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file: config.inc.php,v $ $vision: 1.0.0.0 $ $Date: 2007-1-6 9:34:54 Saturday $ */ ?>
二〇二三年六月
致: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博时基金”或“基金管理人”)的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公开募集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指引(试行)》(以下简称“《基础设施基金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开募集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业务办法(试行)》《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开募集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业务指引第1号——审核关注事项(试行)》《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开募集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业务指引第2号——发售业务(试行)》(以下简称“《基础设施基金发售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开募集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业务指引第3号—新购入基础设施项目(试行)》(以下简称“《新购入基础设施项目指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的其他有关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就博时招商蛇口产业园封闭式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定向扩募(以下简称“本次扩募”)引入战略投资者相关事项进行了核查,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和本所业务规则的要求,本着审慎性及重要性原则对本次扩募的战略投资者合规性有关的文件资料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在基金管理人、战略投资者及其他相关主体提供的本所律师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要求其提供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复印材料、确认函或证明是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的,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且文件材料为副本或复印件的,其与原件一致和相符的前提下,本所律师合理、充分地运用了包括但不限于书面审查、查询、复核等查验方式(如需),对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
本所律师仅就与本次扩募的战略投资者有关的中国法律问题发表意见,并不对中国境外法律问题发表意见,也不对有关会计、审计、资产评估、内部控制等专业事项发表意见,对与本专业相关的业务事项履行特别注意义务,对非与本专业相关的业务仅履行了普通人一般的注意义务。
本所律师仅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和中国现行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以及本所律师对该等事实的了解和对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的理解发表核查意见。对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的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律师依赖于有关政府部门及有关各方出具的证明文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基于上述,根据《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等有关规定出具如下法律意见:
一、战略投资者的选取标准
本基金于2023年5月以通讯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通过《博时招商蛇口产业园封闭式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变更暨扩募并购入基础设施项目等事项的议案》和《博时招商蛇口产业园封闭式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扩募引入战略投资者的议案》。根据该等议案以及《关于〈博时招商蛇口产业园封闭式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变更暨扩募并购入基础设施项目等事项的议案〉的说明》,本基金本次扩募发售对象不超过35名,包括原始权益人或其同一控制下的关联方、经持有人大会审议通过的战略投资者(如有)以及由基金管理人按照中国证监会、深交所相关规定确定的其他发售对象。根据《博时招商蛇口产业园封闭式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2023年度扩募并新购入基础设施项目招募说明书》,战略投资者应当满足《基础设施基金指引》《基础设施基金发售指引》《新购入基础设施项目指引》等规定的要求,不得接受他人委托或者委托他人参与,但依法设立并符合特定投资目的的证券投资基金、公募理财产品等资管产品,以及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年金基金等除外。
上述战略投资者的选取标准符合《基础设施基金指引》《基础设施基金发售指引》《新购入基础设施项目指引》相关规定。
二、战略投资者的配售资格
(一)招商局光明科技园有限公司
1.基本情况
根据招商局光明科技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招商光明”)现行有效的营业执照,并经本所律师登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招商光明的基本情况如下:
企业名称 招商局光明科技园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403007675530302
法定代表人 齐子元
住所 深圳市光明区凤凰街道凤凰社区观光路招商局
光明科技园A3栋D401
成立日期 2004年09月22日
注册资本 116000万元人民币
企业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
经营范围
一般经营项目是:物业管理;投资兴办实业(具体项目另行申报)。 停车场服务。(除依法须经批准的
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住房租赁;非居住房地产租赁;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运
营。(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2.配售资格
招商光明系本基金新购入基础设施项目的原始权益人,因此招商光明作为战略投资者参与本次扩募符合《新购入基础设施项目指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
3.配售比例
根据招商光明与基金管理人签署的《关于博时招商蛇口产业园封闭式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2023年度扩募之战略投资协议》,招商光明承诺本次通过战略配售取得的基金份额占本次扩募份额数量的32%。
上述配售比例符合《基础设施基金指引》第十八条、《新购入基础设施项目指引》第十条、第三十七条的规定。
4.限售期安排
根据招商光明与基金管理人签署的《关于博时招商蛇口产业园封闭式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2023年度扩募之战略投资协议》,原始权益人招商光明保证并承诺,“通过本次战略配售取得的基金份额中,占扩募份额总量20%的基金份额的持有期自上市之日起不少于60个月,超过20%部分基金份额的持有期自上市之日起不少于36个月,基金份额持有期间不允许质押”。
上述限售安排符合《基础设施基金指引》第十八条、《新购入基础设施项目指引》第十条、第三十七条的相关规定。
(二)博时资本REITs1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1.基本情况
根据博时资本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博时资本”)提供的博时资本REITs1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以下简称“博时REITs1号计划”)《资产管理计划备案证明》并经本所律师登录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基金公司及子公司集合资管产品公示系统进行查询,博时REITs1号计划的基本情况如下:
产品名称 博时资本REITs1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产品编码 SZY780
管理人名称 博时资本管理有限公司
运作状态 正在运作
根据博时REITs1号计划的计划管理人博时资本现行有效的营业执照并经本所律师登录国家企业
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进行查询,博时资本的基本情况如下:
企业名称 博时资本管理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403000627432486
法定代表人 江向阳
住所 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南山街道梦海大道5035号前海华润金融中心T5写字楼30093010B
成立日期 2013年02月26日
注册资本 85000万元人民币
企业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
经营范围 一般经营项目是:为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以及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
2.配售资格
经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国证监会公布的《公募基金管理机构名录(2023年4月)》,博时资本系依法设立的基金管理公司博时基金的全资子公司。博时REITs1号计划系由博时资本担任计划管理人设立并经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的资产管理产品,具备《基础设施基金发售指引》第十二条、第二十六条规定的参与基础设施基金战略配售的资格。
根据博时资本的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博时REITs1号计划具备良好的市场声誉和影响力,具有较强资金实力,认可本基金长期投资价值,具有与本基金所持有基础设施项目同行业或相关行业较强的重要战略性资源,与本基金谋求双方协调互补的长期共同战略利益,愿意长期持有本基金较大比例份额,愿意并且有能力认真履行相应职责,帮助本基金显著提高运作质量和内在价值,具有良好诚信记录,属于最近三年未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被追究刑事责任的投资者,符合《基础设施基金发售指引》第二十七条、《新购入基础设施项目指引》第五十六条第(四)项的规定。
3.限售期安排
根据博时资本代表博时REITs1号计划与基金管理人签署的《关于博时招商蛇口产业园封闭式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2023年度扩募之战略投资协议》,博时资本代表博时REITs1号计划保证并承诺,“战配基金份额的持有期限自上市之日起不少于18个月。在前述持有期限内,乙方不得通过任何形式直接或间接转让通过本次战略配售取得的基金份额或进行任何形式的直接或间接交易,但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的有关规定、其他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的除外”。
上述限售安排符合《基础设施基金指引》第十八条、《新购入基础设施项目指引》第五十条的相关规定。
三、战略配售是否存在相关禁止性情况
根据战略投资者的确认、战略投资者与基金管理人签署的战略投资协议以及基金管理人出具的承诺,本次扩募战略配售不存在以下情形:
(一)除依法设立并符合特定投资目的的证券投资基金、公募理财产品等资管产品,以及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年金基金等外,战略投资者接受他人委托或者委托他人参与基础设施基金战略配售;
(二)基金管理人向战略投资者承诺扩募份额上市后价格上涨、承销费用分成、聘请关联人员任职等直接或间接的利益输送行为。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扩募战略配售符合《基础设施基金发售指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的规定。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参与本次扩募的战略投资者选取标准符合《基础设施基金指引》《基础设施基金发售指引》《新购入基础设施项目指引》相关规定;招商光明、博时REITs1号计划作为战略投资者参与本次扩募,具备《基础设施基金发售指引》第十二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以及《新购入基础设施项目指引》第三十七条、五十六条第(四)项规定的资格条件;本次扩募战略配售符合《基础设施基金发售指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的规定。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伍份,经本所盖章并经经办律师签字后生效。
(本页为《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博时招商蛇口产业园封闭式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扩募引入战略投资者核查事项的法律意见书》的签章页)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盖章)
负责人:张学兵 经办律师: 魏轶东
经办律师:刘洪蛟
2023年6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