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银施罗德中证海外中国互联网指数型证券
投资基金(LOF)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21年第3号)
基金管理人: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一年四月
重要提示
交银施罗德中证海外中国互联网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LOF)(以下简称
“本基金”)经2015年3月25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
会”)证监许可【2015】429号文核准募集。本基金基金合同于2015年5月27日正
式生效。
基金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
证监会核准,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核准,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
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中国证监会不对
基金的投资价值及市场前景等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
产,但不保证投资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最低收益;因基
金价格可升可跌,亦不保证基金份额持有人能全数取回其原本投资。
本基金投资于境外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境外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
波动。投资人在投资本基金前,需全面认识本基金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
性,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理性判断市场,
对投资本基金的意愿、时机、数量等投资行为作出独立决策。投资人根据所持有
份额享受基金的收益,但同时也需承担相应的投资风险。
作为境外投资产品,投资本基金可能遇到境外投资产品风险,包括海外市场
风险、汇率风险、法律及政治管制风险、政治风险、税务风险、会计核算风险
等;作为开放式基金,投资本基金可能遇到的风险包括:因受到经济因素、政治
因素、投资心理和交易制度等各种因素的影响而引起的市场风险,基金管理人在
基金管理实施过程中产生的基金管理风险,流动性风险,交易对手违约风险,交
易结算风险,操作或技术风险,投资本基金特有的其他风险等等;投资本基金特
有的风险主要包括指数化投资风险和基金运作的特有风险,其中指数化投资风险
主要包括:标的指数回报与股票市场平均回报偏离的风险、标的指数波动的风
险、基金投资组合回报与标的指数回报偏离的风险、标的指数变更的风险、跟踪
误差控制未达约定目标的风险、指数编制机构停止服务的风险、成份股停牌的风
险等;基金运作的特有风险主要包括:上市交易风险、基金份额的折/溢价交易
风险、基金合同提前终止风险、金融模型风险、衍生品投资风险、证券借贷和正
回购/逆回购风险等。
本基金是一只股票型基金,其预期风险与预期收益高于混合型基金、债券型
基金和货币市场基金,属于承担较高预期风险、预期收益较高的证券投资基金品
种。同时本基金为指数型基金,具有与标的指数相似的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指数基金,投资者投资于本基金面临跟踪误差控制未达约定目标、
指数编制机构停止服务、成份券停牌等潜在风险。
本基金标的指数为中证海外中国互联网指数。
1、选样空间
香港市场: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香港市场证券:
(1)以香港交易所主板或创业板为主要上市地;
(2)上市交易时间超过3个月,除非该证券发行市值超过30亿美元;
(3)过去一年日均股价不低于0.1港元;
(4)过去一年日均股价不低于0.5港元或者最近年度报告每股收益(EPS)
不小于0;
(5)过去三个月日均换手率满足条件。证券按照日均换手率(每日成交金
额/总市值)由高到低排名,并依次序计算每只证券的累计日均市值占比,累计
日均市值占比前90%的证券,其日均换手率符合条件;
(6)满足以下条件之一的中国内地公司证券:
■注册地在中国内地;
■公司营运中心在中国内地;
■公司主营业务收入50%以上来自中国内地。
其他市场:以其他证券交易所为主要上市地、上市交易时间超过3个月(除
非该证券发行市值超过30亿美元)且满足以下条件之一的中国内地公司证券:
■注册地在中国内地;
■公司营运中心在中国内地;
■公司主营业务收入50%以上来自中国内地。
2、选样方法
(1)对于样本空间内的证券,剔除过去一年日均成交金额不足300万美元或
过去一年日均总市值不足20亿美元的证券;
(2)对样本空间内剩余证券,选取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公司证券作为指数
样本:
■互联网软件:开发与销售互联网软件的公司;
■家庭娱乐软件:开发主要在家中使用的家庭娱乐软件和教育软件的公司;
■互联网零售:主要通过互联网提供零售服务的公司;
■互联网服务:主要通过互联网提供各类服务的公司;
■移动互联网:开发与销售移动互联网软件和/或提供移动互联网服务的公
司。
3、指数计算
指数的计算公式为:
其中,调整市值=∑(证券价格×调整股本数×权重因子×汇率)。权重因子介于
0和1之间。
有关标的指数具体编制方案及成份股信息详见中证指数有限公司官方网站,
网址:www.csindex.com.cn。
投资有风险,投资人在投资本基金前应认真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和基金
合同、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信息披露文件。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未来表现。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并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基金管理
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
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本招募说明书所载内容截止日为2021年04月28日,有关财务数据和净值表现
截止日为2021年03月31日。本招募说明书所载的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目 录
重要提示.............................................................. 1
一、绪言.............................................................. 6
二、释义.............................................................. 7
三、风险揭示......................................................... 13
四、基金的投资....................................................... 23
五、基金的业绩....................................................... 37
六、基金管理人....................................................... 39
七、基金的募集....................................................... 47
八、基金合同的生效................................................... 48
九、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49
十、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50
十一、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65
十二、基金的财产..................................................... 68
十三、基金资产的估值................................................. 69
十四、基金收益与分配................................................. 75
十五、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77
十六、基金的信息披露................................................. 78
十七、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84
十八、基金托管人..................................................... 86
十九、境外托管人..................................................... 89
二十、相关服务机构................................................... 91
二十一、基金合同内容摘要............................................ 118
二十二、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135
二十三、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147
二十四、其他应披露事项.............................................. 149
二十五、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153
二十六、备查文件.................................................... 154
一、绪言
《交银施罗德中证海外中国互联网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招募说明书》
(以下简称“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
“《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
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
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合格境内机构
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管理试行办法》(以下简称“《试行办法》”)、《公开募集开放
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规定》”)、《公开募集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指引第3号——指数基金指引》(以下简称“《指数基金指引》”)
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交银施罗德中证海外中国互联网指数型证券投资
基金(LOF)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编写。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
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
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基金合同是
约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
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
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人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
阅基金合同。
二、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交银施罗德中证海外中国互联网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2、基金管理人或本基金管理人:指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或本基金托管人:指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境外托管人: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根据基金托管人与其签订的合
同,为本基金提供境外资产托管服务的境外金融机构
5、基金合同或《基金合同》:指《交银施罗德中证海外中国互联网指数型证券
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及对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交银施罗德中证
海外中国互联网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
效修订和补充
7、招募说明书或《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指《交银施罗德中证海外
中国互联网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8、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交银施罗德中证海外中国互联网指数型证券投资
基金(LOF)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
9、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交银施罗德中证海外中国互联网指数型证券投资
基金(LOF)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10、上市交易公告书:指《交银施罗德中证海外中国互联网指数型证券投资基
金(LOF)上市交易公告书》
11、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
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12、《基金法》:指2003年10月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
次会议通过,并经2012年1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
会议修订,自2013年6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其后颁
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3年3月15日颁布、同年6月1日实施的《证
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9年7月26日颁布、同年9月1日实施的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5、《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4年7月7日颁布、同年8月8日实施的《公开
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6、《试行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07年6月18日颁布、同年7月5日实施的《合
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管理试行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7、《通知》:指中国证监会2007年6月18日颁布、同年7月5日实施的《关于实
施<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管理试行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
18、《流动性规定》:指中国证监会2017年8月31日颁布、同年10月1日实施的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
修订
19、《指数基金指引》:指中国证监会2021年1月22日颁布、同年2月1日实施的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指引第3号——指数基金指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
做出的修订
20、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21、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22、外管局:指国家外汇管理局或其授权的派出机构
23、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
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24、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25、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
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
或其他组织
26、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
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
外的机构投资者
27、投资人或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8、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29、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
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定期定额投资及上市交易等业务
30、直销机构:指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1、销售机构:指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
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
务协议,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以及可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基金销
售业务的会员单位
32、会员单位:指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
33、场外:指不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而通过直销机构和其它场外销
售机构的柜台系统或其他交易系统办理基金份额认购、申购和赎回等业务的场所。
通过该等场所办理基金份额的认购、申购和赎回也称为场外认购、场外申购和场外
赎回
34、场内:指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内具有相应业务资格的会员单位利用深圳证
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上市交易等业务的场所。通过
该等场所办理基金份额的认购、申购和赎回也称为场内认购、场内申购和场内赎回
35、标的指数:指中证海外中国互联网指数(人民币)
36、注册登记系统: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放式基金登记结算系
统,通过场外认购、申购的基金份额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
37、证券登记结算系统: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证券登
记结算系统,通过场内认购、申购的基金份额和买入的基金份额登记在证券登记结
算系统
38、场外份额:指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下的基金份额
39、场内份额:指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下的基金份额
40、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
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
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41、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交银施罗德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或接受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42、开放式基金账户:指投资者通过场外销售机构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注册的开放式基金账户,基金投资者办理场外认购、场外申购和场外赎回等
业务时需具有开放式基金账户,记录在该账户下的基金份额登记在登记机构的注册
登记系统
43、深圳证券账户:指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设的深圳证券交易
所人民币普通股票账户或证券投资基金账户。基金投资者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
系统办理基金交易、场内认购、场内申购和场内赎回等业务时需持有深圳证券账
户,记录在该账户下的基金份额登记在登记机构的证券登记结算系统
44、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构
办理认购、申购、赎回、交易、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而引起的基金
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45、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
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
期
46、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产
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47、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不
得超过3个月
48、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49、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50、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开
放日
51、T+n日: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
52、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53、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54、《业务规则》:指本基金管理人、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及销售机构的相关业务规则及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55、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
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56、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
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57、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
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58、上市交易: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通过场内会员单位以集中竞价的方
式买卖基金份额的行为
59、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规
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
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60、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持
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61、系统内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内不
同销售机构(网点)之间或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内不同会员单位(交易单元)之间进
行转登记的行为
62、跨系统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和证
券登记结算系统间进行转登记的行为
63、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购
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指定的销售机构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
款并于每期约定的申购日受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64、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
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
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的情形
65、元:指人民币元
66、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
存款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67、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申
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68、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69、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70、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
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71、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
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10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
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新股
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
等
72、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及指定互
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
站)等媒介
73、不可抗力:指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
74、公司行为信息:本基金持仓证券的发行公司公布的需要在基金净值计算、
会计核算时所考虑的重大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权益派发、配股、提前赎回等信息
三、风险揭示
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是一种长期投资工具,其主要功能是分散投
资,降低投资单一证券所带来的个别风险。基金不同于银行储蓄和债券等能够提供
固定收益预期的金融工具,投资人购买基金,既可能按其持有份额分享基金投资所
产生的收益,也可能承担基金投资所带来的损失。
基金在投资运作过程中可能面临各种风险,既包括市场风险,也包括基金自身
的管理风险、技术风险和合规风险等。巨额赎回风险是开放式基金所特有的一种风
险,即当单个交易日基金的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
请份额总数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
基金总份额的百分之十时,投资人将可能无法及时赎回持有的全部基金份额。
基金分为股票型基金、混合型基金、债券型基金、货币市场基金等不同类型,
投资人投资不同类型的基金将获得不同的收益预期,也将承担不同程度的风险。一
般来说,基金的收益预期越高,投资人承担的风险也越大。
投资人应当认真阅读《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信息
披露文件,了解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并根据自身的投资目的、投资期限、投资经
验、资产状况等判断基金是否和投资人的风险承受能力相适应,自主判断基金的投
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投资人应当充分了解基金定期定额投资和零存整取等储蓄方式的区别。定期定
额投资是引导投资人进行长期投资、平均投资成本的一种简单易行的投资方式。但
是定期定额投资并不能规避基金投资所固有的风险,不能保证投资人获得收益,也
不是替代储蓄的等效理财方式。
因分红等行为导致基金份额净值变化,不会改变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不会降
低基金投资风险或提高基金投资收益。以1元初始面值开展基金募集或因分红等行
为导致基金份额净值调整至1元初始面值或1元附近,在市场波动等因素的影响下,
基金投资仍有可能出现亏损或基金净值仍有可能低于初始面值。
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
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不构成对
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人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做
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人自行负
担。
基金份额持有人须了解并承受以下风险:
(一)市场风险
证券市场价格因受到经济因素、政治因素、投资心理和交易制度等各种因素的
影响而引起的波动,将对基金收益水平产生潜在风险,主要包括:
1、政策风险。因国家宏观政策(如货币政策、财政政策、行业政策、地区发
展政策等)和证券市场监管政策发生变化,导致市场价格波动而产生风险。
2、经济周期风险。证券市场受宏观经济运行的影响,而经济运行具有周期性
的特点,宏观经济运行状况将对证券市场的收益水平产生影响,从而对基金收益造
成影响。
3、利率风险。金融市场利率的波动会导致证券市场价格和收益率的变动。利
率直接影响着债券的价格和收益率,影响着企业的融资成本和利润。基金投资于债
券和债券回购,其收益水平会受到利率变化和货币市场供求状况的影响。
4、上市公司经营风险。上市公司的经营状况受多种因素影响,如管理能力、
财务状况、市场前景、行业竞争、人员素质等,这些都会导致企业的盈利发生变
化。如果基金所投资的上市公司经营不善,其股票价格可能下跌,或者能够用于分
配的利润减少,使基金投资收益下降。虽然基金可以通过投资多样化来分散这种非
系统风险,但不能完全规避。
5、购买力风险。基金投资的目的是基金资产的保值增值,如果发生通货膨
胀,基金投资于证券所获得的收益可能会被通货膨胀抵消,从而使基金的实际收益
下降,影响基金资产的保值增值。
(二)管理风险
在基金管理运作过程中基金管理人的知识、经验、判断、决策、技能等,会影
响其对信息的占有和对经济形势、证券价格走势的判断,从而影响基金收益水平。
因此,本基金的收益水平与基金管理人的管理水平、管理手段和管理技术等相关性
较大,本基金可能因为基金管理人的因素而影响基金收益水平。
(三)流动性风险
本基金属于开放式基金,在基金的所有开放日,基金管理人都有义务接受投资
人的赎回。如果基金资产不能迅速转变成现金,或者变现为现金时使资金净值产生
不利的影响,都会影响基金运作和收益水平。尤其是在发生巨额赎回时,如果基金
资产变现能力差,可能会产生基金仓位调整的困难,导致流动性风险,可能影响基
金份额净值。
1、本基金的申购、赎回安排
本基金采用开放方式运作,基金管理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
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
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
时除外。
2、投资市场、行业及资产的流动性风险评估
本基金的投资市场主要为证券交易所、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等流动性较好的规
范型交易场所,主要投资对象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同时本基金基于分散
投资的原则在个券方面未有高集中度的特征,综合评估在正常市场环境下本基金的
流动性风险适中。
3、巨额赎回情形下的流动性风险管理措施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
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
的余额)超过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
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
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
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
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的前提
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
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分,投资人
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
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
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
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
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
回处理。
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且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超过上一日基金总份额
20%的情形下,基金管理人有权采取如下措施:对于该类基金份额持有人当日超过
20%的赎回申请,可以对其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该类基金份额持有人未超过上
述比例的部分,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前段“(1)全额赎回”或“(2)部分延期赎回”
的约定方式与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一并办理。但是,如该类基金份额持
有人在当日选择取消赎回,则其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
巨额赎回业务的场内处理,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
公司的有关规定办理。
(3)暂停赎回:连续2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
必要,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但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4、实施备用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的情形、程序及对投资者的潜在影响
本基金在面临大规模赎回的情况下有可能因为无法变现造成流动性风险。
如果出现流动性风险,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在确保投资者得到公
平对待的前提下,可实施备用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包括但不限于延期办理巨额
赎回申请、暂停接受赎回申请、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收取短期赎回费、暂停基金估
值等,作为特定情形下基金管理人流动性风险管理的辅助措施,同时基金管理人应
时刻防范可能产生的流动性风险,对流动性风险进行日常监控,保护持有人的利
益。当实施备用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时,有可能无法按合同约定的时限支付赎回
款项。
(四)信用风险
基金在交易过程发生交收违约,或者基金所投资债券之发行人出现违约、拒绝
支付到期本息,都可能导致基金资产损失和收益变化,从而产生风险。
(五)交易结算风险
交易结算风险是指基金在投资交易的过程中,因交易对手方无法履行支付义务
而使基金资产有遭受损失的可能性。
(六)操作或技术风险
相关当事人在业务各环节操作过程中,因内部控制存在缺陷或者人为因素造成
操作失误或违反操作规程等原因可能引致风险,例如,越权违规交易、会计部门欺
诈、交易错误、IT系统故障等风险。
在开放式基金的各种交易行为或者后台运作中,可能因为技术系统的故障或者
差错而影响交易的正常进行或者导致投资者的利益受到影响。这种技术风险可能来
自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境外托管人、注册登记机构、销售机构、证券交易
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
(七)本基金投资策略所特有的指数化投资风险
1、标的指数回报与股票市场平均回报偏离的风险
标的指数并不能完全代表整个股票市场。标的指数成份股的平均回报率与整个
股票市场的平均回报率可能存在偏离。
2、标的指数波动的风险
标的指数成份股的价格可能受到政治因素、经济因素、上市公司经营状况、投
资人心理和交易制度等各种因素的影响而波动,导致指数波动,从而使基金收益水
平发生变化,产生风险。
3、基金投资组合回报与标的指数回报偏离的风险
以下因素可能使基金投资组合的收益率与标的指数的收益率发生偏离:
(1)由于标的指数调整成份股或变更编制方法,使本基金在相应的组合调整
中产生跟踪偏离度与跟踪误差。
(2)由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发生配股、增发等行为导致成份股在标的指数中的
权重发生变化,使本基金在相应的组合调整中产生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
(3)标的指数成份股派发现金红利、新股市值配售收益将导致基金收益率超
过标的指数收益率,产生正的跟踪偏离度。
(4)由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停牌、摘牌或流动性差等原因使本基金无法及时调
整投资组合或承担冲击成本而产生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
(5)因法律法规的限制或其他限制,本基金可能不能投资于部分标的指数成
分股。在使用替代方法,如投资同行业中相关性较高的股票以替代上述投资受限股
票时,会产生一定的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
(6)基金有投资成本、各种费用及税收,而指数编制不考虑费用和税收,这
将导致基金收益率落后于标的指数收益率,产生负的跟踪偏离度。
(7)在本基金指数化投资过程中,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能力,例如跟踪指数的
水平、技术手段、买入卖出的时机选择等,都会对本基金的收益产生影响,从而影
响本基金对标的指数的跟踪程度。
(8)其他因素产生的偏离。如因受到最低买入股数的限制,基金投资组合中
个别股票的持有比例与标的指数中该股票的权重可能不完全相同;因缺乏卖空、对
冲机制及其他工具造成的指数跟踪成本较大;因基金申购与赎回带来的现金变动;
因指数发布机构指数编制错误等,由此产生跟踪偏离度与跟踪误差。
4、标的指数变更的风险
尽管可能性很小,但根据基金合同规定,如出现变更标的指数的情形,本基金
将变更标的指数。基于原标的指数的投资政策将会改变,投资组合将随之调整,基
金的收益风险特征将与新的标的指数保持一致,投资人须承担此项调整带来的风险
与成本。
5、跟踪误差控制未达约定目标的风险
本基金力争控制本基金日均跟踪偏离度的绝对值不超过0.5%,年跟踪误差不超
过5%。但因标的指数编制规则调整或其他因素可能导致跟踪误差超过上述范围,
本基金净值表现与指数价格走势可能发生较大偏离。
6、指数编制机构停止服务的风险
本基金的标的指数由指数编制机构发布并管理和维护,未来指数编制机构可能
由于各种原因停止对指数的管理和维护,本基金将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自该情形发
生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更换基金标的指数、
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在6个月内召集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未成功召开或就上述事项表决未通过
的,基金合同终止。投资人将面临更换基金标的指数、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
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风险。
自指数编制机构停止标的指数的编制及发布至解决方案确定期间,基金管理人
应按照指数编制机构提供的最近一个交易日的指数信息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
先原则维持基金投资运作,该期间由于标的指数不再更新等原因可能导致指数表现
与相关市场表现存在差异,影响投资收益。
7、成份股停牌的风险
标的指数成份股可能因各种原因临时或长期停牌,发生成份股停牌时可能面临
如下风险:
(1)基金可能因无法及时调整投资组合而导致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扩大。
(2)若成份股停牌时间较长,在约定时间内仍未能及时买入或卖出的,由此
可能影响投资者的投资损益并使基金产生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
(3)在极端情况下,标的指数成份股可能大面积停牌,基金可能无法及时卖
出成份股以获取足额的符合要求的赎回款项,由此基金管理人可能采取暂停赎回的
措施,投资者将面临无法赎回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的风险。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当标的指数成份股发生明显负面事件面临退市,且指数编
制机构暂未作出调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履行内部决
策程序后及时对相关成份股进行调整,可能影响投资者的投资损益并使基金产生跟
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
(八)境外投资风险
1、海外市场风险
海外市场风险是指由于市场因素如基础利率、汇率、股票价格和商品价格的变
化或由于这些市场因素的波动率的变化而引起的证券价格的非预期变化,并产生损
失的可能性。
由于本基金将投资于海外股票市场,因此一方面基金净值会因全球股市的整体
变化而出现价格波动。另一方面,各国各地区处于不同的产业经济循环周期之中,
这也将对基金的投资绩效产生影响。具体而言,海外股票市场对于负面的特定事件
的反映各不相同;各国或地区有其独特的政治因素、法律法规、市场状况、经济发
展趋势;并且美国、香港等证券交易市场对每日证券交易价格并无涨跌幅上下限的
规定,使得这些国家或地区证券的每日涨跌幅空间相对较大。以上所述因素都可能
会带来市场的急剧下跌,从而导致投资风险的增加。
2、汇率风险
本基金以人民币募集和计价,当汇率发生变动时,将会影响到人民币计价的净
资产价值,从而导致基金资产面临潜在风险。汇率的波动也可能加大基金净值的波
动,从而对基金业绩产生影响。此外,由于基金运作中的汇率取自汇率发布机构,
如果汇率发布机构出现汇率发布时间延迟或是汇率数据错误等情况,可能会对基金
运作或者投资者的决策产生不利影响。
3、法律及政治管制风险
由于各个国家/地区适用不同法律法规的原因,可能导致本基金的某些投资行
为在部分国家/地区受到限制或合同不能正常执行,从而使得基金资产面临损失的
可能性。
4、政治风险
国家或地区的财政政策、货币政策、产业政策、地区发展政策等宏观政策发生
变化,导致市场波动而影响基金收益,也会产生风险,称之为政治风险。例如,外
国政府可能会鉴于政治上的优先考虑,改变支付政策;新政府或许会拒绝承担前任
政府的债务。
本基金以全球市场为主要的投资地区,因此全球的政治、社会或经济情势的变
动(包括天然灾害、战争、暴动或罢工等),都可能对本基金所参与的投资市场或
投资产品造成直接或者是间接的负面冲击。本基金将在内部及外部研究机构的支持
下,密切关注各国政治、经济和产业政策的变化,适时调整投资策略以应对政治风
险的变化。
5、税务风险
在投资各国或地区市场时,因各国、地区税务法律法规的不同,可能会就股
息、利息、资本利得等收益向各国、地区税务机构缴纳税金,包括预扣税,该行为
可能会使得资产回报受到一定影响。各国、地区的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可能变化,
或者加以具有追溯力的修订,所以可能须向该等国家或地区缴纳本基金销售、估值
或者出售投资当日并未预计的额外税项。
本基金在投资海外市场时会事先了解清楚各地区的税务法律法规,同时,在境
外托管人的协助下,完成投资所在国家或地区的税务扣缴工作。
6、会计核算风险
由于各个国家/地区对上市公司日常经营活动的会计处理、财务报表披露等会
计核算标准的规定存在一定差异,可能导致基金经理对公司盈利能力、投资价值的
判断产生偏差,从而给本基金投资带来潜在风险。
(九)基金运作的特定风险
1、上市交易风险
本基金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后,由于上市期间可能因发生停牌情形导致基金停
牌,投资人在停牌期间不能买卖对应上市交易份额,从而产生不能买卖基金份额的
风险;同时,可能因上市后交易对手不足而产生流动性风险;另外,当本基金存续
期内不满足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上市条件时,本基金存在暂停上市或终止上市的
可能。
2、基金份额的折/溢价交易风险
本基金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后,由于受市场供求关系的影响,基金份额的交易价
格与基金份额净值可能发生偏离而出现折/溢价交易风险。
3、基金合同提前终止风险
基金资产净值连续二十个工作日低于1亿元时,基金管理人可向中国证监会报
告并履行适当程序后提前终止基金合同,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若基金管
理人未依前述规定提前终止合同的,连续六十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
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
告并履行适当程序后提前终止基金合同,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4、金融模型风险
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将采用一定的金融模型进行决策。任何金融模型都是建立在
一定理论假设的基础之上,理论假设是对现实情况的高度抽象,这使得金融模型在
实际运用当中可能会产生偏差。此外,在实际运作中,可能因市场结构、投资者行
为模式等条件发生变动,导致有关模型出现重大偏离的问题,从而引起基金资产损
失的风险。
5、衍生品投资风险
由于金融衍生产品具有杠杆效应,价格波动较为剧烈,在市场面临突发事件
时,可能会导致投资亏损高于初始投资金额,从而对基金收益带来不利影响。此
外,衍生品的交易可能不够活跃,在市场变化时,可能因无法及时找到交易对手或
交易对手方压低报价,导致基金资产的额外损失。
本基金投资衍生品不得应用于投机交易目的,会通过控制规模、计算风险价值
等手段来有效控制风险。
6、证券借贷和正回购/逆回购风险
证券借贷、正回购/逆回购的主要风险在于交易对手风险,具体讲,对于证券
借贷,作为证券借出方,如果交易对手方(即证券借入方)违约,则基金可能面临
到期无法获得证券借贷收入甚至借出证券无法归还的风险,从而导致基金资产发生
损失;对于正回购,交易期满时,可能会出现交易对手方未如约卖回已买入证券、
未如约支付售出证券产生的所有股息、利息和分红的风险;对于逆回购,交易期满
时,可能会出现交易对手方未如约买回已售出证券的风险。
(十)其他风险
1、因技术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电脑系统不可靠产生的风险;
2、因基金业务快速发展,在制度建设、人员配备、内控制度建立等方面的不
完善产生的风险;
3、因人为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内幕交易、欺诈行为等产生的风险;
4、对主要业务人员如基金经理的依赖而可能产生的风险;
5、因业务竞争压力可能产生的风险;
6、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可能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影响基金收益水
平,从而带来风险;
7、其他意外导致的风险。
四、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紧密跟踪标的指数,追求跟踪偏离度与跟踪误差最小化。本基金力争控
制本基金日均跟踪偏离度的绝对值不超过0. 5%,年跟踪误差不超过5%。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投资于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以中证海外中国互联网指数成份
股、备选成份股、与中证海外中国互联网指数相关的公募基金(包括上市交易型基
金)为主要投资对象;本基金还可投资全球证券市场中具有良好流动性的其他金融
工具,包括已与中国证监会签署双边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的国家或地区证券市场挂
牌交易的其它普通股、优先股等,在已与中国证监会签署双边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
的国家或地区证券监管机构登记注册的其它公募基金,结构性投资产品,远期合
约、互换及经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境外交易所上市交易的权证、期权、期货等金融衍
生产品,政府债券(短期政府债券除外)、公司债券、可转换债券等固定收益类证
券,银行存款、短期政府债券等货币市场工具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
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
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对中证海外中国互联网指数成份股、备选成份
股、与中证海外中国互联网指数相关的公募基金(包括上市交易型基金)的投资比
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90%,基金保留的现金或投资于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
和应收申购款等。
如果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变更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限制,基金管理人在履行
适当程序后,可以调整上述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
(三)投资策略
本基金为指数型基金,原则上采用完全复制标的指数的方法跟踪标的指数,即
按照中证海外中国互联网指数中的成份股组成及其权重构建股票投资组合,并根据
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其权重的变动进行相应调整。当预期成份股发生调整和成份股发
生配股、增发、分红等行为时,或因基金的申购和赎回等对本基金跟踪标的指数的
效果可能带来影响时,或因某些特殊情况导致成份股流动性不足时,或其他原因导
致无法有效复制和跟踪标的指数时,基金管理人可以对投资组合管理进行适当变通
和调整,从而使得投资组合紧密地跟踪标的指数,并使跟踪误差控制在限定的范围
之内。如因指数编制规则调整或其他因素导致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超过上述范
围,基金管理人应采取合理措施避免跟踪偏离度、跟踪误差进一步扩大。
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将根据风险管理的原则,以套期保值为目的,主要选择流
动性好、交易活跃的股指期货合约。在建仓期或者出现大量净申购或净赎回的情况
时,本基金将使用股指期货来进行流动性风险管理。本基金力争利用股指期货的杠
杆作用,降低股票仓位频繁调整的交易成本和跟踪误差,达到有效跟踪标的指数的
目的。
(四)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投资于中证海外中国互联网指数成份股、备选成份股、与中证海
外中国互联网指数相关的公募基金(包括上市交易型基金)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
的90%。
(2)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和应收申购款等。
(3)本基金持有同一家银行的存款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其中银行
应当是中资商业银行在境外设立的分行或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达到中国证监会认可
的信用评级机构评级的境外银行。在基金托管账户的存款可以不受上述限制。
(4)本基金持有与中国证监会签署双边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国家或地区以外
的其他国家或地区证券市场挂牌交易的证券资产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其
中持有任一国家或地区市场的证券资产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
(5)本基金持有非流动性资产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前述非流动性资产是指法律或基金合同规定的流通受限证券以及中国证监会认
定的其他资产。
(6)本基金持有境外基金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但持有
货币市场基金不受此限制。
(7)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任何一只境外基金,不得超过该境外
基金总份额的20%。
(8)本基金的金融衍生品全部敞口不得高于基金资产净值的100%。
(9)本基金投资期货支付的初始保证金、投资期权支付或收取的期权费、投
资柜台交易衍生品支付的初始费用的总额不得高于基金资产净值的10%。
(10)本基金投资于远期合约、互换等柜台交易金融衍生品,应当符合以下要
求:
①所有参与交易的对手方(中资商业银行除外)应当具有不低于中国证监会认
可的信用评级机构评级。
②交易对手方应当至少每个工作日对交易进行估值,并且本基金可在任何时候
以公允价值终止交易。
③任一交易对手方的市值计价敞口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11)本基金可以参与证券借贷交易,并且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①所有参与交易的对手方(中资商业银行除外)应当具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信
用评级机构评级。
②应当采取市值计价制度进行调整以确保担保物市值不低于已借出证券市值的
102%。
③借方应当在交易期内及时向本基金支付已借出证券产生的所有股息、利息和
分红。一旦借方违约,本基金根据协议和有关法律有权保留和处置担保物以满足索
赔需要。
④除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外,担保物可以是以下金融工具或品种:
a现金;
b存款证明;
c商业票据;
d 政府债券;
e 中资商业银行或由不低于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信用评级机构评级的境外金融机
构(作为交易对手方或其关联方的除外)出具的不可撤销信用证。
⑤ 本基金有权在任何时候终止证券借贷交易并在正常市场惯例的合理期限内
要求归还任一或所有已借出的证券。
⑥本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参与证券借贷交易中发生的损失,按照法律法规的规
定承担相应责任。
(12) 本基金可以根据正常市场惯例参与正回购交易、逆回购交易,并且应
当遵守下列规定:
①所有参与正回购交易的对手方(中资商业银行除外)应当具有中国证监会认
可的信用评级机构信用评级。
②参与正回购交易,应当采取市值计价制度对卖出收益进行调整以确保现金不
低于已售出证券市值的102%。一旦买方违约,本基金根据协议和有关法律有权保
留或处置卖出收益以满足索赔需要。
③买方应当在正回购交易期内及时向本基金支付售出证券产生的所有股息、利
息和分红。
④参与逆回购交易,应当对购入证券采取市值计价制度进行调整以确保已购入
证券市值不低于支付现金的102%。一旦卖方违约,本基金根据协议和有关法律有
权保留或处置已购入证券以满足索赔需要。
⑤本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参与证券正回购交易、逆回购交易中发生的损失,按
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承担相应责任。
(13)本基金参与证券借贷交易、正回购交易,所有已借出而未归还证券总市
值或所有已售出而未回购证券总市值均不得超过本基金总资产的50%。
前述比例限制计算,本基金因参与证券借贷交易、正回购交易而持有的担保
物、现金不得计入本基金总资产。
(14)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
素致使基金不符合该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
资。
(15)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
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
一致。
(16)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
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
同的约定。若基金超过上述(1)、(3)-(7)项投资比例限制,应当在超过比例后
30个工作日内采用合理的商业措施减仓以符合投资比例限制要求。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法律法规对上述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法律法
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
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购买不动产;
(5)购买房地产抵押按揭;
(6)购买贵重金属或代表贵重金属的凭证;
(7)购买实物商品;
(8)除应付赎回、交易清算等临时用途以外,借入现金,该临时用途借入现
金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9)利用融资购买证券,但投资金融衍生品除外;
(10)参与未持有基础资产的卖空交易;
(11)购买证券用于控制或影响发行该证券的机构或其管理层;
(12)直接投资与实物商品相关的衍生品;
(13)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14)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15)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
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持有人利益优
先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
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
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
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如法律、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
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可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五)标的指数与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中证海外中国互联网指数收益率×95%+银行活期
存款利率(税后)×5%
本基金的标的指数为中证海外中国互联网指数。中证海外中国互联网指数由中
证指数有限公司编制,于2011年9月20日发布,该指数选取海外交易所上市的中国
互联网企业组成成分股,反映在在海外交易所上市中国互联网企业的整体走势。
未来若出现标的指数不符合要求(不包括因成份股价格波动等指数编制方法变
动之外的因素致使标的指数不符合要求的情形)、指数编制机构退出等情形,基金
管理人应当自该情形发生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
如更换基金标的指数、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在
6个月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未成功召开或就
上述事项表决未通过的,基金合同终止。
自指数编制机构停止标的指数的编制及发布至解决方案确定期间,基金管理人
应按照指数编制机构提供的最近一个交易日的指数信息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
先原则维持基金投资运作。
若基金标的指数发生变更,基金业绩比较基准随之变更,由基金管理人根据标
的指数变更情形履行对应适当程序,并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
规定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六)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是一只股票型基金,其预期风险与预期收益高于混合型基金、债券型基
金和货币市场基金,属于承担较高风险、预期收益较高的证券投资基金品种。同时
本基金为指数型基金,具有与标的指数相似的风险收益特征。根据2017年7月1日施
行的《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基金管理人和销售机构已对本基金重新
进行风险评级。风险评级行为不改变本基金的实质性风险收益特征。但由于风险等
级分类标准的变化,本基金的风险等级表述可能有相应变化,具体风险评级结果应
以基金管理人和销售机构提供的评级结果为准。
(七)基金的融资融券、转融通
本基金可以根据届时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进行融资融券、转融
通。待基金参与融资融券和转融通业务的相关规定颁布后,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改
变本基金既有投资策略和风险收益特征并在控制风险的前提下,参与融资融券业务
以及通过证券金融公司办理转融通业务,以提高投资效率及进行风险管理。届时基
金参与融资融券、转融通等业务的风险控制原则、具体参与比例限制、费用收支、
信息披露、估值方法及其他相关事项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
要求执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
(八)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股东及债权人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股东及债权人权利,保护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2、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不参与所投资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
3、有利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
4、不通过关联交易为自身、雇员、授权代理人或任何存在利害关系的第三人
牟取任何不当利益。
(九)投资决策依据和投资流程
1、决策依据
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标的指数的相关规定是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的
决策依据。
2、决策和交易机制
本基金实行投资决策委员会领导下的基金经理负责制。
投资决策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决定有关指数重大调整的应对决策、其他重大组
合调整决策以及重大的单项投资决策。
基金经理的主要职责是决定日常指数跟踪维护过程中的组合构建、调整决策。
中央交易室负责交易执行和一线监控。通过严格的交易制度和实时的一线监控
功能,保证基金经理的投资指令在合法、合规的前提下得到高效的执行。
3、投资程序
研究、决策、组合构建、交易、评估及组合维护的有机配合共同构成了本基金
的投资管理程序。严格的投资管理程序可以保证投资理念的正确执行,避免重大风
险的发生。
(1)研究支持:量化投资部依托公司整体研究平台,整合外部信息以及券商
等外部研究力量的研究成果开展指数跟踪、成份股公司行为等相关信息的搜集与分
析、流动性分析、误差及其归因分析等工作,以作为基金投资决策的重要依据。
(2)投资决策:投资决策委员会定期召开或遇重大事项时召开投资决策会
议,决策相关事项。基金经理根据投资决策委员会的决议,每日进行基金投资管理
的日常决策。
(3)组合构建:根据标的指数情况,结合研究支持,基金经理构建以目标指
数成分股为主的证券组合。在追求跟踪误差和偏离度最小化的前提下,基金经理将
采取适当的方法,以降低买入成本、控制投资风险。
(4)交易执行:中央交易室负责具体的交易执行,同时履行一线监控的职
责。
(5)绩效评估:量化投资部定期和不定期对基金进行投资绩效评估,并提供
相关报告。绩效评估能够确认组合是否实现了投资预期、组合误差的来源及投资策
略成功与否,基金经理可以据此检讨投资策略,进而调整投资组合。
(6)组合监控与调整:基金经理将跟踪标的指数变动,结合成份股基本面情
况、成份股公司行为、流动性状况、基金申购和赎回的现金、现券流量情况以及组
合投资绩效评估的结果等,采取适当的跟踪技术对投资组合进行监控和调整,密切
跟踪标的指数。
(十)代理投票权
基金管理人作为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代理人,应行使所投资股票的投票权。基金
管理人将本着维护持有人利益的原则,勤勉尽责的代理基金份额持有人行使投票
权。在履行代理投票职责过程中,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实际操作需要,委托基金托管
人或其他专业机构提供代理投票的建议、协助完成代理投票的程序等,基金管理人
应对代理机构的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保留投票记录,并承担相应责任。
(十一)证券交易
1.券商的选择标准
(1)资历雄厚,信誉良好;
(2)财务状况良好,经营行为规范;
(3)内部管理规范、严格,具备健全的内控制度(包括但不限于公平交易制
度及保密制度),并能满足本基金运作高度保密的要求;
(4)针对本基金需要能及时、定期、全面地提供各方面研究报告及周到的信
息服务;
(5)具备本基金运作所需的交易执行能力;
(6)具备本基金运作所需的后台清算执行能力;
(7)能够提供本基金运作、管理所需的其他服务。
2.券商的交易量分配程序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完善证券投资基金交易席位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中关
于“一家基金公司通过一家券商的交易席位买卖证券的年交易佣金,不得超过其当
年所有基金买卖证券交易佣金的30%”的规定。
对券商服务的评价主要由以下几个方面组成:
(1)交易服务能力:包括券商所能够提供的交易方式、所能覆盖的交易市场
范围及在该交易市场的交易执行能力、交易前后的交易执行分析评价能力等;
(2)交易执行质量:包括但不限于成交价格、数量是否符合指令要求;交易
成本最小化、交易回报的及时性和准确性、公平交易安排以及保密制度的执行情况
等;
(3)研究服务水平:包括但不限于研究报告、研究资源及路演服务等质量;
(4)清算协作表现:包括清算、交收服务的及时性和准确性;
(5)其他协作评价。
基金管理人将根据上述标准每季度对券商进行综合评价,并根据评价结果分配
基金在各家券商的交易量。
3.其他事项
本基金管理人将根据有关规定,在基金定期报告中按规定将所选择的证券经营
机构的有关情况、基金通过该证券经营机构买卖证券的成交量、支付的佣金等予以
披露,同时将本着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的原则,对券商选择和分仓中存在或
潜在的利益冲突进行妥善处理,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十二)基金投资组合报告
本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本基金托管人中国农业银行根据本基金合同规定,于2021年04月20日复核了本
报告中的财务指标、净值表现和投资组合报告等内容,保证复核内容不存在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报告期为2021年01月01日起至03月31日。本报告财务资料未经审计师审计。
1、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序号 项目 金额(人民币元) 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
1 权益投资 2,180,604,143.05 84.67
其中:普通股 824,343,399.55 32.01
优先股 - -
存托凭证 1,356,260,743.50 52.66
房地产信托凭证 - -
2 基金投资 - -
3 固定收益投资 - -
其中:债券 - -
资产支持证券 - -
4 金融衍生品投资 - -
其中:远期 - -
期货 - -
期权 - -
权证 - -
5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
其中:买断式回购的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
6 货币市场工具 - -
7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金合计 244,258,164.05 9.48
8 其他资产 150,530,460.10 5.84
9 合计 2,575,392,767.20 100.00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通过港股通投资的股票。
2、报告期末在各个国家(地区)证券市场的股票及存托凭证投资分布
国家(地区) 公允价值(人民币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美国 1,356,260,743.50 53.77
中国香港 824,343,399.55 32.68
合计 2,180,604,143.05 86.44
注:1、国家(地区)类别根据其所在的证券交易所确定; 2、ADR、GDR按
照存托凭证本身挂牌的证券交易所确定。
3、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股票及存托凭证投资组合
3.1 报告期末指数投资按行业分类的股票及存托凭证投资组合
行业类别 公允价值(人民币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必需消费品 166,275,253.78 6.59
非必需消费品 797,169,414.07 31.60
金融 39,555,775.78 1.57
科技 100,358,663.36 3.98
通讯 1,077,245,036.06 42.70
合计 2,180,604,143.05 86.44
注:本报告采用彭博BICS一级分类标准编制。
3.2 报告期末积极投资按行业分类的股票及存托凭证投资组合
无。
4、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股票及存托凭证投资
明细
4.1 报告期末指数投资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
及存托凭证投资明细
序号 公司名称(英文) 公司名称(中文) 证券代码 所在证券市场 所属国家(地区) 数量(股) 公允价值(人民币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1 Tencent Holdings Ltd 腾讯控股 700 HK 香港联合交易所 中国香港 467,800 241,203,506.26 9.56
2 Alibaba Group Holding Ltd 阿里巴巴 BABA US 美国证券交易所 美国 149,938 223,394,252.88 8.86
3 Meituan Dianping 美团点评 3690 HK 香港联合交易所 中国香港 676,500 170,517,518.64 6.76
4 PinduoduoInc 拼多多 PDD US 美国证券交易所 美国 159,826 140,609,423.82 5.57
5 Baidu Inc 百度 BIDU US 美国证券交易所 美国 92,553 132,312,502.21 5.25
6 Trip.com Group Ltd 携程集团有限公司 TCOM US 美国证券交易所 美国 402,144 104,726,589.41 4.15
7 KE Holdings Inc 贝壳集团 BEKE US 美国证券交易所 美国 268,236 100,436,322.74 3.98
8 JD.com Inc 京东集团 JD US 美国证券交易所 美国 180,885 100,238,820.81 3.97
9 NetEase Inc 网易 NTES US 美国证券交易所 美国 137,993 93,635,486.58 3.71
10 Bilibili Inc 哔哩哔哩 BILI US 美国证券交易所 美国 128,195 90,188,179.44 3.58
4.2 报告期末积极投资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股票
及存托凭证投资明细
无。
5、报告期末按债券信用等级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无。
6、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五名债券投资明细
无。
7、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券
投资明细
无。
8、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五名金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