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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更好地满足广大投资人的需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前海开源沪港深农业主题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的约定,前海开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基金管理人”或“本公司”)经与基金托管人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决定于2022年2月18日起对旗下前海开源沪港深农业主题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以下简称“本基金”)增加C类基金份额、提高基金份额净值计算精度等,并对本基金的基金合同作相应修改。现将具体事宜公告如下:
一、增加C类基金份额
本基金增加C类基金份额后,将形成A类和C类两类基金份额并分别设置对应的基金代码(A类基金份额代码:164403;C类基金份额代码:015210)。新增的C类基金份额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不收取申购费。原有的基金份额在本基金增加C类基金份额后,全部自动转换为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该类份额的申购赎回业务规则以及费率结构均保持不变。
C类基金份额的初始基金份额净值与当日A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一致。
本基金A/C类基金份额不支持相互转换。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与本公司旗下其他已开通转换业务的开放式基金的转换参照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执行。本公司旗下其他已开通转换业务的开放式基金相互之间的转换规则以其相关公告为准。
1、C类基金份额费率结构
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1.5%年费率计提;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25%年费率计提;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按前一日C类基金份额基金资产净值的0.40%年费率计提;C类基金份额不收取申购费;C类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率如下:
C类基金份额持有期限D(天) C类基金份额赎回费率
D<7 1.50%
D≥7 0%
投资者可将其持有的全部或部分C类基金份额赎回。本基金的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对C类基金份额持有人收取的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2、基金份额申购和赎回的数额限制
(1)本基金对单个投资人不设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限,但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另有规定的除外。
(2)投资人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柜台场外首次申购本基金A类和C类基金份额的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0万元(含申购费),追加申购本基金A类和C类基金份额的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0万元(含申购费)。投资人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电子直销交易系统和销售机构场外首次申购本基金A类和C类基金份额的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0元(含申购费),追加申购本基金A类和C类基金份额的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0元(含申购费)。各销售机构对最低申购限额及交易级差有其他规定的,以各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定为准。
(3)投资人场外赎回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时,可申请将其持有的部分或全部该类基金份额赎回;但每笔最低赎回份额不得低于10份;各类基金份额的账户最低余额为10份基金份额,若某笔赎回将导致投资人在销售机构托管的本基金某类基金份额余额不足10份时,该笔赎回业务应包括账户内全部该类基金份额,否则,基金管理人有权将剩余部分的该类基金份额强制赎回。
(4)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具体请参见相关公告。
(5)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6)对于场内申购、赎回及持有场内份额的数量限制,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业务规则有规定的,从其最新规定办理。
二、提高基金份额净值计算精度
本基金原有的基金份额在转换为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后,净值计算位数从小数点后3位变更为小数点后4位,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新增的C类基金份额净值计算位数与A类基金份额一致。
三、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适用的销售网点
本基金新增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机构可通过本公司官方网站(www.qhkyfund.com)进行查询。本公司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结合实际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在本公司网站公示。
四、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的修订内容
为确保增加C类基金份额、提高基金份额净值计算精度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本公司就《前海开源沪港深农业主题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和《前海开源沪港深农业主题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托管协议》的相关内容进行了修订。
此外,本公司根据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对法律文件部分表述进行了修订完善。本次修订对原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本公司已就修订内容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已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合同的具体修订详见附件《前海开源沪港深农业主题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修改前后文对照表》。
本公司将于公告当日,将修改后的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登载于公司网站,并根据《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更新《前海开源沪港深农业主题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招募说明书》及《前海开源沪港深农业主题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五、其他需要提示的事项
投资者如对上述事项有任何疑问,可以通过本基金管理人的网站(www.qhkyfund.com)或全国统一客服热线(4001-666-998)了解详情。
风险提示: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将来表现。投资有风险,敬请投资人认真阅读基金的相关法律文件,并选择适合自身风险承受能力的投资品种进行投资。
特此公告。
前海开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2年2月18日
附件:《前海开源沪港深农业主题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修改前后文对照表》
章节 修改前内容 修改后内容
全文 指定媒介、指定网站、指定报刊 规定媒介、规定网站、规定报刊
第一部分 前言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
法》(以下简称“《合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
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
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 )、《证
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销售办
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
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
险管理规定》” )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2、 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
典》、《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 “《证券
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
“《基金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运作办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
机构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 )、《公开募
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
露办法》”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
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和其他有
关法律法规。
七、本基金合同关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编制、披露及
更新等内容,将不晚于2020年9月1日起执行。
第二部分 释义
8、《基金法》: 指2003年10月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
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自2004年6月1日起
实施,并经2012年1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 自2013年6月1日起实
施, 并经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
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七部法律的决
定》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
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8、《基金法》:指2003年10月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
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经2012年12月28日第十一
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自
2013年6月1日起实施,并经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
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七部法
律的决定》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
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9、《销售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2013年3月15日颁布、同
年6月1日起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
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9、《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20年8月28日颁布、同年10
月1日起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
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信息披露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2019年7月26日颁
布、同年9月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
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信息披露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2019年7月26日颁布、
同年9月1日起实施,并经2020年3月20日中国证监会《关于
修改部分证券期货规章的决定》修正的《公开募集证券投
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
订
23、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包括其不时修订) 及相关法
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
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3、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
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期货投资管理办法》
(包括其不时修订) 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
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4、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按照《人民币合格境
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试点办法》(包括其不时修
订)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运用来自境外的人民币资金
进行境内证券投资的境外机构投资者
24、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按照《合格境外机构投
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期货投资管理
办法》(包括其不时修订)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运用来自
境外的人民币资金进行境内证券投资的境外机构投资者
53、跨系统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
额在登记结算系统和证券登记系统之间进行转托管的
行为
53、跨系统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
登记结算系统和证券登记系统之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本
基金A类基金份额持有人可进行跨系统转托管; 除经基金
管理人另行公告,C类基金份额持有人不能进行跨系统转
托管
62、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
的全国性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
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
媒介
62、规定媒介:指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用以进行信息
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及《信息披露办法》规定的互联网网站
(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
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64、基金份额的类别:本基金根据申购费、销售服务费收取
方式的不同,将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A类基金份额和
C类基金份额。各类基金份额分设不同的基金代码,并分别
计算和公布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65、A类基金份额: 指在投资者申购时收取申购费用,
而不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
66、C类基金份额: 指在投资者申购时不收取申购费
用,但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
67、销售服务费:指从基金财产中计提的,用于本基金
市场推广、销售以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的费用
65、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前海开源沪港深农业主题精
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产品资料
概要》及其更新(本基金合同关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
编制、披露及更新等内容,将不晚于2020年9月1日起执
行)
69、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前海开源沪港深农业主题精选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基金产品资料概
要》及其更新
第三部分 基金
的基本情况
七、基金份额的类别
本基金根据申购费、销售服务费收取方式的不同,将基
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
在投资者申购时收取申购费用, 而不从本类别基金资
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称为A类基金份额;在投
资者申购时不收取申购费用, 但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
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 称为C类基金份额。A类、C类基金
份额分别设置代码, 分别计算和公告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
各类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有关基金份额类别的具体设置、 费率水平等由基金管
理人确定,并在招募说明书及基金产品资料概要中公告。根
据基金销售情况,基金管理人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
的约定以及不损害已有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情况下,在
履行适当的程序后,可以增加或减少基金份额类别,或调整
基金份额分类办法及规则, 或者停止现有基金份额类别的
销售等,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调整实施前基金
管理人需及时公告。
投资者可自行选择申购的基金份额类别。 本基金不同
基金份额类别之间不得相互转换。
第六部分 基金
份额的上市交
易
一、上市交易的基金份额
一、上市交易的基金份额
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不上市交易, 未来在履行适当程
序后可上市交易,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基金
管理人将按规定公告。如无特别说明,本部分约定仅适用于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
第七部分 基金
份额的申购与
赎回
本基金增加C类基金份额后, 原基金份额全部自动转换为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 投资者可通过场内或场外两种方式
对A类基金份额进行申购与赎回,但仅可通过场外方式对C
类基金份额进行申购与赎回。 基金管理人有权根据实际情
况开通C类基金份额等其他份额类别的场内申购和赎回业
务,具体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公告。
二、申购与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开
始办理申购, 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申购开始公告中规
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开
始办理赎回, 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赎回开始公告中规
定。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
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或者转换。投资人在基
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
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为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二、申购与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
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或者转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
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 赎回或转换申请且登记机
构确认接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该
类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
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 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
后计算的该类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五、申购与赎回的数量限制
5、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
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
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
定媒介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五、申购与赎回的数量限制
5、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
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 基金管理人必须在
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
上公告。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1、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3位,小
数点后第4位四舍五入, 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
财产承担。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
T+1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
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2、申购份额的计算及余额的处理方式:本基金申购
份额的计算及余额处理方式详见《招募说明书》。本基
金的申购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
示。申购的有效份额为净申购金额除以当日的基金份额
净值,有效份额单位为份。
3、赎回金额的计算及处理方式:本基金赎回金额的
计算及余额处理方式详见《招募说明书》。本基金的赎
回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 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赎
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当日基金份
额净值并扣除相应的费用,赎回金额单位为元。
4、申购费用由投资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1、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和C类基金份额分别设置代码,
分别计算和公告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累计净
值。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均保留到小数点后4
位,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
金财产承担。T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
并在T+1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
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2、申购份额的计算及余额的处理方式:本基金申购份
额的计算及余额处理方式详见《招募说明书》。本基金A类
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 并在招募说明书
及基金产品资料概要中列示。 申购的有效份额为净申购金
额除以当日该类基金份额净值,有效份额单位为份。
3、赎回金额的计算及处理方式:本基金赎回金额的计
算及余额处理方式详见《招募说明书》。本基金的赎回费率
由基金管理人决定, 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及基金产品资料概
要列示。 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当日
该类基金份额净值并扣除相应的费用,赎回金额单位为元。
4、A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用由申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
额的投资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C类基金份额不收取申
购费用。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场外处理方式
2)部分延期赎回:
……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
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
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人
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
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场外处理方式
2)部分延期赎回:
……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
理, 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该类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
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人在
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 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
动延期赎回处理。
十、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
告
2、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1日,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
开放日,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
告,并公布最近1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十、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2、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1日,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
日,在规定媒介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
布最近1个开放日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十三、基金的转托管
2、跨系统转托管
(2) 本基金跨系统转托管的具体业务按照中国证
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
定办理。
十三、基金的转托管
2、跨系统转托管
(2) 跨系统转托管仅适用于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具
体业务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及深圳证券交
易所的相关规定办理。 如日后C类基金份额开通跨系统转
托管的,基金管理人将另行公告。
第八部分 基金
合同当事人及
权利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
(二)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申购、赎
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
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
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一、基金管理人
(二)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
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8) 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各类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
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各类基金份
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16) 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
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15年以上;
(16) 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
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20年以上;
二、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简况
住所:中国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5号2-6层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证监会、证监机构
字[2007]25号
二、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简况
住所:北京市丰台区西营街8号院1号楼7至18层101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 证监会、 证监机构字
[2006]322号
(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
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
基金份额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
相关资料15年以上;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
关资料20年以上;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 同一类
别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第九部分 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
会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表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
会议并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拥有
平等的投票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 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合法授权代表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
表决。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
额持有人持有的同一类别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
权。
一、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或
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5)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一、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或基金合
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5)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或提高
销售服务费率;
2、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
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2)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且在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调
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 调低赎回费率或变更收费方式、
增加新的基金份额类别;
2、 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
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2)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且在对
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调整本基
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或变更收费方式、调低销售服
务费率、增加或减少基金份额类别,或调整基金份额分类办
法及规则;
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的生效和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2个工作日
内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如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
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 必须将公证书全文、
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的生效和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2日内在规定
媒介上公告。如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公证机构、公证员
姓名等一同公告。
第十部分 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的更换条
件和程序
二、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一)基金管理人的更换程序
5、公告:基金管理人更换后,由基金托管人在更换
基金管理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2个工作
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一)基金管理人的更换程序
5、公告:基金管理人更换后,由基金托管人在更换基金
管理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2日内在规定媒
介公告;
(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5、公告:基金托管人更换后,由基金管理人在更换
基金托管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2个工作
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5、公告:基金托管人更换后,由基金管理人在更换基金
托管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2日内在规定媒
介公告;
三、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
3、公告:新任基金管理人和新任基金托管人应在更
换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
议生效后2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上联合公告。
三、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
3、公告:新任基金管理人和新任基金托管人应在更换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
后2日内在规定媒介上联合公告。
三、估值方法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
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
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
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
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
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三、估值方法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 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
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
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
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 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
见, 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信息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
公布。
四、估值程序
1、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估值日闭市后,基金资
产净值除以当日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精确到0.001
元,小数点后第4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
定。
基金管理人于每个估值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
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估值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
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
时除外。 基金管理人每个估值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将
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
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对外公布。
四、估值程序
1、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估值日闭
市后, 该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该类基金份
额的余额数量计算,精确到0.0001元,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
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于每个估值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各类基
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估值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
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
外。基金管理人每个估值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将各类基金
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
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对外公布。
第十五部分 基
金资产估值
五、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
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性、及时性。当基金份
额净值小数点后3位以内(含第3位)发生估值错误时,视
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五、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
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性、及时性。当本基金A类或C
类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4位以内(含第4位)发生估值错误
时,视为该类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2) 估值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25%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估值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5%时,基金管理人
应当公告。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2) 估值错误偏差达到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的0.25%
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估值错误偏差达到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的0.5%时,基金管理
人应当公告。
七、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
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 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
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估值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
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
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
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七、基金净值的确认
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计算,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估值
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净
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
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 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对基金净
值予以公布。
第十六部分 基
金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3、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3、基金的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类基金份额
的销售服务费年费率为0.40%。本基金销售服务费将专门用
于本基金的销售与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
销售服务费按前一日C类基金资产净值的0.40%年费
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0.40%÷当年天数
H为C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为C类基金份额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C类基金份额销售服务费每日计算, 逐日累计至每月
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销售服务
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5个工作日内按照
指定的账户路径进行资金支付。 若遇法定节假日、 公休日
等,支付日期顺延。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3-11项费用,根据有
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
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4-12项费用,根据有关法
规及相应协议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
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四、费用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根据基金发展情况调
整基金管理费率和基金托管费率等相关费率。基金管理
人必须依照有关规定于新的费率实施日前在指定媒介
刊登公告。
四、费用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根据基金发展情况在履行
适当程序后调整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销售服务费
率等相关费率。 基金管理人必须依照有关规定于新的费率
实施日前在规定媒介刊登公告。
第十七部分 基
金的收益与分
配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2、本基金场外份额的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
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者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
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
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若投资者选择红利
再投资方式进行收益分配,收益的计算以权益登记日当
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转为基金份额进
行再投资;本基金场内份额的收益分配方式仅能为现金
分红;
3、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
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
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4、本基金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2、本基金场外份额的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
与红利再投资, 投资者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
转为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本
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若投资者选择红利
再投资方式进行收益分配, 收益的计算以权益登记日当日
收市后计算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转为相应类别的基
金份额进行再投资; 本基金场内份额的收益分配方式仅能
为现金分红;
3、 基金收益分配后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均不能低于面
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
位该类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4、 本基金的同一类别的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
权,由于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收取费用情况不同,各基金份
额类别对应的可供分配利润将有所不同;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
的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益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
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
供分配利润、基金收益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
例、分配方式等内容。由于不同基金份额类别对应的可分配
收益不同,基金管理人可相应制定不同的收益分配方案。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
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当投资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
额,不足于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登记
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
额。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
投资者自行承担。当投资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
于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 基金登记机构可将基
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
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第十八部分 基
金的会计与审
计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
独立的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
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
立的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
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第十九部分 基
金的信息披露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
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全
国性报刊(以下简称“指定报刊” )及指定互联网网站
(以下简称“指定网站” )等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
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
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
内, 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
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规定报刊” )和《信息披露办
法》规定的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规定网站” ,包括基金
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
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
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二)基金净值信息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
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
和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
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指定网站、基金
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
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
的次日,在指定网站披露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基金
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二)基金净值信息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 基金管理人应
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规定网站、基金销售机
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各
类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
日, 在规定网站披露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各类基金份
额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三)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
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
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销售
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三)各类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
露文件上载明各类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
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销售机构网
站或营业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四)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
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编制
完成基金年度报告, 将年度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
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年度报
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
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四)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和
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 编制完
成基金年度报告,将年度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年度
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基金年度报告中的财
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
(五)临时报告
14、管理费、托管费、申购费、赎回费等费用计提标
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5、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百分
之零点五;
(五)临时报告
14、管理费、托管费、销售服务费、申购费、赎回费等费
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5、 任一类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到该类基金份额
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
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
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
定期报告、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
清算报告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 审查,
并向基金管理人进行书面或电子确认。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的规
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
值、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
定期报告、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清
算报告等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进
行书面或电子确认。
第二十部分 基
金合同的变更、
终止与基金财
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
议生效后方可执行,自决议生效后两个工作日内在指定
媒介公告。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生效后方可执行,自决议生效后两日内在规定媒介公告。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
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
格的注册会计师、 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
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符合《证券法》规定的注册会计
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
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
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
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
比例进行分配。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 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
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用、 交纳所欠税款并清
偿基金债务后, 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各类基金份额比
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发生并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
行公告。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
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
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发生并报中国
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
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清算过程中的
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符合《证
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
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年以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20年
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