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诚新机遇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招募说明书
重要提示
信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经中国证监会批准于2005年9月30日注册成立。因业务发展需
要,经国家工商总局核准,公司名称由“信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变更为“中信保诚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我司”),并由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于2017年12月18日核
发新的营业执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合同当事人名称变动不影响合同
义务的履行。本次我司名称变更后,以“信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中信保诚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签署的的法律文件(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合同、公告等,以下简称“原法律文
件”)不受任何影响,我司将按照约定履行权利义务。如原法律文件件对生效条件、有效
期限进行特别说明的,以原法律文件的说明为准。
本基金的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2011年5月30日证监许可2011[819]号文核准。
信诚新机遇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是由信诚新机遇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名而来。经本基金管理人与本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并报中
国证监会备案,自2015年8月3日起本基金名称变更为“信诚新机遇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基金类别变更为“混合型”。因上述变更基金名称及基金类别事宜,基金管理
人相应修改了《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相关表述。
上述变更事项为遵照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所作出的变
更,对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的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对基金
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本基金更名后,
《信诚新机遇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信诚新机遇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托管协议》等法律文件项下的全部权利、义务由信诚新机遇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承担和继承。
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
《基金法》、基金合同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募集,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中国证监会
对本基金募集的核准,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
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份额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资人
在投资本基金前,需充分了解本基金的产品特性,并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包
括:因政治、经济、社会等环境因素对证券价格产生影响而形成的系统性风险,个别证券
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由于基金投资人连续大量赎回基金产生的流动性风险,基金管理人
在基金管理实施过程中产生的基金管理风险,本基金的特定风险等等。投资人在进行投资
决策前,请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及《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本基金可投资存托凭证,存托凭证是指由存托人签发、以境外证券为基础在中国境内
发行、代表境外基础证券权益的证券。基金管理人虽然已制定了投资决策流程和风险控制
制度,但除与其他投资于内地市场股票的基金所面临的共同风险外,本基金还将面临中国
存托凭证价格大幅波动甚至出现较大亏损的风险,以及与中国存托凭证发行机制相关的风
险,包括存托凭证持有人与境外基础证券发行人的股东在法律地位、享有权利等方面存在
差异可能引发的风险;存托凭证持有人在分红派息、行使表决权等方面的特殊安排可能引
发的风险;存托协议自动约束存托凭证持有人的风险;因多地上市造成存托凭证价格差异
以及波动的风险;存托凭证持有人权益被摊薄的风险;存托凭证退市的风险;已在境外上
市的基础证券发行人,在持续信息披露监管方面与境内可能存在差异的风险;境内外法律
制度、监管环境差异可能导致的其他风险。
当本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履行相应程序后,
可以启用侧袋机制,具体详见基金合同和本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等有关章节。侧袋机
制实施期间,基金管理人将对基金简称进行特殊标识,并不办理侧袋账户的申购赎回。请
基金份额持有人仔细阅读相关内容并关注本基金启用侧袋机制时的特定风险。
基金管理人建议投资人根据自身的风险收益偏好,选择适合自己的基金产品,并且中
长期持有。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
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本更新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管理人于2021年6月9日披露的《中信保诚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增加侧袋机制并修改基金合同及托管协议的公告》修订了相关章
节,上述更新内容自2021年6月9日起生效;其余所载内容截止日若无特别说明为2021年2月
19日,有关财务数据和净值表现截止日为2020年12月31日(未经审计)。
基金管理人:中信保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目 录
第一部分 绪言 ............................................................ 1
第二部分 释义 ............................................................ 1
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 ...................................................... 5
第四部分 基金托管人 ..................................................... 10
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 ................................................... 12
第六部分 基金的募集 ..................................................... 13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的生效 ................................................. 14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申购、赎回与转换 ............................ 14
第九部分 基金份额的登记 ................................................. 24
第十部分 基金的投资 ..................................................... 25
第十一部分 基金的业绩 ................................................... 36
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财产 ................................................... 38
第十三部分 基金资产估值 ................................................. 39
第十四部分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42
第十五部分 基金费用与税收 ............................................... 44
第十六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45
第十七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 46
第十八部分 侧袋机制 ..................................................... 50
第十九部分 风险揭示 ..................................................... 51
第二十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清算 ............................ 56
第二十一部分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 58
第二十二部分 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 69
第二十三部分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 79
第二十四部份 其他应披露事项.............................................. 80
第二十五部分 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 81
第二十六部分 备查文件 ................................................... 82
第一部分 绪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
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
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
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信诚新机遇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LOF)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编写。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
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招募说明书由本基金管理人解释。
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
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当事
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
《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人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
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第二部分 释义
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信诚新机遇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本基金由信诚新机遇股票型
证券投资基金(LOF)变更而来
2.基金管理人:指中信保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指《信诚新机遇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及对该基金合同的任
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信诚新机遇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指《信诚新机遇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招募说明书》以及对本招募说
明书的更新
7.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本基金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变更为混合型基金前的《信诚新机遇
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份额发售公告》
8.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司法解释、行政
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9.《基金法》:指2003年10月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
过,2012年12月28日经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自2013年
6月1日起实施,并经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修改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3年3月15日颁布、同年6月1日实施的《证券投资
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9年7月26日颁布、同年9月1日实施的《公开
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4年7月7日颁布、同年8月8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
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会2017年8月31日发布、同年10月1日实施的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发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理价格予以
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10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
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
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15.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6.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17.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体,
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8.个人投资者:指年满18周岁,合法持有现时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军人证
件等有效身份证件的中国公民,以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9.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注册
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20.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中国证券市场并取得国家外
汇管理局外汇额度批准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1.投资人: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
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2.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23.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代销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办理基金份额
的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4.销售机构:指直销机构和代销机构
25.直销机构:指中信保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6.代销机构:指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代销业务资格
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代理协议,代为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其中可通过深圳
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本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必须是具有基金代销业务资格、并经深圳证券交
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认可的、可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本基金销售
业务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
27.基金销售网点:指直销机构的直销中心及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
28.注册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交收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人基金
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注册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交收、代理发放红利、建
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29.注册登记机构:指办理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注册登记机构为中信保诚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或接受中信保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
30.基金账户:指注册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基金
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31.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构买卖本基金的
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32.深圳证券账户:指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开设的深圳证券交易所
人民币普通股票账户或证券投资基金账户
33.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基金管理人向
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期
34.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产清算完毕,清
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5.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
36.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7.日/天:指公历日
38.月:指公历月
39.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40.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工作日
41.T+n日: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
42.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43.交易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44.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5.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份额
的行为
46.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
为现金的行为
47.销售场所:指场外销售场所和和场内交易场所,分别简称场外和场内
48.场外:指以交易所开放式基金交易系统以外的方式、通过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
场所
49.场内:指以交易所开放式基金交易系统的方式、通过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场所
50.发售:指在本基金募集期内,销售机构向投资人销售本基金份额的行为
51.注册登记系统: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放式基金注册登记系统
52.证券登记结算系统: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证券登记结算系统
53.会员单位:指具有基金代销业务资格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
54.日常交易:指场外申购和赎回、转换等场外基金交易,以及场内申购和赎回及上市交易
等场内基金交易
55.上市交易: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通过场内会员单位以集中竞价的方式买卖基金份额
的行为
56.系统内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内不同销售机构
(网点)之间或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内不同会员单位(交易单元)之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57.跨系统转登记: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和证券登记结算系
统间进行转登记的行为
58.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注册登记机构业务规则和基金管理人届时
有效公告规定的条件,申请将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59.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扣款日、扣款金
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基金
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60.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
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
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
61.元:指人民币元
62.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损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关费用
后的余额
63.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款项及其他资产
的价值总和
64.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65.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66.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
值的过程
67.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站(包
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68.不可抗力:指基金合同当事人无法预见、无法克服、无法避免且在基金合同由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签署之日后发生的,使基金合同当事人无法全部或部分履行基金合同的任何事
件,包括但不限于洪水、地震及其他自然灾害、战争、骚乱、火灾、政府征用、没收、恐怖袭
击、传染病传播、法律法规变化、突发停电或其他突发事件、证券交易所非正常暂停或停止交易
69.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信诚新机遇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产品资料概
要》及其更新
70.侧袋机制:指将基金投资组合中的特定资产从原有账户分离至一个专门账户进行处置
清算,目的在于有效隔离并化解风险,确保投资者得到公平对待,属于流动性风险管理工
具。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原有账户称为主袋账户,专门账户称为侧袋账户
71.特定资产:包括:(一)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
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二)按摊余成本计量且计提资产减值准备仍导致资产价值存在重
大不确定性的资产;(三)其他资产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
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基金管理人:中信保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8号上海国金中心汇丰银行大楼9层
办公地址: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8号上海国金中心汇丰银行大楼9层
法定代表人:张翔燕
成立日期: 2005年9月30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基金字【2005】142号
注册资本: 2亿元
电话: (021)6864 9788
联系人: 唐世春
股权结构:
股 东 出资额 (万元人民币) 出资比例 (%)
中信信托有限责任公司 9800 49
英国保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9800 49
中新苏州工业园区创业投资有限公司 400 2
合 计 20000 100
二、主要人员情况
1、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成员
张翔燕女士,董事长,工商管理硕士。历任中信银行总行综合计划部总经理,中信银行北京
分行副行长、中信银行总行营业部副总经理,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济师,中信控股有限
责任公司副总裁,中国中信集团有限公司业务协同部主任,中信信托有限责任公司副董事长。现
任中信保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王道远先生,董事,工商管理硕士。历任中信信托有限责任公司综合管理部总经理、信托管
理部总经理、总经理助理、董事会秘书、副总经理。现任中信信托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董事
会秘书、固有业务审查委员会主任兼天津信唐货币经纪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
Wai Kwong SECK(石怀光)先生,董事,新加坡籍,工商管理硕士。历任新加坡星展银行常
务董事、美国宾夕法尼亚大学沃顿商学院资深院士、新加坡交易所执行副总裁兼首席财务官、道
富银行和信托公司亚太区首席执行官。现任瀚亚投资首席执行官、瀚亚投资管理(上海)有限公司
董事、瀚亚海外投资基金管理(上海)有限公司董事。
魏秀彬女士,董事,新加坡籍,工商管理硕士。历任施罗德国际商业银行东南亚区域合规经
理、施罗德投资管理(新加坡)有限公司亚太地区风险及合规总监。现任瀚亚投资首席风险官、瀚
亚投资管理(上海)有限公司监事、瀚亚海外投资基金管理(上海)有限公司监事。
唐世春先生,董事,总经理,法学硕士。历任北京天平律师事务所律师,国泰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监察稽核部法务主管,友邦华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兼董事会秘书,中信保诚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兼董事会秘书、副总经理兼首席市场官。现任中信保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
经理。
金光辉先生,独立董事,澳大利亚籍,商科硕士。历任汇丰银行资本市场总监,香港机场管
理局财务总经理、战略规划与发展总经理、航空物流总经理,南华早报集团首席财务官,信和置
业集团集团财务和家庭办公室主任。现任中信保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夏执东先生,独立董事,经济学硕士。历任财政部财政科学研究所副主任、中国建设银行总
行国际部副处长、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副总经理、北京天华会计师事务所首席合伙人。现任致
同会计师事务所管委会副主席。
杨思群先生,独立董事,经济学博士。历任中国社会科学院财贸经济研究所副研究员,现任
清华大学经济管理学院经济系副教授。
注:原“英国保诚集团亚洲区总部基金管理业务”自2012年2月14日起正式更名为瀚亚投资,
其旗下各公司名称自该日起进行相应变更。瀚亚投资为英国保诚集团成员。
2、基金管理人监事会成员
於乐女士,执行监事,经济学硕士。历任日本兴业银行上海分行营业管理部主管、通用电气
金融财务(中国)有限公司人力资源经理。现任中信保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首席人力资源官。
3、经营管理层人员情况
张翔燕女士,董事长,工商管理硕士。历任中信银行总行综合计划部总经理,中信银行北京
分行副行长,中信银行总行营业部副总经理,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济师,中信控股有限
责任公司副总裁,中国中信集团有限公司业务协同部主任,中信信托有限责任公司副董事长。现
任中信保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唐世春先生,董事,总经理,法学硕士。历任北京天平律师事务所律师,国泰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监察稽核部法务主管,友邦华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兼董事会秘书,中信保诚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兼董事会秘书、副总经理兼首席市场官。现任中信保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
经理。
桂思毅先生,副总经理,工商管理硕士。历任安达信咨询管理有限公司高级审计员,中乔智
威汤逊广告有限公司财务主管,德国德累斯登银行上海分行财务经理,中信保诚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风险控制总监、财务总监、首席财务官、首席运营官。现任中信保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
理兼董事会秘书、首席财务官,中信信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潘颖女士,副总经理,理学硕士。历任中信银行零售银行资产管理部负责人,中信集团业务
协同部二处处长,中信保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现任中信保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
经理兼北京分公司负责人。
陈逸辛先生,首席信息官,工学硕士。历任上海致达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软件事业部总经
理,上海众城聚合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总经理,中信保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信息技术总监、信息技
术总监兼电子商务总监、副首席运营官、首席运营官。现任中信保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首席信息
官、首席运营官。
4、督察长
周浩先生,督察长,法学硕士。历任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职律师、副调研员,上海航
运产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合规总监,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现任中信保诚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督察长,中信信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5.基金经理
吴昊先生,经济学硕士,CFA。曾任职于上海申银万国证券研究所有限公司,从事研究工作。
2010年11月加入中信保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担任研究员、研究部副总监。现任研究部总监,中
信保诚盛世蓝筹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信诚新机遇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信诚新泽回报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中信保诚新蓝筹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信诚四季红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信诚新悦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信诚周期轮动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LOF)的基金经理。
本基金历任基金经理:
刘浩先生,自2011年8月1日至2012年9月29日担任本基金的基金经理。
杨建标先生,自2012年8月28日至2015年5月21日担任本基金的基金经理。
聂炜先生,自2014年9月15日至2017年2月13日担任本基金的基金经理。
6.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胡喆女士,总经理助理、首席投资官、特定资产投资总监;
韩海平先生,总经理助理、固定收益部负责人、混合资产投资部总监、基金经理;
范楷先生,总经理助理、多策略与组合投资部总监;
提云涛先生,量化投资总监、基金经理;
王睿先生,权益投资部总监、基金经理;
吴昊先生,研究部总监、基金经理;
江峰先生,投行部副总监、基金经理;
董越先生,交易总监。
上述人员之间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
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