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建信丰裕多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本基金已根据基金合同转换为建信丰
裕多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基金管理人: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目 录
第一部分 前言 ..............................................................................................................................1
第二部分 释义 ..............................................................................................................................3
第三部分 基金的基本情况 ..........................................................................................................9
第四部分 基金的历史沿革 ........................................................................................................11
第五部分 基金的存续 ................................................................................................................12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13
第七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14
第八部分 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24
第九部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32
第十部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和程序 .........................................................40
第十一部分 基金的托管 ............................................................................................................43
第十二部分 基金份额的登记 ....................................................................................................44
第十三部分 基金的投资 ............................................................................................................46
第十四部分 基金的财产 ............................................................................................................53
第十五部分 基金资产估值 ........................................................................................................54
第十六部分 基金费用与税收 ....................................................................................................59
第十七部分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61
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63
第十九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64
第二十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71
第二十一部分 违约责任 ............................................................................................................73
第二十二部分 争议的处理和适用的法律 .................................................................................74
第二十三部分 基金合同的效力 .................................................................................................75
第二十四部分 其他事项 ............................................................................................................76
第二十五部分 基金合同内容摘要 .............................................................................................77
第一部分 前言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1、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是保护投资人合法权益,明确基金合同当事人的
权利义务,规范基金运作。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
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
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
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
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3、订立本基金合同的原则是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投资人合法权
益。
二、基金合同是规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基本法律文件,其
他与基金相关的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任何文件或表述,如与
基金合同有冲突,均以基金合同为准。基金合同当事人按照《基金法》、基金合
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投
资人自依本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本基金合同的当事
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
三、建信丰裕多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
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
国证监会”)注册。
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申请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投资价值和市
场前景等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投资于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本基金合同之外披露涉及本基金的信息,其内容
涉及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如与基金合同有冲突,以基金合
同为准。
本基金按照中国法律法规成立并运作,若基金合同的内容与届时有效的法律
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一致,应当以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准。
四、本基金合同约定的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编制、披露与更新要求,自《信息
披露办法》实施之日起一年后开始执行。
第二部分 释义
在本基金合同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建信丰裕多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或本基金合同:指《建信丰裕多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合同》及对本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建信丰裕多策
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
充
6、招募说明书:指《建信丰裕多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
明书》及其更新
7、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建信丰裕多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8、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
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9、《基金法》:指2003年10月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五次会议通过,2012年1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30次会议修
订,自2013年6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
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3年3月15日颁布、同年6月1日实
施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9年7月26日颁布、同年9月1
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
的修订
12、《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4年7月7日颁布、同年8月8日实施
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会2017年8月31日颁布、同年10
月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
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5、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
会
16、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
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7、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8、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
团体或其他组织
19、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
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
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0、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按照《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
证券投资试点办法》(包括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运用来自境外的人民币资金进行境内证券投资的境外法人
21、投资人: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
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
资人的合称
22、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
人
23、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
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4、销售机构:指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
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
服务代理协议,代为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内具有基金
销售业务资格并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认可的会
员单位
25、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
投资人开放式基金账户和/或深圳证券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
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6、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建信基金管理有
限责任公司或接受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本
基金的登记机构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27、开放式基金账户:指投资人通过场外销售机构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注册的开放式基金账户、用于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基金
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8、深圳证券账户:指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开设的
深圳证券交易所人民币普通股票账户(即A股账户)或证券投资基金账户
29、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
构办理认购、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而引起的基金份
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30、基金合同生效日:建信丰裕定增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基金管理人向中国
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期;建信丰裕多
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关于建信丰裕定增灵活配
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转型有关事项的议案》自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通过之
日
31、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
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2、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
不得超过3个月
33、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4、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5、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
开放日
36、T+n日: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
37、封闭期:指自建信丰裕定增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生效
之日起(含)至24个月(含)后对应日(如遇非工作日,或该年份日历中不存
在该对应日的,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止的期间。本基金封闭期内不办理申购
与赎回业务,但投资人可在本基金上市交易后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转让基金份额。
封闭期届满后,本基金开放运作
38、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39、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40、《业务规则》:指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
业务规则,是规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
由基金管理人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41、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2、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3、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要求
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4、上市交易:投资人通过场内会员单位以集中竞价的方式买卖基金份额的
行为
45、场外: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外的销售机构办理基金份额认购、申购和赎
回的场所。通过该等场所办理基金份额的认购、申购、赎回也称为场外认购、场
外申购、场外赎回
46、场内: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具有相应业务资格的会员单位利用交易所开
放式基金交易系统办理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上市交易的场所。通过该等
场所办理基金份额的认购、申购、赎回也称为场内认购、场内申购、场内赎回
47、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本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
告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
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8、转托管:指系统内转托管及跨系统转托管的总称
49、系统内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持有的基金份额在登记结算系统
内不同销售机构(网点)之间或证券登记系统内不同会员单位(交易单元)之间
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50、跨系统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持有的基金份额在登记结算系统
和证券登记系统之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51、登记结算系统: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放式基金登记结算
系统
52、证券登记系统: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证券登记
系统开放式基金注册登记系统,又简称为TA系统
53、场外份额:登记在登记结算系统下的基金份额
54、场内份额:登记在证券登记系统下的基金份额
55、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
购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
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受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56、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
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
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
57、元:指人民币元
58、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
行存款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59、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
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60、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61、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62、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
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63、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及指定
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
网站)等媒介
64、流动性受限资产:是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
法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10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
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
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
或交易的债券等
65、摆动定价机制:是指当开放式基金遭遇大额申购赎回时,通过调整基金
份额净值的方式,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赎回的
投资者,从而减少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
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66、不可抗力:指本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
67、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建信丰裕多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
第三部分 基金的基本情况
一、基金名称
建信丰裕多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二、基金的类别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三、基金的运作方式
契约型
本基金在封闭期内不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但投资人可在本基金上市交易后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转让基金份额。
本基金的封闭期是指自建信丰裕定增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
同生效之日起(含)至建信丰裕定增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生效
日24个月(含)后对应日(如遇非工作日,或该年份日历中不存在该对应日的,
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止的期间。
封闭期届满后,本基金开放运作,并更名为建信丰裕多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LOF),投资人可在基金的开放日办理申购和赎回业务。
四、基金的投资目标
本基金主要在对公司股票投资价值的长期跟踪和深入分析的基础上,利用多
策略挖掘和把握国内经济结构调整和升级的大背景下的投资机会,力争基金资产
的长期稳定增值。
五、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
本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为2亿份。
六、基金份额面值和认购费用
本基金基金份额发售面值为人民币1.00元。
本基金具体认购费率按招募说明书的规定执行。
七、基金存续期限
不定期
第四部分 基金的历史沿革
建信丰裕多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由建信丰裕定增灵活配置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转型而来。
建信丰裕定增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经中国证监会《关于准予建信丰
裕定增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16】1669号)
注册。基金管理人为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基金托管人为中国银行股份有
限公司。
建信丰裕定增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于2016年8月15日至2016年
9月22日公开募集,募集结束后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备案手续。经中
国证监会书面确认,《建信丰裕定增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于
2016年9月29日生效。
自2018年1月19日至2018年2月26日建信丰裕定增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以通讯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建信丰裕
定增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转型有关事项的议案》,内容包括建信丰裕定
增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调整投资目标、投资策略、修订基金合同、并更
名为“建信丰裕多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等。上述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决议事项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自2018年2月27日起,由《建信丰裕定
增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订而成的《建信丰裕多策略灵活配
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原《建信丰裕定增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同日起失效。
第五部分 基金的存续
一、基金份额的变更登记
建信丰裕多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本基金登记
机构将进行本基金份额的更名以及必要信息的变更。
二、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建信丰裕多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20个
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6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
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
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
合同等,并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有关规定,申请本基金上市交易。本
基金上市交易后,登记在证券登记系统中的份额可直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登记在登记结算系统中的基金份额可通过办理跨系统转托管业务将基金份额转
托管在证券登记系统中后,再上市交易。
一、上市交易的证券交易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
二、上市交易的时间
本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有关规定,在符合基金上市交易条
件下,申请本基金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1、本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2 亿元人民币;
2、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不少于1000人;
3、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条件。
在确定上市交易的时间后,基金管理人最迟在上市前3 个工作日在指定媒
介上刊登公告。
三、上市交易的规则
本基金基金份额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上市交易需遵守《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
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
四、上市交易的停复牌、暂停上市、恢复上市和终止上市
本基金的停复牌、暂停上市、恢复上市和终止上市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
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执行。
五、上市交易的费用
本基金上市交易的费用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办理。
六、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对基金上市交易的规则等
相关规定内容进行调整的,本基金以最新的规定为准,且此项修改无须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若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增加本基
金上市交易方面的新功能,本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履行适当的程序后增加相应功能。
第七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本基金场外申购和赎回场所为基
金管理人的直销机构及各场外销售机构的基金销售网点,场内申购和赎回场所为
深圳证券交易所内具有相应业务资格的会员单位,具体的销售网点将由基金管理
人在招募说明书、其他相关公告中或基金管理人网站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
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
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
购与赎回。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封闭期、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本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封闭期间投资人不能申购、赎回或转换基金份额,但
登记在证券登记系统下的基金份额的持有人可在本基金上市交易后通过深圳证
券交易所转让基金份额。登记在登记结算系统下的基金份额通过办理跨系统转托
管业务将基金份额转至场内后,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转让基金份额。
本基金开放运作后,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
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
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
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
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
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本基金的申购、赎回自封闭期届满并开放运作之日起开始办理;在确定申购
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
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赎回或者转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
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
申购、赎回的价格。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
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场外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人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
行顺序赎回;
5、投资者通过场外申购、赎回应使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
的开放式基金账户,通过场内申购、赎回应使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深圳分公司开立的深圳证券账户(人民币普通股票账户和证券投资基金账户);
6、本基金的申购、赎回等业务,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
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业务规则执行。若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
易所或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对申购、赎回业务等规则有新的规定,按
新规定执行。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
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
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人在提交申购申请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投资人在
提交赎回申请时须持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申购、赎回申请无效。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人交
付款项,申购申请即为有效,否则所提交的申购申请无效。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
请时须持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赎回申请无效。投资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