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融创业板两年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基金管理人:中融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目录
一、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 3
二、基金托管协议的依据、目的和原则 ...................................................................................... 5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 6
四、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 13
五、基金财产的保管 .................................................................................................................... 14
六、指令的发送、确认和执行 .................................................................................................... 18
七、交易及清算交收安排 ............................................................................................................ 21
八、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 25
九、基金收益分配 ........................................................................................................................ 31
十、基金信息披露 ........................................................................................................................ 32
十一、基金费用............................................................................................................................ 34
十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 36
十三、基金有关文件档案的保存 ................................................................................................ 37
十四、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 .................................................................................... 38
十五、禁止行为............................................................................................................................ 41
十六、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 42
十七、违约责任............................................................................................................................ 42
十八、争议解决方式 .................................................................................................................... 46
十九、基金托管协议的效力 ........................................................................................................ 47
二十、其他事项............................................................................................................................ 48
二十一、基金托管协议的签订 .................................................................................................... 48
中融创业板两年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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鉴于中融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系一家依照中国法律合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股
份有限公司,拟募集中融创业板两年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
基金”或“基金”);
鉴于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系一家依照中国法律合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银
行,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具备担任基金托管人的资格和能力;
鉴于中融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拟担任中融创业板两年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拟担任中融创业板两年定期开放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承诺其知悉《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金融机构客户身份
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
易报告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反洗钱客户身份识别有关工作的通
知》(银发﹝2017﹞235 号)、《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做好受益所有人身份
识别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18﹞164 号)等反洗钱相关法律法规、监
管规定,将严格遵守上述规定,不会违反任何前述规定;承诺用于投资的资金来
源不属于违法犯罪所得及其收益;承诺投资的资金来源和去向不涉及洗钱、恐怖
融资和逃税等行为;承诺向基金托管人出示真实有效的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
明文件,提供真实有效的业务性质与股权或者控制权结构、提供产品受益所有人
的信息和资料,并在产品受益所有人发生变化时,及时告知基金托管人并按基金
托管人要求完成更新;承诺积极履行反洗钱职责,不借助本业务进行洗钱等违法
犯罪活动。
基金管理人承诺基金管理人及其关联方均不属于联合国、欧盟或美国等制裁
名单,及中国政府部门或有权机关发布的涉恐及反洗钱相关风险名单内的企业或
个人;不位于被联合国、欧盟或美国等制裁的国家和地区;
为明确中融创业板两年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特制订本协议;
除非文义另有所指,本协议的所有术语与《中融创业板两年定期开放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中定义的相应术语具有相同
的含义。若有抵触应以《基金合同》为准,并依其条款解释。 中融创业板两年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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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中融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岗厦社区金田路 3088 号中洲大厦 3202、3203B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望京东园四区 2 号中航资本大厦 17 楼
法定代表人:王瑶
成立时间:2013 年 5 月 31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3〕667 号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资产管理和中国证监
会许可的其他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
动)
注册资本:人民币壹拾壹亿伍仟万元整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交通银行)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银城中路 188 号(邮政编码:200120)
办公地址:上海市长宁区仙霞路 18 号(邮政编码:200336)
法定代表人:任德奇
成立时间:1987 年 3 月 30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国务院国发(1986)字第 81 号文和中国人民
银行银发[1987]40 号文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5 号
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
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
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从事同业拆借;买卖、代理买卖外汇;从事银行卡业务;
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业务;提供保管箱服务;经国务院银行业
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经营结汇、售汇业务。 中融创业板两年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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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资本:742.63 亿元人民币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中融创业板两年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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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基金托管协议的依据、目的和原则
本协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
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
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管理规定》”)、《公开募集证券投
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中融创业板两年
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
规定订立。
本协议的目的是明确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之间在基金财产的保管、投资
运作、净值计算、收益分配、信息披露及相互监督等有关事宜中的权利、义务及
职责,以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遵循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投资者合法利
益的原则,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协议。
中融创业板两年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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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行为行使监督权
1.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对
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
的股票(包括中小板、创业板以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发行上市的股票)、港
股通标的股票、债券(包括国债、地方政府债、政府支持机构债、金融债、企业
债、公司债、央行票据、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可转换债券、
可交换债券、分离交易可转债的纯债部分等)、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银行
存款、同业存单、衍生工具(包括股指期货、国债期货、股票期权)以及法律法
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
定)。
本基金将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参与融资、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60%-100%(在开放
期前两个月和后两个月以及开放期内基金投资不受该比例限制),其中,港股通
标的股票占股票资产的比例为 0%-50%,投资于创业板的股票资产占非现金资产
的比例不低于 80%;封闭期内,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国债期货
合约、股票期权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本基金应当保持不低于交易保证金一倍
的现金;开放期内,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国债期货合约、股票
期权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本基金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者到
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和应收申
购款等。
如未来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对投资比例要求有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
当程序后,可以做出相应调整。
2.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对中融创业板两年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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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投资、融资比例进行监督。
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投资组合比例应符合以下规定:
(1)本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60%-100%(在
开放期前两个月和后两个月以及开放期内基金投资不受该比例限制),其中,港
股通标的股票占股票资产的比例为 0%-50%,投资于创业板的股票资产占非现金
资产的比例不低于 80%;
(2)封闭期内,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国债期货合约、股
票期权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本基金应当保持不低于交易保证金一倍的现金;
开放期内,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国债期货合约、股票期权需缴
纳的交易保证金后,本基金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
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和应收申购款等;
(3)本基金所投资战略配售股票锁定期到期日不得超过当前封闭期到期日;
(4)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若同时持有一家公司发行
的 A 股和 H 股,则为 A 股与 H 股合计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
券(若同时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 A 股和 H 股,则为 A 股与 H 股合计市值)的
10%;
(6)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7)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8)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
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9)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
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10)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
券。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
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1)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
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中融创业板两年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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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 40%,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3)封闭期内,本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 200%;开放期内,
本基金的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 140%;
(14)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国债期货交易,应遵守下列投资比例限制:
1)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 10%;
2)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
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 20%;
3)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
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4)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
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5)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 15%;
6)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
有的债券总市值的 30%;
7)基金所持有的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市值和买入、
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债券投资比例
的有关约定;
8)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国债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
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30%;
9)封闭期内,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和股指期货合约价
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0%;开放期内,在任何交
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和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
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95%。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
内的政府债券)、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
(15)本基金参与股票期权交易的,需遵守下列投资比例限制:
1)本基金因未平仓的期权合约支付和收取的权利金总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中融创业板两年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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净值的 10%;
2)本基金开仓卖出认购期权的,应持有足额标的证券;开仓卖出认沽期权
的,应持有合约行权所需的全额现金或交易所规则认可的可冲抵期权保证金的现
金等价物;
3)本基金未平仓的期权合约面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其中,合
约面值按照行权价乘以合约乘数计算;
(16)本基金参与融资的,每个交易日日终,本基金持有的融资买入股票与
其他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95%;
(17)本基金在封闭期内,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的证券资产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 50%,出借到期日不得超过封闭期到期日,中国证监会认可的特殊
情形除外;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
因素致使基金投资不符合本条规定的,基金管理人不得新增出借业务;
(18)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
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
保持一致;
(19)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
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
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
(20)开放期内,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该
基金资产净值的 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
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
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21)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除上述第(2)、(10)、(18)、(20)项另有约定外,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
公司合并或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
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
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中融创业板两年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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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开始。
如果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上述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以变更后的
规定为准。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
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3.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对基
金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
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持有人
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公
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
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
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如法律、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
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4.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对基
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
(1)基金托管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于基金
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市场交易时面临的交易对手资信风险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及行业标准的银行间市场交易中融创业板两年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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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手的名单。基金管理人应定期和不定期对银行间市场现券及回购交易对手的名
单进行更新。
(2)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市场交易时,有责任控制交易对手的资信风险,
由于交易对手资信风险引起的损失,基金管理人应当负责向相关责任人追偿。
5.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对基
金管理人银行存款业务进行监督。
本基金投资银行存款应符合如下规定:
(1)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与存款银行建立定期对账机制,确保基
金银行存款业务账目及核算的真实、准确。
(2)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应根据相关规定,就本基金银行存款业务另
行签订书面协议,明确双方在相关协议签署、账户开设与管理、投资指令传达与
执行、资金划拨、账目核对、到期兑付、文件保管以及存款证实书的开立、传递、
保管等流程中的权利、义务和职责,以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护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合法权益。
(3)基金托管人应加强对基金银行存款业务的监督与核查,严格审查、复
核相关协议、账户资料、投资指令、存款证实书等有关文件,切实履行托管职责。
(4)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在开展基金存款业务时,应严格遵守《基金
法》、《运作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家有关账户管理、利率管理、支付
结算等的各项规定。
6.基金托管人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对基金
投资其他方面进行监督。
(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资产净
值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认、基金收
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
和核查。如果基金管理人未经基金托管人的审核擅自将不实的业绩表现数据印
制在宣传推介材料上,则基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并有权在发现后报告
中国证监会。 中融创业板两年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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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在规定时间内答
复并改正,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规要求需
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
和制度等。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或实际投资运作违反《基金法》及其
他有关法规、《基金合同》和本协议规定的行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
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电话或书面形式向基金
托管人反馈,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在限期
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
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有权报告中国
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
通知基金管理人在限期内纠正。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
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拒绝执行,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有权向中
国证监会报告。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
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
并有权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中融创业板两年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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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规、《基金合同》和本协议规定,基金管理人
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的情况进行核查,核查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基金托管人
是否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开立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及债券托管账户等
投资所需账户,是否及时、准确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
净值,是否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是否按照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
规定进行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基金管理人定期和不定期地对基金托管人保管的基金资产进行核查。基金托
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提交相关资料以供基金
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并改正。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未对基金资产实行分账管理、擅自挪用基金资产、
未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违反《基
金法》、《基金合同》、本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的,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
托管人在限期内纠正,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管
理人发出回函。在限期内,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
托管人改正。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
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对基金管理人按照法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
金监督报告的,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
通知基金托管人在限期内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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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基金财产的保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未经基金管理人的指令,不得自行运用、
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资产。
2.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立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和债券托管账户
等投资所需账户,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立期货资金账户。
4.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确保基金
财产的完整和独立。
5.对于因为基金投资产生的应收资产和基金申购过程中产生的应收资产,应
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基金资
产没有到达基金银行存款账户的,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
行催收。由此给基金造成损失的,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的损
失。基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6.除依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外,
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资产。
(二)基金募集资产的验证
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提前结束募集之日起 10 日内,由基金管理人聘请符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出具验资报告,出具
的验资报告应由参加验资的 2 名以上(含 2 名)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有效。验资
完成,基金管理人应将募集到的全部资金存入基金托管人为基金开立的基金银行
存款账户中,基金托管人在收到资金当日出具相关证明文件。
(三)基金的银行存款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应负责本基金银行存款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2.基金托管人以本基金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立基金的银行存款账户,并根
据基金管理人合法合规的指令办理资金收付。本基金的银行预留印鉴由基金托管
人制作、保管和使用。本基金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包括但不限于投资、支付赎中融创业板两年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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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金额、支付基金收益,均需通过本基金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