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信优势动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更新)
2020年第1号
基金管理人: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基金托管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
【重要提示】
建信优势动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以下简称“基金”或“本基
金”)由建信优势动力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转型而成。依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
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2013 年3月1日证监许可[2013]204号文
核准的《关于核准建信优势动力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有关转型基金运作方式决
议的批复》,建信优势动力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由封闭式基金转为上市开放式
基金(LOF)、调整基金投资比例、修订基金合同,并更名为“建信优势动力
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自2013年3月19日起,由《建信优势动力
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订而成的《建信优势动力股票型证券基金
(LOF)基金合同》生效。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
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基金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
国证监会核准,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核准,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
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
投资者根据所持有份额享受基金的收益,但同时也要承担相应的投资风险。投
资者在投资本基金前,需充分了解本基金的产品特性,并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
的各类风险,包括:因整体政治、经济、社会等环境因素对证券价格产生影响
而形成的系统性风险,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由于本基金可能因为暂
时未达到上市条件而不能上市交易所产生的流动性风险,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
理实施过程中产生的基金管理风险,本基金的特定风险,等等。本基金的投资
范围包括存托凭证,除与其他仅投资于沪深市场股票的基金所面临的共同风险
外,本基金还将面临中国存托凭证价格大幅波动甚至出现较大亏损的风险,以
及与中国存托凭证发行机制相关的风险。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其预期收益及
预期风险水平低于股票型基金,高于债券型基金及货币市场基金,属于中高收
益/风险特征的基金。投资者在进行投资决策前,请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
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基金合同。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
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投资者作出投资
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本招募说明书所载内容截止日为2020年10月25日,有关财务数据和净
值表现截止日为2020年9月30日(财务数据未经审计)。本招募说明书已经
基金托管人复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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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第一部分 前言 ...........................................................................................................4
第二部分 释义 ...........................................................................................................5
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 .............................................................................................10
第四部分 基金托管人 .............................................................................................19
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 .........................................................................................19
第六部分 基金的历史沿革 .....................................................................................35
第七部分 基金的存续 .............................................................................................36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37
第九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39
第十部分 基金的投资 .............................................................................................49
第十一部分 基金的业绩 .........................................................................................59
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财产 .........................................................................................60
第十三部分 基金资产的估值 .................................................................................61
第十四部分 基金的收益分配 .................................................................................66
第十五部分 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68
第十六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70
第十七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71
第十八部分 风险揭示 .............................................................................................76
第十九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80
第二十部分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82
第二十一部分 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100
第二十二部分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112
第二十三部分 其他应披露事项 ...........................................................................115
第二十四部分 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116
第二十五部分 备查文件 .......................................................................................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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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部分 前言
《建信优势动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招募说明书》(以下简称“本
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
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
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
披露办法》”)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
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以及《
建信优势动力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
编写。
本招募说明书阐述了建信优势动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的投资目标
、策略、风险、费率等与投资者投资决策有关的全部必要事项,投资者在作出
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
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招募说明书由建信
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负责解释。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
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基金合
同是约定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者依据基金合同取
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本基金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
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
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者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
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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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部分 释义
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建信优势动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2、原建信优势动力基金:指建信优势动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该基金
为封闭式基金;
3、基金管理人或本基金管理人:指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4、基金托管人或本基金托管人:指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5、基金合同:指《建信优势动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
及其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基金合同由《建信优势动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
金合同》修订而成;
6、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建信优势动
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托管协议》及其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托管协
议由《建信优势动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修订而成;
7、招募说明书:指《建信优势动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招募说明
书》及其更新;
8、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司法解释、
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规
范性文件及对该等法律法规不时作出的修订;
9、《基金法》:指2003年10月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2012年12月28日经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自2013年6月1日起实施,并经2015年4月24日第
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修订的《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销售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2020年8月28日颁布、同年10月1日
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
做出的修订;
11、《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9年7月26日颁布、同年9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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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对其不时作出的修
订;
12、《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4年7月7日颁布、同年8月8日
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对其不时作出的修订;
13、《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会2017年8月31日颁布、同
年10月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
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中国: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就基金合同而言,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
、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
15、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6、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17、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
义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8、个人投资者: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自
然人;
19、机构投资者: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
民共和国注册登记或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
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
20、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
理办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可投资于中国境内证券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
者;
21、基金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的合
称;
22、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招募说明书和基金合同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基
金投资者;
23、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代销机构办理基金的申购、赎回、转
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4、销售机构:指直销机构和代销机构;
25、直销机构:指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26、代销机构:指接受基金管理人委托代为办理本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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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可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本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必须是具有
基金代销业务资格、并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认
可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
27、基金销售网点:指直销机构的直销网点及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
28、注册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
容包括基金投资者开放式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注册登记、基金销
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办理非交易过户业务等;
29、注册登记机构:指办理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本基金的注册登记机构
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30、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建信优势动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
合同》生效起始日。基金合同自原建信优势动力基金存续期届满日次日(即2013
年3月19日)起生效,原《建信优势动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自
该日起终止;
31、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由出现后按照基金合同规
定的程序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后终止基金合同的日期;
32、基金转型:指原建信优势动力基金的存续期届满后,变更基金的运作
方式,基金更名为“建信优势动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并相应修订
基金合同等一系列事项的统称;
33、存续期:指原《建信优势动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生效至
《建信优势动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终止且基金财产清算结
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之日止的不定期期限;
34、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5、日:指公历日;
36、月:指公历月;
37、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基金投资者有效申请工作日;
38、T+n日: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
39、开放日:指为基金投资者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
日;
40、交易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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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投资者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2、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要
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3、上市交易:指基金存续期内,投资者通过场内会员单位以集中竞价的
方式买卖基金份额的行为;
44、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
告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5、销售场所:指场外销售场所和场内交易场所,分别简称为场外和场内
;
46、场外:指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外的销售机构进行基金份额申购和赎回
的场所;
47、场内: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内具有相应业务资格的会员单位利用交易
所交易系统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和上市交易的场所;
48、注册登记系统: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登记结算系
统;
49、证券登记结算系统: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证券登
记结算系统;
50、系统内转托管:指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内不同销
售机构(网点)之间或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内不同会员单位(交易单位)之间进
行转托管的行为;
51、跨系统转登记:指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和证券登
记结算系统间进行转登记的行为;
52、深圳证券账户:指注册登记机构给投资者开立的用于记录投资者持有
证券的账户,包括人民币普通股票账户和证券投资基金账户,记录在该账户下
的基金份额登记在注册登记机构的证券登记结算系统;
53、开放式基金账户:指注册登记机构为基金投资者开立的、记录其持有
的、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记录在该账户下
的基金份额登记在注册登记机构的注册登记系统;
54、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基金投资者开立的、记录基金投资者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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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该销售机构买卖基金份额的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55、元:指人民币元;
56、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
银行存款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
节约;
57、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
收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58、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9、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的数
值;
60、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
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61、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及指
定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
披露网站)等媒介;
62、不可抗力:指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
事件;
63、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
法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
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
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
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64、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建信优势动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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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7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16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7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16层
设立日期:2005年9月19日
法定代表人:孙志晨
联系人:郭雅莉
电话:010-66228888
注册资本:人民币2亿元
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经中国证
监会证监基金字[2005]158号文批准设立。公司的股权结构如下:中国建设银
行股份有限公司,65%;美国信安金融服务公司,25%;中国华电集团资本控股
有限公司,10%。
本基金管理人公司治理结构完善,经营运作规范,能够切实维护基金投资
人的利益。股东会为公司权力机构,由全体股东组成,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以
及选举和更换董事、监事等事宜。公司章程中明确公司股东通过股东会依法行
使权利,不以任何形式直接或者间接干预公司的经营管理和基金资产的投资运
作。
董事会为公司的决策机构,对股东会负责,并向股东会汇报。公司董事会
由9名董事组成,其中3名为独立董事。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董事会行使《
公司法》规定的有关重大事项的决策权、对公司基本制度的制定权和对总裁等
经营管理人员的监督和奖惩权。
公司设监事会,由6名监事组成,其中包括3名职工代表监事。监事会向
股东会负责,主要负责检查公司财务并监督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尽职情况
。
二、主要人员情况
1、董事会成员
10
孙志晨先生,董事长,1985年获东北财经大学经济学学士学位,2006年
获得长江商学院EMBA。历任中国建设银行总行筹资部证券处副处长,中国建设
银行总行筹资部、零售业务部证券处处长,中国建设银行总行个人银行业务部
副总经理。2005年9月出任建信基金管理公司总裁,2018年4月起任建信基
金管理公司董事长。
张军红先生,董事,现任建信基金管理公司总裁。毕业于国家行政学院行
政管理专业,获博士学位。历任中国建设银行总行筹资部储蓄业务处科员、副
主任科员、主任科员,总行零售业务部主任科员,总行个人银行业务部个人存
款处副经理、高级副经理,总行行长办公室秘书一处高级副经理级秘书、秘书
、高级经理,总行投资托管服务部总经理助理、副总经理,总行投资托管业务
部副总经理,总行资产托管业务部副总经理。2017年3月出任建信基金管理公
司监事会主席,2018年4月起任建信基金管理公司总裁。
曹伟先生,董事,现任建信养老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总裁。1990年获北京
师范大学中文系硕士学位。历任中国建设银行北京分行储蓄证券部副总经理,
北京分行安华支行副行长,北京分行西四支行副行长,北京分行朝阳支行行长,
北京分行个人银行部总经理,总行个人存款与投资部总经理助理、副总经理、
总行个人金融部副总经理,建信养老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总裁。
张维义先生,董事,现任信安金融集团高级副总裁、信安亚洲区总裁。1990
年毕业于伦敦政治经济学院,获经济学学士学位,2012年获得华盛顿大学和复
旦大学EMBA工商管理学硕士。历任新加坡公共服务委员会副处长,新加坡电
信国际有限公司业务发展总监,信诚基金公司首席运营官和代总经理,英国保
诚集团(马来西亚)资产管理公司首席执行官,宏利金融全球副总裁,宏利资
产管理公司(台湾)首席执行官和执行董事,信安北亚地区副总裁、总裁,信
安亚洲区总裁,信安金融集团高级副总裁。
郑树明先生,董事,现任信安国际(亚洲)有限公司北亚地区首席执行官。
1989年毕业于新加坡国立大学。历任新加坡普华永道高级审计经理,新加坡法
兴资产管理董事总经理、营运总监、执行长,爱德蒙得洛希尔亚洲有限公司市
场行销总监,信安国际(亚洲)有限公司北亚地区首席运营官、首席执行官。
王志平先生,董事,现任中国华电集团资本控股有限公司党委委员、副总
经理。毕业于湘潭矿业学院,获工学学士学位。历任北京市水利局机械处干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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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部办公厅办公室干部、科员,国务院稽查特派员总署稽查特派员助理兼
秘书,国有重点大型企业监事会科员级专职监事、副科员级专职监事、主任科
员,国务院国资委企业分配局主任科员、配套改革处副处长、分配调控处副处
长、调研员,中国华电集团资本控股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中国华电集团资本
控股有限公司党委委员、副总经理。
张然女士,独立董事,现任中国人民大学商学院会计系教授、博士生导师。
2006年获美国科罗拉多大学立兹商学院工商管理博士学位,国家青年长江学者、
全国会计领军人才、中国会计学术研究会副秘书长,2006年至2019年执教于
北京大学光华管理学院,现任中国人民大学商学院会计系教授、博士生导师。
史亚萍女士,独立董事,现任嘉浩控股有限公司首席运营官。1994年毕业
于对外经济贸易大学,获国际金融硕士;1996年毕业于耶鲁大学研究生院,获
经济学硕士。先后在标准普尔国际评级公司、英国艾比国民银行、野村证券亚
洲、雷曼兄弟亚洲、中国投资有限公司、美国威灵顿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中金
资本、嘉浩控股有限公司等多家金融机构担任管理职务。
邱靖之先生,独立董事,现任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首席
合伙人。毕业于湖南大学高级工商管理专业,获EMBA学位,全国会计领军人
才,中国注册会计师,注册资产评估师,高级会计师,澳洲注册会计师。1999
年10月加入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现任首席合伙人。
2、监事会成员
马美芹女士,监事会主席,高级经济师,1984年毕业于中央财政金融学院
,获学士学位,2009年获长江商学院高级管理人员工商管理硕士。1984年加
入中国建设银行,历任中国建设银行总行筹资储蓄部、零售业务部、个人银行
部副处长、处长、资深客户经理(技术二级),总行个人金融部副总经理,总
行个人存款与投资部副总经理。2018年5月起任建信基金管理公司监事会主席
。
方蓉敏女士,监事,现任信安国际(亚洲)有限公司亚洲区首席律师。1990
年获新加坡国立大学法学学士学位,拥有新加坡、英格兰和威尔斯以及香港地
区律师从业资格。曾任英国保诚集团新市场发展区域总监和美国国际集团全球
意外及健康保险副总裁等职务。
李亦军女士,监事,高级会计师,现任中国华电集团资本控股有限责任公
12
司机构与战略研究部经理。1992年获北京工业大学工业会计专业学士,2009
年获中央财经大学会计专业硕士。曾供职于北京北奥有限公司,中进会计师事
务所,中瑞华恒信会计师事务所。2004年加入中国华电集团,历任中国华电集
团财务有限公司计划财务部经理助理、副经理,中国华电集团资本控股计划财
务部经理、财务部经理,企业融资部经理、机构与风险管理部经理、机构与战
略研究部经理。
安晔先生,职工监事,现任建信基金管理公司信息技术总监。1995年毕业
于北京工业大学计算机应用系,获得学士学位。1995年8月加入中国建设银行
,历任中国建设银行北京分行信息技术部干部,信息技术管理部北京开发中心
项目经理、代处长;2005年8月加入建信基金管理公司,历任基金运营部总经
理助理、副总经理,信息技术部执行总经理、总经理,信息技术总监兼金融科
技部总经理,信息技术总监。
严冰女士,职工监事,现任建信基金管理公司人力资源部总经理。2003
年7月毕业于中国人民大学行政管理专业,获硕士学位。曾任安永华明会计师
事务所人力资源部人力资源专员。2005年8月加入建信基金管理公司,历任人
力资源部专员、主管、总经理助理、副总经理、总经理。
刘颖女士,职工监事,ACCA资深会员,现任建信基金管理公司审计部总经
理。1997年毕业于中国人民大学会计系,获学士学位;2010年获香港中文大
学工商管理硕士学位。曾任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高级审计师,华夏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基金运营部高级经理。2006年12月加入建信基金管理公司,历任
监察稽核部监察稽核专员、稽核主管、资深稽核员、内控合规部副总经理、内
控合规部副总经理兼内控合规部审计部(二级部)总经理、审计部总经理。
3、公司高管人员
张军红先生,总裁(简历请参见董事会成员)。
张威威先生,副总裁,硕士。1997年7月加入中国建设银行辽宁省分行;2001
年1月加入中国建设银行总行个人金融部;2005年9月加入建信基金管理公司,
2015年8月6日起任副总裁,2019年7月18日起兼任首席信息官。
吴曙明先生,副总裁,硕士。1992年7月至1996年8月在湖南省物资贸易总
公司工作;1999年7月加入中国建设银行,先后在总行营业部、金融机构部、
机构业务部从事信贷业务和证券业务,历任科员、副主任科员、主任科员、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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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业务部高级副经理等职;2006年3月加入建信基金管理公司,担任董事会秘
书,并兼任综合管理部总经理。2015年8月6日起任我公司督察长,2016年12月
23日起任我公司副总裁。
吴灵玲女士,副总裁,硕士。1996年7月至1998年9月在福建省东海经贸股
份有限公司工作;2001年7月加入中国建设银行总行人力资源部,历任副主任
科员、业务经理、高级经理助理;2005年9月加入建信基金管理公司,历任人
力资源部总监助理、副总监、总监、人力资源部总经理兼综合管理部总经理。
2016年12月23日起任我公司副总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