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华上证50等权重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
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20年第1号)
基金管理人: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重要提示
本基金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于2012年6月8日证监
许可【2012】783号文核准募集。
本基金的基金合同已于2012年8月29日生效。
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
核准,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核准,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
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是一种长期投资工具,其主要功能是分散投资,
降低投资单一证券所带来的个别风险。基金不同于银行储蓄和债券等能够提供固定收益预
期的金融工具,投资人购买基金,既可能按其持有份额分享基金投资所产生的收益,也可
能承担基金投资所带来的损失。投资人应当充分了解基金定期定额投资和零存整取等储蓄
方式的区别。定期定额投资是引导投资人进行长期投资、平均投资成本的一种简单易行的
投资方式。但是定期定额投资并不能规避基金投资所固有的风险,不能保证投资人获得收
益,也不是替代储蓄的等效理财方式。
基金分为股票基金、混合基金、债券基金、货币市场基金等不同类型,投资人投资不
同类型的基金将获得不同的收益预期,也将承担不同程度的风险。一般来说,基金的收益
预期越高,投资人承担的风险也越大。
因拆分、分红等行为导致基金份额净值变化,不会改变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不会降
低基金投资风险或提高基金投资收益。以1.00元初始面值开展基金募集或因拆分、分红等
行为导致基金份额净值调整至1.00元初始面值或1.00元附近,在市场波动等因素的影响
下,基金投资仍有可能出现亏损或基金净值仍有可能低于初始面值。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资人在投
资本基金前,需充分了解本基金的产品特性,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
场,并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包括市场风险、管理风险、流动性风险、合规性
风险、操作和技术风险以及本基金特有的风险等。巨额赎回风险是开放式基金所特有的一
种风险,即当单个开放日基金的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
份额总数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开放
日基金总份额的百分之十时,投资人将可能无法及时赎回持有的全部基金份额。
本基金为上证50等权重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的联接基金,二者既有联系也
有区别。
1.在基金的投资方法方面,上证50等权重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主要采取完
全复制法,直接投资于标的指数的成份股;而本基金则采取间接方法,通过将绝大部分基
金财产投资于上证50等权重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实现对业绩比较基准的紧密
跟踪。
2.在交易方式方面,投资人既可以像股票一样在交易所市场买卖上证50等权重交易型
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也可以按照最小申赎单位和申赎清单的要求,实物申赎上证50
等权重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而本基金则像普通的开放式基金一样,通过基金
管理人及代销机构按未知价法进行基金的申购与赎回。
本基金与上证50等权重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业绩表现可能出现差异。可能
引发差异的因素主要包括:(1)法律法规对投资比例的要求。上证50等权重交易型开放式指
数证券投资基金作为一种特殊的基金品种,可将绝大部分的基金资产用于跟踪标的指数的
表现;而本基金作为普通的开放式基金,仍需将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资产投资于现金
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2)申购赎回的影响。上证50等权重交易型开放式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采取实物申赎的方式,申购赎回对基金净值影响较小;而本基金申赎采取现
金方式,大额申赎可能会对基金净值产生一定冲击。
投资人在进行投资决策前,请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产品资
料概要,了解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并根据自身的投资目的、投资期限、投资经验、资
产状况等判断基金是否和投资人的风险承受能力相适应。
基金管理人承诺以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
保证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本基金的过往业绩及其净值高低并不预示其未
来业绩表现。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其它基金的业绩并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基
金管理人提醒投资人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做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
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人自行负担。
投资人应当通过基金管理人或具有基金代销业务资格的其他机构购买和赎回基金,基
金代销机构名单详见本招募说明书、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以及相关披露。
本招募说明书约定的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编制、披露与更新要求,自《信息披露办法》
实施之日起一年后开始执行。
本招募说明书(更新)所载内容截止日为2020年3月19日,有关财务数据和净值表现截
止日为2019年6月30日,所披露的投资组合为2019年第2季度的数据(财务数据未经审
计)。
目 录
一、绪言 ....................................................................................................................... 5
二、释义 ....................................................................................................................... 6
三、基金管理人 ......................................................................................................... 10
四、基金托管人 ......................................................................................................... 18
五、相关服务机构 ..................................................................................................... 22
六、基金的募集 ......................................................................................................... 42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 43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与转换 ......................................................................... 44
九、基金的投资 ......................................................................................................... 55
十、基金的业绩 ......................................................................................................... 63
十一、基金的财产 ..................................................................................................... 67
十二、基金资产估值 ................................................................................................. 68
十三、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 73
十四、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 75
十五、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77
十六、基金的信息披露 ............................................................................................. 78
十七、风险揭示 ......................................................................................................... 83
十八、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 87
十九、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 90
二十、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 91
二十一、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 92
二十二、其他应披露事项 ......................................................................................... 93
二十三、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 94
二十四、备查文件 ..................................................................................................... 95
一、绪言
《银华上证50等权重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
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
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银华上证50等权重交易
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编写。
本招募说明书阐述了银华上证50等权重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的投
资目标、策略、风险、费率等与投资人投资决策有关的全部必要事项,投资人在作出投资决
策前应仔细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
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招募说明书由银华基金管理
股份有限公司解释。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
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合同当
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
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
受。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为必要条件。基金
合同当事人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
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人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二、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 基金或本基金:指银华上证50等权重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2. 基金管理人:指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3. 基金托管人:指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 基金合同:指《银华上证50等权重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基金
合同》及对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 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银华上证50等权重交易
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 招募说明书:指《银华上证50等权重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招
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7.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银华上证50等权重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8. 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
件、司法解释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和其制定机构不
时做出的修改、补充和有权解释
9. 《基金法》:指2003年10月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
议通过,自2004年6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
时做出的修订
10. 《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1年6月21日颁布、同年10月1日实施的《证券投
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 《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9年7月26日颁布、同年9月1日实施的《公开
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 《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04年6月29日颁布、同年7月1日实施的《证券投资
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会2017年8月31日颁布、同年10月1日实施
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 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5.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或其他经
国务院授权的机构
16. 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
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7. 中国: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为基金合同的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
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
18. 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9. 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国境内合法注册登记
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20.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现行有效的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中国境内
证券市场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1. 投资人: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
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2. 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相关文件合法取得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23. 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代销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办理基
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4. 销售机构:指直销机构和代销机构
25. 直销机构:指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26. 代销机构:指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代销业
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代理协议,代为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7. 基金销售网点:指直销机构的直销中心及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
28. 注册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
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注册登记、基金交易的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
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29. 注册登记机构:指办理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注册登记机构为银华基金管
理股份有限公司或接受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本
基金的注册登记机构为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30. 基金账户:指注册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管理
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31. 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构买卖本
基金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32. 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基金管
理人聘请法定机构验资并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
认之日
33. 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产清算完
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之日
34. 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不得超过3
个月
35. 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合法存续的不定期期间
36. 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7. 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工作日
38. T+n日: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
39. 开放日:指销售机构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40. 交易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41. 《业务规则》:指《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是规范
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注册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和投资
人共同遵守
42. 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申请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3. 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本
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4. 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条件
以及基金销售网点规定的手续要求将本基金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5. 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规定的条
件,向基金管理人提出申请将其所持有的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已开通基金转换业务的开放式
基金(转出基金)的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转换为同一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已开通基金转换
业务的其他开放式基金(转入基金)的基金份额的行为
46. 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持基金份
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47.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扣款日、扣
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
及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8. 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
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
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
49. 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
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10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
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新股及
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50. 元:指人民币元
51. 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票据投资收益、买卖证券价
差、银行存款利息、投资基金份额收益、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
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52. 基金资产总值:基金资产总值是指本基金拥有的包括目标ETF份额在内的各类有价
证券及票据价值、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申购款以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53. 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4. 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所得的数值
55. 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
份额净值的过程
56. 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
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57. 不可抗力:指基金合同当事人无法预见、无法克服、无法避免且在基金合同由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签署之日后发生的,使基金合同当事人无法全部或部分履行基金合
同的任何事件,包括但不限于洪水、地震及其他自然灾害、战争、骚乱、火灾、政府征
用、没收、恐怖袭击、传染病传播、法律法规变化、突发停电或其他突发事件、证券交易
所非正常暂停或停止交易、公众通讯设备或互联网络故障
58. 日/天:指公历日
59. 月:指公历月
60. 标的指数:指上证50等权重指数及其未来可能发生的变更
61. 目标ETF:指另一获中国证监会核准的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简称
ETF),该ETF和本基金所跟踪的标的指数相同,并且该ETF的投资目标和本基金的投资目标
类似,本基金主要投资于该ETF以求达到投资目标。发售时,本基金以上证50等权重交易型
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上证50等权重ETF”)为目标ETF
62. ETF联接基金或联接基金:将绝大多数基金财产投资于跟踪同一标的指数的目标
ETF并与其投资目标类似,紧密跟踪标的指数表现,追求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最小化,采用
开放式运作的基金,本基金是联接其所投资的目标ETF的ETF联接基金
63.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银华上证50等权重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
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
三、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 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广东省深圳市深南大道6008号特区报业大厦19层
办公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号东方广场东方经贸城C2办公楼15层
法定代表人 王珠林 设立日期 2001年5月28日
批准设立机关 中国证监会 批准设立文号 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1]7号
组织形式 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 2.222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 持续经营 联系人 冯晶
电话 010-58163000 传真 010-58163090
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成立于2001年5月28日,是经中国证监会批准(证监基金字
[2001]7号文)设立的全国性资产管理公司。公司注册资本为2.222亿元人民币,公司的股权
结构为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出资比例44.10%)、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出资比例
26.10%)、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出资比例18.90%)、山西海鑫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出资比
例0.90%)、珠海银华聚义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出资比例3.57%)、珠海银华致信投资
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出资比例3.20%)及珠海银华汇玥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出资
比例3.22%)。公司的主要业务是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及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
务。公司注册地为广东省深圳市。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的法定名称已于2016年8月9日起变
更为“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治理结构完善,经营运作规范,能够切实维护基金投资人的利益。公司董事会下设
“战略委员会”、“风险控制委员会”、“薪酬与提名委员会”、“审计委员会”四个专业委员会,
有针对性地研究公司在经营管理和基金运作中的相关情况,制定相应的政策,并充分发挥独
立董事的职能,切实加强对公司运作的监督。
公司监事会由4位监事组成,主要负责检查公司的财务以及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的行为进行监督。
公司具体经营管理由总经理负责,公司根据经营运作需要设置投资管理一部、投资管理
二部、投资管理三部、量化投资部、境外投资部、FOF投资管理部、研究部、市场营销部、
机构业务部、养老金业务部、交易管理部、风险管理部、产品开发部、运作保障部、信息技
术部、互联网金融部、战略发展部、投资银行部、监察稽核部、内部审计部、人力资源部、
公司办公室、财务行政部、深圳管理部等24个职能部门,并设有北京分公司、青岛分公司和
上海分公司。此外,公司设立投资决策委员会作为公司投资业务的最高决策机构,同时下设
“主动型A股投资决策、固定收益投资决策、量化和境外投资决策、养老金投资决策及基金
中基金投资决策”五个专门委员会。公司投资决策委员会负责确定公司投资业务理念、投资
政策及投资决策流程和风险管理。
(二)主要人员情况
1.基金管理人董事、监事、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王珠林先生:董事长,经济学博士。曾任甘肃省职工财经学院财会系讲师,甘肃省证券
公司发行部经理,中国蓝星化学工业总公司处长,蓝星清洗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副总经理、
董事会秘书,西南证券副总裁,中国银河证券副总裁,西南证券董事、总裁;还曾先后担任
中国证监会发行审核委员会委员、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审核委员会委员、中国证券
业协会投资银行业委员会委员、重庆市证券期货业协会会长。现任公司董事长,兼任中国上
市公司协会并购融资委员会执行主任、中国证券业协会绿色证券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委员、中
国退役士兵就业创业服务促进会副理事长、中证机构间报价系统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中国航
发动力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北汽福田汽车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财政部资产评估准则
委员会委员。
王芳女士:董事,法学硕士、清华五道口金融EMBA。曾任大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法律支
持部经理,第一创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首席律师、法律合规部总经理、合规总监、副总裁,
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常务副总裁、合规总监。现任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总裁,第一创业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执行董事。
李福春先生:董事,中共党员,硕士研究生,高级工程师。曾任一汽集团公司发展部部
长;吉林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副主任;吉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副主任;长春市副市长;吉林
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任;吉林省政府党组成员、秘书长。现任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长、党委书记,东证融汇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中证机构间报价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深圳证券交易所第四届理事会战略发展委员会委员,上海证券交易所第四届理事会政
策咨询委员会委员。
吴坚先生:董事,中共党员。曾任重庆市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主任科员,重庆市证券监
管办公室副处长,重庆证监局上市处处长,重庆渝富资产经营管理集团有限公司党委委员、
副总经理,重庆东源产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重庆机电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重庆上市
公司董事长协会秘书长,西南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董事,安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副董事长,
重庆银海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董事长,重庆直升机产业投资有限公司副董事长,华融渝富股权
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董事长,西南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现任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总裁、党委副书记,
重庆股份转让中心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西证国际投资有限公司董事长,西证国际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董事会主席,重庆仲裁委仲裁员,重庆市证券期货业协会会长。
王立新先生:董事,总经理,经济学博士,中国证券投资基金行业最早的从业者,已从
业20年。他参与创始的南方基金和目前领导的银华基金是中国优秀的基金管理公司。曾就读
于北京大学哲学系、中央党校研究生部、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部、长江商学院EMBA。先后
就职于中国工商银行总行、中国农村发展信托投资公司、南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基金部;参
与筹建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并历任南方基金研究开发部、市场拓展部总监。现任银华基
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银华资本管理(珠海横琴)有限公司董事长。此外,兼任中国
基金业协会理事、香山论坛发起理事、秘书长、《中国证券投资基金年鉴》副主编、北京大
学校友会理事、北京大学企业家俱乐部理事、北京大学哲学系系友会秘书长、北京大学金融
校友联合会副会长。
郑秉文先生:独立董事,经济学博士,教授,博士生导师,曾任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
院副院长,欧洲所副所长,拉美所所长和美国所所长。现任第十三届全国政协委员,中国社
科院世界社保研究中心主任,研究生院教授、博士生导师,政府特殊津贴享受者,人力资源
和社会保障部咨询专家委员会委员,保监会重大决策咨询委员会委员,在北京大学、中国人
民大学、国家行政学院、武汉大学等十几所大学担任客座教授。
刘星先生:独立董事,管理学博士,重庆大学经济与工商管理学院会计学教授、博士生
导师、国务院“政府特殊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