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融创业板两年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21年第1号)
基金管理人:中融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重要提示
中融创业板两年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的募集
申请经中国证监会2020年7月7日证监许可〔2020〕1372号文注册。
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
依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募集,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
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投资价值和市场前景做
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资
者根据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享受基金收益,同时承担相应的投资风险。投资有风险,
投资人在投资本基金前,应充分了解本基金的产品特性,并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
各类风险,包括:市场风险、信用风险、操作风险、管理风险、合规风险、本基金
的特定风险、启用侧袋机制等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带来的风险等。本基金为混合型
基金,预期风险和预期收益高于债券型基金和货币市场基金,低于股票型基金。
本基金可投资港股通标的股票,即参与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
制(以下简称“港股通机制”)下港股通相关业务,会面临港股通机制下因投资环
境、投资标的、市场制度以及交易规则等差异带来的特有风险,包括港股市场股价
波动较大的风险(港股市场实行 T+0 回转交易,且对个股不设涨跌幅限制,港股
股价可能表现出比A股更为剧烈的股价波动)、汇率风险(汇率波动可能对基金的
投资收益造成损失)、港股通机制下交易日不连贯可能带来的风险(在内地开市香
港休市的情形下,港股通不能正常交易,港股不能及时卖出,可能带来一定的流动
性风险)等。具体风险烦请查阅本基金招募说明书的风险揭示章节的具体内容。
本基金可根据投资策略需要或不同配置地的市场环境的变化,选择将部分基
金资产投资于港股或选择不将基金资产投资于港股,基金资产并非必然投资港股。
本基金会参与创业板战略配售股票,由此产生的投资风险与价格波动由投资
者自行承担。创业板实施注册制后,创业板股票竞价交易设置较宽的涨跌幅限制,
首次公开发行上市的股票,上市后的前5个交易日不设涨跌幅限制,其后涨跌幅
限制为20%,投资者应当关注可能产生的股价波动的风险。创业板退市制度更为
严格,退市情形更多,市值低于规定标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或者规范运作存在重
大缺陷的可能导致退市;执行标准更严,明显丧失持续经营能力,仅依赖与主业无
关的贸易或者不具备商业实质的关联交易维持收入的上市公司可能会被退市。
本基金采取定期方式运作,以两年为一个封闭期,封闭期内不办理申购与赎回
业务,但投资人可在本基金上市交易后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转让基金份额。
若本基金不符合证券交易所上市条件而无法上市或被终止上市,或被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提前终止上市,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将不能继续进
行二级市场交易,从而面临封闭期无法退出本基金的风险。
本基金投资于股指期货、国债期货和股票期权,会面临投资期货所特有的风险,
包括杠杆风险、基差风险、期货展期时的流动性风险、期货盯视结算制度带来的现
金管理风险、到期日风险、对手方风险、连带风险、未平仓合约不能继续持有的风
险、强制平仓风险等。
本基金投资于资产支持证券,会面临投资资产支持证券所特有的风险,包括信
用风险、利率风险、流动性风险、提前偿付风险等。
具体风险烦请查阅本基金招募说明书的“风险揭示”章节的具体内容。
投资人在进行投资决策前,请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及基金合同、基金
产品资料概要、风险揭示书等信息披露文件,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
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基金管理人建议投资人根据自身的风险收益偏好,选择适合自己的基金产品,
并且中长期持有。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也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
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本招募说明书所载内容截止日为2021年4月29日。本次为基金管理人根据《公
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侧袋机制指引(试行)》对本基金招募说明书进行的更新,主
要对招募说明书的“重要提示、前言、基金管理人、相关服务机构、基金份额的申
购与赎回、基金的投资、基金资产的估值、基金的收益与分配、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基金的信息披露、侧袋机制、风险揭示、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基金托管协议的内
容摘要、其他应披露事项”的内容进行了更新。
目 录
第一部分 前言 ..................................................................................................4
第二部分 释义 ..................................................................................................5
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 ....................................................................................12
第四部分 基金托管人 ....................................................................................20
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 ................................................................................24
第六部分 基金的募集 ....................................................................................43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的生效 ............................................................................49
第八部分 基金的封闭期和开放期 ..................................................................50
第九部分 基金份额的上市与交易 ................................................................52
第十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54
第十一部分 基金的投资 ................................................................................67
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财产 ................................................................................76
第十三部分 基金资产的估值 ........................................................................77
第十四部分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83
第十五部分 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85
第十六部分 基金的会计和审计 ....................................................................87
第十七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88
第十八部分 侧袋机制 ....................................................................................95
第十九部分 风险揭示 ....................................................................................98
第二十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107
第二十一部分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109
第二十二部分 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126
第二十三部分 其他应披露事项 ..................................................................145
第二十四部分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146
第二十五部分 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148
第二十六部分 备查文件 ..............................................................................149
第一部分 前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公开募集证
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
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
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和其他有关
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中融创业板两年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编写。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
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招募说明书由本基
金管理人解释。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
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基金合同是
约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
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
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
权利、承担义务。投资人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
同。
第二部分 释义
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中融创业板两年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中融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指《中融创业板两年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及对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中融创业板两年
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指《中融创业板两年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7、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中融创业板两年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
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
8、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中融创业板两年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
金份额发售公告》
9、上市交易公告书:指《中融创业板两年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上市
交易公告书》
10、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
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11、《基金法》:指2003年10月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五次会议通过,经2012年1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
三十次会议修订,自2013年6月1日起实施,并经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
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
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
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20年8月28日颁布、同年10月1日实施
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
订
13、《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9年7月26日颁布、同年9月1日
实施的,并经2020年3月20日中国证监会《关于修改部分证券期货规章的决定》
修正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
订
14、《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4年7月7日颁布、同年8月8日实施的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5、《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会2017年8月31日颁布、同年10
月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
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6、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7、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
会
18、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
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9、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20、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
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
或其他组织
21、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
法》(包括其不时修订)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中国境内证券市场的中
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2、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按照《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
券投资试点办法》(包括其不时修订)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运用来自境外的人民
币资金进行境内证券投资的境外法人
23、投资人、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
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
他投资人的合称
24、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25、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
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等业务
26、销售机构:指中融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
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协
议,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7、场外:指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外的销售机构进行基金份额认购、申购和赎
回等业务的场所。通过该等场所办理基金份额的认购、申购、赎回也称为场外认购、
场外申购、场外赎回
28、场内:指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内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的会员单位通过深
圳证券交易所开放式基金销售系统进行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以及上市交易的
场所。通过该等场所办理基金份额的认购、申购、赎回也称为场内认购、场内申购、
场内赎回
29、登记业务: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相关业务规则定义的基金份
额的登记、存管、结算及相关业务,及其不时修订和补充
30、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本基金的登记机构为中国证券登记结
算有限责任公司
31、登记结算系统: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放式基金登记结算系
统。投资人通过场外基金销售机构认购、申购所得的基金份额登记在本系统下
32、证券登记系统: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证券登记系
统。投资人通过场内会员单位认购、申购或买入所得的基金份额登记在本系统下
33、开放式基金账户:指投资人通过场外销售机构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注册的开放式基金账户,用于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基金份额
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34、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构
办理基金业务而引起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35、深圳证券账户:指投资人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开
立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人民币普通股票账户(即A股账户)或证券投资基金账户
36、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
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
日期
37、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产
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8、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不
得超过3个月
39、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40、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41、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开
放日
42、T+n日: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n为自然数
43、封闭期:本基金以两年为一个封闭期。本基金的封闭期为自基金合同生效
之日起(包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或自每一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起(包括该日)两
年的期间。本基金的首个封闭期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包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
两年后的年度对日的前一日止。首个封闭期结束之后第一个工作日起(包括该日)
进入首个开放期,第二个封闭期为首个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起(包括该日)两年后
的年度对日的前一日止。以此类推。本基金封闭期内不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但投
资人可在本基金上市交易后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转让基金份额
44、开放期:本基金自每个封闭期结束之后第一个工作日起(包括该日)进入
开放期,期间可以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本基金每个开放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并
且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开放期的具体时间以基金管理人届时公告为准。如封
闭期结束之后的第一个工作日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无法按时开放申购
与赎回业务的,开放期自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的影响因素消除之日起的下一个工
作日开始。如在开放期内发生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无法按时开放申购与
赎回业务的,或依据基金合同需暂停申购或赎回业务的,开放期时间中止计算,在
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影响因素消除之日起的下一个工作日继续计算该开放期时间,
直至满足开放期的时间要求,具体时间以基金管理人届时公告为准
45、年度对日:指某一日期在后续年度中的对应日期;如该日历年度中不存在
对应日期的,或该对应日期为非工作日的,则顺延至下一工作日
46、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若本
基金参与港股通交易且该工作日为非港股通交易日时,则基金管理人有权根据实
际情况决定本基金暂停申购、赎回及转换业务并公告)
47、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48、《业务规则》: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市开放式基金登记结
算业务实施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开放式基金申购赎回业务实施细则》、《深圳证
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等相关业务规则和实施细则
49、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
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50、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
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51、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
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52、上市交易:指投资人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以集中竞价的方式买卖
基金份额的行为
53、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规
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
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份额的行为
54、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持
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转托管包括系统内转托管和跨系统转托管
55、系统内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登记结算系统内不
同销售机构(网点)之间或证券登记系统内不同会员单位(交易单元)之间进行转
托管的行为
56、跨系统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登记结算系统和证
券登记系统间进行转登记的行为
57、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
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
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工作日基金总份额的20%
58、元:指人民币元
59、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
除相关费用后的余额
60、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申
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61、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62、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63、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
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64、规定媒介:指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
及《信息披露办法》规定的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
中国证监会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65、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
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
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新
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
券等,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66、摆动定价机制:指当开放式基金遭遇大额申购赎回时,通过调整基金份额
净值的方式,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赎回的投资者,
从而减少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
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67、侧袋机制:指将基金投资组合中的特定资产从原有账户分离至一个专门账
户进行处置清算,目的在于有效隔离并化解风险,确保投资者得到公平对待,属于
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原有账户称为主袋账户,专门账户称为
侧袋账户
68、特定资产:包括:(一)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
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二)按摊余成本计量且计提资产减值准备仍
导致资产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三)其他资产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
资产
69、不可抗力:指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
70、港股通:指内地投资者委托内地证券公司,经由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
券交易所设立的证券交易服务公司,向香港联合交易所进行申报,买卖规定范围内
的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的股票的交易机制,或有权机构对该交易机制的修改或调
整
71、港股通标的股票:指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下允许买卖的
规定范围内的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的股票
72、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指本基金以一定费率通过证券交易所综合业务平台
向中国证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出借证券,中国证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到期归还所
借证券及相应权益补偿并支付费用的业务
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 中融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岗厦社区金田路3088号中洲大厦3202、3203B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望京东园四区2号楼17层1701号01室
法定代表人 王瑶
总裁 黄震
成立日期 2013年5月31日
注册资本 7.5亿元
股权结构 中融国际信托有限公司占注册资本的51%,上海融晟投资有限公司占注册资本的49%
存续期间 持续经营
电话 (010)56517000
传真 (010)56517001
联系人 肖佳琦
二、主要人员情况
1.基金管理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基本情况
(1)基金管理人董事
王瑶女士,董事长,法学硕士。曾任职于中国证监会培训中心、机构监管部、
人事教育部等部门。2013年5月加入中融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曾任公司督察长、
总经理,自2015年2月起至今任公司董事长。
黄言先生,副董事长,经济学硕士。曾任中国农业发展银行资金计划部债券发
行处处长、资金部债券发行处处长、资金部副总经理。2018年11月至2020年1
月任上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自2020年2月起至今任公司副董事长、常
务副总裁。
张东先生,董事,工学学士。曾任职于哈尔滨铁路局、黑龙江省国际信托投资
有限公司、天元证券经纪有限公司、中融国际信托投资有限公司、江海证券经纪有
限公司,现任中融国际信托有限公司总裁、党委副书记。
黄震先生,董事,金融学硕士。曾任辽宁东方证券公司投资总部投资经理、中
天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投资总部高级投资经理、办公室主任、资产管理总部总经理。
2015年5月加入中融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曾任董事总经理、副总裁、常务副总裁
等,自2019年8月起至今任公司总裁。
陈丽华女士,独立董事,管理学博士。曾在中国科学院数学与系统科学研究院
从事博士后研究,现任北京大学光华管理学院管理科学与信息系教授、博士生导师。
吴维库先生,独立董事,机械学博士。曾任职于清华大学经济管理学院企业管
理系,现任清华大学经济管理学院领导力与组织管理系教授、博士生导师。
盛松成先生,独立董事,经济学博士。曾任上海财经大学金融系教授、博士生
导师、金融系副主任,财务金融学院副院长,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分行所长,中国人
民银行上海分行办公室主任,中国人民银行绍兴市中心支行党委书记、行长,中国
人民银行上海分行党委委员、副行长,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调查统计研究部主任,
中国人民银行沈阳分行党委书记、行长,中国人民银行调查统计司司长,现任上海
市人民政府参事。
(2)基金管理人监事
卓越女士,监事,经济学硕士。曾任职于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2017年
5月加入中融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职于法律合规部。
(3)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
王瑶女士,董事长,法学硕士。曾任职于中国证监会培训中心、机构监管部、
人事教育部等部门。2013年5月加入中融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曾任公司督察长、总
经理,自2015年2月起至今任公司董事长。
黄震先生,董事,金融学硕士。曾任辽宁东方证券公司投资总部投资经理、中
天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投资总部高级投资经理、办公室主任、资产管理总部总经理。
2015年5月加入中融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曾任董事总经理、副总裁、常务副总裁等,
自2019年8月起至今任公司总裁。
黄言先生,常务副总裁,经济学硕士。曾任中国农业发展银行资金计划部债券
发行处处长、资金部债券发行处处长、资金部副总经理。2018年11月至2020年1月
任上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自2020年2月起至今任公司副董事长、常务副
总裁。
曹健先生,副总裁,工商管理硕士,注册税务师。曾任黑龙江省国际信托投资
公司证券部财务负责人、天元证券公司财务负责人、江海证券有限公司财务负责人。
2013年5月加入中融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曾任公司首席财务官、副总裁、督察长等,
自2020年9月起至今任公司副总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