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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 期 修改内容
2018年3月28日 根据《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修改部分内容
2020年3月19日 根据《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修改部分内容
基金管理人: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银华上证50等权重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合同
目 录
一、前言 .............................................................................................................................................. 3
二、释义 .............................................................................................................................................. 4
三、基金的基本情况 .......................................................................................................................... 8
四、基金份额的发售 ........................................................................................................................ 10
五、基金备案 .................................................................................................................................... 12
六、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 13
七、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 21
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27
九、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和程序 ......................................................................... 34
十、基金的托管 ................................................................................................................................ 36
十一、基金份额的注册登记 ............................................................................................................. 37
十二、基金的投资 ............................................................................................................................ 38
十三、基金的财产 ............................................................................................................................ 46
十四、基金资产的估值..................................................................................................................... 47
十五、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 52
十六、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 54
十七、基金的会计和审计 ................................................................................................................. 56
十八、基金的信息披露..................................................................................................................... 57
十九、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 62
二十、违约责任 ................................................................................................................................ 65
二十一、争议的处理 ........................................................................................................................ 66
二十二、基金合同的效力 ................................................................................................................. 67
二十三、其他事项 ............................................................................................................................ 68
银华上证50等权重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合同
一、前言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1.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是保护投资人合法权益,明确基金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规
范基金运作。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
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和其他有
关法律法规。
3.订立本基金合同的原则是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基金投资人及相关当事人合
法权益。
(二)基金合同是规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基本法律文件,其他与基金相
关的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任何文件或表述,如与基金合同有冲突,均以
基金合同为准。基金合同当事人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
务。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投资人自依本
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
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本基金合同当事人,不以
其在本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为必要条件。
(三)银华上证50等权重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
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
会”)核准。
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核准,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
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
投资于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本基金合同之外披露涉及本基金的信息,其内容涉及界
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如与基金合同有冲突,以基金合同为准。
(五) 本基金合同约定的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编制、披露与更新要求,自《信息披露办法》
实施之日起一年后开始执行。
银华上证50等权重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合同
二、释义
在本基金合同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银华上证50等权重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或本基金合同:指《银华上证50等权重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
基金基金合同》及对本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银华上证50等权重交易型开
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指《银华上证50等权重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招募说
明书》及其更新
7.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银华上证50等权重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份额发售公告》
8.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
司法解释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和其制定机构不时做出
的修改、补充和有权解释
9.《基金法》:指2003年10月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
通过,自2004年6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
做出的修订
10.《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1年6月21日颁布、同年10月1日实施的《证券投
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9年7月26日颁布、同年9月1日实施的《公
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04年6月29日颁布、同年7月1日实施的《证券投
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会2017年8月31日颁布、同年10月1日实施
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5.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或其他经国
务院授权的机构
16.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体,
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7.中国: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为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
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
银华上证50等权重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合同
18.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9.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国境内合法注册登记并存
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20.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现行有效的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中国境内证券
市场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1.投资人: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
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2.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相关文件合法取得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23.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代销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办理基金份
额的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4.销售机构:指直销机构和代销机构
25.直销机构:指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26.代销机构:指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代销业务资
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代理协议,代为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7.基金销售网点:指直销机构的直销中心及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
28.注册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人基
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注册登记、基金交易的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
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29.注册登记机构:指办理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注册登记机构为银华基金管理股
份有限公司或接受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本基金的
注册登记机构为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30.基金账户:指注册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基
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31.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构买卖本基金
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32.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基金管理人
聘请法定机构验资并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
33.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产清算完毕,
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之日
34.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不得超过3个
月
35.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合法存续的不定期期间
36.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7.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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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T+n日: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
39.开放日:指销售机构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40.交易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41.《业务规则》:指《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是规范基金管
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注册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和投资人共同遵
守
42.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申请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3.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本基金
基金份额的行为
44.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条件以及
基金销售网点规定的手续要求将本基金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5.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本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规定的条
件,向基金管理人提出申请将其所持有的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已开通基金转换业务的开放式基
金(转出基金)的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转换为同一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已开通基金转换业务
的其他开放式基金(转入基金)的基金份额的行为
46.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持基金份额销
售机构的操作
47.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扣款日、
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
扣款及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8.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
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
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
49.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理
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10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
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
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50.元:指人民币元
51.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票据投资收益、汇兑损益、买卖
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息、投资基金份额收益、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
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52.基金资产总值:基金资产总值是指本基金拥有的包括目标ETF份额在内的各类有价证
券及票据价值、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申购款以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53.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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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所得的数值
55.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
净值的过程
56.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站
(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57.不可抗力:指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无法预见、无法克服、无法避免且在本基金合同由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签署之日后发生的,使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无法全部或部分履行本基金
合同的任何事件,包括但不限于洪水、地震及其他自然灾害、战争、骚乱、火灾、政府征用、
没收、恐怖袭击、传染病传播、法律法规变化、突发停电或其他突发事件、证券交易所非正
常暂停或停止交易、公众通讯设备或互联网络故障
58.日/天:指公历日
59.月:指公历月
60.标的指数:指上证50等权重指数及其未来可能发生的变更
61.目标ETF:指另一获中国证监会核准的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简称ETF),
该ETF和本基金所跟踪的标的指数相同,并且该ETF的投资目标和本基金的投资目标类似,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该ETF以求达到投资目标。发售时,本基金以上证50等权重交易型开放式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上证50等权重ETF”)为目标ETF
62.ETF联接基金或联接基金:将绝大多数基金财产投资于跟踪同一标的指数的目标ETF
并与其投资目标类似,紧密跟踪标的指数表现, 追求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最小化, 采用开
放式运作的基金,本基金是联接其所投资的目标ETF的ETF联接基金
63.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银华上证50等权重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
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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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基金的基本情况
(一)基金的名称
银华上证50等权重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二)基金的类别
ETF联接基金
(三)基金的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
(四)基金的投资目标
通过投资于目标ETF,紧密跟踪标的指数,追求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最小化。
发售时,本基金的目标ETF为上证50等权重ETF。
(五)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和金额
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2亿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2亿元。
(六)基金份额初始面值和认购费用
基金份额的初始面值为人民币1.00元。
本基金的认购费率最高不超过5%,具体费率情况在招募说明书及基金产品资料概要中列
示。
(七)基金存续期限
不定期
(八) 本基金与目标ETF的联系和区别
本基金为上证50等权重ETF的联接基金,二者既有联系也有区别。
1.在基金的投资方法方面,上证50等权重ETF主要采取完全复制法,直接投资于标的指
数的成份股;而本基金则采取间接方法,通过将绝大部分基金财产投资于上证50等权重ETF,
实现对业绩比较基准的紧密跟踪。
2.在交易方式方面,投资人既可以像股票一样在交易所市场买卖上证50等权重ETF,也
可以按照最小申赎单位和申赎清单的要求,实物申赎上证50等权重ETF;而本基金则像普通
的开放式基金一样,通过基金管理人及代销机构按未知价法进行基金的申购与赎回。
本基金与上证50等权重ETF业绩表现可能出现差异。可能引发差异的因素主要包括:(1)
法律法规对投资比例的要求。上证50等权重ETF作为一种特殊的基金品种,可将绝大部分的
基金资产用于跟踪标的指数的表现;而本基金作为普通的开放式基金,仍需将不低于基金资
产净值5%的资产投资于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2)申购赎回的影响。上证
50等权重ETF采取实物申赎的方式,申购赎回对基金净值影响较小;而本基金申赎采取现金
方式,大额申赎可能会对基金净值产生一定冲击。
银华上证50等权重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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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基金份额的发售
(一)基金份额的发售时间、发售方式、发售对象、发售价格、募集目标
1.发售时间
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具体发售时间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及招募
说明书。
2.发售方式
通过基金销售网点(包括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及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具体名单见基金
份额发售公告)公开发售。对于认购申请及认购份额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
使合法权利。
3.发售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
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4.发售价格
本基金按基金份额初始面值人民币1.00元发售。
5.基金募集规模上限
本基金不设定募集规模上限。
(二)基金份额的认购
1.认购费用
本基金认购费率不得超过净认购金额的5%。本基金的认购费率在招募说明书及基金产品
资料概要中列示。基金认购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
记等募集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认购费用由认购基金份额的投资人承担。
2.募集期利息的处理方式
基金合同生效后,有效认购款项在基金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
额持有人所有,计入基金投资人的账户,其中利息转份额的具体数额以注册登记机构的记录
为准。
3.基金认购份额的计算
基金认购份额具体的计算方法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4.认购份额余额的处理方式
基金认购份额余额的处理方式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三)基金份额认购金额的限制
1.投资人认购前,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缴款。
2.投资人在募集期内可以多次认购基金份额,但已受理的认购申请不允许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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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基金管理人可以对每个基金交易账户的单笔最低认购金额进行限制,具体限制请参看
招募说明书或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4.基金管理人可以对募集期间的单个投资人的累计认购金额进行限制,具体限制和处理
方法请参看招募说明书或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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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基金备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1.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3个月内,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2亿份,基金募
集金额不少于2亿元,并且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人数不少于200人,同时本基金目标ETF符合
基金合同备案条件的前提下,基金募集期届满或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决定
停止基金发售,且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募集结束之日起10日
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交验资报告,办
理基金备案手续。自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备案手续办理完毕,基金合同生效。
2.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
3.在本基金认购期内,投资人的认购款项只能存入专用账户,任何人不得动用。投资人
有效认购款项在基金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归投资人所有,如本基金合同生效,有效认购款项
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计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账户。利息转份额的具体数额以注册登记机构
的记录为准。
(二)基金募集失败
1.基金募集期届满,未达到基金备案条件,则基金募集失败。
2.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应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在基金募集期届满后30日内返还投资人已缴纳的认购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税后)。
3.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代销机构不得请求报酬。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代销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担。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金数额
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存续期内,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
万元,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连续20个工作日达不到200
人,或连续20个工作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说明出
现上述情况的原因并提出解决方案。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银华上证50等权重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合同
六、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网点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
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代销机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
站公示。若基金管理人或其指定的代销机构开通电话、传真或网上等交易方式,投资人可以
通过上述方式进行申购与赎回。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
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本基
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以销售机构公布的时
间为准。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
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
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三个月开始办理申购,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申
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三个月开始办理赎回,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赎
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依照《信息披
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或者转
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的,其基金份额申
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基金管理人可与销售机构约定,在开放日的其他时间或非开放日受理或者拒绝投资人的
申购、赎回申请,届时以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的公告为准。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受理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
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人交付款项后,申购申请方为
银华上证50等权重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合同
有效;
4.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人份额登记日期的先后次序进行顺序赎回;
5.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在当日业务办理时间
结束后不得撤销。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运作的实际情况依法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
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回
的申请。
投资人在提交申购申请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
请时须持有足够的可用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申购、赎回申请无效而不予成交。投资
人办理申购、赎回等业务时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手续、办理时间、处理规则等在遵守基金合
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前提下,以各销售机构的具体规定为准。
2.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回申请日(T
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T+1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日提交
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应在T+2日后(包括该日)及时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
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否则,如因申请未得到基金管理人或注册登记机构的确认而造成
的损失,由投资人自行承担。基金销售机构对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