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海惠裕纯债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LOF)更新招募说明书
(2021年第1号)
基金管理人:中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重要提示】
本基金于2012年11月2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2]1448
号文核准。
本基金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核准,并不
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
有风险。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
资者根据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享受基金收益,同时承担相应的投资风险。本基金
投资中的风险包括:因整体政治、经济、社会等环境因素对证券市场价格产生
影响而形成的系统性风险,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由于基金份额持有
人连续大量赎回基金产生的流动性风险,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实施过程中产
生的积极管理风险,本基金的特定风险等。
本基金可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中小企业私募债券是指中小微型企业在中
国境内以非公开方式发行和转让,约定在一定期限还本付息的公司债券,其发
行人是非上市中小微企业,发行方式为面向特定对象的私募发行。因此,中小
企业私募债券较传统企业债的信用风险及流动性风险更大,从而增加了本基金
整体的债券投资风险。
本基金是债券型基金,属于证券投资基金中较低风险的基金品种,长期风险
收益特征高于货币市场基金,低于股票型基金、混合型基金。
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3年内,惠裕A份额表现为风险较低、收益相对稳定的
特征,但在本基金资产出现极端损失情况下,惠裕A仍可能面临无法取得约定
应得收益乃至投资本金受损的风险;惠裕B份额则表现出风险较高、收益较高
的显著特征,由于本基金的资产及收益的分配将优先满足惠裕A的约定应得收
益的分配,在本基金资产出现极端损失而仅能乃至未能满足惠裕A的约定应得
收益与投资本金的情况下,则惠裕B基金份额可能面临投资本金亏损。基金合
同生效后3年期届满时,本基金转换为中海惠裕纯债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
金(LOF)。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
投资人在投资本基金之前,请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和基金合同,全
面认识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并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
理性判断市场,谨慎做出投资决策。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人基金投资的
“买者自负”原则,在作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
资风险,由投资人自行承担。
《中海惠裕纯债分级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
金合同”)于2013年1月7日生效,根据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中海惠裕纯债
分级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生效满三年
后,本基金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即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
本基金现已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基金名称已变更为“中海惠裕纯债
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代码为“163907”。
本基金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数不得达到或超过基金份额总数的50%,但
在基金运作过程中因基金份额赎回、基金上市交易、基金管理人委托的登记机构
技术条件不允许等情形导致被动达到或超过50%的除外。
本招募说明书约定的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编制、披露与更新要求,自《信息披
露办法》实施之日起一年后开始执行。
本招募说明书(更新)所载内容截止日为2021年1月7日(其中基金管理
人概况及主要人员情况信息更新截止日为2021年1月29日),有关财务数据和
净值表现截止日为2020年12月31日(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目录
一、绪言 ........................................................... 1
二、释义 ........................................................... 2
三、基金管理人 ..................................................... 8
四、基金托管人 .................................................... 18
五、相关服务机构 .................................................. 24
六、基金份额的分级 ................................................ 50
七、基金的募集 .................................................... 57
八、基金合同的生效 ................................................ 63
九、惠裕A的基金份额折算 .......................................... 65
十、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 67
十二、基金合同生效后3年期届满时的基金份额转换 .................... 86
十三、基金的投资 .................................................. 88
十四、基金的业绩 .................................................. 97
十五、基金的财产 .................................................. 98
十六、基金资产的估值 .............................................. 99
十七、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 105
十八、基金费用与税收 ............................................. 107
十九、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110
二十、基金的信息披露 ............................................. 111
二十一、风险揭示 ................................................. 118
二十三、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 127
二十四、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 144
二十六、其他应披露的事项 ......................................... 163
一、绪言
《中海惠裕纯债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LOF)招募说明书》(以下简
称“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以下简称“《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
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
险管理规定》”)以及《中海惠裕纯债分级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编写。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
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中海惠裕纯债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LOF)(以下简称“基金”或“本
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
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
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核准。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
义务的法律文件。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
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投资人
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二、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分级运作期内指中海惠裕纯债分级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
资基金,分级运作期满后指中海惠裕纯债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LOF)
2、基金管理人:指中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指《中海惠裕纯债分级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及对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中海惠裕纯债
分级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
充
6、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指《中海惠裕纯债分级债券型发起式证券
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7、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中海惠裕纯债分级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8、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中海惠裕纯债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LOF)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
9、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
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10、《基金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
时做出的修订
11、《销售办法》:指《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
做出的修订
12、《信息披露办法》:指《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
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运作办法》:指《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
做出的修订
14、《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会2017年8月31日颁布、同年
10月1日起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
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5、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6、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
会
17、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
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8、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9、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
团体或其他组织
20、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经中国证监会
批准可投资于中国证券市场,并取得中国国家外汇管理局额度批准的中国境外的
机构投资者
21、投资人: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发起资金
的提供方,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
称
22、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
人
23、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
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4、销售机构:指中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
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
代理协议,代为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5、注册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
包括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
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6、注册登记机构:指办理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注册登记机构为中
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接受中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注册登记业务
的机构
27、基金账户:指注册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
人所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8、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
构买卖基金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29、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
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
日期
30、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
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1、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
不得超过3个月
32、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3、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4、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
开放日
35、T+n日: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
36、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37、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38、《业务规则》:指本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办理注册登记业务的相应规则
39、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0、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1、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
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2、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
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
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3、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
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44、系统内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持有的基金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
内不同销售机构(网点)之间或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内不同会员单位(交易单元)
之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45、跨系统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持有的基金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
和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之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46、注册登记系统: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放式基金登记结算
系统
47、证券登记结算系统: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证券
登记结算系统
48、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
购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申购日在投资人指定银
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受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9、巨额赎回: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3年内,在惠裕A单个开放日,惠
裕A净赎回金额(惠裕A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
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所代表的份额
净值之和)超过本基金上一开放日基金资产净值的10%;基金合同生效后3年
期届满,本基金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后,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
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
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50、元:指人民币元
51、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
行存款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52、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
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53、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4、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55、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
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56、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
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10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
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资产支持证券、因
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57、摆动定价机制:指当本基金遭遇大额申购赎回时,通过调整基金份额净
值的方式,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赎回的投资者,
从而减少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
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58、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及指定
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
网站)等媒介
59、不可抗力:指本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
60、基金份额分级:指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3年内,本基金的基金份额
划分为惠裕A、惠裕B两级份额,两者的份额配比原则上不超过7∶3。本
基金在分级运作期到期转为中海惠裕纯债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LOF),不再分级运作。
61、惠裕A:指中海惠裕纯债分级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之惠裕A份
额。惠裕A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获取约定收益,并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每满6个月开放一次,接受申购与赎回申请
62、惠裕B:指中海惠裕纯债分级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之惠裕B份
额。本基金在扣除惠裕A的应计收益后的全部剩余收益归惠裕B享有,亏
损以惠裕B的资产净值为限由惠裕B承担;惠裕B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封闭
运作,封闭期为3年
63、惠裕A的开放日:指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3年内每满6个月的最后一
个工作日
64、惠裕A的基金份额折算:指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3年内每满6个月的
最后一个工作日(但《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3年内第六个惠裕A的开放日惠裕
A不折算),惠裕A的基金份额净值调整为1.000元,其基金份额数按折算比例
相应增加或减少的行为
65、惠裕B的封闭期:指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至3年后对应日止。如该对
应日为非工作日,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
66、基金份额参考净值:指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3年期内,基金管
理人在计算基金资产净值的基础上,采用“虚拟清算”原则分别计算并公
告惠裕A和惠裕B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其中,惠裕A的基金份额参考净
值计算日不包括惠裕A的开放日和惠裕B的封闭期届满日。基金份额参考
净值是对两级基金份额价值的一个估算,并不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可获得
的实际价值
67、场外:指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外的销售机构办理本基金基金份额
的认购、申购和赎回的场所。通过该等场所办理基金份额的认购、申购、
赎回也称为场外认购、场外申购、场外赎回
68、场内:指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内具有相应业务资格的会员单位利
用交易所开放式基金交易系统办理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认购、申购、赎回和
上市交易的场所。通过该等场所办理基金份额的认购、申购、赎回也称为
场内认购、场内申购、场内赎回
69、上市交易:指投资者通过场内会员单位以集中竞价的方式买卖基金份
额的行为
70、上市交易公告书:指《中海惠裕纯债分级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之惠裕B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分级运作期满后指《中海惠裕纯债债券型
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LOF)上市交易公告书》
71、发起式基金:指符合《运作办法》及中国证监会发布的《关于增
设发起式基金审核通道有关问题的通知》中相关条件募集、且募集资金中
发起资金不少于规定金额的开放式基金
72、发起资金:指用于认购发起式基金且来源于基金管理人的股东资
金、基金管理人固有资金、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或基金经理(指基金
管理人员工中依法具有基金经理资格者,包括但可能不限于本基金的基金
经理,下同)等人员的资金
三、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本基金管理人为中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本信息如下:
名称:中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银城中路68号2905-2908室及30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68号2905-2908室及30层
邮政编码:200120
成立日期:2004年3月18日
法定代表人:黄乐军
总经理:黄乐军(代)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
【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批准设立文号:证监基金字[2004]24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中外合资)
注册资本:壹亿肆仟陆佰陆拾陆万陆仟柒佰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联系人:葛玮赓
联系电话:021-38429808
股东名称及其出资比例:
中海信托股份有限公司41.591%
国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33.409%
法国爱德蒙得洛希尔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5.000%
(二)主要人员情况
1、董事会成员
黄晓峰先生,董事长。中国人民大学硕士,高级经济师。现任中海信托股份
有限公司董事长、党委书记,四川信托有限公司董事长。历任湖北省计划管理干
部学院助教,国家海洋局管理司主任科员,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计划项目处、经
济评价处干部、保险处保险主管,中海石油有限公司税收保险岗、代理融资岗位
经理、资金部副总监、代理总监、总监,中海石油财务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中
海信托股份有限公司总裁。
刘显忠先生,董事。中央财经大学硕士,高级会计师。现任中海信托股份有
限公司党委委员、财务总监。目前兼任:中国信托业保障基金有限责任公司监事、
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监事,历任青岛华兴有限公司职员,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
资产管理岗主管、信息处长、信息经理、信息管理经理,中海石油(中国)有限
公司资本市场管理经理、资本市场处处长兼媒体与公共关系处处长,中国海洋石
油总公司有限机关投资者关系部(董事会办公室)媒体与公共关系处处长,中海
信托股份有限公司总信息师。
杨皓鹏先生,董事。复旦大学硕士。现任中海恒信资产管理(上海)有限公
司董事长。历任中海信托股份有限公司综合管理部总裁秘书、托管部项目经理、
自有资金及信息管理部综合业务经理、办公室主任、党委秘书、人力资源部经理、
资产经营部经理,中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代理督察长、总经理。
葛小波先生,董事。清华大学硕士。现任国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执行董事、
总裁兼财务负责人,兼华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董事。历任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银行部经理、高级经理,风险控制部副总经理、执行总经理,权益投资部和
股权衍生品部行政负责人,党委委员、执委委员、财务总监,党委委员、固定收
益部行政负责人,党委委员、执委委员、财务总监和首席风险官。
江志强先生,董事。东南大学硕士。现任国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主席。
历任国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证券投资部经理、证券营业部总经理、财富管理中心
总经理、资产管理部总经理、总裁助理、副总裁。
Philippe CIEUTAT先生,董事。法国国籍。ESSEC管理学院AACSB认证(等
同于MBA)。现任法国爱德蒙得洛希尔银行执行委员、首席执行官。历任Mazars
& Guerard审计咨询公司高级金融审计员,汇丰银行集团金融服务高级审计经理,
汇丰银行全球资产管理公司财务总监,汇丰银行(法国)战略和计划主管,法国
爱德蒙得洛希尔银行执行委员、财务总监及首席行政官。
陈道富先生,独立董事。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研究所博士。现任国务院发展研
究中心金融研究所副所长。曾任中关村证券公司总裁助理、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
金融研究所综合研究室主任。
WANG WEIDONG(王卫东)先生,独立董事。美国国籍。芝加哥大学博士。现
任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顾问。历任Sidley Austin(盛德律师事务所)芝加哥总
部律师,北京大学国家发展研究院国际MBA项目访问教授,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合伙人,美国德杰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张军先生,独立董事。复旦大学博士。现任复旦大学经济学院院长、中国经
济研究中心主任、复旦大学“当代中国经济”长江学者特聘教授、复旦发展研究
院副院长、博士生导师、教育部重点研究基地中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研究中心主
任。历任复旦大学经济学院助教、讲师,复旦大学经济学院副教授。
2、监事会成员
张悦女士,监事长。中国石油大学硕士,高级会计师。现任中海信托股份有
限公司党委委员、合规总监。目前兼任:国联期货股份有限公司监事,历任北京
石油交易所交易部副经理,中国海洋石油东海公司计财部会计、企管部企业管理
岗,中海石油总公司平湖生产项目计财部经理,中海石油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计
财部岗位经理,中海信托股份有限公司计划财务部会计、计划财务部经理、稽核
审计部经理、纪委副书记、合规总监、党办主任、信托事务管理总部总经理、总
稽核。
Pascal CHARLOT(夏乐博)先生,监事。法国国籍。法国埃夫里大学硕士、
法国国立电信管理学院硕士。现任爱德蒙得洛希尔资产管理(香港)有限公司董事
会成员、执行总监、营运总监、第1类和第9类受规管活动的负责人员,爱德蒙
得洛希尔集团亚太区财务长以及爱德蒙得洛希尔(瑞士)业务发展经理。历任法
国巴黎银行全球IT部门客户经理、法国巴黎银行新加坡分行项目经理、爱德蒙
得洛希尔资产管理香港有限公司财务总监、爱德蒙得洛希尔资产管理香港有限公
司营运总监、第1类和第9类受规管活动的负责人员、爱德蒙得洛希尔(瑞士)
商务拓展部高级副总裁。
吴幸,职工监事。悉尼大学硕士。现任中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人力资源部总
经理。历任中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人力资源专员、人力资源高级经理、人力资源
部副总经理。
章悦,职工监事。复旦大学硕士。现任中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察稽核部总
经理。历任德勤华永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员,蒂森克虏伯电梯有限公司中国区总部
内审经理,华宝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内控审计风险管理部高级内审经理、监察
稽核部部门主管、监察稽核部部门总经理助理。
3、高级管理人员
黄乐军先生,督察长。厦门大学法律硕士。历任北京近铁运通运输有限公司
厦门分公司职员、上海市公安局副主任科员、上海证监局主任科员、海富通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监察稽核总监。2018年2月进入本公司工作,2018年3月至今任
本公司督察长。2021年1月起兼任本公司代理总经理。
李俊先生,副总经理。东南大学计算机软件专业学士。历任华光电子工业有
限公司技术员,国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电脑技术部运维经理、副总经理,联狐信
息技术有限公司信息技术部总监,中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信息技术部总经理,国
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资产管理部副总经理、资产管理部总经理、上海分公司总经
理。2020年9月进入本公司工作,曾任总经理助理,2020年9月至今任本公司副总
经理兼首席信息官。
4、基金经理
邵强先生,英国伯明翰大学国际会计与金融专业硕士。曾任中植企业集团
北京管理总部助理分析员、兴业证券计划财务部研究员、招商银行上海分行同业
经理、兴证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债券研究员。2018年9月进入中海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工作,任投研中心拟任基金经理。2019年2月至今任中海瑞利六个月定期
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