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方红创新优选三年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2021年第1号)
基金管理人:上海东方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九日
【重要提示】
东方红创新优选三年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
“本基金”)的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2017年12月7日证监许可
【2017】2260号文准予注册。本基金的基金合同于2018年3月22日正
式生效。
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注册,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
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投资价值和市场前景做出实质性判断
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
生波动。投资有风险,投资人认购(或申购)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
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和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信息披露文件,自主
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全面认识本基金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
特性,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对认购(或
申购)基金的意愿、时机、数量等投资行为作出独立决策,自行承
担投资风险。投资者在获得基金投资收益的同时,亦承担基金投资
中出现的各类风险,可能包括:证券市场整体环境引发的系统性风
险、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封闭期无法赎回和开放期大量
赎回或暴跌导致的流动性风险、基金管理人在投资经营过程中产生
的操作风险、本基金特有的风险等。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
资的“卖者尽责、买者自负”原则,在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后,基
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本基金投资于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由于中小企业私募债券采取非
公开发行的方式发行,即使在市场流动性比较好的情况下,个别债
券的流动性可能较差,从而使得基金在进行个券操作时,可能难以
按计划买入或卖出相应的数量,或买入卖出行为对价格产生比较大
的影响,增加个券的建仓成本或变现成本。并且,中小企业私募债
信用等级较一般债券较低,存在着发行人不能按时足额还本付息的
风险,此外,当发行人信用评级降低时,基金所投资的债券可能面
临价格下跌风险。
本基金除了投资A股外,还可根据法律法规规定投资香港联合交
易所上市的股票。除了需要承担与境内证券投资基金类似的市场波
动风险等一般投资风险之外,本基金还会面临港股通机制下因投资
环境、投资标的、市场制度以及交易规则等差异带来的特有风险,
包括港股市场股价波动较大的风险(港股市场实行T+0回转交易,且
对个股不设涨跌幅限制,港股股价可能表现出比A股更为剧烈的股价
波动)、汇率风险(汇率波动可能对基金的投资收益造成损失)、
港股通机制下交易日不连贯可能带来的风险(在内地开市香港休市
的情形下,港股通不能正常交易,港股不能及时卖出,可能带来一
定的流动性风险)等。
本基金可根据投资策略需要或不同配置地市场环境的变化, 选择
将部分基金资产投资于港股或选择不将基金资产投资于港股,基金
资产并非必然投资港股。
本基金可投资于科创板股票,会面临因投资标的、市场制度以及
交易规则等差异带来的特有风险,包括但不限于股价波动风险、退
市风险、流动性风险、投资集中风险等。具体风险请查阅本基金招
募说明书“风险揭示 ”章节的具体内容。本基金可根据投资策略需
要或市场环境变化,选择将部分基金资产投资于科创板或选择不将
基金资产投资于科创板,基金资产并非必然投资于科创板。
本基金可投资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存托凭证,基金净值可能受到
存托凭证的境外基础证券价格波动影响,与存托凭证的境外基础证
券、境外基础证券的发行人及境内外交易机制相关的风险可能直接
或间接成为本基金风险。具体风险揭示烦请查阅本基金招募说明书
“风险揭示”章节内容。
本基金可根据投资策略需要或市场环境的变化,选择将部分基金
资产投资于存托凭证或选择不将基金资产投资于存托凭证,基金资
产并非必然投资存托凭证。
本基金是一只混合型基金,属于较高预期风险、较高预期收益的
证券投资基金品种,其预期风险与预期收益高于债券型基金与货币
市场基金,低于股票型基金。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
金的业绩并不构成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
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本招募说明书所载内容截止至2021年1月27日,基金投资组合报
告和基金业绩表现截止至2020年12月31日(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目录
一、绪言........................................................................................................................................... 7
二、释义........................................................................................................................................... 8
三、基金管理人 ............................................................................................................................. 14
四、基金托管人 ............................................................................................................................. 25
五、相关服务机构 ......................................................................................................................... 28
六、基金的募集 ............................................................................................................................. 35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 37
八、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 38
九、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与转换 ............................................................................................. 40
十、基金的投资 ............................................................................................................................. 54
十一、基金的业绩 ......................................................................................................................... 70
十二、基金的财产 ......................................................................................................................... 71
十三、基金资产的估值 ................................................................................................................. 72
十四、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 81
十五、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 83
十六、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87
十七、基金的信息披露 ................................................................................................................. 88
十八、风险揭示 ............................................................................................................................. 95
十九、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 109
二十、基金合同内容摘要 ........................................................................................................... 111
二十一、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 127
二十二、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 143
二十三、其他应披露事项 ........................................................................................................... 145
二十四、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 147
二十五、备查文件 ....................................................................................................................... 148
一、绪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
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
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
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
“《流动性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东方红创新优选三年
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 “基金合同”)编写。
本招募说明书阐述了本基金的投资目标、策略、风险、费率等与投资者投
资决策有关的全部必要事项,投资者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招募说明
书。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内容、误导性陈述或重大
遗
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招募说明书由上
海东方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解释。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
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
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基金合
同是约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招募说明书主要向投资
者披露与本基金相关事项的信息,是投资者据以选择及决定是否投资于本基金
的要约邀请文件。基金投资者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
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
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
务。基金投资者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二、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依据《基金合同》所募集的东方红创新优选三年定期开放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上海东方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基金合同》:指《东方红创新优选三年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的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签订的《东方红创新优选三年定期开
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其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指《东方红创新优选三年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7、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东方红创新优选三年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
8、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东方红创新优选三年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9、上市交易公告书:指《东方红创新优选三年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上
市交易公告书》
10、 法律法规:指中国现时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
规范性文件及其制定机构所作出的修订、补充和有权解释
11、 《基金法》:指2003年10月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五次会议通过,并经2012年1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自2013年6月1日起实施并经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修改的《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 《销售办法》: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第28次主席办公会议于2013年
2月17日修订通过、自2013年6月1日起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
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 《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9年7月26日颁布、同年9月1日实施
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
修订
14、 《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4年7月7日颁布、同年8月8日实施的《公
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5、 《流动性规定》:指中国证监会2017年8月31日颁布、同年10月1日实施的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
不时做出的修订
16、 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7、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18、 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
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9、 个人投资人: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20、 机构投资人: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国合法注
册登记并存续或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
人、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
21、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
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中国境内合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
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2、 投资人:指个人投资人、机构投资人、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法律法规或
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总称
23、 基金份额持有人:指根据《基金合同》及相关文件合法取得本基金基金份
额的投资人
24、 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
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及转托管等业务
25、 销售机构:指基金管理人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
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代理协
议,代为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以及可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
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会员单位。其中,可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
理本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必须是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经深圳证券交
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认可的、可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
易系统办理本基金销售业务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
26、 场外:指不利用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而通过各销售机构柜台系统或
其他交易系统进行基金份额认购、申购和赎回的场所
27、 场内:指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内的会员单位利用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
进行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以及上市交易的场所
28、 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
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
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
户等
29、 基金登记机构:指上海东方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或其委托的符合条件的
办理基金登记业务的机构
30、 登记系统: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放式基金登记结算系统,
通过场外销售机构认购、申购的基金份额登记在登记系统
31、 证券登记结算系统: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证券登
记结算系统,通过场内会员单位认购、申购或通过上市交易买入的基金份
额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
32、 开放式基金账户:指投资人通过场外销售机构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注册的开放式基金账户,用于记录投资人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证
券投资基金份额情况的账户
33、 深圳证券账户:指投资人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开
立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人民币普通股票账户或证券投资基金账户
34、 基金交易账户:指各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构
办理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及转托管等业务所引起的基金份额的变
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35、 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条件,
基金管理人聘请法定机构验资并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获得中国证监会
书面确认之日
36、 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产
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7、 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不得超
过3个月
38、 基金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合法存续的不定期之期间
39、 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40、 年度对日:指某一特定日期在后续日历年份中的对应日期,如该对应日期
为非工作日,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若该日历年份中不存在对应日期
的,则顺延至该月最后一日的下一工作日
41、 T日:指申购、赎回或办理其他基金业务的申请日
42、 T+n 日: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
43、 封闭期:本基金的第一个封闭期的起始之日为基金合同生效日,结束之日
为基金合同生效日所对应的第三年年度对日前的倒数第一日。第二个封闭
期的起始之日为第一个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结束之日为第二个封闭期起
始之日所对应的第三年年度对日前的倒数第一日,依此类推。本基金在封
闭期内不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
44、 开放期:本基金前后两个封闭期间,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
的期间。本基金每个开放期原则上不少于5个工作日且最长不超过20个工
作日,开放期的具体时间由基金管理人在上一个封闭期结束前公告说明。
如在开放期内发生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无法按时开放或需依据
《基金合同》暂停申购或赎回等业务的,基金管理人有权合理调整申购或
赎回等业务的办理期间并予以公告
45、 开放日:指本基金在开放期,销售机构办理本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等业务
的工作日,若该工作日为非港股通交易日,则本基金不开放
46、 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47、 《业务规则》: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及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份额登记及资金结算业务指南》以及深圳证
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其他适用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业
务规则
48、 认购:指在本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购买
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9、 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
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50、 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
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51、 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规
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52、 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持
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53、 巨额赎回:指在单个开放日,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总
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
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工作日本基金总份额的20%时的情形
54、 元:指中国法定货币人民币元
55、 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
存款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
节约
56、 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所拥有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银行存款本息和本
基金应收的申购基金款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57、 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扣除负债后的净资产值
58、 基金份额净值:指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估值日基金份额总数的数值
59、 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
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60、 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及指定互
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
露网站)等媒介
61、 不可抗力:指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且在基金
合同由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签署之日后发生的,使基金合同当事人无
法全部履行或无法部分履行基金合同的任何事件,包括但不限于洪水、地
震及其他自然灾害、战争、骚乱、火灾、政府征用、没收、法律法规变
化、突发停电或其他突发事件、证券交易所非正常暂停或停止交易
62、 基金销售网点: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网点及基金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
63、 货币市场工具:指现金;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银行存款、债券回
购、中央银行票据、同业存单;剩余期限在三百九十七天以内(含三百九
十七天)的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资产支持证券;中国证监
会、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其他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
64、 港股通:指内地投资者委托内地证券公司,经由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
券交易所或经中国证监会认可的机构设立的证券交易服务公司,向香港联
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香港联合交易所”)进行申报,买卖规定
范围内的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的股票
65、 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
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10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
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
票、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
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66、 摆动定价机制:指当开放式基金遭遇大额申购赎回时,通过调整基金份额
净值的方式,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赎回
的投资者,从而减少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投资者
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三、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本基金基金管理人为上海东方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基本信息如下:
名称:上海东方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黄浦区中山南路109号7层-11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外马路108号供销大厦7层-11层
法定代表人:宋雪枫
设立日期:2010年7月28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0]518号
开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业务批准文号:证监许可[2013]1131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3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限:持续经营
联系电话:(021)53952888
联系人:彭轶君
股东情况: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持有公司100%的股权。
公司前身是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总部,2010年7月28日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设立证券资产管
理子公司的批复》(证监许可[2010]518号)批准,由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出
资3亿元,在原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总部的基础上正式成
立,是国内首家获批设立的券商系资产管理公司。
(二)主要人员情况
1、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成员
宋雪枫先生,董事长,中共党员,管理学博士。曾任申能股份有限公司投资
部办事员,财务部办事员、主管、副经理、经理,总经理助理,总会计师,副
总经理,监事长;上海外高桥第二发电有限责任公司财务总监、监事长;上海
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监事;申能集团财务有限公司监事长;上海嘉禾航
运有限公司董事长;中天合创能源有限责任公司监事长;申能(集团)有限公
司总经理助理;上海诚毅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董事长;东方证券股份有
限公司监事会主席;上海申能诚毅股权投资有限公司董事长。现任申能(集
团)有限公司党委委员、副总经理,上海申能能创能源发展有限公司董事长,
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党委书记,上海东方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任莉女士,总经理、公开募集基金管理业务负责人、财务负责人,社会学
硕士、工商管理硕士。拥有十多年海内外市场营销经验,曾任东方证券股份有
限公司资产管理业务总部副总经理,上海东方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助
理、副总经理、联席总经理、董事会秘书。现任上海东方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
司董事、总经理、公开募集基金管理业务负责人、财务负责人。
杨斌先生,董事,中共党员,经济学硕士。曾任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分行非
银行金融机构管理处科员,上海证管办稽查处、稽查局案件审理处副主任科
员、主任科员,上海证监局稽查一处、机构二处主任科员、机构一处副处长、
期货监管处处长、法制处处长;现任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首席风险官兼合规
总监、稽核总部总经理、上海东证期货有限公司董事、东方金融控股(香港)
有限公司董事、东方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董事、上海东方证券资产管理有限
公司董事、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事。
杨洁琼女士,董事,中共党员,法学学士。曾任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人
力资源管理总部高级主管、总经理助理、副总经理、副总经理(主持工作)。
现任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人力资源管理总部总经理,上海东方证券资产管理
有限公司董事。
尤文杰先生,董事,中共党员,经济学学士。曾任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
殊普通合伙)项目经理、高级经理、合伙人,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计划财务
管理总部副总经理。现任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计划财务管理总部副总经理
(主持工作),上海东证期货有限公司董事、东方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董
事、东方金融控股(香港)有限公司董事、上海东方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
事。
2、基金管理人监事
朱静女士,监事,中共党员,经济学硕士。曾任西安矿山机械厂职员,上
海财通国际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证券管理部经理、副总经理,东方证券股份有限
公司经纪业务总部职员、业务规划董事、运行资深主管、总经理助理,营运管
理总部总经理助理、副总经理,董事会办公室副主任。现任东方证券股份有限
公司战略发展总部总经理兼东方金融控股(香港)有限公司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