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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管理人: 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登记人: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上市地点: 深圳证券交易所
上市时间: 2023 年 6 月 16 日
公告日期: 2023 年 6 月 13 日
目录
一、 重要声明与提示............................................................................................................................... 1
二、 基金概览............................................................................................................................................1
三、 基金的扩募与上市交易................................................................................................................... 3
四、 持有人户数、 持有人结构及前十名持有人情况........................................................................... 5
五、 基金主要当事人简介....................................................................................................................... 6
六、 基金合同摘要................................................................................................................................. 17
七、 基金财务状况................................................................................................................................. 17
八、 基金投资组合................................................................................................................................. 18
九、 重大事件揭示................................................................................................................................. 19
十、 基金管理人承诺............................................................................................................................. 20
十一、 基金托管人承诺......................................................................................................................... 20
十二、 备查文件目录............................................................................................................................. 20
附: 基金合同内容摘要......................................................................................................................... 231
一、 重要声明与提示
《博时招商蛇口产业园封闭式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扩募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以下
简称“本公告书”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以下简称“《基金法》 ” )、
《公开募集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指引(试行) 》 (以下简称“《指引》 ” ) 、 《证券投资
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 号<上市交易公告书的内容与格式>》《深圳证券交易所
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开募集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业务办法(试行)》
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开募集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业务指引第 3 号——新购入基础设施
项目(试行) 》 (以下简称“《新购入基础设施项目指引》 ” ) 的规定编制, 博时招商蛇口
产业园封闭式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 )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及董事保
证本公告书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 准
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本基金托管人保证本公告书中基金财务会计资料等内容的真实性、 准确性和完整性, 承
诺其中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 ) 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对本基金扩募
份额上市交易及有关事项的意见, 均不表明对本基金的任何保证。
本公告书第七节“基金财务状况” 未经审计。
凡本公告书未涉及的有关内容, 本公告仅对本基金扩募份额发售的有关事项和规定予以
说明。 投资者欲了解本基金的详细情况, 请详细阅读于 2023 年 5 月 19 日披露的《博时招
商蛇口产业园封闭式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 2023 年度扩募并新购入基础设施项目招募说明
书》 。
二、 基金概览
(一) 基金基本信息
1、 基金名称及代码
基金名称: 博时招商蛇口产业园封闭式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简称: 博时招商蛇口产业园 REIT
场内简称: 博时蛇口产园 REIT
基金代码: 180101
2、 基金类型: 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
3、 基金运作方式: 契约型封闭式。 本基金在基金存续期内封闭运作, 不开放申购、 赎
回等业务。2
4、 存续期间: 自首次募集生效日起 50 年(根据本基金合同约定延长/缩短存续期限的
除外) 后的对应日的前一日, 如无此对应日期或该对应日为非工作日, 则顺延至下一工作。
5、 本次上市的扩募份额: 521,130,866 份。
6、 本次扩募后基金份额总额: 1,421,130,866 份。
7、 截至 2023 年 6 月 9 日, 本次扩募份额上市交易有限售期安排的份额为 521,130,866
份。
8、 扩募份额上市交易的证券交易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
9、 上市交易日期: 2023 年 6 月 16 日
10、 基金管理人: 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11、 基金托管人: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12、 登记机构: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二) 本基金投资运作、 交易等环节的主要风险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最终投资标的为基础设施项目的基础设施资产支持证券, 并持有其全
部份额, 基金通过资产支持证券、 项目公司等特殊目的载体取得基础设施项目完全所有权。
基金交易价格会因为基础设施项目运营情况、 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 本基金投资运
作、 交易等环节的主要风险包括但不限于集中投资风险、 基金二级市场价格波动风险、 流动
性风险、 实施交易期间发生实质性变动的风险、 终止上市风险、 潜在利益冲突风险、 本基金
整体架构所涉及的风险、 专项计划等特殊目的载体提前终止的风险、 基金净值无法反映基础
设施项目的真实价值的风险、 对外借款的风险、 基础设施项目运营收入波动风险、 基础设施
项目的租约集中到期的风险、 基础设施项目的承租人违约风险、 现金流预测风险及预测偏差
可能导致的投资风险、 基础设施项目评估结果与真实市场价值存在偏差的风险、 基础设施项
目因房产税政策变更导致房产税税率变化的风险、 项目公司(光明) 进项税抵扣完后的现金
流波动风险、 留创园的政策风险、 基础设施项目运营、 管理、 改造、 提容相关的风险、 基础
设施项目土地使用权用途的风险、 深圳地区停车位管理的政策风险、 租赁合同备案风险、 保
险理赔风险、 基础设施项目出售价格波动及基础资产处置的不确定性风险、 原始权益人、 首
发原始权益人及基础设施项目运营方尽责履约风险、 信用风险、 管理风险、 操作或技术风险、
政策调整风险及因其他不可抗力事件致使收益不达预期的风险。
( 三) 本基金本次扩募后认购基础设施资产支持证券以及基础设施基金所投资专项计
划投资基础资产的情况
本基金管理人已与资产支持证券管理人博时资本管理有限公司(简称“博时资本” )(代
表专项计划) 签订《招商蛇口博时产业园基础设施 2 期资产支持专项计划之资产支持证券
认购协议》 , 将扣除本基金预留费用后的全部募集资金(不含募集期利息) 以专项资产管理
方式委托资产支持证券管理人管理, 资产支持证券管理人已设立并管理专项计划, 基金管理
人取得资产支持证券, 成为资产支持证券 100%的持有人。 资产支持证券管理人(代表专项3
计划) 已依据《SPV 股权转让协议》 相关约定向博时资本支付完毕股权转让价款并成为 SPV
公司的股东。 资产支持证券管理人(代表专项计划) 向 SPV 公司进行增资并发放股东借款。
SPV 按照项目公司股权转让协议的相关约定受让原始权益人招商局光明科技园有限公司持
有的项目公司 100%的股权, 成为项目公司 100%股东, 交割日为 2023 年 6 月 6 日。 2023
年 6 月 7 日, 项目公司工商股权变更登记完成。
截止 2023 年 6 月 5 日, 本基金已认购基础设施资产支持证券, 本基金所投资专项计划
已完成基础资产投资。
三、 基金的扩募与上市交易
(一) 本次上市前扩募份额募集情况
1、 基金扩募份额募集申请的核准机构和核准文号: 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 2023〕 734
号文准予变更注册。
2、 基金运作方式: 契约型封闭式。 本基金在基金存续期内封闭运作, 不开放申购、 赎
回等业务。
3、 存续期间: 自首次募集生效日起 50 年(根据本基金合同约定延长/缩短存续期限的
除外) 后的对应日的前一日, 如无此对应日期或该对应日为非工作日, 则顺延至下一工作日。
4、 扩募发售日期: 2023 年 5 月 24 日至 2023 年 5 月 31 日。
5、 扩募发售价格: 2.387 元/份。
6、 发售方式: 本基金本次扩募向特定对象发售(定向扩募) 。
7、 发售机构: 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8、 发售金额及份额: 本次扩募发售募集资金总额为 1,243,939,377.21 元(不含募集期
间利息) , 扩募发售基金份额共计 521,130,866 份
9、 验资机构名称: 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10、 募集资金总额及入账情况: 本次最终募集的金额为 1,243,939,377.21 元, 最终募
集的基金份额为 521,130,866 份, 交易价格为人民币 2.387 元/份。 截至 2023 年 5 月 31 日,
本次扩募的 23 家发售对象已将认购资金全额汇入基金管理人指定账户。 2023 年 6 月 2 日,
经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出具的《博时招商蛇口产业园封闭式基础设
施证券投资基金扩募验资报告》 ( 普华永道中天验字(2023)第 0312 号) 验证, 截至 2023
年 6 月 2 日止, 博时招商蛇口产业园封闭式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托管账户已收到扩募期
间定向发售的募集资本人民币 1,243,939,377.21 元, 折合为 521,130,866 份基金份额, 上
述投入的资本均为货币出资。 募集资金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为人民币 99,222.27 元, 计入
基金财产, 不折算为投资人基金份额, 已于 2023 年 6 月 2 日划入本基金托管账户。
11、 本基金募集备案情况: 本基金本次扩募于 2023 年 6 月 2 日办理完毕中国证监会扩4
募备案手续。 本基金扩募份额募集结果符合备案条件, 本基金基金合同更新自 2023 年 6 月
2 日起正式生效。
12、 扩募基金合同更新生效日: 2023 年 6 月 2 日
13、 基金合同更新生效日的基金份额总额: 1,421,130,866 份
14、 定向扩募投资者参与本次基金扩募份额发售的具体情况及限售安排
本基金本次扩募向特定对象发售(定向扩募) , 其中, 招商局光明科技园有限公司、 博
时资本 REITs1 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作为战略投资者不参与竞价, 按照基金管理人依法确定
的发售价格, 与其他发售对象以相同认购价格, 分别认购本次扩募份额数量的 32%、 2%。 除
前述情形外, 按“认购价格优先、 认购金额优先、 认购时间优先” 的原则最终确定其他发售
对象 21 家。 本基金本次定向扩募投资者所持有的配售份额已根据《新购入基础设施项目指
引》 的要求办理完成限售业务, 具体如下:
序号 证券账户名称 限售份额总量 限售期
(月)
1 招商局光明科技园有限公司 104,226,174 60
62,535,703 36
2
博时资本-招商银行-博时资本REITs1号集合资产管理
计划 10,422,617 18
3 北京首钢基金有限公司 41,893,590 6
4 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分红—个人分红 25,136,154 6
5
太平人寿保险有限公司-传统-普通保险产品
-022L-CT001 深 25,136,154 6
6 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946,795 6
7
华鑫国际信托有限公司-华鑫信托· 华盈 17 号(混合配
置) 集合资金信托计划 20,946,795 6
8
创金合信基金-平安银行-创金合信嘉悦 5 号集合资产
管理计划 20,946,795 6
9 宏源汇智投资有限公司 20,946,795 6
10 中国东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20,946,795 6
11 长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自有资金 16,757,436 6
12
光大证券资管-光大银行-光证资管诚享 7 号集合资产管
理计划 12,987,012 6
13
兴瀚资管-兴业银行-兴瀚资管-兴元18号集合资产管
理计划 12,568,077 6
14
华金证券-国任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华金证券国任
保险 5 号基础设施基金策略 FOF 单一资产管理计划 12,568,077 6
15 上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12,568,077 6
16 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12,568,077 6
17 国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12,568,077 6
18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12,568,077 6
19 上海铂绅私募基金管理中心(有限合伙) -铂绅三十七号 12,568,077 65
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20 泰康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自有资金 10,473,397 6
21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自有资金 8,378,718 6
22 中国人民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传统—普通保险产品 8,378,718 6
23 泰康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万能甲专门投资组合甲 2,094,679 6
(二) 基金扩募份额上市交易
1、 上市交易日期: 2023 年 6 月 16 日
2、 上市交易的证券交易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
3、 场内简称: 博时蛇口产园 REIT
4、 基金代码: 180101
5、 本次扩募份额上市交易份额: 521,130,866 份。
6、 本次上市交易有限售安排的份额: 521,130,866 份基金份额均有限售安排。 有限售
安排的份额解除限售后可上市流通。
四、 持有人户数、 持有人结构及前十名持有人情况
(一) 基金份额持有情况
截至 2023 年 6 月 9 日, 博时招商蛇口产业园封闭式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的
持有情况见下:
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户数为 123,109 户, 平均每户持有的基金份额为 11,543.68 份;
持有场内基金份额的投资者为 101,528 户, 平均每户持有的基金份额为 13,660.45 份; 持
有场外基金份额的投资者为 21,581 户, 平均每户持有的基金份额为 1,585.32 份。
本基金基金份额合计 1,421,130,866 份。其中, 场内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 1,386,918,034
份, 其中机构投资者持有场内基金份额 1,263,264,523 份, 占本基金场内基金份额的 91.08%;
个人投资者持有场内基金份额 123,653,511 份, 占本基金场内基金份额的 8.92%。
(二) 截止 2023 年 6 月 9 日, 本基金场内前十名持有人情况
序号 持有人名称(全称) 持有基金份额(份) 占场内总份额比(%)
1 招商局蛇口工业区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88,000,000.00 20.7655%
2 招商局光明科技园有限公司 166,761,877.00 12.0239%
3 北京首钢基金有限公司-北京首钢基金有
限公司
90,000,000.00 6.4892%
4 中国东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56,946,795.00 4.1060%6
5 光大证券资管-光大银行-光证资管诚享
7 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56,908,008.00 4.1032%
6 中保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中国保险投资基
金(有限合伙)
45,000,000.00 3.2446%
7 北京首钢基金有限公司 41,893,590.00 3.0206%
8 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8,518,352.00 2.0562%
9 长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自有资金 26,272,557.00 1.8943%
10 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分红
-个人分红
26,181,102.00 1.8877%
(三) 基金管理人的从业人员持有本基金份额的情况
截止到 2023 年 6 月 9 日, 本基金管理人的基金从业人员持有本基金份额总量为 2,243
份, 占该基金总份额的比例为 0.0002%。 其中, 本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 基金投资和
研究部门负责人未持有本基金, 该只基金的基金经理未持有本基金。
五、 基金主要当事人简介
(一) 基金管理人
1、 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 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 深圳市福田区莲花街道福新社区益田路 5999 号基金大厦 21 层
办公地址: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 5999 号基金大厦 21 层
法定代表人: 江向阳
成立时间: 1998 年 7 月 13 日
注册资本: 2.5 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 持续经营
设立批准文号: 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 1998〕 26 号
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40300710922202N
经营范围: 基金募集; 基金销售; 资产管理以及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它业务(涉及行政
许可的凭许可证经营)7
信息披露负责人: 孙麒清
联系人: 韩强
联系电话: (0755) 8316 9999
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 ) 经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6 号文批
准设立。 目前公司股东为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持有股份 49%; 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
持有股份 25%; 天津港( 集团) 有限公司, 持有股份 6%; 上海汇华实业有限公司, 持有
股份 12%; 上海盛业股权投资基金有限公司, 持有股份 6%; 广厦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持有股份 2%。 注册资本为 2.5 亿元人民币。
公司设立了投资决策委员会。 投资决策委员会负责指导基金资产的运作、 确定基本的投
资策略和投资组合的原则。
公司已经建立健全投资管理制度、 风险控制制度、 内部监察制度、 财务管理制度、 人事
管理制度、 信息披露制度和员工行为准则等公司管理制度体系。
截至 2023 年 3 月 31 日, 博时基金公司共管理 348 只公募基金, 并受全国社会保障基
金理事会委托管理部分社保基金, 以及多个企业年金、 职业年金及特定专户。
2、 主要成员情况
(1) 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成员
江向阳先生, 博士。 中共党员, 南开大学国际金融博士, 清华大学金融媒体 EMBA。
1986-1990 年就读于北京师范大学信息与情报学系, 获学士学位; 1994-1997 年就读于中
国政法大学研究生院, 获法学硕士学位; 2003-2006 年, 就读于南开大学国际经济研究所,
获国际金融博士学位。 1997 年 8 月至 2014 年 12 月就职于中国证监会, 历任办公厅、 党办
副主任兼新闻办(网信办) 主任; 中国证监会办公厅副巡视员; 中国证监会深圳专员办处长、
副专员; 中国证监会期货监管部副处长、 处长。 2015 年 1 月至 7 月, 任招商局金融集团副
总经理、 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党委副书记。 2015 年 7 月至 2020 年 10 月任博时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总经理。 自 2020 年 1 月 9 日至 2020 年 4 月 15 日代为履行博时基金董事长职务。
自 2020 年 4 月 1 日起任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党委书记。 自 2020 年 4 月 15 日起, 任博
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苏敏女士,分别于 1990 年 7 月及 2002 年 12 月获得上海财经大学金融专业学士学位
和中国科学技术大学工商管理硕士学位。苏女士分别于 1998 年 6 月、1999 年 6 月及 2008
年 6 月获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授予的注册会计师资格、 中国资产评估协会授予的注册资产
评估师资格及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授予的高级会计师职称。 苏女士拥有管理金融类
公司及上市公司的经验, 其经验包括: 自 2015 年 9 月及 2015 年 12 月起任招商局金融
集团有限公司总经理及董事; 自 2016 年 6 月起任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证券交易所
上市公司, 股票代码: 600999; 香港联交所上市公司, 股票代码: 6099) 董事; 自 2014 年
9 月起担任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 股票代码: 600036; 香港8
联交所上市公司, 股票代码: 3968) 董事。 自 2016 年 1 月至 2018 年 8 月任招商局资本
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监事; 自 2015 年 11 月至 2018 年 8 月任招商局创新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董事; 自 2015 年 11 月至 2017 年 4 月任深圳招商启航互联网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自 2013 年 5 月至 2015 年 8 月任中远海运能源运输股份有限公司(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公司, 股票代码: 600026; 香港联交所上市公司, 股票代码: 1138) 董事; 自 2013 年 6
月至 2015 年 12 月任中远海运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 股票代码:
601866; 香港联交所上市公司, 股票代码: 2866) 董事; 自 2009 年 12 月至 2011 年 5 月
担任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香港联交所上市公司, 股票代码: 3698) 董事; 自 2008 年 3
月至 2011 年 9 月担任安徽省皖能股份有限公司(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 股票代码︰
000543) 董事。 苏女士亦拥有会计等相关管理经验, 其经验包括: 自 2011 年 3 月至 2015
年 8 月担任中国海运(集团) 总公司总会计师; 自 2007 年 5 月至 2011 年 4 月担任安徽
省能源集团有限公司总会计师, 并于 2010 年 11 月至 2011 年 4 月担任该公司副总经理。
自 2018 年 9 月 3 日起, 任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高阳先生, 中共党员, 经济学硕士, CFA, 总经理。 1998 年 7 月至 2000 年 2 月在中
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任销售交易部经理。 2000 年 3 月至 2008 年 2 月在博时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历任债券组合经理、 固定收益部总经理、 基金经理、 股票投资部总经理。 2008 年
8 月至 2021 年 1 月在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工作, 2008 年 12 月至 2021 年 1 月任鹏华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自 2021 年 2 月 5 日起, 任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 自
2021 年 4 月 7 日起, 任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第八届董事会董事。
姚俊先生, 博士。 1993 年至 1997 年在华南理工大学习, 获双学士学位。 1997 年至 2000
年在华南理工大学工商管理专业学习, 获硕士学位。 2002 年 9 月至 2005 年 7 月在华南理
工大学管理学专业学习, 获得博士学位。 2000 年 6 月至 2002 年 8 月任广东电信广州分公
司业务部业务主管。 2005 年 9 月至 2007 年 7 月, 招商局集团博士后工作站任博士后研究
员。 2007 年 8 月至 2014 年 5 月, 任招商证券研究发展中心分析师。 2014 年 6 月至 2015
年 6 月任招商证券研究发展中心二部总经理助理。 2015 年 6 月至 2016 年 7 月任招商证券
研究发展中心二部副总经理(主持工作) 。 2016 年 7 月至 2020 年 3 月任招商证券研究发
展中心二部总经理。 2020 年 3 月至今任招商证券财富管理及机构业务总部财富管理部总经
理。 自 2020 年 12 月 8 日起, 任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赵文武先生, 中共党员, 硕士。 1991 年 10 月至 2009 年 4 月, 于合肥百货大楼股份有
限公司任职, 历任董事会秘书、 董事、 总经理助理、 副总经理; 2009 年 4 月至 2010 年 6
月, 任合肥百货大楼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副董事长、 党委副书记、 总经理; 2010 年 6
月至 2015 年 2 月, 任合肥市国有资产控股有限公司董事、 总经理、 党委副书记, 同时兼任
安徽国风集团有限公司、安徽国风塑业股份有限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 2015 年 2 月至 2018
年 2 月, 任合肥市产业投资控股(集团) 有限公司董事、 党委副书记、 总经理;2019 年 2 月9
至 2021 年 1 月, 任长城国融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党委委员、 副总经理; 2021 年 1 月
至今, 任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资产经营六部副总经理。
方瓯华先生, 复旦大学硕士, 中级经济师。 2009 年起, 加入交通银行, 历任交行上海
分行市南支行、 大客户二部、 授信部、 宝山支行行长助理等职位, 主要负责营运及个人金融
业务。 2011 年起, 调入交通银行投资部, 担任高级经理, 负责交行对外战略投资及对下属
子公司股权管理工作。 2015 年, 加入上海信利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并工作至今, 历
任高级投资经理、 总经理、 董事等职, 同时兼任上海汇华实业有限公司总经理、 上海盛业股
权投资基金公司执行董事(法人代表) 、 上海永泰房地产开发公司总经理等职, 负责公司整
体运营。 2018 年, 出任博时基金管理公司第七届董事会董事, 2021 年卸任。 自 2022 年 8
月起, 任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姜立军先生, 1955 年生, 会计师, 工商管理硕士(MBA) 。 1974 年 12 月参加工作,
历任中国远洋运输总公司财务处科员、 中国-坦桑尼亚联合海运服务公司财务部经理、 日本
中铃海运服务公司财务部经理、 中远(英国) 公司财务部经理、 香港益丰船务公司财务部经
理、 香港-佛罗伦租箱公司(香港上市公司) 副总经理、 中远太平洋有限公司(香港上市公
司) 副总经理、 中远日本公司财务部长和营业副本部长、 中远集装箱运输有限公司副总会计
师等职。 2002 年 8 月至 2008 年 7 月, 任中远航运股份有限公司( A 股上市公司) 首席执
行官、 董事。 2008 年 8 月至 2011 年 12 月, 任中远投资(新加坡) 有限公司(新加坡上市
公司) 总裁、 董事会副主席、 中远控股(新加坡) 有限公司总裁; 并任新加坡中资企业协会
会长。 2011 年 11 月至 2015 年 12 月, 任中国远洋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执行(A+H 上市公司)
执行董事、 总经理。 2012 年 2 月至 2015 年 12 月, 兼任中国上市公司协会副监事长、 天津
上市公司协会副会长; 2014 年 9 月至 2015 年 12 月, 兼任中国上市公司协会监事会专业委
员会副主任委员。 自 2017 年 11 月 3 日起, 任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赵如冰先生, 1956 年生, 教授级高级工程师, 国际金融专业经济学硕士研究生。 赵如
冰先生历任葛洲坝水力发电厂工程师、 高级工程师、 葛洲坝二江电厂电气分厂主任、 书记;
1989 年月至 1991 年 10 月任葛洲坝至上海正负 50 万伏超高压直流输电换流站书记兼站长,
主持参加了我国第一条直流输电工程的安装调试和运行。 1991 年 10 月至 1995 年 12 月任
厂办公室主任兼外事办公室主任。 1995 年 12 月至 1999 年 12 月, 赵如冰先生任华能南方
开发公司党组书记、 总经理, 兼任中国华能集团董事、 深圳南山热电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公
司代码 0037) 副董事长、 长城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副董事长、 深圳华能电讯有限公司董事长。
2000 年 1 月至 2004 年 7 月, 华能南方公司被国家电力公司重组后, 任华能房地产开发公
司副总经理, 长城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副董事长。 2004 年 7 月至 2009 年 3 月, 赵如冰先生
任华能房地产开发公司党组书记、 总经理。 2009 年 12 月至 2016 年 8 月, 赵如冰先生任景
顺长城基金管理公司董事长、 景顺长城资产管理(深圳) 公司董事长兼长城证券公司党委副
书记。 2016 年 8 月至 2020 年 3 月, 赵如冰先生任阳光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副董事长;10
2016 年 8 月至今,任西南证券、 百隆东方独立董事, 2020 年 3 月至今深圳市深粮控股股份
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自 2017 年 11 月 3 日起, 任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宋子洲先生, 1960 年生, 中国保险资产管理业协会金融科技委员会主任委员。 历任中
国人寿保险公司稽核部制度处处长、 资金运用部财会监督处处长、 资金运用中心副总经理,
中国人寿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风险管理及合规部总监、 首席风险官、 副总裁。 从事保险资金投
资管理工作 20 余年, 在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的投资、 运营、 风险管理等方面积累了丰富的经
验。 自 2020 年 12 月 8 日起, 任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2) 基金管理人监事会成员
王剑平先生, 硕士。 分别于 1998 年 7 月及 2013 年 7 月获得江西财经大学会计专业管
理学学士及天津大学管理科学与工程专业管理学硕士学位。 王剑平先生于 2004 年 5 月获会
计师职称。 自 2006 年 5 月开始任职于招商证券。 自 2011 年 3 月至 2015 年 6 月担任招商
证券财务部总经理助理, 2015 年 6 月至 2017 年 9 月担任招商证券财务部副总经理, 2017
年 9 月至 2021 年 4 月担任招商证券资金管理部副总经理(主持工作), 2021 年 4 月至 2022
年 3 月担任招商证券资金管理部总经理, 自 2022 年 3 月至 2022 年 5 月任招商期货有限公
司董事、 招商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自 2022 年 3 月至今担任招商证券财务部总经理、
招商致远资本投资有限公司董事。
蒋伟先生, 硕士。 2011 年 3 月至 2017 年 5 月就职于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 分别任
办公室外事处一级业务员、 业务副主管、 业务主管。 2017 年 5 月至 2020 年 7 日月就职于
长城罗斯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任行政总监/执行董事。 2020 年 7 月至今任中国长城资产管理有
限公司资产经营三部副高级经理(处室负责人) 。
赵兴利先生, 硕士。 1987 年至 1995 年就职于天津港务局计财处。 1995 年至 2012 年
5 月先后任天津港贸易公司财务科科长、 天津港(集团) 公司委派货运公司会计主管、 华夏
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财务部总经理、 天津港财务有限公司常务副总经理。 2012 年 5 月至
2020 年 6 月就职于天津港(集团) 有限公司金融事业部副部长, 天津港(集团) 有限公司
计财部副部长。 2020 年 6 月至今任天津港( 集团) 有限公司专职董监事。 自 2013 年 3 月
起, 任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事。
严斌先生, 硕士。 1997 年 7 月起先后在华侨城集团公司、 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工作。
现任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财务部总经理。 自 2015 年 5 月起, 任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
事。
黄健斌先生, 工商管理硕士。 1995 年起先后在广发证券有限公司、 广发基金管理有限
责任公司投资管理部、 中银国际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管理部工作。 2005 年加入博时基金
管理公司, 历任固定收益部基金经理、 博时平衡配置混合型基金基金经理、 固定收益部副总
经理、 社保组合投资经理、 固定收益部总经理、 固定收益总部董事总经理、 年金投资部总经
理、 公司总经理助理。 现任公司首席资产配置官兼社保组合投资经理。 自 2016 年 3 月 1811
日起, 担任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事。
车宏原先生, 工学硕士。 1985 年至 1989 年在四川大学计算机系学习, 获得学士学位。
1989 年至 1992 年在清华大学计算机系学习, 获得硕士学位。 1992 年至 1995 年深圳市天
元金融电子有限公司任技术部负责人, 1995 年至 2000 年在中国农业银行总行南方软件开
发中心担任副总工程师, 2001 年至 2003 年在太极华清信息系统有限公司担任副总经理,
2003 年至 2014 年在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担任信息技术总监, 2014 年至 2015 年任
中财国信(深圳) 有限公司总经理, 2015 年至今担任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信息技术部总
经理。
(3) 高级管理人员
江向阳先生, 简历同上。
高阳先生, 简历同上。
吴慧峰先生, 硕士, 副总经理、 财务负责人、 董事会秘书。 1996 年至 2023 年先后在
中国南山开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诚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招商局金融集团有限公司、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从事财务、 公司管理等工作。 2023 年加入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现任公司副总经理、 财务负责人、 董事会秘书。
王德英先生, 硕士, 副总经理。 1995 年起先后在北京清华计算机公司任开发部经理、
清华紫光股份公司 CAD 与信息事业部任总工程师。 2000 年加入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历任行政管理部副经理, 电脑部副经理、 信息技术部总经理。 现任公司副总经理、 首席信息
官, 主管 IT、 指数与量化投资、 养老金、 基金零售等工作, 兼任博时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
司董事长、 博时资本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徐卫先生, 硕士, 副总经理。 1993 年起先后在深圳市证券管理办公室、 中国证监会、
摩根士丹利华鑫基金工作。 2015 年 6 月加入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现任公司副总经理,
兼任博时资本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博时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董事。
孙麒清女士, 商法学硕士, 督察长。 曾供职于广东深港律师事务所。 2002 年加入博时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历任监察法律部法律顾问、 监察法律部总经理。 现任公司督察长, 兼任
博时资本管理有限公司副董事长、 博时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董事。
(4) 基础设施基金部门设置和基金经理情况
1) 部门设置情况
公司已设立独立的基础设施投资管理部, 部门人员 7 人, 具有 5 年以上基础设施项目
运营或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管理经验的基金经理 4 人, 其中至少 2 名具备 5 年以上基础设施
项目运营经验。 基础设施投资管理部全面负责基础设施基金的项目承揽、 项目尽职调查、 基
金管理、 运营管理等工作, 同时参与基金发售、 基金扩募、 项目购入出售等业务的决策。
2) 基金经理情况
胡海滨先生, 硕士。 2005 年起先后在联想集团、 信达证券、 长城证券工作。 2020 年加12
入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现任博时招商蛇口产业园封闭式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
理。 胡海滨先生于 2015 年至 2020 年期间先后参与了康景资产支持专项计划、 合生资产支
持专项计划、 时代物业资产支持专项计划、 上海电气资产支持专项计划等多只资产证券化/
基础设施物业项目的投资管理; 2020 年加入博时基金后全程参与博时招商蛇口产业园封闭
式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的筹备工作, 满足 5 年以上基础设施投资/运营管理经验要求。
王翘楚女士, 硕士。 2012 年起先后在华润集团、 博时资本管理有限公司工作。 2020 年
加入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现任博时招商蛇口产业园封闭式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
经理。 王翘楚女士于 2012 年至 2015 年期间参与了贵州公路、 成自泸高速、 四川成德绵高
速、 沧州路桥等基础设施产品及华润投资停车场基金等多个基础设施项目的投资运营管理;
2015 年加入博时资本后负责结构金融部的产品投资运营管理, 项目经验包括前海自贸投资
园区基金、 宁波工业物流基金, 云南建工呈澄高速公路资产支持专项计划等基础设施项目。
2020 年加入博时基金后全程参与了博时招商蛇口产业园封闭式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的筹
备工作, 满足 5 年以上基础设施投资/运营管理经验要求。
刘玄先生, 硕士。 2010 年起先后在深圳市戴德梁行土地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 平安信
托有限责任公司、 博时资本管理有限公司工作。 2021 年加入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现任
博时招商蛇口产业园封闭式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刘玄先生于 2010 年至 2015
年先后参与了河源东阳光工业园区、 深圳市华南城仓储物流园区等多个基础设施项目的市场
调研、 园区推广、 运营方案设计、 运营制度制定等运营管理工作; 2016 年加入博时资本后
先后参与了南京朗诗绿色能源物业公司收费权项目等基础设施项目的市场尽调、 运营方案设
计、 运营及物管团队督导、 服务体系完善、 运营活动开展等运营管理工作; 2020 年起全程
参与了博时招商蛇口产业园封闭式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的筹备工作, 并在调入博时基金后
继续参与该项目的运营方案设计、 运营及物管团队管理方案设计等运营管理工作。 满足 5
年以上基础设施投资/运营管理经验要求。
李慧娟女士, 硕士, 2007 年起先后在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 中国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招商局蛇口工业区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工作。 2021 年加入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现任博时
招商蛇口产业园封闭式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 李慧娟女士于 2016 年 10 月至
2021 年 11 月先后参与了蛇口网谷园区、 南海意库、 光明科技园等多个基础设施项目的预
算管理提升方案制定、 日常财务工作、 重大财务事项及预算审核、 业务管理架构梳理、 内控
制度建设及内控风险措施改进等方面的运营管理工作。 2021 年 11 月至今加入博时基金后,
主要从事 2021 年国内首批发行的 9 支公募 REITs 项目之一的“博时蛇口产园 REIT” 项目
存续期的运营管理工作, 主要负责公募基金、 基础设施资产运营的潜在风险进行分析、 预判,
并制定处置预案; 定期报告/临时公告的披露; 预算审核及预算管控。 同时参与了博时基金
其他已中标基础设施 REITs 项目运营及财务尽调、 估值逻辑评估、 落实存续期管理方案等
方面的工作。 满足 5 年以上基础设施投资/运营管理经验要求。13
( 5) 主要不动产专业研究人员情况
苏若琳先生, 硕士。 2016 年从香港科技大学硕士研究生毕业后先后供职万科集团等公
司, 2022 年加入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现任研究部研究员, 覆盖不动产行业的研究工作。
江洲先生, 学士。 2022 年 1 月加入博时基金固定收益研究部, 担任高级研究员, 覆盖
不动产行业的研究工作。 2012 年 7 月从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毕业后加入德勤管理咨询有限公
司担任咨询顾问, 2014 年 11 月加入穆迪分析咨询有限公司担任助理总监, 2017 年 4 月加
入华融融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担任不动产投资经理。
曹芮女士, 硕士。 2018 年从北京大学硕士研究生毕业后加入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现任固定收益总部研究员, 覆盖不动产企业债券研究工作。
黄子镇先生, 硕士。 2020 年从清华大学硕士研究生毕业后加入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现任固定收益总部研究员, 覆盖不动产企业资产支持证券研究工作。
( 6) 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公司总经理高阳先生。
公司首席资产配置官黄健斌先生。
公司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邵凯先生。
首席基金经理过钧先生。
公司董事总经理兼权益投研一体化总监、 权益投资四部总经理、 权益投资四部投资总监、
境外投资部总经理曾鹏先生。
权益投资三部投资总监蔡滨先生。
公司董事总经理兼年金投资部总经理、 投资总监杨帆先生。
指数与量化投资部投资总监赵云阳先生。
行业研究部研究总监兼副总经理金晟哲先生。
( 7) 上述人员之间均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 二) 基金托管人
1、 基本情况
名称: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招商银行” )
设立日期: 1987 年 4 月 8 日
注册地址: 深圳市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 深圳市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注册资本: 252.20 亿元
法定代表人: 缪建民
行长: 王良
资产托管业务批准文号: 证监基金字[2002]83 号
电话: 0755-8307798714
传真: 0755-83195201
资产托管部信息披露负责人: 张姗
2、 发展概况
招商银行成立于 1987 年 4 月 8 日, 是我国第一家完全由企业法人持股的股份制
商业银行, 总行设在深圳。 自成立以来, 招商银行先后进行了三次增资扩股, 并于
2002 年 3 月成功地发行了 15 亿 A 股, 4 月 9 日在上交所挂牌( 股票代码: 600036),
是国内第一家采用国际会计标准上市的公司。 2006 年 9 月又成功发行了 22 亿 H 股,
9 月 22 日在香港联交所挂牌交易( 股票代码: 3968) , 10 月 5 日行使 H 股超额配售,
共发行了 24.2 亿 H 股。 截至 2023 年 3 月 31 日, 本集团总资产 105,087.52 亿元人
民币, 高级法下资本充足率 17.39%, 权重法下资本充足率 14.41%。
2002 年 8 月, 招商银行成立基金托管部; 2005 年 8 月, 经报中国证监会同意,
更名为资产托管部, 现下设基金券商团队、 银保信托团队、 养老金团队、 业务管理团
队、 产品研发团队、 风险管理团队、 系统与数据团队、 项目支持团队、 运营管理团队、
基金外包业务团队 10 个职能团队, 现有员工 192 人。 2002 年 11 月, 经中国人民银
行和中国证监会批准获得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资格, 成为国内第一家获得该项业务
资格上市银行; 2003 年 4 月, 正式办理基金托管业务。 招商银行作为托管业务资质
最全的商业银行, 拥有证券投资基金托管、 受托投资管理托管、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托管( QFII) 、 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托管( QDII) 、 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托管、 保险资
金托管、 企业年金基金托管、 存托凭证试点存托人等业务资格。
招商银行确立“ 因势而变、 先您所想” 的托管理念和“ 财富所托、 信守承诺” 的
托管核心价值, 独创“ 6S 托管银行” 品牌体系, 以“ 保护您的业务、 保护您的财富”
为历史使命, 不断创新托管系统、 服务和产品: 在业内率先推出“ 网上托管银行系统”、
托管业务综合系统和“ 6 心” 托管服务标准, 首家发布私募基金绩效分析报告, 开办
国内首个托管银行网站, 推出国内首个托管大数据平台, 成功托管国内第一只券商集
合资产管理计划、 第一只 FOF、 第一只信托资金计划、 第一只股权私募基金、 第一家
实现货币市场基金赎回资金 T+1 到账、 第一只境外银行 QDII 基金、 第一只红利 ETF
基金、 第一只“ 1+N” 基金专户理财、 第一家大小非解禁资产、 第一单 TOT 保管,
实现从单一托管服务商向全面投资者服务机构的转变, 得到了同业认可。
招商银行资产托管业务持续稳健发展, 社会影响力不断提升,四度蝉联获《财资》
“ 中国最佳托管专业银行” 。 2016 年 6 月招商银行荣膺《 财资》 “ 中国最佳托管银
行奖” , 成为国内唯一获得该奖项的托管银行; “ 托管通” 获得国内《 银行家》 2016
中国金融创新“ 十佳金融产品创新奖” ; 7 月荣膺 2016 年中国资产管理“ 金贝奖”
“ 最佳资产托管银行” 。 2017 年 6 月招商银行再度荣膺《 财资》 “ 中国最佳托管银
行奖” ; “ 全功能网上托管银行 2.0” 荣获《 银行家》 2017 中国金融创新“ 十佳金融15
产品创新奖” ; 8 月荣膺国际财经权威媒体《 亚洲银行家》 “ 中国年度托管银行奖” 。
2018 年 1 月招商银行荣膺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2017 年度优秀资产托管
机构” 奖项; 同月, 招商银行托管大数据平台风险管理系统荣获 2016-2017 年度银
监会系统“ 金点子” 方案一等奖, 以及中央金融团工委、 全国金融青联第五届“ 双提
升” 金点子方案二等奖; 3 月荣膺公募基金 20 年“ 最佳基金托管银行” 奖; 5 月荣膺
国际财经权威媒体《 亚洲银行家》 “ 中国年度托管银行奖” ; 12 月荣膺 2018 东方财
富风云榜“ 2018 年度最佳托管银行” 、 “ 20 年最值得信赖托管银行” 奖。 2019 年 3
月招商银行荣获《 中国基金报》 “ 2018 年度最佳基金托管银行” 奖; 6 月荣获《 财
资》 “ 中国最佳托管机构” “ 中国最佳养老金托管机构” “ 中国最佳零售基金行政外
包” 三项大奖; 12 月荣获 2019 东方财富风云榜“ 2019 年度最佳托管银行” 奖。 2020
年 1 月, 荣膺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2019 年度优秀资产托管机构” 奖项;
6 月荣获《 财资》 “ 中国最佳托管机构” “ 最佳公募基金托管机构” “ 最佳公募基金
行政外包机构” 三项大奖; 10 月荣获《 中国基金报》 “ 2019 年度最佳基金托管银行”
奖。 2021 年 1 月, 荣膺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2020 年度优秀资产托管机
构” 奖项; 1 月荣获 2020 东方财富风云榜“ 2020 年度最受欢迎托管银行” 奖项; 2021
年 10 月, 荣获国新投资有限公司“ 2021 年度优秀托管银行奖” 和《 证券时报》“ 2021
年度杰出资产托管银行天玑奖” ; 2021 年 12 月, 荣获《 中国基金报》 第三届中国公
募基金英华奖“ 2020 年度最佳基金托管银行” ; 2022 年 1 月荣获中央国债登记结算
有限责任公司“ 2021 年度优秀资产托管机构、 估值业务杰出机构” ; 9 月荣获《 财
资》 “ 中国最佳托管银行” “ 最佳公募基金托管银行” “ 最佳理财托管银行” 三项大
奖。
3、 主要人员情况
缪建民先生, 本行董事长、 非执行董事, 2020 年 9 月起担任本行董事、 董事长。
中央财经大学经济学博士, 高级经济师。 中国共产党第十九届、 二十届中央委员会候
补委员。 招商局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 曾任中国人寿保险( 集团) 公司副董事长、 总
裁, 中国人民保险 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副董事长、 总裁、 董事长, 曾兼任中国人民财
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 中国人保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中国人民健康保险
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 中国人民保险( 香港) 有限公司董事长, 人保资本投资管理有
限公司董事长, 中国人民养老保险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 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
公司董事长。
王良先生, 本行执行董事、 党委书记、 行长。 中国人民大学硕士研究生学历, 高
级经济师。 1995 年 6 月加入本行北京分行, 自 2001 年 10 月起历任本行北京分行行
长助理、 副行长、 行长, 2012 年 6 月任本行行长助理兼任北京分行行长, 2013 年 1116
月不再兼任本行北京分行行长, 2015 年 1 月任本行副行长, 2016 年 11 月至 2019
年 4 月兼任本行董事会秘书, 2019 年 4 月至 2023 年 2 月兼任本行财务负责人, 2021
年 8 月任本行常务副行长, 2021 年 8 月-2023 年 4 月兼任本行董事会秘书、 公司秘
书及香港上市相关事宜之授权代表, 2022 年 4 月 18 日起全面主持本行工作, 2022
年 5 月 19 日起任本行党委书记, 2022 年 6 月 15 日起任本行行长。 兼任中国支付清
算协会副会长、 中国银行业协会中间业务专业委员会第四届主任、 中国金融会计学会
第六届常务理事。
彭家文先生, 本行行长助理兼财务负责人。 中南财经大学国民经济计划专业本科
学历, 高级经济师。 2001 年 9 月加入本行, 历任总行计划财务部总经理助理、 副总
经理, 总行零售综合管理部副总经理、 总经理, 总行零售金融总部副总经理、 副总裁、
副总裁兼总行零售信贷部总经理, 郑州分行行长, 总行资产负债管理部总经理, 2023
年 2 月起任本行行长助理、 财务负责人, 兼任本行总行资产负债管理部总经理。
孙乐女士, 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总经理, 硕士研究生毕业, 2001 年 8 月加入招
商银行至今, 历任招商银行合肥分行风险控制部副经理、 经理、 信贷管理部总经理助
理、 副总经理、 总经理、 公司银行部总经理、 中小企业金融部总经理、 投行与金融市
场部总经理; 无锡分行行长助理、 副行长; 南京分行副行长, 具有 20 余年银行从业
经验, 在风险管理、 信贷管理、 公司金融、 资产托管等领域有深入的研究和丰富的实
务经验。
3、 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截至 2023 年 3 月 31 日,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累计托管 1223 只证券投资基金。
(三) 资产支持证券管理人
名称: 博时资本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地址: 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南山街道梦海大道 5035 号前海华润金融中心 T5 写
字楼 30093010B
办公地址: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 5999 号基金大厦 18 层
成立日期: 2013 年 2 月 26 日
法定代表人: 江向阳
电话: 0755-83169999
传真: 0755-83199450
联系人: 段北琼、 李思源
(四) 注册登记机构
名称: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 17 号
法定代表人: 于文强17
联系人: 陈文祥
电话: 021-68419095
传真: 021-68870311
(五) 本基金本次扩募的法定验资机构、 年度财务报表及其他规定事项的审计机构
名称: 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 中国(上海) 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环路 1318 号星展银行大厦 507 单元 01 室
办公地址: 上海市湖滨路 202 号普华永道中心 11 楼
执行事务合伙人: 李丹
联系电话: (021) 23238888
传真: (021) 23238800
联系人: 沈兆杰
经办注册会计师: 薛竞、 沈兆杰
(六) 对本基金 2023 年扩募并新购入基础设施项目时涉及的财务报告等相关材料进行
审计或审核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 德勤华永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执行事务合伙人: 付建超
注册地址: 上海市黄浦区延安东路 222 号 30 楼
办公地址: 上海市黄浦区延安东路 222 号 30 楼
成立日期: 2012 年 10 月 19 日
联系电话: 021-61418888
传真: 021-63350177
联系人: 吴汪斌
经办注册会计师: 吴汪斌、 何翠红
六、 基金合同摘要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见附件: 基金合同摘要。
七、 基金财务状况
本基金扩募期间及新购入基础设施项目产生的评估费、 财务顾问费(如有) 、 会计师费、
律师费及其他费用不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本基金发售后至上市交易公告书公告前无重要财务事项发生。18
博时招商蛇口产业园封闭式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 2023 年 6 月 9 日个别资产负债表
如下:
博时招商蛇口产业园封闭式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
资产 期末余额 负债和所有者权益 期末余额
资产: 负债:
银行存款 489,664.43 短期借款
结算备付金 交易性金融负债
存出保证金 衍生金融负债
交易性金融资产 卖出回购金融资产款
其中: 股票投资 应付证券清算款
债券投资 应付赎回款
长期股权投资 3,322,634,500.00 应付管理人报酬 27,264.40
应付托管费 139,613.42
衍生金融资产 应付销售服务费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应付交易费用
应收证券清算款 应付税费
应收利息 应付利息
应收股利 应付利润
应收申购款 其他负债 330,001.60
其他资产 负债合计 496,879.42
所有者权益:
实收基金 1,421,130,866.00
资本公积 1,901,808,511.21
未分配利润 -312,092.20
所有者权益合计 3,322,627,285.01
资产合计: 3,323,124,164.43 负债与持有人权益总计: 3,323,124,164.43
(注: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总额为 1,421,130,866.00 份。 )
八、 基金投资组合
截至公告前两个工作日即 2023 年 6 月 9 日, 博时招商蛇口产业园封闭式基础设施证券
投资基金的投资组合如下:
(一) 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序号 项目 金额(元) 占基金总资产的
比例(%)
1 权益投资 3,322,634,500.00 99.99%
其中: 股票
长期股权投资 3,322,634,500.00 99.99%
2 固定收益投资
其中: 债券19
资产支持证券
3 金融衍生品投资
4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其中: 买断式回购的买入返售金融
资产
5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金合计 489,664.43 0.01%
6 其他各项资产
7 合计 3,323,124,164.43 100.00%
注: 长期股权投资为基础设施资产支持证券。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最终投资标的为基础设施项目的基础设施资产支持证券, 并持有其全
部份额, 基金通过资产支持证券、 项目公司等特殊目的载体取得基础设施项目完全所有权。
(二) 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截至 2023 年 6 月 9 日, 本基金未持有股票。
(三) 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明细
截至 2023 年 6 月 9 日, 本基金未持有股票。
(四) 按券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截至 2023 年 6 月 9 日, 本基金未持有债券。
(五) 按公允价值占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债券明细
截至 2023 年 6 月 9 日, 本基金未持有债券。
(六) 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 截至 2023 年 6 月 9 日, 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没有被监管部门立案
调查, 或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 处罚。
2、 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中, 没有投资超出基金合同规定备选股票库之外的股票。
3、 其他各项资产构成
截至 2023 年 6 月 9 日, 本基金未持有其他资产。
4、 截至 2023 年 6 月 9 日, 本基金投资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的说明。
截至 2023 年 6 月 9 日, 本基金未持有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
5、 截至 2023 年 6 月 9 日, 本基金投资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截至 2023 年 6 月 9 日, 本基金前十名股票中不存在流通受限情况。
6、 投资组合报告附注的其他文字描述部分
由于四舍五入的原因, 分项之和与合计项之间可能存在尾差。
九、 重大事件揭示
本基金自合同更新生效日至上市交易公告书公告前未发生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有较大影
响的重大事件。20
十、 基金管理人承诺
本基金管理人就本基金扩募份额上市交易之后履行管理人职责做出如下承诺:
(一) 严格遵守《基金法》 及其他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的规定, 以诚实信用、 勤勉尽责
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
(二) 真实、 准确、 完整和及时地披露定期报告等有关信息披露文件, 披露所有对基金
份额持有人有重大影响的信息, 并接受中国证监会、 证券交易所的监督管理。
(三)在知悉可能对基金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引起较大波动的任何公共传播媒介中出
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后, 将及时予以公开澄清。
十一、 基金托管人承诺
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扩募份额上市交易后履行托管人职责做出承诺:
(一) 严格遵守《基金法》 及其他证券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的规定, 设立专门的基金托
管部, 配备足够的、 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二) 根据《基金法》 及其他证券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的规定, 对基金的投资范围、 基
金资产的投资组合比例、 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 基金管理人报酬的计提和支付、 基金托管人
报酬的计提和支付等行为进行监督和核查。
(三)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行为违反《基金法》 及其他证券法律法规、 基金合
同的规定, 将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
(四)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 将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同时通知
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十二、 备查文件目录
下列文件存放在本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的办公场所, 投资者可在办公时间免费查阅; 也
可按工本费购买本基金合同复制件或复印件, 但应以基金合同正本为准。
(一) 中国证监会准予本基金募集注册的文件
(二) 《博时招商蛇口产业园封闭式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三) 《博时招商蛇口产业园封闭式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四) 注册登记协议
(五) 法律意见书21
( 六) 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 营业执照
( 七) 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 营业执照
( 八) 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22
( 本页无正文, 为《博时招商蛇口产业园封闭式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基金扩募份额上市交
易公告书》 之盖章页)
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3 年 6 月 13 日23
附: 基金合同内容摘要
一、 基金合同当事人的权利、 义务
(一)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与义务
基金投资人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 的承认和接受, 基金投资
人自依据《基金合同》 取得基金份额, 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 的当事人,
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金合同》 当事人并不以在《基
金合同》 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 根据《基金法》 《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
于:
(1) 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 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 依法转让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 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 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
使表决权;
(6) 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 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 对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基金服务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诉讼
或仲裁;
(9)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 约定的其他权利。
2、 根据《基金法》 《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
于:
(1) 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 、 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2) 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 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 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 自主
做出投资决策, 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 关注基金信息披露, 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 交纳基金认购(含首次认购和扩募认购) 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 所规定
的费用;
(5) 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 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 终止的有限责任;
(6) 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 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24
( 8) 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 9) 拥有权益的基金份额达到特定比例时, 按照规定履行份额权益变动相应的程序或
者义务;
( 10) 拥有权益的基金份额达到 50%时, 继续增持该基础设施基金份额的, 按照规定
履行基础设施基金收购的程序或者义务;
( 11)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 约定的其他义务。
3、 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的承诺
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的承诺同意自拥有基金份额时即视为对如下事项约定的承诺:
( 1)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可的其他方式, 投资者及其一致
行动人拥有权益的基金份额达到本基金基金份额的 10%时, 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 3 日
内编制权益变动报告书, 通知本基金管理人, 并予公告; 在上述期限内, 不得再行买卖本基
金的份额, 但另有规定的除外。
( 2) 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基金份额达到本基金基金份额的 10%后, 其通
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拥有权益的基金份额占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比例每增加或者减少 5%,
应当依照上述第( 1) 点进行通知和公告。 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至公告后 3 日内, 不得再行
买卖本基金的份额, 但另有规定的除外。
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同意在拥有基金份额时即视为作出承诺: 若违反上述第( 1) 、
( 2) 条规定买入在本基金中拥有权益的基金份额的, 在买入后的 36 个月内对该超过规定
比例部分的基金份额不行使表决权。
4、 作为战略投资者的首发原始权益人、 原始权益人或其同一控制下的关联方的义务:
( 1) 不得侵占、 损害基础设施基金所持有的基础设施项目:
( 2) 配合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以及其他为基础设施基金提供服务的专业机构履行
职责;
( 3) 确保基础设施项目真实、 合法, 确保向基金管理人等机构提供的文件资料真实、
准确、 完整, 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 4) 依据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及相关协议约定及时移交基础设施项目及相关印章证照、
账册合同、 账户管理权限等;
( 5) 原始权益人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提供的文件资料存在隐瞒重要事实或者编
造重大虚假内容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的, 应当购回全部扩募基金份额或新购入的基础设施项
目权益;
( 6) 首发原始权益人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提供的文件资料存在隐瞒重要事实或
者编造重大虚假内容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的, 应当购回全部首发基金份额或首发基础设施项
目权益;
( 7) 法律法规及相关协议约定的其他义务。25
( 二)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 根据《基金法》 《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 1) 依法募集资金;
( 2) 自《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 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 独立运用并管理基金
财产;
( 3) 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费用;
( 4) 销售基金份额;
( 5) 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6) 依据《基金合同》 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 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基
金合同》 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 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 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
金投资人的利益;
( 7) 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 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 8) 更换外部管理机构时, 提名新的外部管理机构;
( 9) 选择、 更换基金销售机构, 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
( 10) 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并获得《基
金合同》 规定的费用;
( 11) 依据《基金合同》 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 12) 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直接或间接对相关投资标的行使相关权利:
1) 基础设施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享有的权利, 包括: 决定专项计划扩募、 决定延长专
项计划期限或提前终止专项计划、 决定修改专项计划法律文件重要内容;
2) SPV 股东和项目公司股东享有的权利, 包括: 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选
择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和监事、 审议批准公司执行董事的报告、 审议批准公司的
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和决算方案等;
3) SPV 债权人和项目公司债权人享有的权利( 如有) 。
( 13) 决定金额占基金净资产 20%及以下的基础设施项目购入或出售事项;
( 14) 决定本基金直接或间接对外借款项;
( 15) 决定调低外部管理机构的报酬标准;
( 16) 决定金额未超过本基金净资产 5%的关联交易;
( 17)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 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 18) 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
法律行为;
( 19) 依照法律法规选择、 更换律师事务所、 会计师事务所、 证券经纪商、 财务顾问、
评估机构、 外部管理机构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 20) 在符合有关法律、 法规的前提下, 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 含首次认购和扩26
募认购) 、 非交易过户等业务规则;
(21) 按照有关规定运营管理基础设施项目;
(22) 设立专门的子公司承担基础设施运营管理职责, 委托外部管理机构负责中国证
监会规定的运营管理职责, 基金管理人依法应当承担的责任不因委托而免除;
(23) 委托外部管理机构管理基础设施项目的, 派员负责基础设施项目公司财务管理,
监督、 检查外部管理机构履职情况;
(24) 发生外部管理机构法定解聘情形的, 解聘外部管理机构;
(25) 对潜在投资标的开展投资可行性分析、 尽职调查和资产评估等工作, 如属于应
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事由的, 将相关议题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 并根据持
有人大会决议实施基金扩募或进行相关交易;
(26) 对相关资产进行购入或出售可行性分析和资产评估, 并就需要召开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进行表决的事项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27) 为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在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 3 号——投资性房地产》
的前提下, 提议将相关资产计量从成本模式调整为公允价值模式并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进行表决;
(28) 在符合有关法律、 法规的前提下, 制订、 实施及调整有关基金直接或间接的对
外借款方案;
(29)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 约定的其他权利。
2、 根据《基金法》 《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 依法募集资金, 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
发售和登记事宜;
(2) 办理基金备案和基金上市所需手续;
(3) 自《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 以诚实信用、 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 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 决策、 运营, 以专业化的经
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 监察与稽核、 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保证所管理
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 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 分别记账, 进行
证券投资;
(6) 除依据《基金法》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外, 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
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 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 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 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含首次认购和扩募认购) 和注销价格
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 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资产信息;
(9) 在本基金网下询价阶段, 根据网下投资者报价确定基金份额认购价格;27
( 10) 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 11) 编制基础设施基金定期报告与临时报告, 编制基金中期与年度合并及单独财务报
表;
( 12) 严格按照《基金法》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 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 13)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 不得泄露基金投资计划、 投资意向等。 除《基金法》 、 基
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 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 不得向他人泄露;
( 14) 按《基金合同》 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
金收益;
( 15) 依据《基金法》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
基金托管人、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16) 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 报表、 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 20
年以上;
( 17) 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人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 并且保证投资
人能够按照《基金合同》 规定的时间和方式, 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 并在支付
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 18) 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 变现和分
配;
( 19) 基金清算涉及基础设施项目处置的, 应当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
资产支持证券管理人应当配合基金管理人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和相关约定进行资产处置, 并尽
快完成剩余财产的分配;
( 20) 面临解散、 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 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
金托管人;
( 21) 因违反《基金合同》 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时,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 22) 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 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基金托管人
违反《基金合同》 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
追偿;
( 23) 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 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事务的
行为承担责任;
( 24)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
为;
( 25) 基金扩募发售失败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 30 日内返还基金
认购人已交纳的款项, 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
( 26)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28
( 27)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 基金管理人应当专业审慎运营管理基础设施项目, 并按照
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主动履行基础设施项目运营管理职责, 包括:
1) 及时办理基础设施项目、 印章证照、 账册合同、 账户管理权限交割等;
2) 建立账户和现金流管理机制, 有效管理基础设施项目租赁、 运营等产生的现金流,
防止现金流流失、 挪用等;
3) 建立印章管理、 使用机制, 妥善管理基础设施项目各种印章;
4) 为基础设施项目购买足够的财产保险和公众责任保险;
5) 制定及落实基础设施项目运营策略;
6) 签署并执行基础设施项目运营的相关协议;
7) 收取基础设施项目租赁、 运营等产生的收益, 追收欠缴款项等;
8) 执行日常运营服务, 如安保、 消防、 通讯及紧急事故管理等;
9) 实施基础设施项目维修、 改造等;
10) 基础设施项目档案归集管理等;
11) 聘请评估机构、 审计机构进行评估与审计;
12) 依法披露基础设施项目运营情况;
13) 提供公共产品和服务的基础设施资产的运营管理, 应符合国家有关监管要求, 严
格履行运营管理义务, 保障公共利益;
14) 建立相关机制防范外部管理机构的履约风险、 基础设施项目经营风险、 关联交易
及利益冲突风险、 利益输送和内部人控制风险等基础设施项目运营过程中的风险;
15) 按照基金合同约定和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 专业审慎处置资产;
16)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职责。
( 28) 基金管理人可以设立专门的子公司承担基础设施项目运营管理职责, 也可以委
托外部管理机构负责上述第( 27) 条第 4) 至 9) 项运营管理职责, 其依法应当承担的责任
不因委托而免除。
基金管理人委托外部管理机构运营管理基础设施项目的, 应当自行派员负责基础设施项
目公司财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与外部管理机构应当签订基础设施项目运营管理协议, 明确双
方的权利义务、 费用收取、 外部管理机构考核安排、 外部管理机构解聘情形和程序、 协议终
止情形和程序等事项。
( 29) 基金管理人应当对接受委托的外部管理机构进行充分的尽职调查, 确保其在专
业资质( 如有) 、 人员配备、 公司治理等方面符合法律法规要求, 具备充分的履职能力。
基金管理人应当持续加强对外部管理机构履职情况的监督, 至少每年对其履职情况进行
评估, 确保其勤勉尽责履行运营管理职责。 基金管理人应当定期检查外部管理机构就其获委
托从事基础设施项目运营管理活动而保存的记录、 合同等文件, 检查频率不少于每半年 1
次。29
委托事项终止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妥善保管基础设施项目运营维护相关档案。
(30) 外部管理机构应当勤勉尽责、 专业审慎运营管理基础设施项目, 发生下列情形
之一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解聘外部管理机构:
1) 外部管理机构专业资质、 人员配备等发生重大不利变化已无法继续履职;
2) 外部管理机构因故意或重大过失给本基金造成重大损失;
3) 外部管理机构依法解散、 被依法撤销、 被依法宣告破产或者出现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4)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如有, 包括但不限于: 监管机构对外部管理机构服务
资质提出新的规定或要求, 基础设施项目运营方不符合该等规定或要求) 。
(31) 本基金存续期间, 基金管理人应当聘请评估机构对基础设施项目资产每年进行 1
次评估。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聘请评估机构对相应基础设施项目资产
进行评估:
1) 基础设施项目购入或出售;
2) 本基金扩募;
3) 提前终止基金合同拟进行资产处置;
4) 基础设施项目现金流发生重大变化且对持有人利益有实质性影响;
5)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有重大影响的其他情形。
(32) 基金管理人应当编制基础设施基金定期报告与临时报告, 并应当按照法律法规、
企业会计准则及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进行资产负债确认计量, 编制基础设施基金中期与年度
合并及单独财务报表, 财务报表至少包括资产负债表、 利润表、 现金流量表、 所有者权益变
动表及报表附注。
(33)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 约定的其他义务。
3、 基金管理人基础设施投资决策委员会治理机制
基金管理人内设基础设施投资决策委员对基础设施基金进行集体决策和治理。 基础设施
投资决策委员会的职权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1) 负责制定基础设施基金整体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
(2) 制定中长期及阶段性投资决策, 并定期进行回顾与总结;
(3) 针对拟发行基础设施基金及拟投资基础设施项目进行决议;
(4) 制定基金流动性投资管理相关政策;
(5) 负责基金首发、 扩募、 处置资产、 基础设施项目运营管理所涉及的投资决策事项;
(6) 根据制定的投资策略, 监督管理基础设施基金的运营情况, 确保其运营情况符合
基金管理人及基础设施投资决策委员投资政策和策略要求;
(7) 决定金额占基金净资产 20%及以下的基础设施项目购入或出售事项;
(8) 行使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享有的权利: 决定专项计划扩募、 决定延长专项计划期
限或提前终止专项计划、 决定修改专项计划法律文件重要内容;30
( 9) 行使项目公司股东享有的权利: 决定项目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选择和更
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和监事、 审议批准公司董事会的报告、 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
预算方案和决算方案等; 决定对外借款;
( 10) 定期审查监督管理报告, 制定改进和调整方案等。
基础设施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由基金管理人依据基金管理人的内部相关制度任命, 并根
据业务发展需要和委员会成员的能力胜任情况由基金管理人依据内部决策流程不定期更换。
基础设施投资决策委员会人员构成具体参见招募说明书。 基础设施投资决策委员会会议包括
临时会议和定期会议, 定期会议每季度一次, 临时会议可随时由主任委员或执行委员发起和
召集。 会议议程由会议召集人在会议召开前发给基础设施投资决策委员会各位成员, 经三分
之二及以上委员会成员同意后决议通过。
( 三)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 根据《基金法》 《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 1) 自《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 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 的规定安全保管基金财
产;
( 2) 获得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费用;
( 3) 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 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金合同》 及
国家法律法规行为, 对基金财产、 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 应呈报中国证监
会, 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人的利益;
( 4) 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5) 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 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 6)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 约定的其他权利。
2、 根据《基金法》 《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 1) 以诚实信用、 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 2) 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 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 配备足够的、 合格的熟悉
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 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 3)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 监察与稽核、 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确保基金财
产的安全, 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基金财产相互独立; 对
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 独立核算, 分账管理, 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
资金划拨、 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 4) 除依据《基金法》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外, 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
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 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 5) 根据相关市场规则, 为基金开设资金账户、 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 为基金办
理证券交易资金清算。 为基础设施项目开立运营资金账户, 办理基础设施项目资金划付;
( 6) 监督基础设施项目公司借入款项安排, 确保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及约定用途;31
( 7)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 除《基金法》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
另有规定或要求外, 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 不得向他人泄露, 但向监管机构、 司
法机关或因审计、 法律等外部专业顾问提供服务而向其提供的情况除外;
( 8) 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 9) 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季度报告、 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出具意见, 说明基金管理
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 的规定进行; 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
金合同》 规定的行为, 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 10) 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 账册、 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20 年以上;
( 11)根据从基金管理人或其委托的登记机构处接收的资料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
名册;
( 12) 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 13) 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款项;
( 14) 依据《基金法》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
合基金管理人、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15) 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 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 16) 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 变现和分配;
( 17) 面临解散、 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 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监
管机构, 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 18) 因违反《基金合同》 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 应承担赔偿责任, 其赔偿责任不因
其退任而免除;
( 19) 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 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基金
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 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
偿;
( 20)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 21) 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 22) 安全保管本基金财产、 权属证书及相关文件;
( 23) 基金托管人负责基础设施项目运营收支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对基础设施项目运
营收支账户及项目公司基本户的款项用途进行审核监督。 确保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
约定, 保证基金资产在监督账户内封闭运行;
( 24) 监督、 复核基金管理人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进行投资运作、 收益
分配、 信息披露等;
( 25) 监督基金管理人为基础设施项目购买足够的保险;
( 26) 监督基础设施项目公司借入款项安排, 确保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及约定用途;
( 27) 复核、 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净资产、 基金份额净值;32
( 28) 复核基金信息披露文件时, 负责复核资产确认及计量过程;
( 29)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 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 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表有权代表
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设日常机构。 若将来法律法规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另有规定
的, 以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为准。
( 一) 召开事由
1、 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 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但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 1) 更换基金管理人;
( 2) 更换基金托管人;
( 3)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 4) 调整基金管理费、 基金托管费;
( 5) 变更基金类别;
( 6) 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 7) 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 8)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9) 终止基金上市, 但因基金不再具备上市条件而被深圳证券交易所终止上市的除外;
( 10) 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以上( 含 10%) 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 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 下同) 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 11) 对本基金的投资目标、 投资范围、 投资策略等作出重大调整;
( 12) 本基金进行扩募;
( 13) 本基金收购原始基础设施项目后, 对金额超过基金净资产 20%的其他基础设施
项目或基础设施资产支持证券的购入或出售( 金额是指连续 12 个月内累计发生金额) ;
( 14) 本基金合同生效后, 金额超过本基金净资产 5%的关联交易( 金额是指连续 12
个月内累计发生金额) ;
( 15) 提前终止基金合同或延长基金合同期限;
( 16) 除基金合同约定解聘外部管理机构的法定情形外, 解聘、 更换外部管理机构;
( 17) 在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 3 号——投资性房地产》 的前提下, 变更基础设施项
目后续计量模式;
( 18) 修改基金合同的重要内容;
( 19) 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33
( 20) 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 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的事项。
2、 在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 约定的范围内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
利影响的前提下, 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 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 1) 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和其他应由基金、 专项计划等特殊目的载体
承担的费用的收取;
( 2) 调整有关基金认购( 含首次认购和扩募认购) 、 基金交易、 非交易过户、 转托管
等业务的规则;
( 3) 增加、 减少或调整基金份额类别设置及对基金份额分类办法、 规则进行调整;
( 4) 因相应的法律法规、 深圳证券交易所或登记机构的相关业务规则发生变动而应当
对《基金合同》 进行修改;
( 5) 对《基金合同》 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基
金合同》 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 6) 履行相关程序后, 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 7) 基金管理人因第三方服务机构提供服务时存在违法违规或其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的行为而解聘上述机构;
( 8) 以下《基金合同》 终止事由发生时, 如法律法规未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的, 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履行其他相关程序后, 可终止《基金合同》 , 不
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本基金通过全部专项计划持有的全部基础设施项目在《基金合同》 期限届满前全部
处置, 且连续六十个工作日未成功购入新的基础设施项目的;
2) 本基金投资的全部专项计划发生相应专项计划文件中约定的事件导致全部专项计划
终止且六十个工作日内仍未能成功认购其他专项计划的资产支持证券;
3) 本基金投资的全部基础设施项目出现无法维持正常、 持续运营, 难以再产生持续、
稳定现金流的情形时;
( 9) 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履行其他相关程序后, 基础设施项目所有
权期限延长的, 基金合同期限相应延长;
( 10) 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 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形。
3、 在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 约定的范围内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
利影响的前提下, 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自行决定, 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1)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 基金管理人解聘外部管理机构:
1) 外部管理机构专业资质、 人员配备等发生重大不利变化已无法继续履职;
2) 外部管理机构因故意或重大过失给基础设施基金造成重大损失;34
3) 外部管理机构依法解散、 被依法撤销、 被依法宣告破产或者出现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4)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如有, 包括但不限于: 监管机构对外部管理机构服务
资质提出新的规定或要求, 基础设施项目运营方不符合该等规定或要求) 。
( 2) 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 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形。
( 二) 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 提案人: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单独或合计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 含 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主体( 如有) 。
提案人可以提出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相关议案。
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 另有约定外,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集。
2、 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 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 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
议。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
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 应当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 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4、 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 含 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
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 基金
管理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 单
独或合计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 含 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 应当
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
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5、 单独或合计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 含 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 单独或合计代表基金份
额 10%以上( 含 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 并至少提前 30 日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
配合, 不得阻碍、 干扰。
6、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 地点、 方式和权益登记日。
( 三)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 通知内容、 通知方式
1、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 30 日, 在规定媒介公告。 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 1) 会议召开的时间、 地点和会议形式;
( 2) 会议拟审议的事项、 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35
( 3) 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 4) 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要求( 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 代理权限和代理有效期限
等) 、 送达时间和地点;
( 5) 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 6) 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 7) 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 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 由会议召集人决定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 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 表决
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 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 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
票进行监督; 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 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
的计票进行监督; 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
计票进行监督的, 不影响表决意见的计票效力。
( 四) 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 通讯开会方式或法律法规和监管机关允许的
其他方式召开, 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 现场开会。 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委派代表出席,
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管理人
或基金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 不影响表决效力。 现场开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 可以进行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 1) 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 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
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 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 2) 经核对, 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 有效的基金
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 含二分之一) 。 若到会者在权益登
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 召集人可以在
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3 个月以后、 6 个月以内, 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
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
基金份额应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三分之一( 含三分之一) 。
2、 通讯开会。 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书面方式或大会
公告载明的其他方式在表决截止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 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或
大会公告载明的其他方式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 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36
( 1) 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 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 在 2 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
提示性公告;
( 2) 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通知基金托管人( 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 则为基金管
理人) 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会议召集人在基金托管人( 如果基金托管人
为召集人, 则为基金管理人) 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表决意见; 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表决意见的, 不影响表决效力;
( 3) 本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
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 含二分之一) ; 若本人直接出具表
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小于在权益登记日
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 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3 个月以
后、 6 个月以内, 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 含三分之一) 基金份额的持有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
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
( 4) 上述第( 3) 项中直接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表决
意见的代理人, 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 受托出具表决意见的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
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 和会议
通知的规定, 并与基金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3、 在不与法律法规冲突的前提下,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电话或其他方式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采用书面电话、 短信或其他方式进行表决, 具体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并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4、 在不与法律法规冲突的前提下, 基金份额持有人授权他人代为出席会议并表决的,
授权方式可以采用书面、 电话、 短信或其他方式, 具体方式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5、 召集人应当提供网络投票和其他合法方式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行使投票权提供便利,
具体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并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 五) 议事内容与程序
1、 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 如《基金合同》 的重大修改、 决定终
止《基金合同》 、 更换基金管理人、 更换基金托管人、 与其他基金合并、 法律法规及《基金
合同》 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 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当在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本基金就扩募、 基础设施项目购入或出售等重大事项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相关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依法公告持有人大会事项, 披露相关重大事项的详细方案及法律意见书
等文件, 方案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交易概况、 交易标的及交易对手方的基本情况、 交易标的37
定价方式、 交易主要风险、 交易各方声明与承诺等。 涉及扩募的, 还应当披露扩募方案。
本基金存续期间拟购入基础设施项目的, 应当按照《运作办法》 第四十条、 《新购入基
础设施项目指引》等相关规定履行变更注册等程序。 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投票表决的,
应当事先履行变更注册程序。
本基金存续期间拟购入基础设施项目的标准和要求、 战略配售安排、 尽职调查要求、 信
息披露等应当与本基金首次发售要求一致,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情形除外。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 议事程序
(1) 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 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 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布监票
人, 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 经讨论后进行表决, 并形成大会决议。 大会主持人为基金
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 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会的情况下, 由基金托管人
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 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
会, 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 选
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拒不出席或主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 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
称) 、 身份证明文件号码、 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 委托人姓名(或单位名称) 和
联系方式等事项。
(2) 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 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 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期后
2 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 在公证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六) 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同等表决权。 其中, 若基金份额持有人与表决事项
存在关联关系时, 应当回避表决, 其所持基金份额不计入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总数。
与外部管理机构存在关联关系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解聘、 更换外部管理机构事项无需回
避表决, 中国证监会认可的特殊情形除外。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 一般决议, 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
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 通过方为有效; 除下列第 2 项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
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 特别决议, 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
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 通过方可做出。 除法律法规、 监管机构另有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
约定外, 涉及如下事项须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38
( 1)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 2) 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
( 3) 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
( 4) 终止《基金合同》 ;
( 5) 对本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等作出重大调整;
( 6) 金额占基金净资产 50%及以上的基础设施项目或基础设施资产支持证券购入或出
售( 金额是指连续 12 个月内累计发生金额) ;
( 7) 金额占基金净资产 50%及以上的扩募( 金额是指连续 12 个月内累计发生金额) ;
( 8) 本基金合同生效后发生的金额占基金净资产 20%及以上的关联交易( 金额是指连
续 12 个月内累计发生金额) ;
( 9)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有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 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 否则提交符合会议通
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人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人, 表面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表
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 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 但应当计入出具表决
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议、 逐项表
决。
( 七) 计票
1、 现场开会
( 1) 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
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
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 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
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 但是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
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 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 2) 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计票
结果。
( 3) 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 可以在
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 监票人应当进行重新清点, 重新清点以
一次为限。 重新清点后, 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点结果。
( 4) 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大会的, 不
影响计票的效力。
2、 通讯开会39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 计票方式为: 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管人授权
代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 的监督下进行计票, 并由公证机关
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
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八) 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按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召集人应当聘请律师
事务所对持有人大会相关事项出具法律意见, 并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一并披露。 如果
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 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 必须将公证书全文、 公证机构、
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
力。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依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生效决议行事的后果由全体基金份额
持有人承担。
(九) 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 召开条件、 议事程序、 表决条件等规
定, 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的部分, 如将来法律法规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取消或变更的, 基
金管理人提前公告后, 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 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审议。
三、 基础设施项目运营管理
基金管理人委托外部管理机构对基础设施项目进行运营管理。
(一)基础设施项目运营方的基本情况
本基金委托的外部管理机构为招商创业, 详见招募说明书。
1、 本基金外部管理机构符合《基础设施基金指引》 第四十条规定的说明
招商创业具备丰富的基础设施项目运营管理经验, 配备充足的具有基础设施项目运营经
验的专业人员, 其中具有 5 年以上基础设施项目运营经验的专业人员不少于 2 名; 招商创
业公司治理与财务状况良好, 符合《基础设施基金指引》 第四十条第一款第(二) 项和第(三)
项规定。
在运营管理协议等相关法律文件生效后, 招商创业符合《基础设施基金指引》 第四十条
第一款规定的外部管理机构应符合的要求, 具备作为基础设施项目外部管理机构的资质。
2、 股权结构、 组织架构及治理结构
招商创业根据《公司法》 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建立了完善的法人治理结
构, 设立了董事会、 监事会和经营管理机构。 招商创业的治理结构、 股权结构、 组织架构的
具体信息详见招募说明书。40
3、 业务流程、 管理制度、 风险控制制度及内控情况
招商创业为规范企业管理, 贯彻执行相关法律法规, 提高经营活动的效率和经济性, 保
证资金安全及财务报告的真实性、 可靠性和决策有效性, 以公司章程和生产经营活动实际为
基础, 结构内部控制在现代企业中的应用现状, 制定了相应的内控制度, 为经营、 财务、 监
督检查等各方面工作建立统一的内部管理原则、 风险评估框架和业务流程控制体系。
(二)运营管理安排
1、 本基金基础设施项目由基金管理人委托外部管理机构(招商创业) 进行运营管理,
由受托外部管理机构设置独立的运营项目组并安排专项人员负责本基金基础设施项目运营
管理工作。 基金管理人、 项目公司与基础设施项目运营方签署相关运营管理协议, 基础设施
项目运营方为各基础设施项目提供运营管理服务并接受基金管理人和其他相关方(如有) 的
监督。 基础设施项目运营方在运营管理协议项下的主要职责不得转委托于第三方。
招商蛇口产业园 2 期基础设施项目的委托运营管理期限详见本基金招募说明书。
2、 基础设施项目运营方根据运营管理协议的约定对各基础设施项目进行经营和管理,
具体负责基础设施项目的日常运营管理并协助编制与执行预算、 监督物业管理、 协助档案管
理、 协助印鉴证照管理、 协助会计处理、 税务处理和资金划转等。
基金管理人委托基础设施项目运营方为基础设施项目提供如下运营管理服务:
(1) 制定基础设施项目运营策略, 并经基金管理人审批后落实执行。
(2) 根据公募基金管理人批准的运营方案、 资本性支出计划和运营预算, 为基础设施
项目的运营管理提供服务, 包括但不限于: 租赁咨询服务、 代表项目公司开展招商工作、 停
车场管理、 出席各类活动、 申请并取得合法签订和执行经营合同所需的外部批准和登记、 向
租户催缴租金及其他相关费用、 催收欠款、 对营销活动等涉及的采购事项实施对外招标和合
同谈判及签署。
(3) 根据基金管理人批准的运营方案、 资本性支出计划和运营预算, 为基础设施项目
的维护、 改造和资本性支出事项提供服务。
基础设施项目运营方协助基金管理人为基础设施项目提供如下运营管理服务:
(1) 及时办理基础设施项目、 印章证照、 账册合同、 账户管理权限和运营档案资料交
割。
(2) 制定、 调整基础设施项目下一年度商业计划, 包括年度运营方案、 资本性支出计
划、 运营预算的编制, 并获得基金管理人批准。 月度收支预算表亦需编制并提交至基金管理
人, 并获基金管理人批准。
(3) 协助基金管理人及其指定专人建立、 保存、 管理相关档案与资料, 为免疑义, 由
基金管理人履行基础设施项目档案归集管理最终职责。
(4) 在基金管理人及项目公司授权范围内协助项目公司进行会计处理及财务档案管理、
日常运营的资金划转、 日常印鉴、 证照管理, 如项目公司财务章、 合同专用章、 发票专用章41
管理。 为免疑义, 由基金管理人履行上述管理工作的最终职责。
(5) 协助项目公司解决、 处理基础设施项目经营过程中产生的与承租人之间的纠纷。
及时提起诉讼、 仲裁、 申请强制执行或启动其他相关司法程序, 通过前述程序维护项目公司
和基础设施项目的利益。
(6) 协助基金管理人对基础设施项目的物业管理方进行监督、 管理及考核。
(7) 协助项目公司申请相关政府补贴、 补助、 奖励金或者其他类型的款项。
(8) 由基金管理人授权范围内其他需协助事项。
3、 运营管理事项决策机制
基金管理人通过对各类运营管理事项制定相应的决策机制, 对基础设施项目实施有效管
理。
其中需经基金管理人设置基础设施投资管理部基金经理审批决策事项包括: 运营策略制
定和修改、 基础设施项目运营方考核激励机制制定与调整、 运营管理手册编制与调整、 日常
经营重大合同签署审批、 预算外日常运营和物业管理活动执行、 外部管理机构考核、 物业管
理收支决算考核、 物业类收费的标准制定与调整、 计划内资本性支出。
其中需经基金管理人设置基础设施投资决策委员会审批决策事项包括: 年度商业计划和
年度预算制定与调整、 计划外资本性支出、 财务与杠杆融资管理、 金额不超过基金净资产
20%的基础设施项目购入或出售。
其中需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策事项包括: 金额占基金净资产 50%及以上的基础设
施项目购入或出售、 金额超过基金净资产 20%且低于基金净资产 50%的基础设施项目购入
或出售、 基金合同生效后发生的金额超过基金净资产 5%的关联交易。
4、 运营管理机构的考核和激励
公募基金管理人作为运营管理机构的委托方, 对运营管理机构的工作进行监督和考核,
并就运营管理机构在运营管理协议项下提供的基础设施项目运营管理服务, 定期向运营管理
机构支付运营管理费, 运营管理费水平与基础设施项目的运营净收入挂钩。 上述机制将有效
激励运营管理机构勤勉尽责并努力提升基础设施项目运营水平。 运营管理机构的服务管理费
用机制详见招募说明书。
5、 基础设施项目运营方的解聘和更换程序
为更好督促运营管理机构, 对运营管理机构设定了业绩考核机制下的解聘与更换程序。
公募基金管理人对第三方运营管理机构进行考核评价的过程中, 如发现第三方运营管理
机构存在履职不合格的情形的( 基础设施项目连续两年的年度 EBITDA 低于对应年度运营
基准 EBITDA 的 75%的(不含特殊原因导致的租金减免) ; 监管机构对第三方运营管理机
构服务资质有新的规定或要求而第三方运营管理机构不符合该等规定或要求的, 或第三方运
营管理机构依法解散、 被依法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或第三方运营管理机构发生严重违
反运营管理协议约定的情形的或运营管理协议约定的其他情形) , 公募基金管理人可在履行42
适当程序后解聘第三方运营管理机构。
如果第三方运营管理机构发生下列情形之一时, 公募基金管理人可在履行适当程序后解
聘第三方运营管理机构:
(1) REITs 基金存续期间, 监管机构对第三方运营管理机构服务资质有新的规定或要
求, 第三方运营管理机构不符合该等规定或要求;
(2) 第三方运营管理机构依法解散、 被依法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 或无力偿债或已
停止经营;
(3) 第三方运营管理机构擅自改变基础设施项目使用用途的, 或第三方运营管理机构
擅自拆改变动或损坏基础设施项目房屋主体结构的;
(4) 第三方运营管理机构利用基础设施项目从事违法活动, 或者从事重大违规活动且
对基础设施项目的持续经营造成重大不利影响的;
(5) 第三方运营管理机构怠于履行运营管理协议项下的义务、 职责且对 REITs 基金的
利益造成重大不利影响;
(6) REITs 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解聘的其他情形。
公募基金管理人拟解聘、 更换第三方运营管理机构的, 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 REITs
基金基金合同的规定召集、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三)内部控制与风险管理制度和流程
基金管理人按照基金管理人内部审批程序委派基础设施项目公司执行董事、 执行监事、
总经理、 财务负责人等管理人员。
基金管理人设立基础设施投资管理部并安排指定运营人员定期对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
金投资的基础设施项目运营情况和项目公司业务开展情况进行监控, 包括月度、 季度及年度
基础设施项目运营情况, 相关运营报告审核; 基础设施项目财务状况、 业绩表现、 未来展望
情况; 年度及月度预算执行及达成情况等, 并从以下几方面进行管控:
财务管控: 贯彻执行相关法律法规、 会计准则以及财务管理制度, 并据此建立基础设施
项目财务管理制度和会计核算体系。 基金管理人所设立的基础设施投资管理部指定运营人员
定期和不定期监督检查基础设施项目财务管理活动和财务管理制度贯彻执行情况。
印鉴证照及账户管控: 基础设施项目重要印鉴如公章、 法人章、 营业执照由基金管理人
所设置的基础设施投资管理部门指定运营人员保管; 财务章、 合同专用章、 发票专用章在基
金管理人及项目公司授权范围内由基础设施项目运营方人员协助保管, 但由基金管理人履行
印鉴管理的最终职责, 并定期检查银行监管账户及印鉴、 网银保管及使用情况。 使用印鉴证
照时需按照公司相关制度流程执行, 并使用登记簿方式载明使用印鉴证照名称、 经办人、 使
用日期、 使用次数、 用途等信息。
合同监管: 基金管理人所设立的基础设施投资管理部指定运营人员对基础设施项目合同
签订及履行事项进行监管和检查。 关注重大合同履约与潜在违约风险问题, 做好风险防范与43
预警。 合同签订需按照规定流程审批, 合同内容需符合行业及商业惯例、 不留有空白内容、
合同事项及金额在经批准的年度预算额度内。 如超过经批复年度预算范围, 需按照规定制度
流程进行报批。
风险管控: 基金管理人设立基础设施投资管理部指定运营人员定期对基础设施项目进行
现场巡场及业务检查; 对基础设施项目整体运营计划及预算执行情况进行监控和评估; 对月
度银行监管账户流水及资金计划偏差进行检查; 定期对财务原始凭证、 台账、 合同等档案资
料进行检查; 进行风险管控与预警提示。
四、 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执行方式
(一) 基金可供分配金额
基金可供分配金额是在合并净利润基础上进行合理调整后的金额, 可包括合并净利润和
超出合并净利润的其他返还。
基金管理人计算年度可供分配金额过程中, 先将合并净利润调整为税息折旧及摊销前利
润(EBITDA) , 并在此基础上综合考虑项目公司持续发展、 项目公司偿债能力、 经营现金
流等因素后确定可供分配金额计算调整项。 其中, 将净利润调整为税息折旧及摊销前利润
(EBITDA) 需加回以下调整项:
1、 折旧和摊销;
2、 利息支出;
3、 所得税费用;
将税息折旧及摊销前利润调整为可供分配金额涉及的调整项包括:
1、 基础设施基金发行份额募集的资金;
2、 取得借款收到的本金;
3、 偿还借款本金支付的现金;
4、 购买基础设施项目的支出;
5、 其他资本性支出
6、 基础设施项目资产减值准备的变动;
7、 基础设施项目资产的处置利得或损失;
8、 处置基础设施项目资产取得的现金;
9、 应收和应付项目的变动;
10、 支付的利息及所得税费用;
11、 未来合理相关支出预留, 包括重大资本性支出(如固定资产正常更新、 大修、 改造
等) 、 未来合理期间内的债务利息及本金偿还、 运营费用等; 涉及未来合理支出相关预留调
整项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充分说明理由;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披露合理相关支出预
留的使用情况;
12、 基础设施项目资产的公允价值变动损益(包括处置当年转回以前年度累计调整的44
公允价值变动损益) ;
13、 其他调整项, 如金融资产相关调整、 折价收购业务导致的收益等。
(二) 基金可供分配金额相关计算调整项的变更程序
涉及的相关计算调整项一经确认, 不可随意变更。 相关法律法规、 部门规章、 规范性文
件、 会计准则对基金可供分配金额、 基金可供分配金额相关计算调整项的计算另有调整的,
或基金管理人综合考虑项目公司持续发展、 项目公司偿债能力、 经营现金流等因素确实需要
变更调整项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按规定在规定媒介公告。 为免疑
义, 基金可供分配金额相关计算调整项的变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三) 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 本基金收益分配采取现金分红方式。
2、 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的条件下, 本基金每年至少进行收益分配 1 次, 每年收益分配
的比例应不低于合并后基金年度可供分配金额的 90%。 若《基金合同》 生效不满 6 个月可
不进行收益分配。
3、 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4、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的约定以及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的前提
下, 基金管理人可在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 并按照监管部门要求履行适当程序后对基金收
益分配原则和支付方式进行调整, 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但应于变更实施日在规定
媒介公告。
(四) 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权益登记日、 收益分配基准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可供分配
金额(含净利润、 调整项目及调整原因) 、 应分配金额等事项。
(五) 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 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 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 按规定在规定媒介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至少在权益登记日前 2 个交易日公告收益分配方案。
(六) 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人自行承担。
五、 基金财产管理、 运用有关费用的提取、 支付方式与比例
(一) 基金费用的种类
1、 基金的管理费;
2、 基金的托管费;
3、 基金上市费用、 年费及登记结算费;
4、 《基金合同》 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
的除外;45
5、 《基金合同》 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 律师费、 资产评估费、 诉讼费和仲裁
费, 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6、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 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8、 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9、 基金相关账户的开户及维护费用;
10、 基金在资产出售过程中产生的会计师费、 律师费、 资产评估费、 诉讼费等相关费
用;
11、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 约定, 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上述费用为基金与基金财产管理、 运用有关的费用, 在《基金合同》 生效后收取。
(二) 基金费用计提方法、 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 基金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由两部分组成:
(1) 按本基金最近一期年度报告披露的基金净资产 0.15%的年费率计算的部分 H1:
H1=E× 0.15%÷当年天数
H1 为按本基金最近一期年度报告披露的基金净资产的年费率计算的每日应计提的部分
E 为最近一期年度报告披露的基金净资产, 首次年度报告披露之前为募集规模(若涉及
基金扩募等原因导致基金规模变化时, 需按照实际规模变化期间进行调整)
该部分管理费每日预提, 逐日累计至每年年末, 按年支付。
(2) 按本基金当年可供分配金额(基金管理费前) 1.20%的费率计算的部分 H2:
H2=D× 1.20%
H2 为按本基金当年可供分配金额(基金管理费前) 的费率计算的每年应支付的部分
D 为本基金当年可供分配金额(基金管理费前)
该部分管理费按照协商一致的方式预提, 年末根据经确认的当年可供分配金额(基金管
理费前) 进行调整并按年支付。
2、 基金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最近一期年度报告披露的基金净资产的 0.015%的年费率计提。 托管
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 0.015%÷当年天数
H 为每日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最近一期年度报告披露的基金净资产, 首次年度报告披露之前为募集规模(若涉及
基金扩募等原因导致基金规模变化时, 需按照实际规模变化期间进行调整)
基金托管费每日预提, 逐日累计至每年年末, 按年支付。
上述“(一) 基金费用的种类” 中第 3-11 项费用, 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 按46
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
(三) 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
损失;
2、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 基础设施基金募集期间及新购入基础设施项目产生的评估费、 财务顾问费(如有) 、
会计师费、 律师费等各项费用;
4、 《基金合同》 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5、 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如基础设施基金募集失败或扩募失败, 上述第 3 项相关费用不得从投资者认购款项中
支付。
(四) 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 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 法规执行。 基金财
产投资的相关税收, 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 基金管理人或者其他扣缴义务人按照国家有关
税收征收的规定代扣代缴。
六、 基金财产的投资范围和投资限制
(一) 投资范围及比例
本基金存续期内主要投资于最终投资标的为基础设施项目的基础设施资产支持证券, 并
持有其全部份额; 基金通过资产支持证券等特殊目的载体取得基础设施项目公司全部股权,
最终取得相关基础设施项目完全所有权。 本基金的其他基金资产可以投资于利率债(包括国
债、 政策性金融债、 地方政府债、 央行票据) 、 AAA 级信用债(包括符合要求的企业债、
公司债、 金融债、 中期票据、 短期融资券、 超短期融资券、 公开发行的次级债、 政府支持机
构债、 可分离交易可转债的纯债部分) 、 货币市场工具(包括同业存单、 债券回购、 银行存
款(含协议存款、 定期存款及其他银行存款) 等) 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
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
本基金将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参与融资业务。
本基金不投资于股票, 也不投资于可转换债券(可分离交易可转债的纯债部分除外) 、
可交换债券。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品种,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并可依据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适时合理地调整投资范围。
基金合同生效后, 本基金将扣除本基金预留费用后的全部募集资金(不含募集期利息)
用于购买资产支持证券份额; 除本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 存续期内, 本基金投资于基础设施
资产支持证券的资产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47
若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发生变更或监管机构允许, 本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可
对上述资产配置比例进行调整。
本基金符合《基础设施基金指引》 的投资要求。
(二) 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 基金合同生效后, 本基金将扣除本基金预留费用后的全部募集资金(不含募集期
利息) 用于购买资产支持证券份额; 存续期内, 本基金投资于基础设施资产支持证券的资产
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 但因基础设施项目出售、 按照扩募方案实施扩募收购时已收
到扩募资金但尚未完成基础设施项目购入及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
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不属于违反投资比例限制; 因除上述原因以外的其他原因导致不
满足上述比例限制的, 基金管理人应在 60 个工作日内调整;
(2) 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 其市值不超过基金净资产的 10%, 直接或间接
持有基础设施资产支持证券的除外;
(3)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 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 不超过该证券的 10%,
直接或间接持有基础设施资产支持证券的除外;
(4) 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最长期限为 1 年, 债券回购到期
后不得展期;
(5) 本基金可以直接或间接对外借款, 借款用途限于基础设施项目日常运营、 维修改
造、 项目收购等, 且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 140%;
(6) 本基金投资的信用债如因信用等级下调导致不符合本基金投资范围的, 基金管理
人应在三个月之内调整;
(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 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因证券市场波动、 证券发行人合并或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
资比例不符合上述(2) 、 ( 3) 、 ( 4) 条规定投资比例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
日内进行调整, 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因基础设施项目出售、 按照扩募方案实
施扩募收购时已收到扩募资金但尚未完成基础设施项目购入及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因素
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投资比例规定的不属于违反投资比例限制。
除本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
投资组合比例符合上述约定。 在上述期间内,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 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
同的约定。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如果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上述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 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 如适用于本基金,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则本
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七、 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方法和公告方式48
( 一) 核算及估值方法
基金管理人按照《企业会计准则》 的规定, 遵循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 编制基础设施基
金合并及个别财务报表, 以反映基础设施基金整体财务状况、 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 由于基
础设施基金通过基础设施资产支持证券和基础设施项目公司等特殊目的载体获得基础设施
项目的完全所有权, 并拥有特殊目的载体及基础设施项目完全的控制权和处置权, 基金管理
人在编制企业合并财务报表时应当统一特殊目的载体所采用的会计政策。
基金管理人在确定相关资产和负债的价值和基础设施基金合并财务报表及个别财务报
表的净资产时, 应符合《企业会计准则》 和监管部门的有关规定, 并按照以下方法执行:
1、 基金管理人在编制基础设施基金合并日或购买日合并资产负债表时, 审慎判断取得
的基础设施基金项目是否构成业务。 不构成业务的, 应作为取得一组资产及负债( 如有) 进
行确认和计量; 构成业务的, 审慎判断基金收购项目公司股权的交易性质, 确定属于同一控
制下的企业合并或是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 并进行相应的会计确认和计量。 属于非同一
控制下企业合并的, 基金管理人应对基础设施项目各项可辨认资产、 负债按照购买日确定的
公允价值进行初始计量。
2、 基金管理人对基础设施基金的各项资产和负债进行后续计量时, 除依据《企业会计
准则》 规定可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进行后续计量外, 基础设施项目资产原则上采用成本模式计
量, 以购买日的账面价值为基础, 对其计提折旧、 摊销及减值。 计量模式一经确定, 除符合
会计准则规定的变更情形外, 不得随意变更。 在符合企业会计准则( 即有确凿证据证明公允
价值持续可靠计量) 和最大限度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前提下, 如基础设施项目资产公
允价值显著高于账面价值时, 经持有人大会同意并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以将相关资产计量从
成本模式调整为公允价值模式。
3、 对于非金融资产选择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进行后续计量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经公司董
事会审议批准, 并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 39 号——公允价值计量》 及其他相关规定在定期
报告中披露相关事项, 包括但不限于: ( 1) 公允价值的确定依据、 方法及所用假设的全部
重要信息。 其中, 对于选择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进行后续计量的非金融资产, 应当充分说明公
允价值能够持续可靠取得的确凿证据, 包括分析论证相关资产所在地是否有活跃的交易市场,
并且相关资产是否能够从交易市场上取得同类或类似资产的市场价格及其他信息等; ( 2)
影响公允价值确定结果的重要参数, 包括土地使用权剩余期限、 运营收入、 运营成本、 运营
净收益、 资本性支出、 未来现金流变动预期、 折现率等。
4、 基金管理人对于采用成本模式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 固定资产、 使用寿命确定的无
形资产、 长期股权投资等长期资产, 若存在减值迹象的, 应当根据《企业会计准则》 的规定
进行减值测试并计提资产减值准备。 上述资产减值损失一经确认, 在以后会计期间不再转回。
基金管理人应于每年年度终了对长期资产的折旧和摊销的期限及方法进行复核并作适当调
整。49
5、 在确定基础设施项目或其可辨认资产和负债的公允价值时, 应当将收益法中现金流
量折现法作为主要的评估方法, 并选择其它分属于不同估值技术的估值方法进行校验。 采用
现金流量折现法的, 其折现率选取应当从市场参与者角度出发, 综合反映资金的时间价值以
及与现金流预测相匹配的风险因素。
基金管理人编制财务报表过程中如使用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值作为公允价值入账依据,
应审慎分析评估质量, 不简单依赖评估机构的评估值, 并在定期财务报告中充分说明公允价
值估值程序等事项, 且基金管理人依法应当承担的责任不得免除。
6、 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投资成本将基础设施基金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在个别财务报表
上确认为一项长期股权投资, 采用成本法进行后续计量。
7、 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 1) 交易所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固定收益品种( 基金合同另有规定的除外) , 选取
估值日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对应的估值净价估值, 具体估值机构由基金管理人与
基金托管人另行协商约定;
( 2) 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交易所上
市的资产支持证券,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
下, 按成本估值。
8、 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债券,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
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 按成本估值。 对在交易所市场发行未上市或未挂牌转让的债券, 对存
在活跃市场的情况下, 应以活跃市场上未经调整的报价作为计量日的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对
于活跃市场报价未能代表计量日公允价值的情况下, 应对市场报价进行调整以确认计量日的
公允价值; 对于不存在市场活动或市场活动很少的情况下, 则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9、 对全国银行间市场上不含权的固定收益品种, 按照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
当日的估值净价估值。 对银行间市场上含权的固定收益品种, 按照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
应品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净价或推荐估值净价估值。 对于含投资人回售权的固定收益品种, 回
售登记截止日( 含当日) 后未行使回售权的按照长待偿期所对应的价格进行估值。 对银行间
市场未上市, 且第三方估值机构未提供估值价格的债券, 在发行利率与二级市场利率不存在
明显差异, 未上市期间市场利率没有发生大的变动的情况下, 按成本估值。
10、 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 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11、 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第 7 至第 10 项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上述金融资产或金
融负债公允价值的,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 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
的方法估值。
12、 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 自律规则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 如有新增事项, 按
国家最新规定核算及估值。
本基金合并层面各项可辨认资产和负债的后续计量模式及合理性说明, 请参见本基金合50
同第二十部分。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核算及估值方法、 程序及
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应立即通知对方, 共同查明
原因, 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 基金净资产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本基金
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 因此, 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 如经相关各方在
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 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 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础设施基金财务报表
的净资产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二) 基金净资产信息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中披露期末基金总资产、 期末基金净资产、 期末
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总资产占基金净资产比例等。
八、 基金合同的变更、 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 《基金合同》 的变更
1、 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
过的事项的, 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对于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不
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 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 并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 关于《基金合同》 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后方可执行, 并自决议生
效后按规定在规定媒介公告。
(二) 《基金合同》 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经履行相关程序后, 《基金合同》 应当终止:
1、 本基金存续期届满, 且未延长合同存续期;
2、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3、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 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 新基金托管人
承接的;
4、 本基金通过全部专项计划持有的全部基础设施项目在《基金合同》 期限届满前全部
变现, 且连续六十个工作日未成功购入新的基础设施项目的;
5、 本基金投资的全部专项计划发生相应专项计划文件中约定的事件导致全部专项计划
终止且本基金在六十个工作日内仍未能成功认购其他专项计划的资产支持证券;
6、 本基金投资的全部基础设施项目出现无法维持正常、 持续运营时;
7、 本基金投资的全部基础设施项目难以再产生持续、 稳定现金流的情形时;
8、 《基金合同》 约定的其他情形;
9、 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根据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要求, 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51
会审议决定后, 《基金合同》 终止。
(三) 基金财产的清算
基金清算涉及基础设施项目处置的, 应当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 资产支
持证券管理人应当配合基金管理人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和相关约定进行资产处置, 并尽快完成
剩余财产的分配。 资产处置期间, 基金管理人、 资产支持证券管理人、 清算小组应当按照法
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1、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自出现《基金合同》 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成立清算
小组, 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 在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接管基金财产之前,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照《基金合
同》 和托管协议的规定继续履行保护基金财产安全的职责。
3、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符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规定的注册会计师、 律师、 中国证监会规定或认可的其他机构以
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4、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 变
现和分配, 并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
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5、 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 《基金合同》 终止情形出现时, 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 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 对基金财产进行处置: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会聘请至少一家第三方专业评估机构(如
中国法律和有权主管机构有相应资质要求的, 应当符合其要求) , 由该专业评估机构对拟处
分标的(资产支持证券、 SPV 股权、 项目公司股权、 债权或基础设施项目) 进行评估并确
定评估价值, 届时如中国法律和有权主管机构对拟处分标的评估事宜另有规定, 从其规定。
拟处分标的的评估价值确定后,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以拟处分标的届时的评估价值作为基准价
于产权交易所挂牌转让, 或采取其他法律认可的方式转让。 若在挂牌转让过程中出现流拍,
则根据有权主管机构和/或产权交易所要求通过降低基准价方式挂牌, 以保证在本基金的清
算期内完成对拟处分标的的处分。 特别的, 前述变现程序中如涉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事项的, 应当在取得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后按照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执行。
如在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决定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实施处分之日起 90 日内, 通过
前述方式未处分完毕全部拟处分标的的,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将进一步制定处分方案并由基金
管理人召集/再次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4) 制作清算报告;
(5) 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 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
律意见书;52
( 6) 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 7) 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6、 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24 个月, 但因本基金所持基础设施资产支持证券或其他证
券的流动性受到限制而不能及时变现的, 清算期限可相应顺延, 若清算时间超过 24 个月则
应当以公告形式告知基金份额持有人, 此后每顺延 12 个月应当公告一次。 在清算期间, 管
理人可以将已清算的基金财产按比例分配给持有人。 在清算完成后, 管理人应当在清算完成
日期起计的 1 个月内作出一次性的分配。
( 四) 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 清算费用
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剩余财产中支付。
( 五) 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 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
用、 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 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 六) 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
小组进行公告。
( 七)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20 年以上。
九、 争议的处理和适用的法律
各方当事人同意, 因《基金合同》 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 有关的一切争议, 由各方
协商解决。 如各方在争议发生后 30 个自然日内协商未成, 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基
金合同》 签署地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以诉讼方式解决。 除非法院判决另有规定, 各方为诉
讼而实际支付的费用( 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和合理的律师费) 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 基金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 继续忠实、 勤勉、 尽责地履行基金
合同规定的义务, 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合同》 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不含港澳台立法) 管辖。
十、 《基金合同》 可印制成册, 供投资人在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销售机构的办公
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