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泰泰富定增主题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基金管理人:九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重要提示】
本基金的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2016年7月12日证监许可【2016】1567
号文注册。本基金的基金合同已于2016年9月26日正式生效。
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
国证监会注册,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
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中国证监会不
对基金的投资价值及市场前景等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
投资有风险,投资者认购(或申购)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基金
合同、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信息披露文件,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全面认识
本基金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
断市场,对认购(或申购)基金的意愿、时机、数量等投资行为作出独立决策。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资者
在获得基金投资收益的同时,亦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可能包括:证
券市场整体环境引发的系统性风险、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大量赎回或
暴跌导致的流动性风险、因交收违约和投资债券引发的信用风险、基金管理人在
投资经营过程中产生的操作风险以及本基金特有风险等(详见本招募说明书的
“风险揭示”部分)。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
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
者自行负责。
本基金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前五年内仅对场外基金份额每年定期开放一次受
限申购赎回业务,且基金管理人可采取部分确认的方式确保申购、赎回结束后本
基金的总份额基本保持不变。发生申购赎回份额部分确认时,采取“按比例确
认”原则。故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前五年内,可能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连续提出申
购赎回申请但无法完全确认或完全无法确认的情况。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受限开放
期无法全部赎回或全部无法赎回时,可以将基金份额进行跨系统转托管到场内交
易。在场内交易过程中,可能出现基金份额二级市场交易价格低于基金份额净值
的情形,即基金折价交易,从而影响持有人收益或产生损失。
在本基金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前五年内以及转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后,
基金投资有明确锁定期的非公开发行股票时,按照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
确定公允价值,故本基金的基金净值可能由于估值方法的原因偏离所持有股票的
收盘价所对应的净值。投资者在二级市场交易或申购赎回时,需考虑该估值方式
对基金净值的影响。另外,本基金可能由于持有流通受限证券而面临流动性风险
以及流通受限期间内证券价格大幅下跌的风险。
本基金属于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一般情况下其预期风险和预期收益高于货
币市场基金、债券型基金,低于股票型基金,属于中高风险收益特征的证券投资
基金品种。根据《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基金管理人和销售机构基
于基金产品风险等级划分方法的变化,已对本基金的风险等级进行重新评估并基
于评估结果更新本基金的风险等级,风险等级的评估更新不改变本基金的实质性
风险收益特征,但由于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基金产品风险等级划分方法的变
化,本基金的风险等级表述可能有相应变化,具体风险评级结果应以基金管理人
和销售机构提供的评级结果为准。本基金可投资资产支持证券、股指期货和权证
等金融衍生品,可能给本基金带来额外风险。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
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并不构成新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本招募说明书已经本基金托管人复核。本招募说明书所载内容截止日为
2019年9月30日,有关财务数据和净值表现截止日为2019年9月30日(财务
数据未经审计)。
本招募说明书关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编制、披露及更新等内容,自《公开
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实施之日起一年后开始执行。
目 录
第一部分 前言 ............................................................................................................................... 1
第二部分 释义 ............................................................................................................................... 2
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 ................................................................................................................... 8
第四部分 基金托管人 ................................................................................................................. 19
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 ............................................................................................................. 22
第六部分 基金的募集与基金合同的生效 ................................................................................. 40
第七部分 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 41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的运作方式、申购与赎回 ......................................................................... 43
第九部分 基金的投资 ................................................................................................................. 57
第十部分 基金的业绩 ................................................................................................................. 72
第十一部分 基金的财产 ............................................................................................................. 73
第十二部分 基金资产估值 ......................................................................................................... 74
第十三部分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 79
第十四部分 基金费用与税收 ..................................................................................................... 81
第十五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83
第十六部分 基金份额转换 ......................................................................................................... 84
第十七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 86
第十八部分 风险揭示 ................................................................................................................. 93
第十九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 98
第二十部分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 100
第二十一部分 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 117
第二十二部分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 136
第二十三部分 其他应披露事项 ............................................................................................... 138
第二十四部分 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 140
第二十五部分 备查文件 ........................................................................................................... 141
第一部分 前言
《九泰泰富定增主题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以下简称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
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
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
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
容与格式准则第5号<招募说明书的内容与格式>》、《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
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
以及《九泰泰富定增主题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
金合同”)编写。
本招募说明书阐述了九泰泰富定增主题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投
资目标、投资策略、投资风险、费率结构等与投资者投资决策有关的全部必要事
项,投资者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内容、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
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招募说明书由九泰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解释。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
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基金合同
是约定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者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
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
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
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者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
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第二部分 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九泰泰富定增主题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九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指《九泰泰富定增主题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
同》及对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九泰泰富定增
主题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
补充
6、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指《九泰泰富定增主题灵活配置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7、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九泰泰富定增主题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8、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九泰泰富定增主题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
9、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
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10、《基金法》:指2003年10月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五次会议通过,2012年12月28日经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自2013年6月1日起实施,并经2015年4月24日第十
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3年3月15日颁布、同年6月1日实施
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9年7月26日颁布、同年9月1
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
的修订
13、《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4年7月7日颁布、同年8月8日实施
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上市交易公告书》:指《九泰泰富定增主题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上市交易公告书》
15、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6、《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会于2017年8月31日颁布、同年
10月1日起施行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
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7、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
员会
18、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
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9、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20、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
团体或其他组织
21、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
办法》(包括其不时修订)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
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2、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
证券投资试点办法》(包括其不时修订)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运用来自境外的人
民币资金进行境内证券投资的境外法人
23、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
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
资者的合称
24、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
者
25、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
办理基金份额的认购、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6、销售机构:指九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
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
协议,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以及可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基金销
售业务的会员单位
27、会员单位:指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
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认可的、可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本基金的认
购、申购、赎回和转托管等业务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
28、场外: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外的销售机构利用其自身柜台或其
他交易系统办理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认购、申购和赎回的场所。通过该等场所办理
基金份额的认购、申购和赎回也称为场外认购、场外申购和场外赎回
29、场内:通过具有相应业务资格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利用深圳证券
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认购、申购、赎回和上市交易的场所。通
过该等场所办理基金份额的认购、申购、赎回也称为场内认购、场内申购、场内
赎回
30、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
投资者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
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31、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本基金的登记机构为中国证券登记
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32、注册登记系统: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放式基金登记结算
系统,登记在该系统的基金份额也称为场外份额
33、证券登记结算系统: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证券
登记结算系统,登记在该系统的基金份额也称为场内份额
34、开放式基金账户:指投资者通过场外销售机构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注册的开放式基金账户,基金投资者办理场外认购、场外申购和场外赎
回等业务时需具有开放式基金账户,记录在该账户下的基金份额登记在注册登记
系统
35、深圳证券账户:指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开设的
深圳证券交易所人民币普通股票账户或证券投资基金账户。基金投资者通过深圳
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场内认购、场内申购和场内赎回、基金交易等业务时需
持有深圳证券账户。记录在该账户下的基金份额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
36、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者开立的、记录投资者通过该销售机
构办理认购、申购、赎回、交易、转换及转托管等业务而引起的基金份额变动及
结余情况的账户
37、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
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
日期
38、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
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9、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
不得超过3个月
40、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41、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42、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者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
开放日
43、T+n日: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
44、开放日:指销售机构为投资者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
作日
45、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46、受限开放期:在基金合同生效的前五年内,本基金场外份额开放申购、
赎回等业务的期间;即每个基金合同生效日年度对日的前五个工作日
47、受限开放日:在基金合同生效的前五年内,本基金场外份额开放申购、
赎回等业务的工作日
48、年度对日:指某一特定日期在后续年度中的对应日期,若该日历年度中
不存在对应日期的,则顺延至该月最后一日的下一工作日
49、《业务规则》:指本基金管理人、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
限责任公司及销售机构的相关业务规则及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50、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者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51、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者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52、上市交易:指基金投资者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以集中竞价的方
式买卖基金份额的行为
53、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
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54、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
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某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该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55、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
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56、系统内转托管:指投资者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内不同销售
机构(网点)之间或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内不同会员单位(交易单元)之间进行转
托管的行为
57、跨系统转托管:指投资者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和证券登记
结算系统之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58、基金份额转换:指在基金合同生效后第五个年度对日起按照基金合同规
定的份额转换规则,九泰泰富定增主题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份额在转换
日自动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份额
59、基金份额转换日:本基金份额转换日为基金合同生效后第五个年度对日。
如该对应日为非工作日,则顺延至下一工作日
60、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者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
购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者指定银行账
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受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61、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
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
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
62、元:指人民币元
63、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
行存款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64、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
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65、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66、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67、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
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68、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及指定
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
网站)等媒介
69、第三方估值机构:指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和/或中证指数
有限公司,和/或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经协商一致
后确定的其他估值机构
70、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
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10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
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
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
交易的债券等,但中国证监会认可的特殊情形除外
71、摆动定价机制:指当开放式基金遭遇大额申购赎回时,通过调整基金份
额净值的方式,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赎回的投
资者,从而减少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72、不可抗力:指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
件
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的基本情况
名称:九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丰台区丽泽路18号院1号楼801-16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30号仰山公园8号楼A栋101-120室、
201-222室
设立日期:2014年7月3日
法定代表人:卢伟忠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3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限:2014年7月3日至长期
联系电话:010-57383999
联系人:韩炳光
股权结构:昆吾九鼎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同创九鼎投资管理集团股份有限公
司、拉萨昆吾九鼎产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九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出资分别占注
册资本的26%、25%、25%和24%的股权。
二、主要人员情况
1、董事会成员
吴强先生,管理学硕士,董事长。曾任万联证券投行部业务经理,宏源证券
资本市场部副总经理,安信证券投行部业务副总裁,国信证券投行业务部总经理
助理,九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现任同创九鼎投资管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副总经理,九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吴刚先生,管理学硕士,董事。曾任闽发证券投资银行部项目经理,中国证
监会机构监管部副处长、处长。现任拉萨昆吾九鼎产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执行董
事、总经理,同创九鼎投资管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等职务。
卢伟忠先生,金融学硕士,董事、法定代表人,总经理。曾任金瑞期货研究
员,安信证券股指期货IB业务专员,安信期货办公室主任,安信期货IB业务部
总经理,安信证券资产管理部产品总监,安信乾盛常务副总经理。现任九泰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董事、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袁小文女士,高级管理人员工商管理硕士,独立董事。曾任广东万通期货公
司副总经理,浙江金马期货公司常务副总,长城伟业期货经纪有限公司(后更名
为华泰长城期货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华泰长城期货有限公司总经理,中信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下属子公司执行副董事长,中信期货有限公司董事长,现任阳富教
育咨询服务(深圳)有限公司董事长职务。
徐艳女士,经济学博士,教授,独立董事。曾任海国投工业开发股份有限公
司投资部经理,海南大学经济管理学院金融系系主任,海南大学MBA教育中心主
任,现任海南大学管理学院教授。
陈耿先生,经济学博士,教授,独立董事。曾任青岛崂山区政府(高科技开
发区)职员,重庆大学工商管理博士后科研站博士后,现任重庆大学经济与工商
管理学院教师,担任重庆大学经济与工商管理学院高管培训中心(EDP)主任职务。
2、监事会成员
徐磊磊先生,工商管理硕士,监事。曾任昆吾九鼎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行政助
理、行政经理,同创九鼎投资管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监事,现任同创九鼎投资管
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证券事务代表。
刘开运先生,金融学硕士,监事。曾任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师,昆
吾九鼎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投资经理、合伙人助理。现任九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定
增投资中心总经理、致远权益投资部总经理兼执行投资总监,基金经理。
3、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卢伟忠先生,简历同上。
王玉女士,涉外经济本科,副总经理。曾任陕西群力子弟学校教师,北京思
拓克斯商贸有限公司经理助理,太平洋人寿保险北京分公司营销业务部经理、海
淀支公司总经理、分公司党委委员、副总经理,国风共创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总经
理。现任九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吴祖尧先生,工学硕士,副总经理。曾任中国信达信托投资公司证券研究部
副经理,中国银河证券研究中心研究主管、董事总经理,中国银河证券投行内核
小组成员,中国银河证券投资顾问部董事总经理,中国银河证券投资决策委员会
委员。现任九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陈沛先生,法学硕士,督察长。曾任广州大学松田学院教师、平安证券有限
责任公司合规专员、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股权管理专员、安信基
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监察稽核部法律主管、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察稽核
部负责人。现任九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
4、基金经理
徐占杰,南开大学世界经济硕士,中国籍,10年证券研究投资经验,具有
基金从业资格。历任华泰证券首席交运行业研究员、湘财证券首席电子行业研究
员、中国华电集团资本控股公司高级投资项目经理。2015年2月加入九泰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现任定增投资中心副总经理、致远权益投资部基金经理, 九泰泰
富定增主题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2016年9月26日至今)的基金经理。
历任基金经理:吴祖尧先生2016年9月26日至2018年6月5日任本基金
基金经理。
5、公募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本公司公募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包括:吴祖尧先生(委员会主席)、刘开运
先生、刘心任先生、刘勇先生。
吴祖尧先生,同上。
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