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管理人:中融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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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第一部分 前言 ............................................................................................................................... 2
第二部分 释义 ............................................................................................................................... 4
第三部分 基金的基本情况 ......................................................................................................... 11
第四部分 基金份额的发售 ......................................................................................................... 13
第五部分 基金备案 ..................................................................................................................... 15
第六部分 基金的封闭期和开放期 ............................................................................................... 17
第七部分 基金份额的上市与交易 ............................................................................................. 19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 21
第九部分 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 32
第十部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40
第十一部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和程序 ..................................................... 48
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托管 ............................................................................................................. 51
第十三部分 基金份额的登记 ..................................................................................................... 52
第十四部分 基金的投资 ............................................................................................................. 54
第十五部分 基金的财产 ............................................................................................................. 63
第十六部分 基金资产估值 ......................................................................................................... 64
第十七部分 基金费用与税收 ..................................................................................................... 71
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 73
第十九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75
第二十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 76
第二十一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 83
第二十二部分 违约责任 ............................................................................................................. 85
第二十三部分 争议的处理和适用的法律 ................................................................................. 86
第二十四部分 基金合同的效力 ................................................................................................. 87
第二十五部分 其他事项 ............................................................................................................. 88
第二十六部分 基金合同内容摘要 ............................................................................................. 89
中融创业板两年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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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部分 前言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1、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是保护投资人合法权益,明确基金合同当事人的
权利义务,规范基金运作。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
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
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
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和《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
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3、订立本基金合同的原则是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投资人合法权
益。
二、基金合同是规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基本法律文件,其
他与基金相关的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任何文件或表述,如与
基金合同有冲突,均以基金合同为准。基金合同当事人按照《基金法》、基金合
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投
资人自依本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本基金合同的当事
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
三、中融创业板两年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
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
国证监会”)注册。
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投资价值和市场前
景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投资于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
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也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
证。 中融创业板两年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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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信息
披露文件,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四、基金参与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以下简称“港股通机
制”)下港股通相关业务,基金资产投资于港股,会面临港股通机制下因投资环
境、投资标的、市场制度以及交易规则等差异带来的特有风险,包括港股市场股
价波动较大的风险(港股市场实行 T+0 回转交易,且对个股不设涨跌幅限制,
港股股价可能表现出比 A 股更为剧烈的股价波动)、汇率风险(汇率波动可能对
基金的投资收益造成损失)、港股通机制下交易日不连贯可能带来的风险(在内
地开市香港休市的情形下,港股通不能正常交易,港股不能及时卖出,可能带来
一定的流动性风险)等。具体风险烦请查阅本基金招募说明书的风险揭示章节的
具体内容。
本基金可根据投资策略需要或不同配置地的市场环境的变化,选择将部分基
金资产投资于港股或选择不将基金资产投资于港股,基金资产并非必然投资港股。
五、创业板实施注册制后,创业板股票竞价交易设置较宽的涨跌幅限制,首
次公开发行上市的股票,上市后的前 5 个交易日不设涨跌幅限制,其后涨跌幅限
制为 20%,投资者应当关注可能产生的股价波动的风险。
创业板退市制度更为严格,退市情形更多,市值低于规定标准、上市公司信
息披露或者规范运作存在重大缺陷的可能导致退市;执行标准更严,明显丧失持
续经营能力,仅依赖与主业无关的贸易或者不具备商业实质的关联交易维持收入
的上市公司可能会被退市。
本基金会参与创业板战略配售股票,由此产生的投资风险与价格波动由投资
者自行承担。
六、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本基金合同之外披露涉及本基金的信息,其
内容涉及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如与基金合同有冲突,以基
金合同为准。
七、本基金按照中国法律法规成立并运作,若基金合同的内容与届时有效的
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一致,应当以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准。
八、本基金合同约定的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编制、披露与更新要求,自《信
息披露办法》实施之日起一年后开始执行。
中融创业板两年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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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部分 释义
在本基金合同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中融创业板两年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中融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或本基金合同:指《中融创业板两年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合同》及对本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中融创业板两
年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
充
6、招募说明书:指《中融创业板两年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
明书》及其更新
7、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中融创业板两年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
8、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中融创业板两年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9、上市交易公告书:指《中融创业板两年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上
市交易公告书》
10、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
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11、《基金法》: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经 2012 年 12 月 28 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自 2013 年 6 月 1 日起实施,并经 2015 年 4 月 24 日第十
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3 年 3 月 15 日颁布、同年 6 月 1 日实施
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中融创业板两年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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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9 年 7 月 26 日颁布、同年 9 月 1 日
实施的,并经 2020 年 3 月 20 日中国证监会《关于修改部分证券期货规章的决
定》修正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
出的修订
14、《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4 年 7 月 7 日颁布、同年 8 月 8 日实施
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5、《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颁布、同年 10
月 1 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
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6、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7、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
员会
18、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
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9、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20、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
团体或其他组织
21、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
办法》(包括其不时修订)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中国境内证券市场
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2、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按照《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
证券投资试点办法》(包括其不时修订)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运用来自境外的
人民币资金进行境内证券投资的境外法人
23、投资人、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
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
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4、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
人 中融创业板两年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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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
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等业务
26、销售机构:指中融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
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
协议,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7、场外:指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外的销售机构进行基金份额认购、申购和
赎回等业务的场所。通过该等场所办理基金份额的认购、申购、赎回也称为场外
认购、场外申购、场外赎回
28、场内:指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内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的会员单位通过
深圳证券交易所开放式基金销售系统进行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以及上市交
易的场所。通过该等场所办理基金份额的认购、申购、赎回也称为场内认购、场
内申购、场内赎回
29、登记业务: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相关业务规则定义的基金
份额的登记、存管、结算及相关业务,及其不时修订和补充
30、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本基金的登记机构为中国证券登记
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31、登记结算系统: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放式基金登记结算
系统。投资人通过场外基金销售机构认购、申购所得的基金份额登记在本系统下
32、证券登记系统: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证券登记
系统。投资人通过场内会员单位认购、申购或买入所得的基金份额登记在本系统
下
33、开放式基金账户:指投资人通过场外销售机构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注册的开放式基金账户,用于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基金
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34、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
构办理基金业务而引起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35、深圳证券账户:指投资人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开立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人民币普通股票账户(即 A 股账户)或证券投资基金账
户 中融创业板两年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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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
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
日期
37、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
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8、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
不得超过 3 个月
39、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40、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41、T 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
开放日
42、T+n 日:指自 T 日起第 n 个工作日(不包含 T 日),n 为自然数
43、封闭期:本基金以两年为一个封闭期。本基金的封闭期为自基金合同生
效之日起(包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或自每一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起(包括该日)
两年的期间。本基金的首个封闭期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包括基金合同生效
之日)两年后的年度对日的前一日止。首个封闭期结束之后第一个工作日起(包
括该日)进入首个开放期,第二个封闭期为首个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起(包括该
日)两年后的年度对日的前一日止。以此类推。本基金封闭期内不办理申购与赎
回业务,但投资人可在本基金上市交易后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转让基金份额
44、开放期:本基金自每个封闭期结束之后第一个工作日起(包括该日)进
入开放期,期间可以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本基金每个开放期不少于 5 个工作日
并且最长不超过 20 个工作日,开放期的具体时间以基金管理人届时公告为准。
如封闭期结束之后的第一个工作日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无法按时开
放申购与赎回业务的,开放期自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的影响因素消除之日起的下
一个工作日开始。如在开放期内发生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无法按时开放
申购与赎回业务的,或依据基金合同需暂停申购或赎回业务的,开放期时间中止
计算,在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影响因素消除之日起的下一个工作日继续计算该开
放期时间,直至满足开放期的时间要求,具体时间以基金管理人届时公告为准
45、年度对日:指某一日期在后续年度中的对应日期;如该日历年度中不存中融创业板两年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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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对应日期的,或该对应日期为非工作日的,则顺延至下一工作日
46、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若
本基金参与港股通交易且该工作日为非港股通交易日时,则基金管理人有权根据
实际情况决定本基金暂停申购、赎回及转换业务并公告)
47、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48、《业务规则》: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市开放式基金登记
结算业务实施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开放式基金申购赎回业务实施细则》、《深
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等相关业务规则和实施细则
49、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50、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51、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
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52、上市交易:指投资人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以集中竞价的方式买
卖基金份额的行为
53、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本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
告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
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份额的行为
54、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
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转托管包括系统内转托管和跨系统转托管
55、系统内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登记结算系统内
不同销售机构(网点)之间或证券登记系统内不同会员单位(交易单元)之间进
行转托管的行为
56、跨系统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登记结算系统和
证券登记系统间进行转登记的行为
57、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
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
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工作日基金总份额的 20% 中融创业板两年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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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元:指人民币元
59、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
扣除相关费用后的余额
60、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
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61、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62、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63、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
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64、规定媒介:指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
刊及《信息披露办法》规定的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
站、中国证监会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65、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
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
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
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
交易的债券等,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66、摆动定价机制:指当开放式基金遭遇大额申购赎回时,通过调整基金份
额净值的方式,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赎回的投
资者,从而减少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67、不可抗力:指本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
事件
68、港股通:指内地投资者委托内地证券公司,经由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
证券交易所设立的证券交易服务公司,向香港联合交易所进行申报,买卖规定范
围内的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的股票的交易机制,或有权机构对该交易机制的修改
或调整
69、港股通标的股票:指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下允许买卖
的规定范围内的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的股票 中融创业板两年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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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指本基金以一定费率通过证券交易所综合业务平
台向中国证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出借证券,中国证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到期归还
所借证券及相应权益补偿并支付费用的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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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部分 基金的基本情况
一、基金名称
中融创业板两年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二、基金的类别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三、基金的运作方式
契约型、定期开放式
本基金以定期开放方式运作,即采用封闭运作和开放运作交替循环的方式。
本基金以两年为一个封闭期。本基金的封闭期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包
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或自每一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起(包括该日)两年的期间。
本基金的首个封闭期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包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两年后
的年度对日的前一日止。首个封闭期结束之后第一个工作日起(包括该日)进入
首个开放期,第二个封闭期为首个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起(包括该日)两年后的
年度对日的前一日止。以此类推。如该日历年度中不存在对应日期的,或该对应
日期为非工作日的,则顺延至下一工作日。本基金封闭期内不办理申购与赎回业
务,但投资人可在本基金上市交易后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转让基金份额。
本基金自每个封闭期结束之后第一个工作日起(包括该日)进入开放期,期
间可以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本基金每个开放期不少于 5 个工作日并且最长不超
过 20 个工作日,开放期的具体时间以基金管理人届时公告为准。如封闭期结束
之后的第一个工作日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无法按时开放申购与赎回
业务的,开放期自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的影响因素消除之日起的下一个工作日开
始。如在开放期内发生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无法按时开放申购与赎回业
务的,或依据基金合同需暂停申购或赎回业务的,开放期时间中止计算,在不可
抗力或其他情形影响因素消除之日起的下一个工作日继续计算该开放期时间,直
至满足开放期的时间要求,具体时间以基金管理人届时公告为准。
中融创业板两年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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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上市交易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
五、基金的投资目标
本基金在控制风险的基础上,通过积极主动的投资管理,力争实现基金资产
长期稳健的增值。
六、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和金额
本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为 2 亿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 2 亿元人民币。
七、基金份额发售面值和认购费用
本基金基金份额发售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
本基金具体认购费率按招募说明书及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规定执行。
八、基金存续期限
不定期
九、基金份额类别设置
在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实际运作情况,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
不利影响的情况下,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增加新的基金份额类别,或取消
某基金份额类别,或对基金份额分类办法及规则进行调整并公告,不需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中融创业板两年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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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部分 基金份额的发售
一、基金份额的发售时间、发售方式、发售对象
1、发售时间
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 3 个月,具体发售时间见基金份额发售
公告。
2、发售方式
本基金将通过场外和场内两种方式公开发售。
场外将通过基金销售机构(包括基金管理人的直销机构及其他销售机构,各
销售机构的具体名单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以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公开发售。
场内将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内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经深圳证券交易所
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认可的会员单位发售。尚未取得基金销售业务
资格,但属于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的其他机构,可在本基金份额上市后,通过深
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参与本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通过场外认购的基金份额登记在登记结算系统基金份额持有人开放式基金
账户下;通过场内认购的基金份额登记在证券登记系统基金份额持有人深圳证券
账户下。
3、发售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
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
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具体发售对象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以及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二、基金份额的认购
1、认购费用
本基金的认购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并在招募说明书及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中列示。基金认购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
2、募集期利息的处理方式
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
所有,其中利息转份额的具体数额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中融创业板两年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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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基金认购份额的计算
基金认购份额具体的计算方法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4、认购份额余额的处理方式
认购份额余额的处理方式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5、认购申请的确认
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已
经接收到认购申请。认购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认购申请及认
购份额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三、基金份额认购金额的限制
1、投资人认购时,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缴款。
2、基金管理人可以对每个基金交易账户的单笔最低认购金额进行限制,具
体限制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