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管理人:东海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零一九年七月
东海祥龙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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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提示】
1、本基金根据2016年10月9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
监会”)《关于准予东海祥龙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注册的批复》
(证监许可 [2016]2305号)进行募集。
2、基金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
中国证监会注册,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投
资价值和市场前景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中
国证监会不对基金的投资价值及市场前景等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
3、投资有风险,投资者认购(或申购)基金份额时应认真阅读基金合同、
本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全面认识本基金产品
的风险收益特征,应充分考虑投资者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并对认购(或申购)
基金的意愿、时机、数量等投资行为作出独立决策。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
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
变化导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担。
4、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
投资者在投资本基金前,应全面了解本基金的产品特性,理性判断市场,并承担
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包括:因政治、经济、社会等环境因素对证券价格
产生影响而形成的系统性风险、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基金管理人在基
金管理实施过程中产生的基金管理风险、本基金的特定风险等等。
在本基金封闭期内,基金份额持有人只能通过证券市场二级市场交易卖出基
金份额变现。在证券市场持续下跌、基金二级市场交易不活跃等情形下,有可能
出现基金份额二级市场交易价格低于基金份额净值的情形,即基金折价交易,从
而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收益或产生损失。
在本基金封闭期内,本基金以参与投资定向增发股票为主要投资目标,公募
基金参与定向增发,如果估值日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的初始取得成本
低于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同一股票的市价,将按照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
规定确定股票公允价值,本基金基金净值可能由于估值方法的原因偏离所持有股
票的收盘价所对应的净值,投资者在二级市场交易或受限申购赎回时,需考虑该
估值方式对基金净值的影响。
本基金可投资于中小企业私募债,中小企业私募债是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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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上市中小企业采用非公开方式发行的债券。由于不能公开交易,一般情况下,
交易不活跃,潜在较大流动性风险。当发债主体信用质量恶化时,受市场流动性
所限,本基金可能无法卖出所持有的中小企业私募债,由此可能给基金净值带来
更大的负面影响和损失。
5、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预期收益和预期风险高于货币市场基金、债券型
基金,但低于股票型基金,属于中高预期风险、中高预期收益的产品。
6、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含主板、中小板、创
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债券(包括国债、金融债、企业债、
公司债、央行票据、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中小企业私募债、可转换债券(含
可分离交易可转换债券)、次级债)、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货
币市场工具、权证、股指期货、国债期货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
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如果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本基金管理人在履行
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本基金的投资范围。
7、封闭期内,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范围为 0%-100%,非公开发行股
票资产占非现金基金资产的比例不低于 80%;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和
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于交易保证金一倍的现金。
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后,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范围为 0%-95%。
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后,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和股指期货
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投资比例合计
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和应收申
购款等。
8、本基金初始募集面值为人民币1.00 元。在市场波动因素影响下,本基金
净值可能低于初始面值,本基金投资者有可能出现亏损。
9、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
绩也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10、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
财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本招募说明书所载内容截止日为2019年6月21日,有关财务数据和净值表现
截止日为2019年3月31日(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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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重要提示】 .......................................................1
第一部分 绪言 .....................................................3
第二部分 释义 .....................................................4
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 ...............................................9
第四部分 基金托管人 ..............................................17
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 ............................................22
第六部分 基金的募集 ..............................................33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的生效 ..........................................34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35
第九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37
第十部分 基金的投资 ..............................................50
第十一部分 基金的业绩 .............................................62
第十一部分 基金的财产 ............................................64
第十二部分 基金资产的估值 ........................................66
第十三部分 基金的收益分配 ........................................71
第十四部分 基金费用与税收 ........................................73
第十五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75
第十六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76
第十七部分 风险揭示 ..............................................83
第十八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86
第十九部分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88
第二十部分 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104
第二十一部分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123
第二十二部分 其他应披露事项 ......................................126
第二十三部分 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127
第二十三部分 备查文件 ...........................................127
东海祥龙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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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部分 绪言
《东海祥龙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招募说明书》(以下简称
“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
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
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规
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以及《东海祥龙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编写。
本招募说明书阐述了东海祥龙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的投资
目标、策略、风险、费率等与投资人投资决策有关的必要事项,投资人在作出投
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
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东海祥龙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以下简称“基金”或“本
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
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
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基金合同
是约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者自依基金合同取
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
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
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者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
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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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部分 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以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东海祥龙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2、基金管理人:指东海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指《东海祥龙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
及对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东海祥龙灵活
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
补充
6、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指《东海祥龙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LOF)招募说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7、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东海祥龙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8、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
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9、《基金法》: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五次会议通过,2012 年 12 月 28 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三十次会议修订,自 2013 年 6 月 1 日起实施,并经 2015 年 4 月 24 日第十二
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
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3 年 3 月 15 日颁布、同年 6 月 1 日实
施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04 年 6 月 8 日颁布、同年 7 月 1
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4 年 7 月 7 日颁布、同年 8 月 8 日实
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流动性规定》:指中国证监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颁布、同年 10 月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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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
不时做出的修订
14、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5、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
会
16、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
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7、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8、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
团体或其他组织
19、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
办法》(包括其不时修订)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
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0、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按照《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
证券投资试点办法》(包括其不时修订)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运用来自境外的人
民币资金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1、投资人: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
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
资人的合称
22、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
人
23、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
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4、销售机构:指东海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
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
服务协议,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以及可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
基金销售业务的会员单位
25、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
投资人开放式基金账户和/或深圳证券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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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6、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本基金的登记机构为中国证券登记
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27、开放式基金账户:指投资人通过场外销售机构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注册的开放式基金账户、用于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基金
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8、深圳证券账户:指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开设的
深圳证券交易所人民币普通股票账户(即 A 股账户)或证券投资基金账户
29、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
构办理认购、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而引起的基金份
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30、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
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
日期
31、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
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2、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
不得超过 3 个月
33、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4、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5、T 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
开放日
36、T+n 日:指自 T 日起第 n 个工作日(不包含 T 日)
37、封闭期:指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包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
至第 18 个月后对应日(含该日)的期间,如遇非工作日或无该对应日,则顺延
至下一个工作日。本基金封闭期内不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但投资人可在本基金
上市交易后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转让基金份额。封闭期届满后,本基金转换为上
市开放式基金
38、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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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40、《业务规则》:指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
业务规则,是规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
则,由基金管理人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41、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2、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3、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
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4、上市交易:指投资人通过场内会员单位以集中竞价的方式买卖基金份额
的行为
45、场外: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外的销售机构利用其自身柜台或者
其他交易系统办理基金份额认购、申购和赎回的场所。通过该等场所办理基金份
额的认购、申购、赎回也称为场外认购、场外申购、场外赎回
46、场内: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具有相应业务资格的会员单位利用交易所开
放式基金交易系统办理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上市交易的场所。通过该等
场所办理基金份额的认购、申购、赎回也称为场内认购、场内申购、场内赎回
47、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本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
告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
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8、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
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包括系统内转托管及跨系统转托管
49、系统内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持有的基金份额在登记结算系统
内不同销售机构(网点)之间或证券登记系统内不同会员单位(交易单元)之间
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50、跨系统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持有的基金份额在登记结算系统
和证券登记系统之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51、登记结算系统: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放式基金登记结算
系统。通过场外销售机构认购、申购的基金份额登记在本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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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证券登记系统: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证券登记
系统。通过场内会员单位认购、申购或买入的基金份额登记在本系统
53、场外份额:登记在登记结算系统下的基金份额
54、场内份额:登记在证券登记系统下的基金份额
55、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
购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
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受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56、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
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
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57、元:指人民币元
58、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
行存款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59、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期货合约、银行存款本息、
基金应收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60、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61、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62、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
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63、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
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
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
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
交易的债券等
64、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互联网网站
及其他媒介
65、不可抗力:指本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
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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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东海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上海市虹口区丰镇路 806 号 3 幢 360 室
法定代表人:葛伟忠
设立日期: 2013 年 2 月 25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关于核准设立东海基金管理有
限责任公司的批复》(证监许可[2013]179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1.5 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限:持续经营
联系电话:021-60586900
二、主要人员情况
1、董事会成员
葛伟忠先生,董事,工商管理硕士。现任东海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
兼任东海瑞京资产管理(上海)有限公司董事。曾任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深圳
香梅路营业部总经理助理、综合管理部总经理助理、上海愚园路营业部总经理、
人力资源部总经理、总裁助理,东海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等职。
邓升军先生,董事,经济学硕士。现任东海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
兼任东海瑞京资产管理(上海)有限公司董事长。历任东海基金研究开发部总监、
专户理财部总监、公司总经理助理、公司副总经理等职。曾任职于广发证券资产
管理部。
戴焜祖先生,董事,研究生学历。现任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银行部总
经理、企业创新融资部总经理。历任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固定收益部副总经理、
资产管理分公司副总经理等职。
杨学林先生,董事,工学学士。现任深圳鹏博实业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中
国电子器件工业有限公司董事长。曾任深圳市天潼微电子技术公司工程师、深圳
市垅运照明电器有限公司总工程师等职。
顾志强先生,董事。现任苏州市相城区江南化纤集团有限公司销售经理。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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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职于吴县第二化纤厂、苏州市吴申化纤厂。
邱兆祥先生,独立董事,财政信贷本科。现任对外经济贸易大学金融研究所
名誉所长、教授、博士生导师,兼任西南财经大学和暨南大学等高校教授、博士
生导师,中国汽车金融研究中心主任。曾任中央财经大学(原中央财政金融学院)
助教、北京语言大学(原北京语言学院)讲师、中国金融学院教授。
张心泉女士,独立董事,法学硕士。现任华东政法大学副教授、硕士研究生
导师、行政法教研室副主任。曾任华东政法大学讲师。
李清伟先生,独立董事,法学博士,现任上海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兼任上海凯宝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澳门科技大学兼职博导、澳门城市大
学商学院兼职教授、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员。曾任职于河南师范大
学外语系、上海财经大学法学院。
2、监事会成员
宋宽仁先生,监事会主席,工商管理硕士,会计师、经济师、审计师。现任
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合规与风险管理部总经理、内部审计部总经理、监事,东
海期货有限责任公司监事。曾任湖南杨法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湖南公信投资有
限公司副总经理,东海证券综合管理部高级经理、上海水城南路证券营业部总经
理等职。
邓文胜先生,监事,经济学硕士。现任深圳鹏博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投资总监,
曾任深圳农业银行主任、支行行长,广东经天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兰州普合房
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财务总监,上海道丰投资有限公司总经理等职。
向方华先生,职工监事,法学硕士,律师。现任东海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监察稽核部副总经理,曾任职于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王宇先生,职工监事,理学硕士,现任东海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综合管理
部副总经理,曾任职于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3、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葛伟忠先生,董事长。(简历请参见上述董事会成员介绍)
邓升军先生,总经理。(简历请参见上述董事会成员介绍)
王恒先生,督察长,兼任东海瑞京资产管理(上海)有限公司董事。管理学
博士,曾任中国银河证券信息技术部副主任、主任,中国银河证券党委办公室、
总裁办公室主任、纪委委员,银河创新资本管理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中国银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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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资产管理总部董事总经理,东海瑞京资产(上海)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董
事长,东海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助理等职。
4、本基金基金经理
胡德军先生,博士。历任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原齐鲁证券)研究所医药
研究员,东海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研究开发部研究员、专户理财部投资经理等
职。2015 年 10 月 27 日任东海美丽中国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2016 年 12 月 21 日任东海祥龙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经理;
2017 年 5 月 22 日任东海中证社会发展安全产业主题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
理。2018 年 11 月 23 日任东海核心价值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5、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主席:
邓升军先生,总经理。
成员:
胡德军先生,基金经理。
祝鸿玲女士,基金经理。
杨红女士,研究开发部负责人。
6、上述人员之间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
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
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
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
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
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
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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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
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
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
报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
向他人泄露;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
分配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
资料 15 年以上;
17、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