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东方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东方红创新优选三年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基金管理人:上海东方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目录
第一部分 前言 ........................................................................................................................... 3
第二部分 释义 ........................................................................................................................... 5
第三部分 基金的基本情况 ..................................................................................................... 11
第四部分 基金份额的发售 ..................................................................................................... 13
第五部分 基金备案 ................................................................................................................. 15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 17
第七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与转换 ............................................................................. 19
第八部分 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 31
第九部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39
第十部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和程序 ..................................................... 47
第十一部分 基金的托管 ......................................................................................................... 50
第十二部分 基金份额的登记 ................................................................................................. 51
第十三部分 基金的投资 ......................................................................................................... 53
第十四部分 基金的财产 ......................................................................................................... 63
第十五部分 基金资产估值 ..................................................................................................... 64
第十六部分 基金费用与税收 ................................................................................................. 73
第十七部分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 76
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78
第十九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 79
第二十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 86
第二十一部分 违约责任 ......................................................................................................... 88
第二十二部分 争议的处理和适用的法律 ............................................................................. 89
第二十三部分 基金合同的效力 ............................................................................................. 90
第二十四部分 其他事项 ......................................................................................................... 91
第二十五部分 合同摘要 ......................................................................................................... 92
第一部分 前言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1、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是保护投资人合法权益,明确基金合同当事人的
权利义务,规范基金运作。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
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
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
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
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
规。
3、订立本基金合同的原则是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投资人合法权
益。
二、基金合同是规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基本法律文件,其
他与基金相关的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任何文件或表述,如与
基金合同有冲突,均以基金合同为准。基金合同当事人按照《基金法》、基金合
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投
资人自依本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本基金合同的当事
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
三、东方红创新优选三年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
《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
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注册。
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投资价值和市场前
景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投资于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本基金合同之外披露涉及本基金的信息,其
内容涉及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如与基金合同有冲突,以基
金合同为准。
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基金合同、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信息
披露文件,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五、本基金按照中国法律法规成立并运作,若基金合同的内容与届时有效的
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一致,应当以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准。
六、本基金可通过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以下简称“港股
通机制”)买卖规定范围内的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的股票,会面临港股通机制下
因投资环境、投资标的、市场制度以及交易规则等差异带来的特有风险,包括港
股市场股价波动较大的风险(港股市场实行T+0回转交易,且对个股不设涨跌幅
限制,港股股价可能表现出比A股更为剧烈的股价波动)、汇率风险(汇率波动
可能对基金的投资收益造成损失)、港股通机制下交易日不连贯可能带来的风险
(在内地开市香港休市的情形下,港股通不能正常交易,港股不能及时卖出,可
能带来一定的流动性风险)等。具体风险揭示烦请查阅本基金招募说明书“风险
揭示”章节内容。
本基金可根据投资策略需要或不同配置地市场环境的变化,选择将部分基金
资产投资于港股或选择不将基金资产投资于港股,基金资产并非必然投资港股。
七、本基金可投资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存托凭证,基金净值可能受到存托凭
证的境外基础证券价格波动影响,与存托凭证的境外基础证券、境外基础证券的
发行人及境内外交易机制相关的风险可能直接或间接成为本基金风险。具体风险
揭示烦请查阅本基金招募说明书“风险揭示”章节内容。
本基金可根据投资策略需要或市场环境的变化,选择将部分基金资产投资于
存托凭证或选择不将基金资产投资于存托凭证,基金资产并非必然投资存托凭证。
八、本基金合同约定的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编制、披露与更新要求,自《信息
披露办法》实施之日起一年后开始执行。
第二部分 释义
《基金合同》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依据《基金合同》所募集的东方红创新优选三年定期开放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上海东方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本合同、《基金合同》:指《东方红创新优选三年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合同》及对本合同的任何有效的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签订的《东方红创新优选三年定期开
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其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指《东方红创新优选三年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
明书》及其更新
7、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东方红创新优选三年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
8、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东方红创新优选三年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9、上市交易公告书:指《东方红创新优选三年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上
市交易公告书》
10、 法律法规:指中国现时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
规范性文件及其制定机构所作出的修订、补充和有权解释
11、 《基金法》:指2003年10月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
五次会议通过,并经2012年1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三十次会议修订,自2013年6月1日起实施并经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
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
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 《销售办法》: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第28次主席办公会议于2013年
2月17日修订通过、自2013年6月1日起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
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 《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9年7月26日颁布、同年9月1日实施
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
修订
14、 《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4年7月7日颁布、同年8月8日实施的《公
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5、 《流动性规定》:指中国证监会2017年8月31日颁布、同年10月1日实施的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
做出的修订
16、 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7、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18、 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
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9、 个人投资人: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20、 机构投资人: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国合法注
册登记并存续或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
人、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
21、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
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中国境内合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
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2、 投资人:指个人投资人、机构投资人、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法律法规或
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总称
23、 基金份额持有人:指根据《基金合同》及相关文件合法取得本基金基金份
额的投资人
24、 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
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及转托管等业务
25、 销售机构:指基金管理人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
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代理协
议,代为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以及可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
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会员单位。其中,可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
理本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必须是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经深圳证券交
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认可的、可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
易系统办理本基金销售业务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
26、 场外:指不利用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而通过各销售机构柜台系统或
其他交易系统进行基金份额认购、申购和赎回的场所
27、 场内:指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内的会员单位利用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
进行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以及上市交易的场所
28、 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
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
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
户等
29、 基金登记机构:指上海东方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或其委托的符合条件的
办理基金登记业务的机构
30、 登记系统: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放式基金登记结算系统,
通过场外销售机构认购、申购的基金份额登记在登记系统
31、 证券登记结算系统: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证券登
记结算系统,通过场内会员单位认购、申购或通过上市交易买入的基金份
额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
32、 开放式基金账户:指投资人通过场外销售机构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注册的开放式基金账户,用于记录投资人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证
券投资基金份额情况的账户
33、 深圳证券账户:指投资人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开
立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人民币普通股票账户或证券投资基金账户
34、 基金交易账户:指各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构
办理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及转托管等业务所引起的基金份额的变
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35、 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条件,
基金管理人聘请法定机构验资并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获得中国证监会
书面确认之日
36、 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产
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7、 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不得超
过3个月
38、 基金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合法存续的不定期之期间
39、 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40、 年度对日:指某一特定日期在后续日历年份中的对应日期,如该对应日期
为非工作日,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若该日历年份中不存在对应日期
的,则顺延至该月最后一日的下一工作日
41、 T日:指申购、赎回或办理其他基金业务的申请日
42、 T+n 日: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
43、 封闭期:本基金的第一个封闭期的起始之日为基金合同生效日,结束之日
为基金合同生效日所对应的第三年年度对日前的倒数第一日。第二个封闭
期的起始之日为第一个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结束之日为第二个封闭期起
始之日所对应的第三年年度对日前的倒数第一日,依此类推。本基金在封
闭期内不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
44、 开放期:本基金前后两个封闭期间,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
的期间。本基金每个开放期原则上不少于5个工作日且最长不超过20个工
作日,开放期的具体时间由基金管理人在上一个封闭期结束前公告说明。
如在开放期内发生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无法按时开放或需依据
《基金合同》暂停申购或赎回等业务的,基金管理人有权合理调整申购或
赎回等业务的办理期间并予以公告
45、 开放日:指本基金在开放期,销售机构办理本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等业务
的工作日,若该工作日为非港股通交易日,则本基金不开放
46、 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47、 《业务规则》: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及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份额登记及资金结算业务指南》以及深圳证券
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其他适用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业务规
则
48、 认购:指在本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购买
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9、 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
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50、 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
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51、 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本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
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
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52、 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持
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53、 巨额赎回:指在单个开放日,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总
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
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工作日本基金总份额的20%时的情形
54、 元:指中国法定货币人民币元
55、 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
存款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
节约
56、 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所拥有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银行存款本息和本
基金应收的申购基金款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57、 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扣除负债后的净资产值
58、 基金份额净值:指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估值日基金份额总数的数值
59、 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
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60、 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及指定互
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
披露网站)等媒介
61、 不可抗力:指本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且在基
金合同由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签署之日后发生的,使基金合同当事人
无法全部履行或无法部分履行基金合同的任何事件,包括但不限于洪水、
地震及其他自然灾害、战争、骚乱、火灾、政府征用、没收、法律法规变
化、突发停电或其他突发事件、证券交易所非正常暂停或停止交易
62、 基金销售网点: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网点及基金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
63、 货币市场工具:指现金;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银行存款、债券回
购、中央银行票据、同业存单;剩余期限在三百九十七天以内(含三百九
十七天)的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资产支持证券;中国证监
会、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其他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
64、 港股通:指内地投资者委托内地证券公司,经由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
券交易所或者经中国证监会认可的机构设立的证券交易服务公司,向香港
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香港联合交易所”)进行申报,买卖规
定范围内的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的股票
65、 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
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10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
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
票、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
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66、 摆动定价机制:指当开放式基金遭遇大额申购赎回时,通过调整基金份额
净值的方式,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赎回的
投资者,从而减少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投资者的合
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第三部分 基金的基本情况
一、基金名称
东方红创新优选三年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二、基金的类别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三、基金的运作方式
本基金以定期开放方式运作,即采用封闭运作和开放运作交替循环的方
式。
本基金的第一个封闭期的起始之日为基金合同生效日,结束之日为基金合
同生效日所对应的第三年年度对日前的倒数第一日。第二个封闭期的起始之日
为第一个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结束之日为第二个封闭期起始之日所对应的第
三年年度对日前的倒数第一日,依此类推。年度对日指某一特定日期在后续日
历年份中的对应日期,如该对应日期为非工作日,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若
该日历年份中不存在对应日期的,则顺延至该月最后一日的下一工作日。本基
金在封闭期内不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
本基金自封闭期结束之日的下一个工作日起进入开放期(即每个开放期首
日为每个封闭期起始之日的第三年年度对日,包括该工作日),期间可以办理
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本基金每个开放期原则上不少于5个工作日且最长不超
过20个工作日,开放期的具体时间由基金管理人在上一个封闭期结束前公告说
明。如在开放期内发生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无法按时开放或需依据
《基金合同》暂停申购或赎回等业务的,基金管理人有权合理调整申购或赎回
等业务的办理期间并予以公告。
四、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申请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本基金上
市交易后,在后续的封闭期和开放期内,满足上市条件的继续在深圳证券交易
所上市交易。
五、基金的投资目标
本基金在严格控制投资组合风险的前提下,追求资产净值的长期稳健增
值。六、基金的募集份额总额与募集金额
本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为2亿份(不包括利息折算的份额),本基金的
最低募集金额为2亿元人民币(不包括利息)。
七、基金份额初始面值和认购费用
本基金基金份额初始面值为人民币1.00元。
本基金具体认购费率按招募说明书的规定执行。
八、基金存续期限
不定期
九、基金规模上限
本基金的募集上限、规模控制的具体方案详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基金合
同生效后不受此规模限制。
十、基金份额类别设置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约定以及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
不利影响的情况下,经与基金托管人就清算交收、核算估值、系统支持等方面
协商一致,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基金管理人可增加、减少或调整基金份额类别设
置、对基金份额分类办法及规则进行调整并在调整实施之日前依照《信息披露
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不需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第四部分 基金份额的发售
一、基金份额的发售时间、发售方式、发售对象
1、发售时间
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具体发售时间见《招募说明书》及基
金份额发售公告。
2、发售方式
基金募集期内,基金份额通过各销售机构向投资人公开发售,投资人可通
过场内认购和场外认购两种方式认购本基金。场外发售渠道包括基金管理人的
直销机构及代销机构(具体名单见管理人公告);场内发售渠道为通过深圳证券
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具体名单见管
理人公告)。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任何与基金份额发售有关的当事人不得
提前发售基金份额。
通过场外认购的基金份额登记在登记系统基金份额持有人开放式基金账户
下;通过场内认购的基金份额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基金份额持有人深圳证
券账户下。
3、发售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人、机构投资人及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
他投资人。
二、基金份额的认购
1、认购费用
本基金的认购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基金认购
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
2、募集期利息的处理方式
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
所有,其中利息转份额以基金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3、基金认购份额的计算
基金认购份额具体的计算方法及认购份额余额的处理方式在招募说明书中
列示。
4、认购申请的确认
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
确实接收到认购申请。认购的确认以登记机构或基金管理人的确认结果为准。
对于认购申请及认购份额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
利,否则,由此产生的投资人任何损失由投资人自行承担。
三、基金份额的认购金额的限制
1、投资人认购时,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缴款。
2、基金管理人可以对每个账户的认购和持有基金份额进行限制,具体限制
请参见《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3、对于单个投资人累计认购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50%,或
者出现变相规避50%集中度情形的,基金管理人有权对该等认购申请进行部分确
认或拒绝接受该等认购申请;
4、基金管理人可以对募集期间的单个投资人的累计认购金额进行限制,具
体限制和处理方法请参看《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5、投资人在募集期内可以多次认购,须按每次认购所对应的费率档次分别
计费。已受理的认购申请不允许撤销。
第五部分 基金备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3个月内,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2亿
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2亿元人民币且基金认购人数不少于200人的条件下,
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在10日内聘
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
备案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
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
效。基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
以公告。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
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基金合同》生效时,认购款项在募集期内产生的利息将折合成基金份额
归投资人所有。
二、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募集资金的处理方式
如果《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30日内返还投资人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
期活期存款利息;
3、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销售机构不得请求报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