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达澳银鑫安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更新)
基金管理人:信达澳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〇年四月
信达澳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新)
重要提 示
信达澳银稳定增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于 2011 年 11 月 4 日经中国证监会
证监许可【2011】1750 号文核准募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本基金基金合同已于
2012 年 5 月 7 日生效,基金管理人于该日起正式开始对基金财产进行运作管理。
根据《信达澳银稳定增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信达澳银稳定
增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 3 年期届满,信达澳银稳定增利分级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自动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后,基金名称为“信达澳
银稳定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2016 年 7 月 22 日基金管理人经营管理委员会同意将“信达澳银稳定增利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LOF)”的基金名称变更为“信达澳银鑫安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2016 年 12 月 5 日至 2016 年 12 月 23 日 17:00 止,信达澳银稳定增
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以通讯方式召开,大会讨论通
过了信达澳银稳定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的转型议案,内容包括调整该
基金的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投资策略、估值方法以及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
监会的有关规定修订基金合同等,并更名为“信达澳银鑫安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上述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事项已于 2016 年 12 月 26 日通过,并于
2016 年 12 月 27 日起《信达澳银鑫安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生
效,《信达澳银稳定增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同时失效,信达澳银
稳定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正式变更为信达澳银鑫安债券型证券投资基
金(LOF)(以下简称“本基金”),本基金当事人将按照《信达澳银鑫安债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
基金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
监会变更注册,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的变更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
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基金管理人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资
者在投资本基金前,应全面了解本基金的产品特性,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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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性判断市场,对认购基金的意愿、时机、数量等投资行为作出独立决策,获得基
金投资收益,亦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包括:因整体政治、经济、社会
等环境因素对证券价格产生影响而形成的系统性风险,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
险,由于基金投资人连续大量赎回基金产生的流动性风险,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
实施过程中产生的基金管理风险等。
本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中小企业私募债是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由非上市
中小企业采用非公开方式发行的债券。由于不能公开交易,一般情况下,交易不活
跃,潜在较大流动性风险。当发债主体信用质量恶化时,受市场流动性所限,本基
金可能无法卖出所持有的中小企业私募债,由此可能给基金净值带来更大的负面影
响和损失。
本基金是债券型基金,属于证券投资基金中较低风险的基金品种,长期风险收
益特征高于货币市场基金,低于股票基金、混合基金。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
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进行投资决策前,请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及基
金合同。
本基金本次招募说明书所载内容截止日为 2020 年 3 月 18 日,所载财务数据
和净值表现截至 2019 年 12 月 31 日(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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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重要提 示...............................................................................................................................................1
一、绪言........................................................................................................................................................1
二、释义........................................................................................................................................................1
三、基金管理人............................................................................................................................................6
四、基金托管人..........................................................................................................................................22
五、相关服务机构......................................................................................................................................26
六、基金的历史沿革和存续......................................................................................................................34
七、基金的上市交易..................................................................................................................................35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36
九、基金的投资..........................................................................................................................................47
十、基金的业绩..........................................................................................................................................58
十一、基金财产..........................................................................................................................................61
十二、基金资产估值..................................................................................................................................62
十三、基金收益与分配.............................................................................................................................. 68
十四、基金的费用与税收..........................................................................................................................69
十五、基金的会计与审计..........................................................................................................................71
十六、基金的信息披露.............................................................................................................................. 72
十七、风险揭示..........................................................................................................................................78
十八、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81
十九、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83
二十、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84
二十一、其他应披露事项..........................................................................................................................85
二十二、备查文件......................................................................................................................................85
附件一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87
附件二 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 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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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绪言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
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
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
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
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
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
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规定》”)及其他有关
规定以及《信达澳银鑫安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
国证监会变更注册。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投
资者取得依基金合同所发行的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本基金基金合
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
按照《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销售办法》、《流动性风险规定》、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者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信达澳银鑫安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
合同》。
二、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信达澳银鑫安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2.基金管理人:指信达澳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或《基金合同》:指《信达澳银鑫安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基金合同》及对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基金合同由《信达澳银稳定增
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订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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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信达澳银鑫安债
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该
托管协议由《信达澳银稳定增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修订而成
6.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指《信达澳银鑫安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7.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
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8.《基金法》: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五次会议通过,2012 年 12 月 28 日经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三十次会议修订,自 2013 年 6 月 1 日起实施,并经 2015 年 4 月 24 日第十二
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
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9.《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3 年 3 月 15 日颁布、同年 6 月 1 日实施
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9 年 7 月 26 日颁布、同年 9 月 1
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
的修订
11.《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4 年 7 月 7 日颁布、同年 8 月 8 日实施
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流动性风险规定》:指中国证监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颁布、同年 10 月
1 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
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4.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15.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
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6.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7.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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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法注册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
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18.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现行有效的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
中国境内合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19.投资人: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
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0.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
人
21.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
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2.销售机构:指信达澳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
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
服务代理协议,代为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以及可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
系统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会员单位。其中可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本
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必须是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
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认可的、可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本基金
销售业务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
23.注册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
包括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注册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
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
等
24.注册登记机构:指办理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本基金的注册登记机构为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25.基金账户:指注册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
人所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6.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
构买卖基金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27.基金合同生效日:指《信达澳银鑫安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
同》的生效日期;基金合同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加盖公章以及双方法定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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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自信达澳银稳定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信达澳银稳定增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
金基金合同》同日起失效
28.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
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29.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0.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1.T 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
开放日
32.T+n 日:指自 T 日起第 n 个工作日(不包含 T 日)
33.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34.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35.业务规则:指《信达澳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以及
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发布实施的相关业务规则和实
施细则
36.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37.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
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38.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
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
管理人管理的、且由同一注册登记机构办理注册登记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39.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
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包括系统内转托管和跨系统转托管
40.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
购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
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1.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
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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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42.元:指人民币元
43.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
行存款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44.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
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45.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46.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47.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
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48.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信达澳银鑫安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产
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
49.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
无法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
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
股票、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
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50.上市交易所:指深圳证券交易所
51.场外:指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外的销售机构办理本基金基金份额的
认购、申购和赎回的场所。通过该等场所办理基金份额的认购、申购、赎
回也称为场外认购、场外申购、场外赎回
52.场内:指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内具有相应业务资格的会员单位利用
交易所开放式基金交易系统办理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认购、申购、赎回和上
市交易的场所。通过该等场所办理基金份额的认购、申购、赎回也称为场
内认购、场内申购、场内赎回
53.上市交易:指投资人通过场内会员单位以集中竞价的方式买卖基金
份额的行为
54.注册登记系统: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放式基金登记
结算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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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证券登记结算系统: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证券登记结算系统
56.系统内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持有的基金份额在注册登记系
统内不同销售机构(网点)之间或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内不同会员单位(交
易单元)之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57.跨系统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持有的基金份额在注册登记
系统和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之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58.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以下
简称“指定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指定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
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59.不可抗力:指基金合同当事人无法预见、无法抗拒、无法避免且在基金
合同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签署之日后发生的,使基金合同当事人无法全部
或部分履行基金合同的任何事件,包括但不限于洪水、地震及其他自然灾害、战
争、骚乱、火灾、政府征用、没收、恐怖袭击、传染病传播、法律法规变化、突
发停电或其他突发事件、证券交易所非正常暂停或停止交易
三、基金管理人
(一) 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 称:信达澳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 所: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科苑南路(深圳湾段)3331 号阿里巴巴大
厦 N1 座第 8 层和第 9 层
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科苑南路(深圳湾段)3331 号阿里巴巴大
厦 T1 座第 8 层和第 9 层
邮政编码:518054
成立日期:2006 年 6 月 5 日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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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6】071 号
法定代表人:祝瑞敏
电话:0755-83172666
传真:0755-83199091
联系人:郑妍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和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壹亿元
股本结构: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出资 5400 万元,占公司总股本的 54%;
康联首域集团有限公司(Colonial First State Group Limited)出资 4600 万元,
占公司总股本的 46%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二) 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情况
截至日期:2020 年 3 月 18 日
1、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1) 信达澳银转型创新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2) 信达澳银新能源产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3) 信达澳银中证沪港深高股息精选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
(4)信达澳银先进智造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2、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1) 信达澳银精华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 信达澳银领先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3) 信达澳银中小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4) 信达澳银红利回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5) 信达澳银产业升级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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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信达澳银消费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7) 信达澳银新目标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8) 信达澳银新财富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9) 信达澳银健康中国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10)信达澳银新征程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11)信达澳银新起点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12)信达澳银核心科技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13)信达澳银量化多因子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14)信达澳银量化先锋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3、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1) 信达澳银稳定价值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2) 信达澳银鑫安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3) 信达澳银信用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4) 信达澳银安益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5) 信达澳银安盛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4、货币市场基金
(1) 信达澳银慧管家货币市场基金
(2) 信达澳银慧理财货币市场基金
(三) 主要人员情况
1、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董事:
祝瑞敏,董事长,中国人民大学管理学博士,高级会计师。2008 年 7 月至
2012 年 4 月历任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财务部总经理、公司助理总经理、公司
副总经理,2012 年 4 月至 2019 年 4 月任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首席财务
官。2019 年 4 月任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党委副书记,2019 年 9 月任信达证
券股份有限公司党委副书记、董事、总经理。2019 年 12 月 15 日起兼任信达澳
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潘广建先生,副董事长,英国伯明翰大学工商管理硕士,加拿大注册会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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师。曾任职于德勤会计师事务所稽核部、香港期货交易所监察部,1997 年起历
任山一证券分析员、香港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助理经理、香港强制性公
积金计划管理局经理、景顺亚洲业务发展经理、景顺长城基金管理公司财务总
监、AXA 国卫市场部助理总经理、银联信托有限公司市场及产品部主管。2007
年 5 月起任首域投资(香港)有限公司中国业务开发董事并于同年兼任信达澳
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事至 2016 年 5 月 13 日。2016 年 5 月 14 日起兼任信达
澳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2019 年起任澳大利亚联邦银行信达澳银董事,
2019 年 12 月 5 日兼任信达澳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董事长。
朱永强先生,董事,浙江大学工学硕士,长江商学院高级管理人员工商管
理硕士。2004 年 12 月至 2010 年 1 月历任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总裁助
理、副总裁,2010 年 1 月至 2012 年 11 月任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经纪业务发
展管理委员会董事总经理,2012 年 11 月至 2016 年 10 月任中国银河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经纪业务线业务总监,兼任经纪管理总部总经理。2016 年 10 月至 2019
年 10 月任前海开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执行董事长兼首席执行官。2019 年 12 月
5 日起任信达澳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2019 年 12 月 31 日起任信达澳银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
刘治海先生,独立董事,全国律师协会公司法专业委员会委员,北京市人
大立法咨询专家,中国政法大学法学硕士,历任江苏省盐城市政法干校教师,
首都经贸大学经济系讲师,自 1993 年 2 月起担任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高级
合伙人。2015 年 5 月 8 日起兼任信达澳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张宏先生,独立董事,北京大学光华管理学院工商管理硕士,高级经济师。
1987 年 9 月至 1997 年 1 月历任中国建设银行总行信托投资公司证券部副总经
理、国际业务部副总经理,1997 年 1 月至 2009 年 5 月任北京国利能源投资有
限公司副总经理,2009 年 5 月起历任华澳国际信托有限公司总裁、董事长、监
事长。2019 年 4 月 9 日起兼任信达澳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刘颂兴先生,独立董事,香港中文大学工商管理硕士。历任 W.I.Carr(远
东)有限公司投资分析师,霸菱国际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投资分析师、投资经理,
纽约摩根担保信托公司 Intl 投资管理副经理,景顺亚洲有限公司投资董事,汇丰
资产管理(香港)有限公司(2005 年 5 月起改组为汇丰卓誉投资管理公司)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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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董事,中银保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投资董事,新鸿基地产有限公司企业策划
总经理,中国平安资产管理(香港)有限公司高级副总裁兼股票投资董事,中
国国际金融(香港)有限公司资产管理部执行董事,Seekers Advisors(香港)
有限公司执行董事兼投资总监。2012 年 6 月 19 日起担任广发资产管理(香港)
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2011 年 12 月起兼任信达澳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独立董
事。
执行监事:
郑妍女士,中国农业大学管理学硕士,现任监察稽核部总监。2007 年 5 月
加入信达澳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客户服务部副总经理、监察稽核部副总
经理、监察稽核总监助理。自 2015 年 1 月起兼任信达澳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职
工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
朱永强先生,总经理,浙江大学工学硕士,长江商学院高级管理人员工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