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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更好地满足广大投资者的需求,安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和《安信宝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或“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经与基金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将自2023年8月2日起对本公司管理的安信宝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以下简称“本基金”)实施基金份额分类,根据申购费用、赎回费用、登记机构等事项的不同,将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本基金拟增加E类基金份额(基金代码:018952),原安信宝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的基金份额全部自动延续为D类基金份额,并因增加E类基金份额、调整基金份额净值计算的小数点保留位数、相关法律法规的更新、本基金实际运作及完善相关表述对《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作相应修改,对基金合同的前述修改对原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不需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现将具体事宜告知如下:
一、安信宝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新增E类基金份额的情况
原有的安信宝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份额类别更名为D类基金份额,新增的基金份额类别命名为E类基金份额(基金代码:018952)。本基金根据申购费用、赎回费用、登记机构等事项的不同,将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登记机构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称为D类基金份额,投资者可以通过上市交易、场外申购赎回、场内申购赎回三种方式实现D类基金份额的交易。登记机构为安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的,称为E类基金份额,E类基金份额不上市交易,也不开设场内申购、赎回的方式,投资者可以通过场外方式申购与赎回E类基金份额。
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分别设置代码,分别计算和公告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累计净值(D类基金份额:基金简称“安信宝利债券D”,基金代码167501,E类基金份额:基金简称“安信宝利债券E”,基金代码018952);分别计算和公告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D类和E类份额的收费模式如下:
1、本基金D类基金份额(基金简称“安信宝利债券D”,基金代码167501)的申购费、赎回费
(1)D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
本基金对通过直销中心申购本基金D类基金份额的养老金客户与除此之外的其他投资者实施差别的申购费率。
(a)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场外申购本基金D类基金份额的养老金客户申购费率见下表:
D类基金份额的场外申购费率结构表
申购金额M(含申购费用)
0≤M<100 万元
100 万元≤M<500 万元
500 万元≤M<1000 万元
M≥1000 万元
申购费率
0.08%
0.04%
0.02%
1000 元/笔
养老金客户指基本养老基金与依法成立的养老计划筹集的资金及其投资运营收益形成的补充养老基金等,包括:依法设立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依法制定的企业年金计划筹集的资金及其投资运营收益形成的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基金(包括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经监管部门批准可以投资基金的地方社会保险基金、企业年金单一计划以及集合计划、企业年金理事会委托的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计划)、企业年金养老金产品、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产品、享受税收优惠的个人养老账户、养老目标基金及个人养老金投资基金、职业年金计划、养老保障管理产品、经监管部门批准可以投资基金的其他社会保险基金、企业年金或其他养老金客户类型。养老金客户需在认购、申购(含定期定额投资)、赎回及转换前向基金管理人登记备案,并经基金管理人确认。
如将来出现经监管部门批准可以投资基金的其他社会保险基金、经养老基金监管部门认可的新的养老基金类型等,本公司将在招募说明书更新时或发布临时公告将其纳入养老金客户范围。
(b)本基金其他投资者场外申购本基金D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率如下表:
D类基金份额的场外申购费率结构表
申购金额M(含申购费用)
0≤M<100 万元
100 万元≤M<500 万元
500 万元≤M<1000 万元
M≥1000 万元
申购费率
0.80%
0.40%
0.20%
1000 元/笔
本基金D类基金份额的场内申购费率由基金销售机构参照场外申购费率执行。
投资人在一天之内如有多笔申购,适用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D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用由投资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
(2)本基金D类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率按照持有时间递减,即相关基金份额持有时间越长,所适用的赎回费率越低。
本基金D类基金份额的场外赎回费率如下表所示:
持有时间(N)
N〈7 天
7≤N〈365 天
365 天≤N〈730 天
730 天≤N
赎回费率
1.50%
0.10%
0.05%
0.00%
本基金D类基金份额的场内份额,对持续持有期少于7天的投资人场内赎回费率为1.50%,其余持有期限的投资人收取固定的场内赎回费0.10%。
本基金由原有宝利A、宝利B份额转换为安信宝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的场外份额(现自动延续为D类基金份额的场外份额)不收取赎回费;由原宝利B份额转换为安信宝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的场内份额(现自动延续为D类基金份额的场内份额)赎回费率为0.10%。
投资者可将其持有的全部或部分D类基金份额赎回。本基金D类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用在投资者赎回本基金份额时收取,扣除用于市场推广、注册登记费和其他手续费后的余额归基金财产,赎回费归入基金财产的比例不得低于赎回费总额的25%;对持续持有期少于7天的投资人收取的赎回费,100%归入基金资产。在合法合规的前提下,对于通过基金管理人直销渠道赎回的养老金客户,可将不计入基金资产部分的赎回费免除。
2、本基金新增的E类基金份额(基金简称“安信宝利债券E”,基金代码018952)的申购费、赎回费
(1)E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
本基金对通过直销中心申购本基金E类基金份额的养老金客户与除此之外的其他投资者实施差别的申购费率。
(a)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申购本基金E类基金份额的养老金客户申购费率见下表:
E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率结构表
申购金额M(含申购费用)
0≤M<100 万元
100 万元≤M<500 万元
500 万元≤M<1000 万元
M≥1000 万元
申购费率
0.08%
0.04%
0.02%
1000 元/笔
养老金客户指基本养老基金与依法成立的养老计划筹集的资金及其投资运营收益形成的补充养老基金等,包括:依法设立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依法制定的企业年金计划筹集的资金及其投资运营收益形成的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基金(包括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经监管部门批准可以投资基金的地方社会保险基金、企业年金单一计划以及集合计划、企业年金理事会委托的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计划)、企业年金养老金产品、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产品、享受税收优惠的个人养老账户、养老目标基金及个人养老金投资基金、职业年金计划、养老保障管理产品、经监管部门批准可以投资基金的其他社会保险基金、企业年金或其他养老金客户类型。养老金客户需在认购、申购(含定期定额投资)、赎回及转换前向基金管理人登记备案,并经基金管理人确认。
如将来出现经监管部门批准可以投资基金的其他社会保险基金、经养老基金监管部门认可的新的养老基金类型等,本公司将在招募说明书更新时或发布临时公告将其纳入养老金客户范围。
(b)本基金其他投资者申购本基金E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率如下表:
E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率结构表
申购金额M(含申购费用)
0≤M<100 万元
100 万元≤M<500 万元
500 万元≤M<1000 万元
M≥1000 万元
申购费率
0.80%
0.40%
0.20%
1000 元/笔
投资人在一天之内如有多笔申购,适用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E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用由投资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
(2)本基金E类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率如下表所示:
持有时间(N)
N〈7 天
7 天≤N〈14 天
14 天≤N〈30 天
N≥30 天
赎回费率
1.50%
0.10%
0.05%
0.00%
本基金E类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用由赎回E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对持续持有期少于7天的投资人收取的赎回费,100%归入基金资产。对持续持有期超过7天(含7天)但少于30天的投资人收取的赎回费,25%归入基金资产。其余部分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对于通过基金管理人直销渠道赎回的养老金客户,将不计入基金资产部分的赎回费免除。
3、本基金E类基金份额的申购的数额限制和适用的销售网点及申购数量限制
本基金E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渠道包括:
(1)安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直销中心:
住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莲花街道益田路6009号新世界商务中心36层
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莲花街道益田路6009号新世界商务中心25层
法定代表人:刘入领
电话:0755-82509820
传真:0755-82509920
联系人:江程
客户服务电话:4008-088-088
公司网站:www.essencefund.com
客户可以通过本公司客户服务中心电话4008-088-088(免长途话费)进行相关事宜的问询、开放式基金的投资咨询及投诉等。
(2)安信基金网上直销系统:
交易系统网站:www.essencefund.com
目前支持的网上直销银行卡是中国建设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招商银行和第三方支付平台通联支付支持的银行卡。
客户服务电话:4008-088-088
客户服务信箱:service@essencefund.com
投资者通过本公司直销柜台申购E类基金份额,单个基金账户单笔首次申购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000万元(含申购费),追加申购的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万元(含申购费)。通过基金管理人网上直销进行申购,单个基金账户单笔最低申购金额为1,000万元(含申购费),追加申购最低金额为单笔1万元(含申购费),网上直销单笔交易上限及单日累计交易上限请参照网上直销说明。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增减或变更基金销售机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基金销售机构名录。投资者在各销售机构办理本基金业务请遵循各销售机构业务规则与操作流程。
二、调整基金份额净值计算的小数点保留位数
将本基金计算基金份额净值的小数点后保留位数,由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3位,小数点后第4位四舍五入,修改为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4位,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
三、其他
因相关法律法规的更新、本基金实际运作及完善相关表述对《基金合同》进行了其他必要的修改。
四、基金合同的修订内容
为确保本基金因增加E类份额、调整基金份额净值计算的小数点保留位数、相关法律法规的更新、本基金实际运作及完善相关表述等而修改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事宜符合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公司对《安信宝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的相关内容进行了修订。该等修订未对原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造成任何实质性不利影响,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本公司已就修订内容与基金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并已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合同》的具体修订内容如下:
章节
全文
第一部分前
言
第一部分前
言
第二部分释
义
第三部分基
金的基本情况
第八部分基
金份额的申购
与赎回
第八部分基
金份额的申购
与赎回
原文
指定媒介、指定报刊、指定网站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
法》(以下简称“《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证券投资基
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
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
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
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
风险管理规定》”)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侧袋
机制指引(试行)》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七、本基金合同约定的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编制、披
露与更新要求,自《信息披露办法》实施之日起一年
后开始执行。
八、
26、《基金法》:指2003 年10 月28 日经第十届全国人
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自2004
年6 月1 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
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27、《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1 年6 月9 日
颁布、同年10 月1 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
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28、《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9 年7
月26 日颁布、同年9 月1 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
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
做出的修订
29、《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04 年6 月29
日颁布、同年7 月1 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
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32、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
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36、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相关法律法
规规定的条件,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可投资于中国证
券市场,并取得中国国家外汇管理局额度批准的中
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37、投资人: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
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
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42、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
的登记机构为安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或接受
安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
务的机构。本基金的登记机构为中国证券登记结
算有限责任公司
58、上市交易:投资者通过场内会员单位以集
中竞价的方式买卖本基金宝利B 份额的行为
62、系统内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持
有的基金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内不同销售机构(网
点)之间或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内不同会员单位(交
易单元)之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63、跨系统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持
有的基金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和证券登记结算系
统之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64、登记系统: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
公司开放式基金登记结算系统
65、证券登记结算系统: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
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证券登记结算系统
74、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
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站(包括基
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
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2 年内,投资者可在宝
利A 的开放日对宝利A 进行申购与赎回;本基金基
金合同生效后2 年期届满,本基金转换为上市开放
式基金(LOF)后,投资者可通过场外或场内两种方
式对本基金进行申购与赎回。
二、基金合同生效后2 年期届满并进行基金转换后
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场外销售机构包括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管理人委托的基金代销机构,场外申购的基金份
额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中;本基金的场内销售机构
为具有相应业务资格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
场内申购的基金份额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中。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
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或者赎回或者转
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
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收的,
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
申购、赎回的价格。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
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修订后内容
规定媒介、规定报刊、规定网站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
典》(以下简称“《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
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
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
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
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
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
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侧袋机制指引(试行)》和
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七、
八、安信宝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转型为
安信宝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后,宝利A、宝
利B 的场外份额转换为安信宝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
金(LOF)的场外份额,宝利B 的场内份额转换为安
信宝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的场内份额。本
基金增加E 类基金份额后,原安信宝利债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LOF)的基金份额全部自动延续为D 类基
金份额,投资者可通过场内或场外两种方式对D 类
基金份额进行申购与赎回,但仅可通过场外方式对
E 类基金份额进行申购与赎回。
26、《基金法》:指2003 年10 月28 日经第十届全国人
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经2012 年
12 月28 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三十次会议修订,自2013 年6 月1 日起实施,并经
2015 年4 月24 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七部法律
的决定》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27、《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20 年8 月28
日颁布、同年10 月1 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
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
做出的修订
28、《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9 年7 月
26 日颁布、同年9 月1 日实施的,并经2020 年3 月20
日中国证监会《关于修改部分证券期货规章的决
定》修正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
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29、《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4 年7 月7 日
颁布、同年8 月8 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
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32、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
或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36、合格境外投资者:指按照《合格境外机构投
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期货
投资管理办法》,经中国证监会批准,使用来自境外
的资金进行境内证券期货投资的境外机构投资者,
包括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
投资者
37、投资人: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
境外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
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42、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
的登记机构为安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或接受
安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
务的机构
58、上市交易:投资者通过场内会员单位以集
中竞价的方式买卖基金份额的行为
62、系统内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持
有的基金份额在登记系统内不同销售机构(网点)
之间或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内不同会员单位(交易单
元)之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63、跨系统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持
有的基金份额在登记系统和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之
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64、登记系统: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
公司开放式基金登记结算系统(通过场外销售机构
认购、申购的D 类基金份额登记在本系统)或安信
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基金注册登记系统(E 类基
金份额登记在本系统)
65、证券登记结算系统: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
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证券登记结算系统(通过
场内会员单位认购、申购或买入的D 类基金份额登
记在本系统)
74、规定媒介:指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
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及《信息披露办
法》规定的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
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
介
80、场外:指不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
而通过自身的柜台或者其他交易系统办理基金份
额申购和赎回业务的基金销售机构和场所
81、场内:指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和
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
和上市交易业务的场所
82、基金份额类别:本基金根据申购费用、赎回
费用、登记机构等事项的不同,将基金份额分为不
同的类别
83、D 类基金份额:指登记机构为中国证券登记
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基金份额,投资者可以通过上
市交易、场外申购赎回、场内申购赎回三种方式实
现D 类基金份额的交易
84、E 类基金份额:指登记机构为安信基金管理
有限责任公司的基金份额,E 类基金份额不上市交
易,也不开设场内申购、赎回的方式,投资者可以通
过场外方式申购与赎回E 类基金份额
新增如下内容:
十七、基金份额的类别
本基金根据申购费用、赎回费用、登记机构等
事项的不同,将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登记机
构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称为D 类
基金份额,投资者可以通过上市交易、场外申购赎
回、场内申购赎回三种方式实现D 类基金份额的交
易。登记机构为安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的,称
为E 类基金份额,E 类基金份额不上市交易,也不开
设场内申购、赎回的方式,投资者可以通过场外方
式申购与赎回E 类基金份额。各类基金份额分别设
置代码,分别计算和公告各类基金份额净值。
投资者可自行选择申购的基金份额类别。
本基金有关基金份额类别的具体设置、费率水
平等由基金管理人确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前提下,
根据基金运作情况,基金管理人可在不损害已有基
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情况下,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
一致,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增加新的基金份额类别、
停止现有基金份额类别的销售、或者调低现有基金
份额类别的费率水平等,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审议。调整实施前基金管理人需依照《信息披
露办法》的规定及时公告。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2 年内,投资者可在宝
利A 的开放日对宝利A 进行申购与赎回;本基金基
金合同生效后2 年期届满,本基金转换为上市开放
式基金(LOF)后,投资者可通过场外或场内两种方
式对本基金进行申购与赎回。
安信宝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转型为安
信宝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后,宝利A、宝利
B 的场外份额转换为安信宝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的场外份额,宝利B 的场内份额转换为安信
宝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的场内份额。本基
金增加E 类基金份额后,原安信宝利债券型证券投
资基金(LOF)的基金份额全部自动延续为D 类基金
份额,投资者可通过场内或场外两种方式对D 类基
金份额进行申购与赎回,但仅可通过场外方式对E
类基金份额进行申购与赎回。
在法律法规允许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无实质
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有权根据实际情
况开通E 类基金份额等其他份额类别的场内申购和
赎回业务,具体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公告。
二、基金合同生效后2 年期届满并进行基金转换后
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场外销售机构包括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管理人委托的基金代销机构,场外申购的基金份
额登记在登记系统中;本基金的场内销售机构为具
有相应业务资格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场内
申购的基金份额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中。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
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或者赎回或者转
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
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
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该类基金
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
日收市后计算的该类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
算;
第八部分基
金份额的申购
与赎回
第八部分基
金份额的申购
与赎回
第八部分基
金份额的申购
与赎回
第八部分基
金份额的申购
与赎回
第八部分基
金份额的申购
与赎回
第九部分基
金份额的上市
交易
第十部分基
金转型后的基
金转换
第十一部分
基金合同当事
人及权利义务
第十一部分
基金合同当事
人及权利义务
第十一部分
基金合同当事
人及权利义务
第十二部分
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
第十五部分
基金份额的登
记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1、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3
位,小数点后第4 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
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
天收市后计算,并在T+ 1 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
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2、申购份额的计算及余额的处理方式:本基金
申购份额的计算详见招募说明书。本基金的申购
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申购的有效份额为净申购金额除以当日的基金份
额净值,有效份额单位为份。其中,通过场外方式
申购的,申购份额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2 位,
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
差计入基金财产;通过场内方式申购的,申购份额
计算结果采用截尾的方法保留到整数位,计算所得
整数位后小数部分的份额对应的资金返还至投资
者资金账户(返还资金的计算公式及方法见招募说
明书)。
3、赎回金额的计算及处理方式:本基金赎回金
额的计算详见《招募说明书》,赎回金额单位为元。
本基金的赎回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并在招募说
明书中列示。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
份额乘以当日基金份额净值并扣除相应的费用,赎
回金额单位为元。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保
留到小数点后2 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
财产承担。
4、申购费用由投资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
6、本基金的申购费用最高不超过申购金额的
5%,赎回费用最高不超过赎回金额的5%。本基金
的申购费率、申购份额具体的计算方法、赎回费率、
赎回金额具体的计算方法和收费方式由基金管理
人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确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
示。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
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
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
定媒介上公告。
(八)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赎
回时,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
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如暂时
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
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
可延期支付,并以后续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依
据计算赎回金额。若出现上述第4 项所述情形,按
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
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
以撤销。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
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
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或部分延
期赎回。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
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投资人的赎
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
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
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10%的前提下,可对
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
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
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分,投
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
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
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
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
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
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
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人在
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
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场内巨额赎回按照登记机构的有关规则处理。
(4)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时,对于单个基金份
额持有人超过基金总份额50%以上的赎回申请情
形的,除未超过基金总份额50%以内的赎回申请按
上述规定办理赎回申请外,基金管理人可以对单个
基金份额持有人超过基金总份额50%以上部分的
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未能赎回部分,投资人在
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
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
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
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
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
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
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
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
延期赎回处理。部分延期赎回不受单笔赎回最低
份额的限制。
(十)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
回的公告
2、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1 日,基金管理人应于
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
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1 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
值。
3、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一天但少于两周,
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
人应提前2 个工作日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介刊登基
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在重新开始办理
申购或赎回的开放日公告最近一个工作日的基金
份额净值。
4、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两周,暂停期间,
基金管理人应每两周至少重复刊登暂停公告一
次。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
理人应提前2 个工作日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介连续
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在重新开
放申购或赎回日公告最近一个工作日的基金份额
净值。
五、基金的转托管
(二)本基金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后
的转托管
本基金的份额采用分系统登记的原则。场外
转入或申购买入的基金份额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
基金份额持有人开放式基金账户下;场内转入、申
购或上市交易买入的基金份额登记在证券登记结
算系统基金份额持有人证券账户下。登记在证券
登记结算系统中的基金份额既可以在深圳证券交
易所上市交易,也可以直接申请场内赎回。登记在
注册登记系统中的基金份额可申请场外赎回。
本基金的转托管包括系统内转托管和跨系统
转托管。
1、系统内转托管
(1)系统内转托管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
的基金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内不同销售机构(网
点)之间或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内不同会员单位(交
易单元)之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2)基金份额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在变更办理基金赎回业务的销售机构(网
点)时,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的系统内转托管。
2、跨系统转托管
(1)跨系统转托管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
的基金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和证券登记结算系统
之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一、上市交易的基金份额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2 年期届满,本基金按
照基金合同约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则转换为上
市开放式基金(LOF)份额,转换后的基金份额将继
续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基金上市后,登记
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中的基金份额可直接在深圳
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中的基
金份额可通过办理跨系统转托管业务将基金份额
转托管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中,再上市交易。
一、基金转型后的基金存续形式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2 年期届满,本基金无
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自动转换为上市开放
式基金(LOF),基金名称变更为“安信宝利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LOF)”。宝利A、宝利B 的基金份额
将以各自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转换为上市开放
式基金(LOF)份额,并办理基金的申购与赎回业
务。
本基金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后,基金
份额仍将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一、基金管理人
(二)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
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6)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
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和非交易过户
的业务规则;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
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
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
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
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
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15 年以上;
二、基金托管人
(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
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
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
表和其他相关资料15 年以上;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2 年内,宝利A、宝
利B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份基金份额按
照基金合同约定在各自份额级别内具有同等的合
法权益;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2 年期届满,本基
金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后,除法律法规另
有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每份基金份额具有
同等的合法权益。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
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
一、召开事由
2、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
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3)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
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
四、基金登记机构的义务
3、保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及相关的认购、申
购与赎回等业务记录15 年以上;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1、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分别设置代码,分别计
算和公告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累计
净值。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均保留到
小数点后4 位,小数点后第5 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
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T 日的各类基金份
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T+ 1 日内公告。
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
算或公告。
2、申购份额的计算及余额的处理方式:本基金
申购份额的计算详见招募说明书。本基金各类基
金份额的申购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并在招募说
明书中列示。各类基金份额申购的有效份额为净
申购金额除以当日该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有效份额单位为份。其中,通过场外方式申购D 类
或E 类基金份额的,申购份额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
点后2 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
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通过场内方式申购D 类
基金份额的,申购份额计算结果采用截尾的方法保
留到整数位,计算所得整数位后小数部分的份额对
应的资金返还至投资者资金账户(返还资金的计算
公式及方法见招募说明书)。
3、赎回金额的计算及处理方式:本基金赎回金
额的计算详见《招募说明书》,赎回金额单位为元。
本基金的赎回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并在招募说
明书中列示。各类基金份额的赎回金额为按实际
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当日该类基金份额的基
金份额净值并扣除相应的费用,赎回金额单位为
元。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4、申购费用由收取申购费的各类基金份额投
资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
6、本基金收取申购费的各类基金份额的申购
费用最高不超过申购金额的5%,各类基金份额的赎
回费用最高不超过赎回金额的5%。本基金各类基
金份额的申购费率、申购份额具体的计算方法、赎
回费率、赎回金额具体的计算方法和收费方式由基
金管理人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确定,并在招募说明
书中列示。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
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
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
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八)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赎
回时,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
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如暂时
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
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
可延期支付,并以后续开放日的该类基金份额净值
为依据计算赎回金额。若出现上述第4 项所述情
形,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基金份额持有人
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
分予以撤销。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
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
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部分延期
赎回或暂停赎回。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
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投资人的赎
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
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
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10%的前提下,可对
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
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
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分,投
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
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
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
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
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
并以下一开放日的该类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
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
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
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场内巨额赎回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的有关规则处理。
(4)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时,对于单个基金份
额持有人超过基金总份额50%以上的赎回申请情形
的,除未超过基金总份额50%以内的赎回申请按上
述规定办理赎回申请外,基金管理人可以对单个基
金份额持有人超过基金总份额50%以上部分的赎回
申请延期办理。对于未能赎回部分,投资人在提交
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
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
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
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
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
开放日的该类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
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
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
动延期赎回处理。部分延期赎回不受单笔赎回最
低份额的限制。
(十)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
回的公告
2、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1 日,基金管理人应于
重新开放日,在规定媒介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
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1 个开放日的各类基金份
额净值。
3、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一天但少于两周,
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
应提前2 个工作日在至少一家规定媒介刊登基金重
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在重新开始办理申购
或赎回的开放日公告最近一个工作日的各类基金
份额净值。
4、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两周,暂停期间,
基金管理人应每两周至少重复刊登暂停公告一
次。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
理人应提前2 个工作日在至少一家规定媒介连续刊
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在重新开放
申购或赎回日公告最近一个工作日的各类基金份
额净值。
五、基金的转托管
(二)本基金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后的
转托管
本基金的份额采用分系统登记的原则。场外
转入或申购买入的基金份额登记在登记系统基金
份额持有人开放式基金账户下;场内转入、申购或
上市交易买入的基金份额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
统基金份额持有人证券账户下。登记在证券登记
结算系统中的基金份额既可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
上市交易,也可以直接申请场内赎回。登记在登记
系统中的基金份额可申请场外赎回。
本基金的转托管包括系统内转托管和跨系统
转托管。其中,跨系统转托管仅适用于本基金D 类
基金份额,如日后E 类基金份额开通跨系统转托管
的,基金管理人将另行公告。
1、系统内转托管
(1)系统内转托管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
的基金份额在登记系统内不同销售机构(网点)之
间或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内不同会员单位(交易单
元)之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2)基金份额登记在登记系统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在变更办理基金赎回业务的销售机构(网点)时,
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的系统内转托管。
2、跨系统转托管
(1)跨系统转托管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
的D 类基金份额在登记系统和证券登记结算系统
之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一、上市交易的基金份额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2 年期届满,本基金按
照基金合同约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则转换为上
市开放式基金(LOF)份额,转换后的基金份额将继
续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基金上市后,登记
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中的基金份额可直接在深圳
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中的基
金份额可通过办理跨系统转托管业务将基金份额
转托管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中,再上市交易。
安信宝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的基金份
额已自2015 年8 月7 日起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本基金增加E 类基金份额后,原安信宝利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金(LOF)的基金份额全部自动延续为D 类
基金份额。如无特别说明,本部分所述的上市基金
份额仅指本基金D 类基金份额。
一、基金转型后的基金存续形式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2 年期届满,本基金无
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自动转换为上市开放
式基金(LOF),基金名称变更为“安信宝利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金(LOF)”。宝利A、宝利B 的基金份额将
以各自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转换为上市开放式
基金(LOF)份额,并办理基金的申购与赎回业务。
本基金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后,基金
份额仍将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本基金增
加E 类基金份额后,原安信宝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
金(LOF)的基金份额全部自动延续为D 类基金份
额。
一、基金管理人
(二)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
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6)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
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和安信基金管
理有限责任公司基金注册登记系统非交易过户的
业务规则;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
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
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
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
信息,确定各类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
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不少于法律法
规规定的最低期限;
二、基金托管人
(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
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
值、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
价格;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
表和其他相关资料不少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期
限;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2 年内,宝利A、宝
利B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份基金份额按照
基金合同约定在各自份额级别内具有同等的合法
权益;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2 年期届满,本基金转
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后,除法律法规另有规
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同一类别每份基金份额
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
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基
金产品资料概要等信息披露文件;
一、召开事由
2、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
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3)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
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调整基金份额
类别;
四、基金登记机构的义务
3、保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及相关的认购、申
购与赎回等业务记录,保存期限不少于法定最低期
限;
第十九部分
基金资产估值
第十九部分
基金资产估值
第十九部分
基金资产估值
第十九部分
基金资产估值
第二十一部分
基金的收益与
分配
第二十一部分
基金的收益与
分配
第二十一部分
基金的收益与
分配
第二十三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
露
第二十二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
审计
第二十三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
露
第二十三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
露
第二十三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
露
第二十四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
更、终止与基金
财产的清算
第二十四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
更、终止与基金
财产的清算
四、估值程序
1、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基金资
产净值除以当日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精确到
0.001 元,小数点后第4 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
的,从其规定。
……
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及两级基金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
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的
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
基金资产估值后,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
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
外公布。
五、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
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性、及时性。
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3 位以内(含第3 位)发生
估值错误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
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
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25%时,基
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5%时,基金管
理人应当公告。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4、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七、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
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负责进
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交易结束后
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
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
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
值予以公布。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
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关费用后的余额,基
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
后的余额。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二)本基金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后
的收益分配原则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
利再投资
场外转入或申购的基金份额,投资者可选择现
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按除权日的基金份额净值自
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本
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投资者在不
同销售机构的不同交易账户可选择不同的分红方
式,如投资者在某一销售机构交易账户不选择收益
分配方式,则按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处理;
3、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
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
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4、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
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当投资者的现金红利
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于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
用时,基金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
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法,依
照《业务规则》执行。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
基金托管人复核,在2 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
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当投资者的现金红利
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于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
用时,基金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
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法,依
照《业务规则》执行。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五)基金净值信息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2 年期届满,本基金转
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不晚于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其指定网站、销售
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
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基金管理人应在不晚于半
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指定网站披露半年
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
计净值。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相互独立的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从业资格的会计师
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
进行审计。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
务所,须通报基金托管人。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需在
2 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
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国证监会
指定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指定报刊”)及指定
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指定网站”)等媒介披露,并
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
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五)基金净值信息
……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2 年期届满,本基金转
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不晚于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其指定网站、销售
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
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基金管理人应在不晚于半
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指定网站披露半年
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
计净值。
(七)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
中期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
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将年度报告登载在指定网
站上,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具有证
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八)临时报告
16、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
分之零点五;
31、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
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
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
价格、基金定期报告、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
资料概要、基金清算报告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
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进行书面或电
子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报刊中选
择一家报刊披露本基金信息。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报送拟
披露的基金信息,并保证相关报送信息的真实、准
确、完整、及时。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介上
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公共媒介披露
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指定媒介和基金
上市交易的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信息,并且在不同
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期
货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
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
必要的工作人员。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
财产清算报告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
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
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
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 个工
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基金财产清
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清
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
保存15 年以上。
四、估值程序
1、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2 年期届满转换为上市开
放式基金(LOF)后,基金管理人按照基金合同的约
定计算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各类基金份额净值是
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各类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
日该类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均精确到0.0001
元,小数点后第5 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
其规定。本基金D 类基金份额、E 类基金份额将分
别计算基金份额净值。
……
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
净值及两级基金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并按规定公
告。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
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的
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
基金资产估值后,将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
由基金管理人按约定对外公布。
五、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
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性、及时性。
当任一类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4 位以内(含第4
位)发生估值错误时,视为该类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任一类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
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金托管人,并
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的0.25%
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
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的0.5%
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4、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
它情形。
七、基金净值的确认
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
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
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工作日交易结束后计算
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
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
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
人对基金净值按约定予以公布。本基金D 类基金
份额、E 类基金份额将分别计算基金份额净值。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
值变动损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关费用后的余额,基
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损益
后的余额。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二)本基金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后的
收益分配原则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
投资
场外转入或申购的基金份额,投资者可选择现
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按除权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
值自动转为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
资者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
红;投资者在不同销售机构的不同交易账户可选择
不同的分红方式,如投资者在某一销售机构交易账
户不选择收益分配方式,则按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
处理;
3、基金收益分配后任一类基金份额净值均不
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任一类基金
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该类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
后不能低于面值。
4、本基金同一类别内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
权;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
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当投资者的现金红利
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以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
用时,基金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
利自动转为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资的
计算方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
基金托管人复核,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
在规定媒介公告。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
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当投资者的现金红利
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以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
用时,基金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
利自动转为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资的
计算方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五)基金净值信息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2 年期届满,本基金转
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不晚于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其规定网站、基金
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各类基
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
次日,在规定网站披露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各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累计
净值。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相互独立的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
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
务报表进行审计。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
务所,须通报基金托管人。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需按
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公告。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
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符合中国证
监会规定条件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规定报
刊”)及《信息披露办法》规定的互联网网站(以下简
称“规定网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
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
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五)基金净值信息
……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2 年期届满,本基金转
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不晚于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其规定网站、基金
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各类基
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
次日,在规定网站披露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各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累计
净值。
(七)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
中期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
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将年度报告登载在规定网
站上,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基金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符合《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八)临时报告
16、任一类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达该类基金
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31、调整本基金份额类别设置;
32、
(十三)基金投资资产支持证券的信息披露
本基金投资资产支持证券的,基金管理人应在
基金年度报告及中期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
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
例和报告期内所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季度报告中披露其持有
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
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末按市值占基金净资产比例
大小排序的前10 名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
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
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各
类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基金定期报告、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清算报告
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
基金管理人进行书面或电子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规定报刊中选
择一家报刊披露本基金信息。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报送拟
披露的基金信息,并保证相关报送信息的真实、准
确、完整、及时。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规定媒介上
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公共媒介披露
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规定媒介和基金
上市交易的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信息,并且在不同
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符合《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法》规定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
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
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
财产清算报告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
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
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
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基金财
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
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
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法定最低期限。
本基金《基金合同》摘要、《托管协议》涉及以上修改之处也进行了相应修改,《招募说明书》和《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将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相应更新。
重要提示:
1、本公司将于公告当日,将修改后的本基金《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登载于公司网站,《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将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相应更新。投资者欲了解基金信息请仔细阅读本基金的《基金合同》、《托管协议》、《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相关法律文件。
2、投资者可通过本基金管理人的网站(www.essencefund.com)或客户服务电话4008-088-088了解详情。
风险提示:本公司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投资人投资于本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基金的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文件。敬请投资人留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安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2023年8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