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丰富基金投资品种,满足投资者需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存托凭证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和《安信中证深圳科技创新主题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经与本基金的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安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本基金管理人”或“本公司”)对安信中证深圳科技创新主题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LOF)(A类基金份额代码:167506,C类基金份额代码:167507,以下简称“本基金”)参与存托凭证投资修订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包括明确投资范围包含存托凭证、增加存托凭证的投资策略、投资比例限制、估值方法等,并在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中增加投资存托凭证的风险揭示。此外,根据《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对《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和《招募说明书》中的信息披露相关条款进行修改。本次修订系根据《存托凭证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试行)》、《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作出,修订将自2021年1月21日起正式生效。现将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更新)修订情况公告如下:
(一)在《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前言及重要提示部分增加如下内容: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存托凭证,若投资可能面临中国存托凭证价格大幅波动甚至出现较大亏损的风险,以及与创新企业、境外发行人、中国存托凭证发行机制以及交易机制等相关的风险。”
(二)在《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和《招募说明书》中,将存托凭证纳入投资范围,并依照境内上市交易股票的投资策略,相应补充存托凭证的投资策略。
(三)在《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和《招募说明书》中,补充存托凭证相关投资限制,内容如下:
“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比例限制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
(四)在《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和《招募说明书》中,补充存托凭证相关估值方法,内容如下:
“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估值核算,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进行。”
(五)在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的“风险揭示”部分增加投资存托凭证的风险揭示如下: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存托凭证,除与其他仅投资于沪深市场股票的基金所面临的共同风险外,本基金还将面临中国存托凭证价格大幅波动甚至出现较大亏损的风险,以及与中国存托凭证发行机制相关的风险,包括存托凭证持有人与境外基础证券发行人的股东在法律地位、享有权利等方面存在差异可能引发的风险;存托凭证持有人在分红派息、行使表决权等方面的特殊安排可能引发的风险;存托协议自动约束存托凭证持有人的风险;因多地上市造成存托凭证价格差异以及波动的风险;存托凭证持有人权益被摊薄的风险;存托凭证退市的风险;已在境外上市的基础证券发行人,在持续信息披露监管方面与境内可能存在差异的风险;境内外法律制度、监管环境差异可能导致的其他风险。”
(六)根据《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对本基金《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和《招募说明书》中的信息披露相关条款进行修改。
(七)因上述修订导致的序号变化顺序调整。
本基金的基金合同中明确约定可投资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本次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修改系根据《存托凭证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试行)》、《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作出,并已履行了规定的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修订自2021年1月21日起生效。投资者可登录本基金管理人网站(www.essencefund.com)查阅修订后的基金合同、托管协议、招募说明书(更新)、产品资料概要等法律文件,也可拨打本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电话(4008088088)了解相关信息。
风险提示:
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及其净值高低并不预示其未来业绩表现。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做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担。投资者在投资基金之前,请仔细阅读基金的产品资料概要、招募说明书和基金合同,全面认识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并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在了解产品情况、听取销售机构适当性匹配意见的基础上,理性判断市场,谨慎做出投资决策。基金具体风险评级结果以销售机构提供的评级结果为准。
特此公告。
安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2021年1月21日
附件:
一、基金合同修改前后文对照表
章节 原《基金合同》条款 修订后条款 修订理由
全文 半年度报告 半年度中期报告 完善表述。
全文 指定媒介 指定规定媒介
根据 《关于
修改部分证
券期货规章
的决定》进
行修改。
第 一 部 分
前言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
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
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
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 )、《公开
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
下简称“《运作办法》” )、《证券投资基
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
法》”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
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 )、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
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
风险管理规定》” ) 和其他有关法律法
规。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
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
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
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 )、《公
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运作办法》” )、《证券投
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销售办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
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信息披露办法》” )、《公开募集开
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
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
定》” )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补充完善名
称 《公开募
集证券投资
基金信息披
露 管 理 办
法》 作为订
立基金合同
的依据。
第 一 部 分
前言
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基金合同、基金招
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自主判断基
金的投资价值, 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
行承担投资风险。
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基金合同、 基金
招募说明书、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信
息披露文件, 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
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
风险。
根据 《信息
披露办法》
补充。
第 一 部 分
前言
新增以下内容:
八、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存托
凭证, 若投资可能面临中国存托凭证
价格大幅波动甚至出现较大亏损的风
险,以及与创新企业、境外发行人、中
国存托凭证发行机制以及交易机制等
相关的风险。
根据 《关于
实施公开募
集证券投资
基金信息披
露 管 理 办
法〉 有关问
题的规定》
第十条补充。
第 二 部 分
释义
6、招募说明书:指《安信中证深圳科技
创新主题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12、《信息披露办法》:指《证券投
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及颁布机
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6、招募说明书:指《安信中证深圳科技
创 新 主 题 指 数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LOF)招募说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8、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安信中
证深圳科技创新主题指数型证券投资
基金(LOF)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
更新
123、《信息披露办法》:指《公开
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
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根据 《信息
披露办法》
修改并补充
相关释义。
第 二 部 分
释义
68、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
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互联网网站及
其他媒介
689、指定规定媒介:指符合中国证监
会指定规定条件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
的报刊、 互联网网站及其他全国性报
刊及《信息披露办法》规定的互联网
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
人网站、 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
站)等媒介
根据 《信息
披露办法》
修订的实际
情况修改。
第 七 部 分
基 金 份 额
的 申 购 与
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
机构进行。本基金场外申购和赎回场所
为基金管理人的直销柜台、网上直销系
统及各场外销售机构的基金销售网点,
场内申购和赎回场所为深圳证券交易
所内具有相应业务资格的会员单位,具
体的销售网点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
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基金管
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
并予以公告。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
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
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
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
机构进行。 本基金场外申购和赎回场
所为基金管理人的直销柜台、 网上直
销系统及各场外销售机构的基金销售
网点, 场内申购和赎回场所为深圳证
券交易所内具有相应业务资格的会员
单位, 具体的销售网点将由基金管理
人在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
明。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
减销售机构, 并予以公告在基金管理
人网站公示。 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
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
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
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完善表述。
第 七 部 分
基 金 份 额
的 申 购 与
赎回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6、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
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
回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
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
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并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6、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
的情况下, 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
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 基金管理人必
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
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规定媒介
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根据 《信息
披露办法》
完善表述。
第 七 部 分
基 金 份 额
的 申 购 与
赎回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4、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
者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3个交
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
处理方法, 同时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
告。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4、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
者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3个
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 说明
有关处理方法,同时并在2日内在指定
规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完善表述。
第 七 部 分
基 金 份 额
的 申 购 与
赎回
十、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
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 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
的,基金管理人当日应立即向中国证监
会备案,并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介上
刊登暂停公告。
十、 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
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
的, 基金管理人当日应立即向中国证
监会备案, 并应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
规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完善表述。
第 八 部 分
基 金 合 同
当 事 人 及
权利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
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
限于:
(8) 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
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
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
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
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10)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
金报告;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
他有关规定, 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
但不限于: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
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
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
的规定, 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
资产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
回的价格;
(10)编制季度、半年度报告、中
期报告和年度基金报告;
根据 《信息
披露办法》
完善表述。
第 八 部 分
基 金 合 同
当 事 人 及
权利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
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
限于: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
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
格;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
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说明
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
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
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
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
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
他有关规定, 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
但不限于: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
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10) 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
度、半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基金
报告出具意见, 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
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
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
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
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
措施;
根据 《信息
披露办法》
完善表述。
第 九 部 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
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公
告。 如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
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
公证书全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
一同公告。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
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规定
媒介上公告。 如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
表决, 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
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公证机构、
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新增以下内容:
九、
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日常机构依法召集持有人大
会,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对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不依法履行
信息披露义务的, 召集人应当履行相
关信息披露义务。
根据 《信息
披露办法》
第二十二条
补充。
第 十 部 分
基 金 管 理
人、基金托
管 人 的 更
换 条 件 和
程序
5、公告:基金管理人更换后,由基金托
管人在更换基金管理人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2个工作日内在指
定媒介公告;
5、公告:基金管理人更换后,由基金托
管人在更换基金管理人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2个工作日内在
指定规定媒介公告;
根据 《信息
披露办法》
修改。
第 十 部 分
基 金 管 理
人、基金托
管 人 的 更
换 条 件 和
程序
5、公告:基金托管人更换后,由基金管
理人在更换基金托管人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2个工作日内在指
定媒介公告;
5、公告:基金托管人更换后,由基金管
理人在更换基金托管人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2个工作日内在
指定规定媒介公告;
根据 《信息
披露办法》
修改。
第 十 部 分
基 金 管 理
人、基金托
管 人 的 更
换 条 件 和
程序
(三)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同时更
换的条件和程序。
3、公告:新任基金管理人和新任基
金托管人应在更换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
效后2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上联合公
告。
(三)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同时
更换的条件和程序。
3、公告:新任基金管理人和新任
基金托管人应在更换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生效后2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规定
媒介上联合公告。
根据 《信息
披露办法》
修改。
第十三部分
基金的投资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
的金融工具,以中证深圳科技创新主题指数
的成份股及其备选成份股为主要投资对象。
为更好地实现投资目标,本基金也可投资于
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其他股票(非标的指数
成份股及其备选成份股,包括中小板、创业
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
港股通标的股票、债券、债券回购、股指期
货、国债期货、资产支持证券、银行存款、货
币市场工具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
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但须符合中国
证监会相关规定)。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
的金融工具, 以中证深圳科技创新主题指
数的成份股及其备选成份股为主要投资对
象。 为更好地实现投资目标,本基金也可投
资于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其他股票(非标
的指数成份股及其备选成份股, 包括中小
板、 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
的股票、 存托凭证)、 港股通标的股票、债
券、债券回购、股指期货、国债期货、资产支
持证券、银行存款、货币市场工具以及法律
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
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根据《存托凭
证发行与交易
管理办法(试
行)》,明确本
基金投资范围
包 含 存 托 凭
证、 增加存托
凭证的投资策
略、 投资比例
限制与估值方
法等。
第十三部分
基金的投资
新增以下内容:
(3)存托凭证投资策略
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策略依照上述
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投资策略执行。
根据《存托凭
证发行与交易
管理办法(试
行)》,明确本
基金投资范围
包 含 存 托 凭
证、 增加存托
凭证的投资策
略、 投资比例
限制与估值方
法等。
第十三部分
基金的投资
新增以下内容,并更改后续编号:
四、投资限制
(16) 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比例限
制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
根据《存托凭
证发行与交易
管理办法(试
行)》,明确本
基金投资范围
包 含 存 托 凭
证、 增加存托
凭证的投资策
略、 投资比例
限制与估值方
法等。
第十五部分
基金资产估
值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
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
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
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
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
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四、估值方法
9、 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估值核算,
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进行。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 基金资产净值计
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
担。 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
人担任, 因此, 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
题, 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
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
人对基金资产净值信息的计算结果对外予
以公布。
根据《存托凭
证发行与交易
管理办法(试
行)》,明确本
基金投资范围
包 含 存 托 凭
证、 增加存托
凭证的投资策
略、 投资比例
限制与估值方
法等。
第十五部分
基金资产估
值
八、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
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
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 基金管理人应于
每个工作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
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
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
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
金净值按约定予以公布。
八、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
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
算,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 基金管理人
应于每个工作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
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
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
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 由基金管
理人对基金净值按约定予以公布。
完善表述。
第十七部分
基金的收益
与分配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
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在2个工作日内在
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
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在2个工作日内
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
公告。
根据《信息披
露办法》 完善
表述。
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会计
与审计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相互独立的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
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
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3、 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
计师事务所,须通报基金托管人。 更换会计
师事务所需在2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 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符合《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法》 规定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
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
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
计师事务所,须通报基金托管人。 更换会计
师事务所需在2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
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依照《信息披露办
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公告。
根据《信息披
露办法》 修改
相关表述。
第十九部分
基金的信息
披露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
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法规
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
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
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
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介和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的互联网网站 (以下简称“网
站” )等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
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
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 行政法规和中
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 法人和其他非法
人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保护基金份
额持有人利益为根本出发点, 按照法律法
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
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
性、及时性、简明性和易得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
监会规定时间内, 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
通过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指定的全国
性报刊(以下简称“规定报刊” )及《信息
披露办法》规定的指定互联网网站(以下
简称“规定网站” )等媒介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的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网
站” )等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
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
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根据《信息披
露办法》 第二
条完善表述。
根据《信
息披露办法》
第三条修改。
第十九部分
基金的信息
披露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
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
文本。 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息披
露义务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 两种
文本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三、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
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和
非法人组织的祝贺性、 恭维性或推荐性的
文字;
四、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
文文本。 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息
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两种不同文本的内容一
致。 两种文本不同文本之间发生歧义的,以
中文文本为准。
根据《信息披
露办法》 第七
条完善表述。
根据《信
息披露办法》
第八条完善表
述。
第十九部分
基金的信息
披露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 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
基金托管协议
2、 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
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说明基
金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
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
有人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
管理人在每6个月结束之日起45日内, 更新
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网站上,将更新后的招
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管理
人在公告的15日前向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
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送更新的招募说
明书,并就有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 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