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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告基本信息
基金名称 工银瑞信创业板两年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简称 工银创业定开
基金主代码 164826
基金运作方式 契约型定期开放式
基金合同生效日 2021年4月2日
基金管理人名称 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名称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公告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
金运作管理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基金相关法律文件等。
申购起始日 2023年4月3日
赎回起始日 2023年4月3日
下属分级基金的基金简称 工银创业板两年定开混合A 工银创业板两年定开混合C
下属分级基金的交易代码 164826 010889
该分级基金是否开放申购、赎回 是 是
注:1、本基金以两年为一个封闭期。本基金第一个封闭期的起始之日为基金合同生效日,结束之日为基金合同生效日的两年后年度对日的前一日,若该日历年度中不存在对应日期的,则顺延至该月最后一日的下一工作日,若该对应日期为非工作日,则顺延至下一工作日,即2021年4月2日至2023年4月2日。
2、本基金自每个封闭期结束之后第一个工作日起(包括该日)进入开放期,本次开放期时间为2023年4月3日至2023年4月14日,开放期内本基金接受申购、赎回申请。
3、本基金自2023年4月15日起进入下一个封闭期,封闭期内本基金不接受申购、赎回申请。
4、投资者可通过场外或场内两种方式对A类基金份额进行申购与赎回,可通过场外方式申购与赎回C类基金份额。
2日常申购、赎回业务的办理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本基金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为开放期内的每个工作日,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若该交易日为非港股通交易日,则本基金不开放),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封闭期内,本基金不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本次开放期时间为2023年4月3日至2023年4月14日,开放期内本基金接受申购、赎回申请。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或者转换。在开放期内,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该开放期内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但若投资人在开放期最后一日业务办理时间结束之后提出申购、赎回或者转换申请的,视为无效申请。
3日常申购业务
3.1申购金额限制
1、场外申购时,投资者每笔申购本基金的最低金额为1元人民币(含申购费),追加申购每笔最低金额为1元人民币(含申购费)。实际操作中,以各销售机构的具体规定为准。
投资人将当期分配的基金收益再投资时,不受最低申购金额的限制。
场内申购时,单笔申购金额最低为1元人民币(含申购费),且为1元人民币的整数倍。
2、基金管理人不设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限,但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数不得达到或超过基金份额总数的50%(在基金运作过程中因基金份额赎回等基金管理人无法予以控制的情形导致被动达到或超过50%的除外)。法律法规、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3、对于场内申购及持有场内份额的数量限制,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业务规则有规定的,从其最新规定办理。
4、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管理人基于投资运作与风险控制的需要,可采取上述措施对基金规模予以控制。具体见基金管理人相关公告。
5、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3.2申购费率
本基金对A类基金份额申购设置级差费率,投资者在一天之内如有多笔申购,适用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
本基金A类和C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率如下表所示:
3.2.1前端收费
费用种类 A类基金份额 C类基金份额
场外申购费率
申购金额M(人民币元) 费率
—
M<100万 1.50%
100万≤M<300万 1.00%
300万≤M<500万 0.80%
M≥500万 按笔收取,1,000元/笔
场内申购费率 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应按照场外申购费率设定投资者场内申
购费率 —
注:1、M为申购金额。
2、本基金的申购费用由A类基金份额的申购人承担,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
3.3其他与申购相关的事项
1、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2、当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自律规则的规定。
3、在对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无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的销售费率。
4、办理基金份额的场内申购业务应遵守深圳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有关业务规则。若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对场内申购业务规则有新的规定,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按照新规定执行,且此项修改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4日常赎回业务
4.1赎回份额限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办理场外赎回时,每次赎回基金份额不得低于1份,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时或赎回后保留的基金份额余额不足1份的,在赎回时需一次全部赎回。实际操作中,以各销售机构的具体规定为准。
基金份额持有人办理场内赎回时,赎回份额必须是整数份额。
如遇巨额赎回等情况发生而导致延期赎回时,赎回办理和款项支付的办法将参照基金合同有关巨额赎回或连续巨额赎回的条款处理。
2、对于场内赎回及持有场内份额的数量限制,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业务规则有规定的,从其最新规定办理。
3、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4.2赎回费率
费用种
类 A类基金份额 C类基金份额
场 外 赎
回费率
持有期限 赎 回 费
率 持有期限 赎 回 费
率
在同一个开放期内申购后又赎回
的份额且持续持有期小于7天 1.50% 在同一个开放期内申购后又赎回
的份额且持续持有期小于7天 1.50%
在同一个开放期内申购后又赎回
的份额且持续持有期不小于7天 1.00% 在同一个开放期内申购后又赎回
的份额且持续持有期不小于7天 1.00%
认购或在某一开放期申购并在下
一个及之后的开放期赎回的份额 0 认购或在某一开放期申购并在下
一个及之后的开放期赎回的份额 0
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对持续持有期少于30日的A类基金份额和C类基金份额投资人收取的赎回费将全额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期不少于30日但少于3个月的A类基金份额投资人收取的赎回费总额的75%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期不少于3个月但少于6个月的A类基金份额投资人收取的赎回费总额的50%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期不少于6个月的A类基金份额投资人收取的赎回费总额的25%计入基金财产。基金份额持有人份额持有时间的计算规则和具体持有时间以登记机构的规则和记录为准。
赎回费率随赎回基金份额持有期限的增加而递减,本基金A类及C类具体费率如下:
注:A类基金份额的场外赎回适用与场内赎回相同的赎回费率。申购的基金份额持有期限自注册登记系统确认之日起开始计算,自该部分基金份额赎回确认日止,且基金份额赎回确认日不计入持有期限。
4.3其他与赎回相关的事项
1、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2、当本基金发生大额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自律规则的规定。
3、办理基金份额的场内赎回业务应遵守深圳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有关业务规则。若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对场内赎回业务规则有新的规定,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按照新规定执行,且此项修改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基金销售机构
5.1场外销售机构
5.1.1直销机构
名称: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5号、甲5号9层甲5号901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5号新盛大厦A座6-9层
公司网址:www.icbccs.com.cn
全国统一客户服务电话:400-811-9999
本公司直销中心和电子自助交易系统(含APP、微信自助交易)销售本基金,网点具体信息详见本公司网站。
5.1.2场外非直销机构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齐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证券华南股份有限公司、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华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申万宏源西部证券有限公司、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东方财富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江海证券有限公司、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长城国瑞证券有限公司、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深圳证券交易所、深圳市新兰德证券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北京度小满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博时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诺亚正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蚂蚁(杭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上海利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嘉实财富管理有限公司、宜信普泽(北京)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南京苏宁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北京中植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北京植信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上海基煜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上海陆金所基金销售有限公司、珠海盈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和耕传承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中证金牛(北京)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京东肯特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北京雪球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万家财富基金销售(天津)有限公司、上海华夏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中信建投期货有限公司、中信期货有限公司、腾安基金销售(深圳)有限公司等。
5.2场内销售机构
通过具有基金销售资格的深圳证券交易所场内会员单位办理:
爱建证券、安信证券、渤海证券、财达证券、财通证券、财信证券、长城证券、长江证券、川财证券、大通证券、大同证券、德邦证券、第一创业、东北证券、东方财富、东方证券、东海证券、东莞证券、东吴证券、东兴证券、高华证券、方正证券、光大证券、广发证券、国都证券、国海证券、国金证券、国开证券、国联证券、国融证券、国盛证券、国泰君安、国信证券、国元证券、海通证券、恒泰证券、红塔证券、宏信证券、华安证券、华宝证券、华创证券、华福证券、华金证券、华林证券、华龙证券、华融证券、华泰证券、华西证券、华鑫证券、江海证券、金元证券、九州证券、开源证券、联储证券、民生证券、南京证券、平安证券、瑞银证券、山西证券、上海证券、申万宏源证券、申万宏源西部证券、世纪证券、首创证券、太平洋证券、天风证券、万和证券、万联证券、网信证券、五矿证券、西部证券、西南证券、长城国瑞、湘财证券、新时代证券、信达证券、兴业证券、银河证券、银泰证券、英大证券、甬兴证券、粤开证券、招商证券、浙商证券、中航证券、中金财富、中金公司、中山证券、中泰证券、中天证券、中信建投、中信山东、中信证券、中信证券华南、中银证券、中邮证券、中原证券。
如果会员单位有所增加或减少,请以深圳证券交易所的具体规定为准。
6基金份额净值公告/基金收益公告的披露安排
在本基金的开放期内,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的次日披露开放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7其他需要提示的事项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人交付申购款项,申购成立;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赎回生效。投资者赎回申请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将在T+7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项。遇证券、期货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通讯系统故障、银行数据交换系统故障或其它非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响业务处理流程时,赎回款项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划出。在发生巨额赎回或基金合同载明的其他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回申请日(T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T+1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应在T+2日后(包括该日)及时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成立或无效,则申购款项本金退还给投资人。
基金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请。申购、赎回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申请的确认情况,投资者应及时查询。因投资者怠于履行该项查询等各项义务,致使其相关权益受损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其他基金销售机构不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或不利后果。如因申请未得到登记机构的确认而造成的损失,由投资人自行承担。
4、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本基金登记机构可根据相关业务规则,对上述业务办理时间进行调整,本基金管理人将于开始实施前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公告。
5、如有任何疑问,欢迎与我们联系:
客户服务中心电话:400-811-9999
电子邮件地址:customerservice@icbccs.com.cn
6、风险提示: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敬请投资者于投资前认真阅读本基金的《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