文件............................................................................................................141中银转债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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绪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
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
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
风险管理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中银转债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
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编写。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
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招募说明书由本基金管理人
解释。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
对本招募说明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基金合同是约定基
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
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
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
人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本基金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数不得达到或超过基金份额总数的 50%,但在基金运
作过程中因基金份额赎回等情形导致被动达到或超过 50%的除外。
招募说明书关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编制、披露与更新要求,自《信息披露办法》实
施之日起一年后开始执行。中银转债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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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中银转债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指《中银转债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该基金合同的任
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中银转债增强债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指《中银转债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及其更新
7.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中银转债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8.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中银转债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
要》及其更新
9.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司法解释、
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10.《基金法》: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
议通过,自 2004 年 6 月 1 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
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1 年 6 月 9 日颁布、同年 10 月 1 日实施的《证券
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9 年 7 月 26 日颁布、同年 9 月 1 日实施的《公
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04 年 6 月 29 日颁布、同年 7 月 1 日
实施,并于 2012 年 6 月 19 日修订的《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
不时做出的修订
14.《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颁布、同年 10 月 1 日
起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
的修订中银转债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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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6.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或其他经国务院授权的银行监
管机构
17.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
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8.个人投资人:指年满 18 周岁,合法持有现时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等
有效身份证件的中国公民,以及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可投资于证券投
资基金的其他自然人
19.机构投资人:指依法可以投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
注册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
他组织
20.合格境外机构投资人:指符合现时有效的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中国境内证
券市场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人
21.投资人:指个人投资人、机构投资人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人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
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2.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23.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指定的其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
售基金份额,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
业务
24.销售机构:指基金管理人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
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代理协议,代为办理基金销售业
务的其他机构
25.基金销售网点: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及基金管理人指定的其他销售机构的销售
网点
26.注册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交收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人
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注册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交收、代理发
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27.注册登记机构:指办理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注册登记机构为中银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或接受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中银转债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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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基金账户:指注册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
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9.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构买卖本基
金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30.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基金管理
人聘请法定机构验资并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
的日期
31.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产清算完毕,
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2.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不得超过 3
个月
33.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4.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5.T 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工作日
36.T+n 日:指自 T 日起第 n 个工作日(不包含 T 日)
37.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38.交易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39.《业务规则》:指《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证券投资基金注册登记业务规则》,是规
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证券投资基金登记结算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和投资人共
同遵守
40.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
份额的行为
41.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
份额的行为
42.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条件要
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3.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本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规定的条
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全部或部分)转换为基金管
理人管理的、且由同一注册登记机构办理注册登记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中银转债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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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持基金份额
销售机构的操作
45.摆动定价机制:指当开放式基金遭遇大额申购赎回时,通过调整基金份额净值的
方式,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赎回的投资者,从而减少对
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46.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扣款日、
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
完成扣款及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7.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
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
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48.元:指人民币元
49.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关
费用后的余额
50.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申购款及其
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51.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2.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53.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
额净值的过程
54.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站
(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55.不可抗力:指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无法预见、无法避免、无法克服且在本基金合同由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签署之日后发生的,使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无法全部或部分履行本
基金合同的任何事件,包括但不限于洪水、地震及其他自然灾害、战争、骚乱、火灾、政
府征用、没收、恐怖袭击、传染病传播、法律法规变化、突发停电或其他突发事件、证券
交易所非正常暂停或停止交易、公众通讯设备或互联网络故障
56.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理价
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中银转债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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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
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57.侧袋机制:指将基金投资组合中的特定资产从原有账户分离至一个专门账户进行
处置清算,目的在于有效隔离并化解风险,确保投资者得到公平对待,属于流动性风险管
理工具。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原有账户称为主袋账户,专门账户称为侧袋账户
58.特定资产:包括:(一)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
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二)按摊余成本计量且计提资产减值准备仍导致资产价值
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三)其他资产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中银转债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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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基金管理人
(一) 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200 号中银大厦 45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200 号中银大厦 10 楼、11 楼、26 楼、45 楼
法定代表人:章砚
设立日期:2004 年 8 月 12 日
电话:(021)38834999
联系人:高爽秋
注册资本:1 亿元人民币
股权结构:
股 东 出资额 占注册资本的比例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人民币 8350 万元 83.5%
贝莱德投资管理(英国)有限公司 相当于人民币 1650 万元的美元 16.5%
(二) 主要人员情况
1、董事会成员
章砚(ZHANG Yan)女士,董事长。国籍:中国。英国伦敦大学伦敦政治经济学院公
共金融政策专业硕士。2017 年加入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
事长。历任中国银行总行全球金融市场部总监,总行金融市场总部、投资银行与资产管理
部总经理。
张家文(ZHANG Jiawen)先生,董事。国籍:中国。西安交通大学工商管理硕士。
2013 年加入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执行总裁,历任中国银行苏州分行太仓支行副行
长,苏州分行风险管理处处长,苏州分行工业园区支行行长,苏州分行副行长、党委委员,
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执行总裁、党委委员。
韩温(HAN Wen)先生,董事。国籍:中国。首都经济贸易大学经济学学士。现任中
国银行总行人力资源部副总经理。历任中国银行北京市分行公司业务部高级经理,通州支
行副行长,海淀支行副行长,上地支行副行长(主持工作)、行长,丰台支行行长等职。
梁晓钟(LIANG Xiaozhong)女士,董事。国籍:中国。康涅狄格大学经济学博士。
现任中国银行总行风险管理部副总经理。历任中国银行法律合规部助理总经理,银保监会中银转债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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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部、审慎局、统信部副调研员、副处长、处长等职。
曾仲诚(Paul Tsang)先生,董事。国籍:中国。为贝莱德亚太区首席风险管理总监、
董事总经理,负责领导亚太区的风险管理工作,同时担任贝莱德亚太区执行委员会成员。
曾先生于 2015 年 6 月加入贝莱德。此前,他曾担任摩根士丹利亚洲首席风险管理总监,
以及其亚太区执行委员会成员,带领独立的风险管理团队,专责管理摩根士丹利在亚洲各
经营范围的市场、信贷及营运风险,包括机构销售及交易(股票及固定收益)、资本市场、
投资银行、投资管理及财富管理业务。曾先生过去亦曾于美林的市场风险管理团队效力九
年,并曾于瑞银的利率衍生工具交易\结构部工作两年。曾先生现为中国清华大学及北京大
学的风险管理客座讲师。他拥有美国威斯康辛大学麦迪逊分校工商管理学士学位,以及宾
夕法尼亚大学沃顿商学院工商管理硕士学位。
赵欣舸(ZHAO Xinge)先生,独立董事。国籍:中国。美国西北大学经济学博士。
曾在美国威廉与玛丽学院商学院任教,并曾为美国投资公司协会(美国共同基金业行业协
会)等公司和机构提供咨询。现任中欧国际工商学院金融学与会计学教授、副教务长和金
融 MBA 主任,并在华宝信托担任独立董事。
杜惠芬(DU Huifen)女士,独立董事。国籍:中国。山西财经大学经济学学士,美
国俄克拉荷马州梅达斯经济学院工商管理硕士,澳大利亚国立大学高级访问学者,中央财
经大学经济学博士。现任中央财经大学金融学院教授,兼任新时代信托股份有限公司独立
董事。曾任山西财经大学计统系讲师、山西财经大学金融学院副教授、中央财经大学独立
学院(筹)教授、副院长、中央财经大学金融学院副院长等职。
付磊(Fu Lei)先生,独立董事。国籍:中国。首都经济贸易大学管理学博士。现任
首都经济贸易大学会计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兼任中国商业会计学会常务理事、中国内
部审计协会理事、中国会计学会会计史专业委员会主任、北京会计学会常务理事、北京总
会计师协会学术委员,江河创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北京九强生物技术股份有限
公司独立董事、航天长征化学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国投泰康信托有限公司独立董
事等职。
2、监事中银转债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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卢井泉(LU Jingquan)先生,监事,国籍:中国。南京政治学院法学硕士。历任空军
指挥学院教员、中国银行总行机关党委组织部副部长、武汉中北支行副行长、企业年金理
事会高级经理、投资银行与资产管理部高级交易员。
赵蓓青(ZHAO Beiqing)女士,职工监事,国籍:中国,研究生学历。历任辽宁省证
券公司上海总部交易员、天治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交易员、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交易员、
交易主管。现任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交易部总经理。
3、管理层成员
张家文(ZHANG Jiawen)先生,董事、执行总裁。简历见董事会成员介绍。
欧阳向军(Jason X. OUYANG)先生,督察长。国籍:加拿大。中国证券业协会-沃顿
商学院高级管理培训班(Wharton-SAC Executive Program)毕业证书,加拿大西部大学毅
伟商学院(Ivey School of Business, Western University)工商管理硕士(MBA)和经
济学硕士。2004 年加入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督察长。曾在加拿大太平洋集团公司、
加拿大帝国商业银行和加拿大伦敦人寿保险公司等海外机构从事金融工作多年,也曾任蔚
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现英大证券)研究发展中心总经理、融通基金管理公司市场拓展总
监、监察稽核总监和上海复旦大学国际金融系国际金融教研室主任、讲师。
闫黎平(YAN Liping)女士,副执行总裁。国籍:中国。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法学硕
士。2019 年加入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副执行总裁。曾任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
司总裁助理兼保险机构业务部总经理。
赵永东(ZHAO Yongdong)先生,副执行总裁。国籍:中国。安徽大学经济学学士。
2021 年加入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副执行总裁。历任中国银行安徽省分行公司业务
部副总经理,马鞍山分行党委书记、分行行长,安徽省分行个人金融部总经理,公司金融
部总经理,中国银行安徽省分行党委委员、分行副行长。
陈卫星(CHEN Weixing)先生,副执行总裁,国籍:中国。中国人民大学会计学博士。
2022 年加入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副执行总裁。历任中国银行总行金融市场总部(托
管投资服务)助理总经理、中国银行深圳市分行党委委员、行长助理、副行长、中国银行
总行养老金融部副总经理。
奚鹏洲(XI Pengzhou)先生,投资总监(固定收益),国籍:中国。复旦大学理学学
士。2009 年加入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投资总监(固定收益)、固定收益投资部总中银转债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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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理、基金经理,历任中国银行交易中心(上海)高级交易员、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财
富管理部总经理、海外与另类投资部总经理。
李建(LI Jian)先生,投资总监(权益),国籍:中国。江西财经大学经济学学士。
2005 年加入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投资总监(权益)、权益投资部总经理、基金经
理,历任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固定收益投资部副总经理、多元投资部总经理。曾在深圳
市有色金属财务有限公司研究部、联合证券有限公司上海总部、恒泰证券有限公司、上海
远东证券有限公司工作。
程明(CHENG Ming)先生,业务总监(机构销售),国籍:中国。英国布鲁内尔大学
商业金融硕士。2003 年加入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业务总监(机构销售)、董事会
秘书、机构客户一部总经理, 历任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行政管理部总经理、 人力资源
部总经理、 董事会办公室总经理、国际业务部总经理、市场管理部总经理、北京分公司
总经理。曾在中银国际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工作, 担任中银国际基金筹备组成员。
陈宇(CHEN Yu)先生,首席信息官, 国籍:中国。上海交通大学高级金融学院 EMBA
工商管理硕士、复旦大学软件工程硕士。2021 年加入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首席信
息官。历任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软件高级项目经理,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信息技
术部总经理、职工监事,鑫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党委委员、副总经理兼首席信息官。
邢科(XING Ke)先生,联席投资总监(固定收益),国籍:中国。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研
究所经济学博士。2021年加入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联席投资总监(固定收益)。曾
在国家外汇管理局中央外汇业务中心工作。 历任国家外汇管理局中央外汇业务中心投资三
处债券交易员, 中国人民银行驻美洲代表处纽约交易室交易员, 中央外汇业务中心投资部
交易处交易员, 中央外汇业务中心投资一处欧元区债券组合经理, 中央外汇业务中心投资
部投资一组副主管、 主管,国家外汇管理局中央外汇业务中心委托投资部委托一组主管。
4、基金经理
李建(LI Jian)先生,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投资总监(权益)、权益投资部总经理,
董事总经理(MD),经济学学士。曾任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固定收益研究员,恒泰证券有
限责任公司固定收益研究员,上海远东证券有限公司投资经理。2005 年加入中银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2007 年 8 月至 2011 年 3 月任中银货币基金基金经理,2008 年 11 月至 2014 年
3 月任中银增利基金基金经理,2010 年 11 月至 2012 年 6 月任中银双利基金基金经理,2011
年 6 月至今任中银转债基金基金经理,2012 年 9 月至 2020 年 5 月任中银稳健策略(原中中银转债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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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保本)基金基金经理,2013 年 9 月至今任中银新回报基金(原中银保本二号)基金经理,
2014 年 3 月至今任中银多策略混合基金基金经理,2014 年 6 月至 2015 年 6 月任中银聚利
分级债券基金基金经理,2015 年 1 月至今任中银恒利基金基金经理,2018 年 9 月至今任
中银双息回报基金基金经理,2020 年 6 月至今任中银顺兴回报基金基金经理,2021 年 1
月至今任中银顺泽回报基金基金经理,2021 年 11 月至今任中银兴利稳健回报基金基金经
理。具有 25 证券从业年限。具备基金、证券、期货和银行间债券交易员从业资格。
范锐(FAN Rui)先生,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固定收益基金经理,金融学硕士。曾
任万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研究员。2015 年加入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曾任固定收益基金
经理助理。2019 年 10 月至 2020 年 12 月任中银盛利纯债基金基金经理,2020 年 8 月至今
任中银永利基金基金经理,2020 年 10 月至今任中银产业债基金(原中银产业债一年定开
基金)基金经理,2021 年 4 月至今任中银康享基金经理,2022 年 1 月至今任中银恒悦 180
天基金基金经理,2022 年 4 月至今任中银转债基金基金经理。具有 10 年证券从业年限。
具备基金、证券从业资格。
5、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的姓名及职务
主席:张家文(执行总裁)
成员:欧阳向军(督察长)、奚鹏洲(投资总监(固定收益))、李建(投资总监(权
益))、方明(专户投资部 总经理)、李丽洋(研究部总经理) 、王伟(权益投资部副总
经理)、陈玮(固定收益投资部副总经理)
列席:施扬(风险管理部总经理)
6、上述人员之间均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 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7、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中银转债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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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
为;
12、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 基金管理人的承诺
1、基金管理人承诺
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信息披露
办法》等法律法规的活动,并承诺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法行
为的发生。
2、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从业人员的禁止性行为
(1)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或职务之便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6)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
关的交易活动;
(7)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8)法律、行政法规有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3、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勤勉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谋取最大利益;
(2)不利用基金财产或职务之便为自己及其代理人、受雇人或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
(3)不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泄漏
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
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不从事损害基金财产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证券交易及其他活动。中银转债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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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体系是指为了防范和化解风险,保证合法合规经营运作,在充
分考虑内外部环境的基础上,通过建立组织机制、运用管理办法、实施操作程序与控制措
施而形成的系统。
1、内部控制的总体目标
(1)保证公司经营运作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监管规则,形成守法经营、
规范运作的经营思想和经营理念;
(2)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提高经营管理效益,确保经营业务的稳健运行和受托资
产的安全完整,实现公司的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3)确保基金、公司财务和其他信息真实、准确、完整,确保公司对外信息披露及
时、准确、合规。
2、内部控制的原则
(1)健全性原则。内部控制包括公司的各项业务、各个部门或机构和各级人员,并
涵盖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设立健全的内控管理制度和体系,做到内控
管理的全面覆盖;
(2)有效性原则。通过科学的内控管理方法和系统化的管理工具,建立合理的内控
程序,维护内控制度的有效执行,确保公司和基金的合规稳健运作,提高内控管理的有效
性;
(3)权责匹配原则。内控管理中的职权和责任在公司董事会、管理层、下属各单位
(各部门、各分支机构、各层级子公司)及工作人员中进行合理分配和安排,做到权责匹
配,所有主体对其职责范围内的违规行为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4)独立性原则。公司各机构、部门和岗位职责应当保持相对独立,公司基金资产、
自有资产、其他资产的运作分离;
(5)相互制约原则。公司内部部门和岗位的设置权责分明、相互制衡;在治理结构、
机构设置及权责分配、业务流程等方面体现相互制约、相互监督的作用;
(6)成本效益原则。公司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提高经济效益,
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7)防火墙原则。公司投资、交易、研究、市场营销等相关部门,应当在空间上和
制度上适当隔离,以达到防范风险的目的。对因业务需要知悉内部信息的人员,应制定严中银转债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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格的批准程序和监督措施;
(8)及时性原则。内部控制管理反映行业发展的新动向,及时体现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监管政策、自律规则的最新要求,并不断进行调整和完善。
3、制定内部控制制度遵循的原则
基金管理人制定内部控制制度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监管机构的规定和行业监
管规则;应当涵盖公司经营管理的各个环节,并普遍适用于每位员工;以审慎经营、防范
和化解风险为出发点;并随着有关法律法规的调整和公司经营战略、经营方针、经营理念
等内外部环境的变化进行及时修改或完善。
4、内部控制的基本要素
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的基本要素主要包括控制环境、风险评估、控制措施、信息沟通
和内部监控。各要素之间相互支撑、紧密联系,构成有机的内部控制整体。
5、内部控制的组织体系
股东会是基金管理人的最高权力机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行使职权,并承
担相应的责任。股东会选举董事组成董事会,董事会下设风险管理委员会、审计委员会和
人事薪酬委员会。监事依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对公司经营管理活动、董事和公
司管理层的行为行使监督权。基金管理人通过自上而下的有序组织体系,有效贯彻内部控
制制度,实现内部控制目标。
6、内部控制的主要内容
基金管理人设立内部控制和风险防范的三道防线,建立并持续完善研究和投资决策、
交易执行、市场营销、产品研发、基金运营业务、风险管理、法律合规、内部审计、信息
系统管理、危机处理、信息披露、财务管理、人力资源管理等各业务环节的体系和制度,
形成科学有效、职责清晰的内部控制机制。
7、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的声明
(1)基金管理人特别声明以上关于内部控制的披露真实、准确;
(2)基金管理人承诺将根据市场环境的变化和业务的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中银转债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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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概况
1、基本情况
名称: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招商银行”)
设立日期:1987年4月8日
注册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
注册资本:252.20亿元
法定代表人:缪建民
行长:王良(拟任)
资产托管业务批准文号:证监基金字[2002]83号
电话:0755-83199084
传真:0755-83195201
资产托管部信息披露负责人:张燕
2、发展概况
招商银行成立于1987年4月8日,是我国第一家完全由企业法人持股的股份制商业银行,
总行设在深圳。自成立以来,招商银行先后进行了三次增资扩股,并于2002年3月成功地
发行了15亿A股,4月9日在上交所挂牌(股票代码:600036),是国内第一家采用国际会
计标准上市的公司。2006年9月又成功发行了22亿H股,9月22日在香港联交所挂牌交易(股
票代码:3968),10月5日行使H股超额配售,共发行了24.2亿H股。截至2022年3月31日,
本集团总资产94,153.79亿元人民币,高级法下资本充足率17.29%,权重法下资本充足率
14.50%。
2002 年 8 月,招商银行成立基金托管部;2005 年 8 月,经报中国证监会同意,更名
为资产托管部,现下设业务管理团队、基金券商产品团队、银保信托产品团队、养老金团
队、交易与清算团队、项目管理团队、稽核监察团队、基金外包业务团队、系统与数据团
队 9 个职能团队,现有员工 117 人。2002 年 11 月,经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证监会批准获
得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资格,成为国内第一家获得该项业务资格上市银行;2003 年 4
月,正式办理基金托管业务。招商银行作为托管业务资质最全的商业银行,拥有证券投资
基金托管、受托投资管理托管、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托管(QFII)、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中银转债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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托管(QDII)、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托管、保险资金托管、企业年金基金托管、存托凭证试
点存托人等业务资格。
招商银行确立“因势而变、先您所想”的托管理念和“财富所托、信守承诺”的托管
核心价值,独创“6S 托管银行”品牌体系,以“保护您的业务、保护您的财富”为历史使
命,不断创新托管系统、服务和产品:在业内率先推出“网上托管银行系统”、托管业务
综合系统和“6 心”托管服务标准,首家发布私募基金绩效分析报告,开办国内首个托管
银行网站,推出国内首个托管大数据平台,成功托管国内第一只券商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第一只 FOF、第一只信托资金计划、第一只股权私募基金、第一家实现货币市场基金赎回
资金 T+1 到账、第一只境外银行 QDII 基金、第一只红利 ETF 基金、第一只“1+N”基金专
户理财、第一家大小非解禁资产、第一单 TOT 保管,实现从单一托管服务商向全面投资者
服务机构的转变,得到了同业认可。
招商银行资产托管业务持续稳健发展,社会影响力不断提升,四度蝉联获《财资》“中
国最佳托管专业银行”。2016 年 6 月招商银行荣膺《财资》“中国最佳托管银行奖”,成
为国内唯一获得该奖项的托管银行;“托管通”获得国内《银行家》2016 中国金融创新“十
佳金融产品创新奖”;7 月荣膺 2016 年中国资产管理“金贝奖”“最佳资产托管银行”。
2017 年 6 月招商银行再度荣膺《财资》“中国最佳托管银行奖”;“全功能网上托管银行
2.0”荣获《银行家》2017 中国金融创新“十佳金融产品创新奖”;8 月荣膺国际财经权
威媒体《亚洲银行家》“中国年度托管银行奖”。2018 年 1 月招商银行荣膺中央国债登记
结算有限责任公司“2017 年度优秀资产托管机构”奖项;同月,招商银行托管大数据平台
风险管理系统荣获 2016-2017 年度银监会系统“金点子”方案一等奖,以及中央金融团工
委、全国金融青联第五届“双提升”金点子方案二等奖;3 月荣膺公募基金 20 年“最佳基
金托管银行”奖;5 月荣膺国际财经权威媒体《亚洲银行家》“中国年度托管银行奖”;
12 月荣膺 2018 东方财富风云榜“2018 年度最佳托管银行”、“20 年最值得信赖托管银行”
奖。2019 年 3 月招商银行荣获《中国基金报》“2018 年度最佳基金托管银行”奖;6 月荣
获《财资》“中国最佳托管机构”“中国最佳养老金托管机构”“中国最佳零售基金行政
外包”三项大奖;12 月荣获 2019 东方财富风云榜“2019 年度最佳托管银行”奖。2020
年 1 月,荣膺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2019 年度优秀资产托管机构”奖项;6 月
荣获《财资》“中国最佳托管机构”“最佳公募基金托管机构”“最佳公募基金行政外包
机构”三项大奖;10 月荣获《中国基金报》“2019 年度最佳基金托管银行”奖。2021 年中银转债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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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月,荣膺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2020 年度优秀资产托管机构”奖项;1 月荣
获 2020 东方财富风云榜“2020 年度最受欢迎托管银行”奖项;2021 年 10 月,荣获国新
投资有限公司“2021 年度优秀托管银行奖”和《证券时报》“2021 年度杰出资产托管银
行天玑奖”;2021 年 12 月,荣获《中国基金报》第三届中国公募基金英华奖“2020 年度
最佳基金托管银行”;2022 年 1 月荣获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2021 年度优秀
资产托管机构、估值业务杰出机构”。
(二)主要人员情况
缪建民先生,本行董事长、非执行董事,2020年9月起担任本行董事、董事长。中央
财经大学经济学博士,高级经济师。十九届中央候补委员。招商局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
曾任中国人寿保险(集团)公司副董事长、总裁,中国人民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副董事
长、总裁、董事长,曾兼任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中国人保资产管理有
限公司董事长,中国人民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中国人民保险(香港)有限公司
董事长,人保资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中国人民养老保险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中
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
王良先生,本行党委书记、拟任本公司行长,兼任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中国人
民大学货币银行学硕士,高级经济师。1995年6月加入本行,2001年10月起历任本行北京
分行行长助理、副行长、行长,2012年6月起任本行行长助理兼北京分行行长,2013年11
月起不再兼任本行北京分行行长,2015年1月起任本行副行长,2016年11月起兼任本行董
事会秘书,2019年4月起兼任本行财务负责人并不再兼任本行董事会秘书,2019年8月起担
任本行执行董事。2021年8月起任本行常务副行长兼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2022年4月
18日起全面主持本行工作。
汪建中先生,本行副行长,1991 年加入本行;2002 年 10 月至 2013 年 12 月历任本行
长沙分行行长,总行公司银行部副总经理,佛山分行筹备组组长,佛山分行行长,武汉分
行行长;2013 年 12 月至 2016 年 10 月任本行业务总监兼公司金融总部总裁,期间先后兼
任公司金融综合管理部总经理、战略客户部总经理;2016 年 10 月至 2017 年 4 月任本行业
务总监兼北京分行行长;2017 年 4 月起任本行党委委员兼北京分行行长。2019 年 4 月起
任本行副行长。
孙乐女士,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主要负责人,硕士研究生毕业,2001 年 8 月加入招商中银转债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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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至今,历任招商银行合肥分行风险控制部副经理、经理、信贷管理部总经理助理、副
总经理、总经理、公司银行部总经理、中小企业金融部总经理、投行与金融市场部总经理;
无锡分行行长助理、副行长;南京分行副行长,具有 20 余年银行从业经验,在风险管理、
信贷管理、公司金融、资产托管等领域有深入的研究和丰富的实务经验。
(三)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截至 2022 年 3 月 31 日,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累计托管 1051 只证券投资基金。
(四) 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 内部控制目标
招商银行确保托管业务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监管制度,坚持守法经营、
规范运作的经营理念;形成科学合理的决策机制、执行机制和监督机制,防范和化解经营
风险,确保托管业务的稳健运行和托管资产的安全;建立有利于查错防弊、堵塞漏洞、消
除隐患,保证业务稳健运行的风险控制制度,确保托管业务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确保内控机制、体制的不断改进和各项业务制度、流程的不断完善。
2、 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招商银行资产托管业务建立三级内部控制及风险防范体系:
一级内部控制及风险防范是在招商银行总行风险管控层面对风险进行预防和控制;
二级内部控制及风险防范是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设立稽核监察团队,负责部门内部风
险预防和控制;
三级内部控制及风险防范是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在设置专业岗位时,遵循内控制衡原
则,视业务的风险程度制定相应监督制衡机制。
3、 内部控制原则
(1)全面性原则。内部控制覆盖各项业务过程和操作环节、覆盖所有团队和岗位,
并由全部人员参与。
(2)审慎性原则。托管组织体系的构成、内部管理制度的建立均以防范风险、审慎
经营为出发点,体现“内控优先”的要求。
(3)独立性原则。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各团队、各岗位职责保持相对独立,不同托
管资产之间、托管资产和自有资产之间相互分离。内部控制的检查、评价部门独立于内部中银转债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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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制的建立和执行部门。
(4)有效性原则。内部控制有效性包含内部控制设计的有效性、内部控制执行的有
效性。内部控制设计的有效性是指内部控制的设计覆盖了所有应关注的重要风险,且设计
的风险应对措施适当。内部控制执行的有效性是指内部控制能够按照设计要求严格有效执
行。
(5)适应性原则。内部控制适应招商银行托管业务风险管理的需要,并能够随着托
管业务经营战略、经营方针、经营理念等内部环境的变化和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制度等
外部环境的改变及时进行修订和完善。
(6)防火墙原则。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办公场地与我行其他业务场地隔离,办公网
和业务网物理分离,部门业务网和全行业务网防火墙策略分离,以达到风险防范的目的。
(7)重要性原则。内部控制在实现全面控制的基础上,关注重要托管业务重要事项
和高风险环节。
(8)制衡性原则。内部控制能够实现在托管组织体系、机构设置、权责分配及业务
流程等方面形成相互制约、相互监督,同时兼顾运营效率。
4、 内部控制措施
(1)完善的制度建设。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从资产托管业务内控管理、产品受理、
会计核算、资金清算、岗位管理、档案管理和信息管理等方面制定一系列规章制度,保证
资产托管业务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运作。
(2)业务信息风险控制。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在数据传输和保存方面有严格的加密
和备份措施,采用加密、直连方式传输数据,数据执行异地实时备份,所有的业务信息须
经过严格的授权方能进行访问。
(3)客户资料风险控制。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对业务办理过程中获取的客户资料严
格保密,除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监管机构及审计要求外,不向任何机构、部门或个
人泄露。
(4)信息技术系统风险控制。招商银行对信息技术系统机房、权限管理实行双人双
岗双责,电脑机房 24 小时值班并设置门禁,所有电脑设置密码及相应权限。业务网和办
公网、托管业务网与全行业务网双分离制度,与外部业务机构实行防火墙保护,对信息技
术系统采取两地三中心的应急备份管理措施等,保证信息技术系统的安全。
(5)人力资源控制。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通过建立良好的企业文化和员工培训、激中银转债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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励机制、加强人力资源管理及建立人才梯级队伍及人才储备机制,有效的进行人力资源管
理。
(五)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等
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的约定,对基金投资范围、投资比例、投资组
合等情况的合法性、合规性进行监督和核查。
在为基金投资运作所提供的基金清算和核算服务环节中,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发
送的投资指令、基金管理人对各基金费用的提取与支付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对违反法律法
规、基金合同的指令拒绝执行,并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如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
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进行整改,整
改的时限应符合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允许的调整期限。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
确认并以书面形式向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并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
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中银转债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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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相关服务机构
(一) 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1、直销机构
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200号中银大厦45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200号中银大厦10楼、11楼、26楼、45楼
法定代表人:章砚
电话:(021)38834999
传真:(021)50960970
1)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中心柜台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200号中银大厦10楼
客户服务电话:021-3883 4788, 400-888-5566
电子信箱:clientservice@bocim.com 联系人:曹卿
2)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电子直销平台
本公司电子直销平台包括:
中银基金官方网站(www.bocim.com)
官方微信服务号(在微信中搜索公众号“中银基金”并选择关注)
中银基金官方APP客户端(在各大手机应用商城搜索“中银基金”下载安装)
客户服务电话:021-3883 4788, 400-888-5566
电子信箱:clientservice@bocim.com 联系人:朱凯
2、销售机构
1)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1 号
客户服务电话:95566
网址: http://www.boc.cn
2)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中银转债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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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服电话:95555
公司网站:www.cmbchina.com
3)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
客服电话:95588
公司网站:www.icbc.com.cn
4)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25 号
客户服务电话: 95533
网址: www.ccb.com
5)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 188 号
客服电话:95559
公司网站:www.bankcomm.com
6)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光华路 10 号院 1 号楼
客服电话:95558
公司网站:www.citicbank.com
7)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2 号
客服电话:95568
公司网站:www.cmbc.com.cn
8) 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22 号
客服电话:95577
公司网站:http://www.hxb.com.cn
9) 南洋商业银行(中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浦明路 898 号 13 层至 16 层、18 层至 20 层
客服电话:95327中银转债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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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网站:www.ncbchina.cn
10)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福州市湖东路 154 号中山大厦
客服电话:95561
公司网站:www.cib.com.cn
11)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中山东一路 12 号
联系电话:95528
公司网站:www.spdb.com.cn
12)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 5047 号
客服电话:95580
公司网站:www.psbc.com
13) 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宁东路 345 号
客服电话:95574
公司网站:www.nbcb.com.cn
14) 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安徽省合肥市政务文化新区天鹅湖路 198 号
客户服务电话:95318
网站:www.hazq.com
15)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1508 号
客户服务热线:95525
公司网站:www.ebscn.com
16)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商城路 618 号
客户服务热线:95521
公司网站:www.gtja.com中银转债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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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 1 号国贸大厦 2 座 27 层及 28 层
客户服务热线:(+86-10) 65151166
公司网站:www.cicc.com
18) 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益田路 5023 号平安金融中心 B 座第 22-25 层
客户服务热线:95511-8
公司网站:stock.pingan.com
19) 上海陆金所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33 号 14 楼 09 单元
客户服务热线:4008219031
公司网站:www.lufunds.com
20) 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 190 号 2 号楼 2 层
客户服务热线:95021/4001818188
公司网站:http://fund.eastmoney.com/
21) 蚂蚁(杭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 969 号 3 幢 5 层 599 室
客户服务热线:4000-766-123
公司网站:www.fund123.cn
22) 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欧阳路 196 号 26 号楼 2 楼 41 号
客户服务热线:4007009665
公司网站:www.ehowbuy.com
23) 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9 号院 1 号楼
客户服务热线:95321
公司网站:www.cindasc.com
24) 天相投资顾问有限公司中银转债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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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 19 号富凯大厦 B 座 701
客户服务热线:010-66045577
公司网站:www.txsec.com.cn
25)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 66 号 4 号楼
客户服务热线:4008888108
公司网站:www.csc108.com
26) 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丰台区西营街 8 号院 1 号楼 7 至 18 层 101
客户服务热线:95551 或 4008888888
公司网站:chinastock.com.cn
27)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客户服务热线:95548
公司网站:www.cs.ecitic.com
28)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中新广州知识城腾飞一街 2 号 618 室
客户服务热线:95575
公司网站:zzkh.gf.com.cn
29) 申万宏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 989 号 45 层
客户服务电话:95523、4008895523
网址:www.swhysc.com
30) 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 222 号 1 号楼 2001
客户服务热线:95548
公司网站:sd.citics.com
31) 华福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鼓屏路 27 号 1#楼 3 层、4 层、5 层中银转债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9
客户服务电话:95547
公司网站:www.hfzq.com.cn
32) 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福华一路 119 号安信金融大厦
客户服务电话:95517 网站:www.essence.com.cn
33)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广东路 689 号
客户服务热线:95553
公司网站:www.htsec.com
34) 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济南市市中区经七路 86 号
客户服务热线:95538
公司网站:www.zts.com.cn
35) 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第二大街 42 号写字楼 101 室
客户服务热线:4006515988
公司网站:www.ewww.com.cn
36) 国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 3 号国华投资大厦 9 层 10 层
客户服务热线:4008188118
公司网站:www.guodu.com
37) 申万宏源西部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新疆乌鲁木齐市高新区(新市区)北京南路 358 号大成国际大厦 20 楼 2005 室
客户服务电话:95523、4008895523
网址:www.swhysc.com
38) 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高新大道 446 号天风证券大厦 20 层
客户服务热线:95391
公司网站:www.tfzq.com中银转债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30
39) 珠海盈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珠海市横琴新区宝华路 6 号 105 室-3491
客户服务热线:020-89629066
公司网站:www.yingmi.cn
40) 上海利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宝山区月浦镇塘南街 57 号 6 幢 221 室
客户服务热线:400-032-5885
公司网站:www.leadbank.com.cn
41) 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杭州市文二西路 1 号 903 室
客户服务热线:952555
公司网站:www.5ifund.com
42) 京东肯特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三旗建材城中路 12 号 17 号平房 157
客户服务热线:95118
公司网站:kenterui.jd.com
43) 中银国际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200 号中银大厦 39 层
客户服务热线:4006208888
公司网站:www.bocichina.com
44) 南京苏宁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苏宁大道 1-5 号
客户服务热线:95177
公司网站:www.snjijin.com
45) 北京度小满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北旺东路 10 号院西区 4 号楼 1 层 103 室
客户服务热线:95055-4
公司网站:https://www.duxiaomanfund.com/
46) 北京雪球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中银转债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31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创远路 34 号院 6 号楼 15 层 1501 室
客户服务热线:400-159-9288
公司网站:danjuanfunds.com
47) 北京中植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宏达北路 10 号五层 5122 室
客户服务热线:400-8980-618
公司网站:http://www.chtwm.com/
48) 阳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海南省三亚市迎宾路 360-1 号三亚阳光金融广场 16 层
客户服务热线:95510
公司网站:http://fund.sinosig.com/
49) 中信证券华南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州市天河区临江大道 395 号 901 室
客户服务热线:95548
公司网站:www.gzs.com.cn
50) 中信期货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13 层 1301-1305、
14 层
客户服务热线:4009908826
公司网站:www.citicsf.com
51) 腾安基金销售(深圳)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 1 号 A 栋 201 室(入驻深圳市前海商务秘书有
限公司)
客户服务热线:95017(拨通后转 1 转 8)
公司网站:https://www.txfund.com/
52)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16 号
客户服务热线:95519
公司网站:www.e-chinalife.com中银转债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32
53) 中国中金财富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海珠社区科苑南路 2666 号中国华润大厦 L4601-L4608
客户服务热线:95532
公司网站:www.ciccwm.com
54) 鼎信汇金(北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霄云路 40 号院 1 号楼 3 层 306 室
客户服务热线:400-158-5050
公司网站:www.TL50.com
55) 深圳市前海排排网基金销售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强路文化创意园 310 栋 5 层
客户服务电话:400-680-3928
公司网站:www.simuwang.com
56) 奕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 1 号 A 栋 201 室(入驻深圳市前海商务秘书有
限公司)
客户服务热线:400-684-0500
公司网站: www.ifastps.com.cn
57) 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成都市青羊区东城根上街 95 号
客户服务电话:95310
公司网站:www.gjzq.com.cn
58) 东方财富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西藏自治区拉萨市柳梧新区国际总部城 10 栋楼
客户服务热线:95357
公司网站: www.xzsec.com
59) 湘财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长沙市天心区湘府中路 198 号新南城商务中心 A 栋 11 楼
客户服务热线:95351
公司网站:www.xcsc.com中银转债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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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 上海万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明路 1500 号万得大厦
客户服务热线:400-799-1888
公司网站:www.520fund.com.cn" 61) 诺亚正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公司地址:上海市杨浦区长阳路 1687 号长阳创谷 2 号楼
客户服务热线:4008215399
网址:www.noah-fund.com
62) 华宝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浦电路 370 号 2、3、4 层
客户服务热线:400-820-9898
公司网站:www.cnhbstock.com
63) 上海基煜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公司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488 号太平金融大厦 1503 室
客户服务热线: 400-820-5369
网址: https://www.jiyufund.com.cn
64) 上海联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富特北路 277 号 3 层 310 室
客户服务热线:400-118-1188
公司网站:http://www.66liantai.com
65) 华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静安区天目西路 128 号 19 层 1902 室
客户服务热线:956100
公司网站:www.huajinsc.cn
66) 恒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新城区海拉尔东街满世尚都办公商业综合楼
客户服务热线:95575
公司网站:www.cnht.com.cn
67) 宜信普泽(北京)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中银转债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34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 118 号 24 层 2405、2406
客户服务电话:400-609-9200
公司网站:http://www.yixinfund.com
68) 北京汇成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外大街甲 1 号 4 层 401-2
客户服务电话:400-619-9059
公司网站:www.hcfunds.com
69) 泰信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乙 118 号 10 层 1206
客户服务热线:400-004-8821
网址:www.taixincf.com
70) 嘉实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海南省三亚市天涯区凤凰岛 1 号楼 7 层 710 号
客户服务热线:400-021-8850
网址:www.harvestwm.cn
71) 济安财富(北京)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太阳宫中路 16 号院 1 号楼 3 层 307
客户服务热线: 400-673-7010
网址: www.jianfortune.com
72) 上海长量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高翔路 526 号 2 幢 220 室
客服电话:4008202899
公司网站:www.erichfund.com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选择其它符合要求的机构销售本基金,并在
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
(二) 注册登记机构
名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 17 号中银转债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35
法定代表人:于文强
联系人:赵亦清
电话:4008058058
传真:010-50938991
(三) 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和经办律师
名称:上海通力律师事务所
住所:上海市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19 楼
负责人:韩炯
电话:(021)31358666
传真:(021)31358600
联系人:黎明
经办律师:吕红、黎明
(四) 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和经办注册会计师
名称: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 1 号东方广场安永大楼 17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 1 号东方广场安永大楼 17 层
执行事务合伙人:毛鞍宁
电话: 010-58153000
传真: 010-85188298
联系人:陈露
经办会计师:陈露、徐雯中银转债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36
五、基金的募集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信息披露办法》等
有关法律法规、其他有权机构颁布的规范性文件及基金合同,经 2011 年 4 月 27 日中国证
监会证监许可【2011】608 号文件核准募集。本基金为契约型开放式债券型基金,基金存
续期间为不定期。本基金自 2011 年 5 月 30 日起开始发售,募集期间基金份额净值为人民
币 1.000 元,按初始面值发售。截至 2011 年 6 月 24 日募集结束共募集基金份额
2,609,435,161.67 份,有效认购户数为 12220 户。中银转债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37
六、基金合同的生效
根据有关规定,本基金满足基金合同生效条件,基金合同已于 2011 年 6 月 29 日正式
生效。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本基金管理人正式开始管理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自
2014 年 8 月 8 日起,连续二十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二百人或者基金资产
净值低于五千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六十个工作日出
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转换运作方式、与
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中银转债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38
七、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 申购与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网点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
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代销机构,并在基金管理
人网站公示。若基金管理人或其指定的代销机构开通电话、传真或网上等交易方式,投资
人可以通过上述方式进行申购与赎回,具体办法由基金管理人另行公告。
(二) 申购与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
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
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
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本基金管理人已于 2011 年 7 月 25 日起开始办理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日常申购和赎回业
务,详情请参见基金管理人于 2011 年 7 月 23 日发布的《中银转债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
金开放日常申购、赎回、转换及定期定额投资业务公告》。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投
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申请且基金管理人或注册登记机构
确认接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三) 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
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人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顺序赎回;
4、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5、当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履行适当程序后,采用摆动定
价机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具体处理原则和操作规范须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中银转债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39
管部门、自律规则的规定。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运作的实际情况依法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
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四) 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
回的申请。
投资人在提交申购申请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投资人在提交赎回
申请时须持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申购、赎回申请无效。
2、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回申请日
(T 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 T+1 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
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应在 T+2 日后(包括该日)及时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
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基金销售机构对申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
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请。申购的确认以注册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
3、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申购采用全额缴款方式,若申购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功。若申购
不成功或无效,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指定的代销机构将投资人已缴付的申购款项退还
给投资人。
投资人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在 T+7 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项。在发生
巨额赎回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本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五) 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1、投资人申购时,每次最低申购金额为 10 元人民币,在直销网点的每次最低申购金
额为 10,000 元人民币。投资人当期分配的基金收益转为基金份额时,不受申购最低金额的
限制。投资人可多次申购,对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基金份额不设上限限制。法律法规、中
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2、投资人可将其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
3、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对申购的金额
和赎回的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中银转债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40
指定媒介上公告。
4、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
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
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具体请参见相关规定。
5、基金管理人可与销售机构约定,对投资人委托销售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申购与赎回
的,代销机构可以按照委托代理协议的相关规定办理,不必遵守以上限制。
(六) 申购费用和赎回费用
注 1: 就赎回费率的计算而言, 1 年指 365 日,2 年 730 日,以此类推。
注 2: 上述持有期是指在注册登记系统内,投资人持有基金份额的连续期限。
注 3:自 2021 年 8 月 30 日起,对通过本公司直销中心柜台申购本基金的养老金客户
实施特定申购费率:
通过公司直销中心申购该基金的,适用的申购费率为对应申购金额所适用的原申购费
率的 10%,申购费率为固定金额的,则按原费率执行,不再享有费率优惠。其中,养老金
客户指基本养老基金与依法成立的养老计划筹集的资金及其投资运营收益形成的补充养
老基金,包括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可以投资基金的地方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单一计划
申购费率
A 类基金份额 B 类基金份额
金额(M) 前端申购费 申购费率
M<100 万 0.80%
0%
100 万≤M<200
万
0.50%
200 万≤M<500
万
0.30%
M≥500 万 每笔 1000 元
赎回费率
持有期限 赎回费率 赎回费率
Y<7 日 1.5% Y<7 日 1.5%
7 日≤Y<1 年 0.10%
1 年≤Y<2 年 0.05% Y≥7 日 0%
Y≥2 年 0%中银转债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41
以及集合计划、企业年金理事会委托的特定客户资产管计划、基本养老保险基金、职业年
金计划、养老目标基金。如将来出现经养老基金监管部门认可的新的养老基金类型,基金
管理人可在招募说明书更新时或发布临时公告将其纳入养老金客户范围。
1、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在申购时收取基金申购费用;B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申购费。
申购费用由 A 类基金份额投资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
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
2、投资人可将其持有的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在赎回时收
取基金赎回费用;除持续持有期少于 7 日的投资者外,B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赎回费。赎
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
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 25%应归基金财产,其中对于持续持有期少于 7 日的投资者收取的赎
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其余用于支付注册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3、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应于新的
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4、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背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制
定基金促销计划,针对以特定交易方式(如网上交易、电话交易等)等进行基金交易的投资
人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
要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申购费率和基金赎回费率。
5、当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履行适当程序后,采用摆动定
价机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具体处理原则和操作规范须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
管部门、自律规则的规定。
(七) 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
1、本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
基金的申购金额包括申购费用和净申购金额,申购价格以申购当日(T 日)的基金份
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其中:
净申购金额 = 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 =净申购金额/T 日基金份额净值中银转债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42
2、本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
采用 “份额赎回”方式,赎回价格以赎回当日(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计算公式:
赎回总金额=赎回份额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用
3、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4 位,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由此
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 T+1 日
内公告。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4、申购份额的计算及余额的处理方式:申购的有效份额为净申购金额除以当日的基
金份额净值,有效份额单位为份,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
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5、赎回费、赎回金额的处理方式:赎回费以人民币为单位,以四舍五入方式保留至
小数点后 2 位。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以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并扣除
相应的费用,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小数点后 2 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误
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八) 申购和赎回的注册登记
投资人申购基金成功后,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 T+1 日为投资人登记权益并办理注册登
记手续,投资人自 T+2 日(含该日)后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投资人赎回基金成功后,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 T+1 日为投资人办理扣除权益的注册登
记手续。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依法对上述注册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
整,并最迟于开始实施前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九) 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3、发生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
申购申请;当特定资产占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定
以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基金投资人的申购申请。中银转债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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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基金管理人认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时。
5、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能对基金
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的比
例达到或者超过 50%,或者变相规避 50%集中度的情形时。
7、申请超过基金管理人设定的基金总规模、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单个投资人单日
或单笔申购金额上限的。
8、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除上述第 4、6、7 项以外的暂停申购情形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拒绝接受或暂停接受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申购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
公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全部或部分拒绝的,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
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十) 暂停赎回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3、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4、发生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
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当特定资产占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经与
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投资人的赎回
申请。
5、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拒绝接受或暂停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或者延
缓支付赎回款项时,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接受的赎回申请,基金管
理人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
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并以后续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依据
计算赎回金额。若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延期支付最长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并在指定媒介上公告。投资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中银转债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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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予以撤销。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予以公
告。
(十一) 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
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
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 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
或部分延期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程
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投资
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
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的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
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
受理的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
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
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
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
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
动延期赎回处理。
(3)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在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申请超过前一估值日基金总份
额 10%的情形下,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者因支
付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全部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
波动时,可以对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出前一估值日基金总份额 10%的赎回申请实施延
期办理。对于未能赎回部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具
体按上述(2)方式处理。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
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而对中银转债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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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前一估值日基金总份额 10%以内(含 10%)的赎回申请与其他投
资者的赎回申请按上述(1)、(2)方式处理,具体见相关公告。
(4)暂停赎回:连续 2 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
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 20 个
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延期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
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3 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并在两日内在
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基金管理人在上述时间内通过公告说明有关情况,视为通知送达基
金份额持有人。
(十二) 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
暂停公告。
2、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最迟于重新开放日,在指
定媒介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 1 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十三) 基金的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基金管
理人管理的、且由同一注册登记机构办理注册登记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
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基金合同的规
定制定并公告,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十四) 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基金销售机构
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十五)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在届时发布
公告中确定。投资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每期扣款金额
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中所规定的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十六)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而产生的非中银转债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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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过户以及注册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
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捐赠指基
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体;司法强制执
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
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
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的规定办理,并按注册登记机构规定
标准收取过户费用。
(十七) 基金的冻结与解冻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注册
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基金账户或是基金份额被冻结
的,对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一并冻结。
(十八)实施侧袋机制期间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本基金的申购和赎回安排详见本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章
节或相关公告。中银转债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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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基金份额的登记
(一) 基金注册登记业务
本基金的注册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清算和交收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人基
金账户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注册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
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二) 注册登记业务办理机构
本基金的注册登记业务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委托的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负责
办理。基金管理人委托其他机构办理本基金注册登记业务的,应与代理人签订委托代理协
议,以明确基金管理人和代理机构在注册登记业务中的权利义务,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合法权益。
(三) 注册登记机构的权利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享有以下权利:
1、建立和管理投资人基金账户;
2、取得注册登记费;
3、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开户资料、交易资料、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4、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制定和调整注册登记业务的相关规则;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四) 注册登记机构的义务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承担以下义务:
1、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办理本基金的注册登记业务;
2、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办理基金的注册登记业务;
3、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及相关的申购、赎回业务记录 15 年以上;
4、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基金账户信息负有保密义务,因违反该保密义务对投资人或
基金带来的损失,须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但司法强制检查情形除外;
5、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为投资人办理非交易过户等业务,并提供其他必要
服务;
6、接受基金管理人的监督;
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中银转债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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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基金的投资
(一) 投资目标
本基金主要利用可转换公司债券品种兼具债券和股票的特性,通过 “自上而下”宏观
分析和“自下而上”个券选择的有效结合来实施大类资产配置和精选可转换公司债券,在控
制风险和保持资产流动性的前提下,追求超越业绩比较基准的超额收益。 (二) 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的股票(包含中
小板、创业板及其它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存托凭证、债券、货币市场工具、
权证、资产支持证券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它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
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它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基金重点投资于固定收益类证券,包括国债、央行票据、公司债、企业债、资产支
持证券、短期融资券、政府机构债、金融债、次级债、可转换公司债券(包含可分离交易
可转债)、回购等。本基金投资于固定收益类证券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其中对
可转换公司债券(包含可分离交易可转债)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固定收益类证券资产的
80%;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其中现
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投资于股票及存托凭证(含一级市场
新股申购和二级市场股票投资)和权证等权益类证券的比例不高于基金资产的 20%。 (三) 投资理念
本基金通过“自上而下”的宏观分析实现对固定收益类资产和权益类资产的战略及战
术配置,达到在不同市场周期下完成大类资产配置的目标;通过“自下而上”的个券分析充
分挖掘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投资价值,并辅以精选其他固定收益类和权益类投资品种,增强
本债券型基金的收益稳定性及超额收益能力。
(四) 投资策略
1.“自上而下“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投资于固定收益类证券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其中对可转换公司债券
(包含可分离交易可转债)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固定收益类证券资产的 80%;现金或到
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投资于股票及存托凭证中银转债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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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含一级市场新股申购和二级市场股票投资)和权证等权益类证券的比例不高于基金资产
的 20%。
(1)整体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在合同约定的范围内实施稳健的整体资产配置,通过对国内外宏观经济状况、
证券市场走势、市场利率走势以及市场资金供求情况、信用风险情况、风险预算和有关法
律法规等因素的综合分析,预测各类资产在长、中、短期内的风险收益特征,进而在债券
类资产、权益类资产以及货币类资产之间进行动态配置,确定资产的最优配置比例和相应
的风险水平。
通常,在经济从复苏到繁荣时,股票市场将进入牛市,在这两个阶段,权益资产的收
益率都超过固定收益类资产。当经济从滞涨到衰退时,债券市场开始逐步向好进而进入债
券市场的牛市。通过对权益类资产和固定收益类资产投资比例的调整可以提高产品的收益
水平。
(2)类属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的类属资产配置策略主要通过“自上而下”的宏观分析,结合量化的经济指标综
合判断经济周期的运行方向,决定类属资产的投资比例。分析的内容包括:影响经济中长
期运行的变量,如经济增长模式、中长期经济增长动力;影响宏观经济的周期性变量,如
宏观政策、货币供应、CPI、PPI、M1、M2 等;市场自身的指标,如可转换公司债的转股
溢价率和隐含波动率等、公司债的信用状况和偿债能力等、债券市场其它品种的信用利差、
期限利差、远期利率和股票的估值指标等。
2. “自下而上”个券精选策略
本基金采取“自下而上”的方法挑选个券和个股。
在个券选择方面,本基金将债券的估值水平、剩余期限、正股基本面、信用风险程度
等作为个券是否能够纳入投资组合的主要考量指标;同时对照本基金的收益要求,进一步
考虑正股基本面与可转换公司债估值水平的配比、公司债的信用状况和偿债能力、其它普
通债券的收益率与剩余期限的配比等因素;并且根据个券的流动性指标决定投资总量。
在个股选择方面,本基金将采用定性分析与定量分析相结合的方式精选具有成长前景
向好、估值具有优势的优质品种。
(1)固定收益类品种投资策略
本基金资产主要配置在可转换公司债来获取超额收益,可转换公司债部分的投资策略中银转债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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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本基金的核心策略。
1)可转换公司债投资策略
可转换公司债(以下简称“可转债”)兼有股性和债性两方面的属性。本基金管理人将
认真考量可转债的股权价值、债券价值以及其转换期权价值,将选择具有较高投资价值的
可转债。
针对可转债的发行主体,本基金管理人将考量包括所处行业景气程度、公司成长性、
市场竞争力等因素,参考同类公司估值水平评价其股权投资价值;通过考量利率水平、票
息率、付息频率、信用风险及流动性等综合因素判断其债券投资价值;采用经典期权定价
模型,量化其转换权价值,并予以评估。本基金将重点关注公司基本面良好、具备良好的
成长空间与潜力、转股溢价率和投资溢价率合理并有一定下行保护的可转债。
具体策略如下:
A. 可转债投资的行业选择
可转债投资的收益主要来自两大块:转股价值和估值水平的提升,前者与正股价格紧
密相连,后者与转股溢价率和隐含波动率等有着密切的关系。可转债收益与其正股收益有
较强的相关性,同时可转债还有其自身特点,特定情况下其走势还可能背离正股的走势,
因此,本基金在股票分析框架的基础上建立一套特定的可转债分析方法和投资策略。
在可转债投资的行业类别选择上,可转债投资收益的来源是分析的根本出发点,根据
收益来源的特征进行行业选择,以有效地完成可转债的配置。首先,可转债与股票形成联
接,正股的变动从本质上影响着可转债的表现,因此需要根据股票市场周期和经济周期的
相关性,确定可转债市场所处的投资环境和预期表现。具体来说,先从宏观环境大势确定
未来经济运行态势,进而分析和预测股票市场的整体走势,并确定当前经济发展阶段所对
应股票市场各行业的表现,以确定行业层面上的选择排序。比如在经济复苏阶段,选择资
源类行业,该类公司的股票表现相对更好,对应的可转债转股价值上升,带动转债价格上
涨,从而分享正股上涨带来的收益,而在衰退阶段,选择一些非周期性防御性行业,如公
共事业、食品等。其次,从经济层面确定好行业选择的排序后,需进一步根据可转债市场
估值特点来最终确定该配置哪些最有效的行业。从估值方面看,转股溢价率和正股隐含波
动率的提高是可转债价格上升的最主要因素,而不同行业不同类型的公司对旗下可转债转
股溢价率的支撑程度是不一样的,正股的波动性也不相同,比如当前成长性较快的行业其
未来获利能力相对较强,市场对其关注度较高,投资者会有所偏爱,此类行业会被给予相中银转债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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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较高的估值,在其他因素相同的情形下,此类行业的可转债能支撑更高的转股溢价率等,
可转债的估值水平会提升,从而提升可转债的价格,同时本基金会根据可转债当前价格来
评估当前估值水平是否已经体现了其自身可支撑的未来估值水平,选择低估的行业和公司。
总体来看,对可转债行业选择的分析是结合经济周期、股票市场和可转债本身估值特
点等因素综合考虑,结合数量分析,最终确定行业的排序,挖掘出特定时期下最优的行业
并进行合适的配置。
B. 可转债个券的选择
可转债不同于一般的企业债券,该债券赋予投资者在一定条件下将可转债转换成股票
的权利,投资者可能还具有回售等其他权利,因此从这方面看可转债的理论价值应等于普
通债券的基础价值和可转债自身内含的期权价值之和。可转债的基础价值,即纯债价值,
该部分价值的计算与普通债券价值的计算方法一样,即按照债券市场相应的收益率水平将
未来的一系列现金流进行贴现即可。可转债价值中的另一部分即期权价值的定价是可转债
定价的核心,该部分定价涉及到对应正股的价格及其预期、可转债发行条款、该发债上市
公司基本面特征、股价波动率等关键要素。关于期权定价,常用的模型有二叉树模型、修
正的 BS 模型等,本基金在分析期权价值的过程将结合定价模型、市场定性分析和定量比
较分析,充分考虑市场各时期的特征,合理地给出可转债的估值。
C. 可转债条款投资策略
国内转债一般具有提前赎回、修正转股价、提前回售等条款,这些条款在特定环境下
对转债价值有着较大的影响。例如,当一段时间内正股价格持续低于转股价达到一定程度,
则发行该可转债的公司董事会可发起向下修正转股价的提议,通过向下修正转股价而大幅
提高转债的转股价值,从而提升转债价值,也为该转债未来可能出现较好表现提供支撑,
这也有效地降低了正股可能较大幅下跌给转债带来的损失,因此提前对此进行合理的判断
将提升组合投资价值。本基金从公司层面进行分析,包括当前经营状况和未来发展战略,
以及公司的财务状况和融资需求,站在企业方面看问题,从而较好地把握企业在提前赎回、
修正转股价等方面的态度。另外,因增发或派息等而引起转股价变动,不同的情形会对转
债价值产生不同的影响,本基金可以通过有效分析相关信息而把握可能的投资机会。
D. 可转债转换成相应股票的投资策略
在转股期内,可转债具有按规定转换条件转换成相应股票的权力,因此需要有合理的
可转债转换成股票的策略,本基金认为是否进行转股主要根据转股前后的价值对比进行判中银转债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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断,一般来说包括如下情况:
a)当转股溢价率明显为负时,即一张可转债转换成股票后卖出的所得收益大于转债
价格,本基金将抓住此套利机会,通过将可转债转股卖出而获得超额收益;
b)当因正股价格大涨而触发提前赎回时,本基金将具体分析该正股未来的可能表现
情况,据此首先做出将可转债进行转股来保障投资者的利益,然后进一步做出是继续持有
正股还是立即卖出的决定;
c)当转债流动性不能满足组合所需要求时,本基金将合理地通过转股来保持高流通
性;
d)通过可转债转股能提升投资者收益的其他情况。
E. 可分离交易可转债投资策略
可分离交易可转债是一类特殊的可转债品种,与普通可转债不同的一点主要在于可分
离交易可转债在上市后债券部分跟权证部分实行分离交易。在可分离交易可转债投资方面,
本基金一般不主动从二级市场上买入权证部分,如果通过申购可分离交易可转债而获得部
分权证,本基金采取上市后尽快卖出的策略以降低权证高波动风险。在可分离交易可转债
纯债方面,本基金将综合分析纯债部分的信用状况、流动性以及与利率产品的利差等情况,
以及分析可分离转债纯债跟股市之间的相关性,在此基础上合理评估可分离转债纯债部分
的投资价值并作出相应的投资决策,力求在保持流动性的基础上为组合增强收益。
2)其它固定收益类资产投资策略
除可转债外,本基金可投资的债券范围包括国债、金融债、央票、企业债、公司债、
资产证券化产品和短期融资券等其他债券资产。在该部分投资管理上,本基金灵活应用各
种期限结构策略、信用策略、互换策略、息差策略和资产支持证券策略等,在合理管理并
控制组合风险的前提下,为组合增加最大的收益。
A. 期限结构策略
期限结构配置策略原则上是基于收益率曲线变化的情景分析,“自上而下”的进行资产
配置,构建最优化债券组合。
在确定组合目标久期后,通过研究收益率曲线结构,采用情景分析方法对各期限段债
券风险收益特征进行评估,将预期收益率与波动率匹配度最高的期限段进行配比,从而在
子弹组合、哑铃组合和梯形组合中选择风险收益特征最优的配置组合。
B. 信用策略中银转债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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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利差收益率主要受两个方面的影响,一是债券对应信用水平的市场信用利差曲线
走势;二是债券本身的信用变化。本基金依靠内部评级系统分析债券的相对信用水平、违
约风险及理论信用利差,分析信用利差曲线整体及分行业走势,确定各类债券投资比例。
C. 互换策略
不同券种在利息、违约风险、久期、流动性、税收和衍生条款等方面存在差别,投资
管理人可以同时买入和卖出具有相近特性的两个或两个以上券种,赚取收益率差。
D. 息差策略
息差策略是指利用回购利率低于债券收益率的情形,通过正回购将所获得资金投资于
债券的策略。
息差策略实际上也就是杠杆放大策略,进行放大策略时,必须考虑回购资金成本与债
券收益率之间的关系,只有当债券收益率高于回购资金成本(即回购利率)时,息差策略
才能取得正的收益。
E. 资产支持证券策略
本基金管理人通过考量宏观经济形势、提前偿还率、违约率、资产池结构以及资产池
资产所在行业景气情况等因素,预判资产池未来现金流变动;预测提前偿还率变化对标的
证券平均久期及收益率曲线的影响,密切关注流动性变化,在严格控制信用风险暴露程度
的前提下,选择风险调整后收益较高的品种进行投资。
(2)权益类品种投资策略
1)股票投资策略
本基金在大类资产配置下,通过对股票基本面的分析来精选个股。分析主要包括股票
的价值和成长性指标。价值投资的核心思想是寻找市场上被低估的股票,具体指标包括:
市盈率、市净率、市销率、股息收益率等。成长股的重要评估指标是考察公司的成长性,
具体指标包括:预期净利润增长率、中长期净利润增长率、内部成长率及历史增长率等。
在股票投资方面,本基金遵循如下投资步骤:
A. 对股票的风格特征进行评估,从股票池中选择成长与价值特性突出的股票。
根据一系列指标对市场上所有股票的风格特征进行评估,初步筛选出成长与价值股票
池。
B. 对股票的基本面素质进行筛选,应用基本面分析方法,确定优质成长股与优质价
值股的评价标准,在第一步选择出的具有鲜明风格的股票名单中,进一步分析,选出基本中银转债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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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较好的股票。
成长股与价值股在股票资产中进行相对均衡的配置,适度调整,以控制因风格带来的
投资风险,降低组合波动,提高整体收益率。
2)权证投资策略
权证为本基金辅助性投资工具,投资原则为有利于基金资产增值、控制下跌风险、实
现保值和锁定收益。本基金将主要投资满足成长和价值优选条件的公司发行的权证。
3)存托凭证投资策略
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策略依照上述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投资策略执行。
(五) 业绩比较基准
天相转债指数收益率×80%+中债综合指数收益率×20%。
天相转债指数是以沪深两市所有可转债的交易价格,按发行公司公告的实际未转股规
模帕氏加权计算,反映两市可转债的总体走势。天相转债指数的基期为 1999 年 12 月 30
日,是国内较早编制的可转债指数。
中债综合指数是由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编制,样本债券涵盖的范围更加全
面,具有广泛的市场代表性,涵盖主要交易市场(银行间市场、交易所市场等)、不同发
行主体(政府、企业等)和期限(长期、中期、短期等),能够很好地反映中国债券市场
总体价格水平和变动趋势。中债综合指数各项指标值的时间序列更加完整,有利于更加深
入地研究和分析市场。
在综合考虑了指数的权威性和代表性、指数的编制方法和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和投资理
念,本基金选择市场认同度较高的天相转债指数和中债综合指数的组合:天相转债指数收
益率×80%+中债综合指数收益率×20%,作为业绩比较基准。如果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
或者有更权威的、更能为市场普遍接受的业绩比较基准推出,或者是市场上出现更加适合
用于本基金的业绩基准的指数时,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
履行适当程序后,变更业绩比较基准并及时公告。
(六) 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属于债券型基金,其预期风险收益低于股票型基金和混合型基金,高于货币市
场基金。
(七)投资限制
1、禁止行为中银转债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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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行的股票
或者债券;
(6)买卖与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依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2、投资比例限制
(1)本基金投资于固定收益类证券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其中对可转换公司债
券(包含可分离交易可转债)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固定收益类证券资产的 80%;投资于
股票及存托凭证(含一级市场新股申购和二级市场股票投资)和权证等权益类证券的比例
不高于基金资产的 20%;
(2)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3)本基金与由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
该证券的 10%;
(4)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 40%;
(5)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5%;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的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
有同一权证的比例不超过该权证的 10%;
(6)本基金持有的现金或到期日不超过 1 年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其
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7)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8)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中银转债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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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
值的 10%;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
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10)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
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11)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
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
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2)本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所申报的金额不得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所申报
的股票数量不得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3)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包括开放式基金以及处于开放期的定期开
放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15%;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
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
(14)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5%,因
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
合前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5)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
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16)本基金不得违反基金合同关于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和投资比例的约定;
(17)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比例限制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
(18)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规定的其它投资限制。
《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的,且适用于本基金,则本
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当限制,不需要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本基金将在基金合同生效 6 个月内使投资组合比例达到基金合同的相关规定。基金托
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除第(6)、(11)、(14)、
(15)项以外,由于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或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原
因导致的投资组合不符合上述约定的比例不在限制之内,但基金管理人应在 10 个交易日
内进行调整,以达到上述标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中银转债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57
(八)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股东及债权人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股东权利及债权人权利,保护基
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2、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不参与所投资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
3、有利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
4、不通过关联交易为自身、雇员、授权代理人或任何存在利害关系的第三人牟取任
何不当利益。
(九)基金的融资融券
本基金可以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进行融资、融券。
(十)侧袋机制的实施和投资运作安排
当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根据最大限度保护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的原则,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咨询会计师事务所意见后,可以
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启用侧袋机制,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本部分约定的投资组合比例、投资策略、组合限制、业绩比较基
准、风险收益特征等约定仅适用于主袋账户。
侧袋账户的实施条件、实施程序、运作安排、投资安排、特定资产的处置变现和支付
等对投资者权益有重大影响的事项详见本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章节的规定。中银转债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58
十、投资组合报告
本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
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本基金的托管人据本基金合同规定,于 2022 年 8 月 16 日复核了本报告中的财务指标、
净值表现和投资组合报告等内容,保证复核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
本投资组合报告所载数据截至 2022 年 6 月 30 日,本报告所列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一)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序号 项目 金额(元) 占基金总资产的
比例(%)
1 权益投资 69,791,451.70 17.56
其中:股票 69,791,451.70 17.56
2 固定收益投资 314,063,284.84 79.04
其中:债券 314,063,284.84 79.04
资产支持证券 - - 3 贵金属投资 - - 4 金融衍生品投资 - - 5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 其中:买断式回购的买入返售金融
资产
- - 6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金合计 13,280,457.10 3.34
7 其他各项资产 216,366.48 0.05
8 合计 397,351,560.12 100.00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
(二)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1、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境内股票投资组合
代码 行业类别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
比例(%)
A 农、林、牧、渔业 - - B 采矿业
1,959,600.00 0.55
C 制造业 63,826,426.70 17.82
D 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 - - E 建筑业 - -中银转债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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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 批发和零售业 2,107,116.00 0.59
G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1,898,309.00 0.53
H 住宿和餐饮业 - -
I 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 - - J 金融业 - - K 房地产业 - - L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 - M 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 - - N 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 - - O 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 - - P 教育 - - Q 卫生和社会工作 - - R 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 - S 综合 - - 合计 69,791,451.70 19.48
2、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港股通投资股票投资组合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港股通投资股票。
(三)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投资明细
序号 股票代码 股票名称 数量(股)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
净值比例(%)
1 600519 XD 贵州茅 2,800 5,726,000.00 1.60
2 600522 中天科技 247,100 5,708,010.00 1.59
3 002738 中矿资源 48,080 4,452,688.80 1.24
4 002709 天赐材料 63,400 3,934,604.00 1.10
5 300750 宁德时代 7,100 3,791,400.00 1.06
6 688518 联赢激光 85,360 2,901,386.40 0.81
7 002906 华阳集团 59,100 2,677,821.00 0.75
8 688032 禾迈股份 3,008 2,619,968.00 0.73
9 601012 隆基绿能 38,920 2,593,239.60 0.72
10 605117 德业股份 7,900 2,211,131.00 0.62
(四)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股
票投资明细中银转债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60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股票。
(五)报告期末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序号 债券品种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
值比例(%)
1 国家债券 22,246,912.33 6.21
2 央行票据 - - 3 金融债券 - - 其中:政策性金融债 - - 4 企业债券 - - 5 企业短期融资券 - - 6 中期票据 - - 7 可转债(可交换债) 291,816,372.51 81.47
8 同业存单 - - 9 其他 - - 10 合计 314,063,284.84 87.68
(六)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债券投资明细
序号 债券代码 债券名称 数量(张)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
净值比例
(%)
1 132018 G 三峡 EB1 356,660 49,918,475.60 13.94
2 123137 锦浪转债 158,054 23,945,609.69 6.68
3 113052 兴业转债 200,000 22,334,306.85 6.24
4 019666 22 国债 01 220,000 22,246,912.33 6.21
5 113050 南银转债 125,300 15,372,308.63 4.29
(七)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券投
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八)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贵金属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贵金属。
(九)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权证投资明细中银转债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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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权证。
(十)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1、本基金投资国债期货的投资政策
本基金投资范围未包括国债期货,无相关投资政策。
2、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本基金报告期内未参与国债期货投资。
3、本基金投资国债期货的投资评价
本基金报告期内未参与国债期货投资,无相关投资评价。
(十一)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报告期内,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大证券发行主体中,兴业银行、南京银行受到银保监会
地方银保监局处罚,银河受到证监会地方证监局的处罚。
基金管理人通过对上述发行人进一步了解分析后,认为以上处分不会对所持有的兴业转债
(113052)、南银转债(113050)、中银转债(113057)的投资价值构成实质性影响,因此
未披露处罚事宜。
报告期内,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及债券的其余发行主体没有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或在
本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况。
2、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没有超出基金合同规定的备选股票库。
3、其他各项资产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元)
1 存出保证金 117,769.53
2 应收证券清算款 - 3 应收股利 - 4 应收利息 - 5 应收申购款 98,596.95
6 其他应收款 - 8 其他 - 9 合计 216,366.48
4、 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序号 债券代码 债券名称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
值比例(%)中银转债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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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132018 G 三峡 EB1 49,918,475.60 13.94
2 113052 兴业转债 22,334,306.85 6.24
3 113050 南银转债 15,372,308.63 4.29
4 128136 立讯转债 11,349,148.34 3.17
5 113616 韦尔转债 11,026,256.82 3.08
6 110075 南航转债 9,483,749.98 2.65
7 113024 核建转债 9,023,182.82 2.52
8 123107 温氏转债 7,877,580.82 2.20
9 127045 牧原转债 7,739,990.14 2.16
10 127040 国泰转债 7,739,842.19 2.16
11 110053 苏银转债 7,558,768.77 2.11
12 128141 旺能转债 7,540,936.41 2.11
13 110082 宏发转债 7,435,305.21 2.08
14 127038 国微转债 6,935,571.42 1.94
15 123123 江丰转债 5,728,931.10 1.60
16 118001 金博转债 4,813,406.16 1.34
17 118003 华兴转债 3,895,176.73 1.09
18 127050 麒麟转债 3,162,313.70 0.88
19 127041 弘亚转债 2,865,198.63 0.80
20 110056 亨通转债 2,639,438.36 0.74
21 118000 嘉元转债 2,110,174.93 0.59
22 127020 中金转债 2,064,126.56 0.58
23 113633 科沃转债 1,700,071.18 0.47
24 127046 百润转债 1,197,508.22 0.33
25 127027 靖远转债 738,984.79 0.21
5、 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不存在流通受限情况。
6、投资组合报告附注的其他文字描述部分
由于计算中四舍五入的原因,本报告分项之和与合计项之间可能存在尾差。中银转债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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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 基金的业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
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现。投资有风险, 投资者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合同生效日为 2011 年 6 月 29 日,基金合同生效以来基金投资业绩与同期业绩
比较基准的比较如下表所示:
中银转债增强债券 A:
阶段
净值增长
率①
净值增长率
标准差②
业绩比较基
准收益率③
业绩比较基准收
益率标准差④
①-③ ②-④
2011 年 6 月 29 日(基金
合同生效日)至 2011 年
12 月 31 日
-0.20% 0.21% -7.91% 0.59% 7.71% -0.38%
2012 年 1 月 1 日至 2012
年 12 月 31 日
9.42% 0.37% 2.91% 0.28% 6.51% 0.09%
2013 年 1 月 1 日至 2013
年 12 月 31 日
3.02% 0.84% -1.15% 0.51% 4.17% 0.33%
2014 年 1 月 1 日至 2014
年 12 月 31 日
70.40% 1.24% 44.96% 0.84% 25.44% 0.40%
2015 年 1 月 1 日至 2015
年 12 月 31 日
21.02% 3.52% -19.01% 2.45% 40.03% 1.07%
2016 年 1 月 1 日至 2016
年 12 月 31 日
-20.39% 0.88% -8.35% 0.57% -12.04% 0.31%
2017 年 1 月 1 日至 2017
年 12 月 31 日
1.19% 0.45% -1.35% 0.33% 2.54% 0.12%
2018 年 1 月 1 日至 2018
年 12 月 31 日
-8.19% 0.69% 1.18% 0.42% -9.37% 0.27%
2019 年 1 月 1 日至 2019
年 12 月 31 日
29.55% 0.83% 16.62% 0.43% 12.93% 0.40%中银转债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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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 年 1 月 1 日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
28.16% 1.16% 3.92% 0.50% 24.24% 0.66%
2021 年 1 月 1 日至 2021
年 12 月 31 日
12.71% 1.14% 14.67% 0.41% -1.96% 0.73%
2022 年 1 月 1 日至 2022
年 6 月 30 日
-10.83% 1.00% -2.90% 0.57% -7.93% 0.43%
自基金合同生效起至
2022 年 6 月 30 日
186.31% 1.35% 35.78% 0.88% 150.53% 0.47%
中银转债增强债券 B:
阶段
净值增长
率①
净值增长率
标准差②
业绩比较基
准收益率③
业绩比较基准收
益率标准差④
①-③ ②-④
2011 年 6 月 29 日(基金
合同生效日)至 2011 年
12 月 31 日
-0.40% 0.21% -7.91% 0.59% 7.51% -0.38%
2012 年 1 月 1 日至 2012
年 12 月 31 日
9.04% 0.37% 2.91% 0.28% 6.13% 0.09%
2013 年 1 月 1 日至 2013
年 12 月 31 日 2.67%
0.84% -1.15% 0.51% 3.82% 0.33%
2014 年 1 月 1 日至 2014
年 12 月 31 日
69.60% 1.24% 44.96% 0.84% 24.64% 0.40%
2015 年 1 月 1 日至 2015
年 12 月 31 日
20.52% 3.52% -19.01% 2.45% 39.53% 1.07%
2016 年 1 月 1 日至 2016
年 12 月 31 日
-20.67% 0.88% -8.35% 0.57% -12.32% 0.31%
2017 年 1 月 1 日至 2017
年 12 月 31 日
0.83% 0.45% -1.35% 0.33% 2.18% 0.12%
2018 年 1 月 1 日至 2018
年 12 月 31 日
-8.56% 0.69% 1.18% 0.42% -9.74% 0.27%中银转债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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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 年 1 月 1 日至 2019
年 12 月 31 日
29.15% 0.83% 16.62% 0.43% 12.53% 0.40%
2020 年 1 月 1 日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
27.68% 1.16% 3.92% 0.50% 23.76% 0.66%
2021 年 1 月 1 日至 2021
年 12 月 31 日
12.33% 1.14% 14.67% 0.41% -2.34% 0.73%
2022 年 1 月 1 日至 2022
年 6 月 30 日
-11.01% 1.00% -2.90% 0.57% -8.11% 0.43%
自基金合同生效起至
2022 年 6 月 30 日
174.81% 1.35% 35.78% 0.88% 139.03% 0.47%中银转债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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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 基金的财产
(一) 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申购款以及其
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二) 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三) 基金财产的账户
本基金财产以基金名义开立银行存款账户,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开立证券交易清算资
金的结算备付金账户,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开立基金证券账户,以本基金的
名义开立银行间债券托管账户。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
售机构和注册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 基金财产的处分
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代销机构的固有财产,并由基金托管人保
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基金财产的管理、运用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和收益
归入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可以按基金合同的约定收取管理费、托管费以及
其他基金合同约定的费用。基金财产的债权、不得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固有财产的
债务相抵销,不同基金财产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以其自
有资产承担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和其他权利。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
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非因基
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中银转债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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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 基金资产的估值
(一) 估值目的
基金资产估值的目的是客观、准确地反映基金资产是否保值、增值,依据经基金资产
估值后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而计算出的基金份额净值,是计算基金申购与赎回价格的基础。
(二) 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正常营业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
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营业日。
(三) 估值依据及原则
估值应符合本基金合同、《证券投资基金会计核算业务指引》、证监会计字[2007]21 号
《关于证券投资基金执行<企业会计准则>估值业务及份额净值计价有关事项的通知》、中
国证监会[2008]38 号公告《关于进一步规范证券投资基金估值业务的指导意见》及其他法
律、法规的规定,如法律法规未做明确规定的,参照证券投资基金的行业通行做法处理。
估值数据依据合法的数据来源独立取得。对于固定收益类投资品种的估值应依据中国证券
业协会基金估值工作小组的指导意见及指导价格估值。
估值的基本原则:
(1)对存在活跃市场的投资品种,如估值日有市价的,应采用市价确定公允价值。
估值日无市价,但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且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
价格的重大事件的,应采用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值。如估值日无市价,且最近交易日
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且证券发行机构发生了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使潜在估值
调整对前一估值日的基金资产净值的影响在 0.25%以上的,应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
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值。有充足证据表明最近交易市价不
能真实反映公允价值的,应对最近交易的市价进行调整,确定公允价值。
(2)对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投资品种,应采用市场参与者普遍认同,且被以往市场实
际交易价格验证具有可靠性的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运用估值技术得出的结果,应反映
估值日在公平条件下进行正常商业交易所采用的交易价格。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时,
应尽可能使用市场参与者在定价时考虑的所有市场参数,并应通过定期校验,确保估值技
术的有效性。
有充足理由表明按以上估值原则仍不能客观反映相关投资品种的公允价值的,基金管
理人应根据具体情况与托管人进行商定,按最能恰当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中银转债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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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权证、债券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金融资产和
金融负债。
(五) 估值程序
1、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金份额的余额
数量计算。由于基金费用的不同,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和 B 类基金份额将分别计算基金
份额净值。计算公式为:计算日某类基金份额净值 = 计算日该类基金份额基金资产净值 /
计算日该类基金份额的总份额余额。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精确到 0.0001 元,小数点后第五
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本基金 A/B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估值。基金管理人
每个工作日对本基金 A/B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估值后,将本基金 A/B 类基金份额的基
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月
末、年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六) 具体投资品种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权证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
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以最
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
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交易所上市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
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
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
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3)交易所上市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
券应收利息(自债券计息起始日或上一起息日至估值当日的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
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
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中银转债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69
确定公允价格;
(4)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交易所
上市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
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 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
的市价(收盘价)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2) 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和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
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 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交易所上市的
同一股票的市价(收盘价)估值;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
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采用估值技术
确定公允价值。
4、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5、当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可以在履行适当程序后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
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
6、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
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7、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估值核算,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
8、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
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及相关
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
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
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
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信息
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中银转债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70
(七) 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性、
及时性。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4 位以内(含第 4 位)发生差错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
误。
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差错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注册登记机构、或代销机
构、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差错,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
于该差错遭受损失当事人(“受损方”)的直接损失按下述“差错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
偿责任。
上述差错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计算差错、
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对于因技术原因引起的差错,若系同行业现有技术水平
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则属不可抗力,按照下述规定执行。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造成投资人的交易资料灭失或被错误处理或造成其他差错,因不可
抗力原因出现差错的当事人不对其他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但因该差错取得不当得利的当
事人仍应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2、差错处理原则
(1)差错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差错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及时进行
更正,因更正差错发生的费用由差错责任方承担;由于差错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差
错,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差错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若差错责任方已经积
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
偿责任。差错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差错已得到更正。
(2)差错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并且仅对差错的
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差错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差错责任方仍应
对差错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
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差错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
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返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
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中银转债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71
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差错责任方。
(4)差错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差错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5)差错责任方拒绝进行赔偿时,如果因基金管理人过错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托
管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如果因基金托管人过错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
金管理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之外的第三方造成基金
财产的损失,并拒绝进行赔偿时,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向差错方追偿;追偿过程中产生的有
关费用,应列入基金费用,从基金资产中支付。
(6)如果出现差错的当事人未按规定对受损方进行赔偿,并且依据法律法规、基金合同
或其他规定,基金管理人自行或依据法院判决、仲裁裁决对受损方承担了赔偿责任,则基
金管理人有权向出现过错的当事人进行追索,并有权要求其赔偿或补偿由此发生的费用和
遭受的直接损失。
(7)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则处理差错。
3、差错处理程序
差错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差错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差错发生的原因确定差错的责任
方;
(2)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差错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差错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损失;
(4)根据差错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注册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金注册登记机
构进行更正,并就差错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差错处理的原则和方法如下:
(1)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金托管人,
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
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通报基金托管
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因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给基金或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失的,应由基金管理人
先行赔付,基金管理人按差错情形,有权向其他当事人追偿。
(4)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由于各自技术系统设置而产生的净值计算尾差,以基金管中银转债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72
理人计算结果为准。
(5)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八) 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它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
时;
3、当特定资产占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估值;
4、占基金相当比例的投资品种的估值出现重大转变,而基金管理人为保障投资人的
利益,已决定延迟估值;
5、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九) 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
人负责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或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需
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工作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
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十) 特殊情形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 6 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
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由于证券交易所及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或国家
会计政策变更、市场规则变更等,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
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未能发现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减轻或消除
由此造成的影响。
(十一) 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资产估值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应根据本部分的约定对主袋账户资产进行估值并披露主袋账
户的基金净值信息,暂停披露侧袋账户净值信息。中银转债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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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 基金的收益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关费用后
的余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实现收
益的孰低数。其中,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三)收益分配原则
本基金收益分配应遵循下列原则:
1、由于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B 类基金份额收取销售服务费,各
基金份额类别对应的可供分配利润将有所不同,本基金同一基金份额类别内的每一基金份
额享有同等收益分配权;
2、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收益分配每年最多为 6 次,每次每份
基金收益分配比例不低于收益分配基准日每份基金份额可供分配利润的 20%,若《基金合
同》生效不满 3 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3、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选择
取得现金红利或将所获红利按除权日的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如果
基金份额持有人未选择收益分配方式,则默认为现金方式;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对 A 类、B
类基金份额分别选择不同的分红方式。选择采取红利再投资形式的,同一类别基金份额的
分红资金将按除权日该类别的基金份额净值转成相应的同一类别的基金份额;
4、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
于面值;
5、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的时间不得
超过 15 个工作日。
6、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人自行承担。当投资人的现
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以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可将投
资人的现金红利按除息日的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基金份额。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将对上述基金收
益分配政策进行调整。中银转债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74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收益分配基准日以及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
润、基金收益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由于不同基金份
额类别对应的可供分配利润不同,基金管理人可相应制定不同的收益分配方案。
(五)收益分配的时间和程序
1、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订,由基金托管人复核,依照《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2、在收益分配方案公布后,基金管理人依据具体方案的规定就支付的现金红利向基
金托管人发送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按照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及时进行分红资金的划付。
(六)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收益分配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侧袋账户不进行收益分配,详见本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
章节的规定。中银转债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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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 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一) 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本基金从 B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财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
4、基金财产拨划支付的银行费用;
5、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基金信息披露费用;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有关的会计师费和律师费;
8、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9、依法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上述基金费用由基金管理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参照公允的市场价格确定,法律法规
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二) 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管理费按基金资产净值的 0.75%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0.75%÷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核对一致后,由基金托
管人于次月首日起 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
休息日,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托管费按基金资产净值的 0.20%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0.20%÷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核对一致后,由基金托
管人于次月首日起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托管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中银转债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76
休息日,支付日期顺延。
3.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B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年费率为
0.35% 。销售服务费计算方法如下,按 B 类基金份额基金资产净值计提:
H=E×0.35% ÷当年天数
H为B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为B类基金份额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核对一致后,由基
金托管人于次月首日起 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
人按相关合同规定支付给基金销售机构等。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支付日期顺延。
4.除管理费、托管费、销售服务费之外的基金费用,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其他有关法规
及相应协议的规定,按费用支出金额支付,列入或摊入当期基金费用。
(三) 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基金合同生效前的律师费、会计师费和信息披露费用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基金管
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损失,以及处
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等不列入基金费用。
(四) 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和销售服务费的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协商酌情降低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销售服务费率,
此项调整不需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日 2
日前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五) 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费用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与侧袋账户有关的费用可以从侧袋账户中列支,但应待侧袋
账户资产变现后方可列支,有关费用可酌情收取或减免,但不得收取管理费,详见本招募
说明书“侧袋机制”章节的规定。
(六) 基金税收
基金和基金份额持有人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纳税义务。中银转债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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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六、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 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会计责任方;
2、本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每年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
3、本基金的会计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的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金管理人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
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金托管人定期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并书面确
认。
(二) 基金的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具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
师对本基金年度财务报表及其他规定事项进行审计。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与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时,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报基金托管人。就更换会计
师事务所,基金管理人应当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中银转债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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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七、 基金的信息披露
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
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其他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为根本出发点,依法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
及时性、简明性和易得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及其日常机构等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
组织。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按规定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披露事项在规定时间内通过中
国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指定报刊”) 及指定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指定网
站”)等媒介披露。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息披露义务
人应保证不同文本的内容一致。不同文本之间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招募说明书
招募说明书是基金向社会公开发售时对基金情况进行说明的法律文件。
基金管理人按照《基金法》、《信息披露办法》、基金合同编制并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
日前,将基金招募说明书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的
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指
定网站上;基金招募说明书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
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
(二)基金合同、托管协议中银转债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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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 日前,将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将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登载在各自网站上。
(三)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是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摘要文件,用于向投资者提供简明的基金概要
信息。《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
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并登载在指定网站及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
网点;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
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四)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将按照《基金法》、《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
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披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五)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将在基金合同生效的次日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登载基金合同生效公告。基
金合同生效公告中将说明基金募集情况。
(六)基金净值信息
1. 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将至
少每周一次分别公告 A/B 类基金份额所对应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2.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将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指
定网站、基金份额发售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分别披露开放日 A/B 类基金份额所对应
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3.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指定网站披露半年度和
年度最后一日的 A/B 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七)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本基金的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申
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 A 类基金份额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人能够在基金
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八)基金年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基金季度报告
1.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将年度报告
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中银转债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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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2.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中期报告,将中期报
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3.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将季
度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4.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 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中期报告
或者年度报告。
5.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比例达到或者超过基金总份额 20%的情形,
为保障其他投资者的权益,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基金定期报告“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
重要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
情况及本基金的特有风险。
6.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
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九)临时报告与公告
在基金运作过程中发生如下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
大影响的事件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并登载在指定报刊
和指定网站: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定的事项;
2.基金合同终止、基金清算;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基金合并;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5、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份额登记、核算、估值等事项,基
金托管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核算、估值、复核等事项;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7.基金管理人变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权的股东、基金管理人的实际控制人变更;
8.基金募集期延长;
9.基金管理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
变动;
10.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最近 12 个月内变更超过 50%,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专门中银转债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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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最近 12 个月内变动超过 30%;
11.涉及基金管理人、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仲裁;
12.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因基金管理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
罚、刑事处罚,基金托管人或其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因基金托管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
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13.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
大关联交易事项,但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14.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5.管理费、托管费、销售服务费、申购费、赎回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
发生变更;
16.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 0.5%;
17.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18.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19.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20.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或重新接受申购、赎回申请;
21. 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项时;
22.基金管理人采用摆动定价机制进行估值;
23.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
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或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事项。
(十)澄清公告
在本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体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
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以及可能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相
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
监会。
(十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并予以公告。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应当至少提前 30 日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时间、会议形式、审议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等事项。中银转债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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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对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不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召集人应当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
务。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自生效之日起 2 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如果采用通讯方式
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
名等一同公告。
(十二)清算报告
基金合同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法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并
作出清算报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
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十三)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信息披露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招募说
明书的规定进行信息披露,详见本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章节的规定。
(十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十五)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门部门及高级管理
人员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露内容
与格式准则等法律法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
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
告、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清算报告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
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进行书面或电子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报刊中选择一家报刊披露本基金信息。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报送拟披露的基金信息,并保证相关
报送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介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公
共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指定媒介披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
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中银转债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83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的专业机构,
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 10 年。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按法律法规要求披露信息外,也可着眼于为投资者决策提
供有用信息的角度,在保证公平对待投资者、不误导投资者、不影响基金正常投资操作的
前提下,自主提升信息披露服务的质量。具体要求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及自律规则的相关
规定。前述自主披露如产生信息披露费用,该费用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十六)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将
信息置备于各自住所, 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
(十七)暂停或延迟信息披露的情形
当出现下述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暂停或延迟披露基金相关信息:
1、因不可抗力或其它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
时;
2、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3、当特定资产占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
协商一致暂停估值的;
4、占基金相当比例的投资品种的估值出现重大转变,而基金管理人为保障投资人的
利益,已决定延迟估值;
5、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情况。
(十八) 本基金信息披露事项以法律法规规定及本章节约定的内容为准。中银转债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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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八、 侧袋机制
(一)侧袋机制的实施条件、实施程序
当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根据最大限度保护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的原则,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咨询会计师事务所意见后,可以
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启用侧袋机制,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基金
管理人应当在启用侧袋机制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及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二)侧袋机制实施期间的基金运作安排
1、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1)侧袋账户
启用侧袋机制当日,基金管理人应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原有账户份额为基础,确认相
应侧袋账户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及份额。当日收到的申购申请,按照启用侧袋机制后的主
袋账户份额办理;当日收到的赎回申请,仅办理主袋账户的赎回申请并支付赎回款项。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管理人不办理侧袋账户的申购、赎回和转换。基金份额持有
人申请申购、赎回或转换侧袋账户基金份额的,该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将被拒绝。
(2)主袋账户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管理人将依法保障主袋账户份额持有人享有基金合同约定的
赎回权利,并根据主袋账户运作情况合理确定申购事项,具体事项届时将由基金管理人在
相关公告中规定。除基金管理人应按照主袋账户的份额净值办理主袋账户份额的申购和赎
回外,本招募说明书“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部分的申购、赎回规定适用于主袋账户份
额。
(3)基金份额的登记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管理人应对侧袋账户份额实行独立管理,主袋账户沿用原基
金代码,侧袋账户使用独立的基金代码。
2、基金的投资及业绩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本招募说明书“基金的投资”部分约定的投资组合比例、投资策
略、组合限制、业绩比较基准、风险收益特征等仅适用于主袋账户,本基金的各项投资运
作指标和基金业绩指标应当以主袋账户资产为基准。
基金管理人原则上应当在侧袋机制启用后 20 个交易日内完成对主袋账户投资组合的
调整,但因资产流动性受限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情形除外。中银转债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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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管理人不得在侧袋账户中进行除特定资产处置变现以外的其他投资操作。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管理人、基金服务机构在计算基金业绩相关指标时仅考虑主
袋账户资产,分割侧袋账户资产导致的基金净资产减少在计算基金业绩相关指标时按投资
损失处理。
3、基金的费用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管理费和托管费等费用按主袋账户基金资产净值作为基数计提,
侧袋账户资产不收取管理费,其他费用详见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因启用侧袋机制产生的
咨询、审计费用等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基金管理人可以将与侧袋账户有关的费用从侧袋账户资产中列支,但应待侧袋账户特
定资产变现后方可列支,有关费用可酌情收取或减免。
4、基金的收益分配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在主袋账户份额满足基金合同收益分配条件的情形下,基金管理
人可对主袋账户份额进行收益分配。侧袋账户不进行收益分配。
5、基金的信息披露
(1)基金净值信息
基金管理人应按照招募说明书“基金的信息披露”部分规定的基金净值信息披露方式
和频率披露主袋账户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
管理人应当暂停披露侧袋账户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2)定期报告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基金定期报告中披露报告
期内侧袋账户相关信息,基金定期报告中的基金会计报表仅需针对主袋账户进行编制。侧
袋账户相关信息在定期报告中单独进行披露。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年度报告进行审计时,
应对报告期间基金侧袋机制运行相关的会计核算和年度报告披露,执行适当程序并发表审
计意见。
(3)临时报告
基金管理人在启用侧袋机制、处置特定资产、终止侧袋机制以及发生其他可能对投资
者利益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后应及时发布临时公告。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若侧袋账户资产无法一次性完成处置变现,基金管理人在每次处
置变现后均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及时发布临时公告。中银转债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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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特定资产处置清算
基金管理人将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最大化原则,采取将特定资产予以处置变现等
方式,及时向侧袋账户份额持有人支付对应款项。无论侧袋账户资产是否全部完成变现,
基金管理人都将及时向侧袋账户份额持有人支付已变现部分对应的款项。
侧袋账户资产完全清算后,基金管理人应注销侧袋账户。
7、侧袋的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启用侧袋机制和终止侧袋机制后,及时聘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并披露专项审计意见。
(三)本部分关于侧袋机制的相关规定,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的部分,
如将来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取消或变更的,或将来法律法规或监管规
则针对侧袋机制的内容有进一步规定的,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履行适当
程序后,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
修改和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中银转债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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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九、 风险揭示
(一) 市场风险
证券市场价格受到经济因素、政治因素、投资心理和交易制度等各种因素的影响,导
致基金收益水平变化而产生风险,主要包括:
1、政策风险:因国家宏观政策(如货币政策、财政政策、行业政策、地区发展政策
等)发生变化,导致市场价格波动而产生风险。
2、经济周期风险:随着经济的周期性变化,国家经济和各个行业也呈周期性变化,
从而影响到证券市场和资金市场的走势,给本基金的投资收益带来一定的风险。
3、利率风险:金融市场利率的波动会导致证券市场价格和收益率的变动,及影响企
业的融资成本和利润。基金投资于债券和股票,其收益水平会受到利率变化的影响。
4、购买力风险:基金的利润将主要通过现金形式来分配,而现金可能因为通货膨胀
的影响而导致购买力下降,从而使基金的实际收益下降。
5、再投资风险:债券偿付本息后以及回购到期后的再投资获得的收益取决于再投资
时的利率水平和再投资的策略。由于未来市场利率的变化而引起再投资收益率的不确定性
为再投资风险。
6、信用风险:当基金持有的债券、票据的发行人违约,不按时偿付本金或利息时,
将直接导致基金资产的损失,产生信用风险。 另外,回购交易中由于融资方(正回购方)
违约到期无法及时支付回购利息,也将会对基金资产造成损失。
7、债券回购风险:债券回购为提升整体基金组合收益提供了可能,但也存在一定的
风险。债券回购的主要风险包括信用风险、投资风险及波动性加大的风险,其中,信用风
险指回购交易中交易对手在回购到期时,不能偿还全部或部分证券或价款,造成基金净值
损失的风险;投资风险是指在进行回购操作时,回购利率大于债券投资收益而导致的风险
以及由于回购操作导致投资总量放大,致使整个组合风险放大的风险;而波动性加大的风
险是指在进行回购操作时,在对基金组合收益进行放大的同时,也对基金组合的波动性(标
准差)进行了放大,即基金组合的风险将会加大。回购比例越高,风险暴露程度也就越高,
对基金净值造成损失的可能性也就越大。
8、新股价格波动风险:本基金可投资于新股申购,本基金所投资新股价格波动将对
基金收益率产生影响。
9、上市公司经营风险:上市公司的经营状况受多种因素影响,如管理能力、财务状中银转债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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况、市场前景、行业竞争、人员素质等,这些都会导致企业的盈利发生变化。基金可以通
过投资多样化来分散这种非系统风险,但不能完全规避。
(二) 管理风险
基金运作过程中由于基金投资策略、人为因素、管理系统设置不当造成操作失误或公
司内部失控而可能产生的损失。管理风险包括:
1、决策风险:指基金投资的投资策略制定、投资决策执行和投资绩效监督检查过程
中,由于决策失误而给基金资产造成的可能的损失;
2、操作风险:指基金投资决策执行中,由于投资指令不明晰、交易操作失误等人为
因素而可能导致的损失;
3、技术风险:是指公司管理信息系统设置不当等因素而可能造成的损失。
(三) 流动性风险
流动性风险是指基金资产在市场变现过程中遭受损失的风险。本基金管理人在面临持
有人赎回压力时,如难以在合理的时间内以合理价格将其投资组合变现,将引起资产损失
或交易成本的不确定。
(1)大额赎回风险:本基金是开放式基金,基金规模将随着投资者对基金份额的申
购与赎回而不断变化,若是由于投资者的连续大量赎回而导致基金管理人被迫抛售持有投
资品种以应付基金赎回的现金需要,则可能使基金资产净值受到不利影响。
(2)顺延或暂停赎回风险:因为市场剧烈波动或其他原因而连续出现巨额赎回,并
导致基金管理人的现金支付出现困难,基金投资者在赎回基金份额时,可能会遇到部分顺
延赎回或暂停赎回等风险。
1、基金申购、赎回安排
本基金的申购、赎回安排详细规则参见招募说明书第八章的相关约定。
2、拟投资市场的流动性风险评估
本基金拟投资市场根据投资范围,可分为银行间债券市场和交易所市场。
银行间市场是中国债券的主体市场,债券存量约占全市场的 91%,属于大宗交易(批
发场)市场,参与者是银行等各类机构投资者,实行双边谈判成交。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交
易达成主要通过交易双方自主谈判、逐笔成交。银行间市场的整体流动性较好,尤其是利
率债和高等级信用债品种,这些品种成交活跃,单笔成交量金额一般都在千万元以上。
交易所债券市场由各类社会投资者参与,属于集中撮合交易的零售市场,典型结算方中银转债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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式是净额结算。交易所市场有两种交易方式:第一种是自由竞价、撮合成交,即按照“价格
优先、时间优先”的原则竞价成交;第二种是大宗交易方式:对于在上交所进行的单笔买
卖申报数量不低于 1000 手,或交易金额不低于 100 万元的现券及回购交易,以及在深交
所进行的单笔交易数量不低于 500 手,或交易金额不低于 50 万元的现券及质押式回购交
易,认定为大宗交易。交易所市场的流动性较银行间要差一些,目前竞价交易和大宗交易
的方式可以互补,市场流动性视具体品种不同,差异较大,高等级的信用债流动性要好于
低等级的信用债。
可转债市场 2017 年以来市场大幅扩容,从 500 多亿增长到 2100 多亿,存量可转债和
可交换债超 80 只。大部分可转债和可交换债的流动性较好,成交活跃。未来可转债市场
将继续扩容,市场流动性将继续得到提升。
境内 A 股市场的个股大部分流动性较好、交易活跃。截至 2017 年 12 月,境内 A 股
上市公司超过 3000 家,流通市值逾 40 万亿元,月均成交额逾 9 万亿元。
3、拟投资资产的流动性风险评估
本基金拟投资的具体资产可分为银行间债券、交易所债券、可转债和货币市场类(银
行存款、同业存单和债券回购),整体上银行间发行的债券的流动性要优于交易所发行的
债券,货币市场类一般投资期限较短,流动性也较好。
银行间市场发行的债券可分为三大类:第一类是银行间发行的国债、央票和政策性金
融债,这三类债券的流动性最好。第二类是银行间发行的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中
期票据和企业债,这几类信用债按照信用等级的不同,高等级的流动性是优于中低等级,
成交活跃品种以信用等级为 AAA 的债券为主。第三类是地方政府债、资产支持证券和政
策性银行之外金融机构发行的金融债(商业银行债、商业银行次级债券、保险公司债、证
券公司债、证券公司短期融资券和其它金融机构债),这类债券虽然信用资质较高,但成
交一般不活跃,一般投资者以持有到期为主。
交易所发行的债券也可分为三大类,一是流动性较好的国债;二是交易所发行的企业
债和公募公司债,这两类债券的成交量占交易所市场成交量的近一半。但这两类信用债的
流动性不同、个券之间差异很大,部分债券竞价交易经常多日未有成交,成交活跃券种仍
集中在 AAA 的高等级债券。金额较大的需要通过大宗交易的方式才能成交,询价过程类
似于银行间债券。三是交易所发行的地方政府债、证券公司债和政策银行债,这几类债券
的成交量占比较小,流动性一般。尤其是政策银行债因主要在银行间发行,交易所发行量中银转债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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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少,成交很不活跃,流动性与银行间发行的政策性银行债有较大差异。
货币市场类包括了银行存款、同业存单和债券回购。银行存款分为有提前支取条款和
无提前支取条款两类,一般可提前支取的流动性好于不可提前支取的存款,但可提前支取
也要看是否有额外的附加条款。同业存单在银行间发行和交易,单只的发行金额一般较大,
AAA 存单的流动性较好,在二级市场的交易较为活跃。另外,债券回购都有确定的到期
日限制,到期前无法为流动性变现提供帮助,但相对其他可投资产来说,债券回购的期限
一般也较短。
可转债市场目前正面临大幅扩容,交易品种不断增加,市场成交金额逐步上升,可以
支持本基金的投资和应对日常申赎的需要。
境内 A 股市场流通市值大、大量股票成交活跃,可以支持本基金的投资和应对日常申
赎的需要。
4、巨额赎回情形下的流动性风险管理措施
为应对巨额赎回情形下可能发生的流动性风险,基金管理人在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
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
成较大波动时,可能采取部分顺延赎回、延期支付部分赎回款项或者对赎回比例过高的单
一投资者延期办理部分赎回申请的流动性风险管理措施,详细规则参见招募说明书关于巨
额赎回的相关约定。
5、实施备用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的情形、程序及对投资者的潜在影响
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在确保投资者得到公平对待的前提下,可依照
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综合运用各类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对赎回申请进行适度调
整,作为特定情形下基金管理人流动性风险管理的辅助措施。本基金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工
具包括但不限于:
(1)延期办理巨额赎回申请;
(2)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3)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4)收取短期赎回费;
(5)暂停基金估值;
(6)摆动定价;
(7)实施侧袋机制;中银转债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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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措施。
巨额赎回情形下实施部分顺延赎回、延期支付部分赎回款项或者对赎回比例过高的单
一投资者延期办理部分赎回申请的情形及程序详见招募说明书关于巨额赎回的相关约定。
当实施部分顺延赎回的措施时,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的赎回申请将无法全额获得确认,一
方面可能影响自身的流动性,另一方面将承担额外的市场波动对基金净值的影响。当实施
延期支付部分赎回款项的措施时,申请赎回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不能如期获得全额赎回款,
除了对自身流动性产生影响外,也将损失延迟款项部分的再投资收益。当实施对赎回比例
过高的单一投资者延期办理部分赎回申请的措施时,该赎回比例过高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赎回申请将无法全额获得确认,一方面可能影响自身的流动性,另一方面将承担额外的市
场波动对基金净值的影响。
实施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及程序详见招募说明书关于暂停
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的相关约定。若实施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投资者
一方面不能赎回基金份额,可能影响自身的流动性,另一方面将承担额外的市场波动对基
金净值的影响;若实施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投资者不能如期获得全额赎回款,除了对投资
者流动性产生影响外,也将损失延迟款项部分的再投资收益。
收取短期赎回费的情形和程序详见招募说明书关于申购费用和赎回费用的相关约定,
对持续持有期小于 7 日的投资者相比于其他持有期限的投资者将支付更高的赎回费。
暂停基金估值的情形详见招募说明书关于暂停基金估值情形的相关约定。若实施暂停
基金估值,基金管理人会采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申购赎回申请的措施,对
投资者产生的风险如前所述。
当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对本基金的估值采用摆动定价机
制,即将本基金因为大额申购或赎回而需要大幅增减仓位所带来的冲击成本通过调整基金
的估值和单位净值的方式传导给大额申购或赎回的投资者,以保护其他持有人的利益。在
实施摆动定价的情况下,在总体大额净申购时会导致基金的单位净值上升,对申购的投资
者产生不利影响;在总体大额净赎回时会导致基金的单位净值下降,对赎回的持有人产生
不利影响。
6、启用侧袋机制的风险
侧袋机制是一种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是将特定资产分离至专门的侧袋账户进行处置
清算,并以处置变现后的款项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进行支付,目的在于有效隔离并化解风险。中银转债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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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基金启用侧袋机制后,侧袋账户份额将停止披露基金净值信息,并不得办理申购、赎回
和转换,仅主袋账户份额正常开放赎回,因此启用侧袋机制时持有基金份额的持有人将在
启用侧袋机制后同时持有主袋账户份额和侧袋账户份额,侧袋账户份额不能赎回,其对应
特定资产的变现时间具有不确定性,最终变现价格也具有不确定性并且有可能大幅低于启
用侧袋机制时的特定资产的估值,基金份额持有人可能因此面临损失。
实施侧袋机制期间,因本基金不披露侧袋账户份额的净值,即便基金管理人在基金定
期报告中披露报告期末特定资产可变现净值或净值区间的,也不作为特定资产最终变现价
格的承诺,因此对于特定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最终变现价格,基金管理人不承担任何保证和
承诺的责任。
基金管理人将根据主袋账户运作情况合理确定申购政策, 因此实施侧袋机制后主袋账
户份额存在暂停申购的可能。
启用侧袋机制后,基金管理人计算各项投资运作指标和基金业绩指标时仅需考虑主袋
账户资产,并根据相关规定对分割侧袋账户资产导致的基金净资产减少进行按投资损失处
理,因此本基金披露的业绩指标不能反映特定资产的真实价值及变化情况。
(四) 合规性风险
指基金管理或运作过程中,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基金投资违反法规及基
金合同有关规定的风险。
(五) 特有风险
1、基于投资范围的规定,本基金投资于固定收益类证券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
其中对可转换公司债券(包含可分离交易可转债)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固定收益类证券
资产的 80%,无法完全规避发债主体特别是可转债、企业债和公司债的发债主体的信用质
量变化造成的信用风险;如果债券市场出现整体下跌,将无法完全避免债券市场系统性风
险;
2、本基金投资于股票及存托凭证(含一级市场新股申购和二级市场股票投资)和权
证等权益类证券的比例不高于基金资产的 20%,这虽然提升了预期收益水平,也增加了一
定的预期风险水平。
(六) 存托凭证的投资风险
基金资产可投资于存托凭证,会面临与创新企业、境外发行人、中国存托凭证发行机
制以及交易机制等差异带来的特有风险,包括但不限于创新企业业务持续能力和盈利能力中银转债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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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经营风险,存托凭证持有人与境外基础证券发行人的股东在法律地位、享有权利等方面
存在差异可能引发的风险;存托协议自动约束存托凭证持有人的风险;存托凭证持有人在
分红派息、行使表决权等方面的特殊安排可能引发的风险;存托凭证退市的风险;因多地
上市造成存托凭证价格差异以及受境外市场影响交易价格大幅波动的风险;存托凭证持有
人权益被摊薄的风险;已在境外上市的基础证券发行人,在持续信息披露监管方面与境内
可能存在差异的风险;境内外法律制度、监管环境差异可能导致的其他风险等。
(七) 本基金法律文件风险收益特征表述与销售机构基金风险评价可能不一致的风险
本基金法律文件投资章节有关风险收益特征的表述是基于投资范围、投资比例、证券
市场普遍规律等做出的概述性描述,代表了一般市场情况下本基金的长期风险收益特征。
销售机构(包括基金管理人直销机构和其他销售机构)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对本基金进行风
险评价,不同的销售机构采用的评价方法也不同,因此销售机构的风险等级评价与基金法
律文件中风险收益特征的表述可能存在不同,投资人在购买本基金时需按照销售机构的要
求完成风险承受能力与产品风险之间的匹配检验。
(八) 其他风险
1、随着符合本基金投资理念的新投资工具的出现和发展,如果投资于这些工具,基
金可能会面临一些特殊的风险;
2、因技术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电脑系统不可靠产生的风险;
3、因基金业务快速发展而在制度建设、环境控制、人员素质等方面不完善而产生的
风险;
4、因人为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上市公司治理结构问题、内幕交易、不公正披露等
欺诈行为、上市停止交易等产生的风险;
5、对主要业务人员如基金经理的依赖而可能产生的风险;
6、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可能导致基金资产的损失,影响基金收益水平,从而
带来风险;
7、其他意外导致的风险。中银转债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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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 基金合同的终止与基金财产清算
(一) 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基金合同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事由,不能继续担任基金管理人的职务,而在 6
个月内无其他适当的基金管理公司承接其原有权利义务;
3、基金托管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事由,不能继续担任基金托管人的职务,而在 6
个月内无其他适当的托管机构承接其原有权利义务;
4、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二) 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组
(1)基金合同终止时,成立基金财产清算组,基金财产清算组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
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
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组可以聘用必要的
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组
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2、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基金合同终止,应当按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基金
财产清算程序主要包括:
(1)基金合同终止后,发布基金财产清算公告;
(2)基金合同终止时,由基金财产清算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3)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4)对基金财产进行估价和变现;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审计;
(6)聘请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
(7)将基金财产清算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8)参加与基金财产有关的民事诉讼;中银转债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95
(9)公布基金财产清算结果;
(10)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3、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组在进行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
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4、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支付清算费用;
(2)交纳所欠税款;
(3)清偿基金债务;
(4)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1)-(3)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5、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
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
小组进行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
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6、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中银转债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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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一、 基金合同摘要
一、基金合同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为:
(1)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规定独立运用基
金财产;
(2)依照基金合同获得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收入;
(3)发售基金份额;
(4)依照有关规定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5)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
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的规则,在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决定和调整基
金的除调高托管费率和管理费率之外的相关费率结构和收费方式;
(6)根据本基金合同及有关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对于基金托管人违反了本基金合
同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应
及时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及相关当事人的利益;
(7)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
(8)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融券;
(9)自行担任或选择、更换注册登记机构,获取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并对注册登
记机构的代理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10)选择、更换代销机构,并依据基金销售服务代理协议和有关法律法规,对其行
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11)选择、更换律师、审计师、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2)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13)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4)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管理人的义务为: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
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中银转债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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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
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
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
进行证券投资;
(6) 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
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 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 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9) 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
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10) 按规定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1) 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2) 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13) 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4)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
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15) 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16) 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
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7) 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8)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
为;
(19) 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20) 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应当承担
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 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
托管人追偿;中银转债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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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按规定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资料;
(23) 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
托管人;
(24)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25) 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26) 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
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和直接管理;
(27) 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二)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为:
(1) 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收入;
(2) 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
(3) 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保管基金资产;
(4) 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
(5) 根据本基金合同及有关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对于基金管理人违反本基金合同或
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对基金资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应及时
呈报中国证监会;
(6) 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7) 按规定取得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资料;
(8)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托管人的义务为:
(1) 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 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基
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 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4) 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
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 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 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中银转债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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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
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 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
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
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9) 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0) 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11) 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2) 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
回价格;
(13) 按照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4) 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5) 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款项;
(16) 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
(17) 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
免除;
(18) 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19) 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20) 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业监
督管理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21)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22) 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23) 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4) 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
1、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为:
(1) 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 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中银转债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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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依法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 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 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
使表决权;
(6) 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 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 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发售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
诉讼;
(9)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本基金同类基金份额的每份基金份额具
有同等的合法权益。A 类基金份额与 B 类基金份额由于基金份额净值的不同,基金收益
分配的金额以及参与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分配的数量将可能有所不同。
2、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为:
(1) 遵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2) 交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3) 在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4) 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5)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6) 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自基金管理人及基金管理人的代理人、基金
托管人、代销机构、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处获得的不当得利;
(7)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二、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委托代理人参加
会议并行使表决权。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
每一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投票权。
(二)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经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持有基金份额 10%
以上(含 10%,下同)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
提议时,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中银转债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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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终止基金合同;
(2)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3)变更基金类别;
(4)变更基金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或投资策略;
(5)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6)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7)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但法律法规要求提高该等报酬标准的除
外;
(8)提高基金销售服务费率,但法律法规要求提高该费率的除外;
(9)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10)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1)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2.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基金合同,不需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基金销售服务费率和其他应由基金承担的费用;
(2)在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变更基金的申购费率或收费方式、调低赎回
费率;
(3)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4)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必须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对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实质性变化;
(6)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7)按照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形。
(三)召集人和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集。基
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者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2.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
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
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
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自行召集。中银转债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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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
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
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
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
开。
4.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
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应当至少提前 30 日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5.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
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四)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以下简称“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
式和权益登记日。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必须于会议召开日前 30 日在指定媒
介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须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出席方式;
(2)会议拟审议的主要事项;
(3)会议形式;
(4)议事程序;
(5)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登记日;
(6)代理投票的授权委托书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理有
效期限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7)表决方式;
(8)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
(9)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10)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用通讯方式开会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召集人决定通讯方式和书面表决方式,中银转债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103
并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
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
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书
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
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五)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1.会议方式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方式包括现场开会和通讯方式开会及法律法规、中国证
监会允许的其他方式开会。
(2)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通过授权委托书委派其代理人出席,现场开
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出席,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
表出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通讯方式开会指按照本基金合同的相关规定以通讯的书面方式进行表决。
(4)在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允许的情况下,经会议通知载明,基金份额持有人也可以采
用网络、电话或其他方式进行表决,或者采用网络、电话或其他方式授权他人代为出席会
议并表决。
(5)会议的召开方式由召集人确定。
2.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条件
(1)现场开会方式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现场会议方可举行:
1)对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统计显示,全部有效凭证所对应的基金份额
应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以上(含 50%,下同);
2)到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身份证明及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代理人身份证明、委托人
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授权委托代理手续完备,到会者出具的相关文件符合有关法律法规
和基金合同及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注册登记资
料相符。
(2)通讯开会方式中银转债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104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会议方可举行:
1)召集人按本基金合同规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 2 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
告;
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规定通知基金托管人或/和基金管理人(分别或共同称为“监督人”)
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3)召集人在监督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和统计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经通知拒不到场监督的,不影响表决
效力;
4)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和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
金份额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以上;
5)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提交的
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授权委托书等文件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
与注册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六)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1)议事内容为本基金合同规定的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事由所涉及的内容。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单独或合并持有权益登记日本基金总份额 10%以上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在大会召集人发出会议通知前就召开事由向大会召集人提交需由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 也可以在会议通知发出后向大会召集人提交临时提案,
临时提案应当在大会召开日至少 35 日前提交召集人并由召集人公告。
(3)大会召集人应当按照以下原则对提案进行审核:
关联性。大会召集人对于提案涉及事项与基金有直接关系,并且不超出法律法规和基
金合同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职权范围的,应提交大会审议;对于不符合上述要求的,
不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如果召集人决定不将提案提交大会表决,应当在该次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进行解释和说明。
程序性。大会召集人可以对提案涉及的程序性问题做出决定。如将其提案进行分拆或
合并表决,需征得原提案人同意;原提案人不同意变更的,大会主持人可以就程序性问题
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做出决定,并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程序进行审议。
(4)单独或合并持有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 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基金份额中银转债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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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或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
决的提案,未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通过,就同一提案再次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审议,其时间间隔不少于 6 个月。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开会议的通知后,如果需要对原有提案进行修
改,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 30 日及时公告。否则,会议的召开日期应当顺延
并保证至少与公告日期有 30 日的间隔期。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规定程序宣布会议议事程序及注意事项,
确定和公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经合法执业的律师
见证后形成大会决议。
大会由召集人授权代表主持。基金管理人为召集人的,其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会的情
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
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以所代表的基金份额 50%以上(含 50%)多
数选举产生一名代表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
身份证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数量、委托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2)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表决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
日期后第 2 个工作日在公证机关及监督人的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并形成决议。
如监督人经通知但拒绝到场监督,则在公证机关监督下形成的决议有效。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七)决议形成的条件、表决方式、程序
1.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平等的表决权。
2.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
一般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50%以上通过方
为有效,除下列(2)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
过;中银转债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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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特别决议
特别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
(含三分之二)通过方为有效;涉及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终止基金合同必须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并予以公
告。
4.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表面符合法
律法规和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即视为有效的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
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议、逐
项表决。
(八)计票
1.现场开会
(1)如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则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推举两名基金份
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
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和代理人中推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授权的一名监督
员共同担任监票人;但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未出席,则大会主持人可
自行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计票结
果。
(3)如大会主持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异议,可以对投票数进行重新清点;如大会主
持人未进行重新清点,而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大会主持人宣布的表决结
果有异议,其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重新清点,大会主持人应当立即重新清点并
公布重新清点结果。重新清点仅限一次。
2.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方式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票人在监督人派中银转债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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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的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如监督人经通知
但拒绝到场监督,则大会召集人可自行授权 3 名监票人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
过程予以公证。
(九)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后的公告时间、方式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过的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
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自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者
出具无异议意见之日起生效。
2.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均有约束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决议。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自生效之日起 2 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如果采用通讯方
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公证机构、公证员
姓名等一同公告。
(十)实施侧袋机制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特殊约定
若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则相关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的比例指主袋份额持有人和侧袋份
额持有人分别持有或代表的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符合该等比例,但若相关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召集和审议事项不涉及侧袋账户的,则仅指主袋份额持有人持有或代表的基金份额或表
决权符合该等比例:
1.基金份额持有人行使提议权、召集权、提名权所需单独或合计代表相关基金份额 10%
以上(含 10%);
2.现场开会的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相关基
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
3.通讯开会的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
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相关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
4.若参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投票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小于在权益登
记日相关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3 个月
以后、6 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以
上(含三分之一)相关基金份额的持有人参与或授权他人参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投票;
5.现场开会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中银转债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108
分之一)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6.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50%以上(含
50%)通过;
7.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
(含三分之二)通过。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涉及主袋账户和侧袋账户的,应分
别由主袋账户、侧袋账户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进行表决,同一主侧袋账户内的每份基金份额
具有平等的表决权。表决事项未涉及侧袋账户的,侧袋账户份额无表决权。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相关规定以本节特殊约定内容为准,
本节没有规定的适用本部分的相关规定。
(十一)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和程序
(一)基金管理人的更换
1.基金管理人的更换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
(1)基金管理人被依法取消基金管理资格;
(2)基金管理人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
(3)基金管理人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4)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情形。
2.基金管理人的更换程序
更换基金管理人必须依照如下程序进行:
(1)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由基金托管人或者单独或合计持有基金总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
(2)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原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后 6 个月内对被提名的新任基
金管理人形成决议,新任基金管理人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资格条件;
(3)核准:新任基金管理人产生之前,由中国证监会指定临时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管
理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经中国证监会核准生效后方可执行;
(4)交接:原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应当妥善保管基金管理业务资料,及时办理基金
管理业务的移交手续,新任基金管理人或临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接收,并与基金托管人中银转债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109
核对基金资产总值;
(5)审计:原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
财产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审计费用在基金财产中
列支;
(6)公告:基金管理人更换后,由基金托管人在新任基金管理人获得中国证监会核准后
2 日内公告;
(7)基金名称变更:基金管理人更换后,如果原任或新任基金管理人要求,应按其要求
替换或删除基金名称中与原任基金管理人有关的名称字样。
(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
1.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
(1)基金托管人被依法取消基金托管资格;
(2)基金托管人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布破产;
(3)基金托管人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4)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情形。
2.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1)提名:新任基金托管人由基金管理人或者单独或合计持有基金总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
(2)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原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后 6 个月内对被提名的新任基
金托管人形成决议,新任基金托管人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资格条件;
(3)核准:新任基金托管人产生之前,由中国证监会指定临时基金托管人,更换基金托
管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经中国证监会核准生效后方可执行;
(4)交接:原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当妥善保管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资料,及
时办理基金财产和托管业务移交手续,新任基金托管人或临时基金托管人应当及时接收,
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基金资产总值;
(5)审计:原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
财产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审计费用从基金财产中
列支;
(6)公告:基金托管人更换后,由基金管理人在新任基金托管人获得中国证监会核准后中银转债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110
2 日内公告。
(三)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
1.提名: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由单独或合计持有基金总份额 10%
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分别按上述程序进行;
3.公告:新任基金管理人和新任基金托管人应在更换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获得中国证监会核准后 2 日内在指定媒介上联合公告。
(四)新基金管理人接收基金管理业务或新基金托管人接收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前,
原基金管理人或原基金托管人应继续履行相关职责,并保证不做出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
益造成损害的行为。
四、基金的托管
基金财产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应与基金托管人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
及有关规定订立《中银转债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订立托管协议的目的是
明确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之间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登记、基金财产的保管、基金财
产的管理和运作及相互监督等相关事宜中的权利义务及职责,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护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职责以《中银转债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
金托管协议》的约定为准。
五、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基金合同变更内容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应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基金合同变更的内容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同意。
(1)终止基金合同;
(2)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3)变更基金类别;
(4)变更基金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或投资策略;
(5)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6)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7)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但根据适用的相关规定提高该等报酬标
准的除外;中银转债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111
(8)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9)提高销售服务费率,但法律法规要求提高该费率的除外;
(10)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1)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但出现下列情况时,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
意变更后公布,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基金销售服务费和其他应由基金承担的费用;
(2)在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变更基金的申购费率、赎回费率或收费方式;
(3)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4)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必须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对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实质性变化;
(6)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7)按照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形。
2.关于变更基金合同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并于中
国证监会核准或出具无异议意见后生效执行,并自生效之日起 2 日内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介
公告。
(二)本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基金合同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事由,不能继续担任基金管理人的职务,而在 6
个月内无其他适当的基金管理公司承接其原有权利义务;
3.基金托管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事由,不能继续担任基金托管人的职务,而在 6
个月内无其他适当的托管机构承接其原有权利义务;
4.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组
(1)基金合同终止时,成立基金财产清算组,基金财产清算组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
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中银转债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112
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组可以聘用必要的
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组
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2.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基金合同终止,应当按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基金
财产清算程序主要包括:
(1)基金合同终止后,发布基金财产清算公告;
(2)基金合同终止时,由基金财产清算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3)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4)对基金财产进行估价和变现;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审计;
(6)聘请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
(7)将基金财产清算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8)参加与基金财产有关的民事诉讼;
(9)公布基金财产清算结果;
(10)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3.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组在进行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
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4.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支付清算费用;
(2)交纳所欠税款;
(3)清偿基金债务;
(4)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1)-(3)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5.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
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中银转债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113
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
小组进行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
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6.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六、基金份额的登记
(一)本基金的注册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清算和交收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
人基金账户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注册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
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二)本基金的注册登记业务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委托的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负
责办理。基金管理人委托其他机构办理本基金注册登记业务的,应与代理人签订委托代理
协议,以明确基金管理人和代理机构在注册登记业务中的权利义务,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
的合法权益。
(三)注册登记机构享有如下权利:
1.建立和管理投资人基金账户;
2.取得注册登记费;
3.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开户资料、交易资料、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4.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制定和调整注册登记业务的相关规则;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四)注册登记机构承担如下义务:
1.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办理本基金的注册登记业务;
2.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办理基金的注册登记业务;
3.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及相关的申购、赎回业务记录 15 年以上;
4.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基金账户信息负有保密义务,因违反该保密义务对投资人或基
金带来的损失,须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但司法强制检查情形除外;
5.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为投资人办理非交易过户等业务,并提供其他必要服
务;
6.接受基金管理人的监督;
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中银转债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114
七、违约责任
(一)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履行各自职责的过程中,违反《基金法》规定或者本
基金合同约定,给基金财产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害的,应当分别对各自的行为依法
承担赔偿责任;因共同行为给基金财产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赔
偿责任。但是发生下列情况的,当事人可以免责:
1.不可抗力;
2.基金管理人和/或基金托管人按照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的规定作为或
不作为而造成的损失等;
3.基金管理人由于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投资原则行使或不行使其投资权而造成的损失
等;
4.基金托管人对于不在其能控制范围内的基金财产中证券、债券等有价证券等实物的
毁损造成的损失;
(二)基金合同当事人违反基金合同,给其他当事人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
任。在发生一方或多方违约的情况下,基金合同能继续履行的,应当继续履行。
(三)本基金合同一方当事人造成违约后,其他当事人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
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守约方因防止损失
扩大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承担。
(四)因一方当事人违约而导致其他当事人损失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先于其他受损方
获得赔偿。
(五)由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可控制的因素导致业务出现差错,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错误的,由此
造成基金财产或投资人损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是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减轻或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八、争议的处理
对于因基金合同的订立、内容、履行和解释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争议,基金合同当事
人应尽量通过协商、调解途径解决。不愿或者不能通过协商、调解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
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北京分会,按照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
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北京市。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各方当事人均
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中银转债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115
争议处理期间,基金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
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九、基金合同的效力
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一)本基金合同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加盖公章以及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签字,在基金募集结束,基金备案手续办理完毕,并获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后生效。基金
合同的有效期自其生效之日起至该基金财产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之日止。
(二)本基金合同自生效之日起对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内
的基金合同各方当事人具有同等的法律约束力。
(三)本基金合同正本一式四份,除中国证监会和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各持一份外,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各持有一份。每份均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四)本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人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代销机构和注册
登记机构办公场所查阅,但其效力应以基金合同正本为准。
十、其他事项
本基金合同如有未尽事宜,由本基金合同当事人各方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协商解决。中银转债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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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二、 托管协议摘要
一、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200 号中银大厦 45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200 号中银大厦 26 楼、27 楼、45 楼
邮政编码:200120
法定代表人:章砚
成立时间: 2004 年 8 月 12 日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监会
批准设立文号:证监基金字[2004]93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1 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以及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它业务。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招商银行)
住所:深圳市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邮政编码:518040
法定代表人:缪建民
成立时间:1987 年 4 月 8 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2002]83 号
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结算;办理票据贴现;
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同业拆借;提供信
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管箱服务。外汇存款;外汇贷款;
外汇汇款;外币兑换;国际结算;结汇、售汇;同业外汇拆借;外汇票据的承兑和贴现;
外汇借款;外汇担保;发行和代理发行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买卖和代理买卖股票以
外的外币有价证券;自营和代客外汇买卖;资信调查、咨询、见证业务;离岸金融业务。中银转债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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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其他业务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 252.20 亿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范围、投
资对象进行监督。
本基金将投资于以下金融工具: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的股票(包含中
小板、创业板及其它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存托凭证、债券、货币市场工具、
权证、资产支持证券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它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
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它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对基金管理人发送的不符合基金合同规定的投资行为,基金托管人可以拒绝执行,并
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对于已经执行的投资,基金托管人发现该投资行为不符合基金合同
的规定的,基金托管人应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进行整改,并将该情况报告中国证监会。
(二)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融资比
例进行监督。基金合同明确约定基金投资风格或证券选择标准的,基金管理人应事先向基
金托管人提供投资品种池,以便基金托管人对基金实际投资是否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证券选
择标准的约定进行监督。
本基金的投融资比例:
本基金重点投资于固定收益类证券,包括国债、央行票据、公司债、企业债、资产支
持证券、短期融资券、政府机构债、金融债、次级债、可转换公司债券(包含可分离交易
可转债)、回购等。本基金投资于固定收益类证券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其中对
可转换公司债券(包含可分离交易可转债)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固定收益类证券资产的
80%;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其中现金
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投资于股票及存托凭证(含一级市场新
股申购和二级市场股票投资)和权证等权益类证券的比例不高于基金资产的20%。中银转债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118
本基金投资组合遵循以下投资限制:
(1)本基金投资于固定收益类证券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其中对可转换公司债
券(包含可分离交易可转债)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固定收益类证券资产的 80%;投资于
股票及存托凭证(含一级市场新股申购和二级市场股票投资)和权证等权益类证券的比例
不高于基金资产的 20%;
(2)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3)本基金与由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
该证券的 10%;
(4)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 40%;
(5)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5%;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的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
有同一权证的比例不超过该权证的 10%;
(6)本基金持有的现金或到期日不超过 1 年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其
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7)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8)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9)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 10%;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
持证券规模的 10%;
(10)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
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11)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
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
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2)本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所申报的金额不得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所申报
的股票数量不得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3)本基金不得违反基金合同关于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和投资比例的约定;
(1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包括开放式基金以及处于开放期的定期开中银转债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119
放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15%;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
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
(15)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5%,因
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
合前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6)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
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17)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比例限制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
(18)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规定的其它投资限制。
《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的,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
取消上述限制,且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当限制,不需要经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审议。
本基金将在基金合同生效 6 个月内使投资组合比例达到基金合同的相关规定。基金托
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除第(6)、(11)、(15)、
(16)项以外,由于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或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原
因导致的投资组合不符合上述约定的比例不在限制之内,但基金管理人应在 10 个交易日
内进行调整,以达到上述标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三)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本托管协议第十五
条第九款基金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通过适当的监督方式对基金管理人基金
投资禁止行为和关联交易进行监督。根据法律法规有关基金禁止从事关联交易的规定,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事先相互提供与本机构有控股关系的股东、与本机构有其他重大
利害关系的公司名单及有关关联方发行的证券名单。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有责任确保
关联交易名单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并负责及时将更新后的名单发送给对方。
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与关联交易名单中列示的关联方进行法律法规禁止基
金从事的关联交易时,如基金托管人提醒基金管理人后仍无法阻止关联交易发生时,基金
托管人有权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对于基金管理人已成交的关联交易,基金托管人事前无法
阻止该关联交易的发生,只能进行事后结算。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并向中
国证监会报告。中银转债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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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参与银
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投资运作之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
规及行业标准的、经慎重选择的、本基金适用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并约定各交
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基金管理人有责任确保及时将更新后的交易对手名单发送
给基金托管人,否则由此造成的损失应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基金管理人应严格按照交易对
手名单的范围在银行间债券市场选择交易对手。基金托管人监督基金管理人是否按事前提
供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进行交易。在基金存续期间基金管理人可以调整交易对
手名单,但应将调整结果至少提前一个工作日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新名单确定前已与本
次剔除的交易对手所进行但尚未结算的交易,仍应按照协议进行结算。如基金管理人根据
市场需要临时调整银行间债券交易对手名单及结算方式的,应向基金托管人说明理由,并
在与交易对手发生交易前 3 个交易日内与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
基金管理人负责对交易对手的资信控制,按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交易规则进行交易,并
负责解决因交易对手不履行合同而造成的纠纷及损失。若未履约的交易对手在基金管理人
确定的时间内仍未承担违约责任及其他相关法律责任的,基金管理人可以对相应损失先行
予以承担,然后再向相关交易对手追偿。基金托管人则根据银行间债券市场成交单对合同
履行情况进行监督。如基金托管人事后发现基金管理人没有按照事先约定的交易对手或交
易方式进行交易时,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进行改正,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
造成的任何损失和责任。
(五)本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应遵守《关于规范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证券行为的
紧急通知》、《关于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等流通受限证券有关问题的通知》等有关法律
法规规定。
1.本协议所称的流通受限证券与上文规定的流动性受限资产定义不一致,包括由《上
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规范的非公开发行股票、公开发行股票网下配售部分等在发行
时明确一定期限锁定期的可交易证券,不包括由于发布重大消息或其他原因而临时停牌的
证券、已发行未上市证券、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证券。
本基金可以投资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的非公开发行证券,且限于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
限责任公司或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负责登记和存管的,并可在证券交易所或全
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证券。
基金不得投资未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的非公开发行证券。中银转债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121
基金参与非公开发行证券的认购,不得预付任何形式的保证金,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
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基金不得投资有锁定期但锁定期不明确的证券,且锁定期不得超过本基金的剩余期限。
2.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首次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经基金管理人董
事会批准的有关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投资决策流程、风险控制制度。基金投资非公开
发行股票,基金管理人还应提供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批准的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上述资料
应包括但不限于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投资额度和投资比例控制情况。
基金管理人应至少于首次发送投资指令之前两个工作日将上述资料书面发至基金托
管人,保证基金托管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审核。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上述资料后两个工作
日内,以书面或其他双方认可的方式确认收到上述资料。
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投资受限证券的流动性风险负责,确保对相关风险采取积极有效
的措施,在合理的时间内有效解决基金运作的流动性问题。如因基金巨额赎回或市场发生
剧烈变动等原因而导致基金现金周转困难时,基金管理人应保证提供足额现金确保基金的
支付结算,并承担所有损失。对本基金因投资受限证券导致的流动性风险,基金托管人不
承担任何责任。
3.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有
关书面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拟发行证券主体的中国证监会批准文件、发行证券数量、发行
价格、锁定期,基金拟认购的数量、价格、总成本、应划付的认购款、资金划付时间等。
基金管理人应保证上述信息的真实、完整,并应至少于拟发送投资指令前两个工作日将上
述信息书面发至基金托管人,保证基金托管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审核。
由于基金管理人未及时提供有关证券的具体的必要的信息,致使托管人无法审核认购
指令而影响认购款项划拨的,基金托管人免于承担责任。
4.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审核基金管理人投资流通受限
证券的行为。如发现基金管理人违反了《基金合同》、《托管协议》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
的有关规定,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呈报中国证监会,同时采取合理措施保护基金投
资人的利益。基金托管人有权对基金管理人的违法、违规以及违反《基金合同》、《托管协
议》的投资指令不予执行,并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纠正,基金管理人不予纠正或已代表基
金签署合同不得不执行时,基金托管人应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六)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资产净值计算、中银转债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122
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
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七)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上述事项及投资指令或实际投资运作违反法律法
规、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规定,应及时以电话提醒或书面提示等方式通知基金管理人
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
后应及时核对并回复基金托管人,对于收到的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应以书面形式给基金
托管人发出回函,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在上
述规定期限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
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八)基金管理人有义务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
议对基金业务执行核查。包括但不限于:对基金托管人发出的提示,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
时间内答复并改正,或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事项,基金管理人应积
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九)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违反法律法规和其
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及时纠正,由此造成的
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十)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
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十一)当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根据最大限度保护基金
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咨询会计师事务所意见
后,可以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启用侧袋机制,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
议。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本部分约定的投资组合比例、组合限制等约定仅适用于主袋账户。
侧袋机制的具体规则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约定执
行。
基金托管人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约定,对侧袋机制
启用、特定资产处置和信息披露等方面进行监督。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中银转债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123
(一)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核查事项包括基金托管
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
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
投资运作等行为。
(二)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账管理、
未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违反法律法规、基
金合同、本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基金托
管人收到书面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说明违规原因及纠
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在上述规定期限内,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
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
(三)基金托管人有义务配合和协助基金管理人依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
议对基金业务执行核查,包括但不限于:对基金管理人发出的书面提示,基金托管人应在
规定时间内答复并改正,或就基金管理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
提供相关资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
(四)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
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4.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5.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按照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保管基金财产。
未经基金管理人的正当指令,不得自行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资产。不属于基金托
管人实际有效控制下的实物证券的损坏、灭失,由此产生的责任基金托管人不承担。
6.对于因为基金投资产生的应收资产,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定到账日
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到达基金账户的,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
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基金管理人未及时催收给基金财产造成损失的,基金管理人应
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财产的损失。中银转债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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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基金托管人应安全、完整地保管基金资产;未经基金管理人的正当指令,不得自行
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资产。
8.除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外,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二)基金募集期间及募集资金的验资
1.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应存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开放式基金专
户。该账户由基金管理人委托的注册登记机构开立并管理。
2.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停止募集时,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基金募集金额、基金份额
持有人人数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等有关规定后,基金管理人应将属于基金财产的
全部资金划入基金托管人开立的基金托管账户,同时在规定时间内,基金管理人应聘请具
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出具验资报告。出具的验资报告由参
加验资的 2 名或 2 名以上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方为有效。
3.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未能达到基金合同生效的条件,由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的规定办理退款等事宜。
(三)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以基金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立基金的银行账户,保管基金的银行存款,
并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办理资金收付。本基金的银行预留印鉴由基金托管人刻制、保管
和使用。
2.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
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任何其他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
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应符合法律法规及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有关规定。
(四)基金证券账户和结算备付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为基金开立
基金托管人与基金联名的证券账户。
2.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仅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
金管理人不得出借或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
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证券账户卡的保管由基金托管人负责,账户资产的管理和运
用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中银转债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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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结算备付金
账户,并代表所托管的基金完成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一级法人清算工作,
基金管理人应予以积极协助。结算备付金、结算互保基金、交收价差资金等的收取按照中
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执行。
5.若中国证监会或其他监管机构在本托管协议订立日之后允许基金从事其他投资品种
的投资业务,涉及相关账户的开立、使用的,若无相关规定,则基金托管人比照上述关于
账户开立、使用的规定执行。
(五)债券托管专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托管人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
有关规定,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债券托管账户,并代表基金进行银行间
市场债券的结算。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共同代表基金签订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回
购主协议。
(六)其他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因业务发展需要而开立的其他账户,可以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开立。新
账户按有关规定使用并管理。
2.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对相关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办理。
(七)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等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等有价凭证按约定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基金托管人的
保管库,或存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
公司/深圳分公司或票据营业中心的代保管库,实物保管凭证由基金托管人持有。实物证券
等有价凭证的购买和转让,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办理。基金托管人对由上
述存放机构及基金托管人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有价凭证不承担保管责任。
(八)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由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保管。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
大合同应保证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基金管理人应在重大
合同签署后及时将重大合同传真给基金托管人,并在三十个工作日内将正本送达基金托管
人处。因基金管理人发送的合同传真件与事后送达的合同原件不一致所造成的后果,由基
金管理人负责。重大合同的保管期限为基金合同终止后 15 年。中银转债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126
五、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一)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复核与完成的时间及程序
1.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金额。
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
计算。由于基金费用的不同,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和 B 类基金份额将分别计算基金份额
净值。计算公式为: 计算日某类基金份额净值 = 计算日该类基金份额基金资产净值 / 计
算日该类基金份额的总份额余额。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精确到 0.0001 元,小数点后第五位
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复核程序
基金管理人每工作日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后,将本基金 A/B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
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3.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
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
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二)基金资产估值方法和特殊情形的处理
1.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权证、债券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金融资产和
金融负债。
2. 估值依据及原则
估值应符合本合同、《证券投资基金会计核算业务指引》、证监会计字[2007]21 号《关
于证券投资基金执行<企业会计准则>估值业务及份额净值计价有关事项的通知》、中国证
监会[2008]38 号公告《关于进一步规范证券投资基金估值业务的指导意见》及其他法律、
法规的规定,如法律法规未做明确规定的,参照证券投资基金的行业通行做法处理。估值
数据依据合法的数据来源独立取得。对于固定收益类投资品种的估值应依据中国证券业协
会基金估值工作小组的指导意见及指导价格估值。
估值的基本原则:
(1)对存在活跃市场的投资品种,如估值日有市价的,应采用市价确定公允价值。中银转债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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估值日无市价,但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且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
价格的重大事件的,应采用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值。如估值日无市价,且最近交易日
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且证券发行机构发生了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使潜在估值
调整对前一估值日的基金资产净值的影响在 0.25%以上的,应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
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值。有充足证据表明最近交易市价不
能真实反映公允价值的,应对最近交易的市价进行调整,确定公允价值。
(2)对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投资品种,应采用市场参与者普遍认同,且被以往市场实
际交易价格验证具有可靠性的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运用估值技术得出的结果,应反映
估值日在公平条件下进行正常商业交易所采用的交易价格。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时,
应尽可能使用市场参与者在定价时考虑的所有市场参数,并应通过定期校验,确保估值技
术的有效性。
有充足理由表明按以上估值原则仍不能客观反映相关投资品种的公允价值的,基金管
理人应根据具体情况与托管人进行商定,按最能恰当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3.具体投资品种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权证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
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以最
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
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交易所上市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
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
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
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3)交易所上市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
券应收利息(自债券计息起始日或上一起息日至估值当日的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
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
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
确定公允价格;中银转债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128
(4)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交易所
上市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
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 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
的市价(收盘价)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2) 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和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
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 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交易所上市的
同一股票的市价(收盘价)估值;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
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采用估值技术
确定公允价值。
4、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5、当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可以在履行适当程序后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
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
6、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
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7、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估值核算,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
8、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
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及相关
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
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
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
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
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三)基金份额净值错误的处理方式中银转债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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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4 位以内(含第 4 位)发生差错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
误;基金份额净值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金托管人,并采取
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时,基金管理人应
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5%时,基金管理
人应当公告,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当发生净值计算错误时,由基金管理
人负责处理,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损失的,应由基金管理人先行赔付,基金
管理人按差错情形,有权向其他当事人追偿。
(2)当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差错给基金和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失需要进行赔偿时,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实际情况界定双方承担的责任,经确认后按以下条款进行
赔偿:
①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双方
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尚不能达成一致时,按基金管理人的建议执行,由此给基金份
额持有人和基金财产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②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已由基金托管人复核确认后公告,由此给基金份
额持有人造成损失的,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投资者或基金支付赔偿金,就实际向投资
者或基金支付的赔偿金额,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按照过错程度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③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结果,虽然多次重新计算和核对
或对基金管理人采用的估值方法,尚不能达成一致时,为避免不能按时公布基金份额净值
的情形,以基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对外公布,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的损失,
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④由于基金管理人提供的信息错误(包括但不限于基金申购或赎回金额等),进而导
致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而引起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财产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赔付。
(3)由于证券交易所及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有关会计制度变化或由于其
他不可抗力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
查,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而造成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免除
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减轻或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4)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由于各自技术系统设置而产生的净值计算尾差,以基
金管理人计算结果为准。中银转债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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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者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果行业另有通行
做法,双方当事人应本着平等和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进行协商。
(四)暂停估值与公告基金份额净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
值时;
(3)占基金相当比例的投资品种的估值出现重大转变,而基金管理人为保障投资人
的利益,已决定延迟估值;
(4)当特定资产占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
人协商一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估值;
(5)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他情形。
(五)基金会计制度
按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会计制度执行。
(六)基金账册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应按照双方约定的同一记账方法和会计
处理原则,分别独立地设置、登录和保管本基金的全套账册,对相关各方各自的账册定期
进行核对,互相监督,以保证基金资产的安全。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会计处理方
法存在分歧,应以基金管理人的处理方法为准。若当日核对不符,暂时无法查找到错账的
原因而影响到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和公告的,以基金管理人的账册为准。
(七)基金财务报表与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1.财务报表的编制
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管理人编制,基金托管人复核。
2.报表复核
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财务报表后,进行独立的复核。核对不符时,
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共同查出原因,进行调整,直至双方数据完全一致。
3.财务报表的编制与复核时间安排
(1)报表的编制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月结束后 5 个工作日内完成月度报表的编制;在每个季度结束之
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披露基金季度报告;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披露基金半年度报告;中银转债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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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披露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
计。基金合同生效不足两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或者
年度报告。
(2)报表的复核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完成报表编制,将有关报表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应当
在收到报告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完成月度报表的复核;在收到报告之日起 7 个工作日内
完成基金季度报告的复核;在收到报告之日起 20 日内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的复核;在收
到报告之日起 30 日内完成基金年度报告的复核。基金托管人在复核过程中,发现双方的
报表存在不符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共同查明原因,进行调整,调整以国家有关
规定为准。
(八)基金管理人应每季度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业绩比较基准的基础数据和编制结
果。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至少应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证件号码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基金注册登记机构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编制和保管,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应分别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保存期不少于 15 年。如不能妥善保管,
则按相关法律法规承担责任。
在基金托管人要求或编制半年报和年报前,基金管理人应将有关资料送交基金托管人,
不得无故拒绝或延误提供,并保证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不
得将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用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
七、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与财产清算
(一)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进行修改。修改后的新协议,其内容不得
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后生效。
(二)基金托管协议终止出现的情形
1.基金合同终止;
2.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资产;
3.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管理权;
4.发生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中银转债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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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组
(1)基金合同终止时,成立基金财产清算组,基金财产清算组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
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
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
员。
(3)在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各自履行职责,继续忠实、勤
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4)基金财产清算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组
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2.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基金合同终止,应当按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基金
财产清算程序主要包括:
(1)基金合同终止后,发布基金财产清算公告;
(2)基金合同终止时,由基金财产清算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3)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4)对基金财产进行估价和变现;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审计;
(6)聘请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
(7)将基金财产清算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8)参加与基金财产有关的民事诉讼;
(9)公布基金财产清算结果;
(10)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3.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组在进行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
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4.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支付清算费用;中银转债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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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交纳所欠税款;
(3)清偿基金债务;
(4)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1)-(3)项规定清偿前,不得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5.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合同终止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
算组公告;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结果经会计师事务所审
计,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由基金财产清算组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6.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八、争议解决方式
因本协议产生或与之相关的争议,双方当事人应通过协商、调解解决,协商、调解不
能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北京分会,仲裁地点
为北京市,按照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
终局的,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双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各自继续忠实、勤
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受中国法律管辖。中银转债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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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三、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务。以下是主要的服务内容,基金
管理人有权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增加或变更服务项目。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持续信息服务
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定制的服务形式提供基金持续信息服务。基金份额持
有人可通过以下方式向基金管理人办理定制:1)拨打基金管理人客服热线(400-888-5566
转人工服务)定制;2)登录基金管理人官网(www.bocim.com)定制。具体查阅和定制
规则请向基金管理人咨询。当基金份额持有人接收持续信息服务的手机号码、电子邮箱、
邮寄地址等信息不详、填写有误或发生变更时,可通过拨打基金管理人客服热线
(400-888-5566 转人工服务)更新修改,以避免无法及时接收相关信息。
(二)网上交易、查询服务
基金投资者可通过销售机构网站或 APP 等客户端办理认购、申购、赎回及信息查询。
基金管理人也可利用其官方网站(www.bocim.com)、官方微信服务号(在微信中搜索公众
号“中银基金”并选择关注)或者官方 APP 客户端(在各大手机应用商城搜索“中银基金” 下载安装)等为直销投资者提供基金网上交易、查询服务。具体业务规则请向相关机构咨
询。
(三)客户服务中心电话服务
客户服务中心自动语音系统 400-888-5566,提供全天 24 小时基金净值信息、账户交
易情况、基金产品与服务等信息查询。
(四)如本招募说明书存在任何您/贵机构无法理解的内容,请通过上述方式联系
本基金管理人。请确保投资前,您/贵机构已经全面理解了本招募说明书。中银转债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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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四、 其他应披露事项
1. 2021 年 8 月 6 日本基金管理人刊登《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新增奕丰基金销
售有限公司为旗下部分基金销售机构并开通定期定额投资及转换业务公告》
2. 2021 年 8 月 10 日本基金管理人刊登《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新增奕丰基金
销售有限公司为旗下部分基金销售机构并开通定期定额投资及转换业务公告》
3. 2021 年 8 月 17 日本基金管理人刊登《中银转债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产品资
料概要更新》
4. 2021 年 8 月 17 日本基金管理人刊登《中银转债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
募说明书(2021 年第 3 号)》
5. 2021 年 8 月 30 日本基金管理人刊登《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通过直销中心
柜台申购基金的养老金客户实施特定申购费率的公告》
6. 2021 年 8 月 30 日本基金管理人刊登《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
增加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为销售机构的公告》
7. 2021 年 8 月 31 日本基金管理人刊登《中银转债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2021
年中期报告》
8. 2021 年 9 月 17 日本基金管理人刊登《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
增加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为销售机构的公告》
9. 2021 年 9 月 24 日本基金管理人刊登《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新增东方财富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为旗下部分基金销售机构并开通定期定额投资及转换业》
10. 2021 年 9 月 30 日本基金管理人刊登《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新增东方财富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为旗下部分基金销售机构并开通定期定额投资及转换业务公告》
11. 2021 年 10 月 18 日本基金管理人刊登《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成立公
告》
12. 2021 年 10 月 25 日本基金管理人刊登《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
增加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同业易管家平台为销售机构的公告》
13. 2021 年 10 月 26 日本基金管理人刊登《中银转债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2021
年第 3 季度报告》
14. 2021 年 10 月 27 日本基金管理人刊登《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行业高级管理
人员变更公告》中银转债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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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2021 年 10 月 28 日本基金管理人刊登《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
增加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同业易管家平台为销售机构的公告》
16. 2021 年 11 月 6 日本基金管理人刊登《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高级管理人员
变更的公告》
17. 2021 年 11 月 20 日本基金管理人刊登《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行业高级管理
人员变更公告》
18. 2021 年 11 月 20 日本基金管理人刊登《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行业高级管理
人员变更公告》
19. 2021 年 12 月 2 日本基金管理人刊登《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新增上海万得
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为旗下部分基金销售机构的公告》
20. 2021 年 12 月 3 日本基金管理人刊登《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
增加湘财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为销售机构的公告》
21. 2021 年 12 月 4 日本基金管理人刊登《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公开
募集证券投资基金可投资北交所上市股票的风险提示性公告》
22. 2021 年 12 月 6 日本基金管理人刊登《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新增上海万得
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为旗下部分基金销售机构的公告》
23. 2021 年 12 月 9 日本基金管理人刊登《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新增诺亚正行
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为旗下部分基金销售机构的公告》
24. 2021 年 12 月 17 日本基金管理人刊登《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新增中国人寿
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为旗下部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的公告》
25. 2021 年 12 月 22 日本基金管理人刊登《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
增加华宝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为销售机构的公告》
26. 2021 年 12 月 31 日本基金管理人刊登《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
参加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7. 2022 年 1 月 1 日本基金管理人刊登《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行业高级管理人
员变更公告》
28. 2022 年 1 月 5 日本基金管理人刊登《中银转债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29. 2022 年 1 月 5 日本基金管理人刊登《中银转债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产品资料
概要更新》中银转债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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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2022 年 1 月 5 日本基金管理人刊登《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公开募集证
券投资基金执行新金融工具相关会计准则的公告》
31. 2022 年 1 月 5 日本基金管理人刊登《中银转债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
说明书(2022 年第 1 号)》
32. 2022 年 1 月 5 日本基金管理人刊登《关于调整公司旗下十一只基金的基金份额净
值计算小数点后保留位数并修改基金合同及托管协议的公告》
33. 2022 年 1 月 5 日本基金管理人刊登《中银转债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34. 2022 年 1 月 10 日本基金管理人刊登《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新增诺亚正行
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为旗下部分基金销售机构的公告》
35. 2022 年 1 月 13 日本基金管理人刊登《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新增上海基煜
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为旗下部分基金销售机构的公告》
36. 2022 年 1 月 14 日本基金管理人刊登《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
估值变更的提示性公告》
37. 2022 年 1 月 17 日本基金管理人刊登《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
增加西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为销售机构的公告》
38. 2022 年 1 月 18 日本基金管理人刊登《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新增上海基煜
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为旗下部分基金销售机构的公告》
39. 2022 年 1 月 21 日本基金管理人刊登《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新增泰信财富
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为旗下部分基金销售机构的公告》
40. 2022 年 1 月 21 日本基金管理人刊登《中银转债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2021
年第 4 季度报告》
41. 2022 年 1 月 24 日本基金管理人刊登《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新增上海联泰
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为旗下部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的公告》
42. 2022 年 1 月 25 日本基金管理人刊登《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新增上海联泰
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为旗下部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的公告》
43. 2022 年 1 月 27 日本基金管理人刊登《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
增加华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为销售机构的公告》
44. 2022 年 3 月 17 日本基金管理人刊登《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
增加恒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为销售机构的公告》中银转债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138
45. 2022 年 3 月 24 日本基金管理人刊登《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新增宜信普泽
(北京)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为旗下部分基金销售机构的公告》
46. 2022 年 3 月 25 日本基金管理人刊登《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新增宜信普泽
(北京)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为旗下部分基金销售机构的公告》
47. 2022 年 3 月 30 日本基金管理人刊登《中银转债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2021
年年度报告》
48. 2022 年 4 月 11 日本基金管理人刊登《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新增北京汇成
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为旗下部分基金销售机构的公告》
49. 2022 年 4 月 18 日本基金管理人刊登《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新增北京汇成
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为旗下部分基金销售机构的公告》
50. 2022 年 4 月 21 日本基金管理人刊登《中银转债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2022
年第 1 季度报告》
51. 2022 年 4 月 29 日本基金管理人刊登《中银转债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
理变更公告》
52. 2022 年 5 月 5 日本基金管理人刊登《中银转债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产品资料
概要更新》
53. 2022 年 5 月 5 日本基金管理人刊登《中银转债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
说明书(2022 年第 2 号)》
54. 2022 年 5 月 6 日本基金管理人刊登《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为部分基金销售
机构开通转换业务的公告》
55. 2022 年 5 月 9 日本基金管理人刊登《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为部分基金销售
机构开通转换业务的公告》
56. 2022 年 5 月 27 日本基金管理人刊登《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
增加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同业易管家平台为销售机构的公告》
57. 2022 年 6 月 2 日本基金管理人刊登《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新增泰信财富基
金销售有限公司为旗下部分基金销售机构并开通转换业务公告》
58. 2022 年 6 月 6 日本基金管理人刊登《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新增泰信财富基
金销售有限公司为部分基金开通转换业务的公告》
59. 2022 年 6 月 7 日本基金管理人刊登《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行业高级管理人中银转债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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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变更公告》
60. 2022 年 6 月 13 日本基金管理人刊登《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新增嘉实财富
管理有限公司为旗下部分基金销售机构并开通转换业务公告》
61. 2022 年 6 月 14 日本基金管理人刊登《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新增嘉实财富
管理有限公司为旗下部分基金销售机构并开通转换业务公告》
62. 2022 年 6 月 21 日本基金管理人刊登《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和分支机构负责人的人员名单》
63. 2022 年 6 月 21 日本基金管理人刊登《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新增济安财富
(北京)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为旗下部分基金销售机构并开通转换业务的公告》
64. 2022 年 6 月 22 日本基金管理人刊登《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新增济安财富
(北京)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为旗下部分基金销售机构并开通转换业务的公告》
65. 2022 年 7 月 7 日本基金管理人刊登《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新增上海长量基
金销售有限公司为旗下部分基金销售机构并开通转换业务公告》
66. 2022 年 7 月 8 日本基金管理人刊登《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新增上海长量基
金销售有限公司为旗下部分基金销售机构并开通转换业务公告》
67. 2022 年 7 月 12 日本基金管理人刊登《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新增华宝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为旗下部分产品销售机构的公告》
投资者可通过规定媒介查阅上述公告。中银转债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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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五、 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本招募说明书在编制完成后,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指定信息披露报纸公布,投
资人可通过上述方式进行查阅,也可到基金管理人所在地支付工本费后,在合理的时间
内取得上述文件的复制件或复印件。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保证文本的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投资人按
上述方式所获得的文件或其复印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保证与所公告的内容完
全一致。中银转债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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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六、 备查文件
(一)中国证监会核准本基金募集的文件
(二)《中银转债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三)《中银转债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四)关于申请募集中银转债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之法律意见书
(五)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六)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以上各项文件存放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投资人可到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所在地,在支付工本费后,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的复制件或复印件。
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2 年 8 月 1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