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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更好地满足投资者理财需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方正富邦中证保险主题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的相关约定,基金管理人方正富邦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经与基金托管人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决定自2023年3月27日起,方正富邦中证保险主题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增设C类基金份额,原基金份额转为A类基金份额,并相应修改《基金合同》和《方正富邦中证保险主题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以下简称“《托管协议》”)等法律文件相关条款。现将具体事宜公告如下:
一、增设C类基金份额类别
1、本基金在现有基金份额的基础上增设C类基金份额,原基金份额转为A类基金份额。
本基金A类份额已于2021年1月20日上市交易,C类份额不上市交易。
投资者可通过场外或场内两种方式对A类基金份额进行申购与赎回,可通过场外方式申购与赎回C类基金份额。
本基金A类和C类基金份额分别设置代码。其中,A类份额基金代码为:167301,C类份额基金代码为:018099。
2、申购费
C类基金份额不收取申购费。
3、赎回费
C类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对持续持有期少于7日的投资者收取不低于1.5%的赎回费,并将上述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具体见下表:
费用项 持有期限(Y) 收费标准
C类赎回费
Y<7日 1.50%
7日≤Y<30日 0.50%
Y≥30日 0
4、C类基金份额销售服务费
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按前一日C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的0.40%年费率计提。
二、重要提示
1、本基金《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的修改对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此次修改已经履行了规定的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上述修订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生效。
2、本次修改后的《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于本公告发布之日在本公司网站发布。《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修改要点详见附件1及附件2,本公司将对招募说明书和基金产品资料概要中的相关内容进行更新。
3、投资者可访问本公司网站(http://www.founderff.com/)或拨打全国免长途费的客户服务电话(400-818-0990)咨询相关情况。
风险提示: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投资者投资于本基金前应认真阅读本基金的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资料。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方正富邦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3年3月24日
附件1:《方正富邦中证保险主题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改对照表
章节 原基金合同条款 修改后条款
内容 内容
第二部
分释义
在本基金合同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
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37、跨系统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
将其持有的基金份额在登记结算系统和证
券登记系统之间进行转登记的行为
47、上市交易:指投资者通过场内会员
单位以集中竞价的方式买卖本基金基金份
额的行为
在本基金合同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
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37、跨系统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
将其持有的A类基金份额在登记结算系统
和证券登记系统之间进行转登记的行为
47、上市交易:指投资者通过场内会员
单位以集中竞价的方式买卖本基金A类基
金份额的行为
52、基金份额分类:指本基金根据申购
费、销售服务费收取方式的不同,将基金份
额分为不同的类别:A类基金份额和C类基
金份额。 两类基金份额分设不同的基金代
码,并分别公布基金份额净值
53、A类基金份额: 指在投资者申购时
收取申购费, 在赎回时根据持有期限收取
赎回费用, 但不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
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
54、C类基金份额: 指在投资者申购时
不收取申购费, 在赎回时根据持有期限收
取赎回费用, 且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
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
55、销售服务费:指从基金财产中计提
的,用于本基金市场推广、销售以及基金份
额持有人服务的费用
第三部
分
基金的
基本情
况
八、基金份额类别
本基金根据申购费、 销售服务费收取
方式的不同,将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
在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 收取申购
费用, 在赎回时根据持有期限收取赎回费
用, 但不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
务费的,称为A类基金份额;不收取申购费
用,在赎回时根据持有期限收取赎回费用,
且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
的,称为C类基金份额。 相关费率的设置及
费率水平在招募说明书及基金产品资料概
要中具体列示。
本基金A类和C类基金份额分别设置
代码。 由于基金费用的不同,本基金A类和
C类基金份额将分别计算并公告基金份额
净值。
投资人可自行选择申购的基金份额类
别。 本基金不同基金份额类别之间暂时不
得相互转换。 如后续开通此项业务的,无需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但调整前
基金管理人需及时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调整申购各类基金份额
的最低金额限制及规则。 在不违反法律法
规、 基金合同的约定以及对基金份额持有
人权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 根据
基金实际运作情况,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基
金管理人可根据实际情况, 经与基金托管
人协商,调整基金份额类别设置、对基金份
额分类办法及规则进行调整、 调整本基金
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变更收费方式
或者停止现有基金份额的销售等, 无需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须提前公告。
第六部
分基金
份额的
申购与
赎回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 投资者可通过场
外或场内两种方式对基金份额进行申购与
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基金份额场外申购与赎回的场所包括
基金管理人直销机构和基金管理人委托的
其他场外销售机构, 投资者可使用开放式
基金账户,通过基金管理人直销机构、其他
场外销售机构办理场外申购、赎回业务;基
金份额场内申购与赎回的场所为具有相应
资质的会员单位, 投资人使用深圳证券账
户,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场
内申购、赎回业务。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
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
回或者转换。 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
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 赎回或转换申请
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申购、赎
回的价格。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 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
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为
基准进行计算;
4、投资人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
统办理基金份额的场内申购、赎回业务时,
需遵守深圳证券交易所、 中国证券登记结
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业务规则。 若相关
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对场内申
购、赎回业务规则有新的规定,按新规定执
行。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1、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
到小数点后3位,小数点后第4位四舍五入,
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
在T+1日内公告。 遇特殊情况,经履行适当
程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2、 申购份额的计算及余额的处理方
式:本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详见《招募说明
书》。 本基金的申购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
定, 并在招募说明书及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中列示。 申购的有效份额为净申购金额除
以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有效份额单位为
份。 通过场外方式进行申购的,按四舍五入
的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由此产生的收
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通过场内方式
申购的, 申购份额计算结果先按四舍五入
的原则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 再采用截位
法保留到整数位, 整数位后小数部分的份
额对应的资金返还投资者。
3、赎回金额的计算及处理方式:本基
金赎回金额的计算详见《招募说明书》,赎
回金额单位为元。 本基金的赎回费率由基
金管理人决定, 并在招募说明书及基金产
品资料概要中列示。 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
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当日的基金份额净
值并扣除相应的费用,赎回金额单位为元。
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的方法, 保留
到小数点后2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
基金财产承担。
4、申购费用由投资人承担,不列入基
金财产。
6、本基金的申购费率、申购份额具体
的计算方法、赎回费率、赎回金额具体的计
算方法和收费方式由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
合同的规定确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
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 并最迟应于新的费
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
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七、申购和赎回的登记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采用分系统登记的
原则。 场外申购或通过跨系统转托管从场
内转到场外的基金份额, 登记在登记结算
系统持有人开放式基金账户下;场内申购、
上市交易买入或通过跨系统转托管从场外
转到场内的基金份额, 登记在证券登记系
统持有人证券账户下。
十一、 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
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2、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1日,基金管理
人应于重新开放日, 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基
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1
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 投资者可通过场
外或场内两种方式对A类基金份额进行申
购与赎回,可通过场外方式申购与赎回C类
基金份额。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基金份额场外申购与赎回的场所包括
基金管理人直销机构和基金管理人委托的
其他场外销售机构, 投资者可使用开放式
基金账户,通过基金管理人直销机构、其他
场外销售机构办理场外申购、 赎回业务;A
类基金份额场内申购与赎回的场所为具有
相应资质的会员单位, 投资人使用深圳证
券账户,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
理场内申购、赎回业务。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
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
回或者转换。 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
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 赎回或转换申请
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该类别基金份额申
购、赎回的价格。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 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
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各类基金份额净
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4、投资人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
统办理A类基金份额的场内申购、赎回业务
时,需遵守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
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业务规则。 若相
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
或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对场内
申购、赎回业务规则有新的规定,按新规定
执行。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1、 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均保留到小数点后3位, 小数点后第4位四
舍五入, 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
产承担。 T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
市后计算,并在T+1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
经履行适当程序, 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
告。
2、 申购份额的计算及余额的处理方
式:本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详见《招募说明
书》。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率由基
金管理人决定, 并在招募说明书及基金产
品资料概要中列示,C类基金份额不收取申
购费。 申购的有效份额为净申购金额除以
当日该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有效
份额单位为份。 通过场外方式进行申购的,
按四舍五入的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由
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通
过场内方式申购A类基金份额的,申购份额
计算结果先按四舍五入的原则保留到小数
点后两位,再采用截位法保留到整数位,整
数位后小数部分的份额对应的资金返还投
资者。
3、赎回金额的计算及处理方式:本基
金赎回金额的计算详见《招募说明书》,赎
回金额单位为元。 本基金的赎回费率由基
金管理人决定, 并在招募说明书及基金产
品资料概要中列示。 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
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当日的该类别基金
份额净值并扣除相应的费用, 赎回金额单
位为元。 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的方
法,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由此产生的收益
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4、A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用由投资人
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
6、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率、A
类和C类基金份额的申购份额具体的计算
方法、赎回费率、赎回金额具体的计算方法
和收费方式由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合同的
规定确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基金管
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
率或收费方式, 并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
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的
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七、申购和赎回的登记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采用分系统登记的
原则。 场外申购或通过跨系统转托管从场
内转到场外的A类基金份额,登记在登记结
算系统持有人开放式基金账户下; 场内申
购、 上市交易买入或通过跨系统转托管从
场外转到场内的A类基金份额,登记在证券
登记系统持有人证券账户下。场外申购的C
类基金份额登记在登记结算系统持有人开
放式基金账户下。
十一、 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
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2、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1日,基金管理
人应于重新开放日, 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基
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1
个开放日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第七部
分基金
份额的
上市交
易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将
根据有关规定, 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本
基金的基金份额上市交易。
三、上市交易的规则
本基金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上市交易
遵循 《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
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深
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交易和申购赎
回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
四、上市交易的费用
本基金上市交易的费用按照深圳证券
交易所相关规则及有关规定执行。
五、上市交易的行情揭示
本基金基金份额在深圳交易所挂牌交
易,交易行情通过行情发布系统揭示。 行情
发布系统同时揭示前一交易日的基金份额
净值。
六、上市交易的停复牌、暂停上市、恢
复上市和终止上市
本基金的停复牌、暂停上市、恢复上市
和终止上市按照相关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
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执行。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将
根据有关规定, 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本
基金的基金份额上市交易。本基金A类份额
已于2021年1月20日上市交易,C类份额不
上市交易。
三、上市交易的规则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在深圳证券交易
所的上市交易遵循 《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
投资基金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交
易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
交易和申购赎回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
四、上市交易的费用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上市交易的费用
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及有关规定
执行。
五、上市交易的行情揭示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在深圳交易所挂
牌交易,交易行情通过行情发布系统揭示。
行情发布系统同时揭示前一交易日的A类
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六、上市交易的停复牌、暂停上市、恢
复上市和终止上市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停复牌、暂停上
市、 恢复上市和终止上市按照相关法律法
规、 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
规定执行。
第八部
分基金
份额的
登 记 、
系统内
转托管
和跨系
统转托
管等其
他相关
业务
一、基金份额的登记
1、本基金的基金份额采用分系统登记
的原则。 场外申购或通过跨系统转托管从
场内转到场外的基金份额登记在登记结算
系统基金份额持有人开放式基金账户下;
场内申购的、 上市交易买入或通过跨系统
转托管从场外转到场内的基金份额登记在
证券登记系统基金份额持有人深圳证券账
户下;
2、 登记在证券登记系统中的基金份
额, 可以申请场内赎回或在本基金上市交
易后在二级市场卖出, 也可以在通过跨系
统转托管转至登记结算系统后申请场外赎
回;
3、 登记在登记结算系统中的基金份
额,可以申请场外赎回,也可以在通过跨系
统转托管转至证券登记系统后申请场内赎
回, 或在本基金上市交易后在二级市场卖
出。
三、跨系统转托管
1、跨系统转托管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
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登记结算系统和证券
登记系统之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一、基金份额的登记
1、本基金的基金份额采用分系统登记
的原则。 场外申购或通过跨系统转托管从
场内转到场外的A类基金份额登记在登记
结算系统基金份额持有人开放式基金账户
下;场内申购的、上市交易买入或通过跨系
统转托管从场外转到场内的A类基金份额
登记在证券登记系统基金份额持有人深圳
证券账户下;场外申购的C类基金份额登记
在登记结算系统持有人开放式基金账户
下;
2、 登记在证券登记系统中的A类基金
份额, 可以申请场内赎回或在本基金上市
交易后在二级市场卖出, 也可以在通过跨
系统转托管转至登记结算系统后申请场外
赎回;
3、 登记在登记结算系统中的A类基金
份额,可以申请场外赎回,也可以在通过跨
系统转托管转至证券登记系统后申请场内
赎回, 或在本基金上市交易后在二级市场
卖出。
三、跨系统转托管
1、跨系统转托管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
将持有的A类基金份额在登记结算系统和
证券登记系统之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本
基金A类基金份额在交易所上市交易,A类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进行跨系统转登记;C类
基金份额不在交易所上市交易,C类基金份
额持有人不能进行跨系统转登记。
第九部
分基金
合同当
事人及
权利义
务
一、基金管理人
(二)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
他有关规定, 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
限于:
(16) 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
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
料15年以上;
二、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简况
名称: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1012号
国信证券大厦16-26层
法定代表人:何如
成立时间:1994年6月30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96.12429377亿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 证监许可
[2013]1666号
(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
他有关规定, 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
限于: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
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的申
购、赎回价格;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
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15年以上;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
本基金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
权益。
一、基金管理人
(二)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
他有关规定, 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
限于:
(16) 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
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
料15年以上,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
定;
二、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简况
名称: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1012号
国信证券大厦16-26层
法定代表人:张纳沙
成立时间:1994年6月30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96.12亿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 证监许可
[2013]1666号
(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
他有关规定, 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
限于: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
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
的申购、赎回价格;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
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15年以上,法律
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
同一类别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
法权益。
第十部
分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或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表共同组
成。 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
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一、召开事由
1、 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
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
报酬标准(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或中国
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2、在不违背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
约定, 且对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
影响的前提下, 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 不需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及
其他应由基金承担的费用;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或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表共同组
成。 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同一类别每一
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一、召开事由
1、 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
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
报酬标准或基金销售服务费率(法律法规,
或基金合同, 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
外);
2、在不违背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
约定, 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
不利影响的前提下, 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 不需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基
金销售服务费及其他应由基金承担的费
用;
第十六
部分基
金资产
估值
四、估值程序
1、基金份额净值精确到0.001元,小数
点后第4位四舍五入。 国家另有规定的,从
其规定。
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
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
产估值。 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本
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 基金管
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 将基
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 经基金
托管人复核无误后, 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
布。
五、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
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
准确性、及时性。 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3位以内(含第3位)发生估值错误时,视为基
金份额净值错误。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
如下:
(2) 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错误偏差达到基金
份额净值的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
七、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
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
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 基金管理人应于
每个开放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
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
人。 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
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 由基金管理人对基
金净值予以公布。
四、估值程序
1、 各类别基金份额净值精确到0.001
元,小数点后第4位四舍五入。 国家另有规
定的,从其规定。
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各类
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
产估值。 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本
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 基金管
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 将各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
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
管理人对外公布。
五、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
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
准确性、及时性。 当任一类基金份额净值小
数点后3位以内(含第3位)发生估值错误时,
视为该类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
如下:
(2)错误偏差达到该类基金份额净值
的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
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错误偏差达到该
类基金份额净值的0.5%时, 基金管理人应
当公告。
七、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
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
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 基
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交易结束后计算
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的基
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
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
金管理人, 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
公布。
第十七
部分基
金费用
与税收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
付方式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4-11
项费用” , 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
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 由基
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四、费用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
后, 可根据基金发展情况调整基金管理费
率、基金托管费率。
调高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须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法律法规
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调低基金
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无须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3、C类基金份额的基金销售服务费;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
付方式
3、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
费,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年费率为
0.40%。 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按前一
日C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的0.40%年
费率计提。 销售服务费计提的计算公式如
下:
H=E×0.40%÷当年天数
H 为C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
服务费
E 为C类基金份额前一日的基金资产
净值
基金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 逐日累计
至每个月月末,按月支付。 经基金管理人与
基金托管人核对一致后, 由基金托管人于
次月首日起2-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
一次性支付。 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等,
支付日期顺延。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
付方式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中第5-
12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
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 由基
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四、费用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
后, 可根据基金发展情况调整基金管理费
率、基金托管费率和基金销售服务费率。
调高基金管理费率、 基金托管费率和
基金销售服务费率, 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审议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
规定的除外);调低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
管费率和基金销售服务费率, 无须召开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第十八
部分基
金的收
益与分
配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2、 本基金场外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
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 登记在登记结算
系统基金份额持有人开放式基金账户下的
基金份额, 持有人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
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
投资者不选择, 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
式是现金分红; 登记在证券登记系统基金
份额持有人深圳证券账户下的基金份额,
只能选择现金分红的方式, 具体权益分配
程序等有关事项遵循深圳证券交易所及中
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规
定;
3、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
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当投资
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 不足以支付
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 基金登记机
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
为基金份额。 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法,依照
《业务规则》执行。 对于场内份额,现金分
红的计算方法等有关事项遵循深圳证券交
易所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
相关规定。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2、 本基金场外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
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 登记在登记结算
系统基金份额持有人开放式基金账户下的
基金份额, 持有人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
金红利自动转为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进行
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
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登记在证券登记
系统基金份额持有人深圳证券账户下的基
金份额,只能选择现金分红的方式,具体权
益分配程序等有关事项遵循深圳证券交易
所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
关规定;
3、 由于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
售服务费, 而C类基金份额收取销售服务
费, 各基金份额类别对应的可供分配利润
将有所不同, 本基金同一类别的每一基金
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
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当投资
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 不足以支付
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 基金登记机
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
为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 红利再投资的计
算方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对于场内
份额, 现金分红的计算方法等有关事项遵
循深圳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
限责任公司的相关规定。
第二十
部分基
金的信
息披露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三)基金净值信息
在本基金上市交易或者开始办理申购
或者赎回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
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指定网站、基金销售
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基金
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
度最后一日的次日, 在指定网站披露半年
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
份额累计净值。
(四)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 招募说
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申
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
费率, 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销售机构
网站或营业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
料。
(六)临时报告
14、管理费、托管费、申购费、赎回费等
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5、 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
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
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
期报告、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
概要、 基金清算报告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
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进
行书面或电子确认。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三)基金净值信息
在本基金上市交易或者开始办理申购
或者赎回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
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指定网站、基金销售
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各类
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
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
度最后一日的次日, 在指定网站披露半年
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
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四)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 招募说
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各类基金份额
的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
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
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查阅或者复
制前述信息资料。
(六)临时报告
14、管理费、托管费、销售服务费、申购
费、赎回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
率发生变更;
15、 任一类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
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 各类
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更新的招募说明
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清算报告等公
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
向基金管理人进行书面或电子确认。
第二十
一部分
基金合
同的变
更 、 终
止与基
金财产
的清算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 将基
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
产清算费用、 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
务后, 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
比例进行分配。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
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 将基
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
产清算费用、 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
务后, 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各类基金
份额比例确定剩余财产在各类基金份额中
的分配比例, 并在各类基金份额可分配的
剩余财产范围内按各份额类别内基金份额
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同
一类别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对基金财产清算
后剩余资产具有同等的分配权。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
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
的从其规定。
附件2:《方正富邦中证保险主题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修改对照表
章节 原托管协议条款 修改后条款
内容 内容
一、托
管协议
当事人
(二)基金托管人(或简称“托管人” )
名称: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1012号
国信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 何如
成立时间:1994年6月30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96.12429377亿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 证监许可
[2013]1666号
经营范围:证券经纪;证券投资咨询;
与证券交易、 证券投资活动有关的财务顾
问;证券承销与保荐;证券自营;证券资产
管理;融资融券;证券投资基金代销;为期
货公司提供中间介绍业务。
(二)基金托管人(或简称“托管人” )
名称: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1012号
国信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 张纳沙
成立时间:1994年6月30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96.12亿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 证监许可
[2013]1666号
经营范围:证券经纪;证券投资咨询;
与证券交易, 证券投资活动有关的财务顾
问;证券承销与保荐;证券自营;证券资产
管理;融资融券;证券投资基金代销;金融
产品代销;为期货公司提供中间介绍业务;
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股票期权做市;上
市证券做市业务。
三、基
金托管
人对基
金管理
人的业
务监督
和核查
(二) 基金托管人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
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资产净
值计算、基金份额净值、应收资金到账、基
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收益分配、相
关信息披露、 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
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复核。
(二) 基金托管人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
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资产净
值计算、 各类基金份额净值、 应收资金到
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收益分
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
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复核。
四、基
金管理
人对基
金托管
人的业
务核查
1、在本协议的有效期内,在不违反公平、合
理原则以及不妨碍基金托管人遵守相关法
律法规及其行业监管要求的基础上, 基金
管理人有权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本协议的情
况进行必要的核查, 核查事项包括但不限
于基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开设基
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复核基金
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
值,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相
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1、在本协议的有效期内,在不违反公平、合
理原则以及不妨碍基金托管人遵守相关法
律法规及其行业监管要求的基础上, 基金
管理人有权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本协议的情
况进行必要的核查, 核查事项包括但不限
于基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开设基
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复核基金
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 各类基金份
额净值, 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
收、 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
行为。
五、基
金财产
的保管
(七) 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
凭证的保管
基金托管人按照法律法规保管由基金
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
合同及有关凭证。 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
署有关重大合同后应在收到合同正本后30
日内将一份正本的原件提交给基金托管
人。 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基金管理人在代
表基金签署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时应保
证基金一方持有两份以上的正本, 以便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
本的原件。 重大合同由基金管理人与基金
托管人按规定各自保管至少15年。
(七) 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
凭证的保管
基金托管人按照法律法规保管由基金
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
合同及有关凭证。 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
署有关重大合同后应在收到合同正本后30
日内将一份正本的原件提交给基金托管
人。 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基金管理人在代
表基金签署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时应保
证基金一方持有两份以上的正本, 以便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
本的原件。 重大合同由基金管理人与基金
托管人按规定各自保管至少15年, 法律法
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八 、 基
金资产
净值计
算和会
计核算
(一)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和复核
1、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
去负债后的价值。 基金份额净值是指计算
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该基金份额总
数后的价值。 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
小数点后3位,小数点后第4位四舍五入,由
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2、基金管理人应每交易日对基金财产
估值。估值原则应符合《基金合同》、《证券
投资基金会计核算业务指引》 及其他法律
法规的规定。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
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计算,基金托管人复核。 基金管理人应于每
个交易日结束后计算当日的该基金份额资
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并以双方约定的
方式发送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应对
净值计算结果进行复核, 并以双方约定的
方式将复核结果传送给基金管理人, 由基
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月末、年中
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
时进行。
5、当基金资产的估值导致基金份额净
值小数点后三位内发生差错时, 视为基金
估值错误。 当基金估值出现错误时,基金管
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 并采取合理的措
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当计价错误达到
基金份额净值的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当计价错误达到基金
份额净值的0.5%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的同时并及时进行公告。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对前述内容另有规
定的,按其规定处理。
8、如果基金托管人的复核结果与基金
管理人的计算结果存在差异, 且双方经协
商未能达成一致, 基金管理人可以按照其
对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
布, 基金托管人可以将相关情况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
(一)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和复核
1、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
去负债后的价值。 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
额净值是指计算日该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
产净值除以计算日该类基金份额总数后的
价值。 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
留到小数点后3位, 小数点后第4位四舍五
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2、基金管理人应每交易日对基金财产
估值。估值原则应符合《基金合同》、《证券
投资基金会计核算业务指引》 及其他法律
法规的规定。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
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由
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复核。 基
金管理人应于每个交易日结束后计算当日
的该基金份额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的
基金份额净值, 并以双方约定的方式发送
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应对净值计算
结果进行复核, 并以双方约定的方式将复
核结果传送给基金管理人, 由基金管理人
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月末、年中和年末估
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5、当基金资产的估值导致任一类基金
份额净值小数点后三位内发生差错时,视
为该类基金估值错误。 当基金估值出现错
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并采
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当计
价错误达到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的0.25%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当计
价错误达到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的0.5%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报中国证监会备案的同
时并及时进行公告。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
关对前述内容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处理。
8、如果基金托管人的复核结果与基金
管理人的计算结果存在差异, 且双方经协
商未能达成一致, 基金管理人可以按照其
对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结果
对外予以公布, 基金托管人可以将相关情
况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九 、 基
金收益
分配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2、 本基金场外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
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 登记在登记结算
系统基金份额持有人开放式基金账户下的
基金份额, 持有人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
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
投资者不选择, 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
式是现金分红; 登记在证券登记系统基金
份额持有人深圳证券账户下的基金份额,
只能选择现金分红的方式, 具体权益分配
程序等有关事项遵循深圳证券交易所及中
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规
定;
3、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2、 本基金场外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
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 登记在登记结算
系统基金份额持有人开放式基金账户下的
基金份额, 持有人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
金红利自动转为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进行
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
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登记在证券登记
系统基金份额持有人深圳证券账户下的基
金份额,只能选择现金分红的方式,具体权
益分配程序等有关事项遵循深圳证券交易
所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
关规定;
3、 由于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
售服务费, 而C类基金份额收取销售服务
费, 各基金份额类别对应的可供分配利润
将有所不同, 本基金同一类别的每一基金
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十 、 基
金信息
披露
(二)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信息披
露中的职责和信息披露程序
6、对于因不可抗力等原因导致基金信
息的暂停或延迟披露的 (如暂停披露基金
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基金管理人应
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并与基金托管人
协商采取补救措施。 不可抗力等情形消失
后,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恢复
办理信息披露。
(二)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信息披
露中的职责和信息披露程序
6、对于因不可抗力等原因导致基金信
息的暂停或延迟披露的 (如暂停披露基金
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
值),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
告,并与基金托管人协商采取补救措施。 不
可抗力等情形消失后,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应及时恢复办理信息披露。
十 一 、
基金费
用
(四)经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基金管
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可酌情调低该基金管理
费和/或托管费。
(五) 从基金财产中列支基金管理人
的管理费、 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之外的其
他基金费用, 应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基
金合同》的规定执行。
(三)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
费,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年费率为
0.40%。 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按前一
日C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的0.40%年
费率计提。 销售服务费计提的计算公式如
下:
H=E×0.40%÷当年天数
H为C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
服务费
E为C类基金份额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
值
基金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 逐日累计
至每个月月末,按月支付。 经基金管理人与
基金托管人核对一致后, 由基金托管人于
次月首日起2-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
一次性支付。 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等,
支付日期顺延。
(五)经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基金管
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可酌情调低该基金管理
费和/或托管费和/或销售服务费。
(六) 从基金财产中列支基金管理人
的管理费、 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C类基金
份额的销售服务费之外的其他基金费用,
应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规
定执行。
十 三 、
基金有
关文件
档案的
保存
(一) 基金管理人应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
务活动的记录、 账册、 报表和其他相关资
料, 基金托管人应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
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保存
期限为15年。
(一) 基金管理人应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
务活动的记录、 账册、 报表和其他相关资
料, 基金托管人应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
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保存
期限为15年,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
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