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吴鼎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基金合同
基金管理人:东吴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〇年四月
目录
第一部分 前言 ...................................................................................................................................... 1
第二部分 释义 ...................................................................................................................................... 2
第三部分 基金的基本情况 ................................................................................................................... 6
第四部分 基金的分级........................................................................................................................... 7
第五部分 基金份额的发售 ................................................................................................................. 12
第六部分 基金备案 ............................................................................................................................ 14
第七部分鼎利 A 的基金份额折算 ..................................................................................................... 15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 16
第九部分 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 27
第十部分 分级运作周期届满时的基金份额转换 ............................................................................. 29
第十一部分 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 31
第十二部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37
第十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和程序 ............................................................. 43
第十四部分 基金的托管..................................................................................................................... 45
第十五部分 基金份额的登记 ............................................................................................................. 46
第十六部分 基金的投资..................................................................................................................... 47
第十七部分 基金的财产..................................................................................................................... 53
第十八部分 基金资产估值 ................................................................................................................. 54
第十九部分 基金费用与税收 ............................................................................................................. 58
第二十部分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 60
第二十一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62
第二十二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 63
第二十三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 69
第二十四部分 违约责任..................................................................................................................... 71
第二十五部分 争议的处理和适用的法律 ......................................................................................... 72
第二十六部分 基金合同的效力 ......................................................................................................... 73
第二十七部分 其他事项..................................................................................................................... 74
第二十八部分 基金合同内容摘要 ..................................................................................................... 75
第一部分 前言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1、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是保护投资人合法权益,明确基金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规范基
金运作。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
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
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3、订立本基金合同的原则是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投资人合法权益。
二、基金合同是规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基本法律文件,其他与基金相关的
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任何文件或表述,如与基金合同有冲突,均以基金合同
为准。基金合同当事人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投资人自依本基金
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
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
三、证券投资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并经中国
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核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核准,并不表明其
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投资
于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本基金合同之外披露涉及本基金的信息,其内容涉及界定基
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如与基金合同有冲突,以基金合同为准。
五、本基金合同关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编制、披露及更新等内容,将不晚于2020年9月1
日起执行。
第二部分 释义
在本基金合同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东吴鼎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3年期届满并转换
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后,指东吴鼎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2、基金管理人:指东吴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或本基金合同:指《东吴鼎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本基金合
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东吴鼎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
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指《东吴鼎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7、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东吴鼎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
(本基金合同关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编制、披露及更新等内容,将不晚于2020年9月1日起执
行)
8、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东吴鼎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9、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司法解释、行政
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10、《基金法》: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
过,自 2004 年 6 月 1 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
修订
11、《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1 年 6 月 9 日颁布、同年 10 月 1 日
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9 年7 月26 日颁布、同年 9 月 1日实施的《公开募
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04 年 6 月 29 日颁布、同年 7 月 1 日实施的《证券投资
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流动性风险规定》:指中国证监会2017年8月31日颁布、同年10月1日实施的《公
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5、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6、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17、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体,
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8、个人投资人: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9、机构投资人: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登记并存续
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20、投资人:指个人投资人、机构投资人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人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
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1、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22、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办理基金份额
的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3、销售机构:指东吴基金管理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取得基金代销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代理协议,代为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
机构
24、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人基金账户
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5、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东吴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接受东
吴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26、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基金份额
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7、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构买卖基金的基
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28、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基金管理人向
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期
29、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产清算完毕,清
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0、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不得超过 3 个月
31、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2、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3、T 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开放日
34、T+n 日:指自 T 日起第 n 个工作日(不包含 T 日)
35、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36、《业务规则》:指《东吴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是规范基金管理人
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37、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38、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份额
的行为
39、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
为现金的行为
40、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本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规定的条件,
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
额的行为
41、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购日、扣款金额
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基金申购申
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2、巨额赎回:指基金分级运作周期内,在鼎利A 的单个开放日,鼎利A净赎回申请(赎回
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
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日鼎利A 总份额的10%;基金分级运作周期届满并转型为上市开放
式基金(LOF)后,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
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本基金总
份额的10%
43、元:指人民币元
44、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息、已
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45、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申购款及其他资
产的价值总和
46、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47、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48、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
值的过程
49、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站(包
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50、不可抗力:指本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
51、基金份额分级:指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3 年内,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划分为鼎利 A、鼎利 B
份额
52、鼎利 A:指东吴鼎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之鼎利 A 份额。鼎利A 根据基金合同的规
定获取约定收益,并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每满 6 个月开放一次
53、开放日:指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3 年内,鼎利 A 开放申购、赎回之日(第六个开放日仅
开放赎回,不开放申购),即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每满6 个月的最后一个工作日。因不可抗力
或其他情形致使鼎利 A 无法按时开放申购、赎回,其开放日为该影响因素消除之日的下一个工作
日;基金合同生效后 3 年期届满并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后,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
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
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54、鼎利 B:指东吴鼎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之鼎利 B 份额。鼎利B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
日起 3 年内封闭运作,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本基金在扣除鼎利 A 的应计收益后的全部
剩余收益归鼎利 B 享有,亏损以鼎利 B 的资产净值为限由鼎利 B 优先承担
55、分级运作周期的届满日:指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后 3 年的对应日,如该对应日为非工作
日,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与鼎利 B 的封闭期届满日相同
56、分级运作周期届满时的基金转换:指基金分级运作周期届满,本基金将按照基金合同约
定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的行为。转换后的基金名称变更为“东吴鼎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
金(LOF)”
57、上市交易所:指深圳证券交易所
58、场外:指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外的销售机构办理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认购、申购和赎回的
场所。通过该等场所办理基金份额的认购、申购、赎回也称为场外认购、场外申购、场外赎回
59、场内:指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内具有相应业务资格的会员单位利用交易所开放式基金交
易系统办理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认购、申购、赎回和上市交易的场所。通过该等场所办理基金份额
的认购、申购、赎回也称为场内认购、场内申购、场内赎回
60、上市交易:指投资人通过场内会员单位以集中竞价的方式买卖基金份额的行为
61、注册登记系统: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放式基金登记结算系统
62、证券登记结算系统: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证券登记结算系统
63、系统内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持有的基金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内不同销售机构
(网点)之间或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内不同会员单位(席位)之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64、跨系统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持有的基金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和证券登记结算
系统之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65、基金份额参考净值:指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3 年内,基金管理人在计算基金资产净值的
基础上,采用“虚拟清算”原则分别计算并公告鼎利 A和鼎利 B 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其中,鼎利
A 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计算日不包括鼎利 A 的开放日和鼎利 B 的封闭期届满日。基金份额参考净
值是对两级基金份额价值的一个估算,并不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可获得的实际价值。
66、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理价格予以
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10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
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
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第三部分 基金的基本情况
一、基金名称
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3年内,基金的名称为“东吴鼎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本基金的基
金份额分为鼎利A、鼎利B 两级份额;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3 年期届满,本基金转型为上市开放
式基金(LOF),基金名称变更为“东吴鼎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二、基金的类别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三、基金的运作方式
契约型。
基金合同生效日起3 年内,鼎利A 每满6个月开放一次,接受申购、赎回,第六个开放日只
接受赎回,不接受申购;鼎利B 封闭运作并上市交易。鼎利A 和鼎利B 的基金资产合并运作。
基金分级运作周期届满后,本基金转型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
四、基金份额分级
基金合同生效日起3 年内,本基金通过基金收益分配的安排,将基金份额分成预期收益与风
险不同的两个级别,即鼎利A份额和鼎利B份额,两级份额的配比原则上不超过7:3。
有关本基金基金份额分级的规定详见本基金合同第四部分。
五、基金的投资目标
在控制风险和保持资产流动性的前提下,通过对债券组合久期、期限结构、债券品种的主动
式管理,力争提供稳健的投资收益。
六、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
本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为 2 亿份。
七、基金份额面值和认购费用
本基金鼎利 A 和鼎利 B 的发售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
本基金认购费率最高不超过 5%,具体费率按招募说明书的规定执行。
八、基金存续期限
不定期
第四部分 基金的分级
一、概要
基金合同生效日起3 年内,本基金通过基金收益分配的安排,将基金份额分成预期收益与风
险不同的两个级别,即鼎利A基金份额和鼎利B基金份额。除收益分配、基金合同终止时的基金
清算财产分配和基金转换运作方式时的基金份额折算外,每份鼎利A和每份鼎利B享有同等的权
利和义务。
鼎利A和鼎利B分别募集并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比例进行初始配比,鼎利A 和鼎利B 的基金
资产合并运作。
二、基金份额的配比
鼎利A与鼎利B两级基金的基金份额的初始配比不高于7:3。
基金合同生效日起3 年内,鼎利A将于鼎利A的开放日接受基金投资人的集中申购、赎回,
鼎利B封闭运作并上市交易。
鼎利A的每个折算日,基金管理人将对鼎利A进行基金份额折算,鼎利A的基金份额净值调
整为1.000元,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鼎利A份额数按折算比例相应增减。
开放日结束后,两级基金的份额配比将根据申购份额与赎回份额实际成交确认情况重新进行
确定。在每次开放日后,根据鼎利A份额折算和申购、赎回情况可能会出现两级份额配比大于或
小于7:3的情形。
三、鼎利A的运作
1、收益率
鼎利A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获取约定收益,其收益率将在每个开放日设定一次并公告。计算
公式为:
鼎利A约定年收益率=一年期银行定期存款利率×0.7+6个月Shibor×0.5。
其中,计算鼎利A首个约定年收益率的一年期银行定期存款利率指基金合
同生效之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并执行的金融机构人民币一年期定期存款基准利率,6个月
Shibor利率为发行当月第一个交易日6M Shibor利率;上海银行间同业拆放利率(Shanghai
Interbank Offered Rate,简称Shibor),以位于上海的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为技术平台计算、
发布并命名,是由信用等级较高的银行组成报价团自主报出的人民币同业拆出利率计算确定的算
术平均利率,是单利、无担保、批发性利率。目前,对社会公布的Shibor品种包括隔夜、1周、2
周、1个月、3个月、6个月、9个月及1年。Shibor广泛被银行协议存款、银行理财产品、债券回
购等投资工具采用为业绩基准,被认为是较市场化的利率基准。本基金鼎利A采用6个月Shibor
作为约定收益率的组成,其封闭周期与鼎利A相同。
鼎利A约定年收益率公式中系数由历史数据模拟得出,系数选择标准为贴近同期银行理财产
品的发行利率。
其后鼎利A每个开放日,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开放日首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并执行的金融机构
人民币一年期定期存款基准利率以及开放日所在月份第一个交易日的6个月Shibor利率重新调整
鼎利A的约定年收益率。
鼎利A的约定收益采用单利计算,鼎利A的年收益率计算按照四舍五入的方法保留到小数点
后第2位。
本基金净资产优先分配予鼎利A份额的本金及约定应得收益,剩余净资产分配予鼎利B份额;
在分级运作周期内每个折算日,如本基金净资产等于或低于鼎利A份额的本金及约定应得收益的
总额,本基金净资产全部分配予鼎利A份额后,仍存在额外未弥补的鼎利A份额本金及约定收益
总额的差额,则不再进行弥补。
基金管理人并不承诺或保证每个折算日鼎利A份额持有人的约定应得收益,即如在分级运作
周期间本基金资产出现极端损失情况下,鼎利A份额仍可能面临无法取得约定应得收益乃至投资
本金受损的风险。
2、开放日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3年内,鼎利A的开放日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每满6个月的
最后一个工作日,接受投资人的申购、赎回。第六个开放日只接受赎回,不接受申购。
因不可抗力或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致使基金无法按时开放申购、赎回的,开放日为不可
抗力或其他情形影响因素消除之日的下一个工作日。
具体的开放日规定详见招募说明书或以基金管理人届时的公告为准。
3、基金份额折算
(1)折算日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3年内,鼎利A的基金份额折算日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每满6
个月的最后一个工作日。鼎利A的基金份额折算日与开放日为同一个工作日。
(2)折算对象
基金份额折算基准日登记在册的鼎利A所有份额。
(3)折算频率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每满6个月折算一次。
(4)折算方式
折算日日终,鼎利A的基金份额净值调整为1.000 元,折算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鼎利A
的份额数按照折算比例相应增减。
鼎利A的基金份额折算公式如下:
鼎利A的折算比例=折算日折算前鼎利A的基金份额净值/1.000
鼎利A经折算后的份额数=折算前鼎利A的份额数×鼎利A的折算比例
鼎利A经折算后的份额数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折算后的份额数以注册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在实施基金份额折算时,折算日折算前鼎利A的基金份额净值、鼎利A的折算比例的具体计
算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5)基金份额折算期间的基金业务办理
为保证基金份额折算期间本基金的平稳运作,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
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业务规定暂停鼎利B的上市交易等业务,具体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
布的相关公告。
(6)基金份额折算的公告
1)基金份额折算方案须最迟于实施日前2日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介和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并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基金份额折算结束后,基金管理人应在2日内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介和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4、规模限制
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3年内的每个开放日,鼎利A与鼎利B的份额配比原则上不超过7:3。具
体规模限制及其控制措施见招募说明书、发售公告以及基金管理人发布的其他相关公告。
四、鼎利B的运作
1、鼎利B封闭运作,封闭期内不接受申购与赎回。
鼎利B的封闭期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至3年后对应日止。如该对应日为非工作日,则顺
延至下一个工作日。
2、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3 个月内,在符合基金上市交易条件下,鼎利B将申请在深圳证券
交易所上市交易。
3、本基金在扣除鼎利A的应计收益后的全部剩余收益归鼎利B享有,亏损以鼎利B的资产净
值为限由鼎利B优先承担。
五、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T日基金份额净值=T日闭市后的基金资产净值/T日日终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
基金分级运作周期内,T日日终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为T日日终鼎利A和鼎利B的份额总额;
基金分级运作周期届满转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后,T日日终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为该上市开
放式基金份额总额。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4位,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由此
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T+1日内公告。如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
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六、鼎利A和鼎利B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按照上述本基金资产及收益分配规则,在基金分级运作周期内鼎利A的开放日计算鼎利A的
基金份额净值;在鼎利B的封闭期届满日分别计算鼎利A与鼎利B的基金份额净值。
设第T日为分级运作周期内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日,Ta为自鼎利A份额上一次折算日(若之
前尚未进行折算,则为基金成立日)至T日的运作天数,NVT为T日闭市后的基金资产净值,Fa
为T日鼎利A的份额余额,Fb为T日鼎利B的份额余额,NAVa为第T日鼎利A的基金份额净值,
NAVb为第T日鼎利B的基金份额净值,Ra为鼎利A约定年收益率,Y为分级运作周期内运作当
年实际天数,即鼎利A上一次折算日(如T日之前无折算日,则为基金成立日)所在年度的实际
天数。在分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