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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兰克林国海恒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招募说明书(2023年2号)
基金管理人: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重要提示
富兰克林国海恒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于2013
年10月22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3】1327号文注册,本
基金的基金合同于2014年3月10日生效。自2021年8月23日起,本基金(A
类份额)的场内简称由“国富恒利”改为“国富恒利债券LOF”。
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
国证监会注册,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申请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
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
票、债券、货币市场工具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在正常市场环境下本基金的流动性风险适
中。在特殊市场条件下,如证券市场的成交量发生急剧萎缩、基金发生巨额赎回
以及其他未能预见的特殊情形下,可能导致基金资产变现困难或变现对证券资产
价格造成较大冲击,发生基金份额净值波动幅度较大、无法进行正常赎回业务、
基金不能实现既定的投资决策等风险。
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其预期风险和预期收益高于货币市场基金,低于混合型基
金和股票型基金。根据2017年7月1日施行的《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
法》,基金管理人和销售机构已对本基金重新进行风险评级,风险评级行为不改
变基金的实质性风险收益特征,但由于风险分类标准的变化,本基金的风险等级
表述可能有相应变化,具体风险评级结果应以基金管理人和销售机构提供的评级
结果为准。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
动。投资有风险,投资者认购(或申购)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全面
认识本基金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充分考虑投资者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并对于
认购(或申购)基金的意愿、时机、数量等投资行为作出独立决策。基金管理人
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要承担相应风险,包括因整体政治、经济、社会等环境因素
对证券价格产生影响而形成的系统性风险,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由于
基金投资者连续大量赎回基金产生的流动性风险,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实施过
程中产生的基金管理风险,以及本基金投资策略所特有的风险等。
当本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履行相应
程序后,可以启用侧袋机制,具体详见基金合同和本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等
有关章节。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管理人将对基金简称进行特殊标识,并不办
理侧袋账户的申购赎回。请基金份额持有人仔细阅读相关内容并关注本基金启用
侧袋机制时的特定风险。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
本招募说明书已经本基金托管人复核。
本招募说明书(更新)所载内容截止日为2023年4月25日,有关财务数据
和净值表现截止日为2023年3月31日(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目录
第一部分 绪言................................................................................................................................. 3
第二部分 释义................................................................................................................................. 4
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 12
第四部分 基金托管人................................................................................................................... 26
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 ............................................................................................................... 28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的发售 ........................................................................................................... 58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的生效 ........................................................................................................... 59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与转换 ................................................................................... 60
第九部分 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 73
第十部分 基金的投资................................................................................................................... 76
第十一部分 基金的业绩 ............................................................................................................... 87
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财产 ............................................................................................................... 89
第十三部分 基金资产的估值 ....................................................................................................... 90
第十四部分 基金费用与税收 ....................................................................................................... 95
第十五部分 基金收益与分配 ....................................................................................................... 98
第十六部分 基金的会计和审计 ................................................................................................. 101
第十七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 102
第十八部分 侧袋机制................................................................................................................. 110
第十九部分 风险揭示................................................................................................................. 113
第二十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 119
第二十一部分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 122
第二十二部分 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 148
第二十三部分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 161
第二十四部分 其他应披露的事项 ............................................................................................. 164
第二十五 部分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 ............................................................................. 167
第二十六 部分备查文件 ............................................................................................................. 168
第一部分 绪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
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
险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富兰克林国海恒利债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编写。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
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招募说明书由本基
金管理人解释。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
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基金合同
是约定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者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
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
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
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者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
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第二部分 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代表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富兰克林国海恒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以及基金
合同生效后3年期届满转换后的富兰克林国海恒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2、基金管理人:指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或本基金托管人:指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指《富兰克林国海恒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及对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富兰克林国海
恒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指《富兰克林国海恒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
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7、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富兰克林国海恒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
8、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富兰克林国海恒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
金份额发售公告》
9、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
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10、《基金法》:指2003年10月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五次会议通过,2012年12月28日经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自2013年6月1日起实施,并经2015年4月24日第十
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20年8月28日颁布、同年10月1日实
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
的修订
12、《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9年7月26日颁布、同年9月1日
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对其不时作出的修订
13、《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4年7月7日颁布、同年8月8日实施
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会2017年8月31日颁布、同年
10月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
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5、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6、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或其他经国务院授
权的机构
17、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
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8、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9、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
团体或其他组织
20、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
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
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1、投资人: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
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2、基金份额分级: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3年内,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分为
恒利A、恒利B两级份额,两者的份额配比原则上不超过7:3
23、恒利A:富兰克林国海恒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之恒利A份额。恒
利A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获得约定收益,并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3年内每满6
个月开放一次,接受申购与赎回
24、恒利B:富兰克林国海恒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之恒利B份额。恒
利B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封闭运作,封闭期为3年。本基金在扣除恒利A约定收益
后的全部剩余收益归恒利B享有,亏损以恒利B的资产净值为限由恒利B承担
25、恒利A的开放日:指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3年内每满6个月的最后一
个工作日。如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无法按时开放申购与赎回业务的,
开放日为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影响因素消除之日的下一个工作日
26、折算基准日: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3年内,恒利A的基金份额折算基准
日原则上为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每满6个月的最后一个工作日。恒利A的折算基
准日与开放日为同一个工作日
27、恒利A的基金份额折算:基金管理人在折算基准日对恒利A的基金份额
进行折算。即恒利A的基金份额净值调整为1.000元,其基金份额数按折算比例
相应增加或减少的行为
28、恒利B的封闭期: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至3年后的对应日止(对应日
是指对应日期,如2013年1月1日的3年后的对应日应为2016年的1月1日)。
如该对应日为非工作日或3年后不存在对应日期的,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
29、基金合同生效后3年期届满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3年后的对应日
(对应日是指对应日期,如2013年1月1日的3年后的对应日应为2016年的1
月1日)。如该对应日为非工作日或3年后不存在对应日期的,则顺延至下一个
工作日。基金合同生效后3年期届满日与恒利B的封闭期届满日相同
30、基金合同生效后3年期届满时的基金转换:基金合同生效后3年期届满,
本基金将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的行为。转换后的
基金名称变更为:“富兰克林国海恒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31、上市交易公告书:《富兰克林国海恒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之恒利
B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及《富兰克林国海恒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上
市交易公告书》
32、上市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
33、上市交易:投资人在本基金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3年内通过场内会员
单位以集中竞价的方式买卖恒利B份额的行为以及在本基金转换为富兰克林国
海恒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后投资人通过场内会员单位以集中竞价的方
式买卖基金份额的行为
34、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基金
投资者
35、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
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36、销售机构:指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
销售服务协议,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37、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
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
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38、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本基金的登记机构为中国证券登记
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39、开放式基金账户:指投资人通过场外销售机构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注册的开放式基金账户,用于记录投资人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
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投资人办理场外认购、场外申购和场外赎回等业务
时需具有开放式基金账户。记录在该账户下的基金份额登记在登记机构的注册登
记系统
40、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
构办理认购、申购、赎回、转换及转托管等业务而引起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
况的账户
41、深圳证券账户:指投资人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开设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人民币普通股票账户或证券投资基金账户。投资人通过深
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基金交易、场内认购、场内申购和场内赎回等业务时
需持有深圳证券账户。记录在该账户下的基金份额登记在登记机构的证券登记结
算系统
42、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
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
日期
43、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
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44、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
不得超过3个月
45、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46、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47、日:指公历日
48、月:指公历月
49、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基金投资者申购、赎回或其他基金业
务申请的工作日
50、T+n日: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
51、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52、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53、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54、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55、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要求
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56、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
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
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57、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
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58、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
购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
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59、巨额赎回: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3年内,在恒利A的单个开放日,恒利
A的基金份额净赎回金额(恒利A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
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所代
表的基金份额净值之和)超过本基金前一工作日基金资产净值的10%,即认为
是发生了巨额赎回。基金合同生效后3年期届满,本基金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
(LOF)后,在单个开放日,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总数加上
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
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工作日本基金总份额的10%的情形
60、场内:指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内具有相应业务资格的的会员单位利用交
易所开放式基金交易系统办理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上市交易的场所。通
过该等场所办理基金份额的认购、申购、赎回也称为场内认购、场内申购、场内
赎回
61、场外:指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开放式基金交易系统以外的销售机构办理
基金份额认购、申购和赎回的场所。通过该等场所办理基金份额的认购、申购、
赎回也称为场外认购、场外申购、场外赎回
62、会员单位:指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
63、注册登记系统: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放式基金登记结算
系统,通过场外销售机构认购、申购的基金份额登记在本系统
64、证券登记结算系统: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证券
登记结算系统,通过场内会员单位认购、申购或买入的基金份额登记在本系统
65、系统内转托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持有的基金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内
不同交易账户之间或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内不同会员单位(席位)之间进行转托管
的行为
66、跨系统转托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持有的基金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和
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之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67、富兰克林国海恒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的A类份额:本基金依
据基金合同约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则转换为富兰克林国海恒利债券型证券投
资基金(LOF)后,根据申购费、销售服务费收取方式的不同将基金份额分为不
同的类别。在投资者申购时收取申购费用,在赎回时根据持有期限收取赎回费用
的基金份额,称为富兰克林国海恒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的A类份额
68、富兰克林国海恒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的C类份额:本基金依
据基金合同约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则转换富兰克林国海恒利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LOF)后,根据申购费、销售服务费收取方式的不同将基金份额分为不同
的类别。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不收取申购费用,对于持有期限
不少于30日的本类别基金份额的赎回亦不收取赎回费,但对持有期限少于30日
的本类别基金份额的赎回收取赎回费的基金份额,称为富兰克林国海恒利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LOF)的C类份额
69、元:指人民币元
70、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
扣除相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
余额
71、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
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72、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73、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74、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
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75、基金份额参考净值:指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3年内,基金管理人在计算
基金资产净值的基础上,采用“虚拟清算”原则分别计算并公告恒利A和恒利B
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其中,恒利A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计算日不包括恒利A的
开放日和恒利B的封闭期届满日。基金份额参考净值是对两级基金份额价值的一
个估算,并不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可获得的实际价值
76、虚拟清算:即假定T日为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未满3年的提前终止日,
本基金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份额收益分配和资产分配规则进行资产分配从而计
算得到T日本基金两类基金份额的估算价值
77、指定媒体: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以下
简称“指定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指定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
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体
78、《业务规则》:指《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
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发布实施的相关业务规则
和实施细则,是规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
则,由基金管理人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79、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
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10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
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
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
交易的债券等
80、不可抗力:指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
件
81、侧袋机制:指将基金投资组合中的特定资产从原有账户分离至一个专门
账户进行处置清算,目的在于有效隔离并化解风险,确保投资者得到公平对待,
属于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原有账户称为主袋账户,专门账
户称为侧袋账户
82、特定资产:包括:(一)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
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二)按摊余成本计量且计提资产减值准
备仍导致资产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三)其他资产价值存在重大不确
定性的资产
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西南宁市西乡塘区总部路1号中国-东盟科技企业孵化基地一
期A-13栋三层306号房
办公地址:上海浦东新区世纪大道8号上海国金中心二期9层
法定代表人:吴显玲
成立日期:2004年11月15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4]145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贰亿贰仟万元
存续期限:50年
联系人:施颖楠
联系电话:021-38555555
股权结构: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原名“国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持有
51%股权,邓普顿国际股份有限公司持有49%股权
二、主要人员情况
(一)董事会成员
董事长吴显玲女士,中共党员,管理学硕士,经济师。历任中国人民银行广
西壮族自治区金融管理处主任科员,广西证券交易中心副总经理(主持全面工
作),广西证券登记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总经理,广西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副总裁、国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副总裁,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
董事长、副董事长兼总经理,国海富兰克林资产管理(上海)有限公司董事长,
国海富兰克林投资管理(上海)有限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现任国海富兰克林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兼任国海富兰克林资产管理(上海)有限公司董事长、
代为履行总经理职责。
副董事长麦敬恩(Gregory E. McGowan)先生,法学博士。历任美国证券交
易委员会资深律师,Templeton Worldwide Inc. 执行副总裁、董事和法律总顾
问,Franklin Templeton Management Luxembourg S.A.(卢森堡)董事,富兰
克林邓普顿投资(亚洲)有限公司(香港)董事,Templeton Asset Management
Ltd.(新加坡)董事,Franklin Templeton Holding Limited(毛里求斯)董事,
Franklin Templeton Services Limited(爱尔兰)董事,Franklin Templeton
France S.A董事,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股东代表、董事长,中国人寿
富兰克林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股东代表,Franklin Templeton Investment
Services Gmbh(德国)咨询委员会委员,Templeton Global Growth Fund, Ltd
(澳大利亚)董事,Franklin Templeton Emerging Market Debt Fund(爱尔兰)
董事,Franklin Templeton Floating Rate Fund plc.(爱尔兰)董事及Franklin
Liberty Shares ETF(爱尔兰)董事。现任富兰克林邓普顿投资集团高级战略顾
问,Brinker Destinations Trust独立董事,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
董事长,国海富兰克林资产管理(上海)有限公司董事,中国人寿富兰克林资产
管理有限公司董事,国寿富兰克林(深圳)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Lifestar Holding plc独立董事及Dar Group子顾问委员会成员。
董事何春梅女士,中共党员,工程硕士,高级经济师,高级会计师。历任广
西壮族自治区政府办公厅第五秘书处科员、副主任科员,广西开发投资有限责任
公司融资部副经理、国际业务部副经理、证券部副经理、财务部副经理、经理、
总经理,广西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总裁助理兼办公室主任,国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监事,广西壮族自治区金融工作办公室副主任、党组成员、机关党委书记,中国
证监会非上市公众公司部副主任(挂职),广西北部湾股权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国海创新资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董事,国海良时期货有限公司董事。现任
广西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党委副书记,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
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董事吴凌翔先生,中共党员,法学博士,经济师。历任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
院书记员,上海浦东发展银行总行法律事务室法务专员,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总行法律合规部法律顾问,中海信托股份有限公司风险管理总部总经理助理、总
经理、风控总监兼风险管理总部总经理,中建投信托有限责任公司首席风险官,
齐鲁证券(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2017.10月更名为中泰证券(上海)资产
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兼首席风险官、风险管
理一部总经理、代行风险管理二部负责人职责,国海创新资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董事。现任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兼首席风险官、总法律顾问,国海富兰
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国海良时期货有限公司董事。
董事卢凯先生,中共党员,经济学博士。历任郑州雪洋食品有限责任公司销
售部销售区域经理,中海信托有限责任公司创新业务总部高级经理,中海信托股
份有限公司北京管理总部负责人、信托业务总部副总经理兼信托业务三部、六部
经理、信托业务总部总经理,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1月与宏源证
券股份有限公司合并而更名为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资产管理事业部客户资产
投资管理总部总经理,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资产管理事业部联席总经理,国海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证券资产管理分公司总经理,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
副总裁(代行总裁职务)、总裁兼零售财富委员会主任。现任国海证券股份有限
公司党委副书记、总裁,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董事余青女士,中共党员,经济学硕士。曾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国债司、
国债金融司、金融司任职,历任科员、副主任科员、主任科员、副处长、处长、
副司长级干部;后历任中国再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董事会秘书、
财务负责人、资产负债管理委员会主任委员、集团公司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资
产管理委员会委员兼中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日本野村证券株式会社
北京代表处董事总经理,野村东方国际证券公司董事长。现任富兰克林邓普顿中
国区负责人、董事总经理,富兰克林邓普顿私募基金管理(上海)有限公司董事长,
富兰克林邓普顿海外投资基金管理(上海)有限公司董事长,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董事。
董事方陈桂芳(Tiffany Hong)女士,工商管理学士,CPA。历任普华永道
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师、高级经理,曾任富兰克林邓普顿的多个领导职务,包括技
术和运营首席行政官、Franklin Templeton Services战略和规划高级副总裁、
项目管理办公室主任。现任富兰克林邓普顿高级副总裁、总裁兼首席执行官Jenny
Johnson的首席行政官,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独立董事施宇澄(Charlie Y. SHI)先生,工商管理学硕士。历任中国人寿
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独立董事,中国人寿富兰克林资产管理(香港)公司独立董事,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独立监事及莫比尔斯投资基金(伦敦股票
交易所上市基金)独立董事等。现任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笔克远东控股公司(香港联交所主板上市公司)独立董事以及中国人寿资产管理
公司另类投资外部评审专家。
独立董事过志英女士,中共党员,高级管理人员工商管理硕士,会计师。历
任华晨投资投资经理,上海市浦东新区发改委副处长,上海市浦东新区金融服务
局处长、副局长,中国(上海)自由贸易区管委会陆家嘴管理局副局长,中鼎资
产管理有限公司战略部总经理。现任中鼎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兼总经理,国海
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并在中持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杭州景湖股
权投资有限公司、上海似吾六依咨询有限责任公司兼职。
独立董事Maverick Wong先生,航空航天理学硕士,CFA。历任GIC特殊投资
有限公司助理副总裁,韩国技术投资公司美国办事处负责人,新加坡政府投资有
限公司私募股权部常务董事,中国平安保险海外(控股)有限公司常务董事兼私募
股权投资负责人,CBC 集团(即康桥资本)常务董事兼首席运营官、顾问,Ecoline
Solar Pte Ltd常务董事。现任ACON Investments LLC高级顾问,Sequitur Energy
Resources LLC董事,Golden Gate Private Equity Inc顾问,Heal Venture Pte
Ltd高级顾问,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独立董事郭晖先生,中共党员,管理学硕士。历任上海君创财经顾问有限公
司研究部行业研究员,中国中化集团上海公司风险管理部风险管理经理,上海信
托登记中心(现改制为中国信托登记有限责任公司)营运总监、副主任等职,上
海市浦东新区金融服务局金融规建协调处副处长、地方金融管理办公室副主任
(主持工作)、综合发展创新推进处副处长(主持工作)等职。现任上海旌银投
资有限公司创始合伙人,上海市浦东新区金融促进会秘书长,国海富兰克林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并在上海晖宇商务咨询服务中心、抚顺市踔远企业管理
咨询服务中心兼职。
管理层董事徐荔蓉先生,经济学硕士,中级经济师,CFA,CPA(非执业),
律师(非执业)。历任中国技术进出口总公司金融部副总经理,融通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基金经理,申万巴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申万菱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经理,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高级顾问、资产管理部总经理兼投资
经理、管理层董事、研究分析部总经理、公司副总经理。现任国海富兰克林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管理层董事、总经理、投资总监、基金经理。
(二)监事会成员
监事会主席余天丽(Shirley Yu)女士,经济学学士。历任富达基金(香港)
有限公司投资服务代表,Asiabondportal.com营销助理,富达基金(香港)有限
公司亚洲区项目经理,英国保诚资产管理(新加坡)有限公司亚洲区战略及产品
发展部副董事,瑞士信贷资产管理(新加坡)有限公司亚洲区产品发展部总监,
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专户投资部产品负责人,富兰克林邓普顿资本控股有
限公司(富兰克林邓普顿投资集团全资子公司)亚太区产品策略部董事。现任富
兰克林邓普顿资本控股有限公司(富兰克林邓普顿投资集团全资子公司)亚太区
业务及产品策略负责人,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事会主席。
监事黄学嘉女士,中共党员,经济学学士,中级经济师。历任中国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广西壮族自治区分行邕州支行计划财务部助理业务经理,中国证券监督
管理委员会广西监管局上市公司监管处副主任科员,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合规
风控部副总裁,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财务管理部主任会计师、管理会计部经理、
财务管理部副总经理。现任国海证券股有限公司财务管理部总经理,国海创新资
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董事,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事。
职工监事张志强先生,理学硕士,CFA。历任美国Enreach Technology Inc.
软件工程师,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研究所高级研究员,友邦华泰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高级数量分析师,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首席数量分析师、风险控
制部总经理、业务发展部总经理。现任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量化与指
数投资总监、金融工程部总经理、基金经理、投资经理、职工监事。
职工监事赵晓东先生,工商管理学硕士。历任淄博矿业集团项目经理,浙江
证券分析员,上海交大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高级投资经理,国海证券有限责任
公司行业研究员,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研究员、高级研究员、基金经
理助理、QDII投资总监。现任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权益投资总监、基
金经理、职工监事。
(三)经营管理层人员
总经理徐荔蓉先生,经济学硕士,中级经济师,CFA,CPA(非执业),律师
(非执业)。历任中国技术进出口总公司金融部副总经理,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基金经理,申万巴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申万菱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经理,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高级顾问、资产管理部总经理兼投资
经理、管理层董事、研究分析部总经理、公司副总经理。现任国海富兰克林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管理层董事、总经理、投资总监、基金经理。
副总经理季勇先生,中共党员,经济学博士,经济师。历任中国建设银行计
划财务处主任科员,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高级经理,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华
东总部经理、高级经理,金元比联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金元顺安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机构理财部总监,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机构业务总监、总
经理助理,国海富兰克林资产管理(上海)有限公司总经理,招商财富资产管理
有限公司上海事业部董事总经理,太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董事、助理
总经理。现任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副总经理于意女士,中共党员,管理学硕士,经济师,CPA。历任上海银行
浦东分行国际业务部副主管,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运营部负责人,农银汇
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运营部总经理、监事及农银汇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子公司监
事,上海源实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运营总监、风控负责人、合伙人,光大证券资产
管理有限公司运营总监。现任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四)督察长
督察长储丽莉女士,中共党员法律硕士,律师(非执业)。历任上海物资贸
易中心股份有限公司法律顾问、投资经营部副总经理,李宁体育(上海)有限公
司法律顾问,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法律顾问、监察稽核部副总经理、
监察稽核部总经理、管理层董事,国海富兰克林资产管理(上海)有限公司董事
会秘书。现任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兼董事会秘书、高级法律顾
问。
(五)首席信息官
首席信息官丁磊先生,高级管理人员工商管理硕士。历任江苏武进制冷设备
有限公司技术部助理工程师,东软软件股份有限公司OA事业部项目经理,深圳市
奥尊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项目经理,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信
息技术部项目经理、总经理助理、副总经理。现任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首席信息官兼信息技术部总经理。
(六)财务总监
财务总监李赛兰女士,法学硕士,高级会计师,CPA。历任北海国际信托投
资公司国际业务部业务主办、财务部经理助理、南宁证券营业部总经理助理兼财
务经理,北方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南宁证券营业部总经理助理兼财务经理,国海证
券有限责任公司计划财务部财务人员、上海圆明园路证券营业部财务经理,国海
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财务部财务经理、行政管理部副总经理。现任国海富
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财务总监,国海富兰克林资产管理(上海)有限公司监
事。
(七)基金经理
现任基金经理:
刘怡敏女士,CFA,四川大学金融学硕士。历任西南证券研究发展中心债券
研究员、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债券研究员、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国
富中国收益混合基金的基金经理。截至本招募说明书(更新)所载内容截止日任
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固定收益投资总监,国富强化收益债券基金、国
富恒久信用债券基金、国富恒利债券(LOF)基金及国富焦点驱动混合基金的基
金经理。
吴楚男先生,复旦大学金融学博士。历任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投资经理、
友邦人寿保险有限公司高级投资经理、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经理、兴银理
财有限责任公司高级投资经理。截至本招募说明书(更新)所载内容截止日任国
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国富恒利债券(LOF)基金的基金经理。
历任基金经理:
2014年3月至2015年12月,由公司前基金经理刁晖宇先生担任本基金基金经
理。
(八)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本基金采取集体投资决策制度。
投资决策委员会由下述委员组成:徐荔蓉先生(公司管理层董事、总经理、
投资总监、基金经理);张志强先生(量化与指数投资总监、金融工程部总经理、
基金经理兼投资经理、职工监事);赵晓东先生(权益投资总监、基金经理、职
工监事);刘怡敏女士(固定收益投资总监、基金经理);徐成先生(QDII投资总
监、基金经理);王晓宁先生(研究分析部总经理、基金经理);叶斐先生(风险
控制部总经理)。
储丽莉女士(督察长)有权列席投资决策委员会的任何会议。
(九)上述人员之间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一)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
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二)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三)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四)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
分配收益;
(五)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六)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七)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八)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九)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十)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十一)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
施其他法律行为;
(十二)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基金管理人的承诺
(一)基金管理人将遵守《证券法》、《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
《信息披露办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并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
措施,防止违法违规行为的发生。
(二)基金管理人不从事下列行为:
1、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三)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
人谋取最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代理人、代表人、受雇人或任何其他第三人牟
取不当利益;
3、不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
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不以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五、基金管理人的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制度
(一)风险管理体系
本基金在运作过程中面临的风险主要包括市场风险、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
管理风险、操作或技术风险、合规性风险以及其他风险。
针对上述各种风险,本基金管理人建立了一套完整的风险管理体系,具体包
括以下内容:
1、建立风险管理环境。具体包括制定风险管理战略、目标,设置相应的组
织机构,配备相应的人力资源与技术系统,设定风险管理的时间范围与空间范围
等内容。
2、识别风险。辨识组织系统与业务流程中存在的风险以及风险存在和发生
的原因。
3、分析风险。检查存在的控制措施,分析风险发生的可能性及其引起的后
果。
4、度量风险。评估风险水平的高低,既有定性的度量手段,也有定量的度
量手段。定性的度量是把风险水平划分为若干级别,每一种风险按其发生的可能
性与后果的严重程度分别进入相应的级别。定量的方法则是设计一定的风险指
标,测量其数值的大小。
5、处理风险。将风险水平与既定的标准相对比,对级别较低的风险加以监
控,对较为严重的风险实施一定的管理计划,对于后果极其严重的风险,则及时
准备相应的应急处理措施。
6、监视与检查。对已有的风险管理系统要监视及评价其管理绩效,在必要
时加以改变。
7、报告与咨询。建立风险管理的报告系统,使公司股东、公司董事会、公
司高级管理人员及监管部门及时了解公司风险管理状况,并向其寻求咨询意见。
(二)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的原则
(1)全面性原则。内部控制制度覆盖公司的各项业务、各个部门和各级人
员,并渗透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经营环节。
(2)独立性原则。基金管理人设立独立的督察长与监察稽核部门,并使它
们保持高度的独立性与权威性。
(3)相互制约原则。公司部门和岗位的设置权责分明、相互牵制,并通过
切实可行的相互制衡措施来消除内部控制中的盲点。
(4)重要性原则。公司的发展必须建立在风险控制完善和稳固的基础上,
内部风险控制与公司业务发展同等重要。
2、内部控制的主要内容
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的主要内容包括:业务控制、资金管理控制、会计系统
控制、信息技术系统控制、信息披露控制、监察稽核控制、人事控制等。
(1)业务控制
业务控制包括市场开发业务控制、投资管理业务控制、开放式基金业务控制、
金融创新业务控制等。
市场开发业务控制主要内容包括:针对市场开发的各项业务建立明确的职责
分工,实行岗位分离制度,保证各项业务的有效性和可靠性,同时加强内部牵制,
防止错误及舞弊行为发生;制定基金销售的标准化流程,选用先进的电子销售系
统,以不断提高基金销售的服务质量和避免差错事故的发生;制定统一的客户资
料和销售资料管理制度,妥善保管各类资料;实施对客户的审查制度,对客户情
况及资金情况进行严格的审查,事先明确双方的权利与义务,防范新的电子交易
方式下的各种风险;本公司制作基金的宣传推介材料应符合《销售办法》、《公开
募集证券投资基金宣传推介材料管理暂行规定》和《证券投资基金评价业务管理
暂行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公司和基金代销机构的基金宣传推介材料,
事先均需经公司的督察长检查,出具合规意见书,公司负责基金营销业务的高级
管理人员也应当对基金宣传推介材料的合规性进行复核并出具复核意见,报中国
证监会备案;根据《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的要求,公司及基金代销
机构在销售基金和相关产品的过程中,将注重根据基金投资者的风险承受能力销
售不同风险等级的产品,把合适的产品卖给合适的基金投资者。为此公司已建立
基金销售适用性管理制度,对基金产品进行风险评价并定期更新,对基金投资者
进行风险承受能力调查,同时做好销售人员的业务培训工作,加强对基金销售行
为的管理,加大对基金投资者的风险提示,降低因销售过程中产品错配而导致的
基金投资者投诉风险。
研究业务控制主要内容包括:研究工作保持独立、客观;建立了严密的研究
工作业务流程,形成科学、有效的研究方法;建立了投资对象备选库制度,研究
部门根据基金合同要求,在充分研究的基础上建立和维护备选库;建立了投资分
析例会制度,沟通信息,交流经验,研究对策,提高投资决策的准确性和及时性;
建立了研究报告质量评价体系。
投资决策业务控制主要内容包括:投资决策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符合基金合同所规定的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投资策略、投资组合和投资限制等
要求;明确界定投资权限,严格遵守投资限制,防止越权决策;建立了投资管理
制度。
基金交易业务控制主要内容包括:基金交易实行集中交易制度,基金经理不
直接向交易员下达投资指令或者直接进行交易;制定了基金投资交易业务的标准
化流程并注意流程在各部门之间的衔接和监控,并有书面凭证;建立了完善的交
易记录制度,每日投资组合列表等及时核对并存档保管。
(2)资金管理控制
资金管理控制主要内容包括:基金资金独立于基金管理人的自有资金。基金
管理人的自有资金与基金资金分开并互为封闭,不混合使用;坚持了资金营运安
全性、流动性和效益性相统一的经营原则。资金的筹措和使用严格按照法律法规
及基金管理人有关规定执行并统一管理,以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并注意其安全性
和流动性。
(3)会计系统控制
基金管理人采取了适当的会计控制措施,明确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和财务会
计报告的处理程序,以确保基金管理人会计核算系统的正常运转。具体内容包括:
基金管理人建立了凭证制度,通过凭证设计、登录、传递、归档等一系列凭
证管理制度,确保正确记载经济业务,明确经济责任;基金管理人建立了账务组
织和账务处理体系,正确设置会计账簿,有效控制会计记账程序;基金管理人建
立了复核制度,通过会计复核和业务复核防止会计差错的产生。
(4)信息技术系统控制
信息技术系统的设计开发符合国家、金融行业软件工程标准的要求,编写了
完整的技术资料;在实现业务电子化时,设置保密系统和相应控制机制,并保证
了信息技术系统的可稽核性;信息技术系统投入运行前,已经过业务、运营、监
察稽核等部门的联合验收。
(5)信息披露控制
信息披露控制包括:基金管理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证券法》、
《基金法》、《信息披露办法》及其配套的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和编报规则等
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建立完善的信息披露制度,能够保证公开披露
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基金管理人公开披露的信息包括:招募说明书、
产品资料概要、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定期报告、临时报告、法律法规以及中国
证监会规定应予披露的其他信息。基金管理人严格执行信息披露的作业流程,各
部门各司其职,并承担其相应的责任。
(6)监察稽核控制
监察稽核控制包括:基金管理人设立了督察长,全权负责基金管理人的监察
稽核工作。督察长的任命符合中国证监会的任职条件,经董事会聘任,督察长的
聘任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送人员简历及有关证明材料。督察长对董事会
负责,任期由基金管理人章程规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监察稽核工作的需要和董事
会授权,督察长可以列席基金管理人相关会议,调阅基金管理人相关档案,就内
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独立地履行检查、评价、报告、建议职能。督察长对于在
稽核监察中所掌握的信息资料负有保密责任。督察长按照公司规定,向董事会、
经营管理主要负责人报告公司经营管理合法合规情况和合规管理工作开展情况。
如发现公司存在违法违规行为或合规风险隐患的,应及时向公司董事会、经营管
理主要负责人报告,提出处理意见,并督促整改,依法及时向董事会、中国证监
会派出机构报告。
(7)人力资源管理控制
人力资源管理控制包括:本基金管理人建立了合理的员工报酬体系,合理确
定员工报酬水平。过低的报酬会影响人力资源的质量和运行效益,而过高的报酬
会损害基金管理人的利益,所以确定工资制度时坚持了效益优先,兼顾公平的原
则;基金管理人建立了管理人员的选聘和培养制度。制定科学的管理人员选聘政
策和方法,使优秀人才脱颖而出;制定管理人员培养制度,不断提高其管理水平;
制定了员工的业绩评价和激励方案,充分调动其积极性。
(8)内幕交易、关联交易控制和公平交易管理
内幕交易和关联交易控制包括:严格规范和界定禁止员工从事的活动,并要
求员工严格遵守;完善电脑监控系统,在线实时监控基金的投资、交易活动,防
止利用基金财产对敲作价等操纵市场的行为,尤其注意观察大额买卖股票的现
象;设置投资限制表。按关联交易的明确规定限制买卖的股票,对限制表中的股
票严禁购买,监察稽核部门根据限制表监控基金投资;对员工行为进行监察,防
止出现与基金从业人员操守不符的行为,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禁止基金从业人员从
事的行为;对员工加强职业道德教育。
公司实行集中交易制度、防火墙制度、信息控制制度,从制度上防止内幕交
易的发生。公司严格执行关联交易和公平交易管理制度,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
专户分别管理,公平对待。
3、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的声明
(1)本公司确知建立、实施和维持内部控制制度是本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
的责任;
(2)上述关于内部控制的披露真实、准确;
(3)本公司承诺将根据市场环境变化及公司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
第四部分 基金托管人
(一)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银行”)
住所及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1号
首次注册登记日期:1983年10月31日
注册资本:人民币贰仟玖佰肆拾叁亿捌仟柒佰柒拾玖万壹仟贰佰肆拾壹元整
法定代表人:葛海蛟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4 号
托管部门信息披露联系人:许俊
传真:(010)66594942
中国银行客服电话:95566
(二)基金托管部门及主要人员情况
中国银行托管业务部设立于1998年,现有员工110余人,大部分员工具有
丰富的银行、证券、基金、信托从业经验,且具有海外工作、学习或培训经历,
60%以上的员工具有硕士以上学位或高级职称。为给客户提供专业化的托管服
务,中国银行已在境内、外分行开展托管业务。
作为国内首批开展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的商业银行,中国银行拥有证券投
资基金、基金(一对多、一对一)、社保基金、保险资金、QFII、RQFII、QDII、
境外三类机构、券商资产管理计划、信托计划、企业年金、银行理财产品、股权
基金、私募基金、资金托管等门类齐全、产品丰富的托管业务体系。在国内,中
国银行首家开展绩效评估、风险分析等增值服务,为各类客户提供个性化的托管
增值服务,是国内领先的大型中资托管银行。
(三)证券投资基金托管情况
截至2023年3月31日,中国银行已托管1038只证券投资基金,其中境内
基金993只,QDII基金49只,覆盖了股票型、债券型、混合型、货币型、指数
型、FOF等多种类型的基金,满足了不同客户多元化的投资理财需求,基金托管
规模位居同业前列。
(四)托管业务的内部控制制度
中国银行托管业务部风险管理与控制工作是中国银行全面风险控制工作的
组成部分,秉承中国银行风险控制理念,坚持“规范运作、稳健经营”的原则。
中国银行托管业务部风险控制工作贯穿业务各环节,通过风险识别与评估、风险
控制措施设定及制度建设、内外部检查及审计等措施强化托管业务全员、全面、
全程的风险管控。
2007年起,中国银行连续聘请外部会计会计师事务所开展托管业务内部控
制审阅工作。先后获得基于 “SAS70”、“AAF01/06” “ISAE3402”和“SSAE16”
等国际主流内控审阅准则的无保留意见的审阅报告。2020年,中国银行继续获
得了基于“ISAE3402”和“SSAE16”双准则的内部控制审计报告。中国银行托管
业务内控制度完善,内控措施严密,能够有效保证托管资产的安全。
(五)托管人对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
办法》的相关规定,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
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拒绝执行,及时通知基金管理
人,并及时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告。基金托管人如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
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
金合同约定的,应当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及时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
告。
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一)直销机构:
名称: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西南宁市西乡塘区总部路1号中国-东盟科技企业孵化基地一
期A-13栋三层306号房
办公地址:上海浦东新区世纪大道8号上海国金中心二期9层
法定代表人:吴显玲
联系人:王露易
联系电话:021-38555678
传真:021-68870708
(二)代销机构:
1、场外代销机构
(1)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复兴门内大街1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复兴门内大街1号
法定代表人:葛海蛟
客户服务电话:95566
公司网址:www.boc.cn
(2)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69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69号
法定代表人:谷澍
客户服务电话:95599
公司网址:www.abchina.com
(3)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18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长宁区仙霞路18号
法定代表人:任德奇
电话:021-58781234
传真:021-58408483
联系人:陈旭
客服电话:95559
公司网址:www.bankcomm.com
(4)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中山东一路12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中山东一路12号
法定代表人:郑杨
电话:021-61618888
传真:021-63604199
联系人:周志杰
客户服务电话:95528
公司网址:www.spdb.com.cn
(5)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2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2号
法定代表人:高迎欣
传真:010-57092611
联系人:杨成茜
客户服务电话:95568
公司网址:www.cmbc.com.cn
(6) 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西桂林市辅星路13号
办公地址:广西南宁市滨湖路46号国海大厦
法定代表人:何春梅
电话:0755-83709350
传真:0755-83704850
联系人:李健
客户服务电话:95563
公司网址:www.ghzq.com.cn
(7)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66号4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内大街188号
法定代表人:王常青
电话:010-85156398
传真:010-65182261
联系人:许梦园
客户服务电话:95587
公司网址:www.csc108.com
(8) 南京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南京市江东中路389号
办公地址:南京市江东中路389号
法定代表人:李剑锋
电话:025-52310550
传真:025-52310586
联系人:王万君
客户服务电话:95386
公司网址:www.njzq.com.cn
(9) 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重庆市江北区桥北苑8号
办公地址:重庆市江北区桥北苑8号西南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吴坚
电话:023-63786633
传真:023-63786212
联系人:张煜
客户服务电话:95355、4008096096
公司网址:www.swsc.com.cn
(10)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商城路61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静安区南京西路768号国泰君安大厦
法定代表人:贺青
电话:021-38676666
传真:021-38670666
联系人:钟伟镇
客户服务电话:95521/4008888666
公司网址:www.gtja.com
(11)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广东路689号海通证券大厦
办公地址:上海市广东路689号海通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周杰
电话:021-23219000
传真:021-23219100
联系人:李笑鸣
客户服务电话:95553或拨打各城市营业网点咨询电话
公司网址:www.htsec.com
(12) 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5号2-6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5号国际企业大厦C座
法定代表人:陈共炎
电话:010-83574507
传真:010-83574807
联系人:辛国政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888或95551
公司网址:www.chinastock.com.cn
(13) 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福州市湖东路26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长柳路36号
法定代表人:杨华辉
电话:021-38565547
联系人:乔琳雪
客户服务电话:95562
公司网址:www.xyzq.com.cn
(14) 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989号45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989号45层
法定代表人:杨玉成
电话:021-33389888
传真:021-33388224
联系人:黄莹
客户服务电话:95523、4008895523
公司网址:www.swhysc.com
(15)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福华一路111号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一路111号招商证券大厦23楼
法定代表人:霍达
电话:0755-82943666
传真:0755-83734343
联系人:林生迎
客户服务电话:95565
公司网址:www.newone.com.cn
(16)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8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8号中信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张佑君
电话:010-60838888
传真:010-60833739
联系人:王一通
客户服务电话:95548
公司网址:www.cs.ecitic.com
(17) 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山东省济南市经七路86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花园石桥路66号东亚银行金融大厦18层
法定代表人:李峰
电话:021-20315290
传真:0531-68889095
联系人:许曼华
客户服务电话:95538
公司网址:www.zts.com.cn
(18) 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长春市生态大街6666号
办公地址:长春市生态大街6666号
法定代表人:李福春
电话:0431-85096517
传真:0431-85096795
联系人:安岩岩
客户服务电话:95360
公司网址:www.nesc.cn
(19) 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太原市府西街69号山西国际贸易中心东塔楼
办公地址:太原市府西街69号山西国际贸易中心东塔楼
法定代表人:王怡里
电话:0351-8686659
传真:0351-8686619
联系人:张慧斌
客户服务电话:400-666-1618、95573
公司网址:www.i618.com.cn
(20) 财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茶子山东路112号滨江金融中心T2栋(B座)26
层
办公地址:湖南省长沙市芙蓉中路二段80号顺天国际财富中心26-28层
法定代表人:刘宛晨
联系电话:0731-84403423
传真:/
联系人:陈欣
客户服务电话:95317
公司网址:https://stock.hnchasing.com/
(21) 天相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19号富凯大厦B座701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新街口外大街28号C座505
法定代表人:林义相
电话:010-66045778
传真:010-66045518
联系人:谭磊
客户服务电话:010-66045678
公司网址:www.txsec.com
(22)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150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1508号
法定代表人:刘秋明
电话:021-22169999
传真:021-22169134
联系人:刘晨、李芳芳
客户服务电话:95525
公司网址:www.ebscn.com
(23) 江海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哈尔滨市香坊区赣水路56号
办公地址:哈尔滨市香坊区赣水路56号
法定代表人:赵洪波
电话:0451-85863719
传真:0451-82287211
联系人:刘爽
客户服务电话:400-666-2288
公司网址:www.jhzq.com.cn
(24) 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武汉市新华路特8号长江证券大厦
办公地址:武汉市新华路特8号长江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金才玖
电话:027-65799999
传真:027-85481726
联系人:奚博宇
客户服务电话:95579
客户服务网站:www.95579.com
(25) 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222号1号楼2001
办公地址:青岛市市南区东海西路28号龙翔广场东座5层
法定代表人:肖海峰
电话:0532-85725062
传真:0532-85022605
联系人:赵如意
客户服务电话:95548
公司网址:sd.citics.com
(26)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1012号国信证券大厦十六层至二十六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1010号国际信托大厦21楼
法定代表人:张纳沙
电话:0755-82130833
传真:0755-82133952
联系人:李颖
客户服务电话:95536
公司网址:www.guosen.com.cn
(27) 中信期货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8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13层
1301-1305室、14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8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13层
1301-1305室、14层
法定代表人:张皓
电话:0755-60833754
传真:0755-60819988
联系人:刘宏莹
公司网站:www.citicsf.com
客户服务电话:400-990-8826
(28) 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益田路5023号平安金融中心B座第22-25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益田路5023号平安金融中心B座第22-25
层
法定代表人:何之江
电话:021-38631117
传真:021-58991896
联系人:周驰
客户服务电话:95511-8
公司网址:stock.pingan.com
(29) 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190号2号楼2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宛平南路88号东方财富大厦
法定代表人:其实
联系人:潘世友
电话:021-54509997
传真:021-54509953
客户服务电话:95021
公司网址:www.1234567.com.cn
(30) 蚂蚁(杭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3幢5层599室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万塘路18号黄龙时代广场B座6F
法定代表人:王珺
联系人:韩爱彬
电话:0571-26888888
传真:0571-26697013
客户服务电话:4000-766-123
公司网址:www.fund123.cn
(31) 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欧阳路196号26号楼2楼41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1118号鄂尔多斯大厦903~906室9楼
法定代表人:杨文斌
联系人:高源
电话:021-36696312
传真:021-68596919
客户服务电话:400-700-9665
公司网址:www.ehowbuy.com
(32) 诺亚正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飞虹路360弄9号3724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杨浦区长阳路1687号2号楼
法定代表人:汪静波
联系人:余翼飞
电话:021-80358749
传真:021-38509777
客户服务电话:400-821-5399
公司网址:www.noah-fund.com
(33) 深圳众禄基金销售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笋岗街道笋西社区梨园路8号HALO广场一期四层
12-13室
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笋岗街道笋西社区梨园路8号HALO广场一期四层
12-13室
法定代表人:薛峰
联系人:龚江江
电话:0755-33227950
传真:0755-33227951
客户服务电话:4006-788-887
公司网址:www.zlfund.cn
(34) 北京展恒基金销售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顺义区后沙峪镇安富街6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苑路15-1号邮电新闻大厦6楼
法定代表人:闫振杰
联系人:李晓芳
电话:010-59601366
传真:0351-4110714
客户服务电话:400-818-8000
公司网址:www.myfund.com
(35) 和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22号泛利大厦1002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22号泛利大厦10层
法定代表人:章知方
联系人:陈慧慧
电话:010-85657353
传真:021-65884788
客户服务电话:400-920-0022
公司网址:licaike.hexun.com
(36) 浦领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望京东园四区2号楼10层1001号04室
室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望京浦项中心A座9层04-08
法定代表人:张昱
联系人:李艳
电话:010-59497361
传真:010-64788016
客户服务电话:64788016
公司网址:www.zscffund.com
(37) 海银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银城中路8号402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8号4楼
法定代表人:巩巧丽
联系人:毛林
电话:021-80133597
传真:021-80133413
客户服务电话:400-808-1016
公司网址:www.fundhaiyin.com
(38) 上海陆金所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源深路1088号7层(实际楼层6
层)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源深路1088号7层(实际楼层6
层)
法定代表人:陈祎彬
联系人:缪刘颖
电话:021-20665952
传真:021-22066653
客户服务电话:400-821-9031
公司网址:www.lufunds.com
(39) 深圳新兰德证券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民田路178号华融大厦27层2704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外大街28号富卓大厦A座6层
法定代表人:卢伟军
联系人:文雯
电话:010-83363101
传真:010-83363072
客服电话:4001661188
公司网址:8.jrj.com.cn
(40) 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杭州市文二西路1号903室
办公地址:杭州市余杭区同顺街18号同花顺大楼4楼
法定代表人:吴强
联系人:费超超
电话:0571-88911818-8654
传真:0571-86800423
客户服务电话:952555-3
公司网址:www.5ifund.com
(41) 京东肯特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三旗建材城中路12号17号平房157
办公地址:北京市通州区亦庄经济开发区科创十一街18号院京东集团总部A
座15层
法定代表人:邹保威
联系人:李丹
电话:13601264918
传真:010-89189566
客户服务电话:95118
公司网址:kenterui.jd.com
(42) 武汉市伯嘉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武汉市江汉区台北一路17-19号环亚大厦B座601室
办公地址:武汉市江汉区台北一路17-19号环亚大厦B座601室
法定代表人:陶捷
联系人:陈玲
电话:027-83863742
传真:027-83862682
客户服务电话:400-027-9899
公司网址:www.buyfunds.cn
(43) 上海联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富特北路277号3层310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长宁区福泉北路518号8座3层
法定代表人:尹彬彬
联系人:兰敏
电话:021-52822063
传真:021-52975270
客户服务电话:400-118-1188
公司网址:www.66liantai.com
(44) 一路财富(北京)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阜成门大街2号万通新世界广场A座2208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阜成门大街2号万通新世界广场A座2208
法定代表人:吴雪秀
电话:010-88312877
传真:+86(10)88312099
联系人:徐越
客户服务电话:4000011566
公司网址:www.yilucaifu.com
(45) 奕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1号A栋201室(入驻深圳市前
海商务秘书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区海德三道航天科技广场A座17楼1704室
法定代表人:TEOWEEHOWE
联系人:叶健
电话:0755-89460500
传真:0755-21674453
客户服务电话:400-684-0500
公司网址:www.ifastps.com.cn
(46) 珠海盈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珠海市横琴新区宝华路6号105室-3491
办公地址:广州市海珠区琶洲大道东1号保利国际广场南塔1201-1203室
法定代表人:肖雯
联系人:邱湘湘
电话:020-89629099
传真:020-89629011
客户服务电话:020-89629066
公司网址:www.yingmi.cn
(47) 上海基煜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崇明县长兴镇路潘园公路1800号2号楼6153室(上海泰
和经济发展区)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488号太平金融大厦1503室
法定代表人:王翔
联系人:吴鸿飞
电话:021-65370077
传真:021-55085991
客户服务电话:4008205369
公司网址:www.jiyufund.com.cn
(48) 北京汇成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大街11号E世界财富中心A座11层1108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大街11号E世界财富中心A座11层
法定代表人:王伟刚
联系人:王骁骁
电话:010-56251471
传真:010-62680827
客户服务电话:400-619-9059
公司网址:www.hcjijin.com
(49) 南京苏宁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苏宁大道1-5号
办公地址: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苏宁大道1-5号
法定代表人:钱燕飞
电话:025-66996699
联系人:张慧
客户服务电话:95177
公司网址:www.snjijin.com
(50) 北京度小满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北旺东路10号院西区4号楼1层103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北旺东路10号院西区4号楼
法定代表人:葛新
机构联系人:孙博超
联系人电话:010-59403028
联系人传真:010-59403027
客户服务电话:95055-4
公司网址:www.baiyingfund.com
(51) 嘉实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8号上海国金中心办公楼二期53层
5312-15单元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91号金地中心A座6层
法定代表人:张峰
电话:010-65215588
传真:010-85712195
联系人:李雯
客户服务电话:400-021-8850
公司网址:www.harvestwm.cn
(52) 上海华夏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东大名路687号1幢2楼268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3号通泰大厦B座8层
法定代表人:毛淮平
电话:010-88066632
传真:010-63136184
联系人:张静怡
客户服务电话:400-817-5666
公司网址:www.amcfortune.com
(53) 北京雪球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创远路34号院6号楼15层1501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创远路34号院6号楼17层
法定代表人:李楠
电话:010-61840688
传真:010-84997571
联系人:赵旸
客户服务电话:400-159-9288
公司网址:https://danjuanfunds.com/
(54) 东方财富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西藏自治区拉萨市柳梧新区国际总部城10栋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宛平南路88号金座东方财富大厦
法定代表人:戴彦
电话:021-23586603
传真:021-23586860
联系人:付佳
客户服务电话:95357
公司网址:http://www.18.cn
(55) 泛华普益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成都市成华区建设路9号高地中心1101室
办公地址: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花照壁西顺街399号1栋1单元龙湖西宸天
街B座12层
法定代表人:于海峰
电话:15114053620
传真:028-84252474
联系人:陈丹
客户服务电话:400-080-3388
公司网址:www.puyifund.com
(56) 北京创金启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白纸坊东街2号院6号楼712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白纸坊东街2号院6号楼712室
法定代表人:梁蓉
电话:010-66154828-8006
传真:010-63583991
联系人:马浩
客户服务电话:400-6262-818
公司网址:https://www.5irich.com/
(57) 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安徽省合肥市政务文化新区天鹅湖路198号
办公地址:安徽省合肥市政务文化新区天鹅湖路198号
法定代表人:章宏韬
电话:0551-65161963
传真:0551-65161825
联系人:孙懿
客户服务电话:95318
公司网址:www.hazq.com
(58) 阳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海南省三亚市迎宾路360-1号三亚阳光金融广场16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阳门外大街乙12号院1号昆泰国际大厦12层
法定代表人:李科
传真:010-85632773
电话:010-85632771
联系人:王超
客户服务电话:95510
公司网址:http://fund.sinosig.com/
(59) 大连网金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体坛路22号诺德大厦2层202室
办公地址: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体坛路22号诺德大厦2层202室
法定代表人:樊怀东
电话:0411-39027810
传真:0411-39027835
联系人:杨雪松
客户服务电话:4000-899-100
公司网址:www.yibaijin.com
(60) 玄元保险代理有限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张杨路707号1105室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张杨路707号1105室
法定代表人:马永谙
联系人:卢亚博
电话:137-5252-8013
传真:021-50701053
客户服务电话:400-080-8208
公司网址:https://www.licaimofang.com/
(61) 江苏汇林保大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南京市高淳区经济开发区古檀大道47号
办公地址:南京市鼓楼区中山北路2号绿地紫峰大厦2005室
法定代表人:吴言林
电话:025-66046166-810
传真:025-56878016
联系人:林伊灵
客户服务电话:025-66046166
公司网址:www.huilinbd.com
(62) 中信证券华南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西路5号广州国际金融中心主塔19层、20层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西路5号广州国际金融中心主塔19层、20层
法定代表人:胡伏云
电话:020-88836999
传真:020-88836984
联系人:陈靖
客户服务电话:95396
公司网址:www.gzs.com.cn
(63) 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4018号安联大厦35层、28层A02单元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4018号安联大厦35层、28层A02单元
法定代表人:黄炎勋
电话:0755-82558305
传真:0755-82558355
联系人:陈剑虹
客户服务电话:95517
公司网址:www.essence.com.cn
(64) 爱建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1600号1幢32楼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1600号1幢32楼
法定代表人:祝建
电话:021-32229888
传真:021-68728703
联系人:施益媚
客户服务电话:4001-962-502
公司网址:www.ajzq.com
(65) 北京中植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宏达北路10号五层5122室
办公地址:北京朝阳区大望路金地中心A座28层
法定代表人:武建华
电话:010-59313555
传真:(010)56642623
联系人:丛瑞丰
客户服务电话:400-8180-888
公司网址:http://www.zzfund.com
(66) 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宁波市鄞州区宁东路345号
办公地址:宁波市鄞州区宁东路345号
法定代表人:陆华裕
电话:0574-89068340
传真:0574-87050024
联系人:任巧超
客户服务电话:95574
公司网址:www.nbcb.com.cn
(67)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16号
办公地址:中国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16号
法定代表人:袁长清(代)
电话:010-63631539
联系人:秦泽伟
客户服务电话:95519
公司网址:www.e-chinalife.com
(68) 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1号国贸大厦2座27层及28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1号国贸大厦2座27层及28层
法定代表人:沈如军
电话:18301887072
传真:/
联系人:王鑫君
客户服务电话:021-58796226
公司网址:https://www.cicc.com/
(69) 上海中欧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环路333号502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虹口区公平路18号8栋嘉昱大厦6层
法定代表人:许欣
电话:021-68609600
传真:021-33830351
联系人:黎静
客户服务电话:400-700-9700
网址:www.qiangungun.com
(70) 上海利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宝山区月浦镇塘南街57号6幢221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虹口区东大名路1098号浦江国际金融广场53层
法定代表人:李兴春
电话:02160195205
传真:02161101630
联系人:张仕钰
客户服务电话:4000325885
公司网址:http://www.leadfund.com.cn/
(71) 华宝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100号57层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100号57层
法定代表人:陈林
电话:021-20657517
联系人:刘闻川
客户服务电话:400-820-9898
公司网址:www.cnhbstock.com
(72) 上海长量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高翔路526号2幢220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1267号11层
法定代表人:张跃伟
联系人:党敏
电话:021-20691835
传真:021-20691861
客户服务电话:400-820-2899
公司网址:www.erichfund.com
(73)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缪建民
传真:0755-83195050
客户服务电话:95555
公司网址:www.cmbchina.com
(74) 申万宏源西部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新疆乌鲁木齐市高新区(新市区)北京南路358号大成国际大厦
20楼2005室
办公地址:新疆乌鲁木齐市高新区(新市区)北京南路358号大成国际大厦20
楼2005室(邮编:830002)
法定代表人:李琦
电话:0991-2307105
传真:0991-2301927
联系人:王怀春
客户服务电话:400-800-0562
公司网址:www.hysec.com
(75) 泰信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甲92号-4至24层内10层1012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乙118号京汇大厦10层1206
法定代表人: 彭浩
联系人:孔安琪
电话:18201874972
客服电话:4000048821
网址:www.taixincf.com
(76) 深圳市金斧子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科技园中区科苑路15号科兴科学园B栋3单
元11层1108
办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科技园中区科苑路15号科兴科学园B栋3单
元18层
法定代表人:赖任军
电话:0755-86549499
传真:0755-26920530
联系人: 李鹏飞
客户服务电话:400-9302-888
公司网址: http://jfzinv.com/
(77) 万家财富基金销售(天津)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天津自贸区(中心商务区)迎宾大道1988号滨海浙商大厦公寓
2-2413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9号泓晟国际中心18层
法定代表人:戴晓云
电话:021-38909613
传真:010-59013828
联系人: 王茜蕊
客户服务电话:010-59013825
公司网址: www.wanjiawealth.com
(78) 上海万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实验区福山路33号11楼B座
办公地址:上海浦东新区浦明路1500号万得大厦7楼
法定代表人:简梦雯
电话:021-20700800
联系人:马烨莹
客户服务电话:4008210203
公司网址:www.520fund.com.cn
(79) 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东城根上街95号
办公地址: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东城根上街95号
法定代表人:冉云
电话:95310
客户服务电话:95310
公司网址: www.gjzq.com.cn
场内代销机构是指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具体会员
单位名单详见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
http://www.szse.cn/main/marketdata/catalog_hylb.aspx
本基金募集结束前获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可通
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办理本基金的场内认购业务。具体名单可在深圳证券交易
所网站查询,基金管理人将不就此事项进行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选择其它符合要求的机构代理销售
本基金,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
二、登记机构
名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西城区金融大街27号投资广场23层
办公地址:北京西城区金融大街27号投资广场23层
法定代表人:金颖
联系人:朱立元
联系电话:010-58598839
传真:010-58598907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19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19层
负责人:俞卫锋
联系人:丁媛
经办律师:黎明、丁媛
联系电话:021-31358666
传真:021-31358600
四、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机构名称: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环路1318号星展银行大厦507
单元01室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市浦东新区东育路588号前滩中心42楼
执行事务合伙人:李丹
经办注册会计师:薛竞、张晓阳
联系人:张晓阳
联系电话:(021)23238888
传真:(021)23238800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的发售
本基金募集期为2014年2月12日至2014年3月4日,本次募集的净销售
额为379,318,832.18元人民币,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银行利息共计
757,167.16元人民币。
本次募集有效认购总户数为7,149户,按照每份基金份额1.00元人民币计
算,本基金在募集期募集的有效认购份额为379,318,832.18份,利息结转的基
金份额为757,167.16份,两项合计共380,075,999.34份基金份额,已全部计入
投资者基金账户,归投资者所有。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本基金的基
金合同于2014年3月10日生效。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合同生效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本基金合同已于2014年3月10日正式生
效。
二、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金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2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
披露;连续60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
提出解决方案,如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应当按
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程序进行。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与转换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3年期届满,本基金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
后,投资者可通过场外或场内两种方式对本基金进行申购与赎回。
一、基金合同生效后3年期届满进行基金转换后的申购与赎回
1、申购与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本基金的申购、赎回自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之日起不超过30日内
开始办理,基金管理人应在开始办理申购赎回的具体日期前2日在至少一家指定
媒体及基金管理人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网站”)公告。
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为证券交易所交易日(基金管理人公告暂停申购或赎回
时除外),投资者应当在开放日办理申购和赎回申请。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
间另行公告。
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或交易所交易时间更改或实际情况需要,基金管理
人可对申购、赎回时间进行调整,但此项调整应在实施日2日前在指定媒体公告。
本基金已于2017年3月15日起开始办理富兰克林国海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A类份额及C类份额的日常申购、赎回业务。
2、申购与赎回的场所
本基金的场外销售机构包括基金管理人直销中心和基金管理人委托的代销
机构,场外申购的基金份额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下;场内销售机构为通过深圳证
券交易所具有相应业务资格的会员单位,场内申购的基金份额登记在证券登记结
算系统下。
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
其他方式办理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增减代销机构,并在基
金管理人网站公示。
若销售机构开通电话、传真或网上交易业务的,基金投资者可以以电话、传
真或网上交易等形式进行基金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法另行公告。
3、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
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基金采用金额申购和份额赎回的方式,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
额申请;
(3)基金份额持有人申请场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按“先进先出”的原则,
对该基金份额持有人账户在该销售机构托管的基金份额进行处理,即确认日期在
先的基金份额先赎回,确认日期在后的基金份额后赎回,以确定所适用的赎回费
率;
(4)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5)基金管理人、登记机构或证券交易所在不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
情况下可更改上述原则,但最迟应在新的原则实施前依照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予
以公告。
4、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申请的提出
基金投资者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
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基金投资者在提交申购申请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基金
份额持有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须持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申购、
赎回申请无效而不予成交。
(2)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T日规定时间受理的申请,正常情况下,登记机构在T+1日内(包括该日)
为基金投资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基金投资者可在T+2日后(包括该日)
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
销售机构对申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
实接收到申购申请。申购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
(3)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申购采用全额缴款方式,若申购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
功。若申购不成或无效,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指定的代销机构将基金投资者
已缴付的申购款项本金退还给基金投资者,由此产生的利息等损失由基金投资者
自行承担。
基金投资者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通过登记机构及其相关销售机构
在T+7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项。在发生巨额赎回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
照本基金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5、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1)投资者场外通过代销机构首次申购单笔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元(含申
购费),追加申购单笔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元(含申购费);投资者通过直销网上
交易以及直销电话交易进行场外申购时,首次申购本基金的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
元(含申购费),追加申购的最低金额为1元(含申购费)。投资者通过直销柜台
进行场外申购时,首次申购本基金的最低金额为10万元(含申购费),追加申购
的最低金额为500元(含申购费)。
(2)本基金场内申购的单笔申购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元。
(3)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将其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单笔赎回不得少于
1份。单笔交易类业务(如赎回、基金转换、转托管等)导致基金份额持有人单
个交易账户的基金份额余额少于1份的,基金管理人有权强制该基金份额持有人
全部赎回该交易账户持有的基金份额。
(4)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市场情况,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
规定的数量或比例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公
告。
(5)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
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具体请参见相关公告。
6、申购与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1)本基金转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后的A类基金份额在申购时收取基
金申购费用,申购费用由投资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
推广、销售、登记等各项费用;C类基金份额不收取申购费。
(2)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申购费率按照申购金额递减,即申购金额越大,
所适用的申购费率越低。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率如下表所示:
每笔申购金额 申购费率
100万元以下 0.8%
100万元(含)以上,200万元以下 0.5%
200万元(含)以上,500万元以下 0.3%
500万元(含)以上 1000元/笔
投资人在一天之内如有多笔申购,适用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当需要采取比
例配售方式对有效申购金额进行部分确认时,投资人申购费率按照申购申请确认
金额所对应的费率计算,申购申请确认金额不受申购最低限额的限制。
(3)投资者可将其持有的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本基金收取赎回费用,
C类基金份额持有期大于或者等于30天则不收取赎回费。其中对持续持有期少
于7日的A类基金份额持有人收取1.5%的赎回费并全额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
持有期长于等于7日的A类基金份额持有人收取的赎回费,其中25%的部分归
入基金财产,其余部分用于支付登记费等相关手续费。其中对持续持有期少于7
日的C类基金份额持有人收取1.5%的赎回费并全额计入基金财产,对于持有期
限长于等于7日且少于30日的C类基金份额持有人收取0.2%的赎回费并全额计
入基金财产。
(4)本基金的赎回费率按照持有时间递减,即相关基金份额持有时间越长,
所适用的赎回费率越低。本基金的赎回费率如下表所示:
持有期限 费率
A类份额的场外赎回费 7天以下 1.5%
7天(含)至1年以内 0.1%
1年(含)至2年 0.05%
2年(含)以上 0%
A类份额的场内赎回费 7天以下 1.5%
7天(含)以上 0.1%
C类份额的场外赎回费 持有期限 费率
7天以下 1.5%
7天(含)至30天以内 0.2%
30天(含)以上 0%
注:1年指365天,2年指730天。
其中,在场外认购以及本基金转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之后场外申购的
投资者其份额持有年限以份额实际持有年限为准;在场内认购、场内申购以及场
内买入,并转托管至场外赎回的投资者其份额持有年限计算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
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规则为准。
(5)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合同的相关约定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基金
管理人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规定在指
定媒体公告。
7、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
(1)申购份额的计算及余额的处理方式
1)A类基金份额申购份额的计算公式: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注:对于适用固定金额申购费的申购,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固定申购
费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2)C类基金份额申购份额的计算公式:
申购份额=申购金额/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3)通过场外方式进行申购的,申购份额计算结果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
小数点后两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通过场内方式进行申购
的,申购份额计算结果采用截尾法保留至整数位,不足1份部分对应的申购资金
将返还给投资人。
例:投资人通过场内申购A类基金份额的计算
某投资人投资500,000元通过场内申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其对应的场内
申购费率为0.8%,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1.050元,则其可得到的申购
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500,000/(1+0.8%)=496,031.75元
申购费用=500,000-496,031.75=3,968.25元
申购份额=496,031.75/1.050=472,411份(保留整数)
即:投资人投资500,000元场内申购本基金的A类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
A类基金份额净值为1.050元,则其可得到A类基金份额472,411份。
例:投资人通过场外申购A类基金份额的计算
某投资人投资500,000元场外申购本基金的A类基金份额,其对应的申购费
率为0.8%,假设申购当日A类基金份额净值为1.050元,则可得到的申购份额
为:
净申购金额=500,000/(1+0.8%)=496,031.75元
申购费用=500,000-496,031.75=3,968.25元
申购份额=496,031.75/1.050=472,411.19份
即:投资人投资500,000元场外申购本基金的A类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
A类基金份额净值为1.050元,则其可得到A类基金份额472,411.19份。
例:投资人通过场外申购C类基金份额的计算
某投资人投资100,000元场外申购本基金的C类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C
类基金份额净值为1.060元,则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申购份额=100,000/1.060=94,339.62份
即:投资人投资100,000元场外申购本基金的C类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
C类基金份额净值为1.060元,则其可得到C类基金份额94,339.62份。
(2)赎回金额的计算及处理方式
赎回金额=赎回份额×T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赎回份额×T日基金份额净值×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赎回金额-赎回费
赎回费用以人民币元为单位,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小数点后两
位;赎回金额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误差产生
的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
例:投资人通过场内赎回金额的计算
某投资人在深交所场内赎回本基金10,000份A类基金份额,持有时间为10
天,对应的赎回费率为0.1%,假设赎回当日A类基金份额净值是1.048元,则
其可得到的净赎回金额为:
赎回总金额=10,000×1.048=10,480元
赎回费用=10,480×0.1%=10.48元
净赎回金额=10,480-10.48=10,469.52元
即:某投资人持有10,000份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在深交所场内赎回,假设
赎回当日本基金A类份额净值是1.048元,则其可得到的净赎回金额为10,469.52
元。
例:投资人通过场外赎回金额的计算
某投资人通过场外赎回本基金10,000份A类基金份额,持有时间为60天,
对应的赎回费率为0.1%,假设赎回当日A类基金份额净值是1.048元,则其可
得到的净赎回金额为:
赎回总金额=10,000×1.048=10,480元
赎回费用=10,480×0.1%=10.48元
净赎回金额=10,480-10.48=10,469.52元
即:某投资人持有10,000份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60天后通过场外赎回,假
设赎回当日本基金A类份额净值是1.048元,则其可得到的净赎回金额为
10,469.52元。
例:投资人通过场外赎回金额的计算
某投资人场外赎回本基金10,000份C类基金份额,持有时间为20天,对应
的赎回费率为0.2%,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1.018元,则其可得到的净
赎回金额为:
赎回总金额=10,000×1.018=10,180元
赎回费用=10,180×0.2%=20.36元
净赎回金额=10,180-20.36=10,159.64元
即:某投资人持有10,000份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20天后通过场外赎回,假
设赎回当日本基金C类份额净值是1.018元,则其可得到的净赎回金额为
10,159.64元。
(3)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T日基金份额净值=T日闭市后的基金资产净值/T日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
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T+1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
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
留到小数点后4位,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8、申购和赎回的登记
本基金申购与赎回的登记业务,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有关
规定办理。
投资者申购基金成功后,基金登记机构在T+1日为投资者登记权益并办理登
记手续。
投资者赎回基金成功后,基金登记机构在T+1日为投资者办理扣除权益的注
册登记手续。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可依法对上述相关规定予以调整,并最迟于
开始实施前3个工作日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
9、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基金投资者的申购申请,此
时,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向本基金的转入申请可按同样的方式处理: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或者无法接受申购申请。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
(3)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
资产净值。
(4)基金管理人认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
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5)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
可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或登记机构的异常情况导致
基金销售系统、注册登记系统或基金会计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7)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
金份额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50%,或者变相规避50%集中度的情形时。
(8)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
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
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
(9)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1)、(2)、(3)、(5)、(6)、(8)、(9)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
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申购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刊
登暂停申购公告。当发生上述第(7)项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取比例确认
等方式对该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进行限制,基金管理人有权拒绝该等全部或者部分
申购申请。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本金将退还给投资
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10、暂停赎回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
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
(3)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
资产净值。
(4)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5)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
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
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6)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申请或
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基金管理人应按规定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的赎回申
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
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若出现上
述第(4)项所述情形,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
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11、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
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
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场外赎回申请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
对场外赎回申请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
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
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
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的
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
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分,
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
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
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
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
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
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3)当基金发生巨额赎回时,在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申请超过前一开放
日基金总份额10%的情形下,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全部赎回
申请有困难或者因支付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全部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
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可以对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
超过基金总份额10%以上的赎回申请实施延期办理,其余赎回申请可以根据前述
“1)全额赎回”或“2)部分延期赎回”的约定方式与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
回申请一并办理。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
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
止。延期部分如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如投
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
理。
4)暂停赎回:连续2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
必要,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但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体上进行公告。
(3)发生巨额赎回时的场内赎回申请的处理方式,按登记机构的业务规则
执行。
(4)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延期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
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3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
法,并在2日内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公告。
12、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
媒体上刊登暂停公告。
(2)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1日,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体
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1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3)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1日但少于2周(含2周),暂停结束,基金重
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依照《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在
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告最近1
个工作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4)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2周,暂停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每2周至少刊
登暂停公告1次。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依照《信
息披露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刊登基金重新开
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告最近1个工作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二、基金的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
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并
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三、转托管
1、本基金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后的转托管
本基金的份额采用分系统登记的原则。场外转入或场外申购买入的基金份额
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基金份额持有人开放式基金账户下;场内转入、场内申购或
上市交易买入的基金份额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基金份额持有人深圳证券账
户下。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中的基金份额既可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
易,也可以直接申请场内赎回。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中的基金份额可申请场外赎
回。
本基金的转托管包括系统内转托管和跨系统转托管。
(1)系统内转托管
1)系统内转托管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内
不同交易账户之间或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内不同会员单位(席位)之间进行转托管
的行为。
2)基金份额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变更办理基金赎回业
务的销售机构(网点)时,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的系统内转托管。
3)基金份额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变更办理上市交
易或场内赎回的会员单位(席位)时,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的系统内转托管。
具体办理方法参照《业务规则》的有关规定以及基金代销机构的业务规则。
(2)跨系统转托管
1)跨系统转托管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和
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之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2)本基金跨系统转托管的具体业务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
相关规定办理。
四、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另
行规定。投资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每期扣款
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
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五、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形
而产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无论
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
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
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
会团体;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
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
金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登记机
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六、基金的冻结与解冻
基金账户和基金份额冻结、解冻的业务,由基金登记机构办理。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账户或基金份额的冻结
与解冻,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基金账
户或基金份额被冻结的,被冻结基金份额所产生的权益一并冻结,被冻结部分份
额仍然参与收益分配,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或法院判决、裁定另有规定的除外。
当基金份额处于冻结状态时,基金登记机构或其他相关机构应拒绝该部分基
金份额的赎回申请、非交易过户以及基金的转托管。
七、实施侧袋机制期间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本基金的申购和赎回安排详见本招募说明书“侧袋
机制”章节或相关公告。
第九部分 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一、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3年内,基金管理人可决定在满足上市条件的情况下
恒利B份额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也可决定恒利B份额不进行上市交易。
恒利B份额上市后,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中的恒利B份额可直接在深圳证券
交易所上市交易;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中的恒利B份额可通过办理跨系统转托管
业务将恒利B份额转托管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中再上市交易。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3年期届满,本基金按照基金合同约定及深圳证券交
易所规则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份额,转换后,本基金恒利A将转为富
兰克林国海恒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场外的C类份额,场外的恒利B份
额将转为富兰克林国海恒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场外的A类份额,且均
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下;本基金场内的恒利B份额将转为富兰克林国海恒利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场内的A类份额,仍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下。转换
后场内的基金份额将继续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基金上市后,富兰克林国
海恒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场内的A类份额可直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
市交易;富兰克林国海恒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场外的A类份额可通过
办理跨系统转托管业务将基金份额转托管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中,再上市交易。
富兰克林国海恒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场外的C类份额不能转为富兰克
林国海恒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场内的A类份额和场外的A类份额,不
能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只能通过场外进行申购和赎回。
二、上市交易的地点
深圳证券交易所。
三、上市交易的时间
基金管理人可决定在满足上市条件的情况下恒利B份额在深圳证券交易所
上市交易,也可决定恒利B份额不进行上市交易。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3年期届满,本基金按照基金合同约定及深圳证券交
易所规则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份额后,本基金将自转换为上市开放式
基金(LOF)之日起30日内继续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在确定上市交易时间后,基金管理人最迟在上市前3个工作日在至少一家指
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公告。
四、上市交易的规则
本基金恒利B份额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上市交易需遵循《深圳证券交易所证
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等有关规定,包括但不限
于:
1、恒利B份额上市首日的开盘参考价为其前一工作日的基金份额净值。本
基金封闭期届满,本基金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后,本基金上市首日的
开盘参考价为前一个工作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2、本基金实行价格涨跌幅限制,涨跌幅比例为10%,自上市首日起实行;
3、本基金买入申报数量为100份或其整数倍;
4、本基金申报价格最小变动单位为0.001元;
5、本基金上市交易遵循《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及相关规定。
五、上市交易的费用
本基金(指国富恒利债券LOFA类份额)上市交易的费用按照深圳证券交易
所相关规则及有关规定执行。
六、上市交易的行情揭示
本基金(指国富恒利债券LOFA类份额)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交易
行情通过行情发布系统揭示。行情发布系统同时揭示前一交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指国富恒利债券LOFA类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七、上市交易的停复牌、暂停上市、恢复上市和终止上市
本基金(指国富恒利债券LOFA类份额)的停复牌与暂停、终止上市按照相
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执行。
八、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对基金上市交易的规则等
相关规定内容进行调整的,基金合同相应予以修改,且此项修改无须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
第十部分 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在追求基金资产稳定增值、有效控制风险的基础上,通过积极主动的投资管
理,力争获取高于业绩比较基准的投资收益。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
国债、中央银行票据、金融债、地方政府债、短期融资券、企业债、公司债、中
期票据、可转换债券(含分离交易可转债)、回购和银行定期存款等固定收益类
金融工具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
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基金投资于债券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在恒利A的开放日及
该日的前四个工作日内和分级运作期结束后,本基金所持有的现金和到期日不超
过一年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
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本基金不从二级市场买入股票、权证等权益类资产,也不参与一级市场股票
首次发行或新股增发。本基金因投资可转换债券转股所得的股票、及因投资分离
交易可转债而产生的权证等而持有的非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应在其可交易的30
个工作日内卖出。
三、投资策略
本基金采取自上而下的方法确定投资组合久期,结合自下而上的个券选择方法,
灵活运用利率预期策略、信用债券投资策略、套利交易策略、相对价值判断等多
重投资策略,构建债券投资组合,力求实现基金资产的长期稳定增值。
1、利率预期策略
本基金将综合考虑宏观经济运行指标、货币市场运行情况、国家财政货币政
策动向等因素,对未来利率变化的趋势进行判断,结合组合风险承受能力确定债
券组合的目标久期,以降低利率波动给资产组合带来的损失。例如当预期利率期
限结构更加陡峭化时,未来长期债券的价格可能会由于长期利率的上升而下跌,
短期债券的价格可能会由于短期利率的下降而上涨,因此可适量降低组合久期的
目标,增加对短期债券的投资,同时减少对长期债券的投资。
本基金根据所确定的目标久期配置策略,基于对债券市场收益率曲线的形态
特征及其预期变化的分析和判断,灵活运用哑铃形策略、纺锤形策略和梯形策略
等,配置各期限固定收益品种的比例,以达到预期投资收益最大化的目的。
2、债券类别配置
本基金基于对国内外宏观经济形势、货币政策与财政政策、经济周期及利率
走势等各种因素的动态分析,对利率走势、收益率曲线变化趋势和信用利差变化
等进行预判,并结合各类属债券的估值水平、风险收益特征及市场流动性,确定
整个债券组合中各类别债券的投资比例。
3、信用品种的投资策略
本基金通过对宏观经济运行周期、资金面供需状况、基准利率走势、债券发
行人所处行业的发展趋势、公司基本面及个券信用状况等方面的分析,深入挖掘
价值低估的信用类债券品种,把握因市场波动带来的信用价差投资机会,努力获
取超额收益。本基金信用债投资在操作上主要采取信用利差投资策略和基于信用
债本身信用质量变化的投资策略。
(1) 信用利差投资策略
本基金通过分析宏观经济周期、市场资金结构和流向、信用利差的历史统计
区间等因素,判断当前信用债市场信用利差的合理水平、相对投资价值和风险以
及信用利差曲线的未来走势,确定信用债券总体的投资比例。
(2) 基于信用质量变化的投资策略
债券发行人自身质量的变化,包括公司所处行业的发展前景、公司治理结构、
经营状况、偿债能力等方面的变化将对信用级别产生影响。本基金通过对公司所
处行业的发展前景和公司基本面进行深入的分析,结合内外部信用评级,分析违
约风险及合理信用利差,对信用债券的投资价值进行评估。通过动态跟踪信用债
券的信用质量变化,确定信用债券的合理信用利差水平,挖掘价值被低估的品种。
4、息差策略
息差策略是指利用回购利率低于债券收益率的情形,通过正回购融资并持续
买入债券的操作,只要回购资金成本低于债券收益率,就可以达到杠杆放大的套
利目标。
本基金将根据对市场回购利率走势的判断,适当地选择杠杆比率,谨慎地实
施息差策略,提高投资组合的收益水平。
5、可转换债券投资策略
可转换债券兼具权益类证券与固定收益类证券的特性,具有抵御下行风险、
分享股票价格上涨收益的特点。本基金在对公司基本面和转债条款深入研究的基
础上进行估值分析,充分运用可转换公司债券在风险和收益上的非对称性分布,
买入并持有转换溢价率低的债券,力争获得超额收益。同时,本基金还将密切关
注可转债市场与股票市场之间的互动关系,选择恰当的时机进行套利。
6、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策略
资产支持证券包括资产抵押贷款支持证券(ABS)、住房抵押贷款支持证券
(MBS)等,其定价受市场利率、发行条款、支持资产的构成及质量、提前偿还
率等因素的影响。
本基金将在基本面分析和债券市场宏观分析的基础上,对资产支持证券的交
易结构风险、信用风险、提前偿还风险和利率风险等方面进行分析,运用量化模
型进行定价,评估其内在价值进行投资。
四、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编制并发布的中
债综合指数(全价)。
中债综合(全价)指数是由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编制,是以2001
年12月31日为基期,基点为100点,并于2002年12月31日起发布。中债综
合指数由在沪深证券交易所及银行间市场上市的国债、金融债、企业债、央行票
据、及企业短期融资券所构成,该类人民币债券均为投资级以上,其剩余期限大
于一个月,且付息方式均为固定利率付息和一次还本付息。中债综合指数样本每
月调整一次,符合上述基本条件的债券自下个月第一个交易日起计入指数;不合
格债券将在每月最后一个交易日被剔除。
由于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主要投资于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并以为投资者
创造持续稳健投资收益为目标,因此以中债综合指数作为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
能比较贴切体现和衡量本基金的投资目标、投资策略以及投资业绩。
如果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或者有更权威的、更能为市场普遍接受的业绩
比较基准推出,或者是市场上出现更加适合用于本基金的业绩基准的指数时,本
基金可以在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履行适当程序后变更业绩比较基
准并及时公告。
五、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其预期收益及预期风险水平低于股票型基金和混合型
基金,高于货币市场基金。
六、投资决策依据
1、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
2、宏观经济形势及前景、有关政策趋向对证券市场的影响等;
3、国家财政政策、货币政策、产业政策,以及利率走势、通货膨胀预期等;
4、债券类别资产的预期收益率及风险水平。
七、投资决策流程
本基金通过对不同层次的决策主体明确授权范围,建立完善的投资决策运作
体系:
1、投资决策委员会会议:投资决策委员会为基金管理人的最高投资决策机
构,由投资决策委员会主席主持,讨论与投资相关的事务,并对重大投资决策做
出决议。
2、基金经理根据投资决策委员会授权和会议决议,在研究分析部的研究支
持下,根据市场情况,进行投资组合的构建或调整。在组合构建和调整的过程中,
基金经理必须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投资限制及其他要求。
3、中央交易室按照有关制度流程负责执行基金经理的投资指令,并担负一
线风险监控职责。
4、风险控制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公司制度流程,对基金的投
资行为和投资组合进行持续监控,并定期进行风险分析和报告,确保基金投资承
担的风险在适当的范围内。
八、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投资于债券资产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不低于80%;在恒利A
的开放日及该日前4个工作日内和分级运作期结束后,本基金所持有现金和到期
日不超过一年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
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2)本基金因投资可转换债券转股所得的股票、及因投资分离交易可转债
而产生的权证等而持有的非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应在其可交易的30个工作日
内卖出;
(3)本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
券的10%;
(5)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
(6)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同一权证的比例不超过该权证的
10%;
(7)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
产净值的0.5%;
(8)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10%;
(9)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10)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
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11)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
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12)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
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
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3)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40%;
(14)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3年内,本基金基金总资产和基金净资产的比例
不超过200%;
(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包括开放式基金以及处于开放
期的定期开放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
可流通股票的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
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30%;
(16)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
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该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
的投资;
(17)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
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
保持一致;
(18)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它比例限制。
除上述第(2)、(12)、(16)、(17)条外,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
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的投
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
之日起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变更或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
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限制相应变更或不再受相关限制。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发行的股票或者债券;
(6)买卖与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其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
券;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依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变更或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
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限制相应变更或不再受相关限制。
九、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股东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股东权利,保护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利益;
2、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不参与所投资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
3、有利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
4、不通过关联交易为自身、雇员、授权代理人或任何存在利害关系的第三
人牟取任何不当利益。
十、基金的融资、融券
本基金可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进行融资、融券。
十一、侧袋机制的实施和投资运作安排
当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根据最大限度保护基金
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咨询会计师事
务所意见后,可以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启用侧袋机制,无需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本部分约定的投资组合比例、投资策略、组合限制、业
绩比较基准、风险收益特征等约定仅适用于主袋账户。
侧袋账户的实施条件、实施程序、运作安排、投资安排、特定资产的处置变
现和支付等对投资者权益有重大影响的事项详见本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章节
的规定。
十二、基金的投资组合报告
基金托管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根据本基金合同规定,于2023年4月20
日复核了本招募说明书中的财务指标、净值表现和投资组合报告等内容,保证复
核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
证基金一定盈利。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现。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作出投资决策
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本投资组合报告所载数据截止2023年3月31日,本招募说明书中财务资料
未经审计。
1.截至2023年3月31日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序号 项目 金额(元) 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
1 权益投资 - -
其中:股票 - -
2 基金投资 - -
3 固定收益投资 867,407,459.95 99.86
其中:债券 867,407,459.95 99.86
资产支持证券 - -
4 贵金属投资 - -
5 金融衍生品投资 - -
6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
其中:买断式回购的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
7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金合计 1,170,131.74 0.13
8 其他资产 7,082.44 0.00
9 合计 868,584,674.13 100.00
注:鉴于部分资产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过于微小,四舍五入后无法通过小数点后两位数据
加以列示,故标注为“0.00”。
2.1截至2023年3月31日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本基金截至2023年3月31日未持有股票。
2.2截至2023年3月31日按行业分类的港股通投资股票投资组合
本基金未通过港股通交易机制投资港股。
3.截至2023年3月31日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
投资明细
本基金截至2023年3月31日未持有股票。
4.截至2023年3月31日按券种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序号 债券品种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1 国家债券 239,543,677.55 38.01
2 央行票据 - -
3 金融债券 627,863,782.40 99.63
其中:政策性金融债 627,863,782.40 99.63
4 企业债券 - -
5 企业短期融资券 - -
6 中期票据 - -
7 可转债(可交换债) - -
8 同业存单 - -
9 其他 - -
10 合计 867,407,459.95 137.64
注:基金管理人对持仓债券期限结构进行分析和测算。截至2023年3月末,持仓债券平均
久期1.19年,久期1年以内的债券56217.85万元,占比64.81%,久期1年至3年的债券
20192.09万元,占比23.28%, 久期3年至5年的债券10222.42万元,占比11.79%,久期
10年至20年的债券108.38万元,占比0.12%。
5.截至2023年3月31日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债
券投资明细
序号 债券代码 债券名称 数量(张)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1 239917 23贴现国债17 2,370,000 236,026,737.36 37.45
2 230401 23农发01 2,190,000 219,542,880.00 34.84
3 210303 21进出03 500,000 51,910,698.63 8.24
4 210408 21农发08 500,000 51,324,342.47 8.14
5 200313 20进出13 500,000 51,181,246.58 8.12
6.截至2023年3月31日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资
产支持证券投资明细
本基金截至2023年3月31日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7.截至2023年3月31日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贵
金属投资明细
根据基金合同,本基金不投资贵金属。
8.截至2023年3月31日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权
证投资明细
本基金截至2023年3月31日未持有权证。
9.截至2023年3月31日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根据基金合同,本基金不投资国债期货。
10.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中,无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3月31日发行主体被监
管部门立案调查的,或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
处罚的证券。
2)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中,没有投资于超出基金合同规定备选股票库之外的
股票。
3)其他各项资产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元)
1 存出保证金 -
2 应收证券清算款 -
3 应收股利 -
4 应收利息 -
5 应收申购款 6,110.24
6 其他应收款 972.20
7 其他 -
8 合计 7,082.44
4)截至2023年3月31日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本基金截至2023年3月31日未持有处于转股期的可转债。
5)截至2023年3月31日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本基金截至2023年3月31日未持有股票。
第十一部分 基金的业绩
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
证基金一定盈利。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现。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
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截至2023年3月31日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的比
较:
(一)富兰克林国海恒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A类]
阶段 净值增长率 ① 净值增长率标准差 ② 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 ③ 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标准差 ④ ①-③ ②-④
2017年3月11日-2017年12月31日 1.70% 0.07% -2.14% 0.06% 3.84% 0.01%
2018年1月1日-2018年12月31日 4.01% 0.12% 4.79% 0.07% -0.78% 0.05%
2019年1月1日-2019年12月31日 7.04% 0.08% 1.31% 0.05% 5.73% 0.03%
2020年1月1日-2020年12月31日 3.63% 0.08% -0.06% 0.09% 3.69% -0.01%
2021年1月1日-2021年12月31日 3.67% 0.04% 2.10% 0.05% 1.57% -0.01%
2022年1月1日-2022年12月31日 2.26% 0.04% 0.51% 0.06% 1.75% -0.02%
2017年3月11日-2023年3月31日 25.00% 0.08% 6.85% 0.06% 18.15% 0.02%
(二)富兰克林国海恒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C类]
阶段 净值增长 净值增长 业绩比较基 业绩比较基准 ①-③ ②-④
率 ① 率标准差 ② 准收益率 ③ 收益率标准差 ④
2017年3月11日-2017年12月31日 1.41% 0.07% -2.14% 0.06% 3.55% 0.01%
2018年1月1日-2018年12月31日 3.61% 0.12% 4.79% 0.07% -1.18% 0.05%
2019年1月1日-2019年12月31日 7.40% 0.09% 1.31% 0.05% 6.09% 0.04%
2020年1月1日-2020年12月31日 3.26% 0.08% -0.06% 0.09% 3.32% -0.01%
2021年1月1日-2021年12月31日 3.31% 0.04% 2.10% 0.05% 1.21% -0.01%
2022年1月1日-2022年12月31日 1.68% 0.04% 0.51% 0.06% 1.17% -0.02%
2017年3月11日-2023年3月31日 22.89% 0.08% 6.85% 0.06% 16.04% 0.02%
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购买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收的
申购基金款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资金账户、证券账
户以及投资所需的其他专用账户。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基金销售机构和基金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
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财产,并由基
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登记机构和基金销售机构以其自
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
押或其他权利。除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
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
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
生的债权,不得与其固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
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
第十三部分 基金资产的估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
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权证、债券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
产及负债。
三、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权证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
所挂牌的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
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的
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
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
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交易所上市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
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
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3)交易所上市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
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
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
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
价格;
(4)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交易所上市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
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
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和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
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交
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按监管
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采用
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4、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
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
值。
5、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
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
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
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
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信息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四、估值程序
1、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金份
额的余额数量计算,精确到0.0001元,小数点后第五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
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3年届满,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对富兰克林国海恒利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A类份额与C类份额单独进行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并按各自的基金份额净值进行资产和收益分配及份额转换。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
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
或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
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
对外公布。
五、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
的准确性、及时性。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4位以内(含第4位)发生估值错误
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登记机构、或销
售机构、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
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受损方”)的直接损失按下述
“估值错误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
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估值错误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
时协调各方,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
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估
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
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
任。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估值错误已得
到更正。
(2)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
并且仅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但估值错误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
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估值错误责
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
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
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
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
的原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
进行评估;
(3)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
更正和赔偿损失;
(4)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
金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
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本基金份额、恒利A与恒利B任一类别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
本基金份额、恒利A与恒利B任一类别基金净值的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
告。
(3)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当特定资产占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经与基金托管人协
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基金估值;
4、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七、基金净值的确认
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
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
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
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八、特殊情形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本招募说明书第十五部分中“三、估值方法”中
的第4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九、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资产估值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应根据本部分的约定对主袋账户资产进行估值并披
露主袋账户的基金净值信息,暂停披露侧袋账户的基金净值信息。
第十四部分 基金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销售服务费;
4、除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外,《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
信息披露费用;
5、《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和诉讼费;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8、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9、基金的上市交易费用;
10、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30%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
算方法如下:
H=E×0.30%÷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
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3个工作日内从
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等,支付日期顺
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10%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
计算方法如下:
H=E×0.10%÷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
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3个工作日内从
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3-7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
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3、基金销售服务费
基金销售服务费用于支付销售机构佣金、基金的营销费用以及基金份额持有
人服务费等。
(1)本基金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3年内的销售服务费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3年内,恒利A基金份额收取销售服务费,年费率为
0.35%,恒利B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
在通常情况下,销售服务费按前一日恒利A基金资产净值的0.35%年费率
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年销售服务费率÷当年天数
H为恒利A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为前一日恒利A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与恒利A的基金份额数的乘积
基金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满3年后,本基金转换为富兰克林国海恒利债
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的销售服务费
自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满3年后,本基金将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
(LOF),其中A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类基金份额收取销售服务费,
年费率为0.35%。
在通常情况下,销售服务费按前一日富兰克林国海恒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的C类基金资产净值的0.35%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年销售服务费率÷当年天数
H为富兰克林国海恒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的C类基金份额每日应
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为富兰克林国海恒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的C类基金份额前一日
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
销售服务费划款指令,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3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
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销售机构。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
按时支付的,支付日期顺延至法定节假日、休息日结束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或不
可抗力情形消除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支付。
4、上述(一)中第4到第9项费用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及
相应协议的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
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
基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
目。
四、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费用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与侧袋账户有关的费用可以从侧袋账户中列支,但
应待侧袋账户资产变现后方可列支,有关费用可酌情收取或减免,但不得收取管
理费,详见本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章节或相关公告的规定。
五、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
行。
第十五部分 基金收益与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
相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
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
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3年内,本基金的收益分配原则如下:
(1)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3年内,本基金不进行收益分配;
(2)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3年期届满,本基金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
后,本基金的收益分配原则如下:
(1)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每年收益分配次数最多为
12次,每次收益分配比例不得低于该次可供分配利润的30%,若《基金合同》生
效不满3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2)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
的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3)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为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
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的基金份额,投资人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按除
权日的份额净值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人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
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投资人在不同销售机构的不同交易账户可选择不同的
分红方式,如投资人在某一销售机构交易账户不选择收益分配方式,则按默认的
收益分配方式处理。
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的基金份额的分红方式为现金分红,投资人不能选
择其他的分红方式,具体收益分配程序等有关事项遵循深圳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
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规定;
(4)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至日)
的时间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5)由于富兰克林国海恒利债券证券投资基金(LOF)A类基金份额不收取
销售服务费,而C类基金份额收取销售服务费,各基金份额类别对应的可供分配
利润将有所不同,本基金同一类别的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6)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
益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在2日内
在指定媒体公告。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的时
间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当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时,如果投资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于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
时,基金登记机构有权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红利再
投资的计算方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七、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收益分配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侧袋账户不进行收益分配,详见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第十六部分 基金的会计和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1月1日至12月31日;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
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金托管人每月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
并以书面方式确认。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具有证券、期货
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
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报基金托管人。更
换会计师事务所需在2日内在指定媒体公告。
第十七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
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根本出发点,按照法律
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
完整性、及时性、简明性和易得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
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指定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
站(以下简称“指定网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
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不同文本的内容一致。不同文本之间发生歧义的,以中文
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
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
1、《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
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
说明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
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是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摘要文件,用于向投资者提供简明的
基金概要信息。基金管理人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编制、披露与
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信息发生重大
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和基金产品资料
概要,并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其中基金产品资料概要还应当登载在基金销售机构
网站或营业网点;除重大变更事项之外,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其
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
人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和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运
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3日前,
将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体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应当将《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披
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媒体上。
(三)《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在指定媒体上登载《基金
合同》生效公告。
(四)上市交易公告书
本基金获准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后,基金管理人最迟在上市前3个工
作日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公告。
(五)基金净值信息公告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恒利A的首次开放日前或者恒利B上市交易前,基金管
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以及恒利A和恒利B的
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在恒利A的首次开放日后或者恒利B上市交易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交
易日的次日,通过网站、基金份额销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基金份额净值、
恒利A和恒利B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基金
份额净值以及恒利A和恒利B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并于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的
次日将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恒利A和恒利B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以及
各自的基金份额累计参考净值登载在指定媒体上。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3年期届满,本基金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
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在指定网站
公告一次富兰克林国海恒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A类份额和富兰克林国
海恒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证券投资基金(LOF)C类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
金份额累计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交易日
的次日,通过指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交易日的基金份额
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指定网站公告半
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六)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
(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3年内指恒利A份额)申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
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查阅或者
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七)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含
资产组合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将年
度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年
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中期报告,将
中期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
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2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中
期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3年内,基金定期报告中应公告恒利A的年收益
率、恒利A和恒利B的份额配比。
基金运作期间,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总
份额20%的情形,为保障其他投资者的权益,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基金定期报
告“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
份额及占比、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基金的特有风险,中国证监会认定的
特殊情形除外。
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
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八)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2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
并登载在指定报刊和指定网站上。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
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定的事项;
2、基金终止上市交易、《基金合同》终止、基金清算;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基金合并;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份额登记、核算、估值等
事项,基金托管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核算、估值、复核等事项;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7、基金管理人变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权的股东、基金管理人的实际控制
人变更;
8、基金募集期延长;
9、基金管理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
负责人发生变动;
10、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最近12个月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11、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最近12
个月内变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12、涉及基金管理业务、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仲裁;
13、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因基金管理业务相关行为受到
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基金托管人或其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因基金托管
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14、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
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事项,但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情形除外;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管理费、托管费、销售服务费、申购费、赎回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
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更换基金登记机构;
20、恒利A办理申购、赎回;
21、恒利A进行基金份额折算;
22、恒利A的收益率设定及其调整;
23、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3年期届满时的基金转换;
24、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3年期届满,本基金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
后的上市交易以及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5、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26、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3年期届满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后连
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27、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或重新接受申购、赎回申请;
28、本基金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
事项;
29、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
格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九)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体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
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以及可能损害基金份
额持有人权益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
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上市交易的证券交易所。
(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
或者备案,并予以公告。
(十一)清算报告
基金合同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法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对基金财产进
行清算并作出清算报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
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十二)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信息披露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基金合同
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进行信息披露,详见本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章节的规定。
(十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门部门及
高级管理人员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加强对未公开披露基金信息的管控,并建立基金
敏感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相关从业人员不得泄露未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
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等法规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
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恒利A的年收益率、恒
利A和恒利B的份额配比、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更新的招募
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清算报告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
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进行书面或者电子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报刊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单只基金
只需选择一家报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报送拟披露的
基金信息,并保证相关报送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为强化投资者保护,提升信息披露服务质量,基金管理人应当自中国证监会
规定之日起,按照中国证监会规定向投资者及时提供对其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
信息。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按法律法规要求披露信息外,也可着眼于为投资
者决策提供有用信息的角度,在保证公平对待投资者、不误导投资者、不影响基
金正常投资操作的前提下,自主提升信息披露服务的质量。具体要求应当符合中
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前述自主披露如产生信息披露费用,该费用不得从基金财产
中列支。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的专
业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10
年。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
规规定将信息置备于公司住所、基金上市交易的证券交易所,以供社会公众查阅、
复制。
八、暂停或延迟信息披露的情形
1、不可抗力;
2、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3、占基金相当比例的投资品种的估值出现重大转变,而基金管理人为保障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已决定延迟估值;
4、出现基金管理人认为属于会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出售或评估基金资产的
紧急事故的任何情况;
5、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情况。
第十八部分 侧袋机制
一、侧袋机制的实施条件和实施程序
当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根据最大限度保护基金
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咨询会计师事
务所意见后,可以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启用侧袋机制,无需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启用侧袋机制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及基金
管理人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启用侧袋机制当日,基金管理人应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原有账户份额为基
础,确认相应侧袋账户份额。
二、侧袋机制实施期间的基金运作安排
(一)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1、侧袋账户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管理人不办理侧袋账户的申购、赎回和转换。基金
份额持有人申请申购、赎回或转换侧袋账户基金份额的,该申购、赎回或转换申
请将被拒绝。
2、主袋账户
基金管理人将依法保障主袋账户份额持有人享有基金合同约定的赎回权利,
并根据主袋账户运作情况合理确定申购事项,具体事项届时将由基金管理人在相
关公告中规定。
(二)基金的投资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本基金的各项投资运作指标和基金业绩指标应当以主袋
账户资产为基准。
基金管理人原则上应当在侧袋机制启用后20个交易日内完成对主袋账户投
资组合的调整,但因资产流动性受限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情形除外。
(三)基金的费用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侧袋账户资产不收取管理费,其他费用详见届时发布的
相关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以将与侧袋账户有关的费用从侧袋账户资产中列支,有关费用
可酌情收取或减免,但应侧袋账户资产变现后方可列支。
(四)基金的收益分配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在主袋账户份额满足基金合同收益分配条件的情形下,
基金管理人可对主袋账户份额进行收益分配。侧袋账户不进行收益分配。
(五)基金的信息披露
1、基金净值信息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披露侧袋账户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
金份额累计净值。
2、定期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定期报告中披露报告期内特定资产处置进展情况,披
露报告期末特定资产可变现净值或净值区间的,该净值或净值区间并不代表特定
资产最终的变现价格,不作为基金管理人对特定资产最终变现价格的承诺。
3、临时报告
基金管理人在启用侧袋机制、处置特定资产、终止侧袋机制以及发生其他可
能对投资者利益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后应及时发布临时公告。
启用侧袋机制的临时公告内容应当包括启用原因及程序、特定资产流动性和
估值情况、对投资者申购赎回的影响、风险提示等重要信息。
处置特定资产的临时公告内容应当包括特定资产处置价格和时间、向侧袋账
户份额持有人支付的款项、相关费用发生情况等重要信息。
(六)特定资产的处置清算
基金管理人将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最大化原则,采取将特定资产予以处
置变现等方式,及时向侧袋账户份额持有人支付对应款项。
(七)侧袋的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启用侧袋机制和终止侧袋机制后,及时聘请符合《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并披露专项审计意见。
三、本部分关于侧袋机制的相关规定,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的
部分,如将来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取消或变更的,或将来法
律法规或监管规则针对侧袋机制的内容有进一步规定的,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
管人协商一致并履行适当程序后,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
前提下,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
议。
第十九部分 风险揭示
本基金面临的风险主要有以下五种:
一、市场风险
证券市场价格受到经济因素、政治因素、投资心理和交易制度等各种因素
的影响,导致基金收益水平变化,产生风险,主要包括:
1、政策风险。因国家宏观经济政策(如货币政策、财政政策、产业政策、
地区发展政策等)发生变化,导致证券价格波动,影响基金收益。
2、经济周期风险。随着经济运行的周期性变化,证券市场也呈现出周期性
变化,从而引起债券价格波动并影响股票和权证的投资收益,基金的收益水平
也会随之发生变化。
3、利率风险。当金融市场利率水平变化时,将会引起债券的价格和收益率
变化,同时也直接影响企业的融资成本和利润水平,造成股票和权证市场走势
变化,进而影响基金的净值表现。例如当市场利率上升时,基金所持有的债券
价格将下降,若基金组合久期较长,则基金资产面临损失。
4、信用风险。基金所投资债券的发行人如果不能或拒绝支付到期本息,或
者不能履行合约规定的其他义务,或者其信用等级降低,将会导致债券价格下
降,进而造成基金资产损失。
5、购买力风险。基金投资于债券所获得的收益将主要通过现金形式来分配,
而现金可能受通货膨胀的影响以致购买力下降,从而使基金的实际收益下降。
6、债券收益率曲线变动风险。该种风险是指收益率曲线没有按预期变化导
致基金投资决策出现偏差。
7、再投资风险。该风险与利率风险互为消长。当市场利率下降时,基金所
持有的债券价格会上涨,而基金将投资于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所得的利息收入
进行再投资将获得较低的收益率,再投资的风险加大;反之,当市场利率上升
时,基金所持有的债券价格会下降,利率风险加大,但是利息的再投资收益会
上升。
8、经营风险。此类风险与基金所投资债券的发行人的经营活动所引起的收
入现金流的不确定性有关。债券发行人期间运营收入变化越大,经营风险就越
大;反之,运营收入越稳定,经营风险就越小。
二、管理风险
在基金管理运作过程中,基金管理人的知识、经验、判断、决策、技能等
会影响其对信息的占有和对经济形势、证券价格走势的判断,从而影响基金收
益水平,造成管理风险。基金管理人的管理水平、管理手段和管理技术等对基
金收益水平也存在影响。
三、流动性风险
流动性风险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在某种情况下因市场交易量不足,某些
投资品种的流动性不佳,可能导致证券不能迅速、低成本地转变为现金,进而
影响到基金投资收益的实现;
二是在本基金的开放期内投资人的连续大量赎回将会导致基金的现金支付
出现困难,或迫使基金以不适当的价格大量抛售证券,使基金的净值增长率受
到不利影响。
(1)申购、赎回安排
投资人具体请参见基金合同“第八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和本招
募说明书“第十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与转换”,详细了解本基金的申购
以及赎回安排。
在本基金发生流动性风险时,基金管理人可以综合利用备用的流动性风险
管理工具以减少或应对基金的流动性风险,投资者可能面临巨额赎回申请被延
期办理、赎回申请被暂停接受、赎回款项被延缓支付、被收取短期赎回费、基
金估值被暂停等风险。投资者应该了解自身的流动性偏好,并评估是否与本基
金的流动性风险匹配。
(2)拟投资市场、行业及资产的流动性风险评估
本基金的投资市场主要为证券交易所、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等流动性较好
的规范型交易场所,主要投资对象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
法发行的债券和货币市场工具等),同时本基金基于分散投资的原则在行业和个
券方面未有高集中度的特征,综合评估在正常市场环境下本基金的流动性风险
适中。
(3)巨额赎回情形下的流动性风险管理措施
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情形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
或巨额赎回份额占比情况决定全额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同时,如本基金
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单个开放日申请赎回基金份额超过基金总份额一定比例
以上的,基金管理人有权对其采取延期办理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措
施。
(4)实施备用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的情形、程序及对投资者的潜在影响
在市场大幅波动、流动性枯竭等极端情况下发生无法应对投资者巨额赎回
的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将以保障投资者合法权益为前提,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及
基金合同的规定,谨慎选取延期办理赎回申请、暂停接受赎回申请、延缓支付
赎回款项、收取短期赎回费等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作为辅助措施。对于各类流
动性风险管理工具的使用,基金管理人将依照严格审批、审慎决策的原则,及
时有效地对风险进行监测和评估,使用前经过内部审批程序并与基金托管人协
商一致。在实际运用各类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时,投资者的赎回申请、赎回款
项支付等可能受到相应影响,基金管理人将严格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
定进行操作,全面保障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5)启用侧袋机制:当本基金启用侧袋机制时,实施侧袋机制期间,侧袋
账户份额将停止披露基金净值信息,并不得办理申购、赎回和转换,基金份额
持有人可能面临无法及时获得侧袋账户对应部分的资金的流动性风险。基金管
理人将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最大化原则,采取将特定资产予以处置变现等
方式,及时向侧袋账户份额持有人支付对应款项,但因特定资产的变现时间具
有不确定性,最终变现价格也具有不确定性并且有可能大幅低于启用侧袋机制
时的特定资产的估值,基金份额持有人可能因此面临损失。
四、本基金特有的风险
1、信用违约风险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信用债券,因此基金资产中一旦出现信用违约事件,
基金净值,尤其是恒利B级份额净值将产生较大波动。
2、恒利A的特有风险
(1)流动性风险
恒利A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每满6个月的最后一个工作日开放一次,基
金份额持有人只能在开放日赎回恒利A份额,在非开放日,基金份额持有人将
不能赎回恒利A而出现流动性风险。另外,如遇不可抗力等原因恒利A的开放
日可能延后,导致基金份额持有人不能按期赎回而出现风险。
(2)利率风险
本基金管理人将在恒利A的每个开放日根据届时执行的1年期银行定期存
款利率设定恒利A的年收益率。如果利率下调,恒利A的年收益率将相应向下
进行调整;如果在非开放日出现利率上调,恒利A的年收益率并不会立即进行
相应调整,而是等到下一个开放日再根据实际情况作出调整,从而出现利率风
险。
(3)开放日的赎回风险
在恒利A的每个开放日,恒利A的基金份额净值调整为1.000元,恒利A
将同时进行基金份额折算,其份额数将发生变化。基金份额折算后,基金份额
持有人赎回恒利A时,可能出现不能全部赎回的风险。
(4)极端情形下的损失风险
恒利A具有低风险、收益相对稳定的特征,但是,恒利A的约定收益率并
非保证收益,在极端情况下,如基金在短期内发生大幅度的投资亏损,恒利A
将无法获得约定收益甚至面临投资本金受损的风险。
(5)收益分配的风险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3年内,本基金将不进行收益分配。对于恒利A,基
金管理人将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对恒利A实施基金份额折算。恒利A进行
基金份额折算后,如果出现新增份额的情形,投资者可通过赎回折算后新增份
额的方式获取投资回报。但是,投资者通过赎回折算后的新增份额以获取投资
回报的方式并不等同于基金收益分配,投资者可能须承担相应的交易成本,还
可能面临基金份额赎回的价格波动风险。
(6)基金转型后风险收益特征变化风险
基金合同生效后3年期届满日,本基金将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
基金类别为债券型。在基金转型前,基金份额持有人可选择将其持有的恒利A
份额赎回、或是转入“富兰克林国海恒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投资者
不选择的,其持有的恒利A份额将被默认为转入“富兰克林国海恒利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金(LOF)”C类份额。恒利A的基金份额转入上市开放式基金(LOF)C
类份额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将面临风险收益特征变化的风险。
3、恒利B的特有风险
(1)杠杆机制风险
在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3年内的分级基金运作期内,本基金在扣除恒利A
的应计收益分配后的全部剩余收益将归恒利B享有,亏损以恒利B的资产净值
为限由恒利B承担,因此,恒利B在可能获取放大的基金资产增值收益预期的
同时,也将承担基金投资的全部亏损,极端情况下,恒利B可能遭受全部的投
资损失。
(2)利率风险
在恒利A的每次开放日,本基金将根据届时执行的1年期银行存款利率重
新设定恒利A的年收益率,如果届时的利率上调,恒利A的年收益率将相应向
上作出调整,恒利B的资产分配份额将减少,从而出现利率风险。
(3)份额配比变化风险
本基金的恒利A、恒利B的份额配比原则上不超过7:3,由于恒利A、恒利
B将独立发售,两级份额在基金募集设立时的具体份额配比可能低于7:3;本基
金成立后,由于恒利A每次开放后的基金份额余额是不确定的,在恒利A每次
开放结束后,恒利A、恒利B的份额配比可能发生变化,从而出现份额配比变化
风险。
(4)杠杆率变动风险
恒利B具有较高风险、较高收益预期的特性,由于恒利B内含杠杆机制,
基金资产净值的波动将以一定的杠杆倍数反映到恒利B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波
动上。但是,恒利B的预期收益杠杆率并不是固定的,在两级份额配比保持不
变的情况下,恒利B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越高,杠杆率越低,收益放大效应越
弱,从而产生杠杆率变动风险。
(5)上市交易风险
在本基金的三年分级运作期内,当恒利B上市交易后可能因信息披露导致
基金停牌,投资者在停牌期间不能买卖恒利B份额,产生风险;恒利B上市后
也可能因交易对手不足产生流动性风险。
(6)折/溢价交易风险
在本基金的三年分级运作期内,当恒利B上市交易后,受市场供求关系等
的影响,恒利B的上市交易价格与其基金份额参考净值之间可能发生偏离从而
出现折/溢价交易的风险。
(7)基金转型后风险收益特征变化风险
基金合同生效后3年期届满日,本基金将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
基金类型为债券型,所有恒利B份额将自动转入上市开放式基金(LOF)的A类
份额。在基金份额转换后,上市开放式基金(LOF)的A类份额将不再内含杠杆
机制,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将面临风险收益特征变化的风险。
五、其他风险
1、因技术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基金在交易时所采用的电脑系统可能因突
发性事件或不可抗原因出现故障,由此给基金投资带来风险;
2、因业务快速发展而在制度建设、人员配备、内控制度建立等方面不完善
而产生的风险;
3.其他不可预见或不可抗力因素导致的风险,如战争、自然灾害等会导致
基金财产损失,影响基金收益水平。
第二十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可不经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经中国证监会核准生
效后方可执行,自决议生效后两日内在指定媒体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6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
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
成立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
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
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组根据基金财产的情况确定清算期限。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
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
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1、本基金在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3年内清算时的基金清算财产分配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3年内,如果本基金发生基金财产清算的情形,
则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
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将优先满足恒利A的本金及应计
收益分配,如有剩余部分,则由恒利B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其持有的基金份额比
例进行分配。
2、本基金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后的基金清算财产分配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3年期届满,本基金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
后,如果发生基金财产清算的情形,则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
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
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具有证券、期
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
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
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第二十一部分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一、基金合同当事人的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
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基金;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
并管理基金财产;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
准的其他费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
人违反了《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
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
理;
(9)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
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赎回和转换申
请;
(12)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
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融券;
(14)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
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5)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
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6)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
赎回、转换和非交易过户的业务规则;
(1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
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
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
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
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
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
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
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
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
报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
向他人泄露;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
人分配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
关资料15年以上;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
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
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
变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
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
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
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
生效,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在
基金募集期结束后30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
但不限于: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
保管基金财产;
(2)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
准的其他费用;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
金合同》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
情形,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根据相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证券账户、为基金办理证券交易资金
清算;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
但不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
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
基金财产相互独立;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
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
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按照《基金合同》及托管
协议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
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
格;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出具意见,说
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
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
了适当的措施;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15年以
上;
(12)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
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或配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
分配;
(18)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和银行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
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
务,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
授权代表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
(二)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但本基金在基金合同生效后3年期届满时转换为
上市开放式基金(LOF)除外;
(5)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6)变更基金类别;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10%以上(含10%)基金份额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
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3年内,依据基金合同享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召集提议权、自行召集权、提案权、会议表决权、新任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提名权的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10%以上(含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或类似表述均指“单独或合计持有恒利A、恒利B各自的基金总份额10%
以上(含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类似表述;
(12)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2、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和销售服务费;
(2)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
低赎回费率;
(4)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
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实质性变化;
(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以
外的其他情形。
(三)会议召集人和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
金管理人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
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
自行召集并确定会议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
4、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
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
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
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
之日起60日内召开。
5、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合计代
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
30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
益登记日。
(四)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有权决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
记日。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30日,在指定媒体公
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授权委托方式、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
代理权限和代理有效期限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会议召集人决定在会议通知
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
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
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
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基金
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表决
意见的计票效力。
(五)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通讯开会方式或法律法规和中国
证监会允许的其他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委派
代表出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或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现场开会同
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
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
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
相符;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
全部有效凭证所对应的基金份额应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以上(含
50%,下同),(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3年内,指“有效的恒利A和恒利B
各自的基金份额分别合计不少于该级基金份额的50%(含50%))”;
未能满足上述条件的情况下,则召集人可另行确定并公告重新开会的时间
(至少应在25个工作日后)和地点,但确定有权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资
格的权益登记日不变。
2、通讯开会。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书面
形式在表决截至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或召集
人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2个工作日内连
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通知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
则为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会议召集人在基
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
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基金托管人或基金
管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书面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应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含50%),(本基金基
金合同生效之日起3年内,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恒利A和恒利B各自的
基金份额分别合计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该级基金总份额的50%(含50%))”;
(4)上述第(3)项中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
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具书面意见的
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
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注册机构记录相符。
3、在不与法律法规冲突的前提下,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网络、电话
或其他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采用书面、网络、电话或其他方式进行表
决,具体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并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4、基金份额持有人授权他人代为出席会议并表决的,授权方式可以采用书
面、网络、电话或其他方式,具体方式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六)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基金合同》的重大修
改、决定终止《基金合同》、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他基金合
并、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
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
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
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
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
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
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50%以上(含50%)(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3年内,
指“恒利A和恒利B各自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50%以上(含
50%)”)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或主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
(或单位名称)、身份证明文件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托人
姓名(或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30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
截止日期后2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
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七)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
决权的50%以上(含50%)(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3年内,指“出席大会
的恒利A和恒利B各自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50%以上(含
50%)”)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2项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
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
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3年内,指
“恒利A和恒利B各自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
(含三分之二)”)通过方可做出。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
托管人、终止《基金合同》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监督员及公证机关均认为有充分的
相反证据证明,否则提交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
有效出席的投资者,表面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表决
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
审议、逐项表决。
(八)计票
1、现场开会
(1)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
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
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
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但是基金管
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
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
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
场公布计票结果。
(3)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
疑,可以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监票人应当进行
重新清点,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
点结果。
(4)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大
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
托管人授权代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
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
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九)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5日内报中国证监会
核准或者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者出具无异议意见之
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2日内在指定媒体上公告。如果采用
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公
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决议。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十)实施侧袋机制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特殊约定
若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则相关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的比例指主袋份额持有人
和侧袋份额持有人分别持有或代表的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符合该等比例,但若相关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和审议事项不涉及侧袋账户的,则仅指主袋份额持有人
持有或代表的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符合该等比例:
1、基金份额持有人行使提议权、召集权、提名权所需单独或合计代表相关
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
2、现场开会的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
记日相关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
3、通讯开会的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相关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
之一);
4、若参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投票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小
于在权益登记日相关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召开时间的3个月以后、6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之一)相关基金份额的持有人参与或授
权他人参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投票;
5、现场开会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50%以上
(含50%)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6、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
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过;
7、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
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涉及主袋账户和侧袋账户
的,应分别由主袋账户、侧袋账户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进行表决,同一主侧袋账户
内的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平等的表决权。表决事项未涉及侧袋账户的,侧袋账户份
额无表决权。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相关规定以本节特殊约定内
容为准,本节没有规定的适用本部分的相关规定。
(十一)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召开条件、议事程序、
表决条件等规定,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的部分,如将来法律法规修改导致相关
内容被取消或变更的或法律法规增加新的持有人大会机制的,基金管理人提前公
告后,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调整或补充,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审议。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执行方式
(一)收益分配原则
1、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3年内,本基金的收益分配原则如下:
(1)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3年内,本基金不进行收益分配;
(2)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3年期届满,本基金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
后,本基金的收益分配原则如下:
(1)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每年收益分配次数最多为
12次,每次收益分配比例不得低于该次可供分配利润的30%,若《基金合同》生
效不满3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2)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
的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3)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为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
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的基金份额,投资人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按除
权日的份额净值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人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
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投资人在不同销售机构的不同交易账户可选择不同的
分红方式,如投资人在某一销售机构交易账户不选择收益分配方式,则按默认的
收益分配方式处理。
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的基金份额的分红方式为现金分红,投资人不能选
择其他的分红方式,具体收益分配程序等有关事项遵循深圳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
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规定;
(4)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至日)
的时间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5)由于富兰克林国海恒利债券证券投资基金(LOF)A类基金份额不收取
销售服务费,而C类基金份额收取销售服务费,各基金份额类别对应的可供分配
利润将有所不同,本基金同一类别的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6)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益
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三)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在2日内在
指定媒体公告。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的时
间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四)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当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时,
如果投资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于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
基金登记机构有权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资
的计算方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五)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收益分配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侧袋账户不进行收益分配,详见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四、与基金财产管理、运用有关费用的提取、支付方式与比例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销售服务费;
4、除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外,《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
信息披露费用;
5、《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和诉讼费;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8、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9、基金的上市交易费用;
10、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
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30%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
算方法如下:
H=E×0.30%÷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
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3个工作日内从
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等,支付日期顺
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10%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
计算方法如下:
H=E×0.10%÷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
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3个工作日内从
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3-7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
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3、基金销售服务费
基金销售服务费用于支付销售机构佣金、基金的营销费用以及基金份额持有
人服务费等。
(1)本基金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3年内的销售服务费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3年内,恒利A基金份额收取销售服务费,年费率为
0.35%,恒利B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
在通常情况下,销售服务费按前一日恒利A基金资产净值的0.35%年费率
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年销售服务费率÷当年天数
H为恒利A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为前一日恒利A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与恒利A的基金份额数的乘积
基金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满3年后,本基金转换为富兰克林国海恒利债
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的销售服务费
自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满3年后,本基金将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
(LOF),其中A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类基金份额收取销售服务费,
年费率为0.35%。
在通常情况下,销售服务费按前一日富兰克林国海恒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的C类基金资产净值的0.35%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年销售服务费率÷当年天数
H为富兰克林国海恒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的C类基金份额每日应
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为富兰克林国海恒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的C类基金份额前一日
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
销售服务费划款指令,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3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
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销售机构。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
按时支付的,支付日期顺延至法定节假日、休息日结束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或不
可抗力情形消除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支付。
4、上述(一)中第4到第9项费用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及
相应协议的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
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
基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
目。
(四)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费用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与侧袋账户有关的费用可以从侧袋账户中列支,但
应待侧袋账户资产变现后方可列支,有关费用可酌情收取或减免,但不得收取管
理费,详见本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章节或相关公告的规定。
(五)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
行。
五、基金财产的投资范围和投资限制
(一)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
国债、中央银行票据、金融债、地方政府债、短期融资券、企业债、公司债、中
期票据、可转换债券(含分离交易可转债)、回购和银行定期存款等固定收益类
金融工具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
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基金投资于债券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在恒利A的开放日
及该日的前四个工作日内和分级运作期结束后,本基金所持有的现金和到期日不
超过一年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
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本基金不从二级市场买入股票、权证等权益类资产,也不参与一级市场股票
首次发行或新股增发。本基金因投资可转换债券转股所得的股票、及因投资分离
交易可转债而产生的权证等而持有的非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应在其可交易的
30个工作日内卖出。
(二)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投资于债券资产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不低于80%;在恒利A
的开放日及该日前4个工作日内和分级运作期结束后,本基金所持有现金和到期
日不超过一年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
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2)本基金因投资可转换债券转股所得的股票、及因投资分离交易可转债
而产生的权证等而持有的非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应在其可交易的30个工作日
内卖出;
(3)本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
券的10%;
(5)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
(6)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同一权证的比例不超过该权证的
10%;
(7)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
产净值的0.5%;
(8)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10%;
(9)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10)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
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11)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
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12)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
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
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3)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40%;
(14)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3年内,本基金基金总资产和基金净资产的比
例不超过200%;
(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包括开放式基金以及处于开放
期的定期开放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
可流通股票的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
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30%;
(16)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
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该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
的投资;
(17)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
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
保持一致;
(18)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它比例限制。
除上述第(1)、(16)、(17)条外,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
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的投资比
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
效之日起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变更或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
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限制相应变更或不再受相关限制。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发行的股票或者债券;
(6)买卖与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其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
券;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依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变更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
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限制相应变更或不再受相关限制。
(三)侧袋机制的实施和投资运作安排
当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根据最大限度保护基金
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咨询会计师事
务所意见后,可以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启用侧袋机制,无需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本部分约定的投资组合比例、投资策略、组合限制、业
绩比较基准、风险收益特征等约定仅适用于主袋账户。
侧袋账户的实施条件、实施程序、运作安排、投资安排、特定资产的处置变
现和支付等对投资者权益有重大影响的事项详见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六、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方法和公告方式
(一)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权证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
所挂牌的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
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的
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
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
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交易所上市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
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
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3)交易所上市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
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
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
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
价格。
(4)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交易所上市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
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
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和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
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交
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按监管
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采用
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4、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
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
值。
5、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
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
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
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
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信息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二)基金净值的确认
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
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
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
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七、基金合同解除和终止的事由、程序以及基金财产清算方式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可不经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经中国证监会核准生
效后方可执行,自决议生效后两日内在指定媒体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6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
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
成立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
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
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组根据基金财产的情况确定清算期限。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
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
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1、本基金在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3年内清算时的基金清算财产分配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3年内,如果本基金发生基金财产清算的情形,
则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
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将优先满足恒利A的本金及应计
收益分配,如有剩余部分,则由恒利B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其持有的基金份额比
例进行分配。
2、本基金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后的基金清算财产分配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3年期届满,本基金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
后,如果发生基金财产清算的情形,则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
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
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具有证券、期
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
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
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八、争议解决方式
各方当事人同意,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争
议,如经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
裁委员会,按照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
裁地点为北京市。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仲裁费和律师费由
败诉方承担。争议处理期间,基金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继续忠实、勤
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九、基金合同存放地和基金投资者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正本一式六份,除上报有关监管机构一式二份外,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各持有二份,每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
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
第二十二部分 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一、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或简称“管理人”)
名称: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塘区总部路1号中国-东盟科技企业孵化基地
一期A-13栋三层306号房
法定代表人:吴显玲
成立日期:2004年11月15日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4]145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贰亿贰仟万元人民币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和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
存续期间:50年
(二)基金托管人(或简称“托管人”)
名称: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1号
法定代表人:刘连舸
成立时间:1983年10月31日
基金托管资格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4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贰仟玖佰肆拾叁亿捌仟柒佰柒拾玖万壹仟贰佰肆拾壹元整
经营范围:吸收人民币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结算;办理
票据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
从事同业拆借;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
险箱服务;外汇存款;外汇贷款;外汇汇款;外汇兑换;国际结算;同业外汇拆
借;外汇票据的承兑和贴现;外汇借款;外汇担保;结汇、售汇;发行和代理发
行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买卖和代理买卖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自营外
汇买卖;代客外汇买卖;外汇信用卡的发行和代理国外信用卡的发行及付款;资
信调查、咨询、见证业务;组织或参加银团贷款;国际贵金属买卖;海外分支机
构经营与当地法律许可的一切银行业务;在港澳地区的分行依据当地法令可发行
或参与代理发行当地货币;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其他业务。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建立相
关的技术系统,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进行监督。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1、对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应将拟投资的债券
库等各投资品种的具体范围及每期开放日的具体信息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基金管
理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的变化,对各投资品种的具体范围予以更新和调整,并通
知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根据上述投资范围对基金的投资进行监督。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
国债、中央银行票据、金融债、地方政府债、短期融资券、企业债、公司债、中
期票据、可转换债券(含分离交易可转债)、回购和银行定期存款等固定收益类
金融工具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
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基金投资于债券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在恒利A的开放日
及该日的前四个工作日内和分级运作期结束后,本基金所持有的现金和到期日不
超过一年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
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本基金不从二级市场买入股票、权证等权益类资产,也不参与一级市场股票
首次发行或新股增发。本基金因投资可转换债券转股所得的股票、及因投资分离
交易可转债而产生的权证等而持有的非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应在其可交易的
30个工作日内卖出。
2、对基金投融资比例进行监督:
(1)本基金投资于债券资产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不低于80%;在恒利A
的开放日及该日前4个工作日内和分级运作期结束后,本基金所持有现金和到期
日不超过一年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
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2)本基金因投资可转换债券转股所得的股票、及因投资分离交易可转债
而产生的权证等而持有的非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应在其可交易的30个工作日
内卖出;
(3)本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
券的10%;
(5)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
(6)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同一权证的比例不超过该权证的
10%;
(7)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
产净值的0.5%;
(8)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10%;
(9)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10)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
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11)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
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12)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
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
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3)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40%;
(14)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3年内,本基金基金总资产和基金净资产的比例
不超过200%;
(15)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由本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开放式基金持有一家上市
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15%;基金管理人管
理的且由本托管人托管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
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30%;
(16)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净
值的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
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
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7)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
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
保持一致。本基金管理人承诺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
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与基金合同约
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并承担由于不一致所导致的风险或损失,并承担由于不
一致所导致的风险或损失。
(18)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它比例限制。
除上述第(1)、(16)、(17)条外,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
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的投资比例
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
效之日起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变更或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
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限制相应变更或不再受相关限制。
3、为对基金禁止从事的关联交易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相
互提供与本机构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与本机构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名单;
4、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其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交易对手库,交
易对手库由银行间交易会员中财务状况较好、实力雄厚、信用等级高的交易对手
组成。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的变化,及时对交易对手库予以更新和调整,
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交易对手应符合交易
对手库的范围。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交易对手是
否符合交易对手库进行监督;
5、基金托管人对银行间市场交易的交易方式的控制按如下约定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应按照审慎的风险控制原则,对银行间交易对手的资信状况进行
评估,控制交易对手的资信风险,确定与各类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
在具体的交易中,应尽力争取对基金有利的交易方式。由于交易对手资信风险引
起的损失,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6、基金如投资银行存款,基金管理人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
约定,事先确定符合条件的所有存款银行的名单,并及时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基
金托管人据以对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交易对手是否符合上述名单进行监督。
(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
金资产净值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
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
行复核。
(三)基金托管人在上述第(一)、(二)款的监督和核查中发现基金管理人
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基金合同》及本协议的约定,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
期纠正,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确认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托管人发出
回函并改正。在限期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基金管理人
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及时向中国证
监会报告。
(四)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
及本协议的规定,应当拒绝执行,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
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
令违反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本协议约定的,应当
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五)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包括但不限
于: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托管人并改正,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
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基金管理人应
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一)在本协议的有效期内,在不违反公平、合理原则以及不妨碍基金托管
人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其行业监管要求的基础上,基金管理人有权对基金托管人
履行本协议的情况进行必要的核查,核查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基金托管人安全保管
基金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
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
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二)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
账管理、无正当理由未执行或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
信息等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本协议有关规定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
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
管理人发出回函。在限期内,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
金托管人改正。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
基金管理人应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报告中国证监会。
(三)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提交
相关资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
金管理人并改正。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未经基金管理人的合法合规指令或法
律法规、《基金合同》及本协议另有规定,不得自行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
何财产。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4、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
整与独立。
5、除依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外,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二)基金合同生效前募集资金的验资和入账
1、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管理人宣布停止募集时,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基
金募集金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等有关规定的,
由基金管理人在法定期限内聘请具有从事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
进行验资,并出具验资报告,出具的验资报告应由参加验资的2名以上(含2名)
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方为有效。
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未能达到《基金合同》生效的条件,由基金管理人按
规定办理退款等事宜。
2、基金管理人应将属于本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在基金托管人处为本基
金开立的基金银行账户中,并确保划入的资金与验资确认金额相一致。
(三)基金的银行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应负责本基金的银行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2、基金托管人以本基金的名义开设本基金的银行账户。本基金的银行预留
印鉴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和使用。本基金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包括但不限于投资、
支付赎回金额、支付基金收益、收取申购款,均需通过本基金的银行账户进行。
3、本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
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其他任何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
本基金的银行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4、基金银行账户的管理应符合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四)基金进行定期存款投资的账户开设和管理
基金管理人以基金名义在基金托管人认可的存款银行的指定营业网点开立
存款账户,基金托管人负责该账户的日常管理以及银行预留印鉴的保管和使用。
在上述账户开立和账户相关信息变更过程中,基金管理人应提前向基金托管人提
供开户或账户变更所需的相关资料。
(五)基金证券账户、结算备付金账户及其他投资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应当代表本基金,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在中国
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设证券账户。
2、本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
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或转让本基金的证券账户,亦不得使用本基金的证
券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托管人以自身法人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结算
备付金账户,用于办理基金托管人所托管的包括本基金在内的全部基金在证券交
易所进行证券投资所涉及的资金结算业务。结算备付金的收取按照中国证券登记
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执行。
4、在本托管协议生效日之后,本基金被允许从事其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
的,涉及相关账户的开设、使用的,若无相关规定,则基金托管人应当比照并遵
守上述关于账户开设、使用的规定。
(六)债券托管专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负责以基金的名义申请并取得进入全国银行间
同业拆借市场的交易资格,并代表基金进行交易;基金托管人负责以基金的名义
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设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托管账户,并代表基
金进行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和资金的清算。在上述手续办理完毕之后,由基金托
管人负责向中国人民银行报备。
(七)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实物证券、银行定期存款存单等有价凭证由基金托管人负责
妥善保管。基金托管人对其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有价凭证不承担责任。
(八)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的保管
基金托管人按照法律法规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有关的
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有关重大合同后应在收到合同正
本后30日内将一份正本的原件提交给基金托管人。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基金
管理人在代表基金签署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时应保证基金一方持有两份以上
的正本,以便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重大合同由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按规定各自保管至少15年。
五、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一)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和复核
1、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基金份额净值是指
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该基金份额总数后的价值。
2、基金管理人应每工作日对基金财产估值。估值原则应符合《基金合同》、
《证券投资基金会计核算业务指引》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用于基金信息披露
的基金净值信息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
工作日结束后计算得出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3年内,包
括该基金份额净值、恒利A和恒利B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
起3年届满,包括富兰克林国海恒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A类与C类的
基金份额净值),并在盖章后以双方约定的方式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
应对净值计算结果进行复核,并以双方约定的方式将复核结果传送给基金管理
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月末、年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
同时进行。
3、当相关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估值方法不能客观反映基金财产
公允价值时,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并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
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4、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
法、程序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双
方应及时进行协商和纠正。
5、当基金资产的估值导致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三位内(含第三位)发生
差错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当基金份额净值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
应当立即予以纠正,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错误偏差达到本基
金份额、恒利A与恒利B任一类别基金份额净值的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
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本基金份额、恒利A与恒利
B任一类别基金净值的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
对前述内容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处理。
6、由于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的任何基金净值数据错误,导致该基金财产或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实际损失,基金管理人应对此承担责任。若基金托管人计算的
净值数据正确,则基金托管人对该损失不承担责任;若基金托管人计算的净值数
据也不正确,则基金托管人也应承担部分未正确履行复核义务的责任。如果上述
错误造成了基金财产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不当得利,且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
已各自承担了赔偿责任,则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不当得利之主体主张返还不当得
利。如果返还金额不足以弥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已承担的赔偿金额,则双
方按照各自赔偿金额的比例对返还金额进行分配。
7、由于证券交易所及其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或由于其他不可抗
力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
查,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
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8、如果基金托管人的复核结果与基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存在差异,且双方
经协商未能达成一致,基金管理人可以按照其对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
以公布,基金托管人可以将相关情况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基金会计核算
1、基金账册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应按照双方约定的同一记
账方法和会计处理原则,分别独立地设置、登记和保管基金的全套账册,对双方
各自的账册定期进行核对,互相监督,以保证基金财产的安全。若双方对会计处
理方法存在分歧,应以基金管理人的处理方法为准。
2、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的核对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定期就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进行核对。如发现存
在不符,双方应及时查明原因并纠正。
3、基金财务报表和定期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每月分别独立编制。月度报表的编
制,应于每月终了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基金合同》生效后,招募说明书的信
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
指定网站上。招募说明书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
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招募说明书。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
之日起三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将年度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
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
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中期报告,将中期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中期报告
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
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季度报告提示
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合同生效不足两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
当期季度报告、中期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在月度报表完成当日,将报表盖章后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复核;基
金托管人在收到后应3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
人。基金管理人在季度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
托管人应在收到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在中期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
人应在收到后10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
金管理人在年度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应
在收到后15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之间的上述文件往来均以加密传真的方式或双方商定的其他
方式进行。
基金托管人在复核过程中,发现双方的报表存在不符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应共同查明原因,进行调整,调整以双方认可的账务处理方式为准;若双
方无法达成一致以基金管理人的账务处理为准。核对无误后,基金托管人在基金
管理人提供的报告上加盖托管业务部门公章或者出具加盖托管业务部门公章的
复核意见书或进行电子确认,双方各自留存一份。如果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
不能于应当发布公告之日之前就相关报表达成一致,基金管理人有权按照其编制
的报表对外发布公告,基金托管人有权就相关情况报证监会备案。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
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包括以下几类:
1、基金募集期结束时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基金权益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4、每半年度最后一个交易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提供
对于每半年度最后一个交易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管理人应在每半
年度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定期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对于基金募集期结束时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权益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以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管理人应在相关的名册生成后5个工作日
内向基金托管人提供。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基金托管人应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如基金托管人无法妥善保存持
有人名册,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代为履行保管基金份额持有
人名册的职责。基金托管人应对基金管理人由此产生的保管费给予补偿。
七、适用法律与争议解决方式
(一)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并从其解释。
(二)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之间因本协议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争议
可通过友好协商解决。但若自一方书面提出协商解决争议之日起60日内争议未
能以协商方式解决的,则任何一方有权将争议提交位于北京的中国国际经济贸易
仲裁委员会,并按其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仲裁各
方当事人均具有约束力。
(三)除争议所涉的内容之外,本协议的当事人仍应履行本协议的其他规定。
八、托管协议的变更与终止
(一)托管协议的变更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进行变更。变更后的新协议,其
内容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变更后的新协议应当报中国证监会
核准。
(二)托管协议的终止
发生以下情况,本托管协议应当终止:
1、《基金合同》终止;
2、本基金更换基金托管人;
3、本基金更换基金管理人;
4、发生《基金法》、《运作办法》或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终止事项。
第二十三部分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务,并将根据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增加、修改这些服务项目。主要的服务项目如下:
一、基金份额注册登记服务
本基金管理人同时兼任本基金的注册登记机构,在公司内部设立了专门的运
营部门负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注册与过户登记业务,配备先进、高效的电脑系统
及通讯系统,准确、及时地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办理基金账户业务、汇总和储存并
管理基金的所有认购、申购和赎回信息,确保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注册与过户登记
工作的准确和顺利进行。
二、信息服务
1、每次交易结束后,投资者可通过销售机构的网点查询和打印交易确认单。
认购交易的最终确认份额以基金成立后的确认份额为准。
2、本公司默认的对账单方式为月度电子邮件形式对账单,基金投资者也可
选择月度短信对账单。我司将在每期结束后的5 个工作日内向基金投资者发送基
金账户对账单。本公司提示,凡无法接收电子邮件对账单的基金投资者,须在开
户成功后与本公司客户服务中心联系(4007004518(免长途费)、95105680(免
长途费)和021-38789555),我们在核对基金投资者联系方式完整无误后,可为
基金投资者提供上述对账单服务。
三、定期定额投资
本基金将通过销售机构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定期定额投资的服务,即基金
份额持有人可通过固定的渠道,采用定期定额的方式申购基金份额。定期定额投
资不受最低申购金额限制,具体实施时间和业务规则详见相关公告。
四、资讯服务
1、手机短信服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通过本基金管理人网站和客户服务热线人工应答预留
手机号码,按需要定制短信内容并选择发送频率,我们将根据定制要求提供相应
服务。
2、电子邮件服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在本基金管理人网站注册,登录定制所需要的各类公开
信息。如果留下个人邮箱,将会收到定制的信息。
五、客户服务中心
1、电话服务
呼叫中心自动语音系统提供每周7天、每天24小时的自助语音服务和查询服
务,客户可通过电话收听基金份额净值、自助查询基金账户余额信息、交易确认
情况等。同时,呼叫中心提供每周5天、每天不少于8小时的人工座席服务(节假
日除外)。
2、在线服务
公司官网及微信公众号提供每周7天、每天24小时的智能客服服务和每周5
天、每天不少于8小时的在线人工服务(节假日除外)。
3、公司官网
公司官网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查询服务、资讯服务以及相互交流的平台。
注册登录后,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查询个人账户资料,包括基金持有情况、基金
交易明细、基金分红实施情况等;此外,还可以修改个人账户资料,查询热点问
题及其解答,查阅投资刊物,或提交投诉和建议等。
公司网址:WWW.FTSFUND.COM
电子信箱:SERVICE@FTSFUND.COM
微信公众号:搜索“国海富兰克林基金微管家”或“ftsfund”
七、客户投诉处理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通过基金管理人提供的公司官网留言、在线服务、呼叫
中心人工坐席、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等渠道对基金管理人和销售机构所提供的
服务进行投诉。基金份额持有人还可以通过代销机构的服务电话对该代销机构提
供的服务进行投诉。
八、服务渠道
1、咨询电话:4007004518(免长途费)、95105680(免长途费)和021-3878
9555
2、网站及在线客服:WWW.FTSFUND.COM
3、传真:021-6887 0708
4、电邮:SERVICE@FTSFUND.COM
5、其他,如邮寄等。
第二十四部分 其他应披露的事项
1、2022年6月3 日,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变更公
告;
2、2022年6月20日,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终止北京唐鼎耀华
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办理旗下基金相关销售业务的公告;
3、2022年6年30日,富兰克林国海恒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22年1号);
4、2022年7月12日,关于增加泰信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为国海富兰克林基
金旗下部分基金代销机构并开通转换业务、定期定额投资业务及相关费率优惠活
动的公告;
5、2022年7月21日,富兰克林国海恒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2022
年第2季度报告;
6、2022年7月21日,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全部基金季度报告
提示性公告;
7、2022年8月4 日,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终止喜鹊财富基金
销售有限公司办理旗下基金相关销售业务的公告;
8、2022年8月16日,关于增加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为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旗下部分基金代销机构并开通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的公告;
9、2022年8月31日,富兰克林国海恒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2022
年中期报告;
10、2022年8月31日,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2022年中期报告提示
性公告;
11、2022年9月9日,富兰克林国海恒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产
品资料概要(更新);
12、2022年9月13日,关于增加深圳市金斧子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为国海富兰
克林基金旗下部分基金代销机构并开通转换业务、定期定额投资业务及相关费率
优惠活动的公告;
13、2022年9月20日,关于增加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为国海富兰克林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旗下部分基金代销机构并开通转换业务及相关费率优惠活动的公
告;
14、2022年9月26日,关于增加华宝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为国海富兰克林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旗下部分基金代销机构并开通转换业务、定期定额投资业务及相关
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15、2022年10月26日,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全部基金季度报
告提示性公告;
16、2022年10月26日,富兰克林国海恒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2022
年第3季度报告;
17、2022年11月11日,关于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部分基金在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开通转换业务的公告;
18、2022年11月15日,关于增加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为国海富兰克林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旗下部分基金代销机构并开通定期定额投资业务及相关费率优惠
活动的公告;
19、2022年11月18日,富兰克林国海恒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暂停
大额申购、定期定额投资的公告;
20、2022年12月19日,富兰克林国海恒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分红
公告;
21、2022年12月29日,关于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部分基金参
加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2、2022年12月29日,富兰克林国海恒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恢复
大额申购以及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的公告;
23、2023年1月20日,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全部基金季度报
告提示性公告;
24、2023年1月20日,富兰克林国海恒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2022
年第4季度报告;
25、2023年2月8日,关于增加万家财富基金销售(天津)有限公司为国海富
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部分基金代销机构并开通转换业务、定期定额投资
业务及相关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6、2023年2月14日,关于增加上海万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为国海富兰克林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部分基金代销机构并开通转换业务、定期定额投资业务及
相关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7、2023年2月18日,关于增加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为国海富兰克林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旗下部分基金代销机构并开通转换业务、定期定额投资业务及相关
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8、2023年3月31日,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部分基金参加兴
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申购及定期定额投资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9、2023年3月31日,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全部基金年度报
告提示性公告;
30、2023年3月31日,富兰克林国海恒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2022
年年度报告;
31、2023年4月12日,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部分基金参加南
京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申购及定期定额投资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32、2023年4月22日,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全部基金季度报
告提示性公告;
33、2023年4月22日,富兰克林国海恒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2023
年第1季度报告。
第二十五 部分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
招募说明书在编制完成后,将存放于基金管理人的住所、基金托管人的住所、
基金上市交易的证券交易所、有关销售机构及其网点,供公众查阅。投资者在支
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复制件或复印件。投资者也可在基金
管理人指定的网站上进行查阅。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保证文本的内容与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第二十六 部分备查文件
备查文件等文本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的办公场所和营
业场所,在办公时间内可供免费查阅。
本基金备查文件包括:
(一)中国证监会批准富兰克林国海恒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的文
件;
(二)《富兰克林国海恒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
同》;
(三)《富兰克林国海恒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
议》;
(四)关于申请募集富兰克林国海恒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之法律意见
书;
(五)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六)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七)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3年10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