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诚增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基金合同
(由信诚增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转型而来)
基金管理人:中信保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目 录
一、前言 ..................................................................................................................................................... 2
二、释义 ..................................................................................................................................................... 3
三、基金的基本情况 ................................................................................................................................. 6
四、基金份额的发售 ................................................................................................................................. 7
五、基金备案 ............................................................................................................................................. 8
六、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申购、赎回与转换 ..................................................................................... 8
七、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 15
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19
九、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和程序 ............................................................................... 25
十、基金的托管 ....................................................................................................................................... 26
十一、基金份额的登记 ........................................................................................................................... 26
十二、基金的投资 ................................................................................................................................... 27
十三、基金的财产 ................................................................................................................................... 32
十四、基金资产的估值 ........................................................................................................................... 32
十五、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 36
十六、基金运作方式的变更、转换运作方式的条件及相关事项 ....................................................... 37
十七、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 37
十八、基金的会计和审计 ....................................................................................................................... 38
十九、基金的信息披露 ........................................................................................................................... 39
二十、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 43
二十一、违约责任 ................................................................................................................................... 45
二十二、争议的处理 ............................................................................................................................... 45
二十三、基金合同的效力 ....................................................................................................................... 45
二十四、其他事项 ................................................................................................................................... 46
一、前言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1.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是保护投资人合法权益,明确基金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规范基
金运作。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
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
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
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3.订立本基金合同的原则是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投资人合法权益。
(二)基金合同是规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基本法律文件,其他与基金相关的
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任何文件或表述,如与基金合同有冲突,均以基金合同
为准。基金合同当事人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投资人自依本基金
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
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
(三)信诚增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
定募集,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核准。
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核准,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
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投资
于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本基金合同之外披露涉及本基金的信息,其内容涉及界定基
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如与基金合同有冲突,以基金合同为准。
(五) 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合同生效后3年的封闭期已届满,且审议是否同意基金继续
封闭三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未能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第八章的相关规定成功召
开。本基金管理人已于2013年9月26日发布《信诚增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转为上市开放
式运作方式暨开放日常申购与赎回等业务的公告》,信诚增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已转换为信
诚增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上市开放式基金(LOF),故基金合同中关于转换前封闭期运作的
相关内容均不再适用。
(六)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存托凭证,除与其他投资于内地市场股票的基金所面临的共同
风险外,本基金还将面临中国存托凭证价格大幅波动甚至出现较大亏损的风险,以及与中国存托
凭证发行机制相关的风险。具体风险烦请查阅本基金招募说明书的“风险揭示”章节的具体内容。
(七)当本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履行相应程序后,
可以启用侧袋机制。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管理人将对基金简称进行特殊标识,并不办理侧袋
账户的申购赎回。请基金份额持有人仔细阅读相关内容并关注本基金启用侧袋机制时的特定风险。
二、释义
在本基金合同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信诚增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或信诚增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2.基金管理人:指中信保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或本基金合同:指《信诚增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及对本
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信诚增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
金(LOF)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指《信诚增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7.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信诚增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8.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司法解释、行政
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9.《基金法》:指2003年10月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自2004年6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04年6月25日颁布、同年7月1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
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9年7月26日颁布、同年9月1日实施的《公开募
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04年6月29日颁布、同年7月1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
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会2017年8月31日发布、同年10月1日实施的《公
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发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理价格予以变
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10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
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
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15.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6.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17.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体,包
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8.个人投资者:指年满18周岁,合法持有现时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军人证
件等有效身份证件的中国公民,以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9.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注册登
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20.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中国证券市场并取得国家外汇
管理局外汇额度批准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1.投资人: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
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2.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23.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代销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办理基金份额的
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4.销售机构:指直销机构和代销机构
25.直销机构:指中信保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6.代销机构:指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代销业务资格并
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代理协议,代为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其中可通过深圳证
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本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必须是具有基金代销业务资格、并经深圳证券交易
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认可的、可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本基金销售业
务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
27.基金销售网点:指直销机构的直销中心及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
28.注册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人基金账
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注册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
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29.注册登记机构:指办理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注册登记机构为中信保诚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或接受中信保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
30.基金账户:指注册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基金份
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31.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构买卖本基金的基
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32.深圳证券账户:指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开设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人
民币普通股票账户或证券投资基金账户
33.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基金管理人向中
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期
34.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产清算完毕,清算
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5.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
36.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合法存续的期限。本基金的存续期间为不定期
37.封闭期:指根据本基金合同中关于基金运作方式的约定,对本基金采取封闭式运作的期间,
在该期间内基金份额保持不变,基金份额持有人不得申请申购、赎回本基金
38.开放期:指根据本基金合同中关于基金运作方式的约定,在封闭期届满前,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审议通过基金运作方式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运作后的存续期间
39.日/天:指公历日
40.月:指公历月
41.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42.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工作日
43.T+n日: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
44.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45.交易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46.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7.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并进入开放期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
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8.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并进入开放期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要求将基
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9.销售场所:指场外销售场所和场内销售场所,分别简称“场外”和“场内”
50.场外:指以交易所开放式基金交易系统以外的方式、通过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场
所
51.场内:指以交易所开放式基金交易系统的方式、通过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场所
52.发售:指在本基金募集期内,销售机构向投资人销售本基金份额的行为
53.注册登记系统: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放式基金注册登记系统
54.证券登记结算系统: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证券登记结算系统
55.会员单位:指具有基金代销业务资格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
56.日常交易:指场外申购和赎回、转换等场外基金交易,以及场内申购和赎回及上市交易等
场内基金交易
57.上市交易: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通过场内会员单位以集中竞价的方式买卖基金份额的
行为
58.系统内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内不同销售机构(网
点)之间或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内不同会员单位(交易单元)之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59.跨系统转登记: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和证券登记结算系统
间进行转登记的行为
60.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本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规定的条件,申
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
的行为
61.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扣款日、扣款金额及
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基金申购申请
的一种投资方式
62.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
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开
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
63.元:指人民币元
64.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损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关费用后的
余额
65.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申购款及其他资产
的价值总和
66.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67.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68.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的过程
69.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站(包括
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70.不可抗力:指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无法预见、无法克服、无法避免且在本基金合同由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签署之日后发生的,使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无法全部或部分履行本基金合同的任
何事件,包括但不限于洪水、地震及其他自然灾害、战争、骚乱、火灾、政府征用、没收、恐怖
袭击、传染病传播、法律法规变化、突发停电或其他突发事件、证券交易所非正常暂停或停止交
易
71.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信诚增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及其更新
72.侧袋机制:指将基金投资组合中的特定资产从原有账户分离至一个专门账户进行处置清
算,目的在于有效隔离并化解风险,确保投资者得到公平对待,属于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侧袋
机制实施期间,原有账户称为主袋账户,专门账户称为侧袋账户
73.特定资产:包括:(一)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
大不确定性的资产;(二)按摊余成本计量且计提资产减值准备仍导致资产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
的资产;(三)其他资产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
三、基金的基本情况
(一)基金的名称
信诚增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二)基金的类别
债券型
(三)基金的运作方式
契约型,本基金合同生效后三年内(含三年)为封闭期,封闭期间投资人不能申购赎回本基
金份额,但可在本基金上市交易后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转让基金份额。在封闭期届满日前的60
个工作日之前基金管理人将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投票决定是否同意本基金继续封闭三年。
如果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第八章的相关规定成功召开并决定继续
封闭,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则本基金继续封闭,即在上个封闭期届满后的次日起开始下一个三年
封闭期。如果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未能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第八章的相关规定成功召
开或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本基金继续封闭的决议未获得通过,则本基金在上个封闭期届满后
的次日起转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投资人可进行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本基金若保持封闭式运作,则在每个封闭期届满日前的60个工作日之前均须按上述程序决定
基金未来运作方式。
一旦本基金转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后,本基金将以上市开放式基金的模式持续运作,不
再每隔三年召开一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基金运作方式。
(四)上市交易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
(五)基金的投资目标
本基金在严格控制风险的基础上,通过主动管理,追求超越业绩比较基准的投资收益,力争
实现基金资产的长期稳定增值。
(六)首次募集份额目标的上限
基金首次募集规模上限为30亿份(不包括利息折算的份额)。募集规模控制的具体方案详见份
额发售公告。
(七)基金份额初始面值和认购费用
基金份额的初始面值为人民币1.00元。
本基金的认购费率最高不超过5%,具体费率情况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八)基金存续期限
不定期,本基金合同生效后封闭期为三年(含三年),基金合同生效三年以后,根据届时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情况,本基金将进入下一个封闭期或转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
四、基金份额的发售
(一)基金份额的发售时间、发售方式、发售对象
1.发售时间
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具体发售时间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2.发售方式
本基金通过场内、场外两种方式公开发售。
场内发售是指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内具有基金代销业务资格的会员单位发售基金份额的行为
(具体名单见本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或相关业务公告)。尚未取得基金代销资格,但属于深交所会员
的其他机构,可在本基金上市后,代理投资人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参与本基金的上市交易。
场外发售是指通过基金销售网点(包括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及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具体名
单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场外公开发售基金份额的行为。
基金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认
购申请。认购的确认以注册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认购申请及认购份额的确认情况,投
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否则,由此产生的投资人任何损失由投资人自行承担。
通过场外认购的基金份额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持有人开放式基金账户下,在基金封闭期内不
得赎回,但在基金上市后可以通过跨系统转登记业务转至场内上市交易;通过场内认购的基金份
额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持有人证券账户下,在基金上市后可以在深交所上市交易,但在基金
封闭期内不得赎回。
3.发售对象
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
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二)基金份额的认购
1.认购费用
本基金以认购金额为基数采用比例费率计算认购费用,认购费率不得超过认购金额的5%。本
基金的认购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基金认购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主
要用于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登记结算等募集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
2.募集期利息的处理方式
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其中利息以登记
结算机构的记录为准。场内认购资金利息折算的份额保留至整数位,余额计入基金财产;场外认
购资金利息折算的份额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误差产生的
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3.基金场内认购金额和场外认购份额的计算
基金场内认购金额和场外认购份额的具体计算方法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场内认购金额的计
算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小数点2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场外认购份额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2位,小数点2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三)基金份额认购金额的限制
1.投资人认购前,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缴款。
2.投资人在募集期内可以多次认购基金份额,但已受理的认购申请不允许撤销。
3.基金管理人可以对每个基金交易账户的单笔最低认购金额进行限制,具体限制请参看招募
说明书。
4.基金管理人可以对募集期间的单个投资人的累计认购金额进行限制,具体限制和处理方法
请参看招募说明书。
五、基金备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1.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3个月内,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2亿份,基金募集金
额不少于2亿元,并且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人数不少于200人的条件下,基金募集期届满或基金管
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决定停止基金发售,且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基金管理人
应当自基金募集结束之日起10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中
国证监会提交验资报告,办理基金备案手续。自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备案手续办理
完毕,基金合同生效。
2.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
3.本基金合同生效前,投资人的认购款项只能存入专用账户,任何人不得动用。认购资金在
募集期形成的利息在本基金合同生效后折成投资人认购的基金份额,归投资人所有。利息转份额
的具体数额以注册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二)基金募集失败
1.基金募集期届满,未达到基金备案条件,则基金募集失败。
2.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应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在基
金募集期届满后30日内返还投资人已缴纳的认购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3.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代销机构不得请求报酬。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和代销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担。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金数额
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存续期内,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
万元,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连续20个工作日达不到200
人,或连续20个工作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说明出现上
述情况的原因并提出解决方案。
六、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申购、赎回与转换
(一)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有关规定,申请本基金的基金份额上市交易。
1.上市交易的地点
深圳证券交易所
2.上市交易的时间
在符合下述第3项规定的基金上市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拟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六个月内申请
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在确定上市交易的时间后,基金管理人最迟在上市前3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介上刊登
公告。
3.基金上市的条件
如基金具备下列条件,基金管理人可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向深圳
证券交易所申请上市交易。
1.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募集且基金合同生效;
2.基金合同期限为五年以上;
3.基金募集金额不低于二亿元人民币;
4.基金份额持有人不少于1000人;
5.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资格经中国证监会核准;
6.深圳证券交易所及其上市规则要求的其他条件。
基金获准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上市日前至少3个工作日发布基金
上市交易公告书。
4.上市交易的规则
(1)本基金上市首日的开盘参考价为前一交易日基金份额净值;
(2)本基金实行价格涨跌幅限制,涨跌幅比例为10%,自上市首日起实行;
(3)本基金买入申报数量为100份或其整数倍;
(4)本基金申报价格最小变动单位为0.001元人民币;
(5)本基金上市交易遵循《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
规则》等其他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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