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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更好地满足广大投资者的需求,华泰柏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基金管理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和《华泰柏瑞信用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经与基金托管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银行”)协商一致,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决定自2021年10月11日起对本公司管理的华泰柏瑞信用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增加B类基金份额,并对本基金的基金合同和《华泰柏瑞信用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以下简称“托管协议”)作相应修改。
现将具体事宜告知如下:
一、新增B类基金份额(基金代码:013788)
自2021年10月11日起,本基金将增加B类基金份额,形成A类和B类两类基金份额并分别设置对应的基金代码(A类基金份额代码:164606;B类基金份额代码:013788),分别计算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并单独公告。新增的B类基金份额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在申购时不收取申购费用,在赎回时根据持有期限收取赎回费用。原有的基金份额在本基金增加了B类基金份额后,全部自动转换为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A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业务规则以及费率结构均保持不变,登记机构仍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A类基金份额通过场外和场内两种方式申购、赎回,B类基金份额通过场外方式申购、赎回。投资人可以使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或本公司开立的开放式基金账户,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机构及场外其他销售机构办理A类基金份额和B类基金份额的场外申购和赎回业务。投资人也可使用深圳证券账户,通过场内销售机构利用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A类基金份额的场内申购和赎回业务。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已申请上市交易(场内份额上市交易,场外份额不上市交易),B类基金份额暂不上市交易。A类基金份额持有人可进行跨系统转托管,除经基金管理人另行公告,B类基金份额持有人不能进行跨系统转托管。
1、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B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按前一日B类基金资产净值的0.01%年费率计提。
2、本基金B类基金份额不收取申购费。
3、本基金B类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率如下表:
持有期限(Y) 赎回费率
Y〈7日 1.50%
Y ≥7日 0.00%
B类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用由赎回B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对于B类基金份额持有人收取的赎回费将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4、B类基金份额管理费及托管费
B类基金份额的管理费及托管费的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与A类基金份额保持一致。
5、新增B类基金份额的登记机构为华泰柏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6、B类基金份额的初始基金份额净值参考生效当日A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二、本基金B类基金份额申购和赎回的数额约定
1、投资者申购本基金,基金管理人网上交易系统每个基金账户首次最低申购金额为人民币10元,追加单笔申购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0元;直销柜台每个基金账户首次最低申购金额为50,000元人民币,已在直销柜台有认/申购本公司旗下基金记录的投资者不受首次申购最低金额的限制,单笔申购最低金额为10元人民币。
2、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将其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但某笔赎回导致单个基金账户的基金份额余额少于1份时,余额部分基金份额必须一同赎回。基金管理人的网上交易系统和直销柜台赎回申请的最低份额为10份,但基金份额持有人单个基金账户内的基金份额余额少于10份并申请全部赎回时,可不受前述最低10份的申请限制。赎回申请的具体处理结果以注册登记中心确认结果为准。
3、除上述情况及另有公告外,基金管理人规定每个基金账户单笔最低申购金额为人民币 1 元、单笔追加申购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1 元、单笔最低赎回份额为 1 份、单个基金账户最低持有份额为 1 份,各销售机构可根据情况设定最低申购金额、最低赎回份额以及最低持有份额,但不得低于本基金管理人设定的最低限制,具体以销售机构公布的为准,投资者需遵循销售机构的相关规定。
4、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管理人基于投资运作与风险控制的需要,可采取上述措施对基金规模予以控制。具体见基金管理人相关公告。
5、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三、B类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业务办理
本基金B类基金份额具体开放申购和赎回业务的情况将另行公告,请以本公司届时相关公告为准。
四、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的修订内容
为确保增加B类份额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本公司就《华泰柏瑞信用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和《华泰柏瑞信用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的相关内容进行了修订。本次修订对原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也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本公司已就修订内容与基金托管人中国银行协商一致,并已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的具体修订详见附件对照表。
本公司将于公告当日,将修改后的本基金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登载于公司网站,并在根据《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规定更新的《华泰柏瑞信用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中对上述内容进行相应修改。
投资者可通过本基金管理人的网站:www.huatai-pb.com或客户服务电话:
400-888-0001、(021)38784638了解详情。
本公告仅对华泰柏瑞信用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增加B类基金份额的有关事项予以说明。投资者欲了解本基金的详细情况,请仔细阅读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更新)及相关法律文件。
风险提示: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并不构成对本基金表现的保证。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销售机构根据法规要求对投资者类别、风险承受能力和基金的风险等级进行划分,并提出适当性匹配意见。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人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投资人作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人自行承担。投资者在投资基金前应认真阅读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更新)和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更新)等基金法律文件,全面认识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在了解基金情况及听取销售机构适当性意见的基础上,根据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投资期限和投资目标,对基金投资作出独立决策,选择合适的基金产品。
特此公告。
华泰柏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一日
华泰柏瑞信用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修改
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的修订对照表
华泰柏瑞信用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修改前 修改后
二、释义
无
销 售服 务费 :指 从基金 资 产 中 计 提 的 ,用 于 本 基 金
市场推广、销售以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的费用;
基金份额类别:指本基金根据注 册 登记 机构 以
及 申购 费、销 售 服 务费 收 取 方 式 的 不 同 ,将 基 金 份
额分为不同的类别。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办 理注 册 登 记 的 , 在 投 资 者 申 购 时 收 取 申 购
费, 但不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 服 务费 的 ,
为A类基金份额; 由华泰柏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办
理注册登记的, 在投资者申购时不收取 申 购费 用 ,
而是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 为B
类基金份额;
注册登记系统: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基金注册登记系统,又简称为TA系统;
注册登记系统: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 司
基 金注 册 登 记 系 统或 华 泰 柏 瑞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基金注册登记系统,又简称为TA系统;
三、基金的基本情况
无
(八)基金份额类别
本基金根据注册登记机构以及申购 费 、销 售 服
务 费收 取方 式 的不 同 , 将 基 金 份 额 分 为 不 同 的 类
别。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办 理 注 册 登
记 的,在 投资者 申 购时 收 取 申 购 费 ,但 不 从 本 类 别
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为A类基金份额;由
华泰柏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办理注册登记 的,在 投
资者申购时不收取申购费用,而是从本类 别 基 金 资
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为B类基金份额。
本基金A类、B类基金份额分别设置基金代码。A
类基金份额通过场外和场内两种方式申购 ,并 在 交
易 所 上 市交 易(场内份 额 上 市 交 易 ,场 外 份 额 不 上
市 交 易 ),A类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可 进 行 跨 系 统 转 托
管;B 类基金份额通过场外方式申购,不在交易所上
市交易。除经基金管理人另行公告,B 类基金份额持
有人不能进行跨系统转托管。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
和B类基金份额将分别计算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
额累计净值并单独公告。
投资者可自行选择申购的基金份额类别。
有关基金份额类别的具体设置、费 率 水 平 等 由
基金管理人确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公告。
根据基金销售情况,在符合法律 法 规 且 不 损 害
已有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情况下,基金管 理人 在
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增加新的基金份额类 别、或 者
在 基金 合 同 规 定的 范 围 内 变 更 现 有 基 金 份 额 类 别
的收费方式、 调整基金份额分类办法及 规 则等 ,无
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调整前基金 管理 人
需及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六、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基金合同生效后,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有关规定,
申请本基金的基金份额上市交易。
基金合同生效后,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 有 关规 定 ,
申请本基金的A类基金份额上市交易。本基金B类基
金 份额 不在 交 易所 上 市 交 易 。如 无 特 别 说 明 ,本 部
分约定仅适用于基金A类基金份额。
(二)上市交易的时间
本基 金拟 在合 同生 效后3个 月 内开 始在 深圳 证 券
交易所上市交易。
在确 定上 市交 易的 时间 后 ,基 金管 理人 最 迟 在 上
市前3个 工作日在指定报刊 和网 站上刊 登公告。
基金 上市 后 ,登 记在 证券 登记 结算 系统 中的 基 金
份额可直 接 在深 圳 证 券交 易所 上市 交 易;登 记在 注册
登 记 系 统 中 的 基 金 份 额 通 过 办 理 跨 系 统 转 托 管 业 务
将基金份额转至 场内后 ,方可上市交易。
(二)上市交易的时间
本 基 金A类 基 金 份 额 拟 在 合 同 生 效 后3个 月 内 开
始在深圳 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在确定上市交易的时间 后, 基金管理人 最 迟 在 上
市前3个 工作日在指定报刊 和网 站上刊 登公告。
基金 上市 后 , 登 记在 证券 登记 结算 系统 中的A类
基金份额可直 接在深圳 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 登记 在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基金注册登记系统 中
的A类基金 份额 通过 办理 跨系 统 转 托管 业务 将 基金 份
额转至 场内后,方可上市交易。
(三)上市交易的规则
本 基 金 在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的 上 市 交 易 需 遵 守 有
关规定,包括 但不限于:
(1)本基 金上 市首 日的 开盘 参 考 价为 前一 交 易 日
基金份额净值;
(2)本 基 金 实 行 价 格 涨 跌 幅 限 制 ,涨 跌 幅 比 例 限
制 为10%,自上市首日起实 行;
(3)本基金买 入申报数量为100份或 其整数倍 ;
(4) 本基 金申 报价 格 最 小变 动单 位 为0.0001元 人
民币;
(5)本 基 金 上 市 交 易 遵 循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交 易
规 则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上 市 规 则 》等
的相关规定。
(三)上市交易的规则
本基金在深圳 证券交易所的上市交易需遵 守 有关
规定,包括 但不限于:
(1) 本基 金A类 基金 份额 上市 首 日 的 开 盘 参 考 价
为前一交易日该类基金份额净值;
(2)本基 金A类 基金 份额 实 行 价格 涨 跌 幅 限 制 ,涨
跌 幅比 例限制为10%,自上市首 日起实行;
(3)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买入申报数量 为100份 或
其整数倍 ;
(4) 本基 金A类 基金 份额 申报 价格 最 小 变 动 单 位
为0.0001元人民币;
(5)本基 金A类 基金 份额 上市 交易 遵 循 《深 圳 证 券
交 易所 交易 规则 》、《深圳 证券 交易 所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上
市规则》等的相关规定。
(四)上市交易的费用
本 基 金 上 市 交 易 的 费 用 按 照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有
关规定办理。
(四)上市交易的费用
本基 金A类 基金 份额 上市 交易 的费 用按 照 深 圳 证
券交易所有关规定办理。
(五)上市交易的行情揭示
本基 金在 深圳 证券 交易 所挂 牌 交 易,交 易行 情 通
过行情发布 系统 揭 示 。行情 发布 系统 同 时揭 示 基 金前
一交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五)上市交易的行情揭示
本 基 金A类 基 金 份 额 在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挂 牌 交
易,交易行情通过行情发布系统揭 示。行情发布 系统 同
时揭示 基金前一交易日的该类基金份额净值。
(六)暂停上市的情形 和处 理方式
本 基 金 上 市 后 ,发 生 下 列 情 况 之 一 时 ,应 暂 停 上
市交易:
……
(六)暂停上市的情形 和处 理方式
本基 金A类 基金 份额 上市 后 , 发 生下 列 情 况之 一
时,应 暂停 上市交易:
……
七、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与转换
封 闭 期间 投资 者不 能申 购、 赎 回和 转换 本基 金 份额 ,
但 可 在 本 基 金 上 市 交 易 后 通 过 证 券 交 易 所 转 让 基 金
份 额。封 闭 期 结束 ,本基 金转 为 上市 开放 式基 金(LOF) 后 ,投资人可进行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与 赎回的场所
投 资 者 可 使 用 深 圳 证 券 账 户 通 过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交易系统 办理 申购 和赎 回业 务;投 资 者也 可以 使 用
基金账户 ,通过销售机构理申购和赎回业务。
投资 者应 当在 基金 管理 人和 场内 、场外 代销 机 构
办理基金申 购、赎 回业 务的 营 业 场所 或 按 基 金管 理人
和场内、场 外代 销机 构提 供的 其 他 方 式办 理基 金的 申
购和赎回,具 体的 销 售网 点 将 由基 金管 理人 在招 募说
明 书 、发 售 公 告 、代 销 机 构 的 相 关 公 告 或 其 他 公 告 中
列 明。 基 金管 理人 可根 据情 况变 更或 增减 代销 机 构,
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 公示 。
(一)申购与 赎回的场所
本基 金接 受 投 资者 的场 外、场 内申 购与 赎回 。A类
基金份额投资者可通过场内或场外两种方式对基金份
额 进 行 申 购 与 赎 回 。B类 基 金 份 额 投 资 者 可 通 过 场 外
方式对基金份额进行申购与 赎回。 场外申购的 基金 份
额登记在相应注册登记系统基金份额持有人开放式基
金账 户下; 场内申购的基金份额登记在证券 登 记结 算
系统基金份额持有人深圳 证券账 户下。
投资者办理本基金场外申购、 赎回业务 的场 所 为
基金管理人的直 销网 点和基金管理人委托的销售机构
的销售网 点;投资者办理本基金场内申购、赎回 业务 的
场所为 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 并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和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认可的深圳 证券交易
所会员单位。
基金 管理 人可 根据 情况 变 更 或 增 减 销 售 机 构 ,并
在基金管理人网 站公示。 基金投资者应 当在销售 机构
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 业场所或按 销售机构提供的其
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二)申购与 赎回办理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
基 金 管 理 人 不 得 在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之 外 的 日 期 或
者 时 间 办 理 基 金 份 额 的 申 购 、赎 回 或 者 转 换 。投 资 人
在基金合同 约定 之 外 的日 期和 时 间 提 出申 购、赎 回或
转 换 申 请 的 ,视 为 下 一 个 开 放 日 的 申 请 ,其 基 金 份 额
申 购 、赎 回 价 格 为 下 次 办 理 基 金 份 额 申 购 、赎 回 时 间
所在开放日的价格。
(二)申购与 赎回办理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
时间 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或 者转换。投资 人在 基
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 提出申购、 赎回或 转换
申请 的,视 为 下 一个 开放 日 的申 请,其 基 金 份 额 申 购 、
赎回价格 为下次 办理该类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 时间 所
在开放日的价格。
(三)申购与 赎回的原则
1、“未 知 价”原 则,即 基金 的申 购与 赎回 价 格 以 受
理申请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三)申购与 赎回的原则
1、“未 知 价”原 则,即 基 金 的 申 购 与 赎 回 价 格 以 受
理申请当日该类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六)申购份额与 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
1、申购 份额 的计 算方 式:申 购的 有效 份额 为 按 实
际确认 的 申购 金额 在扣 除申 购费 用后 ,以 申请 当日 基
金份额净值 为 基 准 计 算,场 外 申 购 份额 计算 结果 按 照
四 舍 五 入 方 法 ,保 留 小 数 点 后 两 位 ,由 此 误 差 产 生 的
损失 由基 金财 产 承 担 , 产生 的收 益归 基金 财 产 所有 ;
场内 申 购份 额的 计算 结果 保 留 至 整 数位 , 不足1份 额
对应的申购资金返还 至投资者资金账户 。
本基 金的 申购 金额 包 括 申购 费用 和净 申购 金 额。
其中,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 =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数=净申购金额/T日基金份额净值
2、赎回 金额 的计 算方 式:赎 回金 额为 按 实 际 确 认
的有效赎 回份 额乘 以申 请当 日基 金份 额 净值 的金 额,
净赎回金额 为 赎 回金 额扣 除赎 回 费用 的金 额,各 计算
结 果 均 按 照 四 舍 五 入 方 法 ,保 留 小 数 点 后 两 位 ,由 此
误差 产生 的损 失 由基 金财 产承 担 ,产 生的 收益 归 基 金
财 产所有。
本基 金的 净赎 回金 额为 赎回 金额 扣 减 赎回 费 用。
其中,
赎回金额=赎回份数×T 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金额×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赎回金额-赎回费用
(六)申购份额与 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
1、A类基 金份 额申 购份 额的 计算 方式 : 申 购 的 有
效份额为按 实 际 确认 的A类 基金 份额 申购 金 额在 扣 除
申购 费用 后 , 以 申请 当日A类基 金份 额 净值 为 基 准 计
算,场外申购份额计算结果 按照 四舍 五入方法,保 留 小
数点后 两位 ,由此 误 差产生的损失 由基金财 产承 担,产
生的收益归基金财 产所有; 场内申购份额的 计 算结 果
保 留至 整数位,不足1份额对应的申购资金返 还 至 投资
者资金账 户。
本基 金A类 基金 份额 的申 购金 额包 括 申 购费 用 和
净申购金额。其中,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 =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数=净申购金额/T日A类基金份额净值
2、B类基 金份 额申 购份 额的 计算 方 式 : 申 购 的 有
效 份额 为 按 实 际 确认 的B类 基金 份额 申购 金 额, 以 申
请 当日B类基 金份 额净 值为 基准 计算 , 各 计算 结果 均
按 照四 舍五 入方法,保 留小数点后 两位 ,由此 误差 产生
的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产生的收益归 基金财 产所有。
本 基 金B类 基 金 份 额 的 申 购 金 额 为 净 申 购 金 额 。
其中,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
申购份数=净申购金额/T日B类基金份额净值
3、赎回 金额 的计 算方 式:赎 回 金 额 为 按 实 际 确 认
的各 类有效赎回份额乘 以申请当日该类基金份额净值
的金额,净赎回金额为赎回金额扣 除赎回费用的金 额,
各 计算结果 均按 照四 舍五 入方法,保留 小数点后 两位 ,
由此 误差 产生的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 产生 的 收益 归
基金财 产所有。
本基金各 类基金份额的净赎回金额为 赎回金额扣
减赎回费用。其中,
赎回金额=赎回份数×T 日该类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金额×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赎回金额-赎回费用
(七)申购和赎回的费用及其用途
1、本基金申购费 率最 高 不 超 过 申购 金额 的5%,赎
回费率最高 不超 过赎回金额的5%。
2、本基 金申 购费 率按 照 申 购金 额递 减 ,即 申 购 金
额 越 大 ,所 适 用 的 申 购 费 率 越 低 ,申 购 费 用 等 于 申 购
金额 减 净 申购 金额 (见 前 述 计 算公 式 )。实 际 执 行 的申
购费率在 招募 说明 书中 载 明。投 资者 在一 天之 内如 有
多笔申购,适用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
3、本基 金的 赎回 费率 按 照 持有 时间 递 减 ,即 相 关
基金 份额 持有 时间 越 长 , 所适 用的 赎回 费 率越 低,赎
回费用等 于赎 回金 额乘 以所 适用 的 赎回 费率 (见 前 述
计 算公 式)。 实 际执 行的 赎 回费 率在 招募 说明 书中 载
明 , 其中 对持 续 持 有 期少 于7日 的投 资者 收取 不低 于
1.5%的赎回费并全 额计入基金财 产。
4、本基 金的 申购 费用 由申 购人 承 担 ,主要 用 于 本
基金的市 场推 广 、销 售、注 册登 记等 各 项 费 用,不 列 入
基金财产。
本基 金的 赎回 费用 由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承 担 ,其 中
不低于25%的部分归 入基 金财 产 (具 体比 例 见 招 募说
明书),其余 部分用于支付 注册登记费等相关手 续费。
(七)申购和赎回的费用及其用途
1、本基 金A类 基金 份额 的申 购费 率最 高 不 超 过 申
购金额的5%,B类基金份 额不 收取 申购 费,各 类 基金 份
额的赎回费率最 高不超过赎回金额的5%。
2、本基 金A类 基金 份额 的申 购费 率按 照 申 购金 额
递 减 ,即 申 购金 额越 大,所 适用 的申 购费 率 越 低 ,申 购
费用等于申购金额减净申购金额 (见 前述 计算 公式 )。
实际执行的申购费率在招募说明书中载 明。 投 资者 在
一天之 内如有多笔 申购,适用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
3、本基金各 类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率按照 持有 时 间
递 减,即 相关基金份额持有时间 越长,所适用的赎回费
率越 低, 赎回费用等于赎回金额乘 以所适用 的 赎回 费
率 (见 前 述 计 算公 式)。实 际执 行的 赎 回 费 率 在 招 募 说
明书中载明,其中对持续持有期少 于7日的投资者 收取
不低于1.5%的赎回费并全 额计入基金财 产。
4、本基 金A类 基金 份额 的申 购费 用由 该类 基金 份
额的 申购 人承 担 ,主 要 用 于本 基金 的市 场 推 广 、销 售 、
注册登记等各 项费用,不列入基金财 产。
本基金各 类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用由赎回该类基金
份额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承 担 , 其中 不低 于25%的 部 分
归 入基 金财 产(具 体比 例 见 招募 说明 书 ),其 余 部 分 用
于支付 注册登记费等相关手续 费。
(十)拒 绝或暂停申购、暂停赎回的情形及处理
4、暂 停 申 购 或 赎 回 期 间 结 束 ,基 金 重 新 开 放 时 ,
基金管理人应依法公告。
(1)如 果 发 生 暂 停 的 时 间 为 一 天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于 重 新 开 放 日 ,在 指 定 媒 介 ,刊 登 基 金 重 新 开 放 申 购
或赎回的公 告,并 公告 最 近 一个 开放 日 的基 金份 额净
值。
(2) 如果 发生 暂停 的时 间 超 过一 天 但 少 于 两 周 ,
暂 停 结 束 ,基 金 重 新 开 放 申 购 或 赎 回 时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提 前 一 个 工 作 日 ,在 指 定 媒 介 ,刊 登 基 金 重 新 开 放
申购或赎回 的公 告,并 在重 新 开放 申购 或赎 回日 公告
最近 一个 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3)如果 发生 暂停 的时 间 超 过两 周 ,暂 停 期 间 ,基
金管理人应 每 两 周 至 少 重 复 刊 登暂 停公 告 一次 ;当连
续暂停时 间 超 过两 个 月 时,可 对重 复 刊 登 暂停 公告 的
频 率 进 行 调 整 。暂 停 结 束 ,基 金 重 新 开 放 申 购 或 赎 回
时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提 前 三 个 工 作 日 ,在 指 定 媒 介 连 续
刊 登基金 重 新 开放 申购 或赎 回的 公告 ,并在 重 新 开放
申购或赎回日公告最 近一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十)拒 绝或暂停申购、暂停赎回的情形及处理
4、暂停申购或赎回期间结束,基金重 新开 放时 ,基
金管理人应依法公告。
(1)如果 发生暂停的时间为 一天,基金 管理 人将 于
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介 ,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 购或 赎
回的公告, 并公告最近 一个 开放日的各 类基金份 额净
值。
(2)如果 发生暂停的时间超 过一天但少 于 两周 ,暂
停结束,基金重 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 人将 提
前一个 工作日,在指定媒介 ,刊登基金重 新开放申购或
赎回的公告, 并在重 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公 告 最 近 一
个 开放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
(3)如果 发生 暂停 的时 间 超 过 两 周 ,暂 停 期 间 ,基
金管理人应 每两周至 少重 复刊 登暂停公告一次 ; 当连
续暂停时间超 过两个月时, 可对重 复 刊登暂停 公告 的
频 率进行调整。 暂停结束 , 基金重新开放 申购 或赎 回
时 ,基金管理人应 提前三个 工作日,在指定媒介 连 续刊
登基金重 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并在重 新 开放 申
购 或 赎 回 日 公 告 最 近 一 个 开 放 日 的 各 类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八、基金的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冻结与质押
(三)本 基金 的份 额采 用分 系统 登记 的原 则。场 外 认 购
或 申 购 的 基 金 份 额 登 记 在 注 册 登 记 系 统 持 有 人 开 放
式 基 金 账 户 下 ;场 内 认 购 、申 购 或 上 市 交 易 买 入 的 基
金份额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持有人证券账 户下。
本 基 金 的 转 托 管 包 括 系 统 内 转 托 管 和 跨 系 统 转
托管。
1、系统内转托管
(1)系统 内转 托管 是指 持有 人将 持有 的基 金 份 额
在 注 册 登 记 系 统 内 不 同 销 售 机 构 (网 点 )之 间 或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系 统 内 不 同 会 员 单 位 (交 易 单 元 )之 间 进 行
转托管的行为 。
……
2、跨系统转托管
(1)跨系 统转 托管 是指 持有 人将 持有 的基 金 份 额
在 注 册 登 记 系 统 和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系 统 之 间 进 行 转 托
管的行为。
(三) 本基金的各 类基金份额采 用分系统登记 的 原则 。
场外认购或申购的各类基金份额登记在相应 注册登记
系统持有人开放式基金账户 下;场内认 购、申购 或上 市
交易买 入的A类基 金份 额登 记在 证 券登 记结 算系 统持
有人证券账户 下。
本基金的转托管包 括系统内转托管和跨系统转托
管。
1、系统内转托管
(1) 系统内转托管是指持有人将持有 的基 金份 额
在同一注册登记系统内不同销售机构(网 点)之 间 或 证
券登记结算系统内不同会员单位 (交易单元 )之间 进行
转托管的行为 。
……
2、跨系统转托管
(1) 跨系统转托管是指持有人将持有 的基 金份 额
在相应注册登记系统和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之 间进行转
托管 的行 为 。 跨 系统 转托 管目 前适 用于 本基 金A类基
金份 额。如 日后B类基 金份 额开 通跨 系 统转 托管 的,基
金管理人将另行公告。
九、基金运作方式的变更及相关事 项
(二)转换运作方式后 基金份额的交易
本 基 金 转 为 上 市 开 放 式 基 金(LOF)后 ,登 记 在 证
券 登 记 系 统 中 的 基 金 份 额 仍 将 在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上
市交易。基金 在深 圳 证 券交 易所 上市 交 易的 相关 事 宜
并不因基金转换运作方式而发生调整。
(二)转换运作方式后 基金份额的交易
本基金转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后,登 记在 证券
登记系统中 的A类 基金 份额 仍 将 在深 圳 证 券 交易 所上
市交易。 基金在深圳 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相 关事 宜
并不因基金转换运作方式而发生调整。
十、基金合同当事人及其权利义务
(二)基金托管人
3、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13)复 核 基金 管理 人计 算的 基金 资 产 净 值 、基 金
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
(二)基金托管人
3、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13)复 核 基金 管 理 人 计 算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各 类
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
1、 基金 投资 者购 买 本 基金 基金 份额 的 行 为 即 视
为对基金 合同 的承 认 和 接受 ,基金 投资 者 自依 据基 金
合同取得 基 金份 额,即 成为 基金 份 额持 有人 和基 金合
同当事 人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作为 当事 人并 不以 在基 金
合同上书面 签 章 为 必 要 条 件 。除法 律法 规另 有规 定或
基金合同另 有约 定外 ,每 份 基金 份额 具有 同等 的 合法
权益。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
1、基金投资者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 为 即 视 为
对基金合同的承 认和接受 , 基金投资者自依据基 金合
同取得基金份额, 即 成为 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 金合 同
当事人。 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 当事 人并不以在基 金合
同上书面签 章为 必要 条件 。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 定或 基
金合同另有约定外, 同一类别每份基金份额 具 有同 等
的合法权益。
十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一)本 基金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由本 基金 的 基金
份额持有 人或 其合 法的 代理 人组 成 。除法 律法 规另 有
规定或基金 合同 另有 约定 外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持 有的
每一基金份额拥 有平等的投票权。
(一)本 基金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由 本 基 金 的 基 金
份额持有人或其合法的代理人组 成。 除法律法 规另 有
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 基金份额持有人持 有的
同一类别每一基金份额拥 有平等的投票权。
(二) 有 以下 情形 之 一 时, 应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 有 人 大
会:
3、提 高 基 金 管 理 人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报 酬 标 准 ,但
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 提高 该等报酬 标准 的除外;
(二)有以下情形 之一时,应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3、提高 基金 管理 人、基 金 托 管 人 的 报 酬 标 准 或 提
高销售服务费率, 但根据法律法规的要 求 提高 该等 报
酬 标准 或提高销售服务费率的除外;
(三)有 以下 情形 之 一 的,可 由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 托管
人协 商后 修改 ,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2、 在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范 围 内 变 更 本
基金的申购费率、收费方式或调低赎回费率;
(三)有 以下 情形 之 一 的,可 由基 金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协 商后 修改 ,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2、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 变 更 本 基
金的申购费率、收费方式或调低赎回费率、调低销售服
务费率;
6、在符合法律法规且不损害已有基金份 额持 有 人
权益的情况下,调整基金份额类别的设置、对基金份额
分类方法及规则进行调整;
(八)表 决
1、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所 持每 份基 金份 额 享 有 平 等
的表 决权。
(八)表 决
1、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同一类别每 份基 金份 额 享
有平等的表 决权。
十五 、基金份额的注册登记
(三) 本 基金 的份 额采 用分 系统 登记 的原 则。 场 内 认
(申)购或上市交易买 入 的基 金份 额登 记 在中 登深 圳 分
公 司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系 统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深 圳 证 券 账
户 下;场 外认(申)购 的 基 金 份 额 登 记 在 中 登 注 册 登 记
系统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账 户下。
(三)本基金的份额采 用分系统登记的原则。场内认(申) 购或上市 交易 买 入 的A类 基金 份额 登记 在中 登 深圳 分
公司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基金份额持有人深圳证券账 户
下 ;场 外 认(申)购 的 各 类 基 金 份 额 登 记 在 相 应 注 册 登
记系统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账户 下。
十九 、基金资产的估 值
(一)估 值目 的
基金 估 值 的目 的是 为 了 准 确 、真 实 地反 映 基 金 相
关金融资产 和金 融负 债的 公允 价值 。开 放式 基金 份额
申购、赎回 价格 应 按 基金 估 值 后 确定 的基 金份 额净 值
计算。
(一)估 值目 的
基金估值的目 的是为了 准确、 真实 地反 映 基 金 相
关金融资产和金融负 债的公允 价值。 开放式基金 份额
申购、 赎回价格 应按 基金估值后 确定的各 类基 金份 额
净值计算。
(五)估 值程序
基 金 日 常 估 值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同 基 金 托 管 人 一 同
进 行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完 成 估 值 后 ,将 估
值 结 果 以 约 定 形 式 报 给 基 金 托 管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按
《基金合 同》规 定的 估 值 方 法、时 间 、程 序进 行复 核 ,基
金托 管人 复 核 无 异 议 后 , 由 基金 管理 人对 外公 布 。月
末、年 中和 年 末 估 值复 核 与 基金 会计 账 目 的核 对同 时
进行。
(五)估 值程序
基金日常 估值由基金管理人同基金托管人一同进
行。各 类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完 成估 值后 ,将 估
值结果 以约定形 式报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按《基
金合同》规定的估值方法、时间 、程序进行复核 ,基 金托
管人 复 核 无 异 议 后 ,由基 金管 理人 对 外公 布 。月 末 、年
中和年末 估值复核 与基金会计账目 的核 对同时进行。
(七)基金份额净值的确认
用 于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的 基 金 净 值 信 息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负 责 计 算 ,基 金 托 管 人 进 行 复 核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于
每 个 工 作 日 交 易 结 束 后 计 算 当 日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并
发送 给 基 金托 管人 。基 金托 管人 对净 值计 算结 果 复 核
确认后 发送 给 基金 管理 人,由 基金 管理 人对 基金 净值
信息予 以公布。
基金 份额 净值 的计 算精 确到0.0001元 , 小 数点 后
第 五 位四 舍五 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七)基金份额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 披露 的基金净值信息由基金管理人
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进行复 核。基金管理人应 于每 个
工 作日交易结束 后计算当日的各 类基金份额净值并发
送给 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 果 复 核 确
认 后发送给 基金管理人, 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 值信
息予 以公布。
各 类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的 计 算 均 精 确 到0.0001元 ,小
数点 后第 五位 四舍 五入。国家 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九)估 值错 误的处理
1、 当基 金财 产的 估 值 导 致 基金 份额 净值 小 数 点
后4位 (含 第4位 )内 发生 差 错 时,视 为 基 金份 额 净值 估
值错误 。
2、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将 采 取 必 要 、适当 合
理 的 措 施 确 保 基 金 财 产 估 值 的 准 确 性 、及 时 性 。当 基
金份额净 值出 现错 误 时 ,基金 管理 人 应 当 立 即 予 以 纠
正 ,并 采 取 合 理 的 措 施 防 止 损 失 进 一 步 扩 大 ;当 计 价
错 误 达 到 或 超 过 基 金份 额净 值的0.25%时, 基 金管 理
人应当及时 通 知 基 金托 管人 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当
计价错 误 达 到 或 超 过 基金 份额 净值 的0.5%时 ,基金 管
理人应 当 公告 、通报 基金 托管 人并 同时 报中 国 证监 会
备案。
(九)估 值错 误的处理
1、当基金财 产的估值导致 任一类基金份额净 值 小
数 点 后4位 (含 第4位 )内发 生差 错 时 ,视 为 该 类 基 金 份
额净值估 值错 误。
2、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 将 采 取 必 要 、适 当 合
理的措施 确保 基金财产估值的准 确性 、及时性 。当基 金
份额净值出现错 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 予以纠正 ,
并采 取合理的措施 防止 损失 进一步扩 大; 当 计 价错 误
达 到或超过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的0.25%时,基金管理人
应当及时通知 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 当 计
价错误 达到 或超 过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的0.5%时, 基金
管理人应 当公告、 通报基金托管人并同时报中 国证 监
会备案。
二十 、基金费用与税 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本基 金从B类基 金份 额的 基金 财 产 中计 提 的 销
售服务费;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 准和支付 方式
……
3、本 条 第 (一 )款 第3至 第8项 费 用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和基金托 管人 根据 有关 法规 及相 应 协 议 的 规 定,列 入
当期基金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 准和支付 方式
……
3、B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A类基金 份额 不收 取销 售服 务费 ,B类基 金
份 额 的 销 售 服 务 费 按 前 一 日 B 类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0.01%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0.01%÷当年天数
H为B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为B类基金份额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B类基 金份 额销 售服 务费 每 日 计提 ,按 月 支 付 。经
基金管理人与 基金托管人核 对一致后 , 由基金 托管 人
于 次 月 首 日 起3个 工 作 日内 从基 金 财 产 中 一 次 性 支 付
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代付给 销售机构。若 遇 法
定节假 日、公休日或不可抗力等,支 付日期顺 延。
本基金销售服务费将专 门用于本基金的销售与基
金份额持有人服务, 基金管理人将在基金年 度 报告 中
对该项 费用的列 支情况作专项 说明。
4、本条 第 (一 )款 第4至 第10项 费 用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和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 议的规定, 列 入
当期基金费用。
(五)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的调整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可 协 商 酌 情 调 低 基 金
管 理 费 和 基 金 托 管 费 , 无 须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五)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和销售服务费的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协商 酌情调低基金管
理费、基金托管费和销售服务费,无 须召开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大会。
二十 一、基金收益与 分配
(二)收益分配原则
1、本基金的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收益分配权;
2、封 闭 期 间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采 用 现 金 方 式 。转 为
上 市开 放式 基金 (LOF)后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方 式 分 为 现
金分红与 红 利再 投资 。登记 在注 册登 记系 统 的基 金份
额,投 资人 可选 择获 取现 金红 利 或将 现金 红利 按 再 投
日的基金份 额净 值自 动 转为 基金 份额 进行 再 投 资,若
投资人不 选 择,本 基金 默 认 的收 益分 配方 式是 现金 红
利;登记在 证券 账 户 的基 金份 额只 能采 取现 金 红利 方
式,不能选择红利再投资;
3、 基金 收益 分配 基准 日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减 去 每
单位 基金 份额 收益 分配 金额 后 不 能低 于 面值 ,基金 收
益分配基准 日即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 止日;
4、 基金 红利 发放 日距 离 收 益分 配基 准 日 的 时 间
不超 过15个 工作日;
5、在符 合有 关基 金分 红条 件 的 前提 下,本 基金 收
益每 年最 多分 配12次 ,每 次 收益 分配 比 例 不 得 低 于收
益分配基准日可供分配利润 的60%; 封 闭 期间 本基 金
每 年度 收益 至 少 分配1次 , 分 配 比 例 不得 低于 基金 收
益分配基准 日可供分配利润 的90%;
6、基金合同生效不满3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7、在封 闭 期 结束 转为 上市 交易 开放 式基 金后 ,收
益 分 配 时 所 发 生 的 银 行 转 账 或 其 他 手 续 费 用 由 投 资
人 自行 承 担 。 当投 资人 的现 金红 利 小于 一定 金额 ,不
足 以支 付 银 行转 账 或 其 他 手 续 费 用时 ,基金 注册 登记
机 构 可 将 投 资 人 的 现 金 红 利 按 除 息 日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自动转为基金份额。
法 律 、法 规 或 监 管 机 构 另 有 规 定 的 ,基 金 管 理 人
在履行适 当程 序后 ,将对 上述 基金 收益 分 配政 策进 行
调整。
(二)收益分配原则
1、本基金同一类别的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 收 益
分配权;
2、封闭 期间 ,基金收益分配采用现金方式 。转为 上
市 开 放 式 基 金 (LOF)后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方 式 分 为 现 金
分红与红利再 投资。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的基金份 额,
投资人可选择获 取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按再 投日的
各类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 相应 类别的基金份额进行
再投资,若 投资人不选择,本基金默 认的收益分 配方 式
是现金 红利 ; 登记 在证 券账 户 的A类 基金 份额 只 能 采
取现金红利方式,不能选择红利再 投资;
3、基金收益分配基准 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 减 去
每 单位 该类 基金 份额 收益 分配 金额 后 不能 低 于 面 值 ,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基 准 日 即 基 金 可 供 分 配 利 润 计 算 截 止
日 ;
4、基金红利发放日距 离收益分配基准日的时 间 不
超 过15个 工作日;
5、在符 合有 关基 金分 红条 件 的 前 提 下 ,本 基 金 收
益每 年最 多分配12次 , 各类基金份额每次 收 益分 配比
例不得低于该类基金份额收益分配基准 日可供分配利
润的60%; 封闭 期间 本基 金每 年度 收益 至 少 分配1次 ,
分配比例 不得 低于基金收益分配基准 日可供分配利润
的90%;
6、基金合同生效不满3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7、 在封 闭期结束 转为 上市交易开放式基 金后 ,收
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 或其他手 续 费用由投资人
自行承担 。当投资人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 以
支 付银行转账或其他 手续 费用时, 基金注册登记 机构
可将投资人的现金红利按 除息 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
自动转为 相应 类别的基金份额。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基金管理 人 在
履行适当程序后 , 将对上述 基金收益分配政 策进 行调
整。
(五)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1、 收益 分配 采 用 红利 再 投 资方 式免 收再 投 资 的
费用。
2、在封 闭 期 结束 转为 上市 交易 开放 式基 金后 ,收
益 分 配 时 发 生 的 银 行 转 账 等 手 续 费 用 由 基 金 份 额 持
有人自行承 担 。如 果 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所 获 现 金红 利不
足支 付 前 述 银 行转 账 等手 续 费 用,注 册登 记机 构自 动
将 该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现 金 红 利 按 收 益 分 配 基 准 日
的基金份额净值转为 基金份额。
(五)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1、收益分配采用红利再投资方式免 收再 投资 的 费
用。
2、 在封 闭期结束 转为 上市交易开放式基 金后 ,收
益分配时发生的银行转账等手续 费用由基金份额持有
人自行承 担。 如果基金份额持有人所获 现金 红 利不 足
支 付前述银行转账等手续 费用, 注册登记机构自 动将
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按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各
类基金份额净值转为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
二十 三、基金的信息 披露
(四)基金净值信息
基金 合同 生效 后 ,在 开始 办理 基金 份额 申购 或 者
赎回前,基金 管理 人应 当至 少 每 周 在 指 定网 站 披 露 一
次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 计净值。
在开 始办 理基 金份 额申 购或 者赎 回后 ,基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在不 晚 于 每 个 开放 日的 次 日 , 通 过指 定网 站 、
基 金 销 售 机 构 网 站 或 者 营 业 网 点 披 露 开 放 日 的 基 金
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在 不 晚 于 半 年 度 和 年 度 最 后 一
日的次 日,在 指定 网 站 披 露 半 年 度 和 年 度 最 后 一 日的
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 计净值。
(四)基金净值信息
基金合同生效后,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 申购 或 者
赎回前, 基金管理人应 当至 少每 周在指定网 站 披 露 一
次各 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累 计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 , 基金 管 理
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 开放日的次日,通过指定网 站、基
金销售机构网 站或者营 业网 点披 露开放日的各类基金
份额净值和各 类基金份额累 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 当在不晚 于半 年度 和年度最 后 一日
的次 日, 在指定网站 披露 半年度和年度 最后 一 日的 各
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各 类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七)临 时报告
……
15、管 理 费 、托 管 费 、申 购 费 、赎 回 费 等 费 用 计 提
标 准 、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 更;
16、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计 价 错 误 达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0.5%;
……
(七)临 时报告
……
15、管理 费、托 管费 、销 售 服 务 费 、申 购 费 、赎 回 费
等费用计提标 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6、 任一类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 误达 该类 基金 份
额净值0.5%;
……
21、变更基金份额类别的设置;
……
(十一)信息 披露 事务管理
基金 管理 人、基 金托 管人 应 当 建 立 健全 信息 披 露
管理制 度 ,指 定专 门 部 门 及 高 级 管理 人 员 负 责管 理信
息披 露事 务。
基金 信息 披 露 义务 人公 开披 露 基 金信 息 ,应 当 符
合 中 国 证 监 会 相 关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内 容 与 格 式 准 则 等
法 规 的 规 定 以 及 基 金 上 市 交 易 的 证 券 交 易 所 的 自 律
管理规则。
基金 托管 人应 当按 照 相 关法 律法 规、中 国证 监 会
的规定 和《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对基 金管 理 人编 制 的 基
金资产 净值 、基金 份额 净值 、基金 份 额申 购赎 回价 格 、
基 金 定 期 报 告 、更 新 的 招 募 说 明 书 、基 金 产 品 资 料 概
要 、基金 清 算 报告 等 公开 披 露 的相 关基 金信 息 进 行复
核、审 查 ,并向 基金管理人进行书面或电子 确认 。
(十一)信息 披露 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 健全 信息 披 露
管理制 度, 指定专 门部门及高级管理人员负 责管 理信
息披 露事 务。
基金信息 披露 义务人公开披 露基金信息 , 应 当 符
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 露内容 与格 式准 则等法
规的规定以及基金上市交易的证券交易所的自律管理
规则。
基金托管人应 当按 照相关法律法规、 中 国证 监 会
的 规定 和《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对基 金管 理 人 编 制 的 基
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
格 、基 金定 期报 告、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基 金 产 品 资 料
概要 、 基金清算报告等公开披 露的相关基金信 息 进 行
复 核、审 查,并向基金管理人进行书面或电子 确认 。
华泰柏瑞信用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修改 前 修改 后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 查
(二)基 金托 管人 应 根 据有 关法 律法 规的 规定 及 《基金
合同》的约 定,对 基金 资产 净值 计算 、基 金份 额净 值计
算、应 收资 金到 账 、基 金费 用开 支 及收 入确 定、基 金收
益 分 配 、相 关 信 息 披 露 、基 金 宣 传 推 介 材 料 中 登 载 基
金业绩表 现数据等进行复 核。
(二)基 金托 管人 应 根 据有 关法 律法 规的 规 定 及 《基 金
合同 》的约 定,对 基金 资产 净值 计算 、各 类 基 金 份 额 净
值计 算、应 收资 金到 账 、基 金费 用 开支 及 收 入 确 定 、基
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 披露 、基金宣传 推介 材料 中登 载
基金业绩表 现数据等进行复 核。
四、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 查
1、在 本 协 议 的 有 效 期 内 ,在 不 违 反 公 平 、合 理 原 则 以
及 不 妨 碍 基 金 托 管 人 遵 守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及 其 行 业 监
管要 求 的 基础 上,基 金管 理人 有 权对 基金 托管 人履 行
本协议 的情 况进 行 必 要 的核 查 ,核 查 事 项 包 括 但 不限
于基金托 管 人安 全 保 管基 金财 产、开 设基 金财 产的 资
金账 户 和 证券 账 户 、复 核 基金 管理 人计 算的 基 金资 产
净值和基金 份额 净值 、根据 基金 管 理人 指令 办理 清 算
交收、相关信息 披露 和监督 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1、在本协议 的有效期内,在不违 反公平、合理原 则 以及
不妨 碍基金托管人遵守 相关法律法规及其行业监管要
求的基础 上, 基金管理人有权对基金托管人 履 行本 协
议 的情况进行必 要的核查 , 核查 事 项包 括但不限 于基
金托管人安全 保管基金财 产、 开设基金财 产的 资金 账
户 和证券账 户 、 复核 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 净值
和各 类基金份额净值、 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 理 清 算
交收、相关信息 披露 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七、交易及清算交收安排
(四)申购、赎回和基金转换的资金清 算
1、T日 ,投 资 者 进 行 基 金 申 购 、赎 回 和 转 换 申 请 ,
基金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分 别计 算基 金资 产 净值 ,并
进行核 对;基 金管 理人 将双 方盖 章 确 认 的或 基金 管理
人 决 定 采 用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以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公 告 的
形 式传 真至 相关信息披 露媒 体。
2、T+1日,注 册登 记机 构根 据T日 基金 份额 净值 计
算 申 购 份 额 、赎 回 金 额 及 转 换 份 额 ,更 新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数 据 库 ;并 将 确 认 的 申 购 、赎 回 及 转 换 数 据 向 基
金托管人 、基金 管理 人传 送 。基 金 管理 人、基 金托 管人
根据确认 数据进行账务处 理。
(四)申购、赎回和基金转换的资金清 算
1、T日,投资者进行基金申购、赎回和转换申 请,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分别计算基金资产净值 , 并进
行核 对; 基金管理人将双 方盖 章确认 的或基金 管理 人
决 定采 用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以基金份额净值公告的
形式传真 至相关信息披 露媒 体。
2、T+1日,注 册登 记机 构根 据T日 各 类 基 金 份 额 净
值计算申购份额、赎回金额及转换份额,更新基金份额
持有人数据库 ;并将确认 的申购、赎回及转换数 据向 基
金 托管 人、基 金管 理人 传 送 。基金 管 理人 、基 金 托 管 人
根据确认数据进行账 务处 理。
八、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一)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和复 核
1、 基金 资产 净值 是指 基金 资产 总 值 减 去 负 债 后
的价值。基 金份 额净 值是 指计 算日 基金 资 产净 值除 以
计算日该基金份额总 数后 的价值。
2、基金 管理 人应 每 开 放日 对基 金财 产估 值。估 值
原则 应 符 合 《基 金合 同》、《证 券投 资基 金会 计 核 算 业
务 指 引 》及 其 他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用 于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的基金净值 信息 由基 金管 理 人负 责计 算,基 金托 管人
复核 。基金 管理 人应 于 每 个 开放 日结 束 后 计算 得 出 当
日的该基 金份 额净 值,并 在盖 章 后 以传 真 方 式发 送 给
基金托管人 。基金 托管 人应 在收 到 上 述 传 真 后 对 净值
计算结果 进行 复 核 ,并在 盖 章 后 以 传 真 方 式将 复 核 结
果 传送 给 基 金管 理人 ,由 基金 管理 人对 外公 布 。月 末 、
年 中 和 年 末 估 值 复 核 与 基 金 会 计 账 目 的 核 对 同 时 进
行。
3、当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或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估 值 方
法不能客 观 反 映 基金 财 产 公允 价值 时,基 金 管理 人可
根 据 具 体 情 况 ,并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商 定 后 ,按 最 能 反 映
公允 价值的价格估 值。
4、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 管人 发现 基 金 估 值 违 反
《基金合 同》订 明的 估 值 方法 、程序 以及 相关 法 律法 规
的规定或者 未 能 充 分 维 护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利益 时,双
方应 及时进行协商 和纠 正 。
5、 当基 金资 产的 估 值 导 致 基金 份额 净值 小 数 点
后 四 位 内 发生 差 错 时, 视 为 基 金份 额净 值 估 值 错 误 。
当基金份 额净 值出 现错 误 时 ,基金 管 理人 应 当 立 即 予
以 纠 正 , 并采 取合 理的 措 施 防 止 损 失 进 一步 扩 大 ;当
计 价错 误 达 到 基 金 份额 净值 的0.25%时 , 基金 管理 人
应 当及时通 知 基金 托管 人并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当计
价错 误 达 到 基金 份额 净值 的0.5%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
公告 、 通报 基金 托管 人并 同时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 案。如
法律法规 或监 管机 关对 前述 内容 另 有规 定的 ,按 其 规
定处理。
……
8、 如果 基金 托管 人的 复 核 结果 与 基 金管 理 人 的
计算 结果 存 在 差 异 , 且双 方经 协 商 未 能 达 成一 致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按 照 其 对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的 计 算 结 果 对
外予以公布 ,基金 托管 人 可以 将相 关情 况报 中国 证监
会备案。
(一)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和复 核
1、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 负 债 后 的
价值。 各 类基金份额净值是指计算日该类基金资 产净
值除以计算日该类基金份额总 数后 的价值。
2、基金 管理 人应 每 开 放日 对 基 金 财 产 估 值 。估 值
原则应符合《基金合同》、《证券投资基金会计 核 算 业务
指引 》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用于基金信息披 露 的 基
金净值信息 由基金管理人负 责计算,基金托管人复核 。
基金管理人应 于每 个开放日结束 后计算得 出当日的各
类基金份额净值, 并在盖 章后 以传 真方式发 送 给 基 金
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应 在收到上述 传真 后对净值 计算
结果 进行复核 , 并在盖章 后 以传 真方式将复 核 结果 传
送 给 基 金管 理 人,由 基金 管理 人对 外公 布 。月 末 、年 中
和年末 估 值复 核与 基金会计账目 的核 对同时进行。
3、当相关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估 值方 法
不能客观 反映 基金财产公允 价值时, 基金管理 人可 根
据具体情况,并与 基金托管人商 定后,按 最能反映 公允
价值的价格估 值。
4、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 违 反 《基
金合同》订 明的估值方法、程序以及相关法律法 规的 规
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 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双 方应
及时进行协商 和纠 正 。
5、当基金资产的估值导致 任一类基金份额净 值 小
数点后 四位 内发生差 错时, 视为 该类基金份额净 值估
值错 误。当基金份额净值出现错 误时,基金管理 人应 当
立 即予 以纠 正, 并采 取合理的措施 防止 损失 进一 步 扩
大; 当计价错 误达 到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的0.25%时,基
金管理人应 当及时通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当计价错误 达到 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的0.5%时,基金
管理人应 当公告、 通报基金托管人并同时报 中 国证 监
会备案。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对前述 内容 另有 规定
的,按 其规定处 理。
……
8、如果 基金托管人的复核 结果 与基金管理人 的 计
算结果 存在差异 ,且双 方经协商 未能达 成一致,基金管
理人可以按照 其对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结果 对外
予以公布 , 基金托管人可以将相关情况报中 国 证监 会
备案。
九、基金收益分配
(一)基金收益分配的依据
1、 基金 收益 分配 是指 将该 基金 可供 分配 利 润 根
据 持 有 该 基 金 份 额 的 数 量 按 比 例 向 该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进行分配 。基金 可供 分配 利润 是 指截 至 收 益分 配基
准 日 资 产 负 债 表 中 未 分 配 利 润 与 未 分 配 利 润 中 已 实
现部分的孰 低数。
(一)基金收益分配的依据
1、基金收益分配是指将该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根 据
持有各 类基金份额的数量按比 例向 该类基金份额持有
人进行分配。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是指截 至收 益 分配 基
准 日资产负 债表 中未 分配利润 与 未分配利润中已实 现
部分的孰 低数。
(二)基金收益分配的时间 和程序
3、封 闭 期 间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采 用 现 金 方 式 。转 为
上 市开 放式 基金 (LOF)后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方 式 分 为 现
金分红与 红 利再 投资 。登记 在注 册登 记系 统 的基 金份
额,投 资人 可选 择获 取现 金红 利 或将 现金 红利 按 再 投
日的基金份 额净 值自 动 转为 基金 份额 进行 再 投 资,若
投资人不 选 择,本 基金 默 认 的收 益分 配方 式是 现金 红
利;登记在 证券 账 户 的基 金份 额只 能采 取现 金 红利 方
式,不能选择红利再投资。
(二)基金收益分配的时间 和程序
3、封闭 期间 ,基金收益分配采用现金方式 。转为 上
市 开 放 式 基 金 (LOF)后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方 式 分 为 现 金
分红与红利再 投资。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的基金份 额,
投资人可选择获 取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按再 投日的
各类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 相应 类别的基金份额进行
再投资,若 投资人不选择,本基金默 认的收益分 配方 式
是现金 红利 ; 登记 在证 券账 户 的A类 基金 份额 只 能 采
取现金红利方式,不能选择红利再 投资。
十一、基金费用
无
(三)B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A类基金 份额 不收 取销 售服 务费 ,B类基 金
份 额 的 销 售 服 务 费 按 前 一 日 B 类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0.01%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0.01%÷当年天数
H为B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为B类基金份额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B类基 金份 额销 售服 务费 每 日 计提 ,按 月 支 付 。经
基金管理人与 基金托管人核 对一致后 , 由基金 托管 人
于 次 月 首 日 起3个 工 作 日内 从基 金 财 产 中 一 次 性 支 付
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代付给 销售机构。若 遇 法
定节假 日、公休日或不可抗力等,支 付日期顺 延。
本基金销售服务费将专 门用于本基金的销售与基
金份额持有人服务, 基金管理人将在基金年 度 报告 中
对该项 费用的列 支情况作专项 说明。
(三)经 双 方 当事 人协 商 一 致 ,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 托管
人可酌情调低该基金管理费和/或托管费。
(四 )经 双 方 当事 人协 商 一 致 ,基 金管 理 人 或 基 金 托 管
人可 酌 情 调低 该基 金管 理费 和/或 托 管 费 和/或 销 售 服
务费。
(四)从 基金 财 产 中列 支 基 金管 理人 的管 理费 、基 金托
管人的托 管费 之 外 的其 他 基 金费 用 ,应 当 依据 有关 法
律法规、《基金合同》的规定执 行。
(五 )从 基金 财 产 中列 支 基 金管 理人 的管 理 费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托 管 费 、B类 基 金 份 额 销 售 服 务 费 之 外 的 其 他
基金费用,应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 规定
执行。
注:基金合同内容摘要涉及上述内容的一并修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