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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满足投资者的理财需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
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和《东方红睿华沪港深灵活
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的约定,
经与基金托管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后,上海东方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基
金管理人或本公司)决定自 2023 年 7 月 25 日(含)起增加东方红睿华沪港深灵
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以下简称本基金)C 类基金份额,并对《基
金合同》和《东方红睿华沪港深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托管协议》
(以下简称《托管协议》)进行相应修改。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将于 2023 年 7
月 25 日(含)起开放申购、赎回、转换业务。
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1、基金份额类别
本基金原基金份额转为 A 类基金份额,增加 C 类基金份额,单独设置基金
代码(C 类基金份额代码为 018949),单独公布基金净值信息。C 类基金份额开
放申购业务首日(即 2023 年 7 月 25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同当日 A 类基金份额
的基金份额净值,之后将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单独计算净值信息。
2、C 类基金份额相关费用
C 类基金份额与 A 类基金份额的管理费率和托管费率相同,但在投资者申
购 C 类基金份额时不收取申购费,而是从本类别基金财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在
赎回时根据持有期限收取赎回费。
(1)申购费
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申购费。
(2)赎回费
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率按基金份额持有时间的增加而递减。投资者
在一天之内如果有多笔赎回,适用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具体如下:
份额持续持有时间(L) 适用赎回费率
L<7 日 1.50%
7 日≤L<30 日 0.50%
L≥30 日 0
C类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用由赎回C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赎回
费用全部归基金财产。
(3)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1.20%的年费率计提。
(4)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20%的年费率计提。
(5)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按前一日C类基金份额资产净值的0.50%
的年费率计提。
3、C 类基金份额登记机构
C 类基金份额的登记机构为上海东方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A 类基金份
额的登记机构仍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4、C 类基金份额销售机构
(1)直销机构
1)直销中心
名称:上海东方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黄浦区中山南路109号7层-11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外马路108号供销大厦8层
法定代表人:杨斌
联系电话:(021)33315895
传真:(021)63326381
联系人:于莉
客服电话:4009200808
公司网址:www.dfham.com
2)网上交易系统
网上交易系统包括基金管理人公司网站(www.dfham.com)、东方红资产管理
APP、基金管理人微信服务号和基金管理人指定且授权的电子交易平台,个人投
资者可登录上述网上交易系统,在与本公司达成网上交易的相关协议、接受本公
司有关服务条款、了解有关基金网上交易的具体业务规则后,通过本公司网上交
易系统办理开户、申购、赎回、转换等业务。
(2)其他销售机构
C 类基金份额的代销机构以基金管理人网站后续公示的信息为准。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代理销售
本基金,并披露基金销售机构名录。
5、相关业务规则
(1)投资者仅可通过场外方式对 C 类基金份额进行申购与赎回,且 C 类基
金份额不上市交易。
(2)申购与赎回 C 类基金份额的数额限制
1)申购金额的限制
通过本公司直销中心和网上交易系统申购本基金份额的单笔最低金额为 10
元人民币(含申购费),通过代销机构申购本基金份额的单笔最低申购限额及交
易级差以各代销机构的具体规定为准。红利再投资时,不受最低申购金额的限制。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调整本基金单笔申购的最低金额。
2)最低赎回份额的限制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场外销售机构赎回时,每次对本基金份额的赎回申请不得
低于1份基金份额。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每个交易账户的最低份额余额为1份。
基金份额持有人因赎回、转换等原因导致其单个基金交易账户内剩余的基金份额
低于 1 份时,注册登记系统可对该剩余的基金份额自动进行强制赎回处理。
(3)转换业务
本公司将开通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与本公司旗下其他基金份额(由本公司
办理注册登记的、且已公告开通基金转换业务)之间的转换业务。具体可办理转
换 业 务 的 基 金 份 额 列 表 , 可 登 录
https://www.dfham.com/service/selfhelp/zhuanhuan/index.html 查询,转换业务规则
及交易限制详见相关公告。通过其他销售机构办理本基金转换业务的,具体规则
以各销售机构的规定为准。
(4)本公司有权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根据实际情况对上述业务规则
进行调整并在调整实施前按照《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
下简称《信披办法》)进行披露。
6、《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的修订
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本次因增加 C 类基金份额等事项而对《基金合
同》作出的修改均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无需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本公司已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履行了适当程序。
《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的修改内容详见附件《东方红睿华沪港深灵活配
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修改对照表》《东方红睿华沪港深灵活
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托管协议修改对照表》。
7、重要提示
(1)本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
上述有关内容并按照《信披办法》进行披露。
(2)本基金更新后的《基金合同》《托管协议》于 2023 年 7 月 24 日在本
公 司 网 站 ( https://www.dfham.com ) 和 中 国 证 监 会 基 金 电 子 披 露 网 站
(http://eid.csrc.gov.cn/fund)披露,供投资者查阅。管理人将根据《信披办法》
的规定及时更新《东方红睿华沪港深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招募
说明书》(以下简称《招募说明书》)及相应份额的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文件。如
有疑问可拨打本公司客服电话(400-920-0808)咨询。
(3)风险提示:本公司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
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投资需谨慎,敬请投资
者注意投资风险。投资者欲了解本基金的详细情况,请于投资本基金前认真阅读
最新的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相关公告。敬请投资者关注
适当性管理相关规定,提前做好风险测评,并根据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购买风险
等级相匹配的产品。
特此公告。
上海东方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2023 年 7 月 24 日
附件 1:东方红睿华沪港深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修
改对照表
位置 原条款 修订后条款
全文
替换
指定媒介
指定网站
指定报刊
规定媒介
规定网站
规定报刊
第一部
分
前言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
原则
…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
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
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
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
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
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
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
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
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
性风险管理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
规。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
原则
…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
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运作办法》”)、《公开募
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
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
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
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
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
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第一部
分
前言
十一、本基金合同约定的基金产品资
料概要编制、披露与更新要求,自《信息
披露办法》实施之日起一年后开始执行。
删除
第二部
分
释义
12、《销售办法》:指中国证券监督
管理委员会第 28 次主席办公会议于 2013
年 2 月 17 日修订通过、自 2013 年 6 月 1
日起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
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
会 2019 年 7 月 26 日颁布、同年 9 月 1 日
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
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
订
12、《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20
年 8 月 28 日颁布、同年 10 月 1 日实施的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
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
订
13、《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
会 2019 年 7 月 26 日颁布、同年 9 月 1 日
实施,并经 2020 年 3 月 20 日中国证监会
《关于修改部分证券期货规章的决定》修
正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
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第二部
分
释义
17、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
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17、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
民银行和/或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
第二部
分
释义
21、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
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
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中国
境内合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
21、合格境外投资者:指符合《合格
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
投资者境内证券期货投资管理办法》(包
括其不时修订)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使用
外的机构投资者
22、投资人:指个人投资人、机构投
资人、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法律法规或
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
他投资人的总称
来自境外的资金进行境内证券期货投资
的境外机构投资者,包括合格境外机构投
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22、投资人:指个人投资人、机构投
资人、合格境外投资者和法律法规或中国
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
资人的总称
第二部
分
释义
30、注册登记系统:指中国证券登记
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放式基金登记结算
系统,通过场外销售机构认购、申购的基
金份额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
30、注册登记系统:指中国证券登记
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放式基金登记结算
系统和/或上海东方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
司登记结算系统,通过场外销售机构认
购、申购的基金份额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
第二部
分
释义
32、开放式基金账户:指投资人通过
场外销售机构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注册的开放式基金账户,用于记
录投资人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证券投
资基金份额情况的账户
32、开放式基金账户:指投资人通过
场外销售机构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上海东方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
司注册的开放式基金账户,用于记录投资
人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证券投资基金
份额情况的账户
第二部
分
释义
45、《业务规则》:指《中国证券登
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放式证券投资基
金及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份额登
记及资金结算业务指南》以及深圳证券交
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其
他适用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业务规则
45、《业务规则》:指《上海东方证
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
则》等东方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发布的
业务规则、《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
公司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及证券公司集
合资产管理计划份额登记及资金结算业
务指南》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
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其他适用于证券
投资基金的业务规则
第二部
分
释义
新增:
59、销售服务费:指从基金财产中计
提的,用于本基金市场推广、销售以及基
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的费用
第二部
分
释义
59、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
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及指定
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
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
站)等媒介
60、规定媒介:指符合中国证监会规
定条件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
刊及《信息披露办法》规定的互联网网站
(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
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
介
第三部
分 基
金的基
本情况
十一、基金份额类别设置 十一、基金份额类别设置
本基金根据申购费用、销售服务费收
取方式等不同,将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
别。
A 类基金份额:在投资人申购基金时
收取申购费,而不计提销售服务费;
C 类基金份额:在投资人申购基金时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约定
以及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
利影响的情况下,经与基金托管人就清算
交收、核算估值、系统支持等方面协商一
致,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基金管理人可增
加、减少或调整基金份额类别设置、对基
金份额分类办法及规则进行调整并在调
整实施之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
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不需要召开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不收取申购费,而是从本类别基金财产中
计提销售服务费。
在符合基金上市条件的前提下,基金
管理人将申请 A 类基金份额在深圳证券
交易所上市交易。A 类基金份额可通过场
内、场外两种方式申购。C 类基金份额仅
可通过场外方式申购,且不上市交易。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C 类基金份额
分别设置代码,并分别计算基金份额净
值。计算公式为:
T 日某类基金份额净值=T 日该类基
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T 日该类基金份
额余额总数。
投资人在申购基金份额时可自行选
择基金份额类别。
有关基金份额类别的具体设置、费率
水平等由基金管理人确定,并在招募说明
书中公告。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约定
以及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
利影响的情况下,经与基金托管人就清算
交收、核算估值、系统支持等方面协商一
致,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基金管理人可增
加、减少或调整基金份额类别设置、对基
金份额分类办法及规则进行调整并在调
整实施之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
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不需要召开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第四部
分
基金份
额的发
售
一、基金份额的发售时间、发售方式、
发售对象
3、发售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
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人、机构投资人及合
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
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
资人。
一、基金份额的发售时间、发售方式、
发售对象
3、发售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
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人、机构投资人及合
格境外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
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第六部
分
基金份
额的上
市交易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可以根
据有关规定,申请本基金的基金份额上市
交易。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可以根
据有关规定,申请本基金的 A 类基金份额
上市交易。本基金的 C 类基金份额不上市
交易。
如无特别说明,本部分所述基金份额
仅指本基金的 A 类基金份额。
第七部
分
一、申购和赎回期间
1.本基金的封闭期内投资人不能申
一、申购和赎回期间
1.本基金的封闭期内投资人不能申
基金份
额的申
购、赎
回与转
换
购、赎回基金份额,但可在本基金上市交
易后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转让基金份额。
2.本基金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
(LOF)后,投资人方可进行基金份额的申
购与赎回。
购、赎回基金份额,但可在本基金上市交
易后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转让基金份额。
2.本基金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
(LOF)后,投资人方可进行基金份额的申
购与赎回。其中,投资者可通过场外或场
内两种方式对 A 类基金份额进行申购与
赎回,投资者仅可通过场外方式对 C 类基
金份额进行申购与赎回。
第七部
分
基金份
额的申
购、赎
回与转
换
二、申购与赎回场所
…
本基金场内、场外代销机构名单将由
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
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
增减代销机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
示。
二、申购与赎回场所
…
本基金场内、场外代销机构名单将由
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
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针对某
类基金份额变更或增减代销机构,并在基
金管理人网站公示。
第七部
分
基金份
额的申
购、赎
回与转
换
四、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
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
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
6、本基金的场内申购、赎回等业务,
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
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业务规则执行。若相
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
所或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对
场内申购、赎回业务等规则有新的规定,
按新规定执行。
四、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
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该类基金份
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
6、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场内申购、
赎回等业务,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
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业务
规则执行。若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
深圳证券交易所或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
限责任公司对场内申购、赎回业务等规则
有新的规定,按新规定执行。
第七部
分
基金份
额的申
购、赎
回与转
换
七、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
途
1、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
数点后 4 位,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
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享有
或承担。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
后计算,并在 T+1 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
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
公告。
2、申购份额的计算及余额的处理方
式:本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详见《招募说
明书》。本基金的申购费率由基金管理人
决定,并在招募说明书及基金产品资料概
要中列示。申购的有效份额为净申购金额
除以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有效份额单位
为份,场外申购份额按四舍五入方法,保
留到小数点后 2 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
七、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
途
1、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均保留到小数点后 4 位,小数点后第 5 位
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
财产享有或承担。T 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
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 T+1 日内公
告。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
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2、申购份额的计算及余额的处理方
式:本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详见《招募说
明书》。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率
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并在招募说明书及基
金产品资料概要中列示。申购的有效份额
为净申购金额除以当日该类基金份额净
值,有效份额单位为份,场外申购份额按
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由
失由基金财产享有或承担;场内申购时,
申购的有效份额为净申购金额除以当日
的基金份额净值,先按四舍五入的原则保
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再采用截尾法保留到
整数位,小数部分按每份基金份额申购价
格折回金额返回投资人,折回金额的计算
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小数点 2 位以后的
部分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
基金财产享有或承担。
3、赎回金额的计算及处理方式:本基
金赎回金额的计算详见《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的赎回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并
在招募说明书及基金产品资料概要中列
示。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
额乘以当日基金份额净值并扣除相应的
费用,赎回金额单位为元。上述计算结果
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
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享有
或承担。
4、申购费用由投资人承担,不列入基
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
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 。
…
8、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
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
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针对以特定交
易方式(如网上交易、电话交易等)等进行
基金交易的投资人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
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按
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基金
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申购费率和赎回费
率。
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享有或
承担;场内申购时,申购的有效份额为净
申购金额除以当日的该类基金份额净值,
先按四舍五入的原则保留到小数点后两
位,再采用截尾法保留到整数位,小数部
分按每份基金份额申购价格折回金额返
回投资人,折回金额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
后 2 位,小数点 2 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
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享
有或承担。C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申购费用。
3、赎回金额的计算及处理方式:本基
金赎回金额的计算详见《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的赎回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并
在招募说明书及基金产品资料概要中列
示。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
额乘以当日该类基金份额净值并扣除相
应的费用,赎回金额单位为元。上述计算
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
享有或承担。
4、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用
由申购 A 类基金份额的投资人承担,不列
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
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
…
8、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
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
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针对以特定交
易方式(如网上交易、电话交易等)等进行
基金交易的投资人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
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按
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基金
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销售费率。
第七部
分
基金份
额的申
购、赎
回与转
换
十、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2、巨额赎回的场外处理方式
…
(2)部分顺延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
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
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可能会对基金的
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
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日基金总
份额的 10%的前提下,对其余赎回申请延
期予以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
十、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2、巨额赎回的场外处理方式
…
(2)部分顺延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
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
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可能会对基金的
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
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日基金总
份额的 10%的前提下,对其余赎回申请延
期予以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
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
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对于
未能赎回部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
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
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
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
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
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
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
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
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人在提交
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
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3)在发生巨额赎回,且单个基金份
额持有人赎回申请超过上一日基金总份
额 30%的情形下,对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
超过上一日基金总份额 30%以上的赎回申
请,基金管理人应当延期办理赎回。对该
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 30%以内(含 30%)
的赎回申请按普通基金份额持有人(即其
他赎回申请未超过上一工作日基金总份
额 3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程序
(包括巨额赎回)办理,对该单个基金份
额持有人超过 30%的赎回申请进行延期办
理。对于未能赎回部分,该基金份额持有
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
或取消赎回,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
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
动延期赎回处理。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
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选择取消
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
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
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
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
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对于
未能赎回部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
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
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
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
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
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
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该
类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
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人在
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
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3)在发生巨额赎回,且单个基金份
额持有人赎回申请超过上一日基金总份
额 30%的情形下,对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
超过上一日基金总份额 30%以上的赎回申
请,基金管理人应当延期办理赎回。对该
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 30%以内(含 30%)
的赎回申请按普通基金份额持有人(即其
他赎回申请未超过上一工作日基金总份
额 3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程序
(包括巨额赎回)办理,对该单个基金份
额持有人超过 30%的赎回申请进行延期办
理。对于未能赎回部分,该基金份额持有
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
或取消赎回,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
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
动延期赎回处理。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
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选择取消
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
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
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
日的该类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
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第七部
分
基金份
额的申
购、赎
回与转
换
十一、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
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2、基金管理人应于恢复开放申购或
赎回日前,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基金恢复开
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 1 个工作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十一、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
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2、基金管理人应于恢复开放申购或
赎回日前,在规定媒介上刊登基金恢复开
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 1 个工作
日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第七部
分
十五、基金份额的注册登记、交易、
系统内转托管和跨系统转托管
十五、基金份额的注册登记、交易、
系统内转托管和跨系统转托管
基金份
额的申
购、赎
回与转
换
1.基金份额的注册登记
(1)本基金的份额采用分系统登记的
原则。场外认购、申购或通过跨系统转托
管从场内转入的基金份额登记在注册登
记系统基金份额持有人开放式基金账户
下,场内认购、申购、上市交易买入或通
过跨系统转托管从场外转入的基金份额
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深圳证券账户下。
2.基金份额的交易
…
(3)在本基金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
(LOF)并开放申购赎回后,登记在注册登
记系统中的基金份额可申请场外赎回,也
可以通过跨系统转托管转至场内系统在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4)在本基金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
(LOF)并开放申购赎回后,登记在证券登
记结算系统中的基金份额既可以直接申
请场内赎回,也可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
市交易。
1.基金份额的注册登记
(1)本基金的份额采用分系统登记的
原则。C 类基金份额、场外认购、申购或
通过跨系统转托管从场内转入场外的 A
类基金份额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基金份
额持有人开放式基金账户下,场内认购、
申购、上市交易买入或通过跨系统转托管
从场外转入场内的 A 类基金份额登记在
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深
圳证券账户下。
2.基金份额的交易
…
(3)在本基金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
(LOF)并开放申购赎回后,登记在注册登
记系统中的 A 类基金份额可申请场外赎
回,也可以通过跨系统转托管转至场内系
统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4)在本基金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
(LOF)并开放申购赎回后,登记在证券登
记结算系统中的 A 类基金份额既可以直
接申请场内赎回,也可以在深圳证券交易
所上市交易;
(5)C 类基金份额仅可以申请场外赎
回。
第七部
分
基金份
额的申
购、赎
回与转
换
3.系统内转托管
(1)系统内转托管是指基金份额持有
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内
不同销售机构(网点)之间或证券登记结
算系统内不同会员单位(交易单元)之间
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
(3)基金份额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
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变更办理上市交
易或场内赎回的会员单位(交易单元)时,
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的系统内转托管。
3.系统内转托管
(1)系统内转托管是指基金份额持有
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同一注册登记系
统内不同销售机构(网点)之间或证券登
记结算系统内不同会员单位(交易单元)
之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
(3)A 类基金份额登记在证券登记结
算系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变更办理上
市交易或场内赎回的会员单位(交易单
元)时,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的系统内
转托管。
第七部
分
基金份
额的申
购、赎
回与转
换
4.跨系统转托管
(1)跨系统转托管是指基金份额持有
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和
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之间进行转托管的行
为。
(2)本基金跨系统转托管的具体业务
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
相关规定办理。
4.跨系统转托管
(1)跨系统转托管是指基金份额持有
人将持有的 A 类基金份额在注册登记系
统和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之间进行转托管
的行为。
(2)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跨系统转托
管的具体业务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
限责任公司的相关规定办理。
(3)募集期内不得办理跨系统转托
管。
(3)募集期内不得办理跨系统转托
管。
(4)除非基金管理人另行公告,本基
金不支持 C 类基金份额进行跨系统转托
管。
第九部
分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一、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
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本基金合同
另有约定的除外;
(5)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
报酬标准;
…
一、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
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本基金合同
另有约定的除外;
(5)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
报酬标准或调高销售服务费率;
…
第九部
分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2、在符合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
定且对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
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以下情况可由基金
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
的收取;
(2)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
的范围内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
回费率、在对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
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变更收费方式;
2、在符合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
定且对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
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以下情况可由基金
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
的收取;
(2)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
的范围内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
回费率、调低销售服务费率、在对现有基
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
前提下变更收费方式;
第十五
部分
基金资
产估值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债券、权证、股
指期货合约、国债期货合约和银行存款本
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产和负债。
1、估值依据及原则
估值应符合本合同、《证券投资基金
会计核算业务指引》、证监会计字
[2007]21 号《关于证券投资基金执行<企
业会计准则>估值业务及份额净值计价有
关事项的通知》、中国证监会[2008]38 号
公告《关于进一步规范证券投资基金估值
业务的指导意见》、《中国证券投资基金
业协会估值核算工作小组关于 2015 年 1
季度固定收益品种的估值处理标准》及其
他法律、法规的规定,如法律法规未做明
确规定的,参照证券投资基金的行业通行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债券、权证、股
指期货合约、国债期货合约和银行存款本
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产和负债。
做法处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估
值数据应依据合法的数据来源独立取得。
对于固定收益类投资品种的估值应依据
中国证券业协会基金估值工作小组的指
导意见及指导价格估值。
第十五
部分
基金资
产估值
2、估值的基本原则:
(1)对存在活跃市场的投资品种,如
估值日有市价的,应采用市价确定公允价
值。估值日无市价,但最近交易日后经济
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且证券发行机构未
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应采用
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值。如估值日无
市价,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
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了影响证券
价格的重大事件的,应参考类似投资品种
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
易市价,确定公允价值。有充足证据表明
最近交易市价不能真实反映公允价值的,
应对最近交易的市价进行调整,确定公允
价值。
(2)对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投资品种,
应采用市场参与者普遍认同,且被以往市
场实际交易价格验证具有可靠性的估值
技术确定公允价值。运用估值技术得出的
结果,应反映估值日在公平条件下进行正
常商业交易所采用的交易价格。采用估值
技术确定公允价值时,应尽可能使用市场
参与者在定价时考虑的所有市场参数,并
应通过定期校验,确保估值技术的有效
性。
(3)有充足理由表明按以上估值原
则仍不能客观反映相关投资品种的公允
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应根据具体情况与基
金托管人进行商定,按最能恰当反映公允
价值的价格估值。
三、估值原则
基金管理人在确定相关金融资产和
金融负债的公允价值时,应符合《企业会
计准则》、监管部门有关规定。
(一)对存在活跃市场且能够获取相
同资产或负债报价的投资品种,在估值日
有报价的,除会计准则规定的例外情况
外,应将该报价不加调整地应用于该资产
或负债的公允价值计量。估值日无报价且
最近交易日后未发生影响公允价值计量
的重大事件的,应采用最近交易日的报价
确定公允价值。有充足证据表明估值日或
最近交易日的报价不能真实反映公允价
值的,应对报价进行调整,确定公允价值。
与上述投资品种相同,但具有不同特
征的,应以相同资产或负债的公允价值为
基础,并在估值技术中考虑不同特征因素
的影响。特征是指对资产出售或使用的限
制等,如果该限制是针对资产持有者的,
那么在估值技术中不应将该限制作为特
征考虑。此外,基金管理人不应考虑因其
大量持有相关资产或负债所产生的溢价
或折价。
(二)对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投资品
种,应采用在当前情况下适用并且有足够
可利用数据和其他信息支持的估值技术
确定公允价值。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
值时,应优先使用可观察输入值,只有在
无法取得相关资产或负债可观察输入值
或取得不切实可行的情况下,才可以使用
不可观察输入值。
(三)如经济环境发生重大变化或证
券发行人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
使潜在估值调整对前一估值日的基金资
产净值的影响在 0.25%以上的,应对估值
进行调整并确定公允价值。
第十五 三、估值方法 四、估值方法
部分
基金资
产估值
以下估值方法中所指的固定收益品
种,是指在银行间债券市场、上海证券交
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监会认可
的其他交易场所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
国债、中央银行债、政策性银行债、短期
融资券、中期票据、企业债、公司债、商
业银行金融债、可转换债券、中小企业私
募债、资产支持证券、同业存单等债券品
种。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
值
…
(2)交易所上市实行净价交易的固
定收益品种按估值日第三方估值机构提
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估值,具体
估值机构由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另
行协商约定;
(3)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可转换债券
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收盘价中所含的应
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
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
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收盘价减去收盘
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
行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
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
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
价,确定公允价格;
(4)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
权益类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
值。交易所上市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
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
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
分如下情况处理:
…
(3)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
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交易
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非公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
值
…
(2)已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不含
权固定收益品种,选取估值日第三方估值
基准服务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
值全价进行估值;
(3)已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含权
固定收益品种,选取估值日第三方估值基
准服务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唯一
估值全价或推荐估值全价进行估值;
(4)对于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公开发
行的可转债等有活跃市场的含转股权的
债券,实行全价交易的债券以估值日收盘
价作为估值全价;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以
估值日收盘价并加计每百元税前应计利
息作为估值全价;
(5)对于含投资人回售权的固定收
益品种,行使回售权的,在回售登记日至
实际收款日期间以第三方估值基准服务
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全
价或推荐估值全价进行估值,同时充分考
虑发行人的信用风险变化对公允价值的
影响。回售登记期截止日(含当日)后未
行使回售权的按照长待偿期所对应的价
格进行估值;
(6)已上市或挂牌转让且不存在活
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
允价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
分如下情况处理:
…
(3)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限售期
的股票,包括但不限于非公开发行股票、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公司股东公开发售
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按监管机构
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
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以第三方
估值机构提供的价格数据估值;对银行间
市场未上市,且第三方估值机构未提供估
值价格的债券,按成本估值。
4、中小企业私募债采用估值技术确
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
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5、同一债券或股票同时在两个或两
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或股票所处的
市场分别估值。
股份、通过大宗交易取得的带限售期的股
票等,不包括停牌、新发行未上市、回购
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股票,按监管
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4)对于未上市或未挂牌转让且不
存在活跃市场的固定收益品种,应采用在
当前情况下适用并且有足够可利用数据
和其他信息支持的估值技术确定其公允
价值。
3、对于发行人已破产、发行人未能
按时足额偿付本金或利息,或者有其它可
靠信息表明本金或利息无法按时足额偿
付的债券投资品种,第三方估值基准服务
机构如在提供推荐价格的同时提供价格
区间作为公允价值的参考范围以及公允
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相关提示的,基
金管理人在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可
采用价格区间中的数据作为该债券投资
品种的公允价值。
4、同一证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
市场交易的,按证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
值。
第十五
部分
基金资
产估值
四、估值程序
1、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
闭市后,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金份额
的余额数量计算,精确到 0.0001 元,小
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于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
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
告。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
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
本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
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将
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
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
公布。
五、估值程序
1、各类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
作日闭市后,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
值除以当日该类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
算,均精确到 0.0001 元,小数点后第 5 位
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于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
资产净值及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
公告。为避免歧义,自 C 类基金份额开始
办理申购业务首日起,开始计算并依约披
露 C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净值信息。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
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
本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
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将
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
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
对外公布。
第十五
部分
基金资
产估值
五、估值差错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
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
的准确性、及时性。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
六、估值差错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
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
的准确性、及时性。当任一类基金份额净
点后 4 位以内(含第 4 位)发生估值差错
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差错。
…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差错处理的方
法如下:
(1)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金
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
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
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基
金份额净值的 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
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值小数点后 4 位以内(含第 4 位)发生估值
差错时,视为该类基金份额净值差错。
…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差错处理的方
法如下:
(1)任一类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
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
通报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
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该类基金份额净
值的 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
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
到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的 0.5%时,基金管理
人应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第十五
部分
基金资
产估值
七、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
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
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
于每个工作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
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
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
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
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八、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
和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
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
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工作日交易结束
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
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
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
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
金净值予以公布。
第十五
部分
基金资
产估值
八、特殊情形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
法的第 10 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
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差错处理;
九、特殊情形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
法的第 9 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
作为基金资产估值差错处理;
第十六
部分
基金费
用与税
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
信息披露费用;
…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
4、《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
信息披露费用;
…
第十六
部分
基金费
用与税
收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
支付方式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
支付方式
新增:
3、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
务费,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按前一
日 C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的 0.50%
的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0.50%÷当年天数
3、证券账户开户费用:证券账户开户
费由基金管理人在开户时先行垫付,基金
在证券账户开户两个月内成立的,经基金
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核对无误后,自证券
账户开户两个月内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
财产中扣划,基金托管人不承担垫付开户
费用义务。
上述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3-12项费
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按费
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
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H 为 C 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
服务费
E 为前一日 C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
净值
销售服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
月月末,按月支付,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
托管人双方核对无误后,基金托管人按照
与基金管理人协商一致的方式于次月第
2-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
付。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
期顺延。
4、证券账户开户费用:证券账户开户
费由基金管理人在开户时先行垫付,基金
在证券账户开户两个月内成立的,经基金
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核对无误后,自证券
账户开户两个月内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
财产中扣划,基金托管人不承担垫付开户
费用义务。
上述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 4-13 项
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按
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
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第十六
部分
基金费
用与税
收
四、费用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
后,可根据基金发展情况调整基金管理费
率、基金托管费率
调整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
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四、费用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
后,可根据基金发展情况调整基金管理费
率、基金托管费率和销售服务费率。
调整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或
调高销售服务费率,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审议。降低基金销售服务费率无需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第十七
部分
基金运
作方式
的变更
及转换
运作方
式的相
关事项
二、转换运作方式后基金份额的交易
本基金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
后,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中的基金份
额仍将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基金
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相关事项
并不因基金转换运作方式而发生调整。
二、转换运作方式后基金份额的交易
本基金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
后,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中的 A 类基
金份额仍将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A 类基金份额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的相关事项并不因基金转换运作方式而
发生调整。
第十八
部分
基金的
收益与
分配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本基金收益分配应遵循下列原则:
1、封闭期间,基金收益分配采用现金
方式;本基金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
(LOF)后,登记在登记系统基金份额持有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本基金收益分配应遵循下列原则:
1、封闭期间,基金收益分配采用现金
方式;本基金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
(LOF)后,登记在登记系统基金份额持有
人开放式基金账户下的基金份额,其基金
收益分配方式分为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
资,投资人可选择获取现金红利或将现金
红利按再投日的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
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人不选择,
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红利;
登记在深圳证券账户的基金份额只能采
取现金红利方式,不能选择红利再投资;
2、本基金同一类别内的每份基金份
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
5、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基金份额
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
后不能低于面值;
人开放式基金账户下的基金份额,其基金
收益分配方式分为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
资,投资人可选择获取现金红利或将现金
红利按再投日的该类基金份额净值自动
转为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
投资人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
式是现金红利;登记在深圳证券账户的 A
类基金份额只能采取现金红利方式,不能
选择红利再投资;
2、本基金同一类别内的每份基金份
额享有同等分配权,由于本基金各类基金
份额收取销售服务费情况不同,各基金份
额类别对应的可供分配利润将有所不同;
…
5、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某类基金
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该类基金份额收益
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第十八
部分
基金的
收益与
分配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红利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
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当投资者
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于支付银
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注册登记
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按
除权日的单位基金资产净值自动转为基
金份额。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法,依照《业
务规则》的有关规定执行。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红利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
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当投资者
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于支付银
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注册登记
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按
除权日该类基金份额的单位基金资产净
值自动转为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红利再
投资的计算方法,依照《业务规则》的有
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
部分
基金的
会计与
审计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具有证券、期货相关
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
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符合法律法规规定
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
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第二十
部分
基金的
信息披
露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
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
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以
下简称“指定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站
(以下简称“指定网站”)等媒介披露,
并保证投资人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
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
信息资料。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
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
息通过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全国
性报刊(以下简称“规定报刊”)及《信息
披露办法》规定的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
“规定网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投资
人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
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第二十
部分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六)基金净值信息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六)基金净值信息
基金的
信息披
露
(2)在本基金封闭期届满并转换为
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后: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
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
的次日,通过指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
站或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
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
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指定网站披露半
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
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2)在本基金封闭期届满并转换为
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后: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
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
的次日,通过规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
站或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各类基金份额
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
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规定网站披露半
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各类基金份额的基
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第二十
部分
基金的
信息披
露
(八)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
报告、基金中期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合
称“基金定期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三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并将
年度报告登载于指定网站上,将年度报告
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年度
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具有证
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
计。
(八)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
报告、基金中期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合
称“基金定期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三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并将
年度报告登载于规定网站上,将年度报告
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基金年度
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符合法
律法规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第二十
部分
基金的
信息披
露
(九)临时报告
…
15、管理费、托管费、申购费、赎回
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
变更;
16、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
额净值 0.5%;
17、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18、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
理;
19、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
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20、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
或重新接受申购、赎回申请;
21、本基金暂停上市、恢复上市或终
止上市;
22、基金管理人采用摆动定价机制;
23、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可能对
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
格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或中国证监
会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事项。
(九)临时报告
…
15、管理费、托管费、申购费、赎回
费、销售服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
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6、任一类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
该类基金份额净值 0.5%;
17、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18、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
理;
19、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
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20、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
或重新接受申购、赎回申请;
21、调整基金份额类别设置;
22、本基金暂停上市、恢复上市或终
止上市;
23、基金管理人采用摆动定价机制;
24、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可能对
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
格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或中国证监
会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
部分
基金的
信息披
露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
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
定期报告、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
资料概要、基金清算报告等公开披露的相
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
理人进行书面或电子确认。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
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更新的招募说
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清算报告
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
查,并向基金管理人进行书面或电子确
认。
第二十
一部分
基金合
同的变
更、终
止与基
金财产
的清算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具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
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
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
要的工作人员。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注册会计师、律
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
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第二十
一部分
基金合
同的变
更、终
止与基
金财产
的清算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
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具有证券、期
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
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
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
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
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
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
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
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符合法律法规
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
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
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
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基金财
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规定
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
规定报刊上。
基金合同摘要根据正文调整
附件 2:东方红睿华沪港深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托管协议修
改对照表
位置 原条款 修订后条款
全文
替换
指定媒介
指定网站
指定报刊
规定媒介
规定网站
规定报刊
二、托
管协议
的 依
据、目
的、原
则和解
释
(一)依据
本协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
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
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运作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
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
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
定》、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与《东方红睿
华沪港深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
同》”)订立。
(一)依据
本协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
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
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运作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
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
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
定》、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与《东方红睿
华沪港深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
同》”)订立。
三、基
金托管
人对基
金管理
人的业
务监督
和核查
(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
规定、《基金合同》及本协议的约定,对
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基金份额累计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
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收益分
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
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复核。
(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
的规定、《基金合同》及本协议的约定,
对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各类基金份额净值
计算、各类基金份额累计净值计算、应收
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
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
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
复核。
四、基
金管理
人对基
金托管
人的业
务核查
1、在本协议的有效期内,在不违反公平、
合理原则以及不妨碍基金托管人遵守相
关法律法规及其行业监管要求的基础上,
基金管理人有权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本协
议的情况进行必要的核查,核查事项包括
但不限于基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复
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
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根据基金
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
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1、在本协议的有效期内,在不违反公
平、合理原则以及不妨碍基金托管人遵守
相关法律法规及其行业监管要求的基础
上,基金管理人有权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本
协议的情况进行必要的核查,核查事项包
括但不限于基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
产、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
户、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
值、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
值、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
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
为。
七、交
易及清
算交收
(四)申购、赎回和基金转换的资金清
算
1、T 日,投资者进行基金申购、赎回
(四)申购、赎回和基金转换的资金清
算
1、T 日,投资者进行基金申购、赎回和
安排 和转换申请,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分
别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并进行核对;基金
管理人将双方盖章确认的或基金管理人
决定采用的基金份额净值以基金份额净
值公告的形式传真至相关信息披露媒介。
2、T+1 日,登记机构根据 T 日基金
份额净值计算申购份额、赎回金额及转换
份额,更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据库;并将
确认的申购、赎回及转换数据向基金托管
人、基金管理人传送。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根据确认数据进行账务处理。
转换申请,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分别
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并进行核对;基金管
理人将双方盖章确认的或基金管理人决
定采用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以基金份额
净值公告的形式传真至相关信息披露媒
介。
2、T+1 日,登记机构根据 T 日各类基金
份额净值计算申购份额、赎回金额及转换
份额,更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据库;并将
确认的申购、赎回及转换数据向基金托管
人、基金管理人传送。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根据确认数据进行账务处理。
八、基
金资产
净值计
算和会
计核算
(一)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和复核
1、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
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
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金份额的余额
数量计算,精确到 0.0001 元,小数点后
第五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
规定。
基金管理人于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
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基金管理人应每工作日对基金财产
估值。估值原则应符合《基金合同》、《证
券投资基金会计核算业务指引》及其他法
律法规的规定。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
净值信息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
管人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工作日结
束后计算得出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并在
盖章后以双方约定的方式发送给基金托
管人。基金托管人应对净值计算结果进行
复核,并以双方约定的方式将复核结果传
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按基金合
同的约定对外公布。月末、年中和年末估
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
5、当基金资产的估值导致基金份额净
值小数点后三位内(含第三位)发生差错
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当基金
份额净值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
即予以纠正,通报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
(一)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和复核
1、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
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各类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
闭市后,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除
以当日该类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均
精确到 0.0001 元,小数点后第五位四舍
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于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
产净值及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
告。为避免歧义,自 C 类基金份额开始办
理申购业务首日起,开始计算并依约披露
C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净值信息。
2、基金管理人应每工作日对基金财产
估值。估值原则应符合《基金合同》、《企
业会计准则》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用
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净值信息由基金
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
管理人应于每个工作日结束后计算得出
当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并以双方约定
的方式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应
对净值计算结果进行复核,并以双方约定
的方式将复核结果传送给基金管理人,由
基金管理人按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外公布。
月末、年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
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
5、当基金资产的估值导致某类基金份
额净值小数点后四位内(含第四位)发生
差错时,视为该类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
误。当任一类基金份额净值出现错误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金
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当估值错
误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时,基金管
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
会备案;当估值错误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的同时并及时进行公告。如法律法规
或监管机关对前述内容另有规定的,按其
规定处理。
…
8、如果基金托管人的复核结果与基金
管理人的计算结果存在差异,且双方经协
商未能达成一致,基金管理人可以按照其
对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
布,基金托管人可以将相关情况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
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
步扩大;当估值错误达到该类基金份额净
值的 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
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当估值错误
达到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的 0.5%时,基金管
理人应当在报中国证监会备案的同时并
及时进行公告。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对
前述内容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处理。
…
8、如果基金托管人的复核结果与基金
管理人的计算结果存在差异,且双方经协
商未能达成一致,基金管理人可以按照其
对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
以公布,基金托管人可以将相关情况报中
国证监会备案。
九、基
金收益
分配
(二)基金收益分配的时间和程序
…
3、基金收益分配可采用现金红利的方
式,或者将现金红利按除权日的该基金份
额净值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的
方式(下称“再投资方式”),投资者可
以选择两种方式中的一种;如果投资者没
有明示选择,则视为选择现金红利的方式
处理。
4、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收益
分配方案和提供的现金红利金额的数据,
在红利发放日将分红资金划入基金管理
人指定账户。如果投资者选择转购基金份
额,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则应当进行
红利再投资的账务处理。
(二)基金收益分配的时间和程序
…
3、封闭期间,基金收益分配采用现金方
式;本基金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
后,登记在登记系统基金份额持有人开放
式基金账户下的基金份额,其基金收益分
配方式分为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
人可选择获取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按
再投日的该类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同
一类别的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人
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
金红利;登记在深圳证券账户的 A 类基金
份额只能采取现金红利方式,不能选择红
利再投资。
4、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收益
分配方案和提供的现金红利金额的数据,
在红利发放日将分红资金划入基金管理
人指定账户。如果投资者选择转购可转购
的基金份额,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则
应当进行红利再投资的账务处理。
十、基
金信息
披露
(二)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信息
披露中的职责和信息披露程序
…
3、基金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必
须经具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
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二)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信息
披露中的职责和信息披露程序
…
3、基金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必
须经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
十一、
基金费
用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
息披露费用;
…
3、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
4、《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
息披露费用;
…
十一、
基金费
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
和支付方式
上述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 3-12 项费
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按费
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
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
和支付方式
新增:
3、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
费,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按前一日
C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的 0.50%的
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0.50%÷当年天数
H 为 C 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
服务费
E 为前一日 C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
净值
销售服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
月月末,按月支付,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
托管人双方核对无误后,基金托管人按照
与基金管理人协商一致的方式于次月第
2-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
付。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
顺延。
上述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 4-13 项费
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按费
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
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十一、
基金费
用
(四)费用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
可根据基金发展情况调整基金管理费率、
基金托管费率
调整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须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四)费用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
可根据基金发展情况调整基金管理费率、
基金托管费率和销售服务费率。
调整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或调
高销售服务费率,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审议。降低基金销售服务费率无需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十一、
基金费
用
(四)从基金财产中列支基金管理人的
管理费、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之外的其他
基金费用,应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基
金合同》的规定执行。
(五)从基金财产中列支基金管理人的
管理费、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销售服务
费之外的其他基金费用,应当依据有关法
律法规、《基金合同》的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