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信中证深圳科技创新主题指数型
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21年3月更新)
基金管理人:安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零二一年三月
重要提示
安信中证深圳科技创新主题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LOF)的募集申请于2019年9月20
日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9]1739号文注册。本基金基金合同于2019年12月6日正式生
效。
本基金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注册,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
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中国证监会不
对基金的投资价值及市场前景等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
投资有风险,投资人认购(或申购)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安信中证深圳科
技创新主题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LOF)(以下简称“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
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资者根据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享受基金收益,同时承
担相应的投资风险。本基金投资中的风险包括:因整体政治、经济、社会等环境因素对证券
市场价格产生影响而形成的系统性风险,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由于基金份额持有
人连续大量赎回基金产生的流动性风险,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实施过程中产生的基金管理
风险,本基金的特有风险等。本基金通过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买卖规定范
围内的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的股票(以下简称“港股通标的股票”),会面临港股通机制下因
投资环境、投资标的、市场制度以及交易规则等差异带来的特有风险,包括港股市场股价波
动较大的风险(港股市场实行T+0回转交易,且对个股不设涨跌幅限制,港股股价可能表现
出比A股更为剧烈的股价波动)、汇率风险(汇率波动可能对基金的投资收益造成损失)、
港股通机制下交易日不连贯可能带来的风险(在内地开市香港休市的情形下,港股通不能正
常交易,港股不能及时卖出,可能带来一定的流动性风险)等。
本基金为股票型基金,预期风险和预期收益水平高于混合型基金、债券型基金和货币市
场基金。同时本基金为指数基金,通过跟踪标的指数表现,具有与标的指数以及标的指数所
代表的公司相似的风险收益特征。投资者在投资本基金之前,请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
书、基金合同、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信息披露文件,全面认识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
特性,并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谨慎做
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本基金基金份额分为A类份额和C类份额,其中A类份额收取认(申)购费,C类份
额不收取认(申)购费,但计提销售服务费。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
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
的其他基金的业绩也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
“买者自负”原则,在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
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本基金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数不得达到或超过基金份额总数的50%,但在基金运
作过程中因基金份额赎回、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基金管理人委托的登记机构技术条件不允许
等基金管理人无法予以控制的情形导致被动达到或超过50%的除外。
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存托凭证,若投资可能面临中国存托凭证价格大幅波动甚至出现较
大亏损的风险,以及与创新企业、境外发行人、中国存托凭证发行机制以及交易机制等相关
的风险。
本招募说明书(更新)所载内容截止日为2021年2月14日,有关财务数据和净值表现
截止日为2020年12月31日(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目 录
重要提示 ................................................................................................................................ 1
第一部分 绪言 ....................................................................................................................... 5
第二部分 释义 ....................................................................................................................... 6
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 ......................................................................................................... 12
第四部分 基金托管人 ......................................................................................................... 22
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 ..................................................................................................... 25
第六部分 基金的募集 ......................................................................................................... 44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的生效 ................................................................................................. 45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 46
第九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 48
第十部分 基金的投资 ......................................................................................................... 62
第十一部分 基金的业绩 ..................................................................................................... 77
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财产 ..................................................................................................... 78
第十三部分 基金资产的估值 ............................................................................................. 79
第十四部分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 85
第十五部分 基金费用与税收 ............................................................................................. 87
第十六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90
第十七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 91
第十八部分 风险揭示 ......................................................................................................... 98
第十九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 107
第二十部分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 109
第二十一部分 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 110
第二十二部分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 111
第二十三部分 其他应披露事项 ....................................................................................... 113
第二十四部分 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 ................................................................... 116
第二十五部分 备查文件 ................................................................................................... 117
附件一: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 118
附件二: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 134
第一部分 绪言
《安信中证深圳科技创新主题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招募说明书》(以下简称“招
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
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
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
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及《安信中证深圳科技创新主题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编写。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
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安信中证深圳科技创新主题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LOF)(以下简称“基金”或“本基金”)
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
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
国证监会”)注册。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
人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本基金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
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
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人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
查阅基金合同。
第二部分 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安信中证深圳科技创新主题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2、基金管理人:指安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指《安信中证深圳科技创新主题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
及对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安信中证深圳科技创新主
题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指《安信中证深圳科技创新主题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7、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安信中证深圳科技创新主题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8、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安信中证深圳科技创新主题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
9、上市交易公告书:指《安信中证深圳科技创新主题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LOF)上
市交易公告书》
10、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司法解释、
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11、《基金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销售办法》:指《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信息披露办法》:指《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
不时做出的修订
14、《运作办法》:指《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
的修订
15、《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6、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指内地证券交易所和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
公司建立技术连接,使内地和香港投资者可以通过当地证券公司或经纪商买卖规定范围内的
对方交易所上市的股票
17、港股通:指投资者委托内地证券公司,经由内地证券交易所在香港设立的证券交易
服务公司,向香港联合交易所进行申报(买卖盘传递),买卖规定范围内的香港联合交易所
上市的股票
18、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9、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20、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
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21、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22、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登记并
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23、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及相
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4、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按照《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试
点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运用来自境外的人民币资金进行境内证券投资的境外法人
25、投资人、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
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6、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27、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办理基金
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8、销售机构:指安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
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协议,办理基金销
售业务的机构,以及可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其中,可通
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本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必须是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经
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认可的、可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
办理本基金销售业务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
29、场内:指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具有相应业务资格的会员单位利用交易所开放式基金
交易系统办理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上市交易等业务的场所。通过该等场所办理基金
份额的认购、申购、赎回也称为场内认购、场内申购、场内赎回
30、场外:指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外的销售机构办理基金份额认购、申购和赎回的场所。
通过该等场所办理基金份额的认购、申购、赎回也称为场外认购、场外申购、场外赎回
31、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人开放
式基金账户和/或深圳证券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
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32、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本基金的登记机构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基金管理人也可以自行或委托其他机构担任登记机构
33、开放式基金账户:指投资者通过场外销售机构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注
册的开放式基金账户、用于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
的账户,记录在该账户下的基金份额登记在登记机构的登记结算系统
34、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构办理认购、
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而引起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35、深圳证券账户:指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开设的深圳证券交
易所人民币普通股票账户(即A股账户)或证券投资基金账户
36、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基金管理
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期
37、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产清算完毕,
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8、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不得超过3
个月
39、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40、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41、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开放日(若
该工作日为非港股通交易日,则本基金不开放)
42、T+n日: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
43、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44、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45、《业务规则》:指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业务规则,
是规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和投资
人共同遵守
46、标的指数:指中证深圳科技创新主题指数及其未来可能发生的变更
47、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
份额的行为
48、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
份额的行为
49、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条件要
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50、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规定的条件,
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
金份额的行为
51、转托管:指系统内转托管及跨系统转托管的总称
52、系统内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持有的基金份额在登记结算系统内不同销售
机构(网点)之间或证券登记系统内不同会员单位(交易单元)之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53、跨系统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持有的基金份额在登记结算系统和证券登记
系统之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54、登记结算系统: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放式基金登记结算系统
55、证券登记系统: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证券登记系统,通过
场内会员单位认购、申购或通过上市交易买入的基金份额登记在证券登记系统
56、场外份额:指登记在登记结算系统下的基金份额
57、场内份额:指登记在证券登记系统下的基金份额
58、上市交易:指投资人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以集中竞价的方式买卖基金份额
的行为
59、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购日、扣款
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受
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60、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
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
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
61、基金份额类别:指本基金根据认购/申购费用、销售服务费收取方式的不同,将基金
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在投资人认购/申购时收取认购/申购费用,但不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
计提销售服务费的,称为A类基金份额;在投资人认购/申购时不收取认购/申购费用,但从
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称为C类基金份额
62、销售服务费:指从C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中计提的,用于本基金市场推广、销售
以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的费用
63、元:指人民币元
64、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息、
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65、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申购款及其
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66、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67、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68、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
额净值的过程
69、规定媒介:指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及《信息
披露办法》规定的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
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70、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理价格
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10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
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
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71、摆动定价机制:指当开放式基金遭遇大额申购赎回时,通过调整基金份额净值的方
式,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赎回的投资者,从而减少对存量
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投资人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72、不可抗力:指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
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安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莲花街道益田路6009号新世界商务中心36层
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莲花街道益田路6009号新世界商务中心36层
法定代表人:刘入领
成立时间:2011年12月6日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1〕1895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50,625万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永续经营
联系人:陈静满
联系电话:0755-82509999
公司的股权结构如下:
股东名称 持股比例
五矿资本控股有限公司 39.84%
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33.95%
佛山市顺德区新碧贸易有限公司 20.28%
中广核财务有限责任公司 5.93%
二、主要人员情况
1、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成员
王连志先生,董事长,经济学硕士。历任长城证券有限公司投行部经理、中信证券股份
公司投行部经理、第一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安信
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现任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党委委员。
刘入领先生,董事,经济学博士。历任国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现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
司)研究发展中心总经理助理、人力资源部总经理助理;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战略部副总
经理(主持工作)、总裁办公室主任、理财客户部总经理;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人力资源
部总经理兼办公室主任、总裁助理兼营销服务中心总经理、总裁助理兼安信期货有限责任公
司董事长、总裁助理兼资产管理部总经理。现任安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兼任安
信乾盛财富管理(深圳)有限公司董事长。
任珠峰先生,董事,经济学博士。历任中国五金矿产进出口总公司财务部科员、有色部
经理、上海公司副总经理,英国金属矿产有限公司小有色、铁合金及矿产部经理,五矿投资
发展有限责任公司资本运营部总经理,五矿投资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总经理,五矿
资本股份有限公司党委书记、总经理等职务。现任中国五矿集团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党组成
员,中国五矿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五矿资本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五矿资本控股有限公司董
事长,中国外贸金融租赁有限公司董事长,工银安盛人寿保险有限公司副董事长,绵阳市商
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党委书记。
王晓东先生,董事,经济学硕士。历任中国五金矿产进出口总公司财务部科员,日本五
金矿产株式会社财务部科员,中国外贸金融租赁有限公司副总经理,中国五矿集团公司财务
总部副总经理,五矿投资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五矿资本控股有限公司资本运营部总
经理等职务。现任五矿资本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党委委员,五矿资本控股有限公司副总
经理,五矿经易期货有限公司董事长、党委书记,五矿证券有限公司董事,五矿国际信托有
限公司董事,绵阳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章卉女士,董事,理学硕士。历任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高级审计员,广州华多网络科
技有限公司财务经理,广州市百果园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财务负责人。现任帕拉丁股权投资有
限公司财务总经理。
郭伟喜先生,董事,经济学学士。历任福云会计师事务所项目经理,上海中科合臣股份
有限公司财务主管,厦门天地安保险代理有限公司财务总监,高能资本有限公司投资银行业
务董事等职务。现任中广核财务有限公司投资银行部副总经理(主持工作)。
魏华林先生,独立董事,1977年毕业于武汉大学政治经济学专业、1979年毕业于厦门
大学政治经济学研究班。历任第一届国家教育部教学指导委员会委员,第一届国务院学位办
保险专业教育委员会委员,原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专家咨询委员会委员,中国金融学会
常务理事暨学术委员会委员,中国保险学会副会长,武汉大学经济学院金融保险系系主任、
保险经济研究所所长等职。现任武汉大学经济与管理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湖北省政府文
史馆员。
尹公辉先生,独立董事,法学硕士。历任四川建材工业学院辅导员、学办主任,中农信
(香港)集团有限公司法务主管,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专职
律师,广东百利孚律师事务所合伙人。现任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深圳北鼎晶辉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深圳市律师协会公平交易委员会委员。
刘忠亚先生,独立董事,工商管理硕士。历任江苏省审计厅外资处主任科员,苏亚金诚
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副所长。现任苏亚金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管理
合伙人。
2、基金管理人监事会成员
刘国威先生,监事会主席,工商管理硕士。历任五矿集团财务公司资金部科长,香港企
荣财务有限公司资金部高级经理,五矿投资发展有限责任公司综合管理部副总经理、规划发
展部总经理、资本运营部总经理,金融业务中心资本运营部总经理兼五矿投资发展有限责任
公司纪委委员等职务。现任五矿资本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党委委员,五矿资本控股有限
公司副总经理,五矿国际信托有限公司董事长、党委书记,中国外贸金融租赁有限公司董事,
五矿证券有限公司董事,五矿经易期货有限公司董事,绵阳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工银安盛人寿保险有限公司监事。
余斌先生,监事,经济学学士。历任深圳鸿华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财务审计经理、南方证
券股份有限公司稽核部副总经理、中科证券托管组副组长。现任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计划
财务部总经理。
陈明女士,监事,会计学学士。历任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广州
分所审计经理。现任深圳市帕拉丁股权投资有限公司事业部副总经理。
范瑛女士,职工监事,工商管理硕士。历任深圳特发实业有限公司财务部主办会计,交
通银行深圳分行国际业务部主办会计,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