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公告基本信息
基金名称 平安大华鼎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简称 平安大华鼎越混合(场内简称:平安鼎越)
基金主代码 167002
基金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
基金合同生效日 2016 年 9 月 20 日
基金管理人名称 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名称 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公告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其配套法规、《平安大华鼎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基金合同》、《平安大华鼎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等
申购起始日 2018 年 7 月 18 日
赎回起始日 2018 年 7 月 18 日
定期定额投资起始日 2018 年 7 月 18 日
注:自 2018 年 6 月 20 日起,本基金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基金名称变更为“平安大华鼎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本基金的场内基金简称及基金代码不变。
2. 日常申购、赎回及定期定额投资的办理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及定期定额投资,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3. 日常申购业务
3.1 申购金额限制
(1)场外申购基金,首次申购单笔最低申购金额为 100 元(含申购费,下同),追加申购单笔最低申购金额为 100 元。
(2)通过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且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风险控制要求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场内申购基金,单笔申购最低金额为 100 元或其整数倍。
(3)投资者可多次申购,对单个投资者的累计持有份额不设上限限制。但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数不得达到或超过基金份额总数的 50%(在基金运作过程中因基金份额赎回、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基金管理人委托的登记机构技术条件不允许等基金管理人无法予以控制的情形导致被动达到或超过 50%的除外)。
(4)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具体请参见相关公告。
(5)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6)实际操作中,以各销售机构的具体规定为准。
3.2 申购费率
(1)本基金申购费率随申购金额的增加而递减,最高申购费率不超过 1.5%。投资人在一天之内如果有多笔申购,适用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本基金的场外申购费率如下:
申购金额区间 申购费率
50 万元以下 1.5%
50 万元(含)以上 200 万元以下 1.0%
200 万元(含)以上 500 万元以下 0.6%
500 万元(含)以上 1000 元/笔
注:投资者通过基金管理人网上直销系统、直销柜台申购本基金实行优惠费率,详见基金管理人公告;部分代销机构如实行优惠费率,请投资人参见代销机构公告。
本基金的场内申购费率由场内代销机构参照场外申购费率执行。
本基金的申购费用由投资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登记等各项费用。
(2)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调整申购费率或收费方式,最新的
申购费率或收费方式在招募说明书(更新)或相关公告中列示。费率或收费方式如发生变更,基金管理人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3)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销售费率。
3.3 其他与申购相关的事项
(1)申购以金额申请,遵循“未知价”原则,即申购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投资者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本基金的场内申购时,需遵守深圳证券交易所和登记机构的相关业务规则。若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登记机构对申购、赎回业务等规则有新的规定,按新规定执行;
(3)当日的申购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投资人通过场外申购应使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的深圳开放式基金账户,通过场内申购应使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开立的证券账户
(人民币普通股票账户和证券投资基金账户)
(5)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3)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基金管理人认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5)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或发生其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或登记机构的异常情况导致基金销售系统、基金登记系统或基金会计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7)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 50%,或者变相规避 50%集中度的情形时。
8)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
9)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 1)、2)、3)、5)、6)、8)、9)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投资者的申购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全部或部分拒绝的,被拒绝的申购款项本金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4. 日常赎回业务
4.1 赎回份额限制
(1)每个场外交易账户最低持有基金份额余额为 50 份,若某笔赎回导致某一场外销售机构的某一交易账户的基金份额余额少于 50 份时,余额部分基金份额必须一同赎回。
(2)基金份额持有人办理基金份额场内赎回时,赎回份额必须是整数份额。
(3)对于场内赎回及持有场内基金份额的数量限制,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业务规则有规定的,从其最新规定办理。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赎回份额和最低基金份额余额等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4)实际操作中,以各销售机构的具体规定为准。
4.2 赎回费率
(1)本基金场内份额和场外份额的赎回费为
1)本基金场内份额的赎回费为:持有期少于 7 天的,场内赎回费为 1.50%,且全额计入基金财产;持有期大于等于 7 天的,场内赎回费为 0.50%,赎回费归入基金财产的比例不得低于赎回费总额的 25%。
2)本基金场外份额的赎回费为:
持有期(日) 费率
持有期<7 1.5%
7<=持有期<30 0.75%
30<=持有期<365 0.50%
365<=持有期<730 0.25%
730<=持有期 0%
场外赎回费用由基金赎回人承担,在场外赎回的份额,对份额持有期限小于 30 个自然日的,赎回费用全部归基金财产,对份额持有期限小于 3 个自然月的,赎回费用的 75%归基金财产,对份额持有期限小于 6 个自然月的,赎回费用的 50%归基金财产,对份额持有期限大于等于 6 个自然月的,赎回费用的 25%归基金财产,其余用于支付市场推广、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前述一个自然月按 30 个自然日计算)。
(2)投资者份额持有时间记录规则以登记结算机构最新业务规则为准,具体持有时间以登记结算机构系统记录为准。
(3)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调整赎回费率或收费方式,最新的赎回费率或收费方式在招募说明书(更新)或相关公告中列示。费率或收费方式如发生变更,基金管理人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4)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销售费率。
4.3 其他与赎回相关的事项
(1)赎回以份额申请,遵循“未知价”原则,即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场外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人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顺序赎回;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投资者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本基金的场内赎回时,需遵守深圳证券交易所和登记机构的相关业务规则。若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登记机构对赎回业务等规则有新的规定,按新规定执行;
(5)投资人通过场外赎回应使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的深圳开放式基金账户,通过场内赎回应使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开立的证券账户
(人民币普通股票账户和证券投资基金账户);
(6)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3)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5)继续接受赎回申请将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时,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
6)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
7)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 1)、2)、3)、5)、6)、7)项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若出现上述第 4)项所述情形,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
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对于场内赎回申请,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有关规定办理。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5. 定期定额投资业务
“定期定额投资业务”是基金申购业务的一种方式。投资者可以通过销售机构提交申请,约定每期扣款时间、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者指定资金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基金申购业务。投资者在办理基金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的同时,仍然可以进行日常申购、赎回业务。
(1)扣款日期和扣款金额
投资者应遵循销售机构的规定并与销售机构约定每期固定扣款日期,若遇非基金申购开放日则实际扣款日顺延至基金下一申购开放日。投资者可与销售机构约定每期固定扣款金额,投资者投资基金管理人“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每期扣款金额最低不少于人民币 100 元。实际操作中,以各销售机构的具体规定为准。
(2)交易确认
基金申购申请日为每期实际扣款日,以每期实际扣款日(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计算申购份额。基金份额将在 T+1 工作日确认成功后直接计入投资者的基金账户内,投资者可于 T+2 工作日起到各销售网点查询申购确认结果。
(3)变更和终止
投资者办理“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的变更和终止,须携带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及相关凭证到原办理该业务网点申请办理,办理程序遵循各销售机构的规定。
(4)办理机构
本公司直销渠道开放本基金的定期定额投资业务。其他销售机构开通本基金定投业务的时间以销售机构相关公告为准,本公司可不再特别公告,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各销售机构开通上述业务的公告或垂询有关销售机构。
(5)定期定额投资费率优惠活动的说明
投资者通过基金管理人网上直销渠道定投申购本基金如实行优惠费率,详见基金管理人公告;其他销售机构如实行定投申购优惠费率,以销售机构为准,请投资人参见其他销售机构公告。
6. 基金销售机构
6.1 场外销售机构
(1)直销机构
名称: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中心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益田路 5033 号平安金融中心 34 层
电话:0755-22627627
8
传真:0755-23990088
联系人:郑权
网址:www.fund.pingan.com
客户服务电话:400-800-4800
(2)网上交易
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上交易
网址:www.fund.pingan.com
联系人:张 勇
客户服务电话:400-800-4800
(3)其他场外销售机构
1)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3)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 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5)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6) 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7)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8)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9)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10) 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11)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12) 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
13) 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14) 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15) 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16) 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17) 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18) 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
19) 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1) 南京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2) 大同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23) 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4) 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5) 恒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6) 申万宏源西部证券有限公司
27) 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8) 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9) 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30) 华鑫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31) 联讯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32) 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33) 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34) 首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35) 开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36) 奕丰金融服务(深圳)有限公司
37) 上海云湾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38) 中信期货有限公司
39) 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40) 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41) 深圳新兰德证券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42) 北京增财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43) 上海联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44) 一路财富(北京)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45) 北京虹点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46) 上海陆金所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47) 深圳富济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48) 上海万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6.2 场内销售机构
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且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及其指定的登记结算机构认可的会员单位。
7. 基金份额净值公告/基金收益公告的披露安排
本基金在每个交易日的次日,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市的证券交易所、基金销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交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敬请投资者留意。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8. 其他需要提示的事项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人交付申购款项,申购成立,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赎回生效。投资人赎回申请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将在 T+7 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项。在发生巨额赎回或基金合同载明的其他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遇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通讯系统故障、银行数据交换系统故障或其它非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响业务处理流程,则赎回款顺延至上述情形消除后的下一个工作日划出。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业务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回申请日(T 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 T+1 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 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应在 T+2 日后(包括该日)及时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成功,则申购款项本金退还给投资人。
基金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购、赎回申请。申购、赎回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申购、赎回申请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否则,由此产生的任何损失由投资人自行承担。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业务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并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本公告仅对本基金开放日常申购、赎回和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的有关事项予以说明。投资者欲了解本基金的详细情况,请详细阅读本基金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投资者亦可拨打本基金管理人的全国统一客户服务电话 400-800-4800(免长途话费)咨询相关事宜。
风险提示: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投资有风险,敬请投资者在投资基金前认真阅读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基金法律文件,了解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并根据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选择适合自己的基金产品。
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8 年 7 月 1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